關鍵詞:監察委員會 監察管轄 管轄交叉 管轄監督
摘要:我國的監察管轄模式是一種以干部管理權限為標準,兼顧地域和行業分工的分級管轄模式,該模式中存在著多種管轄權變更和移轉的形式。監察改革之初的監察制度設計任務緊張,該模式吸收了紀委管轄和刑事訴訟管轄的部分合理內核,適應了黨紀調查程序和監察調查程序趨向一體化的要求。唯因建立時間尚短,部分監察管轄法律條文內容不夠精確,仍需進一步完善監察立法,整理黨內關于干部管理權限的文件規定,解決監察委員會和檢察院管轄交叉沖突,明確監察委和刑事偵查機關在關聯案件管轄中的分工,以剛性規定來規范監察管轄權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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