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人民調解 社會調解 楓橋經驗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摘要:人民調解的組織屬性一直被定位為群眾性、民間性、自治性。但從歷史譜系和運作實踐來看,其更多是一種政府推動型解紛機制。學界和官方都存在將人民調解概念泛化的傾向,把商事調解、行業調解、律師調解等新型調解全納入人民調解。這忽略了多元化社會調解方式的制度特色,造成新型調解組織的法律定位模糊不清,使調解立法滯后于調解實踐,嚴重制約了社會調解的健康發展,并導致人民調解表達與實踐的長期背離。因此,必須重塑我國社會調解體系,制定統一的《社會調解法》,使人民調解和其他新型調解方式根據各自法律定位,走差異化發展道路,形成多元并存、功能區分、程序銜接的調解體系,最終促進社會調解的專業化、職業化、規范化。
財經法學雜志要求:
{1}參考文獻應是公開出版物,以便審者、編者、讀者查證。引用文獻請盡量不要超過5年(最好2年以內),以其在正文中出現的順序排序,其應包括以下信息:作者(至少三位),文題[文獻類型],期刊名(或書名,會議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頁碼。
{2}本刊不退稿,請自留底稿。請作者注明詳細聯系方式(電話、地址等),以便及時取得聯系。
{3}編輯部有權對來稿作文字性修改和規范化技術性處理,來稿若不愿入編或被收錄,請作者事先聲明。本刊將作適當處理。
{4}題目簡明扼要,緊扣主題,要有足夠的信息,能引起讀者的興趣,便于檢索。一般不用符號、公式和縮略語。題目中不建議過多使用定冠詞,尤其首字母不使用定冠詞。
{5}圖片、表格、引文、公式、定理等的序號均要按其在正文中被引用的順序,全文統一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碼。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