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重大誤解 損害賠償 過錯原則 風險原則 法律解釋方法
摘要:在重大誤解雙方均無過錯的情形下,我國現行法并未規定雙方應如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理論界主張適用單一的過錯原則,而司法實踐中則不以過錯為要件,因此需要探討風險原則適用的正當性。根據比較法經驗及我國表見相關規定可知過錯原則與風險原則可共存于同一規范;《民法總則》新增的意思表示解釋及第三人欺詐等規定為解釋相關條文提供新路徑。在我國現行法框架下相對人難以取得適當的請求權基礎以追究過錯第三人責任,這進一步論證了表意人負擔損害賠償風險的必要性。
廣播電視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雜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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