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許可證模板(10篇)

時間:2022-03-11 13:21:54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食品經營許可證,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食品經營許可證

篇1

1、要取得相關營業執照,需要去辦理健康證和知識培訓合格證,一般可以去醫院或者當地防疫站辦。

2、準備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從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3、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繪制店鋪的平面圖,準備攝像頭照片,店內照片。

4、將上述材料遞交到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查合格后,一般10-20工作日即可辦理成功。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2)方法二,中國QS查詢網找對應的項目也可以查詢相關信息。

2、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 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是國家衛生主管部門對食品生產與經營者頒發的允許進行食品生產經營的法定證件。

3、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英文大寫QS與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篇3

二、組織與實施

(一)市局成立“換證辦公室”(設在市場科),負責組織與實施全市藥品零售企業的換證工作;負責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企業進行核查;負責組織與實施須換證企業的培訓工作。

(二)各縣局負責轄區內企業換證工作申報資料的初審和必要的現場核查。

(三)市局稽查科、各縣局應配合做好轄區企業換證工作的協調、召集和培訓的組織等工作。

三、換證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營業執照》。

2、企業無掛靠經營、過票行為;無出租、出借、轉讓《藥品經營許可證》行為。

3、質量管理人員和藥學技術人員按照規定配備,并保證在職在崗(以取證當時標準為準);

4、用于藥品經營的營業場所使用面積不低于開辦條件(以取證當時標準為準);

(二)藥品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換證:

1、《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許可登記事項與有關藥品經營內容不符的;

2、企業擅自變更登記、許可事項的;

3、企業因改制、遷址等原因暫停經營的;

4、企業因違法違規經營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5、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企業尚未履行的;

暫緩期限不超過許可證有效期,企業應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整改到位。超過許可證有效期或整改后達不到換證條件的,不予換證,并停止藥品經營活動。

(三)藥品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換證,并收回原證:

1、不符合《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申辦條件的,可限期3個月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2、未取得《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

3、經營過假劣藥品,情節和后果嚴重的;

4、連續半年以上未經營藥品的;

5、《營業執照》未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2009年年檢的;

6、超過《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持證企業未提出換證申請;

7、其他不符合換證要求的。

四、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一)換證前培訓

9月上中旬,由省局教育中心首先對所有換證企業負責人和質量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和法規培訓;所有換證企業必須經過省局教育中心舉辦的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后方可申請換證。

(二)企業申報和資料審查

市區所屬企業直接向市局“換證辦公室”提出換證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換證辦公室”應在5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四縣所屬企業須首先將換證材料報所屬縣局初審,縣局出具初審意見后,轉報市局“換證辦公室”。

(三)現場核查

對已經通過GSP認證或GSP認證現場檢查合格的企業原則上不再進行現場核查,只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1、通過GSP認證滿12個月,未進行跟蹤檢查的;

2、2年以來有銷售假劣藥品或有其他嚴重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

3、群眾舉報反映問題較多的;

4、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

市局“換證辦公室”對城市區符合現場核查條件的企業應及時進行核查;各縣局在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時,應對符合現場核查條件的企業首先進行核查,并將《現場檢查記錄》復印件及所簽署意見一并報市局“換證辦公室”;市局“換證辦公室”對四縣轄區企業認為仍需要進行核查的可直接核查。。

換證中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其標準按照GSP認證檢查評定標準及我市零售企業有關審批標準進行(以取證當時標準為準)。

對免于現場檢查的企業,市(縣)局必須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審查表》中的現場驗收記錄欄內注明免于現場檢查的理由。對實施現場檢查的企業,提出明確的換證意見。

(四)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市局“換證辦公室”對經審查及現場核查符合GSP認證檢查評定標準及我市零售企業有關審批標準的企業報局領導審批并進行書面和網上公示;對公示過后無異議的企業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五、工作要求

1、各縣局、市局有關科室要加強對換證工作的組織領導,積極主動宣傳、指導企業及時申請換發許可證,并結合本轄區情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依法開展換證工作。

2、對企業換證期間及實施現場核查時發現企業存在違法經營行為的,應依法查處;存在不規范經營行為的,應限期整改,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整改仍整改不到位的,不予換證。

3.不具備經營某類藥品基本條件,近1年內連續6個月不經營或累計9個月未經營某類藥品的,應核減該類藥品的經營范圍。

4.對擅自改變注冊經營場所且下落不明的企業,經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告后3個月內仍不辦理變更手續的,視企業為自動終止經營行為,依法注銷其《藥品經營許可證》。

5.有效期屆滿但仍未換證的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停止藥品經營活動,不停止藥品經營活動的企業按無證經營依法查處。

6、市局將對具備《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企業的《藥品經營許可證》予以注銷,并向社會公布。

六、換證時間安排

(一)2009年9月1日至15日,企業自查階段;

(二)9月16日至10月15日,企業申報換證材料;

篇4

一、問題的提出

據不完全統計,某市某區城中村和老城區街道分布著4000多家“無照無證”譹訛食品個體經營戶,其中餐飲服務經營戶2200多家,食品流通經營戶1800多家。由于無照無證,這些個體經營戶普遍缺乏監管。由于部分經營者缺乏基本的法律法規意識,且各項食品安全制度存在缺失,硬件措施投入不到位,食品安全隱患較突出。

二、基層食品行政執法面臨的困境

(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存在的困境

在餐飲服務許可證和食品流通許可證“兩證合一”后,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但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而根據商事登記法律的相關規定,譺訛申請商事登記時,應當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很多食品經營者無法取得場地證明,因此無法辦理營業執照,辦不了營業執照自然就不能予以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二)嚴格執法面臨的困境

對無證食品經營者,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既要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還要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但在具體執法時,被處罰對象不明確,既沒有營業執照,也沒有聯系電話,經營者甚至拒絕出示身份證。部分無證經營者收到行政處罰通知書后關門停業,使行政處罰決定書無法送達。

(三)法律適用存在的困境

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者認為,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和第十二條規定提交的材料,營業執照不是必須提交的材料,因為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提交的材料包括“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即沒有營業執照可以用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代替,故沒有辦理營業執照,符合其他條件并提交相應材料,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但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沒有事先辦理營業執照,則不予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法律適用存在沖突。

(四)制度創新存在的困境

行政執法受到“法無授權不可為”的限制,若行政機關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和第十二條規定予以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提出質疑;譻訛監察部門會介入調查是否存在行政亂作為;紀委可能會懷疑是否存在收受賄賂,對沒有辦理營業執照的食品經營者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無證經營者由于未辦證,不納入行政監管,廣大群眾的生命健康沒有安全保障,基層食品執法機關面臨行政不作為的懲罰;若對無營業執照的食品經營者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又會面臨各方的質疑和壓力。

三、解決食品經營許可證照困境的立法修改建議

解決基層食品執法機關面臨的困境主要是修改《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相關條款。第一,刪除《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的規定,將本法第九條修改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滿足本法規定的條件,并提交本法規定的材料。”取消在經營許可前設置一個營業執照的前置許可程序。第二,修改《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提交的材料包括“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規定,對“主體資格證明文件”進行立法解釋,明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包括身份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

四、取消食品經營許可營業執照前置程序的法理分析

(一)法律依據

第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條件不包括營業執照。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包括:場所、設施設備、人員、布局和工藝等幾個方面,不包括營業執照。食品執法機關根據食品經營者的申請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符合法律規定。第二,營業執照不是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必須提交材料。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可以看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有營業執照的提交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也可以提交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也屬于主體資格證明,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憑身份證申請食品經營許可也符合法律規定提交的材料要求。第三,有相關法規可參考。如依據廣東省人大制定的《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發放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不需要先取得營業執照。

(二)法理依據

從法理上講,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是為了保護更大法益的需要。首先,保護公眾生命法益遠比保護行政程序的先后順序更重要,眾多無照無證食品經營者影響到廣大群眾的食品安全甚至生命安全,對符合條件的經營者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是保護生命法益的需要,而先發《營業執照》后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只是公權力機關之間辦理證、照的先后順序,但保護生命法益遠比保護程序的先后順序重要。其次,在食品安全問題上,保護實體的利益比保護程序的利益更重要。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利益是實體利益,優先辦理《營業執照》只是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的程序利益,兩種利益相比較,當然是實體利益大于程序利益。最后,保護私主體合法利益遠比保護公權力機關的權力更重要。廣大人民群眾是私法上的主體,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廣大私主體利益的需要,而優先辦理營業執照是保護公權力機關權力的需要,在食品安全問題上,保護私主體合法利益遠比保護公權力機關的權力更重要。

(三)政策依據

《國家食品安全城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要求》第二條“監督執法堅決有力”中的第(八)項規定:堅持“疏堵結合,規范發展”,綜合治理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飲、小攤販。地方政府要出臺管理辦法和引導規劃,鼓勵支持其不斷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引導其逐步實現標準化生產、集約化經營、規范化管理。《國家食品安全城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要求》第三條“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中的第(一)項規定: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持有有效許可證或納入備案管理,并持續符合發證或備案相關條件。《廣州市創建國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明確指出:食品安全治理堅持“疏堵結合,規范發展”,綜合治理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飲、小攤販。出臺管理辦法和引導規劃,鼓勵支持其不斷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對于大量沒有辦理營業執照的食品經營者,不應當一律采取“堵”的方式,應當采取措施引導、規范發展。

(四)解決實際問題的需要

第一,是為了解決大量無照無證食品個體經營問題的需要?;鶎邮称穲谭ú块T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經常遇到無照無證經營情況,對符合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條件并能提交相應材料的經營者,予以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這既是將無證經營者納入監管的現實需要,也是創建全國衛生城市的硬指標要求。第二,是為了解開“場地使用證明工商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傳統死結的需要。由于歷史及城中村違章建筑的原因,大量的場地使用證明難以辦理。傳統上,由于沒有場地使用證明,工商部門不予以頒發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則無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為解開這個循環死結,為創新食品監管工作方式,更為了解決食品安全監管真空,可以考慮針對符合條件的食品經營者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符合現實需要。

篇5

第二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指導和監督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開展《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四條按照《藥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設置標準: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藥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藥師;

(四)具有能夠保證藥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藥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藥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藥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機構)監管的條件;

(六)具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藥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國家對經營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并符合以下設置規定: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以及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藥品零售企業的,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

企業營業時間,以上人員應當在崗。

(三)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情形的;

(四)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五)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并能保證24小時供應。藥品零售企業應備有的國家基本藥物品種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國家對經營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內容組織制定,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

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

品、、醫療用毒性藥品;

生物制品;

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藥及其制劑、生化藥品。

從事藥品零售的,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藥或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的資格,并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醫療用毒性藥品、品、、放射性藥品和預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國家特殊藥品管理和預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第八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妒芾硗ㄖ獣分凶⒚鞯娜掌跒槭芾砣掌凇?/p>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2.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3.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妒芾硗ㄖ獣分凶⒚鞯娜掌跒槭芾砣掌凇?/p>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

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4.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5.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對申辦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受理部門應當聽取申辦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法應當聽證的,按照法律規定舉行聽證。

第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應當將已經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予以公開,公眾有權進行查閱。

對公開信息后發現企業在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過程中,有提供虛假文件、數據或其他欺騙行為的,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藥品經營許可證》是企業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法定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與換發

第十三條《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是指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質量負責人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

第十四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予變更的決定。

申請許可事項變更的,由原發證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藥品經營企業依法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后,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注冊登記的有關變更手續。

企業分立、合并、改變經營方式、跨原管轄地遷移,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企業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必須出具上級法人簽署意見的變更申請書。

第十六條企業因違法經營已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履行處罰的,發證機關應暫停受理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申請。

第十七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登記事項的,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后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后,應由原發證機關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并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收回原《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變更后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十九條《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原發證機關按本辦法規定的申辦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收回原證,換發新證。不符合條件的,可限期3個月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注銷原《藥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根據藥品經營企業的申請,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換證。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應加強對《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的監督檢查,持證企業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倉庫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分支機構等重要事項的執行和變動情況;

(二)企業經營設施設備及倉儲條件變動情況;

(三)企業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

(四)發證機關需要審查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一)發證機關可以要求持證企業報送《藥品經營許可證》相關材料,通過核查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職責;

(二)發證機關可以對持證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必須進行現場檢查:

1.上一年度新開辦的企業;

2.上一年度檢查中存在問題的企業;

3.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

4.發證機關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企業。

《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當年,監督檢查和換證審查工作可一并進行。

第二十三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現場檢查標準,由發證機關按照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標準及其現場檢查項目制定,并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經營企業,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進行整改。對違反《藥品管理法》第16條規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按《藥品管理法》第79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發證機關依法對藥品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有關監督檢查記錄?,F場檢查的結果,發證機關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一)《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

(二)藥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

(三)《藥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銷、收回、繳銷或者宣布無效的;

(四)不可抗力導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藥品經營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發證機關應建立《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監督檢查、變更等方面的工作檔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將《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發證、變更等情況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對因變更、換證、吊銷、繳銷等原因收回、作廢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應建檔保存5年。

第二十九條企業遺失《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發證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發證機關在企業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按原核準事項補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篇6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行政許可行為,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許可證管理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及其風險高低實施分類許可。

第六條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局)、市局直屬分局(以下簡稱直屬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在市局的網站上公布經營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經營許可申請,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項目應當符合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第十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

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品)、其他類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

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區縣局或直屬分局提交下列材料(具體詳見附件1):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培訓與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六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對經營場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布局流程、設備、設施等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聯合或者委派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到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十八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認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局統一負責本市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具體填寫方式見附件2)。

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第二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二十六條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為負責對食品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化的,在許可證副本附頁上進行標注。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及注銷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許可證副本附頁上進行標注。

第二十九條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四)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辦理。

第三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四)經營條件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

(五)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三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三十四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區縣局、直屬分局網站或者其他區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市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二條 區縣局、直屬分局負責所管轄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經營者實施全覆蓋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履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四條 市局應當建立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區縣局、直屬分局將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四十五條 市局應當組織對本市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進行督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二)中央廚房,指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的食品經營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給具備相應制售條件的食品經營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給消費者。

(三)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四)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五)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六)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制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八)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九)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十)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自制酒及冰淇淋等。

(十一)其他類食品,指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辦法所稱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按照分類管理原則確定的可以在商場、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和保健食品《食品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期間需變更或到期延續的按照本辦法辦理。

篇7

**縣人民檢察院:

貴院(*檢行[2019]4**42500052號)共12份檢察建議書收悉,感謝貴院對我局提出了寶貴意見。我局領導高度重視,針對檢察建議書的內容,立即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現就調查核實整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檢查建議書情況

**縣中華米線(嵩山路店)、**縣老街燒烤、**縣鉉航餐館、**縣星之戀快餐店、**縣偉峰餐館(東環鐵鍋燉雞)、**縣桔子冷飲店(蜜雪冰城)、**縣啊三生煎店、**縣趙潔小吃店(1#商鋪7號金錢麻辣爆肚)、**縣軍嫂茄汁面、**縣薇兒飲品店(大潤發商場二樓6號貢茶)、**縣木寧萌小吃店(正新雞排)、**縣尚好咖啡廳(迪歐咖啡)在網絡餐飲第三平臺“餓了么”經營活動頁面上未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導致消費者無法判斷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對消費者的消費選擇權和知情權構成影響,同時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二、調查核實情況

1、**縣中華米線(嵩山路店)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JY24**4250045941,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25MA42209H37,未在網絡餐飲第三平臺“餓了么”經營活動頁面上公示;

2、**縣老街燒烤已2019年2月份停業,未在網絡餐飲第三平臺“餓了么”經營活動頁面上公示;

3、**縣鉉航餐館(鉉清餐館)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JY24**4250049566,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25MA42L49TXJ,未在網絡餐飲第三平臺“餓了么”經營活動頁面上公示;

4、**縣星之戀快餐店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25MA45MXUD7X,未在網絡餐飲第三平臺“餓了么”經營活動頁面上公示;

5、**縣偉峰餐館(東環鐵鍋燉雞)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JY24**4250045940;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4**425613315759,未在網絡餐飲第三平臺“餓了么”經營活動頁面上公示;

6、**縣桔子冷飲店(蜜雪冰城)持有《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登記證編號:JYDJ14**42501000361;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25MA46QYTU411,未在網絡餐飲第三平臺“餓了么”經營活動頁面上公示;

7、**縣啊三生煎店持有持有《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登記證編號:JYDJ24**42504000093;營業執照注冊號:924**425MA46QYTU411,未在網絡餐飲第三平臺“餓了么”經營活動頁面上公示;

8、**縣趙潔小吃店(1#商鋪7號金錢麻辣爆肚)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JY24**4250047041;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25MA45FLG77W,未在網絡餐飲第三平臺“餓了么”經營活動頁面上公示;

9、**縣軍嫂茄汁面持有《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登記證編號:JYDJ14**42501000422;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25MA479J2F7X,未在網絡餐飲第三平臺“餓了么”經營活動頁面上公示;

10、**縣薇兒飲品店(大潤發商場二樓6號貢茶)持有《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登記證編號:JYDJ24**42501000397;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25MA47245X4Q,未在網絡餐飲第三平臺“餓了么”經營活動頁面上公示;

11、**縣木寧萌小吃店(正新雞排)持有《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登記證編號:JYDJ24**42501000115;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25MA40FECY9U,未在網絡餐飲第三平臺“餓了么”經營活動頁面上公示;

12、**縣尚好咖啡廳(迪歐咖啡)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JY24**4250052032;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25MA4655LM10,未在網絡餐飲第三平臺“餓了么”經營活動頁面上公示;

三、調查結論

**縣中華米線(嵩山路店)、**縣老街燒烤、**縣鉉航餐館、**縣星之戀快餐店、**縣偉峰餐館(東環鐵鍋燉雞)、**縣桔子冷飲店(蜜雪冰城)、**縣啊三生煎店、**縣趙潔小吃店(1#商鋪7號金錢麻辣爆肚)、**縣軍嫂茄汁面、**縣薇兒飲品店(大潤發商場二樓6號貢茶)、**縣木寧萌小吃店(正新雞排)、**縣尚好咖啡廳(迪歐咖啡)均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件,但未在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餓了么”進行公示。

經進一步對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餓了么”調查約談取證后,該平臺由于工作疏忽、人員較少,未在經營活動主頁面上公示經營戶食品經營許可證,導致消費者無法判斷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對消費者的消費選擇權和知情權構成影響,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之規定。

四、履職情況

1、收到建議書后,我局第一時間組織召開了專題會,就檢察建議書提到的相關問題進行討論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實監管責任,并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規定,對**縣中華米線(嵩山路店)、**縣老街燒烤、**縣鉉航餐館、**縣星之戀快餐店、**縣偉峰餐館(東環鐵鍋燉雞)、**縣桔子冷飲店(蜜雪冰城)、**縣啊三生煎店、**縣趙潔小吃店(1#商鋪7號金錢麻辣爆肚)、**縣軍嫂茄汁面、**縣薇兒飲品店(大潤發商場二樓6號貢茶)、**縣木寧萌小吃店(正新雞排)、**縣尚好咖啡廳(迪歐咖啡)等相關經營主體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限期在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餓了么”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或下架,逾期不改的,將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行政處罰。目前,除**縣老街燒烤、**縣軍嫂茄汁面停業下架外,其余10家已全部公示到位。

2、對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餓了么”進行了現場監督檢查,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檢查結束后,組織執法人員對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立即開展自查,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同時,我局已于2019年9月19日將該情況函告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餓了么”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五、下步打算

一是要求入網餐飲單位必須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網絡銷售的餐飲食品應當與實體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安全保持一致;

二是要求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建立并執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制度,并在平臺上公開相關制度;

三是要求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在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照等信息,相關信息應當準確,畫面清晰;

四是要求送餐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保證配送過程食品不受污染;

五是要求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加大對投訴舉報電話12315的宣傳,真正做到全民監督,社會共治的格局,全力保證餐飲食品安全,提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預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發生,穩步促進網絡訂餐服務健康發展。

篇8

1、采購節日食品時,到有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買,注意查看產品包裝標識上的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許可證編號等信息,不購買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產品,不購買無證食品、超期食品,購買散裝食品要適量并妥善保藏;

2、外出就餐時,選擇持有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餐飲單位,舉辦大型宴席盡量選擇具有A級或B級食品安全等級資質的餐飲單位,并簽定含有食品安全責任的宴席承辦協議,菜品避免選擇高風險品種,涼鹵菜要現制現食、生食類菜肴少選;

3、妥善保存消費發票或憑證。

(來源:文章屋網 )

篇9

2019年元旦春節期間,我局對全縣餐飲企業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基礎夯實工作,在全縣的2348家餐飲企業中,小餐飲店有1240家,占比52.81%,其中582(占總數的46.93%)家位于富順縣主城區,占城區餐飲企業的54.48%,其他則廣泛分布于各鎮鄉集貿市場和學校周圍。

二、主要做法和思路

1、按照《自貢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認定標準》,我縣將經營場所不超過100㎡以下的餐飲經營企業認定為小餐飲店,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對其進行備案和監管,目前已備案小餐飲店1145個,備案率達92.33%。

2、按照《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的規定,我縣要求小餐飲店必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方可入網,只取得《備案證》的小餐飲店不允許進入網絡訂餐平臺。這樣做可有效促使小餐飲店積極自主整改升級,達到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以便入網銷售。

3、建立全縣小餐飲店信用信息電子監管檔案。

4、逐戶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明確小餐飲店的主體責任,要求其承諾按照《餐飲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進行加工操作。

5、統一制定《富順縣小餐飲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其制度上墻,并按要求一一落實相關制度。

6、強化小餐飲店的食品快檢和監督抽檢,對抽檢不合格的,一律按照四川省“三小”條例查處。

7、由于小餐飲受本身條件所限,達不到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風險等級為最高等級,同時按照量化分級是評定取得了許可證的餐飲單位的規定,我縣未將其納入量化分級管理,而是將其確定為D級納入風險分級管理,待取得了《食品經營許可證》后方再進行量化評級。

三、存在問題

1、小餐飲店自身存在問題:一是經營者主體安全責任意識不強。餐飲店的流動性和經營行為的短期性,以及對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小餐飲業主在硬件上不愿投資或投資較少,經營場所設施設備簡陋。二是部分小餐飲經營者辦證意識和索票索證意識不強,進貨渠道混亂,無進貨臺帳,所購進的食品原材料在質量上無法得到有效保證,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經營者無法追究其他相關人員責任。三是從業人員構成復雜,流動性大,外來務工人員多,部分是少數民族,下崗職工、夫妻檔的較多,食品安全意識差,衛生意識和個人衛生習慣差,文化程度層次偏低,規范操作技能差,通過反復培訓講解,改善依然不大。

2、監管中存在的困難:一是全縣小餐飲店點多面廣,

且流動性大,更新速度快。由于其投資成本小,人員要求不高,進入門檻較低,小餐飲成為許多就業者、特別是再就業者擇業的首選,同時由于其競爭激烈、辛苦勞累、利潤空間不高,又讓許多人想方設法另謀他就,往往是同一家餐飲店,今天還是張三在經營,明天就換成王五了,很不利于執法人員監管。同時,在現行體制下,監管經費的不足和監督人員的偏少,給監督部門的監管工作帶來諸多不便。比如忙于專項整治就忽略了日常的監管,使得小餐飲監管工作出現時緊時松,時好時壞的現象。二是整改困難,“老大難”問題難以根除,責令整改猶如隔靴搔癢。諸多對小餐飲處理依據中,都以責令整改或警告為先,且通過多次回訪檢查仍屢教不改者比比皆是,造成基層執法人員工作量巨大而效果甚微的兩難局面。三是“三小”條例中,對無證的小餐飲的處罰只有責令改正和警告,達不到震懾作用,導致有些小餐飲店始終不肯辦證。四是立案處罰程序繁瑣,成本高,而針對小餐飲的處罰額度較小,執法人員往往在做了大量的工作后,小小的罰款并不能引起經營者的重視,日常經營依然我行我素,強行取締又不利于社會和諧,對繁榮市場經濟、方便群眾生活都帶來負面影響,對政府解決就業問題增加負擔。

3、疑問:小餐飲備案證到期后,是否應強制督促其整改升級,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如依然無法取得許可證,是取締還是繼續對其進行備案管理(現在是做的越好、越規范的,取得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處罰越重,這會不會打擊這類餐飲的積極性)?

四、幾點建議

1、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臺賬(或問題清單)。建立小餐飲店食品安全風險臺賬(或問題清單)制度,分出重點風險單位和一般風險單位,分類監管。試點推行小餐飲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自查報告制度,定期集中聽取其食品安全風險自查報告,督促整改到位。

2、實行經營者誠信檔案化管理。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的小餐飲店要進行公示,并及時約談,其約談記錄載入被約談單位誠信檔案,對被列入“誠信黑名單”者采取更高的管理要求,執行更嚴的標準,同時要加大問題單位的“回訪”檢查力度,督促其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提升管理水平。

3、推行小額食品安全保險。在小餐飲企業中推行食品安全責任險,引入保險公司的第三方安全監督機構,及時監控企業的風險行為,實現“事前防范、事中監控、事后補償”,可為食品安全增加了一道“安全閥”,使食品消費更放心、食品安全更有保障。

篇10

2、拿著《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別的資料,去當地縣區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辦《餐飲經營許可證》;

3、辦好《餐飲經營許可證》,去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国产精品视频线观看26uuu,免费av网站在线观看,免费一级a四片久久精品网,国产成人无码精品久久久露脸
一本久久综合亚洲 | 亚洲无玛中文字幕久久婷婷 | 最新在线精品国自产拍视频 | 亚洲人成在线高清 | 性欧美黑人在线观看 | 亚洲综合情人伊人久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