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理論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2-10-23 13: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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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理論論文

篇1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把握程序控制與司法中立的平衡是在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提高民事訴訟效率的必要條件。當前,作為法院職權行為的法官釋明權制度,在大陸法系國家正在逐步完善或重新引起重視,英美法系主要國家也引入了這項制度。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使健全和完善法官釋明權制度成為當務之急,其中把握程序控制與司法中立的平衡又是立法思路和司法實踐的核心。

一、兩大法系國家的法官釋明權及其法律屬性

釋明權又稱為釋明權、闡釋權,源于德語“Aufklarungsreckt”。釋明權是法官專有的一項職權,是指在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主張或陳述的意見不明確、不充分、不恰當、或提供的證據不夠充分而誤認為自己證據足夠充分時,由法官行使的對當事人進行發問、提醒或啟發,引導當事人澄清問題、補充完整、排除與法律意義上的爭議無關的事實或證據的職權。法官釋明權的基礎是法院專有的對民事訴訟的程序控制和指揮職權,價值在于保證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和提高司法效率。法官釋明權與大陸法系國家的職權主義模式緊密聯系,最早出現于德國的民事訴訟法;近幾年英美法系主要國家也引入了法官釋明制度。盡管各國法官釋明制度的價值取向不同,但均與法官必須在恪守司法中立原則的前提下,嚴格掌握訴訟程序指揮控制權的適度性密切聯系。

法官釋明權是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的用語。在19世紀的德國,理論界普遍認為民事訴訟并不僅僅是當事人私人之間的事務,在交給法院裁判后也具有公共事務的性質,法官有責任保證當事人主導原則的充分發揮,以推動程序展開.當今德國的民事訴訟法(即1999年修改后)第139條第1項規定了法官的釋明義務:審判長應當使當事人就一切重要事實作充分說明并且提出有利的申請,特別在對所提事實說明不夠時要加以補充,還要表明證據方法。在必要時,審判長應與當事人共同從事實和法律兩方面對事實關系和法律關系進行闡明并且發問。法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還規定了法官闡明的內容。自50年代后期起,日本最高裁判所也明確規定法官在必要時應當行使釋明權.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也規定了法官釋明權規則。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頒行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條是法官對當事人舉證的闡明,第8條第2款是法院對當事人自認的闡明,第35條是法院對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闡明。這部司法解釋雖未提出法官釋明權概念,但初步構建了法官釋明的基本訴訟制度。民事訴訟法也有相關規定,如法院告知當事人另行的條款等。

法官行使釋明權是為了保證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和提高司法效率,依職權所采取的一項程序管理和控制措施。在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活動中,法官扮演的是“指揮官”角色,具有對訴訟程序的一定控制權力,處于積極主動的地位。法官釋明權制度體現了這種訴訟模式的特點,即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干預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義務。尤其在市場經濟不是很發達的國家,在不推行律師強行制的條件下,當事人往往是自己在法庭上維護權利,這就產生了當事人之間訴訟能力差異和當事人與法官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地位、身份、職業及專業知識背景的差異,可能影響到他們訴訟權利的發揮,進而決定訴訟的勝敗。當事人可能會將自己了解的案情及與之相關的前因后果和盤托出并提供相應資料,而法院所審查的只是具有法律意義上并且與本案相關的事實與證據,兩者之間可能發生錯位。因而由于法官與當事人之間法律背景的懸殊,使得法官釋明權的存在有一定必要。為避免當事人因弱勢地位而不利于維權和出于提高訴訟效率的目的,法律賦予法官一定的釋明權,以促使當事人朝著有利于自己的方向陳述事實和提供證據,減少不必要的“濫訴”。這就是法官釋明權產生的原因。可見,大陸法系國家法官釋明權制度的價值取向側重于維護當事人之間訴訟權利的平等性。

英美法系主要國家也引進了法官釋明權制度。在采取當事人主義、法官必須嚴格被動地恪守司法中立原則的英美法系國家,原本是不應當出現法官干預當事人訴訟現象的。但長期的審判實踐使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和學者都認識到,絕對的、不摻任何干預的當事人主義會帶來“訴訟冗長和浪費司法資源”、“過分注重形式而忽略實體正義”等問題。由于訴訟程序的不斷改革,英美法系主要國家受大陸法系的影響,在訴訟過程中強化了法官的程序管理和控制職能。這些國家的法官釋明權主要體現在審前程序。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規則》第16條第3款規定:在審前會議中,法院可以采取相應的行為商議下列問題:(1)爭點的明確和簡化,包括無根據的請求或答辯的排除;(2)補正訴答書狀的必要性與妥當性等,即在審前程序中,法官可以通過一定的行為控制程序。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官釋明權是當事人主義的一種例外,也可以說是對其的恰當補充,目的在于減少當事人辯論主義之弊端,發揮法官主持審判之作用。可見,英美法系國家法官釋明權制度的價值取向側重于提高司法效率。

圍繞法官釋明權的法律性質,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存在諸多觀點:一是權利論。在德國早期,法官釋明被認為是一種權利,因此出現了“釋明權”術語,現在也有學者認為釋明權是法官的訴訟指揮權.二是義務論。有學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法官釋明權使用了“應當”一詞,即法官“必須”為說明和告知行為。因而從實質意義上說,釋明是法官的義務.三是權利兼義務論。這是目前最廣泛的觀點。大多數學者都贊成釋明既是法官的權利,又是法官的義務。即從法院職權的角度來看,釋明是法官干預訴訟的權利;從保護當事人訴訟法利益的角度來看,釋明又是法官的義務。四是轉化論。日本學者谷口安平認為,法官釋明在某一程度內是義務,在該程序之上就轉化為權利,而再超過一定限度,將變成違法(違反辯論原則)。五是權力兼權利、義務論。有學者認為,法官的闡明既是權力、又是職責,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法官不能也無權隨意放棄,違反職責或不作為都可能導致上訴時的審查和校正.當今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都逐漸偏重法官義務,強調法官應當為適度的釋明行為,以保護當事人訴訟利益和提高司法效率。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即釋明權即是法官的權利又是法官的義務,但準確來說,應當是法官的職權。因為權利一般具有私權性質,而法官釋明權屬于國家司法公權且由國家法律賦予,它與國家行政職權類似。法官自己是沒有權力放棄、變更和處分釋明權的,否則就是失職或瀆職且應當承擔發回重審、再審改判、錯案追究等相應的法律后果。從不同角度分析,法官釋明權的行使范圍包括審前階段、庭審階段、二審階段和再審階段等民事訴訟程序的各個不同環節,審前階段要求圍繞舉證及法律后果進行釋明、或就爭議焦點進行舉證等問題釋明;庭審階段要求圍繞提出或變更訴訟請求、質證或辯論中主張觀點等問題進行釋明;二審階段要求圍繞上訴請求、新證據的提出等問題進行釋明;再審階段要求圍繞申訴請求、新證據的提出等問題進行釋明。釋明方式包括書面或口頭方式的發問、告知、說明和提醒等;釋明內容包括對當事人舉證的釋明、對法律概念的釋明、對當事人訴訟請求的釋明、對當事人訴訟行為的釋明、除去不當行為的釋明等,這些均屬于法官在審判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履行、而不能過度履行、怠于履行或放棄履行的職責。可見,釋明權是法官代表國家行使的對訴訟程序的指揮和控制權,它即是代表國家行使的審判權,也是依法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法定義務。與國家利益密切聯系的是提高司法效率,與當事人利益密切聯系的是促進訴訟權利平等,兩種利益平衡所體現的是司法活動的社會效益,為法官從事審判活動的一項法定職責。

二、現行民事訴訟結構下法官釋明權的適度行使

法官釋明權制度與保持法官審判活動的中立地位密切聯系。司法中立是現代司法理念的重要內容,保持司法中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法官釋明制度的價值在于維護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平等和提高司法效率,為在當前社會文化和社會經濟條件下有效實行程序控制和指揮、以保證訴訟活動高效順利進行之必需,但法官過度或濫用釋明權將扭曲司法中立,進而危害司法公正。因此,必須嚴格把握程序控制與司法中立的平衡度。

我國近十年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校正了以往的超職權主義做法。如果對當前的民事訴訟結構中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相對關系作出評估的話,它是在整體上屬于職權主義色彩的、但已具有了當事人主義的若干特性的結構式樣.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民事訴訟的觀念和基本原理,審判方式改革正朝著適當弱化法官職權、理順法官與當事人的關系、在二者之間構筑具有分權制約的訴訟機制和程序結構的目標邁進.然而,在削弱法官職權和強化當事人權利的過程中,理論與實踐面臨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1)當事人訴訟行為的盲目性。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民事案件都是由當事人自己出庭、應訴和舉證的。當事人法律知識相對欠缺,往往以自己認為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告訴和答辯,在法庭上不能圍繞爭議焦點開展辯論,造成訴訟拖延和司法資源的浪費,直接影響司法效率。(2)當事人實現權利的依賴性。尤其在一些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許多人文化水平低,這些弱勢訴訟群體不知如何維護自身合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不知道也很難理解法律規定。同時,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律師數量較少、當事人聘請律師的經濟能力相對較低的社會現狀,使我國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不能實現律師強制制。當事人只能依賴法官的適度干預才能實現自己程序意義上的平等訴訟權利。(3)當事人訴訟能力的失衡性。從某種角度上來講,當事人的經濟實力直接制約著其訴訟能力。在許多情形下,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實質上從一開始就不平等,尤其是個人與單位之間的訴訟。無力聘請律師的個人一方一般處于弱勢地位,而單位一般由法律顧問訴訟和參加開庭,雙方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訴訟能力懸殊。若法官完全放任當事人自由舉證、質證和辯論,弱勢一方勝訴的可能性極小,使雙方當事人處于事實上的訴訟不平等地位。

可見,在我國社會文化和經濟背景仍不具備完全實行當事人主義模式的條件下,現行司法體制中的當事人仍然要在相當程度上依賴法官和執法者。如果法官完全放開對訴訟程序的控制和干預,那么當事人將無所適從,盲目訴訟和對判決的疑惑只會導致當事人上訴、上訪案件的增多和公民對人民法院的不信任,造成訴訟重復和不公。因此,規范法官釋明權的適度行使,把法官的更多工作職權引向訴訟指揮上來是改革的應有之意,以法官釋明權對訴訟程序的控制和對當事人訴訟行為的干預也就成為必需。

同時,法官釋明制度直接引導司法效率的良性提升。經濟學對效率的經典定義是指“這樣一種狀態,當任何偏離該狀態的方案都不可能使一部分人受益而其他人不受損.”司法效率以訴訟經濟為價值取向,充分體現訴訟程序的及時性和終結性。程序控制除了具有保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趨于平等狀態的功能以外,它還可以“防止程序被不合理地持續或過分急速,進而使相關利益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或無法達到理性要求.”法官可以通過對實體上某些問題的依法闡釋,使當事人明白自己的何種權益受到侵犯、需要提出什么訴訟請求、舉出何種證據才能證明等,從而避免當事人漫無邊際地糾纏是非,有效節約人力、物力和時間,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北京市一中院規范法官適度行使釋明權就取得了明顯效果。當事人說:“我不懂法律知識,法官在辦案過程中主動給我講解法律規定……,我心服口服,關鍵是這場官司我打得清楚明白。”自建立法官釋明制度后,該院民事案件的撤訴率和調解率不斷上升,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也使司法效率與當事人平等訴訟等綜合因素產生了源于程序的適度控制并表現為整體大于部分之和功能的社會效益。

但是,法官釋明權并不能無限制地濫用,過度行使的法官釋明權將扭曲其在審判活動中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是司法公正的關鍵要素之一,司法中立具體體現為法官中立。其目的是為了保證雙方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實現司法公正;其實質是要求法官以公平之心對待訴訟案件,即從事審判活動的法官必須是與各方當事人都無牽連關系的第三人且法官在對當事人之間必須保持超然的態度;其內容體現為回避制度,即法官不能私自會見當事人、不得對當事人發表案件的看法、不得向當事人透露司法秘密、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等等。在指揮、控制訴訟程序過程中,如果法官對某一方當事人的指導實施過度的釋明,可能會有意或無意地傾向于一方當事人,造成幫助或偏袒一方當事人的現象,從而影響司法者的中立形象。如果法官是無意的,可能使另一方當事人覺得不公正;如果法官是有意的,就涉及到他的廉潔問題了。因此,法官釋明權的適用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超過即構成違法。

因此,健全完善法官釋明權制度的關鍵在于實現程序控制與司法中立的平衡。程序控制的最終目的側重于提高司法效率,司法中立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司法公正。公正與效率都是法律追求的價值目標,且兩者是對立統一體,不可偏廢。片面追求效率會喪失司法意義,片面追求公正不符合社會現實,只有兼顧公正和效率才是最佳的選擇,其中公正又占有更重要地位。法官釋明權的本質在于程序控制,以促進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地位趨于平等。具體來說:一是法官要使當事人明確自己的訴訟請求并恰當地提供證據,保證當事人對訴訟過程的參與權利不會因法律知識的欠缺而喪失;二是使雙方當事人圍繞案件爭議焦點舉證、質證和辯論,使庭審具有法律意義且節約訴訟時間。同時,適當的法官釋明有助于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正,而過度的法官釋明不僅違反程序意義上的司法中立原則,也違反實體意義上的公正原則。因此,法官必須保持中立的態度,禁止過度行使釋明權。釋明權的適用必須在程序控制和司法中立之間尋找一個恰當的平衡點,使釋明權既達到程序控制的目的,又實現司法中立的目標即司法公正。

可見,法官釋明權的適度性是保證程序控制與司法中立平衡的核心問題。筆者認為,應當把握程序控制與司法中立的平衡點,也即對法官釋明權“適度行使”的標準應當定位于“保持當事人的平等訴訟地位”。建立法官釋明權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使雙方當事人在處于事實上平等地位的基礎上展開訴訟,那么程序控制與司法中立平衡的基本限度標準就是“保證當事人的平等訴訟地位”。因為“保證當事人的平等訴訟地位”符合法官釋明權制度的立法精神,也符合司法中立的內涵,與司法中立原則保持了內在統一。因此,在“保證當事人的平等訴訟地位”目標下,對法官適度釋明的具體要求:一是并非對所有民事訴訟案件都必須由法官行使釋明權,而是只有在當事人訴訟地位處于事實上的不平等狀況時,法官才可通過行使釋明權進行調整。二是即使出于提高訴訟效率的目的而必須行使釋明權,法官也應當時刻注重自己的言行舉止且恪守中立準則,不能通過釋明權使一方勝訴幾率偏高,也不能強行推動訴訟程序快速進行。三是法官釋明權的適用對雙方當事人來說是平等的,不得對應當適用釋明權的當事人而怠于適用,也不得對不應適用釋明權的當事人而積極適用。

三、對健全完善我國法官釋明權制度的構想和建議

我國應當繼續義無反顧地朝著建立具有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的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事訴訟的方向深化改革,理順當事人和法官之間的分權和制約關系,建立起當事人雙方在法庭上以陳述的方法來確定爭執的事實、以明確當事人證明的對象和法官認定事實范圍、由當事人決定和左右訴訟后果的訴訟機理.法官釋明權制度的價值在于實現程序控制與司法中立的平衡,依法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提高司法效率。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官釋明權與司法中立在實質上是統一的,為在我國目前社會文化和經濟條件下健全完善民事訴訟制度所必需。對于享有相當自由裁量權的法官而言,釋明權的正確適用不僅要靠其本人的良心、道德和專業素質,而且應當從立法和司法解釋上進行規范。筆者認為,為實現程序控制與司法中立之平衡,進而達到提高司法效率和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目的,對法官釋明權制度應當從三個方面進行規范和完善:

篇2

在商標法中,法律調整的利益關系可以分為商標權人的壟斷利益和其他利益主體的利益,其中后者被泛稱為社會公共利益。商標權的保護不僅是為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同時也注重對消費者權利、在先權利的保護,對商標權進行適當的限制,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最終達到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雖然商標法的內容并不全部限于這種商標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但是,這種平衡仍然是最核心和最具有實質性的內容,是商標法在社會有效運行的基礎和保障。商標法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大體維持了在商標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

一、商標權與消費者權利之間的平衡

商標所有人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一方面具有利益的趨同性。對于商標所有人而言,商標帶來的利益主要體現為引導消費者區分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與其他生產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之間的區別,并購買以使其獲利;對于消費者而言,其利益則來自于運用商標來識別不同的商品,從而降低了購買成本。消費者在商品的使用過程中對商品品質的認可逐漸轉化為對商標品質的認可。而這一轉化正是商品生產經營者使用商標所追求的效果。因此,商標成為二者相互依賴以實現自身利益的橋梁,購銷雙方都希望維護商標的穩定性。但另一方面商標所有人與消費者之間又存在著利益的沖突性。消費者對商標的認同源于對商品品質的認可,但商標品質不完全與商品品質相符。為了降低成本,生產經營者有可能利用優質商標來銷售品質較差的商品。此時,商標對消費者的引導價值就會降低,甚至產生誤導,消費者的利益必然受到損害。

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商標法的重要公共利益目標。如果商標保護脫離了消費者利益,那么商標的作用將無法發揮,商標制度將失去其存在的基礎。商標法在保護商標權的同時,法律要求商標權人必須保證商品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中國商標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

1.保障消費者免于被混淆或者欺騙。商標法在確保商標所代表的商品來源一致和質量一致的基礎之上保護消費者利益。商標管理機關有權對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如果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進行處罰。

2.就商標許可而言,強調許可人對商品質量和性質的控制。從商標權本身來看,商標權人在享有商標專用權的同時,也承擔了擔保所有合法帶有統一商標的商品應具有相同質量的義務。防止商標在使用許可時發生質量問題,是商標法關注的一個重要方面。《商標法》第40條規定要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表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3.從商標侵權制度來看,商標法同樣關注對消費者的保護。商標法是根據商標對消費者的影響而定義商標侵權的,判斷商標侵權時普遍適用的“混淆標準”就是看被控人侵權對相同或類似商標的使用是否有可能會給公眾帶來混淆,最終即是以消費者利益為評判標準的。

二、商標權與在先權利之間的平衡

在先權利是指在商標注冊申請日前已經依法產生的民事權利。注冊商標專用權與著作權等其他在先知識產權和其他民事權利易于發生權利沖突。商標權注冊人為了增加商標的顯著性、可識別性和美譽度,會善意或惡意地使用已經具有一定價值的載體,如他人的姓名、肖像、著作權、商號、外觀設計等作為自己商標的構成元素,這些在先權利暗含著原權利人的創造性勞動,已經有了特殊價值,將其用于商業領域,使消費者容易認可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具有特有的品質和特性,能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望,先天地就可以獲得很高的商譽,使得較少的市場投入,能獲得較大的產出,這樣就會涉及與他人已經存在的在先權利的沖突。合法在先權利的保護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兩者之間此消彼長。

在發生權利沖突時,產生在先的權利應受到法律保護。保護在先權利是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也是解決商標法上的在先權利問題應遵循的一項原則。因此,在解決商標領域的權利沖突時,必須遵守公平和誠實信用等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對民事主體的合法在先權利給予法律保護。在商標權人和社會利益中,既要考慮商標權人的利益,還要考慮社會公共利益,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評判標準,商標權人不得以自己的行為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中國商標法對在先權利保護主要體現在:

1.把是否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作為商標注冊時的審查內容。中國《商標法》第9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第31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2.侵犯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的商標得被撤銷。《商標法》第41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但中國商標法及實施條例均未對在先權利進行詳細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商標權與其他權利的沖突又層出不窮,商標法應修改在先權利的條款,明確在先權利的范圍,并確定損害在先權利的標準。

三、商標權的保護與促進有效競爭之間的平衡

對于特定的商標所有人而言,不特定的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也是社會利益的體現,但二者之間的利益更多地表現為沖突。一方面,一旦某個生產經營者作為商標所有人對某一商標取得商標權后,其他生產經營者對于類似標記的使用必將受到限制,從而導致其利益受損,這是商標專用性、排他性的表現;另一方面,其他生產經營者可能會假冒或模仿他人具有良好聲譽的商標促銷自己的商品,侵犯該特定商標權人的利益。因此,在生產經營者之間,商標法既要保證商標權人不受違法競爭者的侵害,同時也要禁止商標權人濫用權利侵害相關生產經營者的利益。

1.在商標申請注冊時,防止商標混淆,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在商標申請注冊時,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對于是否造成混淆或誤導,其標準也是從社會公眾的角度加以判斷。

2.明確商標侵權行為,禁止利用商標進行不正當競爭,以維護有效競爭秩序。《商標法》所列舉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商標權人的權益,也破壞了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四、商標權的擴張與商標權的限制之間的平衡

隨著經濟科技和社會觀念的快速更新,商標本身的形式和功能也在發生根本性的演變。商標從權利的地域范圍、客體和保護力度三個方面不斷擴張。商標法的發展史幾乎是商標所有人權利的擴張史。當然商標權的擴張是對時代變遷的正確回應,強化商標權的效力是商標法發展的合理趨勢。

然而,無論怎樣變化,商標的基本功能是保護商標對產品或服務來源的正確區別,商標權人對商標受保護的權利范圍也不能超越商標的區別功能。知識產權法律并行不悖地承擔著保護知識產權和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職能,體現在制度構成上即形成了“權利人的權利”和“權利限制”兩個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完整體系。權利限制是法律為達到各種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而設計的一種制度。商標權利的擴張只是商標法律制度發展的一面,而另一面就是對商標權利限制的強化,以防止一旦異化的商標權對公眾利益的不當侵蝕。商標法應當始終在對商標權的強化與限制中追求私權和公益中的平衡。

商標權的權利限制在中國現行商標法中沒有規定,這一現象與專利法和著作權法形成鮮明對照。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中國商標權限制制度的缺失和理論研究的滯后,導致商標權人濫用其權利,造成商標權人與其他人的權利沖突日益尖銳。從各國立法和國際公約來看,商標權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商標合理使用、商標權的用盡、商標先用權等。建議在中國的商標立法中增加商標限制條款,商標權人無權制止第三方在下列情形中對商標的使用:

1.以善意的合理使用的方法,將自己的姓名、名稱或其商品的名稱、形狀、品質、功能、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特別是零部件用途)的說明,附記于商品或服務之上,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2.他人在商標注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者。在先使用人應以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專用權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標志以示區別。

3.帶有注冊商標的商品,經商標權人或其許可人同意進入流通領域后,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了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的除外。

4.非商業性的使用,如新聞報道、評論、字典等參考書中的使用以及滑稽模仿等。

參考文獻:

[1]王蓮峰.中國商標權限制制度的構建[J].法學,2006,(11).

篇3

工業設計猶如一個運動員走平衡木,猶如一個政治家操縱政治運動,是方方面面進行平衡的結果,一個優秀的工業設計師是會平衡產品設計時遇到的設計時間、單一化與多樣化等等問題,都是需要運用我們的知識和經驗,來在各個要求限制之間進行反復的協調,來維持這個平衡,最終設計出一款杰出的產品。

但目前為止,自己也參與設計和跟進了幾款產品,雖然多數是控制盒的開發,但就目前來講,也遇到了不少工業設計受阻的時候,比如修改原已經定下來的設計方案,雖然也征求工業設計的意見,但多數還是在妥協中修改,打破原有的設計元素,最后產品看起來,是是非非,模棱兩可,不情愿的修改,有的甚至產品修改的沒有了先前的“亮點”,作為工業設計也很無奈,雖然市場銷量很好,但設計人員總感覺不完美。

工業設計人員要堅持自己的認知角度,用正確的方法來堅持自己的執著,設計人員不是提出問題的?是要解決問題,而不是推脫,那么這就需要支持,什么支持,用知識來支持。

放低姿態,多方面學習。

工業設計人員要把握好自己的心理,為什么那?因為有很多人誤解,工業設計人員只是畫圖員!此時我們心在痛。

但是真的當產品在造型設計的時候,就要考慮很多問題,涉及結構、色彩等,對成熟的設計師來講,效果圖拿出來,面對別人的提問可以侃侃而談,和其他部門的人充分的交換意見或者效果圖拿出來,什么也不用講,大家都沒意見,OK。但是對不成熟的設計人員,效果圖拿出來,只能講講造型,特別是在其他人員,比如結構、市場、策劃等提出疑惑的時候,自己還不理解,怎么來分析給大家聽!!!自己也慚愧不已。

雖然自己有時候也想,很對不起消費者,沒有把好的優秀的產品呈現給消費者。雖然產品銷量好,那是因為我們的市場做的好,對于一定層級的產品是消費者還不成熟,消費者對產品還沒有形成分辨的標準,一旦消費者成熟起來,我們勢必失去主動權。那么我們勢必要先于消費者,用更長遠的眼光來開發設計產品。

所以,對不成熟的我來講,學習多方面的知識,可以站在不同角度來思考設計。這是目前最重要的。

2、平衡是否是設計追求的終點?

有的人認為:舒適、和諧、平衡是設計追求的終點。

我不這么認為,正是一個杰出的政治家不僅僅在善于維持平衡,更重要的是善于打破平衡一樣,一個杰出的工業設計師更需要在各種限制之間打破平衡,設計一款具有差異化特點的產品,這樣的產品才能在市場上有所作為,才能體現出一個工業設計師的杰出之處。

當然保持設計的平衡,比如一個小小的POP設計,就會考慮本身貼紙的平衡,還要考慮和產品整體的平衡,當然我們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保持平衡是必要的選擇,但是一旦需求平衡膨脹就需要變化,當然這里說的平衡和之前說的不一樣,可以簡單的說成是大平衡和小平衡吧。但是,仔細想想,本質還是一個道理。現在工作中也正好都涉及到小的POP設計和一個產品的后續結構需要工業設計改型的問題,在現實中很實際。在設計POP時,在不考慮產品賣點等問題的前提下,追求本身版面的平衡,色彩的平衡,造型的平衡等,再考慮與產品結合的平衡,整體的融合;在最近產品改型的實例中,工業設計產品造型與結構設計出現了矛盾,需要工業設計進行修改,我們在追求產品整體平衡的基礎上進行改良設計,不打破平衡的元素,并保持適當的變化。

所以,對不成熟的我來講,目前不要太過于考慮平衡的尺度,不拘泥不偏執,開闊眼界,胸懷寬廣。這是目前最重要的。

3、設計平衡的標準,什么來衡量平衡?

是啊,平衡需要一個標準來衡量,什么作為參照物那?

用設計大師高登.布魯斯的話作為答案:在設計時自己就是一個理論。

所以,對不成熟的我來講,目前更要提高原創性,當然不是以己為中心,是以使用者為對象。這是目前最重要的。

4、設計應與社會、文化相平衡。

對于工業設計,藝術與技術都不是目的,它是人類經濟活動的一個環節,只有參與到經濟活動中的設計師才能真正稱得上是設計師。只有通過經濟活動,達到企業賺取利潤的設計師才能達到“弘揚文化”的目的。

設計應與社會、文化相平衡。

因為只有這樣,設計才有她生長生存的空間,才可以讓她在當代接受。

篇4

加速度傳感器是用來將加速度這一物理信號轉變成便于測量的電信號的測試儀器。它是工業、國防等許多領域中進行沖擊、振動測量常用的測試儀器。

1、加速度傳感器原理概述

加速度傳感器是用來將加速度這一物理信號轉變成便于測量的電信號的測試儀器。差容式力平衡加速度傳感器則把被測的加速度轉換為電容器的電容量變化。實現這種功能的方法有變間隙,變面積,變介電常量三種,差容式力平衡加速度傳感器利用變間隙,且用差動式的結構,它優點是結構簡單,動態響應好,能實現無接觸式測量,靈敏度好,分辨率強,能測量0.01um甚至更微小的位移,但是由于本身的電容量一般很小,僅幾pF至幾百pF,其容抗可高達幾MΩ至幾百MΩ,所以對絕緣電阻的要求較高,并且寄生電容(引線電容及儀器中各元器件與極板間電容等)不可忽視。近年來由于廣泛應用集成電路,使電子線路緊靠傳感器的極板,使寄生電容,非線性等缺點不斷得到克服。

差容式力平衡加速度傳感器的機械部分緊靠電路板,把加速度的變化轉變為電容中間極的位移變化,后續電路通過對位移的檢測,輸出一個對應的電壓值,由此即可以求得加速度值。為保證傳感器的正常工作.,加在電容兩個極板的偏置電壓必須由過零比較器的輸出方波電壓來提供。

2、變間隙電容的基本工作原理

如式2-1所示是以空氣為介質,兩個平行金屬板組成的平行板電容器,當不考慮邊緣電場影響時,它的電容量可用下式表示:

由式(2-1)可知,平板電容器的電容量是、A、的函數,如果將上極板固定,下極板與被測運動物體相連,當被測運動物體作上、下位移(即變化)或左右位移(即A變化)時,將引起電容量的變化,通過測量電路將這種電容變化轉換為電壓、電流、頻率等電信號輸出根據輸出信號的大小,即可測定物移的大小,若把這種變化應用到電容式差容式力平衡傳感器中,當有加速度信號時,就會引起電容變化C,然后轉換成電壓信號輸出,根據此電壓信號即可計算出加速度的大小。

由式(2-2)可知,極板間電容C與極板間距離是成反比的雙曲線關系。由于這種傳感器特性的非線性,所以工作時,一般動極片不能在整個間隙,范圍內變化,而是限制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以使與C的關系近似于線性。

它說明單位輸入位移能引起輸出電容相對變化的大小,所以要提高靈敏度S應減少起始間隙,但這受電容器擊穿電壓的限制,而且增加裝配加工的困難。

由式(2-5)可以看出,非線性將隨相對位移增加面增加。因此,為了保證一定的線性,應限制極板的相對位移量,若增大起始間隙,又影響傳感器的靈敏度,因此在實際應用中,為了提高靈敏度,減小非線性,大都采用差動式結構,在差動式電容傳感器中,其中一個電容器C1的電容隨位移增加時,另一個電容器C2的電容則減少,它們的特性方程分別為:

可見,電容式傳感器做成差動式之后,非線性大大降低了,靈敏度提高一倍,與此同時,差動電容傳感器還能減小靜電引力測量帶來的影響,并有效地改善由于溫度等環境影響所造成的誤差。

3、電容式差容式力平衡傳感器器的工作原理與結構

3.1工作原理

如圖1所示,差容式力平衡加速度傳感器原理框圖

電路中除了所必須的電容,電阻外,主要由正負電壓調節器,四運放放大器LT1058,雙運放op270放大器組成。

3.2差容式力平衡傳感器機械結構原理

由于差動式電容,在變間隙應用中的靈敏度和線性度得到很大改善,所以得到廣泛應用。如圖2所示為一種差容式力平衡電容差容式力平衡傳感器原理簡圖。主要由上、下磁鋼,電磁鐵,磁感應線圈,彈簧片,作電容中間極的質量塊,覆銅的上下極板等部分組成。傳感器上、下磁鋼通過螺釘及彈簧相連,作為傳感器的固定部分,上,下極板分別固定在上、下磁鋼上。極板之間有一個用彈簧片支撐的質量塊,并在此質量塊上、下兩側面沉積有金屬(銅)電極,形成電容的活動極板。這樣,上頂板與質量塊的上側面形成電容C1,下底板與質量塊下側面形成電容C2,彈簧片一端與磁鋼相連,另一端與電容中間極相連,以控制其在一個有效的范圍內振動。由相應芯片輸出的方波信號,經過零比較后輸出方波,此方波經電容濾除其中的直流電壓,形成對稱的方波,該對稱的方波加到電容的一個極板上,同時經一次反向后的對稱波形加到另一個極板上。

當沒有加速度信號時,中間極板處于上、下極板的中間位置C1=C2,C=0后續電路沒有輸出;當有加速度信號時,中間極板(質量塊)將偏離中間位置,產生微小位移,傳感器的固定部分也將有微小的位移,設加速度為正時,質量塊與上頂板距離減小,與下底板距離增大,于是C1>C2,因此會產生一個電容的變化量C,C由放大電路部分放大,同時,將放大電路的輸出電流引入到反饋網絡。由于OP270的腳1和16分別與線圈兩端相連,當有電流流過線圈時,將產生感應磁場,就會有電磁力產生。因為上、下磁鋼之間有彈簧,所以在電磁力的作用下將使磁鋼回到沒有加速度時的位置,即此時的電容變化完全有加速度的變化引起,同時由于線圈與活動極板通過中心軸線相連,所以在電磁力的作用下,使中間極向產生加速度時的位移的相反的方向運動,即相當于在C的放大電路中引入了負反饋,這樣,使傳感器的測量范圍大大提高。因此,對于任何加速度值,只要檢測到合成電容變化量C,便能使活動極板在兩固定極板之間對應一個合適的位置,此時后續電路便輸出一個與加速度成正比的電壓,由此電壓值就可以計算出加速度的大小。

4、力平衡傳感器實際應用

哈爾濱北奧振動技術是專門從事振動信號測量的專業公司,它們應用這種差容式力平衡原理開發出的力平衡加速度傳感器實現的主要性能指標如下:

測量范圍:±2.0g,±0.125g,±0.055g

靈敏度:BA-02a:±2.5V/g、±40.0V/g

BA-02b1:±40.0V/g(差動輸出)

BA-02b2:±90.0V/g(特定要求,高靈敏度)

頻響范圍:DC-50Hz(±1dB)

絕對精度:±3%FS

交叉干擾:小于0.3%

線性度:優于1%

噪聲:小于10μV

動態范圍:大于120dB

溫漂:小于0.01%g/g

篇5

在管理過程中,任何組織都有可能出現一些失衡現象。譬如營銷近視癥過分強調產品技術與功能的重要性,忽視了對顧客真實需求的把握;“酒香不怕巷子深”則使企業在營銷要素之間失衡,過多地強調產品質量對品牌的推動效應;本位主義的產生則使各經濟主體利益和價值體系出現問題;等等。這些都說明管理也需要平衡、協調與和諧。平衡與不平衡就像一對孿生兄弟一樣伴隨著事物的發展,從平衡到不平衡、再到新的平衡是事物發展的一般規律。這種一般哲學意義的規律也同樣適用于企業經營管理。

平衡論認為:宇宙是一個自發、矛盾、有序循環的整體;整體中的矛盾雙方都有首先趨向自身平衡的本性;該本性天然、無止境作用,必然導致各種矛盾產生;矛盾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消滅對方而獨立存在;對立面的存在有弊有利,辨證應對則相反相成;事物發展的方向總是趨向綜合的、最佳的動態平衡。

自然科學支持平衡論。協同學從“無序到有序”所建立的模型和方案,系統論中的“自趨”概念,普里高津“耗散結構論”的“自組織”概念、模糊數學的概念,都為平衡論“趨向自身平衡”的觀點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社會科學同樣支持平衡論。古今文化早已蘊涵平衡,如“天人合一”、“萬物負陰而抱陽”、“天道乃損有余而補不足”等。《周易》的“陰陽平衡”、老子的“道”、孔子的“中庸”、亞里士多德的“黃金中道”,馬克思的“度”等等,都是對平衡的不同表述。

戰略管理的三角平衡關系

戰略管理要解決的問題有三個方面:企業應該明白自身的發展狀況和自身的能力;企業應該明白自己的目標;企業還應該明白自己的行動方案。因此,戰略管理可以定義為企業根據自身的能力來協調各方利益以實現自身的長遠目標的整個過程。從該定義可以看出,戰略管理包含了三個要素,即目標、利益和能力。

國產服務器陣營前三甲之一的曙光公司總裁歷軍說過:企業的目標、利益和能力之間同樣存在著這樣一種平衡關系(見圖1)。目標是企業在特定時間(When)、特定領域(Where)里要做的正確的事(What)。利益是企業實現既定目標的驅動力,表現為各類利益相關者(Who)及其行為動機(Why),是組織正確做事的一個方面。能力則指企業實現既定目標的手段(How),表現為企業的基礎能力與核心能力,是組織正確做事的另一個方面。

三角平衡中,目標、利益和能力構成了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三個角,包涵了四個方面的平衡關系:目標、利益和能力三者之間的平衡是企業穩健經營的軸心,目標的合理設置、利益的有效分配、能力的均衡發展則是企業發展的三個基本面。目標、利益和能力三者之間形成一種良性的互動,在運動中不斷推動企業向前發展。

戰略目標中的三角平衡關系

戰略目標包括三個方面:首先確立企業的終極目標,這也是企業為之而存在的理由。企業的終極目標一般來說是企業幾代乃至幾十代人為之而努力的目標;企業終極目標不僅為企業描繪出了一個美好的遠景,而且也同時規定了整個企業的業務范圍。

其次是建設企業的中長期規劃。企業的中長期規劃期限一般是五年乃至五十年,至少不低于兩年。現在不僅西方企業絕大多數都有自己的中長期規劃,而且中國的許多企業也制定有自己的中長期發展規劃。

此外是制定企業的年度計劃。建立年度計劃是由企業中所有管理者直接參與的一項分散化的活動。積極參與年度計劃的制定可以加強管理者的認同感和責任感。企業應當投入相當多的時間和努力,以保證年度目標恰當合理、與企業遠景和中長期規劃一致并支持企業戰略的實施。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企業戰略目標包含了三大內容,即企業遠景、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目標,它們之間存在著緊密的邏輯聯系(詳見圖2)。企業遠景是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基礎,而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又是企業遠景實現的具體措施;同樣地,企業的中長期規劃也是企業年度計劃的基礎,而企業年度計劃又是實現企業中長期規劃的具體措施。

企業利益的三角平衡關系

作為企業必須平衡社會利益、企業自身利益和顧客利益之間的關系(詳見圖3)。首先,企業必須承擔應負的社會責任,考慮到社會的利益。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包括承擔國家的稅收、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安置好企業內部的員工、保持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重慶立帆集團董事長尹明善說過:“當企業大到了一定的程度時就不再是自己的了,而是為社會所共有。”的確,企業越大,為社會所做的貢獻就越多。一家大型企業為社會所創造的財富加上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肯定比企業的利潤要大得多。社會利益包含了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與生態效益。如果國家利益不能得到保證,那么國家的安全與保衛就很難有完全的保障;如果公共利益受到侵犯,那么很容易引起眾怒,眾所周知“眾怒難犯”,這將直接影響企業的形象;如果生態被破壞,企業的生存空間也就會受到威脅,“覆巢之下焉有完卵”。其次,必須考慮企業自身的利益。企業如果不能滿足自身的利益就沒法生存和發展,也就談不上承擔社會責任和滿足顧客利益了。最后,企業還必須滿足顧客利益。一般來說,顧客包括企業內部顧客和企業外部顧客。企業內部顧客即企業的員工,他們的利益必須首先得到滿足,因為企業員工是企業的資源和財富源泉,沒有企業員工的創造就沒有企業的發展;企業外部顧客,即通常所說的客戶或消費者,滿足外部顧客的需求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但是,企業除滿足顧客需求之外,還可以引導消費者的需求。企業在滿足和引導顧客需求之時,同樣也是在承擔自己的社會責任。為員工提供就業機會實際上就是在減輕社會的負擔;為消費者或客戶提供其所需要的產品實際上是在推動生產力和人類社會的發展。所以說,企業必須平衡社會、顧客和自身之間的利益關系。

企業能力的三角平衡關系

企業的綜合實力主要來自于三個方面:其一是企業的人才。企業員工一般可劃分為人力資源和人力資本,即企業的普通員工與企業的核心人才。作為人力資源的員工僅僅被看作為生產要素的勞動力,其報酬只能按照資源分配方式進行;而作為人力資本的員工已經被資本化,他們能夠創造出企業的利潤,因此其報酬是按照資本分紅的原則進行。由此可見,企業的人才是資本化的人力。其二是企業的技術實力。既然“科技是第一生產力”,那么企業就應該十分珍視技術。企業必須重視技術人才的培養與激勵,培訓員工的團隊精神和創新意識。科學技術發展到今天可以說是日新月異,僅僅依靠一個人的力量進行技術開拓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必須依托團隊的創新才能更有效地進行技術創新。企業必須加強技術管理,從體制上、制度上鼓勵創新;建立相應的技術研究中心及其配套設施;妥善處理創新與維持之間的關系。此外,還有必要營造一個鼓勵創新和技術研究開發的文化氛圍。其三是企業的資金實力。一個企業的資金實力是否雄厚往往可以影響到企業的整個戰略經營決策。企業的資金實力可以從不同方面來進行衡量,可以從負債情況進行評價,也可以看企業的現金流狀況,還可以看企業的凈資產量和企業的效益狀況等等方面。綜上所述,企業的人才、技術和資金構成了企業的綜合實力,從而奠定企業戰略實施的良好基礎。超級秘書網

同樣地,企業的三方面能力的體現也存在著三角平衡關系(如圖4)。根據木桶效應,企業只有三方面能力都很強才能擁有真正的雄厚實力;即是說人才、技術與資金之中,企業任缺其一都將使其實力大打折扣。如果企業缺乏人才,很難進行技術方面的革新與創造,就不可能長久地擁有技術的優勢;同時人才的匱乏還將導致企業效益的下降,企業從而會喪失資金與現金流方面的優勢。如果企業缺乏技術,已經說明了企業在人才方面的短缺,至少技術人才是不足以支撐企業發展的,那么相應地也會帶來資金上的弱勢。如果企業沒有足夠的資金,也很難留住人才、擁有自身的技術優勢。綜上所述,企業必須平衡人才、技術和資金三者的關系,使其進入良性循環的軌道,從而形成馬太效應,讓企業越來越好,越走越順,使企業這個雪球越滾越大。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企業的戰略管理實際上就是在尋求四個平衡,即戰略三角平衡、目標平衡、利益平衡和能力平衡。企業目標確定在何時、何領域做哪些正確的事;企業的利益驅動關聯著企業諸多相關者及其行為動機;企業各方面的能力說明了企業將采取何種措施去實現自身的目標。綜上所述,企業戰略管理的精髓已寄寓于此四大三角平衡關系之中。

篇6

(1)應當從經濟活動的實際中找尋。經濟法律約束市場經濟活動,也就是保證經濟行為主體的根本利益。經濟法律的制定,包括經濟利益平衡點的制定都是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證主體利益。因此,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應當從經濟活動的實際中尋找。經濟活動直接反映了參與主體的利益訴求,只有充分認清經濟活動中,參與主體的利益訴求,才能真正找到確保經濟活動長期繁榮昌盛的利益平衡點。

(2)應當從利益的追溯中確定。利益永遠是經濟活動的最根本目的。利益追溯的規范和約束也是經濟法律的最根本目的。利益平衡分配是市場經濟繁榮發展的根本條件。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應當與市場經濟中的利益訴求保持一致。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是市場經濟利益的法律表現。

(3)應當符合時代要求和客觀實際。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不是一成不變的。應當隨著時間、空間、政策、主體等活動不斷的發生變化。在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我國處在計劃經濟階段,經濟活動中的利益以服從國家的利益安排為主。而21世紀,我國進入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年代,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更應當注重經濟活動中每一個主體的利益。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使每一個主體都能得到最基本的利益保證,實現權力與義務的平衡。

2.如何追求經濟法律利益平衡

經濟法律的利益與平衡關系與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利益關系緊密關聯。因此,如何找到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實現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就必須要在充分認識當前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基本利益分配的基礎上實施。當前,我國的市場經濟以公平、自由、效率、可持續發展為最根本的目標,因此在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的追求過程中,也不能脫離這些基本要求。筆者認為有以下三點:

(1)立法部門要充分考慮利益平衡實際。立法部門握有建立健全法律的權利。經濟活動中所有行為的法律規范都出自立法部門。因此立法部門要在充分考慮當前市場經濟實際的情況下,綜合各方因素制定符合市場經濟基本規律的法律。

(2)執法部門要全面反饋經濟法律的不足。經濟法律的實施過程中,執法部門要及時找出法律制定與事實相悖,或者偏頗之處。這樣,執法的過程就成為了糾正經濟法律不足的重要環節。執法過程中,執法部門發現法律中不符合經濟法律利益平衡標準的問題,及時反饋給立法部門。

(3)經濟活動主體充分發揮監督作用。經濟活動的主體是經濟法律的主要規范對象,也是整個經濟活動中的利益訴求主體。因此,經濟活動主體能夠最深刻的感知到經濟活動中的利益分配不均等問題,特別是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問題。經濟活動主體要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對經濟法律中的利益不平衡問題及時反饋。

篇7

WTO相關的一系列法律中并沒有明確提到比例原則,但是比例原則是構成多邊貿易體系基礎的基本原則之一。所謂比例性,是適當平衡相競爭的權利。衡平精神是比例原則的基本思想,其暗含于WTO的許多法律文本,并貫穿于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實踐中。例如,TBT協議第2.2條規定,“為完成合法目標,技術規則不應不必要地對貿易加以限制”;SPS協議第5.4條規定,在決定保護的適當標準時,WTO成員國有義務“考慮將不利的貿易后果最小化這一目標。”此外,在“蝦和海龜”案中,上訴機構在解釋和適用GATT1994第20條的引言時實際上采用了比例性原則。因為WTO協定作為國際法適用的特殊性,在WTO實踐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充分運用衡平的藝術,根據WTO協定關于比例原則的規定,巧妙的協調了不同締約方、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以及環境保護和貿易自由的矛盾。本文正是立足于WTO的理論和實踐,對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則進行解析。

一、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則的現實由來在

貿易自由和環境保護在WTO框架下的沖突是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則的現實由來。以“綠色貿易壁壘”為主要表現形式的環境保護思想和關貿總協定一貫倡導的貿易自由理論,在當代WTO框架下的沖突主要表現在:

1.理論背景各異自由貿易相對優勢理論是WTO貿易自由化的理論基礎。根據相對優勢理論(ComparativeAdvantageofTheory),即使一國在所有商品的生產上較之它潛在的貿易處于劣勢,它仍由可能在貿易中與貿易伙伴共同獲利。這些處于劣勢的國家,可以通過選擇機會成本最小的工業分工,專門生產和出口本國劣勢相對較小的產品,同時進口本國劣勢相對較大的產品獲取經濟利益。根據這個理論,所有的國家都應當選擇自由貿易作為本國的貿易政策。可持續發展理論是環境保護政策的理論基礎。根據可持續發展理論,要以經濟發展、不斷滿足人類的各種需要為根本目標,追求人類長期的、全面的、持續的發展,因此把環境納入經濟發展的過程。由此一些國家借助不直接與WTO法律原則相違背的“綠色貿易壁壘”來實現環保的目的。

2.政策目標不同根據自由貿易相對優勢理論,實現財富最大化而追求自由貿易,應作為經濟政策的目標,可持續發展理論為追求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將環境保護納入經濟發展的過程,強調發展經濟不應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從根本上講,兩種理論的最終目標并無沖突,但由于對利益的著眼點不同,環境保護往往成為貿易保護主義的理由,成為實現自由貿易的障礙;自由貿易對財富的過分追求,往往以犧牲環境為代價,造成了環境的破壞。所以,當二者之間的“運作軌跡”在某一點產生交叉時,必然會促使矛盾的激化,從而使潛在的抵觸表面化。

3.國家利益沖突發達國家經過早期的工業發展,經歷過環境破壞的慘痛教訓,更為強調“綠色經濟”,將可持續發展作為經濟發展戰略;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往往以勞動密集型產業作為優勢產業,此種產業的發展往往需要付出破壞環境的代價。因此,在對待環境保護和自由貿易的問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存在很大沖突和分歧,南北矛盾尖銳,呈現出全面的對立和緊張關系。“綠色貿易壁壘”成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斗爭的主要焦點。

正是基于以上出現的新問題,WTO爭端解決機制才不得不在維持現存自由貿易的制度框架下,采用英美法系特有的衡平精神,采用具有調和作用的比例原則,以便應對復雜因素對相對比較完善的世界貿易制度框架的挑戰。

二、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則的理論支撐

1.博弈論WTO協定作為國家的貿易框架,涉及不同國家的根本利益,其本身就是各成員政治談判和妥協的結果,WTO法律本身就是不同力量動態博弈的產物,因此WTO法律規定呈現原則性、框架性、含糊不清的特點,不確定性法律規定比比皆是,“合理”、“適當”、“過分”、“明顯”、“重大”、“通常標準”、“其他情形”等概念被大量使用。這為環境保護和貿易自由的相互博弈提供了很大空間。比例原則的適用正是為避免WTO框架下不同力量博弈過程中“囚徒困境”(PrisonerDilemma)現象的出現,畢竟,參與世界貿易的各方不愿意看到,在他們追求本國收益或福利最大化時,最后的最優均衡卻是最壞解。在WTO框架下,“囚徒困境”模型的應用將會避免不同的國家為實現各自的目標而實施對自己貿易伙伴過分有害的政策。現實中,在具體適用GATT1994第20條時,“蝦和海龜”案的上訴機構強調指出,“解釋和適用引言的任務是在成員國援引第20條例外規定的權利和其他成員國基于GATT1994實質性規定的權利之間定位并畫出一條平衡線,這樣,任何相競爭的權利都不會抵消對方從而使協議中由成員國親自設定的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平衡遭到歪曲、失效和削弱。”在“蝦和海龜”案中,上訴機構平衡線的定位方式,為不同目標的締約方尋求了力量的平衡點,從而促進各方的合作,達到WTO框架下效果的最優化。當然,我們必須認識到,這條所謂的“平衡線”是極具有靈活性的、動態變化的,它本身就是一個更為模糊和主觀化的概念,只有在具體的個案中它才會真正體現價值。

2.環境成本內在化環境成本內在化理論,以環境問題的“外部不經濟性”為前提。所謂“外部不經濟性”,即市場主體行為對環境資源的不利影響往往由行為主體以外的第三方(包括他人及后代人)承擔。環境成本內在化,就是通過一定的措施,將環境成本納入生產成本,從而體現資源的稀缺性,消除其外部不經濟性。實現環境成本內在化,往往通過環境費、環境稅、環境標準與環境標志制度等具體措施,從而作為市場準入條件,改變一國產品的比較優勢。因此,環境成本標準的確立與統一,是環境成本內在化的關鍵。WTO以環境成本標準作為衡平的基點,調整因環境成本內在化帶來的沖突,從而實現環境效益的最大化。然而需要補充的是,現實中環境成本的內在化往往是一個難以達到的目標,尤其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這一目標的實現更為困難。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狀況和技術水平使得其為實現環境成本的內在化需要付出發展速度減損的代價。世貿組織在確定環境成本標準這一衡平的前提時受到的阻力往往也是來自發展中國家,理論適用的超前必然會帶來實際應用中的“更不經濟”。

三、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則的現實操作

1.法律解釋的衡平鑒于成員國之間因環境問題引發的貿易爭端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世貿組織法許多條款或術語含糊不清,以致于成員國對同一概念的理解各不相同所造成的,因此,對實踐中已經發生或今后可能發生解釋分歧的條款或術語進行官方的正式解釋是防止因環境問題而引發貿易爭端的有效途徑。專家組和上訴機構作為WTO規則適用于具體的國際貿易爭端的“司法機關”,通過對WTO規則的法律解釋,使模糊的WTO規則準確適用于個案,其法律解釋的過程實質也是“平衡線”確定的過程。WTO規則的法律解釋方法主要有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和法意解釋四種:

(1)文義解釋,指按照法律條文用語之文義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闡述法律之意義內容。文義解釋的方法可以分為平義解釋和特殊文義解釋的方法。《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第1款規定條約應依其用語“所具有的通常意義”解釋,即準用平義解釋方法,而該公約第31條第4款規定“倘經確定當事國有此原意,條約用語應使其有特殊意義。”即準用特殊文義解釋方法。文義解釋的方法普遍存在于WTO的實踐中,如“美國-關稅法第337節案”專家組對“必需”的解釋,“美國禁止某些蝦及蝦制品進口案”中,上訴機構對“相關”的解釋,“美國-精煉汽油和常規汽油標準案”專家組對“可用竭資源”的解釋,均采用文義解釋的方法,但是如果通過文義解釋的方法仍不能確定某些關鍵詞的含義,只好求助于體系解釋的方法了。

(2)體系解釋,又稱為語境解釋,是以法律條文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闡明其規范意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第1款規定“按其上下文”解釋條約,即準用體系解釋方法。體系解釋方法往往也作為專家組驗證其結論的方法,在“美國1916年反傾銷法”一案中,專家組體系解釋的方法較有代表性。

(3)目的解釋指以法律規范目的為依據,闡釋法律疑義的一種解釋方法。《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規定“參照條約目的及宗旨”解釋,即準用目的解釋方法。1987年墨西哥、加拿大和歐共體訴美國關于石油及其他產品收費案、1989年美國337條款案、1992年加拿大與美國關于酒類銷售限制案等案件中,專家組不僅根據文本字面來解釋,還根據有關條文的目的如產品平等待遇、有效保護機會均等進行解釋。

(4)法意解釋又稱為歷史解釋,是指探求立法者或準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時所做的價值判斷及其欲實現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2條把“條約之準備工作及締約之情況”作為解釋的補充資料,即準用法意解釋的解釋方法。在“美國對歐共體某些產品的進口措施案”中,專家組運用法意解釋的方法來確定DSU第21條第5款中“包括可能時訴諸原來的專家組”的含義。專家組認為,“在鄧克爾文本中第19條第5款使用‘可能時涉及訴諸原來的專家組’。更早時代瑞士代表團提出在DSU中引入仲裁的提議。看起來,談判者傾向于使用‘包括訴諸原來的專家組’代替‘涉及訴諸原來的專家組’,是想反映WTO爭端解決程序的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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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新聞侵權 權力沖突 平衡 

       

      一、引 言

      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審理過一宗徐某訴某報社侵害肖像權、人格尊嚴、名譽權糾紛案件。徐某為某公司的業余模特, 2002年,徐某作為某文化藝術傳播公司的禮儀小姐參加人體攝影藝術展覽活動。某報社等數家新聞媒體派員在展覽現場進行采訪,其間,某報社記者拍攝了徐某在一幅人體攝影藝術作品前駐足觀賞的側面半身照片,刊登在該報社發行的報上,并有文字說明:“人體模特看展覽”。徐某認為自己并非人體模特,某報社刊登的照片和文字說明侵犯其肖像權、人格尊嚴、名譽權,將某報社訴至法院。經審理,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某報社報道的目的是為了新聞報道,不存在以侮辱、誹謗的方式侵害原告的名譽,故不能構成對原告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權的侵犯,某報社雖刊登了原告的照片,但未用以廣告營利之目的,而是用以新聞報道、弘揚藝術,不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犯,駁回徐某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了原判。

      此案從表面上看是名譽侵權案件,但實質上蘊含著公民人格權與新聞自由權的沖突。下面,筆者通過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曾經審理過的一些案例來分析新聞侵權糾紛中的權利沖突,同時探討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平衡這種權利沖突的途徑。

     

      二、新聞侵權中權利沖突的主要類型:縱觀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近幾年審理過的新聞侵權案件,所涉及的權利沖突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1、新聞侵害名譽權 ———新聞自由權與名譽權的沖突名譽是指對特定人的人格價值的一種社會評價。此處所說的特定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名譽權是由民法規定的民事主體所享有的,獲得和維持對其名譽進行客觀公正評價的一種人格權。我國憲法第 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這是保護公民名譽權的最高法律依據。我國民法對名譽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民法通則 》中關于保護名譽權和侵害名譽權民事責任的規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 1993年《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1998年《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律保護名譽權是為了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其宗旨就是為了滿足或實現人們的尊重需求。

      新聞侵害名譽權是指行為人通過新聞傳播有損他人名譽的作品的行為。在新聞報道中,對公民的報道、評論如與事實不符,或有侮辱、誹謗人格的內容,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被認定為名譽侵權。誹謗是最常見的新聞侵權方式。而新聞侵權中的侮辱,主要表現為新聞作者在新聞作品中,以有損名譽的不實之辭,對報道對象進行定性、評論。實踐中主要指在輿論監督中進行過激的主觀評價和為制造新聞轟動效應而對事實進行歪曲。

      2、新聞侵害隱私權 ———新聞自由權與隱私權的沖突隱私是指不愿被竊取和披露的私生活信息,具有一定的私密性。隱私權則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1]隱私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為隱私權的主體,因為法人只是法律上虛擬的人格,不存在“個人生活”和“身心。我國憲法雖然沒有“隱私權”字樣的出現,但第 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這其中便隱含著對隱私權的認可與保護。我國民法通則中也有自然人一般人格權的規定。不過,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隱私權不是一個獨立存在的法律概念,通常是被納入名譽權進行保護。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中規定“: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3、新聞侵害肖像權 ———新聞自由權與肖像權的沖突肖像是指公民個人形象通過造型藝術或其他形式的客觀再現,它反映肖像人的真實形象與特征,與人的人格不可分離。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分割的權利,其主體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容貌,因此不是肖像權的主體。肖像權所保護的客體是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它直接關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及其形象的社會評價,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項重要人格權。司法實踐中,新聞侵害肖像權的形式主要有:未經本人同意,拍攝他人與新聞報道無關、不具報道價值的照片和錄像;未經本人同意,在新聞報刊中使用他人與新聞內容無關的肖像。本文引言所述徐某訴某報社一案,因案件所涉照片系在公共場所并經過徐某同意拍攝,且報社系為了新聞報道而使用,并非用于營利目的,媒體因報道的新聞性享有免責權利,法院最終認定報社并未侵害徐某的肖像權。

     

      三、新聞侵權中的權利沖突產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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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提出了切實可行的理論依據,符合我國目前的國情,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

關鍵詞:宏觀調控市場調節干預邊界

(西北政法大學陜西西安710063)

一、在經濟法語境中國家干預的特質

(一)經濟法語境下"國家干預"的定性

作為一種強力性、非市場性壟斷組織,國家自誕生之日起就介入了社會經濟生活。這種介入可用"干預"、"規制"、"管理"等諸多語詞來表達。"國家干預"則意為國家公權對私權的滲透狀態和對私權主體權益結構的強行改變,是對國家作用于經濟的手段與行為的消化與歸納。經濟法語境下的國家干預應為:伴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展,為克服市場失靈而對社會經濟生活的介入。這種介入不是直接為了建立、促進自由市場機制的自身發展,而是"為了改變、校正其自身的發展"。毋庸置疑,經濟法語境中的國家干預,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論證,而非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論證,意在反對計劃與集權的回歸。"背離市場價值的干預,只有導致回到過去那種事實上證明行不通的高度集中的體制上去。"①

(二)經濟法語境下國家干預的特質

從某種視角分析,民法、行政法、經濟法都是國家公權對私權予以干預的法律。不過,"行政法是關于國家權力的法律,民法是關于市場與人的法律,經濟法是關于市場與國家相結合的法律"。要把握好經濟法語境中國家干預的特質,還得在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的對比中進行。筆者認為,三部門法中國家干預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差異性:從干預原因分析,在主張私法自治和市場主體理性的民法中,私權主體濫用權利而對其他民事主體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侵犯,即為其中國家干預的邏輯起點。②行政法主張國家本位,擔憂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對國家應盡法定義務而施行國家干預。經濟法中國家干預源于市場缺陷引起的市場失靈,且為市場機制自身所不能解決的。從干預目標分析,經濟法倡導國家干預則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從干預理念分析,民法仍倡導人本主義、自由主義,弘揚私權自治而對抗公權對私權的侵犯,國家干預僅限于私權濫用的狹小領域。基于社會本位的經濟法在賦予國家公權干預私權的同時,為維護私權的合理存在而控制公權于合理限度。此外,經濟法語境下國家干預是雙向干預。"國家存在是經濟增長的必要條件,但國家也是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從某種角度講,國家干預可表達為國家暴力在"合法外衣"掩蓋下對個體和自由的藐視和踐踏,國家干預有泛化和異化危險。怎么來防范呢?干預主體不能成為市場利益的競爭者與利益訴求者,"干預者只能作為市場利益關系的外部人與調整者,不是利益的內在者",讓法律限制干預者的利益訴求。

二、國家干預邊界之判定

(一)邊界定性及界定的必要性

邊界是不同事物的界限,是非此即彼的基點。國家干預的邊界即為"國家在經濟自主和國家統制的邊界條件或臨界點上所作的一種介

入狀態"。干預邊界既是克服政府失靈與政府失誤、避免國家干預異化和"三位"現象的必要條件,又是經濟法基本理念和制度框架的關鍵性要素之一。實際生活中,邊界的過于模糊和彈性致使"市場失靈"成為干預主體恣意干預的借口,從反面印證了國家干預邊界判定標準設立的必要性。③

(二)邊界判定的標準國家干預的邊界內含有干預范圍、干預對象、干預程度三層含義。

筆者認為,干預范圍意指將國家干預嚴格限定在市場失靈領域;干預對象意指市場失靈領域僅有部分對象適于國家干預;干預程度意指對適于干預的對象也只能適可而止。國家干預的前提是市場失靈,市場失靈源于市場缺陷。實際生活中,市場缺陷復雜多變,且場失靈與政府失靈交錯并存,不易識別。對于市場缺陷,不同學者有不同劃分標準。市場固有的缺陷包括理想條件下的市場缺陷和正偏離理想條件下的市場缺陷。鑒于現實市場中不完全信息、不完全市場、不完全競爭為常態,理想條件下的市場缺陷根本不存在,市場固有的缺陷與正常偏離理想條件下的市場缺陷的外延基本一致。④無疑,國家干預的理想范圍即為市場固有缺陷或正常偏離理想條件下的缺陷。轉型期國家干預范圍應嚴格限定在市場發育不良導致的市場缺陷和正常偏離理想條件的市場缺陷或市場固有的缺陷之內且隨著市場的逐步發育與完善,公權應漸次淡出市場發育不全導致的市場缺陷。

三、目前國家干預的現狀

國家和市場在一定條件下本可相互替代,但忽略條件限制,強化公權對市場的替代必然導致"全能型政府"的產生。國家的經濟職能多異化為追求部門、地區和個人利益",越位""、錯位"、"缺位"現象較為普遍。在具體的經濟生活中,政府承載"雙重身份",造成了政府產權與私人產權在行政軌道上運行,采取非正當程序,屢屢侵犯私有產權,既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又降低了政府在公共服務領域的效率。其緣由為公權代表者"把他們的時間和精力都用在建立和保衛地盤上,而不是在管理上下功夫"。"人們過去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鑒于"全能政府"固有慣性與既得利益集團的抵抗,國家干預泛化、異化情形還將繼續。⑤四、完善國家國家干預體系,提高國家干預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國家干預的順利展開,要依托于有效的國家干預體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國家經濟發展計劃、宏觀經濟政策等相互配合,構成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家干預體系的基本內容。通過深化各項改革,逐步完善這一國家干預體系,是保證國家干預的有效性的必要條件。為了進一步完善政府的國家干預體系,健全國家干預手段,提高我們國家干預的水平,中央強調,一是必須進一步深化財政、稅收、金融和投資體制改革;二是要注意對癥下藥,即根據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不斷調整各項宏觀經濟政策;三是在具體實施時,要注意區別對待,掌握控制好各項宏觀經濟政策和經濟杠桿實施的力度。

五、結束語

十七大報告指出"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逐步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健全和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完善國家規劃體系。發揮國家發展規劃、計劃、產業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綜合運用財政、貨幣政策,提高宏觀調控水平。"構建和諧社會不能沒有國家干預,但這里的干預是只是適度干預。它必須遵循以下原則:國家干預和市場兩者有機結合起來;干預方向要正確;干預的方式要恰當;干預時機要合適;干預范圍要適當,⑥要有所為有所不為,使兩者既能互動,又能取得平衡。

注釋:

①程寶山著:《經濟法基本理論研究》鄭州大學出版社2003年9

月第1版

②邱本著:《宏觀調控法論》中國工商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③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④戚聿東:《中國現代壟斷經濟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

社,1999年

⑤王全興:《經濟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載《法商研究》2001年第

4期

⑥徐增陽:《和諧社會的政治均衡》,《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2005

年1期。

參考文獻:

[1]程寶山著:《經濟法基本理論研究》鄭州大學出版社2003年9

月第1版

[2]邱本著:《國家干預法論》中國工商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3]王全興:《經濟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載《法商研究》2001年第

4期

[4]應飛虎:《論均衡干預》【J】,《政治與法律》2001年第三期

[5]《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6]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7]漆多俊著:《國家干預法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年1月第

1版

[8]薛克鵬.經濟法的定義[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

篇10

平衡計分卡主要從客戶、財務、內部流程等方面組建績效考核體系,通過各指標來反映醫院綜合管理情況,并依靠組織信息來構成指標之間的因果聯系,從而形成完整的組織管理考核體系。在這一體系中的各類指標也存在著指標滯后或指標領先的情況,如人們大多關注的財務指標就是典型的滯后指標,即為之前月度、季度、年度的財務狀況等,而無法反映當前的財務狀況。實際體系構建中往往重視領先指標,它能夠時刻提醒管理層當前的情況或存在的問題,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二)績效考評指標的具體制定

醫院采用平衡計分卡進行績效管理,需要從客戶、財務、內部運行、學習和成長等四方面來制定綜合績效考評指標,這有利于醫院醫療服務質量的持續提高,以及經營業績的穩步上升。客戶維度指標的制定,要從內部客戶滿意度、患者滿意度、支持客戶滿意度等入手,當滿意度低于某一設定值(如90%)時,則扣減相關人員的考核分數,并最終反映在個人績效中。財務維度指標主要有營業收入增長值、收支結余、毛利率、凈利率,以及上述指標的同比率等。科學合理的財務維度指標能夠提高在職員工工作效率、強化員工技能,為醫院單位合理地開源節流。內部運行維度指標涉及以下幾方面:一是醫療事故差錯率,將指標值設定為0,若發生醫療事故差錯,則根據規定扣減績效分數,并予以相應的處罰。二是年手術例數增加率,將指標值設定為8%~10%,低于時扣減績效考核分數。三是全年出院病人數增長率,將指標值設定為10%~12%,低于時扣減績效分數。四是全年門診量增長率,根據醫院實際情況將指標值設定為10%~20%,若不達標則同上述處理方式。五是日平均住院人數增加率,指標值根據情況設定為4%~6%,低于時扣減績效考評分數。上述指標的設定應根據醫院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以提高醫院內部運行效率。學習和成長維度指標,是醫院為員工提供繼續教育和培訓的機會,并通過考核確定其學習成果,可以將指標值設定為95分,即員工取得的綜合學分要達到95分,否則扣減相應的績效分數。

(三)平衡計分卡系統建立的程序

平衡計分卡系統的建立可參照如下步驟:(1)通過醫院管理層決議,成立平衡計分卡委員會,并向組織成員解讀平衡計分卡相關內容;(2)向員工傳達和宣傳醫院使命和戰略愿景;(3)委派專門的團隊開發戰略系統,將愿景、使命與組織戰略相結合;(4)設定平衡計分卡的相關指標及考核值;(5)將個人目標與組織目標有機結合,并明確兩者間的關系;(6)根據醫院實際情況檢驗運行著的平衡計分卡系統,需要時可對相應的指標進行修正和調整。

二、平衡計分卡應用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管理層重視并做好協調、溝通工作

公立醫院的領導層應重視并大力支持BSC在績效管理中的應用,做好醫院戰略目標的解讀與轉化工作,制定相關考核指標,將其貫穿醫院管理的各個環節,動員每位員工積極推動績效考核的執行。同時,由于BSC的針對性較強,是根據醫院的實際情況而量身定做的,因此,要讓醫院各部門人員熟知醫院戰略愿景、目標等,通過溝通和協調,使全員對BSC相關內容達成共識,以減少后期應用和執行的壓力。

(二)要不斷提高醫院信息管理質量

平衡計分卡的實施需要大量的指標數據做支撐,因而對醫院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及信息管理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目前,我國公立醫院在信息化建設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難以實現全院的信息共享,而信息交流和傳遞方面也存在傳遞不及時與內容不完整等問題。可見,醫院在設置考核指標體系時,有必要引入管理信息系統,以此及時獲取并準確處理大量的指標數據,從而提升BSC應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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