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2-01-28 01:00:29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國際保險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國際保險論文

篇1

2.航空貨運索賠案例:婦女CLOTHINGS21CARTONS(1)事故背景據報道,21箱女性服裝在德國漢堡被裝在航班號為“OO542”飛機上,其將于2004年2月24日抵達韓國仁川機場。2004年2月24日飛機降落在韓國仁川機場后,上述貨物于2004年2月24日送至仁川國際機場倉庫后,于2004年2月24日被指出相應的“貨物事故調查報告”,即備注:AWBNo.:000-80155795HAWBNo.:1001調查時間:2004.2.24.航班號及時間:"OO542"2/24目的地:SV貨物名稱:女性服裝數量/重量:21/281.4受損數量/重量:6受損發生地:到達之前包裝方法:紙箱及塑料外包裝:Holdin/RepackingConditionofContents:NotInspectedIrregularityDiscoveredAt:AAAssortmentSite備注:被撕毀/有遺漏此貨物于2004年2月24日從上述機場送到位于韓國首爾的Shinheungsiksan保稅倉庫后根據慣例,即包裝數量與實際數量不符,我們確認裝箱數量與實際數量上6個紙箱不一致。通關后,上述貨物在2004年2月26日由內陸卡車司機從以上的地方運到韓國首爾收貨人的處所時,發生了上述事件,貨物承銷商于2004年2月26日向我們提出進行調查的要求。(2)損壞丟失目錄/短缺內容/受損金額共21個紙箱中6個紙箱被打開/切斷,然后頂部用透明膠帶重新包裝,造成內容物丟失/遺失如下。(3)短缺原因從進行的調查中,我們判斷出貨量短缺是在仁川國際機場的倉儲貨運站航空貨物過境之前的偷竊行為造成的,這一點使得韓國AA海關保稅倉庫引起了爭論。

二、保險合同以及保護方案

通過前面第一部分里分析的內容,在國際運輸中有可能發生的貨物事故中,要想對出口商和進口商的利益進行合理的保護,則需要一個適當的方案。因此特提出貨物運輸和貨物事故的保險合同及(對貨主的)保護方案如下:

(一)對海上保險特征的理解海上保險是從英國開始的.很久以來就通過英國累積的運輸和保險領域判例制定了英國海上保險法(MIA1906)。為此海上保險起始于英國,在此期間便很自然的成為了國際海上保險業界的基準國。因此全世界各個國家都將其作為海上保險的基準法,不由自主追尋著英國的法律和習慣。這就是所謂的海上保險基準法條款。因此海上保險的優先權不是大韓民國的保險合同法,而是英國的海上保險法。

(二)對海運貨物保險證券和條款的理解一般來說海上保險與保險證券不同,海上保險起源于英國,所以海上保險證券全部為英文。保險證券上記載著被保險者名稱,保險證券編號,索賠地,指定事故調查人,運輸工具,發貨地,卸貨地,是否換船,參照編號,保險金額,保險條件,投保物品,印刷的條款等內容。在海上保險中海運貨物保險條款是按照1982年條款基準制定的,從條款名稱來看可以分成以下內容:危險條款,共同海損條款,雙方過失沖擊條款,一般免責條款,不耐航性及不適合免責條款,戰爭免責條款,同盟罷工免責條款,運輸條款,運輸合同終止條款,航海變更條款,被保險利益條款,結伴費用條款,推定全損條款,增額條款,保險利益不供與條款,被保險者義務條款,放棄條款,迅速措施條款,法律及慣例條款等。付保者在海運貨物保險證券正面的內容可以說是貨物事故處理的核心,所以必須充分的加以理解。

(三)對SurveyReport構成的理解事故調查報告書會翻譯成(surveyreport)。事故調查報告書的核心內容由貨物明細,信息以及背景,運輸日程,事故調查的進行,外部包裝的損傷,貨物的損傷,損壞額,事故調查人的注釋,事故原因,照片,附件等順序構成。此surveyreport是申請保險金的必備資料。如果保險處理不能順利受理,那么為了之后的賠償業務,則更需要這份能夠進一步說明損害金額和原因的(surveyreport)。為此貨主詳細了解surveyreport內容是非常必要的。

(四)對海運貨物保險調查和支付過程的理解貨主得知貨物事故后要向保險公司申報事故。保險公司會派專門的損害查證師去現場調查事故。保險公司則以事故調查報告書surveyreport為依據支付或者拒絕支付保險金。保險金一旦被支付,保險公司就會向有責任的當事者索要求償權。貨主領取保險金后此事故才被視為終止。保險處理如果被拒絕,被保險者則只能放棄賠償或者直接向責任當事者提出賠償。因此surveyreport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

(五)對商法第663條的理解大韓民國商法為了保護一般的保險客戶,在保險合同的內容中強制規定不可制定成對生產者和保險公司有利。其作為相對性的強行規定,對一般的保險客戶會加強保護,而對生產者和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的內容不是很有利甚至會不利,其效力也將得到認可。但是此663條限制性條款里說明,如果與保險公司具有對抗力的企業保險,則排除在外。這便是海上保險與再保險。但是現實中不具備一個充分的框架的中小企業,與其適用限制性條款的彈力性,其更需要一個如同家庭保險一樣的保護。中小規模的貿易企業由于規模和人力不足,公司代表總管著人事,銷售,法務等業務,所以不能像一般上市企業(大企業)一樣具備能動性,更無法積極地對應保險公司。現實生活中中小企業在處理海運貨物保險賠償上,由于人力和經驗不足,所以經常會發生得不到保險公司合理性待遇的情況。

(六)對損害查定的積極信賴和靈活使用國際運輸和海上保險的專家即保險公估人是具有豐富經驗的專門事故調查人,surveyor會對貨物事故進行調查。貨主在發生了貨物事故時,如果是輕微的事故可以直接委托保險公司,如果預測今后會發生各種賠償糾紛,也可以不顧及保險公司指定(或者任命)的事故調查,自行自費委托進行損害查定。事故調查費用基本從50萬韓元開始。為了確保比較疑難專業的事故調查報告書,貨主最好積極使用損害查定制度。保險消費者可以不通過保險公司自由任命保險公估人。

篇2

一、我國保險市場開放面臨的規制挑戰

隨著入世后對入世協議的逐步落實,我國保險市場將進一步開放,保險規制也面臨著許多新的挑戰。

1.外國保險公司大量涌入,再保險市場在開放中面臨著最大挑戰。具有雄厚資金實力,先進保險技術和豐富管理經驗的外國保險公司與不成熟的中資保險公司同臺競爭,這無疑會給中資保險公司帶來競爭壓力,并壓縮中資保險業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保險市場份額將被重新分割。特別是再保險市場,根據前對外經濟與貿易合作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具體承諾減讓表》來看,我國的再保險市場將面臨百分之百的開放,直面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

2.保險費率趨向市場化,使保險定價越來越細,不良風險獲得保險保障的困難越來越大。在一個自由競爭的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必須與投保人的風險水平相適應,至少應該接近于其他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這就要求保險公司根據不同的風險分級變量自由定價,否則會失去競爭機會。開放保險市場所帶來的一個不可避免的結果就是不同風險之間價格差異的擴大,保險公司將通過越來越多的風險分級變量把投保人根據其風險水平分成許多不同的費率組別,自由定價的政策將迫使保險公司充分利用有關保單持有人相關統計信息來確定保單價格,從而使保險市場價格趨于敏感性和多樣化。

3.經營費用和人傭金將大幅下降。在所有實施壟斷經營、價格控制、卡特爾或缺乏真正競爭的國家,保險公司由于缺乏競爭壓力,其經營效率普遍較低,如經營管理費用過高,支付給人的傭金遠遠超出必要的水平,而這些經營費用水平在完全市場化的競爭中是不可能維持的。隨著我國加入WTO,保險市場不斷開放,國內保險公司為了參與競爭,搶占市場,必定采取低費率政策,從而導致承保利潤下降,無力支付高額的費用和傭金。因此,削減經營費用、降低人傭金將成為保險公司重要的競爭手段。這必將對目前我國保險經營方式和保險市場利益格局產生巨大的沖擊。

4.保險監管機構壓力增大,監管體系將與國際慣例接軌。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使我國保險市場上競爭主體不斷增加,成份愈加復雜,這將給我國的保險監管帶來新的挑戰。根據WTO確立的國民待遇原則,在對保險市場競爭的規制上,內資與外資保險機構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業務范圍、經營規則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應一視同仁,這就要求保險監管應盡快通過體制和模式的創新以與國際慣例接軌。

二、現行保險市場競爭規制與WTO法律制度之間的差距

我國保險競爭規制模式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等方面,雖然正在努力與WTO法律制度但仍有不符之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過于強調保險市場的安全和秩序,疏忽其他同樣重要的價值目標——自主、效益、公平競爭。盡管WTO法律制度在金融服務問題上給自由化以相對的保留,但是自由化始終是金融服務協議的基本目標。然而,我國現有的保險競爭規制模式在價值目標上,強調國家的管制利益,疏忽了市場主體自益的維護;強調行政性的強制監管,相對忽視保險業的自律和保險公司的內控。

其二,將內資保險與外資保險、外國保險區別對待。為強化外資保險公司的競業監管,我國制訂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專門性規章。這些法規和規章表明,我國在針對保險市場主體的立法上試圖做到內外有別。其實,《保險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也體現了內外資保險公司差別待遇。如《保險法》第7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規定:“合資企業和各項保險應向中國的保險公司投保。”

其三,在保險法制的公開與創制方面,透明度尚有很大差距。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重要原則。這不僅是一項程序性原則,也是一項實體性原則,它體現在世貿組織上主要協定、協議中。《服務貿易總協定》第6、第7條對成員方國內法規創制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即對于成員方已經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其國內法律法規的制定必須遵循合理、客觀和公正、統一的原則。統一性要求在成員領土范圍內管理貿易的有關法規不應有差別待遇,即中央政府統一頒布有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上述事項的法規不應與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觸。但是,中央政府授權的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員對法規的實施實現非歧視原則。

透明度原則要求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必須及時地公開和通報,并應將有關法令、規章或行政指令等迅速地報告給服務貿易理事會,還應建立相應的機構和機制來確保這種公開和通報的全面與及時。我國現有保險法制的公開,雖有了一定的機制,但是仍然缺乏嚴格的執行和監督規程。特別是監管當局針對具體問題所做出的、實際具有法律效力的應對性答復和解釋,往往缺乏嚴格的程序規范,其透明度難以保證。根據WTO法律制度的要求,任何成員方認為其他成員方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和法規將影響協議的實施的,有權向服務貿易理事會報告。這意味著如果我們不迅速改變保險立法的缺乏透明度和統一性的狀況,我國將可能面臨眾多來自WTO成員方保險公司的,從而在國際保險合作和競爭中陷入被動局面。

事實上,我國的保險競爭規制制度也缺乏透明度。政府對保險業進行規制的內容、措施、手段和程序缺乏透明度。誠然,在我國現有條件下,要確保透明度原則在保險市場競爭規制的實踐中得到實現,還有一定困難。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我國的信息公開制度雖然開始建立并受到普遍關注,但由于認識的偏差、物質基礎的缺乏及體制的障礙,我國的信息公開,無論從內容、范圍還是從形式和程度上都還遠不能滿足WTO的需求,甚至被認為是貿易上缺乏透明度的國家。其次,部門立法制約了國家法律體系的科學和統一。我國的保險法制的草擬和創制者大多是由政府職能部門——中國保監會來充任。由于政府職能部門存在著明顯的行政目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草擬創制必然會滲透其主體利益色彩。這勢必會影響保險法制的合理、公正和統一,從而在實質上違背透明度原則。

三、完善我國保險市場競爭規制的對策

1.確立保險競爭規制的市場化理念

所謂市場化理念,就是對以市場作為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手段的一種信仰、期待和追求。市場化理念應該是保險市場競爭規制基本價值體現。因為:①市場化理念是競爭規制的重要理論基礎。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市場競爭規制強調的是通過法律手段來約束和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從經濟角度分析,它主要通過對該行為的鼓勵、限制或懲罰給競爭者以壓力,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雖然這種壓力的形成也依賴于直接的行政約束,但更多的或主要的通過市場的力量問接作用于市場主體,在這里,市場仍在資源配置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這也是市場規制與市場管制的實質區別所在。②市場化理念是WTO法律制度的靈魂。WTO所架構的是一種以市場為價值取向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市場經濟中的市場應當是完整的、開放的,市場機制是完善的,市場監管是有效的,市場運行是規范的,這就要求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必須有限度。這是WTO法律制度的一個基本前提。實際上,自80年代以來,包括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在內的非市場經濟國采取了市場經濟制度或進行了以市場經濟為走向的改革。各國經濟的市場化使作為“經濟聯合國”的WTO的產生和發揮作用有了一個更加廣泛的基本制度基礎。要在我國保險競爭規制中貫徹市場化理念,必須對我國現行保險市場規制模式進行全面改革和創新,包括:規制主體要從政府他律一元規制主體到除政府以外的包括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中介機構等多方參與的他律性和自律性相結合的多元規制主體的轉變;規制手段要完成從政府行政審批、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單一行政規制手段到對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查的法律規制手段為主的轉變;規制的目標上要從保證保險市場的穩定和安全、控制保險風險為唯一目標的安全規制到安全優先、兼顧效率的規制的轉變;規制的時問上要完成從事前上報審批的事前規制和向事前報批、事中監督和事后評價和懲處的全過程規制轉變;規制的內容要從以條款和費率監管為中心到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轉變。

2.借鑒保險競爭規制的國際經驗

保險市場的國際化決定了保險競爭的國際化,這就要求我國應開展和加強保險競爭規制領域的國際合作。WTO要求成員方在制度變革上應能逐漸地接受金融自由化理念。我國應在維護國內保險市場秩序的同時,要大膽地為保險法制的國際化創造條件,為我國保險市場早日真正地融入國際保險市場提供法律保障。

3.進一步完善保險市場規制的法律體系

為適應WTO法律制度的要求,必須立足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順應世界保險業競爭發展的趨勢,加快完善我國的保險市場規制法律體系,建立有效的保險規制的各項法律制度,以規范我國保險市場競爭,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第一,在遵循WTO國民待遇原則的同時,充分利用國際法律資源,保護我國民族保險業。一方面,我們按照WTO的要求,抓緊修改現行保險法律法規,廢除對外資保險公司的歧視性待遇規定(如經營許可證審批的條件過于嚴格、程序過于繁瑣,經營地域和展業范圍的限制等)和超國民待遇規定(如稅收優惠和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優惠等),以創造一個內外資保險公司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要遵守國際義務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和其他相關國際法律給與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和保護性條款,以及我國在與WTO其他成員方談判中所爭取到的一些權利,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尚屬于幼稚行業的我國民族保險業給予適當的保護,使我國的保險開放能夠積極而又穩妥地推進。

第二,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監管法律體系,構建一個以保監會為核心、保險行業自律為補充、保險公司自控為基礎、其他相關部門(如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配合的保險市場規制的多元立體網絡結構。在目前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還不可能改變的情況下,尤其要在法律上明確保監會在保險競爭規制中的職責權限,加強保監會與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同時,要積極開展調查研究,為我國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統一監管體制,做好必要的立法準備。

篇3

一、建立治理結構、制約機制和市場競爭機制健全的監管環境

要想取得良好的制度管理,必須要求保險公司制定適當的經營戰略,建立一支有能力、負責任的管理隊伍。應當鼓勵保險公司建立一種能夠加強利益相關者監督作用的所有翻結構。為了加強對管理成效的監督,限制不良動機,避免外界對保險機構商業活動的干預,應當在良好的財務狀況基礎之上,建立股權多元化的保險機構。保險機構應當具備良好的制度管理,制定內容廣泛的內部控制和決策程序,由經驗豐富的人員實施,由管理部門進行監督。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即使是能力很強的管理部門也難免犯錯誤,因此,有效的風險管理非常重要,保險機構應當具備衡量、監督和控制不同風險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市場化的改革有利于促使保險機構增強自主意識和責任意識,有利于改善資源配置,提高市場效率,有利于更好地保持供需平衡,以合理價格提高服務質量。在加強謹慎監管的前提下,應當逐步取消不必要的限制,創造保險市場開展廣泛開放的競爭氛圍,允許業績較好的保險機構展示他們優勢,應當繼續推進對外開放政策,嚴格履行人世承諾,積極引進外國保險機構,逐步豐富中國保險市場。

二、建立符合國際規則的審慎監管規章框架體系

通過保險監管法律、規章和標準的推行,使市場參與者確信,保險市場的規則和作法是可靠的,進而增加市場的透明度和參與者的信心。應當經常檢查和改進保險立法工作,以便適應新的市場情況。由于中國的保險監管正處于新舊體制和觀念交替參雜的特殊階段,因此在制定適合市場環境的法律制度方面,也面臨著特殊的挑戰。通過比較可以看出,當前中國的保險監管法規雖然從內容上講,在很多方面已經基本符合保險監管核心原則的評估標準,但是我們還沒有形成一個系統、清晰的保險監管法律和監管規章體系框架。特別是我們的監管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紛繁雜亂,它們之間,以及它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之間缺乏鉤稽關系,不能明確反映出立法者所遵循的監管理念和邏輯。一個非常重要的缺陷是沒有審慎監管的概念,應當參照《保險監管核心原則》的要求,對現行紛繁雜亂的監管規章和各種規范性文件進行徹底清理、歸類、調整和歸并,給經營者和監管者一個清晰的線索,以便大家能夠很容易地了解和掌握。盡快建立一個適合我國保險業經營與監管需要、符合國際慣例、比較完備的保險監管法律、規章體系,使我國的保險經營和監管活動完全納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法制化軌道。

三、建立符合國際規則的保險監管會計、審計和精算制度

為了能讓投資者、消費者、經營管理人員和其它一些對保險公司擁有實際或潛在利益的有關各方對公司的運營效率作出合理的評價,并對其未來前景作出理性預測,就應當向他們提供所必需的信息。在這個方面,會計制度發揮著主要作用。能夠反映保險業特殊性的保險會計制度,是實施有效監管的基本條件,是保險機構內部管理的有效手段,對其它有關各方而言,也是一種重要的資源。事實上,只有當擁有了實施法規所必需的有效信息的時候,保險法規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如何確保能夠獲得保險機構的可靠信息,是中國保險監管機構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因為如果缺乏這種獲取可靠信息的機制,就很難及時發現保險隱藏的財務問題,一旦到了惡化的地步,就會付出很大的代價。會計制度和相關規定應該適用于所有的保險機構,并且與國際認可的會計標準保持一致。會計核算應當能夠真實反映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準確披露公司的經營業績,為此應當對每個會計項目進行明確的界定,而且還要闡明準確的評估方法。

為確保保險機構遵守會計制度和有關規定,遵守內部控制程序,應當建立有效的外部、內部審計和保險精算制度。要充分發揮保險機構內審部門和精算師的作用,從制度上保證內審和精算工作的獨立性和超脫性。應當建立健全保險機構審慎會計制度、外部審計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建立符合保險業特點的審慎會計制度。保險機構必須聘請符合資質要求的專業會計、審計機構,對其報送監管機構和對公眾披露的報表資料公允性進行獨立審計。

四、建立現代化的保險數據庫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掌握可靠的基本數據資料對保險經營和監管都是至關重要的。保險費率是在大數定律的基礎上計算出來的,損失頻率、損失嚴重程度和死亡率等大量可靠的保單數據,是確定保險費率、維持償付能力和市場穩定的重要條件。目前中國的保險機構以往的保險單數量還不足以使其建立可靠的數據庫,甚至尚未建立有效的數據收集系統。因此,應當鼓勵承保人通過相互合作,共同收集數據。中國保監會應當適應保險業信息化發展趨勢,加快監管數據庫和非現場監管基礎建設,加大硬件配備和軟件開發力度,盡早將監管工作由手工操作轉變到充分利用計算機等現代化信息手段上來,切實提高監管效率。逐步提高披露這些信息的標準、質量、及時性和相關性,這對消費者能夠從適當的保險機構選擇適當的產品是非常必要的。最重要的信息主要涉及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保險產品的性質以及相關保險中介機構的情況。應當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提高保險產品和保險機構經營狀況的透明度,為社會公眾選擇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提供真實可靠的參考信息,保障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要進一步完善投訴制度,強化社會公眾監督。

五、建立靈敏的風險預警系統

應當在完善保險風險監管指標體系的基礎上,借鑒國際經驗和先進做法,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風險評價和預警系統。利用現代化的非現場監管手段和保險風險評價和預警系統,對中資和外資、國有和股份制保險公司實行統一和持續的風險監管。根據監測和分析結果,及時發出預警信號,采取糾正措施。在非現場監管基礎上,建立對保險機構的監管分類評級制度,對違法違規問題突出、內部管理松弛、風險狀況嚴重的保險機構,耍給予密切關注,加大現場監管頻率和查處力度。要針對產險和壽險、中資和外資、國有和股份制以及不同規模保險機構的特點,研究適合中國國情的保險風險處置辦法。建立切實可行的兼并、收購、破產等市場退出機制。對徹底喪失償付能力,嚴重損害被保險人利益、危及整個保險體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要采取果斷措施,使其平穩退出市場,減少社會震動。

六、建立保險監管交流與協作制度

篇4

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的稅費改革是國際社會的潮流之一,中國社會保險基金的稅費之爭也愈演愈烈。社會保障稅(socialsecuritytax)也譯成社會保險稅或稱社會保障繳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s),是對薪金和工資所得(即勞動所得)課征的一種稅。

1西方社會保險稅的主要模式與特點

1.1瑞士

瑞士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在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分擔、互為補充的三支柱模式上。

第一支柱是由國家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險,其全稱為“養老、遺屬和傷殘保險”。在職人員從17歲生日后的第一個元月一日起開始支付,支付方式是由雇主和雇員各支付50%。第二支柱是由企業提供的“職業養老保險”。按照規定,企業及年收入超過19350瑞士法郎的職工須參加職業養老保險,費用由雇主與雇員各付一半。第三支柱是各種形式的個人養老保險。所有在瑞士居住的人都可以自愿加入,政府還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個人投保。

1.2美國

美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實行“現收現付”制,其資金來源主要是在職人員把工資所得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障稅”上交給政府,即雇主和員工各支付6.2%,用于支付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殘疾金和遺屬遺孤撫恤金,統稱老年遺族殘疾保險制度(OASDI)。

美國目前約有1.63億在職人員參加了社會保障體系,占全國所有在職人員的96%。有單位的在職者將收入的一定比例作為社保稅和醫療保障稅上交國庫,單位另為其繳納相應比例的社保稅和醫保稅。自謀職業者應繳納的社保稅和醫保稅占其收入的比例是有單位者的兩倍。

2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現狀及其弊端

2.1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是從1986年開始實行的。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是現收現付制,實行統籌管理,企業出錢,國家管理,個人只出一小部分錢。在繳費制度上,它以在職職工的工資收入為計量基礎,個人和企業按照規定的繳費率計算應繳納的統籌費用,由企業代扣代繳。目前我國規定的繳費率為40.6%,其中在職職工個人負擔11%,企業負擔29.6%。具體地說,個人按其工資收入的80%繳納養老保險費,企業按職工工資收入的20%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負擔的醫療保險費為2%,企業承擔6%;個人承擔其工資收入1%的失業保險費,企業按2%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此外,企業還要承擔1%的工傷保險費和6%的生育保險費。

2.2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中國的社會保障改革取得了很大進展,但在運行實踐中,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弊端也逐漸顯露出來,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籌資問題,主要有:(1)社會保險覆蓋面小,實施范圍窄,籌資水平有限。(2)以統籌繳費的方式集資,法律強制力不強,基金收繳率難以提高。(3)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日趨嚴重,入不敷出、收不抵付的壓力越來越大。(4)繳費率不統一,繳費形式不規范,嚴重影響政策執行效果。(5)現行繳費方式不利于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在現行制度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社會保險費的收、支、管、用于一體,缺乏對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管理的必要約束和監督。

3國外社會保險制度的啟示

3.1社會保險基金費改稅的必然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資金籌集實行收“費”的方式,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但在建立我國“統帳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中,用人單位和個人不繳、欠繳和中斷繳納保險費的現象十分嚴重。據統計,2002年底,全國累計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高達439億元。這給社保資金的管理和收支平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因此,從世界上在多數國家的經驗來看,我國社會保險的籌資模式必須從社會保障繳費改為開征統一的社會保險稅,由稅務機關征收,由此入手解決社會保險的隱性債務問題。開征社會保險稅的有利之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有利于增強籌資的強制性,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力度,降低征繳成本,為社會保障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

社會保險稅的開征可以充分利用稅收的強制性和規范性增強社會保險資金籌集過程中的約束力,確保如期足額征納,有助于從征收方面減少漏洞,提高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率,由稅務機關代勞,可降低社會保險籌資成本,避免和杜絕拖欠、少繳和逃繳的現象,保證征繳工作的順利進行,還可能發揮出規模經濟的效應。

第二、有利于實現對社會保障基金收支兩條線預算管理,健全基金的監督機制,保證基金的安全性。

用稅收形式籌集資金,可以從根本上將收支分為兩個獨立系統,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財政統一管理,銀行或郵局統一發放,并將社會保障預算與其他預算分開,加強資金運用中的管理,減少濫用和挪用現象,從而有效地避免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發放中的不規范行為,有利于將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活動比較全面地納入規范預算管理,保證基金的安全性,有利于人民的監督。

第三、可以有效解決多家分管,自成體系,機構重疊造成的巨大浪費和管理費用嚴重超支的問題。

目前分管社會保險稅的各部門都成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和隊伍,從而導致社會保障基金的多頭分管,加大了財政負擔。據統計,全國職工養老保險管理費支出由1991年的6.5億元增加到1997年的28.72億元,增長近3倍,年均遞增28.10%。如果將養老、失業、醫療等費用項目合并征收統一的社會保險稅,則可將勞動、醫療、人事等部門的管理機構合并,由此節余下來的資金就可以用于解決社會保障部門經費緊缺的局面,緩解國家的財政壓力。

3.2我國開征社會保險稅應注意的問題

(1)納稅人覆蓋面的確定應考慮城鄉差別和地區差距。

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兩個最重要的原則是普遍性和公平性。就社會保險稅性質而言,征稅的范圍應該傾向于更寬泛的覆蓋面,使所有的勞動者都能得到保障。但由于我國地方經濟發展的嚴重不平衡,導致地區之間企業的經營狀況、生產能力、應變能力的差距,使得同樣的社會保險稅的繳納在富裕地區可以承受,而在貧困地區不一定能夠承受,從而制約了社會保險稅在貧困落后地區的開征。所以社會保險稅在我國將會在一段較長時期內只能面向城鎮征收,或是開征時對城鄉進行區別對待。

(2)計稅依據的確定問題。

根據國際慣例,社會保險稅的征稅對象應為納稅人的工薪收入。從我國的情況來看,一個比較實際的選擇,是以1998年9月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統計項目為稅基。這樣稅基可以擴寬,同時也可以對稅收收入進行實時預測和評價,為征收提供了現成的依據。但是,考慮我國收入分配狀況惡化以及個人所得稅調節力度有限的事實,在課征記入社會統籌基金的社會保險稅時不宜規定計稅工資限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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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企業國際化指一國的保險業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保險業務,形成信息靈敏、規模適當、結構合理的保險企業網絡。同時在對等的條件下,允許外國保險機構進入本國,開放本國的保險市場。

2我國保險企業國際化的現實考慮

筆者認為,中國保險企業國際化的方式是多樣化的,我國保險業國際化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來進行現實考慮。

第一,不一定要在本國市場出現飽和時才向海外擴展。通常大型保險公司只有在本國的業務和市場出現飽和的情況下才會向海外擴展。在本國拓展業務的同時,適當向海外擴張,通過實戰學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等也可以促進本國業務的成熟。

第二,國際化所帶來的風險仍應重視。在全球保險業國際化的過程中出現了兩個明顯的現象:一是過去很多曾是封閉型市場,現在向國外保險業開放,明顯的例子就是歐盟、印度以及中國。但實際上包括法國和德國向海外保險公司開放市場也是在十多年里才開始的;二是許多曾對保險產品費率和條款格式進行嚴格控制的國家,已開始放松管制。現在如果一個企業要進入海外市場,門檻來自于純粹市場經營能力,而不再是法律法規方面的限制。如果人們對新的市場不熟悉,仍然要面臨嚴峻的考驗。

中國保險企業走出去之后,就要面臨所在國的法律約束和監管,必然需要對所在國法律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很好的把握。除此之外,保險企業應重視文化的認同,這是企業國際化過程中最不容易被看到,但又是最容易造成損傷的風險。

可以說,保險國際化后對保險經營的影響主要是經營風險的增加。保險經營風險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承保風險,一類是投資風險。在承保方面,保險國際化使得保險經營國際化和慣例化。另外,國際化使保險市場競爭加劇,那些片面追求份額、不計經營效益的非理性競爭行為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對整個市場,以至于對整個行業造成損害。在國際化條件下,再保險分出業務和轉分保分出業務在更多的國家分散。任何一個國家金融形勢的變化和保險市場的波動都會對再保險業務分出國的保險市場產生影響,都會導致業務分出國保險市場的波動,甚至導致業務分出國保險市場的不穩定,這對保險監管部門也有一定的風險。在投資方面,國際化會增加匯率風險、利率風險和信用風險。在這種體制下,不但本國利率的變化會影響本國保險業的發展,而且關聯國利率的波動也會對本國保險市場產生互動。同時,不同國家的交易方的信用水準也會影響本國保險業的穩定。總之,在保險國際化條件下,保險公司風險將出現多元化、國際化和復雜化,保險市場波動將呈現出連動化的新局面。因此,對于國際化中出現的風險仍應予以重視。

第三,大力發展我國再保險市場。再保險的國際性特征,決定了它必然成為保險國際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加速我國保險國際化的進程,就必須大力發展我國的再保險市場。近年來,隨著直接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國再保險市場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目前,我國再保險市場初步形成了國有控股(集團)公司、股份制公司和外資公司多種形式并存、專兼業經營相結合、公平競爭、多元化發展的市場格局。截至2008年年底,我國專業再保險公司共9家,其中,中資專業再保險公司3家(1家集團公司、2家股份公司)、外資分公司6家。隨著再保險供給主體的增加,以及各主體資產總額的上升,我國再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進一步提高。

3完善我國再保險市場的途徑

3.1優化市場主體結構,擴大國內再保險供給能力

其一,做大做強中再集團的同時,加強市場行為監管,反對其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通過改造中再集團,使其成為符合現代經濟要求的市場主體不失為一條捷徑。但是在改造中再集團的時候,必須將其推向市場,讓其感受到市場的壓力,促使其自身的變革,實現在自由競爭環境下的鳳凰涅槃。

其二,建立共保集團,鼓勵各直接保險公司建立互惠共保體系。巨災風險損失的巨額性和競爭的激烈性,都促使國內保險公司選擇了聯合以應對大型的單個保險項目。國內已形成了共保機制,實行首席共保人制度,這樣的合作無疑增強了國內保險公司整體的承保能力,緩解了國內保險公司之間的惡性競爭,但是對于常規保險業務,國內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較少。對保險公司來說,即使承保的是非巨災風險等,也會由于某一風險的發生,導致賠付額瞬間大幅上升,導致公司經營的不穩定。所以,各保險公司應繼續考慮針對一些特殊風險,建立行業互助保險組織或組建某風險同保集團,這樣既可形成國內各公司間的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共同發展的良性循環,促進我國再保險市場盡快走向成熟,也可防止出現市場開放造成的保費嚴重外流現象。

其三,鼓勵、促進中外資再保險公司合作。國際再保險業開展得較早,早期的經驗積累和數據較完善,我國專業再保險公司可以引進短期外資戰略投資者,或中資再保險公司與外資公司建立短期戰略合作關系等方式獲得國外先進承保與風險管理技術和信息系統管理經驗,提高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

3.2鼓勵再保險中介機構的發展

由于再保險行業對從業人員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較一般保險行業從業人員的要求更高,因此國際上大部分再保險人的業務都是通過再保險經紀人等中介機構辦理的。而目前我國再保險經紀人寥寥無幾,再保險中介機構的緩慢發展,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再保險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而以再保險經紀人為代表的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高要求性則是再保險中介機構發展緩慢的主要因素。因此,提高再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政府應以多種渠道和方式加強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專項培養,加緊培養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質、高水平尤其是國際型、開放型、復合型的再保險管理人才和業務專業人才。

此外,應進一步建立完善再保險監管制度。我國應建立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相結合,并以間接監管制度為主體,符合國際慣例并體現自身特色的再保險監管體系。具體來說,我國應建立包括市場準入機制、市場日常監管和市場退出機制在內的再保險全過程監管框架。

4加強我國保險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對于跨境保險機構,母國監管當局和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進行合理的監管分工和合作。通常,母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資本充足性、最終清償能力等實施監管,東道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所在地分支機構的資產質量、內部管理和流動性等實施監管。同時,兩國監管當局要就監管的目標、原則、標準、內容、方法以及實際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協商和定期交流。因此,在逐漸開放我國保險市場的同時,應盡快對在我國境內設有保險機構或我國在對方國家設有保險機構的監管當局建立穩定的監管協作機制。具體來說應參照東道國與母國監管責任劃分的國際慣例,加強監管信息交流,協調實施對跨國保險機構的有效監管,在保險業全球一體化進程中,確保任何國家、任何形式的保險公司都不能逃避監督。

另外,要積極參與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各項活動,加大對國外先進經驗和成功做法的引進,從而提高我國的保險監管水平。作為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會員和新興市場國家的保險監管當局,中國保監會要切實利用好這個國際保險監管交流與合作的場所,積極參與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各項活動,認真學習世界各國同行們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同時,有針對性地研究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近年來制定的對各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保險監管原則和建議,及時引進國外先進經驗和成功做法,結合中國具體國情,研究出一套既符合中國保險業實際,又能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管機制,提高我國的保險監管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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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道許.中國保險業發展若干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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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保險發展趨勢及變革

(一)國際保險組織形式及變化

1.股份制保險組織形式。在世界50強保險公司排名榜中,大部分為股份制保險公司,而且跨國經營的保險公司也大多為股份制形式。從發展趨勢看,股份制形式的保險公司還會有進一步的發展。

2.合作保險組織形式。它是由需要保險的個人或單位共同出資組織起來的保險實體。合作保險組織通常也采取公司形式,它以相互保險公司的形式活躍在保險市場上。

3.個人承保經營保險組織形式。個人承保經營方式主要為英國倫敦勞合社保險市場所采用,個人承保有300多年的歷史。根據勞合社法規,繳納規定的保證金,并以其全部資產作為履行責任的擔保,個人成員組合成辛迪加,接納專項業務。不過,勞合社市場近年來也引入了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并引導個人承保商組成有限公司。

(二)國際保險業務范圍及發展

1.主要財產保險。科技發展推動了運輸業的發展,汽車運輸保險、鐵路運輸保險和飛機運輸保險相繼產生并發展,進而成為財產保險中的主要險種,同時各險種的責任范圍也得到完善。

2.保險種類延伸。社會進步和法律制度的健全,責任保險不斷充實于保險領域:有的成為附加險,以法定形式承保;有的成為獨立險種并加以細化,如公眾責任險分為場所責任險、電梯責任險、個人責任險等。

3.保險責任范圍。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保險責任范圍也不斷擴展。如飛機的飛行速度加快,載客量增加,相應的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要求也就增加,保險的責任范圍擴大,形成了飛機機身險、第三者責任險、旅客和貨物責任險、機場責任險及戰爭險等保險體系。

4.無形資產保險。新科技的發展推動了新工業、新工藝的產生。如電力革命帶來了電動機和發電機的廣泛運用,于是財產保險就增添了保險機器安裝和損壞風險的安裝工程一切險和機器損壞險,進而擴展到無形資產的保險,如利潤損失險或營業中斷險的產生。

5.信用保險產生。隨著國際資本的流動、資本輸出規模的擴大和跨國公司的發展,投資者可能遭遇外匯風險和信用風險,尤其是國際付款方式的多樣化,出口信用保險應運而生。

6.人身保險變化。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類壽命的延長,人身保障內容已從生命保障進入到了生活質量和醫療護理方面的保險,保障程度也體現出時代的特征——高額保險。

7.科技保險發展。隨著高新技術的發明和運用,集裝箱運輸的推廣,核電站的建設,航天衛星的發射及計算機網絡的形成,又為保險展示了新的發展前景——集裝箱運輸保險、衛星發射保險和計算機犯罪保險相繼出臺。

(三)保險業務操作技術及運用

1.選擇一攬子綜合保險。為適應現代生活快節奏,既要實行簡便易行的投保方式,又能滿足投保人多種多樣保障需求,保險公司提供了“一攬子綜合保險”,讓投保人簽一份保單便能獲多重保障。

2.增加保險技術選擇度。即基本險的責任范圍相對限制在主要風險上,然后通過各種附加險的配置或特約條款的選擇,使投保人可獲得針對其投保對象特定的和合適的保障。例如,商業企業在投保了企業財產保險外還可特約附加商業盜竊保險。

3.提高核保技術精確度。現代保險種類繁多,發展快,綜合性強,保險核保人員需掌握多險種知識,以適應因科技進步引發的各類保險險種核保需要,如要適應火險、責任險、勞工補償險等險種內含危險因素的變化,以及承擔責任范圍的調整。所以,對核保業務操作技術要求更細致,以便核保人員技術素質要求更高,不斷提高核保精確程度。

4.科技領先與加強風險管理。當代保險領域的風險管理和損失控制日益顯示出其先進技術的內涵。各國保險公司都能運用先進的電子計算機數據系統和電腦網絡實施業務安排和管理的科學化;在損失控制中,都注重確立“防重于賠”的經營方針,并運用先進的防范技術。

(四)國際保險資金運用及效益

保險基金已成為各國資本市場的重要資金來源。發達國家的保險基金不僅投向不動產,用于購買有價證券和發放貸款,還采用銀行和信托存款的形式投資。有些國家為了更好地實施資金運用原則,還創設了保險資金安全運用保障服務系統。跨國投資一般能帶來更大的收益,但同時也面臨著新的金融風險。各國保險人都對全球的金融風險極為重視,對投資取向采取更為靈活的選擇手段,投資結構也更為合理。

二、國際保險關系的發展和變革

國際保險關系是國與國之間發生的保險關系,這種關系形成的主要載體是保險資源要素在國與國之間的流動和保險經營在國與國之間的活動。

(一)世界經濟一體化與國際保險關系發展

1.國際保險關系范圍擴展。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必然會帶動保險要素在國際間的不斷流動,許多國家和地區會不斷參與進來,形成新的國際保險關系,擴展了國際保險關系的范圍。

2.國際保險關系規模擴大。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所帶動的保險要素在國際間的流動,使參與國家或地區不斷形成新的國際保險關系,促進了國際保險關系的量的增加。

3.國際保險關系層次提高。世界經濟一體化推動了兩國或多國間的雙邊和多邊國際保險關系,使國際保險關系層次不斷提高。

4.國際保險關系競爭加劇。世界經濟一體化在帶動保險要素在國際間流動的同時,也加劇了國際保險市場的競

5.國際保險關系發展良好。世界性對外開放潮流的形成促進了保險要素在國際間的合理流動,推動了國際保險關系的發展,使國際保險關系有了進一步發展的空間和良好的發展態勢。

(二)高新科技的進步與國際保險關系發展

1.高新科技進步——網絡保險發展——國際保險關系新的發展。互聯網打破了時空的界限,無限增加了企業與潛在客戶的接觸機會,提高了交易的速度和規模,降低了咨詢和交易的成本,簡化了交易的環節,使快速、便捷的個性化服務和自助式服務成為可能。網絡保險這種新的銷售模式正促成傳統的保險銷售方式出現一種革命性的變化,網絡這一時空的無限性特點將推動著國際保險關系的迅猛發展。

2.高新科技進步——風險國際化——國際保險關系新發展。高新科技的應用所產生的新的系統風險,如核擴散造成的大氣污染等生態環境破壞風險、高新技術在經濟領域的應用所產生的系統風險等,它們通常是超越一國或數國形成區域性的世界性風險,這種風險需多家或多國保險公司聯合承保,從而促進了國際保險關系新發展。

3.高新科技進步——系統風險防范技術——國際保險關系新發展。高新科技提供的先進技術條件使得各種系統風險通過由多國保險公司協作聯合承保而形成復雜的國際保險形式,從而形成新的、高層次的國際保險關系,推動了國際保險關系的進一步發展和層次的提高。

三、國際保險市場發展結構及模式選擇

(一)國際保險市場的一體化和多元化特征

一方面,國際保險市場具有一體化發展趨勢的特征。區域性是目前國際保險市場的主要形式,而國際保險市場的一體化則是其總體的發展趨勢。從世界經濟的發展來看,已經出現并存在著許多的區域性經濟合作發展組織,而這些區域性的經濟合作組織內部所形成的保險市場,就構成區域性的國際保險市場,其中尤以歐盟保險市場為代表。其實,各區域保險市場內部保險自由化和一體化的發展及其進程,以及各區域之間保險自由化、一體化的發展和互動,都會構成國際保險市場上的各種活動,從而使相對獨立,但又相互影響、相互依存和相互協作的保險市場上的保險活動自由化和一體化,進而實現其協調性、規范性和公平競爭性,它需要通過一定形式的組織管理者和進行協調的法律依據和機制建立和完善國際保險市場,國際保險市場的一體化是其發展的內在客觀要求。

另一方面,國際保險市場又具有多元化發展趨勢的特征。國際保險市場是基于各國保險活動的國際化、自由化發展而逐漸形成的跨國界保險活動的場所或領域。由于各國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其它國家保險經營與保險服務主體的進入,使各國國內的保險市場本身與國際保險市場發生了不同程度的融合。而整個國際保險市場在融合中又會體現出地區性的差異,這種差異直接導致了國際保險市場在保險供給與需求,以及在法律體系、監管等方面的多元化發展趨勢。

(二)國際保險市場的結構和內容

國際保險市場由市場的主體、客體和價格三部分組成。市場主體是指國際保險市場上交易活動的參與者,包括國際保險市場上的供給方、需求方和中介方;市場客體是指保險市場上供求雙方具體交易的對象,由于保險是為了在風險損失發生時給予補償或給付的經濟活動,因此在保險市場上交易的客體是保險經濟保障;市場價格是由國際保險市場上的供求雙方所決定的。但是,影響國際保險市場上價格水平的因素還有很多。當然,國際保險市場上供給的力量通常對于價格水平的影響要更明顯一些。

國際保險市場的管理者主要是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雖然國際保險市場是跨國界的,但參與國際保險交易的雙方或中介人都分屬于不同的國家,要接受所在國政府以及相關法律的監管和約束。況且作為國際性的保險業務交換不僅要獲得準許,而且還受制于保險本身內在運行規律的要求。其實,在國際經濟貿易的交往中已經形成了不少國際法規、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并得到了國際保險界.的認同,為維持國際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當然,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保險人協會、同業公會、經紀人協會等在加強市場管理方面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保證了各經營主體在國際保險交易中的規范化運作。

在國際保險市場上,一些國際性保險組織在加強保險專業技術的研究和指導,組織成員國定期交流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推動國際保險市場技術水平的提高和交易行為的規范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如國際海上保險聯盟組織主要研究海上保險的各種技術問題,以提高海上保險業務技術水平;國際信用和投資保險聯盟是從事信用和投資保險業務研究的行業性國際組織,它們專門擬訂為各國共同接受的信用保險經營原則和保險條款,并協調各國信用保險的費率和條款。

國際保險市場包括原保險市場、再保險市場和自保市場。原保險市場是指經營直接業務的保險公司所形成的保險市場,國際原保險市場還包括這些原保險公司在國外開辦的從事直接業務的海外分支公司。其實,在國際保險市場上,還有不少原保險公司從事相互的再保險業務,所以,原保險市場和再保險市場事實上并非是完全分離的。再保險市場是由各種專業再保險公司、兼營再保險公司和再保險集團公司等組成。自保市場主要是指一些自營保險公司。這是按承保方式的分類。如果按業務性質劃分,國際保險市場包括壽險市場和非壽險市場。按照承保方式還可以將壽險業務分成個人壽險(1ndividual)和團體壽險(Group)。各種非壽險產品的交易都是在非壽險市場中進行的,具體包括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責任保險、財產保險、信用和保證保險等。

(三)國際保險市場變化的模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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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資本流動對我國經濟的促進作用

引起國際資本流動的最主要因素是國際投資活動。國際投資可以區分為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兩種形式。對外直接投資是指一國通過資本的國際轉移,將其某種特定商品的生產過程由本國轉移到世界的其他國家;對外間接投資是指一國借助于國際資本市場,通過資本的貸放行為來謀求資本保值與增值的一種盈利性金融活動。由于直接投資具有促使實際資源轉移的效應,其對東道國經濟的促進作用遠遠超過間接投資,因此,本文所指的國際資本流動僅指直接投資而言。

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外國來華直接投資也大幅增長,為我國經濟長期增長所需的資本積累做出了一定貢獻,在中國經濟增長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1.推動我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由于存在投資乘數效應,外國來華直接投資的增長必將帶來我國經濟總量的倍數增長。改革開放之初的1978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僅有3624億元,在此后20多年的時間里,我國經濟總量快速膨脹。2002年實現8%的增長速度,國內生產總值超過10萬億元,實現了歷史性跨越,這個成績是在全球經濟普遍不景氣的大背景下取得的,大大提升了我國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在這個過程中,外國直接投資發揮了重要作用。據統計,在我國的跨國公司分支機構目前已占國內產業增加值總量的23%;在稅收方面,外資公司占總量的18%;另外,外資公司的產品出口量已占到我國總出口額的48%。可見,外國直接投資已成為影響我國經濟的重要力量。

2.促進就業水平提高。作為對外直接投資的主體,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內迅速成長,在國際化生產、銷售、出口、就業等諸多方面都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全球跨國公司母公司約有6.5萬家,共擁有約85萬家國外分支機構。2001年,跨國公司外國分支機構的雇員約5400萬人,而1990年只有2400萬人。就我國而言,目前勞動力供給保持持續上升勢頭,2002年勞動力供給增量約為1050萬人,產生了較大的就業壓力。而從勞動力需求方面來說,其與經濟增長之間保持著正相關關系。據測算,雖然由于資本密集及技術密集型企業的增加,經濟增長對就業的拉動作用有所減弱,但仍保持著0.15的彈性系數。因此,外國直接投資在促進我國經濟增長的同時,也明顯地改善了我國的就業狀況。

更重要的是,目前外國對華直接投資主要是以新建項目投資為主,在2001年的468億美元投資中,屬于新項目投資的有445億美元。相對于并購投資而言,新項目投資更有利于提高我國的就業水平。

3.提高了出口競爭力。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的出口量顯著增長,從1985年的260億美元上升到2001年的2662億美元,其中跨國公司出口已占中國出口總額的48%。中國在世界出口市場的份額從1985年至2000年,提升予4.5個百分點。

除出口總額迅速增長外,中國在出口結構方面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出口競爭力在高、中技術產品方面提高的速度尤其可觀。初級產品和資源密集型制成品的出口占中國出口總量的比例從1985年的49%下降到2000年的12%。而高技術產品的出口比例從1985年的3甲。提高到2000年的22%。2000年中國出口的10種主要產品都是當今世界貿易中舉足輕重的產品。在這個變化過程中,外資企業發揮了關鍵作用。在高技術產品出口中,外資企業所占的比例從1996年的59%上升到2000年的81%,顯著地帶動了中國的出口增長。

4.拉動了民間投資。當前,全球經濟呈現出專業化分工越來越細的特點,在華的外國直接投資也不例外。跨國公司在積極尋求自身在中國經濟中合理定位的同時,也帶動了國內相關配套產業的迅猛發展,使民間投資呈現出少有的活躍局面。據統計,近幾年國內民間投資的增長幅度一直保持在18%左右,對固定資產的貢獻率明顯提高,成為中國經濟高速增長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國際資本流動對我國保險業的影響

1.擴大了保險業發展的基礎。保險是商品經濟的產物,一國經濟狀況決定著一國保險業發展的水平。一般來說,市場經濟規模越大,保險的需求就越大。國際資本流動促進了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從而為中國保險業提供了難得的市場契機和廣闊的發展空間。

一國保險業發展水平大致可以用保費收入、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3個指標來衡量。自1980年以來的20年中,在我國經濟持續增長的帶動下,保費收入也保持超常的增長速度,從1980年的4.6億元人民幣到2000年的1595.9億元人民幣,2002年更是達到3053.1億元人民幣,保險深度在2002年已達到3%,保險密度達到236元。按照國際資本對我國經濟的貢獻度,其對我國保險的貢獻度達到20%左右。

目前,外國資本對我國的直接投資主要是以新建項目投資為主,直接推動了我國工程險及財產險業務的發展;我國產品由于國際資本的參與,提高了出口競爭力,使出口大幅增長,帶動了運輸險業務的增長;另外,由于就業狀況的改善,使人們的收入水平得以提高,為個人繳費型業務的增長提供了契機。可以預計,隨著國際資本越來越多地進人中國,我國保險行業也必將會迎來一個超常發展的時期。

2.促使保險業經營方式的轉變。自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經過20多年的發展,中國保險業正在發生巨變。然而,與國外保險公司相比,國內保險業還有很大的差距,在經營上還是保持以價格為主要競爭手段的粗放式經營方式,在一個不成熟的市場環境下,價格戰在爭取業務方面確實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正如我們所看到的,近幾年,外資的大量進入給我國保險界帶來了一股清新之風。經過國外成熟保險市場的洗禮,外資企業在選擇保險公司時不僅僅注重價格因素,而更多的是保險公司的信譽度、產品適應性、服務水平、國際分保渠道等,從而促使我國保險業在經營方式上發生了悄然變化:從過去坐等上門的官商作風到強化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適合不同層次客戶需求的新險種越來越豐富;各種形式的服務活動遍及城鄉各個角落;注重償付能力已成為各家保險公司的共識;誠信得到了空前重視。

如果說保險以外的外國資本間接地推動了我國保險業經營方式的轉變,那么外國保險資本則是直接推動了國內保險業經營方式的轉變。作為第一家獲準在華經營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友邦保險公司,通過競爭給國內保險業注入了很多新的內容。自友邦之后,以平安保險公司為首,到2001年,國內所有的壽險公司都實行了營銷制;在險種創新上,國外保險公司很快就將醫療保險、分紅保險、萬能壽險、變額保險以及各種各樣的附加險引進到國內的壽險行業;核保核賠、精算制度、風險評估、巨災超賠、內控機制等新的經營管理模式日益被中資保險公司所接受消化;營銷機制、運作體制、效益觀念、管理模式在中資保險公司內部也在逐漸發生著變革。

3.形成的挑戰。跨國公司具有較強的保險意識,且規模較大,是保險業重要的業務增長點。從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看,跨國企業一般習慣于使用保險經紀人為其提供風險管理服務。從前面的分析也可以看到其選擇保險公司并不僅僅注重價格因素,這就對我國保險業現行經營模式提出了挑戰。如何適應這種變化,提高承保技術和服務水平,將成為中資保險公司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所面臨的一個難題。

國際資本進入中國促進了中國經濟增長,提高了人們的收入水平,收入水平的提高也改變了人們的保險選擇預期。一項調查表明,月收入400—800元人民幣的,56%選擇中資保險公司;月收入801—1500元的,53%選擇中資保險公司;而月收入超過3000元的,只有40%左右選擇中資保險公司。在不同的就業模式上,外企人員選擇外資保險服務的占52.9%,遠超過平均水平。這是國際資本帶給中國年輕保險業的又一挑戰。

三、面對機遇和挑戰,國內保險界應抓緊時機調整戰略,謀求發展

1.利用全面開放前的一段緩沖期,練好內功。根據中國入世在保險業方面的對外承諾,入世后三年內,將取消地域限制。因此,對于中國大多數城市來說,這是一個難得的緩沖期。中資保險公司要善于利用這一時期,向已經形成內外資競爭的城市學習先進的經營理念、管理技術、營銷手段及服務舉措,夯實基礎,贏得更多顧客的忠誠度,形成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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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激烈的競爭的國際貿易市場上,如何按照符合國際規則的運作方式,支持和促進出口的發展,為企業提供一個安全的出口和融資的環境,是政府和廣大出口企業都關心的重要議題。作為提供風險保障的出口信用保險,其作用越來越被人們所認同。

一、出口信用保險的國際運作模式

由于各國(地區)的政治、經濟、法律制度以及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歷史沿革上的差異,世界各國的出口信用保險的運作模式也就各不相同。按照傳統的做法,根據承保政策性業務的主體性質不同,出口信用保險可劃分為以下5種模式:

1.政府直接辦理模式。它的特點是政府在其機構中設置一個特別部門,專門辦理出口信用保險。該模式以英國和日本為代表。

2.政府成立全資公司辦理模式。它的特點是依照國家法律和政府命令由財政出資組建全資國有公司,專門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政府只負責經營政策和方針及資金上的支持,并不具體經營。加拿大、印度、香港和韓國是這種模式的典型。

3.政府控股辦理模式。它的特點是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機構是一家股份公司,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占有該公司超半數以上的股權,政府作為該公司最大的股東控制經營。法國、荷蘭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均采用這種模式。

4.政府委托私人機構辦理模式。它的特點是政府制定政策,私人機構辦理,國家承擔最終風險。德國、阿根廷采用該模式。

5.進出口銀行辦理模式。它的特點是出口信貸與出口信用保險同時提供。牙買加、墨西哥和中國臺北采用此模式。

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發展存在的突出問題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自成立以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發展較快,承保金額從2002年的27.5億美元發展到2005年的212億美元。但在迅速發展的同時,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

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開展雖已有10多年歷史,但迄今還沒有專門的出口信用保險方面的法律規范,在《對外貿易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中也沒有明確。對出口保險政策、保險費率基準、國家風險及限額控制,以及出口信用保險的具體投保事項,如承保范圍、保費率、損失界定等方面,國家還沒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全面、統一規定。由于缺乏法律保障,造成出口信用保險的經營和管理體制不穩定,參與部門和機構的性質、職責及相互關系很不明確;保險賠付不規范,影響企業的投保積極性,不利于出口信用保險的開展。

2.投保申請周期過長,投保費率過高

目前,出口企業從申請出口信用保險到最后投保,中間最少需要十幾天。這對于短期出口業務來說顯然周期過長。對于中長期的項目來說,申請投保的時間更長,另據資料顯示,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平均保費率近1%,對東歐、南美、非洲等急需投保的國家和地區,平均保費率高達2%。偏高的保險費率對我國許多處于虧損或保本經營狀況的外貿企業及許多中小企業來說,無疑增加了成本,削弱了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3.出口信用保險額度分配不均,使很多項目得不到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

我國65%的出口信用保險額度是對西方等發達國家,這些國家經濟發達,保險額度有較大剩余。而對我國周邊及東南亞國家保險額度有限,這些國家經濟不夠穩定,外匯短缺,在外貿項目中難免出現不付款或拖延付款的情況,收匯風險更大。

三、促進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發展的對策思考

在借鑒國際出口信用保險發展模式的基礎上,針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的具體問題,本人提出了以下幾點建議:

1.建立和健全有關出口信用保險的法規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無論采用何種模式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他們都有一個共同點,即出口信用保險都是在法規基礎和框架上建立起來的。我國應借鑒英國、日本、韓國的經驗,制定《國際貿易保險法》,規定出口信用保險的宗旨、經營原則、管理方式、各參與機構的權利和義務等等,以約束和規范參與機構的行為,明確各自的職責,保證業務操作的規范化,確保出口信用保險的發展有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2.降低保險費率

保險費偏高是出口信用保險不被大多數企業所認可的一個重要原因。偏高的保險費率對我國許多處于虧損或保本經營狀況的外貿企業及許多中小企業來說,無疑增加了它們的出口成本,削弱了其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因此,保險費率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的下調,達到企業可以接受的水平。

3.合理分配保險配額,推動出口貿易范圍的擴大

鑒于目前我國出口企業與風險較高的新興市場外貿合作越來越多,出口信用保險配額應重新調整,以推動我國出口貿易范圍的擴大。保險企業應改變傳統的以風險大小為標準分配保險配額的做法,積極配合國家的對外貿易政策,在保持盈虧平衡的前提下,將保險配額向新興市場傾斜,大力支持出口企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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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經濟全球化帶來了巨大的競爭壓力。在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推動下,金融領域本已淡漠的業務界限變得更加含糊不清,各國金融機構通過兼并、建立控股公司、附屬公司、組建金融集團、合資等形式經營本領域外的產品已非常普遍。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商業銀行運用其龐大的經營網絡優勢,大舉進攻保險領域尤其是壽險領域,搶奪市場份額。

第二,人口老齡化不僅孕育了巨大的潛在保險市場,而且對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科技進步帶來了金融商品的不斷創新。90年代以來,以電子通訊技術、計算機和因特網技術為代表的高新科技的迅猛發展,不僅降低了交易成本,節省了時間,而且擴大了綜合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的潛在可能性,使金融機構將傳統的本行業金融服務與其他的金融服務結合起來,提供一攬子服務成為可能,為金融產品創新創造了條件。

第四,自然環境的惡化和巨災風險顯著增加。由于人類活動的過度擴張,對自然資源的掠奪性開發,使人類的生存環境不斷惡化。各種自然災害發生的頻率和嚴重程度不斷上升,水土流失、氣候變暖、地震、洪水、風暴等問題越來越嚴重。

以上述變動為背景,國際保險業加速了結構性調整。

(一)保險業和其他金融服務業的融合進一步加速

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業日益加劇的競爭壓力下,保險業一方面通過行業內的兼并收購,擴大生產和經營規模,有效降低和控制生產經營成本,使企業集中優勢。另一方面通過和其他金融服務業如銀行、資產管理業、證券業的融合,增強競爭實力,對消費者提供包括建立附屬公司,收購和兼并,進行合資經營,組建金融集團,組建持股公司,簽訂聯營協議等在內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隨著保險業和其他金融服務業的融合,保險業的服務范圍得到極大的拓展。目前大型保險集團都在朝著“金融超市”方向發展,它們既經營壽險業務,又經營非壽險業務,還可經營再保險業務,同時還能提供資產管理、信用卡、證券承銷、證券經紀等服務。可以說除了存款業務和支付方式的管理外,壽險公司已經涉獵了所有的銀行業務。

值得一提的是,在保險業和其他金融服務業的融合中,政府對分業經營管制的放松是重要的政策因素。出于維護公共利益、保護消費者,保證充分競爭和確保金融系統的穩定等考慮,傳統金融監管的基本框架是實行銀行、證券和保險業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然而自70年代開始,上述嚴格分業的金融監管模式出現了松動。近年來隨著事實上各種形式兼業經營的不斷發展,政策層面分業監管的原則正在瓦解,一些國家的政府已經著手調整監管框架。如日本金融業嚴格分業的原則在新的金融法案中被修改。美國則已經通過新法案明確允許銀行、保險和證券業在彼此的市場上進行競爭。可以肯定,在新的監管框架下,保險業和其他金融服務業融合的步伐將進一步加快。

(二)保險產品不斷創新,險種結構調整加快

由于金融市場上的金融創新發展迅速,貨幣市場共同基金等新的金融工具以其靈活性和預期高收益吸引了廣大的個人投資者。與新的金融產品相比,缺乏彈性的傳統壽險產品大為遜色。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增強與其他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降低壽險經營的利率風險,壽險公司紛紛著手開發新險種,創造新的保險商品。這類壽險產品創新具有如下特點:一是增加了壽險產品的彈性。改變了傳統壽險的期限特點,使結束壽險合約更為容易;改變了傳統保費支付的固定、定期的特點,使保費支付更具靈活性。二是新產品突出儲蓄性和盈利性,對壽險投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產品凸現壽險的儲蓄性,強調壽險保單的儲蓄(金融)因素,使壽險保單更具投資價值。新產品通過更加有效的投資,使壽險保單更具盈利性。三是保險和儲蓄的分離。傳統壽險產品中的儲蓄因素被認為是繳納衡平保費的副產品,儲蓄和保險在一個保險契約中是不可分開的。而新產品中的儲蓄因素通常被認為是保單更獨立的一部分,儲蓄收益直接和保費與投資收益相關,投資收益率越高,保費“儲蓄利率”越高。

由于非壽險產品期限較短,不像壽險產品具有儲蓄性,創新受到了客觀限制。非壽險公司之間的競爭主要體現在產品價格和服務品質上,而不是體現在產品差別上。但是隨著巨災風險的增加和隨著科技進步伴隨而來的新風險的出現,仍然有一些新的保險產品面世,如世界杯足球賽保險、瘋牛病死亡保險、互聯網保險等。

(三)保險組織形式的調整

目前國外保險公司的組織結構調整突出表現在相互保險公司的股份化方面。保險公司股份化的一個重要動因是借此獲得權益資本與其他的融資渠道,如可轉換公司債、認股權證、優先股等。隨著金融服務業的加速整合,保險公司資本成長和資本投資的需求日益增長。保險公司權益資本增長的主要來源是保留盈余,在保留盈余不夠時,必須從資本市場融入資本,相互公司可以通過舉債取得資金,但要獲得權益資本受到很大的限制。而股份公司擁有所有公開市場的融資選擇,相互公司股份化后到資本市場融資就便利了許多。保險公司非相互化的另一個重要動因是股份公司結構的彈性優勢。通過采用控股公司的結構,保險公司可以繞過保險管理當局對保險公司經營非保險業務的限制;可以在不降低法定盈余的情況下,進行行業內購并。

(四)保險經營和管理方式的調整

由于高新技術在保險業中的應用,大大提高了保險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經營管理效率;同時,對保險市場的結構和傳統的保險經營管理方式造成強烈的沖擊。在保險營銷方面,隨著家庭電腦的普及以及消費者對保險服務效率的重視,電話直銷、網絡銷售等新型營銷方式發展迅速。美國獨立保險人協會在“21世紀的保險動向與預測”調查報告中提及,新技術特別是互聯網將把保險業的經營引向新的具有革命性的發展進程,今后10年內保險企業經營的企業保險31%和個人保險37%的保單銷售將通過互聯網進行。

保險營銷方面另一個變化就是銀行銷售保險的大量增加。在保險業新的分銷方式中,銀行保險即通過銀行銷售保單的方式在歐美保險業發達國家中非常成功。在法國、西班牙、瑞典等國通過銀行銷售保險實現的保費占壽險市場業務總量的60%,占非壽險市場業務總量的5-10%。保險公司通過和銀行合作利用銀行強大的分銷網絡銷售一般的保險產品,還可以將保險和銀行貸款捆綁銷售,將保險和信用卡業務捆綁銷售,從而達到一舉多得的效果。

在保險公司管理方面,高新技術的進步也帶來了很大的變化。計算機網絡為保險公司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經營和協作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條件。1994年,倫敦保險市場開始應用電子分保系統(ESP),大大提高了保險交易的運轉速度。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率先建立的電腦增值服務網(PINET),促進了全球再保險交易的自動化。在內部管理方面,保險公司一般都實現了內部管理的計算機化和內部聯系的網絡化。從公司內部各個部門文檔和數據的處理到各個部門之間信息的傳遞,從企業決策到承保、理賠等各個環節,從保險營銷到資金運用中的自動化處理,都離不開計算機系統的應用。可以說,計算機和計算機網絡已經覆蓋了保險公司內部管理的方方面面。

國際保險業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還表現在由于巨災風險增加而帶來的風險管理方式的創新。80年代以來,世界上損失額超過500萬美元的重大災害頻頻發生,對經營財產保險的保險公司造成巨大的損失,巨災風險越來越成為保險業關注的重要問題。在巨災風險不斷增加的情況下,保險公司除了繼續采用增加資本金、增加準備金提取和增加再保險比例等一般的分散風險手段外,還采用了包括風險證券化、巨災期貨等在內的新型風險管理方式。

二、對發展我國保險業的幾點思考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保險業尚處于發展初期,上述結構性調整在我國保險業發展中有的剛剛出現,有的還未見端倪。但是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日益臨近,我國保險市場開放的步伐將不斷加大,國際保險業的上述調整必將對我國保險業發展構成沖擊,所以,當務之急是加快我國保險業的發展,迎接挑戰。

(一)放松管制,強化國內市場競爭

從國際保險監管的發展趨勢來看,放松管制已成為主流。放松管制首先表現在保險市場準入條件的放寬;其次表現在保險市場主體經營范圍的放寬,上文談到的保險業和其他金融服務業的融合就反映了這種監管的變化;再次表現在國際保險監管的核心已從全面監管轉為償付能力的監管,多數國家都在逐漸實現保險費率的自由化。這種國際性的放松管制意味著全球保險市場將更加開放,保險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將進一步加快。

放松管制的指導思想是鼓勵和推進競爭。從我國情況來看,由于過去對保險領域管制過嚴,造成保險企業數量過少,經營領域過于狹窄,經營手段欠缺,企業管理水平低下和效率過低。長此以往,我國保險業勢必難以面對對外開放的挑戰。為了提高我國保險業的競爭力,政府有必要放松對市場準入、經營范圍和保險商品的管制,鼓勵保險商品的創新,在保證市場秩序前提下。積極鼓勵和推動保險企業的競爭。

(二)提高保險監管水平,在監管方式方法上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

由于我國保險業發展較晚,1995年頒布的《保險法》尚有待完善,相關配套法規尚未完全制定,保監會成立不久,監管經驗不足,保險行業自律正在建立等原因,目前保險監管還處于較低水平。保險監管的主要內容是條款和費率的監管,國際上流行的償付能力監管在我國還基本上是空白。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已指日可待,兼營壽險、非壽險和其他金融服務業的跨國保險公司的進入將進一步增加我國保險監管的難度。所以,當前應該盡快加強和完善我國的保險監管體制。首先要建立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保險監管機制,建立一套償付能力的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管;其次要加強對境內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嚴格審批,并通過國際聯合,對其償付能力進行有效的監管。

(三)加快投資業務的發展,努力提高保險投資效率。

受傳統保險思想的影響,我國保險理論和實踐界長期片面注重保險的保障功能,忽視保險的金融功能,造成保險業長期靠保險業務“一條腿”走路,保險投資發展相當落后。具體表現在保險投資規模小,保險資金運用率低;保險投資結構不合理,保險投資方式受限制;保險投資管理欠科學,投資效率不高;保險投資監管限制太多,缺乏靈活性等幾個方面。我國保險投資目前這種發展狀況非常不適應于國際保險業的發展趨勢。隨著保險業務競爭的加劇,保險邊際利潤已微乎其微,保險投資將成為保險業利潤的主要來源。保險投資又是保險產品創新的基礎。如果沒有投資,開發變額壽險、萬能壽險等新產品根本不可能進行。面對來自投資經驗豐富的跨國保險集團的競爭壓力,必須加快我國保險投資的發展。為此,首先應該盡量拓寬保險投資渠道。在保險公司內控機制基本完善的情況下,逐步放開保險投資方式準入的限制,讓保險公司參與金融市場上所有投資工具。其次在投資監管方面,采取比較靈活富有彈性的監管機制,一方面為防止保險公司投資過分集中對不同投資方式和單項投資進行比例限制;另一方面對比例限制保留一定的彈性,可以規定一定的自由投資比例,這樣以便于資本充足的保險公司進行更加適合自己的投資組合。再次,保險公司應該加強投資管理,對保險投資進行國際上流行的資產負債管理。

(四)鼓勵兼并重組,支持經營機制完善、經營和管理技術先進的大保險公司、保險集團成長

一個國家的保險實力、在國際保險市場的競爭能力主要體現在大型保險公司和保險集團的實力上。實力雄厚的保險公司也是抗衡國外跨國保險公司的主要力量。為了培育中國的保險業,有必要通過政策引導,鼓勵保險企業依據市場機制進行兼并重組和完善機制。

篇10

一、中國保險產業競爭力的現狀與不足

近年來,我國保險業得到快速發展,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與作用有所提高,但與國際對比有比較大差距。

(一)保險業務持續快速增長,但發展的總體水平低下。自19肋年恢復國內保險業以來,全國保費收入年均增長33.8%,大大高于同期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8.3%的速度。2001年,全國保費收入2109.4億元,同比增長32.2%,其中,財產險保費收入685.4億元,同比增長14.6%,人身險保費收入1424億元,同比增長42.8%.截至2001年底,保險公司總資產4591億元,比上年增長36.1%.然而,與國際對比,目前我國保險產業發展的總體水平十分低下。從保險深度看,2000年,世界保費收入占GDP的比重平均為7.84%,其中,南非16.86%,英國15.78%,韓國13.05%,瑞士12.42%,日本10.92%,而我國僅為1.79%,世界排名第61倍。從保險密度看,2000年,世界人均保費385.4美元,其中瑞士4153.9美元,日本3973.3美元,英國3759.2美元,美國3152.1美元,而中國僅為15.2美元,世界排名第73位。

(二)保險市場主體不斷增加,但市場壟斷程度依然過高。自1992年引入外資保險以來,我國保險市場主體逐步增加。截止2001年底,我國有法人保險公司27家(包括國有獨資保險公司5家,股份制保險公司11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8家,待合資中資公司3家)。若加上外資保險分公司、當時正在籌建的保險公司,也不過近50家,與國外對比,我國保險經營主體過少。如1996年,美國有保險公司5162家,英國814家,德國690家,中國香港220家。由于主體偏少,目前我國保險市場壟斷程度較高。2001年,在產險市場方面,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為77.33%,太平洋保險公司11.22%,平安保險公司7.8%,三家公司占整個保險市場的份額達%.35%,其它公司僅占3.65%;在壽險市場方面,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市場份額為65.34%,平安保險公司22.32%,太平洋保險公司8.02%,三家公司占整個市場的份額達95.68%,其它公司僅占4.32%.而從國外看,1998年,日本前5家壽險保險公司占60.4%,非壽險公司占53.6%;韓國前5家壽險公司占78.7%,非壽險公司為71.5%;馬來西亞前5家壽險公司占70.7%,非壽險公司為27.9%.

(三)市場體系趨向完善,但市場結構失衡。目前,我國開始形成以直接保險市場為主體、中介市場和再保險市場為輔助的市場格局。然而,從總體看,各市場之間發展很不均衡。一是直接保險市場組織形式單一。目前我國保險組織形式只有兩種: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和股份制保險公司,而國外普遍采取的合作與相互保險組織、自保公司等尚未納入商業保險體系。二是在外資大量準入的同時中資保險公司發展過慢。1996年以來一直沒有批設新的中資保險公司。三是中介保險市場發展滯后。截止2001年底,我國頒發營業許可的保險中介機構170家,其中已開業保險公司47家,保險經紀公司9家,保險公估公司5家。四是再保險市場尚未形成。目前,我國只有1家再保險公司,再保險市場缺乏競爭。

(四)保險改革穩步推進。但保險公司的運營機制仍比較落后。近年來,我國保險體制改革邁出了重大步驟。確立了保險與銀行、證券分業監管的模式,成立了獨立的保險監管部門。實行產、壽險分業經營,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被改組成產、壽、再三家獨立的專業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改組成保險集團公司,下設產險、壽險兩家子公司;新疆兵團保險公司主要經營產險業務,對壽險業務實行了分離。允許民營資本、外資參股,股份制保險公司股權結構得到優化。通過改革,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保險經營管理體制初步形成,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從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看,企業制度落后,產權不清,所有者缺位,法人治理結構尚未形成,缺乏所有者對經營者的有效監督;經營機制不活,用人、用工、分配等缺乏自,難以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公司創新能力不足,適應市場的能力較差,缺乏核心競爭力。從股份制保險公司看,普遍存股權單一、國有股“一般獨大”、缺乏內部控制與自我約束和外部有效監督與融資機制的問題。

(五)保險經營管理有所加強,但經營效率始終不高。近年來,中資保險公司在加強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按照保監會關于內控建設指導原則,各保險公司普遍建立起核保核賠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和投資管理,企業經營效率有所好轉,保險風險得到一定程度控制,但經營效率比較低下。2001年,保險費用總額(包括營業費用、手續費和傭金)461億元,費用率21.8%.2000年我國保險企業人均保費98萬元(約合11.2萬美元),而1999年OECD國家保險企業人均保費61:8萬美元,是我國的5.5倍。

(六)保險監管有所加強,但監管方式還不適應現代保險業發展的需要。1998年保監會的成立,標志我國保險監管進入新的歷史階段。保監會成立后,確立了市場行為監管與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方針,加強現場檢查,加大查處力度,保險市場秩序明顯好轉。但是,目前我國保險監管方式與現代保險業發展還有一定的差距:監管的手段還比較落后,非現場監控系統尚未建立;行政審批過多,沒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監管力量薄弱,機構體系不完善,監管的權威性不夠;保險監管的信息系統滯后,尚未建立起風險預警系統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七)保險技術水平有所改善,但隊伍素質亟待提高。近年來,各保險公司在開發新產品、借鑒和吸收了國外先進的產品營銷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與國際對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在技術方面,目前全國聯網的保險信息系統尚未建立起來,一些企業的業務處理還沒有實現電子化。在人力方面,目前近80%的銷售人員保險知識不夠;精算人員嚴重不足,全國具有精算師資格的只有42人,符合監管要求的壽險精算人員不足100人。

(八)保險產業政策環境不斷改善,但保險投資渠道與稅收政策仍是制約保險業發展的瓶頸。從保險資金運用的角度看,近年來,在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的支持下,保險公司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和買賣部分中央企業債券;可以同商業銀行試辦5年期以上的大額協議存款,并可申請成為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辦理現券和國債回購業務等。這些措施為提高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水平,防范和化解壽險業務利差損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與國外相比,我國保險企業的投資渠道仍比較狹窄。國外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一般包括債券、股票、抵押貸款、貸款和房地產等。如美國,1996年保險資金運用中各類投資的比重分別為:債券69.78%,股票10.6%,抵押貸款8.63%,貸款4.02%,房地產1.97%;日本1995年各項投資比例分別為:貸款30.78%,股票24.73%,債券23.88%,房地產5.4%,抵押貸款3;66%,其它11.56%;韓國1996年各項投資比例分別為:貸款45.47%,債券14.08%,股票13.47%,房地產8.02%,抵押貸款0,22%,其它18.75%.從稅收角度看,國務院決定從2001年開始,將保險公司的營業稅從8%逐步降到5%,這對于提高保險企業自我積累能力會發揮重要作用。但與國外對比,我國保險公司的稅負仍比較重,如美國各州保險公司的營業稅一般為2—3%.o此外,我國尚未建立起對個人或團體購買商業保險特別是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實行延遲納稅制度或扣稅制度,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保險業的發展。

二、提高中國保險業競爭力的戰略思考

今后五到十年是中國保險業發展的關鍵時期。為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特別是應對加入WTO,中國保險業應堅持以發展為主線,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防范化解風險為核心,加強管理、改善服務,走集約化、集團化、市場化、國際化的發展道路。

(一)完善市場體系,促進公平競爭。發展直接保險市場。放寬保險公司市場準人,批設新的中資保險公司,特別是發展區域性保險公司和專業化保險公司;培育和發展保險(金融)集團,允許壽險公司設立產險子公司,產險公司設立壽險子公司;發展多種保險組織形式,允許設立合作保險組織、相互保險公司、專屬自保公司以及農業保險等政策性保險公司。培育保險中介市場。創建一批信譽好、專業技術強、服務水準高、管理與國際接軌的保險中介機構,引進國際知名的保險精算師事務所和保險評級機構;順應國際金融一體化發展趨勢,鼓勵保險公司與不同行業包括銀行、證券等建立長期穩定的戰略合作關系。建立再保險市場。增加商業再保險競爭主體,發展專業再保險公司;研究建立多層次的國內分保體系,完善國內優先分保機制。

(二)調整產品結構,提高服務水平。重視產品創新。大力開發商業補充養老、補充醫療等保險產品,發揮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作用;研究開發健康保險、責任保險和住房按揭保險,穩妥開發分紅保單和投資連接型產品,滿足人民群眾對保險的不同需求;配合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開發適合西部開發的工程險及符合西部地區特點的各種財產和人身保險產品。強化服務意識。堅守誠實信用的服務原則,維護保險公司和行業信譽;加強管理,改進服務手段,成立專門的保險客戶投訴處理中心,建立全國統一的客戶服務網絡系統;積極探索與發展保險電子商務,鼓勵有條件的保險公司積極開辦電子商務,為投保人提供安全便捷的網上保險服務。

(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深化保險公司體制改革。優化保險公司股權結構。在堅持國家控股的前提下,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實行股份制改造,引進民營資本和外資參股,實現股權多元化,真正建立起約束和激勵機制;鼓勵股份制保險公司增資擴股,支持符合條件的規范上市,增強保險公司資本實力。切實轉換保險公司運營機制。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規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運作模式和工作程序;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建立健全內控機制、激勵約束機制、投資決策機制和風險管理機制;試行職工持股和高級管理人員期權制,提高保險公司凝聚力。

(四)加強管理,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轉變業務增長方式。堅持以效益為中心的經營指導思想,轉變過去單純追求規模和市場份額的粗放經營模式,注重業務質量,增強企業長期發展的后勁,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加強企業發展戰略研究,制定和實施適應市場的產品創新戰略、技術創新戰略、管理創新戰略和市場營銷戰略,形成各具特色的競爭優勢。健全企業內控機制。實行嚴格的核保、核賠制度,建立風險分攤機制;實行全額預算管理,嚴格執行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重要崗位人員的離任審計制度,建立直屬總公司獨立的內部稽核機構;加強對資金運用的集中統一管理,將資金運用業務與保險業務嚴格分離,實行專家理財,建立獨立、有效的投資決策機制、投資風險評估機制和投資行為的監督與制約機制。

(五)完善法律法規,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根據加入WTO協議,借鑒國際經驗,進一步清理與WTO基本原則和對外承諾不相符的法規和規章;修改《保險法》,并制訂與《保險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包括《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保險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轉換保險監管方式,由目前注重市場行為監管逐步向國際通行的償付能力監管方式過渡,減少行政審批,推進費率市場化,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等逐步過渡到備案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監管的透明度;完善監管組織體系,充實監管力量,提高監管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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