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制度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2-11 2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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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制度論文

篇1

二、農村金融創新與農業產業化

農村金融創新滯后的直接原因是農村信用制度安排的缺失,根本原因還在于農業發展方式粗放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低。基于農村信用制度推動農村金融創新,除了通過完善信用制度為金融創新提供制度保障外,更核心的功能在于通過信用制度的契約安排,充分運用信用制度的價值發現和信用工具創造功能,推動農業生產方式的發展,進而形成經濟與金融的互促發展。從農業生產先進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來看,農業產業化是農業現代化的必由之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現代化發展,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盡管學術界對農業產業化的看法仍未完全統一,但大多數學者均強調以市場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中心,要求農、工、貿、科一體化和規?;洜I,農戶、企業、合作組織等各經濟主體集合資源結成共贏的利益主體,將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和產后環節整合成一個產業系統(程志強,2012)。不難看出,農業產業化實際上是關于產業鏈聯接的系列契約結合,而其具體的經營模式實際上是這些契約的表現形式,這些契約的締結和可持續運轉,離不開健全的農村信用制度保障。周立群、曹利群(2002)認為,農業產業化發展過程中的系列契約,可以分為要素契約和商品契約兩類:要素契約表現為土地租賃企業先租用農戶現有的土地使用權,再把依附于土地上的農民轉變為產業化工人;商品契約則表現為訂單農業,企業與農戶簽訂合同,依照合同收購農產品,甚至包括產前、產中配套服務和規范標準。盡管國內學術界對中國的農業產業化應該選擇要素契約模式還是商品契約模式存在爭論,但無論哪種模式,都要求構建一種產業鏈的聯結,都需要在信用制度上作出安排,只是要素契約模式涉及密集的農地整合即農村土地流轉,在我國現有土地制度安排下,對信用制度的依賴程度更高。自2002年我國頒布《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來,各地對推進以農村土地流轉為核心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進行了積極探索,這些探索為解決農村資金需求者抵押物缺失和推進農村金融創新提供了很多經驗模式,例如成都模式、棗莊模式、濰坊模式等。這些模式的共同點在于,改革的對象主要是農村資產產權,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自有房屋所有權、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資產使用權等,核心安排在于農村土地流轉,路徑主要是明確產權、建立產權交易中心,保障農村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目的是使農村資產成為能被普遍接受的交易對象,有效解決農村貸款抵押難的問題,在農村投融資機制方面進行創新,推進農業規?;l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更是明確指出,要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承包地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戶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從全國各地探索的農村土地流轉方式看,主要有個體農戶主導、村集體主導和中介組織主導型。無論哪種方式,都有金融機構的參與,只是介入程度深淺不一而已。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以前的中介組織主要為農戶自愿聯合或政府出面搭建而成,目前在部分地區則出現金融機構直接作為中介組織主導農地流轉,主要操作方式為,商業信托公司先租用農戶土地使用權,然后將流轉成片的土地出租給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企業把原來依附于土地上的農民變成企業工人。金融機構作為中介組織主導的農地流轉方式,是一種典型的要素契約模式,對信用制度依賴程度較高。因此,從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兩種模式來看,都對農村信用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要素契約模式因為涉及農村土地流轉,對農村信用制度的需求更為強烈,這種對信用制度的需求,實際上表現為一種金融需求,也為農村金融創新提供了選擇方向和基本前提。

三、民間資本與農村金融創新

對現階段及將來較長時期農村金融需求進行分析是發揮農村金融功能、進行農村金融創新的基本前提。楊德平(2012)等學者通過對文獻梳理發現,盡管眾多學者對農村金融需求研究的角度、觀點各異,但基本都認為農村金融需求包含地方政府(主要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企業和農戶三大主體。由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具有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的特征,需要特殊的金融安排,本文沒有進行討論(盡管完善的農村信用制度對這一領域的金融創新也有著重要的助推作用),而是重點關注農村企業和農戶的金融需求。從筆者對100戶農戶調查的情況來看,農戶簡單再生產的資金需求通過金融機構的小額信用貸款和惠農卡等方式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滿足(滿足和基本滿足占比67%),缺口部份主要靠親朋好友周轉和民間借貸解決;至于農戶生活、助學、醫療等方面的金融需求,我們將其歸于另一類,這里沒有討論。而對20戶農業產業化企業、合作組織和種養殖大戶的調查顯示,他們的金融需求缺口較大,且普遍存在民間融資行為(占比95%)。調查顯示,盡管民間融資利率偏高,但償還率卻比較高,主要原因是基于血緣、地緣、業緣的非經濟因素發揮了關鍵作用。不論正規金融還是民間融資,對企業而言都是獲取資金的途徑,或者說都是一種社會資本。林麗瓊(2012)認為網絡、信任、規范是企業社會資本的三大元素,其中信任是最為重要的元素。完善的農村信用制度,其作用力不僅僅局限于正規金融,而是涉及利益主體利用其社會資本獲取資源的各種行為。因此農村信用制度對農村金融創新的推動作用或者說農村金融創新的方向,也不僅僅局限于正規金融,應該從社會資本的范疇來統籌考慮。如何引導社會資本轉變為農村金融有效供給,一直是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一個熱點問題,目前比較主流的觀點,是大力發展社區類金融機構,而且主要研究的是如何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包括資本準入和機構準入),形成民間資本與正規金融的錯位競爭。但筆者在調查中發現,由于缺少合理的信用制度安排,這種錯位競爭的定位極容易造成社區類金融機構與傳統銀行機構的趨同化,使其“官營化”特色突出而民間資本被邊緣化,無法發揮民間資金在人緣、地緣方面的傳統信用優勢。如果在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村信用制度的作用,從信用意識(主要從法人治理結構入手)和信用能力(主要從發起人資格和股本比例入手)兩方面對社區類金融機構進行綜合設計,按照社會資本的要求來整合正規金融與民間資本,才能形成正規金融和民間資本的優勢互補———既充分發揮基于人緣、地緣構建的傳統民間融資優勢,又充分發揮正規金融的資金規模優勢。而且,基于農村信用制度引導民間資本進入農村金融領域,不僅能使現行的社區類金融機構達到支農的設計初衷,還能引導正規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進行金融創新———即正規金融機構聯合民間資本進行信用安排,專門針對某一社區、行業、村鎮開展社區類金融服務。2013年5月云南省玉溪市成立的小微企業金融促進會具有社區類金融服務的基本要素和雛形———玉溪市工商業聯合會和中國民生銀行玉溪支行共同發起成立小微企業金融促進會,促進會按照社區分類成立合作社(如玉溪市通??h蔬菜產業合作社),社區內相關企業基于相互信任和自愿原則加入合作社,在一系列契約安排下抱團享受金融機構的社區類金融服務。截至10月底,已經有213戶小微企業通過促進會獲得2.72億元信貸資金支持。但筆者調查顯示,玉溪市小微企業金融促進會的信用安排層級較低,缺乏完善的層級高的社會信用制度保障,為有效覆蓋風險,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利率水平較高,額度有限(單戶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同時,轄區內其他金融機構表示,在社會信用制度欠缺的情況下,是否開展類似的社區類金融服務創新還需要慎重考慮。因此,通過構建完善的農村信用制度,引導正規金融和民間資金在農村發起設立社區類金融機構、鼓勵正規金融聯合民間信用在農村地區開展社區類金融服務,形成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在“社區”范圍內的優勢融合,可能是解決農村資金需求主體尤其是農業產業化發展主體(企業、合作組織、種養殖大戶)資金瓶頸的一種有效路徑,也可能是農村金融創新的一種有效選擇。

四、現有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路徑及效果分析

完善的農村信用制度是農村金融創新的基礎條件,農村經濟發展的新趨勢,對農村金融創新提出了新的要求,進而對農村信用制度建立健全提出了新的方向。目前,農村信用體系還處于試點階段,筆者對部分地區開展的試點進行了分析,希望基于這些分析能為構建適應農村金融創新的農村信用制度提供參考意見。多地開展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充分考慮了對農戶信用意識和信用能力的考核,評價系統采集了農戶家庭基本情況、資產情況、收入情況、信用記錄等信息,通過分配不同權重,計算農戶的信用等級,據此評定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金融機構對不同級別的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給與不同條件的信貸優惠條件,同時,金融機構也在在農村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方面進行創新??傮w來看,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取得了三方面的成效:一是通過大力宣傳和評定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鎮,提高了農戶信用意識,改善了農村信用環境,并初步建立起電子化農戶信用檔案;二是貸款產品和抵押物得到部分挖掘,豐富了農戶信貸品種,林權抵押貸款發展迅速,動產抵質押貸款業務逐步開展;三是金融服務方式和對象上有了新變化,如加大了對農村青年創業的支持力度,促進了“公司+基地+農戶”等支農模式的發展。目前,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更主要的功能還在于提高農民信用意識、評價農民的信用能力,要達到真正解決農民貸款困難、推動農村金融創新的目的,建立完善的農村信用制度,還有較大提升空間:

(一)價值發現和信用工具創造功能可以進一步充實,推動農村抵押物創新。農村抵押物缺失,關鍵原因在于農村產權制度不健全。產權是一種社會工具,其重要性在于它能幫助一個人與他人進行交易時建立合理預期,這些預期通過社會的法律、習俗和道德得到表達。產權明確,經濟主體才有獨立的財產,才能產生真正意義上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也才能形成真正意義上的信用關系。雖然信用評級條件中考慮了農戶的信用能力,將資產情況和收入情況納入其中,并且分配了超過60%的權重,但涉農金融機構對這些指標體系認可度不高,因為盡管農民和農村經濟組織擁有土地、房屋等大量資產,卻由于農村產權邊界不清、權屬不明、法律關系錯綜復雜,阻止了農村生產要素的自然流動,使得這些資產無法轉化為發展的資本,也無法變成金融機構能接受的抵押物。

(二)違約失信行為處置機制仍有較大改進空間。契約主體要尊重并執行契約規則,除了法律機制提供“威懾力”外,利益機制應該成為一個重要的手段。違約責任制度,特別是違約金、賠償金制度,是契約實現的最后一道保障機制。在農村,無論是信用貸款還是抵押擔保貸款,一旦農戶生產經營收入無法覆蓋貸款本息出現違約,其能被金融機構追究違約責任的資產,主要還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自有住房,而這些都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在現有的法律法規和體制框架下,金融機構無法對農戶的這些權利和資產進行處置,利益補償機制無法兌現。

(三)增強信用體系實效性以提高各參與主體積極性方面仍有較大提升空間。由于抵押擔保難以落實,農民、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難以從信用體系建設中得到明顯實效,相關主體參與積極性不高,涉農金融機構雖然積極響應,但在金融創新方面意愿不高,其他金融資源如擔保、保險和民間資金等對進入“三農”領域仍舉步不前,這些都嚴重影響了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整體推進和實施效果。

(四)參與金融組織主要為人民銀行和涉農金融機構,對其他金融機構考慮較少,新型農村金融組織未考慮其中,非正規金融組織被排除在外,降低了農村信用體系的全面性和使用范圍。

(五)對農村信用監管體系和中介服務體系的制度設計方面尚待補充。

五、構建農村信用制度促進農村金融創新

農村信用制度是整個社會信用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框架的構建思路跟社會信用制度基本一致,但由于我國農村社會經濟的特殊性(如二元經濟特征明顯),也使得農村信用制度需要賦予更多的目的訴求。因此,基于現行試點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構建適應農業產業化發展需要并有利于推動農村金融創新的農村信用制度,筆者認為需要從以下五個方面著手:

(一)緊扣農村產權改革,圍繞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等為核心的農村產權清晰工作調整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指標設計和權重分配,探索在農業用地、宅基地、農村建設用地、農民自住房、林權、水權和其他農村集體資產抵押、擔保、轉讓等方面做出具體金融支持措施安排,引導和推動農村投融資機制創新。

(二)構建信用監督機制和利益機制,發展信用中介機構。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規體系,構建統一的信用監督機制和利益機制,充分發揮政府、執法機關、金融機構、信用中介機構及社會經濟主體包括企業及個人對信用行為的監督作用,并通過利益機制嚴懲信用犯罪,設置預防性制度規范信用行為。加強對信用中介機構的扶持和管理,發揮其評價和監督作用,規范其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

(三)依托現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農戶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為推進農村金融創新提供管理基礎。充分發揮農戶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在提供信用評價、簡化貸款手續、加大信貸支持力度、處罰失信行為等方面的作用。充分發揮政府、執法機關、金融機構、信用中介機構及社會經濟主體包括企業及個人對信用行為的監督作用。

(四)豐富農村信用制度建設參與主體,充分發揮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的作用加大研究力度,降低農村金融組織進入門檻,引導非正規金融組織和民間資本參與農村信用制度建設。

(五)突出農村信用制度建設的征信宣傳作用。加大農村地區的征信知識宣傳力度和金融知識普及力度,多種途徑普及金融知識和信用知識。金融機構應設立專門的信用管理部門,將信用管理貫穿于客戶開發、貸前審查、授信管理、貸后管理、貸款回收等信用交易的全過程,通過業務辦理宣傳征信知識。

六、結論

從農業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來看,中國農業發展的基本方向在于農業產業化發展,無論是構建產、供、銷、科產業化集合系統,還是實現農地流轉形成規模經營,都對農村金融服務提出了新的訴求。同時,農業產業化發展的系列要素,都建立在契約安排基礎之上,加之中國農村社會經濟的特殊性,也就對農村信用制度有了新的要求,而且這種符合農業發展方向要求的農村信用制度,同時還是農村金融創新的前提和制度保障。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基于全國各地試點開展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調整制度設計,在充分發揮其評價功能的同時,重點考慮其價值發現和信用工具創造功能,通過整合多方資源,吸引各主體主動參與制度建設,形成一個監管到位、制度完善、主體豐富、服務全面的農村信用制度,進而持續有效地推動農村金融重點在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創新:

(一)豐富農村金融體系,融合正規金融和民間資金,大力發展社區類金融,包括組建社區類金融機構(組織)和開展社區類金融服務等。

篇2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農村金融深化是農業現代化的基礎和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如何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需要,制度建設是關鍵,尤其是要建立適合中國農村經濟發展的產權制度。我國進行了一系列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但是,就目前的農村金融發展狀況來看,改革并未收到預期效果,其突出表現為:農村資金大量外流,農村金融市場競爭缺失,農業保險發展嚴重滯后。原本給農村“輸血”的金融機構卻演變成從農村“抽血”的主力軍,同時,農村中非?;钴S的非正規金融卻不斷受到打壓。如何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提高農村金融資產質量,化解農村金融風險,深化農村金融,成為人們日益關注的問題金融論文,尤其是金融生態成為近幾年來的研究熱點。

一、農村金融生態的基本理論

在新制度經濟學的諸多基礎理論分支中,科斯的交易費用理論和C.諾思的制度變遷理論,以及在傳統新制度經濟學基礎上擴展而來的法經濟學,是對農村金融生態運行最具解釋力的理論。

(一) 農村金融生態中的交易費用理論。

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設。然而現實的農村金融生態中,農村金融生態主體———農村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農戶、農村企業和縣鄉政府等)都是有限理性的,并且因為有限理性的存在導致兩者之間信息不對稱、不完全。信息不對稱的直接后果是金融交易費用大幅增加。當農村金融生態主體發現進行金融交易的費用太高或超過收益時,就會選擇停止交易。在放貸之前,農村金融機構必須要調查農戶的信用狀況和經濟狀況、借款用途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貸款進行時,要發生談判、簽約費用;貸款發生后,放貸者要跟蹤借款項目的實施情況和監督借款投向等。而且農戶以小額信貸居多,單位產品金融機構要付出更多的人力與物力。龐大的信息費用構成了金融交易中的巨大成本。當這種費用成本過高時,交易將無法進行。

制度的有效運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費用,制度的作用旨在節約交易費用,人們對制度進行選擇與改革的動因也是為了節約交易費用。在農村金融生態中,作為金融生態主體的金融機構與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之間的交易行為是在特定的金融制度結構安排下進行的,不同的金融制度結構安排會產生不同的金融主體行為,農村金融信用環境的相對落后使得與農業金融支持相關的制度安排無法實施,即推廣農業金融支持的制度成本極高,導致農村金融生態主體資金供給缺乏,而由于農村金融發展的路徑依賴,一旦農村金融生態主體的資金供給缺失,農村金融發展就會無所適從,反過來也影響農村金融生態主體的發展,整個農村金融生態惡化也就在所難免,信用缺失的背后是信用制度的缺失,由此引致農村資金來源與資金需求之間的制度缺失,也是農村金融制度的供給和制度需求出現失衡,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對制度的需求源于經濟主體在現有的制度安排下無法獲得潛在的利益,制度供給則是經濟體系出現制度安排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在目前的中國農村金融市場上,并不存在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的制度均衡,突出表現為農村金融生態主體的制度供給不足和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制度需求過剩金融論文,這種制度供需的失衡是制度變遷的強大動力,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相互作用決定了制度變遷的路徑論文格式范文。

(二)農村金融生態中的制度變遷理論。

制度變遷理論是科斯傳統新制度經濟學體系的核心部分,林毅夫首先提出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概念,他認為誘致性制度變遷指的是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它由個人或一群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與此相反,強制性制度變遷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實行,從我國農村金融制度變遷歷史來看,強制性制度變遷一直居主導地位。上世紀5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政府推動下開始興起;60年代,國家指定當時的人民公社接管信用社;80年代,信用社劃歸中國農業銀行管理;90年代,又實行行社脫鉤,實行在國家管理下的自主發展的合作金融發展模式。然而,合作金融的框架雖已確立,但遠未達到農民廣泛參與的合作金融宗旨。從表象來看,政府對農村金融市場的管制是規范農村金融市場,維護農民切身利益和降低金融交易風險的一些必需的制度安排,事實上這種強制性制度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廣大農戶的投資沖動,大大減少了農村金融市場的金融交易數量,導致了農業金融支持的弱化,政府是金融生態環境中的關鍵因素之一,政府行為是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中的一股獨特而重要的力量,對金融生態主體的影響往往是根本性的。

制度因素作為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變遷受諸多因素影響,也直接決定了農村金融生態運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以后,農村金融領域一改計劃經濟時代農村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單一的局面,農村金融生態主體逐漸多樣化,如四大國有銀行尤其是農業銀行開始在農村開展商業化經營金融論文,國家建立了農業政策性銀行等,在農村并未逐步建立起一個基本上能夠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有效服務的農村金融體系。隨著市場化改革的進一步深入,落后的小農經濟,典型的茍元結構購統竅綬指釷溝門褰鶉謚貧戎禿笥諗寰濟發展的矛盾日益尖銳,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中的農戶,農村企業和農村政府從非正規金融生態主體中尋求金融產品和服務實為無奈的選擇,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勃興也就水到渠成。因此,農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創新成為農村經濟金融改革進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和趨勢,農村非正規金融或者民間金融的迅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正規金融制度供給的不足,但帶來的新問題是民間金融缺乏制度的規范而可能隱藏金融風險。

二、關于農村金融制度創新的思路

建立高效的農村金融體系是農村金融制度變遷的落腳點。要跳出農村金融供給制度陷阱,必須加強農村金融制度創新。

(一)完善農村產權制度,促進農村金融發展。沒有抵押物,成為中國農民貸款難的最主要原因,長久以來,中國農民最大的資本———耕地,以及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因為沒有與城市一樣的產權,均為抵押禁區。因此,促進農村金融發展,應從完善農村產權制度著手:一是賦予農民完整的財產權。建議將農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改革為土地使用權,由國土部門發給土地使用證,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權、買賣權、抵押權和繼承權。而農村房產也應該與城市房產一樣擁有完全產權,可以自由流轉,尤其是對城市居民的流轉。二是培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一方面要完善農村土地市場的交易機構。健全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運作的立法、執法和仲裁,保護農村土地市場的正常運作。在進一步明晰產權的前提下,允許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合法的自由交易。三是完善農村土地使用權相關法律制度。盡快出臺農村土地產權方面的相關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出讓、繼承出租、人股等流轉形式。四是建立農村房屋產權制度。修改現行農村房屋產權制度,使之可以進入市場,完善房產權屬登記、發證、流轉制度。要建立城鄉統一住宅市場,使農民住房資產資本化,可用于抵押或交易變現,改善農村融資難的現狀。目前對國有和私有的物權、產權邊界已經比較清晰,唯獨對于集體物權、產權界定、計價、流動和配置方式尚不能確定,導致巨額的物權不能定價、流通,置身于經濟貨幣化的進程之外金融論文,成為顧拉溝淖什,帶來一系列問題。因此,必須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制度,使農民與農村的資產可以有較好的表證。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臺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要逐步建立農村生產要素計價、流動、配置體系。長期以來,我國產權制度按照國有、私有和集體三種方式界定。因此,必須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制度,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臺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

(二)引導農村非正規金融的適度發展,構建符合國情的農村金融體系。首先要正視和承認非正規金融在農村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改變對其持有的漠視和敵視的態度,并認真研究其特有的發展規律。民間金融不完全等同于非法金融,要尊重民間金融,客觀認識民間金融,注意學習和研究民間金融,依法對民間金融進行合理的引導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的合理競爭和良性互動。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都曾通過使民間金融購戲ɑ溝姆絞嚼垂娣睹竇浣鶉冢并取得了較好的成效,我們要積極鼓勵正常的農村民間金融活動,給民間金融以合法的空間,以使規范意義的信用合作擁有溫床和土壤。

三、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結構的建議

完善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的基礎性工作是搞好農村地區的產權建設,農民財產權的建設與發展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基礎,無產權則無金融,只有做好這個基礎工作才能使我國農村金融生態可持續發展論文格式范文。但是我們不能等到農村的產權有了徹底的改革之后才發展農村金融,而是在現有的體制條件下不斷改善農村金融的生態結構。

篇3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蘭農”工作歷來是黨和國家工作的重點。黨的十六大提出“統籌城鄉經濟發展”方略后,為了進一步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這一宏偉目標,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又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決策;“十二五”規劃把“社會主文新農村建設”、“城鄉一體化”、“加快城鎮化建設”納入下一個五年發展的戰略重點。做好”三農”工作,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離不開農村金融的有效服務和功能支持。而中國農村金融面臨著發展與轉型的雙重難題。一方面是世界上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的“正規化”金融與小農經濟不對路問題:另一方面,是對原有經濟體制下業已形成的農村固有金融體系進行改造的轉型問題,核也是改善農村金融供給的問題。兩大問題同時存在,導致當前農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金融供給嚴重不足。為解決農村金融供需嚴重不平衡問題,中央政府開始著手推行農村金融領域的改革,如增加了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化構。在中央下發的《關于落實發展新理念加快農業現代化實現全面小康目標的若干意見》中,進一步明確了農村改革的方向即更加適度化、規范化和制度化。在農村金融工作方面,從2014年的的“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到2015年的“做好承包止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貸款試點工作”農村產權抵押改革力度進一步加大,首次提出“大力發展再擔保機構”,這與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以及“完善銀擔合作機制”一起,為農村金融中擔保貸款的實施提供了物質基礎。

2  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導致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特別是新型農村金融供給發展滯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影響了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供給;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惡化,挫傷了正規金誕機構的服務積極性等。但是,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理論,金融制度是金融服務的主要決定因素,制度的有效性決定了農村金融供給水平,進而影響經濟發展水平,因此,制度原因是最根本的原因。論文研究目的在于以山東省萊憲市為視角,探尋哪些制度和公共管理政策導致了農村金融供給不足,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政策建議,指出進行制度變革是加快農村金融發展,支持農業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二、文獻綜述

1  關于農村金融需求特征分化的分析

當前“三農”的定義在不斷拓展,農村金融需求高度分化。沈明高、徐忠、沈燕認為,在大多數沿海地區,“三農”核必問題是農村問題。由于大多數地區已經經歷了農業工業化階段,非農勞動力的比重較高,小城鎮較為發達。這些地區金融服務的重點在于消費金融、理財服務與城市化;并在適當的土地流轉機制下,以土地貨幣化鼓勵農民自愿放棄止地而將身份轉變為新市民。在這些地區,農村金融供給逐漸脫胎轉變為城市金融服務。"農業"問題主要是農業規?;同F代化程度不夠,在國際市場那些低價農產品的競爭下農業弱勢尤為明顯,食品安全問題也較為突出,解決的有效辦法是大力發展現代農業,金融服務的重點是促進土地流轉和生產資料集中,鼓勵農民離開土地,轉變身份,即工業化,從而増加農民收入?!稗r民”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應該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和政策性金融的方式來完成。

2  現有農村金融服務機構支農力量不足的研究

王安國(2012)認為,農村信用社支農力量不足,突出表現在蘭個方面:一方面是信貸資金和人員配備不足。另一方面是服務需要覆蓋的范圍過大。再一方面是金融創新能力偏弱。農村金融市場的壟斷,使得農村信用社缺乏產品創新的外部激勵,個性化產品設計不足,不能根據現代農業限制了其對現代農業市場化發展的有效對接。同時,信貸風險分擔機制匿乏。首先,農業保險發展緩慢。其次,涉農擔保機構建設滯后。再次,補償激勵機制不健全。

3  關于農村金融體系發展與改革的研究

謝平(2001)認為,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則的歷史充分表明,合作制原則在我國不適用,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方向應為組建股份制的商業銀行。何廣文(1999)認為優化農村金融體系的路徑在于金融機構的多樣化,其根本在于開發農村金誕市場,打破壟斷格局,真正形成競爭性的農村金融體系。汪小亞(2009)認為,要建立服務面廣泛的農村金融供給體系,扶持一批適應農村需要而且可持續發展的農村金融機構,送既包括提供信貸和其他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也包括為農村金融機構服務創造基礎條件的金融中介機構如擔保、評級、信用、保險類機構。

4  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制度因素研究

周科(2011)認為,一是國家壟斷金融的制度安排導致農村金融資源大量流向城市和工業。在資金短缺形勢下,正式金融部口動員的農村儲蓄大部分流出了農村,而非正規金誠遭到打壓不能發揮作用。二是嚴格的農村正規金融市場準入制度和金融機構退出制度的缺失,導致農村正規金飄市場被壟斷。三是產權制度缺陷導致農村合作金融姐織忽視委巧人的利益。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仍然存在產權虛置、產權錯位問題。四是農村金融信貸供給制度的缺陷導致農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滿足。王安國(2012)認為,傳統金融機構支農力量不足主要是傳統信貸模式無法調和"金融機構與農戶信息不對稱"問題。商業金融機構仍未形成適合農村宗族社會特征的運作模式和經營能力。表現為傳統的風險控制手段無法給農戶和農村小微企業主的信用和履約能力予以正確的評價,傳統金誕機構不愿涉足信貸規模小、維護成本高的小額貸款等,而片面采用擔保、抵押、政策性補貼、灰色催收的形式不能有效適應農村經濟運轉方式。

三、硏究框架與方法

1  基本框架

本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為引言。主要介紹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與意義,文獻綜述,論文基本框架、研究方法與難點。

第二部分為理論基礎。結合論文研究內容,主要介紹了新制度經濟學關于制度變遷決定經濟增長的理論和新公共管理學關于政府職能定位的相關內容。

第蘭部分對當前萊憲市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現狀和影響進行深入剖析,認為當前金融供給不足主要表現在金融供給體系單一、涉農貸款增量和占比低、金融機構覆蓋率低和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偏向城鎮化,這些導致了農村地區金融需求長期得不到滿足、融資成本居高不下并嚴重阻礙了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

第四部分對萊憲市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原因進行了剖析,包括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農村文化及信用環境較差,并根據論文的闡述重點,全面深入分析了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制度和政策原因。

第五部分為改善萊憲市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對策建議及結論。

2  研究方法

篇4

金融和經濟發展是離不開,是一個整體,經濟決定金融,沒有一個個的經濟體,金融就很難發揮其作用,因此,農村金融服務滯后的現象,只有不斷地通過在供給中創造出更多的需求、在需求中提供更多的供給,才能真正的解決這一問題。

1.2建立和健全農村金融體系,更好地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根據農戶和企業發展多層次性和多樣化的要求,構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產權明晰、多種所有制并存的、競爭性的多層次農村金融市場體系。允許農發行逐步開展信貸以外的咨詢、項目融資、企業并購等金融業務,以增強其盈利水平,催進其可持續發展;開發適合新農村建設所需金融品種和服務,使農村金融資源總量平衡;建立和完善貸款的風險管控機制,遵循信貸資產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通過政策性、商業性和合作性農村金融機構協同運作,能夠有效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需要,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健康、快速發展。

1.3優化農村金融信用環境,為農村金融健康運行提供良好的環境

政府部門應該加強農村金融環境建設,切實為金融機構提供更好的服務;強化農村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守信激勵機制和失信懲罰機制,為農村信貸風險控制提供依據,營造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建立更加靈活的擔保機制,為貸款發展農村經濟掃除障礙。

1.4引導和規范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

長期以來,由于農村金融不能很好的滿足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民間金融對農村經濟發展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所以在農村金融市場多元化、競爭性的發展過程中,不能忽視其作用,同時要重視民間金融的規范和引導,加強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放寬市場準入提交,杜絕非法操作,使其得到健康有序的發展。

2農村金融對新農村經濟建設的作用

2.1農村金融促進鄉鎮和私營企業的發展

通過農村金融信貸的支持,中小型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利用獲取到的資金發展起了自己的業務。隨著規模和業務擴大,以及為了滿足適應市場化和國家化的需要,都離不開農村金融的支持。同時,農村經濟的發展也帶動了小城鎮建設,從而帶動了企業產業的發展,這些都歸功于農村金融的支持。

2.2農村金融帶動了農村信息化和產業化的發展

在“三農”的開展過程中,引進農業所需要技術、購置優良品種和進行農用設施的改造以及聘用技術人員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隨著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進一步完善,將給激發農村經濟發展的積極性,進而促進農村經濟產業化的步伐。

2.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農民需要農村金融來服務于自己的生活和生產

農民發展農業、養殖業以及擴大生產都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些資金的來源就依靠農村金融來解決。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民對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在僅僅滿足于以往的貸款和還款業務,更加傾向于更豐富和方便的服務,比如:結算業務,投資業務等等。農民的生產生活、收入的提高以及農村經濟的發展的質量在一定程度上都與農村金融有直接的關系。

3結語

總之,只有不斷的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規范和發展適合新農村特點的金融體系,才能更好的為新農村經濟的發展服務,滿足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參考文獻

[1]魏雅麗.中國農村金融成長中的政府行為研究[D].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4.

[2]婁迎春.我國農村信用社產權改革問題探討[D].電子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

篇5

論文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地區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日益多樣化和高度化,但目前的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其要求,出現農村金融的缺失。農村金融缺失的原因很多,制度經濟學認為,農村金融的制度缺陷是農村金融缺失的一個重要根源,因而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構建一個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產權明晰,監管有力的農村金融體系。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農村人口占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農業在我國是安天下、穩民心的基礎產業和戰略產業。隨著農村工商業的迅速發展和農村經濟產業化、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資金需求呈現剛性增長態勢,對金融服務的要求也趨向多樣化。但是,在現階段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農村金融體制的改革相對落后于農村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步伐,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受到嚴重的資金“瓶頸”。這種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農村陷入了一種“資金少——效益差——農村貧困——資金更少——效益更差——農村更貧困”的惡性循環當中,嚴重制約著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民的增收,使得許多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因缺乏金融支持而無法正常啟動。

一般認為,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與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和市場化程度不高密切相關,但從理論上講,相關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導也是不容忽視的因素。制度經濟學認為,金融制度是一種節約交易費用與增進資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產生與變遷既不是隨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種意志與外來模式人為安排的,它并不僅僅是一種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演進過程的結晶。也就是說,我國農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連續5年的1號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創新農村金融體制,提出要針對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建立一種既能彌補“市場失靈”,又能避免“政府失靈”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回流農村,建立健全功能齊全、結構優化、產權明晰、機制完善、監管有力、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農村金融體系,加強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全面發展,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合理資金需要。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國家或政府層面

首先,應該完善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環境。-_一方面,根據農村金融的特點,加強農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針對農村金融發展實際,盡快制定出臺專門的農村金融服務法、農村金融監管法,如《農村金融法》或《農村合作金融法》等,就農村金融性質、法定存款準備金、市場準入退出機制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使各種合法資金放心進入農村金融組織,結束農村金融機構長期以來參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經營管理的無序局面;二是借鑒國外的實踐,制定有關支持或鼓勵農村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如《農村金融服務促進法》、《農業保險法》等,支持農村金融的發展;三是要盡快修訂完善《破產法》、《刑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為農村金融的良性運轉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處理和協調農村經濟金融事務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地方政府要自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絕不應有的行政干預。

其次,國家和政府應該大力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農村信用擔保和失信懲罰機制。一個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是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因而要著眼長遠,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建立起有效的農村信用體系,改善農村信用環境。在這方面,應該充分發揮國家和政府的主導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帶頭講誠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機關要把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列為政績考核指標,以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農村信用環境工作機制。此外,工商、稅收、金融、司法、新聞媒體等有關部門要聯手打擊逃廢債務行為,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多種手段對失信者進行嚴厲懲罰,為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另外,國家還應該要大力推進農村金融體系的配套改革,包括農村土地產權政策、財政金融政策、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構建農村金融財政補償機制和稅收優惠機制等。

二、金融機構層面

(一)正規性金融層面

我國農村地區的正規性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四個部分:農村信用社、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和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即農業發展銀行。由于他們各自的立足點不同,因而應該根據各自的業務重點進行相應的體制創新,以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

第一,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堅持農村信用社支農地位不動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和聯系農民金融紐帶的作用,真正成為服務“三農”發展的社區性金融機構,但目前的農村信用社改革已經出現了“去農化”傾向,有著強烈的商業化趨向,主要表現在“合作”性質退化,“商業”性質增強。因此,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務必堅持“三農”方向,防止“去農化”,堅持為“三農”服務的宗旨不能動搖。當前要著力抓好法人治理結構和機制建設,大力抓好經營和發展,壯大農村信用社的資金實力,進一步增強支農服務功能,發揮好支農主力軍作用。

第二,大力推動商業性金融立足農村市場,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這并不意味著將從農村市場全面退出,應該通過市場化手段發揮支農作用,在農村市場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即在加強風險控制的同時,發掘優質客戶,并根據農村市場的特點,積極進行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開發出適合農村經濟發展的存、貸款種類,在支持“三農”的同時,兼顧自己的盈利目標,開拓經營范圍。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力度,增強其“三農”服務功能。一是對農業發展銀行重新定位,將其營業網點鋪設到縣級及中心鄉鎮,并延伸服務對象,在做好傳統的糧棉油購銷儲備信貸業務的同時,應適當拓寬業務范圍,積極介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技開發推廣、農業綜合開發等政策性金融業務,辦理其他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轉貸、委托業務,開展形式多樣的支農活動,探索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發揮開發性金融的作用,將開發性金融推進到“縣域經濟”和“三農”領域。進一步擴大國家開發銀行的“開發性金融”的功能,使國家開發銀行能夠參與“三農”開發,發揮開發性金融的杠桿作用,引導金融資源流向農村。

第四,加快郵政儲蓄機構的改革,組建郵政儲蓄銀行,充分發揮其網絡優勢,更好地為“三農”服務。目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已被批準籌建,其業務重點將是面向城市社區和廣大農村地區,與其他商業銀行形成良好的互補關系,來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民間金融層面

由于我國農村地區正規性金融的長期缺失,使得農村民間金融異?;钴S,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農村民間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監管,蘊含著極大的金融風險,影響到農村地區的安定與團結?!虼?,應該積極推動民間金融合法化,引導民間金融的合理、健康運行,使之成為農村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芍贫ā睹耖g融資法》等相關的法律使民間金融合法化,這樣既可以規范民間金融行為,又能使其獲得應有的權益和保護;同時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減少行業行政許可審批,允許民間以多種形式興辦金融業,特別是大力發展小額信貸組織和互助合作金融組織,條件成熟時可考慮設立民營銀行,構建競爭性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更好為“三農”服務。此外,銀行監管部門不僅要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監管,更要根據實際情況,在民間金融組織內部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管機制,及時、準確地披露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

三、其他層面

篇6

一、農村金融的概念

農村金融要想發展依賴于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經濟發展受農村金融發展的反作用限制,所以農村金融在整個農村經濟發展中占有主導性地位。我國對貨幣流通、信用活動與資金運動這三種密不可分行為,用農村金融活動來統稱。它是農村經濟發展下出現的一種產物,是一個金融部門,為農業和農村的經濟發展保駕護航。農村經濟形勢的發展,直接影響農村金融活動的變化,在一定程度上來說,農村經濟是我國社會經濟的宏觀體現,而農村金融則屬于微觀行為,他們是整體和部分的關系。

二、農村金融體系的概念

農村金融體系是一個國家金融體現的重要組成,是金融體系在農村的運行和發展,農村金融體系又和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緊密相連,他們之間相互作用和影響。理論上它包含內容多樣的金融組織形式和服務品種,如銀行信貸、保險、證、結算、信托投資理財等。

在我國農村經濟基本是由縣域的城鎮工商業和鄉村經濟組成,城鎮工商業主要是圍繞農副產品加工、運銷和農民的生產、生活展開,鄉村經濟基本是從事農林牧副漁第一產業生產。由此可見,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農村金融體系,從地域上市指縣以下為農戶和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或是金融活動農村金融體系泛指,在縣及縣以下由若干銀行業等金融機構或活動組成的為農村經濟發展融通資金的金融組織體系。

三、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問題

雖自七十年代末,我國就致力于農村金融體制進行革新,也略有成效,但在很多方面還顯現出有待改進。

1. 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缺陷

(1)整個金融組織體系不健全。目前受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致使許多依政策性建成的信用社、商業銀行的農村金融機構體系,不能發揮其應有效應,加上一些擔保租賃、商業性保險機構、證券等金融機構在農村還未設立分支機構,加劇了金融機構組織體系不健全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這點在我國中西部地區表現尤為突出。

(2)現有機構組織的功能缺陷。農村信用社不能全面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求;農業發展銀行職能單一,對政策性金融重任難以擔當;郵政儲蓄資金另作它用,減少了對農業的支持;農村金融里商業性金融的主宰地位面臨挑戰。

(3)農村保險業支農功能不健全。拒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農業有5億畝農作物受到災害,占全部農作物播種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成災面積占受災面積的百分之四十。這些災害帶來的嚴重后果卻只能靠傳統的方式進行彌補,即農業風險保障由民政部門主管的災害救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商業方式推廣的農業保險,僅這兩種救濟渠道解決農村保險業需要面對的問題,顯然是力所不能及。

(4)民間金融缺乏約束手段。農村民間的融資活動和金融組織,在政策壓制和地方性自發抵制的情形下仍然屢禁不絕,且有越演越烈之勢。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后,為禁止和取締民間金融組織,各地方政府出臺不少制度措施,這一現象在很多地方農村里雖有減弱趨勢,但至今還是在不少地方存在。

2. 農村金融市場體系的缺陷

農村金融市場體系發展制度有待完善;供給不足明顯存在,有形成局部寡頭壟斷現象出現;資金優化配置受到影響,由未形成統一的資金供求市場價格機制造成;適應不了農村經濟發展需求,金融產品供給短缺。

3.金融監管體系的缺陷

監管的方法單一;嚴密的分業監管;監管的涉及面狹窄。

四、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基本思路

綜上所述,通過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現存問題的探討,作為政府主宰產物的農村金融體系,并不符合農村經濟發展對金融服務的要求,使我國農業、農村經濟建設及農村金融業本身的壯大,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和束縛。所以建立一個全新的農村金融體系,以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需求為框架,讓農村金融活動中占主體地位的金融部門發揮出應有職能,這一符合我國農村經濟特性的金融新體系構建勢在必行。

1. 構建農村金融體系的基本原則

(1)處理好農村金融發展與農村經濟增長的關系。保持農村經濟發展、增長和農村金融發展時相互關系的良好處理,是重構農村金融體系的核心。經濟發展中產生了金融,經濟制約金融,金融支持了經濟的發展,而農村經濟發展一樣需要農村金融的支持。

(2)從實際出發,按市場需求構建農村金融體系。在我國經濟發達區域,仍以農戶分散占有土地的小農經濟為主,零散農戶在市場中缺乏競爭力,應予以自辦金融權,逐步構建與小農經濟的合作金融,降低資本從農業流出,為分散的農戶和農業發展服務。經濟落后區域,需要出臺相關政策性金融條款協助,來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環境,建設基礎設施,豐富產業結構,合作金融為農戶供應融資需要,使農業不再是當地經濟的主要支柱。

2. 構建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基本框架

(1)拓寬農業發展銀行業務領域,充分發揮其政策性金融職能。擴展農業銀行業務,改善農業發展銀行單一負責國家糧棉油收購貸款局面?,F在我國農業發展銀行不能很好發揮其功能,是由于業務面狹窄造成,遠未實現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

(2)發揮商業性金融的支農作用,拓寬農業融資渠道。商業銀行向農業投放貸款時,國家可在最低限額或比例上做出相關規定,或建議商業銀行存款增長到一定比例時,多出部分用于農業政策性金融債券和農業建設??紤]到商業銀行的盈利性和分流大量農村資金的現狀,不妨借鑒國外的方法,例如在某一地方獲得的存款,要有不低于多少比例的貸款使用在該地方的經濟發展上,規定了各行分支機構的資金使用比例。

五、結論

論文通過對現在農村金融體系狀況和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剖析,在探討農村金融相關理論概念和實踐操作基礎上,結合前人有關研究資料,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改革提出以上淺見。

參考文獻

[1]何廣文.中國農村金融轉型與金融機構多元化[J].中國農村觀察,2007(2):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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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經濟的改革、發展是從兩個層面上展開的,一是以政府推動為主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演進;二是以農民為主的自下而上的創業活動所形成的制度安排。政府推動的一系列體制機制轉變大體屬于強制性制度變遷范疇,以農民為主的群眾創業活動所形成的制度安排,大體屬于誘致性制度變遷范疇。

中國農村各個領域的改革大都從市場主導的誘致性制度變遷開始,逐漸過渡到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逐漸興起,并演變成農村金融市場的普遍現象。非正規金融是一種因未得到現有金融政策和法律支撐而游離于現有金融體制和制度安排之外的具有強烈的市場化、自由化、隱形化色彩的體制外金融活動。據陳錫文(2004)研究,中國2.4億戶農民家庭中,大約只有15%左右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85%左右的農戶要獲得貸款基本上是通過民間借貸來解決。溫鐵軍(2001)對我國東中西15個省24個縣41個村的調查發現,民間借貸發生率高達95%。

國內外對非正規金融制度演進與農村金融制度變遷的研究不多,且大都從誘致性制度變遷出發,忽視了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在農村金融制度變遷中的重要作用。事實上,從制度變遷的角度看,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興起主要是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過程,中國農村正規金融的功能性缺失引致了農村金融缺口,而越演越烈的金融缺口則產生了獲利機會,這為非正規金融的產生提供了市場空間,為金融制度創新提供了激勵,非正規金融的存在是對這一利潤機會的理性回應。非正規金融從它“誕生”之日起一直發揮著促進農村經濟增長、增加農村福利等重要功能。但市場誘致性制度變遷與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并不對立,非正規金融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政策供給與制度供給,即非正規金融的發展以及所引發的農村金融制度的變遷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過程。

二、制度變遷相關理論研究

拉坦和速水是最早系統論證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經濟學家,“對制度變遷需求的轉變是由要素與產品的相對價格的變化以及與經濟增長相關聯的技術變遷所引致的;對制度變遷供給的轉變是由社會科學知識及法律、商業、社會服務和計劃領域的進步所引致的”。林毅夫在總結以往經濟學家觀點的基礎上,把制度變遷分為誘致性的制度變遷和強制性的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指的是一群(個)人在響應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獲利機會時所進行的自發性變遷:強制性制度變遷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變遷。

強大的制度需求是誘致性制度變遷的源泉。影響制度變遷的需求因素提供了進行制度變遷的潛在收益,而影響制度變遷的供給因素降低了進行制度變遷的成本,二者共同促成了舊制度向新制度轉變。從制度變遷的主導因素看,在誘致性變遷中,制度需求是主導性的,而制度供給是適應需求而提供的。在制度不均衡的條件下,經濟主體發現潛在利益并采取行動,對現有資源進行重新組織并努力創造條件以降低制度變遷成本,進而使得適當的制度能被供給出來。

誘致性制度變遷并不排斥強制性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并非都是自動完成的,由于搭便車行為的存在,它需要人們之間進行自愿的聯合行動來完成,但集體行動常常面臨高成本壁壘,為此制度供給可能不足。為提高制度供給水平,需要引入政治資源,“由技術與制度創新所形成的新收入流提供了利用政治資源來分割收益的激勵?!?也就是說誘致性制度變遷有時不僅不排除政治力量的參與,反而需要政治力量來促成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并不能提供市場經濟運行的所有制度供給,諸如市場經濟的法律建設,宏觀經濟調控、教育、交通等社會公共產品、社會保障體系、明確界定的產權體系等,沒有強制性制度變遷提供游戲規則的情況下,將導致某些制度安排畸形發展,最后影響經濟的發展。

誘致性制度變遷到一定程度可能向強制性變遷轉化。誘致性制度變遷不斷推進將促使政府采取新的制度安排,打破利益格局的平衡。誘致性制度變遷能形成市場績效,為政府提供試點式經驗;當誘致性制度變遷形成的制度安排成為全社會主流制度安排時,社會的制度構架會發生質的變化,為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推進提供了一個全新的制度安排,為實現新的制度均衡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

三、中國農村正規金融的功能性、制度性缺失

(一)政策性金融功能嚴重弱化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我國惟一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其主要任務本應是承擔國家規定的政策性金融業務并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撥付,但從目前情況看,一方面,其主要業務僅限于單一的國有糧棉油流通環節信貸服務,在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產業化、農業科技進步等方面功能嚴重缺位;另一方面,農業銀行了部分政策性金融業務,如扶貧貸款與政府貼息貸款等,導致農業政策性金融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嚴重下滑,支農功能不足;農業發展銀行的資金來源于財政撥款,長期以來資金撥付有限,且資金不能按時到位,有時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籌資成本上升,制約了農業發展銀行的發展。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嚴重弱化,制約了政策性金融資金支農作用的有效發揮,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和促進農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二)國有商業銀行農村信貸收縮

商業銀行的“盈利性、流動性、安全性”的經營原則與農業生產的“高風險性、分散性、波動性、長期性”向悖;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按照“經濟、高效、精簡、合理”的原則,對農村經營網點進行大規模撤并,如1999—2001年寧夏共撤并縣域國有商業銀行機構和營業網點158個,其中縣以下占93%。仍在農村開展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寥寥無幾,而剩下的營業網點大多把有限的貸款資金發放給大型基礎設施、國債配套資金和生態建設等國有大型項目,而對急需資金的農業生產和個體、私營企業的貸款卻全面緊縮。作為農村金融市場中居主導地位的中國農業銀行將農業資金從以農業為主轉為以工商業并舉,競爭視角從農村轉向城市,以獲取足夠的資金來源及高額回報,使得農村金融市場本來就很少的國有資本變得更為稀缺。

(三)農村信用社壟斷性供給的弊端

在國有商業銀行功能嚴重缺位的狀況下,農村信用合作社事實上已成為農村金融市場的主要中介,在不少貧困地區甚至是惟一的合法金融機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務范圍非常有限,經營的自負盈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業傾向,使得資金向收益相對高的城鎮或非農部門流動,真正需要資金貸款的農戶難以得到金融支持。2002年全國農村信用社吸收各項存款19469億元,各項貸款14117億元,兩者差5352億元,其中有價證券及投資1812億元,凈存放中央銀行684億元,拆借給其他金融機構1152億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估計從農村流出資金約3000億元(夏斌,2003)。同時,農信社長期以來產權主體不明晰,歷史包袱沉重,員工素質不高,電子化建設水平低,結算手段落后,服務品種單一,獨自面對龐大的農村市場需求,其規模與實力顯得十分弱小。

(四)農村郵政儲蓄機構,本應在農村經濟發展發揮重要作用,但其嚴重的制度缺陷無法有效承擔支農的功能。主要表現在:一是業務單一,只吸收存款,不發放貸款;二是通過吸收存款的方式,把大量的農村剩余資金 “倒流”到城市,加大了農村金融缺口,加劇了農村經濟發展資金供給不足的矛盾。

四、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經濟效應與制度效應

(一)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經濟效應

農村經濟主體的微觀活動及其融資行為具有分散化、規模小、周期長、監控難、風險大等特點,農業的回報率低,正規金融的利潤最大化與農業發展之間存在著天然的矛盾。加之農村人口相對貧困,儲蓄不足,大規模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場缺乏存在的基礎,正規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的經營往往無利可圖,因此正規金融供給短缺即金融缺口最容易發生在農村地區。巨大的金融缺口為非正規金融的成長、壯大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和盈利機會。在市場期望和需求催生下,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農村民間金融及合作基金會為代表的農村非正規金融迅速崛起,有效地填補了我國農村巨大的金融缺口,為農村社會與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基于實地調查的研究發現,中國的私營企業在創立和發展過程中一直主要依靠非正規金融(或者經濟學家所稱的路邊交易市場,Curb market)融資。

非正規金融推動農村經濟增長、增加社會福利的績效也得到了實證研究。高艷(2007)實證研究發現,1986—2003年,農村非正規金融與農民人均純收入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正向關系。從促進農民年增收的效率來看,非正規金融要高于正規金融。根據史晉川(2001)的考察,在官方制度下,我國國有部門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約為40%,貸款占金融機構貸款總額的80%,非國有部門的經濟增長貢獻率約為60%,其貸款卻只占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總量的不到20%,這表明我國正規金融制度嚴重不適應現有的經濟基礎,而非正規金融制度卻促進了經濟的發展。

(二)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制度效應

非正規金融作為一種創新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非正規金融是社會成員間利用我國鄉村的各種習俗、慣例或血緣關系,達成的廣泛的非正規合約,這一合約是建立在社會成員之間的長期行為合約、隱含合約的繼承上,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由于地緣、人緣和血緣、業緣等原因,非正規金融具有交易各方的信息成本優勢,貸款人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信用具有很強的甄別能力,能有效避免或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違約行為;農村民間融資無繁瑣的交易手續,交易過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籌集所需資金。非正規金融由于一般不需要對供給方“公關”而支付“尋租”成本,其融資成本低廉。

非正規金融制度與農村現有金融制度安排的競爭,促進了農村正規金融制度的變革。在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正規金融的貸款行為有時會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場因素的影響,貸款基準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農村民間金融中的借貸行為和利率都是市場化的。可以說,農村民間金融是一種純粹的市場金融形式和市場金融交易制度。非正規金融所反映出來的機制優勢、信息優勢、成本優勢、速度優勢能大大提升這種制度安排與正規金融制度安排的競爭優勢和市場競爭能力,從而給正規金融組織一種優勝劣汰的競爭壓力,迫使政府、正規金融組織對原有的制度安排進行重新思考。非正規金融和正規金融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以及政府如對其進行規范、引導,這將對我國農村金融制度變遷具有重要意義。

非正規金融的形成、發展有利于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非正規金融對違約者是一種硬預算約束,違約者的違約不僅會遭受輿論譴責、社會排斥、群體懲罰,還有可能遭受暴力傷害,這大大降低了非正規金融的違約率。Aleem(1993)估計,在他研究的大多數案例中,非正規金融的違約率一般要低于正規金融5%左右。非正規金融在契約執行與治理上具有獨特的制度安排,相對于正規金融契約改善了農村經濟主體遵守合約、提升信用水平的意識,營造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從而為我國農村金融制度變遷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五、非正規金融演進與農村金融制度變遷

(一)非正規金融的產生與市場誘致性制度變遷

我國農村以家庭聯產承包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促進了經濟的高速發展,以及我國促進農村鄉鎮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政策,農村金融制度所依存的經濟基礎發生了根本性的變革,促使了農村經濟主體的多元化與對金融服務的多元化需求。而農村正規金融卻存在業務相對萎縮,經營不善和農民貸款困難等問題,正規金融供給的制度性和功能性缺失已不能完全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農村金融制度與農村經濟發展的不和諧產生了獲利機會,這種獲利機會為非正規金融的形成(一種適應農村經濟新形勢的制度創新)打下了堅實的市場基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金融制度一直蘊含著經濟體系內在的非均衡性,這種非均衡性主要體現在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存在較為嚴重的金融抑制和國家對金融市場的壟斷式控制,導致長期存在且越演越烈的“金融二元結構”, 這表現在私人部門經濟面臨的融資約束、金融資源配置中的低效率等諸多方面。我國農村金融制度的不均衡性產生了獲利機會,這為非正規金融(相對于正規金融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種創新型的制度安排)的產生提供了市場空間,為金融制度創新提供了激勵,非正規金融的存在是對這一利潤機會的理性回應,它是非均衡的長期發展而導致農村金融市場的自發“矯正”,從而逐漸孕育出另一種更為有效的制度安排,從而實現對現有農村金融制度集合的補充和完善。

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產生過程是一個典型的市場主導的需求誘致性制度變遷過程,但我國非正規金融的有序演進與農村金融制度的合理變遷離不開政府政策的引導,它具有市場誘致性制度變遷和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相互交織的特征。

(二)非正規金融的發展與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

誘致性制度變遷并不排斥強制性制度變遷。我國農村金融制度變遷既包括非正規金融的演進,又包括對原有金融制度集合進行變革。從制度變遷的動力和機制的角度看,非正規金融是作為正規金融制度的“邊際”而存在的,部分非正規金融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向正規金融制度演變。因此,非正規金融演進與農村金融制度變遷是相互交織、相互促進的,即非正規金融的演進(市場誘致性制度變遷)會對現有的正規金融造成強烈沖擊,從而引發政府對農村現有金融制度進行有效變革(強制性制度變遷)。而這種對現有金融制度變革本身就是對非正規金融進行批判、繼承的過程,即把非正規金融逐漸納入農村正規金融體系的過程。同時,強制性制度創新可以克服正式制度在誘致性制度創新(它由個人或一群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中,因外部性和“搭便車”問題而產生的制度供給不足。同時,政府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政治統治基礎情況對非正規金融演進與農村金融制度變遷的方向和方式也會有很大影響。非正規金融的發展、壯大也離不開政府的政策供給、法律供給,政府對農村非正規金融的演進提供合法化的制度平臺,也有利于其正規化、規范化的發展。

總之,市場誘致性制度變遷產生了農村非正規金融,而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能推動非正規金融的有序演進、逐漸融入農村金融體系與金融制度變革。其發展邏輯是,農村金融制度的非平衡性,即農村金融的“二元結構”促使了誘致性制度變遷,促進了經濟發展及其農村金融制度運行的經濟基礎、社會基礎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從而推動了政府主導的金融制度變革。農村金融制度變遷是一個我國經濟轉軌過程中經濟基礎演變引發國家對金融制度重新思考的過程。

六、結論

我國農村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興起的廣泛的非正規金融,從制度變遷來看,它是一種市場誘致性制度變遷,由于現有的農村正規金融制度供給與農村金融需求多元化這對矛盾激化的必然產物。但是,中國非正規金融的發展、壯大以及農村金融發展絕對離不開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它需要政府對農村金融制度進行重新思考。一方面,政府應該對現有的正規金融制度進行重新設計以解決正規金融制度供給嚴重不足、與農村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另一方面,國家對非正規金融的態度不應該是“默許”,也不是“放任自由”,更不是“壓制”,應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非正規金融進行規范、引導,賦予其合法地位,從而促使農村金融制度變遷才是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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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國的城鎮化率水平中可以看出,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數目依舊較大,因此農村集中了我國數量多、潛力大的消費群體,它是我國經濟增長的“地基”、也是推動我國經濟持續增長的動力源泉。

一、金融惠農政策研究概述

(一)國內外研究現狀

1.國外研究現狀

(1)農業信貸補給理論

Anjini Kocha指出,印度正規信貸市場的運行顯著地影響了農村經濟,通過分散地參與曾由大農場享有的農業信貸改變了收入水平和收入不均等,并且認為是通過土地租借市場起作用的。Adams, DW指出在發展中國家,低利率的農業貸款導致資源配置的無效、收入的集中和農村金融市場的不良運作。他們主要是關注與農村居民這一低收入低消費群體,通過更低的門檻,給予農村居民借貸上更多的便利,以促進起自身的發展。

(2)金融服務理論

這一觀點站在金融服務的視角來闡釋金融發展與經濟發展的關系。John Richard Hicks認為金融市場的發展可以緩解理性經紀人對于流動性風險的顧慮,促進資金的最優配置,提高經濟效益。Diamond、Greenwood等通過金融中介機構對交易成本的降低來論證金融的發展對整個社會福利的提高作用。

2.國內研究現狀

(1)農村金融主體研究

鄧海英將農村金融需求主體分類為農戶、集體企業、鄉鎮企業、供銷社以及糧食企業,具有濃厚的時代色彩。韓俊認為,農村金融需求按照主體性質的不同可以劃分為農戶金融需求和鄉鎮企業金融需求兩類,分類比較清晰簡便。趙德旺則是在新農村建設背景下,將農村金融需求主體分為了五大類:一為從事農業生產的一般農戶和種養專業戶;二為醫生、教師等智力型職業者以及鄉鎮企業務工者;三為初具規模的農村個體工商戶。

(2)金融惠農的整體性與區域性研究

惠農政策是一個體系龐雜、歷史深遠的系統結構。目前相關學者將我國惠農政策作為一個政策整體研究對象的成果還比較欠缺。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是整體角度,例如薛恒的《國家“三農”政策的制度化建設》建議穩定惠農政策的目標取向和行為導向,強化政策落實監控制度;包括碩士學位論文陳燕妮《取消農業稅后我國惠農政策發展中的問題及對策》等也給予了關注

(二)本文研究方法與創新之處

1.均衡研究與非均衡研究相結合

雖然本文是做實證研究,但是研究的是金融惠農政策的實施狀況及其對農村經濟實實在在的影響。本文采集了諸多數據進行均衡分析研究,同時又借助于一些科學理論對經濟現象進行研究與解釋。既從時間序列數據和截面數據了解了重慶農村發展的情況實證分析,又從區域特點上加以解釋。

2.文獻研究是實地考察相結合

在論文撰寫之前,本文作者查閱了諸多資料,來完善論文的內容。同時抽樣考察了榮昌縣、永川區、潼南縣、黔江區等地區的農村,對其基本狀況做了記錄與分析。

(三)本文的不足之處

1.由于重慶市是1997年才正式掛牌直轄,本文選擇了重慶市1997年至2012年的農村經濟數據,所以數據的選擇樣本較少,時間范圍較窄。因此在模型設計的時候由于樣本較少而帶來的誤差可能會有所增加。

2.理論知識與學術能力的不足給予論文的撰寫增加一定的難度,因此造成論文質量缺陷請老師指正。

二、重慶市農村金融主體與基本結構

據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數據對于農村金融體系的界定是農村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重慶市農村金融體系基本上形成了以農村合作金融為主體,新型金融機構和郵政儲蓄銀行為生力軍,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為輔助,民間金融為補充的格局,在具體金融機構上包含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重慶市農村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資金互助社、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以及民間借貸機構。

三、重慶市惠農政策實施困境與解決

(一)重慶是金融惠農政策實施面臨問題

1.農村發展面臨資金匱乏問題

由于農村資本的邊際效率對農村經濟的影響較為嚴重,因此,農村其實面臨著資金匱乏的危險。雖然我們看到重慶市對于農村的投入不斷增加,惠農政策也在不斷地頒布實施中,但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狀況仍舊不容樂觀;

2.重慶農村居民消費觀念有待提高

從上述分析中,我們發現,儲蓄率對于農村經濟增長率的影響也較高,由此我們可以斷定,農村居民的消費觀念有待提高,落后的消費觀念只會抑制經濟的增長。

3.農村金融體系亟待完善

金融是拉動經濟增長的強大紐帶,只有資金流動起來,才能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而由于重慶地區農村金融體系不夠完善,金融產品較少,同時由于農村居民素質普遍不高,信息對稱嚴重失衡,進一步導致了農村經濟瓶頸的出現。

(二)重慶市農村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的幾點建議

1.由被動的金融惠農政策到積極引導的金融惠農政策

我們可以發現,重慶市為了鼓勵農村經濟的發展做了許多努力,但是這過程中我們發現是存在一定問題的。因為這些政策普遍是被動情況下,是對農村經濟發展瓶頸的消極應對。要從根本上解決瓶頸問題,就必須變被動為主動,提高對金融惠農政策的謀劃能力,不能消極盲目地投入資金等方式來提高其經濟的發展,應主動引導農村金融體系的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

2.引導農村居民消費觀念的轉變

應該把傳統的促進農村經濟增長的手段轉化為引導農村居民消費觀念的上來,從上述分析中我們不難發現,儲蓄率對于農村經濟增長率的影響較大,因此,在制定和實施金融惠農政策的過程中,政府和政策性促農經濟發展銀行因注重對農村居民消費掛念的轉變。實現從資金投入到觀念引導的轉變。

3.積極完善農村金融體系

金融體系的完善首先應該從主體出發,主體是體系中的最活躍因素,也是關鍵因素,因此,金融惠農政策的實施應該注重發展多元化、規范化的金融主體,以期提供給農村給多的更多的金融產品。只有完善農村金融市場,才能使農村資金高效有序的運作起來,才能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與此同時,充分有效的溝通反饋,能夠有效地促進惠農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因而必須重視和加強我國惠農政策的信息溝通和反饋機制,也是目前惠農政策建設的當務之急。

4.注重基層人才培養

基層人才是貫徹落實金融惠農政策的紐帶,通過他們,可以更好地將惠農政策的理念傳達給基層老百姓,是他們更加了解惠農政策的細端末節,鄉土精英通過自身特有的信服輻射力對公共事件進行信息整合、傳播,實現著對公共事件導向的影響和控制。在社會主義新農村惠農政策體系健全落實的戰略角度出發,鄉土精英在村民自治體制內部發揮著落實、傳達政府惠農政策,引導農民對惠農政策的信息反饋,提高農民與政府政策對話能力的綜合作用,且具有低成本、效果好的特點。

5.謹慎實施金融惠農政策,避免陷入補償性回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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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96 年《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至今,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已經走過了十多個年頭。改革中,我們逐步認識到,完善信用社治理結構必須要有競爭的市場,實現有效監管也必須要有競爭的市場,而多元化的農村金融需求同樣需要多種形式的農村金融組織形式去滿足。因此,開放農村金融市場、實現金融多元化成為解決農村金融問題的關鍵。2005年人民銀行主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2006年銀監會調整放寬農村金融市場準入,2007年銀監會又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擴大到全國,農村金融市場開放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

1 我國農村金融的現狀

經過多年的改革后,目前我國多元化農村金融體制已初步建立,即以合作性金融為基礎, 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協作、證券市場和外資為補充的多元化農村金融體系。同時,農村金融組織民營化程度加大,鄉村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的試點擴大了各類資本合作的參與路徑,并促進農村金融競爭機制初步形成,使得財政資金、工商資本、民間資本、外資和非營利資本角逐農村市場的競爭機制初步建立起來,打破了長期以來農村金融市場農信社壟斷農村金融市場的局面。隨著國家財政管理體制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 農村金融主體呈擴大化趨勢,逐步形成了由各級政府、具備國有、集體、外資、港澳臺、私人等各種資本背景的企業、農戶和其他私人投資者構成的多元化金融主體格局。

2 我國農村金融中存在的問題

2.1 財政投入不足

根據公共財政理論,對于農村準公共產品的提供,市場機制可以發揮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農村公共產品的基礎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政府仍然應發揮主導的作用。但據統計資料顯示,建國以后至2005年,除個別年份外,我國政府的財政支農資金絕對額是增長的,但財政農業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卻呈下降趨勢,財政投入不足10%的水平與我國農業的基礎地位極不相稱。

2.2 農村金融服務渠道單一化

雖然經過多年改革,但是農村金融服務渠道單一化的現象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解決。農村金融體系主要由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郵政儲蓄和農業發展銀行構成,而除了中國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外,其他銀行機構很少在農村地區發放貸款,大都把資金轉到城市。同時,商業銀行在農村吸收的資金絕大部分流回城市,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實際上也成為農村資金流出的重要渠道?,F實中,實際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重任只能落在了農村信用社的肩上,然而在實際運作中,農村信用社過分看重業績增長,以追求贏利為主要目標,偏離了為社員服務的主要原則,難以達到支持農業農村發展的目的。

2.3 農村金融產品單調,業務單一

由于長期以來農村金融業處于無競爭狀態,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大多缺乏金融服務意識,經營方式粗放,不注意金融產品的需求創新,滿足于坐等顧客上門;農村可選擇的金融產品僅有存款、貸款、保險等,且基本上是城市金融產品的簡單移植,金融機構沒有適時根據農民需求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就是在一些傳統業務上,也缺乏創新。

2.4 民間金融組織活躍但缺乏有效監管

正規金融機構缺乏活力,在客觀上為各種民間金融活動提供了發展空間, 很多地方民間借貸甚至成為農村資金融通的主要渠道。據調查,民間借貸占整個農村資金市場總量的30%到70%不等,且越是落后的地區民間金融組織越為活躍。雖然民間金融活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村資金緊張的壓力,但是,民間金融活動中存在的不規范、風險高、糾紛多、盲目性大等弊端容易造成社會動蕩,很可能會加重農戶及農村中小企業的經營成本和風險。

3 完善農村金融的措施

3.1 健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

要進一步推動政策性金融機構拓展支農金融業務,針對“三農”的特點, 在進行農村金融體系設計時,必須加大國家對農村的政策性金融投入, 應建立以農業政策性金融為主線, 符合現代市場經濟和農村特點的新型農村金融體系。同時,要充分發揮商業銀行的金融支持作用,商業性金融是金融體系的主要力量,能夠圍繞農村經濟和生活的發展,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供給, 滿足農村多樣化的金融需求, 這也成為政府支農手段多元化的重要政策選擇。另外,我國還要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使其充分發揮支農主力軍作用。農村信用社是農村現有正規金融的主體,所以必須堅持農信社“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的終極定位,只有農村信用社發展壯大, 才有能力支持廣大農戶發展經濟, 帶來農村經濟的繁榮。

3.2 完善準入、退出制度

壟斷不利于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效率,必須要完善市場準入退出制度,建立適度競爭的農村金融市場。要在綜合評估各地農村金融市場容量、條件以及當地風俗的基礎上,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適當放寬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按照投資主體多元化、堅持產權關系清晰、組織形式多樣化原則的基礎上,大力發展小額信貸組織、村鎮銀行、貸款子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構建真正的農村金融競爭主體。同時,要抓緊健全市場退出機制,這也是強化外部約束、保障農村金融健康可持續發展、促進不斷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的重要條件。

3.3 規范引導民間金融

盡管民間金融組織不夠規范而且存在許多弊端,但對于現階段我國正規金融機構無法滿足農村資金需求的情況下,民間金融活動對于我國的農業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們要承認和正確對待民間金融,鼓勵其合法發展,使其成為農村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要通過正確的形式對其進行規范和引導,而非簡單、粗暴地取締民間金融組織及其活動,以達到讓其填補目前國家在農村金融方面的空白,推動現階段農村農業正常發展,保證我國農村農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的最終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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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制度演進歷程

    2006年12月20日,中國銀監會下發了《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兑庖姟诽岢?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在農村地區建立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和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要求各地積極引導包括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在內的各類資本投入到農村金融體系的建設中,并決定在吉林、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湖北6省(自治區)的農村地區進行試點。2007年1月22日,中國銀監會又出臺了“三項規定”:即《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和《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2007年10月12日,經國務院批準,中國銀監會決定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試點由原來的6省(自治區)擴大到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截至2008年底,全國已有105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獲準開業,其中,村鎮銀行89家,農村資金互助社10家,貸款公司6家;105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共吸納股金40.4億元,吸收存款42.8億元,貸款余額27.9億元,累計貸款39.7億元,96.8%的貸款投向農村小企業和農戶。數據表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拓寬了農民、農業和農村的融資渠道,有利于“三農”問題的解決。

    二、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制度安排的特點

    (一)服務于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村鎮銀行定位于經中國銀監會有關機構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村資金互助社定位于經中國銀監會有關機構批準,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的,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公司定位于經中國銀監會有關機構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不能用于“三農”以外的其他領域,服務對象限制在縣級行政區,或鄉(鎮)和行政村一級的社區,不準許跨區經營,村鎮銀行不能發放異地貸款。

    (二)注冊資本金較低

    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注冊資本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注冊資本:在鄉(鎮)設立的農村資金互助社,注冊資本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在行政村設立的農村資金互助社,注冊資本不低于10萬元人民幣。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三)股東持股比例一定

    村鎮銀行應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其最大股東或唯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0%,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也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0%。對于貸款公司,制度規定應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全額出資。貸款公司不得吸收公眾存款,其營運資金為實收資本和向投資人的借款。

    (四)治理機構設置靈活

    “三項規定”提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治理機構應具有靈活性和有效性。不同形式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不同的治理架構,不必拘泥于固定的“三會”形式,應注重組織制度的有效性和股東的真正到位。

    (五)監管指標明確

    對村鎮銀行的監管指標:資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資產率低于5%時,適當減少現場檢查的頻率和范圍;資本充足率高于4%、低于8%時,督促其制訂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限期提高資本充足率,加大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力度,適時采取限制其資產增長速度、固定資產購置、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增設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等措施。對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監管指標:資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資產率在5%以下時,允許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適當降低現場檢查頻率;資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時,禁止其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限制其發放貸款,加大現場檢查力度;資本充足率低于2%時,責令限期增擴股金、清收不良貸款、降低資產規模,限期內未達到規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銷;對單一社員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對單一農村小企業社員及其關聯企業社員、單一農民社員及其在同一戶口簿上的其他社員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20%;對前十大戶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對貸款公司的監管指標:資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時,適當減少檢查頻率;資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貸款率在5%以上時,加大非現場監管力度,督促限期補充資本、改善資產質量;資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貸款率高于15%時,責令其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停辦所有業務、限期重組。限期內不能實現有效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時,責令投資人適時接管或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撤銷;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制度安排的缺陷

    (一)準入門檻過低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制度安排是低注冊資本,即低準入門檻。低準入門檻有利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設立,但準入門檻過低,將會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出現“先天不足”——資金不足,進而抵御經營風險的能力較弱。而且,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方式以信用貸款為主,信貸資產的風險系數較大,同時還要應對自然災害、動物瘟疫等不可抗力導致的違約風險。因此,應完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制度安排,適當提高準入門檻。

    (二)限制資本投入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制度安排限制了資本的投入,所以在其運行過程中,極易出現資金不足的問題。如,村鎮銀行各類股東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限制了具有較強資金實力的單個自然人、單一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和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向村鎮銀行投入資本;農村資金互助社各類股東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也限制了具有較強資金實力的單個農民或單個農村小企業向農村資金互助社投入資本;貸款公司的營運資金為實收資本和向投資人的借款。貸款公司“只貸不存”的制度安排,也使其資金實力受到限制。因此,應完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制度安排,鼓勵資本投入。

    (三)忽視債權人權益保護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主要任務是為農民、農業和農村提供貸款,而貸款制度的安排,又不要求貸款人提供擔保品。所以,如果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生支付危機或破產倒閉,不僅難以償還存款人的存款本金和利息,損害存款人的權益,而且投資人也難以收回投入的資本,損害投資人的權益。因此,應完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制度安排,加強債權人的權益保護。

    (四)監管指標不合適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指標,主要是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資產率。不良資產率監管指標是不合適的,它可能會影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揮作用。因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任務是為“三農”提供金融服務,尤其是貸款服務,而服務對象又是風險較大和不確定的對象,所以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率有時可能會較高。如果嚴格按照制度規定的不良資產率來衡量,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就可能難以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應完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制度安排,調整監管指標。

    四、完善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制度安的對策

    目前,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制度安排的法規,主要是中國銀監會的《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和《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因此,完善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制度安排,主要是結合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特點,修改完善這三部法規,維護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正當權益,促進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實現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目的。

    (一)適當提高準入門檻

    適當提高準入門檻,既不會太影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設立,又可較好地解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不足問題,增強其抵御經營風險的能力。進一步來說,就是適當提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這樣,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才能滿足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需要。

    (二)鼓勵資本投入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制度安排,限制了有關股東的資本投入,可能會出現資金不足的問題,所以,應完善制度安排。第一,完善村鎮銀行各類股東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提高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提高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關聯方持股比例。第二,完善農村資金互助社各類股東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使實力較強的單個農民或單個農村小企業可以自由向資金互助社投入資本。同時,允許吸收非社員存款,并擴大資金互助社的社員范圍,使金融機構也可以向其投入資本。第三,完善貸款公司營運資金來源制度安排,使其既可以吸收股東資本和向投資人借款,也可以適當吸納公眾存款和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提高資金實力。

    (三)保護債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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