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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信托計劃,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信托資金退出方式(1)“江蘇一德”承諾在信托計劃屆滿前30天,由其或其指定的戰略合作伙伴以1.76元/股的價格收購北方信托以10000萬元信托資金所持有的“南京新城”7000萬股股權。(2)該筆業務由上海中城聯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城投資”)對“江蘇一德”股權回購事宜提供全程不可撤銷保證擔保,并承諾當“江蘇一德”到期無能力回購全部股權時,“中城投資”對“江蘇一德”到期不能回購的股權按照1.76元/股的價格收購。(3)在規定的股權收購期間內,若“江蘇一德”無法足額收購該股權,北方信托將以不低于1.76元/股的價格出售該部分股權。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經營風險、法律及政策風險、其他風險等。其風險防范措施如下:1 由“江蘇一德”出具回購信托股權的承諾,承諾在信托計劃屆滿前30天,由其或其指定的戰略合作伙伴以1.76元/股的價格收購北方信托以10000萬元信托資金所持有的南京新城7000萬股股權。2 該筆業務由“中城投資”對“江蘇一德”股權回購事宜提供全程不可撤銷保證擔保,并承諾當“江蘇一德”到期無能力回購全部股權時,“中城投資”對“江蘇一德”到期不能回購的股權按照1.76元/股的價格收購。3 在規定的股權收購期間內,若“江蘇一德”無法足額收購該股權,北方信托將以不低于1.76元/股的價格出售信托財產。4 目前,該公司的資產總規模為17億元人民幣,凈資產達60355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20408萬元,實際每股凈資產為2.96元,因此,上述以1.76元/每股的價格收購該股權,可以充分保證信托資金及信托收益的足額收回。5 受托人嚴格履行管理責任,通過公司章程約定監管,董事會中北方信托向南京新城派出董事,在信托存續期內,南京新城的重大決策須經北方信托派出的董事同意批準(如融資、對外擔保、出售資產等)方可通過。
招商銀行安心回報、招銀進寶人民幣理財計劃
看這個名字就舒坦――安心回報,現在股市持續低迷,在這里,5萬元就買一份保本保利,確實讓人安心。已經出了38期了,每期產品的收益率和理財期限有所不同。這次介紹的是第38期,理財計劃到期年化收益率3.70%,理財期限130天,認購起點份額為5萬份,超過認購起點份額部分,應為1萬份的整數倍。理財計劃存續期內,招商銀行無權提前終止本理財計劃。理財計劃成立后不開放申購、贖回。理財計劃發行規模上限為3億元人民幣。
收益高一點的是招銀進寶之信貸資產416號理財計劃,預期最高收益率4.7%,委托起始金額5萬元。這個產品的特色是,理財計劃投資對象為招商銀行信貸資產轉讓資金信托計劃,即由招商銀行作為信托委托人,委托深圳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受托人名義向招商銀行購買1筆信貸資產。在信托項下信貸資產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況下,理財計劃持有到期年化收益率為4.7%。
天信0882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最近不少朋友都在股市上非常痛心,如果,不想脫離股市又想不傷心,還有點兒小歡喜,請看過來吧!不過,不過,愛炒有賭性的人,估計不愛買這種產品。這種產品天信一直在做,股市好的時候,年收益20%,但是那時,關注這種產品的人確實不多。天信0882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期限15月,資金門檻20萬元,預期年收益率7%。信托計劃資金由受托人集合運用,投資于債券及其回購、基金、股票、銀行間市場投資品種、銀行承兌匯票及銀行保本理財產品,以及經國家批準的金融衍生產品。
建設銀行“定期供”、“定額供”房貸
“定期供”是指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內每月償還貸款利息,按約定的期限間隔等額償還貸款本金。借款人償還貸款本金的期限間隔可以為三個月、或六個月、或十二個月。“定期供”比較適用部分借款人有階段性的大額收入,根據自身收入變化特點和理財的資金安排,合理確定還本間隔。
“定額供”是指借款人每月按約定的金額歸還貸款,月供不隨利率變化而變化,多還的本金直接沖減貸款本金,少還的金額和剩余本金到期一次償還。如果預期加息,借款人可以和建行約定月供低于等額本息月供額,還款壓力小。
銀行賺利息萬古不變,但是賺錢的同時讓出血的人舒服點兒,方便點兒,以后能為你出更多的血,這是正道。
理性非理性民意
最近一次聽廣播,主持人讀聽眾短信“房價要降30%……”主持人說“這位聽眾不知哪里得到的消息,目前我們沒有得到任何有關信息”。
一次網上混論壇,看不少人說,等,等房價跌掉2/3再買。
本埠一地產記者總代表官方聲音,在網上遭網友掘墳式暴罵。
一個朋友想出售145萬二手房,只被詢價過一次就再無聲息。
多家地產商發來的售樓信息,價格與前半年基本沒有變化,新增了許多活動例如送裝修送車送家電等等。
某地產公司就職的朋友說,嚴冬期來了。
在津的福建小商人,剛剛買了富力津門湖。
――說起房市,以上的信息在我頭腦中攪和著……
信托公司是國內唯一可將資金投資于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實業領域的金融機構。正是其跨市場投資的便利性,使得信托產品的投資人能獲得性價比最高的投資回報。不同的信托產品,期限有長有短,長則3年、5年,短則半年、1年,期限越長,年化收益率越高。
目標規模:人民幣5000萬元
合同份數:不超過50份(自然人)、機構不限
退出機制:5年封閉,3年累計收益率低于15%可贖回
資金要求:100萬元起,超出部分以10萬元的整數倍遞增(人民幣)
加入費:1.5%
費率:管理費:2%
銀行托管費:0.2%
投資顧問費:正收益的20%
托管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機構: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證券經紀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范圍
主要投資于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或已經公開發行,并即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股票。
不得投資于ST公司發行的證券
不得進行證券回購融資交易
投資于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0%
除非相關法律法規允許,投資于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單一股票的投資額不得超過信托財產總值的20%
投資策略:堅定的長期和相對的集中的投資
企業的價值――投資杰出企業,分享經濟成長的碩果
優質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競爭優勢強于一般上市公司;在企業的長期發展中,強者的優勢會被時間放大器放大,弱者的差距也會被時間放大器放大。長期投資的基石注定要建立在杰出的企業之上。投資優質上市公司,跟隨實體經濟中的強者:長期投資制勝的法寶。
中國崛起的價值――投資東方,做多中國
改革開放30年來高速成長的中國經濟并沒有放慢她的腳步。我們正面臨質的飛躍,我們的學習曲線正在加速上揚。我們的現代化目標將在今后2。年得到極大的實現。對擁有巨大資本資源、人力資源的中國經濟的信心是本款產品立足的根本點。
時間的價值――長期投資,盡享復利的威力
不受股價短期波動的影響,專注于長期趨勢的資本回報。用長期確定性化解短期的不確定性;以較低的長期投資風險化解較高的短期投資風險;通過長期穩定獲利取代短期投資收益波動,從而實現資本的復合增長,盡享時間的價值、復利的威力。
資產配置――加入一個長期獲利的穩定器
本產品為5年期的長期投資產品,致力于為投資者的資產組合加入一個長期獲利的穩定器。
基金經理介紹:
但斌――深圳市東方港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創始人,董事總經理,主管公司投資。中國著名私募基金經理,中國關注長期價值投資的第一人,將價值投資思想與中國資本市場相結合的最堅定的實踐者,暢銷書《時間的玫瑰》一書作者。
1992年開始證券、期貨研究與投資生涯,長期致力于股票、期貨等金融市場的基礎研究,對投資哲學有一定思考,對投資組合的戰略管理和風險管理技術在中國證券市場的應用有一定實踐,擅長把握結構性機遇及上市公司內在價值投資。
近年業績表現(附業績比較表)
在2003、2004、2005年的中國證券市場持續下跌的三年中,東方港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都取得出色的回報率,最近三年投資總回報超過300%。且每年回報都在35%以上。
產品特點:
5年完全封閉,投資績效5年后一次提取。
5年封閉期:產品針對資產管理人的長期價值投資理念與中國資本市場的長期趨勢,致力于為投資人提供專注于長期投資回報的投資工具。
投資績效5年后一次提取:資產管理人與投資人風險共擔,成果共享;共同面對長期價值投資歷程中的挑戰,共同分享長期價值投資的碩果。
[中圖分類號] F83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7)09-0135-04
[作者簡介] 安振宇,江西江南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濟師,工商管理碩士,研究方向為金融管理;
裴 煜,農行江西省分行會計師,工商管理碩士,研究方向為國際金融。(江西 南昌 330008)
一、員工持股計劃(ESOP)概述
員工持股計劃(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簡稱ESOP)由美國律師路易斯?凱爾索最早提出,也稱為雇員持股計劃、職工持股計劃。它是指公司員工通過個人出資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企業股份,享受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一種財產組織制度。員工持股計劃使員工從雇傭者變成了所有者,在獲取工資收入時也獲得資本收益,從而將員工收益和企業效益、管理及員工的自身努力相結合。
(一)ESOP對企業和社會的作用
1.對本企業的作用
(1)員工持股有利于保持企業長久持續發展。在企業發展問題上,員工與企業的利益根本一致,員工更容易用“手”投票,在法人治理結構中是企業長久發展最可依賴的、最穩定的股東力量。
(2)員工持股有利于實施低成本的激勵。在員工持股計劃實施后,員工收入不再是傳統的固定工資加獎金,而是工資加動態的股權收入(股利)。這將公司對員工激勵由間接方式的獎金變為直接方式的股利。如果公司經營狀況好轉,員工工資雖然不變,但是由于股利增加可以使其收入增加,而且公司的每股凈資產的增加更使員工受益,公司并沒有增加支出,從而實現了低成本的激勵。
(3)員工持股有利于促使員工參加公司日常管理,監督經理人員經營業績。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后,公司經營好壞與員工收入更加緊密相關。員工不僅將更積極參加公司的日常管理,為公司出謀劃策,而且由于更熟悉本公司狀況,與外部公司外部股東相比,掌握信息更充分,更容易監督董事會、經理層,監督成本更低,有利于管理績效的提高。
(4)員工持股有利于增強員工創新精神,提高企業效率,避免員工短視行為。員工可以發現和利用企業中的大量中等、微小增長空間的有效途徑,員工股東最希望企業長久持續發展。這與資本增值邏輯一致,可以增強員工創新精神和避免員工的短視行為。
2.對社會、國家的作用
(1)員工持股計劃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通過員工持股計劃,讓員工不僅通過勞動創造價值,獲得勞動報酬,同時參與資本享有的剩余價值分配。通過股權的安排決定社會增長成果的分配,即財富增量的流向,讓多數人分享經濟增長成果。在不影響原有資本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使社會總體分配狀況變得更好,企業效率得到改善。真正實現多數人共同富裕,共同構建和諧社會。
(2)員工持股計劃有利于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當前,制約著國有企業改制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企業員工冗余的問題、員工安置的問題。國有企業改制,買斷員工的國有企業職工身份,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金對員工個人而言,在金額上實在微不足道,無法為員工提供更多的保障。員工持股,為員工塑造了個人財產積累機制,可以增強廣大員工自我抵御風險的能力,從而減輕社會保障的壓力。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社會保障體系應是積極地從第一次分配中增強職工個人的自御風險的能力,而不只是被動地二次調整。
(二)ESOP在國企改制中的優勢和特色。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選擇ESOP方式具有獨特的優勢和特色,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1.容易被國有企業管理層和職工接受,可操作性強。外部收購者的進入很容易受到現有管理層的排斥。在得不到管理人員配合的情況下,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進程將受到不利影響,因為受讓方一般都不愿意收購一家管理層不穩定的企業。另外,對絕大部分大型國有企業來說,由少數管理人員單獨收購企業也是不現實的,因為:(1)巨額收購資金難以籌措,即使有人愿意提供貸款,將來還款的壓力也是十分巨大的;(2)大部分員工不能同時分享公司未來成長的利益,員工心理難以接受。
ESOP不僅可以實現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而且相關資金的籌集難度也不大。一般來說,大型國有企業員工人數眾多,即使單個員工的持股數量不多,集中起來就可占總股本的相當比例。
2.有利于改善國有控股企業的公司治理水平。對于少數難以在短期內完成產權改革的大型企業,以及國家從戰略出發需要長期保持控股地位的骨干企業,所有者不能到位仍將是它們長期面臨的問題。對于這類企業,國家可以先拿出20%-30%的股權實施ESOP,充分調動國有企業員工所具有的“主人翁”意識,一定程度上彌補所有者缺位問題。
3.有利于改制企業的平穩過渡,減少社會就業壓力。國有企業通過ESOP實現產權改革之后,則管理人員和員工有可能通過相互妥協的方式解決員工就業和企業效益之間的矛盾;管理人員設法增加就業崗位,員工盡量降低就業條件。
4.將ESOP作為國有資本退出前的“預備環節”,實現國有資本價值的最大化。如果在國有資本完全退出前,拿出一定比例的股權實施ESOP,則可以顯著提高剩余國有資本的轉讓價值,因為ESOP之后,大部分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水平將上升一個臺階,公司效率顯著提高。在剩余國有資本進行轉讓時,市場估價將明顯高于前期轉讓的價格。國有資產可以實現資本價值的最大化。
5.有利于留住核心人才。如果國有企業不能及時給予大部分優秀的管理人才和核心技術人才股權激勵,則人才流失將在所難免,國有企業在人才競爭方面將會始終處于劣勢,對于大部分國有企業來說,ESOP是最具有可操作性的股權激勵措施。
6.有利于企業管理層的新老交替。通過ESOP讓老一輩企業家獲得一定數量的公司股權,既是對他們過去歷史貢獻的承認,也可以讓他們繼續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事務,發揮余熱。
二、四種傳統的ESOP實現方式的介紹
(一)自然人直接持股。自然人直接持股是指由員工個人以自己的名義持有名下的股權。對于員工個人而言,應該說是最便捷也是最安全的一種持股方式。在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的實踐中,改制企業的員工以個人獲得的職工經濟補充金作為對改制后新成立企業的股權投資,直接成為新企業的股東,同時也將是新企業的員工。這種方式是以員工個人作為持股主體的,是ESOP的最基本方式,也是最簡單、最直接的方式。
這種方式避免了由其他人或者其他機構代持股份的代持成本(分為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和信息損耗等不利因素。但這種簡單直接的方式卻無法在職工人數較多的企業當中運用。《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在各地的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批準的實踐過程中,絕大部分審批機構為了避免企業變相向社會募集資金,對于股東人數較多特別是自然人股東較多的設立申請都出于謹慎原因而不予批準。每當有員工因離開公司或其他原因轉讓股權、不同股東之間的股權進行轉讓都需要到工商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所以這種方式在實踐中操作難度是非常大的,不適合對改制時間有限制的企業采用。
自然人直接持股,導致員工持股分散,很難真正擁有有效的表決權。同時,員工和股東的雙重身份使公司管理陷入難處。
自然人直接持股,不利于保護公司的商業機密,而且員工個人對信息的分析能力也不足,容易導致信息的不對稱。
(二)員工持股會(工會)持股。員工持股會持股或者工會持股,是指由企業內的工會組織或專設的員工持股機構來代員工持有公司股份。工會或員工持股會接受全體員工的委托,將員工出資投資于改制企業。員工持股會或者工會由于在企業中身份比較特殊,它可以比一般普通員工更容易獲得企業的更多信息,可以部分解決信息獲取和分析能力不對稱問題。這種方式可以解決股權分散等的管理問題,可以解決股權回購資金管理等問題。
(三)自然人受托持股。自然人受托持股是指在眾多參與持股的員工中選擇或推舉若干股東代表,由他們代表其他員工作為股東參與工商登記,持有公司股份,其他員工通過股東代表履行出資,并簽訂委托投資協議。股東代表可以是普通員工,也可以是管理層人員。這種方式顯性成本是較低的,可以有效地解決《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較好地解決了持股人數眾多和保證決策效率的矛盾。這種方式我們俗稱為“一帶多”或“頂名制”。
自然人受托持股,選舉出的股東代表成為公司名義上的股東,列明于公司的股東名冊上,并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股東代表即受托人的狀態發生變化,如受托人離職或發生意外,這部分員工就需要重新選舉或推選股東代表,然后再到工商管理部門重新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員工即委托人的狀態發生變化,如委托人離職或對于受托人的行為不滿意,股東代表名下擁有的股份份額也將發生變化,也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門重新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受托人能力不同,對股權的管理處分和運用能力差距較大,同時也可能導致不同的委托群體所獲得信息不對稱。
在這種方式中,受托人本質上也是一個自然人,而非法人。非法人的身份使受托持股的自然人對其管理處分、運用受托財產時的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無限責任,同時因其以自有財產清償的能力有限,委托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這種方式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是一種民事委托關系。這種民事委托關系一般是通過雙方自己商定的民事委托契約來確立的。由于民事委托行為的契約通常不夠規范和完備,常常引發民事訴訟和股權歸屬的爭議。
在選舉或推選股東代表時,員工往往選擇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經營管理層作為委托持股的受托人。這些受托人擁有了雙重身份,同時,這些受托人已經在公司具有一定的控制力,這種雙重身份產生的角色沖突,有可能會損害到委托人這些事實上小股東的權益。
當受托人出現道德風險時,如將受托財產用于為個人謀取利益等不正當的目的,由于委托人處于信息接受的劣勢,難以監控;并可能由于受托人的實際償債能力不足而難以追償,造成實際股東的利益受到傷害。
信息披露不規范也是這種持股方式的一個缺點。受托人也是公司的員工,或多或少會受到公司方方面面的制約,無法完全獨立地對受托財產進行管理和監管,也是這種持股方式的一個缺點。
自然人受托持股,“一帶多”,使持股的員工群體裂變為一個個小團體。這些小團體如何分配有限的董事名額,是這種方式遇到的一個難題。一個股東會可能裂變成多個股東會和多層次的股東會,公司的決策將面臨更多小團體的搏弈,決策和管理效率可能不升反降。
(四)公司制持股。公司制持股是指參與持股的員工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以該公司作為收購主體完成對目標公司的收購或轉讓,使員工間接的持有目標公司的股份。這種方式可以部分解決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由于是通過特殊目的公司的代持股,這種持股方式的法律規范性較強。
這種持股方式仍然受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限制的。特殊目的公司也是有限責任公司,同樣受到公司法的約束。如果參與持股的員工人數過多,遠大于50人,那么就需要成立很多家特殊目的公司,才能使這些員工全部參與。而且成立特殊目的公司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手續復雜,耗時耗力,顯性成本要明顯要高于其他方式。
另外,成立特殊目的公司,是為了持股,持有的股份分紅派息,特殊目的公司就有了投資收益,就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特殊目的公司給股東分紅派息時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持股方式對股東就產生了雙重征稅。而且特殊目的公司在進行盈余分配時,需要提取公積金、公益金等,造成資金閑置,必然會使股東的投資收益降低。隱性成本也要明顯高于其他持股方式。
這種持股方式仍然沒有解決持股人數眾多與公司保證決策效率的矛盾,只是把矛盾從目標公司轉移到特殊目的公司。
三、ESOP信托持股――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的最佳選擇
(一)信托持股方式概述。信托持股,是指在委托人與信托機構簽訂書面的信托契約,委托人向信托機構交付信托財產,由信托機構以自己的名義運用、管理信托財產,以取得某公司股權的行為。信托機構成為該公司的名義股東,享有該公司的股東權利,承擔該公司的股東義務,獲得股東的資本收益,在信托契約的約定下,將獲得的資本收益向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進行分配。受益人一般為委托人自己或關聯人。
信托持股,可以采取資金信托、股權信托等形式。委托人可以把資金交付給信托機構,信托機構用于購買委托人指定的某公司股份;委托人也可以把自己擁有的某公司股份委托給信托機構。
信托持股的核心理念就是通過運用信托制度,真正實現員工持股計劃,并有效地分隔財產的管理屬性與利益屬性。主要體現在:
1.通過信托持股,解決員工持股的持股主體問題。參與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都與信托機構簽定信托合同,將員工持有的股權全部委托給信托機構進行管理。這樣人數眾多的員工的股權全部集中反映在信托機構名下,員工按照原來各自享有的股權比例成為這一信托財產的受益人。信托機構向每個員工印發“信托受益權憑證”,這樣既保證了股權的實際份額記入在每個員工名下,又不會因為人數的原因而影響公司的工商登記工作。
2.通過信托持股,解決員工雙重身份的問題。信托設立后,員工不再是公司的股東,信托機構成為了公司的名義股東。員工的身份回歸本原。信托機構參與公司的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3.通過信托持股,解決公司決策效率的問題。信托機構擁有專業的人才,對公司股權的管理具有豐富的經驗。公司提請股東會決議的重大事項,信托公司可以很快地作出決策。提高了決策效率。而且相對以前員工的分散持股、決策結果分散也不同,信托公司的決策實質上是集中了原來分散的表決權,集中使用,也提高了對決策的控制能力。
4.通過信托持股,解決了雙重征稅的問題。員工不需要成立公司來持有股權,節約了成本,獲得更多的股權收益。而信托資產也獨立于信托機構的固有資產,不納入信托機構的財務報表,也不需要征稅,保障了員工的股權收益。信托機構向受益人支付受益權益時,員工作為受益人可以完全獲得公司的股息、紅利。
(二)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采用ESOP信托持股方式的優勢。ESOP信托持股在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改制中主要的優勢體現在合法性、安全性、便利性以及其他優勢等四個方面:
1.信托持股的合法性。信托行為是受法律約束和保護的特定經濟行為。信托關系和信托行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約束,信托公司的行為受《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法規的約束。信托關系還要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約束。
信托公司的信托持股業務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規范和約束,并受到監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2.信托持股的安全性。信托公司是經國有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自身實力強大,抗風險能力強。一旦當信托公司在信托持股過程中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按照法律規定,信托公司必須給予賠償。信托的資本金規模可以保障賠償的兌現。
信托一旦設立,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協商同意,信托有效期內不得解除。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經過委托人、受托人協商,受托人辭任的,在新受托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如果受托人未能盡到合同約定的義務,委托人、受益人或相關監管部門都可以根據信托合同解除與受托人的關系,并另行指定受托人。
信托持股的安全性還體現在信托的“防火墻”功能上。由于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是分帳管理的,信托財產不列入信托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不在信托公司的債權人追償范圍內,信托公司自身的經營風險不會影響到信托財產的安全;信托財產也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財產相區別的,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委托人的債權人不能向信托財產進行追償,如果委托人是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的債權人也只能追償委托人享受的信托受益權部分,但信托依然存續。
3.信托持股的便利性。信托持股中受益人的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受益權轉讓實質上就是股權的轉讓。但在其他持股方式中,股權轉讓必須更改公司的股東花名冊,并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而信托持股方式只需要信托公司變更受益人名冊,并收回原受益人的受益權證,頒發新的受益權證給新受益人。
信托持股方式中信托公司成為名義股東,在企業派發股息時,只需要按照信托公司的股權比例計算總的股息或紅利分配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按照受益人的受益權比例完成向員工的派發。這樣可以減輕企業管理部門的負擔。
企業未來要發展,必然要通過各種方式吸引優秀人才,股權激勵是一種可行的方式。企業可以通過信托持股方式預留一部分股權用于未來的對優秀員工和特殊人才的股權激勵。
信托持股方式可以通過建立受益人大會,設定合理的議事規則,幫助員工在企業中規范地運用股權,配合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企業通過信托持股方式也避免了股東過多導致的問題,使股權明晰,便于未來引進戰略投資者。
4.信托持股的其他優勢。信托公司的管理專業能力強,身份中立,信息披露規范,財務監管獨立。ESOP信托持股方式中信托公司提供的服務包括有定期向員工提供受托股權的最新數量;在股利發放日獲得和記錄所有受托股權的分紅情況;將紅利用于歸還過橋貸款,同時確認股份;在需要時(員工加入、離職、升職等)通知員工進行股份的轉換、贖回并做記錄;定期向員工提供準確、簡明的報表;短期現金紅利的保值管理;根據信托合同的約定,代表員工參加公司各類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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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昶,李芊.信托持股破局ESOP員工持股計劃在中國開始盛行[J].產權導刊,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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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耿德兵.信托在員工持股計劃中大有可為[J].世界經理人,2003,(10).
[7]劉靜.職工持股信托方案的可行性分析[EB/OL].安徽信息網,2003-12-12.
[摘 要] 國有企業一直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如何合理地設計國有企業的改制方案,維護參與改制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保證國有股權在改制企業中繼續保值增值,建立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是擺在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學術界和企業經營管理層面前的一個重要的課題。本文通過對ESOP(員工持股計劃)的分析,比較了ESOP的四種傳統方式存在的缺陷,闡述了ESOP信托方式在國有企業改制實踐中的優勢。
[關鍵詞] 員工持股計劃;信托方式;國企改制
[中圖分類號] F83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7)09-0135-04
[作者簡介] 安振宇,江西江南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濟師,工商管理碩士,研究方向為金融管理;
裴 煜,農行江西省分行會計師,工商管理碩士,研究方向為國際金融。(江西 南昌 330008)
一、員工持股計劃(ESOP)概述
員工持股計劃(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簡稱ESOP)由美國律師路易斯?凱爾索最早提出,也稱為雇員持股計劃、職工持股計劃。它是指公司員工通過個人出資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企業股份,享受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一種財產組織制度。員工持股計劃使員工從雇傭者變成了所有者,在獲取工資收入時也獲得資本收益,從而將員工收益和企業效益、管理及員工的自身努力相結合。
(一)ESOP對企業和社會的作用
1.對本企業的作用
(1)員工持股有利于保持企業長久持續發展。在企業發展問題上,員工與企業的利益根本一致,員工更容易用“手”投票,在法人治理結構中是企業長久發展最可依賴的、最穩定的股東力量。
(2)員工持股有利于實施低成本的激勵。在員工持股計劃實施后,員工收入不再是傳統的固定工資加獎金,而是工資加動態的股權收入(股利)。這將公司對員工激勵由間接方式的獎金變為直接方式的股利。如果公司經營狀況好轉,員工工資雖然不變,但是由于股利增加可以使其收入增加,而且公司的每股凈資產的增加更使員工受益,公司并沒有增加支出,從而實現了低成本的激勵。
(3)員工持股有利于促使員工參加公司日常管理,監督經理人員經營業績。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后,公司經營好壞與員工收入更加緊密相關。員工不僅將更積極參加公司的日常管理,為公司出謀劃策,而且由于更熟悉本公司狀況,與外部公司外部股東相比,掌握信息更充分,更容易監督董事會、經理層,監督成本更低,有利于管理績效的提高。
(4)員工持股有利于增強員工創新精神,提高企業效率,避免員工短視行為。員工可以發現和利用企業中的大量中等、微小增長空間的有效途徑,員工股東最希望企業長久持續發展。這與資本增值邏輯一致,可以增強員工創新精神和避免員工的短視行為。
2.對社會、國家的作用
(1)員工持股計劃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通過員工持股計劃,讓員工不僅通過勞動創造價值,獲得勞動報酬,同時參與資本享有的剩余價值分配。通過股權的安排決定社會增長成果的分配,即財富增量的流向,讓多數人分享經濟增長成果。在不影響原有資本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使社會總體分配狀況變得更好,企業效率得到改善。真正實現多數人共同富裕,共同構建和諧社會。
(2)員工持股計劃有利于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當前,制約著國有企業改制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企業員工冗余的問題、員工安置的問題。國有企業改制,買斷員工的國有企業職工身份,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金對員工個人而言,在金額上實在微不足道,無法為員工提供更多的保障。員工持股,為員工塑造了個人財產積累機制,可以增強廣大員工自我抵御風險的能力,從而減輕社會保障的壓力。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社會保障體系應是積極地從第一次分配中增強職工個人的自御風險的能力,而不只是被動地二次調整。
(二)ESOP在國企改制中的優勢和特色。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選擇ESOP方式具有獨特的優勢和特色,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1.容易被國有企業管理層和職工接受,可操作性強。外部收購者的進入很容易受到現有管理層的排斥。在得不到管理人員配合的情況下,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進程將受到不利影響,因為受讓方一般都不愿意收購一家管理層不穩定的企業。另外,對絕大部分大型國有企業來說,由少數管理人員單獨收購企業也是不現實的,因為:(1)巨額收購資金難以籌措,即使有人愿意提供貸款,將來還款的壓力也是十分巨大的;(2)大部分員工不能同時分享公司未來成長的利益,員工心理難以接受。
ESOP不僅可以實現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而且相關資金的籌集難度也不大。一般來說,大型國有企業員工人數眾多,即使單個員工的持股數量不多,集中起來就可占總股本的相當比例。
2.有利于改善國有控股企業的公司治理水平。對于少數難以在短期內完成產權改革的大型企業,以及國家從戰略出發需要長期保持控股地位的骨干企業,所有者不能到位仍將是它們長期面臨的問題。對于這類企業,國家可以先拿出20%-30%的股權實施ESOP,充分調動國有企業員工所具有的“主人翁”意識,一定程度上彌補所有者缺位問題。
3.有利于改制企業的平穩過渡,減少社會就業壓力。國有企業通過ESOP實現產權改革之后,則管理人員和員工有可能通過相互妥協的方式解決員工就業和企業效益之間的矛盾;管理人員設法增加就業崗位,員工盡量降低就業條件。
4.將ESOP作為國有資本退出前的“預備環節”,實現國有資本價值的最大化。如果在國有資本完全退出前,拿出一定比例的股權實施ESOP,則可以顯著提高剩余國有資本的轉讓價值,因為ESOP之后,大部分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水平將上升一個臺階,公司效率顯著提高。在剩余國有資本進行轉讓時,市場估價將明顯高于前期轉讓的價格。國有資產可以實現資本價值的最大化。
5.有利于留住核心人才。如果國有企業不能及時給予大部分優秀的管理人才和核心技術人才股權激勵,則人才流失將在所難免,國有企業在人才競爭方面將會始終處于劣勢,對于大部分國有企業來說,ESOP是最具有可操作性的股權激勵措施。
6.有利于企業管理層的新老交替。通過ESOP讓老一輩企業家獲得一定數量的公司股權,既是對他們過去歷史貢獻的承認,也可以讓他們繼續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事務,發揮余熱。
二、四種傳統的ESOP實現方式的介紹
(一)自然人直接持股。自然人直接持股是指由員工個人以自己的名義持有名下的股權。對于員工個人而言,應該說是最便捷也是最安全的一種持股方式。在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的實踐中,改制企業的員工以個人獲得的職工經濟補充金作為對改制后新成立企業的股權投資,直接成為新企業的股東,同時也將是新企業的員工。這種方式是以員工個人作為持股主體的,是ESOP的最基本方式,也是最簡單、最直接的方式。
這種方式避免了由其他人或者其他機構代持股份的代持成本(分為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和信息損耗等不利因素。但這種簡單直接的方式卻無法在職工人數較多的企業當中運用。《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在各地的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批準的實踐過程中,絕大部分審批機構為了避免企業變相向社會募集資金,對于股東人數較多特別是自然人股東較多的設立申請都出于謹慎原因而不予批準。每當有員工因離開公司或其他原因轉讓股權、不同股東之間的股權進行轉讓都需要到工商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所以這種方式在實踐中操作難度是非常大的,不適合對改制時間有限制的企業采用。
自然人直接持股,導致員工持股分散,很難真正擁有有效的表決權。同時,員工和股東的雙重身份使公司管理陷入難處。
自然人直接持股,不利于保護公司的商業機密,而且員工個人對信息的分析能力也不足,容易導致信息的不對稱。
(二)員工持股會(工會)持股。員工持股會持股或者工會持股,是指由企業內的工會組織或專設的員工持股機構來代員工持有公司股份。工會或員工持股會接受全體員工的委托,將員工出資投資于改制企業。員工持股會或者工會由于在企業中身份比較特殊,它可以比一般普通員工更容易獲得企業的更多信息,可以部分解決信息獲取和分析能力不對稱問題。這種方式可以解決股權分散等的管理問題,可以解決股權回購資金管理等問題。
(三)自然人受托持股。自然人受托持股是指在眾多參與持股的員工中選擇或推舉若干股東代表,由他們代表其他員工作為股東參與工商登記,持有公司股份,其他員工通過股東代表履行出資,并簽訂委托投資協議。股東代表可以是普通員工,也可以是管理層人員。這種方式顯性成本是較低的,可以有效地解決《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較好地解決了持股人數眾多和保證決策效率的矛盾。這種方式我們俗稱為“一帶多”或“頂名制”。
自然人受托持股,選舉出的股東代表成為公司名義上的股東,列明于公司的股東名冊上,并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股東代表即受托人的狀態發生變化,如受托人離職或發生意外,這部分員工就需要重新選舉或推選股東代表,然后再到工商管理部門重新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員工即委托人的狀態發生變化,如委托人離職或對于受托人的行為不滿意,股東代表名下擁有的股份份額也將發生變化,也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門重新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受托人能力不同,對股權的管理處分和運用能力差距較大,同時也可能導致不同的委托群體所獲得信息不對稱。
在這種方式中,受托人本質上也是一個自然人,而非法人。非法人的身份使受托持股的自然人對其管理處分、運用受托財產時的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無限責任,同時因其以自有財產清償的能力有限,委托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這種方式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是一種民事委托關系。這種民事委托關系一般是通過雙方自己商定的民事委托契約來確立的。由于民事委托行為的契約通常不夠規范和完備,常常引發民事訴訟和股權歸屬的爭議。
在選舉或推選股東代表時,員工往往選擇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經營管理層作為委托持股的受托人。這些受托人擁有了雙重身份,同時,這些受托人已經在公司具有一定的控制力,這種雙重身份產生的角色沖突,有可能會損害到委托人這些事實上小股東的權益。
當受托人出現道德風險時,如將受托財產用于為個人謀取利益等不正當的目的,由于委托人處于信息接受的劣勢,難以監控;并可能由于受托人的實際償債能力不足而難以追償,造成實際股東的利益受到傷害。
信息披露不規范也是這種持股方式的一個缺點。受托人也是公司的員工,或多或少會受到公司方方面面的制約,無法完全獨立地對受托財產進行管理和監管,也是這種持股方式的一個缺點。
自然人受托持股,“一帶多”,使持股的員工群體裂變為一個個小團體。這些小團體如何分配有限的董事名額,是這種方式遇到的一個難題。一個股東會可能裂變成多個股東會和多層次的股東會,公司的決策將面臨更多小團體的搏弈,決策和管理效率可能不升反降。
(四)公司制持股。公司制持股是指參與持股的員工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以該公司作為收購主體完成對目標公司的收購或轉讓,使員工間接的持有目標公司的股份。這種方式可以部分解決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由于是通過特殊目的公司的代持股,這種持股方式的法律規范性較強。
這種持股方式仍然受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限制的。特殊目的公司也是有限責任公司,同樣受到公司法的約束。如果參與持股的員工人數過多,遠大于50人,那么就需要成立很多家特殊目的公司,才能使這些員工全部參與。而且成立特殊目的公司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手續復雜,耗時耗力,顯性成本要明顯要高于其他方式。
另外,成立特殊目的公司,是為了持股,持有的股份分紅派息,特殊目的公司就有了投資收益,就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特殊目的公司給股東分紅派息時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持股方式對股東就產生了雙重征稅。而且特殊目的公司在進行盈余分配時,需要提取公積金、公益金等,造成資金閑置,必然會使股東的投資收益降低。隱性成本也要明顯高于其他持股方式。
這種持股方式仍然沒有解決持股人數眾多與公司保證決策效率的矛盾,只是把矛盾從目標公司轉移到特殊目的公司。
三、ESOP信托持股――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的最佳選擇
(一)信托持股方式概述。信托持股,是指在委托人與信托機構簽訂書面的信托契約,委托人向信托機構交付信托財產,由信托機構以自己的名義運用、管理信托財產,以取得某公司股權的行為。信托機構成為該公司的名義股東,享有該公司的股東權利,承擔該公司的股東義務,獲得股東的資本收益,在信托契約的約定下,將獲得的資本收益向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進行分配。受益人一般為委托人自己或關聯人。
信托持股,可以采取資金信托、股權信托等形式。委托人可以把資金交付給信托機構,信托機構用于購買委托人指定的某公司股份;委托人也可以把自己擁有的某公司股份委托給信托機構。
信托持股的核心理念就是通過運用信托制度,真正實現員工持股計劃,并有效地分隔財產的管理屬性與利益屬性。主要體現在:
1.通過信托持股,解決員工持股的持股主體問題。參與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都與信托機構簽定信托合同,將員工持有的股權全部委托給信托機構進行管理。這樣人數眾多的員工的股權全部集中反映在信托機構名下,員工按照原來各自享有的股權比例成為這一信托財產的受益人。信托機構向每個員工印發“信托受益權憑證”,這樣既保證了股權的實際份額記入在每個員工名下,又不會因為人數的原因而影響公司的工商登記工作。
2.通過信托持股,解決員工雙重身份的問題。信托設立后,員工不再是公司的股東,信托機構成為了公司的名義股東。員工的身份回歸本原。信托機構參與公司的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3.通過信托持股,解決公司決策效率的問題。信托機構擁有專業的人才,對公司股權的管理具有豐富的經驗。公司提請股東會決議的重大事項,信托公司可以很快地作出決策。提高了決策效率。而且相對以前員工的分散持股、決策結果分散也不同,信托公司的決策實質上是集中了原來分散的表決權,集中使用,也提高了對決策的控制能力。
4.通過信托持股,解決了雙重征稅的問題。員工不需要成立公司來持有股權,節約了成本,獲得更多的股權收益。而信托資產也獨立于信托機構的固有資產,不納入信托機構的財務報表,也不需要征稅,保障了員工的股權收益。信托機構向受益人支付受益權益時,員工作為受益人可以完全獲得公司的股息、紅利。
(二)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采用ESOP信托持股方式的優勢。ESOP信托持股在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改制中主要的優勢體現在合法性、安全性、便利性以及其他優勢等四個方面:
1.信托持股的合法性。信托行為是受法律約束和保護的特定經濟行為。信托關系和信托行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約束,信托公司的行為受《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法規的約束。信托關系還要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約束。
信托公司的信托持股業務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規范和約束,并受到監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2.信托持股的安全性。信托公司是經國有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自身實力強大,抗風險能力強。一旦當信托公司在信托持股過程中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按照法律規定,信托公司必須給予賠償。信托的資本金規模可以保障賠償的兌現。
信托一旦設立,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協商同意,信托有效期內不得解除。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經過委托人、受托人協商,受托人辭任的,在新受托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如果受托人未能盡到合同約定的義務,委托人、受益人或相關監管部門都可以根據信托合同解除與受托人的關系,并另行指定受托人。
信托持股的安全性還體現在信托的“防火墻”功能上。由于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是分帳管理的,信托財產不列入信托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不在信托公司的債權人追償范圍內,信托公司自身的經營風險不會影響到信托財產的安全;信托財產也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財產相區別的,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委托人的債權人不能向信托財產進行追償,如果委托人是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的債權人也只能追償委托人享受的信托受益權部分,但信托依然存續。
3.信托持股的便利性。信托持股中受益人的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受益權轉讓實質上就是股權的轉讓。但在其他持股方式中,股權轉讓必須更改公司的股東花名冊,并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而信托持股方式只需要信托公司變更受益人名冊,并收回原受益人的受益權證,頒發新的受益權證給新受益人。
信托持股方式中信托公司成為名義股東,在企業派發股息時,只需要按照信托公司的股權比例計算總的股息或紅利分配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按照受益人的受益權比例完成向員工的派發。這樣可以減輕企業管理部門的負擔。
企業未來要發展,必然要通過各種方式吸引優秀人才,股權激勵是一種可行的方式。企業可以通過信托持股方式預留一部分股權用于未來的對優秀員工和特殊人才的股權激勵。
信托持股方式可以通過建立受益人大會,設定合理的議事規則,幫助員工在企業中規范地運用股權,配合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企業通過信托持股方式也避免了股東過多導致的問題,使股權明晰,便于未來引進戰略投資者。
4.信托持股的其他優勢。信托公司的管理專業能力強,身份中立,信息披露規范,財務監管獨立。ESOP信托持股方式中信托公司提供的服務包括有定期向員工提供受托股權的最新數量;在股利發放日獲得和記錄所有受托股權的分紅情況;將紅利用于歸還過橋貸款,同時確認股份;在需要時(員工加入、離職、升職等)通知員工進行股份的轉換、贖回并做記錄;定期向員工提供準確、簡明的報表;短期現金紅利的保值管理;根據信托合同的約定,代表員工參加公司各類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參考文獻:
[1]黃曉黎.信托持股的相關法律文件[N].證券時報,2005-04-18.
[2]黃曉黎.信托持股的可行性分析[N].證券時報,2003-05-23.
[3]黃曉黎.信托持股實踐中尚待明確的問題[N].證券時報,2003-07-24.
[4]王昶,李芊.信托持股破局ESOP員工持股計劃在中國開始盛行[J].產權導刊,2005,(4).
一、員工持股計劃(ESOP)概述
員工持股計劃(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簡稱ESOP)由美國律師路易斯·凱爾索最早提出,也稱為雇員持股計劃、職工持股計劃。它是指公司員工通過個人出資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企業股份,享受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一種財產組織制度。員工持股計劃使員工從雇傭者變成了所有者,在獲取工資收入時也獲得資本收益,從而將員工收益和企業效益、管理及員工的自身努力相結合。
(一)ESOP對企業和社會的作用
1.對本企業的作用
(1)員工持股有利于保持企業長久持續發展。在企業發展問題上,員工與企業的利益根本一致,員工更容易用“手”投票,在法人治理結構中是企業長久發展最可依賴的、最穩定的股東力量。
(2)員工持股有利于實施低成本的激勵。在員工持股計劃實施后,員工收入不再是傳統的固定工資加獎金,而是工資加動態的股權收入(股利)。這將公司對員工激勵由間接方式的獎金變為直接方式的股利。如果公司經營狀況好轉,員工工資雖然不變,但是由于股利增加可以使其收入增加,而且公司的每股凈資產的增加更使員工受益,公司并沒有增加支出,從而實現了低成本的激勵。
(3)員工持股有利于促使員工參加公司日常管理,監督經理人員經營業績。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后,公司經營好壞與員工收入更加緊密相關。員工不僅將更積極參加公司的日常管理,為公司出謀劃策,而且由于更熟悉本公司狀況,與外部公司外部股東相比,掌握信息更充分,更容易監督董事會、經理層,監督成本更低,有利于管理績效的提高。
(4)員工持股有利于增強員工創新精神,提高企業效率,避免員工短視行為。員工可以發現和利用企業中的大量中等、微小增長空間的有效途徑,員工股東最希望企業長久持續發展。這與資本增值邏輯一致,可以增強員工創新精神和避免員工的短視行為。
2.對社會、國家的作用
(1)員工持股計劃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通過員工持股計劃,讓員工不僅通過勞動創造價值,獲得勞動報酬,同時參與資本享有的剩余價值分配。通過股權的安排決定社會增長成果的分配,即財富增量的流向,讓多數人分享經濟增長成果。在不影響原有資本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使社會總體分配狀況變得更好,企業效率得到改善。真正實現多數人共同富裕,共同構建和諧社會。
(2)員工持股計劃有利于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當前,制約著國有企業改制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企業員工冗余的問題、員工安置的問題。國有企業改制,買斷員工的國有企業職工身份,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金對員工個人而言,在金額上實在微不足道,無法為員工提供更多的保障。員工持股,為員工塑造了個人財產積累機制,可以增強廣大員工自我抵御風險的能力,從而減輕社會保障的壓力。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社會保障體系應是積極地從第一次分配中增強職工個人的自御風險的能力,而不只是被動地二次調整。
(二)ESOP在國企改制中的優勢和特色。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選擇ESOP方式具有獨特的優勢和特色,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1.容易被國有企業管理層和職工接受,可操作性強。外部收購者的進入很容易受到現有管理層的排斥。在得不到管理人員配合的情況下,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進程將受到不利影響,因為受讓方一般都不愿意收購一家管理層不穩定的企業。另外,對絕大部分大型國有企業來說,由少數管理人員單獨收購企業也是不現實的,因為:(1)巨額收購資金難以籌措,即使有人愿意提供貸款,將來還款的壓力也是十分巨大的;(2)大部分員工不能同時分享公司未來成長的利益,員工心理難以接受。
ESOP不僅可以實現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而且相關資金的籌集難度也不大。一般來說,大型國有企業員工人數眾多,即使單個員工的持股數量不多,集中起來就可占總股本的相當比例。
2.有利于改善國有控股企業的公司治理水平。對于少數難以在短期內完成產權改革的大型企業,以及國家從戰略出發需要長期保持控股地位的骨干企業,所有者不能到位仍將是它們長期面臨的問題。對于這類企業,國家可以先拿出20%-30%的股權實施ESOP,充分調動國有企業員工所具有的“主人翁”意識,一定程度上彌補所有者缺位問題。
3.有利于改制企業的平穩過渡,減少社會就業壓力。國有企業通過ESOP實現產權改革之后,則管理人員和員工有可能通過相互妥協的方式解決員工就業和企業效益之間的矛盾;管理人員設法增加就業崗位,員工盡量降低就業條件。
4.將ESOP作為國有資本退出前的“預備環節”,實現國有資本價值的最大化。如果在國有資本完全退出前,拿出一定比例的股權實施ESOP,則可以顯著提高剩余國有資本的轉讓價值,因為ESOP之后,大部分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水平將上升一個臺階,公司效率顯著提高。在剩余國有資本進行轉讓時,市場估價將明顯高于前期轉讓的價格。國有資產可以實現資本價值的最大化。
5.有利于留住核心人才。如果國有企業不能及時給予大部分優秀的管理人才和核心技術人才股權激勵,則人才流失將在所難免,國有企業在人才競爭方面將會始終處于劣勢,對于大部分國有企業來說,ESOP是最具有可操作性的股權激勵措施。
6.有利于企業管理層的新老交替。通過ESOP讓老一輩企業家獲得一定數量的公司股權,既是對他們過去歷史貢獻的承認,也可以讓他們繼續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事務,發揮余熱。
中圖分類號:F27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2-00-01
一、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概述
根據MBA智庫百科的解釋,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s)定義為“有多個受托人作為管理者,并持有可轉換的收益股份所組成的非公司組織”。
二、“聯信精瑞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型信托計劃”的試點推出及其存在的問題
2007年聯華信托推出我國第一個真正意義上的REITs產品——“聯信精瑞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型信托計劃”,該產品的特征如下表所示:
表1 聯華信托在2007年8月推出的
“聯信精瑞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型信托計劃”①
結合該產品和我國REITs的現狀,得出我國REITs產品存在以下問題:
(1)以私募為主,風險大
我國REITs如果采用私募方式,則無疑加大了投資者的風險。在現有的框架下,我國對公募有詳細的法規來進行規范,風險較小。
(2)基金的期限較短。房地產行業的投資周期較長,聯信精瑞基金的期限只有5年,其結果往往會出現低收益或盲目投資高風險的情況。
(3)流動性風險。我國規定每份信托計劃合同數不超過200份②,因此信托投資公司只有通過提高每份合同的資金數額來實現。而我國REITs產品僅限于信托憑證轉讓,且只能在規定的平臺上轉讓,因此流動性風險較大。
(4)受托機構盲目承諾預期收益率。《信托法》規定:“所有信托產品不得向購買人承諾收益率”。“聯信精瑞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型信托計劃”規定“優先固定級的預期收益率為每年10%,而普通受益權預期受益則在每年20%以上”,這給受托機構很大的經營壓力。
(5)財務風險。我國現有房地產投資信托采用典型的“香港模式”,開發商利用該資金直接進行投資房地產,具有較大的財務風險。
(6)信托投資公司收益與風險不匹配。聯信精瑞投資的對象為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者承擔的風險較小(大部分有法人擔保和資產抵押),而受托人的管理費極少,如聯信精瑞的管理費率為1.5%。
(7)準入門檻依然過高。“聯信精瑞”基金規定“認購金額,自然人投資人不少于300萬元,機構不少于100萬元”,只有少數有能力的自然人和機構才能進入。
(8)投資區域性較強。我國REITs集中于東部經濟發達區域,如聯信精瑞的投資區域為“長江三角洲城市圈、珠江三角洲城市圈、環渤海城市圈、其他地區省會級城市和計劃單列市”,這極其不利于中西部房地產行業的融資問題。
三、我國REITs發展方向
(1)運營模式
由于公司型存在基金經理與股東信息不對稱、雙重納稅(公司所得稅和股東分紅個人所得稅)等問題,因此建議在現有階段,應以契約型為主。
(2)法規建設
現有的“一法兩規”顯然不能適應REITs的發展,建立專門的《房地產投資信托法》,對REITs工商登記、稅收、會計、信息披露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完善稅法,避免重復納稅。
(3)投資方向、融資來源
應主要投向于房地產開發、購置、出租等權益型資產,盡量少的投資于貸款業務。
融資上合理確定權益型資產和債務資產的比例,借鑒一些亞洲國家規定負債不超過總資產的35%。融資方式上,應以公募為主,降低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4)信息披露與監管。加強信息披露,對重要信息要在銀監會、證監會等機構上公布,受社會公眾的監督。銀監會、證監會也要加強監管。
(5)基金規模與期限。期限應以10到15年為主,契合房地產投資周期長,回收時間長的特點。規模不宜太大,規模太大對信托的管理人員要求較高,對相關部門的監管也帶來一定的難度;規模太小則不利于分散投資組合,降低非系統風險。
REITs在西方已經發展了50余年了,我國REITs才剛剛起步。2007年我國第一個REITs產品的推出折射出我國REITs發展存在的問題,有必要結合國情對REITs的發展做出細致的規劃,這樣我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才能健康迅速的發展!
注釋:
①參見:聯華信托產品之聯信精瑞基金模式詳解.第一財經日報,2008.
②《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時,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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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世亮,黃冬萍.中國信托業與信托市場[M].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0:97-118.
招商銀行小企業信貸中心“伙伴工程”項目啟動
招商銀行小企業信貸中心是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國內首個擁有小企業信貸業務專營資格的金融機構,開創了小企業信貸專業化經營的先河。小企業信貸中心按“準子銀行、準法人”模式構建,是將營銷推動、產品研發、貸款審批、風險管控、中后臺支持保障融于一體的自成體系的離行式機構。中心成立于2008年6月18日,總部設在蘇州,旨在為廣大小企業客戶提供“專業、快速、靈活、滿意”的產品與服務。目前招行小企業信貸中心開發并推出了五大系列、30多種產品,涵蓋了小企業從創業到成長階段的各種融資需求,為小企業融資實實在在地提供了諸多專業的金融服務。招商銀行小企業信貸中心成立一年以來,已經在蘇州、上海、杭州、南京、寧波、東莞等全國發達城市建立了七大區域總部,共20家分中心,業務范圍基本覆蓋了長三角主要經濟區域,并開始輻射珠三角。截至目前,招商銀行小企業信貸中心累計發放貸款超過80億元,貸款余額近70億元,支持企業超過1300家。
2010年3月2日,招商銀行小企業信貸中心與中關村管委會、北京市工商聯合作的“伙伴工程”項目啟動暨小企業信貸中心北京區域總部成立,目前北京活躍著近25.2萬家的中小企業,占首都企業總數的99.7%。以中關村為例,它是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全國首家高科技園區,2009年經國務院批復在中關村建設首個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園區集中了相當一批數量的科技創新企業。除此以外,北京市還擁有著為數眾多的民營企業,而這些心懷遠大夢想的小企業,卻都不同程度地面臨著融資難的問題。因此,招商銀行率先在環渤海地區成立小企業信貸中心北京區域總部,并與中關村管委會和北京市工商聯等共同建立小企業“伙伴工程”,為小企業提供創新金融服務。
中融信托三安光電股權收益權信托
三安光電股權收益權信托產品價格100萬元人民幣起,信托期限12個月;信托規模人民幣5000萬元;預期年收益率:7.4%;投資范圍:海南椰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200萬股三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600703)股票的股權收益權。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根據《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資金購買海南椰島持有的200萬股三安光電股權(代碼600703)之收益權,具體受讓股數以實際信托資金募集金額對應25元/股計算的結果為準。海南椰島在信托期限內,根據《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回購該合同項下三安光電股票之股權收益權。為確保海南椰島履行《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項下的義務,海南椰島與受托人簽署股權質押合同,約定海南椰島將其持有的三安光電股票200萬股質押給受托人,并負責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股權質押合同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
信托期限內,標的股票配股等所形成的派生股票,應辦理追加質押登記手續及強制執行公證。且在信托存續期內,若T日質押股票股價下跌,導致被質押股票以收盤價計算的每股價格低于受讓價格的180%時,中融信托將于當日向海南椰島管理層發出預警,提醒其注意質押股票的市值風險。若當日質押股票股價下跌,導致被質押股票以收盤價計算的每股價格低于受讓價格的150%時,海南椰島保證在第二個交易日按《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的約定,追加相應保證金或追加相應價值的質押股票,至質押價值達到受讓價格的150%。如果海南椰島不按約定及時足額交付保證金或追加相應質押股票,當T+N日被質押股票以收盤價計算的每股價格低于受讓價格的130%時,則從T+2+N日起,受托人有權要求其提前履行回購義務或者依照《最高額股權質押合同》的約定處置質押標的實現質權。
嫁有才的嫁有房的
我有一個遠房小輩親戚喊我四姨媽,28歲的城市女孩兒,家境不錯,家里有三套房子,其中一套是商品房。她是一個挺溫婉的女孩兒,模樣端莊,才干平常。這幾年她總是忙著相親。前一陣子有人給她介紹了一個,電信部門的小伙子,28,碩士,工作兩年了,家是河北農村的,眼下無房。兩個人相處了一陣,女孩兒說這個男孩子生活態度不積極,整天愁眉苦臉的,說房價如何貴,說將來哪年哪月才能把父母接來,說單位怎么黑暗,說同事怎么諂媚往上爬……女孩兒說,我要嫁人絕對不用娘家出房子。如此,這個農村碩士――鳳凰男,被淘汰了。又有個28歲男孩兒條件尚可,家里有兩套老公產房,可是他媽媽聽了女孩兒情況說,怎么耗到這么大呢,我們還是找年輕點兒的吧!女孩兒聽了男孩兒的情況,覺得無可無不可――兩套老公產房聽著可不是啥好條件――嘻嘻,介紹人沒把那婆婆原話轉達,反正男方不同意見面。后來又介紹了一個男孩,人很平常,在金融系統工作,其父親也在金融系統,家中有幾套房子,其中有兩套是商品房。現在這女孩兒跟男孩兒走得可勤啦。看這男孩子,我們都覺得不如那個鳳凰男有才干。女孩兒說,鳳凰男是有點兒才干,要不是有才干怎么毫無背景進了好單位呢!但是,在這個單位他怎么發展可難說了。他整天覺得自己有點兒能耐, 也跟領導不親近,誰用他啊?要是真有能耐就自己出去創業,并且創業成功才叫有才干。就算是在好單位混幾年,勉強買了一商品房,還不是把農村的父母馬上接來――我不能攔著人家孝敬父母,但是我是嫁人不是賑災,我結婚是要進步,不是讓我跟我娘家一起退步。再說,就算是他大發達了,我也不是什么國色天香,到時候說不定人家還搞小三呢!尤其農村人,有點兒出息了,好么,翻身解放的,還不知道怎么做呢!現在這個男孩子。家里的獨生子,父母寵愛,愛屋及烏,對我差不了,將來對孩子更是錯不了。他父母我父母再加我們倆,兩代人貢獻物質精神文明,我們的孩子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向更高層次進發……
我暈啊!現在的孩子們頭腦咋那么清楚,目光咋那么敏銳,讓我覺得自己空活了這多年!
天保?金海岸引領濱海地產高品位
精神與物質兼顧,生命才能從容;繁華撲朔迷離,便利無所不至。有這么一座新城,生態環境、往來交通、配套設施處處堪稱完善,可仍不滿足于此,而是癡心追求更高的品位和檔次,認定那才是必不可少的生活原質――這城,便是藏鋒于濱海新區心臟之所的天保?金海岸。
作為濱海地產高品位的引領者,金海岸近日又將有優質良品推出。
繼年前驚艷一時的金海岸“幸福居”B08高性價比幾幢點式和板式高層被瘋搶一空后,4月初金海岸B08地塊的另2棟18層板式高層也將趁勢開盤。這是當之無愧的“幸福居”珍藏版,居室面積為舒展大氣的70-140平米,戶型為1-3室,南北通透,明媚宜人。小區內環境幽雅別致,處處洋溢著濃郁的園林氣息。不難想象屆時濱海新區又會掀起新一輪的競購熱潮。
今年下半年,讓許多購房者期待良久的天保?金海岸B05地塊也將摘去誘人的面紗一展豐姿。關于該地塊,這里先透露一組令人心曠神怡的數字:總面積12萬平米,共12棟樓,其中10棟“身高”11層,2棟“身高”18層,容積率1.75,戶型為120-220平米的3室或躍層,均南北通透,停車位比例為1:1――也就是說戶戶皆有停車位。整個住宅群呈優雅的半弧形。對這一組帥氣寫意的數字密碼,您會產生怎樣的聯想呢。小區內的景觀將讓人流連忘返,徜徉其中,天天受日月風花眷顧,眼睛永享綠的盛宴。
據普益財富數據顯示,從發行主體上看,發行產品最多的是新時代信托,其次是長安信托、山東信托、中融信托和外貿信托。從平均期限結構上看,云南信托產品存續時間最長,其次是華鑫信托、平安信托、華寶信托和中信信托。而今年的投資期限增長,主要發力自證券投資信托和地產基金系列產品;從資金運用方式來看,權益投資類產品發行最多,貸款運用類其次,證券投資類第三。
就平均預期收益下限而言,組合資金運用方式較單一運作方式更高。不過,打“組合拳”的這類產品通常數量較少。平均預期收益率下限最高的是百瑞信托,約11%。
從資金運用領域來看,發行最多的是工商企業、房地產、證券投資類、其他類和基礎設施類,平均期限最長的為證券投資類、房地產類等,平均預期收益起點最高的是房地產類、商品類等。
今年一季度房地產信托的發展勢頭大不如從前。發行銳減,期限拉長,平均預期收益提高,風險也加大。
汪鵬認為,在房地產市場的持續調控下,一方面大多數投資者會對房地產項目規避和觀望,從而令信托公司項目選擇上更加謹慎和挑剔;另一方面,此前發行的地產信托產品在今年逐步進入到期兌付階段,信托公司花更多的時間和力量保證項目的正常兌付。這兩方面導致地產信托同比發行數量和成立規模的下降。
地產信托產品期限的略微上浮是由于部分原計劃做集合的短期產品被單一資金直接對接而轉做成單一資金信托計劃,而一些信托制的房地產基金(一般期限為3~5年)產品的發行也將平均年限拉長。從收益率上來看,雖然平均收益率有所上升,但收益率的分布范圍在收窄,主要原因是行業間的競爭,導致目前收益率主要集中在9.5%~11.5%之間。
就一季度產品情況而言,今年的基金化產品尤其多。而業內認為,從信托未來轉向主動型資產管理方向來看,基金化不失為信托公司向自主管理轉型的一條路徑。
從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在幾經波折進入健康發展的軌道看,在諸多決定因素中,關鍵因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創造必要的法律環境
1960年的美國稅法修正案,在給予房地產投資信托公司稅收優惠待遇的同時,對其股東構成、分配比例、收入來源、資產構成和經營方式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股東人數在100人以上且前5大股東持股不能超過50%,總收人中直接來源于房地產的收入不得低于75%,每年須至少將其應納稅收入的90%分配給股東,總資產的75%必須是房地產資產、現金和政府債券等。這些規定是房地產投資信托運行的規范,使得在隨后的40多年里,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尤其是重創后的復蘇以及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的突飛猛進,主要歸功于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改革所帶來的大力支持。
2.房地產投資信托自身的改革
房地產投資信托自身的不斷改革和創新也推動了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其主要內容包括:①所有權形式的改革。從最初的成立時惟一的權益投資信托到抵押投資信托和混合投資信托,之后推出參與型抵押房地產投資信托,專項貸款、聯合物業投資等多種形式,以適應市場的不同要求。②結構形式的創新。為有效應對來自房地產有限合伙公司(RELP)和業主有限合伙公司(MLPs)的競爭,及時推出了有限期房地產投資信托(PREIT);為了給私人房地產投資的證券化開辟道路,創立了與房地產經營合伙公司合作的傘形房地產投資信托(UPREIT)結構。③專門化程度的提高。專門從事投資某一類型物業,如住宅、辦公和工業物業、商業中心等的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數量不斷增加,提高于管理效率和盈利能力。④管理結構的改革。隨著相關法律規定的調整,大部分房地產投資信托公司,由以往必須采用的外部管理轉變為內部管理,避免了外部管理的各種利益沖突,有效提高了經營業績。在這種轉變過程中,熟悉房地產自身的特點、熟悉公開市場運作的程序和方法的專業化的管理人員隊伍發揮了積極的作用。⑤規模經營意識的增強。許多REITs認識到了規模經營的優勢,使20世紀90年代中期REITs規模擴展的案例不斷增加。規模擴展的優勢表現在:提高經營效率及經營資金流動性;實現規模經濟,降低資本費用;金融分析師關注程度的日益提高,增加了對資本吸引力;提高股份流動性,吸引機構投資者的關注;有助于REITs獲得較大的市場份額等。⑥經營戰略的轉變。主要體現為積極調整所持有的資產結構,注重資產的流動性;積極調整債務結構,使用較低的財務杠桿;規避風險,實施穩妥的投資策略等。
3.機構投資者的廣泛參與
初始設立REIT的目的之一是為小型投資者投資房地產提供方便。1981年,美國機構投資者所持有的REIT股票的交易量,大約占全部交易量的10%;截至到1999年,這比例則上升到了39%,這表明機構投資者對REIT股票越來越關注。
大量實證分析結果表明,在REIT股票市場中,隨著機構投資者參與程度的提高,REIT公司的經營業績不斷提升,REIT股票市場的表現也越來越好。具體表現在:促進REIT股票價格的形成;提高REIT公司管理決策的質量;提高REIT的社會知名度和認可程度;提高REIT股票的績效,減少反常的價格波動;提高市場的透明度和效率。
二、我國房地產信托產品轉型的必要性
房地產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其對經濟發展的帶動作用和對上下游產業的拉動作用較大。然而,房地產金融市場目前尚不完善,房地產開發融資渠道較為單一。在此背景下,信托作為一種長期的資產管理機制,一方面彌補銀行融資的不足,另一方面提高房地產開發資金利用的有效性。2010年,投向房地產領域的集合信托產品資金規模達到1993.11億元,占總資金規模的49.87%,與2009年相比發行規模大幅增長340%。然而,目前房地產信托產品的模式仍然以單一的融資平臺為主,成為銀行貸款的補充。其業務模式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局限性:
1.貸款模式的大量使用使信托公司繼續承擔了銀行貸款補充的角色,越來越受到監管政策的限制
2009年,貸款類房地產信托產品發行規模為141.43億元,占總發行規模的31.5%。2010年以來,雖然信托資金運用方式逐漸從貸款向股權投資、權益投資以及組合運用方式轉變,但貸款類信托產品的發行數量和規模依然穩居前三。
2.股權投資方式不夠深入,部分項目名為投資實為融資
由于監管當局對房地產信托融資功能的限制,許多信托公司為了規避諸如四證不全、二級資質之類限制貸款的條款,紛紛采用股權投資的方式進入房地產市場。但目前的股權投資模式中,信托公司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介入不夠深入、全面,僅僅是形式上實現了向項目公司派駐董事,要求項目公司在實施重大事項決策時要事先征得信托公司的同意,對項目管理的主動性不夠,不能充分發揮信托公司資金管理的專業性。
3.房地產信托產品短期化特征明顯
目前成立的房地產信托產品一般期限均為2年,而且大多信托文件還會規定在實現預期收益的情況下可提前兌付。2010年,房地產集合信托產品的平均信托期限為1.86,而房地產開發周期較長,信托資金的中途抽離可能導致開發資金鏈斷裂,二者期限結構失衡較為嚴重。
4.信托資金投向單個、具體項目導致投資風險加大
從相關實踐和數據來看,目前信托公司的房地產信托項目多是投向具體、單個項目,如果項目出現問題,整個房地產信托計劃的投資就出現虧損,信托公司也將承受很大風險,一旦風險無法控制并暴露出來,就將波及到整個行業。
三、我國制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發展的癥結
鑒于國內房地產信托業務模式單一、風險集中等問題較為突出,國內相關部門及監管當局曾試圖借鑒國外信托公司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先進經驗為企業融資拓寬渠道。
1.法律構建不夠完善
由于REITs的實質是在集合信托基礎上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需要信托法律與基金投資法律一起對其進行規范,所以一些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專項管理措施,如對投資渠道、投資比例的限制是必不可少的。
2.制度建設不夠健全
在稅收方面,國內一直未推出關于REITs的稅收優惠政策;在會計處理方面,國內出租物業在得到資金收益,扣除有關費用之后,還需要折舊、繳納所得稅以后才能夠凈利潤分配,因此造成利潤減少;在信托登記制度方面,信托登記制度的缺失直接阻礙了信托法律制度在資產證券化領域的運用。
3.治理結構不夠合理
根據目前國內房地產信托的法律框架,信托公司采取的是契約型模式,信托公司一方面作為受托人保護投資者權利,另一方面又承擔了房地產信托資金管理人的職能。國內的這種治理結構往往會使信托公司處于一權獨大、無人監督的境地,不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也為道德風險的發生創造了肥沃的土壤。
四、探索我國房地產信托“準基金化”模式
1.“準基金型”房地產信托業務的現實可能性
一方面,大量社會閑散資金為“準基金型”房地產信托產品提供了強大的資金支持。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百姓手中積累的財富也迅速增加。另外,在全球流動性泛濫的國際大背景下,施行“出口導向”戰略的中國也將長期遭受被動性貨幣投放,市場整體流動性充裕也將成為常態。另一方面,2008年次貸危機爆發后,中國的房地產市場重新洗牌,集中化程度迅速提高,大型地產商規模不斷擴大。規模的不斷擴大也考驗著地產商的資金運營能力,稍有不慎就將出現資金鏈斷裂,給企業帶來巨大風險。因此,大型知名地產商輸出品牌和管理的意愿不斷增強,而“準基金型”房地產信托產品恰好能夠提供平臺,以發揮知名地產商的專業優勢。
2.房地產信托產品“準基金化”的業內實踐
從業內實踐看,以“準基金型”信托計劃模式發展房地產投資業務的主要案例包括:2005年3月11日,國內首只“準”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由聯華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設計并推出的“聯信.寶利”中國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1期公開發售,這是一款不指定用途、分期發行的房地產信托投資計劃。資金主要運用在給房地產經營企業提供貸款、投資于房地產經營企業股權以及購買商業用途樓房或住宅。2008年11月,中信信托攜手中信地產發行了總規模為68.9億元的“中信盛景星耀地產基金集合信托計劃”。2009年8月6日,平安信托與金地集團正式簽署合作投資戰略框架協議,約定平安信托將通過信托的第三方資產管理平臺,針對合作的每個項目設計具體的股權信托計劃,和金地集團一起投資優質住宅項目以及城市綜合體項目。2009年9月平安信托再次與綠城集團簽署合作投資戰略框架協議。在重慶轄內,新華信托于2011年2月22日正式發行新華?普天I號股權投資基金集合信托計劃,規模達18.5億元,通過組建專業化的基金管理團隊,聘請專業的投資顧問組成投資決策委員會,靈活運用股權、債權、可轉股債權、購買特定資產權益等PE投資工具,投資于舊城改造、城鄉統籌、城市基礎設施綜合體開發和文化創意產業項目。
3.“準基金型”房地產信托產品的優勢和局限
通過總結上述業內實踐可以看出,“準基金型”房地產信托產品的基本框架為:與傳統的房地產信托產品相比,業內目前設計的“準基金型”房地產信托產品具有以下特點和優勢:
(1)“資金池”模式有助于信托公司更加集中、靈活地運用信托資金。一直以來,信托公司業務拓展的一個主要方面就是項目融資和投資,但是傳統的投融資模式存在信托規模較小、產品流動性差、難以形成常態業務的缺陷,“準基金化”信托產品的運行模式則是在確定基本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以后,發行標準化的信托產品,形成具有一定規模的資金池,再按照基金原理進行專業化管理與運用,最終形成制定投資策略-設計基金化信托產品-打造品牌-募集資金-組合運用資金的規范投融資流程。這一模式有助于促進信托公司向自主管理轉型。
(2)投資顧問的介入促進信托產品投資管理專業化。在房地產信托產品“準基金化”的過程中,信托公司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優勢互補,必要時還可引進基金公司作為投資管理人,一方面可以充分發揮信托公司在信托計劃設計和發行上的優勢,另一方面又可以利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管理方面的專業能力,實現系統內的協同,同時還能成功分離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的雙重身份,使信托項目治理結構更加合理。
(3)“有限合伙”模式有利于投資工具的多樣化。目前傳統的房地產信托產品投資工具的使用方面受限較多,投資工具單一,而利用“有限合伙”的方式,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利用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便能靈活利用普通股、優先股、可轉債以及收益權等交易工具,并遵循基金管理行業的國際慣例引入管理人認購部分基金單位以及承諾認繳制等更為靈活的機制。
因城鎮化推進日益膨脹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效益并未跟隨財富規模的增長同步提升,但其管理效益的好壞,卻又事關農民能否真正“帶著資產進城”的愿景實現。此前,城鎮化致使的農民一夜暴富,充其量算作是農民“帶著資金上樓”,而距離“帶著資產進城”的目標尚有很大差距。但此次,龐大資產存量與現代金融強強聯手,各有所長,一方有錢,一方有專業的財富管理經驗,原有局面或將因此改變。
“沖動”的資產
大多數人認為,農村集體資產似乎與已具世界城市雛形的北京扯不上太多關系,但事實并非如此。伴隨多年的城鎮化發展,大量的城中村以及近郊農村從北京的地圖上逐漸消失,農民的身份得以轉換為市民,而農村集體組織和集體經濟卻并未因此消亡。
據市農經辦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全市農村集體資產總額已達4524.8億元,凈資產接近2000億元。“這還不包括260多萬畝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公益事業用地,和一些無法計價的集體土地上建設的經營性用房,以及水面、山林等資源性資產,如果都統計進來,農村集體資產是目前市屬國有經營性資產的好幾倍。”市農經辦主任郭光磊告訴記者,因為農村資源性的土地租用、拆遷補償款等,農村集體資產大量增加,資產累積已連續多年保持著年均10%左右的增長。
農村集體資產是農民幾十年經營的成果,同時也是農民在城鎮化過程中土地資源轉變為資產的具體體現,從這個角度講,保護農民的集體財產收益權也就是保障了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的基本經濟權利。
但對于這個權利的保障,不同利益相關者因所處位置不同,立場也不盡相同,從以往的經驗看,農村集體資產大量增加的同時往往會帶來“三個沖動”。
沖動之一是農民的消費沖動,農民擔心集體的錢被村干部挪作他用,從眼前最切實際的利益考慮,要求集體將所有的財產分干吃凈。第二是村干部的投資沖動,主觀上想為農民辦好事,在資金富余的情況下希望做一些投資建設,帶領農民致富。第三個是鄉鎮干部的管理沖動,鄉鎮干部與農民和與村干部的意見相左,希望把集體資產集中到鄉鎮層面管理、統一使用,但如此一來卻越過了農民的主體地位,實際上是通過行政化的手段剝奪了農民的民主管理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分干吃凈或許是一種辦法,但這勢必讓農民無法再享受城市化帶來的長期收益,并可能助長農民的非理性消費沖動。而繼續交由村干部投資或集中到鄉鎮管理也并非良策,因為長期受村或鄉鎮管理的集體資產,始終處于“三高三低”的尷尬境地。
所謂“三高”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成本高,在股份設置上集體股的比例高,并沒有量化到農民個人,還有就是積累高,賺錢之后不給農民分配已成常態,農民難以分享集體經濟發展的成果。與之相對應的“三低”,是指管理水平低、資產收益率低、現金分配低,集體組織常以福利分配代替股金分配。
導致“三高三低”的根本原因在于,面對形勢多變、風險無法預知的市場,農民和村干部存在嚴重的市場信息不對稱和經營能力不對稱,加之資產經營意識、投資心理素質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由其經營集體資產很難保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而交由鄉鎮管理,又容易重復鄉鎮企業的傳統管理模式,不僅無法適應市場,反而讓政府承擔更大責任,同時也容易滋生腐敗。
“解決這些問題的途徑,根本還是要靠市場的手段和創新的思路。”郭光磊說,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切實保障農民的集體財產的收益權益,探索農村集體經濟新的實現方式,才能真正實現讓農民“帶著資產進城”的城鎮化發展路徑。
信托化管理
如何創新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模式,從而確保用市場的方式保護農村集體財產收益權?
從目前看,包括北京在內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方式,基本還停留在投資銀行理財產品、存款等傳統方式上,但在國際上,信托已經成為被廣泛采用的資產管理手段,有著相當高的投資成功率。
綜合來看,農村集體資產信托化管理起碼具有兩大優勢,一是信托制度具有天然的財產隔離功能,信托成立后,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與委托人原有財產、受托人的自有財產、受益人的財產及其他委托人的財產相獨立的財產,不同的財產權屬主體發生破產、債務清算等情況時,對其他包括信托在內的獨立財產不產生任何影響,使得信托具有連續性,更適合于長期規劃的財產轉移與財富管理;二是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時,是以所有權人的名義進行交易的,專家責任制度、信托民事賠償制度、信托報酬的約定與協商制度等在法律層面上可深度挖掘財富管理的廣度和深度。因此,在制度設計上,信托制度更適于引入農村財富管理領域。
“對于農村集體資產的財富化管理,雖然銀行等機構也可以做,但信托公司可能更具優勢。信托公司擁有靈活多樣的金融工具,信托投資范圍橫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并可采用出租、出售、貸款、實業投資、同業拆放等投資方式運用資金。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其權限可以根據市場變遷情況,在委托人和(或)受益人授權、同意等情況下及時進行調整,這樣受托人可以運用不同的投資方式在不同的投資范圍中實現組合投資,增加財富保值增值的機會。此外,我國的信托行業經過多年努力,已經培養了一批優秀的投資專家團隊,具備了為受托人管理財富的能力。”北京信托總裁助理、房地產金融業務總部總經理何曉峰說。
實際上,北京信托對農村市場傾心已久。何曉峰坦言,北京信托作為北京市屬的國有金融機構,無論是基于產品創新的考慮,還是出于金融機構承擔一定社會責任的需要,都有意對此積極嘗試,將成熟的信托制度引入到農村的集體資產管理領域,提供專屬于農民的定制化理財服務。
“當然,將資金交給信托機構并不代表沒有風險。”郭光磊直言,任何風險與收益都是相對應的,高風險必然帶來高收益,農村集體資產信托化是利用金融機構成熟的市場運作方式和風險管控機制,與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進行對接,相比此前沒有任何風險防控手段的集體組織而言,顯然更具優勢。
“即便是村集體直接管理資產可能會成功,但無法做到系統性成功,而交由專業化的信托公司去管理卻有可能實現。”郭光磊表示,信托化管理就是要樹立起城鎮化過程中的農民財富觀,通過專業化、市場化的經營手段,解決此前村干部經營能力差、管理不民主、農民收益無保障的問題,使農村集體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找到有效的實現形式。
事實上,農村集體資產對接現代金融的條件也已經具備。隨著近年來北京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推進,截至2012年年底,北京村級產權制度改革已經完成了95%,而改革的結果是農民的財產權益進一步明晰,已由過去的共同共有所有權轉變為按份共有。
在這種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已經成為產權清晰的責任主體,農民利益主體,市場的經營主體,具備了以市場化原則提高農村集體資產效益的基礎,也避免了在集體資產管理過程中個別干部控制集體經濟組織的現象發生。
門頭溝試水
理論上行得通,實施的條件也具備,又有國外的成功實踐,接下來便是選擇一個區域開展農村集體資產信托化試點,為全面推進探索經驗。因為非常熟稔農村經濟的郭光磊,先前有著門頭溝和原北京金融工委的工作經歷,門頭溝區與北京信托的合作在他的撮合下沒費太多周折。
通過區、鎮兩級政府的協助,北京信托從集體經濟組織獲得拆遷補償資金的村子入手,最終選定了永定鎮的白莊子和東辛稱開展首期試點,由兩個村用村集體結余存款各投入8000萬元,共計1.6億元委托北京信托開展信托經營,北京信托為此量身設計了“富民1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期限為5年,年化預期收益率預計10%,超過一般銀行的理財產品收益,這也成為北京乃至全國首個完全屬于農民的、真正意義上的農村資金信托產品。
“10%的預期年化收益率村民們很滿意,但對北京信托來說卻有一定的挑戰性,因為這是個真正的財富管理產品,對公司的投資決策、風險控制、信息披露和服務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何曉峰說,“富民1號”采取類基金化運作的模式,沒有規定具體投資項目而是規定投資范圍,更體現財富管理職能,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堅持穩健性和分散風險的原則,力爭投資風險可控。
通俗的理解是,傳統的信托產品往往是以產品為導向,信托機構根據資金需求方某一個項目的資金需求設計一個信托產品,面向投資人進行資金募集,所有資金投入到一個事先確定的項目中。而“富民1號”打破了這種常規,信托機構先集合投資人的資金,事先只確定投資方向,投資時資金對接哪個具體項目則由信托機構決定,從傳統的一對一產品模式變成了類基金管理模式。
“對信托機構而言,這有著重大意義,也是信托機構主動管理能力不斷提升的一個標志。”何曉峰指出,對于“富民1號”,北京信托實際上進行了多項創新,一是進行類基金化管理;二是實行分散投資原則;三是設定了5年期的較長期限,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由信托公司進行持續滾動投資。
由于和以往信托計劃的客戶不同,考慮到“富民1號”的資金終極所有人為農民,而這一群體的抗風險能力相對較差,一旦出現問題還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北京信托在方案設計、過程實施等各個環節都力圖周密,充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比如在權利行使方面,“富民1號”的受益人可以通過受益人大會行使權利,表達訴求,隨時了解產品的運行狀況。并且,針對這個項目的特殊性,相關主體還成立了監督委員會,村民可通過監督委員會行使監督權。
而為了保證財富管理的收益最終讓農民受益,郭光磊指出,在市農經辦與門頭溝區、鎮兩級政府建議下,相關村集體在信托化管理的同時,建立了農民賬戶分配系統,“富民1號”的資產收益直接與農民的個人賬戶關聯,收益直接分配到農民個人賬戶中,避免了中間克扣盤剝的現象發生。
“‘富民1號’使農村富余資金實現了向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的轉變,使得農民可以和城里人一樣,通過投資金融產品為社會貢獻資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并獲得財產性收入。”何曉峰說。
當然,在這一轉變的過程中,政府相關部門的支持起到了重要作用,首先要有市農經辦和門頭溝區的共同認可,還要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層層履行從村到區的各項法律程序,北京信托在履行嚴格的內部決策程序后,最終還獲得了北京銀監局等監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
從資金到土地
短短數月運作的“富民1號”已經大獲成功,信托經營的首期季度收益400萬元已于2012年底返回兩村賬戶,使兩村人均獲得近4000多元信托收益,確保了兩村2012年集體股份分紅獲得迅速增長:白莊子419名股東,2012年人均分紅8840元,同比增長一倍;東辛稱501名股東,2012年人均分紅8293元,同比增長107%。
和大家的預想一樣,“富民2號”如期而至。針對“富民1號”試點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北京信托對“富民2號”的方案細節進行了完善。“考慮到5年期可能較長,為方便存續期間的農民資金使用,‘富民2號’在延續5年期的基礎上,在存續期間設定了開放期,允許部分資金提前退出,滿足村集體對資金的統籌安排和使用需求。”何曉峰說。
其實,為進一步降低風險,郭光磊還設想了在“富民2號”的方案中增加商業擔保環節,進一步為農民增信,希望盡可能通過金融結構的優化組合使風險降到最低。
但在充分權衡后最終放棄了這一選擇,原因在于北京信托在實際進行資金運用時,對所投項目都要求必須具有抵押、擔保等足夠的風險防范措施,風險在可控范圍之內,若增加商業擔保環節,勢必會攤薄村集體的財產收益。但隨著委托資金量的不斷增大,不排除未來增加擔保等相應環節的可能。
“資金權益可以信托,土地權益是否可行。”正在社會各界為“富民系列”的成功歡慶之時,郭光磊并沒有因一時的成功而止步探索,又開始將目光瞄向北京城鎮化進程中獨具特色的留地安置模式。
所謂留地安置,是指北京為解決農民轉居后的長遠生計和集體經濟長遠發展,在補償農民一定的資金和住房同時,還專門為拆遷農民預留一部分經營性土地,由村集體長期經營,作為村集體經濟發展和農民未來收入的保障,村集體負責留地安置經營性物業的資金籌集和設計。
盡管留地安置模式有一定的優越性,但在現實操作中卻也面臨三大難題。
其一是,集體經營性物業指標的建設資金來源難題。要想發揮經營性物業的經濟價值,前提是必須把留地安置的經營性物業建起來,若是采用國有經營性用地的“以地生錢”模式,即先建商品房,賣了房子再建經營性物業進行經營,顯然因集體土地的產權難以實現,而若與社會資本結合,則有可能損害農民的長遠土地權益,如此一來,有地、怎么建、拿什么錢建,已經成為困擾留地安置村鎮的普遍問題。
其二是,物業建成后的專業化經營與市場化運作難題。因為即使建起了經營性物業,其經營與管理也需要專業的知識和能力,開展市場化運作更需要成熟的運作機制和專業的運營團隊,而農民或村集體顯然不是最佳的選擇。
其三是,物業經營獲益后農民能否按份共有享有收益的難題。留地安置的目的是保證農民的長遠收益,當前物業指標是按照農民人數分配下來的,但建起來的物業卻是統一經營的,有時還有可能各個村鎮共同享有,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機制,在按份共有的基礎上實現收益的公平分配。
“實行經營性物業信托化開發運營,同樣可以破解留地安置的當前困境。”郭光磊的思路是,可以以按份共有的原則,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者土地股份聯社,將農民的經營性物業指標集中起來,由土地股份合作社向農民發放受益憑證,并參照資金分配的方式為農戶和村集體建立專有賬戶。
并在此基礎上,由合作社與專業信托公司簽訂信托合同,把經營性物業的開發經營權統一委托給信托公司,由其按照合同約定通過成熟的市場化開發運營模式對委托的經營性物業進行專業、規范的開發建設和運營,并將收益定期返還給信托合同約定的受益人。
若依此進行,郭光磊認為起碼可以解決幾大問題:通過依據按份共有原則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集中信托、委托的方式,確保農民在整個物業經營過程中的收益最大化以及經營收益公平分配的問題;通過發行部分有償受益憑證,解決物業開發建設所需要資金的問題;通過委托專業信托公司進行開發建設解決相關物業專業化經營的問題;通過對受益憑證設置銀行抵押、繼承、集體回購、內部流轉四大市場化通道,解決農民土地權益市場化的問題。
盡管聽上去無可辯駁,但村集體選擇成熟的開發商進行合作,似乎也有可能解決上述問題。對郭光磊土地權益信托化設想持支持態度的何曉峰,則從信托機構的角度力陳了土地權益信托化管理的兩大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