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育人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06 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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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育人論文

篇1

3、學時不學,是對自己、對父母、對社會的不負責任。

4、于自己,花費時間返校,但不認真聽課,上課等下課,任由時間毫無意義地流過,不對自己寶貴光陰負責任。于父母,費心勞力在外打拼,只是望子女能安居樂業,但不想子女竟不負責任,只重玩樂嬉戲,荒廢學業,無視父母的辛苦勞動,所有盼望盡是落空。于社會不負責任,并不是夸大其詞,社會提供十二年免費教育,希望學子能學有所成,將來帶動社會上游,但卻總有人冷眼旁觀,不為所動,浪費社會提供的一切。

5、當被冠上學生之名時,便須負起努力讀書的責任。無可否認,責任帶來的壓力,使人感到退卻,但后退只會讓人一無所得,更是會連累周圍的一切為此承擔損失,這真的值得嗎?反觀盡責的人,卻是從中得到頗豐的收獲。

6、美國心理博士訪問一百位杰出人士后,發現其中六成人從事的并不是最喜歡的工作,那麼,為何他們仍可以取得杰出成就?其中一位受訪者這樣回答:因為在這個位置上,這里有我應盡的職責,必須認真對待。不管喜歡不喜歡,那都是必須面對的,沒有理由草草應付,所以必須盡心盡力,盡職盡責,這不僅是對工作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有責任感可以創造奇跡。

7、由此便可看出,勇于承擔責任的人,便會獲得奇跡,取得成功。事實上,凡事盡責的人,處事時,便懂得三思而行;獲得時,會明白所得一切來之不易,應當珍惜;失誤時,亦曉得反省己過,勇于承擔,盡力改善。因此,他們更能獲得別人的信任和支持,從而吸引更多的指導和機會,為自己鋪出通往成功的捷徑。

篇2

[中圖分類號] R197.32[文獻標識碼] B[文章編號] 1673-7210(2010)04(b)-122-02

以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確立為標志的現代醫學是科學文化與人文文化的有機統一,是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思維科學的有機統一的綜合性知識體系和實踐活動。現代醫學不僅關注人的自然屬性,而且關注人的意識屬性和社會屬性,這就要求醫護人員除了解除患者的肉體病痛,還需要了解患者的社會處境和心理需求,關注心理、社會因素對疾病的作用,培養醫護人員的醫學人文精神,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1 醫學人文精神的培養意義

1.1 醫學人文精神是醫學科學的平衡砝碼

醫學科學精神強調遵循醫學規律、實證方法和規范的程序,以求真為目的。醫學人文精神的核心是敬畏生命、關愛生命、善待生命,從人與社會的整體性出發,強調人的尊嚴和價值,強調人性化、感受性、價值觀,以求善、求美為目的[1]。醫學科學與人文精神是共生互動、相同互通、相異互補的關系,實現醫學科學精神與醫學人文精神的有機融合是現代醫學發展的要求,也是現代醫學精神的核心價值。目前許多醫院的醫療設備和技術力量都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技術方面沒有很大區別但醫療質量卻相差甚遠,其主要原因就是忽略了醫護人員人文精神的培養,不能把握“以人為本”這個道德實踐和職業活動的基本準則。

1.2 醫學人文精神是和諧醫患關系的重要內容

醫療技術和人文關懷是醫療服務缺一不可的兩個方面。如果醫護人員缺乏人文精神,缺少對患者的人文關懷,勢必加劇醫患關系不和諧的情況。從醫院辦公室受理患者的投訴來看,其中由于個別醫護人員與患者溝通不夠,醫患關系不和諧導致醫療糾紛占總量的絕大多數。在全體醫護人員中樹立起醫學人文精神是預防醫療糾紛,改善醫患關系的重要環節,更是調整醫患關系的杠桿,它可以引導醫護人員尊重、關心、體貼患者,從而增加患者對醫護人員的信任感和安全感,主動配合治療,在醫療護理中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

2 醫學人文精神的培養途徑

2.1以人為本,在服務理念中融入人文關懷

中國傳統醫學十分重視醫療實踐的倫理價值,在診療過程中始終貫穿著對患者的尊重、關懷,主張與患者進行情感的溝通,充分體現了“醫乃仁術”的基本原則[2]。醫院應向醫護人員倡導“向白求恩學習,全心全意為病員服務”、“敬業愛崗,做合格的醫護人員”等理念,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樹立典型人物和典型群體,深入宣傳優秀醫護人員的先進事跡,持續深入開展向華益慰等優秀醫生學習活動。通過這些引導,在醫護人員心里真正確立“以患者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堅持以人為本以及忠誠的服務精神和服務文化,重塑“懸壺濟世、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形象,為醫院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和影響。

2.2強化人文學科教育,提高綜合性人文素養

一個完整的醫護職業形象是技術精湛和人文素養豐富的完美組合。醫院應將醫學人文科學繼續教育納入職工素質培訓計劃中,要求醫護人員深造醫學業務知識的同時,擴大人文視野,通過人文知識的積累和道德內化的修煉,提高綜合性人文素養,并通過臨床實踐,對患者的細心體察、精心治療、悉心關懷來施展醫術,提高關愛患者的人文水平和自身的社會、心理、文化素質。另外,醫學教育作為培養醫學人才的基礎和重要路徑,必須正確處理好醫學專業課、公共教育課與人文關懷課程的關系,建立各類課程相互滲透、相互支持、相互協調的教育模式,將發揚醫學人文精神視為醫學生的知識架構中的重要部分,成為將來醫療實踐中發揮知識力量和智慧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從而在臨床上彰顯醫學與醫學人文精神不可分割的特點和品格[3-4]。具體可以在課程設置上增加與醫學交叉的邊緣學科課程,如醫學哲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醫學社會學、行為醫學等課程,逐步建立起系統的具有醫學特色的人文社會科學課程體系。通過行之有效的人文社會科學教育,把人文精神內化為學生的人文品格和人文素養,外化為一種人生態度和一種能力,使學生成為既具有專業技術能力,又體現人文精神,具有健全人格的現代醫學人才。

2.3 創新醫療衛生服務模式,形成良好的醫患關系

良好的醫患關系對衛生服務人員和患者都有巨大的作用和影響,現代醫學模式給醫護人員提出新的醫德要求:高度弘揚醫學人文精神,尊重患者的生命價值、尊嚴、選擇權和知情權,平等對待每一位患者,塑造并維護醫患之間的平衡、平等的關系,實現醫學技術與人文關懷相結合,才能提高服務質量,才能使醫療衛生服務煥發勃勃生機。醫院應制定規范化語言,定期召開患者座談會,促使醫護人員學習溝通技巧,讓他們更加了解患者的需要,設身處地為患者著想,對患者就醫心理給予充分理解。組織科普講座和義診咨詢,在這樣的文化氛圍的熏陶下形成對患者無私的愛和對衛生事業的不懈追求。優化服務流程,如計價、收費一條龍,電話預約掛號等,點點滴滴都從患者利益出發,讓患者在醫院的每個角落都感受到醫院的人性化工作,體驗到醫護人員所特有的愛心,從而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

[參考文獻]

[1]時統君,陸召軍.醫學人文精神探析[J].衛生軟科學,2008,22(2):122-123.

[2]馬靜松,孫福川.醫學人文精神:失落探源與回歸求解[J].中國醫學倫理學,2009,22(1):70-71.

篇3

國際人道法與國際人權法是相互關聯、互為補充的國際公法的兩個分支。國際人道法是一套由條約或習慣確立的國際規則,專門解決在國際性武裝沖突或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直接產生的人道問題。它保護那些受到或可能受到武裝沖突影響的人員和財產,限制武裝沖突各方自行選擇作戰方法和手段的權利。國際人權法即人權的國際保護,一般是指促進和保證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實現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關于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的關系,在國際上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從廣義的國際人道主義法看,它包括人權法,人權法只是代表一般人道主義法的一個較高的發展階段。另一種觀點正相反,認為人道主義法是派生于戰爭法的法律。而人權法是構成和平法重要部分的法律,優先于國際人道主義法。但是從這兩種法律逐漸發展的過程來看,它們之間存在著相互聯系和相互作用,并且這種聯系和作用還在發展。

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道法這兩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共同之處在于,他們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護人的生命、健康與尊嚴。其主要區別在于:

一、在歷史和法律構成方面的淵源不同

國際人道法先于國際人權法而產生,如若以國際條約或公約作為國際人權法的標志的話,則和平時期的人權要從《世界人權宣言》開始,也就是說人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開始。而國際人道法的歷史則要長得多,因為從歷史上看,戰爭法是國際法中最為悠久的部分。國際人道法適用于國際性武裝沖突的主要條約淵源是1949年的《日內瓦公約》及其1977年的《第一附加議定書》。它適用于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的主要條約淵源是《日內瓦公約》之共同第3條和1977年的《第二附加議定書》。而國際人權法的主要條約淵源是《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年),《滅種公約》(1948年),《消除種族歧視公約》(1965年),《消除對婦女歧視公約》(1979年),《禁止酷刑公約》(1984年)以及《兒童權利公約》(1989年)。主要的地區性條約包括:《歐洲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1950年)、《美洲人的權利和義務宣言》(1948年)、《美洲人權公約》(1969年)以及《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1981年)。

二、具有不同的內容

國際人權法的含義更為廣泛,它包括公民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承擔的義務,而國際人道法則一般限于戰爭或武裝沖突時交戰國、中立國、參戰人員以及平民的權利與義務,因此也被稱為戰爭法或武裝沖突法,如有關國際人道法的日內瓦公約所規定的內容,包括戰斗人員一旦由于生病、負傷、沉般或主動放下武器,就必須被給予戰俘地位,受到人道主義待遇,不得使用生物、化學、細菌武器及某些類型的槍彈,占領國在占領領土內必須保障平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等。國際人道法不僅涉及到人權內容,而且包括海牙公約等一系列戰爭法的規則。同樣,國際人權法也涉及到了不受國際人道法調整的和平時期生活的某些方面,例如,出版自由、集會權、選舉權和罷工權。

三、具有不同的法律保護對象和約束對象

國際人權法所關注的,是違反人權的行為,保護個人免遭政府專橫行為的影響。國際人道主義法所關注的則是戰爭和武裝沖突中的受害者。國際人道法約束武裝沖突的所有參與者:在國際性沖突中,所有相關國家都必須遵守人道法;而在國內沖突中人道法既約束政府,也約束與其交戰的團體或相互作戰的各個團體。因此,國際人道法規則既適用于國家,也適用于非國家參與者。國際人權法就政府與個人的關系設定了一些約束政府的規則。雖然越來越多人認為,非國家參與者,特別是當它們履行類似政府功能時,也應遵守人權規范,但是這個問題仍然有爭論。

四、具有不同的適用范圍和時期

從兩種法律適用范圍來看,國際人道主義法所保護的是特殊條件下的特殊群體的生存權,國際人權法適用范圍是除國際人道主義法保護的以外的人的社會、經濟、文化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人道法適用于武裝沖突發生時,而不論該武裝沖突是國際性還是非國際性。由于國際人道法針對的是一種特殊情形——武裝沖突,因此,不允許對其規定進行任何克減。國際人權法原則上在任何時期均適用,既適用于平時也適用于發生武裝沖突的局勢。然而,一些國際人權法條約允許政府在公共緊急情況危及國家存亡時克減某些權利。但是,此克減必須與即將發生的危機相稱,其提出不得基于歧視,并且不得違反包括國際人道法規則在內的其它國際法規則。某些人權是決不能予以克減的。特別包括生存的權利、禁止酷刑及不人道處罰或待遇、奴隸及奴役,以及法律原則及法律沒有追溯效力。這是各國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即使是沖突或內亂時都必須尊重的權利,被喻為人權的“核心”。

五、執法主體和效果不同

國際人道法的執法主體包括參加戰爭和武裝沖突的國家、武裝力量,以及參加救護的組織及個人和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和各國紅十字會,主要任務則是為了保護和救助。國際人權法的執法主體是各國政府,主要是靠國家政府的意志,靠國際社會道義上的力量,靠國際社會的鼓勵、規勸、監督、批評、譴責和制裁等。國際人權法執行機構的主要目的是恢復正義或制裁非正義。從兩種法律的最終效果來看,國際人道主義法是在武裝沖突或其他暴力發生的情況下,保護人類免受威脅和危險,以保護人的安全和盡可能地保護人的生活環境,因此,被認為是“維持現狀”法律。而國際人權法,則是通過在社會、政治、文化和經濟等方面愿望的完全實現,給人的個人發展的可能性提供一個國際保證,因此,被認為是“促進人們共同幸福”的法律。

目前,在國際社會中,國際人道主義法在對人保護方面已自成一種體系,有自己的法律基礎、適用范圍和執行機制。它的規則,在發生武裝沖突和其他大規模暴力行為時以特殊方式對人實行保護,是必可少的。沒有國際人道主義法,保護將是不充足、不完全、同時也不符合人們的需要。再者,依據國際人道主義法所做的工作,同樣也促進和體現對基本人權——生命權、生存權和安全權——的尊重。紅十字國際大會在積極推進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同時,多次宣布對人權法的關注,并敦促本運動通過參與消滅種族主義、種族歧視、酷刑的努力以及加強對兒童的保護來開展并擴大這個方面的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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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趙樂。加強實施國際人道法的思考[J].中山大學學報論叢,2004,(06)。

[5]黃列。國際人道法概述[J].外國法譯評,2000,(04)。

篇4

論文摘要:教師威信對學生和自身的成長發展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青年教師是小學教師隊伍的中堅力量,科任教師是素質教育的重要實施者,其有無威信、威信大小,關系著整個小學階段素質教育的質量。小學青年科任教師要努力加強自身修養,以才樹威、以德立信、以學促威、以愛弘信,樹立和弘揚崇高的威信。

小學是漫漫人生終身教育的起始階段,小學教師的人格魅力對小學生的成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威信是教師人格魅力中最閃

光的部分。小學青年科任教師樹立崇高的威信,對促進自身的成長發展、培育學生的綜合素質基礎、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起著重要的作用。

一、教師威信的本質與特點

所謂教師的威信,是指教師在學生、家長、同行、領導等人群中的聲望與信譽,是教師的人格受到尊重和熱愛,教師的言行得到信賴的一種狀態。威信本質上是一種心理現象,是學生、家長以及同行對教師個體在尊重、愛護、影響基礎上的一種敬佩、信服、支持的精神感召力量。教師威信的形成,是主、客觀條件共同作用的結果。主觀條件是指教師自身的心理素質,這是威信形成的決定性因素;客觀條件是指影響教師威信形成的外部因素,包括教師的社會地位、教育行政機關和學校領導者對教師的態度以及學生家長對教師的態度。

教師威信具有層次性、累積性、互動性的特點。層次性是指教師威信影響面、影響的持續時間、影響力的大小有程度的差別,在不同年齡學生中有不同表現,小學低年級學生側重于興趣和情感方面,中、高年級學生則側重于教師的態度與思想品質、業務水平、教育能力、廣泛的科學文化興趣等方面的綜合評價。累積性是指教師樹立威信需要長期積累,經歷由量變到質變、由習慣到自然的過程。互動性是指教師威信對師生雙方具有交互影響的作用。有威信的教師對學生的成長進步具有很強的激勵、示范作用,也有助于教師進一步堅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信心。

二、青年科任教師樹立較高的威信是事業可持續發展的保證

青年教師是小學教師隊伍的中堅,教學任務重,從教時間短,迫切需要樹立威信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青年教師與學生年齡差距小,思想解放,接受新事物快,性格開朗,興趣廣泛,易于與學生溝通,具備了建立自覺威信的良好條件。科任課盡管對學生的升學沒有硬約束,但科任學科大多是一些實踐性科目,符合小學生活潑好動的特點,對學生具有較強的吸引力,這為建立威信提供了可能。

青年科任教師威信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于打牢小學生科任學科基礎、培育綜合素質乃至終生的發展具有奠基作用;第二,科任教師授課任務涵蓋班級多,與學生接觸面廣,影響面大;第三,青年科任教師精力充沛、思維敏捷,處于事業的起始階段,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其有無威信、威信高低,對教師本人的成長和事業的推動具有重要作用;第四,青年科任教師確立了崇高的威信,有助于形成對本學科經久不衰的教研動力,保持對教育事業旺盛的工作熱情,進而會對學校凝練辦學特色、提高知名度、擴大聲譽,產生深遠的影響。

三、青年科任教師樹立威信的策略

小學科任教師威信的形成是各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教師本人的智能、信譽、勤學和愛心具有決定性意義,青年科任教師需要具備卓越的才能、高尚的品德、勤學的態度、真摯的情感,才能樹立并弘揚崇高的威信。

以才樹威:教師的才能,是成為學生心目中理想教師的重要因素。知識淵博、教學得法,敏銳的觀察力、強烈的感召力等等,無疑會受到學生的歡迎。科任青年教師良好的藝術修養、蓬勃的外在氣質、精深的專業知識、生動的課堂講授、多彩的學科活動是小學生產生敬佩感的重要源泉,是家長、同行和學校領導產生信賴感的重要條件。青年科任教師要深入鉆研新課標,實踐新課程理念,優化教學內容,創新教學方法,更新教學手段,形成各具特色的教研風格,著力塑造學術權威形象,努力打造智能品牌。

以德立信:品德是人的本質的表現,是吸引學生的基礎。愛黨愛國、敬業奉獻、公正無私、待人真誠、明理誠信、以身作則、謙虛謹慎、言行一致的品格,是成為學生和家長心目中的理想教師、同行心目中的最佳伙伴、領導心目中的優秀助手的重要條件。青年科任教師要努力學習黨的創新理論、法律法規,培育健康的心理、健全的人格、高尚的師德,對自己要嚴于自律、自尊自信,對學生要寬嚴有度、言出必行,對同行要虛心請教、樂于助人,對領導要尊重信任、全力配合,著力塑造誠實守信形象,努力打造信譽品牌。

篇5

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作為人類認識活動的兩種產物或結晶,是人們認識世界的兩個重要維度。科學精神以物為尺度,以客觀事物自身為尺度去度量世界,科學精神最重要的品性――客觀性與務實性;人文精神以人為中心,通過對實踐活動中的人的價值和意義的關注和維護,提升人的生存意義和生存目標。1但是,科學精神與人文精神并不是對立矛盾的兩種事物,作為人類實踐活動的科學發展過程中包含著豐富的人文內涵,認識這種人文內涵對實現科學與人文的融合具有重要意義。2

1.科學的人文意義

當今社會存在著一種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對立起來的傾向:似乎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精神,弘揚科學精神,不僅無助于人文精神的發展,反而對人文精神是一種遏止或損害。孟建偉認為:“狹隘的科學觀和文化觀是導致科學精神與人文精神分離和對立的重要根源,一旦我們超越狹隘的科學觀和文化觀,便不難發現,科學精神本身就是一種人文精神,或者更確切的說,是人文精神的一個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方面,狹隘的科學觀一是從功利主義科學觀理解科學,將科學理解為人類征服自然、獲取物質利益的一種手段,片面的把科學精神視為工具理性;二是從實證主義科學觀對科學所作的“客觀主義”的理解以及關于認識(科學)世界和體驗(人文)世界的截然劃分,否認了兩者的關聯。另一方面,狹隘的現代西方人本主義的文化觀和現代新儒家的文化觀都給人們帶來一種錯誤的觀念,即把人文精神看作是一種與科學精神相對立的“文人精神”,或者說是“人文學科的精神”或“人文文化的精神”,從而進一步加深了科學文化與人文文化的對立,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的對立。可以說從這種狹隘科學觀和文化觀角度對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的錯誤理解似乎已成為社會主流觀念。

科學對真理的追求并為之奮斗包含著極為豐富的精神內涵,除了自由探索的精神、勇于批判的精神、大膽創新的精神和嚴謹求實的精神以外,還有毫無私利的精神、為真理獻身的精神等。這些精神具有很強的人文意義,并永遠激勵著人類向著真善美的最高境界奮勇前進。還有,促進人類智力的發展,永遠向著“更快、更高、更強”的方向邁進,也是人類最崇高的理想之一,這是科學作為一項智力活動所體現的最根本的文化精神。代表現代體育的奧林匹克運動與這樣的現代科學活動是一致的、相似的。3

2. 科學精神與科學技術

科學技術并不等同于科學精神。科學技術里的“科學”特指的是自然科學,而自然科學是通過觀察、實驗等方式探究自然現象,發現自然規律,以便人類能夠按照這些規律去改造自然。“科學”還是理論狀態的東西,它通常要通過“技術”去改造自然。所謂“技術”是實踐狀態的東西,實際上就是科學的應用,但技術一經產生就會擁有越來越強大的力量。一般說來,科學技術是中性的東西,在不同的價值觀下呈現出不同的意義。因此,科技的濫用就是技術在體育領域中的強勢表現,當技術的這股強大勢力淹沒了體育科學活動中的人所體現的精神,以及體育科學文化形成過程中的人類精神追求,使人們忘記了體育是為了人類的全面發展的真正目的。導致體育產生異化的主要原因是對科學精神的誤解。因而,大力倡導和弘揚正確的科學精神才是發展科學技術,并為科學技術發展提供良好的社會文化氛圍。

3.正確認識體育的科學精神

通過以上分析,如果我們依然將體育的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視為兩種事物,簡單的提倡重視人文精神或是兩者融合發展,也許改良的效果依然難見。因為這始終是建立在兩種事物、兩種論點上的科學精神與人文精神,主觀意識上就對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是對立的觀念。因此,應該理解為人類所從事的體育科學活動所體現的精神,或者說是人類所創造的體育科學文化所體現的精神是體育的科學精神。這種精神體現的是人(運動員或體育參與者)的精神,而不是無人無關的體育科學技術所具有的那種工具精神。

弘揚蘊涵人文意義的科學精神對于體育的發展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引導人們正確使用科技手段,促進體育活動持續、健康向前發展,避免濫用科技導致體育產生的異化問題。二是在體育發展進程中,正確對待體育同政治、經濟、外交等社會各領域的關系。三是弘揚蘊涵人文意義的科學精神是當前我國實現體育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融合的理想途徑。蘊涵人文意義的科學精神使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得到有機統一,對科學技術的運用有了符合道德規范的價值導向。

將不畏艱難、堅忍不拔、探求真理的科學精神和為人類自由和解放而奮斗、為人類服務、造福于人類的崇高精神,以及從“更快、更高、更強”向著“更干凈、更人性、更團結”轉變的奧運精神真正融會在體育精神中,體育才能實現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最高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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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所以,我將從受益人的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權的轉讓,受益人的分類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賠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諸多方面進行論述。

關鍵詞保險受益人理賠被保險人繼承

一、受益人的定義:

在理賠實踐中我們常常會遇到這樣幾個名詞:

投保人又稱為要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被保險人,是指根據保險合同,其財產利益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時就是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同時作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時,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也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實際上是被保險人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受益人。保險受益人是保險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險保障的對象。

保險單所有人首先有權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死亡后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一般應是自然人,而受益人對被保險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們可以為自己選擇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險。人壽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者的關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而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個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據這種情況來分析受益人條款以及在理賠中遇到的有關受益人的問題。

二、關于受益人的變更

如果人壽保險合同規定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投保人若要變更受

益人就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公司不受此約束。我國保險公司規定,變更受益人必須得到保險公司的批準。

早期的人壽保險合同幾乎都規定受益人是不可變更的,而現代的人壽保險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但有時也允許指定不可變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變更的受益人的情況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種既得了一種既得權利,未經受益人本人同意,不準變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擁有保險單所有人的其他權利,諸如退保、取得保險單質押貸款、領取紅利等①。另一種觀點是,當影響受益人利益時,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權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險單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變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強迫投保人繼續繳付保險費。如果投保人不繼續繳付保險費,也不排除讓受益人來代其繳付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②所以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首先必須慎重仔細填寫保險受益人;其次在變更時必須按照保險法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同時,為了避免將來不必要的麻煩,保單簽發后,任何可能會影響風險程度的重要事頂的變更都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變更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權利,壽險實踐中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的情況也較常見,為了避免法律糾紛,被保險人從事這一行為時應注意兩方面的問題,首先,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以便其在保單上作出批注;其次,這種意思表示應獨立作出,并明確追加或變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員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企業也可以是一個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員受益人則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單位的成員為受益人,如被保險人的子女。當被保險人希望保險金在家庭成員中間平均分配,使用成員受益人是恰當的。由于識別成員存在困難,保險公司會限制成員的受益人的名稱。有時投保人在指定成員受益人時用詞含糊,只能根據意圖來解釋。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時間與給付保險金的時間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誰有權領取保險金?根據意圖解釋,“未成年子女”這個用語只能說明在指定受益人時他們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說明給付保險金時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這個用語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養子、養女以及他們所承認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應用清晰文字來指定成員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會比被保險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孫子孫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額,也應該予以說明。

四、有關受益權的轉讓

在保險中會涉及到轉讓問題,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權轉讓權。受益權是指受益人根據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除保險合同約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權利僅以保險金的請求權為限,至于保險金的返還請求權等權利原則上仍屬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認為受益權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不能用以抵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并且可以免繳遺產稅。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無權分享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③

受益權不是一種現實的權利,僅僅是一種期待權。因此,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隨時申請變更受益人。只有當被保險人死亡后,受益權才能變為現實的財產權,受益人才能夠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保單的轉讓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權,僅僅是受益人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讓人。受益人經指定后,其對保險合同僅有一種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經被保險人同意,或保險合同列明允許轉讓的,不得將利益轉讓給他人。受益人違反規定轉讓其期待利益的,應視為無效。該轉讓的結果實際上相當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保險公司在接到受益權轉讓申請后,應認真審查受益權轉讓申請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五、順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或者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時同時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則可以避免在出現上述情況下給付保險金的麻煩。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死亡后首先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則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險人之前情況下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沒有領完分期給付的保險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險金向第二受益人給付。在許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為第一受益人,子女則被指定為第二受益人。為了便于處理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數小時后死亡的問題,許多人壽保險單有一項“遺屬條款”,它規定,為了有權取得保險金,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后必須生存一段時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目前的人身保險實務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現象。在太平洋壽險開封中支的人身壽險的受益人一欄中有60%的保單填寫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這一表述在《保險法》等法規中都找不到,有人認為是指被保險人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享有保險金繼承權的人。實務中,也通常將“法定受益人”視為未指定受益人來處理。在人壽保險的投保單填寫項目中,“受益人”一欄的填寫是比較重要的,它關系到發生保險事故時誰會得到保險的保障。

在人壽險保險公司理賠實際工作中會產生很多問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給付保險金會面臨很多問題,處理不當極有可能會陷入被保險人財產繼承糾紛之中。主要有以下問題

1,“法定”混同出現的問題:長期壽險保單在各家壽險公司的保單中占有相當的比重。隨著時間的變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家庭結構很可能會發生變化。如不明確指定受益人,僅約定受益人“法定”,就會使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金領取人處于不確定狀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范圍是: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繼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親屬享有代位繼承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或女婿也有繼承權。繼承開始后,只有既無遺贈撫養協議,又無遺囑或遺贈時才能適用法定繼承。⑤被保險人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時才會有法定繼承人。

2、在保險金給付上的差別在理賠中帶來的問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將受益人填定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險公司應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給付。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如被保險人生前有未繳納的稅款或負有債務,則相關當事人可以依據《繼承法》中的規定對被保險人的遺產提出先予清償要求。所以,增大保險公司的審核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如明確指明了受益人,發生理賠時,受益人仍生存,則受益人可以依據保險合同得到被保險人的死亡保險金,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只需核對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即可,處理起來會很簡單。如果看被保險人有無遺贈撫養協議、遺囑和遺贈,然后才能按法定繼承進行給付,給付時還負有核對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的義務。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會很謹慎,因為一旦處理不當,可能就會遺漏繼承人,損害相關權利人的合法繼承權,如果補救措施不到位就會置身于被保險人的繼承糾紛之中。處理不好在理賠中就很難準確的給付保險金。

所以,保險單上“受益人”一欄填寫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會導致沒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賠時不僅增加了保險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的難度,而且有可能違背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時的保障設想。因此,投保人壽保險時,明確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七、未成年的受益人

指定一個人未成年的受益人會產生一些獨特的問題。例如,指定一個未成年人為不可變更的受益人,投保人要改變受益人就需經他本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沒有這樣的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就必須有一個監護人,監護人有著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往往不會同意改變受益人。又如,保險公司一般不會直接向未成年人給付保險金,這也需要指定一個監護人。如果由法院指定一個監護人,則會推遲保險金給付,并需要一筆法律費用。一種辦法是在遺囑中指定一個監護人;另一種辦法是向一個受托人給付保險金,該受托人有權為未成年人的利益運用資金。

如果人壽保險合同規定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投保人若要變更受益人就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公司不受此約束。我國保險公司規定,變更受益人必須得到保險公司的批準。

八、在理賠實踐中遇到的幾種特殊情況

在理賠實踐中受益人的給付通常不難處理,但有幾種特殊情況不好處理,下面進行具體分析:

1,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

如果不可變更的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該受益人的既得權利能否轉讓給其繼承人?如果有多個受益人,對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分析。一種情況是,所有受益人都是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這允許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如果只有單個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自然也以這種方式解決。另一種情況是,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另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時仍生存,那么究竟是仍生存的受益人有權取得全部保險金,還是僅取得原有的份額?換言之,那些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的受益人的權益能否轉讓給繼承人。對于這個問題,有時候的裁決不一致。最好的辦法是,在指定受益人時對這種情況予以說明。

2,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制訂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所以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無法確定先后順序,保險金如何給付的問題。對此,我國保險法并無明確規定。繼承人享有對被繼承人財產的繼承權與其對被繼承人生前所盡的義務是對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權源于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衡量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如果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無法證明死亡的先后順序的,若推定被保險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則保險金歸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經死亡,保險金就成為受益人的遺產,由受益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這種結果,使得保險金可能由與被保險人關系非常疏遠甚至沒有什么利益關系的人所得,違背了投保人為自己的利益或者為被保險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因此,按照投保人的遺產處理更符合保險的精神。

3,離婚對受益人地位的影響

許多離婚訴訟的財產協議未提及人壽保險單,在發生婚姻糾紛的情況下,往往忘記了把配偶指定為受益人這一件事情。在這種情況下,離婚的判決不影響配偶的受益人地位,既仍有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因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不一定要有可保利益。

我國《保險法》對受益人條款的主要規定是: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另規定了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等。而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對于婚后投保,離異后再婚者,如果將其所寫的“法定”理解為投保時法定,則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險金的權利;如果理解為出險時法定,則其現任夫(妻)有取得該保險金的權利。持不同觀點的人處理這個問題所得的結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來說。但在壽險理賠實踐中是按前一種觀點是正確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時自己的家庭狀況確定受益人,按法定繼承來分配保險金是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后,此時的“法定”會因被保險人家庭關系的變化而與投保時的“法定”不同,保險金的兌現可能與當初簽訂壽險合同時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意愿相悖。

4、受益人致被保險人死亡

我國《保險法》第65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③《保險法》第64條規定:受益人依法喪失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③從這一規定可見,只有在受益人喪失或放棄受益權且沒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況下,保險金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而在受益人為數人時,其中一人或幾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權益仍應得到保護,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權請求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不能因一人或幾人的非法行為使得保險合同存在的基礎全部動搖,導致保險人免除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人壽保險金的取得是不確定的,因為人的生命是不確定、不穩定的。

九、我國《保險法》中受益權規定在理賠中的完善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和中國保險市場的逐步開放,保險公司也越來越多,保險業的競爭必將更加激烈。保險中理賠的也會越來越多,為了保險市場的穩定發展,要切實的聯系受益人有關的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的實際應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帶來的麻煩,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根據實際工作經驗提出在理賠中的幾點完善:

1,在受益人的變更中保險法應該把遺囑和公正的效力問題進行說明,避免

在理賠實際處理中找不到準確的依據。

2,“法定受益人”這一表述在《保險法》等法規中都找不到,而客戶常常

這樣填寫,而保險公司也默認這樣填寫。增強有關受益人方面的審核義務,不僅有利于規范保險公司的條款制定,而且有助于保險理賠糾紛的順利解決,切實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的有序發展。

3,理賠中遇到的受益人死亡的幾種特殊情況如: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無法確定先后順序,保險金如何給付的問題,在保險法中也無明確規定。所以,完善保險法的規定和保險條款的規定是十分重要的。

4,保險公司在處理有關的問題時,與客戶進行溝通是必要的,保險公司在

完善有關的條款同時也要提示客戶注意這方面的問題,必要的話應該詳細解釋有關問題,把工作做在前面,使客戶在出險前已經明白清楚,避免在理賠時產生糾紛。

隨著保險中理賠的會越來越多,為了保險市場的穩定發展,要切實的聯系受益人有關的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的實際應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帶來的麻煩,是非常重要的。

參考文獻

①《保險法原理》孫積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

②《健康保險》陳滔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

④《人身保險原理和實務》許謹良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3年

⑤《民法學》李由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

注:

①摘自《保險法原理》第62頁;

②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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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語音運用

2.1語調變化

2.1.1輕聲:體育新聞節目主持人可以用輕聲音節與非輕聲音節來表達不同的語義,如

例(1):主持人播報到:“李宗偉和林丹可真是我們認為的對頭啊。”(出自中央電視臺體育新聞)

此處“頭”字讀輕聲,這個詞理解為冤家,這個句子也更能生動的表達出李宗偉和林丹總是在國際重大賽事的決賽局相遇。

2.1.2重音:體育新聞節目主持人可以聯系上下文,根據語句情況和語義表達的特殊需要確定重音。

(1)對比式重音

例(2):“在此次CBA總決賽的比拼中,北京金隅隊以4:2的成績大勝新疆廣匯隊,第二次捧起了CBA總決賽冠軍的獎杯。”

例(3):主持人以:“馬刺客場以118:103擊敗了開拓者”來報道NBA季后賽。

―以上例子均出自中央電視臺體育新聞

例(2)中,主持人著重突出北京金隅隊和新疆隊4:2的成績,突顯此次CBA總決賽是北京金隅隊獲勝。例(3)中,主持人重讀了馬刺在客場118:103擊敗開拓者的成績,突出季后賽中馬刺的客場勝利。

(2)突顯式重音

例(4):“2014年北京國際馬術大師賽是連續第四年登陸鳥巢”。

例(5):“里皮出書,認為中國足球水平要想提升,需要長時間的沉淀。”

―以上例子均出自中央電視臺體育新聞

例(4)中,主持人著重突出了北京、第四年、鳥巢,很明顯的讓觀眾清楚本次國際馬術大師賽的舉辦地、舉辦次數。例(5)中,主持人重讀“長時間”這個詞,寓意著中國足球的發展還有很長的一段路。

(3)肯定性重音

例(6):主持人播報體操選手姚金男的訓練情況時:“今年國家體操隊的訓練還是十分有效的,莫空翻規則的改變并沒有影響姚金男在高低杠上的成績,她現在的成績仍然能夠排在世界前幾位。”(出自中央電視臺體育新聞)

主持人著重突出“還是、沒有、能夠”,旨在否定體操規則的改變會影響姚金男的成績。

本部分小結:體育新聞節目主持人在平常要從各方面加強音量調節、語調運用等方面的訓練,還可通過加強呼吸練習,多用中音區發音控制好音量。表達特殊需要時,主持人應控制聲門,使聲帶放松,利用氣音表達特定人物的口吻,渲染環境氣氛。

2.2語速變化

2.2.1 語速加快:體育新聞主持人定位在于以“波瀾不驚”之感將新聞播出,但主持人在進入“解說”新聞階段時,會加快語速來突出比賽激烈情況。

例(7):“斯蒂芬森壓哨將球送入籃筐。”

例(8):“馬刺隊打出16:4,讓雷霆開場的領先優勢蕩然無存。”

―以上例子均出自中央電視臺體育新聞

例(7)中,主持人在這句話前后還有很多對比賽細節的描述,但能夠明顯感受到在說這句話時語速加快,想突顯斯蒂芬森的絕殺進球;作為觀眾的我,在這句話的一瞬間興奮不已。例(8)中,主持人著重突顯了馬刺的進攻快速、進球有效,從側面反映了缺少主力、情緒低迷的雷霆。

2.2.2語速減慢:主持人在節目播出過程中傳遞的不僅是體育專業知識,還應向人們傳遞正確價值觀和奧林匹克精神。

例(9):“NBA總裁昨天在紐約表示,聯盟在處理斯特林種族歧視一事上的做法是正確的。”

例(10):“金州勇士隊宣布任命史蒂夫―科爾為球隊總教練。”

―以上例子均出自中央電視臺體育新聞

因播報的不是體育賽事,所以在播報這一部分新聞時,體育新聞節目主持人往往會放慢語速,沒有播出比賽時帶有的激昂情緒。

3.詞語錘煉

3.1行業語運用

例(11):“中國男排訓練的秘密武器目標架,有了它之后二傳在練習傳球時,無論是高度、速度還是力量的掌控都有了更加明確的標準。”(出自中央電視臺體育新聞)

例(11)中的目標架和二傳都是排球中的專業術語,目標架是排球訓練的輔助工具,二傳是排球隊中接對方來球后專門擔任第二次傳球組織進攻的隊員。

3.2同義避復

在體育新聞中,我們經常能夠看到主持人運用不同的語音形式表示相同的意義內容,這就是詞的同義現象。

例(12):“巴塞羅那表現不錯,皇家馬德里發揮出色。”(出自中央電視臺體育新聞)

“表現不錯”和“發揮出色”都是指該隊在比賽過程中發揮穩定、獲得不俗成績,雖意義相同,但如果把它換成“巴塞羅那表現不錯,皇家馬德里表現也不錯”則有重復感。

3.3形容詞、擬聲詞、動詞運用

澳大利亞著名新聞工作者雷維爾曾說:“在運用形容詞上,要顯得從容不迫。描繪體育運動的方法是,使用大量動詞和盡量不用空洞廢話。”

3.3.1形容詞運用:例(13):“阿爾德里奇依然延續了轟轟烈烈的狂暴秀打爆休斯頓雙塔”(出自中央電視臺體壇快訊)

這是一場火箭對陣開拓者的比賽,主持人用“轟轟烈烈”形容阿爾德里奇的表現,觀眾可以很好的感受到NBA季后賽的精彩,從而感受到體育的魅力。

3.3.2擬聲詞運用:鄒市明在2008年北京奧運會上奪得男子48公斤級拳擊比賽冠軍時,主持人用“劈劈啪啪”形容比賽中雙方選手向對方擊拳時的情景。大量運用擬聲詞,能讓觀眾感受到體育運動的韻律感和節奏感。

4.總結

體育新聞主持人的語言藝術是節目主持藝術的核心層面,我們要遵循播音主持和語言藝術的原則,展現體育新聞節目主持人語言魅力,從而體現體育新聞節目主持人語言藝術的價值。因此,只有不斷加強業務素質,提高語言能力,增強語言藝術,才能成為一名優秀的體育新聞節目主持人。(作者單位:北京體育大學)

參考文獻:

[1]壽文華.從優秀運動員中選拔電視體育節目主持人的若干問題研究[J].武漢體育學院學報,2004,11

[2]段金花,文治芳,閆立亮.體育新聞的語言藝術初探[J].山東體育科技,2002,12

[3]曾建斌.主持人的語言藝術原則[J].傳播技巧,2013

[4]虞國慶.普通話水平測試與培訓教程[M].江西高校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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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注重擁有異域民族風情的音樂。在對少數民族授課時,如果選擇這些具有異域少數民族特點的創作,能夠增強學生的民族熱愛之情,于此同時還可以激發他們的愛國之情,進而培養學生的人文意識。如溫婉秀麗的江蘇民歌《茉莉花》、凄美哀怨的陜北民歌《走西口》、明快樂觀的彝族民歌《猜調》、高亢舒緩的蒙古長調《牧歌》,都體現了民族音樂的無窮魅力。

    3.選擇的作品應該符合學生的心理特點。中學生的心理正是發展階段,一定要選擇能夠使學生對外界有探索和求職欲望的作品。如施斯美塔那的《伏爾塔瓦河》、維瓦爾弟的《四季》等創作,可以通過欣賞這些作品學習外國的風光,也開拓了中學生的眼界。另外,如今學生的情感逐漸豐富并成熟起來,對各種表現情感的創作有著濃厚的興趣,例如表現師生情感的作品《師生情》,表現親情的作品《母親頌》《百歲老娘》等。

    二、科學靈活的教學方法是培養學生人文素質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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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新世紀以來,社會不斷向前發展,自然與人文兩大科學之間的聯系越來越多,傳統單一的生物醫學模式也在悄悄發生轉變。我國醫學教育目前形勢十分嚴峻,對于醫學工作者的人文素質教育變得極其重要。為更好的與新世紀下的醫學模式和醫療市場相結合,在日常醫學教育中融入人文素質教學,并以此培養與時代條件相匹配的醫務工作者是當前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一、人文素質教育在醫學教育中的重要性

醫學是一類經由技術手段或科學方法來對人體的各種疾病或病變進行處理的學科。不難看出,人體是醫學的研究對象,即人文屬性必然是醫學的組成屬性之一。醫學學科本質上是用來服務于人的,與人的生命、幸福以及生活等各個方面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時代的發展,科技的進步使得醫學的研究領域不斷擴大,其范圍不再是單純的生物學內容,而已經拓展至社會、倫理、心理以及法律等各個領域,形成了現在的人文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交叉融合的綜合體。醫學由于其服務對象是人,所以其自身具備一定的特殊性。換言之,隨著社會不斷向前發展,醫學條件和手段愈發完善成熟,對于醫務從業者的道德要求和業務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物質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拜金思想出現在大眾的視野中,也對醫學領域產生了較大影響,例如人們常說的醫院藥品價格奇高,主要原因在于相關醫療工作者從重抽取回扣;“收紅包”現象頻發。另外,當下醫生與患者之間的關系十分緊張,甚至醫生與患者之間情感的交流也將金錢作為基礎,生命的尊嚴被肆無忌憚的踐踏,部分醫療工作者早已將醫德二字拋于腦后,金錢至上成為一種風尚。倘若對現在的這些現象放任不管,必然導致醫患關系變得更加緊張,引發更多的醫療糾紛和巨額的醫療資源浪費情況,醫務人員在大眾心中的地位更加惡化,科學先進的治療儀器、高明的醫術最終只能淪為某些人獲取暴利的手段,人們心中圣潔的白衣天使成為唯利是圖的小人。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醫學界迎來了許多全新的課題,諸如應該怎樣對待克隆的問題,安樂死問題,變性等問題,這些新課題不僅有醫學理論貫穿其中,其背后倫理道德更是參與其中,若醫務工作者人文素質并未達到一定的高度,胡亂處理必然對人類世界固有的和諧關系造成嚴重的破壞。醫學職業的崇高性使得醫務工作者必須是一個人性豐滿的人,若缺乏人文素質則一切將變為空談。因此,從事醫學職業的人除了有過硬的專業知識外,還應充分接受人文素質教育,進而能夠扎實自身來適應當前時代的發展,更好的為患者、為社會服務。

二、醫學教育中人文素質教育現狀

西方自1960年就開始有人注意到醫學人文教育的重要,直至1970年,已有人文素質教育被引入至醫學院校中;到了1980年,醫學成為一門由多門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高度綜合的復合體。許多國家逐漸將人文素質教育作為醫學教育中與基礎理論知識教學同等重要的存在。醫學教育發展至今,人文社會學科與基礎、臨床醫學已經成為醫學教育中的三個重點教學領域。

我國醫學教育則主要來源于對前蘇聯醫學教育模式的學習,“專才教育”是我國醫學領域人才培養的主要模式。雖然現在這一模式在當前社會條件下暴露出許多弊端,但這一模式是在我國當年計劃經濟的大背景下確定的,確實符合當時的歷史條件。現在社會的高速發展對我國醫學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戰,轉變傳統的教學模式,注重學生綜合能力和人文素質教育將成為以后改革的主要方向。

首先,從當前醫學教育的教學內容來說,我國目前許多醫學院教學內容單一、重復,各相關專業之間沒有必要的聯系,不注重因材施教;另外,從課程體系方面來講,我國醫學教育中過細過窄的課程設置對學生能力的培養產生較大阻礙,而且課程的培養模式十分單一。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醫學教育部門雖然為國家輸送了大批的醫學人才,但這期間也有許多問題暴露出來:第一,眾所周知,醫學專業僅有理科生能夠報考,也就是說,自高中階段起數理化成為醫學生的主攻方向,其人文素質教育不足,基礎薄弱;第二,如前所述,重理論輕人文是我國當下所有醫學教育的通病;第三,醫學教育單位“功利心過強”,僅僅注重解決臨床實踐中的具體問題,盲目灌輸大量醫學知識,學習過程中安排過多的專業課程,對于醫學生綜合能力的培養十分欠缺。缺少人文社會科學的教育課程會導致學生智能結構和綜合素質的缺陷,進而產生拜金主義,不負責任,對生命缺少尊重。

三、如何在醫學教育中加強人文素質教育

1.轉變教育思想和教育觀念。

改革最先需要的就是實現對傳統思想、舊思想的轉變。相關醫學教育單位應充分認識到當前時代條件下對醫學生和醫學教育的要求,醫學生是我國醫學的未來,他們的能力結構和知識儲備將直接決定我國未來醫療單位的效率和質量;對人文素質教育的緊迫性和重要性應有充分的認識,轉變傳統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觀念,樹立人文素質教育與專業教育并重的醫學教育思想,幫助醫學生獲得全面的發展。

2.培養醫學生自覺加強自我修養的能力。

醫學教育工作者應轉變傳統的教學思想,避免“滿堂灌”的情況發生,教學模式也應靈活多變,通過對現代科技手段的有效運用來調動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增進學生與教室之間的交流,營造出一種活躍、積極、寬松的教學環境,著力于培養醫學生自覺加強自我修養的能力。教學時應注意將知識的傳授、引導與學生自身的需求緊密結合在一起,讓學生通過學習明白社會不斷向前發展,相應的我們在各方面均應更加全面。如今處在信息時代的浪潮下,專業學習固然很重要,但人文社會知識的學習也同等重要。我們在進行人文社會學習時不斷完成對自身的升華,樹立正確的三觀,培養學生尊重生命和樂于奉獻的精神,最終能夠到達“懸壺濟世”的高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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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寫作倫理,我不由自主地想起了巴金。一直到晚年,巴金都對“著名作家”的稱謂誠惶誠恐。在他看來,作家不過是一種職業,一個工作崗位。正如農民必須耕種,工人必須做工一樣,提供文學作品被他看作作家的一種義務。在一生當中,巴金看到過太多的人把文學當成災難到來時的自我保護,災難過去后沽名釣譽的手段與工具,他為這些人褻瀆了公眾對文學的神圣感情而深感不安。于是,以真實的自我面對讀者,對自己寫下的每一個文字負責,便成了巴金晚年對讀者最莊重的道德承諾。雖然大師們的時代已經過去,但他們對作家職業的參悟與理解,卻給后人留下無盡的啟示。

最近20來年,中國當代文學無奈地面對了文學與作家日漸被邊緣化的局面。在談到這一局面產生的原因時,文學界的人往往強調商品大潮的沖擊、影視文化的沖擊等等外在原因;或者一味地抱怨讀者欣賞趣味的降低,甚至指責大眾精神的墮落。其實,原因可能還包含另一個方面,那就是這些年來,大眾之所以越來越遠離文學,是因為文學越來越遠離了他們。

縱觀近一二十年來的中國文學,我們發現:在作家創作的自由度越來越高,自主性越來越強,外來的干涉越來越少的情況下,像巴金那樣一心為讀者而寫作的人卻越來越少,對普通人生存的艱難抱有深切同情的文學家越來越少,在一般民眾受到不公正對待時挺身而出,奔走呼號的文學家越來越少。這一時期的文學作品中,充斥了太多作家本人自戀的話語,太多的“中產階級趣味”,太多、偷窺、陰謀、仇殺等極端敘事,太多技術性的實驗與文字游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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