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金融論文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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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論文

篇1

1.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主體缺位及金融供給缺位。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對利率的直接管制,金融資源非市場需求所決定。農村經濟發展存在著巨大的資金需求及金融服務需求,而農村正規金融機構服務單一,資金供給少。

中國農業銀行曾在農村經濟的發展中發揮著主導作用,但是1997年后市場定位發生變化,農行在內的國有商業銀行收縮其縣以下機構,且貸款權限上收。這樣,農行在農村金融中的主導地位不復存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成立于1998年3月,專營農副產品收購資金的供應和管理工作。近年來,隨著糧食和棉花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農發行的作用大大減弱。農村信用社原則上是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但長期以來演變成農行的基層機構,后分出農行后,資產質量不高,新一輪的農村金融改革是把農信社改組為農村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

郵政儲蓄機構在我國農村網點眾多,由于其只吸收存款不發放貸款的業務性質,常被稱為農村資金的“抽血機”。截至2004年底,全國郵政儲蓄系統擁有的儲蓄存款余額達1.07萬億元,占全國儲蓄余額的10%,僅次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中的65%的存款來自農村,僅有35%來自城市。而郵政儲蓄卻將吸收的存款全部轉存中國人民銀行,直接流出了農村。雖然中國人民銀行以對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和對農村金融機構再貸款方式將資金又返還了農村領域,但數量有限。截至2004年底,全國農村信用社吸收存款27840.97億元,貸款余額達19551.25億元。其中農業貸款余額為8490.29億元,占全部貸款余額的43.4%,農村信用社的存貸差為8289.72億元,大部分通過投資有價證券,凈存放中央銀行,拆借給其他金融機構等方式流出農村。所以,郵政儲蓄、農村信用社等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事實上成為農村資金外流的通道。農村資金供給不足,導致了以農村民間金融為主的非正規金融的發展和壯大,它們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農村經濟尤其是民營經濟發展,也滿足了工業化和城鎮化的資金需求。

2.農村民間金融本身的比較優勢使其具有不可替代性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是借貸雙方追求各自最大化的資金需求而自愿達成的契約,體現了市場機制的特點,因而它在滿足農業生產多樣化的資金需求方面具有天然優勢。

第一,交易成本低。正規金融機構由于信息不完全或高昂的監督成本,使得它在面臨借款者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時,會對借款者采取信貸配給的政策,從而使借款者的資金需求得不到滿足。在農村,農戶和中小鄉鎮企業的信貸規模大都很小,高昂的交易成本使正規金融機構不愿涉足這種農村小額信貸。而農村民間金融所具有的鄉土性,使出借者對借款者的信用收益狀況、人品、生產活動和金融關系等信息了如指掌,跟蹤管理成本低,從而減少了金融活動中的交易成本,降低了風險和提高了資金的配置效率。同時,農村民間金融沒有納入國家金融監管,對經營的機構、組織、網點、固定資產都沒有要求,只需要很少或不需要固定成本,而且靈活多變。在民間融資過程中,融資前的信息搜尋成本和融資后的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不需要對融資方的“公關”而支付尋租成本,因而融資交易成本比正規金融低。

第二,對擔保品的要求不高。農村民間金融產生于鄉土熟人社會,建立在血緣地緣業緣關系上,維系交易雙方契約關系的往往是倫理道德、傳統宗族等非正式制度,很少要求有規范的擔保。

第三,利率比較靈活。由借貸雙方根據資金的供求狀況、正規金融市場的利率水平、人際關系的親疏遠近等因素自由確定,形成機制相對較靈活,其借貸行為和利率都是市場化的,而不是管制利率,是一種純粹的市場金融形式和交易制度。

第四,執行效率高。民間金融游離于政府的監管之外,債權債務關系難,更多的是依據社區法則得以維系。作為一種非正式制度安排,農村民間金融制度是有效率的,但這種效率僅局限于社區范圍,建立在有效利用社區的信用資本基礎上。此外,民間融資無煩瑣的交易手續,交易過程便捷,融資效率高,能盡快達成交易,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籌到所需資金。

二、我國農村民間金融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農村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局面,彌補了農村正規金融農戶貸款的不足,促進了農村個體經濟和民營經濟的發展,減輕了商業銀行的資金供給壓力和信貸風險,活躍了農村金融市場。但是,由于缺乏法制化、規范化,農村民間金融也給農村乃至社會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

1.民間借貸的利率失控

目前,我國農村中的民間借貸市場還處于半地下狀態,雖然高息借貸是明令禁止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上浮不得超過4倍),但民間借貸的利率普遍不受約束。民間借貸利率通常是借貸雙方之間相互商議決定的,其中高息大部分高于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銀行利率數倍,部分民間借貸演變為高利貸,給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帶來不穩定的因素。

2.給國家宏觀調控帶來困難

民間借貸的自發性和不可控性,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不利于信貸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一些民間金融機構本來就先天不足,脫離中央銀行的監管,業務經營存在不規范,如高息攬存,盲目貸款。對一些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限制發展的行業,當投資主體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時,便求助于民間金融來實現投資目的。往往一些用途不好,效益不好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投資項目被銀行卡住后,非正規金融為其融通資金,使政府宏觀調控的效果大打折扣。此外,由于目前對農村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督機制不完善,民間借貸活動在金融機構之外進行,造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干擾了金融機構業務的正常運轉,給國家貨幣政策造成沖擊。

3.潛伏風險,影響社會穩定。

首先,我國農村民間金融存在很強的制度風險。雖然民間金融在我國古代就已經存在,但建國以來政府對其活動經歷了由禁止、打擊到默認而不提倡的過程。即使在改革開放以來,也一直作為地下經濟的一種灰色狀態生存。目前,民間借貸仍然游離于國家政策法規之外,缺乏制度保障,民間借貸市場還處于半地下狀態。

其次,我國農村民間金融大部分是鄉村鄰里,親朋好友等社會小團體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其信用域極其有限,資金規模往往很小,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很差。農村民間金融往往有兩種主要形式:口頭約定型和簡單履約型。民間借貸的債權人礙于情面,不好意思采取必要的證明手續或是以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缺乏對借款對象的審查和對借款用途的有效監督。而借款人不論利率高低,自己的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錢弄到手,最終引發債權債務糾紛。

最后,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結構松散,管理方式落后,信息不對稱等加劇了民間金融的風險。民間金融組織倒閉破產,可能引發局部的金融風險,影響社會的穩定。如2004年的福建福安標會估計涉案金額達9億元,涉案人員都被判刑,既涉及“集資詐騙”,又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06年12月,浙江東陽吳英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10個億,月息高達7%。這些標會一旦其資金鏈斷裂,發生倒會事件,就會給當地社會穩定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

三、規范和發展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對策

1.明確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制定民間金融法規

我國民間金融至今仍然沒有合法的地位,從而難以獲得合法權益而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不僅不利于民間金融的生存和發展,而且也易產生金融風險,不利于當地經濟的發展。所以,政府應當制定法規,明確農村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正確引導規范民間金融,使其成為農村金融市場的重要參與者,成為正規金融的必要補充。因為在當前傳統農業的條件下,民間金融對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農業本身是個弱質產業,風險比較大,正規金融主體不愿涉足農村金融,因此,解決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關鍵在于讓內生于農村經濟的民間資金準入,打破對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限制,從法律法規層面上正式承認農村民間金融,有條件地允許民間金融的合法化,營造寬松的金融競爭環境,扶持和引導發育比較完善運作比較規范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使其成為金融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推進農村金融業產權多元化,增加農村資金的競爭程度。只有放開農村金融市場,放松管制,建立起政策性金融、商業金融、民間金融三位一體的農村金融體系,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村金融短缺的局面。

2.加強和規范對民間金融的監管,將其納入到國家宏觀金融管理體系

農村民間金融以其融資速度快、信息費用低、利率具有彈性、服務態度好、渠道廣、回收快、資金利率高等優點而經久不衰,但其具有的高利貸、高風險、金融詐騙、隱蔽性強、透明度低、不可控等缺點,致使農村民間金融易累積風險,發展不穩定,潛藏著巨大的信用危機,有時會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會的穩定。所以,政府必須建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機制,把農村民間金融納入到國家金融監管體系,對農村民間金融進行嚴格規范的監管,從而有效的控制農村民間金融的風險,促進農村民間金融的健康發展,從而更好地服務于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滿足農民的需要。首先,監管部門要嚴格地把市場準入關,同時,建立市場退出機制,按照法律規定和市場原則實行破產,以保證中小民間金融機構健康高效地運行。其次,農村民間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進行金融服務,特別是資金的使用和籌集過程要接受人民銀行監管,監管部門應堅決打擊和取締從事洗錢、炒賣外匯、高利貸、非法集資等非法活動的民間金融組織。再次,可建立危機預警系統,通過有關的金融專家組成危機評估機構,與監管部門配合,對各類較大的金融危機的危害程度進行評估,并提出應對措施,供決策層參考。政府對民間金融的監管,應以引導監控為主,而不是對其進行過多地干預。

3.引導民間金融機構走商業化的道路,推進農村金融機構的多元化

政府應在嚴格監管、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前提下,鼓勵各種經濟主體,通過吸收社會資本和外資,積極興辦直接為三農服務或商業取向的多種所有制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如外資銀行、民營銀行,形成體制健全、產權明晰、功能完善、分工合理、運轉協調、競爭有序的農村金融運行機制,徹底打破農信社的壟斷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競爭和效率的農村金融體系。與此同時,政府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性調節作用,避免對農村民間金融組織進行直接地干預,讓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在優勝劣汰中求得發展,這樣,既可消除政府官員在直接控制農村金融業而滋生的腐敗及其引發的金融風險,也促進了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效益的提高,推動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農民意識。

4.建立農村產權市場,盤活農村資金

農村民間金融信用風險大,信用擔保體系缺位,缺乏風險轉移機制。在土地集體所有制下,農村的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受到諸多政策法規的約束,農民擁有的宅基地、房產、耕地使用權無法流通和轉讓。由于缺乏有效的財產信用,抵押融資受到極大的限制,不能形成對擴大生產所需經營的大額貸款的有效支撐,因此,金融信用手段缺乏是農村金融市場基礎的最大缺陷,是造成農民的資金需求無法轉化為金融需求的主要原因,所以,國家的土地政策將以歸還土地所有權給農民集體為目標,廢除征地制度,將土地產權的收益留給農民和農村,禁止各級政府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用集體土地,農民工通過退出自己在農村的份額地權,可在城市安居。對于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住宅,建議采用發證確認等有效的方式。農民住房應和城市居民一樣,辦理產權證,這樣房屋才可流通轉讓,這樣就有了符合商業金融機構需要的抵押物,解決了農村金融信用問題。然而,1988年至今的各項土地制度改革,逐漸弱化并走向否定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和強化國家所有加農民長期承包的傾向,所以土地政策要以歸還土地所有權于農民集體為目標。

5.建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制度

我國雖然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實際上一直由國家承擔隱性擔保,在金融市場逐漸開放、所有制和產權制度日益多元化背景下,為了降低民間金融機構的脆弱性,維護公眾信心,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已經迫在眉睫。農村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是保障農村存款和實現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也是開放民營銀行的前提條件。其基本目的是加強我國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能力和對瀕臨破產的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處置能力,如清償存款、承接購買、不歇業救助及“保險存款轉移”等方式。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是消除政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隱性擔保、促進金融機構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保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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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杰,尚長風.我國農村正式與非正式金融的分離與融合[J].經濟體制改革,2006,(4):86-90.

篇2

關鍵詞:農村金融;民間金融;問題;對策

民間金融,泛指個體、家庭、企業之間繞開官方正式的金融體系,直接進行金融交易的行為。由于以往這些借貸行為是非法存在的,也被稱為“地下金融”。其具體表現有民間借貸、民間互助會(有的地方也稱“邀會”)、地下錢莊等。民間金融已經成為農村非正規金融體系的重要部分。在我國農村,由于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和農業生產的分散性,“正規”的農村金融機構很難適應和滿足“三農”多樣化、分散性的金融需求,民間金融對農村經濟發展起了特殊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由于民間金融的發展還未規范化、法制化以及其自身的特點,從而對農村和社會經濟帶來一些負面影響。

1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發展概況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規模龐大,對農村經濟發展起著不可替換的作用。民間借貸活動自改革開放以來,發展十分迅速。IFAD(2006)的研究報告也指出,中國農民來自非正規金融市場的貸款大約為來自正規金融市場的4倍。據不完全統計,我國農村的民間借貸金額高達1.2萬億元左右。從2001到2006年,我國農村民間借貸規模大約以19%的速度增長。到2006年,全國農村民間金融借貸高達8000-14000億元,僅浙江東南溫州地區就有3000多億。

2農村民間金融存在和發展的原因

民間金融繁榮是金融壓抑的!必然結果。正規金融服務供給的嚴重不足和農村經濟對于金融服務的日益擴人大的需求矛盾成為農村民間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

2.1農村金融體系不完善,正規金融服務供給嚴重不足。涉農機構銳減,農村金融機構功能的萎縮。近年來處于自身經營效益的考慮,縣域內的國有銀行機構大量撤并,尤其是農業銀行的減少最為嚴重。同時國有商業銀行出于防范金融風險和追求經營利潤的考慮,對縣級機構的中小貸款客戶實行規模控制和授權授信管理,并設置了較高的貸款門檻,客觀限制了對中小企業的貸款發放,加劇了資金供應的緊張程度。此外,隨著農村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一些鄉鎮實施撒并,這些鄉鎮的信用社及農業銀行營業所也發生了變動。據資料顯示,2005年,湖南郴州市各金融機構共撤并縣域及農村地區營業網點35個,其中國有商業銀行撤并26個,信用社撤并9個。隨著縣域國有商業銀行網點的收縮,其信貸業務開始向中心城市集中,原有的信貸、結算、代收、代付性業務的急劇減少,縣域網點逐漸演變成了“多功能儲蓄所”。久而久之,這些金融機構市場占有率下降,而且,已有的功能日益不復存在,其最終必將退出縣域這塊土地。

2.2現有的農村金融部門實力不強,經營效率低下,很難滿足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的需要。現有的農村金融機構中,以支持“三農”為己任的農村信用社由于產權不清、管理監督機制不暢,市場地位不斷下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宏觀調控的力度。民間金融紕織的存在必定會使一部分資金從正規金融體系流出,形成一個體制外的金融市場。從而會削弱貨幣政策的實行和宏觀調控的實施。如當政府對經濟過熱實施以緊縮貨幣政策時,往往政府作用之外的民間金融反倒會利用正規金融力量減弱之機,對緊縮的經濟領域給予信貸支持,經濟難以“軟著陸”,從而抵消掉貨幣政策的緊縮效果。

2.3金融自身的缺陷導致其有一定的危害。一是某些民間借貸活動在很大程度形成了孕育“地下經濟”的溫床。在一些地方,民間金融機構成為非法外匯交易、洗黑錢和集資詐騙的主要載體。二是高利貸現象的存在,加大了資金使用者的生產經營成本。三是民間金融安全性較低,存在著較大的金融風險。除了面對一般金融機構共同面對的市場風險外,民間金融機構還要承擔得不到法律保護而產生的非市場風險。于是由民間金融引發的糾紛,往往會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為了確保資金的回收,不少地下金融組織都雇有專門的追債隊伍,其追債人員一般都是橫行當地的霸道者,有的甚至是當地黑惡勢力的成員。一但發生債務拖欠和糾紛,追債人員就會實行暴力追債,往往釀成社會的不穩定。

3規范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措施和建議

對于農村民間金融的態度不能是取締和消除,它的存在是民營經濟在資金市場上的表現形式。正規金融機構的發展與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同步必然導致由個體和民營經濟來填補這一差距。要從根本上治理農村民間金融問題要采取疏導結合的方式。一方面深化金融改革,打破農村金融市場的壟斷局面,有效增加金融資源供給,建立開放、有序、競爭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另一方面對于民間金融要加強監管,趨利避害。

3.1立法使民間私人借貸走向法制化。要制定相關的民間借貸管理法律法規,將民間借貸行為置于政府的監督管理之下。只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對于民間借貸過程中的違法亂紀活動,尤其是高利貸活動,才能有效地加以管制。放開民間的準入限制,使地下金融合法化和組織化,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軌道。

3.2農村金融體制,組建民間金融機構,增加農村金融服務的供給。一是積極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按照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支持、地方政府負責的方針,積極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改善信用社對農業和農村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沿海發達地區,可以將信用社改造成為商業性的地方股份制金融機構;其他地區,也應該按照股份制原則,吸收當地農民和個體經濟組織入股,形成法人治理結構和風險內控機制。一是積極開展合作金融形式,重點引導民間資本組建農民股份銀行和農村銀行,為民間借貸開通渠道。在地下金融比較發達的地區,可以嘗試吸引部分民間資本參股,建立股份制銀行或進行民間金融機構的試點。二是規范對郵政金融的管理。把縣以下郵政儲所吸收的存款,經過人民銀行全額用于增加對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由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貸放給農戶和農村企業等農村經濟組織,進一步開放郵政儲蓄自主運用資余渠道,鼓勵購買農發行的債券。

3.3加快利率市場化改革,消除金融抑制,使利率能真正反映資金的真實供求,從而有效地對金融資源進行處置。金融抑制程度的降低,實際上是削弱了地下金融的發展趨勢,提高了它的運作成本;如果正規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不能在開展業務創新方面有更大的空間和動力,金融投資品的供給增加,居民家庭理財工具多樣化,就會導致冒很大的風險去投資于地下金融產品。

3.4有針對性地對地下金融行為進行監管,堅決取締和打擊違法金融行為。違法的地下金融行為高風險、金融欺詐、隱蔽性強等特點,有時會嚴重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必須加以規范。對一般的個人間的民間借貸活動政府應該嚴密監督;對于高利貸,只要不是嚴重干擾社會治安和金融秩序,也不一定完全禁止。對于高利貸的控制,應該通過發展正規金融機構,逐步將其擠出市場。

參考文獻:

篇3

當前我國銀行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缺乏一個合理的體系,中國金融業形成了高度的壟斷局面和對民間金融的壓制,國有金融機構處于絕對主導地位,雖然對金融業進行了股權結構多元化、投資主體多樣化的改革,一些中小金融機構如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實際上還是準國有金融機構,更多還是官商,而不是金融商人。可以說,在我國,能夠得到法律認可、納入了政府監管體系的金融機構,包括農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都成了官辦金融的性質,而民營金融機構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農村合作基金會雖然得到了地方致府的認可,甚至被鄉政府直接控制,但同樣因為沒有獲得監管部門的金融業務許可證而處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為非法金融組織取締。目前雖已引起重視,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民間借貸市場還處于半地下狀態。由于對農村有益、對農民有利,我國民間金融始終客觀存在并頑強發展。又由于完全處于非法的狀態,為高利貸的滋生創造了廣闊的空間和肥沃的土壤,其結果是不利于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

2.民間金融潛伏著金融風險,容易滋生個人非法金融問題

民間金融組織盡管逐步形成了與運行特點相適應的內部管理體系,但由于資金來源和運用的巨大局限性,使資金鏈斷裂的可能性非常高。脫離法規和政府部門的保護,其合法的風險控制手段也比較有限。一旦風險失控,少數實際控制人會為其小團體或個人的利益鋌而走險,進一步擴大風險或直接從事犯罪活動,從而嚴重傷害其他參與人的利益。民間金融機構的“地下性”,決定了其處于白色和黑色之間的灰色地帶。其所處的特殊地帶,決定了民間金融機構很容易與“黑色”產生某種聯系。有一些人利用民間金融機構的不透明性從事詐騙活動;還有一些民間金融機構與地下經濟關系密切,甚至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錢,刺激了地下經濟和犯罪活動;更有一些民間金融機構與黑社會勾結,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

3.民間金融容易產生經濟糾紛

民間金融雖然一直比較活躍,但不具備合法地位,無法實現規范發展,是一種建立在“哥倆好”的非制度信任上的,且相當部分的民間借貸仍然采取了口頭約定等簡單形式,利率普遍較高,其粗陋的形式與較高的利率,既制約了資金需求,也成為眾多法律糾紛的根源。由于民間金融特別是民間借貸,大多是一種關系型的借貸方式,還款的激勵約束機制沒有得到硬化,當債務人預計到其違約收益遠遠高于其社會信用喪失的成本時,道德風險就會產生。許多無序的民間融資導致大量糾紛(如合同糾紛、利率糾紛、擔保糾紛和借據糾紛等)。民間借貸大多以借款人的信譽為基礎,借貸關系的締結少有抵押擔保,債權入對借款人的償債行為缺乏足夠的把握和制約能力。

4.民間金融對政府的宏觀調控活動產生影響

民間金融一定程度上會干擾政府的貨幣政策,擾亂正常金融秩序,政府的宏觀調控目標由于民間金融的影響可能難以實現。例如人民銀行正減少貨幣供給量,提高了再貼現率。正規金融機構的利率也相應提高,而民間金融并未提高利率,于是正規金融提供的資金減少了,而民間金融提供的資金卻增加了。一些民間金融機構從一開始就有先天的痼疾,脫離了中央銀行的監管,業務經營存在不規范,如高息攬存,盲目貸款。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價格由國家確定,而民間借貸的利率是雙方自發商定,兩種定價方法存在天然矛盾。且民間借貸大都是在資金需求迫切,銀行無法解決的情況下發生,基本上是一個賣方市場,利率水平通常畸高,民間借貸形成的貨幣流量也難以預測和控制。

二、規范民間金融發展

1.盡快建立健全與民間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

應按照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當修改1998年6月30國務院頒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建議國家各級立法和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要按照職責權限,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完善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度,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界定合法與違法的界限,賦予民間融資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過法律保護合約雙方的合法權益,以保證民間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發展空間。

2.規范民間金融,將民間金融納入金融監管范圍

加強民間金融監管,是在金融市場運作中保證民間金融機構安全和提高資產質量的內在要求。要使民間金融活而不亂,實現發展、效率、穩定三者的最優結合,監管方式的科學化和調控方式的靈活有效是最為關鍵的一環。政府在對民間金融監管中應該擺正自身的位置,以引導、監控為己任,而不是對其進行過多的干預。曾經在廣大農村興盛的農村合作基金會衰敗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政府進行了過多的行政干預。前車之鑒應引以為戒。作為政府,要從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在嚴格市場準入條件、提高準備金率和資金充足率及實行風險責任自負的情況下,引導和鼓勵民營的小額信貸銀行、合作銀行、私人銀行等多種形式的民間金融健康發展,達到合法、公開、規范,并納入到金融體系中加以監管,以增加金融服務供給。

3.建立起相關保險制度和貸款抵押擔保機制,化解金融服務風險

篇4

興起于改革開放之初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以其實行民用民管的制度優勢,有效地實行貸款監督,既以低廉的交易費用給予農戶獲得小額貸款的機會,又能保障貸款得以回收,有著自身的特點和優勢。可見,農村具有適合于民間金融發展的信用環境。

一、農村民間金融的優勢

民間金融在發展初期一般是無組織的自由借貸,即便是規模發展為金融組織以后,管理和組織制度也不太嚴密,但民間金融操作簡單易行,交易區域狹小,信息搜尋、甄別以及監督貸款投向的成本較小,具有靈活、便捷、小規模等特點以及在信息方面的優勢,因而更長于向居民提供零星、小額貸款。具體而言,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獨特優勢有:

1.產權結構優勢。由于資本為各個私人所有,經營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從初始階段就必然使產權的劃分非常明晰。個體經營、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是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產權結構的基本形式,與大銀行相比,自負盈虧使它們具有內在的約束與激勵機制。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服務對象主要是農村個體、私營、合作、股份制企業和居民群體,它們也都是自負盈虧的獨立經營主體。產權明晰的供給者與產權明晰的需求者之間形成的信用關系,必然是一種硬約束信用。這遠遠優于目前國有大銀行與國有大企業的信用關系。

2.信息優勢。信息對稱是效率市場的基本條件,決定金融服務業發展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礎上的信用。民間金融組織的社區性質明顯,其信息優勢反映在貸款人對借款人還款能力的甄別上,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品德、能力、資本、經營狀況有比較清楚的了解,金融主體能較充分地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這樣可以省去大量調研費用,也可減少審核批準程序。民間金融組織的信息優勢還反映在它對貸款的監督過程中。由于地域、職業和血緣等原因,民間信貸市場上的借貸雙方保持相對頻繁的接觸,這種信息上的便利導致貸款人能夠較為及時地把握貸款按時足額歸還的可能性,進行實際監督,并采取相應的行動。因而民間金融組織面對的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比較小,其資產質量高的潛在比較優勢也是確實存在的。

3.擔保優勢。在貸款的抵押擔保方面,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有比體制內金融更為靈活的安排,緩解了貧困的農民和中小企業面臨的擔保約束。當前在農村貸款中由于借款人缺乏合格的抵押物而被農村體制內金融機構拒絕放貸的現象非常普遍。而許多在正規金融市場上不能作為擔保的物品在民間金融市場中卻可以作為擔保,例如房產、土地等,由于借貸雙方居住的地域相近并且接觸較多,這些物品作為擔保品的管理和處置成本相對較低。在農村民間金融中,社會關系也可以起到擔保的功用,使得金融交易按交易雙方的真實意圖來實現。在一定意義上,交易主體的社會聯系也是一種資源(無形的資源),它能夠給當事人帶來一定的物質或精神收益。借款人的還款行為自然地構成了這種社會聯系的一部分,一旦借款人違約,則這種聯系被破壞,會給借款人帶來一定的損失,這種損失一般是很難彌補的。因此,社會擔保機制的存在對借款人的行為構成約束。

4.交易成本優勢。借貸過程中的交易成本表現為達成交易過程中發生的費用。農村民間金融的交易成本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由于信息優勢和擔保優勢,民間金融交易節約了很大一部分搜索信息所需要的費用,也節約了進行有效監督的一部分費用;其次,民間金融的操作比較簡便,合同內容簡單而實用,對參與者的素質要求也不是很高。雖然民間金融組織的組織和運轉也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但是民間金融組織的從業人員往往是農村閑散人員,其時間和精力的機會成本比較低,因而降低了民間金融組織的交易成本;再次,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產權清晰,具有獨立自主經營、激勵機制強、辦事效率高等制度優勢,能夠有效克服“官僚機構”弊端,減少諸如客戶“攻關”和“尋租”等費用。

二、政府在發展農村民間金融中的作用

目前我國金融制度的變遷表現為自上而下的、由政府提供的外生性制度變遷,它不同于許多西方發達國家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自下而上的內生性制度變遷。在這種外生性的制度變遷過程中,使自身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權結構與降低交易費用和促進經濟增長的有效率制度之間存在著持久沖突,從而難以為有效率的金融產權新形式提供動機和能力。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體制改革成功的主要經驗就是要以增量促進存量調整,在國有部門外生長出一塊非國有部門,利用非國有部門來促使國有部門調整、改善;雙軌制、新舊體制共存,各自發揮作用,共同推動改革的進程。這一點對金融體制的改革和金融制度的變遷具有重要的啟迪意義。中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一直沒有取得根本性進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改革過多地在舊體制內部尋求突破口,而較少地關注新體制在體制改革中可能發揮的重要作用。

金融制度變遷總是按照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原則為自己開辟道路,民間金融業的產生和發展就是這樣的一條制度變遷之路。對農村民間金融采取壓制或取締政策并不可取,因為農村金融內生于經濟發展過程之中,其發揮的作用是體制內金融部門所不能完全替代的,它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如果政府對民間金融采取的是打壓而不是扶持的態度,進而否定民間金融制度安排,那么,民間金融的生存和發展就需要承擔更高的風險和成本,其借貸利率必然會更高,交易行為也會更加隱蔽。其結果是,民間金融不僅不會因政府的取締而銷聲匿跡,反而生存環境惡化,風險放大,效率降低,對社會也更具危害性。特別是在體制內金融供給不足的情況下,對民間金融部門采取不恰當的嚴格限制措施會阻礙農村經濟的發展。為了充分發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優勢,政府對制度變遷應該放松管制。必須認識到民間金融活動的出現是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必然,對待民間金融的正確態度應是:全面認識其存在的合理性,在我國現階段倡導合理發展民間金融,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并對其消極作用加以限制。

政府有必要將農村民間金融納入法制的軌道。雖然政府對民間信貸曾進行過數輪的清查、整頓,但它仍然普遍存在,有些經濟學家稱之為“草根金融”,就是這些草根金融支持著我國絕大部分農村經濟和民營企業的發展。與其讓它隱蔽運作,還不如因勢利導,承認其合法性,并將其組織起來發揮作用。農村民間金融體系的建立首先要求國家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并確立和履行產權保護承諾。由于目前民間金融的非法性質,產權保護這一重要的服務只能通過私人提供,這造成了民間信貸活動的高風險和高利率。我國許多現有民間金融組織能夠達到成立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額度,這說明民間小型金融機構的發展前景十分可觀,而銀監會、人民銀行對金融市場準入的管制太嚴,遠遠沒有為小型金融機構提供足夠的發展空間。提供制度保障、確立產權保護承諾,逐步取消與緩解民營經濟發展的體制約束,放松農村金融市場準入,讓多種所有制和組織形式的農村金融企業充分競爭,將給農村民間金融提供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減少它在躲避管制過程中發生的成本,使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在競爭中自然而然地形成,同時也會減少民間金融采取不正當手段破壞社會法制和道德環境所帶來的危害。

在將農村民間金融納入法制軌道的基礎上,政府應該減少對農村民間金融的高成本、低效率的管制活動,避免行政干預。政府對民間金融強有力的管制,一方面可能會導致高昂的管理成本以及管制的低效率;另一方面,行政命令不能解決信貸市場中存在的信息和交易成本等一系列問題,還可能導致民間金融的經營積極性和金融服務能力的降低。相反,政府放松管制,為其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農村民間金融可以獲得較大的發展空間并得到快速成長,有利于充分發揮它對農村非國有經濟發展的巨大推動作用,緩解國有銀行撤出農村金融市場后出現的嚴重的資金供求失衡局面。

政府應為農村民間金融發展提供一個與國有金融體系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和寬松的政策環境,讓市場機制在推動民間金融業的發展中起基礎性的調節作用,而不是走直接干預的道路,要盡力避免民間金融資本結構向體制內金融的趨同,重蹈體制內金融的覆轍。在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國家可以通過宏觀調控和市場競爭機制,把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納入統一的金融體系之中,實現“農村資金取之于農,用之于農”的目標。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應該主要是由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注資的中小型金融機構,按規范方式經營,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經營定位是為農村經濟服務,主要為規模不大且相對分散的非公有制經濟部門提供金融服務,重點支持農民及中小私營企業的經濟發展。

金融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在農村發展民間金融本身就包括建立高效審慎的監管體系,政府要設立或指定專門的機構對民間金融進行監管。監管機構要對民間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主體資格、資本金、組織形式、經營方向等嚴格把關。另外,培育農村民間金融機構應保持審慎發展,有條件逐步放開,在取得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推廣,讓其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內規范化發展,發揮其優勢,降低其風險。但是,加強監管并不意味著政府直接控制、經營,農村民間金融仍須由民間經營,否則其優勢將不復存在。

三、推進農村民間金融體系規范

發展的政策建議構建農村民間金融體系,必須以產權制度理論為指導,吸取農村信用社發展歷程中的經驗教訓,具體而言要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建立有效的產權制度。產權制度的建立是我國農村民間金融體系構建的核心問題。農村民間金融體系構建的關鍵在于通過產權界定、產權安排、產權經營從而構成完整的產權運行,激勵足夠多的有談判能力的產權主體的產生,并通過多元化產權主體的市場競爭,為解決激勵機制問題、行政干預問題、內部人控制問題等一系列問題提供前提條件。發展民間金融,塑造多元化金融產權格局的具體路徑應該是底層推進。在市場化改革進程中,農村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將擁有越來越大的經營自和經濟資源,這會強化其在改革中的博弈能力,主導農村民間金融制度的變遷。

在民間金融組織財產權利得到法律明確而有效保護的基礎上,由個人集資入股而組成的民間信用機構將必然是所有者或股東明確且能真正行使所有權,股東權利能真正得到有效保護的契約組織或擁有獨立財產的法人。一般而言,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產權結構應該完全區別于國有化金融制度,以股份制形式出現,允許多渠道資本(包括個體資本、私人資本、集體資本等)的介入,但要避免民間金融組織和政府有過多的聯系。在明確民間機構投資者所有權的基礎上,民間信用機構內部也必然會形成一個權力和責任十分明確,且能合理選擇和評價,以及有效約束或監督經營者,從而能有效維護股東所有者權益的合理治理結構。這樣,民間金融機構能真正按公司治理結構來建立及營運,投資者從法律角度來講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股東,能按照利潤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原則建立評估體系,考核關系中經營者的業績,根據保值增值要求督促經營者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審計稽核和風險防范抵御制度,真正建立規范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規范的業務操作體系。由此可見,產權制度的合理化將會自然解決民間金融組織的規范化問題。唯有如此,我國的一部分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才能從非正式形式轉變成為正規金融體系的組成部分,發揮更為有效的資金融通作用。

二是選擇適當的組織形式。政府應該引導不同形式的民間金融選擇不同的組織模式。首先,對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正規民間金融機構,要鼓勵它們充分吸收民間資本,完善內部治理結構,拓展發展空間;其次,引導私人錢莊、民間金融合會等民間金融組織向規范化、合法化、機構化方向轉變。在現實條件下,政府要降低金融市場準入門檻,允許那些股東人數、資本金、經營者資格及其他條件達到法律規定標準的規模較大的私人錢莊、金融合會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進行注冊、登記,按正規金融的要求規范管理和監督,使其轉變為正規的民間金融機構;另一方面,政府要引導小規模的私人錢莊和民間資金參與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等正規民間金融的改制,使它們通過控股或參股取得部分產權,將原先投向地下錢莊的社會閑散資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資軌道上來;最后,規范民間借貸市場與典當行等的經營行為。政府要將它們納入監控范圍,健全市場契約制度,使其合法并規范地運作。總之,政府要放開金融市場的進入和退出壁壘,確立公正、有效的市場競爭規則,同時給農村民間金融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從而使其充分發揮支持經濟發展的作用。應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采用不同組織形式,以達到明晰產權,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防范和化解風險的效果。只要能夠促進經濟發展,不急于探究模式問題。

三是明確監管主體。構建農村民間金融體系本身就包含了對農村民間金融的有效監管。要逐步建立以銀監會監管為主,以行業管理、自律管理為輔的農村民間金融監督和管理體制,加強對農村民間金融立法工作的研究,實現對農村民間金融監管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對農村民間金融進行監管的主體必須是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而不能是其他任何行政機構,這樣既可以防止地方政府為了地方和自身的利益對于不合法民間金融的保護,也可以杜絕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相互推諉和扯皮。在明確監管主體之后,必須確定監管者的責任,使監管者有明確的監管任務,而不是盲目行事。對于符合條件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在達到正規金融組織實質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般金融組織的監管方式進行監管。這樣,一方面可以促使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向規范化方向發展,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農村民間金融組織與正規金融處在同一競爭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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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1)內部融資環境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缺乏信用度,財務信息透明度不高。企業財務信息缺乏真實度,企業內外信息不對稱,導致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間的融資溝通不暢,是造成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根本原因。第二,缺乏科學的管理機制,經營缺乏長遠目標。大部分中小企業還處于家族管理階段,決策權的高度集中增加了其經營風險,給銀行評級帶來較大困難。第三,競爭力有限,倒閉率高。大部分中小企業由于受到規模、研發經費、技術水平和經營模式等因素的限制,市場競爭力相對較弱且易受外部環境的影響,導致其資金鏈的不穩定,從而陷入經營困境。這進一步增加了其融資難度。

(2)外部融資環境的問題從當前我國金融政策來看,出于政治考慮的金融抑制政策對利率、信貸額度或信貸指標、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范圍等方面均有一定的限制或控制,國家對于銀行業的壟斷在保證信貸資源集中性和廉價性的同時,造成廣大中小企業在面對大型國企、央企時處于明顯劣勢,甚至面臨著嚴重的信貸歧視,嚴重擠壓了其間接融資空間。從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程度來看,起步較晚,發育尚不成熟,證券市場、債券市場較為落后且門檻要求較高,絕大部分中小企業根本無法滿足上市要求,發行債券更是不可能,因而嚴重阻礙了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的渠道。

二、開放民間金融,幫助中小企業走出融資困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面對常規融資受阻的情形,不少中小企業將目光轉向民間資本,盡管當前的民間借貸利率很高,但很多中小企業依然愿意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進行融資。除了不得已的選擇之外,民間金融對于中小企業來說還有其獨特優勢,開放民間金融,將是幫助中小企業走出融資困境的有效途徑和長久之策。

1.必要性分析首先,民間金融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動力之一,對國民營經濟的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促進作用;同時,我國民間金融的規模龐大,一旦缺乏有效監管而任其游離于國家金融體系之外,將會給我國金融業乃至宏觀經濟的健康發展帶來重大隱患;其次,面對中小企業的融資現狀,民間金融為其提供了有效融資渠道,且民間金融形式多樣、操作靈活等特點能夠很好地滿足中小企業對于融資“少、急、頻”的需求特征。由此可見,開放民間金融,對于維持我國宏觀經濟的健康發展和化解中小企業融資困境都是必要的。

2.可行性分析第一,民間金融資金來源充足。我國民間金融具有私人性,其主要來源是包括居民儲蓄存款在內的我國民間主體的社會閑置資金,受到自身消費觀念和強烈儲蓄意識的影響,再加之經濟發展帶來的居民收入和個人財富的增加,本以數額巨大的這一閑置資金還將不斷快速上漲,這是民間金融資金來源的有效保障。第二,民間金融投資意向強烈。受到金融領域有限的資金投向的限制和自身消費觀念、強烈儲蓄意識的影響,龐大的閑置民間資本大多流入銀行,只有較少部分流入股票、債券等資本市場,但這些傳統的投資方式或是收益較小,或是風險較大,均無法滿足居民的實際需求。民間金融陷入資本龐大、投資意向強烈卻苦于缺少良好投資渠道的尷尬境地。第三,中小企業由于自身發展壯大而對資金產生的較大需求為民間金融提供了投資空間。面對民間資本龐大、民間金融投資意向強烈的局面,通過民間金融機構將閑置民間資本用于對中小企業的投資,將成為拓展民間其渠道的有效途徑。隨著我國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其融資需求越來越大,這為民間金融提供廣闊的投資空間。除此之外,由于民間資本常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和裙帶關聯性,民間金融在化解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時還具有信息成本、交易成本、擔保、資源配置等方面的獨特優勢,這正是中小企業與民間金融的天然聯系所在,也是其他融資方式所不具備的。可見,開放民間金融以化解中小企業融資困境具有很強的可行性。綜上所述,民間金融是幫助中小企業走出融資困境行之有效的且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徑。

三、利用民間金融,幫助中小企業走出融資困境的相應對策

從我國當前的實際國情和金融政策來看,利用常規融資渠道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現狀,難度較大。而憑借中小企業與民間金融間的天然聯系,利用民間金融,將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并幫助其走出融資困境的有效途徑和長久之策。結合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成因,應從解決中小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引導規范民間金融及建立并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體系,并加強中小企業與其的合作力度等三個主要方面入手:

1.解決中小企業自身問題相對大型企業而言,中小企業在信息透明度、經營模式、企業管理水平、核心競爭力等方面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從根本上造成了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因而,加強中小企業的自身建設,解決其存在的問題,為其提供一個良好的內部融資環境,是化解其融資困境的根本和前提。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提高企業的信譽度和信息透明度。信譽是企業生存發展的核心,提高企業信譽度是中小企業改善其內部融資環境的關鍵環節之一;同時,增加企業信息透明度,建立一個以財務信息為核心的高效透明的企業信息體系,盡量避免企業出現內外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可使其融資成本大幅降低。第二,加強企業內部管理。應改變家族管理方式,逐步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提高會計管理核算水平;加強內部監督等。第三,注重培養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中小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增強有助于其實現良性經營和保持資金鏈的穩定,可提高其獲得融資的可能性。

2.引導規范民間金融當前,我國民間金融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諸如借貸利率呈現“高利貸”傾向、金融市場信號失真、擾亂金融秩序等問題,若想使中小企業的外部融資環境處于一個良好狀態,必須引導規范民間金融。主要應從三個方面入手:第一,引導規范其市場利率。在當前的金融政策和環境下,我國尚未形成利率的市場化,國家適度控制市場利率,而民間金融市場的利率則趨向于市場化,因此在引導規范其市場利率時,應適當擴大浮動區間,使其與市場化利率趨于一致,同時還應加速利率的市場化改革。第二,引導規范其資金投向。一是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國家產業政策和重點扶持的建設項目;二是允許符合標準的中小企業進行債券融資,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實體產業。第三,引導規范其運營機制。民間金融易引發金融風險,應引導規范民間金融的運營機制,對其加強監管,規范其操作流程,完善借貸手續,保證民間金融市場的正常運營。

3.建立并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體系,加大中小企業與民間金融機構的合作力度中小企業向大型商業銀行進行融資的難度較大,應積極引導民間資本進入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領域,建立并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體系,利用民間金融的獨特優勢為中小企業提供高質高效的融資服務。同時,中小企業也應加強與民間金融機構的合作,并利用典當、融資租賃、同業拆借等高效低成本的民間融資方式,拓寬其融資渠道。

篇6

尋求民間融資的主體主要是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獲得貸款的居民與企業。而利率市場化后,隨著存款“脫媒”情況的緩解,可貸資金總量的增加,銀行等金融機構滿足居民與企業貸款需求的能力也將增強,這必然減少參與民間借貸的主體。貸款利率放開后,銀行等金融機構能夠根據不同的收益與風險比來為不同的投資者制定個性化利率,理論上所有的投資者都能夠獲得貸款機會,這同樣大大減少了參與民間借貸的主體。因此,社會對民間借貸資金的需求也必然減少。再次,民間借貸主體的信用水平可能下降。尋求民間融資的主體主要是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獲得貸款的居民與企業,這些主體中不乏一些信用良好,但是缺乏抵押品或是擔保的居民與企業,不乏一些擁有較大發展潛力的項目但資金缺乏的投資者,也不乏一些選擇風險高收益高項目的風險偏好投資者。貸款利率管制時,由于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有效的根據收益風險比來制定貸款利率,因此它們也沒有將這些潛在的貸款對象區別出來的能力與動力。利率市場化后,根據收益風險比,這些潛在的貸款者實際上是銀行增加收入的較為優質的貸款對象,根據不同的貸款利率這些主體都有極大的可能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而一旦銀行等金融機構將這些主體從民間借貸市場“奪走”,勢必將拉低民間借貸市場主體的信用水平。

二、利率市場化下民間金融的發展機遇

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加深,我國民間金融市場將面臨資金供給下降、資金需求下降、借貸主體的信用水平下降等沖擊,我國民間金融市場似乎走向了“死胡同”。但實際上,民間金融不可能消亡。從發達國家的金融市場發展來看,即使在當前金融市場最為發達的美國,其民間金融市場也保持著相當的活力。相對于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民間金融特有的優勢并沒有改變,利率市場化帶給民間金融市場的不僅僅是沖擊,也有機遇:首先,民間金融的相對優勢猶在。一是民間金融資金規模小,覆蓋率高。

相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規模,民間金融規模很小,10萬以內甚至幾千、幾百一筆的借貸金額普遍存在,這種規模的借貸對銀行等金融機構來說規模效應太低,不利于成本控制。同時民間金融無處不在,覆蓋全國各地沒有死角,這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比擬的;二是民間金融程序簡單,快捷方便。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于一筆貸款的發放,必須對貸款者的信用水平、資產狀況、資金用途等進行全面的審核、審批,過程復雜且耗時長。而民間借貸的主要貸款對象往往是“熟人”、“親人”,或者“熟人”、“親人”所推薦的關系戶,其信用水平、資產狀況等在平時的生活交往中基本確定,并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考察,也不需要復雜的審批過程,借貸的程序簡單快速,這對一些急需資金“救急”的居民與企業可謂“及時雨”;三是信息不對稱性更低。對于銀行來說,完全掌握貸款者的信息是十分困難的,難免出現信息不對稱而招到“騙貸”。而對于民間借貸,借貸雙方的關系較為密切,在長期的交往中,相互的了解也較為細致,信用考察也更加針對性,因此,一定程度上,民間借貸的信息比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更加透明。四是民間借貸能夠接納的風險比銀行等金融機構更高。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來說,雖然理論上可以按照收益風險比來確定貸款利率從而發放貸款,但是銀行等金融機構要通過人行、銀監會等相關監管機構的監管,必須控制不良貸款率,這就使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接納風險過高的貸款,即使貸款者能夠支付較高的利率。而民間借貸則不受這些政策限制,只要有主體為了獲得高收益而愿意承擔相應的風險,就能實現供需雙方的資金融通。

其次,民間利率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利率將趨向統一。長期以來,我國民間利率的綜合水平遠高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其原因在于民間高利貸、標會、地下錢莊的非法金融活動拉高了民間利率。利率市場化后,銀行等金融機構滿足社會融資需求的能力將大大提高,這會抑制民間高利貸、標會、地下錢莊的發展,同時伴隨著利率市場化,政府對民間金融的監管將更加嚴密,民間高利貸、標會、地下錢莊也會進一步的受到抑制,因此,長期來看民間利率的綜合水平有降低趨勢。這極大地保證了貸款者的利益,降低了貸款者的融資成本,有利于民間金融市場的可持續發展。當然,由于民間借貸風險依舊高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根據收益風險對稱原則,民間借貸利率依舊會長期的高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

再次,民間金融市場作為正規金融市場的補充其市場定位將更加明確。利率市場化要求經濟社會具備完善的市場運行與監管機制,因此,政府的監管以及法律制度必將趨于完善,民間金融市場將更加規范,民間金融的違約風險將極大的降低,民間金融市場不再是投機倒把的場所。在政府監管與法律制度的規范下,民間金融市場對風險的識別能力也將極大提升,這極大地提升了民間借貸市場的信用度。居民與企業轉向民間借貸的原因將主要是為了獲得民間借貸相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所具備的獨特優勢,而不是為了“圈錢”、“騙錢”,民間金融也不再是高利貸的代名詞,民間金融市場將作為正規金融市場的補充而長期存在與發展。

篇7

1.監管目標模糊。對縣級人民銀行的監管目標問題,存在一些模糊認識。有的把貨幣政策目標等同于金融監管目標,有的把監管目標局限于保護存款人利益,有的則超前地把轉軌時期的監管目標等同于市場經濟時期的監管目標。由于認識上的模糊,沒有把轉軌時期縣級人民銀行的監管目標界定在維護金融業的安全穩健、防止金融風險這一核心上來,導致縣支行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左右為難。

2.現行金融監管體系中監管職能分散、力量分散的缺陷,導致監管合力難以形成。縣級人民銀行內部監管部門按上級的要求必須對口設置后,由于縣級支行人員編制有限,在保證基礎業務科室基本規章制度執行的前提下,監管部門的一個科室只有1至2個工作人員,導致監管力量分散,職責分散,多頭監管,各監管部門工作不協調,不能形成監管合力,無法全面解決問題,嚴重影響到縣級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效率和監管質量。如金融管理科作為對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的主要監督管理部門,農村合作金融管理科作為對農村信用社的主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對分管金融企業的市場準人和退出、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和離任審核及其經營活動的監管。但計劃、會計、國庫等部門作為現金、利率、開戶結算、國庫業務的監督管理部門,貨幣金銀科作為金融市場的監管部門,與機構監管部門在職責分工上形成交叉重復。這樣,既導致了人民銀行監管力量分散、重復勞動和資源浪費,又造成重復檢查而加大了被監管對象的接待負擔,極不利于金融監管效率的提高。這還與上級行在監管任務的安排上,缺乏統籌協調有關。

3.監管手段落后。監管上的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缺乏必要的設備和程序,監管檢查以手工為主,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信息核實效率低。金融監管中的技術手段落后,已不適應有效監管的需要,制約著監管效率和質量的提高。

4.監管人員素質低。監管效率的高低直接取決于監管人員的素質。由于中央銀行本身不經營商業性金融業務,不少監管人員缺乏實際金融業務經驗,部分監管人員素質偏低,有相當一部分監管工作人員不具備監管工作的資格和能力,這樣不僅很難做到及時發現金融機構存在的高風險和違規操作,而且在金融機構面前也難以樹立中央銀行的監管威信。

二、提高縣級人民銀行監管效率的對策措施

1.明晰監管目標。要提高監管效率,關鍵是樹立全新的監管理念,把“維護金融業的穩健、防止金融風險’作為當前轉軌時期的監管目標,避免監管的隨意性和盲目性。一方面,要采取斷然措施妥善化解已經出現的風險和處理已面臨支付困難的金融機構,最大限度減少震蕩,維護金融業整體安全與穩定;另一方面,必須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和充分的信息披露,正確分析和判斷金融創新趨勢及其風險領域,建立起風險的早期識別和預警系統,及時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防止風險的積累、擴大和突然爆發。

在監管的內容和方法上也要進一步更新觀念,鼓勵金融創新,提高金融監管效力。我們的金融監管要逐步向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發展,當前在金融監管中要逐步實現四個轉變:一是由單純的業務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并重、以風險性監管為主的方向發展;二是由單一的現場檢查向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督相結合、以非現場監督為主的方向發展;三是由傳統的手工檢查,向傳統的手工檢查和現代的計算機檢查互補、以計算機檢查為主的方向發展;四是由對金融違法“創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確引導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將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有機地結合起來的方向發展。

選準金融監管的著力點。根據不同時期監管政策的要求和金融企業的自身特點,努力尋找金融監管與金融機構內控的最佳結合點和結合方式,切實將金融監管政策融入金融企業完善內控、加強管理的工作之中,以此尋求金融監管與金融企業內控的最大合力,避免監管的無效勞動,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2.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改革縣級支行的科室設置,完善央行監管前沿陣地——縣級人民銀行的監管體系。要克服治標不治本的短期監管行為,建立以金融穩健運行、金融整體有效性和金融中長期風險預測為主要內容的金融監管體系。一是合并縣支行的所有監管科室,集中力量、集中職責。對縣級支行的現有機構進行改革,按“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對現有的科室進行撤并,由現在的6-8個科室撤并為兩部一室,即:撤銷金管科、計劃科、農村合作金融監管科成立金融監管部;撤銷會計科、國庫科、貨幣金銀科成立營業部;撤銷人秘科、保衛科成立辦公室。二是將原會計、國庫、貨幣發行等部門的監管職能全部移交金融監管部,一個窗口對外實施金融監管。這樣改革后有三大優越性:其一,可以解決縣級人民銀行監管職能和監管力量過度分散的問題。將原來各監管科室的力量進行了集中,有利于監管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和指揮,如利率、結算、現金等季度性檢查就無需對同一家機構分別組織三次甚至若干次的檢查,只需一次性檢查即可完成,能有效地避免重復檢查和重復勞動,提高工作效率。同時,也可大大減輕被監管機構的接待負擔。其二,有利于基礎業務科室集中精力搞好業務核算,提高基礎工作質量,嚴格執行基本規章制度,確保資金的安全。其三,可以實現“兩個結合”:一是實現監管與調研的有機結合。由于將計劃統計、非現場監管、調查研究等職能全部交由監管部負責,在工作安排上就可解決“單打一”問題,在對金融機構進行某項檢查時,就可同時對其它情況和問題進行調查和檢查,工作人員回行后再按工作分工進行分類匯總處理,分別上報。這種辦法能有效地解決縣級支行人力資源不足的問題,節約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在組織專項調查時發現可能出現的風險性、苗頭性問題,能及時有效地采取監管措施,有利風險的及時化解。二是實現服務與監督的有機結合。既可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詢服務,又可在服務中對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為更好地搞好金融監管奠定基礎。

3.落實監管責任,改進監管手段。

(1)依據監管職責,建立監管目標責任制和監管內控制度。要保證監管目標的實現,提高監管效率,必須建立監管目標責任制和內控制度,對監管部門及人員所承擔的工作職責和目標作出明確規定。為保證監管工作的協調配合,建立責任制時,可實行監管職責AB制,即每個監管人員既承擔一部分主要監管職責,還要承擔一部分協助監管職責,避免出現監管工作空檔等問題的發生。同時,對于涉及區域金融秩序和金融風險等重大工作,實行統一制定方案、統一調配力量、統一組織實施等做法,有效地發揮監管部門的整體功能。

(2)強化督促落實,嚴格監管約束。制定實施工作考評制度、工作情況匯報制度,監管人員要根據本崗位工作要求,主動制定計劃,落實任務,匯報工作。同時,規定工作紀律,要求監管人員不以管謀私。對監管人員中出現的監管責任事故和發生的違反工作制度、工作紀律的問題進行記載,并根據所犯錯誤的程度和工作責任的大小,給予必要的處分,以進一步樹立人民銀行的良好形象。

(3)改善監管手段。一是要加快電子化建設步伐,盡快改變人民銀行主要依靠手工作業進行監管的現狀,提高監管效率和質量。加大計算機在金融監管工作中的作用,全面推行非現場監管報表資料電腦化管理,實現金融監管指標電算化,把監管人員從復雜瑣碎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集中力量,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工作,調查和處置金融服務中出現的新問題、難問題。二是要建立監管信息系統,充分利用已有資源信息。建立起比較完善的金融監管檔案信息系統,是提高監管效率的重要環節。金融監管信息系統要全面記錄轄內每個金融機構業務發展、高級管理人員、金融風險、違規經營等情況,做到金融監管有效資源豐富,記錄全面、真實、準確,并實現信息共享。同時,建立金融政策法規檔案,通過掌握金融政策法規的歷史沿革,理清監管思路,杜絕金融執法中的誤解和偏差。要對金融機構檔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檔案、非現場監管檔案進行整理、規范和完善。機構檔案要分系統按行別建立,檔案內容分機構設立、業務范圍、業務變更、違規查處、機構年檢、市場退出等六大類;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監管檔案分系統按人員建立,檔案內容包括任職審查、任職考核、離任稽核、任職資格取消等四大項;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檔案按行別收集,包括各機構報表資料、自查報告、非現場監管報告和報表等內容。

4.完善監管工作規程,提高監管效率。推行程序管理,實現監管工作的規范操作。為適應新形勢下監管工作的需要,必須實行程序化管理,即對目前的監管任務,依據操作的先后步驟,進行科學設計,優化篩取,組合出最優工作程序,并用以操作的一種管理方式。要涵蓋金融監管的全部內容,使各項監管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易于操作,統一規范,運作有序。程序化管理的實施,不僅可以規范監管工作的實際操作,而且可促使監管職責AB制落到實處。

5.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素質。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化,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金融創新的空前活躍以及電腦網絡在金融領域的廣泛運用,對縣級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金融監管隊伍面對層出不窮的金融新業務和金融創新顯得嚴重滯后。金融監管人員監管能力的增強和水平的提高與金融機構業務發展步伐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須加大監管人員的業務培訓,盡快提高監管隊伍素質。

篇8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農村金融深化是農業現代化的基礎和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如何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需要,制度建設是關鍵,尤其是要建立適合中國農村經濟發展的產權制度。我國進行了一系列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但是,就目前的農村金融發展狀況來看,改革并未收到預期效果,其突出表現為:農村資金大量外流,農村金融市場競爭缺失,農業保險發展嚴重滯后。原本給農村“輸血”的金融機構卻演變成從農村“抽血”的主力軍,同時,農村中非常活躍的非正規金融卻不斷受到打壓。如何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提高農村金融資產質量,化解農村金融風險,深化農村金融,成為人們日益關注的問題金融論文,尤其是金融生態成為近幾年來的研究熱點。

一、農村金融生態的基本理論

在新制度經濟學的諸多基礎理論分支中,科斯的交易費用理論和C.諾思的制度變遷理論,以及在傳統新制度經濟學基礎上擴展而來的法經濟學,是對農村金融生態運行最具解釋力的理論。

(一) 農村金融生態中的交易費用理論。

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設。然而現實的農村金融生態中,農村金融生態主體———農村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農戶、農村企業和縣鄉政府等)都是有限理性的,并且因為有限理性的存在導致兩者之間信息不對稱、不完全。信息不對稱的直接后果是金融交易費用大幅增加。當農村金融生態主體發現進行金融交易的費用太高或超過收益時,就會選擇停止交易。在放貸之前,農村金融機構必須要調查農戶的信用狀況和經濟狀況、借款用途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貸款進行時,要發生談判、簽約費用;貸款發生后,放貸者要跟蹤借款項目的實施情況和監督借款投向等。而且農戶以小額信貸居多,單位產品金融機構要付出更多的人力與物力。龐大的信息費用構成了金融交易中的巨大成本。當這種費用成本過高時,交易將無法進行。

制度的有效運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費用,制度的作用旨在節約交易費用,人們對制度進行選擇與改革的動因也是為了節約交易費用。在農村金融生態中,作為金融生態主體的金融機構與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之間的交易行為是在特定的金融制度結構安排下進行的,不同的金融制度結構安排會產生不同的金融主體行為,農村金融信用環境的相對落后使得與農業金融支持相關的制度安排無法實施,即推廣農業金融支持的制度成本極高,導致農村金融生態主體資金供給缺乏,而由于農村金融發展的路徑依賴,一旦農村金融生態主體的資金供給缺失,農村金融發展就會無所適從,反過來也影響農村金融生態主體的發展,整個農村金融生態惡化也就在所難免,信用缺失的背后是信用制度的缺失,由此引致農村資金來源與資金需求之間的制度缺失,也是農村金融制度的供給和制度需求出現失衡,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對制度的需求源于經濟主體在現有的制度安排下無法獲得潛在的利益,制度供給則是經濟體系出現制度安排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在目前的中國農村金融市場上,并不存在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的制度均衡,突出表現為農村金融生態主體的制度供給不足和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制度需求過剩金融論文,這種制度供需的失衡是制度變遷的強大動力,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相互作用決定了制度變遷的路徑論文格式范文。

(二)農村金融生態中的制度變遷理論。

制度變遷理論是科斯傳統新制度經濟學體系的核心部分,林毅夫首先提出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概念,他認為誘致性制度變遷指的是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它由個人或一群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與此相反,強制性制度變遷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實行,從我國農村金融制度變遷歷史來看,強制性制度變遷一直居主導地位。上世紀5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政府推動下開始興起;60年代,國家指定當時的人民公社接管信用社;80年代,信用社劃歸中國農業銀行管理;90年代,又實行行社脫鉤,實行在國家管理下的自主發展的合作金融發展模式。然而,合作金融的框架雖已確立,但遠未達到農民廣泛參與的合作金融宗旨。從表象來看,政府對農村金融市場的管制是規范農村金融市場,維護農民切身利益和降低金融交易風險的一些必需的制度安排,事實上這種強制性制度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廣大農戶的投資沖動,大大減少了農村金融市場的金融交易數量,導致了農業金融支持的弱化,政府是金融生態環境中的關鍵因素之一,政府行為是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中的一股獨特而重要的力量,對金融生態主體的影響往往是根本性的。

制度因素作為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變遷受諸多因素影響,也直接決定了農村金融生態運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以后,農村金融領域一改計劃經濟時代農村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單一的局面,農村金融生態主體逐漸多樣化,如四大國有銀行尤其是農業銀行開始在農村開展商業化經營金融論文,國家建立了農業政策性銀行等,在農村并未逐步建立起一個基本上能夠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有效服務的農村金融體系。隨著市場化改革的進一步深入,落后的小農經濟,典型的茍元結構購統竅綬指釷溝門褰鶉謚貧戎禿笥諗寰濟發展的矛盾日益尖銳,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中的農戶,農村企業和農村政府從非正規金融生態主體中尋求金融產品和服務實為無奈的選擇,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勃興也就水到渠成。因此,農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創新成為農村經濟金融改革進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和趨勢,農村非正規金融或者民間金融的迅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正規金融制度供給的不足,但帶來的新問題是民間金融缺乏制度的規范而可能隱藏金融風險。

二、關于農村金融制度創新的思路

建立高效的農村金融體系是農村金融制度變遷的落腳點。要跳出農村金融供給制度陷阱,必須加強農村金融制度創新。

(一)完善農村產權制度,促進農村金融發展。沒有抵押物,成為中國農民貸款難的最主要原因,長久以來,中國農民最大的資本———耕地,以及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因為沒有與城市一樣的產權,均為抵押禁區。因此,促進農村金融發展,應從完善農村產權制度著手:一是賦予農民完整的財產權。建議將農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改革為土地使用權,由國土部門發給土地使用證,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權、買賣權、抵押權和繼承權。而農村房產也應該與城市房產一樣擁有完全產權,可以自由流轉,尤其是對城市居民的流轉。二是培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一方面要完善農村土地市場的交易機構。健全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運作的立法、執法和仲裁,保護農村土地市場的正常運作。在進一步明晰產權的前提下,允許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合法的自由交易。三是完善農村土地使用權相關法律制度。盡快出臺農村土地產權方面的相關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出讓、繼承出租、人股等流轉形式。四是建立農村房屋產權制度。修改現行農村房屋產權制度,使之可以進入市場,完善房產權屬登記、發證、流轉制度。要建立城鄉統一住宅市場,使農民住房資產資本化,可用于抵押或交易變現,改善農村融資難的現狀。目前對國有和私有的物權、產權邊界已經比較清晰,唯獨對于集體物權、產權界定、計價、流動和配置方式尚不能確定,導致巨額的物權不能定價、流通,置身于經濟貨幣化的進程之外金融論文,成為顧拉溝淖什,帶來一系列問題。因此,必須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制度,使農民與農村的資產可以有較好的表證。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臺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要逐步建立農村生產要素計價、流動、配置體系。長期以來,我國產權制度按照國有、私有和集體三種方式界定。因此,必須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制度,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臺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

(二)引導農村非正規金融的適度發展,構建符合國情的農村金融體系。首先要正視和承認非正規金融在農村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改變對其持有的漠視和敵視的態度,并認真研究其特有的發展規律。民間金融不完全等同于非法金融,要尊重民間金融,客觀認識民間金融,注意學習和研究民間金融,依法對民間金融進行合理的引導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的合理競爭和良性互動。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都曾通過使民間金融購戲ɑ溝姆絞嚼垂娣睹竇浣鶉冢并取得了較好的成效,我們要積極鼓勵正常的農村民間金融活動,給民間金融以合法的空間,以使規范意義的信用合作擁有溫床和土壤。

三、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結構的建議

完善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的基礎性工作是搞好農村地區的產權建設,農民財產權的建設與發展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基礎,無產權則無金融,只有做好這個基礎工作才能使我國農村金融生態可持續發展論文格式范文。但是我們不能等到農村的產權有了徹底的改革之后才發展農村金融,而是在現有的體制條件下不斷改善農村金融的生態結構。

篇9

現階段,我國金融界和法律界雖未對民間金融的內涵達成共識,但對民間金融是“處于國家監管的正式金融體系之外的金融行為”的這一特征都是認可的。民間金融運行形式主要集中于私人借貸、私人錢莊、合會、企業連結貸款等,這些常見的運行形式也已被學界的專家學者們所認同。

在我國目前的刑法體系中,主要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兩個罪名進行嚴厲的打擊,以維護銀行系統對于金融行為的壟斷地位以及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本文主要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對民間金融活動的入罪標準與刑事規則體系完善展開論述。

二、目前我國對民間金融活動的立法現狀

(一)我國立法對民間金融活動合法地位確認的缺失

目前,我國所有從事金融業活動的經營主體或組織的設立都要經過我國金融業特許機關—央行或銀監會的批準或審核。因此,除了對具有直接性私人合同關系(如個人借貸)的交易行為提出了法律上的明確合法地位之外,其他凡未經央行或銀監會批準的從事和設立合會、私人錢莊、民間集資或其他形式的民間金融組織和活動均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也均不涉及民間金融相關法律地位確認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導致一些合理且確有必要存在的民間金融交易形式由于法律地位確認的缺失而被認列入從事類似于非法集資、放高利貸等非法金融活動的非法金融機構之列。

(二)民事法律對民間金融活動的規定過于簡單

以民間借貸為例,在民事法律中只是規定了普通的民間借貸關系,即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以及企業內部的集股融資進行了法律規定和確認[1]。所以,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雖然有民法通則、合同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做依據,但是仍然缺少一部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使得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邊界依然模糊,判案時易引發分歧。

(三)行政法規對民間金融活動過多的否定

針對目前金融市場出現的各種民間金融組織,我國金融監管機關對其是否合法的判斷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部門規章。其規定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這意味著我國的民間金融組織形式,如合會、私人錢莊等擅自向特定多數人或者不特定多數人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等金融活動的機構都被視為非法金融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一概不被法律所認可。[2]

三、民間金融活動入罪標準完善

(一)合理運用前置法認定民間金融活動罪與非罪界限

在實踐中,長期以來一直存在“刑事問題刑法來解決,民事問題民法來解決”這樣的固定思維方式,在犯罪的認定過程中,很少注意運用民法的前置分析。近年來,在刑法界引起廣泛關注的“犯罪的二次性違法”理論,即主張在對不作為故意殺人、婚內、財產犯罪的認定中運用民法理論來分析刑法問題,并指出不能簡單地直接從刑法中尋找依據,而是應當首先從能否構成犯罪的刑法規定賴于建立的其他前置性法律當中去尋找。筆者認為,基于刑法對民法的保障屬性,在刑法與民法交錯問題的處理中,要注重運用民法的前置分析。

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例,行為人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以外的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構成犯罪?實踐中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非法集資解釋》則采取了折中的態度:“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吸收資金,可以免于刑事處罰;情節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3]對于上面所述情形運用民法前置處理是否更加妥當?答案是肯定的。對于這類情況,可以賦予被害人自行選擇維權方式的權利。被害人可以選擇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主張自己的債權,也可以讓自己的“存款”繼續“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常見民間金融活動入罪標準的確定

目前,我國對于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認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2010年1月最高院出臺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如前文所述,該《解釋》首次對非法集資相關行為從法律要件與實體要件兩個方面進行界定,并首次提出了不以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判定行為,的確較之前的行為界定標準而言,具有較大的進步空間。然而,根據經濟發展的現實狀況與實踐中的行為表現來看,該《解釋》只是解決了部分應急性疑難問題,而且其部分規定也存在的一定的不合理之處。鑒于此,本文認為對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分應從籌資本質、籌資影響、籌資基礎三個部分進行界定。

在籌資本質方面認定,應把握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行為的內在本質即行為方式和目的。既然是被視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行為,其行為運作特點和運作目的理應體現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同的金融特征,即吸收資金的用途是投資或轉貸謀利。這在行為表述用的是“存款” 一詞,而非“資金”也得以證明,“存款”在金融學中具有特定含義,是指類似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社會公眾的剩余資金的一種吸收,與之相對應的是貸款。刑法第175條沒有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而是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是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為人從事金融業務。如果將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之外的生產、經營活動,認定本罪,實際上就意味著否定了部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4]換言之,籌資人吸收資金的目的如果是用于自身生活或生產需要,則所吸收的資金不屬于存款性質,應是資金或借款。但當籌資人吸收的資金是用于發放貸款謀利,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如果不從行為運作特點和目的上嚴格界定去兩者之間的區別,極易將民間借貸的合法籌資行為界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5]

在籌資影響方面,我國民間借貸行為范圍相對比較窄,有一定的邊界性,出借人一般是向親戚、朋友等自己比較熟悉的人借款,其范圍的擴展和延伸也具有相對的地域限制,而且其產生的影響相對較小。而非法集資行為多半是無范圍限制和地域限制,大多數是向社會泛的采用散發小廣告、發宣傳單、派人勸說等非法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借款范圍非常廣泛,而且產生的影響較大。

在籌資的基礎方面,民間借貸的交易雙方之間是既基于金錢利益又基于人情因素,甚至有時候人情占主要原因。而非法集資的交易雙方之間則純粹是基于金錢利益為基礎,投資者多半是受到非法集資一方的高利率許諾誘惑。

四、民間金融活動刑事規則體系完善

(一)制定法律確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

現行的民間借貸存在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日本和臺灣做法,制定《民間借貸法》,確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例如,日本于1915年制定《無盡業法》,對無盡(合會)的會金總額、運轉期限、成員數量都進行嚴格限定,從而規范了無盡的運營。根據臺灣和日本的民間金融經驗:對待民間金融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過份壓制,而是在充分尊重金融市場運行規律的基礎上,健全法律制度,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強法律監管。

(二)設置前置處理程序

在實體法方面,對涉及民間借貸的罪名,可增設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可以參考《刑法修正案七》中對偷稅罪的修改,對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增加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可規定: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公安機關通知,在限定期限內全額退還被害人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依法繳納罰款,受過行政處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相關行政處罰,可由行政法規來另行規定,比如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公眾舉報并查證屬實后,可視情況責令嫌疑人在3至6個月內向被害人償還本息,并要求其向金融主管部門繳納罰款等。

注釋:

①楊興培、朱可人,《論民間融資行為的刑法應對與出入罪標準》,載《東方法學》2012年第4期。

②參見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第62頁。

③參見 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頁。

④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頁。

⑤參見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第62頁。

參考文獻:

[1]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

[2]騰昭君,《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學博士論文,2011年4月。

[3]胡運鋒,《我國民間金融問題研究》,武漢大學碩士論文,2005年5月。

[4]楊興培、劉慧偉,《論刑法介入民間金融活動的原則和界限》,載《海峽法學》,2012年9月第3期。

篇10

 

民營企業面廣量大是浙江省的一大特色和優勢,對浙江省的經濟增長、社會就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加國家稅收等方面都做出了巨大貢獻。然而,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融資難成了制約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的關鍵因素。論文寫作,路徑選擇。。因此盡快解決民營企業融資問題,對于進一步促進浙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浙江民營企業融資現狀

民營企業為了適應變幻莫測的市場經濟,必須保持經營靈活、變化快捷的特點,因而在時間和數量上對資金的需求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一次性融資的量較小但發生的頻率較高,不僅融資的復雜性加大,而且融資的成本代價較高。浙江民營企業的資金來源中以自籌為特征的內源性融資比例達到59%,主要包括業主自由資金、原有勞動所得、親戚朋友借貸和企業間相互借貸等形式,但普遍缺乏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導致企業規模受到限制,技術創新投入不足。

二、浙江民營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因分析

2.1民營企業自身信用不足

浙江民營企業抵抗風險能力普遍較弱,限制了自身實力的提升,影響其信用水平。論文寫作,路徑選擇。。一是經營規模較小、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較少、現金流量不足,資金瓶頸限制了企業規模的擴張。二是缺乏研發人才、專有技術與信息和必要的設備,創新條件欠佳,創新能力不強,發展后勁不足,產品科技含量較低。三是缺少有效的長期發展計劃,只是單純被動追逐市場供求關系, 無法通過自身的市場調研提前掌握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 一旦市場出現劇烈波動,很容易導致經營困難、產品積壓。四是大多數民營企業沒有建立完整的現代企業制度,生產模式類似于作坊生產,存在產權不清、組織結構和生產管理混亂等問題。論文寫作,路徑選擇。。五是財務管理比較混亂,財務信息不透明,部分企業為了短期利益,通過賬目作假來達到逃漏稅的目的,企業的整體信用意識淡薄上述現象的存在,嚴重影響了民營企業的信用水平,成為其直接、間接融資困難的重要原因。論文寫作,路徑選擇。。論文寫作,路徑選擇。。

2.2信用擔保體系存在結構性缺陷

由于政府對民營企業信用擔保運營直接干預過多、監管缺位,加上信用體系的補償機制仍然是按照計劃經濟的方法進行一次性補償,沒有根據不同信用擔保機構的運作效率、業績進行連續激勵性補償,造成目前政府擔保機構數量雖然多,但運營的績效差。

2.3民營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存在結構不匹配問題

國有商業銀行是我國現行金融體系的主體,雖然有股份制商業銀行、地方商業銀行,但資金實力根本不能與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相匹配,缺少專門為民營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以致弱化了金融對民營企業的扶持力度。

2.4扶持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體系不健全

近幾年來,針對民營中小企業貸款難、擔保難的問題,國家雖然出臺了一些相關的政策,但是,政策法規欠完善,針對民營企業的產業特點和融資問題,普遍缺乏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的政策,且覆蓋面較小。例如,未制定促進民營企業上市的激勵政策, 科技研發投入資助計劃的引導政策,自主知識產權的質押貸款辦法,高新技術制造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沒有頒布規范民間資本市場的法律規范等,沒有從政策、法律上解決中小制造企業融資困難的關鍵問題。

三、改善民營企業融資困境的路徑選擇

3.1提升浙江民營企業的整體素質

3.1.1 推進生產經營模式轉型升級

浙江民營企業要從粗放經營向集約經營轉變,改變“低端產業、低附加值產品、低層次技術、低價格競爭為主”的生產模式,轉向高技術含量高、高附加值、高利潤的科技型產品。重視創新人才的培養與研發創新的投入,重視自主技術創新、發明專利與自主知識產權,通過提高技術創新水平和產品檔次來提升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和企業綜合實力,形成有利于大型金融機構間接融資和政府產業政策支持的硬件環境。

3.1.2 拓寬民營企業的直接融資渠道

部分企業質量良好、制度完善、科技含量高的民營企業應爭取獲得中小企業板或創業板的上市資格。企業要按照中小企業板或創業板的上市要求,調整產品結構,重組企業資產,規范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為,以進一步促進技術、知識與資本的融合,在完善自身企業結構的同時,進一步獲取大量資本,為企業可持續發展注入強勁的動力。

3.2加強政府對民營企業的政策扶持

3.2.1 完善民營企業信用擔保系統

政府需要轉變觀念,轉換管理與服務角色,從為民營企業提供信用擔保的直接承擔者轉變為對民營企業信用管理的宏觀調控者。一方面要大力支持與發展民間資本信用擔保,通過政府補貼等方式提高民間資本擔保在民營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的比重,調整政府擔保與民間資本擔保的結構關系,另一方面要適當加強財政對于政府信用擔保的支持力度與政策傾斜,建立政策性的科技擔保有限公司,專門為科技型民營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并給予擔保公司擔保費一定的補貼,增加政府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能力。

3.2.2 完善引入民間資本的法律法規

浙江的民間資本總額龐大,民間資本進入融資市場將拓寬民營企業的融資渠道,具有融資速度快、門檻低、資金調動方便、資金使用率高等特點,將大大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因此,政府應對民間資本進行分類監管,引導建立一批實力雄厚、運作專業的民間資本投資基金,發展以民間資本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統一、規范管理分散的民間資本,同時,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民間資本的監管力度,杜絕非法集資和高利貸現象,規范民間資本市場,降低金融風險。

3.3加大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

3.3.1 發展適合民營企業的小型金融機構

中小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最關心的是利率、審批速度和審批手續這三個問題,所以破解小企業貸款難題,要從信貸機構設置、信用評級、流程再造、激勵機制等進行全方位的改造,找到簡化流程和控制風險的結合點,成立中小金融機構,讓這些機構與中小企業很好的互動,就是一個比較好的措施。論文寫作,路徑選擇。。中小商業銀行一般是地方性的,從而易于了解地方上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這就降低了信息不對稱的程度。同時,貸款給中小企業之后也能夠相對容易地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貸款的風險就大大減少。

3.3.2 改進與創新貸款服務方式

金融機構要創新服務模式,擴大服務范圍,增加服務項目,開發新品種,為民營企業量身定做金融產品。例如,大批采用“抱團增信”方法,幫助無足額資產抵押而難以獲得貸款的民營企業融資;擴大民營企業抵押品的覆蓋范圍,從傳統的土地廠房擴展到技術、設備、存貨等方面,尤其重視以自主知識產權和專利權為抵押品的貸款申請, 通過專業的專利質押評估機構來確定貸款金額,鼓勵民營企業進行科技創新;推廣“信貸工廠”模式,分離客戶營銷與信貸業務操作,實行中后臺業務專業化、集中化處理,設置評價授信、信貸執行、早期預警等一系列環節,縮短信貸辦理周期,通過工廠式流水線運作完成授信審批,節約民營企業融資成本;建立的信用評級體系,降低對民營企業的融資門檻,改變其弱勢地位,并充分考慮民營企業在產業鏈中的研發創新特點,加大資金貸款,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向科技型企業、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四. 結束語

總之,對民營企業的融資體系的重構,無論從政府、金融機構還是民營企業自身都要審時度勢地從現實情況出發,擺脫以往的觀念束縛,從資金供給者到資金需求者都必須進行徹底的思想轉變。尤其是政府相關部門,在目前國內外經濟都偏緊的形勢下,要從根本上緩解民營企業的資金瓶頸,打開其融資渠道,就必須要進行制度革新,為民營企業的融資提供和諧良好的宏觀環境。

參考文獻

[1]邵燕翔.浙江中小企業民間融資問題探討[J].特區經濟,2008(9):60-61.

[2]孫合珍.民營企業融資問題探討[J].集團經濟研究.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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