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資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21 17:18:01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海外投資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海外投資論文

篇1

一、中國海外投資及海外投資保護現狀

1979年,中日合資的“京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開辦,建立起中國對外開放以來第一家境外投資的合資企業。到2005年8月底,我國企業“走出去”戰略已擴展至近200個國家和地區,中國累計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達477.1億美元。由此可見,我國已經成為發展中國家的重要投資國之一。同時,我國已成為WTO的成員方,這將為更多的外國公司進入中國提供可能,也必將為我國企業到國外投資創造更多機會。然而,我國在海外投資保護方面卻顯得有些力不從心。現階段調整海外投資關系的法律淵源主要有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兩大類。在國內法規范方面,雖然早在1985年我國就制定了目前國內惟一的一部投資保險法—《外國投資保險(政治風險)條例》,但它只是規定可以對外商在華投資的政治風險承保,卻沒有規定可以為國內投資者海外投資的政治風險保證;在國際法規方面,我國參加的調整海外投資保險的多邊條約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國經批準加入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根據公約設立的多邊投資機構(MultilateralInvestmentGuarantyAgency)是一個以承保海外投資政治風險為主要業務的多邊機構。我國對本國投資者的海外投資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可以由MIGA承保,但僅僅依靠MIGA對海外投資提供保險是不充分的。

二、建立中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進一步擴大海外投資規模的需要截止2005年8月底,中國從事跨國投資與經營的各類企業已發展到3萬多家,已形成一批有實力的跨國公司。這些企業的投資由主要集中于歐美發達國家的市場逐漸轉向發展中國家未經開發的廣闊市場。由于發展中國家出現政治風險的可能性較大,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缺乏成為我國向發展中國家投資的嚴重障礙,因此,為進一步發展我國海外投資,急需建立有關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二)使我國在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權利義務對等的需要自1992年至2005年初我國已經簽訂了106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這些協定大多規定了代位權條款。根據代位權條款,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在對本國投資者因東道國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的損失負責賠償后,便可以取得代位求償權要求東道國政府進行賠償。在雙邊投資保證協定與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相互配合的機制下,東道國所承擔的對外國投資進行保護的義務很難回避。但是,由于我國尚未建立論文格式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無法以代位求償人的身份就我國投資者在外國遭受同樣風險的損失行使代位權,在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我國投資者并未享有與外國投資者同樣的權利,為了彌補這一缺陷,我國應盡快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三)與已設立的相應法規相互配合的需要如前所述,中國作為MIGA的成員國可以向其投保政治風險。但是,我國投資者利用MIGA分擔政治風險的作用卻是非常有限的。正是從這個角度,我國應盡快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MIGA相互配合,兩者相互補充、相互促進。

三、中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構想

(一)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立法模式對于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法律模式的選擇,筆者認為:我國應采用混合投資保險模式。第一,主要采取雙邊投資保險制度。首先,我國已具備建立雙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現實基礎。中國目前已經簽訂了100多個投資保證協定,并且可以預期今后還將簽訂更多的類似協定。這些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絕大多數都訂有代位權條款,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機構行使代位權提供了法定依據。其次,以訂有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為承保前提,更有利于盡可能防范投資風險于未然。由于雙邊投資保證協定實質上是雙方政府的承諾,投資東道國在采取非商業風險措施時,必然會考慮其行為所產生的不利后果,從而不會貿然行事,降低或避免了海外投資的政治風險。再次,雙邊投資保險制度對代位求償權以雙邊投資保證條約加以確定。這樣,一旦我國海外投資者在投資東道國受到不法侵害時,我國承保機構即可合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將我國國民與東道國的投資爭議從國內法的水平提高到國際法的保護水平,加強了對我國海外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并確保代位求償權的順利實現。第二,也不應以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為法定條件。如果代位權的行使只以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為前提,勢必不能充分保護我國海外投資及投資利益。筆者認為,我國可以規定一個過渡期,此期間內在國內法上留有一定的余地,采取單邊與雙邊并存的投資保險制度,以擴大投資保證的范圍,最大限度地保護我國海外投資者。

(二)具體內容

1.保險人根據我國的情況,筆者認為,我國宜借鑒政府和國營公司共同實施保險業務的德國模式,采取海外投資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分離制的形式。這種分離制有助于審批機構和經營機構各司其職,各盡所能,避免或減少審批決策與業務經營集中于某一機構所產生的弊端。在具體的機構設置上,可設立一個統一的直屬于國務院的專門性機構—海外投資承保委員會作為海外投資保險審批機構,由商務部、外交部和財政部代表組成,具體負責審批投保申請。經營保險的業務則可由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負責。2001年10月成立的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成立一年后開設了海外投資保險業務,雖然信保的宗旨中沒有明確提出保護海外投資,但是在開辦的投資保險業務中列明了海外投資保險,經過幾年的發展已經具備一定的基礎和經驗,完全可以勝任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經營。

2.合格投資者對于合格投資者,各國海外投資保險法的立法規定各有不同,但都要求投保的投資者和承保機構的所在國有相當密切的關系。綜合美、日、德三個國家的法律規定,筆者認為: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應當然成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合格投資者;對于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資格可借鑒美國相關的立法制度,即采用“資本控制論”來確定。之所以不采用“成立地說”理論,是因為依據“成立地說”無法將雖然是依據中國法律設立的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團,但其主要資產卻為外國公民、公司、合伙或社團所有的情況排除在合格投資者之外。根據“資本控制論”:對于依本國法律設立的法人、合伙企業或其他社團,本國公司、合伙及其他組織須持有多數股權(資產的51%以上)才能獲得投保資格。對依外國法律設立的本國公司、合伙企業及其他社團,本國公司、合伙及社會團體須持有絕對多數股權(資產的95%以上)才能獲得投保資格。這樣既切實保護了代表我國利益的投資者,又有效避免了魚目混珠的情況。超級秘書網

3.合格投資合格投資的條件和標準在各國不盡相同,但概括起來,合格的投資應符合投資者本國和東道國的利益。美、日、德三國均明文規定:凡是前來申請投保的海外投資,都以東道國已經明確表示同意接納作為可以承保的先決條件。這種規定一方面是對東道國經濟的應有尊重;另一方面也是希望通過獲得東道國政府的事先同意和許諾,增強對東道國政府的約束力,以提高當地海外投資的“安全系數”,盡量避免可能產生的糾紛。[6](P326)關于投資項目,各國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資。所謂“新”的投資,一般指新建企業的投資,但對舊企業的擴大、現代化及發展的新投資,各國一般也將其視同投入新項目的投資,準予投保。為了與國際上一般立法保持一致,又充分考慮到我國海外事業的特殊要求,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合格投資的條件主要應包括以下兩點:(1)必須符合我國的經濟發展利益;(2)要有利于東道國的經濟發展并且得到東道國批準。投資形式不應加以限制,允許并鼓勵其靈活多樣化。

4.合格東道國對于合格東道國的要求,各國規定不盡一致。鑒于采用混合投資保證模式,對于合格投資的東道國,我國應鼓勵到與我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或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的東道國投資。但對于有些國家雖然目前暫時沒有與我國簽訂雙邊投資條約,但是如果該國有較為穩定和開明的法制,有較為優惠的吸引外資的政策,足以令外國投資者有利可圖,或者與我國有著較好的外論文格式交關系,對于以上國家一旦保險事故發生,我國即可依條約、協定或外交關系進行代位索賠,也應認為是合格的東道國。

5.保險范圍各資本輸出國的投資保險機構通常承保三種主要的政治風險,分別是外匯禁兌險、財產征用險和戰爭內亂險。目前,對第四種政治風險即政府違約險,提供擔保的國家還不多。政府違約險,是指東道國政府毀約或違約,使外國投資者得不到救濟或很難行使救濟措施或行使救濟而無效果的風險?!禡IGA公約》已將該險別列入機構的承保范圍,但機構畢竟不是全球強制性公約,并不涉及各締約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等問題,不要求各國立法與公約規定保持一致。筆者認為,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除承保上述三種主要政治風險外,也應承保政府違約險。違約險的“約”是指東道國政府與投資者簽訂的“國家契約”。國家契約爭議的訴訟管轄權時常受“卡爾沃條款”的限制—當東道國政府違約,爭端發生時,東道國要求投資者向當地政府或相關機關尋求救濟,或把“用盡”規則作為將爭議提交國際解決的前提,這不僅費時費力,而且有可能得不到公平的裁決。單獨規定違約險,可以增強投資契約的穩定性,以解除投資者的后顧之憂,從而達到保險的目的。

參考文獻:

[1]胡星,王立芳.中國企業“走出去”戰略已擴至200個國家和地區.

篇2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險或保證,投資者向本國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賠償其損失的制度。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在獲得批準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蒙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國際法條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代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從嚴格意義上講,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承保范疇的區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國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種特殊的保險制度,承保范圍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風險;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不僅包括對政治風險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對非政治性的商業風險的承保。賠償方式上的區別:投資保證,一般對所受損失進行全部補償;投資保險,只按投資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條件進行補償。從功能的聯系上講,二者是一致的,都是為了鼓勵、促進、保護本國海外投資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立法模式的幾種類型介紹

(一)雙邊模式

雙邊模式是以雙邊保護協定的存在作為承保海外投資風險的前提,即美國與東道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投資者只有在于美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才可以申請保險。當規定的政治風險出現,美國向投資者賠償損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權求償權。美國政府就有權向東道國索賠。

(二)單邊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采用的是與美國截然不同的單邊模式。即不以日本同東道國訂立的雙邊保證協定為前提,只依據日本的國內法,就可以對海外投資進行保險。

(三)多邊模式

多邊模式又稱混合模式,以德國為代表。多邊模式將雙邊模式與單邊模式結合在一起,以雙邊模式為主,以單邊模式為輔,比單純的雙邊模式和單邊模式更具有靈活性。即與德國訂有雙邊保護協定的東道國采用雙邊模式,未與德國訂有雙邊保護協定的東道國采用單邊模式。將單邊模式與雙邊模式結合在一起后者,交相為用,以便更好得促進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保護海外投資。

三、關于建立我國海外頭投資保險制度模式選擇的幾種學說

目前,過于構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學界的學說基本可以歸納為三類:

第一種主張,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采取日本式的單邊主義模式。即投資保險制度不以投資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制度為法定前提。主張單邊模式的理由是,我國與他國訂立的投資保護協定數量并不多,若實行雙邊模式,會使許多在沒有與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的投資者,得不到投資保險的保護,即投資保險制度不以投資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制度為法定前提,也會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發揮作用的范圍受到限制。

第二種主張,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實行美國式的雙邊主義模式。即,投資者只能在與母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才能加入保險。也就是將國家間的海外投資保護協定作為投資母國國內法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法定前提。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最大的優勢是,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

第三種主張,采用德國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學者主張,采取單邊模式還是雙邊模式要依東道國的政治風險的大小而定,對于在政治風險小的國家投資,采取單邊主義的模式,對于在政治風險大的國家投資采取雙邊主義模式。另一部分學者主張,對于在于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的國家投資,采取雙邊模式;對于在沒有與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采用單邊便模式。

我國在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充分考慮我國的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和海外投資的發展現狀。依據現實,根據實際需要,全面考察三種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學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設計。

四、單邊模式與雙邊模式的比較分析

就雙邊模式而言,他有許多單邊模式所不具備的優點:

1.雙邊保險制度可以解決本國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代位權中的出訴權問題。出訴權是指,投資國母國政府將本國海外投資保險的保險機構的向東道國政府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請求提交國際法庭,或通過外交渠道支持這種代位求償請求權的資格。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經常出現投保人國籍不連續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出訴權是否要遵守國籍連續原則,國際上尚無共識,而雙邊保護制度中投資國和東道國可以通過簽訂條約商定是否適用“國籍連續”原則。

2.雙邊保險制度能加強本國海外投資的保險機構代位求償權的法律效力。投資母國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通過代位權的行使將投資者與東道國的經濟關系轉化為投資母國同東道國間的官方的關系。對于求償主體的變更往往會遭到東道國拒絕,在這種情形下,承保機構可以尋求外交保護或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然而外交保護受很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和嚴格原則的制約,而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可以使代位權確定化、公法化,為保險機構代位權的實現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證。

但是,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和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以投資母國與東道國的雙邊保護協定為前提,這就排除了一部分與投資母國未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投資者,這些投資者無法享有投資保險制度的保護。而單邊模式投資保險制度下的海外投資者不受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限制,在任何國家地區投資的海外投資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護。但是單邊制度下通過外交權途徑行使代位權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國籍連續原則”“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卡沃爾條款”的限制,這些限制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施行處于不確定狀態。

五、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雙邊模式的確立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海外投資發展的現實以及我國國情,我國適合采用美國式的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雙邊模式最大的優點在于能保證海外投資承保機構的代位權的實現。在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承認兩國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代位權的前提下,國際法上的履約義務使得原屬國際私人契約關系的這類代位賠償關系上升為國際法上的法律關系,從而使得海外投資行為受到國際法層面的保護。相對單純依靠外交權追償的單邊保證模式,雙邊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東道國政府援引“卡沃爾主義”條款拒絕投資母國依據外交保護提出國際索賠。也可以避免因“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籍持續原則”給糾紛處理帶來的不便。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根據國際法原則,國家間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國家都沒有權利將本國的意志施加給別的國家,因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權利——代位權,只有在東道國認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順利實現。因而雙邊模式是在兩國訂立雙邊投資保障協議的前提下,投資母國的代位權得到東道國的認可的前提下實施的,因而雙邊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

通過外交保護來行使代位權相比通過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來行使代位權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護權只有存在投資者在東道國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時,東道國不提供救濟或救濟不合理時,投資者要求母國通過外交途徑對其進行保護。但實踐中外交權的行使是相當瑣碎復雜的。在國際慣例中,國家代表投資者通過外交途徑向東道國求償,要受到嚴格的條件(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際持續原則)制約。除非投資者得不到東道國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濟,否則外交保護權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時,要求投資者受侵害期間或提出外交保護時屬于被請求國國民。可見如果不符合“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籍持續原則”,便會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的代位權的實現受到阻礙。除此之外,“卡沃爾主義”被拉美廣大的發展中國家認可,投資者只有在放棄外交保護的前提下,才可以在東道國投資。目的在于防止發達國家濫用外交權以此損害東道國的國家利益。我國目前海外投資集中在發展中國家,在這種單邊模式下,通過外交途徑來實現代位權是相當困難的。

雙邊模式可以快捷地解決投資爭議。從對海外投資者提供的保護的實際效果來看,雙邊保護模式能跟有效的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濰坊學院教師王春燕認為,投資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不僅要看投資者的損失能否及時得到賠償,更要看賠償后投資者能否盡快擺脫與東道國的投資糾紛。效率對于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至關重要,而在單邊模式下,投資者只能在用盡當地救濟之后,才可以向母國尋求外交保護,此過程耗費時間和精力使整個運作過程效率低下。而雙邊模式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使投資者及時得到賠償,盡快脫離糾紛,把精力盡快地投入到建設投資項目中去。及時得到賠償、盡快解決糾紛是投資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無休止的繁瑣的政治紛爭絕非投資者所愿。所以,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能使經濟糾紛通過商業化途徑解決,避免了國際經濟糾紛的政治化。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風險的可能性。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補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下,投資國與東道國之間沒有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議,東道國的政治風險活動不受協議約束,同時對投資國沒有保障對方投資安全的義務。這就造成了在東道國制造有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時就可以肆無忌憚無所顧忌。

尤其是在某些發展中國家,事后利用“卡沃爾條款”來拒絕投資母國的外交保護。而目前,我國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資在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相對政局動蕩、法律不健全,采用單邊模式風險太大。而雙邊模式與單邊模式相比最大的優勢在于,投資母國與東道國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兩國之間的關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國家關系,轉化為東道國對投資母國具有保護其投資安全的國際義務的關系。在東道國違約時就不得不顧及由違約導致的國家責任。在制造政治風險時就會有所考慮,從客觀上降低了海外投資的政治風險。

用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符合我國國情,有利于經濟的長遠發展。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確立,應由我國的現實國情和投資發展的現狀來決定。即根據國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維護好國家利益是選擇投資保險制度模式的根本標準。雙邊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資東道國的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這個缺陷與投資母國代位權的順利實現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的經濟發展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整體水平比較弱,還處于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海外投資的規模、質量、效益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瓶頸之一還是資金不足,所以引進外資和國際融資一直是我國開放型經濟的主旋律。目前,國家也鼓勵有能力的企業“走出去”,但是國家的政策只是鼓勵、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國的海外投資還處于初級階段,發展還不成熟完善,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引導。而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可以通過對投資項目的審批,引導投資者的投資方向。向與我國訂立雙邊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這樣的國家一般與我國的關系比較友好,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發展相對穩定完善,在這樣的東道國投資會更有利于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對海外投資的引導調控作用是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所不具備的。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對我國海外投資保險事業的發展也至關重要。根據國際慣例,海外投資保險都是由國家財政支持,一旦代位權無法實現,就等于用國家財政補貼私人海外投資的由政治風險帶來的損失。這對于海外投資保險的發展是相當不利的,對海外投資事業的長遠發展也會帶來不利影響。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相輔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國內法層面上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需要國際法層面上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支持。國際法層面上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國內法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補救損失于已然”,兩個功能相互補充、相互作用,從而防范風險的發生,補救風險帶來的損失,促進我國海外投資的發展。目前,我國已經與世界100多個國家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其中已經包括了我國海外投資的相對集中的20多個國家,其中絕大多數條款都規定了“代位權”,而且目前簽約國的范圍還在不斷擴大。這樣從簽約的數量和范圍上看基本能滿足我國海外投資處于初級階段的發展要求。

綜上所述,雙邊模式順利的解決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最核心最關鍵的代位權問題,具有單邊模式不可比擬的優勢,根據我國國情,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海外投資的長遠發展都十分有利。

參考文獻:

[1]余勁松.國際投資法.法律出版社,1997.

篇3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涵義

1、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含義和由來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由于約定的政治風險發生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在減少海外投資風險和有效保護資本輸出國海外投資安全和利益方面具有特殊功效。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世界各資本輸出國的通行制度。

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的海外投資常常遭遇戰爭、內亂、征收、國有化、外匯禁兌及政府違約等政治風險。這使他們認識到對本國的海外投資還必須予以法律的保護,使本國的海外投資盡量避免政治風險帶來的損失。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得以產生。

1948年4月,作為“馬歇爾計劃”的一部分,美國根據《對外援助法》制定了《經濟合作法》,率先創立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此后又基于形勢發展和海外投資者的需要多次修訂法案,使這一專業保險體制不斷改善。1969年,美國在修訂《對外援助法》時,設立了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成為美國海外投資保險的專門機構。鑒于此制度的行之有效,其他發達國家紛紛效尤。隨后,此制度傳到了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與地區于七、八十年代開始為本國本地區的海外投資者提供政治保險。

2、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性質和特征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是一種民間保險或私人保險,而是一種政府保證或國家保證,其保險人即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具有國家特設機構的性質,其保險也往往與政府間投資保險協議有密切聯系。

海外投資保險具有以下特征:(1)海外投資保險的國際性。調整海外投資保險活動的法律規范具有國際性,因為雙邊或多邊投資保險制度都以政府間的協議為前提,因而都具有國際性。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下,由于保險標的位于國外,使得單邊投資制度下的海外投資保險也具有了國際性。(2)承保風險的政治性。海外投資保險所承保的風險是政治風險。這是海外投資保險區別于其他保險的重要特征。(3)海外投資保險的對等性。海外投資保險實質上是一種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在處理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時,所應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則之一就是對等原則。(4)保險對象的特殊性。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對象僅限于私人直接投資,不包括在海外證券市場上進行的股票或證券投資。(5)保險作用的特殊性。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作用不僅在于當投資者由于政治風險遭受財產損失時予以事后的經濟補償,更重要的是它借助于兩國間的投資保險協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患于未然,盡可能地使風險事故不再發生。(6)保險目的的特殊性。海外投資保險實質上是一種國家保險或政府保險,它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海外投資、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為目的。

二、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必要性

1、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導思想。

(1)經濟原則。第一,各國對本國內部及涉外的一切經濟事務,享有完全、充分的獨立自利,不受任何外來因素干涉。第二,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第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第四,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征用或收歸國有。第五,各國對世界性經貿大政享有平等的參與權和決策權。

(2)公平互利原則。《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明確地把公平互利原則作為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加為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做出國際決定的過程,并公平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利益”。這樣的愿望和規定同所有國家的利益密切相關,構成了公平互利原則的豐富內涵。

(3)全球合作原則。全球合作強調全球各國開展全面合作,特別是強調南北合作,以共謀發展。其基本目標在于:實行世界經濟結構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新關系和國際經濟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國家都實現更普遍的繁榮,所屬民族都達到更高的生活水平。為此,一切國家都有義務為實現世界經濟平衡穩定地發展作出貢獻。

2、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必要性

(1)從法理上來看,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構建、運行具有重要作用。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不僅可以指引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如何正確地適用規則,而且在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則時,可以代替規則作為國際經濟交往的準則,具有靈活性。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國際經濟法部門法之一的國際投資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建立健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過程中,應該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第一,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構建有著積極的作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是承保制度,包括承保機構、承保條件、承保的險別、保險額、保險期限、保險費、賠償和救濟等。它是一國政府貫徹該國國際政治原則的間接工具和實施對外經濟政策的直接工具。由此不難得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隱含著一國的國際經濟利益和國際政治利益。堅持國際經濟原則和全球合作原則,是實現其利益的手段;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和有約必守原則,是維持其利益的保障。

相反,將本來僅適應國內的制度強加于國際社會,并冠冕堂皇地稱之為“國際法”,如一直為美國等發達國家所津津樂道的有關征收和補償的“赫爾原則”,顯然在國際舞臺上是站不住腳的。如資本輸出國僅考慮自己一方的利益,而對資本輸入國的利益熟視無睹,其承保機構僅對有利于自己的投資予以承保,而不顧對東道國經濟的影響或不經東道國的允許,這顯然會受到東道國經濟原則的阻卻,其代位求償也將難以得到實現。這顯然不利于國際經濟交流,不利于國家經濟發展和國際社會的繁榮。

第二,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運行發揮著重要作用。雙邊投資保險制度模式以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的存在為前提,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運行以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的談判為起點?!皸l約是指國際法主體之間、主要是國家之間依據國際法所締結的據以確定其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國際協議?!彪p邊投資保證協定指締約國一方為保證其在締約國對方的投資而與締約國對方締結的條約。只有投資者母國和東道國基于對本國經濟利益的維護和對對方當事國應有的尊重,雙方恪守經濟原則,才有可能達成協議,海外投資才能得到鼓勵和保護。當投保人所投保的政治風險發生后,涉及投資者母國與東道國間的代位求償權問題時,在這種純粹的國際法主體——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國際經濟關系中,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是必要的,也有利于爭端的及時、有效解決。

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模式中,當保險人所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后,需依據國際法上關于外交保護的一般原則索賠,即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和國籍繼續原則。用盡當地救濟原則是對東道國(包括經濟)的尊重。通過外交保護解決投資者與東道國間的爭端往往耗時、耗力而且情態復雜。若雙方能夠秉持善意,既尊重對方經濟又考慮到全球合作和公平互利,相信爭端一定能夠得到圓滿解決。

(2)從當今不公平的國際經濟舊秩序的現實看,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是必要的。1974年12月12日,聯合國大會第29屆會議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明確規定了關于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各項基本要求。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為適應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要求而產生的。雖然人類社會已經進入21世紀,但國際經濟舊秩序在許多方面仍影響巨大,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任重道遠。而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這種不公平的國際經濟舊秩序也有所體現。如在雙邊投資保證協定中,某些發達國家利用其經濟優勢常迫使弱小國家和地區接受不利條款。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改善不合理、不公平秩序的必然要求。

三、構建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必須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1、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堅守經濟原則

經濟原則應作為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且貫穿于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構建和運行的整個動態過程。在制定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時,雖然要考慮國內、國外的情況,但應以自己的利益為重,堅持經濟原則。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是承保制度。根據經濟原則,出于對東道國經濟(包括對外資入境的選擇權和決定權)應有的尊重,各國應當明確地規定:凡是前來申請投保的海外投資,都必須以東道國已明確表示同意接納作為承保的先決條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作為貫徹資本輸出國涉外經濟政策的工具,一方面要促進本國資本的輸出并保證其安全;另一方面也要考慮何種投資能為資本輸入國接受,以利于保險事故發生后的代位索賠。

基于資本輸出國和資本輸入國經濟和利益平衡的考慮,并綜合考慮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合格投資應符合以下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從投資內容上看,申請保險的投資應具有經濟上的合理性、法律上的合理性以及對東道國發展的貢獻性。第二,從投資形式上看,在投資形式上的限制不宜太多。第三,從合格投資的時間看,各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投資應僅限于經保險機構批準后才開始執行的投資。

將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雙邊投資協定結合起來,依據協定中規定的代位權條款,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在理賠后便可依法向東道國索賠。這樣就巧妙地將投資者與東道國的關系轉化為投資者母國與東道國之間的關系,并將其提升到國際法保護的高度,這也使代位權的行使有了國際法的依據,解決了保險機構作為企業法人追訴國家而存在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問題。

締結雙邊投資保證協定是資本輸入國和資本輸出國作為締約當事國行使經濟的體現。當然,國家在對外締結國際經濟條約之后,基于權利和義務同時并存的國際通行準則,其經濟和有關的權利難免在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度上受到某種影響,如中法協定和美式協定都規定了東道國對外資實行征收或國有化的前提條件。因此,在雙邊投資保險協定中,一國自愿接受對本國經濟及其有關權利的某種合理限制,也是自覺行使其經濟的一種表現形式,體現了原則堅定性與策略靈活性的高度結合。

2、在構建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過程中促進全球合作

全球合作原則應作為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構建和運行要有利于促進全球合作。

(1)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構建中肯定全球合作。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基于全球合作的考慮,承保條件中的合格東道國不應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應一律予以承保。但在雙邊投資保險制度模式下,合格東道國應與投資者母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證協定,這樣才可以確保國內立法效力向域外有效延伸,并與國際立法相配合,共同對海外投資提供強有力的保護。資本輸出國在構建本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時,應注意吸收和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加強國際交流,促進各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之間以及各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國際海外投資保險體制的融合,促進全球合作。

(2)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運行中促進全球合作。一般來講,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和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是投資保護措施的三大支柱。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作用的發揮,應重視雙邊投資保護條約的作用,各國應當實行雙邊的海外投資保險體制。唯有如此,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承保機構根據保險合同在對投資者理賠之后,才能根據雙邊投資條約中重要的條款——代位權條款,合法獲得代位求償權。承保機構根據代位權條款獲得代位求償權,承保機構才能夠真正得以運作和發展。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擔保業務為國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起到一種“拾遺補缺”的作用。因此,各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以多邊投資擔保機構作為補充,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和多邊公約,促進全球合作。

3、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實現公平互利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作為貫徹資本輸出國涉外經濟政策的工具。在制度設計和具體實施中既要考慮自身利益,也要考慮對方利益,體現公平。一方面要促進本國資本的輸出并保證其安全;另一方面也要考慮何種投資能為資本輸入國所接受,以利于保險事故發生后的代位索賠?;谄胶赓Y本輸入國與資本輸出國的利益,各國在構建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時,承保機構應當以投資經東道國的同意作為承保的前提和基礎。

【參考文獻】

[1]余勁松:國際投資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篇4

2海外投資對我國經濟增長的作用

我國國內生產總值與海外直接投資都在穩步增長,2004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為159878.3億元,而海外直接投資存量達到447.8億美元,到了2009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為340506.9億元,增長了1.1倍,海外直接投資存量達到2457.6億美元,增長了4.5倍。近幾年從國內生產總值與海外直接投資的增長趨勢來看兩者基本保持一致。雖然我國的GDP與海外直接投資流量同步增長,但經濟增長的速度卻總是要高于海外直接投資的增長速度,這種不平衡表明雖然中國海外投資能對我國經濟增長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我國海外投資的發展尚不成熟,其對經濟增長的作用仍然是有限的。

2.1技術交流第一,中國海外直接投資便于國外先進的技術、高效率的管理手段繞開原有的一些障礙流入我國,特別是在兼并、收購形式進行的海外直接投資中,這種效應更加明顯。以收購、兼并等現代化企業發展模式的推廣,能夠使得海外企業組織機構的部分經營交接權掌握在我國手中,而國外企業為了保持自身企業的持續化發展或壯大經營規模同樣也會把一部分核心管理技術、生產先進工藝等交由我國企業進行專研與學習;另外,海外企業為了使得自身盡快度過兼并、收購的過渡與交接時期產生的負面經濟影響,勢必會留有一些其自身企業的原有職工,這樣我國企業就能在其中與對方企業進行溝通、交流新的管理技術、管理模式等,并隨著時間的推移兩者之間逐步融合并協調發展。同時,以這種兼并、收購的融合機制實行后,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我國企業也繞過了不少彎路直接流入國內,并被國內市場的諸多企業組織機構所消化,推動市場競爭,促進國家經濟進一步作出突破。

2.2優化資源配置隨著我國海外投資發展形勢在國際范圍內的進軍與擴張,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我國資源補給供不應求的被動局面,并優化了資源使用、供給等的結構配置,以此帶動了國有經濟的持續增長。也就是說,我國雖然國土資源豐富,但是隨著經濟發展速度的快速增長,以犧牲自然資源、環境等付出的代價也有目共睹,更令我國難以消化。一方面,供給與持續開發量明顯不足,另一方面,當前我國要想獲得深層次的能源開發,所付出的人力流、物資流、信息流等也會更大,即難度提升。而隨著海外投資發展形勢的擴張,在能源結構優化配置方面對于我國經濟增長的輔助作用總體來說有兩方面。其一,海外投資,我國投資企業可以利用國外的能源、資源等在一定程度上進行開發與利用,從而能夠降低能源性商品在進出口貿易過程中對國內市場造成的價格沖刷,并于此能夠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現狀的市場供應渠道。其二,海外投資在我國能源保障方面所作出的貢獻較大,能夠使得我國能源開發建設的可持續化發展戰略進一步發展,并在很大程度上鞏固了我國對外投資的貿易結構。

2.3促進了對外貿易發展我國自加入世貿組織后,就已經全面貫徹了市場多元化的經濟發展戰略??梢哉f,這不僅使得我國走向了國際貿易市場,拓寬國際市場商品貿易渠道,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鞏固了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的投資企業管理體系結構,加速了部分國內商品出口擴張程度的提升,從而對我國經濟發展能夠起到較好的推波助瀾的鞏固作用。

2.4提升了勞動生產率海外投資在海外的全面打響,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勞動就業率與勞動生產率,同時也加速了海外投資企業的各項技術水準的提高,促進了我國對外貿易發展建設進程工作的有利開展,從而使得我國國有經濟提高能夠再次做出突破。也就是說,我國投資企業走向國際后,除了促進了各項管理技術的提升,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各項產業的生產投資成本有了大幅度降低。一方面,隨著國內原裝材料、生產設備的對外出口程度增加,加速了勞動就業率以及勞動生產率。另一方面,我國隨著近年內需建設力度的大幅度提升,并與國外先進生產工藝、技術等的交流與學習,也大幅度促進了更多的國內投資者把目光對準海外市場,從而加速了自身企業結構的整合與調整。為此,企業就要招兵買馬,吸收綜合素質型人才,掌握先進技術。而海外投資正好提供了我國不可多得的契機,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人才就業率、勞動生產率等指標的提升,使得我國企業發展在本質上有所提升,最終能夠獲得質的飛躍。

篇5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基本情況考察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是資本輸出國為保護與鼓勵本國私人海外投資而建立的一項重要的國內法制度。

由于私人直接投資的特殊性,私人向海外進行投資時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險,最令投資者憂慮的莫過于與東道國政治、社會、法律密切相關的非商業風險,即政治風險(politicalrisks)。例如:投資東道國基于本國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國投資者的財產實行的國有化或征收;為了維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實行的外匯管制;東道國發生的戰爭、內亂等等,這些事故將使外國投資者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乃至經營不能繼續。政治風險均基于東道國權力而為,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投資者只能望“險”興嘆,而無法放心大膽地把手中的資金投向本是廣闊而具有巨大潛力的海外市場。

為消除投資者的顧慮,資本輸出國政府建立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以保護本國投資者。該制度的運行機制是資本輸出國通過特設的或指定的保險機構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投資所在國(即東道國)所面臨的政治風險提供直接保險或保證,一旦海外投資者的投資與投資利益因東道國發生政治風險而遭受損失,即由該保險機構予以補償,之后該保險機構將取得代位求償權,由其代表國家替代海外投資者的地位向東道國代位索賠。

二、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保護的現狀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調整我國海外投資的法律散見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分為國內法和國際法兩個層面。在國內法方面,國務院1985年頒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授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有關國有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的各種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也據此頒布了《外國投資保險(政治風險)條例》,對外商在華投資的非商業風險(即戰爭和暴亂、政府征用、限制匯兌等政治風險)提供了法律上和經濟上的保障,但對中國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資的同類風險則缺乏明確的規定。

1995年10月開始實施的《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其有關“財產保險合同”的法律條文中,也沒有針對海外投資的非商業性風險實行保險的專門規定。在國際法方面,一是雙邊條約,即我國與外國簽訂的一系列雙邊投資保險協定以及有關的保險協定;二是多邊條約,我國參加的調整海外投資保險的多邊條約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國經批準加入的《多邊投資擔保公約》(《漢城公約》)。總體來說,調整我國海外投資的國際法規范數量更多,體系更完整,內容更詳實。在效力上也優于國內法規范。

三、關于我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具體構想

1.關于承保機構。對于我國承保機構的建立,可以采取審批和保險相對分立的體制模式。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簡稱“人保”)內部設立一個新的獨立的機構,專門負責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的經營。該機構應該受國務院委托,獨立運做,獨立核算,以服務于保護我國海外投資為終極目標,與其他的承保一般商業保險的業務相區別。再建立一個統一的“承保委員會”負責投保審批,從國家財政計劃上對可承保的海外投資項目賠償金額做出合理的安排。關于被保險人。直接投資者,但是各國的規定并不完全一致。筆者認為,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合格的投資者應該包括:(1)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2)具有中國國籍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3)全部資本或50%以上資本為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所有或控制的外國法人,其他經濟組織。關于合格的投資。合格的投資一般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合格的投資項目。應該具備的條件有三:一是海外投資必須有利于我國的經濟發展與壯大;二是應該獲得東道國的批準,能夠為東道國也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三是一般限于新投資,包括新建企業,舊企業的擴大,現代化及發展。

(2)合格的投資形式。一般只要依海外投資東道國的法律及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允許的適當的投資,不論何種形式都應該給予承保,包括各種股權投資、證券投資、貸款投資等。但是對投資項目所給予的最高投資保險金額應該以總投資額的80%-90%為宜,剩下的部分由投資者自己來承擔。這樣可以提醒投資者在遇到風險時盡到自己勤勉和注意的義務。關于承保的風險。各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均將承保范圍限于政治風險,主要包括外匯險,征用險和戰爭險。我國也應該將這三種政治風險作為基本承保險別。至于其他類型的風險,考慮到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還不發達,經驗還不足,可以暫時不予以承保。關于代位權。代位權是指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向投資人支付了保險金后,處于投保人的地位向東道國索取賠償的權利。筆者認為行使代位權的依據應以國際法上的外交保護為基礎,加快與其他國家簽訂雙邊投資保證協議的步伐,以協議作為行使代位權的依據更有嚴肅的國際法上的條約效力。

四、結語

總之,我國海外直接投資事業的不斷拓展需要我國建立自己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構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注意吸納各國共通的實踐做法,也要適應國情需要采取一些靈活具體的立法措施以周全地保護我國海外投資及投資利益。

參考文獻:

姚梅鎮,《國際投資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年修訂版.

蔡志剛,《美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及其啟示》,載于《國際經濟合作》1994年第12期.《維也納公約條約法公約》.

吳智,《建立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體系的法律思考》,載于《現代法學》2002年10月第24卷第5期.

張志元,《日本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及給我國的啟示》,載于《現代日本經濟》1997年第5期.

篇6

影響國際貿易增長的因素有許多,從理論上講,僅就國際貿易與國際直接投資的關系而言,直接投資究竟是構成對貿易的替代,還是產生了對貿易的創造,這主要取決于國際直接投資的類型。

按照小島清對外直接投資的理論,從一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動機分析,國際直接投資可分為三種類型:(注:[日]小島清:《對外貿易論》第423頁,南開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1)自然資源導向型投資。在東道國尋求某種自然資源既是為了滿足母國本國的需要,也可以向其他國家出口。因此,資源導向型的投資不僅擴大了母國自然資源的生產規模,而且也促進了母國與東道國之間的國際貿易發展,甚至還擴大了與其他國家之間的國際貿易發展。(2)市場導向型投資。如細分起來還可以分為突破貿易壁壘型投資和占領市場型投資。因此,在這種類型中,國際直接投資與國際貿易之間的關系比較復雜。如:跨國公司在東道國投資后的初始階段,因各種需求的存在,貿易是創造性的;當投資和生產形成一定規模時,“就地生產,就地銷售”的結果勢必會減少貿易的往來,因而具有貿易替代效應。但如果是突破貿易壁壘型投資,也許這種投資對貿易的間接促進會使貿易的規模進一步擴大。但全面地分析,即使是前面所述的替代貿易時,在東道國進行市場導向型投資也可能會帶來服務貿易方面新的需求。(3)生產要素導向型投資。這主要是指在東道國尋求低成本勞動力的投資。這種類型的投資,因國家之間比較優勢而形成的國際分工,在初始乃至相當長的一個階段中無疑是加大了貿易的發展,如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投資而進行的加工貿易。但因比較優勢是動態而非靜態的,這種投資與貿易的關系也要視具體情況而進行具體分析。

在理論上闡述對外直接投資對母國貿易的替代關系的還有佛農(Vernon.R),他在其著名的產品周期理論中,通過對新產品、新技術的創新、模仿和擴散的動態分析,闡述了母國的出口與對外直接投資的關系。在新產品的第一階段,產品在技術創新國國內的生產、銷售主要以滿足國內需要為主(也存在向收入水平和消費結構比較接近的其他國家出口的可能性);但是,隨著技術的成熟化,同時又面對其他國家企業的競爭,降低產品成本成為技術創新企業維持其海外市場占有率的必然要求,這時便出現了技術創新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佛農認為,一般地這種對外直接投資不會產生對母國出口的替代效應。但是,如果這種投資發生得過早,就有可能替代母國的出口。在技術進步日益加快的情況下,隨著跨國公司國際化程度的提高,新產品的生命周期不斷縮短,對外直接投資對母國出口貿易的替代影響將越來越明顯。(注:Vemon.R:"InternationalInvestmentandInternationalProductionintheProductCycle",

pp255-267,Vol.41,No.4,OxfordBulletinofEconomicsandStatistics(November,1966).)

總之,對外直接投資與國際貿易的關系即存在互補性,也具有相互替代性,這要根據母國(或跨國公司)投資的動機、類型和發展階段而定。

二、國際直接投資與貿易的實證檢驗

當我們從實證分析的角度再來看對外直接投資與貿易的關系時,會發現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這方面存在一些異同。因此,在下面的分析中,我們將對這兩類國家分別進行研究。

(一)發達國家對外直接投資與貿易的關系

國外一些學者將對外直接投資與某些產業的實際出口聯系起來進行了實證研究。如,伯格斯坦(Bergsten.C.F.)認為,在美國不同的對外直接投資產業中,那些對外直接投資程度較低的產業,其出口水平也較低;隨著對外直接投資水平的提高,出口規模也相應上升;但是當對外直接投資超過一定規模后,追加的對外直接投資對出口的促進效應就逐漸消失了。因此,對外直接投資與出口貿易之間既是互補關系也是競爭關系。隨著跨國公司國際化程度的提高,其對外直接投資與出口的競爭(替代)也將不斷加劇,因而海外子公司的生產將逐漸替代美國的出口。(注:Bergsten.C.F.,ThomasHorst&Theodore.H.M.:"AmericanMultinationalsandAmerican

Interests",WashingtonD.C.BrookingsInstitute(1978).)同時,學者們也有相反的發現,利普賽(Lipsey.R.E.)和威斯(Weiss.M.Y.)的研究表明: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上,美國的出口與美國海外子公司銷售額都是高度正相關的,而且美國海外子公司的生產銷售都部分替代了美國出口競爭伙伴中的發達國家企業的出口(注:Lipsey.R.E.&Weiss.M.Y.:"ForeignProductionandExportsinManufacturingIndustries",

pp488-494,Vol.63.No.141,ReviewofEconomicsandStatistics(November,1981).)。

(二)發展中國家對外直接投資與貿易的關系

發展中國家的對外直接投資,除去個別的現象,較大規模的起步應從20世紀60年代算起,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和委內瑞拉,亞洲的印度、韓國、新加坡、菲律賓和中國臺灣地區都是從那時起陸續向國外或境外進行直接投資的。20世紀70年代后期,中東石油輸出國組織一些成員的投資方式也從貸款轉向間接投資,再由間接投資轉向直接投資。(注:宋亞非:《中國企業跨國直接投資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發展中國家的對外直接投資雖起步較晚,但發展速度較快,而且由原來主要投資于鄰近的國家和地區,逐步轉向向發達國家進行直接投資。

伴隨著經濟實力的提高,發展中國家企業進入世界級大企業的數量也在逐漸增加。1997年,發展中國家企業進入“全球500強”的僅有22家,平均營業收益率為3.6%;而2000年入圍企業增加到33家,平均營業收益率提高到5.2%,且高于“全球500強”4.7%的平均收益率(注:張金杰:《國際直接投資形勢與跨國公司的戰略調整》,王洛林、余永定主編《2001-2002年:世界經濟形勢分析與預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版。)

發展中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的健康發展對貿易的促進也有其特點。首先,小規模和特殊商品是發展中國家跨國公司的優勢。由于發展中國家跨國公司大多數屬勞動密集型的小規模生產,資本勞動比率比發達國家跨國公司低許多,發展中國家東道國更愿意接受勞動密集型高的項目投資。即使是進行規模較大的生產性投資項目,與發達國家相比,作為母國的發展中國家也占據勞動力成本低的優勢。同時,這種生產性投資也將給母國帶來原料、設備的出口增加,因而具有很強的投資與貿易互補性。其次,發展中國家的對外直接投資一般側重于擴大出口的市場銷售戰略。無論是為保護原有的出口市場,或是開辟新的市場,還是避開貿易壁壘,發展中國家多采取各種方式保障出口,在達到一定實力和經驗積累后,逐步再向全球經營戰略發展。

考察韓國的經濟,其迅速發展得益于通過出口把國內產業與國際市場緊密連接的結果,從而使國際市場容量的不斷增大,并對國內經濟的增長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從1991年韓國全國經濟學家聯合會的一份《韓國制造業的國外投資經營成果調查表》(注:參見杜玲博士論文:《發展中國家/地區對外直接投資:理論、經驗與趨勢》,2002年5月。)中,我們看到韓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動機總的來講與貿易聯系較多,所占比重也較大。如開拓市場與回避進口限制兩項都與貿易緊密相連,其之和所占比重在韓國整個對外直接投資動機中達到35.7%。當然,從表中還可以看出,韓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動機因區域不同而有所差異。在北美洲和歐洲地區,開拓市場的動機比重最高,占到29.3%,比其他動機的比重平均高出10個百分點,這是為適應當地區域化經濟和確保新產品市場的結果;在拉丁美洲、大洋州地區,最高比重的動機為回避進口限制,占27.3%,也比其他動機高出10.4個百分點,這說明韓國對外直接投資在此兩個地區對貿易壁壘的突破動機占據很重要的地位。

但具體到韓國對外直接投資的行業,還有更進一步的動因分析。如李宏格(音譯)(Lee,Honggue)對韓國電器行業的研究。(注:參見Lee,Honggue:"Globalization,ForeignDirectInvestmentandCompetitiveStrategiesof

KoreanElectronicsCompanies",inNomuraResearchInstitute&InstituteofSoutheast

AsianStudies(ed.),TheNewWaveofForeignDirectInvestmentinAsia,InstituteofSoutheastAsian

Studies(1995).)電器是韓國最重要的制造業部門,在20世紀90年代初韓國就已成為世界第五大電器生產國。李宏格指出,韓國電器行業在1989年的對外直接投資額比1979年增長了85%,顯示出韓國在該行業的對外直接投資于20世紀80年代末達到了頂峰——盡管與韓國電器產品的出口相比其投資的規模是非常有限的:1976-1992年間電器行業對外直接投資為5億美元,而1992年電器產品的出口額卻高達161億美元。李宏格分析,韓國電器行業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動因主要表現為維持和擴大出口的需要,即通過對外直接投資提高出口產品的競爭力。那么,這種對外直接投資的壓力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韓國本身國內勞動力成本不斷上升所造成的壓力,迫使電器行業利用對外直接投資,在國外尋求廉價勞動力以降低生產成本(主要是在亞洲地區);另一方面,則是來自歐美國家貿易保護主義的壓力,在韓國擴大對歐美出口的同時,其電器產品也已成為反傾銷的對象——這一點對我國在加入WTO之后,重新審視海外投資與貿易的關系時,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綜上所述,盡管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的動因有所不同,但總的趨勢是積極的,對外直接投資有利于一國的對外貿易乃至國際貿易;由于對外直接投資與貿易的互補關系和替代關系在不同的發展階段表現不一,所以對外直接投資對母國出口的影響具有動態效應;在經濟全球化的今日世界,對外直接投資已不僅僅是發達國家的“專利”,它對發展中國家來講同樣是必不可少的經濟運作方式。

三、中國海外投資發展與貿易的關系

為了論述的方便與國土概念上的準確,我們把以下涉及的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稱為“海外投資”。

(一)中國海外投資的發展與現狀

中國海外投資的發展,比較準確的提法應該從1949年算起。但因那個時期的海外分支機構都是一些貿易企業,規模又非常小,一般不在我們的討論之內。從1978年的改革開放至今,中國海外投資的步伐越來越大。截至2001年年底,經外經貿部批準的企業就達6610家,中方海外投資總額已達83.5731億美元,遍布全球153個國家和地區(注:此海外投資的區域數字以《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年鑒》(2001年)為準。)。

1.中國海外投資的區域分布。中國海外投資在全球的區域分布正逐步由集中化向多元化方向發展。但目前從投資的額度來看,集中化的表現還依然存在。截至2001年底,中國海外投資企業數量在全球主要63個國家和地區的分布見表1。從基本格局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占28.99%,發達國家(歐洲、大洋州和北美)占27.99%,加上中國港澳地區33.46%的分布,大致呈現出各占1/3的態勢,可以說是一個多元化的分布。具體的投資額度和比重見表1。

表1中國海外投資區域分布表(截至2001年底)

附圖

資料來源:根據外經貿部《對外經濟貿易簡要統計》(2001)整理。

通過以國家和地區分布的形式進一步對投資額排序,我們就可以看到中國海外投資分布的集中化:即地緣優勢和人緣優勢使相鄰國家(地區)和海外華僑聚集的國家(地區)成為中國海外投資的集中區域。至于在拉美地區和非洲投資額分布得較高,一般為投資行業的原因所致,這將在下面進一步闡述。

2.中國海外投資的行業分布。中國海外投資是從貿易型企業起步的。這些貿易型企業開始在海外做的商業性工作是為對外貿易企業提供信息、進行市場調查和客戶聯系服務的。20世紀90年代以后,在中國政府有關政策的引導下,生產加工型企業有所增加。但總的來看,服務貿易型的投資行業特點仍十分突出。根據對外經貿部的統計,截至1999年,中國海外投資中服務貿易型企業,無論從企業數量上還是在投資額度上仍占絕大多數;生產加工型企業雖然在企業數量上增加較快,但在投資額度上還處于較小規模;而資源開發型企業在投資額度上比生產加工型企業還要大些。詳見表2。

表2中國海外投資的行業與投資額分布(截至1999年底)

附圖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供的數據整理。參見:外經貿部發展司:《中國的境外投資狀況》,《國際貿易論壇》2000年第5期。

一般地,中國海外投資在發達國家的多為服務貿易型和研究開發型,即非生產性項目。服務貿易型企業的運作主要是為了服務于國內企業的出口,以促進中國產品的出口;在海外投資于研究開發型企業則是為了更有利地接近發達國家或地區的先進技術,以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而中國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則大多為資源開發型和生產加工型,即非貿易性項目。資源開發型的投資,主要是為了獲取國外開采條件較好或儲量、品位較高的石油、礦產、林業、漁業等資源,以滿足國內經濟發展的需要;生產加工型投資,主要為轉移國內長線產品的生產能力或發揮中國在技術、管理上的比較優勢以占領當地的市場,同時帶動相關材料、設備、零配件的出口。因此,這也是生產加工型的投資大多集中在亞洲、拉美和東南亞地區的主要原因。

(二)中國海外投資與貿易的互動

1.中國進行海外投資的動因。從外部條件上看,經濟全球化使各國經濟進入生產、銷售、采購的全球體系成為必然。中國既然已經實行了“引進來”的改革開放,也必然要實施“走出去”的對外開放,以充分利用國內外“兩個市場”和“兩種資源”,實現資本、技術和人力等生產要素的雙向流動,提升國內的產業結構,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

從中國國內經濟發展的需求上看,“走出去”到海外投資不僅是政府的政策號召,更主要的是國內企業自身發展的利益驅動和內在要求。如前所述,一國的對外直接投資有許多動因,具體而言,中國海外投資的動因主要有如下五點:(1)尋求資源開發。中國雖地大物博,但人均資源占有率很低。在進入21世紀中國現代化的進程中,資源短缺對中國經濟將是一個嚴重的制約。其中,開發的重點放在對我國經濟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對外能源投資,即對石油、天然氣的開采;此外,還有一般性資源(如:黑色和有色金屬礦產資源、樹林資源等)的開發。在海外投資開發資源,主要是為了保障我國資源長期、有效和穩定的供應。(2)擴大出口貿易。無論是從中國政府政策的角度,還是從企業投資的角度,利用對外直接投資帶動材料、機器設備、零部件的出口,甚至帶動服務業的出口,都是目前進行對外投資最多的動機。在政府制定的有關海外投資政策中,著眼點基本上都是擴大出口,是與對外直接投資有關的貿易措施;綜合對中國海外投資企業的動機調查,擴大出口也占了相當大的比重。(注:參見段云程:《中國企業跨國經營與戰略》,中國發展出版社1995年版;謝康:《跨國公司與當代中國》,立信會計出版社1997年版;魯桐:《中國企業海外經營:對英國中資企業的實證研究》,載世界經濟學會編《世界經濟與中國:2000-2001年》,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3)開拓國外市場。在中國國內需求不足以及同類企業競爭激烈的情況下,積極開拓新的國外市場是企業利益驅動的內在動力所致,也是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主要動機之一。這與理論上闡述的發展中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的動機之一——尋求市場型是相同的。(4)規避貿易壁壘。從對外直接投資的理論上講,規避貿易壁壘或突破貿易壁壘都是尋求市場型的一種動機。由于我國現已加入WTO,關稅逐步下調后,規避各種貿易壁壘已成為擴大出口和占領國外市場的一個重要手段。特別是近年來,出口配額限制、對中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等情況越來越嚴重,因此利用海外投資建廠生產可謂是突破貿易壁壘的一個有效方式,也是對特殊貿易限制的一個反應。(5)獲取高新技術。在海外投資是中國企業獲取高新技術的一條重要途徑。中國的一些航天、航空、電子、生物化學和機械業的大型企業已經開始通過對外直接投資的渠道學習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少數中國企業還在國外投資建立了研究和開發機構,用最近的距離、最快的時間學習、研發最新、最前沿的技術。當然,這種類型的投資需要雄厚的資金支持,但它將是最具潛力的海外投資。

2.中國海外投資對貿易的影響。如前所述,無論是從理論研究還是實證分析上,對外直接投資與貿易即存在互補關系也不乏替代關系,即存在貿易創造效應也有貿易替代效應。具體到中國的實際,由于投資行業的特點和投資區域的不同,海外投資對中國對外貿易的影響要視具體的投資行業和投資區域而定。首先,服務貿易型企業的投資,動機與目標非常明確,肯定是為擴大出口服務的,因此這類企業的海外投資對中國對外貿易的影響無疑是積極的;其次,資源開發型企業的海外投資,進口的資源都是我國相對成本低或戰略的需要,同時還能帶動設備、制成品(如鋼材)、技術和勞務的出口,雖然會帶來一定的進口貿易增長,但從整體上看對我國出口貿易還是起到了促進作用;最后,生產加工型企業的海外投資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情況較為復雜。我們將對生產加工型企業的海外投資做一個具體分析。(1)機械行業。機械行業中如汽車、摩托車零配件組裝,家用電器中的CKD、SCD(注:CKD:CompleteKnock-Down,即全分解裝配:將產品全部拆散成零件后提供給買方組裝成整機;SKD:SemiKnock-Down,即半分解裝配:將產品拆散成部件或部分部件、部分零件后提供給買方組裝成整機。)等,由于絕大部分甚至全部都要使用國內的零部件,在初期設備投資之后,后續的零部件就成為組裝生產的必備條件。因此,從總體上看,機械行業在海外投資對我國出口的帶動作用是持續且長期的。特別是大型家用電器,這是典型的加工組裝型產品,根據外經貿部的有關統計,家電行業投資帶動出口的系數比其他產品高達20-30倍。金城集團的案例也顯示,摩托車產品在海外投資建廠生產后,大幅度地帶動了該集團的出口:1997年海外銷售收入250萬美元,帶動出口近150萬美元;1998年海外銷售收入近600萬美元,帶動出口達400萬美元(注:李鋼主編:《“走出去”開放戰略與案例研究》,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2000年版。)。實證分析表明,機械行業由于技術與原材料、散件的高度結合,海外投資就可帶來明顯的貿易創造效應。(2)輕工行業。嚴格地講,輕工行業中也有屬于機械行業的產品,區分出來的主要是體積較小的機械產品如自行車以及其他輕工產品。這類產品的特點是,體積較小,出口運費沒有體積較大的機械產品高,與海外加工的生產成本比,在國內的生產成本更低,因此這類產品的海外投資與出口很可能出現替代關系。也就是說,在國內生產此類產品后出口更經濟,就很少會有企業再到海外投資生產;即使在海外投資并形成規模生產,對國家的出口帶動作用也不大。(3)紡織服裝行業。紡織服裝業的投資主要是規避貿易壁壘,由于根據多種纖維協議,在投資國的出口配額已經用盡時,如果東道國尚有未使用的配額,投資國便可以使用。中國在紡織品領域受歐美出口配額的限制非常嚴重,因此不少的紡織服裝企業到海外投資主要動機都是為了突破配額的壁壘,在海外尋求更廣闊的市場。這種類型的企業在海外的投資也要視情況而定:一次性投資建廠可以帶動國內紡織機械的出口,但對出口貿易沒有持續的帶動作用;使用國內材料多的,可以促進國內原材料、面料的出口,但有原產地規定比例的國家對此也有一定的限制;在有的國家(地區)可以享有免配額、免關稅的優惠,則可以大大提高我國產品出口或向第三國出口。因此,紡織服裝行業在海外的投資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是擴大還是替代,兼而有之,目前尚未找到實證數據。

四、結論

篇7

一、經典作家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動機的理論解釋

馬克思雖然沒有創立系統的國際直接投資理論,但馬克思有關資本國際化,尤其是有“過剩資本”和資本輸出的思想,對于我們分析當代外商投資企業的海外直接投資仍有現實意義,馬克思有關資本輸出的思想可以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過剩資本”,形成資本輸出的物質基礎和必要前提。按照馬克思的觀點,在資本主義社會由于資本主義積累規律的存在及其作用,使資本的增大以及隨之而來的資本有機構成的提高以日益加快的速度進行,形成大量的相對人口過剩。事實上,在資本主義社會相對于國內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而言,生產過剩不可避免;同樣,相對于國內日益下降的平均利潤率而言,必然存在大量過剩資本。與生產過剩、相對人口過剩同時并存的大量過剩資本正是資本輸出的物質基礎和必要前提。

2.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發展的內在要求,是過剩資本的一條出路。按照馬克思的論述,由于資本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即剩余價值規律的作用,資本追求剩余價值的增值運動并不受國家或民族地域的局限,而是生來就是具有國際性。馬克思、恩格思指出:“資產階級,由于開拓了世界市場,使一切國家的生產和都成為世界的了……過去那種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給自足的和閉關自守狀態,被各民族各方面的互相依賴所代替了?!彪m然在當時的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資本輸出并未成為經濟現象,一國資本越出國界主要表現為商品資本,但商品生產的本性必然導致生產商品的企業為擴大商品銷路而到國外去投資,以開拓國際市場、獲取廉價原材料和追逐高額利潤為目標的資本輸出就成為過剩資本一條必要出路。正如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樣,“不斷擴大產品銷路的需要,驅使資產階級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須到處落戶,到處創業,到處建立聯系?!?/p>

3.高額利潤和獲取高額利潤是過剩資本輸往海外的最根本的內在動力。馬克思明確指出:“如果資本輸往國外,那么,這種情況之所以發生,并不是因為它在國內已經絕對不能使用。這種情況之所以發生,是因為它在國外能按更高的利潤率來使用?!倍疫^剩資本所追求的不僅僅是較高的利潤率,更重要的是追求利潤量的最大化。正如馬克思所說:“超過一定的界限,利潤率低的大資本比利潤率高的小資本積累得更迅速。”可見,資本要取得更多更快的增殖特性是資本輸出的最根本動因。

二、西方主要經濟學者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海外直接投資動機的分析

1.優勢理論。1960年,海默在他的博士學位論文中,率先提出了有關外國直接投資的一般性理論,即壟斷優勢理論,海默認為,外國直接投資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資產交易過程,它還包括非金融和無形資產的轉移,是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和發揮其內在組織優勢的過程。美國企業之所以能從事海外直接投資,其主要決定因素在于美國企業擁有技術和規模等壟斷優勢,而壟斷優勢源于美國企業控制了技術的使用以及實行水平一體化和垂直一體化經營。后來金德爾伯格系統闡述了壟斷優勢理論,該理論亦被稱為“海默-金德爾伯格學說。

2.市場內部化理論。概括而言,市場內部化理論的基本觀點是:第一,用自然性市場非完善性代替結構性市場非完善性,并以此作為市場內部化理論的關鍵性前提。第二,由于市場和企業是組織、配置要素和商品交換的兩種基本途徑,當企業內部交易成本低于市場交易成本時,交易應在企業內部即外商投資企業所屬各企業間進行,從而形成一個內部交易、內部轉讓的內部化市場。第三,內部化過程超越國界,外商投資企業便應運而生,因此,內部化優勢促成了企業的海外直接投資。但巴克利等人強調,外部市場的自然性的非完善性是相對于效率而言的,因此,內部化優勢并不是指給予企業擁有特殊優勢的這種資產本身,而是指這種資產的內部化過程(相對于把這種資產出售給外國生產者而言)賦予外商投資企業以特殊的優勢。換言之,進行海外直接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并不需要一定有壟斷優勢,而只需要創造比外部市場更有效的行政機構或內部市場。第四,海外的直接投資在外商投資企業的國際經濟交易方式中居于主導地位。

3.國際生產折衷理論。該理論的核心內容是,企業從事海外直接投資是由該企業本身所擁有的所有權優勢、內部化優勢和區位優勢等三大基本因素共同決定的。第一,所有權優勢。所有權優勢在鄧寧的幾篇論文中定義不盡相同,但主要是指企業擁有或能夠得到的別國企業沒有或難以得到的無形資產和規模經濟優勢。具體包括:技術優勢,包括專門技術、專利和商標、生產訣竅、營銷技能、研究與開發以及產品特異化功能。企業規模優勢,它是由規模、壟斷和獲得資源的能力所產生的優勢。如規模大的企業研究與開發能力強,產品創新優勢突出;寡占企業易控制原材料和產品市場;大規模企業能充分利用各種要素稟賦、市場—政府干預等方面的國際差異,分散企業經濟經營風險,獲得規模經濟優勢等。第二,內部化優勢。它是指企業為避免市場的非完善性而將企業所有權優勢保持在企業內部所獲得的優勢。鄧寧所說的市場非完善性既包括結構性市場非完善性(如競爭壁壘、政府干預等),也包括自然性市場非完善性(如知識性市場上信息不對稱及高交易成本等)。鄧寧認為,企業將共所有權優勢內部化,可以避免世界資源配置的外部市場非完善性對企業經營的不利影響,保持和利用企業技術創新的壟斷地位,從而有利于獲得最大化的利潤。第三,區位優勢。它是指國內外生產區位的相對稟賦對外商投資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吸引與推動力量。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區位優勢是由東道國和母國的多種因素的綜合決定的。若東道國經濟中的有利因素吸引外國投資者前去投資,則形成直接區位優勢;若母國經濟中的不利因素迫使企業到海外從事直接投資,則稱為間接區位優勢。概括而言,區位優勢主要取決于:一是,勞動成本。由于國際勞動力市場的不完善性,尤其是妨礙各國之間勞動力移動的移民管制,導致實際工資成本的差異;而外商投資企業在全球范圍內配置資源的目標之一就是要使總生產成本最小。因此,企業在選擇海外直接投資的區位時,必然先考慮勞工成本較低的地區,特別是當產品技術已經標準化以后,企業更傾向于將生產活動轉移到勞動投入的來源地。典型的例證是東道國廉價而豐富的勞動力會吸引國外企業前來從事勞動密集型的投資。二是,市場購銷因素。盡管尋求廉價勞動成本的投資一直在迅速發展(尤其在發展中國家增長很快),但在數量上相對并不重要(尤其是與在發達國家直接投資相比仍然只是很小數目)。這主要是因為,國際性的競爭不只是包括為了提高生產率和降低勞動成本而在全球范圍內選擇投資地點,更重要的問題是在哪里出售產品和占有市場。正如斯密所指出的,“交換力”和“市場范圍”最終限制著因分工帶來的生產率的提高。因此,東道國市場規模、市場潛力、發展階段以及當地競爭程度等市場購銷因素對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決策有到頭重要的影響。例如,市場位置相距遙遠的國家,由于運輸成本和通訊成本較高而不利于開展貿易活動,但卻能吸引海外直接投資活動;又如,若東道國競爭激烈,出口廠商會考慮在對方市場投資生產,以“當地制造”的標簽推銷其產品,而更為重要的是,迎合東道國不同口味和需要的生產和營銷活動,嚴重依賴于東道足夠的市場規模和市場潛力。從一定意義上講,全球經濟增長的桎梏不是來片于供給,而是來自于需求,不管是對消費品還是對工業品,外商投資企業能在多大程度上從事專業化的生產和出售復雜的產品將取決于成熟的市場。為了尋求市場需求,當代外商投資企業打破了所有國家間、地區間的界限,將生產性的環球工廠與環球購物中心相互補充,從而將全世界都作為其市場目標。但發展中國家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其市場規模和市場潛力極其有限,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當代外商投資企業海外直接投資主要是在發達國家之間進行。三是,貿易壁壘。東道國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存在,會直接影響到外商投資企業在直接投資和出口之間選擇。許多東道國一直在意識地將利用關稅、配額和當地標準等手段作為吸引外國直接投資地重要手段,尤其是那些實行進口替代戰略地發展中東道國,貿易壁壘可誘使那些過去向其出口地外國企業到當地進行直接投資。四是,政府政策。一般而言,政法、社會和經濟環境等直接關系到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國家風險。母國和東道國的產業結構調整政策、母國對外投資的鼓勵與限制政策、東道國引進外資的鼓勵與限制政策等,都會對外國企業進入東道國市場的方式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如母國的投資鼓勵政策和東道國的引資優惠政策能增強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區位優勢。第五,心理距離。前述由于經濟條件不同形成的國內市場與國外市場的物質和經濟距離是跨國區位優勢的主要決定因素,而由于歷史、文化、語言、風俗、偏好、商業慣例等因素形成的心理距離,也是區位優勢的重要決定因素。一般而言,心理距離越小,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區位優勢就越大。

鄧寧認為,區位優勢不僅決定著企業從事國際生產的傾向,而且也決定著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部門結構和國際生產類型。不難看出,鄧寧有關區位優勢的解釋,不僅吸取了傳統國際貿易理論關于國家優勢的思想,而且承襲和發展了不少國際經濟學者有關區位因素的分析。鄧寧在抽象出上述三個決定外商投資企業行為和外國直接投資基本因素的基礎上,根據三種優勢的不同組合來說明外商投資企業如何在技術轉移、出口和海外直接投資三種國際經濟活動方式之間作出選擇。若一國企業僅擁有所有權優勢,則企業將選擇許可證安排方式進行技術轉移;若一國企業具有所有權和內部化兩項優勢,而無區位優勢,則企業將選擇國內生產然后出口的方式;而一個企業只有同時擁有所有權、內部化和區位三種優勢,該企業才會選擇對外直接投資方式。西方經濟學者對外商投資企業海外直接投資進行了廣泛深入的研究。特別是國際生產折衷理論是被人們最廣為接受的綜合性國際生產模式,被譽為國際直接投資領域中的“通論”。

參 考 文 獻

[1]陳秀山等.中國區域經濟問題研究[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

[2]魏后凱,賀燦飛,王新.中國外商投資區位決策與公共政策[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

[3]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編譯局譯.資本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篇8

一、立法模式的選擇

目前已有的立法例中,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立法模式有三種:以美國為代表的雙邊模式、以日本為代表的單邊模式和以德國為代表的混合模式。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國應采用雙邊模式。理由如下: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作為一種“國家保證”或“政府保證”,是以國家財政支持為后盾的,如果代位權不能順利實現,就會造成國家財政的直接損失。代位權的實現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賴以運轉的核心,如果代位權不能實現,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也就失去了它本身的制度價值。 縱觀三種立法模式,在雙邊模式下,由于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作為依據,代位權的實現是最順暢的,這對于海外投資保險事業剛剛起步的我國來說無疑意義重大。

二、承保機構的設置

目前已有的海外投資保險的承保機構,從性質上,分為政府機構、由政府直接控制的公司和政府機構與國營公司相結合三種類型;從立法體例上,分為審批機構與經營機構合為一體的“一體制”和審批機構與經營機構互相分離的“分離制”。

結合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國內法的完善情況,筆者認為: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采用“分離制”,由國家機構負責審批,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承擔具體的保險業務。這樣設置的理由如下:

(一)設立部際合作的“承保審批委員會”作為承保機構符合我國的國情

目前,我國海外投資的審批分別由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這種制度存在許多弊端,如:手續繁瑣、權利條塊分割嚴重、無法反映海外投資可能執行的國家外交及對外經貿政策,不能從國家財政計劃上對可承保的海外投資項目賠償金額做出合理安排等。 鑒于這種情況,筆者建議設立一個由商務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外交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組建“海外投資保險承保審批委員會”來負責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的審批。商務部是管理、協調我國對外經貿活動的主要機關,在我國海外投資業務及行政管理上都有豐富的經驗,它對于海外投資者所面臨的風險及其程度和海外投資者擔保申請的合格條件等方面便于詳細評估和把握;國家發改委能從宏觀上引導我國海外投資的地區、行業及規模;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以國家財政作為經濟后盾的,財政部參與審批有利于國家對每一項海外投資保險的潛在賠償做出適當安排,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可以迅速對投資者進行先行賠付;外交部可以對東道國發生政治風險的可能性做出更準確的評估,盡量使海外投資免遭政治風險帶來的損失;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從保證我國國際收支平衡的角度,來決定適當的對外投資的規模和幣種。

(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適合作為海外投資保險的經營機構

作為政策性金融機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與國家部委、金融機構保持著密切的工作聯系,能夠及時獲取各國政治經濟最新動態和投資環境狀況;作為專業的政治和信用風險管理機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與國際多家資信調查和評估機構建立有聯系;作為伯爾尼協會的正式成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與各成員國機構共享信息和合作開展保險業務;作為國內唯一開展投資保險業務的專業機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擁有豐富的項目承保經驗和先進的承保技術,可以幫助投資者提升風險管理水平,提高項目抵御風險的能力,及時化解政治風險,防控損失發生。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既是公法人又是商業機構,自從開展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以來積累了一定的經驗,連續多年《國家風險分析報告》,為我國的海外投資提供了良好的指引。從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性質和業務實踐上看,由其作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的經營機構是適合的。

三、承保范圍的設置

目前,各國承保的政治風險通常包括貨幣匯兌險、國有化與征收險、戰爭及內亂險,部分國家承保政府違約險,還有些國家根據自己的國情設計了一些特殊的險種,如:美國承保的營業中斷險、日本承保的信用險、法國承保的遲延支付險和德國承保的貨幣貶值險等等。

2008年爆發的全球性金融風暴使各國的經濟發展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許多國家的出口貿易下滑、國內的失業率增加、國民經濟增速放緩。這些因素使國際經濟環境變得更加復雜,不安定因素增多,海外投資遭遇政治風險的可能性加大。鑒于這種情況,為全面的保護我國的海外投資,筆者認為:我國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險種的設計應該是一個開放的體系,隨著國際投資環境的變化而有所增減,目前,至少應包括:貨幣匯兌險、國有化與征收險、戰爭及內亂險和政府違約險。投資者可挑選其中的一種單獨投保,也可挑選多種進行投保。

四、承保條件的設置

依照發達國家的成功實踐,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承保條件也應該包括:合格的投資、合格的投資者和合格的東道國三個方面。

(一)合格的投資

合格的投資必須是在經濟發展、就業、商品出口和國際收支平衡等方面有利于我國的投資,這也是我國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意義所在,如果一項海外投資將對我國造成消極影響,該項投資一定不是合格的投資。另外,因為設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和消除東道國發生的政治風險,而政治風險往往是由東道國政府的行為造成的,一項投資是否符合東道國的利益與政治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有著密切的關系,所以我國對合格投資的要求也應該包括投資符合東道國的利益。為了便于承保機構實現判斷海外投資的合格性并加以引導,以免日后發生過多的國際糾紛,合格的投資限于新投資。

(二)合格的投資者

按照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規定,合格的投資者是“在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其實際控制權由中資法人掌握;境內外金融機構;其他經批準的法人和自然人”。 顯然,自然人、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合伙、非法人社團和分支機構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投保。筆者認為:為順應世界經濟發展的潮流,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合格投資者的范圍應該包括中國公民、依照我國法律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企業。

關于自然人和“三資企業”是否應該成為合格投資者的爭議由來已久。因為現行立法中自然人作為個人一直不允許從事國際直接投資活動,從而在目前的實踐中不可能成為被保險人。但是應該看到個人在國際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日趨重要,出于對個人在海外直接投資中地位的重視,應該將其包括在內。至于“三資企業”,由于其都是依據我國法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經濟實體,受到我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在實踐中,這些企業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已經成為我國海外直接投資的形式之一,所以三資企業也應該被列為合格的投資者之一。

(三)合格的東道國

由于筆者認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立法模式應采用雙邊模式,海外投資保險合同的訂立以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法定前提。因此,對我國投資者來說,合格的東道國必須是與我國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

五、保險期限、保險費和保險金的設置

篇9

關鍵詞:海外投資 監管

Key words:investment overseas government regulation

作者簡介:王宏綱(1978―),男,山西太原人,山西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研究方向:商法。

海外投資即指海外私人直接投資,通常的含義是指私人投資者跨越國界,直接將其資金、機器、設備、專有技術、專利商標等資本投入到位于別國的企業并取得該企業全部或部分管理控制權的一種資本輸出活動,是國際貨幣資本及國際產業資本跨國綜合流動的一種形式。由于企業的海外投資行為和國家利益息息相關,國家往往通過政治、經濟、法律等諸多手段對海外投資行為進行干預,以實現國家利益的最大化。國家通過國內監管批的方式對其海外投資進行調整是最基礎也是最有效的調整方式,本文試圖對中國海外投資國內監管的主要問題做一些探討。

一、中國海外投資國家監管的由來和定位

改革開放后,中國開始大規模吸收海外投資,大量外資進入中國。從2002年開始每年吸收外國直接投資都超過500億美元,其中2002年到2004年吸收海外直接投資甚至位居世界第一,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接受海外直接投資世界級大國。在中國定格于一個接受海外投資大國的同時,大約從1990年開始,中國開始大規模向海外投資。2005年,中國成為世界性海外投資大國,以后中國海外投資規模集聚膨脹,到2008年突破500億美元,這意味著中國的對外直接投資規模已經基本與吸收海外直接投資旗鼓相當。在金融危機背景下,國際資本流動、跨國投資與并購活動急劇萎縮,而中國的對外直接投資卻異軍突起,迅速增長。

國際投資都是以各個企業自身行為的方式進行,但是這些企業的投資行為卻和相關國家的經濟密切聯系,從而也影響到國家利益。這就是為什么國家要要對海外投資進行干預的理由所在。經過多年的研究和實踐,中國在吸引外資方面的經驗豐富、制度也比較完善。而中國海外投資涉及到各國不同的政治、經濟、外交、人文情況,涉及到投資相關的商業、金融、管理等問題,涉及到企業、勞工、東道國、母國各個方面,其復雜性遠比吸引外國投資問題為甚。由于海外投資問題的復雜性,也由于中國政府在海外投資規制方面的研究和經驗相對匱乏,中國在海外投資方面的制度建設還基本處于起步階段。

一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進行規制的方式主要有國內法和國際法的方式,國際法包括雙邊條約、地區性協定和全球性協定,而國內法對海外投資的規制包括對外海投資的援助和對海外投資的監管兩個方面。本文主要討論作為最基本的政府干預手段的海外投資監管問題。海外投資監管包括審批和監督兩個方面,可以說,當今世界各國無論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還是新興工業化國家或地區,都無一例外的對本國(地區)海外投資作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間接的審批與監督,投資完全自由化國家是不存在的。通過前置審批阻止一些風險大、收益小或不利于本國經濟發展的項目,限制不符合海外投資主體資格的海外投資活動等;通過事后監督了解海外投資經營狀況,糾正非法經營活動。

二、統一的對外直接投資監管機構的建立

中國海外投資起步較晚,目前沒有一個統一的監管部門,現行分級管理、多元審批的分散體制,已嚴重阻礙中國海外投資的繼續發展。多頭管理常常一方面會導致管得過多、管得過死,各管理部門總是從本部門的角度和眼前的利益出發,各自制定一套監管措施和辦法,使對外投資者缺乏必要的自,過多的管理部門也嚴重地影響了對外投資者及其公司企業的辦事效率,另一方面又可能出現幾個部門對某些問題的重復管理或互相推諉而無人管理。由于沒有一個統一管理機構,使得中國海外投資缺乏統一規劃和合理布局,海外投資表現為一種盲目性、無序性和隨意性。

筆者認為應該設立一個海外投資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對外投資和引進外資活動,統一的海外投資管理委員會,可以避免多頭管理和管理措施的重復沖突、狹隘,有利于提高海外投資企業的自,提高海外投資者及其公司企業的辦事效率,避免或減少在有些問題上的重復管理或無人管理現象的出現。1997年12月,韓國政府增設動力資源部,下設16人組成海外投資事業審議委員會,負責制定海外投資的有關政策,統一掌管和協調海外投資業務,負責審批海外投資項目。美國1969年設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也是具有類似職能的管理部門。根據中國實際,應在國務院直接領導下,由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發改委、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等部委共同派員組建一個統一的專門管理海外投資的常設機構――中國海外投資管理委員會并依法賦予其對海外投資的審批權、調查權、處罰權以及相應的管理職能。

三、海外投資監管法的制定

盡管中國政府也對其海外直接投資的監管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條例,并且這些措施和條例也對管理中國海外投資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無論是同紛繁多樣的吸引外資的法律法規相比,還是同蓬勃發展的海外投資發展速度和規模相比,我國海外投資審批監管立法工作都明顯滯后,甚至在許多方面還是一片空白,管理上無法可依現象還沒從根本上得到遏止。從嚴格意義的立法而言,我國尚未出臺任何海外投資法,海外投資的立法領域還是一片沒有開墾的處女地,因為現有的海外投資法律規范僅僅只是一些行政法規,而且還是一些在行政法規效力層次較低的行政規章,它們幾乎都不是由國務院制定的,現存的一些行政規章一般由國務院下屬某個或某幾個部委制定。

法制建設的嚴重滯后制約了中國海外投資的進一步發展,與國內外投資形勢的發展極不適應。由于沒有將其上升到立法高度,造成中國海外投資缺乏長期性、系統性、穩定性、透明性和連續性。在實踐中針對海外投資核準程序的一些具體規定又相對較為籠統、模糊,且時有矛盾沖突。由于對海外投資的管理無法可依,從而也就導致行政管理上的主觀隨意性,進而也就使得管理部門侵害海外投資企業的利益及海外投資企業逃避管理的現象普遍存在。另外,多頭立法管理很容易造成相互間的沖突和矛盾,造成對外投資管理上的某些空白弊端,引起對外投資者無法適從。無論是從法理上看,還是從法律規范的制定者來看,我國現海外投資法律規范的立法層次和法律效力太低,因而在司法實踐和社會活中的影響也就太小。

迅速發展海外投資事業要求我們一方面要盡快進行海外投資立法,提高立法的層次。中國已經有20多年的海外投資實踐,積累了一些經驗、教訓,這為制定一部《海外投資監管法》奠定了法律基礎,此外世界許多國家都有相應的法律供我們借鑒,這些都有助于中國制定《海外投資監管法》。這部法律的制定,將提高中國對海外投資的審批與監督的質量,比現有法規增強了權威性、統一性,使海外投資有法可依。

參考文獻:

[1]肖黎明.中國境外投資與國家經濟利益[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

[2]梁詠.中國投資者海外投資法律保障制度研究[D].復旦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9.

[3]梁開銀.中國海外投資立法論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篇10

    入世后,為我國企業集團進行海外投資創造了重要的條件。然而,進行海外投資對我國大多數企業集團來說,是很陌生的事,不僅存在著很多風險,而且還存在著很多問題。論文百事通認真分析這些問題是我國企業集團搞好海外投資的基礎。首先,我國企業集團進行海外投資存在著很多風險。主要包括:

    (1)政治風險:“政治環境”,如東道國的政局是否穩定,政策是否持久,對外國資本的保障程度如何,等等;“法律環境”,東道國的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對外商的保護程度等;該國與我國的關系,人們對我國的評價等。(2)經濟風險:“經濟環境”,如該國的經濟發展現狀和發展趨勢,金融、稅收以及生產要素等方面的條件;“基礎設施環境”,交通、供電、通訊設施等基礎設施是否完備等;(3)經營風險:即企業跨國經營中因自身經營不利所造成的風險。如,經營中鋪的攤子過大,管理不利等。對于企業而言,無論是哪一種風險都可能導致企業經營困難,甚至陷入困境,要防范這些風險,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

    其次,我國企業集團在管理上還很不成熟。主要表現在:(1)多數企業集團沒有一個完整的企業集團發展戰略。企業集團海外投資戰略,是企業集團從海外投資的主客觀需要出發所確定的長遠、總體的目標和規劃。有關資料表明,相當數量的企業集團缺乏完整的企業發展戰略,特別是海外投資戰略。

    (2)多數企業集團還沒有建立一個規范的現代集團管理制度。一方面,大多數企業集團的集團公司的實力不強,規模較小,“小馬拉大車”,同時集團公司的功能較弱,嚴重影響了集團公司對整個集團的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我國的企業集團多數還沒有形成規范的母子公司體制,沒能很好的處理集權與分權的關系,特別是與外國子公司的集權與分權的關系。(3)在海外投資活動中,不少的企業集團還不熟悉自己在海外經營中自身的優勢,不能做到揚長避短,這也影響了投資的效果。

    二、對企業集團海外投資對策的基本設想

    綜上所述,我國的企業集團在進行海外投資過程中,面臨著很多未知風險,存在著企業集團本身管理不成熟、不能較好地發揮自身優勢等很多問題,解決這些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認真評估海外投資形勢,確定科學的海外投資戰略;強化管理,確保海外投資的實際效果;揚長避短,提高海外投資的經濟效益。

    1.認真評估海外投資形勢,確定科學的海外投資戰略

    企業集團要搞好海外投資,需要制定一個長期務實的海外投資戰略。企業集團在具體制定海外投資戰略時,要堅持長期的綜合效益原則,找準自己在國內外市場上的位置,明確自身的優勢主業是什么,不同時期的發展規模,海外投資的方式和原則等等。

    首先,企業集團要認真研究WTO規則和國際經貿慣例。一位在日內瓦觀察WTO談判多年的官員說,WTO是一個框架,許多規則含糊不清,故意留出了漏洞,需要談判解決。企業集團是生產經營者,不可能對各方面都深入研究,聘請專家顧問非常必要。從我國的目前情況看,大多數企業集團對海外投資不是很熟悉。因此,要轉變觀念,認真學習WTO的通行規則和世界經濟貿易中的慣例,注重專家學者的建議和意見,才能制定切實可行的海外投資戰略,使自身盡快融入到世界經濟中。

    其次,從東道國的實際出發,確定到該國投資有哪些優勢。一方面,要了解東道國政治經濟環境,包括:“政治環境”,東道國的政局是否穩定,政策是否持久,對外國資本的保障程度如何等;“經濟環境”,該國的經濟發展現狀和發展趨勢,金融、稅收以及生產要素等方面的條件;“法律環境”,東道國的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對外商的保護程度等;“基礎設施環境”,交通、供電、通訊設施等基礎設施是否完備等。

    另一方面,要考慮所要投資的國家有哪些優勢。哪些國家具有發展潛力,可從東道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教育科技水平和人才狀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在東道國經營有哪些風險,如何規避風險等;與別的國家相比較,東道國在技術特長、資本、管理哪些方面有優勢,這些優勢能持續多長時間;發展經營的時間表和具體工作方式等。

    2.強化管理,確保海外投資的實際效果

    要搞好海外投資,強化跨國集團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這可以從提高集團公司的實力和完善企業集團的組織體制入手。

    首先,壯大集團公司實力,提高它對整個集團的控制能力。擴大集團公司的規模,加強集團公司的功能建設,增強集團公司對成員企業集團的駕馭與領導功能。加強集團公司的綜合功能建設,包括戰略決策功能、跨國資本經營功能、技術開發功能、跨國融資功能、制度創新功能和高效管理功能等,使之成為一個有效運轉的投資中心、管理決策中心、研究和開發中心、科技創新中心、營銷與市場開拓中心,成為整個集團的核心。

    其次,規范公司管理體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實現規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企業集團的決策、執行和監督體系:一是形成強有力的集團公司決策機構;二是形成以資本為紐帶的母子公司體制,以此協調好母子公司的關系,使企業集團的決策得以貫徹執行;三是建立有效的集團監督機構,國內外的企業集團的發展經驗表明,集團公司對成員企業集團的一個重要監督手段是財務監督,通過財務監督,可以使子公司的會計成為老板會計。

    再次,處理好集權與分權的關系。與國內經營相比,海外投資中,最棘手的問題是集權和分權。各東道國的市場條件、投資環境和政府的政策是不斷變化的,母公司很難完全、準確地掌握這些信息并及時對此作出反應。因此,必須給子公司的管理人員一定的自主權,使他們根據具體情況,酌情開展業務活動;同時,母公司需要從全局的角度統一計劃和協調各海外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合理配置有限的資源,保證海外投資總體戰略目標的順利實現。處理集權和分權關系的核心是,根據跨國戰略目標和客觀實際情況的需要,把握好集權和分權的程度,在此基礎上建立與這種集權分權相適應的跨國組織管理體系。

    3.揚長避短,提高海外投資的經濟效益

    確定戰略與加強管理是提高海外投資的基礎條件,在具體措施的層面上,提高海外投資效益的關鍵是發揮企業集團在海外投資中的優勢。

国产精品视频线观看26uuu,免费av网站在线观看,免费一级a四片久久精品网,国产成人无码精品久久久露脸
熟女少妇中文字幕久久 | 亚洲国产片论片在线播放 | 亚洲欧美日韩一区二区综合 | 久久久久9999国产精品 | 色色资源中文字幕 | 亚洲日韩小视频在线观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