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損鑒定申請書模板(10篇)

時間:2022-07-05 17: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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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損鑒定申請書

篇1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

本規定所稱路政管理,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為維護公路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稱“路產”)的行政管理。

第三條路政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行政”的原則。

第四條交通部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主管全國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法》的規定或者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路政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路政管理職責如下:

(一)宣傳、貫徹執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保護路產;

(三)實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

(五)維持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

(六)參與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驗收;

(七)依法查處各種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依照《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受讓公路收費權或者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成的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負責。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路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路產的義務,有檢舉破壞、損壞路產和影響公路安全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許可

第八條除公路防護、養護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根據《公路法》和本規定,事先報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同意。

第九條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額。

第十條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額。

第十一條因搶險、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范圍內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條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車輛或者機具的行駛證件。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駛路線及時間;

(三)行駛采取的防護措施;

(四)補償數額。

第十三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確需在公路上行駛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條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標志的內容;

(三)標志的顏色、外廓尺寸及結構;

(四)標志設置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五)標志設置時間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條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或者平面布置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條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三)樹木的種類和數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時間;

(六)補種措施。

第十八條除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公路法》第八條第二款就國道、省道管理、監督職責作出決定外,路政管理許可的權限如下:

(一)屬于國道、省道的,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二)屬于縣道的,由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三)屬于鄉道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路政管理許可事項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批準或者同意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其中,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應當作出決定。作出批準或者同意的決定的,應當簽發相應的許可證;作出不批準或者不同意的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轄

第二十條路政案件由案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管轄。

第二十一條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對屬于其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決定。

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直接處理屬于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報請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案件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決定直接處理的案件,案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首先制止違法行為,并做好保護現場等工作,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確定管轄權。

第四章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危及公路安全作業的;

(四)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駛的;

(五)違反《公路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六)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在公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條實施路政處罰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

第五章公路賠償和補償

第三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路產損壞的,應向公路管理機構繳納路產損壞賠(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根據《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經批準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路產損壞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賠償數額較小,且當事人無爭議的,可以當場處理。

當場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制作、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收取公路賠(補)償費,出具收費憑證。

第三十四條除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可以當場處理的公路賠(補)償案件外,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或聽證;

(四)制作并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

(五)收取公路賠(補)償費;

(六)出具收費憑證;

(七)結案。

調查取證應當詢問當事人及證人,制作調查筆錄;需要進行現場勘驗或者鑒定的,還應當制作現場勘驗報告或者鑒定報告。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對公路賠(補)償案件處理程序的具體事項未作規定的,參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

辦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涉及路政處罰的,可以一并進行調查取證,分別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公路賠(補)償通知書》認定的事實和賠(補)償費數額有疑義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復核。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公路賠(補)償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

本條規定不影響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定權利。

第三十七條公路賠(補)償費應當用于受損公路的修復,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當場不能處理完畢的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公路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簽發《責令車輛停駛通知書》,責令該車輛停駛并停放于指定場所。調查、處理完畢后,應當立即放行車輛,有關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依法責令限期拆除,而設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強行拆除。

第四十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依法責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構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強行拆除。

第四十一條依法實施強行拆除所發生的有關費用,由設置者、建筑者、構筑者負擔。

第四十二條依法實施路政強行措施,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達路政強制措施告誡書,告知當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三)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經督促告誡,當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制作并送達路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五)實施路政強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強制措施筆錄。

實施強行拆除涉及路政處罰的,可以一并進行調查取證,分別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當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處罰決定;

(二)依法強行拆除受到阻撓。

第四十四條《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規定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有關規定實施。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有關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巡查,認真查處各種侵占、損壞路產及其他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四十八條公路養護人員發現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路產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協助路政管理人員實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條公路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接受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路政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依法處理。

第八章人員與裝備

第五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具體負責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路政管理人員的配備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則,根據本轄區公路的行政等級、技術等級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綜合確定。

第五十四條路政管理人員錄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20周歲以上,但一線路政執法人員的年齡不得超過45歲;

(二)身體健康;

(三)大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規定的崗位培訓考試合格證書。

第五十五條路政管理人員實行公開錄用、競爭上崗,由市(設區的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五十六條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按規定統一著裝,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第五十七條路政管理人員必須愛崗敬業,恪盡職守,熟悉業務,清正廉潔,文明服務、秉公執法。

第五十八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管理隊伍建設,提高路政管理執法水平。

第五十九條路政管理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裝備。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訊及其他裝備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動。

第六十一條用于路政管理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條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九章內務管理

第六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路政內務管理制度,加強各項內務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條路政內務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二)路政管理人員行為規范;

(三)路政管理人員執法考核、評議制度;

(四)路政執法與辦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統計制度;

篇2

11月8日,“恒遠泰”海輪運載著611輛商品貨車一一其中1輛為試驗車,均配有車輛合格證,證明承運車輛均為新車,且出廠前均已經包括路試等在內的嚴格強制測試,對行駛和運輸途中可能產生的顛簸、震動等任何情況均能保證安全――由青島運往???,途中不幸貨艙發生火災,造成甲板變形,共計462輛商品貨車因此受損。

保險事故發生后,“恒遠泰”海輪方面未向消防機構進行報告和申請火災原因調查,但丁保險公司、丙公司分別就火災發生原因單方委托了相關檢驗認證機構進行了鑒定。丁保險公司方面得出了“恒遠泰”海輪發生火災事故系車輛本身以外原因所致的結論;而丙公司方面在委托了三家鑒定機構分別進行鑒定后,均得出該火災事故系車輛自燃所致的結論。之后,丁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甲公司確認并實際賠付人民幣16 395 960元,甲公司亦將向第三者追償之權益轉讓給了丁保險公司。而后,丁保險公司對丙公司提起了代位求償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丙公司賠償該筆保險理賠款,并承擔該案訴訟費用。對此,丙公司辯稱:1、貨運合同實際簽約主體是乙物流集團而非甲公司,丁保險公司主體不適格,無權行使代位求償權;2、火災事故因車輛自燃引起,承運人無需擔責;3、即使丙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僅應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范圍內承擔,并提交《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申請書》,要求按海事賠償限額賠付7 900 000元。

審理結果

本案中,甲公司系乙物流集團與丙公司之間貨運合同的實際委托方,其作為承運車廠家有權向對貨物安全負責的承運人丙公司就貨損提起賠償請求;而丁保險公司基于保險合同責任,在先行完成貨損理賠后,也獲得了向丙公司索賠的代位求償權。

就致損原因而言,由于丙公司在事故發生后未能及時向有權機構報告,亦未提供有權的調查結論,故在未有足夠證據證明其對該批貨物負有嚴格安全責任的情況下,不屬于《合同法》和《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所規定的應當免責之情形,理應向丁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在賠償標準上,由于“恒遠泰”海輪屬從事國內沿海運輸的適航船舶,丙公司有權依據《海商法》第十一章有關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及交通部《關于不滿300總噸船舶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規定》中所明確的賠償限額賠償損失。據此,丁保險公司請求數額中超過賠償限額部分的損失,不予支持。最終,法院經審理判決如下:1、丙公司賠償丁保險公司經濟損失8 243 897元;2、駁回丁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析法

這宗因意外火災事故而引發的保險代位求償權索賠案件,所對應的實質上是標的物滅失風險責任承擔的法律問題。目前我同《保險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及其他相關的程序法、特別法等均已為意外商業風險的承擔提供了較為成熟的法律救濟的原則、制度和規則。但是,啟動任何一種法律保障措施,均應以企業自身滿足一定的先決條件為前提,規避和公平承擔意外商業風險損失,是每一個企業經營者和法律人都應予以高度關注的問題,否則將會給企業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因此.在面對類似糾紛時,應著重在厘清法律關系、確定法律責任等方面,關注和思考如下幾個法律方面的問題: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

通過保險降低商業交易中的意外風險是企業規避風險、自我救濟的有效手段。為防止不特定風險損失,乙物流集團為自身承運的貨物引入保險公司以降低經營風險,在事故發生后,丁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向甲公司進行了先行理賠;同時,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其直接獲得了向承運方丙公司主張賠償保險標的物損失的權利。但是這種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的管轄,以何為據?又應適用何種實體法律呢?

在此類保險合同中,應負賠償責任的第三者在事故發生前為不特定主體,保險人行使的代位求償權并非依據其與該第二三者之間的保險合同,而是一種法定的權利。因此,保險人以保險合同之外的第i者為被告提起的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訴訟,不應以保險合同來確定管轄法院。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應根據保險人所代位行使的請求權性質而確定管轄法院。該權利的轉移屬民法中債權的轉移,而債的轉移又屬債的主體的變更。從《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代位求償權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轉移。保險人據此提訟時,亦應按所代位的被保險人與第三者的法律關系確定案件管轄法院。本案中,因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產生關系的是水路運輸合同,在無另有管轄約定情況下,若甲公司直接丙公司,則應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有關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即南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保險人受讓了被保險人對第三者合同之債后,到法院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求償權之訴,也應適用上述管轄原則。具體到本案中,丁保險公司可向運輸始發地(青島)、目的地(??冢┗虮咀∷氐娜嗣穹ㄔ?。

另,由于此保險合同代位求償權涉及船舶運輸貨損,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海上保險、保賠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水運貨物保險、船舶保險、油污和其他保賠責任險、人身保險、海上設施保險、集裝箱保險等合同糾紛案件”的規定應屬海商合同糾紛,系海事法院主管范圍。結合上述兩方面因素,該案應歸丙公司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海事人民法院管轄。

在實體法律適用上,因承運車輛損壞而引起的糾紛,本屬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損賠償糾紛,《海商法》作為特別法應當優先適用。但本案所涉運輸系境內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而《海商法》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惫时景覆荒苓m用《海商法》第四章的內容,而應適用《海商法》第四章以外的其他規定,《海商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貨物損失賠付責任的確認

按照《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第四十八條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沿海貨物運輸承運人承擔的是一種較為嚴格的貨物安全保障責任,除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原因、托運人或收貨人本身的過錯所造成的貨物損失外,承運人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并且承運人對其除外責任負有舉證責任。對于任何一起意外事故,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均是合理處理善后事宜的前提,更是判斷事故責任和相關主體的關鍵所在。簡言之,本案中,丙公司只有證明自身具有法律規定的免責情形方能有效對抗丁保險公司的索賠請求。

根據我國《消防法》第五十一條及公安部于2009年4月頒發的《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唯一法定機構是公安消防機構,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均無權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涉案“恒遠泰”海輪在運輸途中因船艙發生火災事故造成貨損,根據我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以及《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丙公司及“恒遠泰”海輪的船長負有報告火災事故并申請公安消防機構進行鑒定的法定義務。但由于丙公司未能及時報告和申請公安消防機構進行調查、鑒定,導致本案事故原因因時過境遷而無法查明。雖然,丙公司單方委托的多個鑒定機構出具證明主張本案火災事故是因“車輛自燃”所致的事實,但由于該等鑒定機構均不具有認定的相關資質和權能,故不能作為其免責的有效證據。丙公司最終因涉案火災事故原因不明,按照承運人嚴格賠償責任原則依法承擔了貨損賠償。

特殊賠償責任限制的合理利用

篇3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是本條例的實施機關。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船舶、設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內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漁業為主的漁港水域內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內漁業船舶之間、軍用船舶之間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設施發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觸碰或浪損;

(二)觸礁或擱淺;

(三)火災或爆炸;

(四)沉沒;

(五)在航行中發生影響適航性能的機件或重要屬具的損壞或滅失;

(六)其他引起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二章報告

第五條船舶、設施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須立即用甚高頻電話、無線電報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務監督報告。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船舶或設施的名稱、呼號、國籍、起迄港,船舶或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名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海況以及船舶、設施的損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條船舶、設施發生海上交通事故,除應按第五條規定立即提出扼要報告外,還必須按下列規定向港務監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和必要的文書資料:

(一)船舶、設施在港區水域內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須在事故發生后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港務監督提交。

(二)船舶、設施在港區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發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須在到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個港口后四十八小時內向港務監督提交;設施必須在事故發生后四十八小時內用電報向就近港口的港務監督報告《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要求的內容。

(三)引航員在引領船舶的過程中發生海上交通事故,應當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港務監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

前款(一)、(二)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規定時間提交《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的,在征得港務監督同意后可予以適當延遲。

第七條《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應當如實寫明下列情況:

(一)船舶、設施概況和主要性能數據;

(二)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的名稱、地址;

(三)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

(四)事故發生時的氣象和海況;

(五)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碰撞事故應附相對運動示意圖);

(六)損害情況(附船舶、設施受損部位簡圖。難以在規定時間內查清的,應于檢驗后補報);

(七)船舶、設施沉沒的,其沉沒概位;

(八)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海上交通事故報告必須真實,不得隱瞞或捏造。

第九條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設施發生損害,船長、設施負責人應申請中國當地或船舶第一到達港地的檢驗部門進行檢驗或鑒定,并應將檢驗報告副本送交港務監督備案。

前款檢驗、鑒定事項,港務監督可委托有關單位或部門進行,其費用由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承擔。

船舶、設施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船長、設施負責人必須申請公安消防監督機關鑒定,并將鑒定書副本送交港務監督備案。

第三章調查

第十條在港區水域內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港區地的港務監督進行調查。

在港區水域外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港務監督或船舶到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個港口的港務監督進行調查。必要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指定的港務監督進行調查。

港務監督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有關機關和社會組織參加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港務監督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進行調查。調查應客觀、全面,不受事故當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據調查工作的需要,港務監督有權:

(一)詢問有關人員;

(二)要求被調查人員提供書面材料和證明;

(三)要求有關當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輪機日志、車鐘記錄、報務日志、航向記錄、海圖、船舶資料、航行設備儀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書資料;

(四)檢查船舶、設施及有關設備的證書、人員證書和核實事故發生前船舶的適航狀態、設施的技術狀態;

(五)檢查船舶、設施及其貨物的損害情況和人員傷亡情況;

(六)勘查事故現場,搜集有關物證。

港務監督在調查中,可以使用錄音、照相、錄相等設備,并可采取法律允許的其他調查手段。

第十二條被調查人必須接受調查,如實陳述事故的有關情節,并提供真實的文書資料。

港務監督人員在執行調查任務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三條港務監督因調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令當事船舶駛抵指定地點接受調查。當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未經港務監督同意,不得離開指定地點。

第十四條港務監督的海上交通事故調查材料,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海事仲裁委員會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和人員因辦案需要可以查閱、摘錄或復制,審判機關確因開庭需要可以借用。

第四章處理

第十五條港務監督應當根據對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判明當事人的責任;構成重大事故的,通報當地檢察機關。

第十六條《海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船舶、設施的概況和主要數據;

(二)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的名稱和地址;

(三)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氣象海況、損害情況等;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及依據;

(五)當事人各方的責任及依據;

(六)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對海上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港務監督可以根據其責任的性質和程度依法給予下列處罰:

(一)對中國籍船員、引航員或設施上的工作人員,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或扣留、吊銷職務證書;

(二)對外國籍船員或設施上的工作人員,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或將其過失通報其所屬國家的主管機關。

第十八條對海上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及船舶、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需要追究其行政責任的,由港務監督提交其主管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根據海上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港務監督可責令有關船舶、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限期加強對所屬船舶、設施的安全管理。對拒不加強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內達不到安全要求的,港務監督有權責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強制性處置措施。

第五章調解

第二十條對船舶、設施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引進的民事侵權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港務監督調解。

調解必須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則,不得強迫。

第二十一條前條民事糾紛,凡已向海事法院或申請海事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再申請港務監督調解。

第二十二條調解由當事人各方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負責該事故調查的港務監督提交書面申請。港務監督要求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附經濟賠償擔保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港務監督應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人的姓名及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當事人的責任、協議的內容、調解費的承擔、調解協議履行的期限。調解書由當事人各方共同簽字,并經港務監督蓋印確認。調解書應交當事方各持一份,港務監督留存一份。

第二十四條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各方應當自動履行。達成協議后當事人翻悔的或逾期不履行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第二十五條凡向港務監督申請調解的民事糾紛,當事人中途不愿調解的,應當向港務監督遞交撤銷調解的書面申請,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港務監督自收到調解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能使當事人各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宣布調解不成。

第二十七條不愿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海事法院或申請海事仲裁機構仲裁。

第二十八條凡申請港務監督調解的,應向港務監督繳納調解費。調解的收費標準,由交通部會同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制定。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費用按當事人過失比例或約定的數額分攤;調解不成的,由當事人各方平均分攤。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港務監督可視情節對有關當事人(自然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處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的時間向港務監督報告事故或提交《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或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要求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的副本的;

(二)未按港務監督要求駛往指定地點,或在未出現危及船舶安全的情況下未經港務監督同意擅自駛離指定地點的;

(三)事故報告或《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的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或不真實,影響調查工作進行或給有關部門造成損失的;

(四)違反第九條規定,影響事故調查的;

(五)拒絕接受調查或無理阻撓、干擾港務監督進行調查的;

(六)在受調查時故意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證明的。

前款第(五)、(六)項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營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港務監督人員,由行政監察機關或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港務監督依據本條例給予的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中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以外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向船籍港的港務監督報告,并于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交《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如果事故在國外訴訟、仲裁或調解,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在訴訟、仲裁或調解結束后六十日內將判決書、裁決書或調解書的副本或影印件報船籍港的港務監督備案。

第三十三條派往外國籍船舶任職的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職務證書的中國籍船員對海上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其派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簽發該職務證書的港務監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

本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條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按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進行違章操作,雖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構成重大潛在事故隱患的,港務監督可以依據本條例進行調查和處罰。

篇4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國民經濟的提高,我國的汽車保有量也在逐年增加。20世紀初期,汽車保險在歐美國家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伴隨著汽車產業的迅速發展,以及其市場占有率的提高,機動車保險也得到了廣泛的發展,并且成為財產保險中最重要的業務險種。相對于國外機動車保險,我國的機動車保險業起步較晚,查勘定損技術相對落后,對比國外的車輛保險有著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

1國內現代汽車保險發展現狀

自我國汽車產業蓬勃發展以來,汽車保險也隨著得到推廣,經過30多年的發展,汽車保險已經成為我國財產保險行業的當家險種,屬于保險公司的支柱性產業。目前,我國主要的保險公司有中國人保車輛保險、永安車輛保險、陽光車輛保險、太平車輛保險、大地車輛保險等。當今我國的汽車保險市場競爭十分激烈,而隨著我國汽車工業的飛速發展,將來的車險業會面對更加嚴酷的競爭形勢。

2現代汽車保險查勘定損概念

在我國,現場查勘的概念是指用科學的方法和現代技術手段,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實地驗證和查詢,將所得的結果完整而準確地記錄下來的工作過程?,F場查勘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一項法定程序,同時也是汽車保險理賠工作過程的一項法定程序。查勘定損必須公正、客觀、嚴格地進行事故處理,是通過科學的方法分析事故原因和認定事故責任的基本依據,同時也是為事故損害賠償提供依據。這就要求查勘定損人員應該以科學、合理的現場查勘技術進行細致的現場查勘工作,這直接關系到查勘定損工作的成功與否以及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的認定。

3現代汽車保險查勘定損流程

查勘定損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快速準確的查勘和掌握事故起因,同時還要列明損失項目、估損損失金額。因此,為了達到這樣的目的,應該遵循科學的查勘流程。現代汽車保險查勘定損的流程,主要是查勘和定損這兩個部分。做好這兩個部分的工作,是機動車保險這一險種迅速發展的推動力。如圖1所示。一般情況下,當保險車輛遭受交通事故之后,車主會在第一時間撥打所有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車險電話,當保險公司車險呼叫中心接到報警電話之后會在第一時間調度距離事故地點最近的查勘定損人員到達現場,并在現場確認事故車輛是否屬于保險標的。如果事故車屬于保險標的,則要求車主填寫索賠申請書,并拍攝事故現場,以及事故車主的行車證和駕駛證,并根據規定進行現場的查勘工作。如果不屬于保險標的,則需要留取證據,并通知案件的負責人。在查勘過程中,要確認事故車是否構成案件責任,如果已構成事故責任的,則制作查勘報告,若不是,則留取證據,通知事故負責人。在現場查勘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主要有以下6點:(1)現場施救。事故現場的車輛如果仍處于危險的狀態,應該立即協助并采取有效的保護和救援措施,以防止進一步的損失擴大。(2)拍攝事故現場。在事故現場不僅僅需要將保險車輛受損和反映局部受損程度的照片拍攝,還需要將事故的全景拍攝下來。散落的零件也需要一起拍攝。(3)初定事故責任。根據事故現場的勘察情況,初定是否屬保險責任。切忌主觀武斷表態。(4)初定損失金額。對受損物件進行類別和損失程度上的區分,估計受損物件數量及其金額。(5)繪制現場草圖。重大賠案進行現場繪制平面草圖,不遺漏主要信息。(6)現場查看記錄。要全面準確地記錄現場查勘的內容。在查勘定損人員到達事故現場之后,工作人員要根據現場情況,查明出險的時間,出險地點,查明報案人的身份,查明出險車輛的情況,查清駕駛員情況,查明事故原因,施救和清理受損財產,核實損失情況。拍攝事故現場以及繪制現場查勘草圖。并對現場的散落物、痕跡、相關物證進行收集。圖2車輛定損流程圖當現場查勘工作完成,并開始進行對車輛的定損工作時,要以實事求是的工作態度,客觀的進行評估。做好與當地物價局價格評估方面的溝通工作,使其承認我們的定損結果,并對有關政府部門實行的“強制定損”行為,應按照保監委的有關規定予以解釋。一般的定損流程如圖2所示。在車輛定損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4點:(1)要根據報價信息和當地汽配市場的信息,準確核定需要更換的零件的價格。(2)如果車輛的維修價格,修復費用已接近或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需要報保險公司核賠人員決定是否做全損處理。(3)能修復的零配件應該盡量修復,不能隨意更換新的零配件。(4)針對車輛表面漆的處理,要遵循能局部修復的不能擴大到整體修復的原則進行處理。

4現代汽車保險查勘定損模式

現在在汽車保險業中,最常見的事故車查勘定損模式一般有兩種,即保險公司的車輛定損模式和交警事故車輛定損模式。保險公司的車輛定損模式一般情況下針對一般的,小型的交通事故,查勘定損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后要先與客戶進行溝通,做到先人后車的關注順序,讓客戶建立信任再著手定損車輛。定損結束后要求客戶填寫事故出險經過并確認簽字,查勘人員將填好的表單通過網絡傳送到本機構核價員處,通過公司審核后就可以結案。而對于大案子,則需要公司組建大案組進行定損處理。這樣的工作方式雖然有效,但相對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較低,面對當今車險業的迅速發展和市場發展,有些力不從心。對于交警事故車輛定損模式,是通過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查明事故原因,對事故車輛檢驗或鑒定后對事故車損失進行估價的一種定損模式。這樣的定損模式也存在一些問題:車輛定損的保準和保險公司的不統一;事故車定損不規范、不準確;車輛管理混亂等,表明這樣的定損模式已經越來越不適應當代蓬勃發展的車輛保險市場了。對于有些地區出現的估損中心,也有著種種弊端。在實踐中過于對小團體利益的保護,再加上監督機制的缺失,使得估損中心這種定損模式違背了市場經濟的規律。

5未來可實行的定損模式

面對我國現代車輛保險市場的迅猛發展,探索新的查勘定損模式已經成為我們新的目標。為適應越來越快速的生活節奏,應該推廣以下定損模式:

(1)大力發展車輛保險公估公司。由第三方介入事故車的查勘和定損,客觀評價交通事故,會使查勘定損程序更加規范化,公平化。公估公司的推廣和市場化作業,可以達到政企分開,避免因為政策原因導致的不合理不公平的評估產生,能夠有效地解決查勘定損失信的現象。

(2)規范汽車零配件市場價格和汽車4S店或汽車修理廠的工時報價。國家加強宏觀調控,建立相關法律法規,政府加強管理,對汽車零配件價格加以控制規范,并建立監督機構,對4S店和汽車修理廠工時費用進行監督,規范統一的價格,執行統一的行業規范和標準。使得未來的查勘定損有統一的規定標準,有法可依。避免因為價格的不同導致的后期產生各種爭議和糾紛。

(3)開發手機查勘定損軟件。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讓“移動查勘定損”不再是空談。開發可以安裝在手機上的定損軟件,利用3G網絡技術,軟件提供相應的查勘定損數據,零配件和維修工時數據,并能夠實時通過網絡打印表單、影像拍攝、數據導出等各項功能,讓客戶可以通過自己的手機自行處理交通事故,能夠讓事故得到理實時、快速的處理,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發展模式下最大化地節省時間。通過發展以上三種查勘定損模式,相信未來我國的汽車保險查勘定損的諸多問題都可以得到很好的解決。

6結語

對于當今我國汽車產業的蓬勃發展,以及國民經濟的提高,國民對汽車保險的重視程度也在逐年增加,對個人財產安全的意識程度也在不斷得到重視,這直接導致了我國汽車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這就要求汽車保險查勘定損也要適應社會的發展,不斷推陳出新,用新的理念和技術迎合我國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經濟。在前人的技術基礎上不斷充實現在的技術理念,同時學習國外的先進技術,提高我國的查勘定損技術水平。

參考文獻

[1]董恩國,陳立輝.汽車保險與理賠[M].北京: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2008.

[2]邵海忠,宋玉林.汽車保險與理賠[M].廣州: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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