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08 15: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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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稅收入作為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別是基層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人管理,是構建公共財政體制的重要內容之一,同時也是整頓和規范財經秩序,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重要舉措。但改革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規范化的管理體制,文章擬結合工作實踐,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人管理提出粗淺見解。
一、政府非稅收入的歷史沿革和特點
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必須對政府非稅收入本身的歷史和特點進行研究。只有掌握了政府非稅收入的發展規律、特點和管理要求,才能正確地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
(一)政府非稅收入的歷史沿革
政府非稅收入的概念和范圍在《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中已經有了明確界定,這里不再贅述。政府非稅收入概念源起于預算外資金概念,預算外資金最初泛指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專項收人、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因為管理較為松散,多數未納入預算管理甚至未納入財政管理,故名之“預算外資金”。隨著改革的推進,管理的加強,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了預算管理。捐贈收入、彩票公益金、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等也涵蓋納入財政管理的范圍。預算外資金的概念漸漸不能適應改革的需要,政府非稅收入概念應運而生。政府非稅收人概念及其范疇的提出,是深化改革的結果。標志著我國在建立公共財政體系、規范政府收人機制上向其邁出了可喜的一步。政府非稅收入與預算外資金相比,不簡單是范圍的擴展,管理方式的改變,而是一個質的飛躍。政府非稅收入與稅收并列,這樣從理論上就把政府非稅收入擺到了與稅收同等的高度,提高了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性。
(二)政府非稅收入的特點
政府非稅收人是指除稅收以外,巾各級政府、周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是政府財政收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
相對于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來說,政府非稅收入具有靈活性、補償性、專用性、不穩定性、非普遍性和自主性等特點。
靈活性:靈活性是指政府非稅收入在實現政府財政職能上具有方便、靈活的特點。補償性:按照公共財政理論,社會需要分為純公共需要和準公共需要,純公共需要由政府通過稅收全部滿足,社會準公共需要則只能由政府稅收部分滿足,不足的部分則要收取一定補償費用,這就是政府非稅收入的由來。專用性:政府非稅收入是政府提供準公共服務取得的收入,帶有一定的補償性。不穩定性:稅收具有固定的稅率、征收范圍,調整變動一般較小。非普遍性:政府非稅收入的普遍性,是指征收政府非稅收入不帶有普遍性,只是向需要政府提供準公共服務的人群征收政府非稅收入,而不需要政府提供準公共服務的人群則不需要繳納政府非稅收入。自主性:府非稅收入的自主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設立的自主性;二是繳納的自主性。
由于政府非稅收入內容廣泛,性質不完全相同,歸納的特點,對于政府非稅收入主體是適用的,但不一定完全適用于每一項政府非稅收入。充分認識和深刻領會政府非稅收人的特點,對于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人管理,提高政府非稅收入使用效益,具有積極的指導作用。
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的進展情況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是對預算外資金管理改革的深化和拓展,同時也對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4年,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o4153號),正式吹響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的號角。《通知》的下發,對政府非稅收人管理改革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進一步明確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確定了大的指導方針。從地方到中央,對于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強。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對于強化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一是很多地方財政部門都陸續成立了政府非稅收入專職管理機構,為加強政府非稅收人管理提供了組織保障。二是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府非稅收人管理法規和文件,為全國性立法作出了有益探索。三是將政府非稅收人納入部門預算編制范圍,通過編制綜合財政預算,實現了財政收入的統籌安排。四是建立了政府非稅收入年度稽查制度,加大了政府非稅收人的監督管理。五是強化征管措施,加強了征收管理。實行了收繳分離制度,有效地杜絕了執收環節截留坐支行為的發生。改革推行幾年來,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現為,改革尚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論,沒有統一同定的管理模式,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水平參差不齊,認識不一,很多地方還停留在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觀念和模式上。離規范化、科學化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
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當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結合管理實踐,筆者認為,當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三:一是法律依據不足。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缺乏全國性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可以依據執行,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經常要到處尋找法律依據,出現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二是機構職能不明。政府非稅收入改革起源于地方,很多地方為加強管理成立了專職管理機構。地方成立機構本無可厚非,但財政體制基本是垂直對口管理,由于在機構設置上,地方設置在前,導致下級和上級機構設置不統一.上下級不對口,造成管理關系不順暢。三是管理體制落后。目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各個環節包括設立管理、征收管理、資金管理、支出管理等仍然基本沿襲原來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模式和體制,沒有隨著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提升麗完善,存在分散、脫節現象。
(二)主要原因分析
改革推行這么多年,依然存在上述問題不得不引人深思,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改革的推動力不足:改革的推動力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黨委政府的重視;二是職能部門的工作;三是社會各界的輿論。三者中以黨委政府的推動力為首,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其次是職能部門的工作,再次是社會各界的輿論推動。三者之間既可以相互制約,也可以相互促進。改革的阻力主要來自一些既得利益部門的反對,任何一項改革都會引起利益的重新劃分。一些既得利益者當然不會輕易放棄自己的既得利益,會想方設法阻撓改革的進行。推動力與阻力的對比程度決定著改革的進程。
四、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幾點建議
根據政府非稅收入的特點,結合政府非稅收人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積極推進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應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
改革要以輿論為導向,通過輿論宣傳,提高社會各界對政府非稅收人管理重要性的認識,爭取得到黨委政府的重視和社會各界的支持。統一思想,形成改革的合力,減少改革的阻力。
(二)加強機構建設,組建專業化管理隊伍
對政府非稅收入實施專門管理是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需要,也是社會化分工發展的客觀要求。按照整合資源、職能統一的原則,中央、省應組建政府非稅收入專職管理機構,整合各項管理職能,做到機構和職能相對應,并對下級管理機構提出明確要求。從而理順管理關系,強化管理職能。做到上下暢通,規范高效。
(三)加強法制建設。做到有法可依
常態下的管理模式不能適應高速公路工程管理的要求,要根據高速公路零散稅收臨時性、流動性的特點,采取靈活的對應的措施。首先要加強稅法宣傳力度,稅務機關在稅收宣傳上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公路建設方面的政策宣傳,針對參與高速公路建設的施工企業多為外地企業且有多個合同段、多個承包方的特點,宣傳資料、告知書、代扣代繳辦法應第一時間下達到各項目部經理和財務負責人手中,明確其應履行的納稅義務。其次要勤巡查,必須堅持定期巡查制度,在巡查中掌握稅源動態。再其次要加強溝通,通過溝通,可以掌握其資金運轉狀況、工程進展情況、工程分包信息、材料采購來源信息、工程機械租賃情況信息等,從中發現挖掘稅源;通過溝通,可以了解其實際困難和想法,并盡力為其解決一些即便是工作外的力所能及的事情。
網絡經濟和網上交易是新興經濟形式,在其發展初期,提供優惠的稅收政策和寬松的發展環境有利于產業發展。從近年我國網絡經濟的發展情況來看,網上交易支付形式、信用保障等構成因素已趨于成熟,網絡交易規模在經濟中所占比重正日漸增加。因此,當前已有必要對網絡交易的稅收監管進行研究。筆者認為,現階段對網絡交易進行稅收監管應遵循以下原則。
網絡稅收監管應以促進網上交易為原則。我國信息產業的發展水平落后于西方發達國家,這已使我國企業在網絡貿易中的競爭力和發展空間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通過制定和實施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來扶持和促進網絡交易的發展是必要的。隨著網絡經濟規模的擴大,在促進網絡經濟發展的同時,稅務機關也應考慮采取相應措施對網上交易開展稅收監管。筆者認為,網絡稅收監管在初期可以嘗試以滿足網絡交易需求為切入點。例如,目前多數家電廠商均有獨立的售后服務機構。而這些機構在提供售后服務之前產品信息的確認主要通過買方提供發票來實現,這就為稅務機關加強網上交易監管提供了契機。稅務機關可考慮按照網上交易的發票需求情況,制定專門的網上發票管理制度,并為網上交易提供專用發票。這樣既對網上交易行為進行了稅收監管,杜絕了網上交易中假發票的滋生,而且也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盡可能不增加網絡交易的稅收成本。從促進網絡經濟發展的角度出發,在對網絡交易行為進行稅收監管時,可考慮通過以下方式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一是設立網絡交易起征點或免稅額。目前我國網絡交易總額中,中小額交易即C2C(個人對個人)交易占有很大比例。對這部分網絡交易稅收監管主旨應采用登記備案監管方式。為促進網上交易發展可設定較高的起征點,如月營業額在1萬元以上,甚至可以更高。同時稅務機關可提供專門的發票供網絡商使用,這樣不僅不會抑制網絡交易的發展,而且有利于規范網絡交易市場,并為今后進一步開展網絡稅收監管打下堅實基礎。
此外,稅務機關在網絡稅收監管時還應考慮采取低稅負征管方式。網絡交易的一大特色即是產品價格優惠,網商的產品利潤空間相對較小,為在網絡經濟發展和稅收有效征管之間取得平衡,稅務機關應考慮制定虛擬經濟所適用的相關稅率和征收率。對網絡交易而言,商家如果能夠合法規范地開票納稅,則應該給予低稅率優惠: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可以按低于現行征收率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允許其按實際稅負申報納稅。
網絡稅收監管需注意幾個問題
網絡經濟和網上交易目前在一定程度上仍屬新興經濟形式,因此對其稅收監管應采取逐步推進的方式。現階段稅務機關對網上交易監管的研究和嘗試應先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征管地點認定問題。征管地點認定問題是網絡交易稅收監管中較為突出的問題。《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而目前我國工商部門對于網絡交易執照的辦理尚未出臺全國性統一的法律法規。筆者認為,為加強對網絡交易的工商和稅收監管,工商部門與稅務機關應共同加強對網絡交易主體管理方式的研究與磋商,根據網絡交易虛擬化、網店經營者流動性大等特點,制訂實用、有效并具有較大靈活性的網商注冊、申報登記制度。比如,網店經營者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狀況按照申報和購票是否便利,就近辦理工商注冊和納稅申報,而工商部門、稅務機關則應盡可能地為網商的注冊和申報提供便利,以促其盡早納入規范化管理。
轉讓價格本是企業價值鏈內部化的體現,企業組織由轉移價格來調節,并且使內部市場像潛在的規則市場一樣具有效率。但是在國際稅收研究中,轉讓定價已經成為國際跨國公司進行稅收規避的有效手段。根據我國國家稅務總局有關的抽樣調查,我國六成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存在非正常虧損,推斷下來每年僅外企所得稅流失就約300億元人民幣。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轉讓定價行為已經嚴重地危害到了我國的稅收利益,因此它已成為我國涉外稅收工作的重點。
然而,外商投資企業作為國際跨國公司在我國大陸市場的一個觸角,在交易時利用轉讓定價的目的,并非僅僅出于稅收方面的考慮,它還在諸如平衡各子公司的利潤率、為創業階段的子公司提供經濟支持等企業管理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這種兩面特征使稅務部門的工作進退兩難:緊,則影響跨國公司在本國的投資決策和方向;松,則使本國涉外稅收遭受損失。盡管實踐和理論上的探討都沒有結束,但目前世界各國還沒有找到解決這個問題的好辦法。作為引玉之磚,筆者試從制度安排和制度執行的效率入手,提出有助于轉讓定價稅收管理的建議。
二、外商投資企業轉讓定價的稅收動機與我國的監管現狀
跨國公司的轉讓定價政策是權衡各項影響因素后的結果,這些因素比如全球利潤最大化、實現子公司競爭目標、規避通貨膨脹風險(Shulman,1967)、規避所得稅和關稅風險(Greene&Duerr,1970)或者外匯、政治風險(Tang,1982)等。一般來講,外商投資企業轉移定價的主要動機集中在出于企業所得稅、預提稅以及關稅的考慮三個方面。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跨國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或者通過低稅率國家的關聯企業向高稅率國家的關聯企業銷貨、貸款、提供勞務、租賃、轉讓無形資產等,采取提價的方法,以增加高稅率國關聯企業的費用成本,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納稅金;或者通過高稅率國家的關聯企業向低稅率國家的關聯企業銷貨、貸款、提供勞務、租賃、轉讓無形資產等,采取壓價的方法,以減少高稅率國關聯企業的收入,降低低稅國關聯企業的費用成本,將利潤轉移到低稅國法人關聯企業,從而達到在總體上降低公司集團稅賦的目的;在預提稅方面,境外母公司往往把專有技術等產權的轉讓與設備投資同時進行并將特許權使用費加入設備的成本,不再單獨收取特許權使用費;此外,子公司可以利用低價提品的辦法將投資收入轉移到母公司,代替股息、利息、租金或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從而逃避預提稅;而在關稅方面,關稅多為從價計征的比例稅率,發達國家的平均關稅為3%,發展中國家的平均關稅則在10%左右。如果在跨國公司內部進行跨國交易關稅則是必須考慮的因素。制定較低的轉讓價格可以降低對海關的報價,從而減少跨國公司應繳納的關稅。
無論轉移定價的動機如何,當轉讓定價與跨國公司經營活動結伴而行時,就會產生不同國家之間收入與費用的分配不公問題,從而影響相關國家的稅收利益。因此,跨國公司的轉讓定價問題得到了各國稅收監管部門的重視。但毫無疑問,轉讓定價的監管不是靠某些方法就能完成的,它需要一整套制度,這包括制度本身的制定、制度的實施以及制度的修正和優化。就我國的現狀而言,我國制定的轉讓定價監管制度只實現了“有法可依”,而在制度的實施以及修正和優化方面則比較薄弱。
首先,就目前來看,杜絕企業轉讓定價的根源性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自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為了吸引外資,我國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制定了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實際稅率計算,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率約為8%-9%,遠遠低于我國的名義稅率和主要貿易對象國的稅率(香港公司所得稅為16%,新加坡為24.5%,美國最高稅率35%,德國2001年稅改前為46%,之后為25%),內資與外企之間的稅率不平衡是導致轉讓定價的根本原因。
其次,從總體上,我國轉讓定價管理的初始制度安排是比較完善的。為了控制跨國公司利用轉讓定價在不同稅收管轄區之間轉移利潤,我國稅務當局選擇在借鑒國外已有的稅收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管制度,這種選擇尤其對于我國這樣一個正處在工業化過程中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既可節約制度供給的成本,又可不斷地從制度的比較中發現疏漏、彌補不足。但不可否認,這種做法極易忽略制度實施的市場環境。西方國家的轉讓定價制度前提條件是市場經濟比較發達,市場的透明度較好,信息的公開程度也強,而我國現在處于過渡經濟時期,各市場的發展不太完善,信息不對稱現象大量存在。這為公平獨立價格標準的確定帶來了難題。
再次,在制度的執行方面,一是政策的制定比較原則化,不利于稅務部門靈活掌握。比如我國在《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試行)》中提出的除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以及成本加成法之外的其它方法,包括可比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和凈利潤法等。這些方法僅僅是概念意義上的方法,該規程中并沒有具體指引這些方法該怎樣運用。這使得稅務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選擇具體的操作方法時不夠靈活;另外,稅務部門在進行案頭審計時,由于一些企業的關鍵性信息并不要求強制性披露,因此稅務部門所需納稅信息和企業提供的報稅信息之間存在供需不平衡問題,無形中加大了稅務部門工作的成本。
然后,稅收監管的信息應該依靠真實可靠的會計數據來支持,但是,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是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制度與相關的稅務稽征工作之間缺乏有效的合作與溝通。會計信息的作用在于為利益相關者提供有助于其作出決策的信息,在稅收監管中,會計信息主要為一國的稅務部門服務。作為報表信息的使用者,稅務部門希望企業的會計報表能及時、有效地提供各種有關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尤其是企業內部管理方面的會計信息,以便能及時足額地征納稅收,從而保證國家宏觀經濟的良勢運行。但現實中,由于商業秘密和成本以及企業其他動機的驅使,稅收監管部門所獲取的會計信息,與其在實際稅務工作中所需要的信息存在差別,信息的供給和需求之間的矛盾,無疑會導致會計信息對稅收監管支持作用的薄弱化。隨著跨國公司交易活動的日益頻繁,因轉讓定價而導致的稅收流失問題會越來越突出,而會計信息支持作用的削弱,只會使得稅收監管的信息成本增高。
最后,制度的實施要靠人來完成,如果沒有足夠數量和質量的執行者,再好的制度也是一紙空文。但我國目前存在的問題是:人員配備上數量不足,質量不高,反避稅隊伍人員結構單一。首先是數量問題。充足的人員數量是質量的前提條件。我國現有的專職涉外反避稅人員僅幾百名,而他們面臨的卻是42萬多家外商投資企業,這種絕對數量上的差距使得他們不可能對所有的企業都進行調查審計,只能本著重要性原則,選擇那些大案要案進行處理,對于那些存在轉讓定價行為但“級別”不夠的企業則不得不先舍棄再議。這樣的企業多了,形成的稅收累計流失量也是一個不小的數目。其次是質量問題。我國涉外稅收管理工作起步較晚,經驗不足,而涉外稅收是一個對稽查人員素質要求較高的工作,不僅要通曉稅務專業知識,而且要對國際經濟、貿易法規、國際金融和財務會計等各方面的知識有所了解,但我國稅務管理人員現有的知識結構顯然還不足以達到這種要求。最后,稅收管理隊伍人員結構過于單一,一般都是由專門從事稅收管理的人來負責,并沒有吸納各行業的專家進行集體分析與解決問題。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轉讓定價稅收監管的制度優化
制度性缺陷需要制度優化來解決。針對我國轉讓定價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我們要做的是修正和豐富跨國公司的稅收監管政策,在鼓勵跨國公司來華投資、引導跨國公司的投資方向和結構的同時,規范跨國公司的行為,限制其利用轉讓定價危害我國的稅收利益。
(一)在法律層面上,盡快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落到實處,調整現行的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在稅率的制定上與國際水平看齊。“兩稅合并”到目前為止,已經是個評論有余而實踐不足的問題,即使到現在為止,真正的舉措我們并沒有見到。為數不少的中外學者對稅收優惠(尤其是稅率差異)在發展中國家吸引外資中的非決定性作用都進行了反復論證,那么我們還在猶豫什么?我們期待內外資企業稅政策的早日統一。從某種程度上講,這使外商投資企業在制定轉讓定價政策時,從稅收籌劃方面的考慮少一些,而從企業經營管理的角度上多一些,有利于我國真正實現招商引資的目的。
(二)針對我國轉讓定價制度中存在的信息不足問題,建立以財務會計信息為重點的強制披露制度。首先,借助于會計信息,稅收管理人員可以直接通過案頭審計得知企業的經營情況,除了特殊情況必須進行外調,一般不用進行實地調查審計;其次,財務會計制度保證了企業從原材料購入到產品銷售的全過程中要擁有一套相互對應和關聯的憑證及報表,查看這些憑證和報表只要態度謹慎,方法和程序得當,企業重大的利潤轉移行為通常可以被發現。因此筆者認為,企業轉讓定價信息的披露應該從以下層次展開:
1. 宏觀管理方面:企業面臨的政治和經濟環境(包括政府的支持政策、政局的穩定性、資本市場的發展程度、外匯市場的管制要求、當地政府的價格管制政策、東道國的通貨膨脹程度等)、商業與產業情況、納稅人制定轉讓價格時的稅收政策等。
2. 微觀管理方面:除了現行的會計準則要求揭示的一般信息外,還包括企業的組織管理結構、企業的管理策略與經營模式、企業的風險與財務信息、有關受控交易定價的談判信息、企業的內部激勵機制、與轉讓定價相關的交易條款的財產與服務政策(包括風險在內)等等。這些信息有助于說明企業選取轉讓定價方法的合理性。
3. 企業數量分析與計算方面是指企業運用自身提供的財務數據為自己進行合理性的辯護。這包括利潤額、銷售收入的完全信息、成本費用支出的合理性分析、借貸資金的利率水平、資產轉讓價格的協商資料、投資回收期、已投入資本、股權、銷售的收益率、特定現金流量的凈現值、內部投資收益率、股東價值分析以及企業用于內部考核的指標等。
(三)加強制度執行者數量和質量管理
關鍵詞:
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創新
前言
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正處于一種逐步完善的過程當中。所以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也要隨之進行調整、改革和創新。當前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已經暴露出了一些問題,給我國的財政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比如:稅收權力過于集中;稅收管理缺乏法律依據;稅收監管不到位;財政稅收轉移支付不規范等等。我國應當積極對財政稅收管理體制進行改革,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財政管理行業的管理水平。
一、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現狀
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制度是經過一段漫長的發展階段而形成了如今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目前,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秉承的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管理原則[1]。“統一領導”,就是說財政稅收由中央進行統一領導,中央制定全國通用的稅法、稅種,為稅收的征繳提供統一的依據和規范。“分級管理”,就是由中央賦予地方政府一部分對稅收的管理權力,對于稅收的征收方式和繳納手續進行靈活處理,形成了稅法統一、稅權集中的管理體系。
二、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權力過于集中我國政府采取中央集權的制度來管理國家,由中央來實現對地方的管理和宏觀調控,財政稅收管理也不例外。稅收權力的的過于集中,導致各級地方政府不能根據地區的發展特色進行財政稅收的征收。我國為了緩解這類現象,已經開始注意給予地方政府一部分的稅收管理權力,但是很多地區仍然出現社會資源配置不科學、稅收資金使用不規范的現象。
(二)稅收管理缺乏法律依據財務稅收管理工作內容比較復雜,包括了稅收分配的計劃、稅務征收的組織協調、稅務監督等工作環節[2]。財務稅收管理必須依照相關的法律制度來進行。但是我國的稅收管理相關的法律只有幾部,且我國各地政府的稅收行政法規大多都是暫行條例的形式,缺乏足夠的法律效力,這就導致稅收管理缺乏規范,無法落實稅收的監察、預審和征收工作。沒有健全的法律體系,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對財務稅收進行統一管理,降低了財務稅收的使用效率,制約了我國的發展。
(三)稅收監管不到位財務稅收的征收和使用需要專業人員和專業部門進行監管,如果監管不力,就會發生一些違法行為。這一方面是由于我國的稅收監管制度不健全,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部分監管人員缺乏使命感和責任感。另外,我國執行管理機構改革以來,財政稅收監管的機構數量不斷減少,人員被大量裁減,消磨了工作積極性,拖累了稅收監管的工作效率。
(四)財政稅收轉移支付不規范財政稅收的轉移支付,就是政府將征收的稅收資金通過一定的形式和途徑轉移到國家建設項目當中的過程[3]。我國目前在財政稅收的轉移支付上主要采取三種形式:轉向支付、財力性支付、體制補助與稅收返還支付,以促進地區經濟發展的平衡。但是由于財政稅收的轉移支付手段不規范,就會導致一些工作人員挪用、濫用稅收資金,讓財政稅收轉移支付的目的落空,妨礙了我國的建設與發展。
三、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創新對策思考
(一)對管理體制進行改革為了提高我國財政稅收的管理水平,必須要進行稅收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完善。要從觀點上進行改變,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全國范圍內的財政稅收管理制定統一的依據,同時為各級地方政府留下靈活處理的空間。改革之后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既要形成良好的管理秩序,讓稅收管理具有規范性,也要具備一定的靈活性,彌補各地區之間的經濟差距,促進全國經濟的平衡發展。
(二)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我國財務稅收管理工作出現的很多問題都是由管理人員專業水平不足,業務不熟練或者工作態度有問題而引發的。比如財政稅收的資金使用效率低下問題,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員的手續執行不規范,也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員利欲熏心,私自將稅款挪作他用甚至貪污的原因。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和引導,一方面進行教育培訓,提高管理人員的技能水平,增加管理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另一方面積極宣傳“為人民服務”的意識,讓財政稅收管理人員樹立責任感和使命感,在工作當中依法行事,一絲不茍。
(三)確定財政稅收的收支范圍財政稅收的收支范圍,就是財政稅收如何進行征收、從哪些單位征收、征收多少和財政稅收如何使用、用到哪里、用多少。財政稅收的收入和支出要根據市場規則,實現“合理征收”和“科學使用”。合理征收,就是稅務部門要嚴格界定職責權限,依照法律法規對企業、單位、個人稅務征收的種類、數額進行確定,避免重復征稅和不合理征稅等現象的出現。科學使用,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提前制定稅收的預算方案和稅務資金的分配方案,促進地方經濟的均衡發展,形成良好的財政稅收管理秩序。
(四)對財政稅收管理制度進行創新對于財政稅收管理的創新,可以適當引入合同制,利用合同形式對財政稅收的收入和支出進行管理。這樣有利于地方政府依據地方經濟的發展現狀進行建設,還能夠提高中央對地方經濟的宏觀調控力度,既能夠提高財政稅收管理的工作效率,又避免了稅收權力過于集中的弊病。
四、結論
財政稅收的管理與我國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很大的關系。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還存在很多問題,需要經過長期的完善與改進。我國政府要積極對財政稅收管理體制進行改革與創新,合理確定財政稅收的收支范圍,提高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培養工作人員的責任感與使命感。
參考文獻:
[1]高虹.淺談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商,2015,41:181.
一、前言
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對財政稅收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當前我國的稅收體制監督管理機制,雖然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實踐中,我們不難發現有些問題還是存在的,如財政稅收的工作人員利用監督管理體制的漏洞謀取私利,因此如何將財政稅收制度監督管理機制完善和健全,迫在眉睫。本文分析了當前財政稅收存在的問題及學習國外財政稅收監督機制的經驗,以優化我國財政稅收的監督管理體制,并通過這些方式來提高我國財政稅收的監督管理水平,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國外財政稅收監督機制所取得的成就和經驗
(一)國外財政稅收監督管理體制的運行國外在財政稅收體制監督管理的過程中是從內部的人員管理出發,推動財政稅收的管理。從監督管理的職責角度來看,要對各種監督管理模式進行分析。財政稅收管理的過程中,財政稅收管理部門要從各個方面出發,確保各個監督管理機制能夠符合管理的要求,從而優化財政稅收體制監督機制。
(二)國外財政稅收監督管理體制的管理模式在財政稅收監督機制優化的過程中,要不斷進行監督管理模式的創新,通過有效的監督管理方式來完善立法程序,從而積極穩妥地實現監督管理模式的創新。
三、當前我國財政稅收體制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財政稅收體制監督管理水平較傳統的體制有了相當大的提升,但是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我國現有的監督管理體制對財政稅收的實際監督工作不能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而且在一些地方性財政單位,相關的監督管理機構并不能完全具備監督管理的能力。其次,在財政稅收體制監督管理的實踐中,不難發現,經常會有一些現象存在,比如:監督管理“越位”、工作“缺位”等,這些現象的發生,根本原因在于財政稅收體制的監督管理不科學。再次,就是財政稅收體制監督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不強,在實際的工作中,財政稅收的激勵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不能激發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這些問題的發生,直接影響我國財政稅收體制監督管理。因此,必須對此做出優化,提高財政稅收監督管理的工作。
四、財政稅收體制監督管理機制優化的途徑
(一)加強財政稅收體制監督管理的法律支持任何一項體制的建設都離不開法律的支持,財政稅收監督管理體制也是如此。從當前的情況來看,財政稅收的監督管理和立法管理必須能夠符合財政稅收資金管理的要求。財政稅收監督管理的過程中要把各種監督管理模式相結合,形成有效的管理機制,管理過程中要從管理的效率出發,確保各種監督能夠高效的順利的實施。
(二)財政稅收監督管理人員要明確自己的職責財政稅收監督管理部門跟其他的部門和機制一樣,也有專職的監督管理人員,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管理方式慢慢落伍,相應的跟進制度也不健全,因此,管理人員就會“撿漏”,此種情況,管理部門需要承擔很大的責任。而財政稅收管理機制要想正常、有效的運行下去,相關管理人員必須肩負其自己的職責,只有在明確并認真履行了自己職責之后,財政稅收監督管理制度才能夠落實下去。除此之外,在財政稅收體制的建設過程中,我們要從不同的模式出發,實現監督管理方式的優化,推動新型的管理模式,提高財政稅收的監督管理水平。
五、結束語
國外財政稅收體制的監督管理的過程中,首先是從財政內部管理職能出發,推進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為財政稅收體制監督管理體制創造有利的條件。財政稅收體制監督管理的過程中,要將每個部門進行全面分析,保證各個監督管理部門中的每一位管理人員能夠盡到自己的職責,促使監管工作能夠順利、有效的進行,從而進一步推動財政稅收體制監督機制的優化管理,為財政稅收機制的監督管理創設有利的條件。除此之外,財政稅收體制的管理過程中還要時刻對網絡活動進行監督和分析,保證各個部門履行自己的職能,從而提高財政稅收體制的監督管理水平。
二、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權力過于集中
我國政府采取中央集權的制度來管理國家,由中央來實現對地方的管理和宏觀調控,財政稅收管理也不例外。稅收權力的的過于集中,導致各級地方政府不能根據地區的發展特色進行財政稅收的征收。我國為了緩解這類現象,已經開始注意給予地方政府一部分的稅收管理權力,但是很多地區仍然出現社會資源配置不科學、稅收資金使用不規范的現象。
(二)稅收管理缺乏法律依據
財務稅收管理工作內容比較復雜,包括了稅收分配的計劃、稅務征收的組織協調、稅務監督等工作環節[2]。財務稅收管理必須依照相關的法律制度來進行。但是我國的稅收管理相關的法律只有幾部,且我國各地政府的稅收行政法規大多都是暫行條例的形式,缺乏足夠的法律效力,這就導致稅收管理缺乏規范,無法落實稅收的監察、預審和征收工作。沒有健全的法律體系,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對財務稅收進行統一管理,降低了財務稅收的使用效率,制約了我國的發展。
(三)稅收監管不到位
財務稅收的征收和使用需要專業人員和專業部門進行監管,如果監管不力,就會發生一些違法行為。這一方面是由于我國的稅收監管制度不健全,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部分監管人員缺乏使命感和責任感。另外,我國執行管理機構改革以來,財政稅收監管的機構數量不斷減少,人員被大量裁減,消磨了工作積極性,拖累了稅收監管的工作效率。
(四)財政稅收轉移支付不規范
財政稅收的轉移支付,就是政府將征收的稅收資金通過一定的形式和途徑轉移到國家建設項目當中的過程[3]。我國目前在財政稅收的轉移支付上主要采取三種形式:轉向支付、財力性支付、體制補助與稅收返還支付,以促進地區經濟發展的平衡。但是由于財政稅收的轉移支付手段不規范,就會導致一些工作人員挪用、濫用稅收資金,讓財政稅收轉移支付的目的落空,妨礙了我國的建設與發展。
三、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創新對策思考
(一)對管理體制進行改革
為了提高我國財政稅收的管理水平,必須要進行稅收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完善。要從觀點上進行改變,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全國范圍內的財政稅收管理制定統一的依據,同時為各級地方政府留下靈活處理的空間。改革之后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既要形成良好的管理秩序,讓稅收管理具有規范性,也要具備一定的靈活性,彌補各地區之間的經濟差距,促進全國經濟的平衡發展。
(二)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
我國財務稅收管理工作出現的很多問題都是由管理人員專業水平不足,業務不熟練或者工作態度有問題而引發的。比如財政稅收的資金使用效率低下問題,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員的手續執行不規范,也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員利欲熏心,私自將稅款挪作他用甚至貪污的原因。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和引導,一方面進行教育培訓,提高管理人員的技能水平,增加管理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另一方面積極宣傳為人民服務的意識,讓財政稅收管理人員樹立責任感和使命感,在工作當中依法行事,一絲不茍。
(三)確定財政稅收的收支范圍
財政稅收的收支范圍,就是財政稅收如何進行征收、從哪些單位征收、征收多少和財政稅收如何使用、用到哪里、用多少。財政稅收的收入和支出要根據市場規則,實現合理征收和科學使用。合理征收,就是稅務部門要嚴格界定職責權限,依照法律法規對企業、單位、個人稅務征收的種類、數額進行確定,避免重復征稅和不合理征稅等現象的出現。科學使用,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提前制定稅收的預算方案和稅務資金的分配方案,促進地方經濟的均衡發展,形成良好的財政稅收管理秩序。
(四)對財政稅收管理制度進行創新
對于財政稅收管理的創新,可以適當引入合同制,利用合同形式對財政稅收的收入和支出進行管理。這樣有利于地方政府依據地方經濟的發展現狀進行建設,還能夠提高中央對地方經濟的宏觀調控力度,既能夠提高財政稅收管理的工作效率,又避免了稅收權力過于集中的弊病。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服務業”(廣告業除外)營業稅的免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的減征或免征等優惠政策。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踐中執行得如何,直接關系到殘疾人就業保障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筆者就如何進一步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結合實踐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認識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稅務機關有無必要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這就是說,凡申辦社會福利企業的,除了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外,還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一般認為是縣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才能設立。這項規定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應直接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我們知道,一般企業的設立是由工商機關審批登記,特殊企業除了工商機關審批登記外,還必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比如設立米粉生產企業,必須經過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取得“經營衛生許可證”;設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批,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樣,設立社會福利企業也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審批,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但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的確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眾所周知,稅務機關是稅收執法機關,它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力。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是企業設立之后的涉稅事務,對企業設立程序本身的管理,嚴格說來不屬于稅務機關的職責。換句話說,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之前的企業設立審批事項,稅務機關一般不應介人。稅務機關的職責是對與稅收有關的企業事務進行管理;米粉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都涉及稅收政策的執行,這些企業的設立審批均不需要稅務機關介人,為什么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就非要稅務機關介人呢?況且,即使稅務機關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并不等于稅務機關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據“設立審批”的決定給予退稅;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條件是動態的,不是固定不變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稅的條件,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稅收管理情況進行判定。“設立審批”不能代替日常稅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稅審批。因此,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沒有必要介人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事項。從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起,稅務機關才開始行使稅務管理的職能。
至于是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還是由市(州)級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許可法》實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里,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最好也放在縣級民政部門,不要集中到省級審批,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對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是由縣、市(州)、省三級的民政、國稅、地稅審批,一共要蓋九個公章,才能批準一戶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有的省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和省級民政部門審批,蓋五個公章就可以設立福利企業。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把福利企業的設立環節納人稅收管理是不適當的,為此,建議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修改現行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審批的有關規定,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權授予縣級民政部門即可,稅務機關不介人設立審批。
思考之二: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稅務機關應把重點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納人了稅務管理的范圍,這給我們造成了一種錯覺,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業的設立關,稅務機關就萬事大吉了,結果稅務機關是“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和退稅審批。其實,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日常稅收監管和嚴格退稅審批,才是稅務機關管理的重點。稅務機關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包括辦理稅務登記以及之后的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稅務檢查等環節以及退稅審批環節的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推行,明確稅收管理員職責,要求稅收管理員應當經常深人社會福利企業,了解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了解殘疾人員的安置及上崗情況,輔導福利企業健全帳務,真實記帳,并寫出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的月度報告。月度報告是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社會福利企業能否退稅的主要依據。因此,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細致不細致,了解企業的情況是否真實有效,對稅務機關退稅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起著關鍵性的作用,稅收管理員肩負著稅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財務核算的管理與監督。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核算。按規定設置“應交稅金”明細帳,準確核算收人、成本、稅金、利潤等科目,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三)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嚴格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必須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對未按規定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款的,事后被稅務機關查補的稅款,不得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待遇;對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加強發票管理。社會福利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的,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購進貨物應當取得進項發票的,必須按規定取得,對應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依法作出處理;對取得的進項發票必須按期到稅務機關認證,沒有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五)加強稅務稽查。社會福利企業由于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財務會計核算、發票的取得和填開、稅款的繳納等諸環節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環節,甚至漏洞;稅務機關也因為社會福利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有放松稅收監管的思想。為此,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鐵拳作用,加強對福利企業用工情況、貨物購銷情況、以及發票的取得、領購開具等情況的檢查,督促福利企業嚴格財務核算,嚴格依法納稅。
(六)嚴格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審批。根據財政部《關子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預199455號)規定,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應報省國稅局核準批復。雖然,報經省國稅局核批增加了審批環節,有損行政效率,但是在稅收管理信息化、網絡化發達的今天,由省國稅局審批社會福利企業退稅是可以做到的。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減輕省級國稅局核批福利企業退稅的工作量,建議對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實行分級審批。比如對月(筆)退稅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10—50萬元(含)的,報由市、州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報由省局審批。同時,社會福利企業申請退還已繳增值稅應當向縣級國稅局提供退稅申請報告、退稅申請審批表、已繳稅款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復印件、殘疾人員上崗情況及工資發放表以及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縣級國稅局根據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申請及提供的證件資料,以及稅收管理員寫出的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月度報告嚴格審核,并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對經審核符合退稅條件的,縣(市、區)國稅局開具“收人退還書”,由國庫部門按退稅稅種的預算級次分別從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為簡化社會福利企業退稅審批程序,對福利企業的退稅均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當然,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的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為此,建議財政部將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的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稅務機關;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主要行使對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監督職能,減少行政審批的具體事務。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服務業”(廣告業除外)營業稅的免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的減征或免征等優惠政策。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踐中執行得如何,直接關系到殘疾人就業保障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筆者就如何進一步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結合實踐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認識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稅務機關有無必要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這就是說,凡申辦社會福利企業的,除了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外,還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一般認為是縣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才能設立。這項規定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應直接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我們知道,一般企業的設立是由工商機關審批登記,特殊企業除了工商機關審批登記外,還必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比如設立米粉生產企業,必須經過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取得“經營衛生許可證”;設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批,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樣,設立社會福利企業也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審批,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但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的確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眾所周知,稅務機關是稅收執法機關,它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力。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是企業設立之后的涉稅事務,對企業設立程序本身的管理,嚴格說來不屬于稅務機關的職責。換句話說,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之前的企業設立審批事項,稅務機關一般不應介人。稅務機關的職責是對與稅收有關的企業事務進行管理;米粉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都涉及稅收政策的執行,這些企業的設立審批均不需要稅務機關介人,為什么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就非要稅務機關介人呢?況且,即使稅務機關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并不等于稅務機關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據“設立審批”的決定給予退稅;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條件是動態的,不是固定不變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稅的條件,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稅收管理情況進行判定。“設立審批”不能代替日常稅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稅審批。因此,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沒有必要介人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事項。從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起,稅務機關才開始行使稅務管理的職能。
至于是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還是由市(州)級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許可法》實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里,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最好也放在縣級民政部門,不要集中到省級審批,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對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是由縣、市(州)、省三級的民政、國稅、地稅審批,一共要蓋九個公章,才能批準一戶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有的省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和省級民政部門審批,蓋五個公章就可以設立福利企業。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把福利企業的設立環節納人稅收管理是不適當的,為此,建議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修改現行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審批的有關規定,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權授予縣級民政部門即可,稅務機關不介人設立審批。
思考之二: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稅務機關應把重點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納人了稅務管理的范圍,這給我們造成了一種錯覺,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業的設立關,稅務機關就萬事大吉了,結果稅務機關是“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和退稅審批。其實,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日常稅收監管和嚴格退稅審批,才是稅務機關管理的重點。稅務機關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包括辦理稅務登記以及之后的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稅務檢查等環節以及退稅審批環節的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推行,明確稅收管理員職責,要求稅收管理員應當經常深人社會福利企業,了解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了解殘疾人員的安置及上崗情況,輔導福利企業健全帳務,真實記帳,并寫出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的月度報告。月度報告是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社會福利企業能否退稅的主要依據。因此,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細致不細致,了解企業的情況是否真實有效,對稅務機關退稅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起著關鍵性的作用,稅收管理員肩負著稅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財務核算的管理與監督。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核算。按規定設置“應交稅金”明細帳,準確核算收人、成本、稅金、利潤等科目,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三)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嚴格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必須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對未按規定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款的,事后被稅務機關查補的稅款,不得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待遇;對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加強發票管理。社會福利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的,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購進貨物應當取得進項發票的,必須按規定取得,對應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依法作出處理;對取得的進項發票必須按期到稅務機關認證,沒有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五)加強稅務稽查。社會福利企業由于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財務會計核算、發票的取得和填開、稅款的繳納等諸環節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環節,甚至漏洞;稅務機關也因為社會福利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有放松稅收監管的思想。為此,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鐵拳作用,加強對福利企業用工情況、貨物購銷情況、以及發票的取得、領購開具等情況的檢查,督促福利企業嚴格財務核算,嚴格依法納稅。
(六)嚴格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審批。根據財政部《關子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預199455號)規定,社會福利企業增值
稅退稅應報省國稅局核準批復。雖然,報經省國稅局核批增加了審批環節,有損行政效率,但是在稅收管理信息化、網絡化發達的今天,由省國稅局審批社會福利企業退稅是可以做到的。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減輕省級國稅局核批福利企業退稅的工作量,建議對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實行分級審批。比如對月(筆)退稅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10—50萬元(含)的,報由市、州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報由省局審批。同時,社會福利企業申請退還已繳增值稅應當向縣級國稅局提供退稅申請報告、退稅申請審批表、已繳稅款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復印件、殘疾人員上崗情況及工資發放表以及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縣級國稅局根據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申請及提供的證件資料,以及稅收管理員寫出的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月度報告嚴格審核,并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對經審核符合退稅條件的,縣(市、區)國稅局開具“收人退還書”,由國庫部門按退稅稅種的預算級次分別從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為簡化社會福利企業退稅審批程序,對福利企業的退稅均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當然,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的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為此,建議財政部將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的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稅務機關;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主要行使對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監督職能,減少行政審批的具體事務。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服務業”(廣告業除外)營業稅的免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的減征或免征等優惠政策。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踐中執行得如何,直接關系到殘疾人就業保障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筆者就如何進一步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結合實踐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認識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稅務機關有無必要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這就是說,凡申辦社會福利企業的,除了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外,還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一般認為是縣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才能設立。這項規定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應直接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我們知道,一般企業的設立是由工商機關審批登記,特殊企業除了工商機關審批登記外,還必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比如設立米粉生產企業,必須經過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取得“經營衛生許可證”;設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批,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樣,設立社會福利企業也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審批,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但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的確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眾所周知,稅務機關是稅收執法機關,它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力。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是企業設立之后的涉稅事務,對企業設立程序本身的管理,嚴格說來不屬于稅務機關的職責。換句話說,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之前的企業設立審批事項,稅務機關一般不應介人。稅務機關的職責是對與稅收有關的企業事務進行管理;米粉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都涉及稅收政策的執行,這些企業的設立審批均不需要稅務機關介人,為什么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就非要稅務機關介人呢?況且,即使稅務機關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并不等于稅務機關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據“設立審批”的決定給予退稅;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條件是動態的,不是固定不變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稅的條件,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稅收管理情況進行判定。“設立審批”不能代替日常稅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稅審批。因此,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沒有必要介人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事項。從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起,稅務機關才開始行使稅務管理的職能。
至于是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還是由市(州)級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許可法》實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里,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最好也放在縣級民政部門,不要集中到省級審批,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對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是由縣、市(州)、省三級的民政、國稅、地稅審批,一共要蓋九個公章,才能批準一戶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有的省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和省級民政部門審批,蓋五個公章就可以設立福利企業。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把福利企業的設立環節納人稅收管理是不適當的,為此,建議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修改現行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審批的有關規定,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權授予縣級民政部門即可,稅務機關不介人設立審批。
思考之二: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稅務機關應把重點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納人了稅務管理的范圍,這給我們造成了一種錯覺,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業的設立關,稅務機關就萬事大吉了,結果稅務機關是“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和退稅審批。其實,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日常稅收監管和嚴格退稅審批,才是稅務機關管理的重點。稅務機關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包括辦理稅務登記以及之后的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稅務檢查等環節以及退稅審批環節的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推行,明確稅收管理員職責,要求稅收管理員應當經常深人社會福利企業,了解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了解殘疾人員的安置及上崗情況,輔導福利企業健全帳務,真實記帳,并寫出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的月度報告。月度報告是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社會福利企業能否退稅的主要依據。因此,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細致不細致,了解企業的情況是否真實有效,對稅務機關退稅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起著關鍵性的作用,稅收管理員肩負著稅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財務核算的管理與監督。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核算。按規定設置“應交稅金”明細帳,準確核算收人、成本、稅金、利潤等科目,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三)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嚴格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必須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對未按規定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款的,事后被稅務機關查補的稅款,不得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待遇;對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加強發票管理。社會福利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的,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購進貨物應當取得進項發票的,必須按規定取得,對應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依法作出處理;對取得的進項發票必須按期到稅務機關認證,沒有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五)加強稅務稽查。社會福利企業由于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財務會計核算、發票的取得和填開、稅款的繳納等諸環節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環節,甚至漏洞;稅務機關也因為社會福利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有放松稅收監管的思想。為此,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鐵拳作用,加強對福利企業用工情況、貨物購銷情況、以及發票的取得、領購開具等情況的檢查,督促福利企業嚴格財務核算,嚴格依法納稅。
(六)嚴格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審批。根據財政部《關子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預199455號)規定,社會福利企業增值
稅退稅應報省國稅局核準批復。雖然,報經省國稅局核批增加了審批環節,有損行政效率,但是在稅收管理信息化、網絡化發達的今天,由省國稅局審批社會福利企業退稅是可以做到的。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減輕省級國稅局核批福利企業退稅的工作量,建議對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實行分級審批。比如對月(筆)退稅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10—50萬元(含)的,報由市、州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報由省局審批。同時,社會福利企業申請退還已繳增值稅應當向縣級國稅局提供退稅申請報告、退稅申請審批表、已繳稅款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復印件、殘疾人員上崗情況及工資發放表以及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縣級國稅局根據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申請及提供的證件資料,以及稅收管理員寫出的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月度報告嚴格審核,并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對經審核符合退稅條件的,縣(市、區)國稅局開具“收人退還書”,由國庫部門按退稅稅種的預算級次分別從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為簡化社會福利企業退稅審批程序,對福利企業的退稅均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當然,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的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為此,建議財政部將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的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稅務機關;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主要行使對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監督職能,減少行政審批的具體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