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中的風險模板(10篇)

時間:2023-06-16 16: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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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中的風險

篇1

中圖分類號:F7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1

國際貿易中,欺詐行為是難以全面杜絕的,它主要指的是在國際貿易中保險、航運、結算等環節中,其中一方的當事人借助不完善的國際貿易規則,對另一方的當事人進行隱瞞、欺騙等行為,以此非法獲得貨物或者金錢,達到自身的非法獲利的目的。在當今的國際社會,國際貿易欺詐被看做是公認的刑事犯罪,已經和正在對國際社會的穩定產生負面的影響[1]。與其他任何一種欺詐行為一樣,國際貿易欺詐的最直接的動因在于不法分子的貪婪本性。隨著全球經濟的持續發展,國與國之間的貿易往來越來越頻繁,無論是貿易規模還是商品的種類都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可是,在這一大的時代背景下,與國際貿易相關的欺詐活動也逐漸升溫,一些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因此飽受傷害。為此,本文首先闡述了國際貿易中欺詐風險的類別,然后以此為基礎,分析了風險的成因,最后從多個不同的視角給出了風險的防范。希望通過本文的工作,為時下我國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提供一定的可供借鑒的信息。

一、國際貿易中欺詐風險的類別

1.結算欺詐。通常國際貿易結算方式包括匯付、托收以及信用證三種,匯付和托收兩種方式,對出口人而言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在國際貿易中往往會采用信用證。只是就會出現一種偽造信用證的方式進行欺詐,它是信用證欺詐最常見方式;還可以利用信用證“軟條款”實施欺詐;除此之外,當開證行或者開證申請人在開證過程中有意制定部分隱蔽性條款,讓開證行或者開證申請人能夠在任何時候單方面解除他的保證付款責任的信用證的欺詐行為。因為這種信用證從本質上來講是變相的可撤銷的信用證,通常會導致出口商不能按期發貨,這樣對方就借口出口商不能如期發貨造成違約,最終索取押金、傭金或者購貨款等欺詐行為。

2.利用擔保條款進行欺詐。因為國際貿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來自不同的國家,相互不清楚彼此的資金信用度,為了降低風險,一般通過制定擔保條款以此確保合同的全面履行。然而還有人往往會借助此擔保條款來實施欺詐,比如倘若擔保人不合格,就會導致擔保成為無效擔保,也可能是用不是自己全部的他人財產作抵押欺騙簽訂有關擔保合同[2]。

3.單證欺詐。通過單證欺詐有以下幾種方式:第一種是使用保函換取清潔提單,它是指賣方通過出具保函確保賠償船東將可能遇到的損失作為條件,通過惡意串通船東將裝有貨物損壞批注的不清潔提單置換為清潔提單的方式;第二種是賣方為了達到方便結匯勾結船東與承運人或者他的人目的而進行的一種海運欺詐,讓買方不接受收貨及實施索賠的權利致使損害,從而構成了對買方的欺詐的方式[3];第三種是通過偽造提單,是指貨物實際沒有裝運,通過出口商偽造提單,然后向銀行議付貨款的欺詐的方式。

二、國際貿易中欺詐風險的成因

1.國際貿易合同的履行難以監控。目前,在國際貿易過程當中,買賣雙方往往遠隔重洋,在具體履行相關合同中,從備貨到裝船運輸再到付款結算等方面,均是通過相互交換商業單證來開展的,雙方當事人在主要依靠雙方的意愿行事,不管哪一方想要完全控制對方的履行行為都是不可能的,這也會為一方欺詐另一方當事人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2.現行國際貿易慣例存在漏洞。目前采用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說明:在通過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的國際貿易當中,僅僅要求“單單相符,單證相符”,銀行僅僅將它作為標準進行審查與核實,并且按照它決定是不是付款,導致單據的真偽鑒定與貨物的真偽檢查問題叢生,也會導致部分不法外商產生偽造單據亦或用不好的充當好的行為,最終讓這些欺詐行為的監控處于逍遙狀態。

三、國際貿易中欺詐風險的防范

1.注重合同條款的嚴謹。國際貿易過程中的合同條款通常是貿易雙方相互履行合約、進行結算以及處理爭端的根本依據。所以在制定合同條款時,一定要清晰規定貿易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相應的義務[4]。對于進行交易的貨物名稱與數目、規格與型號、質量與價格、運輸與交付時間、交付地點與結算方式等必須提前進行認真的商量,而對于那些容易引發合同欺詐的條款必須要經過仔細的論證。

2.加強對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調查。所謂資信調查是指專業信息咨詢公司把部分從政府相關部門查詢所獲得的企業登記資料與被調查公司的具體資料及其對被調查企業所進行的較為綜合的資信分析與調查。它的內容具體包括被調查公司注冊現狀、財務情況、公司治理結構、經營者的情況、公司歷史最大交易量、公司法庭訴訟記錄以及相關專業信用評估機構對被調查公司的信用等級評估等情況。通過對公司資信調查與分析,交易者能夠全面掌握交易對象的公司資料與經營狀況,進而能夠確定和它交易的方式,從而實現降低交易風險的目標。

四、結束語

伴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許多外貿企業正在加快擴展他們的國外市場,在不斷發展進出口業務的同時,所經歷的國際貿易欺詐問題也越來越多。當前我國依然是發展中國家,我國國內大多數外貿企業中掌握國際貿易和航運業務并且具備較全面國際經貿經驗的外銷人員遠遠不夠,所以這就可能成為國外不法商人進行欺詐的目標。本文通過介紹國際貿易中欺詐風險的各種不同類別,并且由此展開分析,進而得出在國際貿易欺詐風險的成因,最后從多個不同的視角給出了風險的防范,這對我國的國際貿易有重大指導意義。

參考文獻:

[1]胡耀民.國際貿易欺作及防范措施[J].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1(33):34-36.

篇2

加入WTO(三大國際組織,即國際基金貨幣組織(IMF)、世界銀行(WB)和世界貿易組織(WTO)是當今全球性基本法律、規則和制度的建立者、實施者、監督者和仲裁者,他們實行股份制運作方式,主要體現西方國家利益。世界貿易組織世界貿易組織,是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給我國外經貿事業的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與之相伴隨的卻是,中國出口企業日益陷入海外應收賬款“黑洞”。相關統計資料顯示,中國出口企業的海外應收賬款累計至少超過1000億美元,相當于中國2004年總出口額的五分之一,而且這種海外呆壞賬正在以每年150億美元的速度增加。外貿企業的很多利潤被壞賬所吞噬,許多外貿企業不堪重負,甚至破產倒閉,有的即使能夠維持經營,在經營中也常常進退維谷,阻礙了企業的正常發展。另一種極端情況就是部分外貿企業由于懼怕壞賬風險采取非常謹慎的信用政策,甚至宣稱對非信用證業務一律不做,結果限制了業務的發展。

在與各國經貿往來中我國外貿企業并未充分重視客戶信用風險的管理,在對外貿易客戶信用風險管理上的欠缺造成的債務拖欠和應收賬款問題已成為外貿企業發展的瓶頸。

外貿企業客戶信用風險特征

下面筆者結合美國鄧白氏公司中國代表對我國外貿企業大量逾期應收賬款問題的調查報告數據,對我國外貿企業客戶信用風險的特征進行結構分析,從更深層次上理解我國外貿企業客戶信用風險的現狀。

從來源結構看,我國對外貿易客戶信用風險的來源以海外華人公司為主。從我國國際貿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性質看,我國的外貿信用風險主要是由海外華人客戶帶來的。筆者認為這些為數不多的海外華人,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華人以及少數原籍中國大陸后來移居海外的華人具有與中國同族同種和語言相通的優勢,他們對中國的國內經濟環境比較熟悉,了解到我國處于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過程中,各方面的管理仍不完善,存在著各種法律、管理漏洞,外貿企業內部的信用風險防范意識和信用風險管理能力薄弱。同時他們又抓住我國部分外貿企業領導存在著的一定急功近利和或多或少的崇洋媚外的心態,使得部分海外華人進口商可以肆意拖欠我國外貿企業貨款,或詐騙屢屢得手,詐騙成功率要高于一般外國進口商。

從起因結構看,我國對外貿易客戶信用風險的直接起因以惡意欺詐為主。具體結構為:有意欺詐的拖欠款占60%;產品質量、數量或交貨期有爭議的占25%;屬于我方外貿企業交易嚴重失當及管理失誤的占15%;交易人員私下默契臺底交易占2.5%;其他性質占2.5%。我國對外貿易的過半貨款拖欠是由客戶的惡意欺詐引起,而非人們通常理解的主要是由諸如產品質量或貨期等貿易糾紛引起。

從外貿企業性質結構看,我國對外貿易客戶信用風險導致的國際拖欠所涉及的企業以國內的全資中資企業為主體。具體結構為:80%來自國內的企業,其中的50%為國有外貿企業,30%為私營外貿企業;另外20%來自三資企業。從企業結構中,我們可以明顯了解到我國外資外貿企業的信用風險管理意識和水平相對要優于中資的外貿企業。

從客戶新舊特征看,過半數的國際貨款拖欠由老客戶造成。根據鄧白氏國際(上海)信息咨詢公司1997年度受理的我國398件國際應收賬款追討案件的統計顯示,其中的200個案件是由老客戶產生的,而非人們通常理解的國際貨款拖欠主要由資信不良的新客戶造成。

外貿企業客戶信用風險的成因分析

透過以上表面數據,我們可以看出造成我國外貿企業風險損失的原因除了企業主體信用管理觀念的嚴重缺乏外,來自企業產權制度的影響也是至關重要的。具體來說,我國外貿企業客戶信用風險成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相關部門缺乏信用風險管理意識

由于從政府到企業信用風險管理意識都比較淡漠,對信用管理工作重視不夠,導致政府對企業缺乏政策引導和有效支持;有的企業雖然感到信用風險管理需要,但苦于所知不多無從下手,且成本較高,在本來利潤率不高的情況下不愿為此支付費用,進而產生畏難情緒,甚至干脆漠視不管。目前中國出口企業的壞賬率超過5%,而發達國家企業卻只有0.25%至0.5%的水平,國際平均水平也只在1%左右。中國企業出口中遇到的很多困難,一開始并不是對方存心拖欠,而是中國企業自己出現制度和管理失誤。

外貿企業產權不明晰

產權不明晰使得很多國有外貿企業管理者為了應付上級主管部門業績考核,不顧企業長遠利益,盲目賒銷;有的企業迫于市場競爭壓力,單純追求銷售額增長,盲目打價格戰。這些行為導致了企業應收賬款上升,銷售費用上升、負債增加,呆賬壞賬增加,效益下降,偏離了最終利潤這一企業最主要的目標。強化企業信用管理,就是要在銷售收入增長和風險控制這兩個目標之間尋求協調一致,保證最終利潤這一根本目標的實現。

企業內部職責不明確

在我國外貿企業現有的管理職能中,應收賬款的管理職能基本上是由銷售部和財務部這兩個部門承擔的。然而在實踐中這兩個部門卻常常職責分工不清,不能形成協調與制約機制,容易造成外貿企業在客戶開發、信用評估、合約簽訂、資金安排、組織貨源、品質監督、租船訂艙、制單結匯等諸多貿易環節出現決策失誤并導致信用損失。外貿企業內部職責不明確已成為企業賬款拖欠趨勢得不到有效抑制的根本原因。

信用管理方法落后

目前我國外貿企業業務人員信用風險防范意識薄弱,信用風險防范手段單一,沒能掌握或運用現代先進的信用管理技術和方法。對客戶的信用風險缺少評估和預測,交易中往往是憑主觀判斷作決策,缺少科學的決策依據。在銷售業務管理上,由于缺少信用額度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給企業銷售人員違規經營、違章操作,甚至與客戶勾結留下可乘之機。在賬款回收工作上更是缺少專業化的方法。

篇3

中圖分類號:F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5-0-02

隨著我國經濟一體化趨勢逐漸加強,我國在國際經濟貿易中的參與率變得越來越高,國際貿易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促進作用,但同時在貿易過程中也存在很大風險。國際貿易中的主要交易形式是貨物交易,在世界經濟形勢的影響下,我國的國際貿易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當貿易中出現風險時,應該怎樣進行風險轉移和風險防范,將損失降到最低,是我國很多進出口企業在積極研究的課題。要進行有效的風險轉移和防范,需要對國際貿易中存在的風險及其特點進行了解。本文在分析國際貿易中的風險類型及其特點的基礎上,對風險轉移和風險防范進行闡述。

一、國際貿易中的風險類型及其特點

國際貿易指的是在世界范圍內進行的各個國家以及商品之間的交換活動,是各個國家或者地區之間的經濟依賴關系的一種反映。在估計貿易中,風險是不可避免的,如何規避國際貿易中的風險成為世界各國企業發展過程中的重點課題內容。國際貿易中的風險,主要有幾種類型。

(一)國家政策層面的貿易風險。在國際貿易過程中,對于不同經濟政策帶來的風險是不可避免的,這種風險會對國際貿易帶來更加復雜的影響。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趨勢逐漸加快,國際貿易的發展成為一種必然的發展趨勢,國家政策加強了對國際貿易的控制程度,區域性經濟模式使得國際貿易中的保護主義不斷抬頭,甚至還設置了一些技術性的貿易壁壘,從而在潛意識中形成一種將國外競爭者排擠出國際市場的行為,這對貿易過程中的風險形成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二)在貿易操作中存在的風險。國際貿易的主要交易形式是貨物交易,在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一般都會簽訂相應的貿易合同,合同條款的內容就成為影響貿易的關鍵,在合同中一般都包含很多專業術語,對貿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規定,一旦操作不當,將會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在國際貿易中,操作層面的風險是不容小覷的,在貿易過程中,對于合同中的專業術語,在行為操作上應該和內容上保持一致,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從而形成貿易風險。

(三)貨幣匯率變動帶來的風險。國際貿易中,各種款項的收支情況與匯率的變動有十分緊密的聯系,一旦發生了貨幣匯率的變動,則很有可能會導致貿易過程中的風險出現。在貿易結算時,一般是按照當時的匯率進行結算,本幣與外幣之間存在匯率折算的問題。本幣與外幣之間的匯率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國際外匯市場的波動而不斷變化的,因此對國際貿易中的利潤分配有很大影響,匯率的變動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國際貿易中的參與企業。

國際貿易中的風險,都具有共同的特點,第一,客觀性。國際貿易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是不會以人的意志變化而發生轉移的,貿易中的風險是國際貿易過程中的必然產物,準確說來,引發國際貿易中的風險有很多方面的因素,主要是源于各個企業經營活動中的復雜性,市場經濟主體在認識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國際貿易中的風險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同時,由于國際貿易中的風險往往會通過一些偶然的事情表現出來,因此存在一定的抽象性和不確定性。第二,無意識性。國際貿易中的風險的產生往往是在貿易主體沒有意識的情況下發生的,具體來說,當前的國際貿易形勢并不樂觀,因此在交易過程中隨時都有可能會導致風險出現,隨著國際環境越來越復雜,貿易主體的風險意識如果得不到提升,則不能對貿易過程中的風險進行有效規避。一旦在貿易過程中出現了風險,則貿易主體是要無意識接受的,必須要對各種貿易風險進行承擔。

二、國際貿易過程中的風險轉移

國際貿易中的風險轉移指的是在國際貿易中,雙方在交易中出現了意外的風險,造成交易損失時,將風險責任進行確定的過程。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如果風險發生在賣方受眾,即賣家還沒有將貨物交付給買方的情況下,買家在交易的過程中由于風險遭受的損失,應該由賣家承擔。相反,如果在交易過程中,賣家已經將貨物交付給買家,貨物出現風險的損失應該由買家自行承擔,買家不能因為意外的風險而拒絕支付相應的貨款。風險轉移的目的是為了確定確定由于不確定風險造成的貨物損失該由哪一方承擔。風險轉移的原則有幾個方面。

第一,交貨時間優先的原則。風險轉移一般以交貨時間作為轉移的標準,如果賣家在交易過程中已經將貨物轉移給買方,則貨物交易過程中發生的意外風險應該由買家來承擔,在貨物沒有交付之前出現的風險應該由賣家自行承擔,風險在賣家與買家之間的轉移是隨著交貨時間發生改變的。第二,貨物過失劃分的原則。在國際貿易中,貨物交易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各種損失,這就涉及到貨物過失劃分的問題,即在貨物交易出現風險和損失的過程中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的問題。當貨物已經交付給買方,無論出現什么意外,都應該由買家承擔相應的風險,同時買家還要根據合同的相關規定支付貨款。如果風險已經轉移給了買家,賣家同樣有承擔風險的可能性。出現這種情況一般是由于賣家的疏忽大意造成的貨物損失。貨物的過失劃分原則就是在貨物交易的過程中,如果賣家有過失則賣家也要承擔相應的損失,如果賣家沒有過失,則所有損失由買家自己承擔的一種風險轉移原則。第三,當事人規定優先原則。在國際貿易過程中,不同的國家或者地區有不同的交易習慣,在進行交易時要對當事人的習慣進行有限考慮,即一國際慣例一旦被當事人確定或采用,在交易的過程中就要利用優先采用的慣例作為交易的準則,即風險轉移或者損失要優先適用當事人選擇的國際慣例。國際貿易中的風險轉移是一個十分復雜的情況,我國應該在對國際貿易中的相關法律進行研究的基礎上,遵循相應的銷售合同公約,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法規,為我國的外貿事業提供有效的保護。

三、國際貿易中的風險防范

國際貿易中的風險轉移要根據具體的交貨時間、賣家與買家的交易活動等方面進行責任確定以及風險轉移,在實際交易過程中,最重要的是要做好風險防范,盡量將風險控制在未發生之前,減少貿易過程中的損失。在國際貿易中,風險是客觀存在的,無論是哪一種風險,都具有一定的客觀性,比如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外匯風險等,都要積極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應對。當前國際貿易中的風險控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在貿易對象的選擇過程中要謹慎。國際貿易中的風險產生,一個很重要的影響因素就是貿易雙方。因此在交易的過程中,一定要謹慎選擇國際貿易的對象,對進行交易的對象的資質以及信用情況要近視有效的審查,這是進行國際貿易的一個重要前提。對交易對象進行審查,可以了解其具體情況,有助于貿易過程中做出相應的決策。對企業規避風險是一種有效的措施。這種貿易之間的資質和信用調查主要是對企業的真實性進行調查,即要摸清楚對方的底細,查看并且驗證對方的營業執照,對交易對方的資產信用真實性以及履行合同的能力進行分析,對交易對方的信譽度進行調查,以決定是否與其進行貿易往來。

(二)利用技術手段進行風險轉移。在國際貿易中,風險的出現往往是無意識的,貿易雙方在承擔風險損失的過程中也是無意識的,但是在風險發生之前可以采用一些技術性的手段對風險進行轉移,這種風險轉移或許并不能將風險完全控制,貿易雙方也會承擔一定的損失,但總體說來,利用技術手段對風險進行轉移也是風險防范于控制過程中的一個必要過程。在估計貿易中,進行風險轉移的措施是多元化的,我國的對外貿易主體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以及國際因素,選擇合理的技術手段來進行貿易風險的規避。比如對貨物運輸保險進行恰當的投保、充分運用出口信用保險、對國際保理業務進行合理的運用、適當地采用信用證等,這些技術手段對于國際貿易中的風險防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具體的國際貿易中,要根據具體的貿易形式、貿易主體情況采取合適的技術手段,將風險轉移出去。

(三)在貿易結算過程中采用合理的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中,結算時會遇到不同的貨幣之間進行結算的問題,本幣與外幣之間的匯率變動是造成貿易風險的一個重要原因,國際貿易中會涉及到不同的貨幣折算,影響了各國企業的利益。因此在國際貿易過程中,要對結算方式進行合理的選擇,一般說來是選擇滿足雙方安全的結算方式,對雙方的風險規避都有一定的幫助。當前在國際貿易中常用的結算方式是匯付、托收、信用證支付,在實際的交易過程中,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合適的結算方式進行結算,規避貿易中的結算和外匯風險。

(四)提高產品的質量。國際貿易的主要形式貨物貿易,隨著國際競爭的激烈程度逐漸加深,提高產品的質量成為規避貿易風險的重要措施。由于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風險在很多國際貿易過程中都時常有出現,為了提高估計競爭力,降低產品質量風險,當前我國很多對外貿易企業都在積極提高企業自身的產品質量,從而規避產品交易過程中的質量風險。當前很多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從傳統的價格競爭轉變成為服務以及產品質量的競爭,我國企業在參與國際貿易的過程中,只有不斷提高產品的質量,才能將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出現風險的幾率降低,從而提高對風險進行規避的效率。我國企業在參與國際貿易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當前的經濟模式已經從原來的粗放型轉變成為集約型,要更加重視對技術進行研究和開發,利用先進的技術提高產品質量,對產品進行深加工,突破國際上的技術壁壘,才能降低在貿易中的風險帶來的后果。

(五)在交易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國際貿易的慣例進行交易。在交易過程中,我國企業參與國際貿易面臨著很多問題,要跟國際慣例和準則對企業自身的國際貿易戰略進行調整,才能根據當前的經濟形勢,對貿易中的風險進行有效的規避。在簽訂具體的交易合同時對于合同中的各項條款,比如交付貨物以及辦理結算的過程都應該要按照國際慣例進行合同內容的確定,同時要意識到國際貿易中的風險的復雜性,分析風險產生的原因,按照國際慣例進行交易,有助于對交易過程進行規范和控制,將風險控制到最低。

四、結語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逐漸加深,我國參與國際貿易的機會越來越多,從事進出口貿易的企業也逐漸增多,國際貿易的興起以及發展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但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程度的風險。在國際貿易過程中,加強對風險的防范與控制是我國對外貿易過程中的重要課題,針對當前國際貿易中的風險類型,要加強對風險轉移的研究,確定風險產生時的具體責任,并且要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風險防范,比如加強對交易對方的資質審查、采用合理的結算方式等,都是加強國際貿易中風險防范控制的有力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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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陳麗紅.從我國出口貿易實務看FOB貿易術語的弊端及其風險防范[J].蘇州市職業大學學報,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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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婁錕.對外貿易風險探討[J].現代商業,2008(18).

篇4

     一、關于風險轉移的幾種理論說法

    鳳險,指的是致使貨物毀損、滅失的意外事由,而風險的轉移實際指的就是風險承擔的轉移,也就是對風險所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轉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對于風險轉移這一個直接關系雙方當事人切身利益并影響雙方基本權利義務的問題,各國對其都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并在法律中明確予以規定。

    二、風險轉移的三個原則

    在國際貿易發展的過程中,關于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的問題,各國經過了長期的爭論,在實踐中先后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1、合同訂立時轉移。合同一經訂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貨.風險即發生轉移,貨損責任從賣方轉移到買方。這種規定大多忽略了對買方的權益保護。當合同訂立時,貨物仍存賣方手中,風險就已轉給買方,這容易造成賣方怠于保管貨物的結果,給買方帶來損失。所以這種風險轉移的原則并不被接受

    2、風險隨貨物所有權的轉移發生轉移,即在貨物所有權轉移至買方前,貨物的風險由賣方承擔,但所有權一旦轉移給買方,不論貨物是否已經交付,其風險即由買方承擔當貨物所有權因買賣合同而發生轉移時,鳳險自然也應隨之轉移。它在過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現在的國際貿易中,獨立承運人用先進運輸方式運送貨物,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往往以海運提單的轉移為標志,這種所有權的轉移實際上是一種名義上的轉移,標的物仍在賣方的控制、占有之下。因此,風險隨所有權的轉移也不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

    3、交貨時轉移,即以貨物的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這就把所有權轉移問題同風險轉移問題區別開來。實務中應以具體交貨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而不論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在這一原則下,風險的轉移是從保管貨物免遭損害的角度來確定的,貨物在誰手里,誰就更容易保護貨物。以交貨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而不論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具有科學性和公平性。因此,這一原則在國際貿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國采取的是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這一原則。

    三、風險轉移的時間

  根據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時間的原則,《公約》關于風險轉移的時間有如下規定:

 1、涉及運輸時的風險轉移。國際貨物貿易因其國際性,往往需要經過運輸環節,而風險大多發生在運輸途中。《公約》第67條規定,如果買賣合同沒有規定賣方必須在某一特定地點交貨,那么貨物的風險在賣方按照合同把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起,就轉移給買方承擔,此即“第一承運人規則”。如果買賣合同規定賣方必須在某一特定地點將貨物交給承運人,風險僅僅在賣方將貨物于特定地點交付給承運人時方才轉移,此即  “特定地點承運人規則”。同時基于貨物所有權與風險分離原則,賣方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并不影響風險的轉移。雖然提單在甲公司手中,但根據所有權與風險相分離的原則,并不能阻止風險轉移,貨物滅失由乙公司承擔。

    2、在途貨物買賣風險的轉移。在途貨物買賣,也稱路貨買賣,是指針對已經在運輸途中的貨物,買賣雙方達成的貨物買賣。由于貨物已在運輸途中,買賣雙方對于貨物的實際情況都不大了解,這樣無形中加大了交易的風險,所以,確定在途貨物風險時要相對復雜一些。《公約》第68條規定,在途貨物買賣,貨物風險原則上從訂立合同時起就轉移給買方承擔。但如果在途貨物買賣是憑單交易,即賣方以向買方交付運輸單據作為交貨依據時,風險轉移提前至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單據的承運人時。簡單的說就是憑單據交易的路貨買賣,在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時風險發生轉移,由買方承擔風險。同時為保護買方,如果在訂立合同時,賣方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發生損壞或滅失的事實,而向買方隱瞞,那么貨物風險仍由賣方承擔,而不按上述時間轉移。

篇5

關鍵詞:國際貧易 風險轉移 交貨 原則

    一、關于風險轉移的幾種理論說法

    鳳險,指的是致使貨物毀損、滅失的意外事由,而風險的轉移實際指的就是風險承擔的轉移,也就是對風險所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轉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對于風險轉移這一個直接關系雙方當事人切身利益并影響雙方基本權利義務的問題,各國對其都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并在法律中明確予以規定。

    二、風險轉移的三個原則

    在國際貿易發展的過程中,關于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的問題,各國經過了長期的爭論,在實踐中先后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1、合同訂立時轉移。合同一經訂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貨.風險即發生轉移,貨損責任從賣方轉移到買方。這種規定大多忽略了對買方的權益保護。當合同訂立時,貨物仍存賣方手中,風險就已轉給買方,這容易造成賣方怠于保管貨物的結果,給買方帶來損失。所以這種風險轉移的原則并不被接受

    2、風險隨貨物所有權的轉移發生轉移,即在貨物所有權轉移至買方前,貨物的風險由賣方承擔,但所有權一旦轉移給買方,不論貨物是否已經交付,其風險即由買方承擔當貨物所有權因買賣合同而發生轉移時,鳳險自然也應隨之轉移。它在過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現在的國際貿易中,獨立承運人用先進運輸方式運送貨物,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往往以海運提單的轉移為標志,這種所有權的轉移實際上是一種名義上的轉移,標的物仍在賣方的控制、占有之下。因此,風險隨所有權的轉移也不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

    3、交貨時轉移,即以貨物的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這就把所有權轉移問題同風險轉移問題區別開來。實務中應以具體交貨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而不論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在這一原則下,風險的轉移是從保管貨物免遭損害的角度來確定的,貨物在誰手里,誰就更容易保護貨物。以交貨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而不論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具有科學性和公平性。因此,這一原則在國際貿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國采取的是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這一原則。

    三、風險轉移的時間

  根據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時間的原則,《公約》關于風險轉移的時間有如下規定:

  1、涉及運輸時的風險轉移。國際貨物貿易因其國際性,往往需要經過運輸環節,而風險大多發生在運輸途中。《公約》第67條規定,如果買賣合同沒有規定賣方必須在某一特定地點交貨,那么貨物的風險在賣方按照合同把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起,就轉移給買方承擔,此即“第一承運人規則”。如果買賣合同規定賣方必須在某一特定地點將貨物交給承運人,風險僅僅在賣方將貨物于特定地點交付給承運人時方才轉移,此即  “特定地點承運人規則”。同時基于貨物所有權與風險分離原則,賣方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并不影響風險的轉移。雖然提單在甲公司手中,但根據所有權與風險相分離的原則,并不能阻止風險轉移,貨物滅失由乙公司承擔。

    2、在途貨物買賣風險的轉移。在途貨物買賣,也稱路貨買賣,是指針對已經在運輸途中的貨物,買賣雙方達成的貨物買賣。由于貨物已在運輸途中,買賣雙方對于貨物的實際情況都不大了解,這樣無形中加大了交易的風險,所以,確定在途貨物風險時要相對復雜一些。《公約》第68條規定,在途貨物買賣,貨物風險原則上從訂立合同時起就轉移給買方承擔。但如果在途貨物買賣是憑單交易,即賣方以向買方交付運輸單據作為交貨依據時,風險轉移提前至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單據的承運人時。簡單的說就是憑單據交易的路貨買賣,在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時風險發生轉移,由買方承擔風險。同時為保護買方,如果在訂立合同時,賣方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發生損壞或滅失的事實,而向買方隱瞞,那么貨物風險仍由賣方承擔,而不按上述時間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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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風險轉移的幾種理論說法

鳳險,指的是致使貨物毀損、滅失的意外事由,而風險的轉移實際指的就是風險承擔的轉移,也就是對風險所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轉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對于風險轉移這一個直接關系雙方當事人切身利益并影響雙方基本權利義務的問題,各國對其都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并在法律中明確予以規定。

二、風險轉移的三個原則

在國際貿易發展的過程中,關于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的問題,各國經過了長期的爭論,在實踐中先后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1、合同訂立時轉移。合同一經訂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貨.風險即發生轉移,貨損責任從賣方轉移到買方。這種規定大多忽略了對買方的權益保護。當合同訂立時,貨物仍存賣方手中,風險就已轉給買方,這容易造成賣方怠于保管貨物的結果,給買方帶來損失。所以這種風險轉移的原則并不被接受

2、風險隨貨物所有權的轉移發生轉移,即在貨物所有權轉移至買方前,貨物的風險由賣方承擔,但所有權一旦轉移給買方,不論貨物是否已經交付,其風險即由買方承擔當貨物所有權因買賣合同而發生轉移時,鳳險自然也應隨之轉移。它在過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現在的國際貿易中,獨立承運人用先進運輸方式運送貨物,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往往以海運提單的轉移為標志,這種所有權的轉移實際上是一種名義上的轉移,標的物仍在賣方的控制、占有之下。因此,風險隨所有權的轉移也不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

3、交貨時轉移,即以貨物的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這就把所有權轉移問題同風險轉移問題區別開來。實務中應以具體交貨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而不論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在這一原則下,風險的轉移是從保管貨物免遭損害的角度來確定的,貨物在誰手里,誰就更容易保護貨物。以交貨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而不論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具有科學性和公平性。因此,這一原則在國際貿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國采取的是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這一原則。

三、風險轉移的時間

根據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時間的原則,《公約》關于風險轉移的時間有如下規定: 1、涉及運輸時的風險轉移。國際貨物貿易因其國際性,往往需要經過運輸環節,而風險大多發生在運輸途中。《公約》第67條規定,如果買賣合同沒有規定賣方必須在某一特定地點交貨,那么貨物的風險在賣方按照合同把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起,就轉移給買方承擔,此即“第一承運人規則”。如果買賣合同規定賣方必須在某一特定地點將貨物交給承運人,風險僅僅在賣方將貨物于特定地點交付給承運人時方才轉移,此即 “特定地點承運人規則”。同時基于貨物所有權與風險分離原則,賣方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并不影響風險的轉移。雖然提單在甲公司手中,但根據所有權與風險相分離的原則,并不能阻止風險轉移,貨物滅失由乙公司承擔。

2、在途貨物買賣風險的轉移。在途貨物買賣,也稱路貨買賣,是指針對已經在運輸途中的貨物,買賣雙方達成的貨物買賣。由于貨物已在運輸途中,買賣雙方對于貨物的實際情況都不大了解,這樣無形中加大了交易的風險,所以,確定在途貨物風險時要相對復雜一些。《公約》第68條規定,在途貨物買賣,貨物風險原則上從訂立合同時起就轉移給買方承擔。但如果在途貨物買賣是憑單交易,即賣方以向買方交付運輸單據作為交貨依據時,風險轉移提前至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單據的承運人時。簡單的說就是憑單據交易的路貨買賣,在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時風險發生轉移,由買方承擔風險。同時為保護買方,如果在訂立合同時,賣方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發生損壞或滅失的事實,而向買方隱瞞,那么貨物風險仍由賣方承擔,而不按上述時間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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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國際貿易的貨物交付過程比較復雜,往往涉及跨國的運輸,貨物在途時間一般較長,因此發生風險事故的可能性更大,比如盜竊、火災、沉船以及不屬于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而這些致使貨物遭受毀損、滅失的風險應如何劃分,應由誰來承擔,切實關系到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買賣雙方當事人極為關注的問題。

一、風險轉移概述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風險僅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如盜竊、火災、沉船、破碎、滲漏、扣押以及不屬于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而不包括違約風險。風險應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風險的不確定性。是否發生,發生的時間以及后果都是不確定的,風險僅是一種可能性。其二,風險的發生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風險是由意外事件導致的,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如果可歸責于某一方當事人,則應受其他制度調整。其三,風險問題僅僅涉及雙方當事人間對貨物損失的分配。風險轉移問題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合同利益的實現,對買賣雙方都十分重要。

二、我國合同法中的風險轉移制度

我國《合同法》對風險轉移的規定參考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相關規定,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交付主義。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賣方承擔,交付之后由買方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我國立法采取的是“交付主義”;其二,·路貨買賣。合同法第144條規定:“賣方出售運輸途中的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生效起由買方承擔。”這與公約的規定是一致的。

三、完善我國風險轉移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明確相關法律概念。

《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是合同法中初次使用“風險”這一法律術語,但并未對“風險”作出準確定義。筆者認為應將風險的內涵和外延通過法律規定的形式確定下來,完善這一概念。

(二)明確風險轉移規則適用的前提條件。

根據傳統理論,標的物分為種類物和特定物兩類。所謂種類物特定化就是把處于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歸于合同項下的行為。劃歸于合同項下的方式為:或在貨物上加標記、或另行排放、或裝船、或以其它方式列明,且賣方得向買方發出貨物已劃歸于合同項下的通知。標的物特定化具有穩定買賣關系和保障買方所有權的作用,主要是為了避免賣方一物數賣的多重買賣現象,《公約》第67條(2)款就強調了貨物特定化對風險轉移的影響。筆者建議,《合同法》對于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應采用與國際接軌的立法,以貨物的特定化作為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即非特定物在清楚地劃歸于合同項下以前,風險不轉移至買方承擔。

(三)明確風險轉移規則的調整范圍。

風險轉移規則具體調整著哪些方面,特別是買賣合同在有效、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是否均發生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問題?這是適用風險轉移規則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但《合同法》對此問題卻并未做出詳細的規定。《公約》也并未對該問題作出規定,而有的學者認為,標的物的風險承擔是在買賣合同訂立后債權債務清結前發生,另外一些學者認為,標的物的風險承擔在合同生效后才能發生。筆者個人傾向于后一觀點,買賣合同只有在有效的前提下,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毀損、滅失時,才能適用風險承擔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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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0-01

一、引言

始于2008年美國房地產次貸危機的世界金融海嘯,在2010年進入了對實體經濟產生全面穩固影響的階段,即后危機時代。對于中國這樣一個實體經濟占主體地位的發展中國家和經濟大國來說,在后危機時代所表現出的穩步快速增長,所依賴的是作為主體地位的宏觀經濟政策和適度的人民幣匯率政策,從而形成了強大的經濟內驅力。從外部環境來看,各國在國際貿易中都使用了保護主義等“猛藥”,使得全球經濟出現大病初愈跡象。不同程度的增長在世界各大主要經濟大國均有出現。美、日、歐三大經濟體逐步復蘇并走上正軌,然而,財政赤字劇增、失業率飆升以及消費不振等諸多問題仍然嚴峻,經濟全面復蘇由于經濟刺激計劃的收縮或退出而呈現出曲折而漫長的狀態。而從內部環境來看,我國國內投資增長具備潛力,但民間投資意愿不強;國內消費市場拓展空間廣闊,但難度較大;工業增長條件充足,但結構調整難度很大;穩定出口政策成效明顯,但外貿形勢不容樂觀;財政和金融環境良好,但通脹預期逐漸顯現。

對于外向型企業來講,金融危機影響是巨大的也是多方面的,不僅包括基于國內外不斷走低的經濟形勢所形成的成本風險、信用風險和管理風險,這些風險促動了國家宏觀調控通過人民幣匯率政策機制進行維穩,從而規避這種風險,旨在提高逆境中的企業經營績效。從現實情況來看,人民幣匯率政策的變動首先會影響到國家收支,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會造成長期的貿易逆差,而外向型企業由于過分依賴貿易順差而在逆差中往往一蹶不振。繼而,人民幣對內的貶值,會提高出口產品換匯成本,降低出口創匯能力。而相對低廉的進口產品價格自然會擴大進口需求。

二、外向型企業的業務特點及匯率風險的形成

(一)外向型企業的業務特點研究

外向型企業是那些設在境內而主要營銷國外市場的企業。從業務上來講,外向型企業主要是面對國際市場而展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因此往往很大程度上依賴國際市場的變化,因此相較內向型企業來說具有更大的風險性。而從業務類型上來講,主要以生產經營出口加工方式為基本的經營業態,其產品或服務的客戶主要以國外客戶為主,同時也兼營少量國內業務,因此過多的依賴國際貿易固有的經營模式。

(二)匯率風險的形成

可以說,風險性是外向型企業的特征內核。而要做到自覺地防范風險,就要明確風險形成尤其是針對外向型企業在國際貿易各種類型和格局中所面臨的風險可能。由于外匯市場匯率的不確定性,從而就提高了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匯率風險形成主要來源于匯率制度、財政貨幣制度以及國際貿易收支等。首先是一國的匯率制度。匯率變動規律不同往往取決于匯率制度本身,匯率上下波動成為習以為常,各國對法定貨幣含金量和匯率波動的上下限也不再做規定,這樣國際金融領域的動蕩和國際貿易、國際借貸及其他涉外經濟活動中的外匯風險無形中就加大了,從而增加了各種經濟、政治因素常常使外匯匯率在短期內動蕩的幅度和可能。同時,各國中央銀行為將匯率控制在一個合理的水平上,從而頻繁干預外匯市場,浮動匯率制賦予各國自主決定匯率的權利,目的在于對本國經濟發展產生正向激勵,尤其是主要貨幣國加強貨幣合作,對匯率波動起著不容忽視的作用,共同干預外匯市場。其次是一國的財政貨幣制度。在一定條件下,匯率由兩國的通貨膨脹率和利率決定,如果一國實行緊縮的貨幣政策,提高利率,降低通貨膨脹率,在對應國家貨幣價值不變的情況下,本幣將升值,繼而降低外匯匯率。對于一國的財政貨幣政策來說,起決定作用的往往是匯率的波動。總之,財政政策可以通過稅收和財政支出兩大政策手段調整整個社會的貨幣需求。如果財政赤字擴大,貨幣需求增加,在貨幣供應不變時,將提高利率,從而引起匯率的改變。

三、匯率風險應對措施研究

(一)合理選擇交易中的貨幣

對于處于在不穩定國際貿易格局中的外向型企業來說,盡量使用合理的貨幣形式,如多使用軟貨幣來進行對外支付,而在收匯時則應多使用硬貨幣。而在對外融資領域中,為了減輕債務負擔應該爭取多使用軟貨幣。而從當前國際貨幣的基本格局和走勢來看,歐元的強勢地位短期內難以改變,美元將會延續弱勢,而人民幣持續升值的趨勢也將長期維持。從這個意義出發,就應在國貿交易中力爭取用歐元、英鎊等硬貨幣作為收入結算的貨幣,而以美元在對外貿易中作為融資和支付的貨幣,而最終要選擇人民幣作為計價結算的貨幣。

(二)積極利用衍生金融工具選擇合適的外匯交易品種

外向型企業規避匯率風險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利用衍生金融工具進行保值操作。匯率保值操作主要有外匯期貨、外匯遠期和外匯期權等形式。因此企業尤其是外向型企業就要掌握外匯避險工具,而首先就是要加強外匯專業人才隊伍培養,從而使外匯風險管理能力得以不斷積累,還可以采取適當措施應對匯率波動。同時,對于外幣資產與負債的幣種匹配也要保持足夠的重視。如一個外貿企業既有美元支出也有美元收入時,同時又有進出口業務,這就能夠在進行對美方貿易進行時,無須涉及貨幣的兌換,直接以美元報價、結算,用出口收入的美元直接支付進口中的美元貨款。

(三)選定有效機遇定位合同價格和結算方式

對于出口業務結算貨幣貶值時,可以根據結算貨幣的匯率走向選擇提前或推遲結算,如果預測結算貨幣相對于本幣貶值,進口企業可推遲進口或要求延期付款,而出口企業可及早簽訂出口合同收取貨款,反之,進口企業可提前進口或支付貨款,出口企業可推遲交貨或允許進口商延期付款。同時結算貨幣升值時,可要求境外出口商降低進口商品價格;還可以適當提高出口價格,或與進口商約定按一定比例分擔匯率損失。另外,在預期人民幣升值的情況下,如能將滿足進口付匯需要之外的外匯收入以現時匯率結匯,就能防止因人民幣升值而帶來的匯兌損失。

參考文獻:

[1]蔡雙南.人民幣匯率變化及其對企業行為的影響和對策[J].福建論壇(經濟社會),1994(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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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風險對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影響

金融風險導致企業資金鏈的中斷。遭受金融風險期間,國內的金融環境會發生極大的變化,主要表現為國內信貸緊縮,企業貸不到款,出口退稅又被壓得很厲害,再加上國外進口商面臨生死考驗而沒能力繼續履行訂單,導致不少中小外貿企業的資金鏈就此斷裂。而為了防止金融風險的進一步加劇,銀行一般會采取緊縮銀根的措施。銀行原先實行的“還老賬,貸新款”的規定,變成“只進不出,只還不貸”的死命令。融資大門的關閉,使得我國不少外貿公司受到巨大打擊。一些產品委托外貿公司出口的工廠看到此情況,紛紛到外貿公司催討貨款。那些無錢可付的外貿公司甚至以房產抵債,瀕臨倒閉。銀行不給貸款,為了融資,很多中小外貿企業不得不向社會融資,公司的運行重心從拓展業務轉向了籌集資金,嚴重影響了企業的運作及效益。匯率風險對外貿企業銷售造成負面影響。為了避免金融風險,國家會采取一種金融政策,即調節貨幣供應量或是貨幣匯率。貨幣政策著眼于調節社會貨幣供給和需求,對社會資金的來源和運用有著極為明顯的作用。對一些中小外貿企業來講,貨幣政策一方面通過對信用的松緊控制,直接影響到企業的財務狀況;另一方面通過貨幣的投放或回收,擴大和壓縮社會需求和投資需求,對企業的市場銷售營造間接的不利環境。通貨膨脹與有效需求不足將使企業產品滯銷積壓,從而使企業所需的原材料、流動資金進不來,生產的產品又賣不出去,進退維谷。企業產銷不暢,必然影響到中小外貿企業的效益。金融風暴之后,貨幣貶值,購買力下降,引起國內需求萎縮,大幅度減少進口,因而也會直接影響到我國中小外貿企業對這些國家的出口。與此同時,影響人民幣匯率變動的因素也變得日益復雜,人民幣升值過快對外貿企業出口也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在當前中國外貿出口不確定因素增多的情況下,人民幣匯率的不穩定,會對我們中小外貿企業造成不良影響。金融風險會降低企業信用造成損失。在金融危機期間,一些中小外貿企業和外國進口商都會面臨流動資金不足、原擬定的經營計劃因危機的連鎖反應而難以為繼的困境,這就迫使這些企業重新考慮出路,以求生存與發展。一些中小外貿企業為了可以降低金融風險對其的傷害—負擔加重發展困難,為了可以節省開支,必然會裁減員工,可這也可能造成企業內部關系緊張,以至于工作效率降低,加上由于企業所需原材料、流動資金進不來,導致一些中小外貿企業無法準時完成訂單,從而降低了這些中小外貿企業的信用。而有些外國進口商為求自保,沒有償還債務履行訂單的意愿。這種情況也包括兩方面:一是對方有能力歸還債務和履行訂單,但故意逃避責任,不予歸還;二是對方暫時沒有能力歸還債務和履行訂單,并且不主動承擔還債義務,就一直拖欠。這與該企業的信用與負責人的人品有很大關系,會造成很大的信用風險,對外貿企業造成損失。

二、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防范金融風險的措施

面對瞬息萬變的國際金融市場,我國的企業要想在國際貿易中取得長足發展,就必須做好對金融風險的防范措施。針對各種風險的具體特點和風險程度采取不同的防范對策:提高金融風險意識。綜觀我國的外貿企業,大多都把重心放在如何拓展業務、擴大規模、提高利潤等方面,對金融市場的認識仍較為膚淺,對金融風險的重視遠遠有待提升。企業要想在國際貿易中防范金融風險,首先必須未雨綢繆,樹立風險防范意識,把對風險的認識提高到一個新的高度。學會科學管理、科學決策,關注各國基本經濟、金融因素,政治和傳媒因素,各國央行的政策因素,心理及市場預測因素,突發事件因素等對金融市場及外貿市場的影響,以積極做出金融風險防范。為了更好地利用外資,發展我國的經濟,就要大力宣傳和普及國際金融知識,增強人們的金融風險意識,使我國的外貿企業充分認識金融風險所帶來的后果。在實際業務中積極主動地去防范可能出現的情況。提高對外匯風險的敏感度,切實做好防范措施。第一,針對交易風險,企業要學會利用遠期外匯市場、貨幣市場和期權市場進行長期保值。而具體的管理方法又分為事先防范法和事后防范法。事先即指企業在經營決策時,在簽訂合同前,就采取措施防范外匯風險,如選擇有利的計價貨幣、適當調整商品價格、在合同中訂立貨幣保值條款和匯率風險分攤條款等;事后是指已經用軟貨幣簽訂了出口合同或用硬貨幣簽訂了進口合同,無法在合同條款上加以彌補時,就可以通過外匯市場進行遠期外匯交易、外匯期權交易等方法來防范外匯風險。第二,針對結算風險的防范,首先我們可以通過資產負債保值來防范風險。子公司通過減少風險或增加風險負債,來使得總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上的風險資產和風險負債相等。由于匯率的變動將導致外幣資產和外幣負債均相等,因此結算風險為零。其次,企業可以通過遠期外匯市場保值來防范風險。企業在遠期外匯市場上賣出風險貨幣,在期末即期外匯市場上買回同種貨幣,用買幣辦理遠期外匯合同的交割。若企業對將來的即期匯率預測準確,遠期外匯市場保值將產生利潤,且利潤足夠抵消預期的折算損失。最后,企業也可以通過貨幣市場保值來防范風險。企業先借入風險貨幣,再兌換成本國貨幣,在本國貨幣市場上進行投資,然后投資總收入又可兌換成風險貨幣,并償還借款。需要注意的是,從事貨幣市場投資的期限應等于風險貨幣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額應等于折算損失。從我國許多企業的情況看,很多風險都來自于企業內部的決策失誤,投資失敗。因此企業應進一步強化內部監控,強化對重大事物的管控,合理控制企業負債規模,完善、防范各類可能出現的風險。切實落實責任制,加強高風險業務管理,建立企業風險防范與預警機制,應建立起定期的企業風險管理與控制分析報告的制度。在此基礎上,企業應重點對戰略風險、籌資風險、投資風險、經營風險等建立風險的預測與分析、預警與評價工作機制。加強信用管理。外貿企業如果想要提高產品的競爭力,交易方式就必須從買方的角度出發。我國入世之后,將會有更多的競爭對手進入到我們中國,他們所帶來的是先進的信用管理經驗,我們如果不盡早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體系,就一定會在今后的競爭中遭遇失敗。樹立正確的信用管理觀念、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體系已迫在眉睫。信用管理是全過程的管理,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的前提。信用管理部門通過對客戶信用狀況的調查和嚴密監控,準確判斷每個客戶的長處和短處,可以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很大的益處,信用管理工作有著不可忽視的積極意義。我們要通過對信用風險的種類、影響以及產生的原因等進行分析,通過對外貿企業信用風險外部防范措施以及加強對外貿企業信用管理基礎建設,加強客戶、合同、應收賬款的管理等具體的企業內部管理方法,來防范和管理我國外貿企業的信用風險。

作者:張艷平單位:黃淮學院經濟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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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風險轉移的幾種理論說法

鳳險,指的是致使貨物毀損、滅失的意外事由,而風險的轉移實際指的就是風險承擔的轉移,也就是對風險所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轉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對于風險轉移這一個直接關系雙方當事人切身利益并影響雙方基本權利義務的問題,各國對其都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并在法律中明確予以規定。

二、風險轉移的三個原則

在國際貿易發展的過程中,關于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的問題,各國經過了長期的爭論,在實踐中先后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1、合同訂立時轉移。合同一經訂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貨.風險即發生轉移,貨損責任從賣方轉移到買方。這種規定大多忽略了對買方的權益保護。當合同訂立時,貨物仍存賣方手中,風險就已轉給買方,這容易造成賣方怠于保管貨物的結果,給買方帶來損失。所以這種風險轉移的原則并不被接受

2、風險隨貨物所有權的轉移發生轉移,即在貨物所有權轉移至買方前,貨物的風險由賣方承擔,但所有權一旦轉移給買方,不論貨物是否已經交付,其風險即由買方承擔當貨物所有權因買賣合同而發生轉移時,鳳險自然也應隨之轉移。它在過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現在的國際貿易中,獨立承運人用先進運輸方式運送貨物,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往往以海運提單的轉移為標志,這種所有權的轉移實際上是一種名義上的轉移,標的物仍在賣方的控制、占有之下。因此,風險隨所有權的轉移也不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

3、交貨時轉移,即以貨物的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這就把所有權轉移問題同風險轉移問題區別開來。實務中應以具體交貨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而不論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在這一原則下,風險的轉移是從保管貨物免遭損害的角度來確定的,貨物在誰手里,誰就更容易保護貨物。以交貨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而不論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具有科學性和公平性。因此,這一原則在國際貿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國采取的是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這一原則。

三、風險轉移的時間

根據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時間的原則,《公約》關于風險轉移的時間有如下規定:

1、涉及運輸時的風險轉移。國際貨物貿易因其國際性,往往需要經過運輸環節,而風險大多發生在運輸途中。《公約》第67條規定,如果買賣合同沒有規定賣方必須在某一特定地點交貨,那么貨物的風險在賣方按照合同把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起,就轉移給買方承擔,此即“第一承運人規則”。如果買賣合同規定賣方必須在某一特定地點將貨物交給承運人,風險僅僅在賣方將貨物于特定地點交付給承運人時方才轉移,此即 “特定地點承運人規則”。同時基于貨物所有權與風險分離原則,賣方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并不影響風險的轉移。雖然提單在甲公司手中,但根據所有權與風險相分離的原則,并不能阻止風險轉移,貨物滅失由乙公司承擔。

2、在途貨物買賣風險的轉移。在途貨物買賣,也稱路貨買賣,是指針對已經在運輸途中的貨物,買賣雙方達成的貨物買賣。由于貨物已在運輸途中,買賣雙方對于貨物的實際情況都不大了解,這樣無形中加大了交易的風險,所以,確定在途貨物風險時要相對復雜一些。《公約》第68條規定,在途貨物買賣,貨物風險原則上從訂立合同時起就轉移給買方承擔。但如果在途貨物買賣是憑單交易,即賣方以向買方交付運輸單據作為交貨依據時,風險轉移提前至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單據的承運人時。簡單的說就是憑單據交易的路貨買賣,在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時風險發生轉移,由買方承擔風險。同時為保護買方,如果在訂立合同時,賣方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發生損壞或滅失的事實,而向買方隱瞞,那么貨物風險仍由賣方承擔,而不按上述時間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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