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7 15: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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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J5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垂直綠化就是使用攀緣植物在建筑物的立面進行綠化,包括綠棚、廊架、燈柱、圍墻、院門、漏窗、空窗、石坡等建設小品的立面綠化。墻面綠化是垂直綠化的主要形式,是利用具有吸附、纏繞、卷須等攀緣特性的植物綠化建設墻面的綠化形式。我國古代就有將植物用于亭、廊綠化,后來攀緣植物引向建筑墻面,國內外廣泛應用。我國近十幾年來,不少城市將墻面綠化列為綠化評比的標準之一。
1、墻面綠化的功能
爬墻植物作用是遮擋太陽輻射和吸收熱量。實測表明,墻面有了爬墻的植物,其外表面晝夜平均溫度由35.1℃降到30.7℃,相差4.4℃之多;而墻的內表面溫度相應由30.0℃降到29.1℃,相差0.9℃。相比之下,外側無綠化的墻面溫度反而較氣溫高出7.2℃,兩者相差約8.8℃。顯然,綠化對于墻體溫度的影響是很大的。它顯著減少了通過外墻和窗洞的傳熱量,降低了室內內表面溫度,改善了室內熱舒適性并減少了建筑空調能耗。冬季落葉后,既不影響墻面得到太陽輻射熱,同時附著在墻面的枝莖又成為一層保護層,可縮小冬夏兩季的溫差,還可降低風速,抵御風吹雨打。因此可防止多種氣候變化對建筑物的不利影響,有效的延長外墻使用壽命。
墻面綠化的另一個優點,就是可減弱城市噪聲。當噪聲聲波通過濃密的藤葉時,約有26%的聲波被吸收掉。攀緣植物的葉片大多有絨毛或凹凸的脈絡,能吸附大量的飄塵,起到過濾和凈化空氣的作用。通過綠葉植物吸收二氧化碳,釋放氧氣,有藤蔓覆蓋的住宅內能獲得更多的新鮮空氣,對改善城市熱島效應及形成良好的微氣候環境很有幫助。大中城市的居住區建筑密集,墻面綠化將在居住環境質量的改善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墻面垂直綠化具有很好的觀賞性。一般綠化的面積和形狀都可人為地控制,還可讓綠化整覆建筑或成圖案花樣覆于墻面。如在墻面或花格上設置花池、盆花等,讓其高低錯落,還可形成景觀。散水種植的爬藤植物可攀藤到六層樓那么高,冬季落葉,開春自綠再生。通過形體與色彩艷麗的植物使線條生硬、質地粗糙、色彩灰暗的建筑材料變得自然柔和,使建筑立面上花繁葉茂,同時增添了建筑物的藝術美,給人們帶來了綠葉飄動,好似綠色瀑布傾瀉而下,使整個建筑物產生了動感,在功能上與美學上都有其作用。對于公廁、垃圾站等有礙觀瞻的建筑進行綠化處理,甚至使其成為裝點城市的綠色景觀。
如今,國際上流行利用自然中的綠色植物來“砌墻”,即垂直綠化的“理想之墻”。這種“生長著的墻”夏天能吸熱,冬天能御寒;如果植物品種選擇得當,墻內外幾乎四季常青,給人以置身大自然之中的感受。比如:國外一些名鎮的房屋攀藤植物幾乎遮蓋了整個建筑立面,墻面常攀藤月季、庭院白色菊與花菱草,紅白黃三色交相輝映,與環境更融洽。
2、墻面綠化的植物材料
我國地大物博,垂直綠化栽種的攀緣植物資源很豐富。這些植物具有栽種管理方便、成活率高、生長快、單位面積綠化多、綠化投資較少等優點。設計外墻面綠化時,應根據不同地域的氣候特點選擇相應的植物。墻面綠化多選用攀緣植物,其種類按攀緣方式分為:
(1)自身纏繞植物:不具有特殊的攀緣器官,而是依靠植株本身的主莖纏繞在其它植物或物體上生長,這種莖稱為纏繞莖。其纏繞方向有向右旋轉,如啤酒花、葎草等;有向左旋轉,如紫藤、牽牛花等;還有左右旋,纏繞方向多變的植物。
(2)依附攀援植物:具有明顯的攀緣器官,利用該器官把自身固定在支持物上向上方或側方生長,常見的攀緣器官有:
1)吸盤:由枝先端變態而成的吸附器官,頂端生成吸盤狀,如爬山虎。
2)倒鉤刺:長在植物體表面的向下彎曲的鐮刀狀逆刺(枝刺或皮刺),將植株體鉤附在其它物體上向上攀緣,如藤本月季、葎草等。
3) 吸附根:節上長出許多能分泌膠狀物質的氣生不定根吸附在其它物體上,如常春藤。
4)卷須:形成卷須的器官不同,有莖(枝)卷須,如葡萄;有葉卷須,如豌豆、鐵線蓮等。
(3)復式攀緣植物:具有兩種以上攀緣方式的植物,如具有纏繞莖又有攀緣器官的葎草。
3 、墻面綠化的種植形式
墻面綠化是一種占地面積少而綠化覆蓋面積大的綠化形式,其綠化面積為栽植占地面積的幾十倍以上。墻面綠化要根據居住區的自然條件、墻面材料、墻面朝向和建筑高度等選擇適宜的植物材料。
1)墻面材料:我國住宅建筑常見的墻面材料多為水泥砂漿墻面或拉毛、清水磚墻及其他涂料墻面等,實踐證明,墻面結構越粗糙越有利于攀緣植物的蔓延與生長,反之,植物的生長與攀緣效果較差。為了使植物能附著墻面,可以用木架、金屬絲網等輔助,經人工修剪,將植物枝條牽引至木架、金屬網上,達到墻面綠化。
2)墻面朝向:一般來說朝南和朝東的墻面光照充足,朝北和朝西的光照較少;有的住宅墻面之間距離較近,光照不足,因此要根據具體條件選擇對光照等生態因子相適合的植物材料。選擇時,宜在東西北三個朝向種植常綠樹種,在南向墻面種植落葉樹種,以利于其在冬季吸收較多的太陽輻射熱。因此,在南向,可選擇爬山虎、凌霄等;北向可選擇常春藤、薛荔、扶芳藤等。在不同地區,適于不同朝向墻面的植物材料不完全相同,要因地制宜選擇材料。
3)墻面高度:攀緣植物的攀緣能力不盡相同,根據墻面高度選擇適應的植物種類。高大的住宅建筑墻面可選擇爬山虎等生長能力強的種類;低矮的墻面,可選擇扶芳藤、薛荔、常春藤、絡石、凌霄等。適于墻面綠化的材料非常豐富,國外應用的種類較多,如薔薇,枝葉繁茂且花期長;又如紫藤,種植在低矮建筑墻面或門前,使建筑煥然一新。
4)墻面綠化的種植方法:
a 在傳統散水外側砌0.3~0.4m高磚垅墻,構成種植槽,內填土壤或輕質種植材料,種植攀緣植物;
b 各層圈梁挑出種植槽。
c 墻面挑出種植盆,按設計圖案布置,種植圖案花卉。
植物的澆灌可分戶負責噴灑或設管網噴澆,也可利用屋面儲存雨水引澆。
4、建筑墻面綠化對城市發展建設的作用
關鍵詞 :財經法規和會計 職業道德 社會作用 探討
現階段,我國會計法律制度主要是以《會計法》作為發展主體,這是比較完整的會計法規的一種體系,主要包含了四個方面的問題,也就是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以及地方性的會計法規。會計法律制度主要是由國家權力機關以及一些授權機構用來制定的,并以此規范整個會計核算實務、會計的一些主體工作等,促使其能夠及時有效地調整經濟活動中各種會計活動,這一體系構成了我國相關會計從業人員應該遵守的職業紀律與規范。
一、會計職業道德的發展現狀
在各行各業的發展中,職業道德是各個行業從業人員在自身職業生涯中一定要遵守的行為準則。相應的會計專業從業人員是社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處于財經大權的關鍵位置,因此,職業道德在整個會計工作中顯得十分重要,這也是會計人員在從事專項工作過程中一定要遵守的規則。
現階段,一些會計人員法律法規觀念較為淡薄,在工作過程中做出一些違法亂紀的事情,例如造假證、篡改會計數據、逃稅等。會計從業人員的執法環境較差,會計監督的程序較弱,單位會計的基礎性工作以及內部控制制度較為薄弱,在會計工作中存在有法不依、違法不追究的情況。并且勞動力的市場趨向化有效避免了人們日常職業行為,在這樣的競爭環境中必然會帶來道德與經濟之間的沖突,只有完全弄清楚法與道德之間的社會作用,才能夠有效穩定社會秩序,有效保障國家與人民群眾的利益。
二、財經法規和會計職業道德的社會作用
隨著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不斷進步,法律與道德之間的作用關系越來越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通常情況下法律與道德都是屬于社會范疇之內的問題,并且能夠有效調節社會關系,約束人們的行為準則、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他們在性質與功能以及影響的社會范圍與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差異,除此之外,法律具有強制性,一定要通過國家的強制力量來規范其行為。
正因為法律與道德具有上述特點,因此,法律的約束力量要比道德的約束力量強得多。在社會生活中,人們對違反法律的人深惡痛絕,但對于違背道德的人,卻有一些人選擇漠視。事實上,強制手段不一定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都能夠起到約束作用,并且運用法律的手段進行制裁也不一定要比道德的譴責更有效果。道德與法律的社會作用是不一樣的,并且屬于不一樣的范圍之內。對于不同的時間與人物來說,其發生的作用也是不一樣的,并不是單獨有無強制性。法律能夠用懲罰的手段來制裁人們的行為,但就這一點來說,法律的確具有其特殊威力,但道德是對人們精神上一種譴責,有時候精神上譴責要比肉體上制裁更讓人痛苦,精神折磨比肉體上苦楚更讓人難以忍受,道德作為一種精神上約束力,要遠遠超過法律還有物質上強制作用。
法律與道德相比較,其管轄的范圍要更加窄一些,對人們的道德行為標準要更低一些,并且這也是人們的行為規范的下限內容,是有效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人們的社會生活只要不觸及道德法律的要求,法律就不會對其產生約束。并且道德的管轄范圍要更為廣闊,他對人們的日常行為約束標準也要高得多。因此,一個能夠有效遵守社會道德的人,一定不會違法律的。法律并不是天衣無縫的,任何周密的法律條文,事實上都有一些漏洞可鉆,并且這也能夠被人們利用起來進行斗爭,因此,法治是需要道德進行規范的,當人們在工作過程中了解到法律的可怕時,但不知到犯法是可恥的時候,法律就不能夠有效發揮其作用。
道德對人們的內心世界是具有一定約束力的,并且這也是一種較為特殊的力量。道德能夠給予人們正確的價值觀念,告訴人們什么是正確的、什么是錯誤的、什么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一個具有良好職業道德修養的人,就算是進行自由活動也不能夠超越法紀,就算沒有法律的約束,道德的力量也是法律不能夠替代的。
當然,法律也同樣具有道德不能夠替代的作用,在社會發展過程中一定要不斷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嚴厲打擊各種經濟犯罪活動,有效加強法律的作用。并且我們一定要意識到,在不斷加強法治的時候,還要不斷加強職業道德培訓。增強人們的遵守法紀的意識,為社會主義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有效地發揮出法律與道德的作用。
為了有效規范會計的執業行為,提升會計工作水平,不斷規范會計的工作秩序,提升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貫徹會計法規制度。不斷改善加強經營管理,加強宏觀調控有效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首先就一定要積極構建會計從業人員的執業紀律,有效監督會計人員執行紀律,實施會計執業紀律的自律機制。所以,會計執業紀律的建立不僅要盡快適應特定環境的標準要求,另外社會一定要盡可能為會計執業紀律提供更為有效的環境,充分發揮政府財政部門以及其它一些管理科部門的監管作用,動員全體社會群眾支持、關心會計工作。
三、結束語
總之,在相關會計專業教學中,不僅要教授相關跨級專業知識,有效貫徹財經法律法規,還必須要不斷提升相關會計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與職業道德,只有這樣才能夠培養出合格的會計專業人才,只有當大家一起遵守財經法規,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才能夠建設一個擁有穩定經濟秩序,保障國家以及社會公眾利益的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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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作用是從法在社會生活中希望達到的社會目的的視角來表達的,法的社會作用包括經濟,政治,精神,生態等方面的內容,法能夠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發展,法能夠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法能夠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政治文明、物質文明、精神文明以及生態文明協調發展的社會。和諧社會的根本目標在于促進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根本宗旨在于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只有四方面相鋪相成,互為條件,互為表征的才能建立和諧的社會秩序。目前我國經濟迅速發展,伴隨經濟增長的還有社會矛盾的加劇,在這樣一個關鍵階段,化解社會矛盾保持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需要通過法律以其強制力和威懾力防止社會矛盾激化,并消減各種社會隱患,保障社會秩序的穩定,從而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法的運行對和諧社會制度的構建作用
法的運行是法的運動狀態,即從制定生成,再到實施實現的動態運動過程。法的運行具有階段性,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階段。
(一)完善立法促進和諧社會制度的形成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其中民主法治所要實現的是通過法律的調整使權利約束權力,權利和權力得到合理配置的社會狀態。法治在和諧社會建設中起到的是總攬全局的作用,法治是民主的先決條件,只有法治才能維護公平正義。和諧的社會環境離不開法治的保障,需要通過法治來激發社會成員的建設熱情,法治的最終目的是要實現穩定有序的社會環境,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也離不開法律的有效調整。總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以法律為支撐發揮法律的基礎性作用。
(二)科學執法保障和諧社會制度的建設執法是各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實施的行政管理活動。行政管理活動涉及面廣,涵蓋了生產生活中的各個領域。行政機關各項權力的行使能否做到科學有效,民主公開,確保合理分配社會資源,依法平衡利益關系,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直接影響到社會關系的融洽,社會秩序的穩定,進而直接影響到和諧社會的建設。在現今的法治建設中,必須嚴格貫徹執法的科學性、合理性、公平性、民主性,加強執法過程的公開透明度,引進權力監督機制,健全權力問責機制,利用法治來提高施政理念的科學性,制度規則的規范性,組織運作的合理性,執法目標的正確性,確保政府的各項行政管理行為和社會活動嚴格依照法律運行,從而做到依法行政,真正使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貫徹實施。(本文來自于《法制博覽》雜志。《法制博覽》雜志簡介詳見)
法的作用泛指法對社會產生的影響。法的作用可劃分為法的規范作用和法的社會作用。這是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和內容對法的作用的分類。從法是一種社會規范看,法具有規范作用,規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會的特殊形式;從法的本質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會作用,社會作用是法規制和調整社會關系的目的。這種對法的作用的劃分使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相區別,突出了法律調整的特點;同時,又明確了各個時期法律目的的差異。
法的規范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法的這五種規范作用是法律必備的,任何社會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質和價值的不同,法的規范作用的實現程度是會有所不同的。
法的指引作用又稱為法的引導功能,是指法對本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在這里,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例如:某林區村民于小林為蓋房欲去山上伐幾棵國有林木。父親對他說:未經許可去伐國有林木屬濫砍濫伐,是違反《森林法》的。于小林依從了父親的指引,在這里,于小林聽從父親勸導,知道自己即將從事的行為違法,而未去實施,說明法有指引作用。
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個別性指引,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形成對具體的人的具體情況的指引。如人們根據交通地圖找路、引小孩過馬路;又如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行政命令;另一種是規范性指引,是通過一般的規則對同類的人或行為的指引。如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律調整。個別指引盡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維護穩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而言,規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義。
根據相關法律規范的確定性程度(有的學者認為是從立法技術上分的),法的規范性指引作用還可以區分為確定的指引和不確定的指引。確定的指引,即通過設置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范圍。所以,該規定為行為人提供了不確定的指引。
確定的指引與義務性規范(也稱義務性規則)相對應。例如《憲法》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又如,小麗根據我國《刑法》第257條第1款的規定,對養父陳某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提起自訴;該刑法條款對小麗的行為起到了一種確定性的指引作用(見《刑法》第257條第1款:“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再如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該規定對于具有物權孳息關系的當事人可以起到很明確的指引作用。
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它與授權性規范(也稱權利性規則)相對應。為了加深大家對不確定的指引的理解,筆者在此處舉了7個實例:(1)《繼承法》第16條2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即是說公民既可立遺囑,也可不立遺囑,可立遺囑指定法定繼承人一人,也可指定數人繼承個人財產,因此屬規范性指引中的有選擇的指引);(2)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即是說:是否變更由當事人自行決定);(3)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條文既是確定的指引[因為故意殺人行為設定了必然的法律制裁以禁止犯罪],又是不確定的指引[因其屬裁判規則,賦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權]);(4)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5)憲法和選舉法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有選舉權(即是鼓勵年滿18周歲的公民積極參加選舉);(6)《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即允許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有權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7)《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從法的作用角度看,該規定為行為人提供了不確定的指引。
法的評價作用(裁判作用是其中一種)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這里,行為的對象是他人。在現代社會,法律已經成為評價人的行為的基本標準。為了加深大家對評價作用的理解,筆者在此處舉了4個實例:1、20世紀90年代,傳銷活動在中國大陸流行時,法律法規對此沒有任何具體規定。當時,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這類案件的處理往往依據《民法通則》第7條。該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民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在這里,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據民法通則所確定的這條法律原則的內容來處理有關傳銷的案件,正是一種用法律條文中有關法律原則來判斷傳銷活動的合法與否,是法律原則評價作用的體現。裁判作用是指法可以作為判斷行為合法與否的裁判標準,實際上是法的評價作用的一種。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據以上法律原則處理案件,正是根據該法律原則來裁判傳銷的合法性,體現了法律原則有裁判作用。)2、某林區村民于小林為蓋房欲去山上伐幾棵國有林木。父親對他說:未經許可去伐國有林木屬濫砍濫伐,是違反《森林法》的。于小林依從了父親的指引,在這里,于小林的父親根據法的指引,對于小林的行為加以評價,認為兒子不經許可去國有林區伐木,會違反《森林法》而加以勸阻,小林聽從法的指引沒有實施法所不允許的濫砍濫伐行為,說明法有評價作用。3、人們的很多行為并不由法律調整而由或道德規范來調整。4、對離婚案件,從法律上一般僅能判斷是否應準予離婚,但對離婚原因可能需要根據道德規范來加以評價。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這種作用又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反面教育)和示范作用(正面教育)。中國歷史上的法家商鞅是很會發揮法的這兩種教育作用的。他以三丈之木置于國都南門,募民有能徙木于北門者賞十金,但無人響應。他又將賞金增至五十金,有一人應募,即獲得五十金,以此來取信于民。這實際上就是一個很好的示范作用的實例。秦國太子犯法,商鞅刑其師傅公子虔、公孫賈。這也是示警作用的典型寫照。法的教育作用對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促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具有重要意義。
法的預測作用是指憑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法的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包括公民之間、社會組織之間、國家、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行為的預測。社會是由人們的交往行為構成的,社會規范的存在就意味著行為預期的存在。而行為的預期是社會秩序的基礎,也是社會能夠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為了加深大家對預測作用的理解,筆者在此處舉了14個實例:1、20世紀90年代,傳銷活動在中國大陸流行時,法律法規對此沒有任何具體規定。當時,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這類案件的處理往往依據《民法通則》第7條。該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民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根據這個法律原則,人們可以認識到傳銷作為一個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在傳銷過程中,不能作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民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否則就會觸犯法律,體現了法律原則的預測作用。)2、一般的人都會認為,雖然道路上車輛很多,但自己在道路上行走時,只要遵守交通法規,還是相當安全。(即人們相信,在通常情況下,駕駛車輛的人會遵守交通法規,他們不會危害自己的安全;如果他們違反交通法規,交警將對他們采取相應措施)。3、合同法使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各自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可以合理地指望,也即預測到,在一般情況下,對方將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合同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將保證合同具有約束力。(通過合同法和所訂立的合同,雙方就可以相互預測對方的行為以及有關機關對這種行為的反應,這是法律的預測作用在經濟領域中的體現。)4、一個打算從事工商業經營的人,根據法律考慮主管部門是否能對自己的申請核準登記并發給營業執照。5、一個訴訟當事人,根據法律考慮其他訴訟當事人、正人會有什么行為,也根據法律考慮法院對自己的案件會作出什么判決。6、由于《合同法》的存在,經濟活動的主體可以預見到什么樣的合同是有效或無效,違反合同將會遇到什么樣的法律后果。7、由于《集會游行示威法》的頒布和宣傳,人們可以相當準確地預見到組織非法游行的后果。8、基層人民法院面對一個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就應當將其移送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見《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1條)。這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就是由司法官員憑借自己的法律知識,根據法律規定,所作出的一種預測。9、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見《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款)。這里“可能被判處死刑”同樣也是法官預測的后果。10、《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該規定對于具有物權孳息關系的當事人可以起到很明確的預測作用。11、對于那些“法盲”而言,法的預測功能似乎沒有顯示出來,然而法并不因為他們不知法而為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拒絕承擔法律責任。12、對于那些明知法律禁止而鋌而走險的人而言,則是法的預測功能在他人身上的扭曲反應。13、在專制國家里,如在奴隸社會的國家,形成“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狀況,這只能說明其法律制度的落后野蠻。14、在文明的法治國家里,法律應宣告民知,這樣才可能為發揮法的預測功能提供基本的前提。
法的強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這里,強制作用的對象是違法者的行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讓人們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規定能夠轉化為社會現實。在此,法律必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離開了強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權威;而加強法律的強制性,則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權威。為了加深大家對強制作用的理解,筆者在此處舉了2個實例:1、20世紀90年代,傳銷活動在中國大陸流行時,法律法規對此沒有任何具體規定。當時,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這類案件的處理往往依據《民法通則》第7條。該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民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在這里,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根據以上法律原則來處理傳銷案件,如果發現傳銷活動中有違反這一法律原則的行為,就會給予法律的制裁,從而強制人們在經濟活動中要遵守本法律原則的規定,使經濟活動能夠尊重社會公德,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民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體現了法律原則的強制作用在規范著人們的經濟活動。)2、法律規定中的制裁措施:如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民法中的停止迫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原物、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罰款等,行政法中的警告、罰款、拘留、沒收、停止營業等,憲法中的彈劾、罷免等。超級秘書網
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由于社會處于重大轉折時期,存在著經濟成分和經濟利益多樣化、社會組織形式多樣化、社會崗位和就業形式多樣化等新情況,而精神文明建設尚缺乏統一集中的組織行為,因此,法律以其自身獨有的特點,在保證和推動精神文明文明建設中占據著重要地位。
一、法律的約束作用,有利于加大精神文明建設的力度
精神文明建設的任務,是提高人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而素質只有通過行為來體現,才具有實際的社會意義。法律不僅能夠為人們提供具體的行為模式,而且著眼于每個人的行為及其后果的約束,防避和制止行為失范,并指引正確的行為取向。法律約束有別于道德所要求的人們思想深處的內省自警,它對于人們來說是一種外部約束,其對象是人們顯而易見的外部行為。從依法辦事入手,來調節人們的關系和行為,能夠把有關精神文明建設的一些原則性要求,變為便于實際運作的具體事項;通過法律的規范作用,有助于把許多有關精神文明建設的工作措施具體落實到人們的實踐活動中,由無形轉化為有形,有助于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虛而不實的弊病,避免精神文明建設中某種空泛化的傾向。法律對人們行為的規范,是以國家的強制力為依托的。在規范人們的行為方面,法律能夠起到道德所不具有的、剛性的硬約束作用。在法律的強制作用下,人們對某些行為準則的遵循,一開始可能是被迫的,但久而久之,卻會使人在不斷增強社會責任意識的同時,逐漸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二、法律所確認的道德要求,有利于推動群眾普遍參與精神文明建設
眾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國”,重視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的作用。那么,對于中國今天的法制現代化事業來說,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價值的傳統文化資源?本文首先探討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進步的、積極的意義,與我們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傳統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須接受改造,才能在現代生活中繼續發揮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簡介
法家在先秦諸子中是最重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的一派,對法學也最有研究。他們對法的起源、本質、作用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乃至人口、人性的關系等基本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1. 1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應當按照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來立法,也只有按照新興地主階級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稱為“法”,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要求在法律面前與貴族平等的思想。
1. 2 “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①”韓非進一步把“好利惡害”的人性發展為自私自利的“自為心”②。
1. 3 “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人類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相應變化,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 4 “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 5 對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視
按照法家說法,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
在這里,想從另一個角度談談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為治國方略的形式意義。法家強調法具有一種普遍的制約作用,它要約束的不僅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強調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運作有高度的可預測性,認為這樣有利于防止徇私。這些都表明了法家強調以國家暴力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張“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但其“法”、“術”、“勢”沒有任何終極價值內涵,只是治理國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終強調治國的關鍵是“法”,而不是“人”,這些都充分說明法家對以“法” 治國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積極影響
法家的階級基礎是新興地主階級,它是伴隨著新興地主階級形成而后產生的,也是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言人。它對我國奴隸制的轉化和封建大一統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對后世法治的發展也有著深遠的影響。
2. 1 法家重視法的客觀性
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污染問題也日益嚴峻。我國在十一五劃計中明確提出,要實現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由此可見,環境問題對我國經濟的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對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1 我國環境保護投資效率存在的問題分析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工業污染、城市建設污染等污染物排放量呈現逐漸上升趨勢。從總體上來看,我國污染物的排放量大于我國經濟的增長率。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環境保護投資效率呈現總體下降趨勢。雖然我國年都會對環境保護工作投入大量的資金,且資金總量逐漸增加,但由于環境污染速度過快、環境保護投資資金有效利用率低等因素的影響,導致我國環境保護投資治理效果并不理想。
根據近幾年有關我國環境保護投資效率數據分析,可以得出,影響我國環境保護投資效率的因素有許多。現階段我國環境保護效率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①環境保護投資資金缺乏有效的監督與管理;②在環境污染治理與投資資金運行方面效率較低;③環境保護投資資金運用不合理;④環境保護投資資金形式過于單一;⑤環境污染治理專業化程度低,缺乏市場競爭機制。
2 發達國家環境保護投資發展經驗
由于發達國家無論是在經濟方面,還是科學技術方面都擁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因此通過借鑒發達國家環境保護投資經驗,有效提高我國環境保護投資效率。
2.1 環境保護投資的重點工作在于“治本”
環境保護投資應從污染治理轉向以預防與清潔生產為主的道路上,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問題。其實質就是從生產的整個過程中做好環境保護措施,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先進的技術為基礎。所以想要做好環境保護投資,就必須要做好環境保護技術研究。在發達國家經濟發展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預防與清潔生產得到了高度的重視。例如美國成立了環境污染預防機構,成立專門的環境污染專家小組,對各行各業環境污染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提供環境污染問題預防與清潔生產的具體指導。
2.2 法律的強制作用
法律的強制作用是指通過立法的手段,加強環境保護。美國從上個世紀七十年代起,對各個行業建立了二十多項環境保護法律。到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美國對已建立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開始嚴格的執行,對環境污染嚴重超標的行業實行全面的環境治理措施,并對環境治理過程中的費用支出與所承擔的責任做出詳細的規定。采用法律的強制作用,可以有效提高政府環境保護執行力度,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問題。此外,法律的強制實施,有效確保環境保護投資的持續性,資金治理的穩定性,從而有效提高環境保護投資效率。
3 提高我國環境保護投資效率的建議
3.1 有效調整環境保護投資結構
想要做好環境投資,將環境污染治理轉向環境污染的預防與清潔生產的過程中,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問題,提高環境污染投資效率。將環境保護資金主要投資于具有清潔生產的技術領域中,有效做到從企業生產過程中原料選擇、生產工藝等多個環節預防環境污染。在企業生產過程中,對于有效節約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減少環境污染等生產技術進行評估,具有推廣價值與實踐意義的清潔生產技術可列為地方、行業或者是國家科研項目計劃。并且對于清潔生產技術研究過程中缺乏資金的,國家應給予一定的貸款支持。除此之外,對于一切有利于清潔生產與預防環境污染的新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國家也可以采取免收各種技術服務費、評估費、轉讓費等措施,而企業研制清潔生產技術所花費的科研費等,可以不受任何限制。
3.2 運用法律手段提高環境保護投資效率
政府部門通過建立環境保護法,運用法律的手段提高環境保護投資效率。通過借鑒發達國家環境保護立法經驗,為了能夠使我國環境保護工作與國際接軌,應加強環境保護立法工作。完善環境保護投資項目的相關規定,規范環境保護項目的投資、運營等各個方面的規則。根據環境保護項目的投資不同、項目類別不同,構建靈活多變的可行性的投資方式,做到環境保護投資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4 結語
近幾年來,伴隨著城市化與工業化的快速發展,環境問題給各國帶來嚴峻的挑戰,人們普遍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我國十中明確提出走可持續發展道路,而環境保護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做好環境保護措施,有效提高我國環境保護投資效率,對促進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楊竟萌,王保娟,楊文杰.我國環境保護投資效率問題研究[J].當代財經,2009,298(09):20-24.
[2]何平林,劉建平,王曉霞.財政投資效率的數據網絡分析:基于環境保護投資[J].財政研究,2011,32(05):117-119.
從各國對免責條款的規制經驗來看,多是從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其他(如行業協會)的途徑予以規制,但多有側重,如英國對不公平合同條款的規制主要以司法控制為主。司法規制是指司法機構根據法律的授權對格式合同免責條款以裁判的方式肯定或否定其效力的規范方法。
問題提出
立法的局限性決定了法律不可能涵蓋社會關系的一切,有關不公平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形式,不可能完全用絕對強制性規定表現出來,甚至在有關立法中會留下一些缺漏和盲區,難以調整周延;而行政規制雖然高效、及時,但在沒有有效的監督機制下,同樣存在行政權力濫用與不作為兩種極端的風險;與立法規制方法相比,司法規制方法出現較早,但早期的司法機關由于片面地、僵硬地堅持契約自由的立場,因此,司法規制方法并未對包括免責條款在內的格式合同條款進行主動、有效的干涉,因而其作用并不明顯。只是到了近現代以來,隨著立法規制方法的廣泛實行,司法規制作為彌補立法規制不足的方法開始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
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司法規制的具體形式
(一)法官判決違反強行法或禁止性規定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無效
法官直接適用法律對合同的強制或禁止性特別規定,將違反了強行法或禁止性規定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判決為無效。強行法也稱強制性規范,是指不依賴于當事人的意志而必須無條件適用的法律規范,此類法律規范依法定事實的發生而適用,且其內容不得以當事人意志改變或排除。格式合同免責條款違反強制法規定而無效這一原則,已經被各國司法實務所采納。禁止性規定則是指禁止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約定以免除人身傷害賠償責任和以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違反合同的違約責任的內容。禁止格式合同免責條款以免除人身傷害的賠償責任為內容,而且無論是出于故意還是過失,是始于對人這一法益的尊重和保護,進而更好地維系整個社會公共道德體系。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
在對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司法規制上,法官的自由裁量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首先,認定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是否訂入合同,即對是否以合理方式告知和以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的認定;其次,在大量的免責條款中,存在著雖然不違法但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為防止當事人利用契約自由之名行不自由之實,維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實質上的平衡,各國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如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作為評判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效力的依據,欠缺公平合理性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無效;最后,適用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則,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也是司法規制的重要方面,此類解釋原則的彈性大,適用范圍寬,是控制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主要方法。
我國司法機構在理論和實務中都相應確立將具有違法性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確認為無效。格式合同免責條款說到底還是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所以條款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性規定或有違反誠信原則的無效。《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所以,格式合同免責條款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為無效條款。而我國《合同法》第53條第1款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第2款規定,免責條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無效。
結論
正如前文所述,任何一種單一的對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規制方法都有其缺陷,所以司法規制的方法只有與立法規制、行政規制的方法結合起來,才能更好地達到對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有效規制的目的。
參考文獻:
1.王利明著.違約責任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2.何寶玉著.英國合同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3.[英]阿蒂亞著,程正康等譯.合同法概論.法律出版社,1982
4.張利平,魏曉俊.淺議合同法中格式條款與免責條款規定的矛盾及其修補辦法.
5.漆多俊編.經濟法論叢(第2卷).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
引言
眾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國”,重視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的作用。那么,對于中國今天的法制現代化事業來說,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價值的傳統文化資源?本文首先探討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進步的、積極的意義,與我們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傳統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須接受改造,才能在現代生活中繼續發揮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簡介
法家在先秦諸子中是最重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的一派,對法學也最有研究。他們對法的起源、本質、作用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乃至人口、人性的關系等基本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1. 1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應當按照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來立法,也只有按照新興地主階級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稱為“法”,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要求在法律面前與貴族平等的思想。
1. 2 “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①”韓非進一步把“好利惡害”的人性發展為自私自利的“自為心”②。
1. 3 “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人類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相應變化,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 4 “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 5 對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視
按照法家說法,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
在這里,想從另一個角度談談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為治國方略的形式意義。法家強調法具有一種普遍的制約作用,它要約束的不僅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強調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運作有高度的可預測性,認為這樣有利于防止徇私。這些都表明了法家強調以國家暴力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張“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但其“法”、“術”、“勢”沒有任何終極價值內涵,只是治理國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終強調治國的關鍵是“法”,而不是“人”,這些都充分說明法家對以“法” 治國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積極影響
法家的階級基礎是新興地主階級,它是伴隨著新興地主階級形成而后產生的,也是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言人。它對我國奴隸制的轉化和封建大一統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對后世法治的發展也有著深遠的影響。
2. 1 法家重視法的客觀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經認識到,法是用以規范和衡量人們的行為的客觀的、公正的準則,并因此把法比擬為度量衡。《管子》說:“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
2. 2 法家強調法的強制性
法家非常強調“法”和“刑”的結合。他們認識到,使法有別于道德或“禮”等行為規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后其后盾的,違法的后果,便是國家施予刑罰。《韓非子》說:“法者,憲令著于官府,賞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2. 3 法家重視法的穩定性和統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們傳遞關于行為規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條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們便會無所適從,法律的目標便不能實現。法家對此有充分的認識,故特別強調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
2. 4 法家注重法的權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個關鍵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強調人民、官員、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管子》說:“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之謂大治。”
2. 5 法家強調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張之一是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務求家喻戶曉,這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中是有重大進步意義的。法家認為,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且應嚴格地貫徹執行,其運作應具有高度的可預見性,不應被官員恣意運用。
從上面論述的法家思想傳統的正面價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極其重視法律的。他們大力提倡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強調人民、官員、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倡導法應公布、清晰、易明,從而主張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強調法的操作的可預見性,主張“信賞必罰”;重視法的強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結合;注重法的客觀性,認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觀準則;強調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反對法律頻頻變更等等,這些都是與我國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強調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應高度規范化的運行。但從實質上看,法家思想與現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現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所以,在我國,要建立現代法治,有必要對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負面消極影響
法家在中國傳統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視法律的,對法律的研究也頗有成效。當代美國學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淺度的”法治概念,即統治者的權力不是任意運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的,其對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們應該可以說,法家對于法的認識大致上是符合上述這種“形式的、淺度的”法治觀的。即法家重視法律規則,強調法律應在政治和社會中高度規范化的運行,注重以“法”治理國家。但是,現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實質的、深度的”法治,它是與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和人權概念相輔相成的。可見,法家的基本價值、立場與我們現在所追求的法治還是有差距的。在我國正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際,有必要對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
3. 1 現代法治講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則強調君權至上
法律至上,即為“任何個人與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權威。”①法律至上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理應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憲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不允許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與個人。法家君權至上的思想與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調和的。權力至上與法律至上是兩種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個人權力為權威,賦予最高權力以最高和最終的支配力;而后者則以法為最高權威,一切權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無論在價值取向或實際選擇上都是非此即彼的關系,絕無調和的可能。
3. 2 現代法治講求權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則無權利平等觀念
權利平等是指全社會范圍內人們的權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認所有社會成員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個別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才能實現法律至上與法的統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認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關于“刑無等級”、“法不阿貴”的主張。我們不能因此過高地評價它的平等意義。首先,這種主張沒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圍內。其次,從法家人物的有關言論看,其主張的真實含義,是貴族犯法和庶民一樣給以刑罰處罰。
3. 3 現代法治講求權力制約,而法家則倡導極端的君主專制
權力制約是指所有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公共權力(主要是國家機構的權力),在其運行的同時,必須受到其他公共權力的制約。而法家倡導的極端君主專制的理論與現代法治的權力制約理論是不能相容的。民主與專制是兩種根本對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從來都是與民主連在一起的。而專制制度從根本上講,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論是一套以維護君權為核心,為君主謀富國強兵、長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論,其最大特點在于肯定君主的絕對權力。這種極端君主專制的理論,很難適應現代法治的要求。
3. 4 現代法治講求權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義務為本位的
權利本位是指,在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的關系中人民權利是決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之間,權利是決定性的,起主導作用的。權利本位文化的實質,是個人權力的實定化和義務的相對化。在這種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間的關系是平等,自主關系。而法家之所以強調法律普及是為了使“民莫敢為非”①。也就是說,法家講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眾“配合”君主的專制統治,即韓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講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從來不為民眾設定任何權利,民眾從來只有服從的義務。這些都是與現代法治所追求的權利本位相矛盾的。
4、結語
我們要用歷史觀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當時與正在沒落的封貴族和奴隸主貴族階級相對的新型地主 階級的立場,具有進步和革新意義。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對于法的認識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淺度的”法治觀的。法家對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視,對以“法”治國的推崇,尤其是其強調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應高度規范化的運行,這些都是與我國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對推動社會進步有過積極的作用。但是其思想與現代法治理念之間有不能相容之處。從根本上講,現代法治與法家思想是兩種不同的社會系統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點,在于把法看作實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與現代法治保護人權,約束權力的精神正好相反。從這個層次上講,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與現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要正視傳統文化,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為現代法治建設服務。
參考文獻
1.王利明《中國法制改革學術討論會發言摘要》載于《法學研究》1989年第2期第12頁。
2.張國華著《中國法律思想史》(新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
3.曾憲義主編《中國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眾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國”,重視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的作用。那么,對于中國今天的法制現代化事業來說,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價值的傳統文化資源?本文首先探討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進步的、積極的意義,與我們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傳統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須接受改造,才能在現代生活中繼續發揮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簡介
法家在先秦諸子中是最重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的一派,對法學也最有研究。他們對法的起源、本質、作用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乃至人口、人性的關系等基本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1. 1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應當按照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來立法,也只有按照新興地主階級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稱為“法”,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要求在法律面前與貴族平等的思想。
1. 2 “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①”韓非進一步把“好利惡害”的人性發展為自私自利的“自為心”②。
1. 3 “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人類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相應變化,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 4 “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 5 對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視
按照法家說法,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
在這里,想從另一個角度談談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為治國方略的形式意義。法家強調法具有一種普遍的制約作用,它要約束的不僅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強調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運作有高度的可預測性,認為這樣有利于防止徇私。這些都表明了法家強調以國家暴力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張“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但其“法”、“術”、“勢”沒有任何終極價值內涵,只是治理國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終強調治國的關鍵是“法”,而不是“人”,這些都充分說明法家對以“法” 治國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積極影響
法家的階級基礎是新興地主階級,它是伴隨著新興地主階級形成而后產生的,也是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言人。它對我國奴隸制的轉化和封建大一統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對后世法治的發展也有著深遠的影響。
2. 1 法家重視法的客觀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經認識到,法是用以規范和衡量人們的行為的客觀的、公正的準則,并因此把法比擬為度量衡。《管子》說:“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
2. 2 法家強調法的強制性
法家非常強調“法”和“刑”的結合。他們認識到,使法有別于道德或“禮”等行為規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后其后盾的,違法的后果,便是國家施予刑罰。《韓非子》說:“法者,憲令著于官府,賞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2. 3 法家重視法的穩定性和統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們傳遞關于行為規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條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們便會無所適從,法律的目標便不能實現。法家對此有充分的認識,故特別強調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
2. 4 法家注重法的權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個關鍵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強調人民、官員、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管子》說:“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之謂大治。”
2. 5 法家強調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張之一是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務求家喻戶曉,這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中是有重大進步意義的。法家認為,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且應嚴格地貫徹執行,其運作應具有高度的可預見性,不應被官員恣意運用。
從上面論述的法家思想傳統的正面價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極其重視法律的。他們大力提倡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強調人民、官員、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倡導法應公布、清晰、易明,從而主張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強調法的操作的可預見性,主張“信賞必罰”;重視法的強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結合;注重法的客觀性,認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觀準則;強調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反對法律頻頻變更等等,這些都是與我國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強調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應高度規范化的運行。但從實質上看,法家思想與現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現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所以,在我國,要建立現代法治,有必要對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負面消極影響
法家在中國傳統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視法律的,對法律的研究也頗有成效。當代美國學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淺度的”法治概念,即統治者的權力不是任意運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的,其對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們應該可以說,法家對于法的認識大致上是符合上述這種“形式的、淺度的”法治觀的。即法家重視法律規則,強調法律應在政治和社會中高度規范化的運行,注重以“法”治理國家。但是,現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實質的、深度的”法治,它是與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和人權概念相輔相成的。可見,法家的基本價值、立場與我們現在所追求的法治還是有差距的。在我國正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際,有必要對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
3. 1 現代法治講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則強調君權至上
法律至上,即為“任何個人與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權威。”①法律至上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理應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憲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不允許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與個人。法家君權至上的思想與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調和的。權力至上與法律至上是兩種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個人權力為權威,賦予最高權力以最高和最終的支配力;而后者則以法為最高權威,一切權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無論在價值取向或實際選擇上都是非此即彼的關系,絕無調和的可能。
3. 2 現代法治講求權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則無權利平等觀念
權利平等是指全社會范圍內人們的權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認所有社會成員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個別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才能實現法律至上與法的統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認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關于“刑無等級”、“法不阿貴”的主張。我們不能因此過高地評價它的平等意義。首先,這種主張沒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圍內。其次,從法家人物的有關言論看,其主張的真實含義,是貴族犯法和庶民一樣給以刑罰處罰。
3. 3 現代法治講求權力制約,而法家則倡導極端的君主專制
權力制約是指所有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公共權力(主要是國家機構的權力),在其運行的同時,必須受到其他公共權力的制約。而法家倡導的極端君主專制的理論與現代法治的權力制約理論是不能相容的。民主與專制是兩種根本對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從來都是與民主連在一起的。而專制制度從根本上講,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論是一套以維護君權為核心,為君主謀富國強兵、長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論,其最大特點在于肯定君主的絕對權力。這種極端君主專制的理論,很難適應現代法治的要求。
3. 4 現代法治講求權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義務為本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