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27 15:56:28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法律服務行業分析,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加強法律服務行風建設,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法律服務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重要組成部分,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發揮好法律服務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職能作用,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不懈地加強法律服務行風建設,規范法律服務管理和法律服務執業行為,提高法律服務隊伍整體素質,不斷增強法律服務工作服務經濟建設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的能力、保障司法公正的能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物質基礎、夯實法治基礎、加強司法保障、創新管理體制、培育文化基礎。
(二)加強法律服務行風建設,是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保證法律服務工作正確方向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包括司法行政工作在內的整個政法工作的指導思想,毫無疑問也是法律服務工作的指導思想。其所涵蓋的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內容,反映了社會主義法律服務工作的本質屬性,深刻揭示了法律服務工作的特點。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必須大力加強法律服務行風建設,教育、引導廣大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法律服務工作管理者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樹立正確的執業理念和管理觀念,切實糾正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相適應的觀念和行為,堅定理想信念,堅持意識形態在法律服務工作中的指導地位,保證法律服務工作正確的發展方向。
(三)加強法律服務行風建設,是發展和諧的法律服務關系,更好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服務需求的現實需要。法律服務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政治性、社會性、群眾性和專業性,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服務。法律服務行風的好壞,不僅影響到法律服務隊伍的形象,而且影響到司法行政全局工作的成效,甚至影響到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任。要增強人民群眾對司法行政機關、對法治的信任感,就必須從加強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入手,通過加強教育、完善制度、強化監督等多種手段,進一步增強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為民的堅定性和主動性,自覺地把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作為法律服務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拓展業務領域,提高服務水平,更好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
(四)加強法律服務行風建設,是加強司法行政機關效能建設,提高法律服務管理水平的具體舉措。管理法律服務工作是司法行政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這次開展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其中一項重要的任務是規范司法行政機關對法律服務工作的行政管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以這次活動為載體,通過加強法律服務行風建設,進一步更新管理理念,改進工作作風,忠實履行法律賦予的管理職責,認真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管理效能和為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服務的水平。同時要加強學習和調查研究,認真分析、研究法律服務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積極探索新思路、新舉措,逐步建立起加強法律服務管理的長效機制,推進法律服務工作健康快速發展。
二、把握重點,明確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的目標任務和主要內容
(一)要把握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的目標任務
年初“三長”會上,孫廳長在工作報告中已經明確提出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的主題是“規范管理、誠信執業”。圍繞這個主題,省廳印發的實施方案確定這次行風建設年活動的目標任務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完善法律服務誠信體系。誠信,是法律服務行業立業之基、興業之道。完善法律服務誠信體系,目的就是加強對法律服務行業的社會監督,提高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失信成本,即如果失信,不僅會受到主管機關和行業協會的處罰,也會因此失掉客戶,失去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要通過開展此次活動,使法律服務誠信信息系統得到廣泛應用,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誠信信息得以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社會公布。深入開展法律服務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法律服務誠信監管機制,努力使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誠信執業意識明顯增強。
二是進一步規范法律服務管理。法律服務行風存在的問題多數是與管理不規范、管理不到位有著密切的關系。改進法律服務行風,必須要規范法律服務管理,包括規范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規范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和規范法律服務機構的內部管理。要通過開展此次活動,切實把司法行政機關對法律服務的行政管理各項制度落到實處,進一步提高管理效能,使管理越位、缺位、錯位等現象得到根本扭轉。同時,進一步完善和強化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進一步加強法律服務機構內部管理。
三是進一步規范法律服務人員執業行為。法律服務人員執業行為不規范,是法律服務行風不正的突出表現,也是導致廣大人民群眾對法律服務行業反映強烈的主要因素。因此,在法律服務行風建設中,必須加強對法律服務隊伍的監督,規范其執業行為。要通過開展此次活動,進一步提高法律服務人員政治、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增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意識,使違規違紀執業行為明顯減少,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基本杜絕,人民群眾對法律服務行業行風滿意度進一步提高。
四是進一步改善法律服務執業環境。拓展和規范法律服務,一方面取決于法律服務行業內部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也取決于整個社會是否具有適合的、能夠促進法律服務業發展的外部環境。加強法律服務行風建設,既要加強和規范管理,也要積極為法律服務機構執業做好服務工作,為法律服務業的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和有利條件。要通過開展此次活動,不斷加大法律服務工作宣傳力度,使法律服務行業的社會認知度和社會影響力有明顯的提高,使法律服務市場更加規范有序,法律服務執業中面臨的突出困難和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二)要把握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的重點內容
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和法律服務各個行業要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解決行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重點是要解決:不依法履行法律服務管理職責,管理越位、缺位、錯位特別是失之于寬、失之于軟的問題;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實的問題;行業管理規范不具體、針對性不強的問題。律師行業重點是要解決:律師事務所自律性基礎管理缺失,人員管理松散,制度約束混亂,對律師的執業行為、辦案質量放任不管,放棄監督的問題;律師執業指導思想不端正,誠信服務意識淡薄,收費不服務或者服務不盡責、漠視當事人利益的問題;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壓價爭攬案源、不按規定項目收費或私自收案收費的問題;律師向司法人員請客送禮甚至行賄,辦“關系案”、“金錢案”的問題;律師參與賭博、酗酒等不健康娛樂活動的問題。公證行業重點是要解決:公證處內部管理不規范,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實的問題;不按標準收費,壓價爭攬業務、給付或變相給付回扣等不正當競爭的問題;超越業務范圍、超越管轄辦證的問題;隨意簡化辦證程序、不注重辦證質量的問題;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將公證員收入單純與業務創收掛鉤的問題。基層法律服務行業重點是要解決:基層法律服務所內部管理不規范,違反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統一收費及財務專人管理制度,收費項目不公開,不按標準收費的問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私自收案收費、冒用律師名義辦案,超越業務范圍、執業區域辦案,壓價收費、搞不正當競爭,辦案中誠信缺失、服務不盡責的問題。司法鑒定行業重點是要解決:收費行為不規范的問題;嚴重違反鑒定程序的問題;鑒定人違反法律規定、拒不出庭履行作證義務的問題;鑒定人私自接受委托、接受當事人吃請、違反保密和回避規定、不配合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等違反司法鑒定執業規則、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問題。
三、扎實推進,認真抓好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各個階段的工作
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從3月份開始,到今年年底結束,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是動員部署階段,時間是3月上旬和中旬。以這次動員大會為標志,正式啟動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會后,各市司法局要及時做好本次會議精神的學習傳達工作,通過廣泛、深入的思想發動,使廣大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行業協會法律服務管理人員深刻領會加強法律服務行風建設的重要意義,明確此次活動的指導思想、主要目標、重點內容和具體任務,切實把思想認識統一到省廳開展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的部署上來,增強參加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主動性和積極性。
第二階段是對照檢查階段,從3月下旬開始,到4月下旬結束。這個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在思想發動的基礎上,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和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要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所在崗位工作情況,認真查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執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同時,要堅持開門評議,采取聘請法律服務行風監督員等形式,虛心聽取群眾的意見,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特別是要重視發揮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和公、檢、法機關的監督作用。
第三階段是集中整改階段,從5月上旬開始,到11月中旬結束。這個階段的主要任務是,針對對照檢查階段清理和查擺出來的問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和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要認真進行匯總、分析,深刻剖析原因,并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切實有效地加以解決。要將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與建立行風建設長效機制結合起來,結合集中整改,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不斷完善法律服務行風建設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階段是考核驗收階段,從11月下旬開始,到12月上旬結束。這個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對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并組織考核驗收。各市司法局要按照要求,認真總結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開展情況,并形成書面報告于11月底前上報省廳。省廳將組織考核驗收組,對各市行風建設年活動開展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于在法律服務行政執法質量被考核評議為不合格的市司法局,按照省廳有關規定實行“一票否決”,取消當年評優受獎資格,并予以通報批評。為加大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力度,省廳決定將開展行風建設年活動開展情況以及取得的成效,列入市司法局局長2007年度重要工作報告的內容,進行重點考核評議。
四、強化措施,確保把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抓緊抓好抓出實效
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是今年省廳部署的一項重要工作,涉及到司法行政機關多個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以及全省1700多個法律服務機構、9000多名法律服務人員,涉及面廣,持續時間一年;而且,法律服務行風建設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從加強教育、規范管理、強化監督、完善制度、創新機制、改善環境等多個方面入手,工作任務比較重。近幾年,司法部、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廳相繼開展了多次專項活動,有關法律服務工作的專項活動也開展了數次,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發揚連續作戰的作風,堅決克服厭戰情緒和疲沓心理,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切實加強對行風建設年活動的領導,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出實效。
一是要加強領導。要把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作為今年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親自過問法律服務行風建設有關重大問題;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加強指導、督促,抓好落實。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經常聽取法律服務管理部門工作匯報,深入分析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并認真研究解決的具體措施。法律服務管理部門、行業協會要堅持業務工作與行風建設并重,在管理工作中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指導、同檢查、同落實。
二是要加強督查。省廳將建立廳領導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聯系和督導制度,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也要建立相應的聯系和督導制度,加強對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的每個階段、每個環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要對行風建設工作加強經常性的監督、檢查,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要及時組織專項檢查,做到及時發現、及時糾正。
為提高效能、增強效果,我局將“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與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等緊密結合,一同協調安排,周密部署,扎實有效地加以推進。活動開展以來,我局按照縣委確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驟,通過召開動員大會,開展“落實科學發展觀大討論”,學習省、市委有關文件,深入查找與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跨越式發展不相適應的思想觀念,順利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目前正扎實推進整改提高階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領導小組、每位領導成員及工作人員,分別圍繞單位職能和個人崗位職責,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征求意見表、深入基層調研等形式,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和群眾的意見與建議,全面查找了單位和個人在落實縣委、縣政府部署的各項目標任務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題實踐活動整改措施、承諾事項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召開了領導班子專題會議,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認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礎上,局黨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問題
1、思想觀念不能適應新發展要求,工作創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認為,司法行政部門職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難不前、悲觀失望的消極情緒。因而缺乏迎難而上、銳意創新、爭先進位、勇爭一流的思想,創新能力不強,工作思路不寬,執行落實不嚴,市場經濟知識缺乏,參與創新本領不高,安于現狀,被動應付,習慣于消極地等任務、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務全縣經濟發展大局的主動性和開拓性。還有一些同志面對已經取得的成績沾沾自喜,小進則滿,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厲,勇于不斷前進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發展的緊迫感和繼續很抓落實的責任感。這些都極大的束縛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發展。
2、法律服務管理措施不夠,為“中心工作”服務的思路有待創新
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和法律服務機構三結合的管理體制不完善,過份信賴行業管理和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機構的自律性約束,因而落實行政監管職責方面存在薄弱環節。造成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中,出現少數人員違規執業、收費不辦案、為當事人服務不到位,以及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不規范、忽視服務質量等不良現象。法律服務工作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服務的思路不夠開闊,參與推進依法行政、案件處理、平安建設及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缺乏創新措施,主動為重點工程建設、招商引資等中心工作服務的措施落實不夠。
3、推進依法治理措施不強,普法宣傳方式方法創新不足
隨著《行政許可法》、《物權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頒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但我們在深入推進依法治理,強化依法治理監督指導的措施落實方面還很不到位;普法工作發展不平衡,對偏遠農村地區和城市流動人員開展法律宣傳和法律服務不到位,基層普法的深度和廣度還不夠,法制宣傳的方式方法還要不斷創新。這些都制約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發展。
4、法律援助工作與廣大群眾的需求還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職能沒有很好發揮,在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和幫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壯大法律援助隊伍,擴大法律援助工作覆蓋面,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增強法律援助工作社會效果方面工作做得還不夠,與人民群眾及黨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較大距離。
5、作風不實,隊伍素質還需不斷提高
雖然自開展的“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以來,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但由于司法行政隊伍由機關公務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成分復雜,人員素質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工作作風不實,責任意識不強,創優意識不濃,抓服務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落實不夠,個別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紀律松懈,甚至違反“五條禁令”等現象.工作作風、工作效能和為群眾服務的意識、能力都需要繼續提高。
三、整改措施
針對上述問題,局黨組緊緊圍繞“創新促發展、執行看落實”這一主題,從工作的目標、改革的深度、創新的環境、發展的效果等具體方面入手,堅持解決突出問題與建立長效機制相結合、思想教育與獎勵懲處相結合、管理創新與規范行為相結合,以“抓創新、重落實、促發展、爭一流”為指導,認真研究落實了以下各項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銳意創新,狠抓落實
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扎實開展解思想主題實踐活動。強化對司法行政隊伍的教育,引導全系統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進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堅決屏棄思維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徹底改變小進則滿、畏難不前、安于現狀的思想,集聚加快發展的思想動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創新。全面分析當前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狀況,分析新形勢、新任務、新發展對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體要求,嚴格執行各項司法行政方針政策,全面落實縣委、縣政府分解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把加強司法行政能力建設的著力點,放在抓創新、抓落實、抓發展上,放在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為促進全市經濟發展、招商引資、全民創業提供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和法律保障上。
2、落實法律服務管理措施,嚴格執行監督管理職責
針對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存在的問題,強化管理職能,創新管理手段,落實管理措施,下力氣規范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更好地服務全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一是以“規范管理、誠信執業”為主題,扎扎實實開展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強化律師業管理措施,完善律師執業誠信管理制度,強化律師責任。將律師執業規范、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向社會進行公示,拓展監督渠道。二是深化全縣法律服務市場清理整頓活動。成立清理整頓活動領導小組,制定專門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師”,取締非法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有針對性地解決目前我縣法律服務行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與市公、檢、法部門之間的聯席會議制度,積極解決律師執業當中存在的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問題。三是嚴格按照全省《律師事務所規范化標準》加強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范律師、公證法律服務程序。四是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律師、公證法律服務質量跟蹤調查,向案件當事人發放征求意見函,認真受理群眾投訴,堅決查處法律服務行業收費不辦案、為當事人服務不到位等違紀、違規執業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五是每季度召開一次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所負責人會議,邀請其他政法機關負責同志參加,查找問題,制定改進措施。確保年底前規范法律服務市場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六是積極拓展法律服務領域。組織律師等法律服務行業圍繞優化發展環境、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國企改革、民營經濟發展、重點項目建設等開展法律服務,積極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努力為政府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務,積極參與接待工作。
3、創新依法治理工作機制,改進普法宣傳方式方法
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我們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實加強領導干部、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法制教育,舉辦領導干部法制講座,提高領導干部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意識和能力。二是繼續嚴格執行普法依法治理崗位目標考核責任制,嚴格督查考核,完善獎懲措施。三是開展“在優化經濟環境中開展法制宣傳和為企業提供高效法律服務”專題活動。邀請商家、民營企業家召開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座談會,現場解答企業法律咨詢,為企業贈送《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常用法律知識讀本》等宣傳資料。四是健全基層普法網絡,建立基層農村普法示范點,發揮村居義務普法宣傳小組作用。五是創新普法形式,充實網絡普法內容,建立“××縣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開展“法律六進”活動,組織法律服務人員,深入基層農村和社區,開展義務法制宣傳和法律咨詢。
4、強化責任意識,維護公平正義,創新法律援助工作
為提高效能、增強效果,我局將“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與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等緊密結合,一同協調安排,周密部署,扎實有效地加以推進。活動開展以來,我局按照縣委確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驟,通過召開動員大會,開展“落實科學發展觀大討論”,學習省、市委有關文件,深入查找與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跨越式發展不相適應的思想觀念,順利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目前正扎實推進整改提高階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領導小組、每位領導成員及工作人員,分別圍繞單位職能和個人崗位職責,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征求意見表、深入基層調研等形式,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和群眾的意見與建議,全面查找了單位和個人在落實縣委、縣政府部署的各項目標任務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題實踐活動整改措施、承諾事項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召開了領導班子專題會議,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認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礎上,局黨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問題
1、思想觀念不能適應新發展要求,工作創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認為,司法行政部門職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難不前、悲觀失望的消極情緒。因而缺乏迎難而上、銳意創新、爭先進位、勇爭一流的思想,創新能力不強,工作思路不寬,執行落實不嚴,市場經濟知識缺乏,參與創新本領不高,安于現狀,被動應付,習慣于消極地等任務、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務全縣經濟發展大局的主動性和開拓性。還有一些同志面對已經取得的成績沾沾自喜,小進則滿,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厲,勇于不斷前進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發展的緊迫感和繼續很抓落實的責任感。這些都極大的束縛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發展。
2、法律服務管理措施不夠,為“中心工作”服務的思路有待創新
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和法律服務機構三結合的管理體制不完善,過份信賴行業管理和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機構的自律性約束,因而落實行政監管職責方面存在薄弱環節。造成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中,出現少數人員違規執業、收費不辦案、為當事人服務不到位,以及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不規范、忽視服務質量等不良現象。法律服務工作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服務的思路不夠開闊,參與推進依法行政、案件處理、平安建設及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缺乏創新措施,主動為重點工程建設、招商引資等中心工作服務的措施落實不夠。
3、推進依法治理措施不強,普法宣傳方式方法創新不足
隨著《行政許可法》、《物權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頒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但我們在深入推進依法治理,強化依法治理監督指導的措施落實方面還很不到位;普法工作發展不平衡,對偏遠農村地區和城市流動人員開展法律宣傳和法律服務不到位,基層普法的深度和廣度還不夠,法制宣傳的方式方法還要不斷創新。這些都制約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發展。
4、法律援助工作與廣大群眾的需求還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職能沒有很好發揮,在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和幫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壯大法律援助隊伍,擴大法律援助工作覆蓋面,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增強法律援助工作社會效果方面工作做得還不夠,與人民群眾及黨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較大距離。
5、作風不實,隊伍素質還需不斷提高
雖然自開展的“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以來,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但由于司法行政隊伍由機關公務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成分復雜,人員素質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工作作風不實,責任意識不強,創優意識不濃,抓服務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落實不夠,個別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紀律松懈,甚至違反“五條禁令”等現象.工作作風、工作效能和為群眾服務的意識、能力都需要繼續提高。
三、整改措施
針對上述問題,局黨組緊緊圍繞“創新促發展、執行看落實”這一主題,從工作的目標、改革的深度、創新的環境、發展的效果等具體方面入手,堅持解決突出問題與建立長效機制相結合、思想教育與獎勵懲處相結合、管理創新與規范行為相結合,以“抓創新、重落實、促發展、爭一流”為指導,認真研究落實了以下各項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銳意創新,狠抓落實
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扎實開展解思想主題實踐活動。強化對司法行政隊伍的教育,引導全系統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進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堅決屏棄思維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徹底改變小進則滿、畏難不前、安于現狀的思想,集聚加快發展的思想動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創新。全面分析當前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狀況,分析新形勢、新任務、新發展對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體要求,嚴格執行各項司法行政方針政策,全面落實縣委、縣政府分解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把加強司法行政能力建設的著力點,放在抓創新、抓落實、抓發展上,放在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為促進全市經濟發展、招商引資、全民創業提供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和法律保障上。
2、落實法律服務管理措施,嚴格執行監督管理職責
針對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存在的問題,強化管理職能,創新管理手段,落實管理措施,下力氣規范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更好地服務全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一是以“規范管理、誠信執業”為主題,扎扎實實開展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強化律師業管理措施,完善律師執業誠信管理制度,強化律師責任。將律師執業規范、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向社會進行公示,拓展監督渠道。二是深化全縣法律服務市場清理整頓活動。成立清理整頓活動領導小組,制定專門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師”,取締非法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有針對性地解決目前我縣法律服務行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與市公、檢、法部門之間的聯席會議制度,積極解決律師執業當中存在的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問題。三是嚴格按照全省《律師事務所規范化標準》加強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范律師、公證法律服務程序。四是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律師、公證法律服務質量跟蹤調查,向案件當事人發放征求意見函,認真受理群眾投訴,堅決查處法律服務行業收費不辦案、為當事人服務不到位等違紀、違規執業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五是每季度召開一次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所負責人會議,邀請其他政法機關負責同志參加,查找問題,制定改進措施。確保年底前規范法律服務市場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六是積極拓展法律服務領域。組織律師等法律服務行業圍繞優化發展環境、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國企改革、民營經濟發展、重點項目建設等開展法律服務,積極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努力為政府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務,積極參與接待工作。
3、創新依法治理工作機制,改進普法宣傳方式方法
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我們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實加強領導干部、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法制教育,舉辦領導干部法制講座,提高領導干部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意識和能力。二是繼續嚴格執行普法依法治理崗位目標考核責任制,嚴格督查考核,完善獎懲措施。三是開展“在優化經濟環境中開展法制宣傳和為企業提供高效法律服務”專題活動。邀請商家、民營企業家召開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座談會,現場解答企業法律咨詢,為企業贈送《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常用法律知識讀本》等宣傳資料。四是健全基層普法網絡,建立基層農村普法示范點,發揮村居義務普法宣傳小組作用。五是創新普法形式,充實網絡普法內容,建立“××縣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開展“法律六進”活動,組織法律服務人員,深入基層農村和社區,開展義務法制宣傳和法律咨詢。
4、強化責任意識,維護公平正義,創新法律援助工作
一、互聯網的發展及其影響
互聯網的發展為人多地廣的中國帶來了全新的交流模式,互聯網發展正在為中國社會不斷催生新行業、創造新機會并帶動諸多相關傳統產業的再次繁榮。
(一)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
1.網民數量增加,發展勢頭良好2009年中國網民數量為3.84億,目前已經突破5億。伴隨著互聯網技術、功能的全面發展和中國社會網絡普及化的推進,中國網民的增速已經顯著超過人口的增長速度。
2.互聯網設備、介入方式的發展,使上網更加便捷,網絡功能及內容更加豐富中國互聯網發展使民眾逐漸走向“移動”和“掌握”上網時代。從《中國互聯網發展統計報告》2008年22次報告中關于“上網設備的調查的數據”可以看出臺機的使用比例逐漸下降,筆記本電腦和手機的數量顯著增加。尤其近年來無限上網設備的完善、覆蓋面積的擴大與筆記本電腦、手機的精巧化、可攜帶化相得益彰,被越來越多需要經常上網的用戶選擇。除了網民數量顯著的增長外,網民獲得信息的途徑的百分率也超過了傳統的電視、報紙、書籍、雜志、廣播、手機等躍居第一。互聯網發展促使信息在傳統信息的傳播途徑之外找到了更加快速、自由的傳播方式。隨著網絡功能和網絡內容和功能性也進一步增強,特別是搜索引擎行業的發展,將人們引入到更多的網絡領域中來。這種情形促成了電子商務以及商業和專業服務網站的興起包括網上購物、網上銀行、教育網站、網絡婚介、網絡職介等。中國攜程網2007 年總營業收入達11.99 億元人民幣,凈利潤為3.98 億元人民幣,毛利率為81%,增長率高達102%;前程無憂2007 年總營業收入為7.99 億元人民幣,毛利率為55.8%,凈利潤為1,04億元人民幣。這些數據說明隨著網絡內容的進一步豐富,網絡的功能也不僅僅局限于娛樂休閑,實用性的功能日益受到重視。但相比互聯網基礎應用,電子商務、商業和專業服務比例仍舊偏低,還有較為樂觀的增長空間。
3.網絡普及率仍然較低,尤其是中小企業信息化水平有待于進一步提高我國互聯網經濟發展趨勢良好,但從規模上講中國互聯網發展才剛剛起步,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以“中美網絡運用規模指數對比”為例,從萬人計算機擁有量、網民比例和電子商務的交易規模來看,中國的指標都不及美國的1/50,中國網絡普及率仍然低于全球平均水平,因此中國網民數量還將繼續保持高速增長的勢頭。
作為互聯網經濟發展的主要力量之一,近年來我國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信息化水平提高顯著,根據2011年信息化應用中小企業單位性質劃分可以看出,民營企業的比例超過了國有企業,占比最大為38.6%。
但我國中小型企業信息化應用尚處于發展階段,面臨眾多問題,例如,中小企業對信息化的期望與應用現狀存在這較大的差距,對系統效果缺乏量化的評估等問題困擾著中小企業信息化應用發展的進程。總而言之,如何把信息化系統融入到日常的管理工作為企業帶來效益,是中小企業面臨的重要問題。但我國中小企業信息化應用是不可逆轉的大趨勢,50―800人規模的企業將是中小企業信息化應用的最大主力;制造業、服務業、流通業將是最大的中小企業信息化市場主體;營銷、專業咨詢將是中小企業未來信息化應用的熱點領域。
(二)中國互聯網發展的影響
1.中國互聯網的發展改變著人們的行為方式如今手機不僅是人們通話、傳遞短信的工具,還成為了人們上網最便捷的終端。人們隨時手握手機上網這就是互聯網借助手機實現繼續深入、全面地融入網民生活的真實場景。同樣網絡發展還改變著人們其他的生活方式,例如購物、休閑、娛樂、信息資源獲取方式,行為方式等。
2.人際關系的變化。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等互聯網交流工具使溝通者的感覺越來越趨于面對面的效果,克服了時間和空間的距離。隨著博客、微博等“web2.0”時代的到來,人們交流互動方式更加多元化,網絡關系已經跳出完全“虛擬”的時代,進入到了“虛擬+ 現實”理性發展的階段,人們在網上的互信度有所提高,人們的交往能力、信息量都成倍數增長,互聯網成為了人們交往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3.交易行為的改變。電子商務、商業和專業化服務中,網絡購物的使用率最高為22.1%,在過去十年中增長最快。截至2009年,淘寶的注冊用戶就已經達到2億,2012年11月11日,淘寶單日營業額達191億,網購用戶已經覆蓋率絕大多數網民。網絡購物還推動了網上銀行及其他網上支付方式的發展。可以斷定的是隨著網絡服務意識的增強、網絡安全技術的發展和網絡誠信的形成,互聯網必將一步步的改變現有的商務交易行為。
二、互聯網的發展為法律服務行業發展帶來的契機
(一)互聯網時代國內外法律服務發展現狀
20 世紀90 年代末期,以美國互聯網技術蓬勃發展為背景悄悄興起的在線法律服務伴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成為了美國法律服務的重要方式和盈利模式。大多數律師事務所十分重視互聯網為人們創造的溝通機會,將互聯網當成了與客戶溝通的絕好途徑。同時,更多形式的在線法律服務網站開始出現,如legal zoom、rocket lawyer 等。還有眾多專攻特色領域的法律服務網站,比如 等。這些網站不僅吸納著投資機構的資金,不僅向客戶提供著優質、廉價的法律服務,更鼓舞了諸多法律服務行業的掘金人。國內現有的大多法律在線服務網站更重視自身感受,對消費者的感受考慮甚少,仍然有web1.0時代的那種“我說你聽,我發你看”模式的通病。由于法律服務人員缺乏與用戶互動、以及無法提供用戶與用戶之間互動的平臺,導致網站服務的低級化循環。目前較大的法律服務軟件都起身于web1.0時代,雖然為了迎合市場和網絡發展的需要,做了很多有效的調整,例如注意SEO 推廣和內容不斷豐富等,但這些措施雖然短期內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總體上網站仍然停留在以律師推廣費為主要贏利點的盈利模式―――既將律師作為主要市場,讓律師為服務買單的盈利模式上。然而中國的低端客戶具有偶然性,與網站和律師的粘度都不高,且律師的人數雖然不斷上升,但畢竟是小眾群體,網站盈利的天花板很明顯。而web2.0時代下的在線法律服務網站從根本上改變了盈利模式,主要市場不是律師,而是擁有法律需求的客戶。這些網站也可以選擇向律師收取一定的中介費,但是在這些網站的盈利模式中,主要市場是來自網絡上的普通消費者。通過網站提供優質低廉的法律文件服務,吸引客戶,采取多種手段提高用戶依存度從而形成聚集效應。據百度指數的數據可知各類法律文件每天在百度上的需求有6萬多筆,因此以用戶帶動交易成功率,以交易成功率帶動案件數量的情形就有可能出現,也有可能改變靠人脈資源拉案源的現狀,進而平衡律師的工作量。此外個性化的定制還將賦予新時代在線法律服務另一特色,通過網絡對行業行為進行進一步細分,可有效的提高服務的針對性,降低此種服務的可替換性,進而使享受法律服務成為一種生活、消費的習慣。
(二)互聯網發展為法律服務發展帶來的契機
從前文的論述可見,我國互聯網的發展所帶來的全新的交流模式正在為法律服務業創造新機遇,并可能帶動法律服務相關產業繁榮。互聯網為我國法律服務業帶來的機遇在于可選擇性的增加和行業結構的調整,具體包括:
1.律師服務盈利點的增加造成律師收入差異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資源分配不均。律師占有資源的性質和多寡決定著律師提供的服務內容,律師服務的內容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律師貧富差距,而律師的經濟狀況又是決定這律師選擇提供何種服務方式的客觀因素,如此產生的將是行業內的惡性循環,貧富差距將進一步加大,業務范圍卻越來越窄。要改變這種情況就應當建立按業績、職業操守和能力對律師進行評價的標準體系,讓那些有能力、有尊嚴、有職業道德的律師成為客戶追捧的對象,實現社會效益和商業效益雙贏的結果。互聯網與法律服務結合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并不是去爭取那些已經被瓜分的資源,而是以滿足現有需求,激發潛在需求為目標。前文已經分析過,我國現有律師專業領域存在著嚴重的“偏科”現象,案件數量偏少但利潤高的業務成為了律師們競逐的目標,而大量的文書、咨詢等工作到成為了一種促成交易的手段。免費咨詢、文書的大量存在不僅使法律服務的社會印象日益低廉,而且缺乏經濟利益刺激的免費服務根本無法滿足客戶們的基本需求,長此以往造成的是需求者與服務提供者之間可怕的溝壑。法律服務的新的契機之一就是讓咨詢業務成為客流量的中心,以客觀中立的態度,向提供低端服務的律師發送案源。可以肯定地說,誰控制了咨詢端口,誰就擁有在法律服務市場的上游的地位。法律咨詢、文書、中小企業、個人等業務無法成為傳統律師服務業的贏利點的原因在于此類服務具有偶然性,對律師來說贏利點較低。在線法律服務的過程中,通過互聯網進行文件下載、視頻對話、在線支付等方式大大的降低了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文書,中小企業、個人法律服務的成本;另一方面互聯網可突破時間、地域的界限,形成相同需求客戶的聚集,從而形成此類服務的產業化經營,進而將這些業務變為律師的主營業務之一。
2.法律服務地域壁壘的突破互聯網對律師服務地域限制的突破將律師資源進一步優化配置變成了可能,那些第三產業與經濟發展未能同步的地區有可能成為法律服務需求新的增長點。網絡服務的簡易化和日常化,特別是手機上網功能和無限網絡的發展更為在線法律服務的便捷增加了籌碼,使法律服務成為人們生活的常態化成為可能。因此互聯網為法律服務突破地域壁壘,彌補了因律師數量地域不均衡帶來的弊端提供了全新的解決方案。
3.律師服務方式的改變律師依靠現有信息技術傳輸自己的專業意見是在線法律服務的中心目標。但是中國消費者需求的滿足不能單純依靠泊來的模式,能夠真正滿足消費者需求的不是某一種產品,而是一種可以滿足中國不同層次消費者的服務理念,產品應當是嵌在這種理念中的寶石。傳輸專業信息雖然是目標,但如何與免費的服務競爭,體現出價格與價值的對應,才是服務的體現。實現的核心區是網站在文檔制作、賣出前、賣出后,能否提供足夠多的打動消費者,超過消費者心理預期的價值。“便捷”自然是在線法律服務的最大賣點之一。即時通訊、3G 技術,社交平臺都可能成為提供服務的渠道,人們在需要的同時便能付諸實施是便捷的形象表達,從前文的論述可知,“移動”和“無限”上網急速發展的今天,“隨時”上網尋求服務成為了大眾的可能。“安全”和“公平”是交易雙方的共同需求。在在線支付方面可以依托更加完善的信托制度,對服務和報酬的支付時間和方式進行合理的設計,既是制約雙方行為的有效方式,又能減少因付款或收款問題而影響服務質量的可能。“監督”和“評價”是促進良性互動的必然要求。網絡記載、評價的功能是為每一個消費者提供一個表達自己感受的平臺,平臺向不特定的人群公布,作為人們選擇服務的依據。通過記載和公布數據的方式對所提供的服務質量進行嚴格把關,對提供服務的律師進行監督和篩選,保證法律服務的質量,這種方式具有開放性和客觀性的特點,是監督律師服務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4.律師服務規則的改變律師行業社會公信力低下的原因之一是缺少對律師的監督機制,律所的發展過分看重規模,卻無法保證律師隊伍的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長年存在著定價過高、律師不盡責、消費者不了解自己接受服務的細目等遺留問題,這些問題不僅要依靠制度的解決,也需要行業的自律和重新洗牌。在線法律服務的網站雖然只是一個平臺,它本身并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但它對律師服務規則的影響在于對交易量的控制、營銷手段的提供和資源的集約化管理。利用網站律師會員的數量優勢,將法律服務的需求分包給不同特長的律師并以數量的優勢取代高利潤,減少中小企業和個人的消費成本應當是一個較合理的模式。在服務信息公開化,在用戶和服務提供者能夠在相對透明的環境中雙向選擇的情況下,通過網絡平臺對消費行為進行適當的疏導,將資源向更好的服務者傾斜,以利益帶動競爭,用競爭構建規則,用規則規范服務行為將是網絡平臺能夠發揮的作用和特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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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金子到哪里都會發光”。方詩龍從來沒有考慮過轉行后是否能夠就業,因為他篤定是人才就不愁就業,而且要找準自己的特色,走專業化的道路,扎扎實實做事才能有所成就。
找準自身定位 專注行業服務
“聞道有先后,術業有專攻”。從工程師轉律師,方詩龍并沒選擇自學成才、直接參加律師資格考試然后就開始律師職業生涯。方詩龍首先選擇了到復旦大學全日制攻讀了國際經濟法本科專業,然后又在華東政法大學攻讀了訴訟法學碩士。方詩龍堅定地認為,初做律師首先要有一個開闊的視野,成為一個雜家,對各方面的知識都應該有所了解,有所積累,雖然從事知識產權領域,除了知識產權法之外,經濟法、民商法的理論知識也應該要非常扎實,從最基礎的民商法業務做起,至今他還記得那些沒日沒夜的加班日子。
當然這個過程是為了能夠更全面、更迅速的找準自己未來職業的目標,雜家不是目的,專家才是未來。“目不能兩視而明,耳不能兩聽而聰”,樹立專業品牌,提供增值服務,保證案件的質量和勝訴率。找準了定位,成功已經在向你招手了。當你對法律的某些領域有一定的興趣和經驗時,這是你對未來職業定位的有力信號。知識產權領域的專家律師就是方詩龍的定位。
知識產權行業有其對職業特定的要求。一名優秀的知識產權律師要求熟練掌握英語,既有專業技術背景,又懂國際國內知識產權法律和實務的復合型人才,方詩龍就是按照這樣的職業要求修煉自己的,他說,“首先法律的功底是基本,第二是技術背景,因為做知識產權或多或少會接觸一些與技術相關的問題,這樣的背景可以加強你跟客戶的溝通效果。職業經驗而言,涉外領域的客戶會更加重視知識產權,因此英語也是一項不可缺少的素質。這三點的復合人才也是我們尋求的人才,同時我也是這樣要求自己的。目前這樣的復合型人才在市場上還是非常緊缺的。”
擁有完美的知識背景、嫻熟的辦案技巧和豐富的實戰經驗,還不足以成為一名優秀的合伙人。因為掌握的越多,誘惑也就越多,很容易動搖,轉向。這時候需要堅定地信念,對事業的執著。“中國目前的知識產權環境是相對復雜的,社會誠信體系缺失,仿冒、造假的問題非常多,然而賠償額度卻不高,知識產權類的案件專業性較強,律師的投入與付出不成比例,同時會受到委托人的質疑。于是會造成國內很多客戶對侵權的問題選擇不作為。知識產權服務領域也會有一些洗牌,很多人認為做知識產權律師專業性要求比較強,活干的也比較累,還有一定的危險性,真的很辛苦,中途轉行去企業做法務,這亦無可厚非。”方詩龍認為,“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這個行業需要有人不斷地堅持、呼吁。我是知識產權的老兵了,我相信有困難就說明有空間。比如《商標法》的修改,這次修法就突出了進一步加大制裁力度的導向,這也是所有知識產權律師一起努力的結果,我們曾通過全國律師協會呼吁,我們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發現其所在,積極參與推動法制的進步。而且從業至今,我很確切的感受到國內的企業對知識產權越來越重視。最初基本上都是外企公司,國內的企業完全處在一個被動的局面。但現在完全改觀了,眾多的國內企業已經開始主動去尋求知識產權的法律服務,甚至是去尋求一些知識產權戰略規劃的專業法律服務。隨著知識產權規則的深入人心,知識產權服務的需求的也在不斷地增加。”
堅持“愚直地、認真地”工作
隨著經濟的發展,法律服務行業尤其是知識產權服務行業競爭也越來越激烈,在此環境之下,各種招攬客戶的方式甚至惡性競爭頻繁上演。對此方詩龍又拿出了“理工男”愚直地工作方式,無論外界是如何紛繁復雜,只有一句,“我只知道受人之托,為人辦事。”
憑借著一份執著和責任,方詩龍堅持案件不分大小的工作原則,親力親為,每個案件都傾注全力。在他看來,案件大小僅在于資源分配和工作調度的不同,沒有本質區別。無論大和小,“受人之托”源于一份信任,既是對個人的一份信任也是對事務所的一份信任,而接受委托就意味著一份承諾,就意味著必須全心全意去辦理,為委托人爭取最大的權益。“也許相對律所的案件有的委托人的案件‘很小’,但對每個委托人來說,都是切身利益相關的,都是天大的事”方詩龍認為,“如果我們能夠將心比心,換個角度看待問題,那么,就不存在大和小的問題了。因為一切都關乎信任,而信任沒有大小,更不允許被辜負。”也許正是這份堅定才使得方詩龍及他的團隊在行業氛圍整體浮躁的今天顯得與眾不同,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最快速”的今天傳遞出一股正能量。這也是整個行業所缺失和需要警醒的,眼前利益就像海市蜃樓,我們需要的是真正的綠洲。
為了保證對客戶的服務質量,方詩龍堅持寧可少接案件,也不能“偷工減料”,將分配給案件的人力、時間等資源打折扣。針對目前很多律所利用科技手段來增加自己的業務,招攬客戶的方式,方詩龍表現得并不太在意,“科技手段的運用就目前我還沒有看到太明顯的成效,我們是服務行業,我始終認為只有面對面的溝通交流,我們律師才能清晰的了解當事人的訴求,也能表達我們的態度,我覺得與其將法律服務產品化通過線上進行推廣和售賣,還不如實打實的溝通來得踏實。至少現階段我們還是希望把基本工作做好,提供更優質的服務。”他依然執拗的堅持“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苦練內功,穩扎穩打。
“我確實感覺到競爭的壓力,但市場確實很大,而且整體上社會對知識產權服務的需求也在不斷上升,一家甚至幾家事務所是無法通吃整個市場的。我們國浩所在這個市場中也只能處理很小的一部分,而且我們更看重的是服務的質量、客戶的滿意度。服務行業,口口相傳還是很重要的,只要你把服務做好了,你原有的客戶不但不會離開你,而且還會給你推薦更多地新客戶。所以,我們并不擔心任何新技術的競爭。目前我們的客戶忠誠度很高,我認為這是對服務律師最高的褒獎。”
能力要用“將來進行時”
從實習律師到律師助理到律師直到合伙人,這個過程少則七八年,甚至要十幾年的時間,成為合伙人是律師走向成功的第一步,同樣也是檢驗其管理能力的考驗機會。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2.009
[中圖分類號]F27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12-00-02
1 目前律師事務所在成本管理方面存在的弊端及形成內因
1.1 律師事務所成本管理現狀
目前,律師事務所中各類成本之間出現嚴重混淆,包含兩個方面,一是不同用途成本費用的混淆,無法區分用于承辦業務和用于經營管理的成本費用;二是不同具體業務之間的成本費用混淆,法律服務業務種類較多,由于律師事務所沒有統一的會計核算方法,尚未建立符合律師行業特點的成本核算辦法,使管理者無法進行科學的成本管理,嚴重影響律師事務所經營的持續發展。
1.2 因缺乏成本管理所導致的弊端
1.2.1 缺乏對外報價的依據
目前,律師事務所大多僅依據涉案標的金額作為收費標準,忽略時間成本及其他隱性成本,從而無法準確計算實際成本,缺乏對外報價的依據,甚至造成支出大于收入的情形,然后不得不尋找更多的案件、項目來獲取收入,甚至通過壓低價格維系客戶,不但影響自身的服務質量,擾亂法律服務市場收費標準,同時會拉低律師整體形象,進入惡性循環。
1.2.2 影響律師事務所專業化進程
綜合型律師事務所雖然在部門設置、業務種類上較為類似,但由于律師專業、客戶來源甚至地域上的差異較大,律師事務所實現利潤的組合都不盡相同。由于目前缺乏行之有效的成本核算方法,管理者難以從利潤總額中區分盈利業務和虧損業務,無法揚長避短,創建屬于自身的專業品牌,提高市場競爭力,從而影響律師事務所專業化發展進程。
1.3 造成律師事務所成本管理現狀的內因
1.3.1 律師事務所結構松散,無法進行統一管理
因行業的特點所致,目前大多數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內部的合伙關系更像是一種律師個體之間的簡單聯合,其主要目的在于共同分攤辦公成本以及利用律師事務所規模進行個人營銷。因此,律師事務所管理普遍松散、混亂,對于成本的核算也止于支出費用的累計疊加,再平分或按比例分攤到各合伙人。而合伙人們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增加收入中去,積極尋找案源、項目,不斷擴大客戶范圍,開拓新型法律服務業務等,忽視對于支出成本的分析與控制。
1.3.2 管理者對成本管理缺乏認識
律師事務所鮮少聘請專業的財務管理人員進行管理,其管理者多為律師,對于財務管理缺乏專業知識,因此律師事務所在財務管理方面長期存在重收入、輕成本的誤區。
1.3.3 實行成本管理的費用較大
成本管理是對成本進行系統性的分析與控制,并且是一種長期的管理行為,需要投入大量成本,因此增加的成本投入也是律師事務所目前長期停留在傳統成本管理的原因之一。
2 作業成本法用于律師事務所成本管理的可行性
作業成本法引入我國時間較短,在此之前,作業成本法較多的被應用于制造業、大宗運輸業、物流業、電子設備業、酒店服務行業等,較少應用于現代服務行業,在律師事務所中更為鮮見。
律師事務所內部的客戶、案件以及項目的數量多;針對不同客戶需求所提供的法律服務重復性小、差異大;行業內部市場競爭激烈;人員成本所占比例大,并且同一律師在同一時期需要提供不同的法律服務,有必要根據案件、項目對人力資源成本進行精確分配。比照寧亞平教授的上述結論,律師事務所完全符合運用作業成本法進行成本核算的客觀條件。
3 作業成本法的原理及適用
3.1 作業成本法的基本概念
作業成本法(Activity-Based Costing,ABC),即基于作業的成本計算法,包括資源、作業、成本動因等內容。資源,即支持作業的成本、費用來源,是一定期間為了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而發生的各類成本、費用項目或者是作業執行過程中需要花費的代價。作業,是企業為某一目的而進行的耗費資源的活動,企業經營過程的每個環節都可以視為一項作業。成本動因,是對導致成本發生及增加的、具有相同性質的某一類重要的事項進行的度量,是對作業量化的一種表現。
作業成本法的本質在于確定“作業”為分配間接費用的合理基礎,使管理者將核算重點放在發生成本的原因上而不僅僅關注成本結果本身。作業成本法通過對作業成本的核算及有效控制,來克服傳統的以交易或數量為基礎的成本系統中間接費用責任不清的缺陷,使以前不可控的間接費用變為可控。
2010年,在專業服務領域,培訓、咨詢業有望迎來新一輪商機,會計服務穩中有升,法律服務基本持平。
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給職場人敲響了一記警鐘,選擇培訓充電、職業咨詢的人成倍遞增,因而培訓、咨詢還將迎來新一輪的巨大商機。
伴隨著2010年經濟的逐漸復蘇,各大企業將會加大成本管理力度,加強財務分析以隨時掌控企業狀況,會計服務也將呈現穩中求升的總體發展趨勢。
人們法律意識日益加強,法律服務在2010年將保持穩定態勢。北京、上海、廣東等發達地區的律師業發展環境最好,中西部地區的法律服務環境較為堪憂。
“紅色預警”與“極度緊缺崗位”
根據最新人才需求指數顯示,專業服務型較強的咨詢行業出現“紅色預警”,“極度緊缺崗位”如職業規劃師、就業導師,其次是培訓業“專家講師”及“咨詢顧問”的需求也在穩步增加,而財務、審計類需求尤以財務分析和成本管理的需求最旺,法律業人才需求缺口相對較小。2010年專業服務業有五大職位最走俏。
財務分析師
財務分析師對個人綜合素質要求較高,要求具備中級會計師以上職稱,要求接受過金融和財務、經濟法、管理學基本原理、公司產品知識等方面的培訓。整體月薪范圍在5000~10000元。
企業法律顧問
從職業發展角度來看,企業法務人員既可以在內部走專業技術發展路線,也可以逐步從行政管理角度晉升為業務主管、部門經理、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月薪一般在4000~8000元之間。
職業規劃師/就業力專家
他們大都是具備豐富職場經驗的企業中高層管理者,有的是經過專業的職業規劃師培訓并取得崗位資質的高級人才,通過咨詢或培訓的形式,專門幫助大學生及待業者確定并最有效率地找到最適合的工作,讓職場新人快速適應社會,使其獲得成功能量,掌握職場成功的核心秘密。在上海,就業力專家身價日益攀升,資深就業力專家年薪超過15萬元。
培訓師
在金融危機肆意之時,培訓業卻逆市而行,迎來了行業發展的沸點,培訓師身價不可同日而語。其中類似于職場心態修煉的專場培訓講座吸引了大批職場白領,而做為職場心態調節方面的專業講師,其身價自然水漲船高。一名優秀的培訓講師其月薪高達萬元。
管理咨詢師
具有實用性強、權威性高、適應性廣、含金量高之特點。上海咨詢業近10年來發展極其迅速,每年增長速度都在兩位數以上。一般管理咨詢師的年薪在10萬元以上。
畢業生入行要奠定專業基礎
想要進入專業服務業,扎實的專業基礎是立身之本,其次是較強的思辨分析能力,第三是溝通能力、持續學習的能力。專業服務業對復合型人才的青睞度較高,這類人才通常具備豐富的知識,有較全面的工作經驗,有非常強的分析、預測、判斷能力,能夠獨擋一面。此外,期望進入專業服務業的大學生們該作好以下準備。
第一,選擇感興趣的領域。拿咨詢業為例,有專業細分,如戰略咨詢、財務咨詢、職業規劃咨詢等,其間的專業差異很大。
協助當事人解決糾紛是律師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職業道德。然而,律師還應當規訓當事人,成為司法過濾或篩選或屏蔽因負氣、尋仇、聽人教唆等無效訴訟的一道設置,負有實現溝通審判者與訴訟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運作的機制要求和社會責任。 [1]
這是對律師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的邊疆,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攜手開發法律服務市場的,而在法律服務市場的戰場,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競爭非常激烈,在有些鄉村法律服務中,律師敗下陣來,只是保留著刑事自訴這類案件的壟斷權。因此,在鄉村社會中,人身傷害糾紛一旦咨詢了律師,這個案件的性質往往從民事侵權變為刑事犯罪,這兩種性質不同案件收費差價巨大,而當事人進行刑事自訴,常常會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當事人訴民事侵權就可以缺席審理。
律師的特征在于法律規定熟悉、專項業務熟練、法言法語擅長、服務費用較高和空間距離較遠。律師事務所設立的最低層級在縣城,因此律師離糾紛發生地相對較遠,尤其是律師來自所設立層級越高就對案件的社會結構越陌生,無論從時間、空間和精力上都不會對審判人員處理案件起到“聽話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來自層級高的律師對法官智識的挑戰也會使法官“捉襟見肘”;精通法律、業務熟練和收費較高就決定了律師一定要滿足當事人找其服務的要求,一般當事人在委托律師時只會要求律師代為消滅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因此,律師不會有促成當事人和解或達成調解協議的動力,但不排除在訴訟的進程中當事人改變服務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語擅長,這是在能動司法環境下,基層司法予以重點批判的現象,而這恰恰可以作為律師區別于其他法律服務者的特征,從而形成自己的市場定位和營銷策略,但當事人聽不懂就會去找審判員求解釋,“語義和語用轉化”的活落在了法庭頭上而律師卻坐享其成。
總之,在大多數鄉村司法中,律師的特征決定了他們在糾紛解決中向人民法庭“卸責”的多樣性和隨時性,對于案件的判決律師的作用很大,但判決恰恰不是當前司法終結實體的積極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樣態
在我國鄉村,存在著兩種法律工作者,一種是鄉鎮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員,另一種是只向縣司法局繳納一定管理費用的私人執業者。由于司法助理員需要在鄉鎮承擔繁重的綜治維穩工作而無瑕提供法律服務,而且財政經費的不足和激勵機制的缺乏也使其喪失了提供法律服務的動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銷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場運行原理在農村地域開辟和拓展法律服務市場,他們的出現表明了鄉村經濟的發展使鄉村社會出現了新的職業分化或進行著社會分工深化。
在大多數鄉村司法中,這種主體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務不僅體現為回應某些新的社會需求,而且在作為公共物品的國家處理糾紛的制度和民間通過自行解決糾紛而形成或維系秩序的努力之間,起到了某種溝通連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層法律服務的縱向管理體制的斷裂,基層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過考試和考核的法律服務行業準入路徑,然而,未通過司法考試的年輕法學畢業生正在不斷進入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所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了中國律師業“后備軍”的訓練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來源很雜,如從公檢法司退休或離崗人員、也有因司法行政機關改革而剝離出來的人、還有各鄉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學法律業務者,總之,這個群體比較熟悉本地的風俗情況,但法律知識沒有律師那么豐富,因為鄉村司法中的案件類型有限,而知識從來都是在使用中記憶的,這也注定了他們在中級以上法院缺少對他們提品的消費主體。他們與糾紛發生地近,就決定了他們對案件的社會結構很熟悉,加上法庭調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潛在激勵,他們知道配合審判員向當事人做工作,當然審判員也會向他們透露案件處理的可能情況,法律工作者通過對當事人案件結果的分析換取當事人同審判員的合作,而合作的預期結果的實現又增強了他們在鄉村法律服務市場的市場地位和特有優勢。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與法院的良好關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過訴訟過程中的 交往逐漸覺得此人“辦事認真踏實”、“不亂來”、“真懂法律”和“能夠幫助做當事人工作”等等感覺上。 [4]尤其是當法律的規定與當事人自己的認識不一致時,對法律規定的“語義轉換”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覺承擔起來,當事人一般會信任自己花錢請的法律工作者,這為審判員適用法律減輕很大的阻力。總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審判員在法律訴訟實踐中(尤其是調解)建立起一種交換共生的關系,這種關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師的樣態
“黑律師”指沒有取得律師資格或者沒有得到司法行政機關許可反復從事有償訴訟的人,其應當歸屬于有償的公民人之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公民人可以是經人民法院許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體之廣、特征之多和關系之雜決定了很難對有償的公民人進行合理的類型區分,只是“黑律師”的唯利特性決定了其較其他有償的公民人更市場化和經濟性。
“黑律師”所占的法律服務市場份額很小,這可能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對法律服務行業的監督力度有關,也有可能和“黑律師”的社會關系、營銷策略、業務能力和“職業”素養等因素有關。這些因素決定了“黑律師”既可能與審判員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換和共生關系,也可能只是因為熟悉業務、“聽話”、“不亂來”而被法院許可成為人。
在法律服務市場的邊疆,基層法律服務市場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費形成了一個“無需律師的社會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職業與政府管理機關之間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職業層級系統的日常運作很大程度上就被來自縣、鄉鎮政府和村組織的政治影響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職業者需要共同來開發鄉村的法律服務市場。 [5]
在中國這個政治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的大國中,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日益市場化、高漲化,法律服務動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務內容日益程序化、技術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服務團體的規范依據,在法律服務市場中“自生自滅”,如果不是其擁有不可忽視的歷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們就等于一群有償的公民人。因此,有償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合理性、地域性、階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訴訟消費者可以選擇的法律助手,問題的關鍵還在于在現行法律框架中和職業監管體系內對其進行合法的規范和合理的引導,使其成為遵守法律規定和內化職業操守的法律服務者。
【注釋】
[1]蘇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論》,載《清華法學》2007年第1期。
[2]王亞新:《農村法律服務問題實證研究(一)》,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3期。
協助當事人解決糾紛是律師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職業道德。然而,律師還應當規訓當事人,成為司法過濾或篩選或屏蔽因負氣、尋仇、聽人教唆等無效訴訟的一道設置,負有實現溝通審判者與訴訟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運作的機制要求和社會責任。 [1]
這是對律師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的邊疆,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攜手開發法律服務市場的,而在法律服務市場的戰場,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競爭非常激烈,在有些鄉村法律服務中,律師敗下陣來,只是保留著刑事自訴這類案件的壟斷權。因此,在鄉村社會中,人身傷害糾紛一旦咨詢了律師,這個案件的性質往往從民事侵權變為刑事犯罪,這兩種性質不同案件收費差價巨大,而當事人進行刑事自訴,常常會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當事人訴民事侵權就可以缺席審理。
律師的特征在于法律規定熟悉、專項業務熟練、法言法語擅長、服務費用較高和空間距離較遠。律師事務所設立的最低層級在縣城,因此律師離糾紛發生地相對較遠,尤其是律師來自所設立層級越高就對案件的社會結構越陌生,無論從時間、空間和精力上都不會對審判人員處理案件起到“聽話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來自層級高的律師對法官智識的挑戰也會使法官“捉襟見肘”;精通法律、業務熟練和收費較高就決定了律師一定要滿足當事人找其服務的要求,一般當事人在委托律師時只會要求律師代為消滅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因此,律師不會有促成當事人和解或達成調解協議的動力,但不排除在訴訟的進程中當事人改變服務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語擅長,這是在能動司法環境下,基層司法予以重點批判的現象,而這恰恰可以作為律師區別于其他法律服務者的特征,從而形成自己的市場定位和營銷策略,但當事人聽不懂就會去找審判員求解釋,“語義和語用轉化”的活落在了法庭頭上而律師卻坐享其成。
總之,在大多數鄉村司法中,律師的特征決定了他們在糾紛解決中向人民法庭“卸責”的多樣性和隨時性,對于案件的判決律師的作用很大,但判決恰恰不是當前司法終結實體的積極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樣態
在我國鄉村,存在著兩種法律工作者,一種是鄉鎮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員,另一種是只向縣司法局繳納一定管理費用的私人執業者。由于司法助理員需要在鄉鎮承擔繁重的綜治維穩工作而無瑕提供法律服務,而且財政經費的不足和激勵機制的缺乏也使其喪失了提供法律服務的動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銷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場運行原理在農村地域開辟和拓展法律服務市場,他們的出現表明了鄉村經濟的發展使鄉村社會出現了新的職業分化或進行著社會分工深化。
在大多數鄉村司法中,這種主體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務不僅體現為回應某些新的社會需求,而且在作為公共物品的國家處理糾紛的制度和民間通過自行解決糾紛而形成或維系秩序的努力之間,起到了某種溝通連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層法律服務的縱向管理體制的斷裂,基層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過考試和考核的法律服務行業準入路徑,然而,未通過司法考試的年輕法學畢業生正在不斷進入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所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了中國律師業“后備軍”的訓練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來源很雜,如從公檢法司退休或離崗人員、也有因司法行政機關改革而剝離出來的人、還有各鄉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學法律業務者,總之,這個群體比較熟悉本地的風俗情況,但法律知識沒有律師那么豐富,因為鄉村司法中的案件類型有限,而知識從來都是在使用中記憶的,這也注定了他們在中級以上法院缺少對他們提品的消費主體。他們與糾紛發生地近,就決定了他們對案件的社會結構很熟悉,加上法庭調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潛在激勵,他們知道配合審判員向當事人做工作,當然審判員也會向他們透露案件處理的可能情況,法律工作者通過對當事人案件結果的分析換取當事人同審判員的合作,而合作的預期結果的實現又增強了他們在鄉村法律服務市場的市場地位和特有優勢。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與法院的良好關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過訴訟過程中的交往逐漸覺得此人“辦事認真踏實”、“不亂來”、“真懂法律”和“能夠幫助做當事人工作”等等感覺上。 [4]尤其是當法律的規定與當事人自己的認識不一致時,對法律規定的“語義轉換”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覺承擔起來,當事人一般會信任自己花錢請的法律工作者,這為審判員適用法律減輕很大的阻力。總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審判員在法律訴訟實踐中(尤其是調解)建立起一種交換共生的關系,這種關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師的樣態
“黑律師”指沒有取得律師資格或者沒有得到司法行政機關許可反復從事有償訴訟的人,其應當歸屬于有償的公民人之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公民人可以是經人民法院許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體之廣、特征之多和關系之雜決定了很難對有償的公民人進行合理的類型區分,只是“黑律師”的唯利特性決定了其較其他有償的公民人更市場化和經濟性。
“黑律師”所占的法律服務市場份額很小,這可能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對法律服務行業的監督力度有關,也有可能和“黑律師”的社會關系、營銷策略、業務能力和“職業”素養等因素有關。這些因素決定了“黑律師”既可能與審判員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換和共生關系,也可能只是因為熟悉業務、“聽話”、“不亂來”而被法院許可成為人。
在法律服務市場的邊疆,基層法律服務市場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費形成了一個“無需律師的社會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職業與政府管理機關之間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職業層級系統的日常運作很大程度上就被來自縣、鄉鎮政府和村組織的政治影響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職業者需要共同來開發鄉村的法律服務市場。 [5]
在中國這個政治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的大國中,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日益市場化、高漲化,法律服務動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務內容日益程序化、技術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服務團體的規范依據,在法律服務市場中“自生自滅”,如果不是其擁有不可忽視的歷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們就等于一群有償的公民人。因此,有償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合理性、地域性、階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訴訟消費者可以選擇的法律助手,問題的關鍵還在于在現行法律框架中和職業監管體系內對其進行合法的規范和合理的引導,使其成為遵守法律規定和內化職業操守的法律服務者。
【注釋】
[1]蘇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論》,載《清華法學》2007年第1期。
[2]王亞新:《農村法律服務問題實證研究(一)》,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3期。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簡稱CEPA,或《安排》)的實施使內地與港澳的合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對內地而言,零關稅貨物的開放無疑會帶來一定影響,但服務市場的開放則更會為內地帶來機遇與挑戰。香港的服務行業無論是服務經驗、公司管理、服務理念等對內地同業均具較高的借鑒價值,但同時香港服務業的“搶灘”也會對內地服務業帶來許多不得不面對和關注的問題。諸如如何把握服務提供者的準入標準?CEPA在服務提供者的準入標準上與以往的國際文件有何差別?如何防止第三方的經營者利用兩地互惠的措施“潛入”的“溢出效應”?本文試圖對上述問題加以探討。
一、CEPA中關于服務提供者條件的規定
CEPA在其附件五中對服務提供者的定義作了詳細的解釋,附件五第二條規定了除非《安排》及其附件另有規定,《安排》及其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指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從定性劃分上將“提供服務的任何人”歸于“服務提供者”行列,既可將其與貨物貿易區別開來,又可使之囊括各種類型的服務類別,避免隨著形勢發展出現的定義瓶頸。
從服務提供者的形式上看,分為兩種形式:自然人與法人。依協議方的不同,自然人在內地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法人則指根據內地或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法律適當組建或設立的任何法律實體,無論是否以盈利為目的,無論屬私有還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或協會(商會)。
但CEPA作為一種對服務貿易的開拓性嘗試,不可能立即開放所有的服務領域,所以依其附件限定性地對十八個領域的服務作出開放承諾,同時針對每個領域的服務提供者又作出了具體的條件要求。
(一)CEPA正文關于服務貿易的規定
CEPA作為一種區域性的雙邊經濟貿易安排,其出發點是密切兩地合作與交流,實現互補,增強競爭力,發展區域經濟。在服務貿易上,其目標是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歧視性措施。
CEPA在服務貿易各領域可說是做出了大膽嘗試,范圍涉及十八個領域的具體承諾,包括:管理咨詢服務、會議及展覽服務、廣告服務、會計服務、房地產及建筑服務、醫療及牙醫服務、分銷服務、物流服務、貨物運輸服務、倉儲服務、運輸服務、旅游服務、視聽服務、法律服務、銀行服務、保險服務、證券服務和電信服務。
依據CEPA正文中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精神,在第四章中專門對服務貿易做了提綱式的規定。在市場準入問題上首先是規定雙方得依附件四的承諾實際履行義務,其次是做出兩個開放式的規定,包括通過協商推動自由化和對附件的增補;另外規定了對世貿組織其他成員方服務提供者的間接開放安排,同時將金融、旅游合作單列出來加以規定,最后是專業人員資格的認定安排。
應當說CEPA正文中的規定主要是方向性的、指引性的規定,僅僅涉及了雙方對于合作與協商的安排合意,并未涉及具體的措施實施問題,這一部分在附件四和附件五中得到詳細解釋。
(二)CEPA附件關于服務提供者的具體條件要求
附件四主要是對于服務領域的具體承諾,包括了具體部門及分部門的服務開放的領域、方式及時間安排。主要解決的是合條件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何種服務領域從事何種形式的服務以及如何進行服務的安排。但其中也不乏對于服務提供者的資格要求。
如商業服務項下A類h項醫療及牙醫服務的具體承諾中,欲取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須為香港大學或香港中文大學的醫學(西醫)專業畢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且在香港完成了一年的實習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此外還須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在牙醫執業資格上亦有相類似的規定。
附件五中關于自然人的資格限制并不多,僅僅是規定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對自然人服務資格的限制主要是在附件四的具體承諾中,已如上例所示。附件五規定的主要是對于法人作為服務提供者的條件限制。具體有以下幾種類型的限制:
1、設立標準。除法律服務部門外,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提供附件4中的有關服務時,如系以法人形式進行,則其應當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條例》或其他有關條例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證,如法律有特別規定,則應取得提供該服務的牌照或許可。
2、經營標準。經營標準主要是認定何種服務提供者真正在香港實施了實質性商業經營并因此得以在內地從事服務行業的標準,包括了服務范圍性質、年限、稅收、場所與雇工等細化標準。(1)要求服務提供者擬在內地提供服務的性質與范圍須是包含于其在香港所提供的服務的性質和范圍,即排除了業務的任意擴張,保證業務水平。(2)年限要求上一般規定香港方的服務提供者已然在香港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從事相關的實質性商業經營三年以上,在個別特殊領域要求五年以上,如:提供建筑及相關工程服務的香港提供者、香港銀行或財務公司、香港保險公司等。也有對實質經營無年限要求的,如提供房地產服務的香港提供者。(3)要求香港服務公司在港依法交納稅收,旨在確保進駐內地的公司是守法高信譽的排頭兵。(4)要求經營場所與其經營規模和性質相當,在香港雇用的員工中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持單程證來港定居的內地人士應占其員工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雖然這一規定較為模糊,但其有利于保證公司的穩定性,在一定程度上確保有實力的公司加入內地市場。
3、特別標準,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法律服務這一特殊行業而設的。除了需要在香港正式注冊登記、實質經營三年以上以及依法交納稅收外,《安排》相關的律師事務所的獨資經營者及所有合伙人均應為香港注冊執業律師,且其在香港需擁有或租用必要的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經營。可見在法人代表的要求上及實質性經營的要求上,法律服務行業比其他行業顯得嚴格一些。
二、CEPA規定與WTO、GATs的規定的比較
CEPA作為一種區域貿易安排,類似于自由貿易區的經濟嘗試,屬WTO非歧視性待遇的例外范疇,故其簽訂與實施不構成對世貿組織成員義務的違反。CEPA總體上遵循了GATs的原則性指導,總體原則多與WTO及GATs的原則相吻合,內地與香港作為WTO的正式成員方,在CEPA未加以規定的內容仍舊適用GATs的相關;同時CEPA亦規定了對世貿組織成員方服務提供者的間接安排。
(一)透明度程度有所差別
相對于WTO規定的透明度執行情況而言,CEPA下的透明度水平將會更高。CEPA作為雙邊承諾安排,其同時亦充分考慮到合作的長期性,明文規定了進一步協商、增補安排的意向和措施,如在第三條建立與發展項下的第二款規定:雙方將通過不斷擴大相互之間的開放,增加和充實CEPA的內容。在其他關于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具體條款中亦規定了類似的開放性發展條款。此外,在機構設置上也體現了充分的合作性意向。聯合指導委員會的設立提供了一個監督安排實施、解決爭議、開拓發展的交流平臺,“雙方將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安排》在解釋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在這樣一種長期協商的基礎上,雙方的法規互通度更加容易得到實施,透明度水平更高。
(二)貿易自由化實施程度不同
首先,CEPA的服務貿易自由化理念與GATs一脈相承,均是在取消數量限制、準入資格要求上做出努力。但相比較而言, GATs 主要是框架式的安排,條文規定模糊。CEPA的承諾更加具體、可操作性強,具體到年限、申請程序等。而且在具體實施時間上亦比中國入世承諾提早了兩年,這無疑是為香港提供了一個極佳的搶占內地服務市場的機遇。其次,在承諾方式上也存在差異。GATs第16條規定了每個成員在“承諾表”中應列明的項目,如不列明,則不得在其境內保持或采取16條所列措施 .可見GATs在市場準入條件上采取的是反向承諾,即列明為限制,不列明視為不限制。但從所列措施看,均只是大政策上的安排,并未也不可能涉及到具體準入條件的協定。因為服務領域的開放在國際貿易中屬于新擴展的領域,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很難就具體承諾達成合意,GATs只能在方向性安排上作出規定,而真正實現服務貿易的自由化仍需要長期的不斷談判,從這個角度上看,GATs在貿易自由化實施的程度上進展有限。CEPA在實現貿易自由化的市場準入條件上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如上文所述的設立要求、實質性經營要求等等,這也體現了區域經濟發展的目標更易于協調,貿易自由化實施的步伐也相應地加快。
無可否認,CEPA對服務提供者的規定仍然是以GATs為背景的,但其較之GATs更為細致化、明確化,更具有實際操作性,這與CEPA雙方高度的利益統一化、目標一致化緊密相連,CEPA中關于服務提供者的市場準入規定是在區域經濟中對GATs的一次重大發展。
(三)體現在服務提供者準入標準中的“優惠”
CEPA所提供的服務業優惠政策旨在“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歧視性措施”的目標。總體而言,內地的在服務業方面的開放使得香港公司及服務提供者能夠先于內地在入世議定書中承諾的開放時間表而搶灘內地市場。在CEPA放寬的十余個服務行業的準入限制中,個別行業如建筑及房地產、物流 、運輸、分銷、法律、及視聽服務,內地在市場準入上的優惠超越了其向世貿承諾的開放程度。香港特區政府同意就CEPA涵蓋的服務業,維持本港現行的制度不變,及并不引入新的針對內地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的歧視性措施。
CEPA在服務提供者的準入問題上做出了突破性的發展,如前所述,CEPA以專章詳述服務提供者的條件,并承諾:“任何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如系根據一方的法律所設立的法人并在該方從事附件5中規定的‘實質性商業經營’,則有權享受另一方在下給予該方服務提供者的優惠”。 這就使得CEPA間接性地向其他世貿成員方開放。雖然以上條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限制服務主體的準入,但由于同時開放了十八個服務領域,比之中國入世的承諾開放又提早了兩年,這樣的商機必然引起香港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人及其服務提供者的投資熱情。依CEPA的規定,內地與香港之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只須在香港依據香港法律設立公司并且進行所謂的“實質性的業務經營”,就可以享受到內地在CEPA中提供給香港的公司及服務提供者的優惠待遇,包括市場準入、商業存在、專業資格的承認和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等方面。
三、對服務提生的“溢出效應”的對策分析
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在服務提供方面的開放標準和優惠濫用而產生的“溢出效應”既有其現實的動因,也有其實現的可能性。需要認真地加以分析并尋求得力的對策,才能確保服務提供者標準的準確把握,進而保證CEPA的順利實施。
(一)現行規則的缺憾
總體來看,現有相關的法律體制并不能在“溢出效應”的防范與限制方面作出及時有效的反應。
1、從CEPA框架以外的法律來看
CEPA框架外的法律框架包括了國際法律框架、內地法律框架和香港舊有法律框架。內地與香港同為世貿成員方,而CEPA又是雙方服務貿易上開拓式的嘗試,因此在國際法律框架上的主要制度是WTO相關規則,具體體現在GATs規則上,但由于CEPA為WTO框架下合理的例外,因此WTO框架不能在CEPA規定的服務領域內發生作用。
在內地法律框架方面,嚴格地說中國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對外服務貿易法律體系,在服務提供者的主體準入條件上的規定更是鳳毛麟角。從早期的合資企業法到1986年公布的外資企業法,以及1988年頒布的合作企業法,乃至后來的對外貿易法,均主要著眼于服務行業的開放領域及引導方向,而并未真正觸及服務提供者資格與準入條件的具體規定。這雖與當時經濟發展需要大力引資有關,但也反映了對于國內服務業的極強的保護色彩,即將市場準入的具體要求隱而不提,而在各種行業具體操作中作出種種非透明化的規定限制。對外貿易法作為我國對外服務貿易法律的基本法,在市場準入問題上亦采取模糊態度,該法第23條將中國在有關國際條約中的承諾作為給予市場準入的依據。 而依據我國在加入議定書中的承諾,亦未對具體行業的準入條件做出規定。在CEPA推動下,我國在律師行業的準入立法上開始大膽嘗試,對法律服務市場準入資格、準入程序加以細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今年11月30日,我國司法部了有關密切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服務業交流合作的4個規章和1個決定。這些規章和決定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可見,在市場準入問題上,內地法律著眼的更多的是是否開放的問題,由重重限制到逐步開放,僅僅做出原則性的規定,卻忽略了如何開放的問題。香港基于自由貿易港的國際定位,其公司法律制度對于本港外投資設立公司采取了鼓勵放松的態度,因此也不可能對在港的外資公司采取限制措施。
2、CEPA協議本身的規則來看
(1)附件4中的領域限制無法防止溢出效應。附件4對具體十八個領域的服務行業做出承諾,同時也意味著服務提供者只能在這些領域內提供服務、參與國內市場的競爭,相應地對領域外的各行業準入形成限制,但這也僅僅對領域外的限制,而對領域內的優惠濫用則毫無限制可言,只要服務提供者滿足CEPA的準入要求,則可依法進駐,領域限制對領域內的溢出效應無法做出反應。
(2)附件5中的設立標準無法防止溢出效應。附件5對法人及自然人做了詳細的定義,并明文規定了內地的市場向香港永久性居民及香港法人開放,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排除其他國家服務提供者的涌入,但非香港法人完全可以通過其在港的某些商業存在進行資金轉移,變相地進入內地市場,香港公司法制對于公司設立的要求非常寬松,如在公司資本上采用授權資本制和認繳制,沒有法定最低資本限額的要求,資本可采用任何貨幣,可選擇空殼公司;無法定的年結日期。 外國法人或自然人能夠快捷而輕負擔地在香港設立公司。
(3)附件5中的實質性經營標準有待完善。應當說實質性經營標準是對設立標準的進一步完善,通過年限、經營模式、場所、雇工等要求來確保服務提供者的“港性”,但由于現代企業的資本控制具有極強的隱蔽性,這樣的要求仍然無法防止上述所提到的間接進入問題,外國公司可以通過在香港收購、實際聯合等形式控制香港公司,并以之為跳板進入內地市場。
(二)對于溢出效應的對策分析
“溢出效應”的最大特點是受惠范圍外的主體通過某種方式形式上滿足了受惠條件而享受了優惠待遇,其行為是在規則允許的情況下進行的,而這種行為卻是與規則的出發點相沖突的,這說明規則本身存在漏洞,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對CEPA中的服務提供者市場準入問題加以完善。
1、實質經營標準的界定
如前所述,在經營開放領域上的限制是無意義的,只有把好服務提供者的準入資格關,才能確保那些真正是扎根于兩地、服務于兩地經濟的服務提供者享受優惠,從而在市場上取得優勢地位,進一步促進兩地發展。在CEPA中,服務提供者的準入資格問題直接與“實質經營標準”掛鉤。CEPA中的設立標準、實質經營標準以及個別行業的特別標準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空殼公司、臨時設立的公司濫用準入優惠,但對于實際控股、變相收購等商業運作則無能為力,因此,除了原有標準之外,可增加納股東的國籍標準和控制標準,即將股東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視為“香港公司”的判斷標準之一,同時要求這些股東具有對該“香港公司”的控制權。 這樣有利于保證獲得市場準入資格的服務提供者的“港性”。
2、審核程序的完善
在服務提供者的準入資格審核程序方面,申請CEPA優惠待遇的法人必須首先領取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而后再向內地有關部門提交申請,在資格審核上主要由香港工業貿易署把關,工貿署在其《致服務提供者通告第2/2003號,申請程序》中對申請過程作了詳細規定。筆者認為,有必要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在申請材料中增加以下證明。
1、對于本港企業,在工貿署要求其提交的有關申請資料中,有必要增加港資控股的證明;2、對于外國資本長期投資的在港企業,應當要求其提交持續性長期經營的證明書。
其次,明文規定《安排》及其附件、實施細則的有權解釋機關,在“對實質性經營標準”的定性上產生分歧時,保證其能夠對可能出現的新情況做出及時的反應,同時應當注意爭議解決機制的建設,以便及時有效地解決《安排》執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