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糾紛法律訴訟模板(10篇)

時間:2023-07-30 10:09:47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房地產糾紛法律訴訟,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盡管如此,我們還需提醒投資者注意:不要僅僅被該類信托產品的高收益率所吸引,而忘卻了其特有的風險,投資時一定要了解該信托產品的交易結構和風險防范措施,審慎投資。

因項目地點不同、項目公司財務狀況不同、建設進度不同、資金運作模式不同,房地產類信托產品的風險狀況和收益水平也各不相同。目前比較流行的房地產信托主要有以下六種:

一、抵押貸款型

運作原理:開發商將已經擁有的土地或房產抵押給信托公司獲得信托貸款,承諾信托到期時歸還貸款以解凍被抵押的土地或房產。此種產品結構設計簡單,法律關系清晰,也是前期已經兌付的房地產類信托產品的主流模式,選擇時應關注以下幾點:

1、 信托融資規模與抵押物的價值比率,價值是否經過公正地評估。抵押物價值如接近信托貸款總金額(抵押率偏高),那么一旦抵押物跌價,同時房地產項目失敗,則變現抵押物將無法收回原信托貸款本金。目前,隨著房地產價格在高位運行,抵押比率應該控制得更為嚴格,通常應當不低于2:1,如果在3:1(也就是按照評估價格打3折抵押)則比較安全。

2、 抵押物的權屬是否清晰。如施工方對建筑物的留置權是否影響抵押物的變現?開發商是否在國土局或房管局辦理了土地和建筑物的抵押登記,并真實的抵押到信托公司名下?等等。投資者可以要求察看土地證或信托公司持有的他項權利證明,以避免未來的法律訴訟糾紛

3、 房地產項目的運行狀況,已經取得的證件情況(通常要求4證齊全,最基本的已經具備土地規劃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截至到信托產品發行時的開發進度,項目的位置、預計銷售價格及市場前景等。

4、 借款的開發商是否有償債能力,以往的信譽如何。如有第三方提供擔保,則考察擔保方的信用等級應作為投資者的工作重點。

二、房產回購型

運作原理:開發商將已經達到預售狀態的房產以低價格出讓給信托公司,但約定一定期限后開發商溢價回購該房產。信托公司發行信托計劃募集的資金購買該房產,如果到期后開發商不履行回購義務,則信托公司有權向第三方轉讓該房產。此種信托的風險點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1、 提防風險開發商沒有實力在信托到期時按照約定的價格回購房產。投資者可以考察開發商的資質和過去已經開發項目的銷售情況。

2、開發商承諾回購的房產在信托期內發生較大跌價的可能性。目前,一般信托公司為了控制風險,往往以低于當時市場價格一半的價格購買開發商的房產,以控制風險。投資者也應經常關注房產所在地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波動狀況。

3、 如信托公司在購買房產后未在房地局辦理購房合同備案登記或未履行項目管理職責,則開發商可能一房多賣,發生糾紛(如開發商私下將房屋賣給多人,則法律訴訟和執行風險很高)。投資者可以在投資期內要求信托公司出具是否辦理了房產備案登記的證明,且要求信托公司履行項目盡職管理的責任,以避免該風險。

三、財產受益權型

運作原理:利用信托的財產所有權與受益權相分離的特點,開發商將其持有的房產信托給信托公司,形成優先受益權和劣后受益權,并委托信托投資公司代為轉讓其持有的優先受益權。信托公司發行信托計劃募集資金購買優先受益權,信托到期后如投資者的優先受益權未得到足額清償,則信托公司有權處置該房產補足優先受益權的利益,開發商所持有的劣后受益權則滯后受償。選擇此種信托時,投資者應當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 項目房產在信托后的經營狀況是否能產生足夠的收益供投資者分配?

2、 信托登記制度的不健全有可能使該房產受益權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信托公司應落實抵押登記以代替目前尚未建立的信托登記。

3、 房產變現后如發生大幅度跌價,則優先受益人的利益可能得不到全額保證。一般信托計劃中的優先受益權占全部受益權的比率應不高于50%。

四、股權型房地產信托

運作原理:信托公司以發行信托計劃所募集的資金認購房地產建設項目公司的股權,使項目公司得到足夠的注冊資本金,以順利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或銀行貸款。實際建設開發該項目的股東承諾在信托計劃到期時溢價回購部分股權。在目前房地產公司拿地成本高漲、資金緊缺、銀行貸款不能有效解決項目現金流需求的情況下,這種融資模式逐漸增多。但該種模式結構復雜、風險水平較高,投資者在選擇投資此類信托時,應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1、 提防風險,如果項目公司管理混亂,那么入股的信托資金將面臨被挪用的風險。信托公司為了控制風險,往往要向項目公司派駐財務人員,但是否能實際掌握該公司的財務控制權,還需投資者審慎分析。

2、 如信托資金在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初期建設資金后,項目開發的后期又面臨資金短缺,即信托產品的募集資金不足以覆蓋項目資金缺口,如此時不能獲取后續資金來源(銀行貸款或預售回款),則此房地產項目會成為“爛尾”項目,屆時信托產品就會遭遇風險。、

3、 如該房地產項目銷售狀況不理想或無法順利取得銀行貸款,則到期回購資金將沒有著落。投資者應重點考察承諾回購股權的股東財務狀況如何?是否有足夠的經營現金流作為回購保證?另外,考察該房地產項目未來是否有良好的銷售前景和當區域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前景,也應是投資者的主要工作。

篇2

一、糾紛

(一)糾紛種類。常見糾紛有勞動合同糾紛、人格權糾紛、離婚糾紛、法定繼承權糾紛、所有權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買賣合同糾紛、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保證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侵害商標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不常見糾紛有離婚財產糾紛、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婚姻無效糾紛、撤銷婚姻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同居關系糾紛、撫養糾紛、贍養糾紛、收養關系糾紛、監護權糾紛、探望權糾紛、不動產登記糾紛、物權保護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占有保護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海事海商糾紛。

(二)糾紛解決機制。1. 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是最傳統的糾紛解決機制之一。民事訴訟,主要指的是法人、公民以及其他的組織之間發生的因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關系提起的法律訴訟,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糾紛層出不窮,民事訴訟已經不能滿足社會大眾的需要。2. 非訴訟程序(ADR)。廣義說一般認為,ADR是指訴訟以外的其他各種解決糾紛方式的總稱。ADR的特殊性主要體現有兩方面:(1)從程序角度來看,使用ADR無需恪守嚴格的法院訴訟程序;(2)從實體角度來看,使用ADR未必要遵循既定的實體法。

二、把訴訟和非訴訟相結合的糾紛解決方式寫入民訴法的必要性

(一)法律對司法實踐之探索成果加以確認的需要。由于案件分流和程序多元已經成為本世紀以來司法改革的總體趨勢,所以把訴訟和非訴訟相結合能夠更好地解決復雜多樣的社會矛盾糾紛。

(二)具有積極意義的糾紛解決方式。改革開放過后,近年來我國的經濟建設不斷深入,造成了社會的層次化更加嚴重,因此社會問題出現了矛盾多元化,因此只有將這些社會的矛盾進行妥善處理,才能夠為構建一個和諧社會提供一個良性的社會環境。由于現存的社會矛盾之間出現的多元化,因此采取的解決措施也應該是多種途徑,而不應該是單一的訴訟,因為單一的訴訟不能夠解決多元化的訴訟問題。人們在訴訟的過程中其程序非常復雜,而且其裁判的結果往往是“一刀兩斷”的形式,其消耗成本很高,所以考慮到這個問題,人們在進行訴訟的時候要從經濟的角度考慮到經濟訴訟,既能夠解決好糾紛,又能夠節約成本,這是需要公民們要明白對于一些不必要的訴訟的處理方法。

(三)將司法解釋與地方立法上升為法律探究。在當前我國的法治條件下,如何建構訴訟與非訴訟來解決糾紛不僅要得到社會的支持,而且還需要得到法律的認可,目前為止我國仍然不具有具體的規范法律,因此只有現在地方進行法律的嘗試,從地方立法開始試行。

三、民訴法之關于訴訟和非訴訟相結合的糾紛解決方法

(一)應然定位。我國訴訟和非訴訟相結合的糾紛解決方法應定位為:保障當事人充分享有優化司法權配置。

(二)內容。1. 以委托調解解決糾紛。此制度主要是為了給訴訟人一個緩沖的機會,降低其訴訟的成本,主要是指在立案之前能夠將當事人進行調解,當法院收到口頭或者訴狀的時候這一程序就開始執行,當能夠進行調解成功那么就將會公民的訴訟提供合理的訴訟方式。2. 以司法確認確定其法律效力。通常情況下所說的司法確認也被稱作是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主要指的是在庭外達成調解,經過協商的方式所達成的協議進行審查,并且要對其法律的效力進行確認。3. 通過調解前置解決糾紛。一般情況下所說的調解前置主要是指在法院獲得的前夕,由第三方出面對其產生的糾紛進行調解,使當事人能夠在之前擁有以此協商調解的機會。

四、將訴訟和非訴訟相結合方式寫入民訴法需要研究的問題及建議

(一)所需研究問題。1. 司法確認的程序及范圍探討。通常情況下所說的司法確認不僅僅是法院對公民進行調解協議時要對其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效力,而且還要求對人民法院對相應的商事調解組織、行政機關以及行業調節組織能夠進行相應的非訴訟的協商調解的確認。2. 案件范圍以及受調解主體的探究。所說的受托調解的主體,有著不同的規定,在相應的法律規定下不盡相同,一方面在《民事調解規定》中所說的則是指“有關的單位以及個人”,另一方面在《健全糾紛解決機制意見》中給出的定義則是“相應的行政機關、公民調節組織或者是商事調解組織以及行業調解組織等”,因此在不同的法律規定之下所包含的受調解主體會出現很多的定義差異。

(二)建議。在第八章“調解”現有第八十五條中增加兩款:第一點,對于家庭婚姻糾紛的繼承權的問題,以及勞務合同的工資糾紛問題和工傷和意外事故的糾紛問題,這些都具有比較明確的損害糾紛賠償,都需要對其進行調解,通過調解解決其權益的糾紛。第二點,在進行訴訟之前首先為民事訴訟提供相應的調解解決方案,以此來解決法院收到訴狀或者是在立案之前的糾紛,由相關的機構進行民事的調解,但是不能夠達成調解的則執行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將現有第八十七條修改為: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調解組織或者相關機構對案件進行調解。

參考文獻

篇3

甲方(出借人、抵押權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證號碼: 抵押物財產共有人: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明確責任,恪守信用,訂立本合同,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壹拾萬圓整;(小寫)100000.00元。

第二條:借款期限為 叁年 。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借條給甲方之日起計算,截止日期按借款期限類推。

第三條:借款用途:乙方用于生產經營,不能進行非法活動,否則乙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四條:借款利率為 1.5% 每月,每月前5天支付。

第五條:甲方將全部借款金額按照借款人要求分二批發放借款:第一批借款貳萬元,甲方已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通過建行ATM機轉賬發放給了乙方;第二批借款捌萬元,等甲方建行車貸款下來后一次性發放給乙方。借款利息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拾萬元統一借條給甲方之日起計息。

第六條:乙方自愿用下面所述房屋壹套作為抵押,并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乙方用作抵押的房地產座落于: ;建筑面積:_______;占地面積:_ ___;房產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號______________。抵押人承諾本抵押物無其他所有權利瑕疵。乙方將房屋抵押給甲方時,該房屋所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給乙方,特此聲明。

第七條:抵押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的違約金和實現債權、抵押權的費用。

第八條:甲、乙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乙方配合甲方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將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于甲方保管,如需交納房產稅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抵押人在抵押物抵押期間,如要行使抵押物的處分權和其他權利,應征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條:借款人如期履行合同,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本息及其他費用后,本合同即告終止。本合同項下債權債務結清后甲方配合乙方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并將抵押物所有權憑證退還抵押人。

第十一條:乙方如借款期到,未能按期歸還借款或未能按時付息,則應承擔合同總金額20%的違約金作為補償;借款期未到期前,在乙方按時付息的前提下,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提前還款,否則應承擔合同總金額20%的違約金作為補償。

第十二條: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合同簽訂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房管部門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簽字): 乙方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地:____ _______

民間房產抵押合同范文二

抵押人(甲方):

抵押權人(乙方):

為確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地產作抵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經實地勘驗,在充分了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產抵押。

甲方將房屋抵押給乙方時,該房屋所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給乙方。

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同意就下列房地產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產座落于________區________街(路、小區)_____號_____棟_____單元_____層_____戶號,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m2,占地面積_______m2。

第二條根據主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條經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上述房地產價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小寫)。根據主合同,雙方確認:乙方債權標的額(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小寫),抵押率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條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乙方保證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擔的義務,如因乙方延誤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抵押房地產現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的房地產承擔維修、養護義務并負有保證抵押房地產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監督。

在抵押期間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恢復房地產原狀或提供給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房地產,在無法滿足上述條件的基礎上,乙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本息。

第七條抵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租賃抵押房地產不得重復設定抵押,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

第八條抵押期間,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承受抵押房地產方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要要求提前處分其抵押房地產。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變更主合同條款或延長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在執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采取協商辦法解決或共同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不能協商或達不成仲裁意向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在抵押期間,抵押房地產被拆遷改造時,甲方必須及時告知乙方,

且根據具體情況,變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產拆遷受償價款償還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抵押期滿,如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本息,又未與乙方達成延期協議的,按法定程序處理抵押房地產,清償債務本息。處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本息和承擔處理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向公證處公證,并經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登記,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執兩份,公證處執一份,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存檔一份。

第十七條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委托人:

地址:

聯系電話:

合同簽定地點:

合同簽定時間:年 月 日

民間房產抵押合同范文三

抵押人: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抵押人住所地:

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抵押權人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自愿公平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房產抵押事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為了確保乙方與 于 年 月 日已達成的《合同》(以下簡稱為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完全產權的房產抵押給乙方,作為履行該主合同的擔保。該抵押物名稱、數量和價值等情況具體如下:

1、房地產產權證號:

2、坐落在:

3、用途:

4、建筑面積:

5、結構:

6、房地產價值:

第二條 本抵押合同擔保的范圍為主合同中約定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三條 甲 、乙雙方特別聲明,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不影響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保險、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在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持本合同及全套該抵押物的證明文件,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物的登記手續。甲方還同意在本合同簽訂后,在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前,房地產權證等證明文件可以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條 抵押期間,未經乙方的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處置或轉移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此引起乙方的任何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 甲方負責繳付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稅費。甲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而對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應負責賠償。

第八條 發生以下情況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辦理:

1、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第六條:

2、當有任何糾紛、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的。

第九條 甲方保證乙方對主合同約定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的利益有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

第十條 處分抵押物的價款不足清償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

第十一條 處分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乙方應退還甲方

第十二條 甲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聲明及保證如下:

1、乙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2、甲方在占有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并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如不履行上述責任,須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3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甲方保證在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在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 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債務人已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期限清償了債務或已提前清償了債務,或甲、乙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并完成登記后,抵押權自動撤銷。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物:

1、主合同約定的主債務產生后,甲方未依約清償債務或所延期限已到甲方仍未清償債務。

2、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

第十六條 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構成違約行為。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一切實際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既得利益、預期利益和為處理此違約行為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用等)。

第十七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的協議。在未達成書面的協議之前,本合同的各條款依然有效。

第十八條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在雙方協商后仍未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該補充協議必須是書面的。

第二十條 本合同附件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4

甲方:xx置業有限公司

乙方: (以下簡稱甲方、乙方)

經甲、已雙方友好協商,乙方自愿掛靠甲方資質進行開發經營,為此簽訂本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掛靠項目情況:

項目地點:

項目名稱:

乙方掛靠甲方開發其土地,只向甲方繳納掛靠費,及掛靠甲方的開發資質。甲方在北海新區辦理分公司,專供乙方獨立使用,營業執照及章印委托乙方管理使用,乙方自立個人賬戶,財務獨立支配核算。甲方沒有支配、買賣乙方土地和房地產的權利。開發經營期間的債權債務、費用及稅金與甲方無關,由乙方全額承擔。掛靠時間:從該項目的掛靠合同簽訂之日起到該項目的開發完成辦理全部相關手續之日止。

乙方向甲方繳納掛靠費 整,簽訂合同前向甲方繳納掛靠費 整,每年交一次,分三年付清所有工程。若不按時繳納掛靠費,乙方應承擔所欠掛靠費(每天)5%的違約金。

乙方及其所聘請、雇傭的人員不屬于甲方職工,不享受甲方職工待遇,與甲方不存在勞動用工關系。掛靠經營期間,乙方應依與政府之間的土地開發合同自負盈虧。

乙方在辦理房地產開發建設手續、竣工驗收、產權證辦理、按揭貸款等事項中,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乙方按合同經營情況下,因甲方不配合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掛靠期間乙方從事其他項目的開發經營活動必須由甲方授權,報甲方審核,受甲方監督,在開發經營期間所出現的一切責任性事件(民事訴訟、經濟糾紛、債務、債權、法律訴訟等)都由乙方承擔。

本協議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但若乙方在開發經營期間有違法違規行為,甲方可提前終止合同,并不負法律責任,其損失由乙方承擔。

該項目開發完成后,經協商可繼續掛靠,若不掛靠,乙方應交回掛靠期間的相關手續,雙方終止本協議。

若因履行該協議發生糾紛,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起訴到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后,簽署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并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房地產開發掛靠合同范本二

甲方:天歌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馬XX

此合同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經雙方協商而訂立。

第一條 合同目的

經雙方協商,甲方同意乙方掛靠在甲方企業之下,從事甲方資質證[黑建房開牡第63號]范圍內的項目。同時,甲乙雙方訂立本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其掛靠期內的注意事項。

第二條 甲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工程預算總造價的3%,作為管理費。

(2)如乙方作出有損甲方信譽和形象之行為,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本年度管理費不予歸還。

義務:

(1)甲方在本協議生效之后,只向乙方提供相關所需的手續和資質證復印件。

(2)對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盡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三條 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權利:

權利:

(1)乙方可以獲取甲方對其兩條義務的承諾和兌現,若有問題可以隨時向甲方提出意見。

(2)享受甲方所提供的施工所需資質證書 。

(3)充分利用建業的資質,完全自主的開展開發建設項目。

(4)經營上實行內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5)一切正常利潤歸乙方所有,不受干涉。

義務:

(1)在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

(2)負責解決開發過程中的事件,相關施工條件及施工設備自主負責解決。

(3)認真負責解決開發建設過程中的問題。對動遷、回遷施工質量問題和事故的發生乙方負完全責任,于甲方無關。

(4)維護甲方的信譽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詐、侵權、損譽的事情,若發生此類事件,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并要求進行相關經濟賠償和處罰。

(5)按時足額向甲方繳納管理費。

(6)乙方開發建設項目不得超過甲方資質證所規定的范圍,如超出甲方資質證范圍的項目,乙方需自己提供相關手續證件。

第四條 (1)乙方實施的工程項目,其合同、保險、稅務、財務、銀行、統計等事項由乙方自主辦理。

(2)乙方在項目中所發生的稅費應及時繳納,在工程中如有一切債權債務均由乙方全權負責與甲方無關。

第五條 乙方在開發建設過程中,若出現安全事故等重大意外,均有乙方獨立承擔,甲方不承擔一切責任, 特此提出免責聲明。

第六條 乙方應當在合同簽訂時交付甲方合同所規定管理費用的50%,完工后交付另外50%。

本合同以簽訂日期為生效日,有效期 年。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篇5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3-3890(2008)08-0096-02

房地產抵押貸款作為一種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貸款方式,已經成為商業銀行最為普遍的貸款方式。為了有效防范商業銀行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探討房地產抵押貸款的防范對策俞顯重要。

一、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的潛在法律風險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房地產抵押貸款擔保的一種形式。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的法律潛在風險有二:

1. 《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3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正是基于此,銀行往往認為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無論是抵押設定前所建,還是抵押設定后所建,均應視為抵押物的一個組成部分。更有些銀行隨著其擁有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上建筑物增加而相應增加貸款金額。其實,根據《擔保法》第55條規定,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房屋不屬于抵押物。

2. 銀行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其取得的方式有三種,即劃撥、出讓、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類性質特殊的土地使用權,無償劃撥的土地不屬于企業財產或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財產。為此,《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第50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債權人處置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才能優先受償。所以,商業銀行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或者連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設定抵押權的,抵押權依法需要處分時,要從該土地所處分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不能追償全部土地變賣價款。

二、以預售商品房和在建工程作為抵押物的潛在法律風險

預售商品房和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特點是:抵押物尚未形成,是正在建設或將要建設的商品房;購房人尚未完全付清購房款;從抵押物到成屋時間周期長。這些特點決定著預售商品房和在建工程抵押的風險顯著高于成品物抵押。實際操作中有些發展商為了快速獲得資金或出于其他目的,假按揭屢見不鮮,表現在:開發商套取資金的假按揭、不具備銷售資格房子的假按揭、開發商惡意套取銀行資金的零首付、返租式的假按揭等,這都對銀行造成了潛在的

法律訴訟風險,鑒此,銀行應予以重點防范。

三、以虧損企業房地產擔保貸款的法律風險

銀行在壓縮不良貸款實踐中,為了保全信貸資產,減少貸款損失,通常采取完善抵押擔保手續的措施來達到保全銀行債權的目的。但虧損企業由于長期資不抵債,無力償還銀行債務,也只能同意將企業財產包括房地產類資產作為抵押來應付銀行的追討行為。所以,銀行就以前年度發放的貸款就企業財產補辦抵押擔保手續的情況時有發生。在這種保全銀行資產的過程中,由于虧損企業處于朝不保夕的境地,可能走向破產,而國家對破產企業又有許多特殊的政策規定,因此,若債權銀行掌握不好,不注意防范政策法律風險,有可能導致事與愿違,產生法律糾紛。

四、防范房地產抵押貸款法律風險的對策

(一)明確抵押物的法定范圍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此外,土地所有權、未經全部共有人書面同意抵押的房地產、法律禁止抵押的農村集體土地、違章建筑或未經國家規劃部門和建設部門批準私自建設的房地產等,也不得抵押。

(二)規范土地使用權抵押操作

作為債權方,銀行不宜接受國有劃撥土地作為抵押物。必須以國有劃撥土地作為抵押物的,應當扣除抵押土地價值中未來變賣需繳付的土地出讓金份額,就其土地余值辦理抵押貸款。

對于以虧損企業房地產的抵押貸款要實施抵押保全,應盡可能早地完善抵押擔保手續,以免引起抵押無效的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行為無效。

以商品房抵押貸款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必須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有營業期限的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地產抵押的,其設定的抵押期限不應當超過該企業的經營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三)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比例為限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以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案。

Research on the Risk Guard of Commercial Bank's Real Estate Mortgage Loan

Ni Feng

篇6

中圖分類號:D922.28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1

針對治理“爛尾樓”,我國各大城市已有很多積極的探索,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除了三亞對影響城市形象的“爛尾樓”堅決予以炸毀的做法之外,一些城市通過轉讓、拍賣、引資開發等方式實現了“爛尾樓”的盤活。但“爛尾樓”其形成原因多種多樣,牽扯關系十分復雜,解決的難度自然很大。而隨著《信托法》等法規政策的出臺,為我們利用信托機制去針對性地解決“爛尾樓”項目創造了可行的條件,提供了獨特的方式。

一、爛尾樓概述

停緩建工程俗稱“爛尾樓”,其準確定義是指項目開工建設后已完成一定工程量(有的按投資額的25%為限;有的以工程量的2/3為限),但由于開發商資金鏈斷裂或陷入債務糾紛、法律訴訟而無法繼續進行建設的房地產項目,還包括項目已經建成,但由于水電交通等配套設施不齊全的房地產項目。停工工程(爛尾樓)形成的主要原因為:投資商續建資金短缺、負債沉重;項目開發中的債權方、承建方及協作方因資金鏈條斷裂而陷入數年的法律糾紛中;大多數項目的主要債權人為商業銀行或華融、東方、信達等資產管理公司,其以債轉股或委托拍賣債權方式處置“爛尾樓”,因方式單一、直接購買耗資大而受阻;多方債權主體對盤活“爛尾樓”雖有愿望,但各自想法不一,利益沖突難以協調,僅靠某一債權人或簡單聯合運作均有較大運作難度,等等。

二、信托處于爛尾樓的優勢

作為有別于銀行的金融機構,信托公司可以利用信托機制和特有的方式,有效地參與盤活停緩建工程,通過一系列系統而專業的運作,在處置這個城市的瘡疤上做出有益的探索和研究,其具體表現為四個優勢:

1.《信托法》規定,信托財產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和閉鎖效應。如停工工程業主或債權人(委托人)將其續建工程(爛尾樓)以信托方式委托給信托公司(受托人)后,其受托的工程項目,通過信托登記后,作為信托財產,就從法律意義上獨立出來,構筑了一道與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債務追償相分離的“防火墻”,從法律上產生有效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從而隔斷各種糾紛的影響,使受托機構能有效地組織投入和續建。

2.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和利益權相分離。當停工工程項目以信托方式交信托機構運作后,其受托財產的收益,既可以是委托人(如業主)本身,也可以是其他受益人(如歸還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本息等)。信托機構按照委托人、受益人的意愿進行利益分配,并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獨立性,從而有效保證受托續建停工工程的收益預定目標實現,給項目業主及銀行等債權人以充分信心。

3.信托財產的設立,以信托資產的占有、管理、運用及處分權的約定轉移為條件。信托公司對通過信托合同取得的信托財產,將以自己的名義,按照信托目的進行經營和處置,并不受任何信托關系當事人的控制,即可以將多個委托人的共同財產(如爛尾樓)集中起來運作,將各種法律、經濟關系收歸于一個信托平臺,排除分散持有和管理資產的障礙,使“爛尾樓”這樣的項目通過集約經營、處置后,實現對不同債權人的多形式返利。在這個過程中,信托公司扮演的是一個共同受托人、公正管理、合理分配的角色,其自身得益是通過與信托關系各方可事先約定的經營傭金等形式實現。這對“爛尾樓”項目各方利益的實現,是有吸引力和保證條件的。

4.信托機構融資的合法性、多樣性和獨特性,將為盤活“爛尾樓”項目等不動產提供有效的資金支持。信托公司將以人總行允許的集合資金信托、項目融資、資產證券化及自有資金,對受托的項目進行投資或貸款,這是有別于商業銀行業務的一個獨有優勢,從而有效地解決了續建項目籌資難的問題。

篇7

永陽鎮地處城關,下轄11個居委會、11個村委會,一個省級私營經濟園區,居住人口達10萬人,是全縣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各類矛盾糾紛的發案率高于周邊鎮,人民調解的地位,作用也顯得尤為突出。如何樹立人民調解的公信力,將各類矛盾盡量解決在基層、在萌芽狀態,避免當事人結怨,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以及為法院節省時間、減輕訴累,促進法律文書的有效執行,在“庭審式”人民調解改革取得初步經驗后,進行了摸索和嘗試,做法是:立足以非訴訟替代為切入點,樹立人民調解公信力。所謂非訴訟替代機制,是建立在人民法院指導調委會工作的基礎上,通過聯席會議制度的方式,將當事人自愿的,法院未立案或暫緩立案的,可能通過調解化解的,或通過調解可以防止矛盾激化的糾紛訴訟審理活動前移,讓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前介入,并參與在法官主持或指導下的民事訴訟案件的調解。這種機制的形成,進一步拓寬了人民調解的工作范圍,使人民調解與法院訴訟銜接有了新的空間,整合了人民調解和法院審判的力量,最大限度地發揮了人民調解的工作優勢,具有較好的政治效益,社會效益和法律效益。

一、強化鎮調委會與法院的聯動,構建非訴訟替代機制。

人民調解作為一種民間調解,從一開始創建,在廣義上就是一種非訴訟替代,即民事案件不通過訴訟的方式而以中間人出面排解達到和平的化解的目的,這與法院的司法調解有異曲同工之處,這也是新時期人民調解與法院之間開展聯動協作的基礎,同時,也由于人民調解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所達成的協議(格式化),在不違背現行的法律政策的情況下,應該就是當事人意志的體現。最高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格式化協議書的認定上,是作為案件審理的最有效證據予以采信,甚至在調解后,一方反悔時進行訴訟而給予維持,進一步提升了人民調解在法律上的權威性。因此,在新時期人民調解的非訴訟替代機制的形式,是特指狹義上的與法院立案審理執行過程中的補充性替代,一方面是建立在民調程序的公正性上,另一方面是建立在人民調解員素質的提高上,這兩方面缺一不可。除廣義層面上的替代外,這種狹義上的替代就是要求人民調解員積極參與到法律訴訟的全過程,發揮人熟情通的優勢,做好法院案件審理的輔工作,包括案件主審法官想做而做不到或不方便做的一些事,為法院人性化辦案創造條件,這不但符合當事人雙方的意愿,也合乎“三個代表”思想的要求,在一定意義上講也是一種法律救工作,強化法院與人民調解之間的互補,對樹立人民調解的公信力也將起到明顯的推動作用。一是建立鎮調委會和法院聯系庭的聯席會議制度。由鎮和法院每季度相互通報民事糾紛發案情況、發案的特點。調解工作的難易程度,確立相互配合的案件數量、原因以及配合的方式,明確調解的預期值。二是建立鎮調委會和法院聯絡員制度。鎮指定的聯絡員一般為鎮村(居)調委會的首席調解員,并將名單報送法院,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指定參與的調解人員。縣法院指導民一庭庭長為聯絡員,隨時通報未立案和已立案以及已裁決案件的情況,并明確需要配合調解的案件、主持和指導的法官,確定調解的地點、參加人員等。三是建立調解檔案審核制度。凡啟動非訴訟替代機制的調解案件,其檔案資料以調委會歸檔,使用的程序以人民調解程序為主,由受理、通知、調查取證、調解、達成協議、送達回訪等書面資料組合成完整的卷宗,并有首席調解員審核簽字方可歸檔,適時請縣局、縣法院共同評審,改正不足,進一步提高調解協議的制作水平。四是建立民調審判聯動制度。縣法院對于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案件有時也啟動特邀人民陪審員(一般為基層調委會主任擔任)或民調委人員主持調解,發揮其為人公正、熟悉業務、人熟情通的優勢,在法院先行調解達成協議的,由法院主持調解的法官制作調解協議書,由法院落實履行或委托調委會監督履行,提高人民調解員調解的公信力。五是建立首席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制度。由人民法院派主審法官到鎮進行鎮、村(居)首席調解員培訓,每年集中培訓二至三次,同時,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首席調解員到法院進行旁聽觀摹案件審理,適時邀請主審法官進行典型案例剖析和答疑釋惑,印發相關法律資料等,逐步實施首席調解員持證上崗調解制度。

二、明確非訴訟替代適用范圍,確保人民調解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

從工作實踐來看,啟動非訴訟替代機制,人民調解員既是主角也是配角,但目的只有一個,即園滿解決民事糾紛案件。人民調解適用非訴訟替代機制,一般主要為以下四類案件:一是未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而直接向法院的糾紛,一般為小定額債務糾紛,法院可以建議當事人將糾紛委托給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二是已經立案,但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糾紛,一般為侵權糾紛、鄰里糾紛、婚姻糾紛和少數商事糾紛,法院在庭審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委托或邀請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參與調解, 調解成功后,原告撤訴。三是已經開庭,但當事人情緒激動,有可能采取過激行為的民事案件,一般為容易激化、積怨多年、歷史遺留的鄰里糾紛、權屬糾紛、舊城改造、房屋拆遷糾紛、土地山林糾紛和群體性糾紛等,一般情況下,法院可暫緩判決,會同人民調解委員會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或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后,在法官指導下,由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這類案件在調解成功后,原告可以撤訴,也可以由法院制作調解協議書或在情緒平穩后由法院進行判決并履行。四是在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有可能采取過激行為,或執行有難度的案件,一般為一名原告多名被告或多名原告一名被告的案件,如企業破產、糧油加工廠擠兌、環境污染、征地拆遷、土地流轉等涉及人數多的群體性矛盾,法院可暫緩執行,商請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執行。

三明確非訴訟替代運作原則,樹立人民調解的公信力。

篇8

證件號: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同意就下列房地產抵押典當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典當物狀況

1.房地產座落位置:

房屋所有權證: 字第 號,共有權證: 字第 號,土地使用權證: 字第 號。

2.結構類型: ,建筑面積: 平方米,使用功能:

3.土地面積: ,使用性質:

4.乙方向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明晰,無任何權屬糾紛或爭議。

第二條 典當內容

1.估價:經甲乙雙方商定,上述房地產評估價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對此估價,雙方予以認可。

2.抵押典當金額:甲方按乙方認可的估價______折當,折當后的典當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抵押典當期限為:_____個月,即自二零零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 二零零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抵押典當期滿前乙方如欲續當,應于典當期滿前五日內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后辦理續當手續,本合同對續當合同繼續有效。超期續當或贖當每日加收典當金額0.5%的綜合費用。

4.典當利率:甲方月利率為____‰,乙方續當或贖當時按日計收。

5.實付金額:在本合同執行期間,甲方以典當金額的____‰,按月收取綜合費用,并一次性在應付乙方當金中先予扣除,扣除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典當實付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乙方如在典當期間提前贖取當物,甲方不退還綜合費。

6.絕當:典當期滿五日內,乙方不辦理續當或贖當手續,甲方有權按絕當處理,甲方有權對該抵押典當物進行拍賣或做其他處置。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對乙方的抵押典當物、契據證件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毀損。否則,補辦手續費用由甲方承擔。

2.在乙方到期還清借款本息及綜合費用后,甲方應將典當物及契據證件交還乙方。

3.典當期間該典當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不可抗力除外),由甲方負責賠償。本條款適用于甲方封存管理的抵押典當物,甲方未封存的抵押典當物除外。

4.典當期內,乙方欲將房地產出租,除應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外,同時乙乙方須與承租人訂約由承租人出具承諾書,闡明乙方違反本抵押典當合同時,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十天內承租人即須遷離該典當房地產。

5.乙方違反本合同,甲方行使權利時,有權要求該房地產使用者(不論是抵押人自用,或他人租用)限期三十天內遷出,使用者如向甲方要求補償搬遷費用,乙方必須賠償甲方因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時間內主動還本付息并繳納綜合費用。

2.乙方必須保證所提供典當物契據證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在典當貸款期內未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該典當物轉讓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對房屋進行翻建、修建、擴建;抵押物如有滅失或毀損,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其它抵押擔保,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償還當金,并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3.典當期內,乙方必須繳交有關部門對典當房地產所征收的有關稅費,并保障該房地產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訴訟。如遇國家征地拆遷,應與甲方重新簽訂典當抵押合同。

4.典當期間,乙方如發生當票遺失或損壞,應及時通知甲方并辦理掛失手續和承擔手續費。掛失前該典當物被他人贖走,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乙方承諾聲明:本合同抵押典當物一旦發生絕當,乙方無條件、無償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產權交易過戶手續,房屋拍賣金額不足甲方本息及綜合費用時,拍賣價不足部分由乙方無條件承擔償還責任。

第四條 乙方須向甲方提交的契據證件如下:

1.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

2.抵押房屋地理位置平面圖、抵押房屋設計平面圖、抵押宗地平面圖;

3.產權所有人(土地使用權人)身份證、共有人身份證(原件)戶口本或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

4.甲方要求的有關其他證件。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期還本付息并繳納綜合費用,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償還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乙方在典當期滿不辦理贖當或續當手續,甲方有權按絕當處理。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七條 其他說明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登記單位各持一份。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經房地產交易管理機關登記后生效。

甲方: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聯系電話: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共有人簽字:

聯系電話:

篇9

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

機構代碼證號:

貸款人(乙方):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

機構代碼證號:

第一條 為確保甲方與______(以下稱借款人)簽訂的____年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稱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位于____市(縣)____區(鎮)______路(街)____號____房間之房產(地產)的全部權益(以下稱該抵押物,具體財產情況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給甲方,以作為償還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的擔保。

第二條 本抵押合同擔保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逾期還款所計收的復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和訴訟費)。

第三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被擔保的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抵押合同的登記

第五條 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后執本合同、借款合同、購房合同及全套有關該抵押物的證明文件到有關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的登記備案手續。

第六條 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在獲得該抵押物的正式產權證明后,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到有關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該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記手續,并將該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存于甲方。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第七條 乙方須保證該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險條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因乙方違反本合同所作的改變而使該抵押物產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動轉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條 抵押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形式處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十條 乙方對該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該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損壞,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負責繳付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稅費。乙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而對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抵押物的保險

第十二條 乙方須在取得該抵押物____日內,到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險種類為該抵押物購買保險。保險的賠償范圍應包括該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損毀;投保金額不得少于重新購買該抵押物的全部金額;保險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還款的義務,抵押人應繼續購買保險,直至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第十三條 乙方需在保險手續辦理完畢十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須為甲方,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損害或影響甲方權益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的條款(除非甲方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為其上述保險事項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險賠償金,將保險金用于修繕該抵押房屋的損毀部分或清還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項,此授權非經甲方同意不可撤銷。

第十五條 抵押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否則,乙方須無條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

第十六條 乙方如違反上述保險條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險條款的規定,代為購買保險,所有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條 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乙方應就受損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并辦理相應手續。 抵押物的處分

第十八條 發生以下情況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一)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三)當有任何糾紛、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的。

第十九條 乙方保證,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約定條款時,甲方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條 處分本抵押合同項下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一)用于繳付因處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

(二)用于扣繳所欠的一切稅款及乙方應付的一切費用;

(三)扣還根據本合同乙方應償還甲方的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項。

第二十一條 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甲方應退還乙方。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第二十二條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準許甲方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進入該抵押房產,以便檢查;

(三)乙方在工作單位、聯絡方式等發生變化時,須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該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并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如不履行上述責任,須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五)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該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乙方保證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余額的____%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四條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任何糾紛,雙方應盡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該抵押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二)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

第二十五條 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其 他

第二十六條 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約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費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責任后,本合同即告終止。甲方將協助乙方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并將抵押房產的所有權權屬證明文件和收據退還乙方。

篇10

第一條 為確保甲方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借款人)簽訂的________年____ 號借款合同(以下稱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位于________ 市(縣)________區(鎮)________路(街)________號 ____________房間之房產(地產)的全部權益(以下稱該抵押物,具體財產情況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給甲方,以作為償還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的擔保。

第二條 本抵押合同擔保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逾期還款所計收的復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和訴訟費)

第三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被擔保的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后執行本合同、借款合同、購房合同及全套有關該抵押物的證明文件到有關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的登記備案手續。

第六條 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在獲得該抵押物的正式產權證明后,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到有關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該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記手續,并將該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存于甲方。

第七條 乙方須保證該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險條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因乙方違反本合同所作的改變而使該抵押物產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動轉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條 抵押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形式處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十條 乙方對該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該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損壞,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負責繳付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稅費。乙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而對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抵押物的保險

第十二條 乙方須在取得該抵押物________日內,到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險種類為該抵押物購買保險。保險的賠償范圍應包括該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損毀;投保金額不得少于重新購買該抵押物的全部金額;保險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還款的義務,抵押人應繼續購買保險,直至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第十三條 乙方需在保險手續辦理完畢十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須為甲方,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損害或影響甲方權益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的條(除非甲方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為其上述保險事吸哪個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險賠償金,將保險金用于修繕該抵押房屋的損毀部分或清還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項,此授權非經甲方同意不可撤銷。

第十五條 抵押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否則,乙方須五條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

第十六條 乙方如違反上述保險條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險條款的規定,代為購買保險,所有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條 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乙方應就受損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并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八條 發生以下情況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一)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三)當有任何糾紛、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的。

第十九條 乙方保證,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約定條款時,甲方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條 處分本抵押合同項下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一)用于繳付因處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

(二)用于扣繳所欠的一切稅款及乙方應付的一切費用;

(三)扣還根據本合同乙方應償還甲方的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項。

第二十一條 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甲方應退還乙方。

第二十二條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準許甲方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進入該抵押房產,以便檢查;

(三)乙方在工作單位、聯絡方式等發生變化時,須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該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并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如不履行上述責任,須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五)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該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乙方保證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條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余額的____%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任何糾紛,雙方應盡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該抵押房產所在地人

民法院訴訟解決;

(二)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

第二十五條 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六條 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約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費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責任后,本合同即告終止。甲方將協助乙方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并將抵押房產的所有權權屬證明文件和收據退還乙方。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方各執一份,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抵押權人住所:____________ 抵押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登記機關: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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