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擔保方式模板(10篇)

時間:2023-08-07 17: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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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方式

篇1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2-000-01

一、現狀分析

在現代社會,第二、第三產業正在不斷的發展,而農村不管是現代化建設還是經濟發展都是相對滯后,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可以歸咎于農村融資問題。而農村地區融資難的首要原因是農村地區抵押擔保方式有待創新,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農村的有效擔保物不足及發展緩慢,導致農村地區的融資需求得不到滿足,經濟難以繼續有效快速發展。解決問題的首要任務就是對農村融資抵押擔保方式進行創新與改革。

根據2015年3月湖州統計信息網的信息,得出雖然湖州市的農村居民收入在不斷上漲,但是他們的財產性收入所占比重不大[1],農村金融市場體系不夠健全,財產性收入比重小。并且從相關新聞報道上發現湖州市的金融辦和市政協把更多的精力投入于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上,而不是農村居民融資抵押擔保方式的問題上。

二、存在的問題

1.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中明確規定,農民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絕大多數禁止抵押,宅基地不得抵押。在實際操作中,根據“地隨房走”、“房隨地走”抵押機制的邏輯推論,村民建筑于宅基地之上的房屋也不具有抵押權。此外,土地流轉的程序、內容、行為等不規范,監管機制尚不完善,導致農民對于土地流轉存在顧忌。沒有法律的保障和支持,農民融資更是困難重重,想要獲得資金首先就是要沖破法律瓶頸,完善法律制度。

2.市場體系不健全

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和集體或個人股權的轉讓都需要成熟的交易市場才實現,然而農村的市場體系不像城市那樣健全。由于市場的金融運營水平不夠高加大了農村金融機構的業務風險,同時也限制了抵押擔保方式創新的發展。而且對于農村的信貸成本相對較高,農民不敢也沒有這個能力去深入了解關于融資這方面的信息,這反過來更是加大了農村金融市場體系完善的難度。

3.貸款需求不一致

首先是農民貸款需求具有季節性,這與他們從事的農業生產活動有關。尤其是春季,需要的資金投入數目較大,而在秋季則是收獲的季節。所以農民貸款的需求也與城市居民存在較大的差異。其次是農民貸款的用途較為復雜,而城市的企業貸款用途相對單一。在日常的生產過程中,農民的角色多變,資金用途也難以明確,所以在申請貸款時很難區分類型和用途[2]。并且,農村居民的的金融意識不足,缺乏融資理財意識也是一個主要問題。

三、應對的措施

經過閱讀大量的文獻資料以及新聞熱點,發現歷年來各個地方政府都在加大對“三農”的金融支持力度,尤其是在農村融資抵押擔保方式這一塊上進行很多有益的實踐和探索,很多措施都具有相當大的借鑒意義,這些措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采用動產抵押。動產抵押被定義為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予以變價出售并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動產抵押基本上具備了不動產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屬性,而且比不動產更有靈活性,所以本人認為一旦動產抵押被廣泛的運用到各個地區,那農村融資問題也就能相對簡單一些了[3]。

二是使用農產品浮動抵押。農業種植是廣大農民最基本的生產方式,并且在農村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資源就是農產品。如果農產品可以用來融資抵押擔保的話,那新農村的經濟建設必能向前邁一大步。[5]浮動抵押允許以還沒有收獲的農產品作為抵押物,這就使農民在既需要資金播種又沒有存貨抵押時也可以解決融資問題[4]。當然,很多學者表明農產品浮動抵押方式還處于摸索階段,但其今后可能成為金融機構創新的突破點。

三是創新擔保制度。首先要規范農村地區融資抵押貸款擔保的操作流程,并且結合當地特色,可以建立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農用耕地產權市場以及耕地轉讓市場等。政府需要積極出資來興辦各類農業擔保機構,強化農業擔保機構的風險控制與管理[5]。還可以通過減小農村擔保機構的稅收負擔,使得這些本應作為稅款上交的資金轉變為其資本金或者風險準備金。

四、總結

湖州市的農村經濟發展離不開金融行業,農村的融資問題亟待解決。若完善農村金融市場,創新融資抵押擔保方式來滿足農民的金融需求,一定能推動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從而反過來促進整個金融市場的成熟與發展,縮小城鄉差距。2015年1月,湖州銀行“房票貸”業務的推出,有效的拓寬了農村居民的融資渠道,極大程度上解決了融資問題,使得抵押和擔保變得簡單,還幫助農民們充分的使用了靜態資產。這一政策不但促進了湖州銀行在農村市場業務的拓展還促進了湖州市的城市化的建設。[6]所以說農村融資在我國金融市場中已經顯示出廣闊的發展前景,如果能夠突破法律瓶頸、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完善農村擔保體系、創新農村融資抵押擔保方式來滿足農民的貸款需求,不但能緩解農村地區貧困還能為增加就業機作出巨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1]湖州信息統計網.

[2]秦紅松.農戶貸款擔保困境及破解機制研究[D].西南大學,2014.

[3]張靜.農村金融市場擔保方式創新――基于湖北的實踐[J].中國金融,2010,02:77-78.

篇2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審慎監管、規范整頓、促進發展的原則,全面落實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市場主體,建立健全管理體制,依法維護行業秩序,切實化解業務風險,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

(二)任務目標。通過規范整頓,要達到以下要求:

1、確保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和行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實,為融資性擔保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2、確保融資性擔保公司資本實力和競爭力得到明顯增強,進一步完善多層次、多元化的融資性擔保體系;

3、確保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行為得到規范,促進其納入健康發展軌道;

4、確保運行規范、監管有效的管理體系初步建立,不斷完善監管長效機制。

二、規范整頓的范圍、內容和方法步驟

(一)規范整頓的范圍。《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實際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公司。

(二)規范整頓的內容

1、市場準入規范整頓。主要包括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是否達到規定的要求,是否有虛假注資和抽逃資金行為,公司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2、業務范圍規范整頓。主要包括融資性擔保公司是否實際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是否有偏離主業現象及從事非法借貸、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擔保資金運用是否隱藏重大風險。

3、經營行為規范整頓。主要包括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是否規范操作,準備金提取、風險集中度和投資是否達到規定要求,是否有不正當競爭和暴力追債等行為。

4、高管和從業人員隊伍規范整頓。主要包括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是否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從業人員是否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等。

(三)規范整頓的方法步驟。從年9月起,至年3月31日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1、調查摸底和自查整改階段(9月30日前)。市金融辦負責,會同相關部門摸清全市融資性擔保公司數量、分布、業務開展、風險狀況以及存在的問題。在此基礎上按照上級的要求認真抓好落實。融資性擔保公司按照要求進行自查自糾,規范整頓辦公室組織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分類排隊,區別情況,采取保留、重組、解散、撤銷、破產等方式進行分別處置。

2、規范完善階段(10月-年2月)。按照先易后難、優勝劣汰的原則,對在規定期限內達到規定要求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時組織上報并重新確認,上報省金融辦審核審批并頒發經營許可證。

3、檢查驗收階段(年2月-3月)。規范整頓結束后,市金融辦及時進行總結,按規定向省金融辦提交規范整頓報告,并接受省統一組織的檢查驗收。

三、保障措施

融資性擔保公司規范整頓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敏感度高、工作難度大,關系到維護正常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大局,需要相關部門、單位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監管責任,確保規范整頓工作取得實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金融辦、銀監辦主要負責人,財政局、公安局、企業發展局、工商局、人民銀行等單位分管領導任成員的規范整頓融資性擔保公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融資性擔保公司規范整頓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負責規范整頓工作的日常組織協調。

(二)明確監管職責。按照國務院和《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市金融辦為我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門。金融辦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明確監管責任,全力推進融資性擔保公司審慎監管。

(三)加強協作配合。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相互配合,提高把握政策、實施監管的能力,共同做好融資性擔保公司規范整頓工作。各部門、單位具體職責是:

1、金融辦。充分發揮牽頭協調作用,具體負責融資性擔保公司調查摸底、方案制定及重新確認的有關工作,督促引導企業自查整改,加強日常監管,并主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2、銀監辦。配合金融辦做好規范整頓各項工作,發現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或者高息攬儲、放高利貸等非法金融活動,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風險處置工作。

3、財政局。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財務監督,做好對政府出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工作。

4、公安局。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加大打擊力度,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案件要及時果斷處置。

5、企業發展局。配合做好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調查摸底和甄別確認工作。

篇3

從住房金融體系運行的過程看,金融機構獲得足夠的資金,才能為住房金融貸款市場消費者提供貸款支持。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住房金融資本募集是住房金融的源頭。圍繞住房金融資本募集行為,各國均建立了各自的住房金融資本募集制度,從而確保住房金融體系能夠在整個金融市場中得到足夠的資金支持,以保障正常的住房金融活動得以順利開展。其中,源于歐洲的資產擔保債券(Covered Bonds,CB)以其獨特的安全性和流動性而歷久彌新,經歷本輪全球金融危機后更加凸顯其廣泛的適用價值,成為有關國家實現住房金融公共政策目標的基本手段。

一、資產擔保債券的發展及其立法概況

資產擔保債券是一種由特定抵押品池(即“擔保池”,Cover Pool)擔保的債務融資工具,有“歐洲銀行的秘密融資武器”之譽。資產擔保債券擔保池可由住房抵押貸款、公共部門貸款、船舶貸款等充當,為銀行處理資產期限錯配問題提供了一種有效解決途徑。從其法律結構上看,由于擔保池中的資產并非一直固定不變,一旦成為不良資產則發行人必須置換為優質資產,因此資產擔保債券法律屬性上是一種由擔保池構成的浮動式擔保融資工具。

資產擔保債券起源于1769年普魯士為公共工程籌資而發行的債券,現代形式的資產擔保債券則始于1899年。目前,資產擔保債券在歐洲很多國家都有發行,在一些國家已成為銀行房貸資金主要融資渠道之一。作為住宅和商業不動產市場的重要融資工具,截至2006年末,資產擔保債券在丹麥、西班牙、瑞典以及一些中歐、東歐國家居民住房貸款融資來源中的比重已超過了30%。其它一些國家,如美國、墨西哥、土耳其、阿根廷等也已引入資產擔保債券作為其住房金融體系新的融資工具。

歐洲是資產擔保債券的發源地,其資產擔保債券的法律制度可以分成二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歐盟的指令,第二層次是各成員國的法規。歐盟有關資產擔保債券指引旨在推動區內金融一體化,為資產擔保債券制定一些基本的共同規范。其中有兩部指令尤為重要:

1988年《可轉讓證券共同投資計劃指令》(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s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UCITS)是歐盟層面關于資產擔保債券要求的一部重要法律。UCITS規定了資產擔保債券的主要方面。該指令52(4)條款規定了資產擔保債券最低要求,該要求為資產擔保債券在幾個不同歐洲金融市場監管領域的特惠待遇(privileged treatment)提供了基礎,遵循上述要求的資產擔保債券,一般被認為是安全投資。因此,歐盟雖然要求集合投資機構投資同一發行人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本機構集合資產的5%,但如果投資對象是資產擔保債券時,且其擔保資產符合UCITS指引的要求,投資限制可放寬到25%。同樣,歐盟關于人壽和非人壽保險指引(92/96/EEC 和 92/49/EEC指引)也允許保險公司投資同一發行人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本機構資產的5%,但如果此類債券是資產擔保債券時,且其擔保資產符合UCITS指引的要求,投資限制可放寬到40%。

在歐盟層面,涉及資產擔保債券監管的另一部重要法律是《資本要求指令》(Capital Requirement Directive, CRD)。該指令建立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修訂國際活躍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規定的建議的基礎之上,新《資本要求指令》將適用于歐盟所有的信貸機構和投資服務提供者。歐洲理事會于2006年6月7日正式采用了CRD,并在2010年11月24日對其作了最新修訂,即CRDIII(Directive 2010/76/EU)。根據CRD,如果資產擔保債券滿足特定要求,則資產擔保債券可從優惠的信用風險權重(privileged credit risk weightings)中受益,從而減少持有者的風險資本金要求。

篇4

伴隨著國家經濟下行、我國經濟結構的改革,類似于鋼鐵、煤炭、水泥等傳統資金密集型產業,產能過剩的問題開始浮現出來,逐漸致使經濟效益一年不如一年,間接導致融資擔保公司的償債擔保風險節節上升。財政部于2010年7月公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準確地規定融資擔保公司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同時依據保險公司相關條例規定列報。

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業務以承擔擔保風險來獲取收益,在會計上是運用“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反映未來的擔保風險匹配成本,融資擔保公司通過“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項目把保險收獲利益在不同的會計期間分攤,本質上來說是一種遞延收益,從計量上分析,意味著該擔保承諾在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經濟利益流出金額。

融資擔保公司將要承擔連帶的擔保風險當被擔保企業出現達到期限無法償還銀行貸款的時候,所以,融資擔保公司需要就此類風險計提擔保賠償準備金在擔保賠償發生之前,既要及時披露風險,又要符合權責發生制下的費用配比要求,融資擔保公司的風險“撥備”是由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一起組成的。

二、在風險準備金會計處理中出現的疑惑

(一)融資擔保公司風險準備金計提依照監管規定還是會計準則的疑惑,切實從我國融資擔保行業的發展現狀出發,參考企業會計處理規范單列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處理方法,把融資擔保企業區分為大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大中型融資擔保企業列報準備金可依據“監管與會計準則孰高”的方式,假設依照監管規定計提的準備金高于按會計準則計提的準備金,就選擇監管規定的方式列報計提的準備金,假設依照監管規定計提的準備金低于按會計準則計提的準備金,就參照會計準則列報按計提的準備金,小型融資擔保企業延續監管規定方式計提準備金可降低會計核算的成本,還能加強會計上的可操作性,同時,符合條件的各類融資擔保企業、小型企業運用企業會計準則計提準備金也是值得鼓舞和支持的。

(二)融資擔保公司風險準備金的測算方法類似銀行還是保險公司的疑惑,保險公司的會計處理方式一般受到國際上擔保公司的使用,大數據的保險精算方法是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對準備金的測算的基礎,這致使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在風險管理方法上存在不同點,面對這個不同需要在會計準則層面充分的闡釋、統一協調。我國融資擔保公司需要綜合融資擔保企業自身融資業務、非融資業務混營的業務本質特點,融資擔保企業的會計處理照搬保險公司適用的會計準則是不合理、不科學的,符合實際情況的會計處理方法才是合理的選擇。貸款擔保業務測算準備金仍然實行和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級分類相似的辦法,非融資業務測算準備金沿用保險測算的方式。

(三)融資擔保公司風險準備金的預測是使用“歷史經驗模型”還是“預期損失模型”的疑惑,在會計上被稱為“歷史經驗模型”的就是金融機構“五級分類”,是經濟平穩發展的時期可執行的管理方式,但是經濟環境出現較大的不確定性時,運用這種方式得到的是不精確的結果。技術層面的不同是融資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方式的唯一差異,“預期損失模型”是最終共同的選擇,融資擔保公司最切合會計準則的處理方式是依據最佳估計數確定擔保準備金。

三、健全我國融資擔保公司準備金會計處理的建議

篇5

中圖分類號:F830.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6)12-98 -02

相比于大中型企業,小微企業有其自身的諸多短板,如規模小、資金少、經營能力不強、財務管理水平低、信用意識薄弱、抗風險能力較差等,導致其生命周期較短,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充滿許多不確定性。任何國家的小微企業都或多或少存在這些自身的問題,難以避免。本文單從擔保方面,以“建立完善擔保體制,靈活運用擔保方式”為議題,分析小微企業融資難的擔保因素,借鑒其他國家地區的成功經驗,提供一些思考。

一、小微企業融資難的擔保因素

在融資擔保方面,阻礙小微企業融資體系發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我國銀行業的制度安排,尤其是國有銀行,普遍以大企業、大資金需求為重點,評級標準、擔保條件等的設定較少考慮小微企業。在信用評級較低的情況下,即使拿到銀行貸款,也要承擔相對較高的融資利率。

(二)抵押擔保是銀行貸款的主要擔保方式,小微企業由于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存量普遍較少,往往缺少有效的抵押、質押物。由于擔保要求嚴苛,達不到銀行授信的門檻,小微企業的貸款項目一般在審批環節就難以通過。

(三)我國擔保業的發展良莠不齊,加上沒有建立完善的企業征信體系,從而導致擔保市場混亂,融資性擔保收費較高,企業難以承受。不僅擔保成本高,而且銀行把小微型企業融資擔保推給擔保公司后,擔保公司要求企業提供反擔保,這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小型微型企業擔保難的問題。

總之,我國金融體系和體制發展不夠完善、不夠多樣化,形成了喜大惡小的固疾。要解決小微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政府和銀行應合力,建立良性循環、最小化分散風險的信用擔保機制,靈活運用擔保方式,讓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敢于突破自身的束縛,克服頑疾,優化金融體制服務小微企業。

二、建立完善擔保機制,靈活運用擔保方式

(一)建立并完善擔保機制―借鑒經驗

西方發達國家以及部分亞洲國家和地區的小微企業經過幾百年的發展,已經有了相當的規模,在對小微企業的融資制度方面有許多可以為我國所用的經驗。就上文提及的我國小微企業擔保體制建設,有以下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可參考借鑒。

1. 美國政府對小微企業融資的擔保支持

美國為發展小微企業融資而設立的擔保措施有:(1)政府設立的普通貸款擔保小企業管理局,為小企業的普通商業用途貸款向放款機構(通常是地方銀行)擔保,對15萬美元以下的貸款可擔保85%;對15萬美元以上的貸款可擔保75%;最高可對200萬美元的貸款提供50%的擔保①。(2)小額貸款擔保,小微企業管理局向地區的中介放款機構擔保,為小微企業提供不超過40000美元的貸款。

2. 英國政府對發展小微企業融資的擔保支持

為提高小微企業的融資能力,保證小微企業從不同渠道獲得企業發展所需要的資金,英國政府采取了許多具體而且務實的措施,尤其是政府建立的擔保機制較為出色,專門設立了“小微企業信貸擔保”部門。2009年底,英國政府推出了新的小微企業貸款保證項目,由政府出面向商業放貸機構提供擔保,給小微企業放貸,創業滿一年的小微企業可獲得用于廠房和設備總投資50%的最高貸款額②。

3. 歐盟對發展小微企業融資的擔保支持

在改善小微企業融資條件方面,歐盟設立了專門的融資機構:歐洲投資銀行和歐洲投資基金。歐洲投資銀行對小微企業的支持,主要體現為對創新型小微企業或處于擴大期的小微企業優惠貸款。通過歐洲投資基金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有效地防護中小企業融資中的軟肋。另外,融資租賃和透支是歐盟中小企業最常用的融資方式,有超五成的被調查企業利用過融資租賃的融資方式,另外接近五成的企業利用過透支的融資方式。以這種降低直接擔保的方式,為小微企業的長期發展提供保障,提升小微企業長期經營的信心。

4. 臺灣對發展小微企業融資的擔保支持

臺灣小微企業遇到融資難,如果是擔保品不足且沒有重大信用瑕疵,可以申請信用保險基金;如果財務報表不全、資訊不透明,可以申請小微企業聯合輔導基金;如果對融資及信用擔保商品資訊不足,可以向銀行和信保基金求助。信用保證基金,保證的對象為小微企業及創業個人,資金來源由地方當局、金融機構及企業界共同捐助,用途分為小微企業基金及專案基金①。

從以上國家和地區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體系的概況可以看出, “政府主導”在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中的重要性。各級政府的重視和務實程度,政府功能是否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是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關鍵。我國政府也應逐級設立政府信用擔保機構,引導部分社會資金和銀行資金流向政府信用擔保機構,向小微企業提供更多的信貸擔保,積極促進小微企業貸款。

(二)靈活運用擔保方式

為緩解小微企業的融資壓力,靈活運用擔保方式、擴大擔保物的范圍也是關鍵。在這里,簡單介紹各銀行業務實踐中的兩種做法:

1. 存貨融資

《物權法》第180條將“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列為動產抵押的范圍,同時該條還規定抵押物可包括“法律、行政法對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也就是說,只要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產,都可以作為抵押物。這樣的規定實際上對動產抵押的范圍沒有做限定。但是生產型的小微企業,由于其規模問題,其生產設備往往可抵押價值不高,而商貿型的小微企業更沒有設備。于是,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產成品在內的存貨融資,就成了小微企業貸款最為有效的擔保途徑之一。

存貨融資,是動產融資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指將存貨作為抵、質押擔保方式的融資。小微企業在固定資產方面沒有優勢,但通常擁有大量易變現的存貨等流動資產。存貨的變現速度優于固定資產,而且銀行可掌握企業的一手現金流。企業可以以自身的存貨作為融資的有效擔保物,一般無需第三方再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若企業違約,銀行可將其存貨出售。

企業可將存貨放入銀行認可的倉庫,由獨立的第三方監管人進行監管并簽發倉單,企業將倉單質押給銀行作為擔保,銀行按照內部評估的質押價值向其發放貸款,則稱為倉儲融資。該融資業務在歐美及發達國家一百多年前已開始流行,現在仍是中小型企業融資的一種主要方式,它屬于結構性融資。倉單作為一種有實物產品做后盾的流通工具,可以進行交易、買賣,在一些工業化國家早已成為一種融資工具,用作借款的抵押品或用于金融衍生工具。 倉單屬于法律明文規定的物權憑證,且存貨是由可靠的第三方監管人進行監管,銀行就合法地取得了該批存貨的控制權。憑借該質押的倉單和評估的存貨價值,銀行將貸款發放給企業。

經過實踐的存貨質押融資,能有效解決企業融資難的擔保問題,幫助企業逐步壯大業務、完善財務水平;實力壯大后,企業便可獲得更多的融資渠道和機會,從而進一步發展。但值得一提的是,存貨質押融資需要在企業所在地的工商局進行質押登記。然而,在我國有些中小型城鎮和地區,由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缺少貨權質押登記的實際操作和管理經驗,導致登記過程不夠順暢。盡管企業已經獲得銀行授信額度,有時候卻因為辦理登記時間較長,延遲了企業獲得融資的時機。如果全國各地工商局行使統一標準化并且簡單有效的登記操作流程,相信對該融資業務的普及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2.應收賬款融資

除了以貨權作為抵質押,小微企業還可以將應收賬款質押給銀行作為融資擔保,獲得貸款,例如保理和福費延業務;其中,根據是否需要采購方對應收賬款給予確認,保理業務又分為明保理和暗保理。小微企業雖然缺乏可用作抵押的不動產或者公允價值較高的機器設備等動產,如果能將應收賬款質押給銀行,其融資問題會有所緩解。如果企業購買應收賬款保險,并將保險權益質押或轉讓給銀行,那么銀行獲得的擔保將更有保障,企業獲得貸款會更加順暢。

三、結論

總而言之,政府在小微企業融資中需發揮積極的功能效用,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信用體系;同時,金融機構應主動配合,積極響應,采取靈活多樣的擔保方式和流程體系,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參考文獻:

[1]柳斌.美國小企業融資經驗對緩解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啟示[J].2007.

篇6

關鍵詞:中小企業 創新 融資擔保模式 融資成本

一、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的發展概況

近年來,中小企業的發展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支持,銀行與中小企業的合作也越來越頻繁,在貸款合作模式中,銀行直接建立“中小企業中心”參與企業的貸款管理工作,可選擇一定保證金開保函和開敞口銀行承兌匯票。這種融資方式的改變或者說是融資擔保模式的創新,不僅能夠直接減少中小企業融資成本,還能夠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逐步完善,在經濟速度放緩的背景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和體系面臨著復雜多變的環境,同時出現了不少急需解決的問題。從擔保機構來看:一是中小企業的不同融資擔保模式發展失衡,互與商業性擔保模式運用較少,中小企業過分依賴政策性融資擔保模式,降低了融資模式多樣化帶來的融資效益。二是融資擔保模式缺乏有效的保障機制,主要表現在可持續經營能力差、無資金保障機制、風險管理水平不高,僅靠提高擔保費率的經營方式無法增加擔保業務。三是融資擔保方面的人才缺失,由于競爭壓力,對于人才成本的減少忽略了擔保的專業性。從社會環境來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缺乏專門的監督部門和立法保護;企業信用資質體系尚未建立,融資擔保成本較大;中小企業與銀行的溝通有限,與銀行合作的擔保機構還不夠多。

二、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因素

(一)企業自身的發展規模和狀況

按照規模經濟理論,企業規模的大小與生產成本的高低呈負相關,也就是企業規模越大,在一定條件下企業的生產成本更低,也就是說,規模越大的企業有更多的貸款選擇,即有多種融資方式的選擇,而中小企業往往沒有較大的企業規模,這就是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根本原因,中小企業融資困難也就難以擴大企業規模,這就形成了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惡性循環。此外,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速度放緩的大環境下,中小企業是否能夠在這樣嚴峻的條件下平穩發展,是對中小企業的一項挑戰,而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依然是阻礙企業發展的絆腳石,一方面,受國家政策重點支持對象的影響,國家對農業方面的中小企業有更多的扶持政策,這說明在一定程度上,各行業中的中小企業將面臨更加挑剔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模式的影響;另一方面,隨著金融制度變革和國家擔保基金的設立,融資擔保機構進行了重新洗牌,融資擔保模式需要在之后進行需求的創新。總之,企業自身的發展規模和狀況是中小企業進行融資的基本影響因素。

(二)企業產品研發能力和創新能力

產品是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要素,有市場的產品才能保證企業的市場地位,而有針對性的新型產品能夠刺激消費,提高企業的市場占有率,也是解決擔保物缺失的重要方式,增強自身還款能力的有效手段。企業產品研發能力和創新能力是實施產品差異化、服務品牌化的保障,只有企業處在一個有利的市場地位,并擁有繼續發展能力的前提下,中小企業才能在保障還本付息的基礎下,開拓新的融資擔保模式以提高融資擔保效率。此外,在2016年中國經濟會議中,“創新”作為經濟會議改革的關鍵點,中小企業在新的改革要求中更需要將創新落實到工作的方方面面,因此,企業產品研發能力和創新能力是影響中小企業融資多元化的內在因素。

(三)企業內部融資水平

企業內部融資水平直接影響企業對外融資需求,同時對融資擔保模式影響最直接的也是融資水平,中小企業內部融資水平是檢驗對外融資情況的重要標準,而企業內部融資水平的有效性是減少外部融資壓力的直接辦法,通過未分配利潤與股權融資等內源性資金來源,投入到企業的運營和生產,不僅能夠減少企業外部融資成本,還能降低融資擔保的各種費用。總之,企業融資情況直接決定了融資擔保模式的選擇,也是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影響因素。

(四)企業盈利、營運、風險管理能力

企業盈利、運營、風險管理能力三者相輔相成,更是互為因果的關系,而企業盈利、運營、風險管理能力與融資需求是一種負相關的關系,也就是說企業盈利、運營、風險管理能力越強,則企業內部融資能力也將越強,相應的對外部融資的依賴性也會更低,就能減少相應的外部融資需求,在此基礎上企業對融資模式的選擇也將多樣化并具有保障性,具有良好管理體系的企業能夠提高企業的整體價值,企業的融資渠道也將更加開闊。因此,企業盈利、運營、風險管理能力是影響中小企業融資的關鍵能力因素。

三、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的建議

(一)健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運行機制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需要良好的運行機制才能完成融資任務,而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運行機制需要從三方面著手:一是完善融資基金管理,融資基金管理是近年來建立的風險投資方式之一,風險投資基金作為第四方加入到融資擔保模式中,在整個融資過程中,風險投資基金能夠對融資風險進行分擔的同時,還能對中小企業股權進行進一步的調整,在這種新的融資擔保模式中,除了做好基本的基金管理,還需要創造更多業務發展空間,只有良好的融資基金管理才能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降低擔保機構的代償風險和銀行成本。二是增強互融資擔保模式,互擔保模式是由眾多中小企業組建的一種內部擔保機構,這種互助、互贏的方式不僅需要更多的信任和資源,還需要一個良好的產業環境,互擔保模式需要更多的開發和完善,以形成規模優勢。三是引入再擔保機制,隨著商業保險的成熟發展,中小企業擔保與商業保險能夠有效結合,通過再擔保減少企業經營風險,保證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制的健康運行,根據再擔保實際情況,再擔保通過政府的支持可以解決中小企業信貸擔保中的漏洞。

(二)構建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方式和防范手段

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需要控制融資擔保帶來的一系列風險問題,一方面,健全中小企業內部控制管理體系,內控管理體系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手段,通過融資擔保進行的全過程,建立從審查、擔保,再到補償風險等方面的、彼此分離的全過程制度管理。此外,根據實際情況做好相應的上報要求,并通過具體擔保業務做好事后稽查、核對工作;另一方面,鞏固中小企業風險管理體系,要有效地降低融資擔保風險還需要從中小企業內部出發,中小企業由于自身規模和管理狀況,自身的風險管理不夠嚴格,在中小企業中需要根據實際需要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根據不同的風險級別采取不同的監管手段,并按照責任義務原則劃分相應的信貸風險,同時通過信息優勢和合作關系,提高與銀行的協作力并建立戰略合作關系。總之,健全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方式和防范手段是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的保障。

(三)加強融資擔保制度和政策研究

有效的擔保補償機制是擔保機構持續經營和拓展業務的基本保障,首先,關于政府的補償情況,國家擔保基金有一定的補充效益;其次,需要制定統一的補償范圍和制度,對優惠條件和補償做出合理規定;最后,為了彌補一定的補償風險,根據融資業務進行相應的比例留存。在經濟放緩的大環境中,為了保障中小企業的持續發展,政府需要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做進一步的政策研究,通過比較國內外不同的融資擔保模式,根據國家實際情況,通過專業部門對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研究,就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進行必要的政策拓展和模式創新。因此,融資擔保模式制度和政策的研究是中小企業持續發展的必要環境條件,也是政府扶助中小企業的政策保證。

(四)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多樣化、體系化

如今,在經濟放緩的背景下,國家對中小企業的發展給予了更多的重視,也通過金融體制創新降低了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許多創新型的融資擔保模式也陸續出現了,其中有“橋隧模式”“報團模式”等,融資擔保模式的創新對中小企業融資有重大影響:一方面,融資擔保模式創新能夠拓寬融資渠道,在復雜多變的外部環境下,中小企業能夠通過創新模式找到更多發展資金,為企業發展提供足夠的支持;另一方面,融資模式創新是中小企業繼續發展的源泉,中小企業在我國經濟中占有重要位置,中小企業的發展與融資擔保模式創新兩者相輔相成,隨著中小企業的不斷發展壯大,相應的融資擔保模式也會不斷創新和多樣化,這是一種必然,也需要更多的實踐驗證和考驗。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的多樣化需要根據經濟環境變化進行調整,一是在國家加強金融制度改革的條件下,適當引入金融衍生工具,國家擔保基金需要在實踐中做出進一步完善和改進;二是構建中小企業專門融資平臺,為中小企業與銀行搭建直接溝通的橋梁,減少信息不對稱問題,提高融資信息透明度,建立透明化信息擔保模式;三是充分利用金融資源和金融平臺,加強擔保和反擔保的利用,合理利用不同金融機構的有效資源,包括風險投資機構、基金公司、投資銀行、商業銀行等。總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多樣化需要結合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和融資渠道的改變。

綜上所述,隨著融資擔保模式的多元化發展,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有了新的突破和解決路徑,新的融資方式能夠有效減少企業融資成本,而中小企業在融資擔保模式上需要進行更多的思考,同時需要根據國家政策的導向,做出適合本企業的調整和創新,本文關于融資擔保模式提出的幾點建議需要更多的實踐檢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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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92(2013)01-0066-03

一、中小企業融資的基本概念研究

明確中小企業融資的內涵是開始本項研究的前提。由于量化指標的直觀性,世界上多數國家將量化的指標作為界定中小企業的主要標準。在我國2011年頒布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中,對各行業的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也采用了定量的方式。

一般而言,融資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融資指的是資金在持有者之間流動。從而達到以余補缺之目的的一種經濟行為,它不僅包括資金的融入,也包括資金的融出。狹義的融資則專指資金的融入。本文旨在解決中小企業的資金短缺問題,因此,本文的融資從狹義的角度來理解。

二、中小企業融資的國際經驗研究

(一)市場主導型

美國把中小企業稱為美國經濟的“脊梁”,其中,一半以上的技術創新都是在中小企業中實現的。美國的金融市場十分發達,因此,中小企業融資主要依靠市場,政府只是發揮服務的功能。

1.法律保障與政府扶持。美國于1953年通過了《小企業法》,被認為是美國中小企業的基本法。隨后,1964年又頒布了《機會均等法》,確保中小企業享有貸款的權利。在金融方面還有《小企業融資法》、《小企業投資經濟政策法》、《小企業投資鼓勵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持。美國還成立了旨在為中小企業提供援助和咨詢的專門機構――小企業管理局(SBA),它的基本職能是“制定中小企業發展方針;同國會及相關部門溝通;提供資金支持;對立法及其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分析;提供管理、技術、營銷、咨詢等多方面的服務。”在資助方面,它主要以直接貸款、自然災害貸款以及創新研究資助等形式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但資助的比例比較低。僅占融資總額的1%左右。

2.融資擔保。美國的擔保體系分為三個層級,第一層級是全國性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在申請人提出擔保申請的前提下,小企業管理局對申請人的經營情況、貸款用途等方面審核,決定是否予以擔保。美國的擔保業務主要分為四種:一種是一般性質的擔保。對于75萬美元以下的貸款,小企業管理局需提供貸款總額75%的擔保,10萬美元的貸款提供80%的擔保;二是為少數民族和婦女創辦的、25萬美元貸款以下的小企業提供90%的擔保:三是為少數的“快速車道”的貸款提供50%的擔保;四是為出口和國際貿易的企業提供擔保。一旦決定擔保,小企業管理局就必須做出承諾,在申請人逾期未歸還貸款的情況下,由小企業管理局向金融機構支付至少90%的未償還部分,但不能超過75萬美元。第二層是地方性專業擔保體系。此外,還有由社區擔保組成的第三層級。

3.外源融資方式。一是間接融資。在小企業管理局提供擔保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但利率比大企業高。同時,還成立了由小企業管理局審查設立、旨在向中小企業投資的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和民間的風險投資公司。中小企業投資公司通過低息貸款、購買證券等形式對合格的中小企業投資,投資方向是中小企業發展和技術改造;民間的風險投資公司寄希望于創新帶來的高收益,會對那些難以獲得貸款的高新技術領域的中小企業提供貸款。中小企業通過該方式獲得的融資比例約為29%。二是直接融資。美國鼓勵中小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和股票來募集資金。同時,美國的NASDAQ(納斯達克)等第二板市場也放寬了中小企業的上市標準。通過證券融資可占到企業外部融資的55%以上。可見,在美國中小企業將證券等直接融資作為外部融資的優先選擇。

(二)政府主導型

日本素有“中小企業王國”的稱號,中小企業是大企業的生存基石。政府在日本中小企業融資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視。

1.法律保障與政府扶持。日本的中小企業法在世界各國中都堪稱完備。1963年,日本正式頒布了核心性的法律文件一《中小企業基本法》,與30多部單行法一起為中小企業融資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1948年,日本就成立了“中小企業廳”,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保護和扶持。同時,還建立了國民生活金融公庫、中小企業金融公庫以及商工組合三大政策性的金融機構,利用財政資金為中小企業提供低成本長期資金。據統計。截止2007年3月,三大政策性的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量占全國中小企業融資比重的8.9%。

2.融資擔保。為了向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由日本政府出全資或部分資金成立了信用保證協會和信用保險公庫。前者是在地方設立的,其職責在于向中小企業融資提供貸款擔保;而后者則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主要目的是為前者的擔保提供保險。由此,形成了信用保證協會為中小企業擔保、信用保險公庫為信用保證協會再擔保的雙層保護體系,二者相互配合,以達到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之目的。

3.外源融資方式。據統計,日本的民間金融機構主要是地方銀行、信用公庫及聯合會、勞動公庫及聯合會等。它們大部分的貸款都提供給了中小企業。日本鼓勵中小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等方式融資,政府可以認購,而且成立“風險基金”,為發行債券的中小企業提供支持;由政府、民間機構和地方公共團體共同出資成立了中小企業投資育成公司,由銀行、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共同出資成立了風險投資公司,同時,還組建了柜臺交易市場(OTC)和“二板市場”等。

三、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主要來源

我國中小企業貸款主要來源于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及城鄉信用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據工商聯測算數據,小企業貸款占全社會貸款總額的比重長期都在10%左右,即使是在貨幣政策快速擴張的2009年和2010年,其新增貸款也僅占當年金融機構新增貸款總額的12%和20%左右。

另外,我國的資本市場也發揮了一定的中小企業融資功能。2004年,我國已在深交所開通了中小企業板市場,但由于門檻比較高,大部分行業的中小企業就被股票市場拒之門外。另外,我國債券市場的發展遠不如股票市場,中小企業要通過債券融資可能性不大。據中國人民銀行調查顯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供應的98.7%來自銀行貸款,像股票、債券等直接融資僅占1.3%。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國中短期融資券的審核管理方式已經改為注冊備案制,管理方式也改為由交易商協會自律管理,此舉將有利于中小企業進行短期融資。

四、中小企業融資的最優選擇

根據國內外的經驗來看,中小企業最佳的融資方式存在時間上的差異性。一般來說,在創業和發展初期融資規模不大,多數中小企業融資普遍采用內部融資方式,少部分中小企業會采用親友融資等民間借貸的方式滿足融資需求;在發展壯大和成熟階段,由于自身財務狀況和治理結構的完善,中小企業會選擇銀行貸款、債務融資、股權融資等外部融資方式。

綜合前文可知,我國中小企業主要的外部融資方式是銀行貸款。那么,銀行貸款是否是中小企業融資的最優選擇呢?在中小企業把銀行貸款作為主要融資方式的同時,我國還長期存在著中小企業貸款難的現象。中小企業貸款難,一是難在自身條件不夠,達不到門檻,二是難在即使獲得信貸支持,通常要支付較高的利息,三是難在貸后管理,中小企業貸款風險高。

由于借貸市場是個信息不對稱的市場,借款者比銀行更加清楚自己的還款能力,而銀行則出于風險厭惡者的角度會將中小企業的潛在不良貸款風險高估。借款人積極向銀行申請借款的行為雖然是最優選擇,但銀行卻對這類借款行為高度厭惡,或者發放高利率貸款對風險進行覆蓋,或者直接拒絕發放貸款。所以,多數中小企業把銀行貸款作為最優外部融資方式的同時。也是選擇了融資成本較高的方式。

五、中小企業融資的對策建議

(一)中小企業應加強融資管理

一是要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的運行機制,保障自身持續健康發展;二是要規范財務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提供全面、準確的財務和經營信息;三是及時、準確披露信息,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透明性和連續性,在社會樹立誠實守信的良好企業形象:四是端正借貸理念及行為,規范信用行為,誠實守信,好借好還,從而通過融資收到“借雞下蛋”的效果。

(二)商業銀行應重新定位中小企業融資工作

各商業銀行應與中小企業建立長期型、合作型、伙伴型的關系,將中小企業作為重要客戶進行營銷、培育、合作,按照中小企業的特點,重新設計中小企業融資產品流程、條件和時間限制。主動開發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融資產品,在利率抵押品等條件上給予一定的優惠和支持,提高中小企業信貸融資產品比重,切實加大中小企業融資支持力度。

(三)加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改進貸款擔保服務

要堅持政策性與商業性資本運作,盡快培育一批有實力的擔保機構,壯大擔保機構規模;吸收資本重組整合現有擔保機構,使之達到與銀行進行擔保合作的條件;搭建銀行、擔保機構、中小企業業務合作平臺,暢通融資擔保渠道;充分利用財稅等相關政策給予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運營支持,促進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健康發展。

(四)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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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產生的原因

1.銀行和擔保機構為控制風險,保證盈利而嫌貧愛富

金融機構把競爭的重點放在了大企業,對于中小企業,鮮有銀行敢在這一領域涉水太深。

2.政策性擔保機構缺失,造成了中小企業擔保無門

銀行為了降低風險,必然會要求中小企業在提供了足夠的抵押物或者擔保之后才敢放款。但是銀行的門檻高,擔保公司的門檻一樣不低。現在國有的擔保機構基本上由原來的事業單位轉成了國資委下屬的企業,控制風險,保證盈利同樣成了他們的經營目標。為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如今的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擔保中要求與銀行審貸標準基本相同。客戶對象幾乎與銀行重疊,無法對那些不敢貸款卻真正需要擔保機構擔保的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在中小企業組成的金字塔結構中,目前只有那些處于中間層次的企業可以獲得擔保,對于大量的處于底層的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幾乎不會施以援手。

3.目前的金融體制導致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單一

銀行和擔保機構為了控制風險,保證盈利,紛紛提高自己的門檻,這是一個世界各國都面臨的問題,但在發達國家,資本市場發育比較健全。非銀行金融產品種類比較多,中小企業70%的資金是通過直接融資得到的,只有30%的資金來自銀行貸款。而我國由于金融體制的限制,直接融資這條路很難。中小企業在資本市場上直接融資的途徑有證券市場,包括中小板和創業板,還有私募股權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以及債券市場等。在海外,中小企業成長過程中的融資不僅僅依靠銀行的貸款,很多時候獲得風險投資或者創投的幫助,然而我國的中小企業在成長過程中,很難獲得這樣的融資。現在的創司只是看中比較成熟,能上創業板和證券市場的企業,其短期目的和利益性都很強。

二、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思路

1.構建信用擔保體系

強調多元化資金、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管理、績優者,商業性擔保和民間互助擔保作為必要補充。運用必要的政策支持,創造條件重點打造一批經營業績突出,制度健全,管理規范的擔保機構,加快組建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抓緊制定擔保機構風險控制和信用擔保資金補償,鼓勵機制政策,推動信用擔保評估和行業自律制度,引進和規范信用擔保行業發展。

2.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改善金融服務。

針對大銀行遠離中小企業的現狀,可適當下放中小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審批權限,對有市場、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業可以發放信用貸款,簡化審貸手續,完善授信制度,擴大信貸比例,以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和銀行的管理成本,各股份制商業銀行要努力實現金融理念,金融產品和服務功能的創新。

3.完善創新多層次資本市場

從國際、國內的實踐看,通過資本市場進行直接融資,是中小企業解決融資困境的一條有效途徑。雖然中小企業板開通以來,為部分中小企業籌資提供了可行的渠道,但由于受到發行條件、政策和市場的約束,遠遠不能滿足廣大中小企業融資的需求。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盡快推出三板市場和國際板,使企業技術創新、風險資本,及資本市場形成良性互動的局面,是解決更多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有效途徑。

三、中小企業多渠道融資分析

企業的融資方式可從融資主體區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可以區分為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內源融資是企業依靠自有財產投入來滿足發展及投資要求。外源融資是指企業的外部資金來源。在企業內部融資不能滿足需要時,中小企業自然將目光投向外部,向外部籌集資金,吸收其他經濟主體的資金,并使之轉化為自己的投資。一個新企業的建立初期主要依靠內源融資,當企業得以生存并發展到一定階段時,則可以利用外源融資進一步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競爭能力。內源融資是企業最基本的融資方式。企業之所以可以進行外源融資,取決于企業內源融資的規模和比重。第二層次可以將外源融資劃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方式主要有:企業內部職工集資、民間集資或借款、短期拆借、企業投資公司(基金)投資或貸款、借券融資及股權融資等。間接融資渠道主要是商業銀行貸款、融資租賃、擔保融資、信托融資等。

從企業規模分析,小企業受自身條件所限更多地偏好于直接融資方式,以民間信貸包括企業間借貸為主,有一定規模的企業由于完成了一定程度的原始積累,具備了一定的資金實力,主要尋求間接融資方式,并以銀行貸款為主。規模較大,持續盈利能力較強,發展前景好的企業以股權融資為主。從企業發展階段分析,在創業階段,企業主要依靠直接融資,在發展階段,以間接融資為主直接融資為輔,在成熟階段,企業則又會選擇高一層次的融資方式,開展大規模的股權融資和債券融資。相比較而言,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源比間接融資更廣泛,但是各種融資方式受到現行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而間接融資方式則受到中小企業自身條件和金融信貸政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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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讓與擔保的定義

我國對讓與擔保沒有統一的立法概念,學界上主要圍繞擔保的方式與目的進行闡釋。結合市場經濟的背景與需求,筆者認為對讓與擔保可作如下定義:為擔保債權或融通資金,債務人(借方)或第三人(以下統稱擔保設定人)將擔保標的物的權利轉移給債權人(貸方),以增設信用,對抗風險,若債務如期清償,擔保物的權利歸還于擔保設定人,若債務未能如期清償,債權人可依合同處分擔保物并優先受償的一種特殊擔保方式。[1]

二、讓與擔保在中國構建的必要性

(一)從市場經濟的風險性分析

入世后,我國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然而,其本身的不完美性蘊藏著諸多不確定性和潛在的風險。信用是對抗風險的有效方式之一,但是,信用是對未來履行債務的承諾,其在規避市場風險的同時,本身也存在著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風險。擔保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創造信用,通過責任財產分離或者第三人信用擔保,將債權風險降至最低。讓與擔保作為擔保制度中的一種,毋庸置疑,能夠創設信用,對抗風險。因此,市場經濟是讓與擔保制度存在和發展的時代背景,而風險的存在及信用的創設是讓與擔保制度存在及發展的正當性理由。

(二)從信用匱乏的現狀分析

我國正處于從熟人社會到陌生人社會的轉型時期,社會信用嚴重匱乏。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傳統的人格化信用存在嚴重缺陷。在傳統的熟人社會,信用主要是對個人品德修養的要求,在特定的圈子里,輿論、面子等約束機制即可有效地調整并維持信用關系。然而,在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我國的社會形態已發生轉變,社會日益開放,逐步邁向陌生人社會,而陌生人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融資借貸關系,依靠傳統的人格化信用已不足以維持。

第二,道德缺失加劇信用資源匱乏的趨勢。由于我國傳統倫理文化對人們品行的要求未形成普遍性的固定道德標準,且從小農經濟到計劃經濟再到市場經濟,社會轉型過于急劇,未能給個人化的人格信用向普遍化的制度信用緩慢轉變的時間,人們對物質的追求過于激烈,功利泛濫,極易導致道德的失范,即便是熟人圈子也容易造成信用危機。近些年,我國的詐騙案件、經濟糾紛日益增多大都是由信用匱乏引起的。以吳英案為例,民間借貸正在面臨著一場空前的信用危機。該案涉及吳英代表的本色集團與若干債權人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債權人愿意借款給吳英,一方面是出于高額利息的誘惑力,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基于熟人社會圈子的個人信用。在浙江、福建等地區,依靠人格化的信用維持發展的民間借貸是我國民營企業發展的重要資金來源。吳英案發生后,民間借貸市場面臨著冰火兩重天的信用危機,債權人的借款不能得以償還,風險大,削弱再次借出的意愿。這對我國民營企業的發展無疑是重大的打擊。

由于信用匱乏引發的問題阻礙了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需要制度化的信用,以維護交易安全,保障交易信用。讓與擔保是以對抗風險、維護信用為目的的一種財產擔保方式,使其制度化、立法化,有利于為創設信用提供可靠支撐與法律依據。

(三)從商業實踐的需要分析

伴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商品貿易愈見繁榮,產業融資需求愈演愈烈,出現了諸多新興交易形式與融資形式。當這些新的交易形式與融資形式發展到一定程度時,為保證交易安全,交易當事人對實現財產的擔保化及金融化的要求及呼聲越來越高。作為經濟人希望存在一種效率便捷的擔保方式對抗信用風險和追求利潤最大化。讓與擔保制度符合了這種需要。在實踐中,新型交易方式與融資形式很多都是讓與擔保制度的具體應用形態。本文以按揭、融資融券為例進行分析。

(1)按揭

按揭是我國大陸從香港引進的商品房交易形式,20世紀90年代至今,我國房地產行業發展迅猛,商品房按揭的運用越來越廣泛。在商品房交易市場中,按揭的定義可概括為:按揭人(購房人)不轉移所購房屋的占有權,而僅轉移其所有權作為償還按揭權人(銀行)貸款本息的擔保,并由售房人作為保證人,若按揭人如期償還貸款,銀行應返還商品房所有權,若按揭人未能如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房屋折價或折賣、變賣,并可就該房屋的價款優先受償,或由售房人(保證人)回購房屋,以回購款償付貸款本息的一種擔保方式。” [2]盡管學界對按揭的法律性質看法不一,但筆者認為依此定義,按揭是讓與擔保的具體應用形態。因為商品房按揭是以房屋所有權為內容進行擔保,不同于不動產抵押、質押等以交換價值為內容進行擔保。

(2)融資融券

融資融券的實質是信用交易,在我國證券市場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2006年我國新修訂的《證券法》首次承認了證券交易市場上的融資融券業務的合法性。2011年我國大陸證券市場融資融券業務由“試點”轉為“常規”。對于融資融券的定義,《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48條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該條例,融資融券交易的直接當事人是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交易中產生的主要法律關系有:因借貸資金或證券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以及為擔保債權而形成的擔保關系。其中,有兩種擔保方式同時存在,即委托保證金制度和以投資買入的證券或賣出證券所得的款項為擔保。對于保證金賬戶,應該根據每天的交易,決定是否需要追加保證金。 當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債務的比例低于最低維持比例時或者債務人到期未能清償債務的,證券公司有權處分擔保物。可見,融資融券的擔保方式中,擔保標的物的權利轉移給債權人(證券公司),債務人仍可占有使用擔保標的物,這種做法與讓與擔保的特征相一致。但是由于我國民法領域并未承認讓與擔保,融資融券的法律性質無法界定,這十分不利于業務的開展與資本的流通,難以滿足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讓與擔保的構建十分必要。

三、讓與擔保制度在中國構建的可行性

(一)讓與擔保制度的優越性

讓與擔保作為非典型擔保制度的一種,具有的積極的社會功能,彌補了傳統擔保方式的不足。

1、擴大融資擔保的可能性,增加融資渠道。一方面,讓與擔保是權利轉移型擔保,標的物范圍廣泛,但凡具有可讓與性,不論動產、不動產或權利均可設定讓與擔保。另一方面,現代社會出現越來越多新的財產權載體,如電腦軟件、老鋪榮譽等,因為未被法律認可,性質不明確,設定典型擔保物權難免爭議不斷。如果讓與擔保制度得以確立,當事人即可以財產權的讓與實現新型權利的擔保化,擴大資金融通的可能性,克服中小企業融資困難、資金不足的困境,促進市場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2、有利于物盡其用,同時發揮擔保物的用益功能及擔保功能。區別于傳統擔保中的質押以轉移標的物的占有為生效要件,在讓與擔保制度下,無需轉移擔保物的占有,設定人繼續對標的物占有、使用、收益,從而再創造價值,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適應現代商業活動的需要。在現代商業環境下,占有利用機器設備等生產資料是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一旦企業需要以生產資料設定擔保以獲取融資,傳統的擔保方式就暴露出缺陷,而讓與擔保可以克服這種缺陷,在不轉移財產占有的前提下實現多元財產的金融化與擔保化,企業可以運用更便捷的擔保方式,對抗信用風險和追求利潤,兼顧安全與效率。

3、實行方式簡便,節約交易成本。

區別于抵押權、質權的實行方式過于繁瑣、耗費高,且通過拍賣常出現擔保物拍定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的情形[3],讓與擔保采用私的實行方式,當事人可以任意選擇簡便而適當的方法實行擔保權,無需經過拍賣或變賣的繁瑣程序,以便節約交易成本,保持擔保物的擔保價值,保障債權得以清償,這對債權人與債務人均有利。

(二)構建讓與擔保制度的質疑及其克服

對于是否構建讓與擔保制度,學界有以下質疑觀點:讓與擔保是通謀的虛偽意思表示、流質契約、違反物權法定原則。對此,筆者認為:第一,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當事人意思達成一致而為的虛偽表示,任一方均知對方表示非真意,其目的在于阻止法律行為依據效果意思發生效力。[4]而在讓與擔保中,轉移擔保物所有權的目的是融通資金或擔保債權,當事人的表示行為是基于真實的效果意思,不同于虛偽意思表示。第二,我國《物權法》禁止的流質契約是指禁止當事人事先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如果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擔保物所有權歸屬于債權人。禁止的目的在于防止債權人獲得暴利而損害他人利益。而讓與擔保轉移所有權是在讓與擔保設定之時,而非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時。此外,讓與擔保的實行采用清算制度,可以在標的物的價值與擔保債權之間實現平衡,有效地防止暴利行為發生,平衡當事人利益。第三,物權法定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但隨著社會發展,新事物不斷涌現,法律不可能預見一切可能性,如果局限地在成文法領域內理解物權法定,會顯得過于僵硬。與時俱進才可時刻保持法律的生命力與權威性,因此,對物權法定中的“法”應當進行擴大解釋,即包含成文法與習慣法。讓與擔保歷史悠久,在社會生活中應用廣泛,是被習慣法所承認的擔保物權,其設定并不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三)構建讓與擔保制度具有實踐基礎

如前文所述,讓與擔保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同時又能夠滿足市場經濟對信用及融資的需求。我國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為讓與擔保的構建提供了實踐基礎。實踐中出現的按揭、融資融券等讓與擔保的具體應用形態也確實為活躍市場、擴大融資可能性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此,我國構建讓與擔保制度的條件趨于成熟。另外,讓與擔保已在德、日、英等國得以認可,推進各國經濟的發展,這些成功的實踐經驗也為我國構建讓與擔保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四、結論

讓與擔保以轉移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為手段擔保債權或者融通資金,滿足了市場經濟發展對創設信用、擴大融資、維護交易安全的需求。因此,在市場經濟全球化的21世紀,得以蓬勃發展,呈現出旺盛的生命力。與此同時,讓與擔保制度在我國的商品交易、金融市場上發展迅速,出現越來越多的應用形態。事實證明這是一種正當有效、極富優越性的擔保方式,并且,在我國對其進行立法也是必要與可行的。(作者單位:南安市人民檢察院)

參考文獻:

[1]汪水偉、唐莉.讓與擔保的獨立價值及其表現[J].甘肅科技縱橫,2006(2):117-118.

[2]劉軍.銀行法律實務[M].法律出版社,1999. 3.

篇10

(二)外源融資以銀行貸款為主 中小企業固有的特點是資產規模小、固定資產比重低。我國的資本市場發展相對不夠成熟,由于當前的政策和制度的限制,中小企業不具備發行股票或債券條件,無法用此方式籌集資金,銀行貸款仍然是中小企業外源融資的主要渠道。據有關部門對溫州中小企業融資的調查表明,銀行貸款占中小企業的負債比例的60%以上。當需要籌集資金時,銀行貸款是78%以上的中小企業的首先,但實際貸到款項的僅是當中6%的企業。中小企業的銀行貸款多為短期借款,而短期資金無法滿足企業發展的各種需要。與大型企業相比較,中小企業信用等級低,貸款成本也比大企業要高許多。

(三)民間借貸是中小企業常用的融資方式 民間借貸是我國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的主要方式。由于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審批程序繁雜、限制條件多,使中小企業向民間借貸需求數量增長迅猛。民間融資普遍存在有其固有的優勢,貸款人不會產生信息不對稱問題,能迅速有效地獲取借款人信息,從而達成款項的借貸。尤其是金融危機后的經濟緊縮,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再次提高,金融機構信貸融資門檻提高,加大了中小企業對民間融資的依賴。

二、中美中小企業融資制度比較

(一)信用擔保制度比較分析 美國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制度建立時間久,較為完善,而我國建立時間短,正處于不斷完善的過程中。

(1)政府撥款是中美兩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主要資金來源,美國政策性擔保貸款額比較少,一般達不到中小企業貸款余額的一成;但我國政策性擔保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主要形式,該類貸款金額所占中小企業貸款余額的比例較大。美國設立了小企業局全權管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信用擔保體系輻射全國、各個區域性和各個社區,根據不同區域的經濟發展狀況,采取不同的信用擔保方式,確保有資金需求的中小企業有資金保障;我國中小企業管理的最高政府機關是發改委的中小企業司,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零散,中小企業具體事務管理行政機構尚待統一。

(2)在信用擔保產品方面,美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產品品種豐富,包含技改貸款、產品開發貸款和票據貼現等品種,而且一般為長期貸款擔保,且最長達 17年的擔保時間可謂世界之最;我國信用擔保產品種類單薄,大多數都限于流動資金,擔保的期限短(一般不超過6個月),長期擔保貸款較為鮮見。

(3)在信用擔保體系分散風險的承擔方面,美國風險共單,制度設定由擔保機構、金融機構和企業共擔以分散風險;然而在我國,若中小企業項目出現不良貸款,信用擔保機構和銀行合作的項目會由信用擔保機構追索債權,以致信用擔保機構獨擔擔風險。

(二)銀行信貸制度比較分析 中美的中小企業融資都較為依賴銀行貸款,美國除此還可通過股票和債券方式融資,所以我國中小企業對銀行貸款的依存程度更高。中美中小企業銀行信貸制度最主要的區別是:美國對中小企業的信主要是由小銀行提供,我國主要依靠四大國有銀行完成。在美國的金融體系中,中小銀行為數眾多占了主要部分,中小銀行有其特有優勢,特別是在信息對稱性以及和貸款專業化等領域,所以美國的小銀行能夠承擔中小企業銀行貸款業務;我國金融體系中小銀行不愿意承擔風險大的貸款,國有銀行一般由市級分行決定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權,雖各大銀行專設中小企業信貸部,卻由于貸款審批制度的繁雜等原因使審批時間冗長,使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無法及時滿足。

(三)法律制度比較分析 美國對中小企業法律制度的建設較為完善。1953年實施了《中小企業法》,此后還陸續頒發了10多部法律法規,涵蓋了中小企業創業投、融資以及商業銀行向中小企業融資等規定那個,可謂內容全面完整,有如《公平信貸機會法》(1975年實施)規定商業借貸機構對中小企業申請貸款的同等待遇,不得歧視;《信貸擔保法案》(1993年實施)擴大了銀行向高風險企業貸款的比例。我國于2003年頒布實施了《中小企業法》,對中小企業融資和技術創新等方面的做出了詳盡的規定,但市場準入限制以及不正當競爭等問題并未得到有效落實,且對融資和擔保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未配套出臺,從而使該法的可操作性降低。

三、美國中小企業融資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一)提高自身的融資能力 具體為:(1)樹立良好信用形象。中小企業信用形象能否從金融機構獲取資金支持的基礎,我國可借鑒美國通過完善企業財務制度建立企業信用形象的方法。一是完善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二是強化企業財務管理,科學制訂財務預算,確保企業的會計數據客觀真實,報表編報及時,為金融機構提供準確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會計報告。中小企業還應科學合理使用資金,準時足額償還債務本息,建立起較好的企業信用形象,提高融資能力。(2)強化內源融資能力,改善融資結構。根據優序融資理論,企業行融資時首選內源融資,中小企業概莫能外。首先要增強自身的盈利水平。盈利能力水平越高,資金積累的能力越強,內源融資能力也能相應提高。中小企業融資能力弱、融資成本高,融資結構對中小企業顯得尤為重要。美國中小企業在資本市場籌募資金相對容易,對內源融資也沒有過度的依賴,其融資結構趨向合理。我國中小企業內源融資依賴過度,外源融資銀行借款“一枝獨秀”,融資結構應進行適度調整。在企業發展的成熟階段應偏向資本市場籌資,改變內源融資依賴偏好。還要根據企業的發展階段和周期使用合適的資本結構。同時,還應注意融資數額的適量性問題。

(二)完善商業銀行制度 具體為:(1)放寬準入制度、放松貸款限制。美國中小銀行是中小企業銀行信貸的主要提供者,因為中小銀行特有的優勢,包括業務靈活,易解決信息不對稱等難題。而我國缺乏與中小企業融資相適應的的中小銀行,借鑒美國經驗,我國現階段應著力培育中小銀行體系,有計劃、有步驟地降低和放寬中小企業貸款限制條件與準入制度。(2)積極鼓勵外資銀行進入。外資銀行和內資銀行相比較,在某些特定的業務上具有獨特的優勢,如中小企業的貿易金融業務。故而在引進外資銀行的同時應積極引導外資銀行,讓他們進入中小企業貸款業務領域,創新性地設置信貸方式和條件,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如渣打銀行,曾根據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狀況,綜合了20多個銀行產品的特點,有針對性地推出了快捷貿易通業務,為中小企業量身定制融資方案。貿易融資成為外資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突破口,外資銀行日益重視中小企業業務,雖流動資金融資風險大,但交易真實,對中小企業融資風險偏大的特點能有效抑制。

(三)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 具體為:(1)成立中小企業管理局,促使擔保職能進一步完善。信用擔保手段的實施可有效地緩解中小企業之融資困境,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當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政府扶持下的市場化擔保,由政府出資并承擔有限責任來實現。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資金來源,主要源于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我國可借鑒美國模式,設立中小企業管理局管理中小企業的相關事務。我國現存的中小企業司負責中小企業管理,該司是國家發改委的下屬機構,非中職機關,各地方的中小企業管理機構也不盡完善,通過成立中小企業國家管理局可加強各地中小企業幫扶與管理,還可健全融資擔保手段。(2)完善風險控制與分散機制。擔保業務面臨的風險相對比較高,對擔保風險的控制和防范應有完善的應對措施。我國中小企業的擔保體系不健全,若被擔保人財務運轉失效,擔保機構應承擔相應風險和賠償責任,故健全風險分散和控制機制就尤為重要。可用財政資金設立再擔保機構,也可在現有擔保行業中進行再擔保。如此,當違約情況發生后,再擔保機構會先支付給信用擔保機構部分代償金,這樣可達到分散風險的作用,促進信用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提供資金保障業務的更好開展。(3)完善擔保機構的資金補充制度。當前我國信用擔保機構資金補充制度不健全,也不利于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發展。政府部門可擔保機構補償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確保擔保機構有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定時定量發放,建立起擔保機構的定期補償制度。如深圳市的技改項目費用就是各區域財政部門委托擔保公司管理,期限五年,擔保公司每年向轄區內的企業提供不超過托管資金5倍的擔保貸款。該法使擔保資金發揮了最大效用。此外,還可運用如稅收、信貸優惠政策等資金補償機制以補充所需資金。擔保機構還可運用各種措施引入社會資本、吸收實力雄厚的銀行和企業參股,建立起多元化的投入機制。(4)竭力發展商業性互擔保機構。當前我國的政策性擔保機構發揮著主要作用,商業性和互擔保機構在擔保行業中發揮的作用并不突出,從國外經驗看商業性和互擔保機構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有效推手,故而,在完善政策性擔保機構的同時應大力發展商業性和互擔保機構。其一,互助擔保機構可以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對會員企業的無形資產進行監控管理,達到降低擔保風險的實際效用;其二,互擔保機構在中小企業提供擔保過程中具有低監控成本優勢和迅速獲得信息優勢;其三,因地域方面的優勢,互助擔保機構可為會員提供更為積極的、有效的擔保和服務。

(四)完善中小企業融資的相關法律法規 完善保障中小企業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為中小企業創建一個良好的融資環境,同時還應進一步明確政府和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之權責,為中小企業切實提供保障。美國的相關法律體系健全,除《美國中小企業法》外,各融資各環節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以確保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得到保障。2003年,我國頒布實施的《中小企業促進法》使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有了法律保障,但各地政府還應進一步制定實施細則,使各地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發揮地利優勢解決好該問題。同時要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不能僅依靠《擔保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應對融資機制、融資擔保等細節問題做出法律規定,規范金融機構的權力義務和保障措施,切實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參考文獻:

[1]王芳、應永勝:《歐美科技型中小企業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發展及借鑒》,《商業會計》2010年第2期。

[2]于寧鍇:《中小企業融資瓶頸:理論分析與對策建議》,《人文雜志》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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