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8 16: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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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U99 文獻標識碼:A
目前,工程分包市場化程度和分包方管理水平相對較高,易于管理;而勞務分包因市場化程度和分包方水平偏低,專業化程度不高,加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情況復雜,不可預見情況時有發生,受到這些客觀因素的影響,導致勞務分包管理難度較大。但如果管理方法和措施得當,就可以降低施工成本,以最少的消耗獲得最大的收益。基于以上原因,不論是開源還是節流,其核心問題都要加強對勞務分包方的有效管理,勞務分包管理是一項復雜性、系統性、全員性的綜合型管理工作。
如何做好工程項目的勞務分包管理,要在分包招標、合同簽訂、中間計量、完工結算4個階段分別做好以下幾方面的事情:
一、分包招標階段:從源頭做起,招標清單要根據施工難易程度合理編制,符合工程實際和市場規則
1.招標清單的項目劃分要合理,便于安排施工任務,避免分包方之間責任不清、互相扯皮的現象發生。例如:人行道板鋪裝項目,C15砼墊層和花崗巖板鋪裝兩個分項工程,盡量安排同一個分包方施工,這樣更方便管理;否則,因墊層質量影響鋪裝質量或產生降效,分不清到底是誰的責任,無疑會增加管理難度和施工成本。
2.分包清單項目列項要全面,盡量結合施工特點和現場實際涵蓋施工工藝所包含的全部工序,避免丟項落項現象發生,減少變更簽證項目的發生,以便更好地控制合同價款。
3.分包項目工作內容描述要清晰、詳細,便于過程控制
避免分包方的偷工和項目部重復安排用工。例如:
①路緣石安裝項目包含工作內容
清槽、掛線、砂漿臥底、后背灰、安砌、勾縫、后料臺、砂漿倒運、成品保護、因冬雨季降效費等相關費用。項目中已含砂漿倒運,所以實際施工分包方就不能另簽此部分的計時工。
②人工配合攤鋪水穩基層項目包含的工作內容
人工攤鋪、人工清理、路緣石部位開槽、收邊、找平、清底運輸、井處挖水穩、清井、水穩接茬處理、養護、井邊夯實,機械碾壓等項目。分包項目中已包井邊清水穩及接茬處理,實際施工中項目部就不能再另安排機械清理或重復簽訂用工。屬于分包范圍內的工作內容,就應該責無旁貸的由分包方自己來完成。
4.勞務分包單價要與分包內容相匹配,做到準確合理
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干什么活給什么錢。這項工作需要項目管理者在綜合考慮工程實際情況、借鑒以往工程經數據、市場調查、同期類似工程數據等相關資料后,綜合分包單價需根據分包內容的變化進行增減,通過核算、對比分析后做出相應調整和完善,為勞務分包報價提供詳實可行的依據。
二、合同簽訂階段:加強合同管理,確保合同履行
1.招標完成后起草勞務分包合同時,要注意對質量標準、工期要求、文明施工、成品保護、安全防護、勞務派遣、勞保用品、分包單價組成說明、變更增項調整、計量結算、付款方式、甲乙方責任義務、違約責任等特別是由勞務分包方完成的各項管理責任要在合同條款中加以明確。
2.合同交底工作要真正落到實處,其目的是讓項目部所有管理人員都清晰分包項目的范圍、劃分、內容描述、質量、工期要求、相關違約責任,管理者按照合同約定的分包方的職責與自己的崗位職責對號入座,清晰管理過程中應該履行哪些職責,同時也讓分包方明確他們的管理責任。
三、中間計量階段:做好分包管理的過程控制
1.項目部管理人員按照各自的崗位職責做好過程中的各項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分別對分包方進行驗收,完成月分包驗收工作,為分包方月計量提供有效依據,如有違規則要對其進行處罰。
2.針對目前市政行業分包方市場現狀
①市場化程度較低,分包方選擇范圍受限。
②分包方管理水平參差不齊,普遍屬于較低的水平。
③勞務人員綜合素質不高,老齡化程度較高。
項目部管理人員應本著雙贏的原則與勞務隊伍跟蹤溝通、對勞務分包隊伍實行更為人性化的管理,形成和諧的勞動關系,幫助、培育分包方,使其盡快提升管理水平,符合項目管理要求。將“合作、服務”理念代替傳統的“雇傭”觀念。協商安排各施工工序,合理安排進度,避免無序管理,使各專業工種連續均衡施工,搞好施工協調。成本管理不能僅限于降低生產成本,而忽略隱性成本所帶來的巨大收益。
3.把好工程技術、質量關
質量管理是施工單位和勞務分包方共同的職責,分包隊伍進場后項目部人員應結合本工程的特點、施工方案和作業指導書提前做好技術指導和培訓,強化相關施工方法和控制點的指導工作,必要時可以采用樣板工程和樣板工藝工序進行指導,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進行跟蹤檢查控制,把不合格工序控制在成品完成之前。
4.抓好安全管理
作為施工單位,安全問題一直是重中之重,直接涉及企業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施工單位應從入場教育、過程檢查、物資供應等方面提高項目管理水平,確保安全生產。同時根據備案和考核結果,對上年度合作中出現不良行為或安全、質量滑坡的勞務分包隊伍進行降級或者除名處理。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對表現出色,嚴格執行企業管理規定的隊伍予以肯定和獎勵。只有這樣,我們的工作才能見成效,經濟效益才能有保證,企業信譽才能有提高,施工人員的權利和生命安全才會得到切實保障。
5.抓好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在施工過程中項目部要認真做好成本記錄,根據工序核定出所對應的人、材、機的相應含量及價格,同時按工序收集整理形成管理制度,施工結束后根據不同工程特點統一匯編成冊,并逐年修訂。為成本的測算、企業(公司)定額的編制提供切實可行的依據。
6.計時工和合同外變更增項的確認工作,要做到日清月結。避免合同范圍內和交叉班組間的重復簽認。
四、完工結算階段:做好考核評價工作,不斷激勵分包方
對分包方進行總體考核評價,記錄業績、年審評定,優勝劣汰。目的是增加分包方的管理意識和責任意識,培育他們逐步跟上項目的管理步伐。優選分包隊伍可以從源頭上提高項目管理水平、降低工程成本。首先,項目在招標時,應優先選擇公司長期合作的、信譽好、積極主動配合項目部工作的專業勞務施工隊;其次,若部分專業分包隊伍與公司無長期合作關系,項目在選擇時應優先擬定在其他項目部中合作過的專業勞務施工隊伍,這樣對其施工的項目質量、價格等方面參考價值較高;再次,項目在每個分部分項工程招標時,均選擇不少于3個專業勞務施工隊進行投標競爭。這樣在其報價、質量、施工能力和經驗、自身管理能力等方面的選擇性更廣泛,對項目部日后的管理也更有利,降低了素質較差的勞務隊伍低價中標給項目帶來的不良影響。
結語
在微利競爭時期,企業要生存與發展,唯一的出路是加強管理,加快項目管理模式由生產型向管理型的轉變,把管理責任有效地轉嫁給分包方,發揮勞務資源的潛能,控制成本支出,借助于外部社會資源來提高企業的競爭力,規模和效益,將會成為施工企業提高核心競爭力的趨勢。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施工分包,是指建筑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第五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本辦法所稱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分包工程發包人包括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勞務作業發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勞務作業承包人。
第六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必須依法進行。
鼓勵發展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提倡分包活動進入有形建筑市場公開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場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第八條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
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
第九條專業工程分包除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第十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
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訂立分包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自變更后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前款所指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合同、工資以及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
第十二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約擔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擔保后,要求分包工程發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提供。
第十三條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于轉包行為。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
第十四條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違法分包。下列行為,屬于違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第十五條禁止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第十六條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對施工現場安全負責,并對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將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安全方案報分包工程發包人備案,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1 工程分包概念
1.1 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的概念
根據《關于印發國家電網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工程分包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
1.1.1 專業分包
專業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分包商完成的活動。
1.1.2 勞務分包
勞務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專業承包商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勞務分包商完成的活動。勞務分包的本質屬性是:其承包主體即從事勞務作業的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承包指向的對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勞務作業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
(1)勞務分包派生于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總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從合同,即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不會派生出勞務分包合同。
(2)勞務分包合同的內容是指工程的施工勞務,其發包人是建設工程總承包人,也可以是專業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由于勞務合同不是勞動合同,不屬《勞動法》的調整。
(3)勞務分包合同的對象是計件或計時的施工勞務,主要是指人工費用以及勞務施工的相應管理費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項的工程,不能計取分包的工程款。
(4)勞務分包合同僅存于施工勞務的承包之間,其發包的是施工勞務而非分部分項工程,勞務分包與建設單位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總承包人或專業分包的承包人發包勞務,無須經過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人的同意。
1.2 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的區別
1.2.1 合同標的的指向不同
勞務分包與專業工程分包最核心的區別就在于分包合同的內容或者標的不同,兩者涵蓋的范圍有明顯的區別。專業工程分包涵蓋了專業工程的所有工作。如提供專業技術、管理、材料的采購等等,其表現形式主要體現為包工包料;勞務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勞務,其表現形式主要體現為包工不包料。
1.2.2 分包條件的限制不同
總承包人對工程專業分包有一系列的限制,并且必須具備的一個重要條件是事先經發包人的同意;勞務分包無須事先獲得發包人的同意。
1.2.3 承擔責任的范圍不同
專業工程分包條件下,總包要對分包工程實施管理,總分包雙方要對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質量缺陷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勞務分包條件下,分包人可自行進行管理,并且只對總包或工程分包人負責,總包和工程分包人對發包人負責,勞務分包人對發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
1.2.4 計取的費用不同
在勞務分包企業履行勞務分包合同中的勞務義務后獲得的是勞務報酬和一定的勞務管理費用。專業工程分包企業在履行了工程分包合同后獲得的工程價款中除勞務報酬部分,還有提供的技術、管理、材料等費用。這一區別也是由勞務分包與專業工程分包的內容決定的。
2 工程分包風險分析
2.1 電力施工企業分包管理中的風險類型
電力施工企業在分包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兩類風險。
2.1.1 勞務分包被認定為違法分包的風險
由于電力工程施工企業受施工人員、施工機具等限制,以及從工程成本等方面的考慮,現階段電力工程施工管理中比較多采用勞務分包。但在勞務分包過程中,由于管理不當,導致勞務分包被認定為違法分包,將會給施工企業帶來巨大的風險。
(1)勞務分包合同簽訂不嚴謹。勞務合同約定工作內容不嚴謹,導致勞務分包被認定為違法分包或者轉包的風險。
(2)以包代管。施工企業成立了輸變電工程施工項目部,但項目部人員為企業正式員工較少,技術力量比較弱,主要從事大量的溝通協調等方面的工作,施工技術力量主要依賴分包商。
(3)分包商“包工包料”。工程物資名為施工企業采購,實為分包商“包工包料”,自行采購工程物資。“包工包料”與否是認定勞務分包的關鍵。
2.1.2 掛靠
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建筑企業名義承攬工程項目的行為。
(1)包工頭借用電力施工單位資質承攬電力工程業務,較常見的為城市配網、農網工程、營銷項目工程。
(2)包工頭掛靠勞務企業承攬施工企業的勞務分包工作。
2.2 違法分包和掛靠的風險
2.2.1 違法分包的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因此,法律規定了懲罰性的法律責任。
(1)直接導致合同無效。
雙方因履行無效合同產生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一般情況下,勞務分包的發包方應承擔主要責任。
(2)行政處罰。《建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2.2 掛靠的風險
(1)包工頭的履約能力得不到保證。包工頭與掛靠的勞務分包企業之間僅僅存在繳納和收取管理費的關系,勞務分包企業并不會真正關心包頭是否會全面的履行勞務分包合同。
(2)勞務分包過程中的施工安全和質量得不到保證。勞務分包管理不善,發生安全、質量事故。由于勞務分包的包工頭并沒有一套有效的管理班子,對工人施工的管理是一種簡單的粗放的管理。同時工人流動大,技術以及安全培訓不到位,發生安全、質量事故在所難免。
(3)掛靠造成施工企業維穩風險增大。由于層層分包,各層分包商吞噬資金、包工頭挪用工程款、包工頭攜款潛逃等原因工程造成欠施工人員(農民工)工資。分包商在施工過程中不合理述求不能滿足時,指使施工人員(農民工)以欠薪為名圍堵施工單位。
3 工程分包風險應對策略
3.1 違法分包風險的應對策略
3.1.1 簽訂嚴謹的勞務分包合同
在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一定要對分包的范圍或者內容的表述進行仔細的推敲,明確將與技術、主要設備、材料、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從分包合同中區別出來,將勞務分包的范圍嚴格限定在勞務這一范圍上來。
3.1.2 施工項目部管理
按照《國家電網公司施工項目部標準化工作手冊》等要求,成立相應的施工項目部,配置完善項目部管理人員,增強施工企業項目部施工管理力量。
3.1.3 主要工程材料采購
施工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網公司的相關要求進行工程主要材料的采購工作。主要材料采購量應與工程設計量相匹配。
3.2 掛靠風險的應對策略
3.2.1 嚴禁包工頭借用電力施工企業資質
包工頭借用電力施工企業資質參與電力工程施工,給電力施工企業造成的風險極大,應嚴格禁止。
3.2.2 分包商資質審查
根 據國家電網公司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分包商資質審查,加大對施工分包商資信管理的力度,建立合格分包商庫。
3.2.3 分包商施工管理
施工前要求分包商擬投入工程的施工人員具有相應資格證書,施工過程中 “壓證”施工,確保主要施工人員為分包商企業技術力量。
3.2.4 收取農民工保證金
Abstract: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the mode of most is a construction contract price, but as a railway industry department has not yet issued the railway engineering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subcontract, can only reference construction ministry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 the base of the subcontract management method" to refer to. As the construction unit, how to effectively manage of the subcontract works, is the construction unit are currently facing the biggest challenge. The author's own practice, how to adapt to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and how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mode is proposed as feasible measures.
Keywords: railway, construction and the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F530.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分包及分包模式
我國在建筑領域將分包行為共分為三種,分別是專業分包、勞務作業分包和轉包。專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動。《鐵路建設項目施工總價承包標準招標文件補充文本》中合同專用條款第4.3.2規定:“一般分包應在投標時提出,納入合同,特殊情況下,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其它需要分包的工程必須經建設單位批準。”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得活動。轉包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它單位承包的行為。由于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
二.建設工程實施施工分包的基本原則
1.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必須依法進行。發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專業分包工程除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發包人認可,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2.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必須實施合同管理。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分包工程
發包人應當在訂立分包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報工程發包人應當自變更后7個工作日內,將變動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分包工程發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約擔保。
3.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必須健全項目組織管理機構。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
4.禁止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禁止轉讓、出租企業資質證書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于轉包行為。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三、施工分包責任、違法施工分包的界定
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工程發包人對施工現場安全負責,并對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將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安全方案報分包工程發包人備案,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現場安全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并應當服從分包工程發包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違法分包包括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業主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違反分包管理辦法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對于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包人對分包商資格的審批
承包單位選定分包商后,應向監理工程師提出申請審批分包商的報告。申請報告的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關于分包工程的基本情況,說明擬分包工程的范圍、內容及本次分包工程價值占合同總價的比例;關于分包商的基本情況,包括該分包商的企業簡介,生產技術實力,企業過去的工程經驗與業績,企業的財務資本狀況等;分包協議草案;說明主承包商工藝、分包商設備和到場時間以及材料供應情況等。
監理工程師審查承包商提交的申請審批分包商的報告。審查時,主要是審查分包商是否具有按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條件完成分包工程任務的能力。審查后,如果認為該分包商不具備分包條件,則不予批準。若監理工程師認為該分包商基本具備分包條件,則應將意見報送至發包人,征地發包人同意后,批準分包。主承包商收到監理工程師的批準通知后,應盡快予分包商簽訂分包協議,并將協議副本報送監理工程師備案。
五、發包人對分包商的管理
鼓勵發展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提倡分包活動進入有形建筑市場公開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場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是我國建筑市場管理改革的重大舉措。保證分包商的質量,是保證工程施工質量的一個重要環節和前提。因此,業主和監理工程師應對分包商資質進行嚴格控制和有效的管理。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對分包商的管理措施有以下幾個方面。
1.嚴格執行監理程序,并要求分包商嚴格遵照執行,若發現分包商在執行過程中有違反規定的監理程序的行為,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發出指令要求總承包商及時停止分包商的施工工作。
2.鼓勵分包商業參加工地會議。分包商是否參加工地會議,通常是由總承包商決定的。但在必要時,監理工程師可向總承包商提出分包商參加工地會議的建議,加強分包商對工程情況的了解,提高其實施工程計劃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3.檢查分包商的現場工作情況。監理工程師一方面要督促總承包商嚴格監督分包商履行合同和認真實施分包工程,保證分包工程質量。另一方面也應對分包商的現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點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分包商的設備使用情況,即根據分包協議中規定的設備種類、數量及可用程度等進行核實;分包商的施工人員情況,要根據分包協議中有關配備人員的規定,檢查其人員資質及質量保證與控制系統的情況;實施工程的質量是否符合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標準。4.對分包商的制約與控制。為了保證工程質量,避免或減少由于分包商不規范的施工行為所帶來的損失,監理工程師可通過采取一定手段和指令,對分包商進行有效的制約于控制。
5.停止施工。當分包商違反合同、規范及監理程序,而且不積極接受監理工程師提出的意見予以改進時,監理工程師有權書面指令主承包商暫停其施工,直到工作得到改進,獲得滿意結果。
6.拒絕簽署付款憑證。分包商的施工質量未達到合同要求的保證時,監理工程師有權向總承包商拒絕簽署與之有關的支付證明。
7.取消分包資格。若監理工程師發現分包商由于技術能力差,無法按合同要求保證分包工程質量;或分包商無視監理工程師警告,忽視分包工程質量和進度要求,造成嚴重危害和影響時,監理工程師可書面建議或要求主承包商取消分包資格。
六、結束語
盡管鐵路一直沒有出臺關于分包管理的規定,但是我們可以充分借鑒原建設部頒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置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確切把握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和轉包的內涵,合理界定分包與違法分包及轉包的界限,依法合規建設,全面提高建設管理水平。筆者以自身實踐提出分包管理的要點,以此引起管理者的高度重視。
參考文獻
[1]宋令友. 實踐中的房地產法律問題[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全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編寫委員會.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M]. 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4.
[3]何紅鋒.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例評析:最新司法解釋下的分析與思考[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
[4]建筑法律適用全書[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
[5]薛清梅. 談建筑工程中的違法分包及非法轉包[J]. 天津職業院校聯合學報,2009(3).
[6] 袁國正,薛清梅. 工程建設分包轉包問題的法律分析[J].中國石化,2008(8)
[7]朱樹英. 建設工程法律實務[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8]張玉昌.施工勞務分包困窘的法律思考[J].施工企業管理,2005,(05).
[9]朱樹英.政府應嚴格勞務分包合同備案管理[N].建筑時報,2009,(5).
Abstract: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ing mode is the construction price contract, but as the railway industry competent department Ministry of Railways has not yet issued railway engineering subcontracting management approach, but refer to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bcontracting management approach". As an construction owner, how to effectively sub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owner, is faced with the biggest challenge. The author combines oneself practice, on how to adapt to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contract model and how to strengthen subcontracting management, puts forward some feasible measures
目前水利工程建筑市場分包現象普遍存在,違法分包更是屢禁不止,且其隱蔽性越來越好,不深入調查,幾乎很難發現。通過在水利工程實際調查中發現,幾乎每個施工項目都存在以勞務分包、設備租賃或內部項目承包等形式對主體工程進行違法分包的現象,甚至同一個分包商承攬多項分包合同任務的現象也較為常見,有時兩種現象共存,如:有的將一項施工內容分解成勞務分包和設備租賃兩種合同分包給同一分包商施工,有的分包商在同一個標段承擔多項施工任務。
1 分包的法律層面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投標法》)等法規都對分包的情形進行了規定,但分包的分類和定義并不完全相同,“分包”、“施工分包”、“工程分包”、“專業工程分包”、“勞務作業分包”等名詞也沒有統一解釋,很容易混淆。
1.1 有關法規、規章對“分包”的定義情況
(1)《建筑法》沒有說明“分包”的定義,但明確了一定條件下“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2)《質量管理條例》沒有說明“分包”的定義,總承包單位可以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但明確規定了“違法分包”的具體行為(如“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等)。
(3)《招標投標法》沒有定義“分包”概念,明確了一定條件下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
(4)《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水建管[2005]304號)中,將“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質分為“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并明確了相應的概念: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與分包工程相應資質的其他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
“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企業或組織完成的活動。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中,將“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并有相應定義如下:
“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
1.2 關于“違法分包”
各法規、規章均允許“分包”,但分包需要有一定的條件或前提,不得進行“違法分包”。其具體內容的表述稍有不同。
(1)《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同時“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違法分包”行為主要包括:“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2)《招標投標法》規定:“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但“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同時規定“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3)《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規定的“違法分包”主要包括:“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的;將主要建筑物主體結構工程分包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項目法人書面認可,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分包人將工程再次分包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工程的行為”。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發辦[1999]16號)明確要求“總承包單位如進行分包,除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的外,必須經發包單位認可,但主體結構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3 上述各項法規、規章盡管對“違法分包”的行為有明確規定,內容也基本相近,但相互之間協調不一致,且由于相關內容不夠具體,使一些違法分包行為難以界定。主要情況有:
(1)對“主體結構”和“關鍵性工作”的定義不明確,用詞多樣化,易產生理解偏差、界定困難等問題,因此關鍵是要對分包單位的實質工作內容進行必要的規定,否則中標人往往將施工工作進行分解依項“分包”,以使違法分包“合法化”,如租賃設備、采用商品混凝土、外尋勞動作業人員隊伍等。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分包管理暫行規定》(建管[1998]481號)和交通部1996年7月11日頒布的《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中曾對分包工程量占合同總額的百分比方面進行了規定(如一般規定分包工程量不得超過承包合同總額或總工程量的30%),但現行的《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和交通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及《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交公路發〔2011〕685號)》已經沒有了分包工程量的限制,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對“違法分包”理解和操作的難度。
(2)未對分包單位應具有的“資格(質)條件”的具體內涵進行規定。
(3)“分包”雖然都要求經過認可,但認可的主體和具體程序與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體制還不能完全適應。
(4)“再分包”問題。由于工程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已形成各自市場,一些分包單位的性質與中標人基本相同(缺少自有的施工操作隊伍),他們仍然需要另尋其它勞務分包隊伍進行施工,這種分包是否屬于“再分包”無法界定。
如:水利部規定的工程分包沒有明確工程分包單位是否可以將勞務作業進行分包,而建設部明確規定專業承包單位可以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
1.4 分包單位資質與中標人資質的關系
從水利工程調查情況看,幾乎所有中標人都需要將部分工程分包出去,至少是將勞務作業分包出去。分包單位的資格條件比中標人普遍偏低,往往是一級或特級資質的中標人,其分包單位則為三級施工資質,特別是在勞務作業分包中更為明顯,許多勞務作業分包單位甚至沒有明確的分包資質,且水利部也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僅《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勞務作業分包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
由此可見,現行法律、法規缺乏分包單位與中標人資格(質)的關聯性要求,造成實際過程管理脫節,無形中削弱了中標人高等級資質的作用,相對工程建設成果而言并未發揮該施工企業的實質性效用。因此可參照聯合體投標資格條件要求,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要求分包單位與投標人具有同等資質等級。
2 “違法分包”的常見表現形式
2.1 違法工程(專業)分包
通過調查了解施工單位對外簽署的合同文件及相應合同款支付情況,可以發現一些違法工程(專業)分包的形式:
(1)施工單位將主體結構或關鍵性工作分解成勞務作業和機械租賃兩項,通過分別簽訂勞務分包、機械租賃合同或內部責任考核等形式實施工程分包,規避監理、項目法人的審批程序。
(2)中標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分包人資質證明材料往往已過期或正在辦理或根本沒有,甚至掛靠其它單位資質。
(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項目法人書面認可,中標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
2.2 違法勞務作業分包
(1)勞動合同存在違規,主要表現在不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不辦理社會保險,甚至不簽訂任何勞動合同,而以勞務費的方式支付款項。
(2)與沒有勞務資質的企業或組織簽訂勞務作業分包合同,有的直接掛靠資質,甚至與個人簽訂勞務作業分包合同。
調查發現,勞務作業分包單位能提供相應資質證明材料的很少,能提供的也多僅是營業執照經營資質;有的施工單位雖然與具有資質的單位簽訂勞務作業分包合同,但工程結算款支付給個人,疑似掛靠單位進行分包;更有甚者,施工單位直接與個人簽署合同,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個人。
也有的施工項目部以成立“架子隊”的形式將勞務工作以內部承包的方式委托給個人(非項目部職工),該受托人被聘為“架子隊”隊長,實質上是將勞務作業分包給“架子隊”隊長個人。
2.3 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隱蔽的層層分包現象
個別分包人或個人承攬到分包工程后,再層層分包,簽訂陰陽合同,表面是看不出再次分包的。
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或純管理性的施工企業或組織,必然還需要尋找其它隊伍來完成施工作業任務,這些隊伍要么是正規的小型施工企業,要么是施工或設備或勞務的拼湊混合,這種再分包情況就很難調查取證。
如某標段橋梁施工被“包工頭”舉報,在舉報信中有兩份合同,一份是施工單位與分包人個人簽訂的橋梁工程施工協議,另一份是該分包人再分包給“包工頭”個人而簽訂的施工協議。“包工頭”是實質上的橋梁施工勞務分包人,但上述兩份協議均為非正規合同,只能是各合同雙方的“君子協定”,而在施工單位保存的是其與“包工頭”施工勞務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3 違法分包對水利工程建設的影響
分包作為一種社會資源的配置形式,在各類工程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分包管理做不好可能給工程建設帶來一系列安全、質量和社會影響。
(1)違法分包的實施單位或個人不能完全、有效地履行總包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增加了建管、監理單位管理難度。
(2)違法分包的分包單位或個人資質或能力達不到投標要求,可能對工程安全、質量和進度造成嚴重影響。
(3)違法分包后承包人不能很好的控制實施單位,容易產生層層分包或轉包。
(4)違法分包后,極易產生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等經濟勞務糾紛。
4 如何防止“違法分包”
(1)項目法人和建管單位要嚴格合同管理,監督檢查監理、施工單位的合同責任履行情況,對合同違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
(2)監理單位應加強對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的監控,嚴格分包合同的審批、備案程序,及時掌握有效資源投入,認真查擺施工單位存在的違法分包、轉包問題并督促整改落實,確保工程質量、進度目標的實現。
(3)承包人應嚴格履行投標承諾,確保主要管理人員、流動資金及其他資源投入滿足工程建設需要。
(4)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水利工程特點以及工程建設實際,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施工分包(工程分包及勞務分包)統一認識,規范合同分包管理。
5 結語
本文先從法律層面上對分包進行探討,再結合水利工程工作實際,梳理分析目前水利工程建設中分包的表現形式,以及掩蓋這些違法違規行為所常用的手段,最后提出一些建議、措施,希望能對規范目前的水利建筑市場起到一定作用。
【參考文獻】
0引言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領域的勞動用工行為和工資支付行為,解決施工企業中存在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各地方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下發的《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建市[2005]131號文件),都陸續出臺了許多保障農民工權益的規章制度。但由于市場環境及部分市場主體單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誠信意識缺失、社會責任感不強,甚至出于轉嫁市場風險等原因,導致勞務分包合同的簽訂及履行過程中仍然存在背離法律法規的現象,加上“包工頭”仍是目前許多建筑施工中勞務分包的實質主體,這些因素都直接造成了勞務糾紛頻發,甚至出現許多,給社會安定及企業造成諸多不良影響。 1目前我國建筑施工領域勞務分包主要存在的問題 1.1 合同主體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頭”直接與施工企業簽訂勞務合同。一個工程項目,在開工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施工企業與具有勞務分包資質企業單位之間的勞務合同,但實際情況往往是勞務公司只是一個應付國家制度的擺設,僅是被掛靠的一個皮包公司,在現場實際施工的班組仍是由“包工頭”組織和管理的,且這些班組人員與勞務公司之間根本沒有正規有效的用工合同。“包工頭”直接與施工單位簽訂了合同,甚至是直接與項目部簽訂了合同,而且還存在“包工頭”簽了合同后再轉手分包給其他包工頭的現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轉包。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包工頭”眾多,市場混亂,使得發包人處于強勢地位,發包人利用買方的這種強勢,往往直接與“包工頭”簽訂很不利于承包人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簽合同先干活兒的現象。而承包人也一樣具有強勢,工人們往往在“包工頭”的授意下停工鬧事,利用合同漏洞講各種條件抬高合同價格。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往往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進而引起的發生。 1.2 同中的價格條款中沒有單價分析表。一個工程在實際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內容,例如在住宅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負責基礎土方的修整、基礎和主體的砌筑、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的澆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個綜合單價,在我國很多地區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積為計量單位約定一個價格,而沒有詳細的劃分挖土方是怎么計量和計價,砌筑中的普通磚是怎么計價,砌塊是怎么計價,澆筑混凝土時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計價,利用垂直運輸工具和人工澆筑是怎么計價。同樣在木工、鋼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諸多這樣的現象。因為沒有詳細的單價分析表,在工程施工過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則無法計量工程進度款,如果這些工作內容中的一項施工工藝變更,則也沒有相關依據調整合同價格。而且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內容和范圍同樣不夠明確,一些工作究竟應該誰來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確的依據,承發雙方爭執和糾紛就再所難免。 1.3 合同條款中關于進度、質量、安全及現場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夠細,或不夠明確。在合同中對進度的要求只是一個總的工期要求,在實際發包中,往往是一個分包隊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項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進度制約,同時也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會發生變化,最后工期達不到合同要求,而發包人卻最后按合同辦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損失。在安全要求上不明確勞保用品由誰提供,如安全帽、安全帶是由發包人統一提供還是由承包人自行配備不明確,還有就是現場的安全防護設施是由發包人安裝還是由承包人自己設置不明確。對工序質量的檢查標準和規定不完善,平時在撥付進度款時沒有嚴格的檢查和驗收就付了進度款,有些工程直到在竣工驗收時才發現問題,這時承包人合同款已經拿得差不多了,工人也都撤場了,再讓承包人來返工處理就會引起很多麻煩。現場的各項管理制度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提供,僅寫明承包人進場必須遵守現場及發包人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這些制度里有很多處罰條款,這些條款在簽訂合同時承包人并不清楚,進場施工時往往會受到許多處罰,結算時被扣除這部分罰金就會很不高興,甚至引起糾紛。
1.4 工人工資支付和完工結算的條款不合理、不明確,進度款支付不及時,完工時尾款遲遲不付,導致工人不能按時領到工資而恐慌或鬧事。在合同中,發包人對承包人確保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保障缺少規定,對進度款的計量約定不明確;有的發包人在完工應該進行結算時,以沒有和建設單位結算、或還沒有通過竣工驗收、沒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種理由拖延支付,而勞務承包方因為沒有應急資金支付給工人就會導致工人集體性事件的發生。有的發包人在發放工程款時直接發到了“包工頭”的手中,而“包工頭”并沒有足額的發放到工人手中,甚至有的“包工頭”卷款私逃,最后工人不得不向發包人討要工資,而發包人為了避免事態擴大維護社會安定,則必須再支付給這批工人應得的工資。 上述幾方面的問題在目前的建筑市場上均比較常見,歸根結底還是勞務分包合同的簽訂的不規范,承發包雙方的法律意識不強,合同管理工作不夠細致和重視,在施工過程中往往造成參建各方的經濟利益受損,影響企業形象。 2加強勞務分包合同管理的措施 2.1 要響應建設部[2005]131號文件精神,發包人切實做好合同簽訂工作中對承包人的資質審查工作,杜絕直接與“包工頭”簽訂合同的形象。在選擇承包人時,一定要選擇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進行發包,有些合作多年的“包工頭”不具備勞務資質,可以要求他們包括他們的每一個工人與具有勞務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勞務合同,審查勞務企業派遣到施工現場的每一個工人是否都有合同,是否勞務企業都為這些工人繳納了勞動保險及參加了社會保險。在招標或合同談判時,要求勞務企業要為工人繳納意外保險,并要求勞務企業具有安全管理人員和支付工人工資的保證金。同時,國家、各地方政府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及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監管和檢查,定期不定期的到施工現場進行檢查,重點檢查現場的每個工人是否都與勞務公司簽有用工合同,檢查承包人是否具有相應的勞務分包資質,對檢查出來的問題限期整改,問題嚴重的要對發包人及承包人給予行政處罰和通報批評。轉參考文獻: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領域的勞動用工行為和工資支付行為,解決施工企業中存在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各地方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下發的《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建市[2005]131號文件),都陸續出臺了許多保障農民工權益的規章制度。但由于市場環境及部分市場主體單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誠信意識缺失、社會責任感不強,甚至出于轉嫁市場風險等原因,導致勞務分包合同的簽訂及履行過程中仍然存在背離法律法規的現象,加上“包工頭”仍是目前許多建筑施工中勞務分包的實質主體,這些因素都直接造成了勞務糾紛頻發,甚至出現許多,給社會安定及企業造成諸多不良影響。
一、建筑施工領域勞務分包主要存在的問題
1.1 合同主體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頭”直接與施工企業簽訂勞務合同。一個工程項目,在開工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施工企業與具有勞務分包資質企業單位之間的勞務合同,但實際情況往往是勞務公司只是一個應付國家制度的擺設,僅是被掛靠的一個皮包公司,在現場實際施工的班組仍是由“包工頭”組織和管理的,且這些班組人員與勞務公司之間根本沒有正規有效的用工合同。“包工頭”直接與施工單位簽訂了合同,甚至是直接與項目部簽訂了合同,而且還存在“包工頭”簽了合同后再轉手分包給其他包工頭的現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轉包。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包工頭”眾多,市場混亂,使得發包人處于強勢地位,發包人利用買方的這種強勢,往往直接與“包工頭”簽訂很不利于承包人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簽合同先干活兒的現象。而承包人也一樣具有強勢,工人們往往在“包工頭”的授意下停工鬧事,利用合同漏洞講各種條件抬高合同價格。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往往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進而引起的發生。
1.2 同中的價格條款中沒有單價分析表。一個工程在實際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內容,例如在住宅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負責基礎土方的修整、基礎和主體的砌筑、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的澆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個綜合單價,在我國很多地區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積為計量單位約定一個價格,而沒有詳細的劃分挖土方是怎么計量和計價,砌筑中的普通磚是怎么計價,砌塊是怎么計價,澆筑混凝土時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計價,利用垂直運輸工具和人工澆筑是怎么計價。同樣在木工、鋼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諸多這樣的現象。因為沒有詳細的單價分析表,在工程施工過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則無法計量工程進度款,如果這些工作內容中的一項施工工藝變更,則也沒有相關依據調整合同價格。而且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內容和范圍同樣不夠明確,一些工作究竟應該誰來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確的依據,承發雙方爭執和糾紛就再所難免。
1.3 合同條款中關于進度、質量、安全及現場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夠細,或不夠明確。在合同中對進度的要求只是一個總的工期要求,在實際發包中,往往是一個分包隊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項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進度制約,同時也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會發生變化,最后工期達不到合同要求,而發包人卻最后按合同辦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損失。在安全要求上不明確勞保用品由誰提供,如安全帽、安全帶是由發包人統一提供還是由承包人自行配備不明確,還有就是現場的安全防護設施是由發包人安裝還是由承包人自己設置不明確。對工序質量的檢查標準和規定不完善,平時在撥付進度款時沒有嚴格的檢查和驗收就付了進度款,有些工程直到在竣工驗收時才發現問題,這時承包人合同款已經拿得差不多了,工人也都撤場了,再讓承包人來返工處理就會引起很多麻煩。現場的各項管理制度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提供,僅寫明承包人進場必須遵守現場及發包人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這些制度里有很多處罰條款,這些條款在簽訂合同時承包人并不清楚,進場施工時往往會受到許多處罰,結算時被扣除這部分罰金就會很不高興,甚至引起糾紛。
1.4 工人工資支付和完工結算的條款不合理、不明確,進度款支付不及時,完工時尾款遲遲不付,導致工人不能按時領到工資而恐慌或鬧事。在合同中,發包人對承包人確保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保障缺少規定,對進度款的計量約定不明確;有的發包人在完工應該進行結算時,以沒有和建設單位結算、或還沒有通過竣工驗收、沒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種理由拖延支付,而勞務承包方因為沒有應急資金支付給工人就會導致工人集體性事件的發生。有的發包人在發放工程款時直接發到了“包工頭”的手中,而“包工頭”并沒有足額的發放到工人手中,甚至有的“包工頭”卷款私逃,最后工人不得不向發包人討要工資,而發包人為了避免事態擴大維護社會安定,則必須再支付給這批工人應得的工資。
2005年4月,我們組成調研組,開展“建立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長效機制,發展建筑勞務分包企業”課題調研工作,對天津市、青島市、大連市等地區實施建筑勞務分包制度的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聽取了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匯報,查看了有關的地方法規及文件資料,實地考察了勞務交易場所和施工現場,召開了施工總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參加的三個專題座談會,40多家企業參加了討論。
天津市是典型的勞務輸入地區。全市25萬人的農民工,基本屬外來隊伍,成建制進入本市的企業122家,具備勞務資質,本地勞務企業190家,全市總計312家,占全市勞務總量的60%;
山東省既是勞務輸出的大省,也是勞務輸入的集中地。截至2004年底,山東省勞務分包制度的大框架已初步建立,已成立1169家勞務分包企業,吸納農民工14.1萬人,占建筑勞務人員總量的5.8%;在青島市,已經建立勞務分包交易市場,勞務分包企業379家,有90%的農民工已經被企業吸納。
大連市屬于勞務輸入地區。全市有28萬外來的農民工,大多數農民工被總包企業直接雇用或通過“包工頭”雇用;現有200家勞務分包企業。
一、調研地區基本情況
調研地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高度重視建筑市場的規范管理,高度重視發展勞務分包企業、建立規范勞務交易場所的工作,建立了專門管理機構,堅持從基層抓起,從源頭抓起,突出重點,措施得力,效果顯著。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構。
天津市在“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的基礎上,設立了“分包交易中心”。其主要職責:監督管理工程分包行為,對外地進津企業進行嚴格的備案管理,規范勞務市場用工行為,查處無資質隊伍私招亂雇和違法承攬工程行為等。同時,籌備成立“建筑企業勞務派遣中心”,并要求各省駐津建管處也建立建筑企業農民工派遣中心,和區縣勞務派遣中心,將全市建筑業使用的零散農民工進行集中管理,為其監督辦理勞動合同和工傷保險。現階段天津市已成立百家“派遣中心”,擬2005年6月低正式運營。
青島市有專門的建筑市場和建筑隊伍監管機構——建管局。在建管局成立了“規范建筑勞務分包和勞動用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制定政策措施和工作計劃,并進行貫徹落實,同時負責該項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各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第一責任人,各項目部項目經理為施工現場第一責任人,并安排專人負責檢查、監督各項規定、制度的落實。
大連市建委年內計劃建立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是個綜合管理、服務機構,由就業服務中心、技能培訓中心、行政服務中心等三大部門組成,具體負責對用人單位和中介機構提供信息服務、職業介紹、進行職業培訓、政策咨詢、受理勞務企業申辦資質并進行初審,對勞務隊伍進行日常管理。通過勞動力市場對全市28萬名農民工進行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結束建筑業的非法“包工頭”行為和務工人員隨意無序的流動局面。
(二)出臺政策措施,扶持企業發展。
簡化勞務分包資質申辦程序。青島市把申辦勞務分包資質向本市和外來建筑業企業及人員完全敞開,在辦理過程中,盡可能的將有關手續進行簡化合并,提高工作效率。現階段,本市注冊勞務分包企業已有379家,有90%的農民工被勞務企業吸納。
強化勞動用工合同管理,狠抓合同簽訂率。青島市要求各施工企業必須和每一位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進行全市規范用工行為大檢查,狠抓落實,現階段全市建筑業農民工合同簽訂率已達90%。
嚴格規范勞務分包市場,禁止無資質“包工頭”承攬工程。青島市規定凡在青注冊和施工的企業,必須用有資質的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隊伍,嚴厲打擊“包工頭”承攬工程,有力的杜絕了“包工頭”非法承攬工程和“掛靠”現象。
制定勞務人工費指導價,定期公布,指導市場。青島市積極維護勞務企業和人員的合法權益,定期制定并公布了勞務分包企業人工費指導價,作為勞務分包企業與總承包企業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重要參考,受到勞務企業的廣泛歡迎。
主動向社會推薦勞務企業,幫助勞務企業創建品牌。青島市,積極培育骨干勞務分包企業,帶動其他企業發展壯大,篩選部分用工規范、管理到位、質量安全好、專業特色較強的勞務企業,通過宣傳冊等形式向全行業、全社會推介。創立“農民工夜校”,定期邀請行業主管部門、協會、教師對農民工進行普法教育和職業素質教育,提高了農民工自身素質和維權意識。
天津市實行聯動措施,規范勞務市場。強制實行農民工工資卡制度,每月支付不低于530元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季度結算并全額支付剩余報酬;制定建筑業農民工專用《勞動合同書示范文本》,保證農民工勞動報酬和工傷保險的合法權益;外地進津建筑業企業進行年度備案和項目備案,初次進津的建筑業企業必須由法定代表人及指定的在津負責人按項目備案。年度考核合格的進津企業可辦理年度備案。
下發勞務資質審批權,推進建立勞務基地。大連市將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的審批權限下發到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充分調動區、縣工作的積極性,鼓勵根據本地實際發展勞務企業。從2004年下半年發文至今,已建立勞務企業200多家。2005年計劃在新增100家,再通過5年的發展,至2010年達到1000家,使大連建筑業從整體上達到結構和諧;開展農民工培訓工作,2005年將建筑業農民工培訓納入工作日程,政府專項撥款2000萬元,對本地區8萬農民工實行免費培訓;計劃建立金州區、莊河市、瓦房店等勞務基地村鎮,政府拿出一部分資金對農民進行培訓,形成一批模板作業村、抹灰作業鎮、砌筑專業鄉等。
(三)規范市場監管,狠抓勞務備案。
天津市實行了分包合同備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備案公證制度。通過強化合同管理、與地稅局聯合代征代繳稅金和開具稅務專用發票等手段,使進津勞務企業合同備案的行為得到全面監控,更有效的遏制了在勞務分包工程中的陰陽合同、小合同大工程、名為分包實為轉包等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專項治理,對使用未備案和無資質勞務分包隊伍的行為,轉包、違法分包和借照掛靠的行為,不簽訂勞務合同、陰陽合同和不按期結算的行為進行專項治理,規范勞務分包市場經濟秩序,有效控制了“包工頭”非法承包工程行為。
青島市建立勞務作業網上監管系統。2005年7月起,青島市所有在建工程,建立了閔路電視監控系統,企業、政府主管部門不到現場,就可以及時監督現場發生的問題,及時了解勞務分包隊伍的有關情況。
(四)廣泛宣傳教育,加強執法檢查。
發放宣傳材料。青島市印制了20萬套《致廣大來青務工朋友的一封信》、《建筑工人手冊》,春節后在外來農民工集中的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發放,3月份開始在已開工的施工現場發放,基本做到每位農民工人手一冊。并要求所有施工現場設置《建筑工人維權須知》告知牌,公布維權公開電話和有資質建筑勞務企業名單。來青島的外來農民工,根據《手冊》可及時,合法就業。
天津和大連市也充分利用傳媒途徑,對來本地工作的農民工進行廣泛的宣傳和教育,提高了農民工的自我維權意識。
加大檢查、處罰力度,定期執法大檢查。為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有效實施,近幾年,青島市每年組織1-2次“兩個規范”大檢查,主要針對勞務分包資質管理情況、現場工人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及工人工資發放情況、現場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現場“兩個規范”檔案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企業和責任人除按有關規定進行嚴厲處罰、全市通報批評外,還做到“四個結合”:與市場信用考評結合、與資質管理相結合、與招標投標相結合、與各項先進評選相結合。
二、調研地區完善勞務分包管理的典型做法
(一)實施分包合同備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備案公證制度。2004年年初,天津實行了分包合同備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備案公證制度,通過強化合同管理、代征代繳稅金和開具專用發票手段使進津企業合同備案的行為得到有效監控,更有效的遏制了在勞務分包工程中存在的陰陽合同、小合同大工程、名為分包實為轉包等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二)實行外地進津企業年度備案和項目備案制度。2005年天津實行外地進津建筑業企業進行年度備案和項目備案制度,初次進津的建筑業企業必須由法定代表人及指定的在津負責人按項目備案,辦理進津備案手續。年度考核合格的進津建筑業企業可申請年度備案,憑《外地進津建筑業企業備案通知書》全年承攬本市工程和簽訂合同,對人員全部實行身份管理,進津務工人員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工資卡。
(三)簡化勞務企業申辦資質程序,下放審批權限。青島市把申辦勞務分包資質向本市和外來建筑業企業及人員完全敞開,隨來隨辦,在辦理過程中,盡可能的將有關手續進行簡化合并,提高工作效率。
大連市將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的審批權限下發到各區市縣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鼓勵各區市縣結合本地區實際,大力發展勞務分包企業。
(四)探索創建建筑勞務市場。天津、大連市探索創辦建筑勞務市場,進行行業管理和就業培訓服務,對本地區零散用工及勞務企業進行有序管理。
(五)、嚴格規范勞務分包招投標工作,禁止無資質的“包工頭”承攬分包業務。青島市明確規定:凡10層(含)以上高層住宅或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大型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公共建筑的勞務分包,實行進場招標,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承擔施工任務。其中國有及國有控股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接國有投資或國有控股投資的工程,勞務分包必須實行公開招標。
三、今后工作的建議
(一)應采取多種措施在政策上培育和扶植勞務企業的發展,如通過清欠農民工工資、勞動指導價、禁止“包工頭”承攬工程、簡化資質審批程序等手段和形式,創造有利于勞務企業發展的社會環境。
(二)加強執法檢查,對于不使用有資質的勞務企業進行勞務作業的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加大處罰力度,督促其規范勞務用工行為,鼓勵包工頭建立有資質的勞務企業進行工程施工。
勞務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鑒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發包人”)與工程承包人已經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或專業承(分)包合同(以下稱為“總(分)包合同”),雙方就勞務分包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1、 勞務分包人資質情況
資質證書號碼:
發證機關:________
資質專業及等級:
復審時間及有效期:
2、勞務分包工作對象及提供勞務內容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分包勞務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分包工作期限
開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結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總日歷工作天數為: 天
4、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按總(分)包合同有關質量的約定、國家現行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評定標準》,本工作必須達到質量評定________ 等級。
5、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專業承(分)包合同。
6、標準規范
除本工程總(分)包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適用標準規范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總(分)包合同
7.1 工程承包人應提供總(分)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除外),供勞務分包人查閱。當勞務分包人要求時,工程承包人應向勞務分包人提供一份總包合同或專業分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除外)的副本或復印件。
7.2 勞務分包人應全面了解總(分)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除外)。
8、圖紙
8.1 工程承包人應在勞務分包工作開工 天前,向勞務分包人提供圖紙 套,以及與本合同工作有關的標準圖 套。
9、項目經理
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項目經理為________ ,職務: , 職稱:________ 。
9.2 勞務分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項目經理為________ ,職務: ,職稱:________ 。
10、工程承包人義務
10.1、組建與工程相適應的項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總(分)包合同,組織實施施工管理的各項工作,對工程的工期和質量向發包人負責;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勞務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
(1)在 年 月 日前向勞務分包人交付具備本合同項下勞務作業開工條件的施工場地,具備開工條件的施工場地交付要求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水、電、熱、電訊等施工管線和施工道路,并滿足完成本合同勞務作業所需的能源供應、通訊及施工道路暢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
(3)在 年 月 日前向勞務分包人提供相應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擴)建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 鼓勵公路水運工程依法進行專業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規章制度、施工分包專項類別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統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勞務合作合同格式等,對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分包管理制度,負責對分包的合同簽訂與履行、進度管理、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監督檢查,并建立臺帳,及時制止承包人的違法分包行為。
第七條 監理人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對所監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及時發現并制止承包人的違法分包行為,并通知發包人。
第八條 發包人和監理人應當分別設立相應的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除承包人設定的項目管理機構外,分包人也應當分別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管理。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
工地臨時試驗室應由合同段承包人自行設立并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分包人不再設立工地臨時試驗室。
第三章 分包的條件
第九條 承包人可以將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專項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且每一合同段的不允許分包的專項工程不得少于一項。
單獨招標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
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
第十條 分包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 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
(二) 具有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三) 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管理與技術人員;
(四) 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
(五) 具有與分包專項類別相適應的資格條件(見附件1)。
第十一條 承包人對擬分包的專項工程及規模,應當在投標文件或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
未列入投標文件或承包合同中未明確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變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者涉及專利保護等的專項工程,且按規定無須再進行招標的,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應實行合同考核確認,以此認定進場施工隊伍與所簽訂合同承包人主體的符合性,并作為動員預付款撥付和工程開工的前提條件。
在進場初期,合同段項目部應按要求及時提交合同考核確認表(見附件2),經監理人核查,報發包人確認。
第十三條 在施工期間,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對承包人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動態管理。施工合同段主要管理人員和主要機械設備等需變更調整時,承包人應及時提出申請,報監理人和發包人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合同自主選擇符合資格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投標方式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選擇分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
第十五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參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統一格式(見附件3)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質量、安全、進度、環保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承包人應在分包工程實施前,將監理人審查后的分包合同報發包人備案,未經備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實施。
分包合同審查與備案應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備案申請。承包人自查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查驗擬選定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情況,提供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并填寫施工分包合同備案表(附件4),報監理人審查。
(二)監理人組織審查。監理人按照相應要求,對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情況以及擬簽訂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查;
(三)發包人備案受理。發包人將經監理人審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進行備案。
第十六條 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臺帳,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發包人負責,并承擔賠償等責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或者義務。
第十七條 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行為管理
第十八條 禁止將承包的公路水運工程進行轉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
(二)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十九條 禁止違法分包公路水運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 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二) 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企業或者個人的;
(三) 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四) 承包人將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的;
(五) 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
(六) 分包合同未經監理人審查或未報發包人備案的;
(七) 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八)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二十條 按照信用評價的有關規定,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互相開展信用評價,并向發包人提交信用評價結果。
發包人應當對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核定,并且報送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發包人報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評價結果納入信用評價體系,對其進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統一采購的主要材料及構、配件等采購主體及方式。承包人授權分包人進行相關采購時,必須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
第二十二條 為確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分包人提供擔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承包人也應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依法納稅。承包人因為稅收抵扣向發包人申請出具相關手續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四條 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分包人業績證明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認可。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勞務合作不屬于施工分包。勞務合作企業以分包人名義申請業績證明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五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都應嚴格遵循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合同段和分包專項工程的會計核算。分包款項的結算支付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分)包人按照基建財務管理規定,對所承(分)包的工程應單獨記賬,并按規定進行核算;
(二)分包結算支付內容應與分包合同內容相符,收款單位應與分包人名稱一致,收(付)票據必須合法有效;
(三)分包款項應根據實際工程計量進度按期進行結算,不得以預支工程款、借款等名義回避結算;分包工程款應通過承包人開設的銀行賬戶轉帳支付,不得提取現金支付;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工地現場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
(二)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
(三)查閱和復制工程檔案、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停止和糾正違反施工分包規定的行為。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合同履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擾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公路水運工程建設中的轉包和違法分包的處理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實行實名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中的施工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受理和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條款規定的,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專業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發包人,是指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管理單位。
本實施細則所稱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委托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實施細則所稱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授標,并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業。
本實施細則所稱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專項工程的專業施工企業。
本實施細則所稱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工資及社會保險關系等相關手續的人員。
本實施細則所稱專項工程是指“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附件1)中規定的相應工程內容。
第三十一條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與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勞務活動為主的施工活動統稱為勞務合作。勞務合作企業應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與勞務活動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及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管理與勞務作業人員等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