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的含義模板(10篇)

時間:2024-02-26 15:10:18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溫室氣體的含義,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溫室氣體的含義

篇1

1、磚瓦

作為秦代卷云紋的發展前期――春秋戰國時期,卷云紋被大多數運用在磚瓦的裝飾上。現在我們仍然能在挖掘出的古代工藝品中找到布滿卷云紋的磚瓦。這些磚瓦的卷云紋裝飾要么布滿全部平面,要么至少環繞周邊作邊飾,不管以怎樣的形式,都使整幅圖案的裝飾效果大大加強了。在漢代,仍然有很多磚飾、瓦當飾使用卷云紋。這些卷云紋都以線的形式存在。“漢瓦當上的線,變化之多,安排設計的美無懈可擊,十全十美,與磚上的直線配合在一起,相得益彰。”(雷圭元.中國圖案美[M].長沙:湖南美術出版社,1997:66.)

2、銅器

銅器主要是指青銅器,也有后來出現的銅壺、銅盤等工藝品。在春秋戰國時期,社會政治、經濟的變革,導致青銅器形制和裝飾的改變,青銅器的禮制作用逐漸弱化,大多數青銅器轉變成為當時的生活用具。而青銅器的裝飾紋樣也由原先的獸面紋、龍紋等宗教意義的紋樣逐漸轉變成幾何紋樣,尤其是銅壺、銅盤等生活用品中卷云紋占據了主紋的地位。

金銀錯工藝是在繼青銅器之后對銅器裝飾的又一個工藝創新。這種工藝使得銅器表面流光溢彩,華麗非凡,比起用陰陽雕刻來表現藝術的手法,金銀錯顯得分外有新意,這也是顯示使用者身份的一種象征。事實上,這種工藝就是隨著人們對金銀的崇拜和等級的劃分應運而生。在春秋戰國至漢代都出現過卷云紋應用在金銀錯的工藝品,尤其是在春秋戰國時期,出現的卷云紋金銀錯裝飾特別多。

3、漆器

經過商、周、春秋1600多年的發展歷程,漆器品種也逐漸增多,覆蓋了人們衣食住行各個方面。漢代由于政治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民間藝術越來越繁榮,主要工藝美術品代表便是漆器。漆器的制作工藝趨于成熟,有螺鈿、鑲嵌、彩繪裝飾手法等。裝飾紋樣經常以彩繪的方式體現在工藝品上。彩繪漆發展到漢代,色彩已經具有象征涵義,作為民族審美情愫和文化心理的反映。在漢代漆器中,最為常見的是裝飾紋樣在漆器表面呈S形散開。尤其是云氣紋的應用,其基本結構成S形的自由曲線散開,云氣紋的跌宕起伏、旋轉流動正好和S形的自由扭曲一并相映成趣、回環起伏,這種巧妙的結合使漆器的器形和裝飾更加富有藝術表現的張力,更加富有動感。

4、玉器

戰國秦漢之時,玉器被大量用于佩戴和裝飾,成為人們生活中隨身之物,禮制的沿襲也讓玉器成為了喪葬品。玉器上的紋樣裝飾多以雕刻來表現,特別是卷云紋這種裝飾紋樣。卷云紋流暢的線條富有極大的裝飾張力,在玉器上的雕刻更顯玉器的晶瑩剔透。

5、織錦

戰國秦漢出土的染織實物比較多,花色很豐富,織造品種也很多樣。漢代的織錦已經十分成熟,能表現比較復雜的紋樣,如鳥獸、花卉、文字、云氣紋等。在馬王堆出土的織錦當中,如信期繡、乘云繡、長壽繡等都有卷云紋衍變后的影子。茱萸紋、如意云紋代表了“長壽”的寓意,因此稱其為“長壽繡”,它的紋樣循環較大。“云氣塊面較大,形成的效果也特別生動。其紋樣的造型根據早期的逍甕及付來,即由各種圓弧形對稱相互銜接而成,形成了統一的風格,這與戰國秦漢楚地漆器上的風格是一致的。”(沈加芹. 我國服飾中云紋圖案的審美意蘊 [J]. 南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6):86.)

6、小結

篇2

1言語行為理論

J. L. Austin認為,人們在說話的同時在實施三種行為:吉內行為(或稱說話行為)(1 Ocutionaryact),言外行為(或稱施事行為)(illocutionaryact)和言后行為(或稱取效行為)(per-locutionaryact)a言內行為就是說出合乎語言習慣的有意義的話語,言外行為就是在特定的語境中賦予有意義的話語一種言語行為力量,言后行為就是言內行為或言外行為在聽者身上所產生的某種效果。Austin認為,當一個人說話時,他或她實際上同時完成了上述三種行為。例如A對B說:Coul-d扣upassmethelcnife?(請把那把小刀遞給我。) A所做的言語行為并不僅僅是言內行為,即不僅要求B理解這幾個宇的字而意思,而且在作說話行為的同時,作了一個“請求”的施事行為。B領會了A的意圖后,把小刀遞給A而完成了言后行為(Austin, 2002)。

2言語行為理論對漢詩英譯的啟發

Hatim, B認為,翻譯不是翻譯詞語或語句,而是一個由一系列言外行為巧妙有機結合的文本(Hatim, B, 2001)。譯者的任務就是要使譯文盡量與原文保持最大的等值量,即在言內、言外和言后三種行為中的等值量。理想的翻譯應是譯文與原文在語言的表達形式、作者的意圖或作品的思想內容,讀者的感受或反應三方面完全吻合(趙明,1999)。將翻譯的上述三方面標準與言語行為理論的三種行為相比較,可以看出,兩者具有驚人的相似之處。言語行為理論里的一言內行為就是話語的表達和話語的本身,或者說是話語的字而意思,它對應于作品的語言表達形式。言外行為就是說話者對自己所說的話在聽話者身上所期望達到的一種目的,它可對應于作者的意圖或作品的思想內容。言后行為就是說話行為或施事行為在聽者身上所產生的某種效果,它可對應于讀者的感受或反應。

漢詩英譯雖然比一般的翻譯困難,但其依然適用翻譯的一般標準。如趙甄陶先生對柳宗元的《江雪》中“孤舟蓑笠翁,獨釣寒江雪”一句的譯文為“Onaboatold maninCloakandhat,Anglesaloneinstreamandsnow. "(趙甄陶,1999)。趙甄陶先生的譯文和原文一樣,在用詞.上較為簡約,每行音節數控制在九個以內。原詩前一分句用了名詞短語,譯文中也用了名詞短語。原詩后一分句用了動詞短語,譯文中也用了動詞短語。從而使得譯文和原文的全句都形成了一個主謂結構。這段譯文在語言的表達形式上和原文極為相似,兩者在言內行為上近似達到了一致。原文的音形特征和語言形式在譯文中得到了保留和適當修飾,原詩的風格及原作者自己的風格得到了忠實傳達。特別是譯文在最后一句中以“alone”譯“獨”,堪稱神來之筆。使原詩的整體意境展露無遺。譯文讀者能通過閱讀深刻體會到原作者的心緒和情感。所有這些都證明,原詩神韻通過趙先生匠心獨運的傳譯,在澤文中得到了再現。作者的意圖或作品的思想內容在譯文中得以再現的同時,譯文讀者也獲得了與原文讀者相似的感受。換吉之,譯文和原文的言外行為和言后行為都達到了一致。通過以L:分析,我們可以得知,趙甄陶先生的譯文和原文在言內行為、言外行為和言后行為這三方面相對達到了一致,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翻譯的理想境界。

3李商隱詩歌的兩種譯文分析

在詩歌翻譯中,使譯文與原文在言內行為、言外行為和言后行為三方而都達到一致,是譯者在翻譯過程中意欲達到的最高境界。這可以稱之為詩歌翻譯的第一層次。但要達到第一層次是極為困難的,因此譯者就只能退而求其次,選擇第幾層次,即譯文與原文在施事行為和取效行為上的兩者合一。如果上述兩個層次都無法達到時,譯者還可選擇第三層次,即盡力使譯文在取效行為上與原文一致。筆者試以李商隱的《無題》為例對兩種譯木從這三個層次加以比較分析。

無題(唐)李商隱

相見時難別亦難,東風無力百花殘。

春蠶到死絲方盡,蠟炬成灰淚始干.

曉鏡但愁云翼改,夜吟應覺月光寒。

蓬山此去無多路,青鳥殷勤為探看。

許淵沖譯文:

It’s difficult for us to meet and hard to part;

The cast wind is too weak to revive flowers dead.

Spring silkworm till its death spins silkfrom love-sick heart;

Candles but when burned up have no tears to shed.

At dawn fm grieved to think your mirrored hair toms grey;

At night you would feel cold while I croon by moonlight,

To the three fairy hills it is not a long way.

Would the blue bird oft fly to see you on the height?

馬譯文:

So rarely do we meet,

Our parking never sweet.

T’he eastern winds now fail,

And all the flowers pale.

Till silkworms their threads expend,

Their labor o’ love won’ t end;

Till candles burn out anddie,

Their tears will never dry.

At dawn in the glass I’ d stare,

And grieve for your changing hair;

By night when I sadly croon,

You’d feel the chilly mop n,

And I could wish’tere nesr,

To Mount Penglai from here;

And bluebird oft flew o’ erhead

To see you in mystead.

3.1譯文和原文在言內行為、言外行為和言后行為上的三者合一 在詩歌翻譯中用直譯就能再現原文的風貌是最理想的。但由于譯語和源語在語言文字和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異,導致了兩者在詩歌中表現方勸勺極大不同。因此,要使得譯文和原文在言內行為、言外行為和言后行為這三者都達到一致是非常困難的,譯者在翻譯過程中只能盡最大努力接近這一目標。比較上述譯文,可以看出,馬對“春蠶到死絲方盡,蠟炬成灰淚始干。”一句把握較好,原文兩分句對仗工整,而且以蠶絲象征相思,以燭淚象征相思之痛,語義雙關,意向鮮明,既可言情,也可喻志。同時,他對“東風無力百花殘”這一句的處理也較為恰當,其譯文和原文結構相似,也傳達了與原文相似的意境。馬譯采用AABB韻,增強了其節奏感,形式上運用了對仗,在內容上也傳達了原文所特有的雙關含義。另外,我們再看許氏譯文,許淵沖先生將“絲”譯成silk,把,’思,,譯成love-sick,而sick和silk不但音似,而且形近,可以說是通過“音美”和“形美”傳遞山了原文雙關的“意美”。對“曉鏡但愁云鬢改,夜吟應覺月光寒。”這一句許先生把握較好,原文中的兩分句之間詞類相同,平仄對仗,音律和諧。在許譯里,不但人稱上用了第一、二人稱相互對比,而且兩分句結構對仗工整,近似傳遞原詩的深層含義。由此可見,在上例中,原文譯文的說話行為、施事行為和取效行為相對取得了一致,基本達到了第一層次一言內行為、言外行為和言后行為的三者合一。

3.2譯文和原文在言內行為和言外行為上的二者合一

譯文與原文在各個層次上完全等值是理想的翻譯,而意義喪失則經常是不可避免的,特別是形式意義的喪失。在不得不犧牲原文語言形式意義的情況下,譯者應在譯品中最大限度地反映原作的思想內容與風格、原作者的主觀動機與意圖,以及原作對讀者產生的客觀效果,盡可能使譯文讀者獲得與原文讀者相同的感受與反應(趙明,1999)。換句話說,就是使譯文和原文在施事行為和取效行為上盡力達到一致。此時,譯者可以著重于保留原文中的隱含意義,將語言換為譯文讀者所熟悉的形式,同樣能達到與原文對等的效果。在詩歌翻譯里,這種層次相對容易達到,且詩歌中很多詞句的翻譯都屬于這一層次。馬的譯文將“春蠶”直接譯為"silkworm”而沒有譯出“春”字,表面看似乎沒有傳達出原意,但實際上讀者都能理解到吐絲的蠶本來就生活在春天,也就是指春蠶。因此,馬的譯文依然傳譯出了原作者的意圖。另外,在“相見時難別亦難”這一句的譯文里,許先生明顯改變了原文的語言形式。在前一分句用了一個譯語里特有的形式主語."1t",將原女的并列結構作了明顯改動;對原文里形式相同的兩個“難”字用了“difficult”和“hard"兩個不同的單詞譯出。但這些形式的變化并沒有影響讀者的理解,依然清楚地再現了情侶之間相見時的“難得”,以及分手時“難舍”的情景。再看兩位譯者對“蠟炬成灰”這一短語的處理,馬譯為“Till candles bumoutanddie",許譯為"Candlesburivhenbumed up",都沒有將“灰”直譯出來。但讀其譯文后,仍能體會到原作者對伴侶無窮無盡的相思之意,以及嘔心瀝血、至死方休的愛情告白。兩位譯者雖然都沒有保留原文的語言風格,譯文讀者仍然感受到原文作者的意圖或作品的思想內容,并獲得與原文讀者相似的感受,從而使得譯文與原文的施事行為和取效行為相對取得了一致,基本達到了本文所述第二層次—言內行為和言外行為上的二者合一。

3.3譯文和原文言后行為的一致

中國古詩常借用典故、歷史、神話等要素表達思想內容,而這些文化因素是依賴特定的文化而存在的,所以很難將其完全轉化。此時譯者為了幫助譯文讀者更好地理解原文,不得不舍棄對語言的表達形式和作者的意圖或作品的思想內容的要求,只求使譯文讀者能獲得與原文讀者相似的感受。如七、八兩分句用了“蓬山”和“青鳥”兩個典故,涉及到兩個神話故事:蓬山即蓬萊山,海外三神山之一,這里指對方住處:青鳥是神話中的鳥,是西王母的使者,這里借指傳遞相思之情的人。可是在翻譯時,就無法將這些文化信息包括進去。譯文難以直接傳遞原文的文化背景知識和意境,兩位譯者都采取了直接說明原文真實含義,放棄原文的語言表達形式以及原作的思想內容的方法。另外,原文中的“云鬢”一詞本意為婦女多而美的的鬢發,但兩位譯者都只是將其譯為用‘`hair"一詞,此處雖然未完全傳遞出原文作者意欲傳遞的深層含義,卻依然使譯文讀者獲得了與原文讀者相似的感受。此時,即是筆者所述詩歌翻譯的第三層次—譯文和原文言后行為的一致。

篇3

1言語行為理論

    j. l. austin認為,人們在說話的同時在實施三種行為:吉內行為(或稱說話行為)(1 ocutionaryact),言外行為(或稱施事行為)(illocutionaryact)和言后行為(或稱取效行為)(per-locutionaryact)a言內行為就是說出合乎語言習慣的有意義的話語,言外行為就是在特定的語境中賦予有意義的話語一種言語行為力量,言后行為就是言內行為或言外行為在聽者身上所產生的某種效果。austin認為,當一個人說話時,他或她實際上同時完成了上述三種行為。例如a對b說:coul-d扣upassmethelcnife?(請把那把小刀遞給我。) a所做的言語行為并不僅僅是言內行為,即不僅要求b理解這幾個宇的字而意思,而且在作說話行為的同時,作了一個“請求”的施事行為。b領會了a的意圖后,把小刀遞給a而完成了言后行為(austin, 2002)。

2言語行為理論對漢詩英譯的啟發

    hatim, b認為,翻譯不是翻譯詞語或語句,而是一個由一系列言外行為巧妙有機結合的文本(hatim, b, 2001)。譯者的任務就是要使譯文盡量與原文保持最大的等值量,即在言內、言外和言后三種行為中的等值量。理想的翻譯應是譯文與原文在語言的表達形式、作者的意圖或作品的思想內容,讀者的感受或反應三方面完全吻合(趙明,1999)。將翻譯的上述三方面標準與言語行為理論的三種行為相比較,可以看出,兩者具有驚人的相似之處。言語行為理論里的一言內行為就是話語的表達和話語的本身,或者說是話語的字而意思,它對應于作品的語言表達形式。言外行為就是說話者對自己所說的話在聽話者身上所期望達到的一種目的,它可對應于作者的意圖或作品的思想內容。言后行為就是說話行為或施事行為在聽者身上所產生的某種效果,它可對應于讀者的感受或反應。

    漢詩英譯雖然比一般的翻譯困難,但其依然適用翻譯的一般標準。如趙甄陶先生對柳宗元的《江雪》中“孤舟蓑笠翁,獨釣寒江雪”一句的譯文為“onaboatold manincloakandhat,anglesaloneinstreamandsnow. "(趙甄陶,1999)。趙甄陶先生的譯文和原文一樣,在用詞.上較為簡約,每行音節數控制在九個以內。原詩前一分句用了名詞短語,譯文中也用了名詞短語。原詩后一分句用了動詞短語,譯文中也用了動詞短語。從而使得譯文和原文的全句都形成了一個主謂結構。這段譯文在語言的表達形式上和原文極為相似,兩者在言內行為上近似達到了一致。原文的音形特征和語言形式在譯文中得到了保留和適當修飾,原詩的風格及原作者自己的風格得到了忠實傳達。特別是譯文在最后一句中以“alone”譯“獨”,堪稱神來之筆。使原詩的整體意境展露無遺。譯文讀者能通過閱讀深刻體會到原作者的心緒和情感。所有這些都證明,原詩神韻通過趙先生匠心獨運的傳譯,在澤文中得到了再現。作者的意圖或作品的思想內容在譯文中得以再現的同時,譯文讀者也獲得了與原文讀者相似的感受。換吉之,譯文和原文的言外行為和言后行為都達到了一致。通過以l:分析,我們可以得知,趙甄陶先生的譯文和原文在言內行為、言外行為和言后行為這三方面相對達到了一致,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翻譯的理想境界。

3李商隱詩歌的兩種譯文分析

    在詩歌翻譯中,使譯文與原文在言內行為、言外行為和言后行為三方而都達到一致,是譯者在翻譯過程中意欲達到的最高境界。這可以稱之為詩歌翻譯的第一層次。但要達到第一層次是極為困難的,因此譯者就只能退而求其次,選擇第幾層次,即譯文與原文在施事行為和取效行為上的兩者合一。如果上述兩個層次都無法達到時,譯者還可選擇第三層次,即盡力使譯文在取效行為上與原文一致。筆者試以李商隱的《無題》為例對兩種譯木從這三個層次加以比較分析。

                        無題(唐)李商隱

          相見時難別亦難,東風無力百花殘。

          春蠶到死絲方盡,蠟炬成灰淚始干.

          曉鏡但愁云翼改,夜吟應覺月光寒。

          蓬山此去無多路,青鳥殷勤為探看。

    許淵沖譯文:

    it’s difficult for us to meet and hard to part;

    the cast wind is too weak to revive flowers dead.

    spring silkworm till its death spins silkfrom love-sick heart;

    candles but when burned up have no tears to shed.

    at dawn fm grieved to think your mirrored hair toms grey;

    at night you would feel cold while i croon by moonlight,

    to the three fairy hills it is not a long way.

    would the blue bird oft fly to see you on the height?

    馬譯文:

    so rarely do we meet,

    our parking never sweet.

    t’he eastern winds now fail,

    and all the flowers pale.

    till silkworms their threads expend,

   their labor o’ love won’ t end;

    till candles burn out anddie,

    their tears will never dry.

    at dawn in the glass i’ d stare,

    and grieve for your changing hair;

    by night when i sadly croon,

    you’d feel the chilly mop n,

    and i could wish’tere nesr,

    to mount penglai from here;

    and bluebird oft flew o’ erhead

    to see you in mystead.

3.1譯文和原文在言內行為、言外行為和言后行為上的三者合一

   在詩歌翻譯中用直譯就能再現原文的風貌是最理想的。但由于譯語和源語在語言文字和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異,導致了兩者在詩歌中表現方勸勺極大不同。因此,要使得譯文和原文在言內行為、言外行為和言后行為這三者都達到一致是非常困難的,譯者在翻譯過程中只能盡最大努力接近這一目標。比較上述譯文,可以看出,馬對“春蠶到死絲方盡,蠟炬成灰淚始干。”一句把握較好,原文兩分句對仗工整,而且以蠶絲象征相思,以燭淚象征相思之痛,語義雙關,意向鮮明,既可言情,也可喻志。同時,他對“東風無力百花殘”這一句的處理也較為恰當,其譯文和原文結構相似,也傳達了與原文相似的意境。馬譯采用aabb韻,增強了其節奏感,形式上運用了對仗,在內容上也傳達了原文所特有的雙關含義。另外,我們再看許氏譯文,許淵沖先生將“絲”譯成silk,把,’思,,譯成love-sick,而sick和silk不但音似,而且形近,可以說是通過“音美”和“形美”傳遞山了原文雙關的“意美”。對“曉鏡但愁云鬢改,夜吟應覺月光寒。”這一句許先生把握較好,原文中的兩分句之間詞類相同,平仄對仗,音律和諧。在許譯里,不但人稱上用了第一、二人稱相互對比,而且兩分句結構對仗工整,近似傳遞原詩的深層含義。由此可見,在上例中,原文譯文的說話行為、施事行為和取效行為相對取得了一致,基本達到了第一層次一言內行為、言外行為和言后行為的三者合一。

3.2譯文和原文在言內行為和言外行為上的二者合一

    譯文與原文在各個層次上完全等值是理想的翻譯,而意義喪失則經常是不可避免的,特別是形式意義的喪失。在不得不犧牲原文語言形式意義的情況下,譯者應在譯品中最大限度地反映原作的思想內容與風格、原作者的主觀動機與意圖,以及原作對讀者產生的客觀效果,盡可能使譯文讀者獲得與原文讀者相同的感受與反應(趙明,1999)。換句話說,就是使譯文和原文在施事行為和取效行為上盡力達到一致。此時,譯者可以著重于保留原文中的隱含意義,將語言換為譯文讀者所熟悉的形式,同樣能達到與原文對等的效果。在詩歌翻譯里,這種層次相對容易達到,且詩歌中很多詞句的翻譯都屬于這一層次。馬的譯文將“春蠶”直接譯為"silkworm”而沒有譯出“春”字,表面看似乎沒有傳達出原意,但實際上讀者都能理解到吐絲的蠶本來就生活在春天,也就是指春蠶。因此,馬的譯文依然傳譯出了原作者的意圖。另外,在“相見時難別亦難”這一句的譯文里,許先生明顯改變了原文的語言形式。在前一分句用了一個譯語里特有的形式主語."1t",將原女的并列結構作了明顯改動;對原文里形式相同的兩個“難”字用了“difficult”和“hard"兩個不同的單詞譯出。但這些形式的變化并沒有影響讀者的理解,依然清楚地再現了情侶之間相見時的“難得”,以及分手時“難舍”的情景。再看兩位譯者對“蠟炬成灰”這一短語的處理,馬譯為“till candles bumoutanddie",許譯為"candlesburivhenbumed up",都沒有將“灰”直譯出來。但讀其譯文后,仍能體會到原作者對伴侶無窮無盡的相思之意,以及嘔心瀝血、至死方休的愛情告白。兩位譯者雖然都沒有保留原文的語言風格,譯文讀者仍然感受到原文作者的意圖或作品的思想內容,并獲得與原文讀者相似的感受,從而使得譯文與原文的施事行為和取效行為相對取得了一致,基本達到了本文所述第二層次—言內行為和言外行為上的二者合一。

3.3譯文和原文言后行為的一致

    中國古詩常借用典故、歷史、神話等要素表達思想內容,而這些文化因素是依賴特定的文化而存在的,所以很難將其完全轉化。此時譯者為了幫助譯文讀者更好地理解原文,不得不舍棄對語言的表達形式和作者的意圖或作品的思想內容的要求,只求使譯文讀者能獲得與原文讀者相似的感受。如七、八兩分句用了“蓬山”和“青鳥”兩個典故,涉及到兩個神話故事:蓬山即蓬萊山,海外三神山之一,這里指對方住處:青鳥是神話中的鳥,是西王母的使者,這里借指傳遞相思之情的人。可是在翻譯時,就無法將這些文化信息包括進去。譯文難以直接傳遞原文的文化背景知識和意境,兩位譯者都采取了直接說明原文真實含義,放棄原文的語言表達形式以及原作的思想內容的方法。另外,原文中的“云鬢”一詞本意為婦女多而美的的鬢發,但兩位譯者都只是將其譯為用‘`hair"一詞,此處雖然未完全傳遞出原文作者意欲傳遞的深層含義,卻依然使譯文讀者獲得了與原文讀者相似的感受。此時,即是筆者所述詩歌翻譯的第三層次—譯文和原文言后行為的一致。

篇4

比較早的給出碳足跡概念的是britishskybroad-casting(2006),是以碳足跡如何計算的方式給出的;POST(parliamentaryofficeofscienceandtechnology)于同年也提出碳足跡是在產品或整個生產生命過程中釋放的CO2和其他溫室氣體的總量。Eckel(2007)指出,對一個企業碳排放的評價不僅要計算能源消耗,也要涉及企業實踐的各個方面。英國碳基金(2007)認為碳排放或碳足跡應評估在生命周期中從原材料、制造到成品的處理過程中排放的以碳形式表現的溫室氣體的一種方法;識別和測量在供應鏈過程中個人的每項活動的溫室氣體排放。綜合目前現有的研究,對于碳排放或者碳足跡,考慮和衡量的范疇應從CO2擴展到其他溫室氣體,即為某一活動(個人、企業、組織、政府等)、產品或服務在其整個生命周期中直接或間接排放(包括上下游產業)到生態環境中的CO2及CH4(甲烷)、N2O(氧化亞氮)、HFCs(氫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及SF6(六氟化硫)等溫室氣體的總量,以CO2當量表示。

(二)碳排放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應用范圍尺度,碳排放可分為產品的碳足跡(碳排放)、企業碳足跡、個人碳足跡和國家/城市碳足跡,目前國際上已經就這四個層面的內涵達成了共識。產品的碳排放足跡是產品和服務從制作、使用至廢棄階段的“從搖籃到墳墓”(fromcradletograve)的整個生命周期過程中,因使用化石燃料及處理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企業或組織的碳排放足跡,除了產品碳足跡外,還包含企業非生產活動時產生的溫室氣體。個人碳足跡是指個體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產生的CO2及CO2當量。國家/城市碳足跡為整個國家/城市的總體物質與能源消耗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如果按照產生的方式分,可分為兩種。第一碳足跡,衡量的是能源消費和交通運輸工具燃燒化石能源直接排放的CO2或其當量,這類排放可直接控制。第二碳足跡,次級或間接碳足跡,是使用產品或服務時從制造到最終廢棄的整個產品生命周期中的CO2排放總量。或者可按照邊界和范圍,將碳排放分為直接碳排放和間接碳排放。前者是燃燒化石燃料,包括能源消費和運輸產生的CO2排放;后者是人類使用的產品整個生命周期產生的CO2排放。

二、碳排放的測度方法的比較分析

對于不同尺度的碳排放,有不同的評估方法。大致分為自下而上(bottom-up)的過程分析方法和自上而下(top-down)的環境投入產出分析方法。目前主要有生命周期法、投入產出法、IPCC計算方法和網絡計算器。

(一)生命周期法

生命周期評價方法(lifecycleassessment,LCA)是評價和估算產品和服務從原材料、制造、分銷和零售、消費者使用、最終廢棄或回收處理的整個周期內產生的CO2及其當量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是從搖籃到墳墓的計算方法。碳基金(carbontrust)最早系統使用LCA方法進行核算,并與Defra和英國標準協會(BritishStandardsInstitution)在2008年了《產品和服務生命周期溫室氣體評估規范》(PAS2050),這是第一部通過統一的方法評價產品生命周期內溫室氣體排放的規范性文件,成為產品和服務碳排放評估和比較可以參考的標準化的方法。PAS2050是建立在生命周期評價方法(由ISO14040&14044確立)之上的評價產品和服務生命周期內溫室氣體排放的規范,針對某個企業的具體產品,從搖籃(原材料)到墳墓(產品報廢進入垃圾場)整個生命周期所排放的CO2總量。PAS2050規定了兩種評價方法:企業到企業BtoB(business-to-business)和企業到消費者BtoC(busi-ness-to-consumer)。前者指碳排放從產品運到另一個制造商時截止,即所謂的“從搖籃到大門”(fromcra-dletogate);后者產品的碳排放需要包含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從搖籃到墳墓”)。PAS針對溫室氣體評估的原則和技術手段主要包括:a)整個商品和服務GHG排放評價中,部分GHG排放評價數據的企業到企業(BtoB)以及企業到客戶(BtoC)的使用。b)溫室氣體的范圍。c)全球增溫潛勢數據的標準。d)處理因土地利用變化、源于生物的以及化石碳源產生的各種排放的處理方法。e)產品中碳儲存的影響的處理方法和抵消。f)特定工藝中產生的GHG排放的各項處置要求。g)可再生能源產生排放的數據要求和對這類排放的解釋。h)符合性聲明。

(二)環境投入產出分析方法(EIO)

美國經濟學家瓦西里里昂惕夫創立的投入產出分析方法被廣泛應用于各領域,該方法也可用于估算企業、部門或城市和國家的碳排放數據。Matthews(2008)將碳排放分為三個層次,并分別計算。第一層次為來自部門或組織本身的直接排放,如生產或運輸;第二層次將邊界擴大到組織使用的能源產生的碳排放;第三層次邊界繼續擴大,包含了其他間接活動的碳,及產業整個生命周期中的所有溫室氣體的排放。他將投入產出法應用于整個產品生命周期中,形成了EIO-LCA方法。這種估算方法涵蓋了產業供應鏈中從采購開始的所有過程,邊界廣泛,包括了經濟中的所有活動。根據他的計算,碳排放的估算公式為:b=Ri(I-A)-1y其中,b為溫室氣體排放量,Ri為CO2排放系數矩陣,I為單位矩陣,A為直接消耗矩陣,y為最終需求向量。EIO方法是自上而下的估算方法,并可以應用二手數據,將I-O表中的經濟活動與環境指標結合,將整個經濟系統作為邊界,可以提供一種比較綜合和穩健的碳排放估算數值。

(三)IPCC測度方法

該方法是2006年聯合國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編寫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目前已經成為國際公認和通用的碳排放估算方法。指南中將碳排放的范圍分為能源部門、工業過程和產品使用部門、農林和土地利用部門以及廢棄物四個部門。其中,能源部門包含了能源產業、制造業和建筑業、運輸業等燃料燃燒活動;工業過程和產品使用包含采礦工業、化學工業、金屬工業、電子工業排放以及源于燃料和溶劑使用的非能源產品和臭氧損耗物質氟化替代物排放等;農林和土地利用部門包括林地、草地、農地、濕地、聚居地及其他土地的排放、牲畜和糞便管理過程排放和石灰尿素使用中的CO2排放等;廢棄物處理主要計算廢棄物排放、生物處理焚化和燃燒以及廢水處理與排放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溫室氣體。IPCC的測度方法是:碳排放量=活動數據×排放因子。

(四)碳足跡計算器

就個人或家庭的碳足跡而言,英國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部(departmentforenvironment,foodandruralaffairs,defra)曾了CO2計算器,可以根據個人或家庭戶使用的能耗設備、家電以及出行工具計算CO2的排放量;美國加州以及我國的一些網站也設計了一些碳足跡計算器,這些都是自下而上的方法。以上幾種計算方法各有優缺點,如采用生命周期評價法時需要考慮目標和范圍、清單分析、影響評價和結果解釋,要確保數據的質量(數據來源、準確性、一致性、可再現性等)達到ISO14044及PAS2050的標準,為數據的獲得付出的成本較大。幾種方法的適用范圍及優缺點比較見表1。

三、我國碳排放測度方法及低碳經濟發展選擇

(一)以產品供應鏈為依據,確定碳排放的測度

計算碳排放是能夠量化減排的第一步。根據產品的生命周期,通過對供應鏈的研究,計算產品從原材料到生產過程再到最終產品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一般包含如下步驟。第一步,分析內部產品數據,了解產品過程,包括原材料、將原材料轉化成最終產品的生產過程、廢棄物和產出的副產品、存儲過程中涉及的運輸環節。第二步,建立供應鏈流程圖,明確所有投入產出和過程,同時構成數據收集和計算的依據。流程圖應包括每一個具體的步驟和原材料,每一種原材料也許是另外一個供應鏈的成品。因此,每種原材料加工需要詳細的追溯,直到確認初級的原材料沒有溫室氣體排放。第三步,確定系統邊界和數據要求,應包括原材料、生產轉化,到使用和處理的所有過程中的直接和間接的以CO2為主的溫室氣體排放。第四步,收集數據。構建的產品供應鏈流程圖有助于確定數據,涵蓋了從投入到最終處理的所有排放數據,為計算打下基礎。第五步,通過供應鏈流程步驟計算碳排放。在上面的基礎上,構建質量平衡,即在整個從原材料到最終產品的流程中滿足:輸入=累積+輸出。此過程中,使用能源或直接排放氣體的排放系數,待每個步驟的CO2當量計算完畢,匯總的結果即為整個供應鏈中以CO2當量表示的產品的碳排放量。為了使計算結果具有科學性,需要與ISO14004生命周期評價、ISO14041生命周期清單系列標準進行比較分析,同時需要結合公司溫室氣體清單標準ISO14064、III型生態產品的環境標志的ISO14025以及WBCSD和WRI①共同頒布的企業溫室氣體議定書(greenhousegasprotocolforcorporatereporting),核查結果的標準化程度。

(二)考慮國際經濟的環境利益問題

此外,在碳排放測度過程中,不可忽視的是國際貿易部分。隨著國際貿易、投資和運輸的增長,越來越多的生產過程被置于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相對于科學技術和環境標準高的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的環境規制相對寬松,通過貿易和投資的方式,發展中國家成為高碳產業集中、碳排放密集的地區。因此生命周期的過程核算框架應該跨境延伸,在確定邊界層次時,需要考慮到擴展的碳排放。評估與核算產品和服務的制造(建立)、改變、運輸、儲存、使用、提供、再利用或處置等過程中的任一部分的溫室氣體排放,有助于激勵企業最大限度地減少整個產品系統的碳排放。

(三)采用具有成本效率的激勵措施,降低二氧化碳排放

與其他環境措施相同,降低CO2的措施和方法,有以限制為主導的命令控制方式和激勵型的措施。命令控制方式通常由政府來決定企業實體的排放量或者應該采用的技術類型,而激勵型措施由于對如何達到減排標準和減排數量更具有靈活性,可以作為減少碳排放的有效方式。激勵性的政策包括排放稅(ataxonemission)、固定的年度排放總量及總量限制和交易安排(cap-and-tradeprogram)等。無論采取哪種措施降低CO2排放,最有成本效率的政策是可以最好地控制減排的邊際成本。采取排放稅措施,政策制定者為企業或組織排放的CO2或化石燃料中所含的每噸CO2制定一個費率。研究表明將CO2排放稅的稅率確定在估算的減排邊際收益的水平,可以激勵企業在減排成本相對較低時采取更多的措施減少排放量。與固定總量限制相比,排放稅的凈收益為后者的5倍②。雖然從長期角度看,排放稅達到減排目標的成本小于固定的總量限制和交易安排,但是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能源使用狀況與發達國家不同,而且北歐、荷蘭、英國、德國等國家征收碳排放稅的實施效果也不盡相同,因此,鑒于我國經濟發展速度和結構不平衡的現狀,全面實行碳排放稅需十分謹慎。在總量限制和交易安排計劃下,可就一段時間內規定總排放的上限,要求企業實體擁有限制量下的排放權利或者額度。在給定期限內額度或權利分配完畢,企業可自由買賣排放權。與排放稅不同,總量限制和交易安排會對排放上限有規定,但由于每個市場的能源、氣候和減排技術不同,減排成本也有差異。自2008年以來,我國多個省市設立了環境權益交易所,以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為龍頭,廣州、大連、河北、武漢、昆明等幾個省市均成立環境權交易所。與歐盟和美國相比,目前我國碳交易市場面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缺少規范性的碳排放交易所、初始分配權存在制度缺失、缺少排放權的定價機制、配套機制不完善以及法律體系不健全等方面。因此,除了法律規范和加強政府監督指導外,合理地設計總量和交易安排的結構,對達到碳排放減排目的有促進作用。首先,設定排放的上限,政府通過維持上限,出售給企業額度。其次,允許企業跨期轉讓減排需求,即存儲額度。當減排成本低于預期的將來成本時,企業將存儲額度;反之,企業可以借出額度。最后,基于額度的價格逐年修訂總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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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聯合國為主的國際組織推動了關于氣候變化的學術研究。1988年成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展開對氣候變化的科學影響和社會經濟問題的綜合評估,分別于1990年、1996年、2001年和2007年了四次評估報告,在國際社會產生了廣泛影響。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達成了《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開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上通過了《京都議定書》,對主要工業國家的二氧化碳排放提出了量化減排標準;2007年在印尼巴厘島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通過了“巴厘島路線圖”;2009年在丹麥哥本哈根召開的氣候變化大會盡管沒能達成任何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但會議還是在國際社會及學術界產生了巨大影響。

氣候變化問題的日益嚴重是氣候變化經濟學發展的原動力,而氣候變化的國際公共物品特殊屬性以及由此帶來的艱難的國際談判則為氣候變化經濟學注入了能量強大的推進劑。氣候變化經濟學目前尚無完整的理論體系,它作為經濟學的研究方向而存在,研究領域集中在氣候變化的經濟影響、氣候變化治理的經濟分析以及氣候變化的國際政治經濟分析。本文從以下方面展開對氣候變化經濟學研究進展的綜述:氣候變化的經濟影響,溫室氣體減排的經濟含義,溫室氣體減排手段的經濟分析,氣候變化的國際政治經濟分析以及氣候變化與中國經濟發展。

二、氣候變化的經濟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分析

可持續發展的概念最早出現在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發表的《我們共同的未來》。在由布倫特蘭夫人主持的該報告中,可持續發展被定義為“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1989年聯合國環境署理事會在《關于可持續發展的聲明》中,將可持續發展的概念進一步明確為“可持續的發展是指既滿足當前需要而又不削弱子孫后代滿足其需要能力的發展,而且絕不包含國家主權的含義”。隨著對可持續發展概念的理解和研究的不斷深入,人們對可持續發展的一般性原則基本達成了共識,即公平性原則、可持續性原則和共同性原則。[1]公平性原則是指發展的機會及帶來的福利增加應該公平地惠及全體人類社會,包括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可持續性原則是指人類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僅要著眼當前利益,還要追求長期穩定發展,即發展不能超越資源和環境的承載能力;共同性原則是指世界各國對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承擔著共同責任。

潘家華[2]在歸納發展的廣義內涵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發展的權”與“發展的限”的概念。潘家華將發展歸納為個人、社區、國家和全人類的生活、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水平的提高。這是在人文發展的框架下做出的歸納。所謂發展權,潘家華認為主要表現在人文發展具有方向性和人文發展潛力的可實現性,實現較高水平的人文發展是個人、社區和國家的基本權益。所謂發展限,潘家華認為包括兩層含義:生物學意義上的限和物理學意義上的限。生物學意義上的發展限存在下限和上限兩方面。下限是指人的生存的最低物質保障,如營養、住房、醫療的最低限值;上限是指,在給定的技術經濟水平下,人的營養需求、壽命等方面存在絕對量的邊界,不能無限擴張。物理學意義上的發展限是指人文發展需要物質基礎,即人文發展的物質約束。潘家華所說的物理意義上的限就是自然資源約束,包括溫室氣體排放的約束。

隨著工業文明的快速發展,人類社會對自然資源的消耗不斷增加,人類發展正面臨日益嚴重的自然資源約束。在人類發展的自然資源約束中,煤炭、石油、天然氣這類化石能源的約束最為突出,溫室氣體也主要由燃燒化石能源所引發,因而人類發展的自然資源約束集中反映在溫室氣體排放的約束上。①這一約束就是潘家華所說的人文發展的物理意義上的限。

人類發展面臨溫室氣體濃度的共同約束,但具體到不同歷史階段,以及不同發展水平的經濟體,這一約束的強度卻是不同的。環境庫茲涅茨曲線表明,隨著人均收入由低水平階段上升,碳排放強度(每美元GDP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公斤數)呈上升之勢,到人均收入約8000美元,碳排放強度開始下降。以美國、歐盟為代表的發達經濟體,在工業化的歷史時期,尚未面臨溫室氣體排放的約束,在這期間,溫室氣體隨工業化的進程而大量排放。現如今,發達經濟體已走過了碳排放增加階段,進入下降階段;而以中國為代表的新興市場經濟體正處于工業化階段,經濟發展必然帶來排放的增加。但溫室氣體積累所導致的全球變暖效應使得溫室氣體排放約束非常強烈,這一約束同樣施加于新興市場經濟體,對其經濟發展產生了壓制作用。這使得新興市場經濟體承受著發展的不公平。

三、溫室氣體減排的經濟含義

毫無疑問,排放溫室氣體具有負的外部性特征。但正如斯特恩(Stern)[3]指出,溫室氣體的外部性特征有四個方面的獨特之處:一是它具有全球性屬性;二是它影響長遠,并由流量-存量進程所支配;三是它的許多方面尚不能進行科學的判定,還存在不確定性;四是它的潛在影響非常大。

溫室氣體減排具有全球公共物品的本質屬性。按照經濟學教科書的解釋,所謂公共物品是指既不具有排他性也不具有競用性的物品[4]385。某個國家或地區為減排溫室氣體付出了成本,而全球的人們享用減排的收益。

很多經濟學家討論了溫室氣體減排的成本與收益,其中,以英國經濟學家斯特恩(Stern)[5]主持的《斯特恩報告》(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影響最為廣泛。《斯特恩報告》以氣候科學的成果為基礎展開,分析了氣候變化對自然界和人類社會所產生的可能損失與減緩氣候變化所付出成本之間的關系。《斯特恩報告》的結論是,世界各國如果不立即采取行動,氣候變化所造成的損失將相當于全球每年GDP的5%—20%,而且損失將延續下去;如果立即采取行動,并能將 溫室氣體濃度控制在500—550二氧化碳當量,其成本僅為全球每年GDP的1%左右。《斯特恩報告》在分析中所依據的關鍵因素是貼現率,而正是這一關鍵因素的取值引起了較大的爭論。《斯特恩報告》將貼現率確定為0.1%,一些經濟學家認為這一取值過低。Nordhaus[6]指出按照市場利率確定貼現率,其結果與《斯特恩報告》完全不同,即不是如斯特恩所主張的立即大幅減排溫室氣體,而是初期小幅減排,中、后期大幅減排。Dasgupta[7]認為,0.1%的貼現率是不現實的,這一貼現率的確定更是出于政治考慮,而非學術考慮。斯特恩(Stern)[3]對這些批評進行了反駁。他強調,在《斯特恩報告》中所確定的貼現率是社會貼現率,而批評者混淆了市場回報率與社會貼現率,也混淆了純時間貼現率與社會貼現率。社會貼現率,按照斯特恩的定義,是用以計量一個消費單位在t時間上相對于初始時間的社會價值,它應該參照長期無風險利率取值。盡管在溫室氣體減排的成本與收益方面的爭論激烈,并提出了不同的治理方案,但經濟學家對溫室氣體減排緊迫性的認識是一致的。

四、溫室氣體減排手段的經濟分析

溫室氣體減排的手段有兩大類:命令-控制手段和經濟手段。經濟手段也有兩大類,即基于總量控制的市場交易手段和基于價格控制的稅收手段。經濟學家對于市場交易手段和稅收手段孰優孰劣的討論十分熱烈。

市場交易手段是指溫室氣體排放權的確定及其交易。溫室氣體排放權是對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權利界定,政府確定排放總量或標準,然后確定企業的排放配額(排放權),企業可以在排放權交易市場將其交易,由市場決定排放權的價格。將溫室氣體排放權定性為可交易的商品,其理論依據是資源的稀缺性理論和產權交易理論。前文已述,人類發展面臨著溫室氣體排放的約束,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增加空間已很有限,因而,溫室氣體排放量也就成為了稀缺資源。產權交易理論則來自著名經濟學家科斯。按照科斯定理,只要明確產權,且其交易成本為零或很小,則產權交易最終會產生有效率的結果。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分配溫室氣體排放權,由于各企業對溫室氣體排放量的需求有大有小,因而排放權就有了可交易的價值,并激勵企業減少排放。美國人Dales[8]于1968年最早提出了排污權交易的設想。稅收手段就是征收碳稅,即根據燃煤和石油等化石燃料產品的碳含量的比例征稅。稅收手段的理論基礎來自著名的英國經濟學家庇古。當個人的經濟活動在給其帶來利益時也給社會的其他人造成了利益損害,其私人成本就小于社會成本,這就是負的外部性。庇古提出,糾正外部性的方案是政府通過征稅來補貼社會成本,使得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與社會成本和社會利益相等,實現資源最優配置。排放溫室氣體是典型的具有外部性的經濟行為,糾正這一外部性的具體手段就是征收碳稅。

斯特恩(Stern)[3]認為市場交易手段和稅收手段各有優勢,市場交易手段的優勢是排放量的確定性以及國際合作的有效性,而稅收手段的優勢是價格的確定性及實施的便利性。張中祥和巴蘭茲尼[9]認為市場交易手段與稅收手段的優劣取決于很多因素,難以辨明,關鍵看具體的執行環境。斯特恩同樣認為,由于不同經濟體風險的不同以及市場完善程度的不同,市場交易手段和稅收手段在不同經濟體中執行的效果也會不同。

《京都議定書》所確定的溫室氣體減排三個靈活機制,即聯合履約(JI)、清潔發展機制(CDM)和排放貿易(ET),推動了市場交易手段的實施。目前,全球形成了兩種類型的碳交易市場:自愿市場和規范市場。自愿市場主要是個人或企業出于環境保護的道德意愿而進行碳交易的場所。規范市場是基于國際、國內或區域的強制性排放指標而建立起來的碳市場。在規范市場中,歐盟溫室氣體排放貿易市場(EUETS)是最大的市場,其交易量占全球交易量的62%。[10]正是由于實際效果突出,市場交易手段受到了一些學者的推崇。Hepburn[11]樂觀地估計,到2050年碳交易將促成全球減排60%—80%,因而,碳市場在未來幾十年會迅猛發展。Hepburn進一步認為,相對于碳交易突出的優勢,碳稅的缺陷十分突出。一是與碳交易相比,碳稅的國際協調的難度很大,甚至無法實現。二是碳稅不能如碳交易機制那樣,使得發展中國家可以通過在國際市場出售減排指標獲取收益。三是碳稅在實行起來會有很大的阻力,減排壓力大的產業集團會強烈反對;而環保集團也會反對,因為碳稅不能確定量化的減排目標。四是碳交易與碳信用體系相伴生,并對相關企業的興起起到帶動作用,而碳稅則不能。五是碳交易是一種蘿卜加大棒的手段,而碳稅僅僅是大棒手段。

諾德豪斯[12]提出了針鋒相對的觀點。諾德豪斯認為以《京都議定書》為代表的市場交易手段是個新鮮事物,并沒有可資借鑒的歷史經驗,未來發展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而稅收是個歷史悠久的、成熟的政策手段。諾德豪斯對美國二氧化硫交易市場和歐盟碳排放交易市場進行了實證研究,他指出由于碳排放配額的供給和需求缺乏彈性,往往會造成碳排放市場中碳價劇烈波動,而價格劇烈波動會使得依靠價格引導資源優化配置的目的無法實現。Hepburn[11]反對稅收手段的理由之一是碳稅的國際協調難度大,而諾德豪斯則認為在溫室氣體減排的國際談判中加入了太多的政治因素,因而市場手段的國際協調難度更大。與市場交易手段相比,碳稅更透明、更直接,因而更能得到各國的支持。

五、氣候變化治理的國際政治經濟分析

氣候變暖是影響全人類的公共事件,因而對這一事件的治理需要國際社會共同努力。但是,溫室氣體減排的公共物品屬性決定了國際社會共同治理氣候變暖的復雜性。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帶來了搭便車的后果,使得私人部門對提供公共物品缺乏動力,只能由這一社會的政府提供它。在國際社會,各國是謀求利益最大化的私人部門,但國際社會沒有政府部門,增加溫室氣體減排這一公共物品的供給就成了難題。

針對氣候變化的國際談判進展十分艱難,其矛盾表現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從現實的橫截面角度看,各國的產業結構、減排技術水平以及承載氣候變化的程度存在差異,因而對減排的目標量以及減排的急迫性也就不同;第二,從歷史的縱向角度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累計排放的溫室氣量不同,而且,由于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環境庫茲涅茨曲線已經揭示了溫室氣體減排對經濟發展的不同影響;第三,正是由 于溫室氣體減排對不同國家的不同影響,它成了個別國家壓制他國的工具。

以《京都議定書》為標志,莊貴陽[13]將溫室氣體減排的國際認識及談判內涵劃分為三個階段并分析了其特征。1997年達成“議定書”之前為第一階段,其特征是對氣候變化科學認識的辯論;1997年至2005年“議定書”生效為第二階段,其特征是辯論減排的經濟影響及技術的可行性;2005年以后為第三階段,其特征是大國及國家集團之間在溫室氣體減排的國際政治舞臺上展開政治經濟博弈。在溫室氣體減排的國際政治經濟博弈中,發達國家集團與發展中國家集團是矛盾的主線,歐盟、美國和“77國集團+中國”是三股相互制衡的力量。

潘家華等人[14]分析了溫室氣體減排國際談判的五個關鍵要素。一是共同愿景,其核心是2050年的長期減排目標,它涉及科學、經濟、政治、倫理等因素。隨著國際談判的深入,有關共同愿景的實質談判會逐步展開。二是技術,談判各方在此問題上分歧很大。發展中國家強調發達國家轉讓先進技術,主張建立全球技術基金,依靠非市場的多邊公共資金推動技術開發與轉讓。以美國和歐盟為代表的發達國家陣營強調發揮市場的作用,從而淡化政府的責任,并對技術轉讓附加減排或限排的條件。三是資金,談判各方都贊同實現減排目標需要穩定的資金來源,但對所需資金的具體數額有分歧。四是適應,即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適應的核心是資金,重點是信息、基礎設施和社會保障等。在適應問題上,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不愿再向適應基金提供資金,而發展中國家堅持發達國家要承擔氣候變化的歷史責任。五是部門承諾方案。由于締約方眾多,利益難以協調,很難達成2012年以后綜合性全球氣候協議,因而以各經濟部門為單位提出部門承諾方案的提議得到各方的重視。日本提出部門方法可以科學識別各經濟部門的減排潛力,通過加總每個部門的可能減排量來制定國家減排目標。但是,許多大量排放溫室氣體的部門和活動并不適合國際合作,而且,部門方案可能引起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不信任。更有人指責部門方案是混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氣候變化上應承擔的責任。

國際合作是應對氣候變化的基礎,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會議之所以能夠接連召開,就在于國際合作的基礎還存在。但各國、各利益集團為獲取各自的最大利益在談判中展開了激烈的爭論,國際合作的進展并不順利。因而溫室氣體減排的國際談判是各國間的政治經濟博弈。

六、氣候變化與中國經濟發展

中國正處于工業化所帶來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增加階段,面臨著經濟發展與減排的矛盾。在成為世界上溫室氣體排放大國之時,中國在氣候變化的國際談判中面臨著不斷增加的壓力。為了維護中國的發展權,以及在氣候變化治理國際談判中的公平地位,中國學者對公平的減排方案進行了研究。在人文發展權與發展限的概念基礎上,潘家華、陳迎[15]提出了碳預算方案。該方案將保證氣候安全的450ppm當量水平設為全球碳預算總量,并將碳預算總量按全球人口進行平均的初始分配,然后根據各國歷史排放和未來需求進行碳預算的轉移支付。潘家華、陳迎在方案中以直接累積方法計算碳排放的累積量,盡管這一計算方法有待改進,但方案總體上體現了公平原則和滿足可持續發展原則,兼顧了歷史、現實與未來需要。樊綱等人[16]指出最終消費是導致溫室氣體排放的根本原因,基于這一理論,他們提出應以最終消費來衡量各國的碳排放責任,并提出了消費排放的概念。以實際碳排放計算,1950-2005年在全球累積排放量中,中國占比高達10.19%,但以消費排放計算,中國累積消費排放僅占世界累積消費排放總量的6.84%。樊綱等人進一步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擴展為“共同但有區別的碳消費權”原則,依據此原則,將1850年以來的人均累積消費排放作為國際公平分擔減排責任與義務的重要指標。

中國是自然災害多發國,氣候變化更增加了災害發生的頻率和程度,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是迫切的任務。一些學者對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手段及其影響進行了深入研究。樊綱等人[16]對中國減排的制度安排、能源戰略、技術政策以及經濟手段及其經濟影響進行了綜合研究。溫宗國[17]等學者側重研究了中國低碳經濟的發展。還有學者對低碳經濟的影響進行了細化研究,如潘家華等人[14]研究了低碳經濟對就業的影響。情景分析是重要的實證方法,也是制定氣候變化治理政策的重要依據。由戴彥德領銜的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課題組[18]對低碳發展前提下中國2050年能源需求暨碳排放進行了情景分析。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產業經濟研究部、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和清華大學核能與新能源技術研究院主持的2050中國能源和碳排放研究課題組[19]研究了2050年中國低碳發展情景。

七、結語

氣候變化經濟學可以界定為關于氣候變化及其治理手段的經濟影響的研究,其淵源是可持續發展理論,公平性原則、可持續性原則和共同性原則同樣是氣候變化經濟學的基本原則。氣候變化經濟學研究集中在氣候變化的經濟影響、溫室氣體減排手段的經濟分析以及氣候變化的國際政治經濟分析等領域。在氣候變化的經濟影響方面,學界已基本達成共識,一致認為減緩全球變暖是擺在全人類面前的緊迫工作。在溫室氣體減排手段的經濟分析方面,學界對市場手段和稅收手段孰優孰劣展開了分析和爭論。在氣候變化的國際政治經濟分析方面,更多的學者應用博弈分析方法進行論述。有關中國的氣候變化經濟學研究成果豐碩。潘家華、樊綱等學者提出的國際減排方案體現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更多學者深入研究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手段及其影響;低碳經濟在中國的發展也成為研究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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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DM項目的含義及其重要意義

(1)CDM項目的含義。CDM即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根據《京都議定書》建立的一種創新性的國際合作機制,是指發達國家政府或企業以資金和技術投入的方式,幫助發展中國家實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通過項目合作實現經核證的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簡稱CERs),從而實現他們根據承諾的減排量。同時,有效運用清潔發展機制也是發展中國家吸引資金和技術,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和減少污染,促進國內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有效途徑,是其履行《京都議定書》、參與國際環境和經濟合作的重要內容。總之,CDM項目的前提是各國間異質的國際法律義務,運行動力是各國間差異的減排邊際成本,終極目標是促進可持續發展,實際功用是國際和解與全球公益。(2)CDM項目的重要意義。CDM項目是國際社會為應對氣候變暖,全球減排而啟動的,是為了幫助發達國家有效實現其《京都議定書》第一期承諾的減排任務基于市場而提出的三個域外減排彈性機制中最具創新力的機制,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首先,CDM可以起到誘導機制的作用。CDM在一定程度上使發達國家讓利于發展中國家,如此便誘導著所有國家都參與到應對氣候變化國際法律體系中。其次,CDM項目有助于《京都議定書》內容的實現。《京都議定書》缺乏強制性的執行機制,一直存在履約效果不足的問題,CDM項目則為各國履行義務提供了現實的路徑,使氣候條約得到有效的執行,實現條約最初的目的。最后,CDM項目是一種“雙贏”機制。CDM將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緊密結合,同時貫徹“可持續發展原則”,將有助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新秩序。

二、國際社會中CDM項目開發的現狀

國際上第一個CDM項目于2004年11月注冊成功,這個項目位于巴西里約熱內盧,目標是通過收集垃圾填埋的甲烷氣體用以發電來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同時對于當地也有著直接的環境效益。此項目對于巴西其他地區和全世界的CDM項目有著異常重要的示范和指導意義,也標志著情節發展機制實施新階段的開始。當今全球的CDM項目中,項目數量最多的是水電項目,其次是風項目;每年核證減排量最多的是水電項目,還有風項目;核證減排量得到注冊簽發的項目數量最多是得氫氟碳化物,占簽發總量的52%,還有氧化亞氮,占簽發總量的23%。獲得CERs簽發的CDM項目數量最多的是水電項目,其次是風項目,再次是生物能項目。

三、國際社會CDM開發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其解決途徑

(一)國際社會CDM開發面臨的主要問題

1.碳排放碳排放權指標分配制度不完善。《京都議定書》只針對部分發達國家規定了應減少的碳排放量,而未規定發展中國家的碳排放量。發展中國家承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責任確實應與發達國家有所區別,但發展中國家就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也應承擔必要的責任。歐盟等國履行減排義務較好,但其他國家排放量的增加會導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總量沒有減少,打擊了積極履行減排義務國家的積極性。

2.碳排放權分配的標準不統一。世界各國在參與談判時都會從本國的利益出發,提出對本國有利的分配草案,所以《京都議定書》排放權指標的分配通常是政治妥協的結果。如果國際社會無法確立統一的碳排放權分配的標準,談判就很難取得進一步的進展。

3.CDM運行規則缺少有強制力的履行制度。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需要登記注冊、監測、核查核證、申請頒發CERS等多個步驟,程序比較繁瑣麻煩并且前期成本投入較多,并且對未能完成《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義務的國家,目前尚沒有有效的監督懲罰機制,這大大影響了部分國家履約義務的積極性。

4.現有的CDM項目分布嚴重不均。現有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大部分布在中國、印度、巴西等發展中大國,最不發達國家所占份額相對較少,而這些國家往往迫切需要資金和技術支持。

(二)CDM開發面臨的主要問題解決途徑

1.制定科學的碳排放碳排放權指標分配制度。(1)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和共有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確定發展中國家的減排任務。(2)應以“人均累計二氧化碳排放”為基準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各國的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責任。

2.使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進一步向最不發達國家傾斜。把CDM項目擴展到目前尚未受到重視的非洲、拉美各國,就要加強當地制度和這些國家的能力建設。這需要發達國家和國際機構的支持,所以在2012年后的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法律文件中必須有這樣的專門承諾。

3.各國應積極配合服從聯合國等國際機構對大氣等全球公共資源的監督管理。各國應在一定程度上服從聯合國對各國履行國際義務的監督、執行和核查,服從有關國際組織的統籌安排,保證《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的權威性,這是在更大程度上、更廣泛的范圍內維護全球共同利益和實現各國國家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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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11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1-0001-03

針對日益嚴重的氣候變化問題,各國紛紛采取行動進行節能減排以控制溫室氣氣體排放。為此,國際社會經過漫長的談判過程,終于達成了一系列多變法律框架協議,取得了顯著的合作減排的成果。從某種角度來講,全球合作應對氣候問題的舉措與其說是一個環境條約,不如說更像是一個貿易條約。因此,環境問題的法律規制背后蘊涵著深刻的經濟學理論基礎。

一、碳交易的定義與內涵

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源于20世紀經濟學家提出的排污權交易概念,即在一定范圍內滿足環境質量要求的條件下,授予國家或私人以一定數量合法的二氧化碳等污染物排放權,允許對排放權視同商品進行買賣,調劑余缺,實現碳排放總量控制。碳交易越來越成為市場經濟國家重要的環境經濟政策,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密切相關。

(一)《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1992年5月22日聯合國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就氣候變化問題達成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以下簡稱《公約》),并于同年6月4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通過,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公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該公約由序言以及26條正文組成,是世界上第一個為了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應對全球變暖給人類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公約》將全球各國分成兩組:附件I國家和非附件I國家[1]。前者是指那些對氣候變化負有重大歷史責任的工業化國家; 后者主要包括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規定的義務和履行義務的程序有所區別,要求對氣候變化負有重大歷史責任的工業化國家采取具體措施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以支付他們履行公約義務所需的費用。而發展中國家只承擔提供溫室氣體源與溫室氣體匯(“源”是指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的任何過程的活動; “匯”是指從大氣中清除溫室氣體的任何過程或活動)的國家清單的義務。同時,《公約》建立了一個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使其能夠履行公約義務的資金機制[2]。但是,在此公約中,遺憾的是它并沒有對其確立的“最終目標”——把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一個安全水平中的概念“安全水平”予以量化界定。只規定各國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由附件I國家首先采取行動,在2000年底以前將溫室氣體排放量降低到本國1990年的水平。因此,它也成為了后來國際社會為應對氣候變化問題進行國際合作的基本框架。

(二)《京都議定書》的制定及發展

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開的第3次締約方大會上,經過了復雜激烈的談判之后,終于通過了《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以下簡稱《議定書》)。《議定書》具有里程碑的意義。主要從兩個方面來講,一是《議定書》比之《公約》規定了具有約束力的減排目標和時間表,它是各國政府第一次考慮接受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限控或減排溫室氣體的義務;第二,它建立了一系列旨在削減溫室氣體減緩成本的、創新性的“合作機制”,即國際排放貿易(Interb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IET)、聯合履行機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 、清潔發展機制(CDM)[3]。IET允許附件I國家之間相互轉讓它們的部分“容許的排放量”(“排放配額單位”);JI允許附件I國家從其他工業化國家的投資項目產生的減排量中獲取減排信用,結果實際相當于工業化國家之間轉讓了同等量的“減排單位”;而CDM允許附件I的投資者從其在發展中國家實施的、并有利于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減排項目中獲取“經認證的減排量” 。

因為有了京都議定書的法律約束,各國的碳排放額開始成為一種稀缺的資源,因而也具有了商品的價值和進行交易的可能性,并最終催生出一個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為主的碳交易市場。由于二氧化碳是最普遍的溫室氣體,也因為其他五種溫室氣體根據不同的全球變暖潛能,以二氧化碳來計算其最終的排放量,因此,國際上把這一市場簡稱為“碳市場”。

二、碳交易的經濟學理論分析

在古典經濟學的視野之中,產品是市場需要的產物,通過市場的消費,產品的價值得以實現,從而產品的生產者實現他們的利益[4]。環境問題的產生也是根植于生產活動這一人類最本質的活動的。在從事生產活動的時候人們面臨要處理的兩大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和人與人的關系。隨著科技的發展,人與自然的作用與被作用也越來越明顯和緊張,人類對環境的利用和侵害直接反過來又威脅到了人類本身的生活狀態,環境治理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顯得更為迫切和需要,這也是全球環境市場形成和發展的源泉。

(一)制度經濟學理論

這種論點直接來源于科斯(Coase)的產權管理思想的經濟學解釋。現代產權理論是對傳統的外部性理論的擴展,主要討論了外部侵害導致的“社會成本問題”。它用制度分析的方法研究具有稀缺性的資源如何達到最佳配置,并且依據新古典微觀經濟學的主體性范疇和力量模型來分析“個人和企業實施一定行動的權利轉讓及其對生產和銷售的影響”。

假設產權明晰和沒有交易成本,擁有產權的各方可以在不需要政府干預的情況下,通過討價還價協調利益,實現無成本的優化管理。由于對于大氣等人類共有資源,產權不易界定,于是國際組織或政府之間通過談判分配許可額度,來建立許可額度的交易市場。因此,這也可理解為一種市場優化的配置,也是一種對產權管理方法的近似值。西方學者在應用這種經濟學理論分析氣候變化的問題時,將大氣作為人類的共有資源。溫室氣體排放表現為全球外部性,在非合作的條件下,一國的減排水平決定于本國的減排成本與全球總邊際效益曲線交點的局部最優;在合作的條件下,減排水平取決于自身的減排成本與全球總邊際損失曲線的交點,即社會最優。從“經濟人”的假設出發看待各國,所有國家都希望自己獲利,而此時一國擁有的廉價減排機會為全球共享,同時它的經濟損失可以通過國際資源轉移加以補償[5]。現實當中,在非合作條件下,不同損失情況時的減排都主要集中在歐盟和美國,撇開發展中國家不討論,因為這些國家相對減排成本太高;在合作條件下,全球減排1個百分點,全球總福利上升,CDM機制中的附件I國家也獲得了GDP的凈增值利益。

(二)交易成本理論

交易成本一詞是科斯在1937年《企業的性質》一書中首次提出的,并在《社會成本問題》中對交易成本的含義作了比較詳細的解釋。科斯指出:任何一項交易的達成,都需要契約的議定、對合約執行的監督、討價還價以及了解有關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生產與需求的信息等,在這一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就是“交易成本”[6]。由于市場交易不是處于一種沒有摩擦力的真空狀態,所以,“零交易成本”是不可能存在的。相反,有時候因成本過高而使交易無法達成。為了克服市場交易的固有缺陷,企業應當盡可能地降低交易成本。奧立弗·威廉姆森在科斯的基礎上更進一步,指出交易成本還分為事前成本和事后成本,前者是指起草、談判和保障契約履行的成本,后者指的是調整契約、糾正事后的不適當而進行討價還價的成本、與管理結構有關的組織與操作成本、約束成本等。①

在科斯定律所假定的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人們可以通過交易來改變初始的權利界定。這說明,在這個假定世界里,法律規定對于資源效益配置是不起作用的,就好比摩擦力相對物體運動在真空世界不起阻力作用一樣(第一定律) 。然而,這個假定正是為了證明在有交易成本的世界里,法律制度所起的作用:在交易成本為正的情況下,不同的權利界定和分配制度,則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第二定律) 。

在研究方法上,交易成本理論從法律降低交易成本的基本功能出發,為論證法律的合理性提供了嶄新的視角,并進而通過主體對交易規則的理性選擇而實現法律的優化。正因如此,交易成本理論才成為經濟分析法學之法律經濟分析的基本路徑。

競爭與合作是國際社會存在與發展的基本形態,變動不居、紛繁復雜、撲朔迷離的國際關系,總是表現為競爭與合作混合狀態。由于權利的稀缺性使競爭成為國際關系的常態,也正是由于權利的稀缺性促使國家必須進行權利的交易以滿足各自需要。而全球化的浪潮更是“使一切國家的生產和消費都成為世界性的”。交易的前提是權利的界定,原則是構成國際秩序的基石。國家作為國際市場的平等主體,在各種形式的國際交往中讓渡著自己的國家權利。而這種國家權利的存在是正常國際交易的前提和實質性內容。在相互依賴日益加深的世界中,任何國家要想實現自身的發展,就必須與其他國家展開廣泛的交往。要想實現正常的國際交往,國家之間必然需要相互出讓各自的某些權利。因此,在相互依賴的條件下,國家間權利的相互讓渡就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國家間的交往形式也以明示或者默示的契約形態表現出來。可以說,以“契約性條約”②為基本形式、以國家間的權利讓渡為主要內容是國家間交往的核心和實質。國際法之經濟分析的理論意義在于,當漢斯·摩根索和愛德華·卡爾等現實主義學者對國際法作用產生質疑的時候,國際法的經濟分析論證了國際法在國際社會的基本功能。國家以條約確定彼此間的權利歸屬,用準確的語言設定權利義務關系,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國際交往的不確定性和促進穩定的預期。國際組織將國際交往的規則固定化,并以組織化特征使國際法的強制性得到進一步加強。國際組織的監督機制和大量的國際司法及仲裁機構則構成了國際交往的外部監督機制。這一切都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交易成本,促進了國際間的合作。

在國際社會共同應對氣候問題的合作路徑上,交易主體根據交易成本理論理性地選擇最有效的國際法律制度來降低交易成本,從而實現對國際法本身的優化,這是推動國際環境合作不斷發展變化的內在原因之一。比如,為了降低締約成本,《京都議定書》的出臺便是循著這一路徑達成的條約。所以,對國際法各個領域的經濟分析也應該成為國際法學的新的研究路徑。

(三)福利經濟學理論

福利經濟學中的外部性理論是環境經濟學這一學科建立的理論基礎。該理論一方面揭示了市場經濟活動中一些低效率資源配置的原因,另一方面又為如何解決環境外部不經濟性問題提供了可選擇的思路。

外部性理論即是指一種向第三人施加其并不情愿的成本或者效益的行為,換言之,是一種其影響無法完全體現在價格和市場交易之上的行為。外部性又可以分為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正外部性又稱為外部經濟性。當一個人發明了一種治理污染的好方法時,這一方法所帶來的益處將被其他很多人所享用,但這些人卻并未向發明者付費,這就是一種正外部性或稱外部經濟性。同樣的,負外部性又稱為外部不經濟性。排污的行為就是一種典型的引起負面影響的行為,而排污者并未將這些負面影響納入市場交易的成本與價格之中。因此,若排污者從排污行為中獲益,而治理污染的費用轉嫁到他人身上,就形成了所謂的外部不經濟性。

對于環境資源這樣的公共物品來說,因為產權難以界定,環境資源易有被濫用的問題。為了避免更多的人免費使用環境資源,減少在排污行為中的外部不經濟性,庇古教授提出了“庇古稅”的說法,即根據由權威機構或者政府給外部不經濟性確定了一個合理負價格,據此征稅。“庇古稅”根據排污者對環境的危害程度來征稅,以此彌補私人和社會成本之間的差距。這是一種運用經濟調控的手段,具有極強的理想色彩,在實踐操作中卻面臨很多的困難。比如說缺乏確定最優排污量標準所需要的信息。并且“庇古稅”的征收標準的確定必須以對邊際私人純收益和邊際外部成本的確定為前提條件,而邊際外部成本的確定是十分困難的,環保部門要了解并掌握邊際私人純收益曲線也是困難重重,因為沒有切實可行的辦法使排污者向政府如實報告其成本和收益情況。

雖然這樣的一個理論帶著極強的理想主義色彩,但是也為我們解決環境問題提出了一個可以借鑒的思路。實踐中,通過拍賣的方式取得溫室氣體排放權指標,超出排放許可向大氣排放過量的溫室氣體要受到行政處罰就是這樣的一個思路的體現。

用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研究法律是西方學者進行法律研究的常用方法。隨著經濟學這一學科的演進,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在環境保護法律合作的領域,用經濟學的觀點來考察環境問題成為了全球氣候合作的理論支撐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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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京都議定書》.coi.省略/question/q208a..htm 2006-12-22.

[4] 王亞南.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經濟學選輯[M].北京:商務印書館,1979: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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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R. H. 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 Law & Econ,1960,(1):15.

Analysis of the economic theory of the international carbon trading

CHEN Guan-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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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化是國際社會普遍關心的重大全球性問題。氣候變化既是環境問題,也是發展問題,但歸根到底是發展問題。

2011年11月28日至12月9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7次締約方會議在南非德班召開,各締約方在會議上的唇舌激辯、互不讓步,再次顯示出全球氣候變化問題已經不是單純的科學問題,而是上升為國際政治問題。溫室氣體的排放對全球氣候的影響不存在地域間的區別,無論哪一國排放多少溫室氣體,其排放造成的危害均由地球上全體人共同承擔。所以,要控制溫室氣體的有限排放,就要求全球各國來共同努力嚴格執行一套完備的溫室氣體減排方案。

值得欣慰的是,德班氣候大會各國代表經過數十小時最后“加時沖刺”,到12月11日清晨,4份決議艱難降生。它們分別涉及《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長期合作行動計劃、綠色氣候基金和2020年后減排的安排。這標志著,德班氣候大會幾經轉折后交出了一份積極的答卷,回應了國際社會關于應對氣候變化進程的新期待。

發達國家減緩方案層出不窮

早在德班會議召開前,世界各國的研究機構對2012年后國際氣候制度下減緩問題已經提出了許多不同方案,新的方案仍層出不窮。這些方案中多數是發達國家學者設計的,由于受到所代表國家立場的局限,這些方案都難以兼顧公平和可持續原則,即使是為發展中國家利益考慮的方案,也難以從根本上體現發展中國家的現實國情和根本利益。

英國全球公共資源研究所(GCI)提出的“緊縮趨同”方案,設想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從現實出發,逐步向人均排放目標趨同,從而在未來某個時點上實現全球人均一致。這種方案從公平角度看,默認了歷史、現實以及未來相當長時期內實現趨同過程中的不公平。雖然符合發達國家占用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容量完成工業化進程后向低碳經濟回歸的發展規律,但對仍處于工業化發展階段中的發展中國家的排放空間構成嚴重制約,客觀上并不公平。

巴西案文是考慮歷史責任方案的代表。因為溫室氣體在大氣中有一定的壽命期,今天的全球氣候變化主要是發達國家自工業革命以來200多年間溫室氣體排放的累積效應造成的,因此,在考慮現實排放責任的同時,追溯歷史責任,才能更好地體現公平。巴西案文原只針對發達國家,后來發達國家學者將這一方案擴展到發展中國家。但是,這種基于歷史責任的減排義務分擔方法,只考慮國家的排放總量,而不考慮人均排放;只強調污染者要為歷史排放付費,而沒有考慮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各國當前及未來發展需求,從公平角度看存在偏頗。

瑞典斯德哥爾摩環境研究所(SEI)學者提出的溫室發展權(GDR)框架,認為只有富人才有責任和能力減排,通過設置發展閾值,保障低于發展閾值的窮人的發展需求。該方法采用超過發展閾值的人口的總能力(經購買力平價調整的GDP)和總責任(累積歷史排放)兩個指標,對實現全球升溫不超過2度目標所需要的全球減排量進行減排義務分配。但是,該方法只考慮各國排放的歷史責任,不考慮未來排放需求。而且,發展閾值的假設,累積歷史排放的計算,以及所需統計數據的來源等問題也存在爭議。

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學術界提出了哪些方案?在國內,比較有代表性的方案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提出的“建立國家賬戶”方案和中國社科院提出的碳預算方案。

國研中心“建立國家賬戶”方案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就“應對全球氣候”成立課題組,并提出卓有建樹的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理論框架和解決方案――建立國家排放賬戶。

“建立國家賬戶”方案力圖克服《京都議定書》的缺陷,同時又保留其優點。在該方案中,通過明確界定各國排放權來為各國建立起“國家排放賬戶”,使“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得以明確界定,所有國家均可以納入全球減排協議。與此同時,這一方案對現有各種國際合作機制和國內減排機制則具有高度開放性和兼容性。參與方案討論的劉培林博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我們提出的這一套方案首先體現了‘公平’,這樣算下來以后,我們中國并沒有占多少便宜,但是也不能吃虧,像發達國家以前排的多,以后就得少排,發展中國家反之。”

“建立國家賬戶”方案包括三個步驟:(T0代表過去――工業革命或其他時點,T1代表當前,T2代表未來某一時點刻――2050年)

第一步:根據目前大氣層中溫室氣體總的累計留存量以及人均相等的原則,界定T0-T1期間各國的排放權。各國排放權與實際排放之差,即為其排放賬戶余額。這樣,我們可以為每個國家建立起“國家排放賬戶”,并將超排國家模糊不清的“歷史責任”明確轉化為其國家排放賬戶的赤字,欠排國家的排放賬戶余額則表現為排放盈余。每個國家排放賬戶上的余額,明確代表各國的“歷史責任”或權利。

第二步:科學設定T1-T2期間未來全球排放總額度,并根據人均相等的原則分配各國排放權。每個國家在T1-T2期間新分配的排放額度,加上T0-T1期間的排放賬戶余額,即為該國到T2時點時的總排放額度。

第三步:建立包容開放、多元化的國際合作機制和國內減排實現機制,對各種有利于節能減排的國際、國內方案持開放態度,鼓勵其相互競爭,但這些方案的效果,均要最終反映到各國排放賬戶余額的變化上。這樣,現有國際合作機制和國內減排機制就可以廣泛包容在國研中心課題組方案之中(IETS、JI、CDM、國際減排公共基金等)。

國研中心“應對全球氣候變化”課題組認為:目前關于溫室氣體減排的討論,大都假定減排與經濟發展存在兩難沖突,隨著技術進步,特別是新能源領域的創新加快,低碳經濟發展模式逐漸替代傳統高排放發展模式展現出巨大潛力,新技術之所以涌現,是因為市場為這種創新活動提供了賺取利潤的機制。如果各國排放權能夠得到明確界定和嚴格保護,并建立起相應的市場交易機制,則減排就成為一種有利可圖的行為,這將為低碳技術和低碳經濟的發展提供強大動力,長遠來看,溫室氣體減排將會使人類社會更加繁榮和可持續地發展。

社科院的碳預算方案

中國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潘家華帶領大團隊提出碳預算方案,他們依據人文發展理論,從人的基本需求的有限性和地球系統承載能力的有限性公理出發,強調國際氣候制度應保障優先滿足人的基本需求,促進低碳發展,遏制奢侈浪費,同時滿足公平分擔減排義務和保護全球氣候的雙重目標。

潘家華認為,從全球能普遍認同的公平理念出發,提出公平原則應該具有以下幾層含義:

首先,公平的本意是人與人之間的公平,這與人均排放方法的基本出發點是一致的。盡管當代國際社會是以國家政治實體為單元,通過政府間的國際氣候談判來解決氣候變化問題,但是,倫理學上公平的本意,不是保障國家之間的“國際公平”,而是促進人與人之間的“人際公平”。這是因為衣、食、住、行、用等個人消費都要消耗能源,社會的正常運轉所必須的公共消費也需要消耗能源。在以化石能源為基礎的能源體系還難以徹底改變的情況下,溫室氣體排放權顯然是保障人生存和發展的基本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次,促進人與人之間的公平,關鍵是保障今天生活在地球上的當代人的權利,使每個人都能公平地享有作為全球公共資源的溫室氣體排放權。溫室氣體排放歸根到底來源于人的消費需求,事實證明,控制人口的政策對于減緩全球氣候變化具有重要意義 。這就需要選定基準年人口作為排放權分配的基礎。我們認為,當代人是歷史的傳承,掌控未來人口。因此,以當代人口數量作為排放權分配的基礎,符合公平要求。當然,排放權作為一種人權,人口遷移,排放權也相應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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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碳交易和CDM的背景

碳金融(carbon finance),又稱碳融資,一般而言,廣義的談金融泛指所有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包括直接投融資、碳指標交易和銀行貸款等,狹義的碳金融則特指碳指標交易。

目前,在碳金融的主要融資方式中,與發展中國家聯系最為密切的是清潔發展機制(即CDM)。清潔發展機制(CDM)是《京都議定書》框架下3個靈活機制之一,指的是發達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與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級合作,通過項目所實現的“核證減排量”(即CER),用于發達國家締約方實現議定書第三條關于減少本國溫室氣體排放的承諾。

《京都議定書》為發達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規定了具體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減少5,2%。具體說,從2008―2012年,各發達國家必須完成的削減目標是:與1990年相比,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加拿大削減6%、東歐各國削減5%-8%。中國等發展中國家暫不在第一階段承擔CO2減排任務。因此,在我國境內所有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議定書》中的CDM機制轉變成有價商品,向發達國家出售。

CDM允許附件Ⅰ國家(即發達國家)與非附件Ⅰ國家(即發展中國家)聯合開展二氧化碳(下稱“CO2”)等溫室氣體減排項目,這些項目產生的減排額可被發達國家用以履行他們承諾的減排量,最終可實現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雙贏。對發達國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種靈活的履約機制:通過CDM可以使減排成本降低5-20倍,從而以遠低于其國內所需成本實現《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指標,節約大量的資金;而對于發展中國家,通過CDM可以獲得實現節能減排的資金援助和先進技術,促進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碳交易的國內外現狀

自1996年第一宗碳減排交易成交以來,碳交易的承諾總量和總金額增長都十分迅速。全球溫室氣體減排交易市場自1996年至今已累計成交2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世界銀行的統計數據顯示,自2004年起,全球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為標的的交易總額從最初的不到10億美元增長到2008年的1250億美元,5年間增長了125倍;交易量也由1000萬噸迅速攀升至48億噸。

交易額飛速增長,碳交易已經發展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商品交易之一。

可以預見,作為一項既可履行國際義務又有利可圖的交易,全球碳交易量將持續增長。

目前全球最大的碳市場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其他比較有影響的還包括英國排放交易體系市場(UKETS)、澳洲新南威爾士體系(NSW)和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

與此同時,清潔發展市場(清潔發展機制所形成的交易市場)是全球碳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2008年,1.6英噸1(GT)CO2是通過CDM進行交易的,起價只為320億美元。在=級市場中核證的排減量為1GT,占全部CER交易2/3的市場份額,交易額比2007年增加了70%。

在亞洲,碳交易所通過電子交易系統買賣由CDM產生的核證減排量(CER)。目前,印度已經有兩個交易所推出了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多種商品交易所(MCX)推出的歐盟減排許可(EUA)期貨和5種核證減排額(CER)期貨,以及印度國家商品及衍生品交易所(NCDEX)2008年4月推出的CER期貨。

2005年10月12日,我國頒布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中國境內的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可以對外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截至2008年7月18日,國家發改委共批準了1000多家企業的1444個CDM項目,預計每年溫室氣體的減排總量能夠達到約3億噸二氧化碳當量。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的最新統計數字顯示,截至2008年9月9日,我國共有264個CDM項目在聯合國成功注冊,約占東道國注冊項目總數的23%。這些項目預計產生的二氧化碳年減排總量將超過1.15億噸,約占東道國CDM年減排總量的52%。其中由55家企業實施的64個CDM項目已獲得超過6400萬噸的核證減排量,約占簽發總量的35%,是全世界溫室氣體減排量最多的國家。若按照我國目前每噸二氧化碳當量溫室氣體的平均售價為8美元計,共可以獲得超過5億美元的經濟收益,除去國家所得利益外,企業可以獲得近2億美元的經濟收益。

三、我國實施碳金融的挑戰

目前,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上公認的最具潛力的減排市場之一,隨著越來越多中國企業積極參與碳交易活動,中國的碳金融市場潛力將更加巨大。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碳金融CDM項目的發展仍然存在較多風險和障礙,面對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只有認清風險,趨利避害,采取相關措施,切實提高我國CDM項目的核心競爭力,才能使中國碳金融相關企業和部門在國際市場上立于不敗之地。

總的說來,中國碳金融CDM項目運作中,主要存在以下挑戰:

1 對碳金融和CDM項目的認識不足

1998年5月,中國在聯合國總部簽署了《京都議定書》,并于2002年8月,正式核準《京都議定書》,CDM項目在我國開展的時間并不長,遠遠未達到全國范圍的推廣。首先,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等相關部門對碳金融和CDM的相關知識了解太少,宣傳力度不足;其次,國內缺乏在有實力和知名度的CDM項目中介機構,中介沒有起到好的橋梁作用,導致碳金融信息傳遞障礙;同時,國內許多企業還沒有認識到CDM項目蘊藏著巨大商機,尤其是廣大有碳交易潛力的中小型企業,缺乏對CDM項目常識的了解,對CDM的具體含義、CDM項目的選擇標準和項目設計方法、項目的“合格性”以及“可行性”方面的知識相對匱乏,導致項目不合標準、通過率低。

2 2012年以后的政策性風險

目前主要的碳金融業務是機遇《京都議定書》的框架展開的,而《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時限是2012年。《京都議定書》規定,發達國家在第一承諾期也就是2008-2012年間,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5.2%。由于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目前尚沒有減排義務。2012年之后的后《京都議定書》時代,我國是否需要承擔一定的減排義務也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2012

年以后,CDM機制是否繼續存在,現在注冊成功的項目的CERs是否繼續有效,都尚無定論,這將導致項目的業主收益存在較大的風險,項目注冊成功日期越靠近2012年,項目業主的收益下降幅度越大。

3 項目結構不夠合理

中國實施CDM項目的優先領域是提高能源效率、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和回收利用煤層氣甲烷項目。非優先領域的項目主要包括非二氧化碳、非甲烷氣體減排項目。這些氣體如氟化烴(HFCS)、氧化亞氮(N2O)的全球增溫潛能很高,但減排的增量成本相對較低,實施此類項目只能帶來減排量上的收益,并不能帶來先進技術。據國際數據計算,中國的非優先領域項目所產生的CERs數量龐大,占據了世界總量的36.56%,而中國優先領域項目僅占同期世界CDM項目總量的15.75%,因此,我國目前的CDM項目太注重當前收益,忽略了長遠發展。對可持續發展和提高減排技術的項目,比如農村沼氣、邊遠地區太陽能發電等,由于過于分散,且減排量較小,因CDM開發成本較高,買家也不愿意買這樣的項目,導致這些項目由于沒有CDM收益,無法實施。這種現狀違背了發展CDM項目的初衷,對于引進先進的減排技術,切實改善我國環境現狀益處不大。

四、對策建議

針對以上嚴峻形勢,我們應切實采取相關措施,為我國碳金融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宏觀環境,實現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雙贏,推動社會的全面和諧發展。具體措施如下:

1 在國內建立世界性的碳金融交易場所

在國內建立世界性的碳金融交易場所,一方面可以為國內外的企業和機構提供交易平臺,提高碳交易的效率和公平性,為更多符合條件的企業成功參與交易提供更大的可能,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我國在國際碳金融市場的地位和聲望,使我國擁有更多的CERs的定價話語權,改變目前市場上發達國家一統CERs定價權的被動局面。同時,無論現在是我國作為CERs的提供者(賣方),還是2012年以后政策變化,我國有可能要承擔減排義務,成為CERs的需求者(買方),只要碳交易存在,那么,建立碳金融交易場所就是極其必要的。

2 積極鼓勵優先領域項目的發展,提高自身能效

篇10

父系意識 宗族 九族 姓氏

引子 北朝村落居民的構成

一 漢魏六朝母方親屬的作用與九族、宗族的含義

1.西漢初律令中的母、妻地位

2.日常生活中的母方親屬

1)同母關系受重視

2)外家撫孤

3)舅甥關系密切

4)外家亦稱“骨肉”

3. 九族、宗族的多種含義

二 父系意識的發展

1.從“妄變姓氏”到子從父姓

1)漢代“得姓”與“改姓”:事例與儒生的態度

2)儒生論“姓”

2.

1)父系祖先記憶的發展:從儒生到百姓

2)父系繼嗣意識的成長:絕后到過繼與禁異姓收養

三 結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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