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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性介紹
水利是現代農業建設的基礎和前提,是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有效動力,是改善生態環境的保障。其中,戰略性、公益性以及基礎性是水利工程的基本特性。招投標活動是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前期的重要組成要素,是優化資源配置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建設工程經濟效益最大化的關鍵,對水利工程項目具有重要意義。針對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以管理制度的形式存在,基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其體現的是工程發承包方式,公平競爭是其需堅持的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于2000年1月1日正式頒布,其是我國第一部關于招投標的法律,不僅是工程招投標活動的法律依據,而且為招投標工作的開展提供指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規定》于2002年1月1日頒布,其屬于水利部頒布的有關招投標的管理規定,主要用于對水利工程招投標活動的規范,以行為準則的形式存在于水利行業招投標工作中。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以及在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法實施條例》,對于水利工程建設的招投標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更加完備以及詳細的參考。水利工程,在開展招投標工作時,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促使市場秩序得到規范,為投標方搭建一個良性競爭環境。
2流程和程序分析
2.1水利工程招投標工作的流程
針對水利工程招投標工作,其大概的工作流程為:編制招標計劃、辦理招標申請、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報名審核、發售資格預審文件、資格審查、向合格的申請人發售招標文件、現場踏勘、答疑會、編制標底或控制價(投標單位編制預算)、遞交投標文件、開標、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編制評標報告、定標等。如果發的是資格預審公告,則是資格預審,發的招標公告則是資格后審。最后進行評標委員的組建。
2.2水利工程招投標工作的程序
第一,擬招標方案和發售招標文件。在水利工程項目立項后,擬定招標方案是首要環節,在總體分析基礎上,掌握招標環節的重點和基本特征,結合招標項目的實際情況、特點和范圍等,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為水利工程招標工作的開展提供指導作用。擬好招標方案后,經由各級和各方審批合格后,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如果是招標公告,則同時發售招標文件,然后將招標項目內容、招標范圍以及投標人資格限定條件、合同條款和技術標準等基本信息告知給投標人,為投標工作的正式開展奠定基礎。第二,編制與遞交投標文件。針對水利工程,商務和技術是投標文件的兩部分,特殊性是水利工程的基本特征,其易受自然條件影響,例如,水文氣象、地質以及地形等。鑒于此,需在全面分析水利工程的水文、地質等情況的基礎上,方可編制投標文件。同時,針對投標人,在認真閱讀投標文件的前提下,需到現場去了解工程的實際情況以及周圍環境。第三,開標和評標。基于規定的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投標人須到達開標現場,遞交相關的投標文件,并由企業法人或委托人參與開標活動。對于評標,小組成員需以項目備案時制定的評標方法為依據,經由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委員,以招標文件所規定的評標標準為準則,采用正確的評標方式,開展評標工作。第四,定標和簽訂合同。投標人基于中標候選人公示期后,且不存在投訴或質疑的現象發生的條件下,應將中標通知書發送至評標委員會推薦的第一中標候選人處。基于此,以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約定為依據,招標人和中標人可簽訂相關的合同。
3管理途徑探究
針對水利工程招投標工作,以項目立項為起點,以簽訂合同為重點,此過程中涉及有多方面內容,具有復雜性,任意環節出現問題,均會導致相關主體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因此,強化水利工程招投標工作的管理,顯得尤為重要,是優化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3.1完善管理機制
針對水利工程而言,管理機制是招投標工作有序開展的保障和基礎,因此,在管理招投標過程中,需進一步完善管理機制。一方面,構建健全的工程項目管理中心,以高效合理為出發點,對行政管理工作多部門負責制進行適當調整,在融合水利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的基礎上,達到統一管理的目的,實現管理效果的優化。另一方面,科學實施政企分開管理制度,在分開設立各類型機構的前提下,例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工程監理、招標管理等,堅持政企分離、分權制衡的基本管理原則。另外,優化改革各級行政管理部門,避免出現壟斷現象,促使更優質的服務得以在水利工程項目建設中體現。設立專門的招標管理機構。在招標準備中,由于招標設計與文件的審查均為專業性強又復雜的系統性工作,因而應設專門的招標管理機構,并根據需要聘請相關人員,實行專業化管理。
3.2招投標工作程序規范化
招標程序涉及多方面內容,例如,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開標評標和定標、簽訂施工合同等。為保證招投標工作程序達到規范化標準,需明確規定招投標的各個環節,以相關制度為基準,規范招投標流程。健全招標設計、招標文件咨詢及審查制度,合理防范招標風險。根據實況建立專家咨詢、審查制度,通過召開專家咨詢會方式對招標設計或文件作進一步審查。為充分發揮專家咨詢會的作用,在專家咨詢會召開前通過內部審查解決招標設計或文件中的一般性問題,對存在的重大問題應有初步處理意見,做到在咨詢會前業主有初步意見,在專家咨詢會上提出并注意適當引導,以便針對招標設計或文件中重大問題進行充分商討解決,防止舍本求末。進一步規范評標方法及評標標準,對合同變更、價格調整等重要價格條款防止不可控、表述不準確、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等現象,減少合同履行中的糾紛,確保合同雙方的利益。
3.3強化細節管理
實施投標人資格預審模式,采用網上報名方式,通過網絡下載招標文件,減少合格投標人相互串通的現象。利用最低限價法,防止投標人哄抬造價,避免造成投標人嚴重的經濟損失。評標過程中,需采用合理的方法,堅持低價優選方針,降低串標單位對中標價的控制作用。同時,通過對評標程序的完善,適當調整評委組成情況,增加造價專家比例,促使評標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得到提升。另外,實施招投標全過程責任制,促使招投標活動達到規范化標準。
3.4加大監督力度
高效聯合依法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構建政府監督機制,完善社會監督、審計監督機制,提高監督網絡嚴密性,達到優化招投標市場環境的目的。組建監督小組,參與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條件等全過程的監督,避免招投標過程出現違紀違規現象的發生,達到監督的目的。針對紀檢部門,以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指導,堅持依法監管的基本原則,加大對水利工程招投標市場和行為的監督力度,控制違紀違法行為。針對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例如,分包轉包、弄虛作假、等,需在嚴重的經濟懲罰的基礎上,給予合理的黨紀政紀處分,為招投標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公開性提供保障。
4結語
水利工程是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有效動力,是影響廣大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行業。然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招投標為重要環節,與水利工程的建設存在密切聯系。因此,水利工程需強化招投標工作的管理,認識到招投標工作在水利工程項目建設中的重要性,以招投標工作流程為指導,規范招投標工作程序,采用切實可行的措施,優化招投標工作管理,保證招投標工作的公開性、公平性,促使招投標市場得到維護,為水利工程建設招投標工作質量提供保障。
作者:陳慧 單位:寧夏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局
參考文獻:
1於永雪.淺談水利工程招投標的規范化管理[J].引文版:工程技術,2015(40)
Abstract: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under the bidding system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bidding activity to the scientific, procedures and regulate the direction of development. 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s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bidding working situation and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current situation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bidding
中圖分類號: TU723.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水利工程招投標是投標人和招標人之間進行的一種競爭易活動,主要是以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設備或以工程監理、施工、設計等為對象,這是市場經濟的重要調節手段。在水利工程建設中水利工程的招投標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一個環節,直接關系到工程建設的質量、人員安全和資金。近年來,我國水利工程建設招投標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效果,但是由于各種原因,水利工程招投標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水利工程招投標的現狀及問題
自2000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來,水利工程建設的招標投標得到了較好的規范。水利系統領導和紀檢監察干部都十分重視水利工程的建設,并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加大了對水利工程建設招投標工作的監管力度。同時2001年我國頒布了《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規定》,并相繼頒布了《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建設監理招投標管理方法》等法規。積極采取措施,使招投標活動程序得到規范,使建設成本得到控制,保證了工程質量和功能,堅持了公平、公正、公開和城市信用的原則,使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向健康、有序、規范的方向發展,但是仍然存在著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
1、行政權力干預招投標
一些地方或部門為了私利,干預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主要表現有:一是政府部門或政府官員利用手中的權力,向建設單位“推薦”承建企業,或向總包單位“推薦”分包企業;二是設置種種障礙,限制或排除非本系統企業、外地企業參與投標;三是有的建設單位或部門將工程分階段實施或化整為零,從而逃避招投標,有的則直接找建筑單位議標發包;四是有的建設單位縮小招標公告范圍、縮短公告時間,暗中偏護意向投標人;五是有的建設單位與投標人或者招標公司互相串通,通過精心安排和設計,讓內定中標企業最終達到承攬工程的目的。這些行為嚴重擾亂了水利工程建設的市場秩序。
2、資質審查不嚴,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單位不按規定進行資格審查,讓一些不具備水利水電資質的施工企業參與投標;自行確定預審資格條件,且在預審資格條件、方法和標準后又不在招標公告中載明;排斥潛在投標人,使不符合投標資質的施工企業中了標,而一些符合投標資質的施工企業反而被排斥在外。
3、標底編制不規范,評標標準不統一
第一,編標人不符合要求。某些地方的招標單位責任人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在編制標底時,既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來編制,也不事先對水利造價工程進行有效的預算,導致編制出來的標底失去了準確性、合理性。第二,標底編制不規范。水利工程屬于公益性工程,對于中小型項目,建設資金一般是以政府投資為主,地方配套和群眾自籌為輔,而對于大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全部由國家投資。不論是何種項目都需要涉及到標底的問題,特別是對于中小型項目,由于地方配套和群眾自籌資金不到位的情況,使得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資金嚴重不足,從而導致標底低于國家規定的計價標準。第三,評標標準不統一。目前,我國有不少水利工程招標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沒有統一的評標標準,大多數都采用一個項目一種評標辦法,造成太多的人為因素參與其中,很難做到公正和公平。
4、制度不健全,監督不到位
第一,監督乏力。一些單位的領導干部有抵觸情緒,將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看作束縛。第二,制度不完善。雖然《招投標法》頒布了多年,但是不夠完善,因此在運作過程中有的地方和單位就按自己的意愿來制定。第三,懲處不嚴。許多相應的配套規定由于法規監督機制相對落后只講了“不準”, 對于違反了卻沒有講怎么處理,導致在招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屢禁不止。
5、評委組成不規范,評標嚴重違反規定
評委組成嚴重違反規定,通過在專家庫中邀請“好說話”的專家或指定無技術職稱的監督人員和黨政領導參加評委。《評標辦法》不科學,招標人按照自己的需求制定評標辦法,要么帶有傾向性,要么水平有限。評委違規評標,有的評委不堅持原則帶有一定的傾向性,對有意向性的故意給予高分;有的則為了滿足業主的要求,當有意向性的投標人分數不夠時,就對其分數進行調整直至中標為止。
二、加強水利工程招投標監督工作的對策
為了規范我國水利工程招投標市場,提高經濟效益,確保水利工程的質量,針對目前水利工程出現的問題,提出下面幾個對策:
1、推廣無標底招標,實行低價中標。業主在招標前要做好市場調查,防止報價低于成本價中標。同時由于無標底還未實行,必須嚴格編制標底依據。
2、改革招投標管理體制,實行“一條龍”服務,使招投標工作在公平、公正、公開的條件和環境下進行。
3、加大監督力度,嚴懲違紀違規行為。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制定出便于操作的、切合實際的水利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督條規和實施辦法。同時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配合好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的招投標監督機制,從而形成嚴密的監督網絡。
4、強化招投標管理,嚴格依法招投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主要設備、材料采購和勘察設計、施工都必須根據《招投標法》實行公開招標。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和水利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要努力提高整體素質,增強責任感。同時水利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行業特點,依法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管。
三、結束語
水利工程招投標工作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對其有深刻的認識,加強整個招投標過程中監督管理力度,健全并完善公正、公平、公開的招投標競爭機制,從而進一步規范我國水利招投標市場。
參考文獻:
(一)規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
目標要求:著重解決未批先建、違規審批以及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等突出問題,促進項目規劃和審批公開透明、依法實施,提高投資效率和效益。
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水利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完善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管理辦法,明確審批條件和審批程序。項目決策和審批時,權力運行公開透明規范運作,對重大項目采取適當方式征求相關部門或公眾意見,實行專家評議制度。堅決杜絕違法違規決策上馬項目和審批規劃、違法違規行政審批;堅決杜絕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違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亂上項目以及索賄受賄等行為。
2、完善水利行業發展規劃體系,把發展建設規劃作為項目審核批準的重要依據。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水利行業準入標準,研究出臺地方水利投資指導意見,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嚴格執行國家國內建設標準,完善地方水利建設標準體系和管理辦法。
3、加強項目前期工作,建立前期工作經費正常保障機制,提高前期工作各環節的質量和水平。嚴格執行政府水利投資管理規定,加強項目概算審查和調整管理,合理控制政府投資項目規模。提高服務水平,發揮項目決策的專業參謀作用。
責任科室:業務股、工管站、水保站、人飲辦。
(二)規范招標投標活動
目標要求:著重解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評標不公等突出問題,促進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規范招標活動。要在政府水利投資項目中推廣使用標準文件,規范招標文件的編制,提高招標質量。
2、進一步規范招標公告行為,加強在指定媒介招標公告的監督管理。加快推動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落實招標投標行為記錄公告制度。加大招投標過程中的監督力度和違法行為記錄披露力度。
3、嚴格招標事項核準工作。依據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對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核準,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招投標行為的法律、法規,從源頭上防止規避招標,確保依法應該公開招標的項目,特別是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公開招標。
4、加強建設實施過程監管,制定和執行建設程序制度,督促建設各方按規定訂立合同和履約。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監等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管理和業務工作的監管。
第二條區水利局是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行政區域內所有新建、續建、擴建和維修加固的小(二)型水庫、塘壩、大口井、河道治理、供水、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第四條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按《市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執行;中央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按水利部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條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嚴格按水利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實行全過程的管理、監督、協調、服務。
第二章建設程序
第六條水利工程建設程序,分為:立項準備、項目立項、施工圖設計及審查、招投標、開工許可、建設實施、工程驗收、資產移交、后評價等階段。
第七條立項準備
立項準備階段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文件的編制和審查。
1.文件編制單位的選擇
(1)擬列入區級及以上政府財力投資計劃、市級及以上財力補助的項目,由區水利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的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咨詢單位編制。
(2)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投資,以及擬列入區級財力補助的項目,由項目法人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咨詢單位編制。
2.文件編制要求
(1)項目建議書按照《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定》編制。
(2)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編制。
(3)初步設計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編制。
(4)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可以合并編制的項目包括:
①工程估算造價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項目;
②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投資,工程估算造價在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的項目;
③擬列入區級財力補助,工程估算造價在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的項目。
(5)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合并編制,初步設計應單獨編制的項目包括:
①擬列入區級及以上政府財力投資計劃的項目;
②擬列入市級及以上財力補助的項目;
③工程估算造價在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項目。
(6)對工程估算造價在2000萬元以上或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均單獨編制。
(7)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須經區水利局初步審查;初步設計文件須經區水利局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通過后方可進入項目立項。
第八條項目立項
在完成項目立項相關準備工作后,應按以下審批權限進行項目立項。
1.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投資,以及擬列入區級財力補助的項目,由區水利局審批立項。
2.列入區政府財力投資計劃的項目,由區發展和改革局審批立項。
3.列入市級及以上政府財力投資計劃、補助的項目,經區發改、水利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發改、水利部門審批立項。
第九條施工圖設計與審查
1.項目法人按照項目立項批復意見,組織施工圖設計。
2.對列入區級及以上政府財力投資計劃、市級及以上財力補助的項目,水庫、塘壩、供水設施等項目,或工程預算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河道治理工程,以及其他須進行施工圖審查的項目,應進行施工圖審查。
3.項目法人組織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并將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或專家組的審查意見和修改完善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報送主管部門核準備案。
第十條招投標
1.政府財力投資占主導地位水利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階段招投標按以下要求執行。
(1)應進入有形市場招標投標的項目包括:
①單項工程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項目的監理、施工;
②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土石方、樁基礎等專業工程項目的監理、施工;
③使用市級及以上資金工程項目的監理、施工;
④勘察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
(2)所有區政府財力投資占主導地位水利工程的招標應以工程量清單報價、合理范圍低價中標的方式進行;有市級及以上建設資金的項目,執行市水利局有關規定。
(3)對有政府財力,估算投資在50萬元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項目,要求建設單位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選定施工隊伍,施工隊伍要求具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
2.搶險救災、以工代賑等特殊工程的招投標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3.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投資工程的招投標依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4.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應具備相應的水利專業資質,嚴禁在同一經營實體范圍內同時承擔全部設計、施工、監理或同時承擔施工、監理作業。
5.區水利局對招投標全過程監督,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及時辦理招標申請,并將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報區水利局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方可對外;嚴禁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擅自提高招標要求。
6.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格式,與中標單位簽定合同,實行合同管理。合同副本和招投標情況總結資料報區水利局備案。
第十一條開工許可
項目法人在開工前,應在主體工程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規定》明確的條件后,向區水利局提出工程開工申請報告,經批準后方能正式開工。
1.項目法人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由區政府或水利局予以確認。
2.項目法人將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文明施工、項目劃分等文件報區水利局備案,并向區水利局提出工程開工申請報告,區水利局審查后對項目劃分和開工報告予以批復。
第十二條建設實施
1.區水利局依法對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管。
2.項目法人是項目建設的組織和實施者,按項目的建設規模、投資總額、質量安全實行全過程管理,保證建設目標的實現,對國家或投資各方負責。
項目法人要充分發揮建設管理的主導作用,創造良好的建設條件,依法授權工程監理,使之能依法行使監理職能。
3.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委托,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組建項目監理機構,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批準的項目建設文件、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建設監理合同,對項目建設工期、質量、投資實施優化管理。
4.施工單位應遵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按照設計文件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要求履行施工合同,負責項目的工程建設,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建設任務。
第十三條工程驗收
工程實施階段結束后,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工程驗收。
1.驗收標準: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以上或政府財力投資的項目,按照《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執行;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參照《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執行。
2.驗收主體和責任:項目法人主持完成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等;區水利局主持完成階段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等。
3.工程驗收資料制備由項目法人統一組織,有關單位按要求及時完成并提交;項目法人對提交的驗收資料進行完整性、規范性檢查。
4.工程檔案資料整理跟隨工程進度同步進行,數據真實,簽證齊全。
5.涉及到水庫、塘壩、重點堤防的工程,應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檢測報告。
6.項目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后,項目法人應按《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要求,報區審計局進行工程結算審計。
第十四條資產移交
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法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國資部門進行固定資產登記,并向項目運行管理單位移交。
第十五條后評價
1.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后,一般經過1至2年生產運營后,要進行一次系統的項目后評價,主要內容包括:影響評價——項目投產后對各方面的影響進行評價,經濟效益評價——項目投資、國民經濟效益、財務效益、技術進步和規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進行評價;過程評價——對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建設管理、竣工投產、生產運營等全過程進行評價。
2.項目后評價一般按三個層次組織實施,即項目法人的自我評價、項目行業的評價、計劃部門(或主要投資方)的評價。
第三章建設監理
第十六條水利工程建設實行建設監理制。要全面實行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逐步實行設計階段和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實現全過程監理。凡工程估算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施工階段應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七條監理單位應按批準的資格等級和核準的經營范圍,承攬相應工程的建設監理任務。嚴格禁止監理單位無資格等級和超越資格等級規定承擔建設監理任務,禁止監理單位轉讓、分包監理業務。
第十八條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監理工程師應持證上崗,監理人員上崗應經過崗前培訓。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要根據工程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程建設監理細則,使監理工作有章可循。應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向施工現場派駐身體健康、專業對口,并具備監理資格,能夠勝任實際工作、足夠的監理人員。
監理人員應認真履行監理職責,按規定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按作業程序即時跟班到位,對工程進行全過程控制,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工程不予簽證,并有權責令返工,有權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應加強對工程項目的檢測試驗力量,對大型項目要設立相應的監理試驗室。工地試驗室所做的試驗項目應經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技術部門認可。
第四章質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區水利局受市水利局質量與安全監督站委托,對本區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行使監督管理職能,代表政府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強制監督,質量與安全監督貫穿整個工程建設的全過程。
第二十二條區水利工程建設實行“法人負責、企業保證、監理控制、政府監督”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在工程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在工程現場的質量安全工作負管理責任,各單位的工程技術安全負責人對質量安全負技術責任,具體工作人員對質量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水利工程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各參建單位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在工程開工前與區水利局簽訂安全責任書。實行安全生產持證上崗管理制度,建設、監理、施工單位應安排專職安全員負責工程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相關單位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各司其職,嚴把工程質量、安全關。若出現質量、安全問題,視情節依法處理;若發生質量、安全事故,除依法追究相關單位、人員責任外,對負有責任的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三年內禁止進入區水利工程建設市場。
第五章工程檔案
第二十五條水利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檔案資料管理規定》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凡在區內進行的所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均應在竣工驗收前完成資料整編;在工程移交前,完成歸檔工作,一式三份分別提交區水利局、區檔案館和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存檔。
第六章建設市場管理
第二十七條區水利工程建設市場實行準入和備案制度。
1.在區從事水利工程設計、監理、施工、工程咨詢、招投標等業務的單位,每年應到區水利局辦理企業準入登記備案,未辦理備案手續的將不允許在區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
2.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大對進入水利工程市場的工程咨詢、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3.實行抵押金制度。為避免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對外地入區企業收取“農民工工資支付押金”;為加強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護生態資源,對在建水利項目收取“資源保護及施工現場清理復原抵押金”。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人口基數大,因此加強基礎工程的建設是保證民生的根本,國家在近幾年中加強對水利工程的建設,同時也投入了大量的資金供建設使用,所以出于對水利工程建設的需要,也要重視起水利工程的造價以及質量問題,本文重點對招投標制度下的招標問題進行了分析,希望能夠進一步完善招投標的制度。
1 招標概述
在水利工程建設中,招標就是在招標工程中作為招標對象的,其中包含的項目內容是相當豐富的,例如對項目的勘察、設計以及監理等環節及其相關的服務項目,在滿足市場發展需要的基礎上,招標所需要進行的內容不僅僅局限在上文,一個項目選擇合適的項目法人是必須的,還要對相關的項目管理進行采購,有些情況下,招標還需要選擇合適的水利工程保險。
水利工程中之所以要有招標,主要是因為其中所蘊含一定的優越性。首先,投標人需要充分考慮工程的實際情況,在統一量的基礎上進行競爭,這樣才能保證公平公正,并且可以滿足市場發展的需要,防止在一些競爭中采取不當的手段獲取競爭的勝利而造成其他投標人的損失。其次是在實行工程量清單的招標過程中,對于標底的作用得到了進一步的淡化,防止在工程招標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的現象,將建筑市場的環境得到進一步的凈化,有效的遏制了腐敗現象。第三是在實施工程量清單的招標過程中,可以讓投標人進行適當的競爭,降低建設單位的資金,保證經濟效益的最大化。第四,工程造價中大量繁雜的計算過程可以省去,這樣就避免可能出現的人為暗箱操作的情況,將標底的安全性得到進一步的提升。第五,很多水利工程在進行施工的過程中,都會存在變更設計圖紙的現象,進行招標后,就能將額定基價部分加以確定,再與承諾的招標費率相乘,所得到的工程造價更加準確,也不必擔心設計更改的現象。最后,對于工程成本也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市場價格水平、工期以及工程質量等與水利工程項目相關的因素都在招標人的控制范圍之內,對其加以詳細的研究,就可以對工程取費進行合理的控制,確保準確性。
2 招標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在整個招標過程中,招標人的作用是不能忽視的,可以說這與招標結果、招標的公平與公正起到密切相關的作他用,所以筆者總結了在招標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以預防違規現象的發生。
2.1 招標單位方面
在招標單位方面,需要從三個方面加以重視,第一個方面是對招標公告中的資質審核必須要合理,第二方面是對招標文件的制定,一定要滿足規范性的要求,第三個方面是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需要滿足規范性的要求。
2.2 招標機構方面
在招標機構方面需要做到的是要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讓企業放心的將工程項目交到工程施工方的手中,并且產生積極的影響。在當前的市場競爭中,很多招標機構忽視了自身的職業操守,忽視了應該遵守的規章制度,而是采取自以為聰明的方式,投機取巧,所以就會誘發腐敗現象的發生。與此同時,在對招標機構中,沒有明確的進行資質的區分,有些機構根本對水利工程項目毫不了解,這樣就無法實現招標的業務需要。
2.3 投標單位方面
低于成本價投標。很多業主非常注重投標報價,將其視為評標的主要尺度,于是就有一些投標單位抓住這個特點,為了拿到工程,低價搶標,而業主又沒有考察投標單位能否在這個價格水平下完成工程,導致了盲目或有意降低報價的投標單位中標。
掛靠投標和串標。在同一項目招標中既以總公司名義投標,又以分公司名義投標。投標單位到多家公司活動,要求掛靠投標,而一些公司為收取管理費而同意其掛靠,并違法出讓資質證明。
2.4 評委方面
評委組成違反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往往不是從專家庫中抽取的,而是指定部分專家,或是無技術職稱的領導干部和監督人員參加評委,領導干部既是招標負責人,又是評標委員,甚至評標人數超過法律規定的評委人數。
評標方法不科學。評標過程中評標專家未能實現既定功能,招標投標定標的關鍵是評標過程,評標人員的素質和立場是否公正,直接影響著施工企業的中標,也影響著評標的公正性和結果。
評標標準不統一,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標沒有統一的評標標準,每個工程的業主或機構都按自己的想法制定評標標準,人為因素太多,很難做到公平和公正。
3 健全完善水利工程招投標的措施
完善招投標的相關法律法規。在現有《招標投標法》以及《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各項規定,要結合當前的技術發展細劃投標評標標準和方法,盡量避免制定帶有人為因素的條例,要進一步完善可操作性強、具有強制性的規定和條例,盡量杜絕法律法規本身存在的漏洞。
嚴格依法招投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主要設備、材料采購都必須按照《招投標法》實行公開招標,確需采取邀請招標和議標形式的,也必須經過項目主管部門或主管地區批準。要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未按規定進行公開招標、未經批準擅自采取邀請招標和議標形式的,不得批準開工。工程監理單位也應通過競爭擇優確定。
加大招標文件的設計深度,明確招標文件的編制規范首先要加大從事招標工作人員經濟、工程技術、法律、管理等相關知識的繼續教育,使其進一步具備編制相當深度招標文件的能力,熟悉包括工程規模、水文、地質條件、技術要求、質量標準、驗收規程、招標圖紙、技術資料和設計說明等工程綜合說明;其次要科學地確定評標原則和方法,特別是標底編制原則,應因地制宜考慮工程具體情況,根據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按照國家和部頒的現行技術標準,認真編制招標文件及評標標底。
加強管理和監督,加大對招標評標過程中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各級水利主管部門應切實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規模和重要性實行分級、分工管理與監督。通過制定規章制度、頒布資質等級標準、執法檢查,依法加強對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管。對參建各方資質認定和市場準入,必須嚴格把關。對咨詢、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執業人員的素質等從嚴要求。
結束語
一、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產生的原因
當前,水利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妨礙科學發展、影響黨風政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之一,也是制約水利事業健康發展的關鍵問題。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一是法律法規意識淡薄。少數人員對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的危害性認識不到位,存在重項目輕監管、重查處輕預防、重建設輕程序等方面的問題;二是水利專業技術人才缺乏。近幾年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猛然增多,而水利部門人員編制受機構設置等限制,技術力量已遠不適應水利事業飛速發展的要求;三是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企業以贏利為目的,通過一些不正當手段拉攏業主代表、監理人員,在工程建設質量上大做文章;四是審計監督較滯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基本上都是屬于事后監督,沒有健全完善的內部審計體系。五是監督檢查不夠深入。監督檢查不夠系統全面,且大多停留在聽取匯報、面上檢查這一層面,沒有真正形成上下監督合力。六是懲戒不力,處罰不嚴。如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實施商業賄賂、串通招投標的行政處罰是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水利工程領域的合同金額動輒數千萬元,顯然行政處罰過輕。
二、針對以上問題,筆者提出的對策
第一,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創新預防體制機制。強化對關鍵崗位人員的廉政風險教育,重點培育這些人員的“獻身、負責、求實”的水利行業精神,深入開展法規教育和警示教育。
第二,規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一是加強水利規劃管理。完善規劃論證制度,提高規劃專家咨詢與公眾參與度,強化規劃的科學性、民主性;二是嚴格水利項目審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認真執行水利建設項目審查、審批、核準、備案管理程序,積極推行網上審批和網上監察;三是加強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管理。嚴格執行設計變更手續,重大設計變更須報原審批單位審批。對未經審批的超概算、超計劃的項目不下達預算,不支付資金;四是督促地方落實配套資金。督促檢查地方落實水利建設項目配套資金,各地應明確地方配套投資責任主體,合理分攤配套投資比例。
第三,規范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一是規范招標投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招標投標程序,嚴格核準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確保依法、公開招標;二是規范評標工作。大力推行網上電子招標投標。進一步加強評標專家管理,建立培訓、考核、評價制度,規范評標專家行為,健全評標專家退出機制;三是健全招標投標監督機制和舉報投訴處理機制。認真執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暫行規定》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監督機制和監控體系,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四,加強工程建設實體質量管理。一是強化施工過程中的現場檢查。檢查組每次檢查的重點小二型水庫數量不低于總數量的50%,一般小二型檢查數量不低于總數量的10%。對重點小二型水庫的現場檢查頻率達到每座水庫2次以上,對一般小二型水庫現場檢查頻率達30%以上;二是強化隱蔽工程質量檢測。購買新型地質雷達設備,對新建隧洞砼襯砌等關鍵部位,采用地質雷達掃描等手段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測,嚴把隱蔽工程質量關。
第五,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實施和質量安全管理。一是嚴把水利建設市場準入關,做好水利建設市場單位的資質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設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工作;二是加強建設監理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有關制度開展監理工作;三是加強合同管理,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四是強化驗收管理,驗收工作要嚴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等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五是加強質量管理。健全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質量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嚴格質量標準和操作規程,落實質量終身負責制;六是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七是加強基建項目財務管理,督促項目法人加強賬務管理,嚴格資金使用和撥付程序,嚴禁大額現金支付工程款,規范物資采購、對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物資、設備要依法進行政府采購。
第六,推進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一是公開項目建設信息。認真貫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信息,公開項目招標過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約、質量檢查、安全檢查和竣工驗收等相關建設信息;二是拓寬信息公開渠道。利用政府門戶網站和各種媒體,完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平臺,逐步實現水利行業信息共建共享;三是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完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告制度和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逐步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制度。
第七、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審計、監察工作,加大案件查辦力度。一是強化水利工程建設審計工作。抓住重點,主動跟進,客觀評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績效,及時核查項目建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做到邊審計、邊整改、邊規范、邊提高,確保水利工程項目建設順利進行;二是強化水利工程建設監察工作。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專項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加強對水利建設領域重點項目、重點環節和重點崗位的監督檢查力度;三是加大案件查辦力度。拓寬案源渠道,公布專項治理電話和網站,認真受理群眾舉報和投訴,集中查處和通報一批水利工程建設領域典型案件。
水利工程造價控制實施措施
第二條各級水利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審計部門)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依法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審計監督。
上級水利審計部門對下級單位的招標投標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所規定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審計監督,對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對有關招標投標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第二章審計職責
第五條在招標投標審計中,審計部門具有以下職責:
(一)對招標人、招標機構及有關人員執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執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三)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投標人及有關人員遵守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對與招標投標項目有關的投資管理和資金運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五)協同行政監督部門、行政監察部門查處招標投標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章審計權限
第六條在招標投標審計中,審計部門具有以下權限:
(一)有權參加招標人或其機構組織的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招標人或其機構應當通知同級審計部門參加。
(二)有權要求招標人或其機構提供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文件、資料,招標人或其機構應當按照審計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三)對招標人或其機構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標投標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制止;
(四)有權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等調查了解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情況;
(五)監督檢查招標投標結果執行情況。
第四章審計內容
第七條審計部門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中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招標項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是否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序;
(二)招標項目資金計劃是否落實,資金來源是否符合規定;
(三)招標文件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是否符合批準的設計文件;
(四)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取費是否符合規定;
(五)招標人與中標人是否簽訂書面合同,所簽合同是否真實、合法;
(六)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有關的其他經濟事項。
第八條審計部門會同行政監督部門、行政監察部門對招標投標中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招標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范圍是否符合規定;
(二)招標人是否符合規定的招標條件,招標機構是否具有相應資質,招標合同是否真實、合法;
(三)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評標專家的產生及人員組成、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是否符合規定;
(五)對招投標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規避招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行為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和監理單位違法轉讓監理業務,以及無證或借用資質承接工程業務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條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對招標投標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項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章審計程序
第十條招標人編制的年度招標工作計劃,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文件,應當報送同級審計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審計部門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招標人年度招標計劃和招標項目具體情況,確定招標投標項目審計計劃,經單位主管審計工作負責人批準后實施審計。
第十二條審計部門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并應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被審計單位以及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單位、部門,應當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三條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招標投標文件、合同、會計資料,以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等方式實施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審計組對招標投標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派出的審計部門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者審計部門。
第十五條審計部門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招標投標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并將結果反饋審計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審計部門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應及時進行研究,并將結果反饋審計部門。
第六章罰則
第十六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審計的,審計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主管單位、監察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并將結果抄送審計部門。
第十七條被審計單位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主管單位、監察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并將結果抄送審計部門。
第十八條招標人、招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審計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二條各級水利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審計部門)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依法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審計監督。
上級水利審計部門對下級單位的招標投標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所規定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審計監督,對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對有關招標投標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第二章審計職責
第五條在招標投標審計中,審計部門具有以下職責:
(一)對招標人、招標機構及有關人員執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執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三)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投標人及有關人員遵守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對與招標投標項目有關的投資管理和資金運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五)協同行政監督部門、行政監察部門查處招標投標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章審計權限
第六條在招標投標審計中,審計部門具有以下權限:
(一)有權參加招標人或其機構組織的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招標人或其機構應當通知同級審計部門參加。
(二)有權要求招標人或其機構提供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文件、資料,招標人或其機構應當按照審計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三)對招標人或其機構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標投標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制止;
(四)有權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等調查了解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情況;
(五)監督檢查招標投標結果執行情況。
第四章審計內容
第七條審計部門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中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招標項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是否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序;
(二)招標項目資金計劃是否落實,資金來源是否符合規定;
(三)招標文件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是否符合批準的設計文件;
(四)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取費是否符合規定;
(五)招標人與中標人是否簽訂書面合同,所簽合同是否真實、合法;
(六)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有關的其他經濟事項。
第八條審計部門會同行政監督部門、行政監察部門對招標投標中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招標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范圍是否符合規定;
(二)招標人是否符合規定的招標條件,招標機構是否具有相應資質,招標合同是否真實、合法;
(三)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評標專家的產生及人員組成、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是否符合規定;
(五)對招投標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規避招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行為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和監理單位違法轉讓監理業務,以及無證或借用資質承接工程業務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條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對招標投標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項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章審計程序
第十條招標人編制的年度招標工作計劃,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文件,應當報送同級審計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審計部門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招標人年度招標計劃和招標項目具體情況,確定招標投標項目審計計劃,經單位主管審計工作負責人批準后實施審計。
第十二條審計部門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并應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被審計單位以及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單位、部門,應當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三條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招標投標文件、合同、會計資料,以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等方式實施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審計組對招標投標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派出的審計部門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者審計部門。
第十五條審計部門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招標投標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并將結果反饋審計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審計部門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應及時進行研究,并將結果反饋審計部門。
第六章罰則
第十六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審計的,審計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主管單位、監察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并將結果抄送審計部門。
第十七條被審計單位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主管單位、監察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并將結果抄送審計部門。
第十八條招標人、招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審計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現狀
近年來,黨和政府十分重視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加大了投資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設的規模也在逐年擴大。為了確保工程質量,降低工程造價,保證公平競爭,打破行業和地方保護,防止腐敗現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門從1997年起就全面實行了施工招標投標制。經過3年多的不斷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發包已全部進入市統一的有形建筑市場,并按有關規定規范運作。去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基礎設施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主要設備、材料采購都要實行公開招標。上海市水利部門在招標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實行了施工公開招標,同時勘察設計、監理的公開招標工作也全面展開。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合計施工招標231個標段,設計招標16項,勘測招標10項,監理招標9項,合計中標價為9.35億元。從招標工作的發展速度來看,主要有4個顯著特點:(1)招標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僅為0.6億元,1998年為2.2億元,1999年為6.55億元,3年中增長了10倍;(2)行業界限已經打破,1997年系統外中標單位僅為10%,1998年上升為27.2%,1999年已達到50%;(3)通過招投標,工程造價降低了10%左右,為國家節約了投資;(4)工程質量也在逐年上升,優良率呈遞增的趨勢,1999年優良率已達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實現了兩個百分之百,即應招標的工程百分之百地進行了招標,應公開招標的工程百分之百地進行了公開招標。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規章制度、建立市場運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門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水利建設項目的報建、招標審批、發包資格審查、施工合同鑒證等建設工程招標過程的管理,并根據《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中“統一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與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發包管理操作流程》,進一步規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發包管理,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全部進入市統一的有形建筑市場奠定了基礎,并確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市建筑市場中應有的專業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統一的大建筑市場中,各行政主管部門互相尊重、彼此協調的格局。
建立市場運作程序,是實現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場從無序到有序的主要內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運作的程序和管理節點主要是工程報建、工程發包資格審查、勘察設計發包及初步設計審批、監理、施工招標發包、工程合同登記、施工許可申辦,為實現以建設項目為主線的建設市場的閉合管理、簡化辦事手續,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設工程一樣,實行了工程建設項目IC卡制度。該卡由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報建手續的同時申領,并按照市場的運作程序,辦理各管理節點的手續,每辦理完一道手續,均要打入“Y”,表示“通過”,以進入下一道管理節點,若節點單位讀卡后顯示“XX”,則前面的節點尚未完成,該節點管理部門的讀卡機就會揭示建設單位應該先辦理哪些手續,否則該節點單位就無法進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辦”,促使建設單位按基本建設程序辦事。
2.2實行政府職能轉變,發揮中介機構的招標作用
在實行招標承包制的起步階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曾具體地管理過建設單位招標活動,這種做法曾為推動招標投標制起過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隨著建設市場的培養和發展,“事無巨細、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辦做法已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實行政府職能轉變,把應該采取市場手段的事情交給市場去解決,已是大勢所趨。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門組建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招投標機構,把招投標工作中的服務職能從政府職能中分解、轉移出去,機構成立后,充分發揮了專業優勢,具體負責編制招投標文件,提出評標辦法,組織報名、現場監測、答疑、招標、開標、評標等各項工作。設立專職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主要還有以下優點。
第一,使招投標管理工作制度化、經常化、專業化。招標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環節多,專業性強,專職的招投標管理機構由于其專門從事招投標管理活動,在人員力量和管理經驗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有足夠的人力和精力對招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市場監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標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標活動在“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機制下進行,有利于承發包雙方利益的保護。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場的準入,保證市場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場的準入,有些具備市政資質的投標單位雖然兼營范圍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卻沒有主營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關規定,就不能參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設計、監理、施工投標;有的投標單位在投標時提供了業績資料,但卻是分包工程的業績,或者有同類工程的經歷卻沒有較好的業績等等。專職招投標管理機構通過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關企業及工程動態的資料庫,對投標單位資質、業績的審查將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時發現、解決招投標中的問題,提高招標工作的透明度和質量。專職招投標管理機構人員由于直接、長期工作在招投標第一線,業務水平比較高,經驗比較豐富,比較容易發現招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串標壓價、合法不合理等問題,并能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操作性強的解決方法,同時對探索和推廣科學的編標、開標、評標、定標等辦法,嚴格專家評委的資格審查,實行動態管理,提高招標工作的透明度和質量發揮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統一的有形建筑市場下的水務工程專業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個交易管理中心和25個分中心,形成了總包、專業、建材、中介4個層次的,覆蓋全市所有區域和部分專業的立體的有形建設市場體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是從1998年進入上海市建設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統一管理的,隨著近幾年水利投資的不斷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組建水務局后,上海市水務工程的投資規模從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個億左右擴大到近20個億,建立在市統一的有形建筑市場下的水務工程專業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務工程專業分中心應是不以贏利為目的,為水務建設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優質服務,并進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事業單位。行政上隸屬市水務局,業務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導,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務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儲和集中各類水務工程信息、企業狀況信息、材料價格信息、法規政策信息、項目經理、評標專家和其他技術經濟、管理人才的信息等,為發包、承包雙方提供信息服務,解決了過去水務工程招投標信息分散、渠道不暢的問題;(2)場所服務功能,為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提供了一個功能齊全、服務周到、統一、公開,并在一定交易規則制度制約下的承發包場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門的有效監督;(3)“窗口式”集中辦公服務功能,通過工程報建、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合同鑒證、質量安全監督等有關管理部門進駐集中辦公,為發包承包雙方提供便利的“一條龍”配套服務,不僅提高了工作效率,為承發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證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務工程專業分中心的成立,將會進一步推進水務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和法制化,對建立一個高起點、體系完善、管理科學的水利建設有形市場具有深遠的意義。
3.3加強對水利工程招標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近年來,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標機構對保證招標質量,提高經濟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標工作中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例如:一些招標機構依附于行政機關,借用行政權力或行政影響,實行強制,甚至超越權限,越權;為承擔項目無原則遷就招標人的無理要求,違反了招標的公正性原則;有的招標項目服務質量不高,收費較多等等,為保證水利工程招標工作公正、客觀、有效地進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加強對水利工程招標機構的監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兩點第一,凡原隸屬于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招標機構,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完全按照市場規律運作,財務獨立,人事獨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成為真正獨立從事招標業務及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二,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中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業務的招標機構的資格認定。從上述的管理分工來看,由于對招標機構的管理沒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招投標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工作就不夠全面、徹底;同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只管招標機構的資格認定,對水利工程招投標的管理工作僅進行業務指導,水利工程招標機構服務質量如何,在實際中能否達到水利工程招標的要求等動態情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了解得就不夠清楚、透徹、由于對水利工程的業務不太熟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認定水利工程招標資格時往往只重視其靜態的資料,不重視其動態的服務質量。因此,應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認定水利工程招標機構的資格前,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將水利工程招標機構的靜態管理與動態管理聯系起來。
3.4積極推進水利工程招投標工作向深度和廣度發展
3.4.1逐步推廣合理低價的評標方法
合理低價的評標方法,主要是不設標底,由專家評委從最低報價的標評起,以低推向高,逐個論證,如低標者經分析論證認定其技術先進、方案可行、報價合理即為中標,高標者不予考慮,這種方法不僅防止了行政干預、地方或行業保護及腐敗現象的滋生,還解決了目前廣泛采用的標底上下浮動方法的隨機性和不科學性的問題,同時提高了企業工程管理的市場競爭力,從而減輕加入WTO以后對水利工程招投標工作的沖擊。
但合理低價的評標方法目前還不能全面推廣的主要障礙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化程度還不高,建筑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價管理的改革暫不具備完全開放、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條件,適應國際市場競爭的工程計價、定價和規則還未制定,所以,建議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建設工程承發包價格管理規定》,作為《招標投標法》的配套實施文件,明確工程造價管理承發包及實施過程中,標底價、投標價、評標、定標、簽定合同價及合同價款的調整變更、結算等各環節工程價格的計價規則,明確工程承發包價格的糾紛處理辦法,同時嚴格落實對建筑市場競爭過程中不正當行為的懲罰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標工作是專業性、技術性、經濟性、事務性很強的工作,要求承發包單位都要有一定的技術、經濟、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別是對招標機構而言,工程造價和法律方面的優秀人才非常匱乏,從事工程造價的專業人士的素質還不能完全勝任合理最低價的評標要求,同時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縮短招投標的時間(一般要求工程招標時間為3個月左右,但現在大部分只用了一個月左右),增加了評標的難度,限制了合理最低價評標的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