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12 15: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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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條件
(一)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完善的現代產權制度和現代管理制度,且運營一年以上;
2、管理團隊有較豐富的專業領域經驗,80%以上的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3、符合*市及所在區域的重點發展領域和規劃,在孵企業不低于10家,在孵企業應占入駐企業總數的50%以上;在孵企業中重點專業領域企業比例應為40%以上;
4、專業服務能力突出,能夠聚集專業創新資源(如科技條件、科技咨詢、投融資、技術轉移等方面),具有專業特長和優勢,為入孵企業開展有效的專業服務并提供3個以上相關案例說明;
5、有優化的收入結構。專業服務性收入超過總收入50%的,對其專業服務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不作要求;專業服務性收入未超過總收入50%的,其專業服務性收入每年須按20%的比例遞增;
6、有與申請資金等額以上的匹配資金。
(二)市級以上大學科技園應具備以下條件:
1、能夠充分依托和利用大學的人才、技術、信息等創新資源優勢,培育一批具有市場競爭優勢的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集團,使產學研更加緊密地結合,并提供相關材料證明;
2、管理團隊有較豐富的專業領域經驗,80%以上的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3、專業服務能力突出,能夠提供具有自己特長和優勢的專業服務,如專業領域科技資源整合、學校優勢專業成果轉化、學生專業領域創業、專業知識產權服務等;
4、能夠在優勢領域提供上述服務的基礎上,總結3個以上為企業服務的典型案例;
5、有與申請資金等額以上的匹配資金。
三、支持方式、額度和用途
(一)方式
專項資金采取無償資助方式。
(二)額度
每家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大學科技園年最高支持額度不超過200萬元。
(三)用途
1、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通過集成相關科技資源和建設完善科技條件平臺,為在孵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提供科技條件服務。
2、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通過聯系更廣泛的社會科技中介機構和自身能力建設,為在孵企業提供深層次的科技咨詢(包括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緊密相關的管理咨詢、決策咨詢、信息咨詢、市場營銷和市場推廣等)、技術轉移(包括技術集成與經營、技術經紀和技術投融資等)等專業服務。
3、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通過吸引更廣泛的社會投融資機構和自身專業投融資能力的建設,為在孵企業提供投融資服務。
四、申請
(一)申請時間
20*年4月25日至6月18日
(二)申報程序
1.到*市科委、*高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或*創業孵育協會網站下載科技《*市科技計劃專項課題申報書》,按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具體要求詳見“申報材料”部分)。
2.將所有申報材料報送*高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創業孵育協會。
(三)申報材料
1.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應根據其符合的條件提交《*市科技計劃專項課題申報書》。
2.申報材料附件主要包括:
(1)申報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2)申報機構近三年的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每頁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如有審計報告,請提供);
(3)申報機構從業資質證明(孵化器或科技園的認定材料)等復印件;
(4)申報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5)專業服務案例中服務對象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該單位公章;
(6)專業服務案例中服務對象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7)專業服務案例中服務對象入駐孵化器或大學科技園的證明材料等復印件;
(8)上年度接受專業服務的主要客戶評價意見(包括機構的專業技能和服務態度、服務合同執行情況、給客戶帶來的經濟社會效益、對客戶發展的作用等)并加蓋該客戶單位公章;
(9)申報機構專業服務情況和專業服務優勢的相關證明文件。
3.申報材料的裝訂
申報材料用A4紙打印,申報機構將材料膠裝裝訂成冊,一式七份,蓋騎縫章。裝訂順序為:《*市科技計劃專項課題申報書》、申報材料附件目錄、申報材料附件等,在書脊上標明申報機構全稱。同時報送電子版申報材料文件,電子版申報材料文件名使用申報機構全稱。
申報機構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如發現弄虛作假,受理單位將不再受理該機構的申請。
五、受理
(一)受理審查
*高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創業孵育協會負責本科技專項的受理、初審工作(申報材料一律不退還)。受理時間為申報期內的每周一至周四8:30-17:00、周五8:30-16:00。
(二)情況查詢
*六、立項、監理和驗收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活動。
第三條國家對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實行生產前和進口前申報登記制度。
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的,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生產前或者進口前進行新化學物質申報,申請領取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本辦法施行前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不需要進行新化學物質申報。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新化學物質,是指在申報時,尚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收錄并適時公布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
第五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制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六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設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專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新化學物質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并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交書面評估意見。
第七條從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新化學物質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提交的材料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二章申報
第八條申報人應當在生產前或者進口前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提交新化學物質申報表、測試數據報告和測試機構的資質證明等資料。
申報表的內容包括所申報化學物質的名稱、分子結構、測試方法、用途、年生產或進口量、物理-化學性質、毒理學和生態毒理學特性、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污染預防和消除方法、廢棄物處置措施等。
在中國境外完成測試數據的,完成測試數據的境外測試機構必須獲得所在國家主管機關的認可。
新化學物質的生態毒理學數據必須包括在中國境內用中國的供試生物完成的測試數據。
第九條申報人對其提交的申報材料中涉及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要求保密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注明。
申報人對要求保密的內容予以公開時,應當書面告知登記中心。
第十條對分子結構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測試數據相近的新化學物質,申報人可以提出系列申報,按每種新化學物質分別辦理登記證。
第十一條兩個以上申報人聯合申報同一新化學物質的,按每個申報人分別辦理登記證。
第十二條已經列入四個以上其他國家或者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新化學物質,申報時僅需提供申報表和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生態毒理學測試報告。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免于申報手續:
(一)以科學研究為目的,每年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數量不超過100千克的;
(二)新化學物質單體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
(三)為了進行工藝研究、開發而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數量不超過1000千克的,可以申請為期一年的免于申報,不予延續;
(四)為了在中國境內用中國的供試生物進行新化學物質生態毒理學測試而進口新化學物質測試樣品的。
申請辦理免于申報手續的申報人應當向登記中心提交免于申報的申請表和有關符合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證明材料,并保存該物質的科學研究、工藝研究與開發、生產或者進口的數量、客戶名稱等記錄。
第三章登記
第十四條登記中心自收到申報人提交的申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報人;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報人。
登記中心發現申報人提交的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當一次性書面通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登記中心對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60日內,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關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標準與技術規范的規定,對該化學物質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并將書面評估意見提交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第十六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收到評審委員會的書面評估意見之日起30日內對申報材料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對予以登記的,簽發登記證;不予登記的,說明理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將決定通知登記中心,由登記中心將決定書面通知申報人。
第十七條對于辦理免于申報的,登記中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處理建議,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核。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收到申請材料和處理建議之日起15日內對免于申報的申請做出是否予以免于申報的決定,并將決定通知登記中心,由登記中心將決定書面通知申報人。
第十八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于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作出予以登記或者免于申報決定的,應當將決定和新化學物質環境影響監管通知單通知該新化學物質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將決定和新化學物質環境影響監管通知單通知該新化學物質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環境保護部門。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登記證持有人應當自每次實際生產、進口或者將新化學物質轉移到使用者之日起5日內,向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填報新化學物質生產、進口及流向情況備案表。
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5日內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5日內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5日內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第二十條新化學物質轉移出生產或者進口地的,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5日內,應當將新化學物質流向情況及該新化學物質的決定、環境影響監管通知單通知使用者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
使用者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新化學物質流向情況及該新化學物質的決定、環境影響監管通知單之日起5日內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第二十一條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將新化學物質申報、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影響等資料,保存至該化學物質公布之日。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生產新化學物質或者用進口的新化學物質從事生產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將該項目是否取得登記證作為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化學物質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新化學物質嚴重危害環境的,應當責令生產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消除危害,并將有關情況徑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同時報告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接到報告后,應當進行核查,并可以撤銷該新化學物質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持有的登記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申報人在申領登記證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公告其違規行為,記載其不良記錄,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其新化學物質申報。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報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其違規行為,記載其不良記錄,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其新化學物質申報。
(一)拒絕環境保護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規定填報新化學物質生產、進口以及流向情況備案表的;
(三)未按規定保存新化學物質申報、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影響等資料的;
(四)未申報或者未取得登記證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的。
第二十六條從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泄露申報人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條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規定:
(一)新化學物質申報表;
(二)新化學物質免于申報申請表;
(三)新化學物質登記證;
(四)新化學物質環境影響監管通知單;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活動。
第三條國家對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實行生產前和進口前申報登記制度。
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的,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生產前或者進口前進行新化學物質申報,申請領取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本辦法施行前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不需要進行新化學物質申報。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新化學物質,是指在申報時,尚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收錄并適時公布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
第五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制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六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設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專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新化學物質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并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交書面評估意見。
第七條從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新化學物質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提交的材料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二章申報
第八條申報人應當在生產前或者進口前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提交新化學物質申報表、測試數據報告和測試機構的資質證明等資料。
申報表的內容包括所申報化學物質的名稱、分子結構、測試方法、用途、年生產或進口量、物理-化學性質、毒理學和生態毒理學特性、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污染預防和消除方法、廢棄物處置措施等。
在中國境外完成測試數據的,完成測試數據的境外測試機構必須獲得所在國家主管機關的認可。
新化學物質的生態毒理學數據必須包括在中國境內用中國的供試生物完成的測試數據。
第九條申報人對其提交的申報材料中涉及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要求保密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注明。
申報人對要求保密的內容予以公開時,應當書面告知登記中心。
第十條對分子結構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測試數據相近的新化學物質,申報人可以提出系列申報,按每種新化學物質分別辦理登記證。
第十一條兩個以上申報人聯合申報同一新化學物質的,按每個申報人分別辦理登記證。
第十二條已經列入四個以上其他國家或者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新化學物質,申報時僅需提供申報表和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生態毒理學測試報告。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免于申報手續:
(一)以科學研究為目的,每年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數量不超過100千克的;
(二)新化學物質單體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
(三)為了進行工藝研究、開發而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數量不超過1000千克的,可以申請為期一年的免于申報,不予延續;
(四)為了在中國境內用中國的供試生物進行新化學物質生態毒理學測試而進口新化學物質測試樣品的。
申請辦理免于申報手續的申報人應當向登記中心提交免于申報的申請表和有關符合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證明材料,并保存該物質的科學研究、工藝研究與開發、生產或者進口的數量、客戶名稱等記錄。
第三章登記
第十四條登記中心自收到申報人提交的申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報人;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報人。
登記中心發現申報人提交的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當一次性書面通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登記中心對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60日內,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關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標準與技術規范的規定,對該化學物質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并將書面評估意見提交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第十六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收到評審委員會的書面評估意見之日起30日內對申報材料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對予以登記的,簽發登記證;不予登記的,說明理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將決定通知登記中心,由登記中心將決定書面通知申報人。
第十七條對于辦理免于申報的,登記中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處理建議,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核。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收到申請材料和處理建議之日起15日內對免于申報的申請做出是否予以免于申報的決定,并將決定通知登記中心,由登記中心將決定書面通知申報人。
第十八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于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作出予以登記或者免于申報決定的,應當將決定和新化學物質環境影響監管通知單通知該新化學物質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將決定和新化學物質環境影響監管通知單通知該新化學物質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環境保護部門。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登記證持有人應當自每次實際生產、進口或者將新化學物質轉移到使用者之日起5日內,向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填報新化學物質生產、進口及流向情況備案表。
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5日內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5日內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5日內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第二十條新化學物質轉移出生產或者進口地的,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5日內,應當將新化學物質流向情況及該新化學物質的決定、環境影響監管通知單通知使用者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
使用者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新化學物質流向情況及該新化學物質的決定、環境影響監管通知單之日起5日內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第二十一條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將新化學物質申報、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影響等資料,保存至該化學物質公布之日。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生產新化學物質或者用進口的新化學物質從事生產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將該項目是否取得登記證作為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化學物質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新化學物質嚴重危害環境的,應當責令生產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消除危害,并將有關情況徑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同時報告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接到報告后,應當進行核查,并可以撤銷該新化學物質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持有的登記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申報人在申領登記證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公告其違規行為,記載其不良記錄,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其新化學物質申報。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報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其違規行為,記載其不良記錄,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其新化學物質申報。
(一)拒絕環境保護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規定填報新化學物質生產、進口以及流向情況備案表的;
由國務院部委認定或批準為國家級研發機構。
(二)扶持標準
1、凡對被認定為國家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質檢中心等研發機構,區財政專項資金一次性資助300萬元。
2、獨立法人或企業內設的國家級研發機構得到上級資金資助,上級資助資金在200萬元以上的,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財政按財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資金200萬元;上級資助資金在200萬以下的,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財政按財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資金;同一機構同時獲得國家財政資助和市級財政資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匹配。
3、對特別重大項目資助需要超過以上標準的,需一事一議。
(三)申報材料
1、國務院部委批準認定的相關證明復印件;
2、上級撥款憑證;
3、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二、鼓勵發展外資研發機構
(一)申請條件
1、注冊資金在5000萬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強等外資企業直接設立的研發機構;
2、在經營期內,企業注冊資本未減少;
3、由市主管部門認定或批準。
(二)扶持標準
1、對注冊資金1000萬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冊資金1000萬美元以上的外資研發機構,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財政按財力分配比例資助300—500萬元人民幣。
2、對注冊資金不足1000萬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冊資金不足1000萬美元的外資研發機構,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財政按財力分配比例資助100萬元人民幣。
3、對特別重大項目資助需要超過以上標準的,需一事一議。
(三)申報材料
1、市主管部門批準認定的相關證明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三、鼓勵培育省(市)級研發機構
(一)申請條件
由市主管部門批準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或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二)扶持標準
1、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財政按財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給予市扶持資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資助不超過300萬元。
2、對新落戶本區的國內省(市)級研發機構,參照本市技術中心補貼標準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財政按財力分配比例給予相應扶持。
(三)申報材料
1、市主管部門批準認定的相關證明復印件;
2、上級撥款憑證;
3、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四、積極扶持區級研發機構
(一)申請條件
企業通過區科委、區經委等部門按相關認定標準每年12月份組織的專家評審,被認定為區級企業技術研究中心。
(二)扶持標準
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財政按財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給予30萬元資助。
(三)申報材料
1、區科委、區經委批準認定的相關證明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五、鼓勵承擔市級以上重大科技項目
(一)申請條件
申報的課題(項目)獲得國家重大科技計劃(含863計劃、973計劃、科技攻關計劃、重點新產品計劃、星火計劃、火炬計劃、創新基金等)項目以及市重大產業科技攻關計劃(含市科教興市重大產業科技攻關、重大科技攻關、重點科技攻關、科技小巨人工程計劃、重點新產品計劃、火炬計劃、創新資金、農業成果轉化等)項目立項或資助的。
(二)扶持標準
1、申報的課題(項目)得到上級部門立項資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據上級財政實際到帳金額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財政按財力分配比例給予同步匹配。
2、申報的課題(項目)得到國家主管部門立項的,按上級資助總額的5—10%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財政按財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項匹配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資助金額超過100萬元的,需一事一議。
3、申報的課題(項目)得到市主管部門立項的,按上級資助總額的5—10%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財政按財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項匹配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資助金額超過50萬元的,需一事一議。
(三)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項目合同書(或證書)、上級撥款憑證復印件。
六、鼓勵加強技術研發
(一)申請條件
1、項目單位有承擔項目的資金、技術力量及設施設備;
2、項目單位應有專利、版權等自主知識產權,或在項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識產權。
(二)扶持標準
1、重大項目:符合區主導產業(含航天航空、現代裝備、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等專業領域)的自主創新項目。項目經專家評審綜合評分在80分以上,區財政專項資金給予50-80萬元的資助;對項目產值達到2000萬元以上、且專家評審綜合評分在90分以上,區財政專項資金給予80—100萬元資助;超過以上標準的特別重大項目,需報區政府一事一議。
2、技術創新項目:推動我區以企業為主體、對提高區域高新技術產業的競爭能力、促進我區產業領域技術創新有重大推動作用的研發項目或產學研合作項目。對專家評審綜合評分在70分以上的項目,區財政專項資金資助15-20萬元;對專家綜合評分在60分以上的項目,區財政專項資金資助8-12萬元。
3、科學研究項目:為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事業進步開展的研究課題,主要包括農業科技攻關、農業技術研究、公共衛生、信息技術、環境保護、水環境治理等研究課題。項目經專家評審通過后,區財政專項資金給予6-10萬元的資助。
4、決策咨詢項目(軟課題):根據區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情況,結合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國際大都市新城建設的重點、難點和緊迫問題,開展調研與咨詢研究的重大課題。項目經專家評審通過后,區財政專項資金給予6-10萬元的資助。
(三)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復印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2、項目計劃任務書、有關項目查新報告、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如專利證書、版權證書、著作權證書)等;已經完成的科研、技術攻關項目的有關成果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其他事項
項目資助資金分兩次撥付,在下達項目時先撥付80%,項目到期時,企業提交驗收申請,區科委組織專家驗收合格后,撥付其余資金;如項目成果被認定為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可免于驗收。上年度應完成而未完成項目或未通過驗收的單位,下一年度申報不予受理。
七、鼓勵共享儀器設施設備
(一)申請條件
1、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屬于區域內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發公共服務平臺成員單位;
2、所使用的儀器設備是企業開展該項技術創新的必要設施,購置原值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而企業確實未購置。
(二)扶持標準
區財政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研發和測試等發生費用總額的50%,每個項目最多可資助10萬元,同一企業一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三)申報材料
1、區內企業與區域內高校、科研院所、市研發公共服務平臺成員單位簽訂的使用儀器設備的協議書或合同、儀器設備原值證明,以及發生相關費用的憑證復印件;如使用市研發公共服務平臺成員單位的儀器設備,還需提供成員單位加盟市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的相關證明和該儀器設備在市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的編號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八、資助企業設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請條件
已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該企業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標準
對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業,區財政專項資金根據工作站建設進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設中期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的扶持。
(三)申報材料
1、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業工商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
(2)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建立企業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復印件。
2、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設中期
(1)企業博士后工作人員進站證明及有關協議復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識產權相關證明復印件。
九、資助進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請條件
1、博士后進入本區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經區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辦理相關登記手續進入實踐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項目被市級以上有關部門立項。
(二)扶持標準
區財政專項資金給予每人10萬元的一次性科研資助。
(三)申報材料
1、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員進站證明及有關協議復印件;
2、科研項目被市級以上部門立項的相關證明(在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辦理登記手續的博士后出具區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項目立項書)復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員學歷、學位證明等復印件。
十、鼓勵培育科技小巨人企業
(一)申請條件
1、經市有關部門認定為市科技小巨人企業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
2、經區有關部門認定為區科技小巨人企業(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和區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
(二)扶持標準
1、對市科技小巨人企業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按市相關要求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財政按財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對區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財政按財力分配比例資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
(三)申報材料
1、市、區兩級科技小巨人企業評定相關證明和上級撥款憑證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十一、資助專利申請的費
(一)申請條件
1、申報資助的專利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且沒有署名權和專利權的權屬糾紛;
2、申請主體為專利的第一申請人(包括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
(二)扶持標準
區財政專項資金對每項發明專利資助2500元,實用新型專利資助800元,外觀設計專利資助400元。
(三)申報材料
1、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2、市專利機構開具的費發票復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或個人本區戶籍證明復印件。
十二、資助申請國外發明專利
(一)申請條件
1、申報資助的專利已被其他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或授權,且沒有署名權和專利權的權屬糾紛;
2、申請主體為專利的第一申請人。
(二)扶持標準
1、每獲得一個國家專利申請的,受理后資助15000元,獲得授權后區財政專項資金資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門申請發明專利的,受理后資助5000元,獲得授權后區財政專項資金資助5000元。
3、每項發明專利最多資助3個國家或組織的申請。
(三)申報材料
1、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涉外專利機構出具的國外或港澳發明專利申請費用結算賬單和發票復印件;
2、國外專利部門申請受理或授權的相關證明材料及中文譯件復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十三、獎勵發明專利授權
(一)申請條件
1、申報資助的專利已經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且沒有署名權和專利權的權屬糾紛;
2、申請主體為專利的第一申請人(包括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
(二)扶持標準
每獲得一項發明專利授權后,區財政專項資金給予3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申報材料
1、授權的專利證書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或個人本區戶籍證明復印件。
十四、資助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
(一)申請條件
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為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
(二)扶持標準
區財政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市扶持資金50%的匹配資助。
(三)申報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相關證明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十五、資助專利示范、試點、培育企業
(一)申請條件
被列為市專利示范、試點、培育企業的區內企業。
(二)扶持標準
獲得市專利示范、試點、培育企業的企業,區財政專項資金給予10萬、8萬、6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三)申報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相關證明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十六、資助企業制定和實施專利戰略
(一)申請條件
被列為市企業專利戰略制定試點項目的承擔單位。
(二)扶持標準
區財政專項資金根據市財政資助金額一次性給予100%匹配。
(三)申報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相關證明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十七、鼓勵制定國家技術標準
(一)申請條件
企事業單位參與制定的國家技術標準(含國際標準、行業標準)經批準并。
(二)扶持標準
企事業單位參與制定的國家技術標準后,區財政專項資金對第一起草者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獎勵5萬元。
(三)申報材料
1、經批準并的國家技術標準文本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十八、鼓勵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登記
(一)申請條件
由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企業被認定為軟件企業或產品獲得軟件產品登記證書。
(二)扶持標準
1、對經市主管部門認定的軟件企業,區財政專項資金一次性資助1萬元。
2、對經市主管部門認定獲得軟件產品登記證書的企業,區財政專項資金一次性資助5000元。
(三)申報材料
1、市主管部門認定或批準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十九、鼓勵加快自主品牌建設
(一)申請條件
獲得“中國世界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市名牌產品”、“市著名商標”等榮譽稱號。
(二)扶持標準
1、獲得“中國世界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等榮譽稱號的企業,視其對社會及地方的貢獻情況,區、鎮(含街道和相關園區)兩級按財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獎勵30~60萬元。
2、對獲得“市名牌產品”、“市著名商標”等榮譽稱號的企業,視其對社會及地方的貢獻情況,區、鎮(含街道和相關園區)兩級按財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獎勵10~30萬元。
3、同年獲得同一產品系列榮譽稱號的,按就高原則補貼;同年獲得兩個產品系列榮譽稱號的,其中一項減半補貼。
(三)申報材料
1、企業品牌獲獎證書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二十、獎勵發明專利轉讓
(一)申請條件
1、申請主體必須是注冊納稅在本區的企業;
2、授權的發明專利已轉讓。
(二)扶持標準
1、對在區外轉讓的發明專利權人,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財政按財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獎勵其技術轉讓所得總額的1%,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對在區內轉讓的發明專利權人,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財政按財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獎勵其技術轉讓所得總額的1.5-3%。其中,轉讓金在500萬元以下的項目,給予3%的資助;在500—1000萬元之間的項目給予2-3%的資助;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給予1.5-2%的資助;此項資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三)申報材料
1、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登記簿副本、專利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轉讓合同及該項納稅單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或個人本區戶籍證明復印件。
二十一、獎勵發明專利實施
(一)申請條件
申請主體必須是對已授權的發明專利實施產業化企業。
(二)扶持標準
1、企業實施經轉讓的發明專利,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財政按財力分配比例可按企業已支付轉讓金的1.5-3%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2、企業實施自有發明專利,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財政按財力分配比例可按實際產生的經濟效益一次性獎勵10-20萬元。
(三)申報材料
1、發明專利當年年費發票、專利證書復印件;
2、專利轉讓合同以及經稅務部門認可的新產品銷售清單、納稅核定單復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二十二、鼓勵高端制造業發展
(一)申請條件
經認定,屬航天航空、現代裝備、電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顯示等高端制造業領域內的重點企業,且企業對提升區域經濟實力有較大貢獻,或者列入市、區重點推進的重大產業新建項目。
(二)扶持標準
1、對企業新建產業投資項目,根據項目前期建設投資情況,給予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貼息,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2、對企業實施技術改造的項目,根據項目實際投資額給予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貼息,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3、對投資大、建設周期長、特別重大的新建產業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可給予項目投資100%的貼息,貼息期最長不超過3年。
4、以上貼息均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按財力分配比例予以資助。
(三)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2、項目簡介和實際發生額相關證明復印件。
二十三、鼓勵智力密集型服務業發展
(一)申請條件
1、符合《產業發展重點支持目錄(2008)》(滬府辦發〔2008〕41號)前十類;
2、對提升區域經濟實力有實際貢獻。
(二)扶持標準
對企業自主申報扶持項目(交通補貼、房租補貼、人才補貼),經有關部門聯合評審后,確定年度扶持的企業(項目)數量,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財政按財力分配比例資助每個項目20—50萬元的。超過50萬元的項目一事一議。
(三)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3、企業的書面介紹及相關項目發生費用證明復印件。
二十四、鼓勵智力密集型服務業載體建設
(一)申請條件
1、獲得市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生產業功能區和創意產業園區稱號的園區;
2、列入區“三點一線”發展架構的現代服務業集聚區(點);
3、區政府同意設立的其他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生產業功能區、創意產業園區和物流園區。
(二)扶持標準
1、獲得市現代服務業集聚區和生產業功能區稱號的園區,根據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財政按財力分配比例給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請條件的功能區(集聚區、園區),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財政按財力分配比例給予規劃制作費用最高不超過總額的50%、金額不超過80萬元的補貼。
(三)申報材料
1、申請配套資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撥付集聚區(功能區)引導資金相關證明復印件;
2、申請集聚區(功能區、創意產業園區和物流園區)規劃制作、咨詢論證、平臺建設扶持的,需提供有關集聚區設立的證明以及相關經費投入的證明復印件。
二十五、鼓勵引進企業總部(一)
(一)申請條件
1、經市主管部門認定的外資地區總部;
2、在經營期內,企業注冊資本未減少。
(二)扶持標準
1、參照市對外資總部扶持標準(見《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商務委等八部門關于<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若干實施意見的通知》),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按財力分配比例給予市本級財政扶持資金100%的匹配。
2、對特別重大的項目,報區政府一事一議。
(三)申報材料
1、經市有關部門認定為外資地區總部的相關證明及撥款憑證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二十六、鼓勵引進企業總部(二)
(一)申請條件
1、內資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是指在本區設立的以投資或授權形式,對多個區域內的企業、機構行使管理、采購、營銷、結算、投資決策和研發服務職能。其中地區總部在管理區域內投資或者授權管理的企業不少于5個。
2、內資企業總部總資產達到20億或凈資產達到6億元;地區總部注冊資金5000萬元以上且資助期內年均營業額在5億元以上。
(二)扶持標準
1、參照對外資地區總部扶持標準,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按財力分配比例給予資助。
2、對特別重大的項目,報區政府一事一議。
(三)申報材料
1、申報企業書面材料(公司概況、業務范圍、銷售收入及納稅等情況介紹);
2、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及公司章程、驗資報告;
3、申報企業近期(1年以內)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復印件;
4、申報企業投資或者授權管理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驗資報告,主要投資者委托申報企業進行授權管理的委托書復印件。
二十七、鼓勵企業技術改造節能降耗(一)
(一)申請條件
1、年綜合能耗在5000-10000噸標準煤的企業和部分年綜合能耗在2000-5000噸標準煤的能耗超標企業;
2、項目實施單位必需具備完善的能源計量、統計和管理體系。
(二)扶持標準
對于符合條件的重點用能企業開展能源審計工作,在審計項目完成通過驗收后,區財政專項資金資助5萬元。
(三)申報材料
1、國家和本市、本區有關部門的項目立項文件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二十八、鼓勵技術改造節能降耗(二)
(一)申請條件
1、單個項目年節能量在200噸(含200噸)標準煤以上的節能技改項目;
2、項目實施單位具備完善的能源計量、統計和管理體系。
(二)扶持標準
1、根據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所取得的實際節能量(年節約每噸標準煤獎勵300元),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財政按財力分配比例給予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獲得市主管部門節能技改獎勵的項目,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財政按財力分配比例根據市有關要求配套獎勵。
(三)申報材料
1、國家和本市、本區有關部門的項目立項文件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二十九、鼓勵技術改造節能降耗(三)
(一)申請條件
1、企業年耗能在500噸標準煤以上;
2、參加培訓的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備一定的節能管理或工程經驗。
(二)扶持標準
區財政專項資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訓費用標準補貼給企業。
(三)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2、企業培訓節能工程師發生費用的相關憑證復印件。
三十、鼓勵產業結構調整騰出空間發展優勢產業
(一)申請條件
1、列入年度市重點推進的簽約項目;
2、列入年度區推進的簽約項目。
(二)扶持標準
1、對于列入市重點推進的項目,區財政專項資金按市核撥的專項扶持資金給予1:1匹配;
2、區推進項目參照當年度市專項扶持資金標準給予專項扶持。
(三)申報材料
1、企業調整方案;
2、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區統計局蓋章)復印件;
4、列入區推進項目的相關證明復印件。
三十一、鼓勵申報高新技術企業
(一)申請條件
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并經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公室受理。
(二)扶持標準
對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區財政專項資金一次性補貼5萬元。
(三)申報材料
1、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公室受理單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業債券融資
(一)申請條件
1、成功發行企業債券或短期融資券的企業;
2、已列入區中小企業債券融資備選企業,進入企業債券和短期融資券發行準備階段,并已支付有關發行費用。
(二)扶持標準
對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或短期融資券所承擔的擔保費、評級費、審計費予以50%的補貼。
(三)申報材料
1、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發行企業債券或短期融資券相關證明復印件;
2、區有關部門出具債券融資備選企業相關證明復印件;
3、企業與中介機構簽署的有關合同及支付相關費用憑證復印件;
4、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三十三、鼓勵企業上市
(一)申請條件
1、已列入區中小企業上市培育企業,進入上市階段的;
2、引進成功上市或借殼上市的企業。
(二)扶持標準
1、對由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且已在證監局輔導備案的企業,區財政專項資金一次性補貼50萬元;對已通過證監局輔導驗收,且申報材料經證監會正式受理的企業,區財政專項資金再一次性補貼100萬元。
2、對擬上市企業因上市原因而籌措的銀行貸款的擬上市企業,由區、鎮(含街道及相關園區)兩級按財力分配比例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3、對實行借“殼”上市并將其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遷至本區內的公司,區財政專項資金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三)申報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2、企業輔導備案公告復印件;
3、證監會正式受理、證券交易所上市等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4、企業銀行貸款合同復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創新創業(一)
(一)申請條件
1、以從事高新技術的開發、生產與經營為主業;
2、企業主要負責人為35周歲以下的創業青年。
(二)扶持標準
區財政專項資金根據“YBC—紫竹專項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項目給予相應支持(由YBC—紫竹專項基金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和運作)。
(三)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稅務證復印件;
2、“YBC”項目計劃任務書。
三十五、支持留學生創新創業(二)
(一)申請條件
1、留學回國人員回國未滿5年,且在本區注冊興辦研發型、實體型企業未滿3年,從事自主知識產權技術開發;
2、申報主體是留學回國人員創辦的企業,所資助款項用于企業科研項目的孵化和產業化。
(二)扶持標準
區財政專項資金一次性資助5-10萬元。
(三)申報材料
1、企業工商執照及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2、留學人員身份、戶籍、學歷、學位證明等復印件。
三十六、鼓勵引進創業風險投資
(一)申請條件
創業投資企業對注冊納稅在本區企業或企業自主創新項目進行風險投資,資金實際到位。
(二)扶持標準
1、對成功引進世界著名投資公司風險投資的項目,引導基金可按其實際到位資金跟進投資;
2、引導基金還可以通過參股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
3、對風險投資公司投資本區企業的,區財政專項資金根據其實際到位資金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數給予補貼,其中對區內投資公司投資給予100%的貼息,對區外投資公司投資給予50%貼息,貼息期最長不超過三年。
(三)申報材料
1、創業投資機構與區內企業簽訂風險投資的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以及風險投資機構實際到位資金的相關憑證復印件。
三十七、鼓勵科技中介機構服務(一)
(一)申請條件
科技中介機構為注冊納稅在本區的企事業單位科技項目開展技術擴散(如技術產權交易所、技術市場等)、成果轉化(如生產力促進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實有效的專業化服務。
(二)扶持標準
1、對注冊納稅在區內的科技中介機構,區財政專項資金根據其服務項目的中介費用最高給予20%的獎勵;
2、對注冊納稅在區外的科技中介機構,區財政專項資金根據其服務項目的中介費用最高給予10%的獎勵。
(三)申報材料
1、科技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2、與區內企事業單位簽訂的科技中介服務項目合同書、中介費用的相關憑證復印件。
三十八、鼓勵科技中介機構服務(二)
(一)申請條件
1、辦公地點在莘閔園區、863()軟件孵化基地、滄源科技園、紫竹大學生創業中心、漕河涇創新創業園、吳涇科技園等孵化器內;
2、科技中介機構為區內企事業單位開展科技中介服務(包括技術擴散、成果轉化、科技評估、創新決策與管理咨詢等)的業務收入占其年度業務總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標準
科技中介機構租賃指定孵化器的自用辦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標準,租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區財政專項資金當年度給予50%的房租補貼;租用面積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標準核算。
(三)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2、為本區企事業單位開展科技中介服務的項目合同書以及相關服務費用憑證復印件;
3、與指定孵化器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書以及交納房租費用的相關證明復印件。
三十九、加強孵化器建設(一)
(一)申請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間,并配備通訊、網絡與辦公等方面的共享設施;
2、管理規范,可為企業提供商務、資金、信息、咨詢、市場、技術開發與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務;
3、在該機構提供的場地內的在孵企業達30家以上。
(二)扶持標準
1、對孵化器建立專業技術實驗室、技術測試等共性技術平臺、為入孵企業技術創新和新產品開發提供專項技術服務等,區財政專項資金給予項目總費用10%—30%的支持,同一項目最高不超過30萬元。
2、對孵化器構建科技創新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務發生的費用,區財政專項資金給予10%--20%的相應補貼,同一項目每年最多不超過10萬元。
(三)申報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項目和重點支持項目的計劃任務書及其相關費用憑證復印件。
四十、加強孵化器建設(二)
(一)申請條件
1、辦公地點在莘閔園區、863()軟件孵化基地、滄源科技園、紫竹大學生創業中心、漕河涇創新創業園、吳涇科技園等孵化器內;
2、企業注冊資本200萬元以下,營業時間不滿3年。
(二)扶持標準
企業租賃指定孵化器的辦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標準,租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當年度區財政專項資金給予50%的房租補貼;租用面積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標準給予50%的房租補貼。
(三)申報材料
1、企業的營業執照、及當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2、與指定孵化器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書以及交納房租費用的相關證明復印件。
四十一、獎勵獲得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
(一)申請條件
科技項目獲得國家級、市級科學技術獎。
(二)扶持標準
1、對注冊、納稅在本區的企事業單位的獲獎項目,區財政專項資金按上級獎勵金額給予100%的匹配獎勵。
2、對經營地在本區的企事業單位的獲獎項目,區財政專項資金根據其對地方的貢獻情況給予50%的匹配獎勵。
3、對獲得國家級、市級最高科學技術獎的個人,區財政專項資金根據上級獎勵金額分別給予10%的匹配獎勵。
(三)申報材料
1、項目單位工商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2、項目獲獎批文或獲獎證書、上級資金撥款憑證復印件。
四十二、獎勵區科技成果獎
(一)申請條件
項目經區科技成果獎評審委員會按有關要求評定為區科技成果獎一、二和三等獎。
(二)扶持標準
1、對獲得區科技成果獎一等獎,區財政專項資金獎勵3萬元。
2、對獲得區科技成果獎二等獎,區財政專項資金獎勵2萬元。
3、對獲得區科技成果獎三等獎,區財政專項資金獎勵1萬元。
(三)申報材料
區科學技術成果獎獲獎憑證復印件。
四十三、資助兩院(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購房
(一)申請條件
在本區企業簽約服務兩年以上。
(二)扶持標準
院士在本區購買自住商品房,區財政專項資金一次性資助房款總額的20%,但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申報材料
1、院士與本區企業簽訂的工作協議復印件;
2、院士的專家證明復印件;
3、院士購房合同(房產證)與購房發票復印件。
四十四、為研發機構高級人才子女就讀提供優質服務
(一)申報條件
1、監護人為受聘于區內研發機構的高級技術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
2、監護人持本市戶口(含藍印戶口,下同)或市居住證。
3、符合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
(二)相關標準
1、受惠對象享有本區同齡戶籍學生同等優惠待遇。
2、選擇本區民辦學校的,由區教育考試中心推薦,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解決。
3、選擇本區公辦學校的,由區教育考試中心按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入學或根據家長要求,提供適當的公辦學校給予選擇。
4、研發機構高級人才子女在校期間的評優、獎勵等與其他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報材料
1、入讀小學需提供監護人及子女的本市戶口或居住證、預防接種卡、購(租)房合同、研發機構高級人才證明及聘用證明復印件。
2、入讀中學需提供監護人及子女的本市戶口或居住證、畢業生材料(畢業生登記表、預防接種卡、體育合格登記表、體質健康卡、小學畢業證書)、購(租)房合同、研發機構高級人才證明及聘用證明復印件。
3、轉學需提供監護人及子女的本市戶口或居住證、學籍檔案(轉學證明、學籍卡、預防接種卡、體育合格登記表、體質健康卡),購(租)房合同、研發機構高級人才證明及聘用證明復印件。
四十五、為研發機構高級人才醫療衛生提供優質服務
(一)申報條件
高級技術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受聘于區內研發機構一年以上。
(二)服務方式
1、研發機構高級人才所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提供適宜的社區衛生服務,建立個人電子健康檔案,定期開展健康服務咨詢和特定項目的體檢,提供常備、常用藥物的使用指導及個性化的就醫指導及疾病的預防和管理。
2、區域醫療中心為研發機構高級人才提供專家級的“健康衛士”服務,區內二級甲等醫院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與研發機構高級人才結對,根據研發機構高級人才及其直系家屬的需要及時提供優質便捷的醫療指導和服務。
3、研發機構的高級人才直系家屬到醫院就診,醫院給予優先掛號、優先檢查、優先化驗、優先收費、優先配藥、優先住院的“六優先”服務。
(三)申報材料
1、研發機構高級人才證明及聘用證明復印件;
2、企業申請材料及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四十六、為研發機構高級人才家屬就業提供優質服務
(一)申報條件
1、受聘于本區研發機構的高級技術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親屬;
2、具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在勞動年齡段、有勞動能力并有就業愿望。
(二)服務方式
1、對有市場就業能力的優先積極推薦實現就業。
2、對就業條件差難以通過市場就業,且家庭生活特別困難,需要接受就業援助的本市戶籍人員進行托底安置。
3、對需要了解各項勞動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安排專人進行職業指導。
4、需要參加政府補貼培訓的提供指導并對本市戶籍人員辦理職業培訓帳戶卡。
5、個人想創業的提供專家咨詢、輔導。
6、其它就業服務方面的按有關規定提供幫助。
(三)申報材料
1、研發機構高級人才證明及聘用證明復印件;
2、企業申請材料及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四十七、加強政府采購支持
(一)申請條件
1、已列入國家政府采購目錄;
2、已被授予“中國名牌產品”、“名牌產品”稱號;
3、列入《市專利新產品認定目錄》名單;
4、已被市有關部門認定為市重點新產品;
5、企業已實施的被市有關部門確定為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主要產品;
6、已被國家或市重大工程項目中采購使用的企業產品。
符合以上條件之一即可申請。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區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列入自主創新產品采購計劃,加強自主創新產品采購管理。
2、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產品,區招管辦通過組織產品推介、優先采購、合同優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報材料
1、企業產品被市有關方面認定的相關證明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
四十八、附則
(一)申報對象
本操作辦法適用于注冊和納稅在本區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區
域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或個人。
(二)操作流程
1、申報對象在區政府網站()或區科技網下載表格,按本操作辦法要求準備書面申報材料;
2、區科委在區證照辦理中心服務窗口統一接收各項申請材料;
3、區科委根據各項目操作辦法的主管部門分工情況,分別送達主管部門在區證照辦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門同時做好受理登記。未在區證照辦理中心設窗口的主管單位,需指定人員到區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記;
3、各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把符合條件的單位名單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標準函送區財政局;
4、區財政局按相關要求做好資金劃撥,每月將《區科技政策扶持獎勵申請表》及對應的專項資金撥款單反饋給區證照辦理中心的區科委服務窗口。
(三)受理時間
一、認定范圍
**市行政區范圍內的工商企業中建立并已正常運行一年以上的技術中心。
二、認定條件
申請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登記設立,在**市境內注冊的各種所有制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企業運作正常、經營管理狀況良好,能為技術中心的建設、運行提供保障,特別是經費和人才上的保障。
(二)具備完成企業或行業賦予有關技術項目開發的能力,技術中心組織架構基本建立,技術創新業績顯著。
(三)企業總資產規模2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年度應繳納各項稅金(含減免稅和出口貨物免抵增值稅部分)占銷售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同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四)建立較完善的研究開發機構與體系,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主導產品。年末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萬元,當年研究開發投入不低于150萬元,研發投入(R&D)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
(五)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技術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企業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高級職稱(博士學位)的人員不低于5%,中級職稱(碩士學位)人員不低于20%。
三、需要提交材料
一、受理申報材料的時間、地點
*年度*省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委員會受理申報評審材料的時間:*年9月1日至9月12日(星期六、星期天除
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年度*省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委員會受理申報材料地點
聯系電話:
聯系人:
二、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條件
我省*年度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條件,按照人事部、審計署《關于印發〈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發〔*〕58號)執行。
(一)適應范圍。
我省從事審計專業技術工作的在崗人員,中央駐粵單位從事審計專業技術工作的在崗人員。
(二)高級審計師考試條件。
具有在有效期之內的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或有效證明。
(三)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博士學位,且從事審計工作取得相關業績,或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審計工作滿3年,達到高級審計師資格條件。
(四)外語條件。
1.必須按照人事部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適用范圍的規定,報名參加相應等級的考試(政策規定可免考的除外),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無有效期限制):
(1)*年以來取得的人事部職稱外語等級考試成績合格證書(含*年*省職稱外語考試合格成績單)或人事部職稱外語等級考試全國通用標準以上成績通知單。
(2)1956年至1960年出生的,職稱外語成績僅供參考。
(3)在縣以下基層單位(含行政區轄下的鄉鎮單位)工作的人員,職稱外語考試成績達到40分以上。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職稱外語:
(1)獲得博士學位;
(2)*年(含)以前出生的或*年恢復高考之前進入大中專院校學習且畢業的;
(3)外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畢業、現不從事外語專業技術工作的;
(4)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5)出國留學或在國外工作連續時間在1年以上的;
(6)通過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協會組織的BFT(A)級考試,取得BFT(A)級考試筆試成績合格證書;
(7)轉換系列評審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評審與轉崗前同檔次專業技術資格,現資格是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
3.行政區劃變動地區(縣改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凡變動前報名參加了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且取得有效成績的,在有效期內,可憑合格證或外語成績單,按原相關政策申報評審。有效期已過的,應按現行政區劃報考相應檔次的職稱外語考試。
(五)計算機能力條件。
1.除符合條件可免考的外,必須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并取得符合規定要求的成績。在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的,須參加4個及以上模塊的考試;在地級以上市單位工作的,須參加5個及以上模塊的考試。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
(1)取得博士學位;
(2)計算機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畢業;
(3)在計算機室(中心)直接從事計算機工作3年以上;
(4)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資格或水平考試獲得程序員以上證書者;
(5)在農村鄉(不含鎮)屬單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貧開發重點縣的專業技術人員;
(6)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
3.轉換系列評審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參加《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并按規定提交合格證書。
(六)年度考核條件。
取得中級資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職期滿綜合考核“稱職(合格)”以上的證明。
(七)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本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所規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八)審計工作經歷條件。
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其審計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大中型審計項目的主審5次以上。
2.主持實施全國性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2項以上,或省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3項以上,或地市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4項以上。
3.擔任審計署或省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交辦的專案審計項目的主審2次以上,或擔任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專案審計項目的主審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擔由審計署、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1項以上(如果僅參與課題研究,其排名須在前三位),或由審計署、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所屬科研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地市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前述課題2項以上。
(九)審計業務成果條件。
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其審計業務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擔任主審的大中型審計項目中,有1項以上在省部級審計項目評選中被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或有3項以上在地市級審計項目評選中被評為優秀審計項目。
2.在承擔的審計或審計調查工作中,所反映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所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工作有指導意義,其中有1項以上被國務院采用,或有2項以上被審計署或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項以上被省級審計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地市級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項以上得到被審計單位或委托單位采用,并取得顯著成效。
3.承擔有關部門交辦的專案審計工作,其審計結果成為司法機關、紀檢部門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4.在主持一個行業或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審計工作期間,有過審計方法創新或先進經驗總結,被省部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且相應的審計機關已決定予以推廣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單位正式采用。
5.作為主要執筆人制定過地市以上行業或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發展規劃,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6.主持或承擔的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如果僅參與課題研究,其排名須在前三位),有獨到見解或理論創新,對審計或相關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其成果經同行專家鑒定,被認為具有國內較高水平。
(十)論文、著作條件。
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其審計及相關理論研究成果經兩位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專家鑒定為有較高學術價值,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有統一書號(ISBN)的審計或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5萬字以上;或編寫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審計或相關專業教材,本人獨立撰寫8萬字以上。對未注明作者所撰寫章節的著作或教材,須由主編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寫作分工的證明。
2.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核心類報紙、期刊上或在有國際統一刊號(ISSN)的國外報紙、期刊上發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獨立完成的論文、調查報告。
3.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非核心類報紙、期刊上發表3篇以上或在省級新聞出版部門認定的有內部刊號的報紙、期刊上發表4篇以上獨立完成的論文、調查報告。
(十一)本《通知》相關概念的解釋。
1.“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是指會計師、經濟師、統計師、工程師等。
2.工作資歷計算的截止時間為*年8月31日。由此上推,凡未滿規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報。
三、申報評審材料有關要求
申報人必須認真對照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價條件,實事求是地組織好個人申報材料。申報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應對申報材料認真進行審核,以保證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可靠。
申報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的申報表、信息錄入表等表格,統一使用省人事廳*年啟用的格式以及本文附件表格,材料規格以表格上的要求為準,請申報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上省人事廳和省審計廳的網站下載表格,使用舊表格的申報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報評審材料的名稱及份數。
1.基礎材料:
(1)《*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1份。
(2)《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1式20份,其中1份為原件。
(3)學歷或學位證、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證、聘書等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驗證。
(4)有效期內的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合格證原件1份。
(5)符合條件的外語合格證書或成績通知單原件1份;符合免試條件的,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驗證。若原件已用于申報其他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必須提供由省專業資格考試中心或地級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試機構加具審核意見的證書復印件。
(6)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原件1份;符合免試條件的,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驗證。若原件已用于申報其他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必須提供由省專業資格考試中心或地級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試機構加具審核意見的證書復印件。
(7)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各年度《考核登記表》或《專業技術人員(任職期滿)考核登記表》復印件1份。行政機關無聘任的,不提供《專業技術人員(任職期滿)考核登記表》。
(8)繼續教育證明材料復印件,需提供原件驗證。
(9)本人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專業技術工作報告1份(3000字以內)。
(10)《*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情況表》原件1份。
(11)《*省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信息錄入表(普通)》原件1份。
(12)近期免冠正面大一寸相片1張(貼在表格《貼資格證相片頁》上)。
(13)《高級審計師資格申報人所在單位基本情況表》原件1份(格式見附1)。
(14)《高級審計師資格申報人廉政建設情況表》原件一份(格式見附件2)。
2.審計工作經歷材料:
提供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能說明本人主要審計工作經歷的材料,即有關審計通知書或審計報告底稿等復印件1份。
3.審計業績成果材料:
提供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主要審計業務成果,即有關審計報告、獲獎證書或文件;審計建議被有關部門采用的依據材料;承辦的專案審計工作被司法、紀檢部門作為案件審理依據的文字材料;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發展規劃等材料復印件各1份。
4.論文、著作材料:
包括:論文、著作、教材等材料的復印件1份(包括:封面,有刊號頁,目錄,論文、著作或教材全文),需提供原件驗證。不受理用稿通知。
(二)申報評審材料整理裝訂要求。
1.不需裝訂的材料:
《*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原件、《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原件1份及復印件19份、《*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情況表》原件1份、《*省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信息錄入表(普通)》原件1份、《高級審計師資格申報人所在單位基本情況表》原件1份、《高級審計師資格申報人廉政建設情況表》原件1份、《貼資格證相片頁》、所有提供查驗的原件。將上述材料裝入1個材料袋,并將相應的《*省高級審計師資格送評材料目錄單》(格式見附件3)貼在材料袋封面上。
2.需裝訂的材料及要求:
除上述不需裝訂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均需統一用A4紙的規格制作,編好頁碼,按目錄順序裝訂成一冊。裝訂材料包括封面、目錄(格式見附件4)及申報材料。其中申報材料須按附件4目錄的順序,分為基礎材料、審計工作經歷材料、業績成果材料、論文論著材料四類,每類用分類紙分隔(格式見附件5)。裝訂成冊后的材料裝入材料袋,并將《*省高級審計師資格送評目錄單》貼在材料袋封面上。
(三)其他要求。
1.申報人提交評審的材料必須準確、真實可靠,數量質量符合資格條件規定。
2.申報材料中所有復印件須由單位核對原件,并簽署核對人姓名和審核意見,加蓋公章。
3.申報人所在單位應設立審核評價小組(由人事職改干部、技術主管、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對申報人任現職以來的職業道德、思想政治表現、專業技術工作業績成果、工作表現以及填報材料真實可靠性提出準確客觀的評價意見(150字左右),填入《*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
4.單位應對申報人的評審材料審核鑒別,對申報評審材料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如實填寫《*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表》,必須將不符合條件要求及有爭議尚未核實的材料剔除。
5.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學術成果,專業技術項目,論文、著作等,必須如實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內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順序;對沒有署名,確系個人所擬定的業績成果材料(如審計報告等),須由所在單位出具認定證明。對學術技術成果以及完成的項目等的獎勵、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門和等級。
6.《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填表說明(格式見附件6):
(1)“何時畢業于何院校何專業”,應填寫獲得最高學歷或學位的時間、院校及專業。
(2)“現受聘何專業技術職務”,按現受聘專業技術職務填寫,行政單位不實行聘用制,不需填寫。
(3)“主要專業工作經歷”填寫:×年×月—×年×月在×
×單位任何工作。
(4)“任現職期間承擔過何專業技術任務、完成情況及獲獎情況”,填寫任現職期間的審計工作經歷及業績成果。
(四)凡是下列情況之一的申報材料,省高評委辦公室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評審材料不符合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規定的質量、數量要求的。
2.填寫表格不符合規范要求,必填欄目空白或填報材料不真實的。
3.不按規定時間、程序申報的。
4.未按要求整理裝訂申報材料的。
5.申報評審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高級審計師申報評審程序
(一)申報人向所在單位人事(職改)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交有關表格及評審材料。
(二)申報人所在單位應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對,加具審核意見,將申報材料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必須張貼于單位顯著位置,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并如實填報《*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情況表》。
(三)申報人所在單位或申報人將材料報所屬市人事部門或所屬省級主管部門人事(職改)機構簽署意見。
(四)由申報人所屬市人事部門或所屬省級主管部門人事(職改)機構簽署意見、加蓋騎縫章,將申報評審材料集中報送省高評委辦公室(亦可由上述部門出具委托書,由被委托人報送)。
⒈《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表》原件1份(A4紙型);
⒉《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簡表》原件一式3份(A4紙型);
⒊使用“山東省衛生系列職稱評審信息管理系統”打印的《申報評審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信息核對表》原件2份(A4紙型),其中1份裝入呈報人檔案,另外一份由呈報單位集中裝訂成冊;
⒋反映本人任現職以來專業技術水平、能力、業績的業務工作總結1份(經單位審核后,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代表性著作(限提交2部)、論文(限提交4篇)原件;代表性科研課題、科研成果或發明專利(限提交5項),其中,科研課題已立項或通過成果鑒定的應提交科研課題立項書或項目鑒定表原件,提交非標準原件的,課題承擔人一頁應有立項或鑒定部門的公章,科研成果獲獎的應同時提交鑒定、獲獎證書及獲獎公報(或光榮冊)原件;任現職以來獲得的行政獎勵、榮譽稱號及專業學術團體兼職等證書、證明原件,每項不超過3件;
⒌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學歷(學位)證書丟失的,可提交本人檔案中“畢業生登記表”復印件,復印件應經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蓋章、單位主管人事的負責人簽字、主管部門審核蓋章,上報材料時須同時攜帶呈報人的人事檔案備查。學歷證書復印件由呈報部門集中裝訂成冊;
⒍現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表復印件,單位聘任文件或聘書原件;
⒎2010年度外語成績的使用按照省人事廳《關于2010年度全國職稱外語等級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BF%BC%CA%D4">考試成績使用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辦發[2010]151號)要求執行。申報材料需提供有效期內的職稱外語考試合格證書或成績單原件,符合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條件或放寬外語成績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須提交《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免于職稱外語考試審核表》或《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放寬外語成績要求審核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
⒏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成績單)或有效免考證明原件;
⒐《“六公開”監督卡》1份;
⒑從事專業有行業資格準入要求的須提交相關資格證書原件,其中申報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C1%D9%B4%B2">臨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還須提交反映個人最高學識水平的原始病歷2份(不得拆裝,并由所在單位審核蓋章);
⒒設區的市級以上zhengfu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D2%BD%C9%FA">醫生晉升副主任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D2%BD%CA%A6">醫師的,須到農村縣(市)、鄉醫療衛生機構或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服務累計滿1年,并提交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出具的衛生支農相關證明材料原件;
⒓繼續醫學教育、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等合格者可提交有關證書原件;
⒔有關援外、援疆、等證明材料原件;
⒕改系列申報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指同級別)的,須呈報《改系列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表》一式4份、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以及其他正常晉升須提交的材料。改系列申報高一級別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還須提交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的書面推薦報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滿1年聘書原件。改系列申報,須具備相應專業執業資格。
㈡申報人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呈報部門應履行的手續及要求:
⒈各地各部門(單位)登錄衛生廳網站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CF%C2%D4%D8">下載“山東省衛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信息系統”及相應使用說明、填報要求等;
⒉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呈報部門對申報材料要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并在申報材料的相應意見欄中簽署推薦意見,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印章;
⒊對于申報破格晉升的材料,所在單位及呈報部門應按照破格申報條件認真審核。符合破格申報條件的,所在單位出具破格晉升推薦報告一式2份,由呈報部門核準簽署意見,加蓋印章;
⒋需委托代為評審的,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的人事主管部門出具委托函;
⒌申報材料必須手續完備,內容齊全,字跡清晰,不得涂改、漏頁、缺頁,盡量采用打印,并按要求裝入統一印制的評審材料袋內,實際材料件數與材料目錄必須相符。評審材料袋封面上要清晰注明各種材料名稱及數量、呈報部門、申報人姓名、工作單位、擬晉升職務、二級專業名稱、材料分類(正常晉升、破年晉升、破學晉升、雙破晉升、改系列晉升、改系列高一級晉升),材料箱規格為65×45×20cm;
⒍使用“山東省衛生系列職稱評審信息管理系統”打印“呈報人員花名冊”一式2份(加蓋單位公章),將呈報人員《申報評審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信息核對表》及呈報人有效學歷復印件各集中裝訂成冊,與送審報告1份一并呈報(按前述要求蓋章);
⒎評審收費按照省物價局等三部門《關于調整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魯價費發[]235號)的規定執行。
三、有關表格填寫要求
㈠申報表格中的項目不能漏填,無需填寫或沒有的填“無”,不能置空。
㈡申報材料中的“單位”、“呈報單位”一律使用法定全稱。“所從事專業”須按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中規定的專業名稱填寫,如沒有明確規定的,據實填寫規范名稱。
㈢“學歷”應填報國家承認的學歷。有效學歷應填報與申報專業相關或相近的學歷(后學歷須滿三年)。獲得國民教育學歷的,分別填寫為“研究生、大本、大專、中專、高中及以下”,1970-1977年恢復高考制度以前入學的高等院校畢業生學歷填寫“大學普通班”;2010-2011年入學并取得“山東省干部教育驗印專用章”驗印的學業證書,填寫“省業余大學、大專”。
㈣“聘任時間及年限”中“聘任時間”填寫第一次受聘現專業技術職務的時間,“年限”則填寫聘任累計年限,年限計算到申報當年的年底。
㈤“任現職以來各年度考核結果”欄應按實際考核確定的等次填寫。
㈥“科研課題、成果”欄的填寫:
⒈要填寫受聘現職以來的課題、成果和獎項;
⒉同一成果的不同獎項只填寫最高獎項;
⒊“時間”填寫證書落款時間,×年×月;
⒋“位次”填寫:成果、受獎等系個人獨立完成的填寫“獨立”;與他人合作完成的,采用申報人位次/合作人數的填法,如:申報人為第1位完成人,系3人合作完成的,填寫:1/3,依此類推。主要完成人指前5位人員。
㈦“著作”欄的填寫:
⒈要有選擇性地提供任現職以來最能反映本人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的代表作。要按代表水平由高到低依次遞減的順序填寫,并在報刊呈報材料及要求
㈠申報人須提供的評審材料類別、數量:
⒈《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表》原件1份(A4紙型);
⒉《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簡表》原件一式3份(A4紙型);
⒊使用“山東省衛生系列職稱評審信息管理系統”打印的《申報評審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信息核對表》原件2份(A4紙型),其中1份裝入呈報人檔案,另外一份由呈報單位集中裝訂成冊;
⒋反映本人任現職以來專業技術水平、能力、業績的業務工作總結1份(經單位審核后,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代表性著作(限提交2部)、論文(限提交4篇)原件;代表性科研課題、科研成果或發明專利(限提交5項),其中,科研課題已立項或通過成果鑒定的應提交科研課題立項書或項目鑒定表原件,提交非標準原件的,課題承擔人一頁應有立項或鑒定部門的公章,科研成果獲獎的應同時提交鑒定、獲獎證書及獲獎公報(或光榮冊)原件;任現職以來獲得的行政獎勵、榮譽稱號及專業學術團體兼職等證書、證明原件,每項不超過3件;
⒌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學歷(學位)證書丟失的,可提交本人檔案中“畢業生登記表”復印件,復印件應經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蓋章、單位主管人事的負責人簽字、主管部門審核蓋章,上報材料時須同時攜帶呈報人的人事檔案備查。學歷證書復印件由呈報部門集中裝訂成冊;
⒍現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表復印件,單位聘任文件或聘書原件;
⒎2010年度外語成績的使用按照省人事廳《關于2010年度全國職稱外語等級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BF%BC%CA%D4">考試成績使用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辦發[2010]151號)要求執行。申報材料需提供有效期內的職稱外語考試合格證書或成績單原件,符合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條件或放寬外語成績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須提交《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免于職稱外語考試審核表》或《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放寬外語成績要求審核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
⒏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成績單)或有效免考證明原件;
⒐《“六公開”監督卡》1份;
⒑從事專業有行業資格準入要求的須提交相關資格證書原件,其中申報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C1%D9%B4%B2">臨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還須提交反映個人最高學識水平的原始病歷2份(不得拆裝,并由所在單位審核蓋章);
⒒設區的市級以上zhengfu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D2%BD%C9%FA">醫生晉升副主任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D2%BD%CA%A6">醫師的,須到農村縣(市)、鄉醫療衛生機構或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服務累計滿1年,并提交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出具的衛生支農相關證明材料原件;
⒓繼續醫學教育、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等合格者可提交有關證書原件;
⒔有關援外、援疆、等證明材料原件;
⒕改系列申報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指同級別)的,須呈報《改系列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表》一式4份、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以及其他正常晉升須提交的材料。改系列申報高一級別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還須提交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的書面推薦報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滿1年聘書原件。改系列申報,須具備相應專業執業資格。
㈡申報人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呈報部門應履行的手續及要求:
⒈各地各部門(單位)登錄衛生廳網站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CF%C2%D4%D8">下載“山東省衛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信息系統”及相應使用說明、填報要求等;
⒉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呈報部門對申報材料要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并在申報材料的相應意見欄中簽署推薦意見,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印章;
⒊對于申報破格晉升的材料,所在單位及呈報部門應按照破格申報條件認真審核。符合破格申報條件的,所在單位出具破格晉升推薦報告一式2份,由呈報部門核準簽署意見,加蓋印章;
⒋需委托代為評審的,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的人事主管部門出具委托函;
⒌申報材料必須手續完備,內容齊全,字跡清晰,不得涂改、漏頁、缺頁,盡量采用打印,并按要求裝入統一印制的評審材料袋內,實際材料件數與材料目錄必須相符。評審材料袋封面上要清晰注明各種材料名稱及數量、呈報部門、申報人姓名、工作單位、擬晉升職務、二級專業名稱、材料分類(正常晉升、破年晉升、破學晉升、雙破晉升、改系列晉升、改系列高一級晉升),材料箱規格為65×45×20cm;
⒍使用“山東省衛生系列職稱評審信息管理系統”打印“呈報人員花名冊”一式2份(加蓋單位公章),將呈報人員《申報評審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信息核對表》及呈報人有效學歷復印件各集中裝訂成冊,與送審報告1份一并呈報(按前述要求蓋章);
⒎評審收費按照省物價局等三部門《關于調整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魯價費發[]235號)的規定執行。
三、有關表格填寫要求
㈠申報表格中的項目不能漏填,無需填寫或沒有的填“無”,不能置空。
㈡申報材料中的“單位”、“呈報單位”一律使用法定全稱。“所從事專業”須按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中規定的專業名稱填寫,如沒有明確規定的,據實填寫規范名稱。
㈢“學歷”應填報國家承認的學歷。有效學歷應填報與申報專業相關或相近的學歷(后學歷須滿三年)。獲得國民教育學歷的,分別填寫為“研究生、大本、大專、中專、高中及以下”,1970-1977年恢復高考制度以前入學的高等院校畢業生學歷填寫“大學普通班”;2010-2011年入學并取得“山東省干部教育驗印專用章”驗印的學業證書,填寫“省業余大學、大專”。
㈣“聘任時間及年限”中“聘任時間”填寫第一次受聘現專業技術職務的時間,“年限”則填寫聘任累計年限,年限計算到申報當年的年底。
㈤“任現職以來各年度考核結果”欄應按實際考核確定的等次填寫。
㈥“科研課題、成果”欄的填寫:
⒈要填寫受聘現職以來的課題、成果和獎項;
⒉同一成果的不同獎項只填寫最高獎項;
⒊“時間”填寫證書落款時間,×年×月;
⒋“位次”填寫:成果、受獎等系個人獨立完成的填寫“獨立”;與他人合作完成的,采用申報人位次/合作人數的填法,如:申報人為第1位完成人,系3人合作完成的,填寫:1/3,依此類推。主要完成人指前5位人員。
㈦“論文、著作”欄的填寫:
⒈要有選擇性地提供任現職以來最能反映本人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的代表作。要按代表水平由高到低依次遞減的順序填寫,并在報刊封面上依此順序編號排列。一項內容不得在以上兩欄中重復填寫;
⒉必須是發表在具有全國統一刊號(CN、ISSN)報刊上的論文,公開出版的具有統一書號(ISBN)的著作;
⒊“時間”填寫報刊或著作的出版時間:×年×月;
⒋“題目”的填寫,先注明“論文”、“著作”,然后寫文章名稱。如“論文:《×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D2%A9%CE%EF">藥物onclick=tagshow(event)href="tag.php?name=%D6%CE%C1%C6">治療×病的臨床效果分析》”;
⒌“報刊或出版社”填寫報刊或出版社的法定全稱。
㈧《申報評審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信息核對表》中的“傾斜項目”,系指依據上級有關政策在職稱評審工作中可以適當傾斜照顧的項目,如“”、“援疆”、“援外”、“衛生支農”等。
第二條科技創新資金是用于支持和鼓勵我區開展技術創新、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提高技術創新能力的政府資金。創新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三條區人民政府負責創新資金的審批。區科技局具體負責創新資金項目的受理、組織評審、監督實施。區財政局設立科技創新資金專戶,具體負責創新資金的管理,對資金的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參與創新資金項目的驗收。
第二章創新資金的來源和用途
第四條科技創新資金由區財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萬元,并逐年增加,其增幅不低于財政經常性收入增幅。年度預算執行中,據實列支。
第五條創新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高新技術產品研發、高新技術企業培育
(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
(三)產學研合作和科技平臺建設
(四)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從事發明創造和科技成果申報
(五)引導企業積極申報國家、省、市科技項目
(六)獎勵自主創新企業和優秀科技人才。
第三章創新資金的支持條件與方式
第六條根據企事業單位、個人技術創新活動的不同內容和項目所處的不同階段,創新資金分別以無償資助和獎勵的方式予以支持。創新資金支持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區登記注冊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繳納稅款。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并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規定及時編制會計報表,足額提取研發經費并開展研發活動。
(三)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無知識產權糾紛。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數占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10%,直接從事研發的科技人員數占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5%。
(五)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企業每年用于技術創新的研發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5%(投產不足一年的新辦企業不受此款限制)。
(六)領導班子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并有較強的創新意識。
(七)其他符合創新資金資助、獎勵條件的。
第七條無償資助項目
(一)對科技型企業技術創新項目中產品研發及中試階段給予必要的資助,創新產品和創新技術必須獲得省以上科技成果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項目總投資一般應在1000萬元以上,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鼓勵科技成果轉化,科研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到我區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企業引進科技成果進行開發且產品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定資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
(三)推動專利技術產業化,鼓勵企業加大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的研發投入和產業化實施,對具有核心技術的發明專利,其產品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定資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
(四)積極鼓勵專利實施及產業化,對我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獲得授權的專利申請費用給予資助,資助標準為:國內發明專利50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12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800元/件;國外發明專利10000元/件。對企事業單位、個人申請發明專利的申請費用給予預付,標準為:2000元/件,預付款在專利權人獲得專利資助時比除。對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5萬元、2萬元、1萬元的補助。
(五)鼓勵企業積極申報國家、省科技項目,對成功申報國家、省科技項目的,按項目批準額度的5%給予配套,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符合申報條件已被省、市批準上報但沒有被國家、省立項的項目,對項目編報費,給予每個項目5000元資助。
第八條獎勵項目
(一)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培育力度,對新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同一企業經復審重新獲得的不再給予獎勵)
(二)鼓勵企業開展新產品研發,對被認定為國家重點新產品的給予3萬元獎勵,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產品的給予1萬元獎勵。
(三)鼓勵企業、科技人員申報科技成果,對獲得省以上成果的,視產業帶動效果,給予1-5萬元的獎勵。
(四)大力培育創新型企業和民營科技企業,對新認定國家級創新型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省級創新型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市級創新型企業給予2萬元獎勵。
(五)大力支持創新平臺建設,對新認定的省、市級工程建設中心的,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市級科技服務中心的,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專業孵化器的,給予10萬元獎勵。對新批準為省、市級創新型園區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對新批準為省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給予10萬元獎勵。
(六)鼓勵企業主持制定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對獲得認可的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的獎勵。
(七)積極推進農業科技創新,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農業科技示范園區(基地)的,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的獎勵。
(八)加大對科技創新的表彰力度,每兩年評選一次科學技術進步獎、突出貢獻獎。根據科技成果的技術水平和對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授予區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由區政府頒發證書、獎狀和獎金。獎金分別為:10000元、6000元、3000元。其中一等獎不超過二項,二等獎不超過三項,三等獎不超過五項。
突出貢獻獎:對獲得國家、省、市級科技獎勵(獲國家科技成果、省科技成果獎三等獎以上、市科技成果一等獎)的單位(或個人),授予區科技進步突出貢獻獎,獎金10000元。
第四章創新資金的申報、審查與審批
第九條項目申報
(一)符合創新資金申報條件的單位,向區科技局提出申報。每個科技創新項目只能申報一次創新資金支持。
(二)創新資金的申報為每年的12月份進行。
(三)申請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
1、區科技創新資金項目申請書
2、企事業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審計報告
3、可以說明項目技術創新情況的證明文件及與項目有關的其它有效參考材料(如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民營科技企業、高新技術產品、國家重點新產品認定證書,技術報告、專利證書、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授權證書、技術合作協議等)。
第十條項目審查與審批
(一)區科技局在收到申報材料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審查,確定申報項目是否屬于申報范圍,是否滿足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完備,材料格式是否正確等。
(二)對初步確定的項目,區科技局在科技工作網等有關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確定最終扶持項目及資金安排計劃,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三)區科技局對通過立項審查的項目下達文件通知。并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創新資金項目合同書。
第十一條資金和項目的管理與監督
(一)符合獎勵資助條件的創新資金項目,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財政予以撥付。
(二)區財政局設立科技創新資金專戶,加強資金管理。
(三)創新資金項目由區科技局、財政局負責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督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及項目完成的質量情況。承擔項目的單位應按要求如實報送信息調查表。
一、開發目標
為提高我市企業、個人開展發明創造和申請專利的積極性,增強專利意識,加快提高我市的專利申請量和專利權擁有量,市知識產權局對我市企業和個人的專利申請和授權給予資助。早期專利資助申請、審批工作需要通過人工紙質材料的填表、報送、整理、審核、存檔等手續完成,隨著我市專利資助政策的全面實施,全市專利申請、授權量逐年大幅提升,更加暴露出審核工作量大、數據管理困難、難以統計等缺陷。為了提高專利資助效率,確保資助數據管理的準確性,2009年,我們開發了市級專利資助申報系統。申報系統著眼于提高專利資助受理、匯總統計工作的效率和時效性,全市范圍內專利申請、授權的用戶可以通過該系統在線進行專利資助申報。通過采集單位、個人在線申報的實用新型專利授權資助、發明專利申請資助、發明專利授權資助、管理人員后臺輸入或導入的下屬區科技局發明專利省級資助批量數據、國外專利申請資助和國外專利授權資助數據、不具在線申報條件的個人和單位的專利資助申報數據,進行數據處理與結果輸出,實現了市級專利資助受理、統計等工作的自動化和信息化。
二、系統功能
專利資助網上申報系統模塊包括用戶前臺輸入系統與審核人員后臺管理系統兩部分。前臺輸入系統分為國內專利資助(單位)、國內專利資助(個人)、國外專利資助三個在線填報模塊。后臺管理系統分為專利資助審核、前臺管理、專利數據處理統計三個模塊。
1、前臺輸入系統
在線填報流程
A、申報用戶點擊知識產權服務平臺左上角的“專利資助申報系統入口”,進入登錄界面,新用戶需要先 “注冊”,填寫準確身份信息。后在登陸窗口正確輸入“用戶名”與“密碼”,即可以進入專利資助在線申報窗口。
B、登錄界面分為用戶資料(用戶信息維護、用戶密碼修改)、專利資助(資助填報、資助查詢)、資助政策三部分。
C、辦理資助業務的用戶,點擊資助填報,按照單位發明專利申請、單位發明專利授權、單位實用新型授權、單位外觀設計授權、單位境外PCT申請、單位境外專利(非PCT途徑)申請、單位境外專利授權選擇不同的電子表格填報,申請日期請點擊申請日期框后方的省略號(…),然后在彈出的日期框中選擇。常見的機構可直接在下拉框中選擇,若機構未出現在下拉框中,選擇“其它”,然后在彈出的填寫框中手工輸入自己的機構名稱。直接在“專利類型”中選擇與專利申請號對應的專利類型。填寫資助申報表完畢點“申報”按鈕在線申報, “申報成功”后,該專利會出現在“已提交項目”中。如需暫時退出,待以后再申報,可以點擊“暫存”按鈕,專利項目出現在“未提交項目”中。
D、用戶可打印申報表,上傳申報表單入庫,在提示上傳成功的頁面中,同時顯示提醒消息:(1)在線申報成功;(2)請于本季度最后一個月25日前至市知識產權服務中心提交申報表紙件及相關附件材料以供審核;(3)請關注知識產權服務平臺公告欄中的審核信息及撥款通告。點擊繼續申報。
E、出現在“已提交項目”中的專利項目,按照審核階段分為四種顏色。黑色代表等待審查人員初審;初審合格,字體顏色變成黃色,代表進入科技局復審階段;復審通過,字體顏色變為綠色,用戶可以在三個月后從區科技局得到該項目資助資助款;復審不通過,字體顏色變為紅色,用戶需要查看審查意見更改自己申報材料做再次申請,或者放棄。
2、后臺管理系統
審核人員通過后臺進行專利資助審核、前臺管理、專利數據處理統計。
A、根據專利資助相關規定,判斷是否符合資助要求并給與相應處理。
(1)實用新型專利,處理情況如下:(1)未授權,不予資助;(2)授權日期在當期時限前,不予資助;(3)已授權,授權日期在當期時限以后(含),在線填寫實用新型專利授權資助申報表(個人、單位不同表式);(4)對于不予資助的情況,顯示提醒對話框,如:該實用新型專利不符合資助條件,具體事項咨詢市知識產權服務中心,電話:********。
(2)發明專利,處理情況如下:(1)未授權,申請日在當期時限前,顯示提醒對話框,該發明專利暫不符合資助條件,請于授權后六個月內申報發明專利授權資助,具體事項咨詢市知識產權服務中心,電話:*******。(2)未授權,申請日在當期時限后,在線填寫發明專利申請資助申報表(個人、單位不同表式);(3)已授權,授權日在當期時限前,顯示提醒對話框:該發明專利不符合資助條件,具體事項咨詢市知識產權服務中心,電話:********。(4)已授權,授權日在當期時限后,在線填寫發明專利授權資助申報表(個人、單位不同表式)。
B、專利數據處理統計
(1)數據采集
分別采集在線填報數據、后臺輸入數據、后臺導入數據,以申請號為唯一標識,建立統一的后臺數據庫,對于在線填報數據,企業與個人可直接打印表單,生成資助申報表,與相應附件。
(2)數據審核
自動根據時限要求(在建立統計期時輸入,如第一期統計,時限為2007年1月1日)與專利申請日期、專利授權日期對照,判斷是否符合資助條件。同時,對于符合資助條件的專利,記錄資助申報日期,進入資助數據庫。對于進入資助數據庫的專利,后臺進行人工初審,紀錄申報材料是否通過審核。
數據統計選擇統計項目,自定義統計結果表格中顯示哪些指標值,分別按區域、資助期號(每季度一期)、資助類別等統計數據。
數據上報自動生成固定表式的上報表,可導出結果或直接打印輸出。
(3)數據維護
提取當季專利統計系統中實用新型授權數據和發明專利申請、授權數據,添加已申報資助的相關信息,對其中申請人性質為企業、科研院所的數據,根據專利統計系統中標準數據庫的高新技術企業信息,添加企業性質判斷結果(是否為高企)。
(4)數據統計
第二條企業技術中心是在企業投資決策層組建的綜合性機構,負責企業技術創新戰略制定和體系建設,是包括研發、應用技術、管理技術、財務分析技術、營銷技術等在內的創新體系,并為董事會重大投融資決策提供咨詢、評估等服務。它位于企業長期發展的戰略制高點,是制定和實施企業發展戰略的重要支撐,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和組織保障。
第三條企業技術中心的主要任務是解決投資與技術分離的問題,從企業發展戰略高度,整合企業內外資源,通過技術經濟評價和決策咨詢機制,促進企業創新技術的產業化、商業化和收益最大化。
第四條企業技術中心的功能主要是:⑴制定和執行企業技術發展戰略和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技術開發計劃;⑵研究開發有市場前景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主導產品,為本企業產品更新換代和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提供技術支持;⑶收集分析與本企業相關的技術和市場信息,研究行業發展動態,為產品和技術發展決策提供咨詢和建議;⑷組織協調企業內外科技資源的整合與互動;⑸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立與完善,開展產學研合作與對外交流;⑹構建多元化激勵機制。
第五條企業是技術中心建設的主體,技術中心的建設經費由企業提供。鼓勵技術中心在為本企業服務的同時,通過承擔國家、省和行業的重大產業技術創新研發及產業化,拓寬資金籌措渠道,增強創新能力,推動全市產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第六條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與運行
1、企業技術中心的組織架構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則,結合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建立,根據企業自身具體情況合理設置。
2、企業技術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由企業主要領導任技術中心主任。
3、企業技術中心應設立由企業主要領導以及技術、生產、銷售、財務等部門組成的技術委員會,負責重大項目研發方向、經費預算等重大問題的決策建議,制訂年度技術創新計劃,并對技術中心的工作績效進行評估。
4、企業技術中心應聘請企業內外的技術、經濟、法律等有關專家、學者組成專家委員會,負責對重大研究課題確立、重大技術問題、投融資決策、市場商業策劃、項目進展情況等進行咨詢評估,為決策服務。
5、企業技術中心應建立科學的項目管理程序。堅持以市場為導向、效益為中心的選項原則,在對研發項目進行市場分析、技術經濟評估、投融資評估等基礎上,整合企業內外資源,組織完成項目實施,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定期組織評估和進行必要的調整。
6、企業技術中心應逐步增加中長期研究開發課題的比例,為企業長遠發展提供技術儲備,并建立開放式的運行模式,注重產學研合作和國際人才交流,充分利用社會科技資源,提高企業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能力和水平。
7、建立在集團層面的技術中心在負責企業重大、關鍵、前瞻性技術創新項目的研發及產業化的同時,應建立完善重大項目研發、行業技術開發及工程化、產品改良及工藝改進等多層次研究開發體系,整合企業科技資源,提升技術創新能力。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或企業集團建立企業技術中心,旨在推動企業建立以企業技術中心為主要方式的技術創新體系及運行機制,促使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整合內外資源能力和適應市場變化能力,提升國際競爭力。
第八條為推進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對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市政府主管部門授予相應資格,給予一定的扶持政策,以鼓勵和引導企業創新能力的不斷提高。
第九條市經貿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年度評價工作。市經貿局承擔認定和年度評價的組織工作,并負責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宏觀指導。
第二章認定
第十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依照認定條件,成熟一批認定一批。
第十一條申請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登記設立,在汕頭市轄區內注冊的各種所有制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經濟技術法律,具有規范的財務管理、技術管理和項目管理制度,按章納稅。企業運作正常、經營管理狀況良好,能為技術中心的建設、運行提供保障,特別是經費和人才上的保障。
2、企業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定位與功能明確,技術中心組織架構基本建立,技術創新業績顯著。
3、企業總資產規模4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8000萬元以上,年利潤總額(稅前利潤)300萬元以上,年繳納稅費300萬元以上,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資產負債率70%以下。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同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有較好的企業經營機制。
4、企業領導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5、建立較完善的研究開發機構與體系,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年末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當年研究開發投入不低于240萬元,研發投入(R&D)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
6、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技術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企業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25人或研發人員占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其中高級職稱(含博士學位)的人員不低于5%,中級職稱(含碩士學位)人員不低于20%。
第十二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1、符合認定條件的技術中心所在企業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經貿局提出申請。申報企業按要求編寫申請材料,包括:《汕頭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書》(附件一)和《汕頭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與年度評價評估材料》(附件二)。
2、市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對企業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組織評審組按照《汕頭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估指標體系》(附件四)中規定的相關要求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評審。
4、市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門綜合平衡后,擇優確定認定名單。
第十三條認定結果由市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科技局以公文形式。
第三章評價
第十四條對已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依據評估指標體系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國家或省主管部門當年對其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組織評價的,本市不再重復評價。
第十五條年度評價程序:
1、數據采集。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于評價年的3月底前將評價材料報市經貿局。評價材料包括:《汕頭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附件三)和《汕頭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與年度評價評估材料》(附件二)等。
2、市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門以及專業人士組成的評審組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材料核查和實地核查等。并對經核查后的數據按照《汕頭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估指標體系》(附件四)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
第十六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1、評價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為優秀。
2、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間為合格。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
3)企業研究與開發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開發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最低標準(目前最低標準確定為:企業研究與開發經費支出額不低于240萬元,企業專職研究與開發人員數不低于25人或研發人員不低于當年職工總數的10%,年末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該標準由市經貿局根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發展情況會同市有關部門定期予以調整并公布。
第十七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評價結果由市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門以公文形式。
第四章警告與撤銷
第十八條對評價得分60—70分(含70分)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警告,市經貿局負責督促其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l、評價不合格(60分以下);
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為60—70分(含70分);
第二十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由于企業情況的變化自行要求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經市經貿局會市財政局、市科技局確認后,撤銷其市級認定資格。
第二十一條企業申請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材料和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的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后,3年內不得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已獲得認定資格的撤銷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
第二十二條有走私違法、偷逃稅款等行為的企業,2年內不得認定其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已認定的年度評價應為不合格,并撤銷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第二十三條因第二十條原因被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
第二十四條企業對認定或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文30天內提出復議申請。提請復議的企業應提交復議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
市經貿局收到復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在受理復議申請后60天內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做出復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市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對警告和撤銷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以公文形式。
第五章政策措施
第二十六條經認定或考核合格的企業技術中心給予享受以下優惠支持:
1、進口用于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設備,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儀表、化學試劑等,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情況下可按技術改造進口設備程序辦理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