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29 18: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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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是一個頗多爭議的問題。我國行政訴訟法采用被告負舉證責任說,但規定得過于原則,在審判實踐中難以掌握。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舉證責任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采用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說,兼采合理分擔說,即在一般情況下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在特定的情況下由原告承擔部分舉證責任。《解釋》對于舉證責任的分配,比較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大大地進了一步,但仍然有不周全的方面,主要是對舉證責任的價值未作明確的設定。
舉證責任的價值,主要是指訴訟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所承擔的舉證責任對勝訴和敗訴所產生的決定性作用。筆者認為,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此應作出明確的回答。譬如,法律規定在行政訴訟中,作為當然的被告的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那么,行政機關拒絕承擔舉證責任,或者所舉證據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以后收集的證據、依據,對此法院如何作出裁決,僅作出“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這樣的司法解釋是不夠的。因為我國是實行的是成文法而不是實行判例法,在行政權強大且不甘愿法律束縛其手腳,司法權相對弱小的環境下,如果法律不作出明確的規定,對處于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弱者——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是不可能的。因此,對于上述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證或者所舉證據不符合法律規定,應明確設定被告承擔敗訴的后果。同樣,行政訴訟中的原告,對于是否符合法定條件,被告不作為的案件,提起行政賠償中被侵害造成損失的事實以及其他應由原告舉證的,如果原告不舉證或舉證不能的,也要明確應由原告承擔敗訴的后果。
二、證據的采信規則
我國把實事求是、有錯必糾,追求客觀真實奉為圭臬。但是,時過境遷的客觀真實不可能毫無差錯地重合再現,在法律意義上,只能是依靠證據和推理去認定事實,這就法律上的事實。法律上的事實是依靠證據支撐的。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制度對證據的采信作出規定,行政訴訟活動則難以為繼。
“先取證,后裁決”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必經程序,那么,如果行政機關所取證據違法,則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就會坍塌,行政相對人倘若提起行政訴訟,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敗訴是不可避免的。
在行政訴訟中,設定證據采信規則,對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避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具有其特殊的意義。對于行政主體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中所取證據因違法不予采信的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行政主體認定事實的證據違法
行政活動絕大多數都是依職權行使的具體行政行為。都是行政機關的主動行為,即使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也處于主導的地位。行政主體在個案出現后,也要主動收集、審定并采納證據,以便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對證據從原始狀態開始收集、審定和采納的活動是一個權力運行的過程,其中證據運行活動的不正常,即可能導致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違法,其證據則不能采信。
1、證據的外在形式違法。根據法律規定,證據的形式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七種。對于以上證據的形式經過法庭質證屬實則可以采信。如果外在形式不合法,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未加以補救使其合法化,則不能予以采信。
2、非法定主體收集的證據。行政主體對于非法定主體收集的證據,雖然其證據具有客觀性和相關性,但未經過行政主體的法定人員依法定程序重新收集并查證屬實取得合法性,這樣的證據不能采信。
3、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行政主體不遵守法定的步驟、順序、方式和時限對證據進行收集、審查和采納,即作為事實認定的證據,如果發現后,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又未采取法定的補救措施或重新通過合法程序取得,對認定事實產生嚴重影響的證據,亦不能采信。
4、采取非法職權取得的證據。行政主體違反法律規定采取的手段、方法和措施所取得的證據,比如對行政相對人采取逼供誘供、違法羈押或脅迫手段獲得的證人證言,即使其證據具有客觀性和關聯性,但由于是利用職權非法獲取的證據,也不能采信。
(二)行政主體在行政過程中舉證責任違法分配
首先舉證責任應依據法律規定。這里的法律既包括狹義的法律,也包括廣義的法律即法律精神和原則。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分析,立法對舉證責任的分配,常由實體法根據事實要件予以明確,通常表現為除非有例外規定,程序的發動人員負有舉證責任。
其次由行政主體依合理原則分配。行政程序舉證責任的分配可參照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兩大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及其精神,在不違背公平、顯失情理的條件下,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最后應該有利于相對人。行政程序確定的職權調查主義原則使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一方擁有特別地位,對此,行政相對人完成法定舉證之外的舉證責任在無法律明確規定,依照經驗又無法合理分配時,宜采取有利于相對人,即由行政主體一方負擔舉證責任為解決辦法。
行政訴訟中,對于舉證責任違法分配的、顯失公平、不利于行政相對人的舉證責任分配,經法院查證后應不予采信。
(三)行政主體認定事實時推定或認知違法
1、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時除運用證據外,也運用推定獲得事實結論。行政推定是在行政領域根據某一事實的存在作出另一與之相關事實存在與否的假定。正確運用推定,既可提高行政效率,也可公正分擔舉證責任,緩解某些事實證明上的困難。行政推定可分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實上的推定兩大類。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法律規定的從已知的事實推論出未知事實或不依賴某種基礎性事實即推理出另一事實存在的過程。事實上推定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已確認的事實,依照經驗和科學知識的推斷。其既要合法也要合理,如果據以作為事實認定的行政推定違背了法律的直接規定、法律精神、科學原理或社會公認的經驗規則,其行政推定為違法推定。
2、行政認知是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過程中以一定形式直接認定某種事實的真實性,并據此作為事實認定基礎的過程。但這種認知過程不能以強調提高行政效率、節約行政成本而影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配。行政主體在行政認知上,如果對非屬無合理爭議的事實或讓相對人對應該行政認知的事實進行舉證即屬違法認知。
三、行政訴訟取證和舉證期限
行政訴訟中的取證和舉證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其聯系是,取證是前提,舉證則是取證的目的所在。其區別是,取證是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而言的,是在行政訴訟之前行政機關在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作為;而舉證則是被告行政機關對法院而言的,是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特定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的作為。行政訴訟中的取證和舉證對審理結果具有決定性的作用,而對取證和舉證的期限作出規定是關鍵。在行政訴訟中規定取證和舉證的期限,其意義還在于防止訴訟活動的拖延,又可及早確定案件的事實和性質,實現行政效率和司法效益的統一。
(一)行政訴訟取證期限
1、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這一規定,僅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而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又得知原告將要提訟之前,是否可以收集證據,法律出現了疏漏。
1991年的《意見》未作解釋。1999年的《解釋》已經明確,其第26條第二款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為沒有證據、依據。”這一規定明確地阻斷了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在提訟以前的取證行為,也就是取證的期限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
2、行政復議機關取證的期限。有觀點認為,復議機關的復議程序的插入導致了情況的復雜化。其實不然。行政復議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經過全面審查,可以變更,甚至撤銷。那么,行政復議機關如果不行使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力,就談不上全面審查。筆者認為,復議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應局限在全面審查原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如果經復議維持的,提訟因為原行政機關是被告,其取證期限仍然限于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解釋》明確規定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所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如果復議機關作出變更或撤銷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訴訟,由于復議機關成為被告,形成了一個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取證期限亦可延續到復訴機關作出新的具體行為之前,其取證期限與《解釋》“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并不矛盾。
3、取證期限的例外情況。根據《解釋》只有兩種情況,一是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上述兩種例外情況,表面看來,取證期限放到了作出行政行為之后。但筆者認為其取證的期限實質沒有變,其取得的證據仍然要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存在的證據,而決不能是作出行政行為之后出現的證據。
(二)行政訴訟舉證期限
1、行政主體的舉證期限。根據《解釋》,筆者理解為其舉證期限應當在收到狀10日內,而不是在整個一審作出裁判之前。在上述期限內不提供即可認定為舉證不能,被告承擔敗訴的后果。如果有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即出現上述例外取證理由的(僅局限于這兩種正當的理由),可將舉證期限延長到整個一審作出裁判之前。《解釋》第31條第三款規定:“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根據。”這說明,被告的舉證期限局限在一審作出裁判之前,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則失去價值。
2、原告或第三人的舉證期限。《解釋》對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作了規定,但對舉證期限,法律和《解釋》未作規定。筆者認為,既然對被告的舉證期限作了限制,為了保證訴訟的效率,對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舉證期限也應作出規定,可以放寬到整個一審作出裁判之前。這與立法本意,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并不矛盾。
四、被告履行舉證責任的標準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制度作為確定行政訴訟勝訴和敗訴的制度,設定被告履行舉證責任的標準是十分必要的。在什么條件下說明被訴行政機關完全履行了舉證責任,法律或司法解釋應該作出規定。筆者認為應具備以下標準:
1、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必須是特定法律規范所要求具備的事實。所謂“依法行政”,具體的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所預先設定的事實要件必須得到滿足后方能實施。一是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必須是特定法律規范所要求具備的事實。如果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不是特定法律規范所要求的事實而適用特定的法律規范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則無法可依。二是特定法律規范規定的幾個事實要件,必須滿足幾個事實要件,缺一不可。例如,工商部門對某商場銷售超期食品進行處罰,必須存在兩個事實要件,其一,商場有銷售超期食品的行為;其二,查出的食品確是超過保質期的。兩者缺一不可,否則,據此作出的處罰的證據便得不到滿足。
(二)證明責任內涵之客觀證明責任———從舉證責任到客觀證明責任的跨越客觀證明責任,又稱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是指當某個事實存在與否不明確時,某一方當事人將承擔以該事實為要件的、于己有利之法律效果不獲認可的危險或不利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許多學者將這一規定概括為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然而,這一說法并不精確,在法學研究中產生了一系列問題。例如,若雙方當事人同時主張同一事實,直至審判結束時該事實仍然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應當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舉證責任”是否僅存在于訴訟中?針對以上問題普維庭提出,客觀證明責任這一概念已經將舉證責任囊括其中,“舉證責任不過是這個概念及其所揭示的理論體系在訴訟上的體現而已。”[3]客觀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的區別主要有兩點:其一,客觀證明責任主要屬于實體法,是基于某一具體請求權而對一方當事人承擔敗訴風險的預分配,因而不能被轉換或倒置,而舉證責任則可以在同一訴訟中多次被“轉換或者倒置”;其二,客觀證明責任與具體的訴訟活動無關,屬于抽象的證明責任,而舉證責任則是具體的證明責任,也就是說,只有對某個具體的請求權的具體要件來說,這時候應當由誰提供證據才是有意義的。綜合以上分析,證明責任的內涵應當分為兩部分:一是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如果不對某待證事實提供證據,則當該事實真偽不明時就必須承擔不利的后果;二是從法官角度出發,當窮盡證明手段后待證事實依然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敗訴的風險。其中第二部分是證明責任的基礎。由于判決最終要由法官依據法律及已知事實作出,而非當事人在證明過程中付出的努力,因此可以認為第一部分是對第二部分的同義表達。因此,證明責任的本質即客觀證明責任,是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一方當事人所承擔的危險或不利益。
二、證明責任制度的核心———證明責任分配理論
目前有關證明責任分配的學說中,規范說是通說,當然諸多學者在對法律要件分類說的批判和對現代型訴訟特征的研究中,也提出了各種證明責任分配的新理論。
(一)規范說概述規范說是由德國著名法學家羅森貝克創立的證明責任分配學說,羅森貝克以民事實體法規為出發點,在對法規要件進行分類的基礎上構建了該學說,故日本學者新堂幸司又將其稱為法律要件分類說。
(二)對規范說的批判及新學說概述隨著社會的發展,規范說由于注重法律規定的外在形式而暴露其先天性的不足,其最初的穩定性走向機械性,預測性導致滯后性,難以實現訴訟雙方當事人在個案中存在的實質上的公平正義。因此,許多學者另辟蹊徑,提出了證明責任分配的新學說。1.蓋然性說該學說主張以待證事實發生的蓋然性高低,作為分配證明責任的依據。該學說的提出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裁判中認定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以有利于實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然而該學說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由于缺乏明確的標準,對證明責任的分配更多的取決于裁判人員的自由裁量,這不但對裁判者的自身素質有著極高的要求,在實踐中也減少了法的可預見性。2.危險領域說該學說依據待證事實屬哪一方當事人控制的危險領域為標準,決定證明責任的分配。危險領域指“加害方能依據法律上的或事實上的方法進行實際控制的生活領域”。[5]筆者認為,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我國的民事訴訟屬于“法規出發型”訴訟,法官依據已證明的案件事實是否符合實體法所規定的要件事實,而按照實體法的規定作出裁判。因此區分基本規范與對立規范,并在實踐中加以運用是完全可行的。因此應當堅持羅森貝克的“規范說”。但是,當出現特殊訴訟情形時,可以借鑒有關證明責任分配理論的新學說如危險領域說、蓋然性說,以促進該類型糾紛的公正、高效解決。
論文關鍵詞:控股股東誠信義務派生訴訟懲罰性賠償舉證責任
我國的新《公司法》規定了與控股股東誠信義務相似的內容,但這種規定尚不成熟,存有漏洞,況且控股股東誠信義務本身只是一個抽象意義的概念,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必須設計一種法律制度,從而使因控股股東違反誠信義務而給其他主體所造成的損失得以救濟.懲罰性賠償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可以促使控股股東較好地履行誠信義務。
1我國建立與完善控股股東誠信義務的現實依據
1.1我國公司的經營現狀分析
我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的最大特點是國有股一股獨大,其根源在于上市公司大都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國有股的比例相當大.2001年12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統計表明,國家擁有股份高達5O.273,而各種已流通股份總計也不過占30.38.由于控股股東持股比例過高,股東大會成為大股東的一言堂,其代表的不是全體股東利益而是大股東的利益.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甚至利用其控股地位通過包裝旗下的上市公司來謀取不正當利益,諸如將劣質資產注入上市公司,非法占用上市公司巨額資金,迫使上市公司為大股東及其子公司借款提供擔保以及大量關聯交易等,導致上市公司最終成為大股東的“提款機”.如國際大廈大股東將上市公司募集和借貸的3.7億元資金,借給關聯的另一家企業,投入預期效益低下的世貿廣場酒店項目.三九醫藥的大股東及關聯方占用上市公司資金超過了25億元,占公司凈資產的96。
1.2規范控股股東行為的現實依據
利用關聯交易,侵占上市公司資金是控股股東最為常用的手法.其中的共同特點都是控股股東利其控股地位違背誠信義務,把上市公司作為賺錢、融資的工具,套取上市公司的現金,掏空上市公司,嚴重損害中小股東利益.以上種種弊端都不利于公司的長遠、健康、持續發展,也不能從根本上維護全體股東的長遠利益.尤為重要的是,控股股東違背誠信義務,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還動搖了投資者的信心,危及證券市場的穩定健康發畏.因此,建立控股股東誠信義務規范控股股東的弳營行為,完善公司的治理機制,已成為當務之急.針對我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濫用權利的現象,在對其治理的過程中雖然通過證監會頒布了一系列行政規章和指導意見,明確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但由于其立法層次過低,而且在實踐中對控股股東違反誠信義務的行為處罰過輕,缺乏相應的威懾力量.因此,應當從控股股東的實際行為出發,把控股股東誠信義務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在《公司法》中明確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及其內容,并建立加強控股股東違反誠信義務后的責任機制.
2懲罰性賠償原則解析
2.1懲罰性賠償原則的法理分析
現代侵權法的發展變化,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論依據].侵權法歸責原則經歷了一個單獨適用過錯原則到過錯原則與無過錯原則并用的轉化,無論在哪一個時刻都不能發揮侵權法對潛在侵權人的潛在侵權行為的遏制與預防功能,其所達到的社會威懾效果也難以令人滿意.對由于侵權行為而引起的民事責任有3種功能,即復原之功能、預防之功能、懲罰性之功能.對因侵權行為l而受損的人的民事責任的救濟方式又分為兩種,即事前預防和事后救濟,相比而言,事前預防無疑為更優的選擇.因為,通過事后救濟的方式對受損的人予以補償只能使受到侵害的權利得到修正,并不能杜絕侵權行為的發生;而通過事前預防的方式在事前就對侵權行為予以抑制,不但能夠進一步強化侵權法的懲罰功能,更能夠將侵權行為防患于未然,減少損害的發生.補償為滿足受害人利益的最低目的,抑制為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最高目的,兩者共存,相得益彰_7].事實上,法律責任的懲罰功能并不僅僅體現在刑法當中,民事法律中也有懲罰的功能一引.日本學者田中英夫、朱內紹夫也認為,把侵權行為作為專門以損害賠償為目的制度來把握,無視民事責任的制裁功能的做法是錯誤的,為使民事責任發揮對違法行為的抑制功能,引進美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十分必要.山島宗教授則進一步指出:刑事罰未充分發揮其對性的非法行為的抑制、預防功能,而且過多的適用刑事罰會產生對基本人權的侵害等問題,應盡量避免過多適用,提倡在非財產損害中加入懲罰或制裁,懲罰性賠償能夠有效的抑制損害的再發生.所以,學者們在論述民事責任的功能時不應再僅限于補償,而應兼顧懲罰,當然補償仍是其核心.
2.2現行公司法引進懲罰性賠償原則的必要性
事實上,控股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和侵害中小股東的事件屢屢發生,2003年1月,國家經貿委和中國證監會聯合會議披露:兩部門聯合組織、歷時7個多月的上市公司現代企業制度檢查發現,全國共有676家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東占用資金的現象.此狀況足以說明我國《公司法》在防范控股股東侵占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方面的不足,盡管新公司法規定了控股股東的賠償責任,但還應在《公司法》中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因為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目的不是補償損害,而是懲罰和威懾不法行為人,重在預防不法行為.當然,在考慮適用懲罰性賠償時,要嚴格遵守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原則——適度威懾原則.
3民事舉證責任分配制度解析
3.1舉證責任分配制度概述
所謂的舉證責任分配,就是要確定在當事人之間應該有誰承擔因爭議的事實真偽不明所帶來的不利后果.舉證責任分配制度的學說肇始于古羅馬法,兩大法系國家的法學家都對此進行了深入而細致的研究.可以把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民事舉證責任制度的規定分為3種:(1)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規則.如《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規定》第二條第三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2)舉證責任分配的特殊規則,包括舉證責任免除和舉證責任倒置兩部分.其分別體現于《證據規定》第九條和第四條.(3)人民法院關于調查證據的規則,包括由當事人申請調查證據和法院主動調查證據兩種.如《證據規定》的第十七條和第十四條.
由上可知,我國對于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的適用僅僅適用于法律限定的幾種特殊情形.此種限定有點保守,我們應該在對控股股東違反其誠信義務的訴訟中引入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由控股股東負擔就其行為沒有違反其誠信義務的舉證責任,只有控股股東在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行為沒有違反其誠信義務時才能予以免,當然作為提訟的主體,原告仍需負擔證明其所遭受的損害是因控股股東的行為所致.
3.2控股股東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解析
民事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產生于德國,原聯邦德國的聯邦最高法院在I968審理的一起因雞瘟而引起的產品責任案中,首先運用了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免除了本應由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審理該案的法官認為,藥品的制作屬于高難度技術性范疇,為一般人所不能為者,況且整個生產過程都處于被告的掌控之中,讓普通的原告承擔證明其藥品的性能是否合格以及瘟疫是否由其藥品所引發的事實則過于苛刻、不合常理.所以,該案的法官就判定由藥品的生產者即被告承擔這一事實的證明責任,被告因舉證不能,遂敗訴.民事舉證責任倒置制度作為舉證責任分配一般規則的修正規則,其產生的依據就在于發生的事實本身.因為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被告的行為所致,而事實的的經過則只有被告最為清楚,他是事實的惟一見證人;原告只知其損害是由這~事實所引起,無從得知事實發生的原因,所以,該事實本身就已證明被告對該事實的發生存有過失,被告也就理當對此承擔起證明責任.
目前中國正處于轉型時期,利益和權力將在不同的主體之間進行重新的分配、轉移,形成諸多不穩定因素,我們要站在復雜和綜合的角度上,對危機的性質、狀態和前景有一個比較客觀的把握、估計和預測。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人,在公共危機的預警中承擔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本文試圖分析政府在公共危機預警中的責任缺失,以明確政府責任問題,進而在理念上實現由強調公民義務和政府權力到強調公民權利和政府責任的轉變。
一、公共危機預警機制及政府責任
(一)公共危機的概念界定
按照國際社會的一般看法,公共危機是指在社會生活中突然發生的、嚴重危及社會秩序、給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事件。而美國學者羅森豪爾特認為,社會公共危機是指“對一個社會系統的基本價值和行為準則架構產生嚴重威脅,并且在時間壓力和不確定性極高的情況下,必須對其作出關鍵決策的事件。”我國學者認為公共危機是由于某些無法預測的因素誘發產生的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形成重大威脅的事件。
(二)公共危機預警機制中的政府責任
公共危機預警機制是指在危機演變的不同階段中,對可能引起危機的各種要素及其所呈現出來的危機信號和危機征兆進行嚴密監測,對其發展趨勢、可能發生的危機類型及其危害程度作出合理科學的估計,并向有關部門發出危機警報的一套運行體系。
建立一個有效的完善的危機預警機制,需要政府做的工作有:
1.建立靈敏、準確的信息監控系統,及時收集相關信息并加以分析處理。
2.制定各種科學意義上的應對控制措施,努力探究危機形成、爆發的一般規律及其解決的一般規律和控制策略。
3.開展政府雇員危機管理培訓和全民危機管理意識教育,增強全社會特別是政府雇員危機管理的意識和技能。
4.在危機的潛伏期和初顯期,政府應對可能導致其爆發的因素做好控制工作,努力把一切苗頭消滅在萌芽之中,化解于爆發之前。
二、我國公共危機預警機制中政府責任缺失的具體表現
(一)危機監測不力
危機預警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要對各種潛在風險進行隨時評估,我國現行的政府危機管理體系中就缺少風險評估機制,對危機發生或能發生的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因素的調查、評價和預測。再加上沒有靈敏、準確的信息監控系統,未能及時收集相關信息并加以分析處理,缺乏敏銳的危機判斷能力,很難做到對危機的詳細預警分析。
(二)預案粗陋,缺少演練
要做到預案求實,不僅要有危機一旦發生應對各種可能情況的多套行動(遏制危機、處理、消除危機,重建或恢復正常狀態)方案,而且要通過教育、培訓、演練或計算機模擬、培養,提高領導者的指揮能力和群眾的應變能力,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和科學性,使危機一旦發生,預案能夠切實地發揮作用。我國現實存在的問題,不僅是預案粗陋,更重要的是缺乏培訓和演練,停留于應付上級檢查,做表面文章,甚至多發的自然災害和安全事故的預案也是如此。
(三)沒有及時準確地信息
長期以來,一些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在信息傳遞方面喜歡欺上瞞下,報喜不報憂,致使內部信息渠道嚴重阻塞或扭曲;與此同時,政府部門缺乏規范、及時的信息披露制度,宣傳主管部門又習慣用計劃經濟的辦法管理大眾傳媒,大眾傳媒缺少必要的法律保護,這諸多原因使大眾傳媒的信息傳遞作用和社會監督作用受到極大限制。再加上各級政府為了“保穩定”,各級官員為了“保烏紗帽”,以及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過分看重吸引外資、發展旅游等方面的近期局部利益,使得各級政府在預防和救治危機進透明度極差。
三、我國公共危機預警機制中政府責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危機意識淡薄
在全球化背景下,危機的來源發生了變化,不只是戰爭會引發危機,環境、金融、病毒等也成為誘發危機的重要因素。而且,隨著國家與國家之間、城市與城市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聯系的日益緊密,在一定的時間、地點和小概率事件的觸發下都有可能誘發大規模的危機。但是,由于長期以來我國基本上保持著和平穩定的發展勢頭,各級政府部門將主要精力集中于經濟建設,忽視了危機意識的培養。
(二)缺乏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
在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下,政府職能的劃分不夠清晰,許多事項管理的權力、責任存在嚴重的條塊分割、部門封鎖現象,溝通存在比較明顯的障礙。在這種制度下,各個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非常困難。當危機爆發時,對于一些重大事項誰負責、對誰負責的問題更是難以明確,許多事項往往要由中央政府統一下令才能協調一致,導致了政府應對危機的反應能力大打折扣。
(三)缺乏常規性危機管理部門
危機爆發時,訓練有素的危機管理機構有利于政府作出正確的反應。危機管理機構需要很強的專業性,因此,必須把懂得危機管理的人員組成專業機構固定下來,持續累積信息和經驗。使危機剛出現時,及時控制。而我國現有的政府危機管理體系,主要依賴于各級政府現有行政機構,既缺乏專門機構和完善體系,又缺乏專業人員和應急運作機制,對于危機處理方式經常是遇事就成立一個指揮部或領導小組,具有濃厚的臨時色彩,因此在進行跨部門協調時工作量非常大,效果也不明顯。
(四)法制滯后
法律制度是各種制度中最強硬的一種,它是社會發展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種稀缺資源,同樣地,法制建設也是危機管理制度建設中關鍵的一環。在西方發達國家,危機管理學的一個重要學術成果就體現在立法上,如美國、日本、俄羅斯就有《緊急狀態法》。而我國在危機管理的法制建設則相對滯后,政府在處理危機時仍然習慣于運用人治方式,相對忽視了法治方式。
(五)問責制度缺失
長期以來,我國各級政府把自己視作管理者,把民眾視為被管理者,這種理念必然造成問責制度的缺失。我國政府官員經過授權擁有公共權力,必須接受監督并負有責任。但是實際過程中過于強調官員個人的主觀動機而不論其工作成效,缺乏一種權力與責任對等的意識。有時即便是對責任官員做出了處理,也通常是久拖不決,甚至到最后不了了之。
四、強化公共危機預警機制中的政府責任
預警機制中政府責任缺失的后果是十分嚴重的,一方面導致危機的擴大,增加危機處理成本,另一方面破壞了政府形象,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強化公共危機預警機制中的政府責任勢在必行。
(一)建立敏感的信息系統
1.加強危機管理軟件系統建設。應當利用IT和網絡技術,建立和完善全國性的信息網絡,覆蓋各級各類政府部門、基層自治組織、科研機構、事業單位、非營利團體、民間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從而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個有效的政府信息管理系統,形成自己專用的、暢通的、可靠的信息采集、加工系統。政府危機管理信息系統從靜態上講,包括三個方面的信息庫:涉及各種社會現狀與發展情況的信息庫;危機防治與救治的資源信息庫;危機管理中的技術數據信息庫。從動態上講,政府危機管理信息系統除上幾個方面的信息庫所涉及到的信息收集能力外,還包括高效的信息處理能力。
2.整合外部力量。一方面公共危機預警機制的功能發揮必須有廣大民眾的積極配合,因此必須加強民眾的危機意識和科學精神。從科學決策的角度看,政府應該對危機涉及的各個方面集思廣益,充分發揮智囊機構的作用。他們帶來的是新的視角,新的邏輯,新的對策,他們常常能夠使決策出現柳暗花明的氣象。另一方面在危機管理上,我們要積極爭取國際性的組織和地區性的組織在資金、人員、技術、教育和培訓、以及道義上的支持,同時加強與國際組織在信息方面的溝通。通過全球合作,一方面可以獲得更多的諒解,維護國家的國際形象,一方面可以提高危機管理的效率。
(二)強化危機預警的組織保證
1.建立分權式的組織結構。面對越來越多的決策,分權式組織結構可以讓“下面”或“外面”做出更多的決定,減輕政府做決定的負擔,有利于信息的收集與傳遞,提高危機預警的效率。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政府自身自上而下的行政組織系統,在各省、市、縣、鄉鎮(街道辦事處)都設置專職專業人員負責各種與危機有關的信息的收集、加工、分析和傳播;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社會的力量,吸收各類社會組織尤其是基層自治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社管會)的參與。通過這兩方面的結合,形成一個上下聯動、內外協調的危機應對組織網絡。
2.設立常規性危機管理機構。在中央一級政府這個層面上,應盡快建立起具有會商決策和綜合協調的常設性危機管理機構,并明確各部門的職能和任務,組織有危機處理經驗的專家和政府官員對各類危機開展分析總結工作,在國家安全的高度上制定長期的反危機戰略和應急計劃,并協調各地區、各部門以及各級政府之間的工作,加強他們協同運轉能力。在地方各級政府層面上,地方政府應在上級政府的指導下,設立相應的對口管理部門,并根據本地區不同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設置具體的職能部門及組織形式,加強各部門間協調運作和快速反應的能力。
(三)加強制度建設
1.加強緊急狀態立法。我們可以借助國外的危機管理經驗和相關的法律制度,結合國內處理各類危機的經驗,制定出一部統一的適合我國國情的《緊急狀態法》。對危機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權力義務、管理機構各職能部門的權力義務、組織運行程序、政府緊急權授予的規定、社會各階層和公眾的責任和義務、緊急管制措施規定、政府社會動員和征調規定、公民權利保障規定、政府信息通報規定、危機處理績效考核、獎勵機制及責任追究等問題作出明確的法律界定。
2.建立行政問責制度。所謂行政問責,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社會公眾等對公共行政行為進行質疑。權責對等是“行政問責”制的一個基本原則。它認為官員在接受權力的同時,也就接過了責任。不肯或未能承擔起應有責任,則其便沒有資格或不必再持有權力。它更加強調的是工作效果。實現行政責任的途徑主要有:司法機關追究行政機關及公務員的法律責任;各級黨委行使人事任免權,追究行政首長的領導責任,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責任追究;行政相對方的追究。其中行政相對方的追究是構建我國公共危機責任機制中最重要最有力的一環。
【參考文獻】
行政管理作為一個名詞術語,在我國和其他國家,其使用范圍都是很廣泛的。無論是政府對社會事務的管理,還是公共機構、社會團體、經濟組織等內部事務的管理,都被叫做行政管理。但是,作為一個社會科學研究的學科專有概念,我國理論界普遍把行政管理定義為政府對社會事務的管理活動。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一下三個方面:
首先,行政管理的實質是國家權力的運作過程。明確行政管理的實質,可以把政府對社會事務的管理活動同公共機構、社會團體、經濟組織等內部事務的管理活動明確的區分開來,有助于人們深刻地認識政府活動所具有的特殊性,更加準確地理解和把握行政管理的實質及其規律性;其次,行政管理是一種管理活動管理是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一種組織活動。明確國家行政活動的管理屬性,可以把行政管理同國家的立法活動、司法活動區別開來,突顯行政管理的執行功能,這有助于更好地借鑒和吸收其他管理活動中的有益經驗和作法,提高行政管理的操作和技術水平;再次,行政管理活動的主體和客體有著明確的規定性。
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原則
1.精簡原則。
所謂精簡,就是各級政府的規模要適度,行政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編制要少而精。新時期堅持精簡原則,一是機構、層次、編制定多少,必須嚴格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凡屬重疊和多余的機構、層次、人員,一律合并和撤銷。二是隨著行政工作的發展,應把某些事務交給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去管理。三是建立和健全各種工作制度,提倡科學方法,以降低國家行政管理中人力、物力、財力的消耗,提高工作效率。
2.統一原則。
所謂統一,就是保持各級政府的行政管理過程的完整統一性。任何國家都只能有一個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權,因此,在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無論是權力下放,還是分級管理,都不能破壞國家行政管理的完整統一性。遵循統一原則,首先是要堅持行政目標的統一性,各級政府必須以共同的總體行政目標為基礎,進行目標同一的行政管理。在目標統一的前提下,分解政府職能,建立政府內部的各層次和各部門,并依此明確它們的職、權、責及它們之間的關系,從而成為一個有機整體。其次是要堅持行政領導的統一性,實行首長負責制,形成明確的上下級行政領導關系,防止政出多門,多頭指揮現象,保證各個行政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
[關鍵詞]證券法民事責任增強
1、證券民事責任的概念
證券民事責任是指證券法上明確規定的,在證券發行和交易過程中,證券發行人、投資者、政權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違反證券法的規定,侵犯其他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雖然證券法中的法律責任有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三種,但只有證券法上民事責任是保護證券法律關系主體民事權利的重要措施。證券法上民事責任的實質是證券法對民事主體提出的一定行為要求,屬于民事責任范圍。證券法上民事責任所表現的是個人對他人和社會應當擔負的民事法律后果。證券法上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分別叢私法和公法的角度,對證券法律關系進行了調整。三者各有所長,只有協調一致,才能更好的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刑事責任由國家負責追究,行政責任及處罰由主管機關追究。民事責任則由蒙受損害的投資大眾根據本身的意愿從事追訴。民事責任即不能代替其他的法律責任形式,也不能由其他的法律責任形式所替代。
2、證券市場的發展亟需民事責任的確立和強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條定明了立法目的,“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第207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交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些都強調了在證券市場對投資者進行保護的重要性。但由于《證券法》對民事責任認識不足和立法上的諸項缺陷,該宗旨沒能很好的貫徹在全部證券法中,造成股民在鄭百文虛假重組案、中科創業、紅安科技股價操縱案、銀廣夏虛構利潤案等若干侵害投資者權益的惡性證券欺詐案件中的救濟權得不到實現,嚴重影響了股民的心理平衡,損害了對證券市場的投資信心,導致證券市場危機重重。
3、證券民事責任制度建立的必然性
通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全部條文可以發現,針對證券市場違反禁止而施加的法律責任中,絕大多數都是諸如吊銷資格證書、責令停止或關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責任,以及當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時產生的刑事責任,而極少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此種現象反映了多年來我國經濟立法中長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責任而轉民事責任的形式。
“無救濟,無權利。”“任何制度只有以責任作為后盾,才具有法律上之力,權利人才可借此法律之力強制義務人履行其義務或為損害賠償,以確保權利的實現。”盡管我國證券市場已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證券市場中各項制度的建設也處逐步完善之中,但由于證券法中民事責任制度并未真正建立和完善,致使許多因證券違法或違規行為而蒙受損害甚至傾家當產的投資者無法獲得法律上的救濟,違法違規行為也難于受到有效監控和遏止。我國目前證券市場中存在著諸多問題,確與民事責任制度的不完善有直接關系,長期以往,我國證券市場地發展前景的確令人擔憂。尤其是當前中國已加入WTO。證券業將面臨進一步的開放,此時建立與完善證券法中民事責任制度具有更為迫切與更為重要的意義。筆者認為,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1、證券民事責任制度的建立符合證券立法的根本宗旨,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有力舉措
《證券法》第1條即強調指出其立法宗旨之一便是“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市場是信心市場,對其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切實保護是其源泉之一。對投資者來說,證券市場的風險再大,也大不過上當受騙后告訴無門的風險。如果投資者在遭受損失時卻被告之無法行使訴權時,保護投資者利益就是一句空話。
在證券交易這一復雜的民事活動中,中小投資者往往處于劣勢地位,而且由于交易的特殊性、大眾性和責任分析的高風險性,在發生侵權后中小投資者尋求賠償往往無從下手,難以按一般的民法原則來運作。因此,只有在證券法律給予明確、具體的規定后,使他們在投資時能預見到如果發生侵權行為,其利益能受到的保護程度及追償的可操作性,這樣他們參與市場才會有安全感。由于我國證券法中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對有關的違法違規行為一般都采取行政處罰的辦法解決,但對受害人卻沒有給予補償,如瓊民源虛假報告等等。這種忽視對受害者提供補救的制度,顯然是不利于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因為保護投資者是證券立法的首要目的。如果無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則會使證券市場賴以存在的基礎喪失,最終影響到他的發展。只有建立完整的證券民事責任制度,才會使可能的與現實的投資者增強信心和安全感,激起、保護公眾參與投資的熱情,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優化資金結構,發揮資金作用,真正實現社會經濟的良性循環、發展和《證券法》的社會價值。
3.2、證券民事責任制度的建立是填補損害的重要補償手段,對威懾和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起到了積極作用
填補損害的補償功能是民事責任制度的住作用所在。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中最重要和最常見的責任形式,其實質是法律強制民事違法行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筆金錢,其目的在于禰補因違法行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損失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其本質就在于填補損害,以求其結果如同損害事故未發生。因此,損害賠償責任突出表現了民事責任填補損害的補償功能和性質,系治患于已然。這一功能使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明顯區別開來。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雖然都是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但只有民事責任具有救濟受害人的功能,以恢復損害發生前的狀態,維系投資大眾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因為投資大眾因為投資大眾所關心的是能否獲得投資利潤,也既是僅從經濟之觀點著眼;今雖課違法者以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但此等效果對受害人而言,并無所增益,還會影響投資大眾的投資意愿,阻礙資本的形成,進而影響證券市場的長久存在。正因為這樣,在證券法律責任中,作為維護市場秩序的手段,民事責任制度往往以優先于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制度而適用。
通過民事責任機制的建立和運行,在實現填補損害功能的同時,還同時令潛在的違法行為者不敢輕舉妄動,預防了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現象的發生,防范于未然。證券法上民事責任的重大性,能使招股說明書類文件的編造者或使用關系人采取違法行為時會三思而后行,這樣有利于貫徹公開原則,積極的阻止和預防違法。
大力推行首問首辦責任制既是提升遂寧競爭力的需要,也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當前,我市部分干部作風和機關行政效能還存在著與加快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不相適應的突出問題:工作沒激情,對責任范圍內的事情不了解、不掌握;工作效率不高、落實不力,工作浮在表面,不下深水,不愿做艱苦細致的工作;服務意識不強,想問題、辦事情不是一切從群眾利益出發,而是從部門利益、個人利益出發……為此,我們必須深入查找和切實解決影響機關行政效能的突出問題,大力推行首問首辦責任制,努力推動各級機關和廣大干部作風明顯改進、服務能力明顯增強、辦事效率明顯提高。
實踐證明,大力推行首問首辦責任制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是優化遂寧發展環境的迫切需求,只有進一步推行首問首辦責任制,才能讓企業更好地發展,讓群眾得到更多的實惠,讓基層辦事更快捷方便,為建設現代產業高地,推進遂寧跨越發展提供堅強的制度保障。
大力推行首問首辦責任制,要強化服務意識。對于廣大黨員干部來說,服務意識實際上就是親民意識。要通過加強思想教育,在政府工作人員頭腦中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讓基層和群眾感受到新變化、新氣象,為構建和諧遂寧奠定堅實的基礎。
大力推行首問首辦責任制,要全面提高辦事效率,推進機關工作全面提速,徹底改變“群眾跑來跑去,領導批來批去,部門轉來轉去,開會議來議去,問題還是哪來哪去”的狀況。同時,要認真履行職責,對基層和群眾要求辦理事項的,工作人員要熱情接待,周到服務,徹底改變“門難進、臉難看”的干部作風和機關行政的局面。
作為第一代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的核心人物,的言論實踐很豐富。自1908年主編《競業旬報》始,他先后參與《新青年》《每周評論》《努力周報》《現代評論》《新月》月刊《獨立評論》《大公報?星期論文》《自由中國》等的創辦或編輯,是公共輿論中引人注目的重要發言人。通過考察他的言論活動,筆者認為:在言論實踐中,是一位追求“監督政黨”的議政書生。
對政治始終有“不感興趣的興趣(disinterested-interest)”,因為這是“一個知識分子對社會應有的責任”。他曾引用明末清初學者周亮工所著《書影》中的一則故事自述情懷:“今天正是大火的時候,我們骨頭燒成灰終究是中國人,實在不忍袖手旁觀。我們明知小小的翅膀上滴下的水點未必能救火,我們不過盡我們的一點微弱的力量,減少良心上的一點譴責而已。”
19世紀英國著名自由主義思想家約翰.密爾,是議政時的“偶像”。1947年9月21日在天津公能學會發表演講,首先提出一個問題――“究竟一個沒有軍隊支持,沒有黨派協助的個人能做些什么?”然后指出:至少有三大類事情可做:“第一是消極的研究、討論,來影響政治,個人、團體都能夠做。第二是不怕臭,努力扒糞,調查,揭發,總會使政治日漸清明。第三是以團體的力量做大規模的調查和教育工作,直接推動了選舉,積極促進了政治。”將其“忍不住談政治”的經歷列為第一類,表示:“我只是學彌爾(J.S.Mill)……幾十年的時間沒有參加實際政治,但他一直在自己的本位上寫政治論文、批評實際政治,他的著作給英國政治以很深的影響。……彌爾這種批評政治,討論政治的精神,我們可以學習,也是我們所能做的!”
曾將政論家分為“服從政黨”、“表率政黨”、“監督政黨”三類。他很推崇“監督政黨的政論家”,這亦是他議政之時的自我定位――“他們是‘超然’的,獨立的。他們只認社會國家,不認黨派;只有政見,沒有黨見。也許他們的性情與才氣是不宜于組織政黨的;他們能見事而未必能辦事,能計劃而未必能執行,能評判人物而未必能對付人,能下筆千言而見了人未必能說一個字,或能作動人的演說而未必能管理一個小團體。……這種獨立的政論家,越多越有益,越發達越好。政黨的政論總是染了色彩的居多;色彩越濃,是非越不明白。若沒有一派超然的政論家做評判調解的機關,國內便只有水火的黨見:不是東風壓了西風,便是西風壓了東風了!有時他們的責任還不止于評判與調解,他們是全國的觀象臺、斥侯隊。他們研究事實,觀察時勢,提出重要的主張,造成輿論的要求,使國中的政黨起初不能不睬他,最后不能不采用他。他們身在政黨之外,而眼光注射全國的福利,而影響常在各政黨的政策。”
書生議政,雖諸多不合時宜;但信仰堅定。湯爾和曾對直言:“我勸你不要談政治了罷。從前我讀了你們的時評,也未嘗不覺得有點道理;及至我到了政府里面去看看,原來全不是那么一回事!你們說的話,幾乎沒有一句話搔著癢處的。你們說的是一個世界,我們走的又另是一個世界。”對此,如是表明心跡:“我們也明知那說的和行的是兩個世界,但是我們總想把這兩個世界拉攏一點,事實逐漸和理論接近一點。這是輿論家的信仰,也可以說是輿論家的宗教。”
二、言論理念:民主文化體系中的“常識”
1956年2月,主席在懷仁堂宴請全國政協的知識分子代表時,曾就批判一事指出:“批判嘛,總沒有什么好話。說實話,他是有功勞的,不能一筆抹煞,應當實事求是。21世紀,那時候,替他恢復名譽吧。”①隨著思想解放的步伐,在1979年紀念“”60周年時,就出現了一批重新評價與研究的論文,學術史上的開始不再被忽視。隨后二十余年的研究,的“本來面目”亦日漸清晰。
盡管如此,少數研究者除外,人們對其人及思想的認知依然存在偏差。具體到“的言論自由思想”,則更是一個認知盲點。與他的其他理念相比,的言論自由思想不僅不廣為人知,且更易遭人誤解。1962年3月2日,辭世后的公祭之日,臺灣《聯合報》的社論《與言論自由》一文就指出此點。
通過研究,筆者認為:的言論理念自成體系。該體系由兩個層面組成:其一,“為什么要言論自由”,即言論自由的具體價值。其二,“如何才能言論自由”,即言論自由的實現途徑。
在前一層面,主要從個性發展、人權保障、民主三個角度立論。其主要觀點分別為:(1)言論自由能夠促進個性發展,養成自由獨立的人格,有利于鑄成“健全的個人”,進而推動社會進步。因此,應該予人民以思想的自由,放棄“統制文化”;還應不以“思想言論”入罪,讓青年自由探索。(2)保障人權首先需要確立法治基礎;爭取人權亦應在法律框架內進行。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因此,應建立能夠“批評政治”的自由;“負責任”的言論不受非法干涉。(3)民主是一種幼稚的政治制度,它并非什么高不可攀的理想,而僅是一種政治生活的習慣。民主的訓練是實行民主,良好的公民并非“天生”的,而是需要經過慢慢“訓練”。言論自由與民主互相關聯:保障言論自由自是民主的應有之義;言論自由亦是實行民主的必要條件。
在后一層面,則主要闡述三點: (1) 言論自由要“自己爭取”。一方面,爭取言論自由應成為一種習慣;另一方面,爭取言論自由時須注意講究技巧。(2) 言論自由必須“負責任”。因此,應秉持“敬慎無所茍”的理念,以“獨立的精神”、“研究的態度”、“清楚的思想”議政。(3)言論自由與相互“容忍”。容忍是一切自由的根本。不能相互“容忍”則無言論自由。因此,在觀點相異之時,應該謹防“正義的火氣”。
更為值得強調的是, 能成體系之外,的言論自由思想中有兩點格外突出:(一)強調個人權利――言論自由應以個人為本位。公民個人的言論自由權不可讓渡,這一基本人權具有價值優先性。(二)提倡相互寬容――“容忍”是言論自由的根本。由于“理未易察,善未易明”,所以人人都不應以自己的主張為“絕對之是”,每個公民既是被寬容的客體,又應是寬容的主體。這實則深刻把握住了言論自由的兩個維度。
人類學家吉爾茲曾指出“常識是一種文化體系”;并且強調“常識”的重要性――“常識對我們而言即是當所有那些人為的各種符號體系竭其所能皆于事無補之后,它是仍保留著那些更為深層復雜的成就的原因皆備于旁的那個部分。”②的確,“常識”往往非常可貴,具有那種穿透重重迷霧、直指世道人心的力量;“常識”并非眾所周知,雖然可能“卑之無甚高論”,但常常呈現出稀缺狀態。考察關于言論自由的諸觀點,筆者認為:他的言論理念可被視作民主文化體系中的“常識”。雖然在學理層面缺乏深邃的論述,但可探驪得珠,得自由主義的精髓。
三、時代遞嬗中的思想接力與超越
為了確定言論自由思想的歷史坐標,筆者還將他與梁啟超、儲安平、殷海光分別進行比較。梁啟超積極利用言論機構發言,以此作為實現自己政治理想與個人抱負的重要手段。他不僅“坐而言”;一旦條件成熟,亦會“起而行”,直接參與實際政治。雖以“講學復議政”自期,不過始終不改學者本色,其重心是“講學”;甚少參與實際政治。他往往在知識分子使命感的驅使下才“忍不住”談政治;且自始大體沒有偏離“監督政黨的輿論家”這一定位。儲安平雖也有過“講學”生涯,但其重心卻是“議政”。他與實際政治運作更少瓜葛,純粹地追求言論“干政”,期望能以輿論影響政治的現實運作。殷海光的經歷則很特殊,他在言論實踐中的立場有頗為曲折復雜的演變,以其對政權的態度為準,基本可劃分為虔誠的擁戴者、大膽的諫諍者、堅定的抗議者三個階段。
他們俱肯定言論自由的重要,但強調的具體理念甚有分歧。在國人幾皆處于蒙昧狀態時,梁啟超以“新民”為己任,強調思想自由并清楚地指出“獨立”是其核心,振聾發聵之功不可泯滅。但他的自由觀具有國家本位傾向,經歷了從重個體自由到重團體自由的演變,最終認為團體自由比個人自由更具實際重要性和價值優先性。因此,他重視追求內心境界的自由;此外,順其思想脈絡推演,公民個人的言論自由權并非不可讓渡。曾深受梁氏的影響,同樣強調思想自由和獨立思想。不過他反對將內心境界的自由視為真正的“自由”,指出“自由”是免受外力干擾的具體權利。同時,他始終信仰“健全的個人主義”,一以貫之地主張自由應以個人而非群體為本位,強調“個人自由”是“國家自由”的前提。因此,公民個人的言論自由權利不可讓渡。儲安平捍衛異己者的言論自由權利、強調公民應有政治意義上的言論自由,這與的觀點頗一致。儲氏比更突出知識分子在建設民主與健全輿論中的作用。尤為值得稱道的是,他敏銳地注意到中產階級與民主政治之間關系密切。認為言論自由要“自己爭取”,觀點雖然平實卻是灼見;殷海光則認為言論自由是“天賦的”,即便是出于抗爭威權的需要,這一闡述亦有誤讀之嫌。不過,殷氏對“個人自由”的認知更為透徹,明確指出:個人不可被視作達到任何目標的工具。強調“必先犧牲個人自由方可換取國家自由”,其結果是:往往國家自由未見實現,而個人自由首遭剝奪。因此,個人有自由與否的問題;國家卻只有獨立與否的問題。
通過比較研究,綜觀梁、胡、儲、殷四人的言論自由思想,其間演變路徑可概括為:在時代的遞嬗之中,既有思想的接力,又有思想的超越。需要強調的是:的首倡之功雖然不及梁啟超,在個別問題上亦無儲安平、殷海光的洞見;但就思想的系統、理性而言,他則高出一籌。
近代中國諸多享一時盛名的人物,或因對舶自西方的新知了解浮泛、或是無力抗拒西方極端思潮裹挾、或被強烈的功利主義目標所驅使、或被高漲的民族主義情緒所侵擾,往往缺乏穿透復雜歷史現象的洞察力。因而,他們往往如魯迅所言“激烈得快頹廢得也快”,直面湍急的時代風浪時,會有強烈的信念危機、會有迥異的思想轉變、會在迷茫中走上歧路、會拋出逆潮流的主張。處此艱難時世之中,在言論自由問題上,既有不為時惑的睿智識見、又能穩健地保持韌的爭取精神,顯得尤為難能可貴。
注釋
1、感性材料激趣法。例如:在講國家宏觀調控時,可以用錄音機播放趙麗蓉小品《打工奇遇》的片斷導入。“……宮廷玉液酒,一百八一杯……”隨著小品的播放,學生情緒空前高漲,思維分外活躍。然后我讓學生根據小品情節分析:摻水的二鍋頭賣180元一杯,成本五元的蘿卜賣80元一盤;把二鍋頭摻水并稱之為“宮廷玉液酒”,一盤蘿卜說成是“群英薈萃”……小品中經理為什么這么做?針對這種現象,國家應該怎樣做?不難引出課題:市場經濟存在弱點和缺陷,國家必須加強宏觀調控以彌補市場調控的不足。
2、比喻手段激趣法。思想政治課內容抽象,采用比喻法,可以把抽象的東西變得具體、深奧的道理說得淺顯,精辟的恰當的比喻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生產力與生產關系二者之間的關系為: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生產關系對生產力的發展有反作用。當生產關系同生產力的發展相適應的時候,就會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反之就會阻礙生產力的發展。我就把生產力比喻為烏龜的身體,把生產關系比喻為烏龜殼。烏龜身體決定了烏龜殼的大小。在一定時期內,烏龜殼保護并促進了烏龜身體的成長;當烏龜的身體長大到一定程度,烏龜殼開始阻礙烏龜身體繼續成長,此時,烏龜的身體就會撐破烏龜殼,長出一個適合身體成長的新殼,新烏龜殼繼續保護、促進烏龜的成長。這樣,可以把生產力與生產關系二者之間的關系表現得簡單明了、淺顯易懂,學生也不覺得枯燥無味。
3、幽默激趣法。幽默好比是飯菜中的調味劑,運用恰當,可以美上加美、香上加香。例如:講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關系原理時,可以用淺顯的例子說明。有一個病人,醫生囑咐他要多吃水果。
家人買來蘋果給他吃,他說:“我不吃蘋果,我要吃水果。”家人買來梨,他說:“我不吃梨,我要吃水果。”家人又買來橘子、香蕉、葡萄等,結果他都不吃,因為他不知道水果蘊涵在具體的蘋果、香蕉中,即矛盾的普遍性蘊涵在矛盾的特殊性中。實踐證明:幽默可以讓學生在嬉笑怒罵中獲得無形的教育。在課堂教學中,只有不斷地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教學才會取得良好的效果。 轉貼于
二、重視學生的主體意識
思想政治課教學的對象是中學生,在整個教學過程中,學生始終處于主體地位。從認識和智力開發來說,學生既是認識的主體又是發展的主體;從思想品德教育來說,學生既是受教育的主體,又是健康成長的主體。因此,學生只有意識到自己是課堂的主人,探索起來才樂此不疲。學生想什么、怎么想、做什么、怎么做,應給以具體知識和具體方法的指導,盡量貼近學生生活,而不是理論高高在上,遠離生活。例如,我們學習了“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就可以讓學生在生活中去感受它,在實踐中培養學生對知識的運用和對思想政治課的熱愛。
三、重視逆向思維的運用
1.是社會生活發展的要求。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要求教育通過開放式教學培養更多開放型的人才。思想政治課必須突破自己,走向開放,在鮮活的社會生活中求得生存和發展,并為社會進步做出貢獻。
2.是基礎教育改革發展的必然。新課程倡導建立新型的師生關系,要求師生雙方真誠地打開心扉進行心靈交流和溝通,要求改變以往重知識情感、重知識輕品行、重理論輕實踐、重灌輸輕體驗、立足學生全面發展——無疑,現代教育倡導的教學與社會相結合、與生活相聯系、學生主動參與、敢于探究、勤于動手、善于交流、樂于合作的開放式的教學方式,已經成為課程改革中的一個重要方向。
3.是學生自主發展的需要。在教學中,教師面對的是一個個鮮活的、性格思想各異的主體的人,學生主體意識的覺醒和主體能力的提高使學生主動尋找和充分利用外部條件,有計劃地主動地參與自身的發展,逐步實現自身的發展目標。只有當學生真正感到自己是學習的主人時,他才會主動學習,自主發展。要調動學生的學習主人意識,需要教師倡導民主平等的作風,進行開放教學,給學生充分的機會、足夠的時間和空間,鼓勵學生討論、交流,引導學生體驗、感悟,促進學生成長、發展。
4.是提高思想政治課實效性的需要。在傳統的教學中,多數教師習慣于封閉式教學,局限于教課書的知識結構和教學內容,使用較為單一的教學方法,讓學生進行接受式學習。這種教學方式必將扼殺學生的天性和他們對政治課的興趣和熱情。為了改變這種形式,切實提高教學效果,必須倡導一種民主的、探究的、開放的教學方式。近幾年來思想政治論文的寫作評選,研究性學習的興起,社會實踐活動的開展等,都給思想政治課的教學方式的改革提供好的經驗和思路。
5.是評價改革的基本方向。近幾年來,思想政治學科的評價方法突出體現了評價的發展性、綜合性、開放性和多元性,評價改革立足于教師的專業成長和學生能力素質的全面發展,要求進一步突出過程性評價和情意目標評價,堅持評價法的多樣統一,進一步改革考試內容和考試方法,充分發揮教育行政部門、教研部門、學校、教師、學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界在評價的作用,評價的這一改革方向為教學改革提供了有力保證,同時也要求我們打破傳統教學常規,拓寬教學視野,開放教學程序,使教學與評價達到高度統一。
二、思想政治課開放式教學的基本特征
1.思想政治課開放式教學必須具備知識與技能、方法與過程、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的多維教學目標。思想政治課是學校德育的主渠道,這一屬性要求它不能只定位于單純的知識課,在傳授道德知識、政治理論的基礎上,應該側重培養學生的觀察事物、認識世界、解決問題的方法和能力,幫助學生形成良好的道德標準和價值趨向,培養學生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2.思想政治課開放式教學必須堅持教學資源的多樣性,立足教育的實踐性,緊密聯系實際,做到貼近生活、貼近學生。只有從社會生活的多樣性中吸取豐富營養,關注學生經歷的差異性,才能使思想政治課更加生動活潑和富有生命力。同時,思想政治課又必須回歸生活,引導學生在真實生活中學會生存和發展,在生活實踐中做一個負責任的公民。
3.思想政治課開放式教學必須靈活運用多種教學方法和手段,促進學生在自主探索中發展。
4.思想政治課開放式教學必須堅持教師思想行為方式的文明開放,在開放的教學活動中發展。開放式教學是一種發展的教學方式,它不但要促進學生的發展,同時要促進教師自身的成長。教師在開放教學中,必須時時保持虛懷若谷的心理狀態,不斷的感受學生身上的青春氣息,學習學生身上的眾多知識,提高自己的教學水平,促進自己的專業成長。
三、思想政治課開放式教學的實施
思想政治課教學應該怎樣運用這種民主的、開放的教學方式,提高教學實效呢?本人認為必須樹立以人為本的教學理念,著眼于人的發展,做到以下六點:
1.教學內容開放,使課堂貼近社會生活和學生實際。
2.教學過程開放,使課堂教學充滿生機和活力。
3.教學方法開放,引導學生會自主學習、主動探究。
4.教學手段的開放,靈活運用多種教學工具提高教學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