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6 17:33:15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會計制度設計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會計、財務管理專業課程一般分為三個層次:一是會計核算課,主要包括會計學原理、中級財務會計、高級財務會計和成本會計等課程;二是會計管理課,主要包括管理會計和財務管理兩門課程;三是綜合會計課,僅有會計制度設計這門課程。會計制度設計課程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完善會計規范體系;優化會計組織結構,規范企業會計行為;完善內部會計控制,強化企業經營管理制度;提高會計工作效率;保證會計工作質量,提高會計信息使用價值。會計制度設計課程不僅要求學生對會計核算知識和會計管理知識能夠全面地運用,而且還要求學生對前面所學的專業課知識進行綜合、深化和升華。
二、當前用人單位對會計、財務管理專業畢業生的要求
在財務管理工作發展相對成熟的美國,從事基礎會計工作的人員占比僅為10%,大部分財務工作者從事的都是為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管理會計等工作。我國目前的會計人才結構嚴重失衡,從事記賬、報賬等煩瑣日常性實務的會計占會計總人數比例的90%,所以當前的情況是記賬、算賬和報賬的會計人員多了,而既能記賬、算賬和報賬,又能從會計角度參與企業管理的會計人員太少了。從企業的角度來看,會計人員不能只具備基本會計理論和業務技能,還應該具有較強的綜合能力。會計人員不僅要會記賬、算賬和報賬,還要能在最短的時間內融入企業,參與經營管理,制定或完善會計內部控制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企業需要適合他們要求的會計人員,而對高校來說要考慮怎樣才能培養出社會需要的會計人員的問題。應用型本科院校不僅要向學生傳授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更要注重培養和提高學生認識問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我們需要在學生已掌握的基本理論、基本技能基礎上,開設能夠明顯提高畢業生綜合能力的課程,為畢業生就業打好基礎,而會計制度設計課程就是一門這樣的課程。
三、會計制度設計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該課程不夠重視。會計制度設計課放在大三的第一學期,考查課,課時每周2課時,使學生主觀上感覺這門課程不重要,這也使得授課內容不能得到全面、詳細的講解,因而影響到教學效果。從學生學習的情況來看,他們對該課的印象不深,學得不扎實。(二)教學方法單調。目前《會計制度設計課程課程的教學方法主要還是教師按章節順序講授課本基礎知識為主。教師講、學生聽,這種灌輸式的教學方法,強調規則要求怎樣,而忽視創新性教學、忽視案例教學、忽視實踐教學、忽視訓練學生職業判斷和決策控制能力的教學,很難增強教學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很難調動學生主動學習的熱情,也不容易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三)考核方式單一,考核內容缺乏靈活性。大多數應用型本科院校會計制度設計課程課程考核仍然以期末閉卷考試為主,內容大多數為單選、多選和問答題。這種考評方式的主要特點在于:重記憶、輕理解;重理論、輕實踐;重結果,輕過程。這種單一的考核方式早已遠遠不能夠滿足該課程的教學目標。這種單一的考核方式讓學生死記硬背課本知識,抑制了學生的創新思維,學生不用動腦動手搜集資料、深入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不利于培養學生的綜合應用能力。
四、應用型本科院校會計制度設計課程教學改革策略
(一)增加趣味性,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會計制度設計課程課程的理論性很強,主要圍繞著“設計原則”“設計流程”“關鍵控制點”等內容,而面對的學生缺乏會計工作經驗,難以理解這些內容,而且這門課程有的內容在以前其他課程中講過,如果僅僅按照課本順序來講,學生會缺乏興趣,因此該課程要注重趣味性。比如,引入各種鮮活的小案例由學生分析,培養學生的成就感;分析近年來國內外有影響的案件,提高學生對現實經濟生活的關注度,啟發其觀察問題的廣度和深度。(二)運用案例教學法。案例,是對實際發生情況的描述,一般涉及某個組織里一個人或者多人面臨的決策、挑戰、機會、問題或爭論等。案例教學法是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德爾在20世紀初首創的,它是一種啟發式、討論式、互動式的教學形式,是按一定的教學目的,以案例為素材,讓學生通過案例背景資料的閱讀、理解、分析及分組討論,使其置身在其中,如臨其境地解決問題,以培養和提高學生實際工作能力和團隊合作精神的方法和過程。會計制度設計課程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課程,迫切需要案例作為支撐。在教學中應充分使用案例教學法,盡量將內容案例化,將案例理論化。一方面,搜索大量案例,既包括早期的經典案例(如巴林銀行、銀廣夏、中航油),也包括最新的重大案例(如張裕、綠大地、獐子島);另一方面,對較好的案例進行充分挖掘和利用。傳統教學手段是一支粉筆、一張黑板,單一的講授式教學讓學生感到枯燥無味,很難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而采用案例教學,可引入討論法、演示實驗法、實習指導法、研究指導法等多種教學方法。教師可以借助多媒體等先進教學手段,通過聲音、文字、圖像和演示等多種信息要素,形象生動地說明某個會計事項的操作過程及方法,從而大大提高教學效率。(三)建立會計制度設計課程案例庫。會計制度設計課程采用案例教學法需要有大量的案例,如果沒有案例就無法實施案例教學。因此,需要建立內容豐富的會計制度設計教學案例庫。獲取案例資源可通過多種渠道:一是教師到企業專職調研,深入企業收集實際工作中的案例;二是建立高校之間的合作,互相交流教學案例;三是建立校企聯合,以企業的實際案例作為教學案例。平時可以通過網絡、期刊、報紙等途徑收集真實案例。在我國滬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有2800多家,這些公司中有許多鮮活的案例,如“雙匯瘦肉精事件———采購環節的反思”“萬福生科財務造假”“博元投資成違法退市第一股”等。常用網站包括:和訊網、上海證券交易所、新浪財經、東方財富網、中國證券報、深圳證券交易所等。收集到案例后要進行加工,描述公司背景、事故或事件發生經過及后果、原因分析、經驗教訓等,并標明案例的出處,經過一定時期的積累,可形成一個資源豐富的教學案例庫。(四)采用多樣化的考核方式。建議采用開卷考試的形式,讓學生不再受死記硬背的束縛,不再滿足于“背會了”某些知識,而是促使學生深入學習,引導學生深入探究實際問題,提高會計制度設計能力,從而考察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題型采用案例設計題,給出企業某一方面管理的需求或存在的問題,要求學生有針對性地進行設計,沒有唯一答案,只考查學生對基礎知識的掌握和個人的理解力、洞察力。平時測驗還可以采用專業小論文和專項報告的形式,來提高學生信息搜集、新設企業會計政策設計等方面的能力,促使學生主動利用網絡資源,更多關注最新的國際國內經濟形勢,更多利用上市公司的財務信息。(五)運用網絡教學平臺對學生進行輔導。運用網絡教學平臺,可以打破時間和空間限制,是課堂教學的延伸和補充,便于學生學習。在會計制度設計課程教學中,可以通過學校的校園網絡平臺,或者會計、財務管理專業學生自己的QQ群,來進行網上教學和網上輔導、網上作業、網上測試、網上師生交流等。在運用網絡教學平臺進行輔導時,教師是指導者、學習組織者,也是一名學習者,學生是學習者、教學資料提供者,教師與學生之間是一種相互學習的關系,比課堂教學更加靈活,有利于提高教學效果。
作者:王春福 金淑紅 單位:滄州師范學院 滄州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1]滕曉梅.應用型本科會計專業課程體系優化研究[J].財會通訊,2014,(7):56-57.
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體制必要的組成部分,其實質是經濟保障。如果沒有充足、穩定的社會保障資金支持,那么社會保障制度不過是一紙空文。但是由于制度上的缺陷,我國現行社會保障收費制度越來越難以滿足社會保障對資金的龐大需求,大量的單位和個人欠繳社會保障費,1998年企業欠繳318億元,1999年則高達388億元,各地平均收繳率為90%,個別地方僅為72%.這種情況的出現必將成為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絆腳石。因此,為了使社會保障有必要的資金,國家應盡早開征社會保障稅,這樣就可以將社會保障“費”改成“稅”,強化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本文結合一些國際經驗和我國的實際情況,試圖對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障稅制基本框架和具體構想作一些研究和探索。
一、關于納稅人的確定
普遍性和公平性是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所追求的兩個重要原則,社會保障實施的范圍越普遍,越能體現出公平性。而且根據“大數法則”,參加社會保障的人數越多,互濟功能就越大,抵御風險的能力也越強。因此,社會保障稅的實施范圍應當是全體社會成員,不分城市和農村,不分行業和部門,也不分企事業單位的所有制性質,應盡可能地將條件具備的各類勞動者確定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義務人。當然,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在建立之初,都很難做到籌資和支付的普遍性。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國的生產力水平和管理水平還比較低,不可能很快實現普遍征收社會保障稅,只能逐步進行。
(一)當今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雇主和雇員均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
為了更好地與國際接軌,應使我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人員、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職工都成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
(二)從理論上講,對機關和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征稅實際上是對財政的行政事業經費支出征稅,似乎并沒有意義
從國外的情況看,英國、比利時等發達國家對公務員都實行一套相對獨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由財政直接撥款,現收現付,日常管理也由財政部負責。美國則對政府公務人員同樣征收社會保障稅。我國尚未建立起規范的公務員運作系統,機關和實行全額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基本是由國家支付養老和公費醫療費用的。但正是這種“國家統包”型辦法是我國實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動因之一,而且在市場經濟下,上述人員也會面臨失業問題。因此,從促進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保持稅制的規范性和公平性角度出發,應該把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納入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范圍,不過其稅款可以從預算經費中列支,劃撥給社會保障機構。
(三)我國與西方國家國情存在的一個重大差異就在于,農業人口占我國總人口的80%以上
使廣大農民享受到社會保障是新世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基本目標之一,社會保障稅的開征不可不考慮到農村居民。但是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我國經濟發展呈現出極不均勻的狀態,二元性特征突出,城鄉差異較大,因此,城鎮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在籌資和支付水平上應體現出一定的差異。目前,我國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仍然非常低,多數農村居民收入偏低,承受能力弱,相對于城鎮社會保障改革的進度而言,農村社會保障僅局限于部分富裕地區試點階段,家庭保障仍是農村社會保障的主體。要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建立起統一的社會保障籌資制度還需要很長的時間。
二、關于計稅依據的確定
國際上通行的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是在職職工的工資、薪金收入額和自營人員的事業純收益額。其基本特點是:工薪收入是否包括各類獎金和補貼,視不同國情而定;工薪收入通常有最高應稅限額的規定,也有的國家規定有最低免稅限額;不允許有費用扣除,不包括資本利得、股息、利息所得等;個體自營者的計稅依據的核定方法靈活。
我國的社會保障稅計稅依據的確定既應當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又應體現我國自己的特點。
首先,社會保障稅是一種具有返還性質的目的稅,每個人的稅金繳納應與其享受的社會保障利益相匹配,同時考慮相對公平稅負的要求。從社會保障的收益來說,高收入者的自我保障能力較強,從社會保障中獲得的收益少或者根本無需收益。而低收入者則可能更多地依賴社會保障。因此,高收入者往往是社會保障的奉獻者,根據公平性原則,我國的社會保障稅應對高收入者設置免征上限,而對于收入較低者,只要其收入額超過最低生活標準一定限度,都應征稅(但需要注意稅后所得與最低生活費標準的銜接)。
其次,為了便于社會保障稅的征繳與現行社會保障費的征繳相銜接,具體計稅依據的制定基本可以參照現行社會保險繳費所規定的單位和職工個人的工資總額。職工工資總額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企事業單位應以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社會保障稅課稅對象。但是應對繳稅工資基數進行調整,因為目前企事業單位通過瞞報、漏報工資基數逃繳社會保障資金的情況比較嚴重。據統計,1999年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工資與1998年相比降低了5.7%(下降54.5元),而1999年的平均工資增長了11.6%.為了保證社會保障稅的收入來源,應把工資外收入規范化、貨幣化,列入繳稅工資基數。
在開征社會保障稅時,對國家公務員、由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應相應調整,因為這一部分人員原來的工資總額沒有包含社會保障支出。這一類人員的工資總額應為:計時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其他工資等,其中計時工資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基礎工資等。
對于自由職業者而言,由于確定全部勞動報酬的難度較大,根據專款專用和收益對等的原則,應以他們獲得的毛收入作為征稅對象,以扣除規定的標準、照顧項目后的余額作為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
私營業主和個體工商戶等非工薪收入者的計稅依據,原則上應按一定時期內的營業額扣除一定的費用據實核定。但由于確定他們的全部勞動所得難度較大,可授權征收部門在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定限度以內確定,或者根據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以他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所得額作為課稅對象。
三、關于稅目的確定
目前,關于職工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的征收方法,國務院已經下發了統一性文件,這三項保險對社會經濟影響最大,其改革在各地進行得也最為廣泛和深入。工傷保險、女工生育保險仍僅限于部門出臺的試行辦法,多數地方尚處于試點階段,加之這些保險行業性特點較強,覆蓋面遠沒有上述三種保險廣泛,故暫時不應將其作為稅目的待選項目。
鑒于上述情況,有人主張社會保障稅應按照不同的社會保障項目,分別設置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不同項目。應當說,這種意見考慮了社會保障資金的收入和支出相對應,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近期內開征若干個社會保障稅目,每個納稅人勢必都要根據不同的稅目分別申報繳稅,稅務機關也要根據不同的稅目分別征收入庫,繳稅手續和征收程序都比較復雜,從方便納稅和簡便征收原則出發,建議開征社會保障稅之初只設置一個稅目,即“城鎮社會保障稅”,這樣有利于稅務機關將應征稅款及時、足額地征收上來。
但是,考慮到征收社會保障稅應與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的原則和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可以在“城鎮社會保障稅”稅目下設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障稅”、“基本醫療保障稅”、“失業保障稅”和“其他”四個子稅目,其中“其他”子稅目為預留子稅目。這樣在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可以統一征收“城鎮社會保障稅”,簡化征稅手續;而納稅人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分別填寫三項子稅目的金額,以便于做到??顚S?,提高社會保障稅使用效率,避免因各類基金攪在一起不好控制管理和產生擠占、挪用等問題,而且也為以后不斷完善社會保障稅的征收體制打下基礎。
四、關于積累模式的選擇
在確定了以開征社會保障稅方式為我國社會保障籌資模式后,還應考慮社會保障基金的運行方式是現收現付式、完全積累式還是部分積累式,以便進一步確定具體稅率。但是,實際上,在社會保障稅的幾個子稅目中,只有城鎮基本養老稅目涉及累計模式的選擇問題。因為不論從理論上還是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上來看,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都遵循“收支平衡原則”,一般不需要實行積累模式,實行現收現付制即可。而養老保險由于會面臨未來人口老齡化的支付高峰,因而,往往強調實現一定程度的積累。西方一些發達國家養老保險長期奉行現收現付制,但從其發展歷程看,隨著這些國家逐步進入老齡化,則不得不依靠繳費率的屢屢提高來支付不斷增長的養老金支出,從而使養老保險陷入一種惡性循環之中。英、美等國家早就注意到這一問題,從政策上積極鼓勵各種補充保險,甚至不惜實行強制性補充養老保險,其實質就是從現收現付制逐步向積累制過渡。
我國目前在養老保障方面面臨著極為嚴峻的形勢:一方面,由于體制的原因,國家對“老人”和“中人”欠下的巨額養老金負債需要償還,而財政根本拿不出這么多錢,只好依靠目前的在職職工負擔一部分;另一方面,我國正在進入老齡化國家之列,據世界銀行預測,到2010年我國60歲以上人口的比重將達到12%,而老齡化社會的臨界點是60歲以上人口比重為10%.面對這種形勢,如果養老保障實行完全積累制,在職職工將難以承受過重的雙重養老負擔(據勞動部養老保障課題組測算,社會保障稅稅率要達到工資總額的33%以上才能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因此,我國的養老保險稅目實行部分積累制將是比較明智的選擇。
五、關于稅率的確定
(一)從世界各國實行的社會保障稅制情況來看,有兩種稅率制度可供借鑒
1.均一制,即均等稅額制。均一制是指不論被保險人收入的高低,一律繳納同樣數額的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稅采取均一制的國家只有英國、愛爾蘭、馬耳他等少數國家。如英國,對參加“老年、傷殘、死亡社會保險”的獨立勞動者,每周一律按3.4英鎊征收社會保障繳費;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工作人員,每周一律按3.3英鎊征收。這種辦法計算方便,征集簡便,但是由于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負擔同樣的保險繳款,低收入者的負擔就要比高收入者的負擔重,有違社會保障互助合作的原則,而且違保障保證低收入者基本生活的原則。有鑒于此,英國自20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對年利潤在3150~10000英鎊之間的獨立勞動者,除每周征收固定繳款外,還要加上利潤的5%;對一切工薪勞動者負擔的比率均改為按薪資比例制計算。
①就是采用這種方法。由于當時保險范圍不大,被保險人的收入差別不大,所以當時沒有作別的限制性規定。但后來隨著保險范圍的擴大,被保險人的薪資收入相差懸殊,又產生了累進費率制。薪資比例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固定比例制:不論被保險人的收入高低,一律征收統一比率的保險費。如意大利的老年、傷殘、死亡保險,被保人一律按收入的7.5%繳納保障繳款,雇主按薪資總額的16.95%繳納。
(2)等級比例制:先將被保險人的收入劃分為若干等級,然后再就每一等級規定一個標準收入,最后以每一等級的標準收入為基礎,按規定的統一比率計算保險繳費。如印度的疾病與生育保險,被保險人的工資分9個等級,均按每一等級標準工資的2.25%繳款;雇主的薪資也分9個等級,按薪資總額的5%繳納。菲律賓的疾病生育保險也是采用這種方式。(3)累進費率制:對保險稅的收取比率將隨著被保險人的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逐漸提高,亦即對低收入者按較低的比率收取繳款,而對高收入者則按較高的比率收取。如匈牙利的老年殘廢死亡保障,對每月工資在1800元以下者,稅率為3%;每月工資在1800元~3000元者,稅率為4%;每月工資在3000元以上者,稅率為5%,以后每超過1000元加提1%,至10%為止。
(4)累退稅率制:對個人收入規定一個限額,對收入中超過限額的部分不征收社會保障稅。這樣,從繳納的保障稅與個人收入的比例來說,收入越多,繳納的保障稅在個人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小,形成個人稅款的累退制。世界上有許多國家采用了這種方法。如法國的年金保險及失業保險、美國的年金保險、疾病與生育保險等。一般在對征收保險費的計算基數規定最高限額的同時,對給付津貼的計算基數也規定一個限額,而且往往是相同的。如美國在1981年對老年、傷殘和遺屬年金保險的交費和給付都規定了同一個計算基數的限額——19700美元。
(二)從我國的實際情況考慮,社會保障稅制應采用累退稅率制
1.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障稅稅率。雖然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障適宜采用部分積累模式,但隨著改革的進行,將逐步向完全積累模式轉變。為了保證養老保障稅目的稅率穩定性和給完全積累模式做準備,可以根據完全積累模型計算這一稅目的稅率。但可以從這一稅收收入中取用一部分資金,而將另一部分資金納入積累基金中,當然取用資金的比例應逐漸減少。
完全積累模式的基本原理是:根據縱向平衡原則,在對人口、工資、物價、利息等社會經濟指標進行宏觀測算后,將被保險人在享受保障期間的總費用按一定的提取比例分攤到整個投保期間。
現假定:m為投保人的投保年限或工作年限;
n為投保人退休后養老金的支付年限;
W為投保人開始工作時的年工資總額;
Q為投保人開始年度的養老金給付額;
C為投保人投保期間不變的養老保險費提取率;
K為投保人工資的年平均增長率;
I為已提取基金的年平均增值率;
M為投保人退休時已積累的基金總額。
再假定:支付的費用中只包括養老費用,不包括管理費、醫療費等其他費用;不考慮支付期間年金的調整因素。
這樣,基金的提取過程及計算公式將是:
基金的支付過程及公式是:
按假定,投保人領取n年養老金后即死亡,故有:
現假定我國居民參加工作時的平均年齡為20歲,60歲退休,參加工作時的年收入為W,年平均工資增長率為7%,退休時按其最后一年的工資水平的60%發給退休金,再假定平均壽命為80歲,基金的年平均增值率為8%,則城鎮基本養老保障稅的稅率應為:
由解可知養老保障稅稅率應為該職工同期工資的12%.
以上是假定投保人退休后在領了養老金的年份里,都一直按退休時確定的同一絕對金額水平給付,但實際上做不到。隨著物價水平的不斷上升及全社會收入水平的提高,給付水平需要不斷進行調整,所以費率會相應發生較大變化。
現假定給付期間每年的物價指數為P,且假定養老金給付額隨物價指數變動自動調整,那么年金的支付過程及公式為:
按假設,上式應等于0,故:
這就是完全積累籌資模式費率的計算公式?,F根據這一公式來計算城鎮基本養老保障稅的稅率。
假定前面所給的原有各項已知條件不變,即給付年限n為20年,投保年限m為40年,投保人開始工作時的年工資為W,年均工資增長率K為7%,退休時的工資水平Q為0.6W(1+K)m,1,養老金的年均增值率i為8%.現假定給付期間年均物價增長指數P為5%且養老金隨物價水平自動調整,則養老保障稅稅率應為:
由解可知城鎮基本養老保障稅稅率應為投保人工資的18%.
可見,由于考慮了年金調整因素,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養老保障稅的稅率要高得多。
②可見,8%的繳費率基本可以滿足社會統籌的需要。關鍵問題是要制定一個有效的管理機制,來解決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之間的矛盾。如果這一問題能夠合理解決,這一稅目的稅率甚至可以定得更低。因為,醫療保障的收益原則與養老保障有很大差異,養老保障的未來收益主要取決于現時個人的積累和貢獻,而醫療保障的未來收益并不與其現時的積累和貢獻掛鉤。從這層意義來說,醫療保險的統籌賬戶具有較強的公共物品的性質,對其的消費更是具有浪費性和無效性特征。因此,不宜將基本醫療保障稅的稅率定得過高。但是為了與現行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這一稅目的稅率定為5%為宜,并應盡量減少統籌賬戶所占的比重。
③在目前我國失業者的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相當于平均工資的50%,實際用于發放失業金的比例為失業保障基金的60%條件下,失業保障稅稅目的稅率應為:
由于:
失業金發放規模=失業率×職工總人數×人均失業金=失業率×職工總人數×人均工資
可用于發放的失業金規模=失業保障稅收入×60%=稅率×職工總數×人均工資×60%
可知:
根據以上分析,失業保障稅稅率宜定在6%左右。因此,將城鎮基本養老保障稅、基本醫療保障稅和失業保障稅三項子稅目的稅率加總,可得出社會保障稅的稅率應定為29%.
六、關于起征點和財務規定
為了照顧困難職工的基本生活,可以根據各地區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設立起征點,凡是工資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1倍以上的職工都應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稅款。但是對于社會保障稅覆蓋范圍內的個人,其收入確實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線,而且經有關征稅部門查實的,可免予征收社會保障稅。
對于企業而言,社會保障稅沒有減免稅。即使企業破產后,在進行資產清理時,仍應補繳社會保障稅。對臨時有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難(如自然災害等)的企事業單位,經過申請,可在稅法中明確規定的緩繳條件下和緩繳期限內暫緩繳納稅款。
在進行財務處理時,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障稅視同工資成本進入管理費用,計入企業產品成本;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障稅款列入經費預算,按財政財務體制和隸屬關系分別列支;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允許從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額中扣除,以免重復繳稅。
七、關于稅款的征收管理
社會保障稅應按屬地原則由稅務部門按月計征,可以采用“企業自行申報”和“源泉扣繳”兩種方法。企業繳納社會保障稅時,可按其他稅收征繳辦法辦理入庫;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部分由企業在發放勞務報酬時代扣代繳,由企業連同企業應負擔的部分一起向稅務機關申報;自由職業者可按規定的限期自行申報納稅,也可考慮同個人所得稅一起繳納。
八、關于稅種歸屬選擇
根據國際經驗,基本的社會保障項目應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因此,對應的稅種也應作為中央稅收或中央地方共享稅。而補充保障項目應由地方負責。我國是典型的中央集權型國家,建立健全獨立的社會保障預算對基本社會保障的收、支和結余進行統一管理應該作為中央政府的基本功能之一。為實現在全國范圍的調節,社會保障稅宜設置為中央稅或中央地方共享稅,可由國稅機關統一征收,并按不同的保險稅目比例在各級政府間劃分收入。
與此同時,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可以通過發展補充保障項目來平衡。因此,從發展方向來看,為基本社會保障籌資而開征的社會保障稅應作為中央稅。但是鑒于目前我國管理水平、統籌層次、體制以及利益分配格局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約,在一段時間內可暫時將社會保障稅作為地方稅管理,但應當把稅收收入納入財政專戶或建立財政預算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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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鄭功成著《社會保障學——理念、制度、實踐與思辨》,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
(6)李連友著《社會保險基金運行論》,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是指由法定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和計征對象征收社會保險費(稅)的法律行為。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直接關系到能否建立充足和穩定的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和首要運行環節。我國的社會保險由基本社會保險、補充社會保險和個人儲蓄性保險構成,與此相對應,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也可分為基本社會保險基金、補充社會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性社會保險基金。本文僅就基本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
一、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法律制度安排現狀
從立法角度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涉及到政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分配,涉及到經濟利益的衡平與再分配,關系到社會保險制度能否順利地推行,并最終影響到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近些年來,我國加大了社會保險籌集立法的步伐,除了在憲法中明文規定社會成員享有社會保障權利外,還在相關法規、規章里明確規定了政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在承擔社會保障費用方面的義務。從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制度的內容來看,該制度主要由資金籌措渠道、計征比例、籌資方式等基本要素構成。
(一)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在(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基本內容包括:(1)征繳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其基本保險的范圍;(2)繳納比例:企業一般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繳費工資的46,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6;(3)籌資方式: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目前是要求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記人個人賬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的比例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4)籌資渠道: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籌措原則,除了上述企業和個人負擔的費用以外,國家也要從財政收入中予以補貼,其支持方式有:讓稅、讓利和補貼三種方式。
(二)醫療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在(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中?;緝热萑缦拢赫骼U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2)繳納比例: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仍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3)籌資方式: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人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4)籌資渠道: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國家不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財政性補貼責任,但也有與養老保險一樣的讓稅、讓利性支持措施。
(三)失業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于(失業保險條例)中?;緝热莅ǎ海?)征繳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2)繳納比例: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6繳納,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3)籌資方式: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4)籌資渠道: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收入構成: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財政補貼;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就上述三項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來看,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最窄,失業保險次之,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面最寬。基本醫療保險基本實現了城鎮職工保險制度設計的統一,為其他保險制度的統一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和范式。這三項保險制度改革是當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和核心。
(四)工傷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中?;緝热莅ǎ海?)征繳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2)繳納比例:由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每五年調整一次。企業工傷保險費率的調整幅度為本行業標準費率的5%至40%;(3)籌資方式:工傷保險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統—籌集,實行社會統籌;(4)籌集渠道: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工傷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繳費構成,不足時由同級政府臨時墊支。國家除了讓利、讓稅性支持措施外,并不直接承擔該基金不足時的補貼責任。
(五)生育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于(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中?;緝热莅ǎ海?)征繳范圍:包括所有城鎮企業。即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勞動者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2)繳納比例: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并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3)籌集方式:生育保險費按屬地原則實行社會統籌,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4)籌集渠道:主要由企業繳費構成,其他還包括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國家除了讓利、讓稅性支持措施以外,不直接承擔該基金不足時的補貼責任。
二、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法律制度的一般評價
經過多年的艱苦努力,目前我國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已初步確立,并在實踐中得到了不斷完善,制度設計也日趨合理和科學。但從基本社會保險發展對基金籌集法律制度的要求看,現行相關法律制度除存在立法層次低,制度穩定性較差,計劃體制痕跡明顯等缺陷外,在制度的具體安排上還存在諸多不足。
(一)征收范圍狹窄
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設計還是沒有考慮占中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險需要,適用對象仍是城市居民。就具體制度設計看,主要針對的還是城鎮企業職工,城鎮非企業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仍延續著傳統的“社會保險的城鎮內部制度性分割及其對公平的侵蝕”,的制度安排。這種價值取向和制度安排不僅大大縮小了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范圍,大大降低了社會保險的制度效率,還會帶來其他社會問題。根據奧爾森的觀點,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一種選擇性激勵機制,它在社會中形成了一個只有少數人才享有共同利益的“特權群體”。這些強有力的職業群體或“特權群體”有強烈的動機保護那些給他們帶來特殊“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從而導致所謂既得利益者階層的固化和制度受害者的強烈不滿。同時,由于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社會化程度較低,覆蓋面較小,制度性差別大,限制了勞動力在不同產業的自由流動。這既不利于勞動力市場形成和勞動力資源的有效配置,也不利于社會保險基金來源的擴大和贍養比的降低。
(二)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負擔偏大,勞動者個人和政府負擔偏輕
從總體上看,在我國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負擔比例為收入的35%左右,而個人僅為個人收入的11%。與國際社會相比,除少數福利國家,我國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負擔明顯偏重,如美國、德國、日本社會保障的負擔比例均為雇主和雇員各負擔50%,特殊項目由政府財政補助;新加坡公積金的繳費事盡管會隨經濟的增長和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而作相應的調整,但從總體上看雇員的繳費率明顯高于雇主的繳費率,目前,雇主的繳費率為12%,而雇員適用的繳費率卻為24%。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負擔過重,個人負擔過輕不僅會降低企業的再生產能力和國際競爭力,也不利于增強個人的社會保險意識和社會保險責任。此外,與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政府財政承擔的社會保險負擔既偏輕又不確定。
(三)籌集方式有待改進
目前,除少數地區開始試行由地稅部門通過稅收征收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費外,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一般由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下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實踐證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做法存在明顯弊端:首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社會保障行政機關下設的事業單位,這為社會保證行政機關違法動用社會保險費創造了體制上的可能;其次,要完成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建立一個龐大的征收體系,這無疑將增加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成本;最后,這種征收方式在制度設計上缺乏激勵內涵,無法有效地調動征收者的積極性。
(四)籌資渠道有待拓展和規范
首先,勞動者個人繳費的險種有限。我國只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制度,醫療保險只是在試點城市實行個人繳費,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尚未實行個人繳費。而其他—些國家,如英國、意大利、荷蘭等,勞動者應就疾病生育保險承擔一定的繳費責任。其次,來源于政府的財政撥款非常有限且不確定。目前,國家只承諾在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基金出現缺口的時候以財政補貼的方式進行經濟支持,對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國家并不直接承擔財政補貼責任。再次,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收益有限。根據原有相關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只能投資于國債,盡管國債幾乎不存在風險,但國債的收益率卻比較低,這嚴重地影響了基金的增值。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12月13日實施)的規定,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拔入資金、經國務院批準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有限制地進入資本市場。但是由各省、市、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掌握的社會保險基金仍然不能進入資本市場。最后,基金的非法流失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籌資效率。截止1998年底,全國僅養老保險基金被挪用、占用就達55.6億元。
三、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創新
(一)盡可能擴大社會保險基金征收對象的范圍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能力、保障能力和調劑能力直接受制于保障對象的范圍和數量。因此,完善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制度的首要措施是盡可能地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面。
首先,將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所有社會保險項目基金的征收范圍。根據現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在我國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繳納醫療保險費,其他社會保險費一概不繳。這不僅有失公平,而且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因此,為了有效增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能力,應將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所有社會保險項目基金的征收范圍。
其次,將城鎮各種性質的企業勞動者全部納入所有社會保險項目的基金征收范圍。盡管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以城鎮勞動者作為適用對象的,但現實的情況是還有相當一部分城鎮勞動者未被納入社會保險之中,即使有些勞動者被納入到了社會保險范圍,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項目。因此,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的另一個重要措施是將城鎮各種性質的企業勞動者,包括各種所有制性質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機關的工勤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戶及其職工全部納入全部社會保險《至少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保險》范圍。
再次,盡快全面征收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我國目前全面征收基金的社會保險項目只有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還沒有正式全面統一征收。因此,在進一步拓展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征收范圍的基礎上應盡快全面統一征收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最后,有條件的地區應將農民納入養老和醫療保險范圍。一些經濟相對發達和城鎮化水平比較高的地區,應逐漸將農民納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范圍,從而為社會保險基金開辟新的渠道。如江蘇蘇州就已把農民納入到了醫療保險范圍。
(三)進一步完善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社會保險稅(費)負擔的比例
根據我國目前社會經濟發展的現狀,確定社會保險負擔的基本原則應是合理減少企業的社會保險負擔比例,適當增加個人的負擔比例,適度調高國家所補貼保險項目的負擔比例。保險費率的界定要體現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從而對三方形成適當的制度激勵和制度約束機制,增強各方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責任感,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效率和使用效率。首先,應逐漸提高勞動者個人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比例,降低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最終達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負擔基本一致。從世界范圍看,增加勞動者個人在社會保險上的負擔是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發展趨勢。其次,在體制轉軌期間國家應承擔由轉軌而產生的隱形債務。據推算,社會保險由“現收現付”制改為“基金”制所產生的轉制成本將高達2~3萬億元人民幣。這部分費用應由國家來承擔。最后,在轉制完成后,國家在有些社會保險項目上的負擔應有所增加,如失業保險等。
(三)進一步改革籌集方式
首先,以開征特種稅作為社會保險基金的基本籌集方式??v觀世界各國,社會保險基金的基本籌資方式有以下三種:一是以社會保險稅的方式由政府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和籌集,目前世界上有80多個國家開征了社會保險稅;二是由政府審批同意的私營組織和機構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征收和籌集,如智利等;三是由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征收和籌集,我國目前采取的就是這種籌集模式。綜合分析以上三種籌資方式的利弊,筆者認為,我國應采取主要依靠社會保險稅來取得社會保險資金的基金籌集方式。結合我國農村人口眾多,城鄉差別較大,加之戶籍管理較為嚴格的實際,我國的社會保險稅應以混合型社會保險稅模式為宜。即對于城鎮勞動者,根據不同保險項目支出的需要,按承保項目分項設置社會保險稅,分別確定一定的比率從工資或薪金中提取。
其次,調整社會保險費的計征原則。目前,社會保險費基本上按人頭計征。這種計征原則對高新技術產業是有利的,因為他們用人少,但對于利潤空間本來就不大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則很不利,因為職工越多則意味著企業要繳納更多的社會保險費。從這個意義上說,按人頭收費的方法事實上已經造成了新舊企業間的不公平。如果不能改變按人頭收費的社會保險收費制度,許多勞動密集型企業,尤其是小企業逃避繳費的現狀將很難得到改變。這也是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險費收繳困難和擴面受阻的制度原因。因此,應對原有的社會保險費的計征方法進行改革,變按“人頭”收費為按“收入”(利潤)繳費(稅),即個人直接按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則按其利潤的一定比例由稅務部門收取社會保險稅。
最后,改革社會保險費的計算方法。目前所實行的以“單位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來計算社會保險費的方法漏洞很多,不少工資外收入并沒有計算在內。因為,“工資總額”并不等于“收入總額”,實際繳費基數往往明顯低于職工實際收入水平。因此,應將保險基金的征繳基數由“工資總額”改為“收入總額”,把職工從單位得到的各種“正常收入”作為繳納保險費的基數。
(四)進一步拓展基金籌資渠道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基本籌資渠道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政府的財政撥款,社會保險基金籌資渠道過于單一,全國已普遍出現社會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現象。因此,在積極拓寬原有籌資渠道的基礎上應努力開辟新的籌資渠道。
首先,通過國有資產變現或國有股減持籌集社會保險基金。具體的做法是在中央政府向各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劃撥國有資產之前,首先切出足夠的國有資產(包括國家在國有控股公司中的股東權益)過戶到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會,用以償還國家對國有企業老職工的社會保險隱性負債。這種特殊的社會保險基金的營運應委托給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選擇合適的時機對基金持有的國有股、法人股進行變現流通,滿足迫在眉睫的養老保險金和醫療費給付需要,解決應該由國家負擔的“老人”全部社會保險負擔和“中人”的部分社會保險負擔,并將挪用的養老金個人賬戶填平補齊,解決個人賬戶空賬問題。
其次,通過社會保險基金資本化籌集社會保險基金。根據一些國家的成功經驗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運營的改革趨勢,社會保險基金資本化增值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一個重要來源。如平均實際回報率最高的瑞典已高達13.5%,最低的日本也有4.9%。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有條件、有步驟、有限度地進人證券市場實現保值增值是非常必要的。為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2年12月13日頒布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入資本市場。這為我國社會保險基金提供了新的籌資渠道。當然,僅僅允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人資本市場是很不夠的。因為,相對于由省、市、自治區社會保障機構掌握的社會保險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規模要小得多。如果只允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人市”,而不允許地方社會保險基金“入市”,那么,通過資本化來增加社會保險基金的設想將成為一句空話,沒有什么實際意義。因此,國家應采取有效措施盡快允許地方社會保險基金進入資本市場。實際上已經有一些地方社會保險基金在“吃螃蟹”了。如金融街的第三大股東就是。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而天津港的第二大股東也是“社保局”,第五大股東是“蛇口社?!保唤鹭S投資的第七大股東為“社保基金”;東方熱電第六大股東為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中心。這些均為地方社會保險基金。
再次,發行社會保險福利彩票。從中國目前的情況看,發行社會保險福利彩票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應急措施。有關機關可以根據社會保險基金的缺口情況,結合其他籌資渠道的籌資能力和現狀,分次發行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福利彩票,籌集到的資金可用于支付由于社會保險體制轉軌所增加的成本和因調整社會保險待遇所產生的基金缺口。
最后,發行社會保險長期國債。如果通過其他渠道仍然無法籌集到足夠的社會保險資金,還可以根據國力的承受能力,發行社會保險長期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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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起隨著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逐漸深入、遼寧省養老保險收支規模均不斷擴大,基金征繳收入由2001年的135.4億元,到2011年增加到727.2億元。但是快速增長的收入卻無法滿足養老保險支出的需要,遼寧省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由2001年的178.6億元,到2011年增加到883.6億元。造成遼寧省基金缺口不斷增加由2001年的43.2億元,增加到2011年的156.4億元,平均缺口水平可占基金支出的17.4%。
1.2養老保險替代水平有所下降
通過收集歷年《遼寧統計年鑒》中關于養老保險的有關指標,并以此指標下的數據為樣本,經過整理得出遼寧省從2001年至2011年十一年間的現實養老金替代水平有較大幅度的下降,由2001年的60.94%,2002年的57.59%下降到2008年的44.08%,此后雖然有所提升,但幅度不大,到2011年為46.91%。其中遼寧省從2005到2011年間波動較小,最大值為2006年的47.47%,2008年的養老金替代水平處于最低值,為44.08%。這七年間的波動范圍都控制在3%以內,基本維持在45.00%左右。
1.3國內生產總值保險系數較為穩定
當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城鎮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社會保障水平;同時也決定了社會成員晚年基本生活需要滿足情況和生活質量。根據國際通行規則,一般以一定時期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支出占該國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作為衡量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標。它反映了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資源用于滿足社會成員養老需要的份額。利用遼寧省歷年統計年鑒的相關數據,計算出2001-2011年養老保險支出增長幅度平均水平為17.5%,比國內生產總值增幅的16.1%要高,國內生產總值保險系數基本維持在4%。
1.4實際繳費水平不足
遼寧省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繳費人員主要集中在企、事業職工與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上遍及省內所有用人單位及職工。但從2001年至2011年征繳收入、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對比關系測算出的實際繳費率平均水平為17.59%,未能實現養老保險制度設定的28%繳費率。
2改進建議
2.1加大執法和宣傳力度
由于《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法規中對于處罰條件規定不夠詳細以及懲處力度不夠等問題的存在,造成執法力度不強,部分企業鉆政策空子存在著不參保、繳費不及時、不足額繳費等問題。加大執法力度,努力實現應保盡保。使得實際實現的繳費率能夠不斷提升,最終達到制度預期的繳費水平,這樣有助于通過提高實際繳費替代率,從而實現制度預期的繳費替代率水平。同時,通過不斷的對養老保險制度及其相關政策的宣傳,使得企業以及企業的職工,其中尤其是第二產業企業及其職工參加養老保險和繳費的意識得到培養和提升。社會公眾成為主動關注企業為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情況的監督員,成為監督企業繳費的生力軍。這樣即可通過提高實際繳費率,實現制度設定的替代水平,而且可以增加職工累積的繳費年限,實現社會統籌中32%的代際供養替代率,進一步促進制度設計替代率的實現。
2.2加強基金的增值能力,減緩替代率水平下降速度
利用前人的一些研究,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投資收益率既定的情況下,工資增長率與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會出現反向的相關關系;若工資增長率保持不變的情況下,養老金個人賬戶的投資收益率與替代率會出現正比的相關關系。由此我們可以得出,如果平均工資增長率保持不變的情況下,投資收益率水平處于較高的層次,個人賬戶的自我保障能力也會不斷強大,養老金個人賬戶能夠實現的理論替代率也會較高。隨著經濟的發展,遼寧省人均工資水平處于快速增長狀態,平均水平已到達14.4%,致使養老金替代率呈現出快速下降的態勢。在當前工資水平快速上升時期,要求養老保險的積累基金必須能夠實現較高并且較穩定的收益水平。目前提升養老保險基金增值水平比較現實的方式是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金融投資運作部門或獨立的運作單位,強化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專業化的管理。這是一個比較現實的選擇,能夠有助于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得到提升,從而能夠保證遼寧省基本養老保險的支出有較充足的供給。
2.3建立養老金指數化調整制度
由于遼寧省老齡化加劇以及制度贍養比例的節節攀升,養老金替代率下降成為必然。保持一個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適應的養老金替代率水平,既有利于對養老保險制度保持長期穩定發展,還有利于經濟的長期可持續發展。隨著人口平均壽命的延長,退休持續時間必定也會隨之增長,在退休時所確定的養老保險金發放水平必定會因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使得實際購買力不斷下降。為了確保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在養老保險發放制度中引入指數化調整機制是必然的,從而實現保障退休人員的收入能夠隨著物價水平的變動而保持適度的增長,從而保障養老金的購買能力。
2.4采取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的模式
嚴重的人口老齡化現狀以及國家保障到社會保障所產生的較高轉制成本,僅靠向企業和企業職工收取養老保險費這一條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勢必會產生較大的收支缺口,形成個人賬戶空賬和對政府財政補貼的過度依賴。因此必須積極從其他渠道來籌措資金,如出售國有股份、發行社會保障彩票、個人所得稅收入全部或部分轉入等方式籌集資金,以維護基金的平衡和制度的平穩運行。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構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因此,我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從結構上說也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實施機制三個要素。我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功能在三個方面都存在嚴重缺陷,因此,在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創新問題上我們要有整體思路,同時也要有具體的路徑選擇。
一、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創新的整體思路
新制度經濟學對關于制度變遷的理論分析,既繼承了西方正統經濟學理論的某些傳統(如經濟人分析、邊際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等等),又超越了這種正統經濟學理論的限制,這種超越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1)把在正統經濟學理論中被認為既定不變的制度視為會被修正和創新的,進而影響經濟發展的內生變量。制度內生化是制度經濟學的重要特征。(2)放棄了正統經濟學理論中的“信息費用、不確定性和交易費用都不存在”的非現實假定,理論分析更加接近于真實現實。(3)認為經濟人并不能解釋所有的經濟行為。但是,任何制度創新都離不開理論的支持,因此,我們有必要對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功能創新問題從宏觀上和整體上作出基本的理論和實踐準備。
(一)培育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變遷主體
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的主體就是指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中的初級行動集團和次級行動集團。初級行動集團是指一個決策單位,它們的決策支配了制度安排的創新過程,這一單位可能是單個人或由單個人構成的團體,這一單位意識到了一些目前暫時不能獲得的收益,只要能改變制度安排的結構,收益就有可能增加。次級行動集團是指一個決策單位,它們幫助初級行動集團獲取收益而進行一些制度變遷。
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中的初級行動集團和次級行動集團都是制度變遷的主體,初級行動集團是制度變遷的創新者、策劃者和推動者,次級行動集團是制度變遷的實施者,初級行動集團通過制度變遷創造收益,初級行動集團雖然不創造收益,但是,參與收益的再分配過程。劃分并考察初級行動集團和次級行動集團的意義就在于有利于幫助對軍人社會保障制度變遷主體的分析。我們要注重培育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的初級行動集團和次級行動集團。
(二)完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
制度環境是指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產、交換和分配基礎的政治、社會和法律基礎規則。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是指,目前,我國現實存在的一系列旨在促成國家和社會對軍人給予特別激勵的政治、社會和法律方面的基礎規則。從實質上來說,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就是指基礎性的制度安排(Foundamentinstitutionalarrangement)?熏它是我國基本制度規定,決定并影響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的構成及變遷,在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中,我國憲法和法律結構至關重要。與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相比,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也是可以變遷的,所不同的只是變遷的速度要慢得多。
(三)重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
新制度經濟學中的“制度安排”的含義就是“制度”最通常使用的含義。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可以是暫時的,也可以是長久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就是指具體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是指國家和社會對軍人給予特別激勵的設計和安排。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應該在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中進行,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決定著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的性質、范圍和進程,反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也會反作用于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從比較靜態和福利經濟學的角度來說,一項新制度安排的評價標準有兩個:帕累托改進和卡爾多—??怂垢倪M。帕累托改進是指新制度安排為覆蓋群體提供利益時,沒有一個人會因此受到損失??柖唷?怂垢倪M是指雖然新制度安排損害其覆蓋下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另一部分人所獲得的收益大于受損人的損失,總體上還是合算的。
綜上所述,為了更好地進行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創新,我們必須準確厘清上述基本概念的準確含義,同時,把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和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區別開來,還要注意準確把握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中的初級行動團體和次級行動團體的區別。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變遷是一個錯綜復雜的邊際調整過程,制度環境決定了制度安排的性質、范圍和進程,制度創新也會使制度環境不斷完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變遷的初級行動團體是制度變遷的主力軍,目前,缺乏適宜的初級行動團體是我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變遷緩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創新路徑選擇
(一)積極培育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
由于對根源于文化歷史傳統和意識形態領域的非正式制度的培育和演變沒有給予足夠重視,結果導致非正式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全社會缺乏普遍的擁軍愛軍的主流意識,致使已有的正式制度設計缺乏運行的制度環境和基礎。因此,積極培育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要重點把握以下方面:
1.轉換指導思想,確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新理念
我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的指導思想具有時代局限性。對軍人所承擔的額外義務進行特別補償是現行軍人特別保障的立法根據,這一點沒有任何問題。但是,通過軍人社會保障對軍人應該如何激勵?在具體的制度設計層面上,我國軍人保障的指導思想卻具有明顯的時代局限性,“重犧牲奉獻,輕優待激勵”的立法思想具有深刻的時代烙印,只強調對軍人設置義務,忽略了對軍人的物質和精神激勵,忽略了應該從內外兩方面進行立體的激勵和保護,在保護理念上具有顯著的偏差和錯位。由于軍人特別保障強調“犧牲和奉獻”忽略“優待和激勵”的制度設計沒有回應市場經濟發展而做到與時俱進,在新時期根本擔負不了保護軍人的重任,它已經和正在給軍人造成制度性的傷害。
因此,在新時期我們要轉換軍人社會保障的指導思想,確立軍人激勵的新理念,為此,要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1)大力研究軍人職業不同于普通職業的特點和規律,對軍人實行科學激勵;
(2)充分挖掘“保障”的內涵,對軍人實行全面立體保護;
(3)顧及軍人的私權性質,對軍人實行官方和民間雙重保障;
Abstract:Germany''''ssocietymarketeconomylegalregimehastheimportantreferencefunctionwithoutdoubttoourcountry''''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Myself1993-1995yearskeepGermanperiod,happentohaveexperiencedGermany1994superelectionandtheGermaneconomy1990to1994transformfromthedeclinetotherecoveryprocess,thereforehavetheownobservationtoGermanylegalregime''''seffectivenessandthedeepunderstanding.
keyword:Germany;Socialmarke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
一社會市場經濟以及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含義
根據德國"經濟奇跡之父"艾茵哈特的設想,社會市場經濟就是把市場競爭自由原則和社會利益均衡原則相結合,把個人進取心與社會進步相結合,以社會大眾福利制為目的的市場經濟體制〔1〕。因取得社會進步和貫徹福利制是國家的任務,所以國家必須建立對經濟生活的宏觀調控機制。因此社會市場經濟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三點:一是市場經濟,二是國家宏觀調控機制、三是大眾福利制。社會市場經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在德國取得執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聯盟和基督教社會聯盟提出的執政綱領,在他們戰后長期的執政中這一綱領得到了充分的實施,在社會市場經濟作為基本國策規定入憲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經一度執政的社會人的遵守。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以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以自由競爭為手段的經濟體制。德國歷屆政府和學術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場經濟是和計劃經濟相對立的一種經濟體制,根據西方社會多年發展的經驗,因為市場經濟能夠保障個人自由并發揮個人積極性創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國民經濟發展的自覺的和永久的動力,而計劃經濟則不能做到這一點。因此德國實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其實戰后德國也有實施計劃經濟的機會,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時參與競選的社會就是把計劃經濟作為他們的競選綱領的。但是隨著社民黨人這次競選失敗,計劃經濟的主張在德國似乎永遠失去了支持者,而社會市場經濟成為憲法規定的國策。
所謂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指的是國家利用各種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積極干預的各種制度的整體,這是相對于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經濟體制提出的。德國人認為,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并不能保證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正如1929-1933年的國際性經濟危機證明的那樣。為協調經濟發展,平衡社會利益分配,緩和階級沖突,國家必須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這是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一。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當競爭和限制競爭(壟斷),使企業始終處于競爭的狀態之中,使國民經濟始終具有發展的動力。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是社會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在市場經濟運轉正常的情況下,國家把經濟發展的一切決定權放手給企業和民間,但是一經顯示國民經濟發展有異常情形,國家則立即施行多種干預手段,對市場進行調整,使其歸于正常。德國人對此的概括是:"平時國家不問不管,緊時國家多方出面"。
所謂大眾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按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福利制是德國建立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之一。所謂社會市場經濟中的"社會"一詞,在德語中本來就有大眾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潤當然是市場經濟的動力,但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卻是為社會公眾造福。因此在德國,有關國計民生的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長期以來并不完全服從于市場經濟規則,也就是說這些行業并未全部進入競爭機制,因為它們不能完全著眼于利潤。在這些部門曾經保留著很大的國營經濟成分(但是從1995年1月1日起德國鐵路、航空公司、和郵政電訊實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營公司的形式進行了重新組合,現在的德國國營企業僅僅只有魯爾區的幾個煤礦)。另外德國還對社會的高收入階層實行累進稅制,并以國家財政支持對雇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實行全面的保險,并對職業教育、兒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貧困者的社會救濟等方面進行補貼。
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國為保證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的手段、實現福利制國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總和。這些法律有,為商品生產和流通提供基本規則的民法和商法,為國家調控提供手段的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穩定法等,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法,實現福利制的社會立法等。這些法律構成一個相互協調的整體。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是一種完全法律化的經濟體制。它的運轉機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法治原則"也是現代德國基本法規定的立國四大基本原則之一。該國現行有效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大約3600多個,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條,小的有幾十條,它們基本上覆蓋了的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會經濟所需要的穩定政治環境。
二提供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法律--德國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的法律,亦即規范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及其行為的法律,在德國是民法和商法,這是毫無疑義的。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是規范市場經濟參加者身份,賦予市場經濟參加者用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所需要的基本的權利、提供商品交換基本的法律規則。民商法把商品生產者與商品交換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開、誠實信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協調一致等原則,規定為民事權利主體、物權、債權、公司、票據、保險等具體的制度,保障市場經濟按照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運轉。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規則,是社會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規則,這在德國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國有關的探討中,對此似乎缺乏足夠的認識〔2〕。
(一)德國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法律規范涉及到全社會的每一個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支配關系和流通關系,小到個人、家庭與鄰里之間的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范圍。所以它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憲法可以相比。德國現行民法是1886年頒布、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明年該法典誕生就已經整整100年了。100年來,德國社會與經濟狀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49成立時制定的《德國基本法》即德國憲法承認《德國民法典》仍然有效。當然該法典也曾經過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結構和內容沒有大的改變。德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的開辦者和經營者都必須有學習過《德國民法典》的經歷,每個大學生,無論是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的,都必須有《德國民法典》的學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長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體系宏大,覆蓋面廣。民法因調整范圍廣泛,在一般國家也都是體系最寵大的法律?!兜聡穹ǖ洹烽_始制定時,正是分裂數百年的德國剛剛統一之時,立法者也想利用該法典把長期分裂割據而混亂不一的德國社會統一起來〔3〕,這就更加擴大了民法典的規模。因此,該法典在立法時基本上把當時能夠設想到的市民社會的民事法律關系統統都規定進去了。這就使得整個德國社會都建立在該法典之上,使得《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成了規范整個德國社會的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的法典,也使得后來想廢止該法典的人常常自嘆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廢止該法典〔4〕)。同時也由于立法的這種背景和德國人一貫辦事細致認真的傳統,該法典的條文達到2385條,成為當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現行法典。
(2)采納科學,多有創新?!兜聡穹ǖ洹分贫〞r,立法者盡量采納了當時法律科學研究的成果,使得這部法典非常富有創新性。這一點比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設置上,它放棄了在當時影響極大的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把民法規范規定為"人"、"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三篇結構,而根據本國法學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內容劃分為"總則"、"債務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這五編式的結構,這樣,民法的全部內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們從各編的題目就可以看出他們的相互區別和相互聯系。又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人"、"物權"等法律概念和制度,關于"有限所有權"理論、"權利濫用禁止"理論等,也是《德國民法典》吸收法學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創使用的,目前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學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認并已經得到普遍使用。
(3)結構嚴謹,技術性強。《德國民法典》充分體現了德意志民族慣于抽象思維和講究專業化、技術化的特點?!兜聡穹ǖ洹分写罅康貞昧?事實的抽象-概括式表達"、"一般性條款"、"共同性規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學邏輯手段和技術,使得《德國民法典》的層次分明,而且結構嚴謹。為了節省文字和篇幅,該法典中還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術,很多條文直接引用其他條文的事實規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語言上,《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盡量使用法律規范語言而不是一般民眾的生活語言,這就使得法典條文的含義盡量地精確無誤。在《德國民法典》制定時,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術和語言進行了尖銳的批評,指責它過于專業化,疏遠民眾,是"教授的法律"。不過正因為此,該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計算機"〔5〕般的精確,給法官執法提供準確的應用規則,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從而使法律得到準確的貫徹,而大眾化的立法技術和立法語言是做不到準確執法的。
(4)立足長遠,講究質量?!兜聡穹ǖ洹吠瑫r還體現了德意志民族認真、精確的特點。該法典從1873年起草,到1896頒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計24年方才制成。在整個法典之中,至今人們還很難發現冗言贅語,也很難發現沒有實用意義的條文,一些被后來實踐證明過時的或缺損的內容,立法者也都進行了廢止和補充。舉世公認的是,《德國民法典》不愧為講究立法質量的楷模。
當然,時代的發展是無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時再完善,也得要不斷地進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國民法典》已經進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條文約500余條〔6〕。其中廢止的條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濃厚的家庭與婚姻制度方面的內容,增加的條文主要是禁止權利濫用、男女平權、侵權責任。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內容??偟膩碚f,隨著時代的發展,民法的內容必須不斷增加。德國立法者也認識到,試圖用一部法典來概括和規范全部社會生活是不可能的。當增加個別條文無濟于事時,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為《德國民法典》附從法。目前這些附從法有《地上權條例》、《住宅所有權法》、《通用交易條件法定規則法》、《婚姻法》、《消費者信用法》等。
(二)德國商法
商法是規定以營業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顧名思義,商法就是專門規定有關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實的法律。從法律邏輯上來說,商人是民事主體的特別形式,商行為是民事行為的特別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適用規則上,應優先適用商法,在商法無特別規定時,可以適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國商法典》,對它和《德國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就是這樣規定的。
《德國商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同時制定也是同時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時又同時得到《德國基本法》的承認。德國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為雖然具有民事主體和民事行為的一般性質,但是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他們表現更多的是其獨特性,即具有以營業性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目的,即以商業性盈利為目的的特點〔7〕。而且商行為比一般民事行為運轉更快,因而其風險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為社會公益和社會經濟生活安全而言,必須有國家立法對商人和商行為制定明確的規范。《德國商法典》包括四編共905條,第一編:商人,內容有商人,商業注冊,商號,商業帳簿,商業代表等規定,第二編: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關于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第三編,商行為,內容有商行為的一般規定、買賣、批發、運輸、倉庫、運送等。第四編是海商法的規定。
《德國商法典》并沒有規定商法的全部內容。以后德國又單獨制定了《票據法》、《保險法》、《支票法》、《銀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業的迅猛發展,商法典的內容的更新和變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較突出的有:1937年有關股份的法律從商法典中抽出,制定為單獨的《股份法》;1986年通過《資產負債表規則法》用100多個條文使商法典第三編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據歐共體法制定了新的商業法。
三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對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產生的經濟危機的深刻認識,德國才改行國家宏觀調控式市場經濟,其目的一是為了均衡社會經濟利益,二是為了防止因為壟斷而導致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的現象,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就是說,國家不再把社會經濟的發展只當作私人事務,而要以社會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積極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如果說民商法提供給市場經濟參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權利,那么國家的積極的干預則是要給市場經濟提供和諧發展的秩序,保證它能順利發展。
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國家的宏觀調控的范圍和方式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德國在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關于保護競爭的法律。
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是競爭。因此促進競爭并保護競爭順利進行就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家對競爭不能如自由放任時期那樣放任不管,因為放任競爭會產生如下兩種損害競爭的情況:一是競爭的濫用,即不正當競爭;二是企業之間達成協議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為此德國專門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競爭法》又名《卡特爾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兩次修改。之所以又稱之為《卡特爾法》,因為該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業之間達成的限制競爭的卡特爾協議。有時卡特爾也指根據上述協議而產生的企業組織,如企業集團、企業組合等〔8〕。該法列舉的卡特爾形式有:交易條件卡特爾,它給一個行業的企業規定一個統一的合同條件:價格卡特爾,它規定一個統一的最低價格;顧客或者地區卡特爾,它為每個企業規定特定的顧客種類或者特定的營業地區等??ㄌ貭柕臉O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將價格、交易條件、合同條款、有關產品的一般條件等全部統一規定從而形成壟斷的卡特爾形式??ㄌ貭栃袨榭梢援a生于市場的各個行業,也可以發生在市場交易的各個階段。總之,卡特爾的本質,就是使企業減少甚至是免于競爭壓力,保證他們在不改進其為顧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的條件下而能夠獲得穩定的甚至是不斷提高的收入。
在對卡特爾行為進行國家干預時,確定它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否真正造成損害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企業的聯合有時是好事,有時是壞事。按《卡特爾法》的規定,當企業之間的協議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壟斷),并濫用此地位剝削合同相對人或者消費者時,即認為其是法律應該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即卡特爾行為。對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資源開發型企業等自然壟斷行業,也要根據上述標準來判斷其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家對卡特爾行為的干預方式是:對要成立卡特爾的企業實行準許制,即企業之間成立卡特爾時必須向聯邦經濟部申請準許,否則為非法。對已經成立的卡特爾組織,由設在柏林的聯邦卡特爾局或者各州的卡特爾局進行調查,以確認他們是否能夠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以及他們是否有"控制濫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縱市場)的情形。由于對此情形的判斷在具體的事件中是很困難的,所以立法者賦予卡特爾局一種可以假設的權利:根據企業的某一行為(比如規定價格)確定,它在市場上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甚至取消競爭情況。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爾局將頒發一個"聯合禁止"命令,宣布企業之間的卡特爾行為無效,并將其予以解散。在德國,成立卡特爾必須得到聯邦經濟部的批準,而聯邦經濟部在這個問題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夠創造或者擴大就業機會的卡特爾才能獲得批準,而卡特爾的本性一般來說是消減就業機會的,故新成立卡特爾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國,只有環境保護企業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歐洲聯盟法(原來的歐共體法)制約的農業等行業,因不參與競爭,故也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當競爭法》又名《競爭法》,1909年制定。該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競爭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為,建立并發展公開、公正的競爭秩序,保護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斗床徽敻偁幏ā放c《卡特爾法》在具體調整范圍上雖有差別,但是他們的作用是互補的,目的是相同的。該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它是德國政府早就認識到國家應當積極干預市場經濟的意義并實施了干預的一個象征。當然此后德國對該法也曾進行過一些補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頒布兩個附加條例等〔10〕。
該法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分為四大類:第一種是"顧客誤導",指的是使得顧客自己作出決定而損害自己的種種不道德行為,如通過誘惑性廣告進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強迫買賣等。第二種是"妨礙對手",指通過毀滅性價格戰(即傾銷行為)、封鎖、貶低他人的廣告甚至違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第三種是"剝削性競爭",指的是企業對他人勞動的剝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與他人相同的包裝等)、模仿他人的廣告、盜用他人的聲譽、誘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種是"違法競爭",指企業有意識地、有計劃地以違背稅法、工商法等謀取競爭優勢,獲得不正當利益,如給回扣、行賄等。另外該法還具體地列舉了一系列有關的法律事實,并從中甄別出正當與不正當的界限。這些事實有:迷惑性廣告、清倉出售、甩賣和季節末大甩賣、購物券交易、行賄、誣陷、營業性誹謗、吐露商業秘密等。
雖然《競爭法》對種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作出了細致的規定,但是它又規定,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并不屬于企業和個人,而是屬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據事實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權判定某種競爭行為是否正當并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關于國家調節、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
即使各種社會經濟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競爭,有時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會出現一些異常情況,如通貨膨脹和失業等,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常見的。此時就必須有國家出面,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節,把市場經濟導向健康發展的軌道。德國1967年制定的《穩定法》就是給國家提供調節社會市場經濟的手段的法律。該法的全稱是《促進經濟穩定與增長法》。它規定,在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聯邦政府有權以間接的干預措施調節經濟發展(所謂"經濟干預");調節的目標是,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保持穩定的物價、高的就業率和對外貿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鎮、鄉之間的經濟均衡發展:調節的主要手段是預算、稅收、社會福利措施等。它還規定,監督、調節社會市場經濟,是聯邦政府的義務,聯邦政府必須對協調各地的經濟發展負責,對各地區的投資用稅收進行引導,并在每年初就過去年度的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向國會報告。《穩定法》的施行,其意義一是它給國家提供了經常的明確的調節控制經濟發展的權利義務、以及實施調節的手段;二是它擴大了聯邦政府參與經濟事務的權力,縮小了經濟的地方自決權,對聯邦制條件下的經濟地方自治原則進行了修正。
德國在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方面,除利用《穩定法》進行大膽的調節之外,還采取了如下措施:
為抑制、消滅通貨膨脹,規定德國中央銀行德意志銀行獨立,使其脫離聯邦中央政府機構系列,中央銀行董事會的組成不屬于聯邦總理的職權。這樣,政府就無法決定貨幣發行量,這就消除了政府為追求經濟高速發展而濫發鈔票導致的通貨膨脹。
設立經濟發展理事會,成員有聯邦經濟部長、財政部長、各州政府一名代表、鄉級政府的代表等。理事會的任務是:對德國境內全局性的經濟發展問題進行協商,尋找解決經濟發展中的方法并盡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動。因德國是聯邦制國家,經濟事務的決策權屬于各州政府。成立經濟發展理事會后,聯邦政府便可以對各州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協調,并貫徹聯邦的經濟政策。
設立財政計劃理事會,其成員與經濟發展理事會組成方式一樣,其任務是協調國家、州和鄉的財政計劃,使公共收支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
設立社會力量監督國民經濟運行的常設機構,于1963成立的一個由德國境內沒有黨派色彩的五個著名經濟學家組成的專家理事會,人稱"五賢士會"。該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鑒定宏觀經濟的發展狀況,每年秋季撰寫一部關于宏觀經濟發展的優劣的鑒定報告。這份報告要向社會公布,而且對政府實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開的聯邦議會上,聯邦政府要將他們對該鑒定的意見向議會提出專門的說明。
(三)關于市場準入的法律
對于允許公開競爭的行業,國家均規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不達到標準者不得開業進入市場。市場準入制度是企業開業登記制度之外的另一種考核制度,任何營業者當然都必須經過國家登記方可開業,但德國法律要求,營業者在申請登記之前,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市場準入條件。這些條件是,對各種公司,依據商法的規定實行規范制和批準制;對個體商人,則要求其具備職業知識。對具有高級技術知識的個人營業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稅務顧問等,國家還要求他們必須經過特殊的培訓并達到一定的年齡。德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嚴格而細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師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師傅這樣的個體開業者,法律也要求他們必須具備實科中學畢業(六年制中學)畢業、學徒三年、幫工五年、最后通過政府專門考試的履歷。
四關于勞動者的法律
勞動是社會財富的根本來源,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理所當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務之一。由于德國是私有制國家,貫徹的是"勞動自由"的原則,故勞動關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場化方式即采用勞動契約形式,由雇主與雇員自己決定是否發生雇傭關系,并決定工資、工作時間、工作條件、休假、勞動保護等有關勞動的具體事宜。在這種條件下,勞動者總是處于較不利的地位,他們的權益常常難以得到保護,勞資沖突的產生是必然的。為緩和這種沖突,穩定社會關系,德國法律在保護勞動者上采取了較大的舉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獨立于民法的勞動法。在《德國民法典》關于雇傭關系的規定顯然已經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條件下,把勞動關系從雇傭的法律規范中分離出來,另外從19世紀末開始制定了一系列勞動法規,這些法規最初是針對個別行業制定的,尤其是針對礦工等勞動保護最為迫切的行業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已經成為勞動法群體。1969年德國制定了專門的《勞動法統一法》,把所有的勞動法規統一為一個大法。該法以《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為基礎,但又廣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確立了統一的勞動保護條件。該法的另一個顯著的成就是,把對勞動關系的司法管轄權從一般管轄權中分離出來,為成立獨立的勞動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
⒉設立獨立的勞動法院,對勞動關系進行特別司法管轄。德國于1979年制定《勞動法院法》,規定設立縣、州、聯邦三級勞動法院系統,審理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爭議。該法規定,區別于一般的民事爭議的是,勞動爭議的審理貫徹程序捷便和費用節儉的原則。
3提倡"社會伙伴關系"。所謂"社會伙伴關系"指的是德國社會的一種說法,它認為德國的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的代表者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的關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沖突,而是一種在客觀上既有矛盾但又誰也離不開誰的、要共同為經濟穩定和繁榮發揮積極的社會作用的伙伴關系。德國法律對這種說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勵的態度,法學家們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闡述這一說法。按照"社會伙伴關系",只有雇主與雇員之間、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在出現勞資沖突時即互相斗爭又互相協調才能解決問題。這一看法可以說在德國形成了共識。1993-1994年德國南部的鋼鐵工人長達10個月的罷工就是在工會與雇主聯合會頑強而又靈活的斗爭中得到解決的。
2建立"共決權"制度。所謂"共決權"制度,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的,在所有的企業中建立的由就業者享有參與和雇主共同決定企業事務的權利的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有:⑴"企業委員會"制度。按照1952年頒布、1989年修訂的《企業法》,在一切企業中設立企業企業委員會,企業委員會由就業者或者就業者代表組成,它享有代表就業者講話以及決定部分企業內部關于就業者事務的權利。其權利主要包括:在集體事務方面如就業者的休假計劃、工作時間、職員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崗位勞動監督、企業新技術引進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決定權;在企業對就業者的個人處置事務如就業者的培訓、崗位調換、解雇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在企業變更損害到20名以上的就業者的利益時,企業委員會有為他們取得利益補償和申請社會救濟的建議權等。企業委員會不同于工會,因前者是法定組織,有法定權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團,其權利來源于組織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業內部活動,而后者可以是行業的、地區的甚至是全國的組織。⑵就業者參加企業監事會制度。根據德國前述《企業法》、1951年的《產業企業共決權法》、1976年的《共決權法》等法律,就業者有權在一切股份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監事會席位。法律對就業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確規定,如在擁有500名以上就業者的礦山、鋼鐵企業中擁有1/3至半數的席位,在企業集團如康采恩的監事會中擁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監事會中,就業者監事行使與其他監事同樣的權利。
⒌工會的統一化和獨立化。德國法律規定,某一行業只能組織統一的工會,其目的是避免該行業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會的強大。所謂工會的獨立化,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工會不能從屬于任何黨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獨立。該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會作為黨派的競選的工具或者教派斗爭的工具,使工會保持其只為工人利益活動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制度。德國對勞動保護的法律制度見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內容包括兩方面,一種是針對勞動中的危險對就業者的保護,如勞動秩序、就業者健康、勞動技術條件、危險品作業的保護等規定;另一種是勞動時間保護、勞動報酬保護、解約保護等。另外,對特殊勞動者如婦女、青年、重殘疾人、以及家庭勞動者等,由法律針對其特性作出規定。雖然德國法把勞動關系的締結仍然當作民法上的一種合同,承認其成立依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勞動保護條款規定為強制性條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變和拋棄。同時,德國對一切就業者建立以企業資金和國家資金為基礎的強制性保險制度,它規定所有的雇員都必須參加醫療、養老、事故、失業等項保險,保險費由雇主與雇員各半分擔。如就業者失業,除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賠償外,還可免費接受由國家財政支持的職業培訓和轉崗培訓。
總之,一方面由于就業者技能的提高和勞動市場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對就業者的完備的保護,德國的就業者的法律地位和勞動條件已顯著提高,據1991年的統計資料,其勞動力價格已經成為世界之冠,個人的消費達到全國社會凈產值的56.1%,遠遠大于同期國家的各項支出〔11〕。
五關于社會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謂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這是德國基本法規定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為實行福利制國家的目標,德國長期把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置于市場之外,使之未進入競爭機制。同時,德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國家的財政為基礎在該國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這些制度除上文談到的就業者的福利措施外,還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國依據國家財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國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住房十分緊張,大量的無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場對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國政府開始實行住房市場的國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場調節??刂频氖侄沃?,是國家強制投資住房市場,并獲得對住房的部分支配權,然后把住房低價出租給社會低收入者階層不定期居住,這就是所謂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義務法》(1948年)強制規定對房主解約的限制,后來該規定導致對《德國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護"的法律制度。依靠這些制度,德國的住房市場曾有過長期的對居住者寬松的局面。但是自從德國統一后,住房市場目前仍然比較緊張。
⒉養老。德國對全社會實行法定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滿65歲,婦女年滿60歲即可領取到養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國對全體居民實行十年制義務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費制度。對受教育有困難的居民,國家給予特殊的幫助,比如對殘疾人國家建立特別的學校予以教育。對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國家給予未來可以減免的貸款。對失業者,國家舉辦專門的學校使他們免費學習新的技能。
⒋貧困者的社會救濟。德國對低收入者實行國家補助。補助的方式有發生活補助費、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參考價值
關于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這種制度而取得舉世注目的建設成就的情況,在我國已經有不少學者進行了介紹。此處當不再贅言。所應補充的是,在德國統一后原東德地區的經濟重建過程中,德國式市場經濟又一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東西德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巨大,統一后為發展東部經濟而耗費了大量資金,從而導致德國經濟從1990年到1993年沒有正增長率,但是德國馬克的幣值與匯率基本保持未變,通貨膨脹率沒有超過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沒有下降,未出現大的社會動蕩。1994年德國東部的經濟改建已經基本完成,德國經濟開始走出低谷,出現2%的增長率,1995年經濟可望持續增長。正因為此,執政已經三屆的基督教民主聯盟黨在多數人預期競選失敗的情況下,在1994年的超級大選中又一次取得了競選勝利。這一切與前蘇聯地區及東歐地區某些引進英美自由市場經濟模式的國家的政治動蕩、經濟難以發展、人民怨聲載道的情況形成鮮明的對照。
當然,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從法律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并非是無可指責的。但是,對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國的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我們需要廣泛地吸收和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法制經驗,尤其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制的成功經驗。實事求是地說,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對我國在許多方面都有借鑒作用,最突出的方面應該是以下幾點:
⒈依靠民法來建立我國市場經濟社會的行為規范基礎。民商法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礎。正如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是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樣,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為民法特別法的商法,因為他們提供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整個社會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但是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的立法者對此并無清楚的認識。目前我國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無法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整個社會的基本規范的需要?,F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則"過于簡單,只有156條,在其實質內容方面,不但物權財產權(最突出的是不動產財產權)、債權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的法律規范,在我國可以說是缺乏有實質意義的規定,而且已經被改革實踐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內容,如關于不許土地出租的規定等,到目前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條文,所有這些給我國目前的改革確實帶來不少困難。但同時這也給改革帶來良好的契機。因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舊的古老傳統很難適應當代的情勢,在產品經濟體制下制定的行為規則又被改革和人民群眾所拋棄,所以我國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間的基本的行為規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間社會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因此,如果現在我國能夠制定出一部詳備而得當的民法,不但會彌補我國目前的民間社會行為規范缺乏的漏洞,而且會極大地促進改革的發展。這也是我們從《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時理應得到的經驗。
⒉依靠法治方法實現法治經濟。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一點,目前從上到下已經沒有疑義。但是對怎樣才能實現法治經濟這一問題,理論界無人提及,實踐上可以說并不明確。因為,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說是與法治目標相違背的。其主要的表現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臺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動"這一法治國家普遍的原則,而是繞過現行法律、甚至違背現行法律的規定,依靠非法律的種種手段推進改革的進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試驗、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這樣,幾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臺都會帶來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違背了法治國家的目的。這一點無疑也是我國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對此問題的解決可以參考德國等法治國家的作法。在德國,對政府的行為實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為均為非法"的原則,政府施政如有新的舉措,首先考慮的是把自己的綱領制定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動,如不然,政府的行為就是非法行為。這一原則雖有僵硬之嫌,但它卻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遵循了法治的原則,收到了長遠的政治效益和經濟效益。我國對改革也應貫徹"先立法、后行動"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達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動納入法治軌道。要做到這一點在我國并不難,因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已經為我國臺港地區或者其他國家證明是市場經濟的成功經驗,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從這些地區和國家引進的。那么在吸收這些地區和國家的經驗時同時引進他們的有關的法律制度、同時把這些法律制度通過立法轉化為我國的法律制度,應該說是比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參見張賢鈺:《德國社會市場經濟與法制的評價》,《中國法學》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會計是一定環境的產物。會計活動總是在一定的環境下進行的,雖然人們對會計認識的理論表達是主觀的,但會計活動本身是客觀的。會計環境會對于會計影響包括會計信息的需求、會計程序與方法以及提供會計信息的意愿等。
一、會計運行環境變化對于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影響
會計環境是指與會計產生、發展密切相關,并決定會計思想、會計理論、會計組織、會計規范,以及會計工作發展水平的客觀歷史條件及特殊情況。由于會計活動本身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是隨著所處社會經濟環境的改變而不斷發展變化的,因此,會計必將依存于特定的環境,并同時反作用于環境,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血緣”關系。
(一)政府收支分類改革。2006年以前,“基本建設支出”作為政府預算支出“類”級科目,反映國家用于固定資產的擴大再生產與部分簡單再生產的支出;在“類”級科目下,再按照主管部門與行業設置“款”級科目。2006年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后,財政部取消了“基本建設支出”作為政府預算支出功能科目中的“類”、“款”科目設置,將其分散包涵在不同的政府預算支出功能科目之中?!盎窘ㄔO支出”作為經濟科目,核算內容為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集中安排的用于購置固定資產、戰略性和應急性儲備、土地、無形資產以及購建基礎設施、大型修繕等方面的支出;發展改革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安排的用于購置固定資產、戰略性和應急性儲備、土地、無形資產以及購建基礎設施、大型修繕和財政支持企業更新改造所發生的支出,則列入“其他資本性支出”科目下。
(二)國庫支付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要求所有財政性資金都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收入直接繳入國庫和財政專戶,支出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支付到商品和勞務供應者或用款單位,財政資金的繳撥由國庫集中辦理。預算單位通過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兩種方式請領資金,改變了單位之間通過多重賬戶層層劃撥資金的問題。國庫集中支出方式的改革給預算會計與基本建設會計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一是由于預算單位收入核算根據財政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入賬,支出核算按財政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發生額入賬,收入減支出形成的結余是指額度結余,不再體現為銀行存款,對于預算會計與基本建設會計在收入與支出的確認的時間、方式的等方面均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二是財政資金的撥付由原來的實撥資金改為用款額度,預算單位貨幣資金的形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預算單位的“銀行存款”科目核算分解為“銀行存款”和“零余額帳戶用款額度”兩個科目進行核算,對于預算會計科目設置與賬戶體系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三)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變化。長期以來,基本建設支出是我國政府預算“第一”大支出科目。2000年實行部門預算改革后,基本建設預算作為“項目支出”列入部門預算之中,但政府“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科目并沒有改變。2006年,財政部頒布了《政府收支分類改革辦法》,對政府預算收入、支出科目分類重新進行調整。新的政府收支分類根據政府職能的履行情況與經費支出的內容,對政府預算進行功能科目與經濟科目設置,從而打破了按部門與經費性質分類的方法。在新的政府支出功能分類中,取消了長期以來沿用的“基本建設支出”類級科目,將基本建設支出涵蓋在“一般公共服務、國防、教育、科學技術、農林水事務”等功能科目中。作為預算支出的具體內容,基本建設支出作為“經濟分類”科目,核算不同渠道的基本建設支出投資。政府基本建設預算從改革前政府預算支出的“第一”大科目,到包含在部門預算“項目支出”之中,最后取消“基本建設支出”科目,更加體現了基本建設業務作為預算單位正常業務活動一部分的預算管理觀念。
二、國有建設會計制度單獨運行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始于20世紀50年代,盡管期間進行了幾次修改和完善,但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體系程的狀況一直沒有改變。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JP2〗基本建設面臨新的投資環境、政策因素、管理模式以及國家會計制度變革的背景,必然導致基本建設會計制度進行變革與調整,從而使會計制度逐漸適應會計環境變化的要求。然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體系程的狀況一直沒有改變,給預算單位財務管理與會計信息的使用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JP〗
(一)會計體系分類不科學
會計按其主體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分為企業會計與非企業會計(預算會計或政府及非營利組織會計)兩大會計體系。企業會計以營利為目的經濟組織為核算對象,非企業會計以非營利性組織為核算對象。國有建設單位會計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制度體系,系依據單項經濟業務存在于企業會計與預算會計之間,其業務范圍既不屬于企業會計范圍、也不屬于預算會計范疇。其在會計體系分類上違背了按統一分類標志進行分類的基本原則,在同一個會計分類體系中,出現了兩個分類標志,其分類結果顯然是不科學的。
(二)會計業務劃分不合理
現行的國有建設會計制度與預算會計制度同時存在于一個單位。維持單位正常運行的一般經費收支適用行政、事業會計制度,建筑安裝等經費收支適用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從而把行政事業單位分為兩個會計主體。一般經費收支和基本建設收支不能在一個會計主體得到全面反映,既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一條對會計資料完整性的總體要求,也不符合《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十一條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四條規定的會計核算應當以行政事業單位自身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為對象、記錄和反映行政事業單位自身的各項經濟活動。
(三)會計信息不完整
由于存在兩個會計主體,便產生了兩套賬戶、兩套會計報表。在報告信息批露上,每一套賬表只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一部分,行政、事業單位財務不反映財政對基本建設的投入,基本建設在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前的會計核算信息在基本建設會計反映,事業財務不清楚工程項目資金動態流轉情況,由此導致任何一個會計制度均不能反映單位共同經濟活動的全貌。同時,隨著負債機制的引入,行政、事業單位基建投資借款成為必然。由于行政、事業單位被分割成兩個會計主體,一方面基本建設借款及利息無法在同一個會計主體反映;另一方面,巨額的基本建設支出由于“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也無法在同一個會計主體的報表中列示,從而造成單位會計信息反映不完整、不真實。
(四)會計監督不到位
1988年夏天,我所在的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宏觀經濟室,由我的博士導師光主持的宏觀經濟分析課題,指出中國經濟進入“大調整”;二是中國證券市場研究設計中心(聯辦)研究開發部主辦的《每周述評》,宋國青,任若恩等人,提出中國經濟進入了通貨緊縮。胡鞍綱亦認為中國進入嚴重的通貨緊縮。我認為,通貨緊縮直接所指,就是價格水平的持續下降。中國經濟高速增長20年所積累的泡沫,遠遠沒有擠干凈,需要一個以通貨緊縮或者危機的形式,降低價格,工資和成本,促使企業兼并的時期,通貨緊縮不僅難以迅速擺脫,而且在向深層次發展。通貨緊縮的第一個表現,是商品價格持續下降。我國消費物價指數1994年為最高點,同比增加21。7%1995年下降到14。8%,1998年竟然下降為負3%的水平。
1994年4月,通貨緊縮沒有任何緩解。零售價格指數環比下降0。7%,消費價格指數環比下降0。8%。1-----4月,零售價格指數共下降2%,折年率為6%,這是有記錄以來4個月積累的空前跌幅。4個月的工業增加值同比增長率為9。1%,但是工業生產絕對水平低于1998年11月的水平。貨幣數量增長率正在下降,這是一個預示短期內緊縮持續或者加劇的信號。商品價格縮水的代表性事件,是長虹再次降價。1996年,長虹彩電降價30%,這次,長虹從降價50----1000元,降幅15%左右;康佳降價100-----1500元,降幅10%左右;創維降價18%。通貨緊縮的第二個表現,是資產縮水。
1.股票市場持續下跌。
自1997年5月最高點以后,中國股票市場就一路下跌。四川長虹的股票價格,竟然從46元下跌到了12元。從1998年12月到1999年春節,討論證券法,和連續不斷的新股發行,都給股市雪上加霜,與直線飚升的美國股市,日趨恢復的香港股市,形成鮮明的對比。1999年5月17日,當兩只新基金跌破發行價以后,政府出面托市,股市過度飚升,但上市公司卻在下滑。
2.豪宅大幅度降價。
海南豪宅降價出售,是第二項資產縮水。全國積壓的8000萬平方米豪宅,已經數年,房地產公司的利益,和各項中間環節的費用,已經打入房產成本,豪宅積壓,資金是壓在銀行,損失早晚由存款人或者納稅人承擔。海南豪宅的成本至少每平方米數千元,此次降價出售,每平方米在1000元左右,降價幅度超過60%,簡直是虧血本大甩賣,這難道不是一次嚴重的資產縮水嗎?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徹底改造房地產供給體制,不清除中間環節的情況下,大量增加住宅建設投資,仍舊可能出現價格過高,居民難以承受的問題。到明年再出現積壓,降價處理,資產縮水將更加嚴重。
3.正在縮水的另一項資產,是人民幣自身。人民幣對內價值是利率,已經連續降低,對外價值是匯率,在資本外流和未來國際收支的壓力下,縮水亦在所難免。
即使按照廣義的通貨緊縮定義,將經濟增長率的下降考慮在內,未來數年經濟增長率的下降亦在所難免。一個重要的信號是,1999年5月份,凈出口將出現負數,國際貿易收支的逆差,進口的上升與國內經濟增長并不同步,絕非好事。一是由于去年打擊走私,將前幾年已經存在的走私進口正式記入進口,擴大了貿易收支逆差,這正是一種縮水效應。二是國內啟動內需所增加的收入,沒有擴大內部需求,反而擴大了外部需求,如大量進口手機,經濟學稱為收入的“漏出效應”。4類國內需求,消費,投資均為疲軟,凈出口由正變為負,正是緊縮效應,只剩下一個政府開支。擴大國債發行的擴張效應被增加稅收的收縮效應所抵消。資本外流使國家外匯儲備不再增加,阻礙了中央銀行基礎貨幣發行渠道;另一條渠道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貸款,由于多年積累的不良貸款需要清理,自動產生貸款緊縮;最后一條渠道是財政赤字在銀行透支,已經被法律明文禁止。
目前就宏觀經濟政策而言,余地不大。短期可以貶值人民幣并強制結匯,同時促進基礎貨幣發行。中期可采取結構調整政策,包括第一進入WTO,以未來國內市場換取目前外資的大量流入,以緩和國際收支的逆差趨勢;第二,出售國有資產;第三,提高低收入階層的工資。長期則必須進行根本性的體制改革和戰略轉換,我已經提出8條措施,主要包括:采取低成本的反腐敗措施,堅決清除腐敗;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建立信譽記錄;以國債帶動勞動積累,提高農民收入,進行國土整治和農村城市化;繼續以開放促進改革,改變過分的縱向一體化,政府集中權力強化壟斷的傾向,發展社會橫向組織;將部分國有資產存量轉化為社會保障基金,進入股票市場;改變片面追求經濟增長速度和西方高消費的戰略,發展獨立的高科技和國防;采取有力措施降低教育,司法,管理和工程項目的成本,等等。
總之,我們必須從歷史階段的變遷,把中國目前的通貨緊縮看成是戰略轉換的不可避免的“變盤時的滑坡”,抓緊時機解決中國改革的深層次矛盾,為未來中國數十年的經濟持續穩定有效益增長,創造條件。
一.需求主體轉換與利益結構調整
1999年6月份,通貨緊縮已成事實,政府和學術界在認識上有重要的深化,就是各方面才逐步達成了共識,我國需求和供給結構都出現結構性斷層,社會收入分配嚴重不公;越來越多的改革成本要居民承擔,居民預期收入降低而支出增加,影響了消費和投資,不進行利益結構的調整,經濟難以啟動。目前的政策限于以政府財政力量承擔改革成本,在增量上調整社會分配關系。擴大總需求,關鍵是調整需求結構,進行需求主體的轉換。過去20年帶動中國經濟高速增長的,主要是3部分人的需求:
第一,外國人的需求。這是中國的出口。
第二,國內單位購買力。
第三,暴富階層的需求。后兩部分包括相當比例的進口轎車和手機,這是對外國商品的需求;在國內是豪華別墅,高檔消費品,貴族教育,高速公路,都是一些高成本,高附加價值,高價格的東西,這就決定了中國的供給結構,過度追求高利潤,高資本技術密集,依靠進口原材料,高工資,低就業。這樣的由少數單位和富人帶動的需求結構,和為他們服務的供給結構不能帶動大眾消費,社會的需求和供給出現斷層。當少數人的需求飽和以后,那些高成本豪華產品與大眾無緣,相對生產過剩必然出現,而且靠經濟總量的擴張,難以擺脫。所謂啟動內需,就是要讓另外3部分需求成為主體:
一是以政府為主體的社會投資需求,即基礎設施,環境保護,教育科技,社會保障,國土整治,醫療衛生,國防公安,農村城市化等8個方面,應該由政府進行基本投資,提高民間投資的邊際收益率,吸引民間投資進入。投資成功需要政府非常高的威信和組織動員能力,必須以低成本的反腐敗措施,迅速有效地解決腐敗和暴富階層沒有合法性的問題。
二是農民需求,主要是住宅,教育,農用汽車和家用電器。
三是城市居民需求,主要是轎車和住宅。但是城鄉居民的需求似乎難以啟動。大家奇怪,老百姓為什么有錢不愿意花?銀行里不是有60000億居民存款嗎?中國經濟的研究者們長期忽視和忌諱中國的收入分配問題,有人根據公開的統計數字,說中國沒有兩極分化,他們沒有計算隱蔽收入和灰色收入;有人因為缺乏數字就不去研究。在我國經濟高速增長過程中,有少數人以非常不正當的手段實現了暴富,大多數居民手頭仍舊比較緊張,這樣一個基本事實,一直被忽視,或被掩蓋,似乎誰去研究,就沒有“實證性”,就有“否定改革開放”之嫌疑。
許多人估計,目前中國80%的銀行存款,掌握在20%的人手里,其余80%的居民,只掌握大約20%的存款------這個“20:80”格局,是一個兩極分化的格局,足以引起我們警惕。
治病,必須對癥下藥。中國的現代化發展到今天,已經面臨著“20:80”格局,暴富階層的消費已經飽和,由于沒有合法性又不愿在國內投資,出現大批資本外逃。
國家投資很難帶動民間投資,少數人的需求又帶不動社會總需求。居民的即期收入并不太高,預期收入更不樂觀;由于改革方向的偏差,其收益越來越多地被少數人所占有,而成本越來越多地由大多數人承擔,居民預期支出增加超過了預期收入的增加,有限的收入要準備買房,治病,為子女交學費,直接抑制了消費??繂庸善笔袌?,可以為國有企業籌資,但是對消費刺激不會太大:牛市時大家只要賺了錢,就要再買股票;熊市時股票被“套”,有誰會“割肉消費”?進一步啟動內需的政策,帶有一定的社會收入分配的性質但是限制在增量方面,進行小幅度調整,如提高工資和對低收入階層的補貼;進一步擴大消費信貸,由政府財政承擔下崗工人的社會保障等。但是如果只限于從增量調整,肯定會增加財政赤字,最后轉化成通貨膨脹,使經濟增長難以持續。因此需要從存量上調整社會利益分配格局。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解決歷史遺留的老職工沒有社會保障的問題。
二.以國有資產存量轉化為社會保障基金
以部分國有資產直接轉化為社會保障基金加入股票市場,是我5年以來多次提出的建議,至今沒有被采納。我的建議是:在我國企業改革中,我們必須對于受到損失的工人,給予適當的補償。除去待業保險以外,最主要的是:要把過去計劃經濟下由國家財政集中起來的,國營企事業單位職工干部多年積累的退休金和醫療費,在建立社會醫療保險的過程中,一次性地予以承認和補償。
關鍵詞:會計法;會計主體;民事責任;構建
保障《會計法》的實施,我國《會計法》 規定了會計主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但由于缺乏對會計主體民事責任的規定, 不僅不利于從經濟利益機制上預防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 也不利于救濟會計違法行為的受害人。 因此,我國《會計法》應與《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相協調,構建起會計主體的民事責任制度。
一、 我國《會計法》中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的缺失與局限
為確保 《會計法》 各項制度的貫徹,我國《會計法》在第六章第 42 條至第 49 條規定了相關主體與人員的法律責任。比如有違反會計法第 42 條第1 款規定的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違法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 42 條第 1 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現行《會計法》中的法律責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有效威懾違法行為,防范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但民事責任是與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列的三大法律責任之一,縱觀《會計法》第六章對會計主體法律責任的規定只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 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
會計主體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在會計法領域,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處罰形式。 會計主體刑事責任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會計領域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會計法》 中的刑事責任只適用于嚴重的會計違法行為。 加強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是《會計法》治理不規范的會計行為的一項重要舉措,但缺乏民事責任的《會計法》責任體系卻存在以下局限:
第一, 責任追究機制的局限造成違法成本較少。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主要是由國家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來追究的, 比如刑事案件中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偵察, 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除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行使這種司法權力。 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 會計領域的案件頻頻發生,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層出不窮,導致國家監管資源相對不足,由于人財物的限制, 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無法發現和追究所有的會計違法行為,當監管力量不足的時候,違法行為被查處和處罰的幾率大大減少,會計主體實際違法成本較少,使其存在僥幸心理而實施會計違法行為。
第二,責任形式的局限無法有效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 根據理性“經濟人”理論, 會計主體實施會計違法行為無非是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 實踐中我國上市公司財務舞弊的動機除了確保高管職位、隱瞞違法行為之外,更突出地表現為籌集資金、操縱股價、獲取高額報酬等特殊經濟利益動機, 公司管理層通過操縱公司賬面利潤, 有機會達到自我高價定薪的目的, 通過虛增利潤操縱股價有機會通過股票期權獲利。 而違法行為即使被發現, 承擔行政責任的形式有通報批評、行政處分、強制劃撥等,承擔刑事責任的形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罰金等, 這種責任主要是懲罰性的, 不足以使違法行為人付出與非法獲利相對應的經濟利益代價。在“經濟人”本性的決定下, 如果承擔懲罰性責任不能使違法行為人的利益受損, 它寧愿去實施違法行為獲取高額違法所得, 這就是為什么會計領域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 立法上防止違法行為的對策只能是加大會計主體的會計違法經濟成本。
二、我國《會計法》中構建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的必要性 會計專業畢業論文
(一)只有民事責任能夠彌補受害人的損害。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是違法行為人向國家機關承擔的, 其目的是維護相應的管理秩序和社會秩序,但民事責任以恢復被侵害人的權益為目的, 民事責任是違法行為人向受害人承擔的,主要形式是賠償損失,具有填補損害的補償性質。 如果責任主體違法行為給企業利益相關者造成損失, 只有讓他們承擔民事責任才能夠彌補受害人的損害。
(二)民事責任能夠有效預防違法行為。 民事責任中的賠償責任是違法行為人對已經造成的權利損害和財產損失給予恢復和補救。 在會計違法行為中,違規收益大、違法成本低,相對于違法會計活動的非法收益, 無論是刑事責任中的罰金, 還是行政處罰中的罰款都只占很小一部分。 民事責任要求違法行為人對其行為給受害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數額按照受害者的實際損害確定, 使違法行為人為違法行為支出巨額賠償費用,在得不償失的情況下, 相關人員的會計違法行為必然會大大減少。
(三)民事賠償責任能夠調動受害者檢舉、起訴違法行為的積極性。相對于國家行
政機關、司法機關經費有限、人員不足,不足以調查、處罰所有會計違法行為而言, 企業會計違法行為的受害者眾多,《會計法》 完善會計主體的民事責任, 要求會計主體對其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 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積極發動社會力量檢舉、起訴、監督會計活動。 另外,構建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還可以與《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相協調。
三、我國《會計法》中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的設計
在《會計法》中構建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 需要界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等內容:
(一)承擔民事責任的會
--> 計主體。
與會計信息的處理和提供直接相關的人員有一般會計人員、 財務總監( 總會計師 )、 單位負責人 , 而承擔會計違法行為民事責任的主體應該是單位負責人和財務總監(總會計師)。我國《會計法》第 4 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有義務保證對外提供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 虛假有誤的財務報告侵犯了利益相關者的合法利益時,單位負責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財務總監(總會計師)直接負責組織實施會計信息生成、監督會計活動,具有會計活動的組織管理權和監督權,在對外的報表中,財務總監和單位負責人一起簽字, 這其實是會計信息合法性、真實性的對外承諾聲明,如果出現財務報告造假等違法行為, 財務總監(總會計師) 應承擔民事責任。一般會計人員不應對會計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一般會計人員與單位是一種雇傭關系,即使一般會計人員自己做出的會計違法行為,一般會計人員的民事責任也應該適用民法侵權理論中的雇員侵權責任,即雇員執行職務行為所致的他人損害, 雇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能要求雇員承擔責任。
(二)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
根據《民法通則》第 134 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會計主體違反會計法及其他法律,主要是提供虛假財務報告,會侵害投資者的知情權, 在性質上為侵權責任, 對企業利益相關者及投資人造成的損失主要是財產損害, 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目會計畢業論文范文的是使投資者由于虛假財務報告所受的損失得到補償,因此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應為賠償損失, 即賠償因會計違法行為如虛假財務報告等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
(三)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現行民法中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三種。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承擔民事責任最終構成要件的一項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的核心是有過錯才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的發生, 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可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承擔責任不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這是為了使受害人的損失能夠得到更容易的賠償, 依法律的特別規定針對現代工業事故造成損失而規定的歸責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證明自己主觀上無過錯時, 就推定其主觀有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的一項歸責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為了解決特殊場合受害人難以證明加害人有過錯而無法得到賠償, 以舉證責任倒置的辦法進行過錯推定, 以救濟處于弱勢的受害人。 我國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應適用哪種歸責原則?
選題的目的和意義: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競爭的日漸激烈,會計所處的客觀經濟環境越來越具有不確定性。作為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一種國際通用的商業語言,會計信息全面、系統、正確地反映企業的實際情況,無論是對國家的宏觀調控,還是對企業的經營管理以及對投資者的正確決策,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會計信息使用者應更加重視與不確定性相關的風險信息的揭示。因此,謹慎性原則在會計實務中的正確運用應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
謹慎性原則是指在有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做出判斷時,保持必要的謹慎,既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費用,而是在會計核算中對企業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做出合理預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風險,比如金融風波、債務人的死亡、企業破產、固定資產因技術進步而提前報廢、惡性競爭等情況,因此,采用謹慎性原則,對存在的風險加以合理估計,就能在風險實際發生之前化解風險,并防范風險。采用謹慎性原則,有利于企業做出正確的經營決策,有利于保護所有者和債權人的利益,真實考核經營者,有利于提高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
國內外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謹慎性原則起源于中世紀財產托管人解脫其受托責任的策略,二十世紀初至三十年代前是一項占支配地位的會計原則,當時主要表現為對資產的低估;經濟危機之后,謹慎性原則所體現的內容擴大到對收益的確認和會計報表披露。隨著會計環境的變化,會計目標從報告經管責任向為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轉化,謹慎性原則也逐漸成為對披露具有相關性和可靠性質量特征的會計信息的修訂性原則。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在《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和費用,但不得計提秘密準備。由此我們看到,我國會計規范中關于謹慎性原則有以下幾個要求:
(一)謹慎性原則存在的基礎是不確定性,所處理的是“可能發生”的事項。
(二)對各種可能發生的事項,特別是費用和損失,在會計上確認和計量的標準是“合理核算”,對可能發生的費用、負債既不視而不見,又不計提秘密準備。而對“合理”的判斷則事實上取決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
(三)運用謹慎性原則的目的是在會計核算中充分估計風險的損失,避免虛增利潤、虛計資產,保證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謹慎性原則在我國的運用開始于1992年,在近十年的應用中,可以按其運用程度和范圍的不同,分為三個階段:
一)1992年至1997年。1992年,并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會計準則》中首次明確了謹慎性原則,要求企業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同時,在行業會計制度中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即存貨計價方法采用后進先出法、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固定資產折舊采用加速折舊法。
二)1998年至2000.1998年陸續頒布的《投資》等一系列具體會計準則及《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中,謹慎性原則得到進一步的運用,具體包括;
1、在1992年會計準則和行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擴大了資產項目計提準備的范圍,即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同時,擴大了壞賬準備的提取范圍,在提取方法及比例上更加靈活。
2、對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加速折舊法的應用條件有所放松。
3、對無形資產、開辦費的攤銷期限作了修訂,由原制度中無形資產的“不少于10年”、開辦費的“不少于5年”,分別調整為“不超過10年”、“不超過5年”.
4、對結果具有不確定性的或有事項的會計核算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規范,規定或有資產或有利得不予確認,一般也不予披露,或有負債不予確認,但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5、對于債務重組中涉及的或有收益和或有支出,債務人確認為負債,債權人則不應確認為資產,只能在表外予以披露。
6、對于收入的確認,在確認標準上更加謹慎。如無論是《收入》準則中關于收入確認的四個條件,還是《建造合同》準則中關于跨期合同引起的收入確認,均將相關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結果能夠可靠計量等作為一個重要的內容。
三)2001.2001年1月財政部頒布了《無形資產》《借款費用》、《租賃》三個新的具體會計準則,并同時修訂了《投資》、《債務重組》等五項準則;2001年2月頒布了《企業會計制度》。在這些新的準則和制度中,謹慎性原則體現為:
1、全面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中期期末和年末除了計提原有的“四項準備”外,新的企業統一會計制度和《無形資產》準則規定還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2、在《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準則中,改變了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標準,以“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作為借款費用停止資本化的標準,并明確了暫停資本化的條件,避免固定資產價值虛計。
3、改變了融資租賃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方法,規定“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與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改變了以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發生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支出確定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方法。同時,租賃過程中發生的或有租金一律計入當期損益。
4、在《無形資產》準則中,要求企業管理部門在判斷無形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時,應對無形資產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存在的各種因素做出謹慎的估計。
二、論文(設計)的主要研究內容及預期目標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面臨的競爭和風險日益加劇,不確定的經濟業務越來越多,所以會計信息使用者也越來越關心與不確定事項相關信息的揭示,關心企業所提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此,謹慎性原則的正確應用就顯得非常重要。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經營活動充滿著風險和不確定性,在會計核算工作中堅持謹慎性原則,要求企業的會計人員在面臨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作職業判斷時,應當保持必要的謹慎,充分估計到各種風險和損失,既不高估資產和收益,也不低估負債和費用,也不得設置秘密準備。文章以國際會計慣例為基礎,首先從會計結構的角度,分四個方面論述了會計制度采用謹慎性原則的必要性。其次,從資產的定義、收益的確認以及財務分析的角度詳細論述了謹慎性原則在會計實務中的廣泛運用。謹慎性原則的運用,更能使會計信息全面、系統、正確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情況。最后,在采用謹慎性原則的同時,還要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加強其職業道德修養,加強企業在會計核算中的專業判斷,防止濫用謹慎性原則。
主要內容:
1.引言
2.謹慎性原則的含義及其必要性
2.1謹慎性原則的含義
2.2謹慎性原則研究的必要性及意義
2.2.1我國的會計結構中包含謹慎性原則的必要性
2.2.2謹慎性原則的提出及研究意義
3.謹慎性原則在會計實務中的具體應用
3.1謹慎性原則在資產減值中的應用
3.2謹慎性原則在借款費用資本化的金額確認中的運用
3.3謹慎性原則在企業投資中的應用
3.4謹慎性原則在會計計量中的應用
3.5謹慎性原則在財務分析中的應用
4.謹慎性原則在會計實務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4.1謹慎性原則的相關條款會計人員在核算方法的選擇上具有主觀隨意性
4.2謹慎性原則與稅法政策不能協調一致
4.3謹慎性原則與其它原則的沖突
4.4公允價格難以取得對謹慎性原則運用的制約
4.5謹慎性原則導致企業的會計信息橫向不可比
5.合理運用謹慎性原則的措施
5.1增強謹慎性原則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
5.2縮小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的差異
5.3完善市場信息報價系統
5.4對謹慎性原則的應用進行必要的約束
5.5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水平和職業道德素質,增強其職業判斷能力
5.6加強審計監督,強化內在約束機制
5.7將謹慎性原則的應用與會計信息的充分披露有機地結合起來
6結論
參考文獻
預期目標:
畢業論文預期將于2016年3月2日前完成初稿,并上交導師,作進一步修改潤色;2016年4月12日前根據指導老師的修改意見,完成畢業論文第二稿,交指導老師審閱;2016年4月26日前根據指導老師的修改意見,完成畢業論文第三稿,交指導老師審閱。2016年5月10日前論文定稿并打印上交。預期字數達到學校所規定的字數。并按學校統一規格打印成文。
三、論文(設計)的主要研究方案(擬采用的研究方法、準備工作情況及主要措施)
研究方法:在導師的指導下選定論文題目。選題之后,利用課余時間尋找與論文題目相關的資料。擬采用的研究方法為:
1.歸納法針對這一研究領域通過閱讀大量的相關書籍文獻著作,充分利用數據庫,專題搜集相關資料,進行歸納整理。
2.分析法對國內外就該論題的主要研究成果、現狀及最新進展、研究動態等進行比較全面的、深入的、系統的綜合分析,對這一領域研究現狀做到充分了解。
3.比較分類法對已有的學術成果做比較分類,并在此基礎上勇于探索前人工作的不足,積極挖掘新的研究內容,不斷創新,闡述新的觀點和見解,以此作進一步的研究,發現新的理論價值。準備工作:已大量閱讀了與本論文有關的國內外參考文獻。主要措施:廣泛查閱資料,理清思路,草擬開題報告和著手文獻綜述,作好論文寫作的前期準備工作。然后草擬論文提綱,著手撰寫論文。
四、主要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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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論文(設計)研究工作進展安排
2015年9月28日畢業論文動員會。
2015年10月10日前確定論文題目和提綱。
2015年10月12日上交論文選題。
2015年10月20日之前接受導師下達的《畢業論文(設計)任務書》。
2015年10月25日前完成文獻綜述。
2015年10月29日前完成開題報告填寫。
2015年11月2日開題答辯。開題后正式著手撰寫論文。
2016年3月29日前完成論文初稿。
2016年4月12日前完成論文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