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法律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21 17: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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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法律論文

篇1

對于什么是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ISP),人們有著幾種不同的看法。一般認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人,它包括網絡基礎設施經營者、接入服務提供者、主機服務提供者,電子布告板、郵件新聞組、聊天室的經營者,信息搜索工具的提供者等等。從技術角度看,它們具有這樣兩個最基本的特征:

1、為網絡信息提供傳輸、存儲和交流的空間與技術支持,它們本身不信息;

2、這種技術支持與服務具有自動性,對任何信息交流一律平等適用,它們不主動分選、歸類和取舍任何信息。

正是這樣的特點,使得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與傳統的媒體或出版商有所區別:傳統媒體對其傳播的信息具有主動性和控制力,使得法律賦予其信息審查的義務,而出版商或其他原始信息者,更是自然要對其的信息負責;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在信息面前的中立性和被動性,使得它們無法選擇和取舍信息。這一方面使信息和傳播變得空前的自由,另一方面這種過度的自由也會傷害到原有的良好的秩序。因此,如何合理定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角色,是個較為復雜的問題。我們可以看以下案例——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案例】被告是紐約的一個網絡服務商,向其用戶提供類似“電子圖書館”的信息服務。原告認為,被告供用戶下載的數據庫中,有一份電子新聞對其形成了誹謗,并據此該網絡服務商,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在該案中,紐約地方法院查明,電子新聞傳到被告的數據庫后,其用戶可以立即下載閱讀。但是被告事先并不知道這份電子新聞的內容。法院據此認定,被告僅僅是信息的傳播者而非者,并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決。這是紐約地方法院在1991年確立的有關網絡服務商對其傳播信息所負法律責任的一項規則。

但是在1995年,這項規則發生了戲劇性變化:被告是一家網絡服務商,其經營的“金融談”論壇具有廣泛的影響,原告是一家證券投資銀行。1994年,有人在被告的“金融談”論壇里發表了一個誹謗原告的聲明,于是原告被告誹謗。依據美國法律,如果媒體對傳播信息的內容行使了“充分的編輯方面的控制權”時,傳媒需要承擔者的法律責任。為了證明被告是與報紙類似的信息者,原告提出了以下證據:

1、被告在論壇上了言論內容指南;

2、被告使用了監視軟件,該軟件可自動搜尋并刪除用戶信息中的侮辱性文字;

3、被告雇有論壇站長負責審查信件內容;

4、被告的論壇具有撤除功能,即在站長發現信件內容不當時,可以將其刪除。

紐約最高法院認為被告既然設置了論壇站長,使用了監視軟件,主動行使了決定用戶信件內容是否適當的權利,就應承擔與該權力相稱的義務,即作為者對信息內容負責。于是判決原告勝訴。

該案判決后,網絡服務商大嘩,認為這使得他們的法律負擔過重,不利于網絡的迅速發展。為此,美國國會眾議院于1995年通過了一項法案。該法的核心在于推行網絡自由化,其中規定:網絡服務商不因對其所傳播的信息行使了編輯行為而負法律責任。但是該法案并未規定網絡信息服務商的必要的法律責任。

看來,這個新生事物著實讓立法者頭疼。在1998年,美國頒布的保護著作權的法案中,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在版權領域的法律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根據它們在信息傳輸、系統存儲、超級鏈接、網上索引、搜索引擎中的不同作用,規定了可以免責的情況。這些規定體現了適當限制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的原則。而歐盟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的規定涉及到了他們服務的幾乎全部領域。例如,在信息傳輸方面,在符合以下規定時,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1、沒有主動傳輸信息;

2、沒有挑選傳輸信息的接受者;

3、沒有刪選或修改傳輸信息。

在提供儲存服務方面,服務提供者對在服務接受者的要求下儲存的信息不負賠償責任:

1、提供者確實不知為非法的活動或信息,并且在涉及損害賠償時,也不知道非法活動或信息產生的事實背景;

2、提供者一旦確切獲知或意識到為非法活動或信息,就迅速有效地刪除了該信息或使之禁止獲取。但是,他們仍然必須承擔停止侵害的責任。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義務

在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是否應承擔信息監督義務方面,歐盟和美國立法均趨向于無此監督義務。這樣的規則是基于:

1、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僅是為網絡用戶之間的信息交流,提供了一種中介服務,其服務過程的技術化自動特征,使它在交流雙方之間,保持了中立地位。

2、網絡用戶或服務對象的無國界性及網絡的技術特性,使得此監控義務難以真正實行。因為這里既存在技術難題,也存在對侵權或違法行為的法律判斷的難題。此外,對于提供信息傳輸通道的服務商而言,如果其履行監控義務,尤其是對用戶之間的通信進行監控,還會遇到各國憲法關于保障通信秘密與隱私權的規定的法律障礙。

但是,網絡信息服務者也并不是完全無監督網上信息內容的義務。實際上,法律要求它們在發現侵權事實時,必須采取補救措施:如有義務向有權機構報告,有義務配合調查。同時,在權利人或有關機構發現所傳遞的信息侵權或違法時,可以要求ISP停止侵害或刪除違法信息。

因此,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的義務是:事先沒有審查、核實的義務,但是一旦發現有侵權或違法信息,就有停止侵權或刪除信息的義務。只有在他們知道他人傳輸的信息是侵權或違法行為,而不予阻止時才承擔賠償責任。從法理上理解,這是一種過錯責任。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須加強行業自律

篇2

將達到20%-25%。

我國旅游網站從1996年開始出現,目前具有一定旅游資訊能力的網站已有5000多家。其中專業網站300余家,主要包括地區性網站、專業網站和門戶網站的旅游頻道三大類。地區性網站主要是當地景點、景區風光的介紹,總體實力較差,信息量少,效益難以保證。專業旅游網站主要進行旅游中介業務,包括傳統旅行社建立的網站和專業電子商務網站兩類。前者有中青旅網、國旅網等,康輝還開通了國內第一家出境旅游網站(介紹出境旅游報名參團、辦理護照、簽證、邊防、海關等知識)。后者中比較成功的有攜程旅游網、E龍網、華夏旅行網。

2002年,我國國家旅游信息化工程——金旅工程將建設“旅游目的地營銷系統”作為其電子商務部分的發展重點,旨在將其建成信息時代中國旅游目的地進行國內外宣傳、促銷和服務的重要手段。經過一年多的努力,全國“旅游目的地營銷系統”的中心平臺建設已初具規模。

隨著我國加入WTO,逐步向國外開放旅游市場,允許國外旅游機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外國旅游企業將攜其資金、技術和管理優勢與國內的旅游企業展開競爭,這迫切要求國內旅游業務模式的創新。所以說當前我國旅游業正在承受著經濟轉型的洗禮,旅游電子商務正面臨著新的發展機遇和挑戰。這要求我們的旅游網站要在市場、營銷、網站建設、發展規劃等方面樹立新型的戰略,以使自己在旅游市場開放大潮中謀求發展。

2003年,我國人均GDP超過1000美元。發達國家旅游業發展經驗表明,人均GDP達到1000美元以后,大眾旅游時代很快就要到來,旅游市場需求也將轉向。可以說當前我國旅游市場正處于由初級階段向中高級階段轉化的過程之中。隨之旅游消費將漸趨理性化、個性化,“半軍事化、拉練式、追求看最多景點的觀光旅游”逐漸轉向“追求舒適靜謐”為主的休閑度假旅游和“體現個性審美”的民俗文化、生態體驗、體育健身等特色旅游;出游方式也將從目前“隨團出游”逐漸轉向自行組織、自駕私家車等。在這種背景下,傳統的市場細分已經不能準確反映市場需求和偏好。

篇3

電子商務合同,廣義上指所有的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包括以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成立的合同,我國《合同法》和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均采取此定義。就廣義的電子商務合同而言,其中以電報、電傳和傳真等方式成立的合同,電報、電傳和傳真僅僅是傳輸合同文本的一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成立的合同,與傳統的紙介質書寫合同在法律特征上并無太大的區別,并且這種合同的文本最后還是記錄和表現在紙上;而以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其合同文本信息的傳輸、記錄和表現都是通過計算機來進行的,這與傳統的紙介質書寫合同有很大的區別,一般稱為狹義的電子商務合同。本文所研究的電子商務合同,僅就狹義的而言。

在實際的電子商務交往中,電子商務合同一般又根據合同文本傳輸和表現方式不同分為點擊式、數據交換式和電子郵件式等三種具體類型。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是指消費者根據企業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按照自己的意愿直接點擊“確認”或者填寫必要信息后點擊“確認”以達成交易協議的一種電子商務合同形式。數據交換式電子商務合同,是特定的交易伙伴之間基于事先相互簽定的協議在相互間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進行貿易活動的一種合同方式。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是當事人通過電子郵件進行要約、承諾并記錄、表現合同文本信息的一種合同形式。

對于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由于其是借助于國際互聯網來傳送和接收信息的,使之在要約與承諾問題,合同的條款問題,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等許多方面與傳統意義上的合同有著很大的區別,因此需要對這些問題加以深入的研究,并建立相應的法律體系進行規范。

一、要約與承諾問題

這一問題包括:商家登載于網頁上的商品信息是否是要約或是要約邀請?電子要約是否可撤消或撤回?

(一)要約與要約邀請

要約又稱為“發盤”或“發價”,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條件同對方訂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約被對方承諾時即對提出要約的一方有約束力的一種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邀請或者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的意思表示。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意義在于,要約是當時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一經承諾即合同成立,而要約邀請則不能因相對人的接受而成立合同。因此要約對要約人有約束力,一旦違反則應承擔一定責任,要約邀請一般對發出者不具有約束力。

目前,隨著網上購物的不斷繁榮,越來越多的商家通過在網頁上登載商品圖片和介紹來吸引上網顧客,在這種情況下,判斷商家在網頁上登載的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就顯得尤其重要。一般的,在以電子郵件單獨與特定人聯系的情況下,一方發出的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比較容易判斷。但是對于開放型商業網址上推銷商品或服務的信息,雖然是對不特定人發出的,但是一旦消費者愿意購買,就可以在網頁上通過點擊確認而使合同成立,因而不好判斷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有的觀點認為,對于這些信息要進行區分,根據交易的性質和網上登載信息的意圖來認定該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對于銷售實物等需要運用傳統運輸手段交貨的商品信息,認為是商業廣告,屬于要約邀請;而對于銷售軟件等可通過計算機之間傳輸的商品信息,以及網上專業化服務(如電子銀行信息)等,由于能即時的獲得產品或服務,因而認為是要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網上實物銷售中,雖然消費者獲得產品并非即時的,還需要以傳統的運輸手段與之配合,但是消費者的點擊“確認”過程卻絕對是“即時”的,而一旦消費者確認,則合同成立,而信息的登載者也就馬上受到了約束。這樣看來,以消費者取得產品是否是即時的來對網上所登載的信息進行分類,從而確定其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顯然是不科學的。

事實上,在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消費者最后所確認的是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因而將商家提供格式合同和消費者點擊“確認”的行為分別看做是要約和承諾顯得更具合理性,畢竟合同的成立是雙方意思的競合,而正是消費者同意了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才表明雙方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單純的在網上登載關于產品或服務的信息,即使消費者看到后愿意購買,也不能因此而認定合同已經成立,只有消費者看到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并認可合同中的各項條款時,合同才宣告成立。因此,當商家在網頁上同時登載了產品或服務信息和格式合同時,可以認為是商家發出的要約,而若網頁上只有相關信息,需要通過另外的鏈接才能看到合同時,這些信息只能被看做是商業廣告,屬于要約邀請。

(二)電子要約能否撤銷或撤回

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撤回要約的通知要在要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通知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時,撤回有效;撤銷要約的通知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前到達受要約人時有效。法律賦予當事人對自己意思表示的撤回或撤銷的權利,是對當事人合同自由的一種尊重,是對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益的有益維護。

然而在電子商務的特殊環境下,由于通信方式和傳輸速度的快捷,使得法律對當事人所賦予的權利難以實現。在合同中,由于接受訂單的計算機是自動處理信息并通知有關方面進行作業的,要約的發出和接受也都是由計算機自動進行,撤回和撤銷顯然無法實現;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合同的成立是由消費者或客戶的點擊“確認”而實現的,合同成立的即時性使商家發出要約后,撤銷和撤回就更無可能;在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中,雖然有人為的因素加入,使得要約的撤銷變為可能,但撤回也因為信息傳輸速度的極快而變得無意義了。對于這些情況,無論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電子商務示范法》還是各國自己制訂的相關法律中,都沒有作出相應的解釋和規定。

作為《合同法》,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作出規定,其目的在于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體現合同訂立時平等、合意的原則。然而,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考慮則不能單純的象傳統合同那樣片面。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交易形式,特點就在于快速、便捷,人們認可電子商務,使用電子商務合同也就是看重了這一特點。在這樣的前提下,若非要將電子商務合同也套入傳統合同法規定的條框中,承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不但在現實中無法實現,而且也不適應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因而我們認為,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應當認為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在《合同法》中可以認為,如果當事人使用電子商務合同進行交易,則認定當事人明確表示了要約的不可撤銷,也即電子商務合同的要約是《合同法》中所規定的不可撤銷的要約。

二、電子人

所謂電子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審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獨立地發出、回應電子記錄,以及部分或全部的履行合同的計算機程序、電子的,或其他自動化手段”。電子人實際上并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體,而是一種能夠執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工具。雖然電子人只是一種工具,但是由于它能夠執行人的意思,并根據其意思而履行合同,所以它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關于電子人的運用,法律上至少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電子人能否代表當事人訂立或履行合同?它出現錯誤后的責任由誰來承擔?當事人能否以其不知情為理由而拒絕承擔責任?

根據前面所說我們可以知道,電子人通常是當事人為了擴大交易機會,減少營銷成本而預先在計算機中設置了常用的商事意思表示模式,其中的程序都是由人所編制的,當事人要通過電子郵件、因特網址等方式訂立合同時,都會預先設置好電子人自動應答程序,如果收到的信息符合預先設置的要求時則自動進行合同的訂立或履行。雖然電子人的信息自動交流和處理都是遵從當事人預先設定好的程序而作出的反應,但是當事人也可以在程序運行過程中隨時予以介入。事實上,這正說明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正是通過事先編制或認可的程序而得到了全面反映,因此一般而言,電子人訂立的合同與當事人之間直接信息交流而訂立的合同一樣,也具有合同當事人的合意,通過電子人訂立的合同應該是有效成立的。在某一具體合同自動訂立時,當事人未對意思表示做新的修訂,就意味著當事人仍同意按既定條件締約,因此可以認為電子人自動訂立的合同反映了當事人即時的真實意思。

關于電子人所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美國在其《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中做了明確的規定。該法第202條中規定“合同可以以表明協議存在的任何方式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或承認合同存在的雙方的行為以及電子人的操作過程。”這表明電子人作為訂立合同的工具,其合法地位是被法律所認可的。該法的第107條(d)中則更加明確了電子人行為的效力歸屬,它規定“任何人如使用其選擇的電子人進行簽章、履行或訂立協議,包括意為同意的表示,應受電子人操作的約束,即使個人對電子人的操作或操作的結果不知道或沒有審查。”

而對于電子人進行要約、承諾而訂立的合同的條件,在該法的第206條中也做出了規定,“合同可以通過電子人之間的相互作用訂立。如這種相互作用導致電子人進行了根據當時的情況意為承諾的操作,則合同成立,……”,“合同可以通過電子人和代表其自己或第三人的個人之間的相互作用訂立。如果個人所采取的措施或所做的意思表示是該個人可能拒絕采取或拒絕表示的,且該個人有理由知道下列情況,則合同成立:(1)此種措施或意思表示將導致電子人履行、提供利益或允許對合同標的的使用或訪問,或發送為上述行為的指示;或(2)此種措施或意思表示有承諾的意思,而不論該個人是否作出了其有理由知道該電子人不能做出反映的其它意思表示或措施。”根據這一規定,如果電子人在實際的運做過程中發出了承諾的信息或者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導致電子人作出承諾則合同成立。這就使電子人訂立合同的過程規范化了。

電子人的應用使得合同訂立的過程自動化了,但是自動化的訂立過程又使合同的當事人無法及時發現合同中所發生的錯誤,錯誤往往要到合同執行完畢后才能被發現,錯誤的合同不能反映當事人定約的真實意思。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要件,這種錯誤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如何承擔?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中對此的規定值得我們借鑒。在《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第214條中規定:“在一個自動交易中,對于消費者無意接受,并且是由于電子錯誤產生的電子信息,如消費者采取了下列行為,即不受其約束:(1)于獲知該錯誤時,立即:(A)將錯誤通知另一方;以及(B)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另一方,或,按照從另一方收取的合理指示,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第三人,或銷毀所有信息拷貝;且(2)未曾使用該信息,或從該信息中獲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為第三方獲得。”其中,所謂的電子錯誤是指“如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消費者在使用一個信息處理系統上產生的電子信息中的錯誤。”顯然,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在電子人出現錯誤的情況下,如果消費者是善意的,那么則應該由商家來承擔責任,商家不得以計算機出錯,購銷雙方合同缺乏合意為由否認合同的效力。

三、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對于合同而言,承諾一經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因而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就是電子商務合同中承諾生效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關于承諾生效的問題,各國的法律在規定上并不一致。大陸法系對承諾的生效時間的規定與要約相同,都是采用“到達主義”,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到達要約人所支配的范圍內時承諾生效。據此,合同成立于承諾到達之時,合同成立地為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所在地。根據“到達主義”,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時承諾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于郵局、電報局及其他原因導致承諾通知丟失或延誤,一律由發出承諾的人承擔后果。而英美法系國家在承諾到達問題上一般采用“投寄主義”,一旦承諾人將承諾信件丟進信筒或者把承諾的電報交給電報局,則承諾生效、合同成立,不論要約人是否收到。因此,承諾發出之地和時間即為合同成立之地之時間。承諾的通知如果因為郵局、電報局或者其他原因遲延、丟失,后果由要約人承擔。然而隨著電話、電傳、傳真等現代化通訊手段的出現,“投寄主義”在適用上出現了許多困難,許多現代化的通訊手段都可以隨時隨地的發出或接受信息,這樣如果還采用“投寄主義”則會造成合同成立地點的不確定性。因而英美法系國家也多不拘泥于傳統的“投寄主義”,而是同時采取“投寄主義”和“到達主義”兩種原則,對于使用傳統郵寄方式的承諾采用“投寄主義”,對于電話、傳真等即時通訊方式采用“到達主義”。

然而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由于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多樣性使情況變得復雜化了。在EDI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的信息傳遞速度極其迅速,并且由于雙方都各自擁有自己的信息處理系統,因而采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的生效與否更具合理性。而在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消費者一旦在網頁上點擊“確認”,無論商家是否收到了消費者確認的信息,則合同都已經成立,顯然應該適用“投寄主義”原則。

在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情況則又不同了。許多電子郵件的用戶并沒有自己的收件服務器,而一般是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商提供的設置在他們服務器上的郵箱來收發郵件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使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生效與否,則對“到達”這一概念無法認定,因為若僅僅把信息發送到了電子信箱中就認為是已經“到達”了顯然沒有道理,因為信息并沒有到達當事人控制的范圍內;而如果認為只有當事人閱讀到了這些信息才算到達,則又會使到達的時間不確定,使信息的發出者對發出的信息處于無法期待的狀態,這樣一來合同的成立與否也就難以確定了。但是要是適用“投寄主義“原則,承諾人發出的承諾信息無需送到要約人就已經生效。對于承諾方來說,該項原則無疑對之有利,但是對要約方而言,他收到的電子郵件的時間無法確定,甚至可能根本無法收到承諾信函。這對于要約方來說是很不合理的。

由此可見,對于包括多種形式的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統一規定承諾生效以及合同成立時間采用“到達主義”或“投寄主義”都無法將所有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問題適當的解釋。目前實踐中這個問題大部分還是通過當事人之間訂立協議來解決的。但是通過訂立協議來解決承諾生效問題一般只適用于EDI合同和一部分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對于其它的電子商務合同,特別是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由于其基本上都是涉及金額很小的交易,并且存在著交易人不確定的情況,雙方不可能預先訂立協議來專門解決承諾生效的問題。而要求每一筆交易都在合同中協商好合同成立時間的確定標準也是不可能的。

對于這一問題,各個國家的法律中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對數據電文的發出和收到時間以及數據電文的收發地點作出了示范規定,值得借鑒。該法第15條(1)款規定了數據電文發出的時間問題:“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一項數據電文的發出時間以它進入發端人或代表發端人發出數據電文的人控制范圍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準。”可見,數據電文的傳遞可以是發端人與收件人之間直接的通訊,也包括發端人與其通訊服務提供系統之間的通訊。

對于數據電文的收到時間,該法15條(2)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的收到時間按下述辦法確定:(a)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制定了某一信息系統:(一)以數據電文進入該指定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或(二)如數據電文發給了收件人的一個信息系統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統,則以收件人檢索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收到時間;(b)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統,則以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

對于發出和收到數據電文的地點,該15條(4)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就以發端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發出地點,而以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收到地點。”此外,“(a)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密切關系的營業地為準,又如果無任何基礎交易,則以其主要營業地為準;(b)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此項規定意在規范電子商務中經常發生的當事人收件系統與當事人所在地不一致的情況,確保當事人不能通過此地點的不一致來規避。之所以以“營業地”作為發出或收到地,主要是基于使合同行為與行為地有實質的聯系,從而避免以“信息系統”為標準所造成的不確定性。

通過以上的介紹可以看出,雖然《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并沒有對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作出相應的規定,但是對于電子商務這一數據化的交易而言,數據電文發送和接收的時間、地點的確定,為解決整個電子商務合同中數據化承諾的生效問題奠定了基礎。

四、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條款問題

在傳統的交易中,合同條款通常都是由當事人通過當面洽談協商約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協商中充分交流有關信息,以維護自身的利益,這也體現了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平等的原則。但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特別是國際互聯網上的消費交易中,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被廣泛的應用,這種合同的特點就是由商家事先定好合同的條款,再由消費者確認。商家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一般都會在合同中列明其責任限制條款,消費者一旦確認合同,則同時也就承認了其中的免責條款。顯然這種格式條款、免責條款的設定,并沒有同消費者進行事先協商,更無所謂消費者的同意了,那么這些條款的效力又如何呢?

所謂格式條款合同又稱為定時合同、標準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預先制定,并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合同條款。顯然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就是屬于這種格式合同。而免責條款是合同中格式條款的一種,其內容是直接涉及當事人的義務和責任的分配。對于格式合同,一般認為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即公平的確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條款欺負對方當事人;并且應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提供的要求對該類條款予以說明。只有符合這樣原則的條款合同,才能認定其是有效的。我們認為,規范傳統格式合同的原則也同樣適用于電子商務合同。

但是電子商務合同畢竟與傳統的合同在形式上有很大的區別,由于合同文本的傳輸和表現都是數據化的,使得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認識和理解不如紙介質合同那樣直接,因此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更應當強調其合理原則,即更應該強調商家對合同信息的披露和消費者對合同條款的審查。缺乏充分審查機會的合同,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應當是無效的或可撤消的合同。對于這一點,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中所作出的規定比較全面。

《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第211條規定,商家必須做到以下的行為才能被認為是盡到了信息披露的義務:“(1)在其發送信息或被許可方負有付款義務之前(以先發生者為準),以下列方式使被許可方能夠審查許可證的標準條款:(A)在對計算機信息進行描述或取得計算機信息的指令或步驟的臨近區域顯著的顯示標準條款或可方便的獲得標準條款的電子位址;或(B)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的網址上顯著的地方說明可提供標準條款,并在被要求提供時,于轉交計算機信息之前立即提供一份標準條款拷貝,以及(2)不采取積極的措施阻止被許可方為存檔或審查目的對標準條款進行打印或存儲。”但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即商家,只是做到了以上所規定的行為并不必然使客戶或消費者能夠看到并了解其所提供的格式條款,因此該法的第112條(e)款規定:“只有在某一記錄或條款是以一種應該能引起常人注的注意并允許其審查的所提供的情況下,才可以認為某人有對該記錄或條款進行審查的機會。”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分別從過程和結果兩個方面對格式合同的提供者的義務作出了規定。在過程上,商家必須做到法律中規定的行為,在結果上還必須真正的使消費者或客戶獲得審查格式條款的機會,其限制可謂嚴格。而如果某一方面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要求,則在救濟程序上根據第202條(c)的規定(“如雙方有訂立合同的意圖并且有提供某種適當救濟的合理基礎,則即使有一個或多個條款尚未完成或有待約定,該合同并不因為其不確定而被判定不成立。”),還是把選擇權賦予客戶,由他根據所接受信息的適用狀況和自己的意愿,作出適當的選擇,來確認合同是否真的成立。

對于格式合同的確認,《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112條(a)規定:“如果某人對于某一記錄或條款或其拷貝在知道,或已有審查機會的情況下為下列行為,即為對該記錄或條款表示同意:(1)以采用或接受的意思對該記錄或條款進行了簽章確認;或(2)在有理由知道另一方當事人或電子人可能從其行為或聲明中推定他對該記錄或條款表示同意的情況下,有意地實施了此種行為或作出了此種聲明。”也就是說,消費者或客戶如果同意接受格式合同中的條款,則可以采取簽章確認等方法表示其接受合同中的條款,這時合同也就成立了。

通過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對于交易信息披露的目的是給交易人以審查合同條款的機會,這是合同自由原則的具體反映,這一原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顯得尤其重要。對于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這種格式合同,其中的任何合同條款,如果未向當事人提供審查機會,都不能成為有效的條款,即使合同成立,這些條款是否有效,也要看消費者或客戶的意思表示。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合同的存在是現實的,其普及是必然的,其產生的問題是不可避免的。加強相關技術的研究、規則制定和適時的進行立法調整,不僅是對我國合同制度的完善,而且有助于發展電子商務,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適應新經濟時展的要求。

參考文獻:

1.張楚:《電子商務法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商2003年版。

2.周忠海:《電子商務法導論》,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3.趙淑華、王國忠:《電子合同的特征及相關法律問題探析》,載《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年第1期。

篇4

一、國際電子商務合同法律適用的特殊

作為現代信息技術衍生物的國際電子商務合同,與傳統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有關貨物進出口買賣的合同,其合同主體應具有不同國籍或營業地分處不同國家;買賣的標的應是非為個人或家庭消費品的貨物;此外,貨物的交付必須辦理進出口手續。與之相比,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國際性體現在民事法律關系任一要素均含有涉外性,其主體既有從事商品生產與銷售的經營者,又有普通消費者;故合同的標的物既有貨物,又有消費品,還包括提供服務的合同或消費信貸合同;同時,貨物和商品與買方有時在同一國家,無須辦理貨品的進出口手續(如國內買方向國外網站訂購商品,國外網絡通過其設在國內的商品配送點送貨)。由于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上述特殊性,使得國際沖突規范連接點的確定變得困難和復雜化。本論文由整理提供1.合同締結地。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締結地在何處,是一個十分難以確定的問題。在使用電子數據交換系統自動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問題尤為突出。合同締結地是當事人上網所用電腦所在地還是網絡服務提供商所在地?如果是當事人上網所用電腦所在地,又以哪一方為準呢?2.合同履行地。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是涉及現實交付的合同;第二種是不涉及現實交付的合同。對于第一種合同,由于合同履行涉及現實交付,合同履行尚可依據現有的“特征性履行”等法律適用原則加以確定,從而解決合同法律適用問題。但對于第二種情況,由于合同不涉及現實交付,其履行地的確定并不容易。以在網絡中買賣計算機軟件為例,軟件直接通過網絡傳輸,買方用電子貨幣支付,合同履行地既可以是軟件傳遞的目的地,即買方所在地;又可以是軟件發送地,即賣方所在地。3.交易所所在地。根據傳統國際私法,在特定場所按照特定程序締結的合同如證券交易、拍賣等無疑應適用交易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是,網上拍賣是“懸浮”在虛擬空間的,并不與任何地域相聯系,適用拍賣場所所在地法實際上無法可依。有人可能轉而主張適用網絡服務商所在國的法律,這顯然有些牽強。如兩個中國人在美國在線的網上拍賣場所達成了一筆買賣交易,要適用美國法顯然是不可能的。因為交易雙方只是在網上“漫游”到美國,并未實際出現在美國,從而難以受美國法的約束。由此可見,國際電子商務合同不同于傳統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新型合同,因此,有關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各國法律和國際條約均不能直接運用其上。但是,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就其基本法律特征而言,仍然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通過數據電文或電子郵件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與傳統貨物貿易并無本質上的區別,其“商品—貨幣—商品”這一商品銷售的根本特征并沒有改變,而且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又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非常密切的聯系,是與之最相類似的合同。因此,對于這樣一種特殊的合同類型,我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參考借鑒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規則。

二、傳統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

對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運用國際私法對涉外合同法律沖突的解決,主要是通過國際間制定統一實體和用沖突規范選擇特定國家實體法這兩種相互補充的調整方法。國際電子商務合同也應適用這些調整方法。1.統一實體法。1990年國際商會修訂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并指出,“修訂的主要原因是為了貿易術語適用EDI目前頻繁運用的需要……”;聯合國制訂了《聯合國行政、商業、運輸電子數據交換規劃》;國際海事委員會組成電子提單專題委員會,主持制訂了《電子提單規則》;19%年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召開第29次會議,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同年12月,聯合國大會以51/162號決議通過《電子商務示范法》,為網絡商務活動提供了訂閱國際條約的示范法。《電子商務示范法》是迄今世界上第一個關于EDI的法律,該法的目的是要向各國立法者提供一套國際公認的規則,說明怎樣去消除此類法律障礙,如何為電子商務創造一種比較可靠的法律環境,解決了一些長期困擾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雖然《電子商務示范法》既不是國際條約,也不是國際慣例,不具有任何強制性,但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電子商務示范法》有可能逐步演變為一個具有某種強制力的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1997年美國總統克林頓在其《全球電子商務框架》中,建議各國應以《電子商務示范法》為原則,就電子契約、電子文件及與電子商務有關的基本法律問題,建立一套全球一致的電子商務的基本原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和國際上公認的法律適用原則,國家締結或參加有關國際條約的,應優先于國內法而適用國際條約;國家法律沒有規定,可以適用國際慣例。對于國際電子商務合同而言,其法律適用仍應遵循這樣的原則。此外,目前在調整法律沖突規范的國際淵源上還出現了通過國際組織制定的非官方的法律文件來調整法律沖突的趨勢,并已在國際商事領域得到普遍推行,彌補了國際條約之不足。如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和羅馬統一私法國際協會制定的《國際商事通則》。上述有關商務的某些國際協議,則屬于此類非官方法律文件,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它們作為合同的準據法,訴訟機關或仲裁機關也可以用它們來作為合同的準據法。2.沖突法。我國《民法通則》第145條及《合同法》第126條明確規定:“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國際電子商務合同既有涉外合同的共性—國際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性一網絡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不明確,這使得其法律適用規則與一般涉外合同既相同又不同。(l)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當事人在締結合同時可自行決定其合同適用的法律,除非對于某些特殊種類的合同(如涉及不動產的合同、勞動合同以及涉外經濟合作及資源勘探,涉外投資等合同),各國出于確保f園家利益及維護弱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考慮,對意思自治進行限制或排除。國際電子商務合同不直接涉及國家利益,也不存在絕對的弱方當事人,不應屬于限制或排除適用意思自治原則之例外,故應任由買賣雙方在網上或網下共同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但是,對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應是絕對的,毫無限制的。中國普遍尊重合同當事人的默示選擇,但由于網絡證據的復雜性,為盡量減少合同爭議,對于此類合同當事人的選擇應是明示的。此外,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不得規避有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合同中涉及消費者權益方面的爭議,可以適用有關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強制性規范。(2)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適用。我國《合同法》第126條對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僅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關于貨物買賣,司法解釋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原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談判并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買方指定的條件并就買方發出的招標訂立的,則適用合同訂立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筆者認為,國際電子商務合同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弓不盡相同,不能完全適用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而且此類合同一般要求賣方在買方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即合同的履行地主要在買方所在地,適用賣方所在地法律明顯不合理;特別是網上購物合同中有相當一部分買方是普通消費者,在適用法律時既要考慮各方當事人的具體利益,考慮合同所起的社會作用,也要兼顧對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因此,在當事人未作法律選擇時,應適用買方所在地的法律。3.合同準據法的適用范圍。我國對合同準據法的效力范圍一直采取統一論的觀點,故國際電子商務合同準據法的適用范圍同樣應采取統一論,即“凡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時間、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違約的責任以及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發生的爭議,均應包括在內。”

三、應針對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確定新的法律適用原則

在沖突規范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那就是把特定的民事關系或法律問題和某國法律連結起來的紐帶或標志,在國際私法中被稱為連結因素或連結點。從國際私法的長期實踐和發展來看,比較常見的一些連結點有:國籍、住所或居所、營業所、貨物所在地、行為地、法院地、當事人的合意選擇、與案件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地區等。其中,當事人的合意選擇地、最密切聯系地是后來發展起來的連結因素,與傳統的連結因素相比,更加靈活、有彈性,是對傳統連結因素的“軟化處理”的結果。在處理與因特網相關的案件時,由于案件糾紛發生在網絡上,因特網的廣闊性和開放性使得網上行為的影響遍及全球,確定連結因素尤其是確定行為地這種連結因素時會發生困難。因此,筆者認為,從網絡空間本身入手,確立新的連結因素,是解決國際電子商務合同法律適用問題的一個可考慮的途徑。

1.尊重網上社區解決網上糾紛。從美國的一些州際司法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來看,對于因特網上的案件而言,即使受理案件的州法律與被告本州的法律有本質的區別,受理案件的州法院仍然可以依據自己州的法律進行判決。這樣就使得網_L行為人受全球法律的制約,最終因法院適用行為人無法了解和掌握,也無義務了解和掌握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而受到不利的判決。于是,針對這樣的情況,有的學者提出了應當重視和尊重網上社區的觀點。網絡空間中非地理意義的網上社區是客觀存在的,它由一些有著共同興趣、目標和準則的用戶群體構成,是否應對網上社區的法律標準予以尊重或干脆引為準據法的一部分來處理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這是一個新課題。如果各國法院和立法都對網上社區視而不見,勢必導致因特網用戶在進行網上活動的同時,必須力不從心地查明各國有關這一領域的各種標準和限制,這是對因特網的扼殺,也是法律適用的真正困境。

2.建立新的連結因素。網上當事人的國籍、住所或居所、營業所、貨物所在地、行為地等連結因素在網上往往難以查明,同時這些因素對網上活動往往毫無意義,這時,除了依照當事人合意確定的準據法外,可以考慮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原理建立新的連結因素。根據學者們的設想和構思,網絡服務提供者ISP不僅僅在技術上處于一個不可或缺的地位,在法律上也應被賦予新的權利、處于新的地位。由于在網絡案件中,最容易確定的就是當事人屬于哪一個ISP所服務的用戶,用戶在選擇該ISP的時候,就可以由ISP明示用戶應當遵守的規則。因此,與當事人關系最密切的是他們的ISP,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可以考慮適用ISP所在地或者他們選擇適用的法律。這樣,因特網用戶將制定規則和選擇法律的權利委托給了ISP,因特網用戶在選擇ISP的同時也就意味著他接受了該ISP所在地的法律或者該ISP所選擇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的適用。用這種方法來決定法律適用,能夠使用戶非常清楚自己受到哪種法律規則的約束,應當遵循什么規定。將非合同當事人的ISP所在地或者ISP選擇作為新的連結因素,不僅符合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靈活性,而且由于最初的選擇權在網絡用戶手中,有利于當事人預見法律的后果,不至于被適用自己完全不了解的法律。超級秘書網

3.根據服務器位置所在地決定管轄權。因特網透明的特性和寬闊的范圍意味著任何一個希望得到網址的商業實體都可以從網上眾多的物理地址中進行選擇,得以實現。雖然當事人在網絡上的活動范圍是飄忽不定、難以把握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相對而言,當事人在網上的網址還是一個比較穩定的因素,網址的產生和變更需要服務器提供商ISP通過一定的程序來進行,在特定的時間內它是確定的。因此,對于網絡國際糾紛可以考慮從網址人手來確定管轄權。既然考慮從網址人手確定網絡上各種糾紛的管轄權,而網址是當事人在網上的地址,而非在法院管轄區域的地理地址,那么就需要找出與網址相關聯的地理地址,才能由此決定管轄該地理地址的法院擁有對此的管轄權。這個地理地址就非服務器位置所在地莫屬了。因此,從一個特定網址上網進行國際商務活動,則該網址所對應的服務器位置所在地就成為管轄權的基礎了。

[參考文獻]

[l]呂巖峰:《國際合同法律適用的理論分歧和歷史改變》,《長春市委黨校學報》1999年第1期。

[2]張楚:《美國電子商務法評析》,《法律科學》2000年第2期。

[3]朱軍、張茂:《國際消費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探討》,《法制與社會發展》1998年第1期。

篇5

世界旅游組織在《E-BusinessforTourism》中指出:“旅游電子商務就是通過先進的信息技術手段改進旅游機構內部和對外的連通性(connectivity),即改進旅游企業之間、旅游企業與上游供應商之間、旅游企業與旅游者之間的交流與交易,改進旅游企業內部業務流程,增進知識共享”。旅游業是信息密集型和信息依托性產業,這一特點決定了信息技術與旅游業之間的深層次互動關系,作為兩者結合產物的旅游電子商務已經并將繼續顯現出充分的活力和廣闊的發展空間。全球旅游電子商務連續5年保持350%以上的增長速度。據世界旅游組織預計,5年之內旅游電子商務將占全球所有旅游交易的25%。旅游電子商務具有無限的潛力,必將成為旅游業營銷的新模式[1]。

一、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

目前我國旅游電子商務大致分為三種形式:第一類是傳統旅行社建立起來的旅行社網站,如中青旅網、春秋旅游網等;第二類是綜合信息服務類網站,如新浪網、搜狐、網易和中華網的旅游頻道等;第三類是支持服務類網站,如攜程旅游網、華夏旅游網、E龍網等。這三類電子商務網站各有特色,如表1所示:

綜合信息服務類旅游電子商務網站,屬于第三方服務機構。其主要服務職能在于旅游商情和面向旅游企業的營銷推廣。目前這類網站由專業互聯網企業運營,在網絡營銷方面具有豐富的行業經驗,在旅游電子商務發展進程中擔當重要角色,是推動旅游電子商務發展的助推器。目前國內幾大綜合門戶網站均開辟了旅游頻道,并且有著不俗的經營業績。

支持服務類旅游電子商務網站,也屬于第三方服務機構。其主要服務職能在于旅游服務支持與增強,他們直接介入旅游服務的某些環節,從而獲得服務增值收益。比如攜程網,以提供酒店預訂服務為主營業務;比如e龍網以提供打折機票為主營業務。支持服務類網站對于改進傳統旅游服務方式,加快旅游電子商務的發展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

傳統旅游企業運營的網站屬于第二方電子商務服務機構,是傳統旅游企業開展網上經營的平臺。目前主要服務職能包括信息,旅游線路預訂。

國內已經有300多家具有資訊服務能力的旅游網站,它們可以提供比較全面、涉及旅游中食、住、行、游、購、娛等方面的網上資訊。并正在從簡單的資訊服務向簡單的網上預訂、旅游產品的在線銷售以及個性化定制服務發展,運營體系從單純的網絡運營到完整的旅游信息服務網絡建立。旅游電子商務發展程度參差不齊,總體還不成熟,與歐美旅游業電子商務相比,中國旅游電子商務目前尚處在“初級階段”[2]。結合全球旅游電子商務發展現狀,進一步分析以上三類旅游電子商務形式,會發現我國旅游電子商務服務尚存在許多問題,這也正是有待提高或改進之處。

第一,第三方旅游服務整合力度有限。第三方服務機構在行業電子商務發展中,起著重要的組織協調作用,是衡量一個行業E化水平的重要標志。目前我國第三方旅游電子商務服務對整個旅游行業業務整合的力度有限:綜合門戶類網站重點在于營銷推廣,不涉及旅游業務運營;支持服務類網站僅從事一些服務業務,如酒店、機票預定等,離真正意義上的旅游服務還有較大差距。

第二,旅游機構(旅行社)網站(第二方旅游服務網站)缺乏鮮明的個性化特色,旅游信息量少、更新緩慢,內容雷同,網上推廣力度不夠。而且網站服務項目單一,僅限于瀏覽,缺乏互動性,無法吸引游客。而國外的旅游網站憑借其精美的網頁設計和各種各樣的服務項目給游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第三,很多第二方旅游服務網站只是把網絡視為介紹企業、景點和旅游路線的工具,沒有充分利用現代網絡技術、數據庫技術將企業的核心業務流程、客戶關系管理、開發客戶資源延伸到網絡上。

第四,旅游服務網站業務覆蓋面過窄,未延伸到核心業務領域,目前僅限于各種票據的預訂(如機票、車票、船票等)、旅游線路的預訂、住宿酒店的預訂和發送電子郵件等,基本上是處于網上進行查詢和預訂、網下進行交易和結算的階段。

第五,旅行社自立門戶方式的經營方式,與崇尚縱橫聯合的電子商務經營理念相悖,因此不會在網絡化、全球化旅游市場中獲得高額的回報。相反,自主信息化程度越高,越容易導致閉關自守和行業內的重復建設,不利于旅游服務業的整體發展。

二、發展趨勢分析

世界旅游組織商務理事會的一份報告顯示,今后5年,世界主要旅游客源地約1/4的旅游產品訂購將通過互聯網進行;而另一項調查更明確,現在通過網站了解旅游信息的游客已經上升到被調查人數的三分之一。可見,旅游電子商務具有巨大的發展空間。世界旅游組織預測,中國有望成為新世紀全球最大的旅游市場。而據業內人士預測,3年以內,旅游市場將有10%的交易額來自網絡支持[1]。在全球旅游市場發展帶動下,結合中國旅游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分析,中國旅游業電子商務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

第一,第三方服務網站應擴展服務內容,擴大服務范圍。在服務內容方面,由單純的信息、網絡營銷向全方位交易服務發展,實現集線路預定、團隊組合、交費、服務監控、投訴管理于一體的“一站式”服務。在服務范圍方面,將集中面向中小型旅游企業提供網絡整合營銷平臺,體現互聯網在資源整合方面的優勢,進一步鼓勵挖掘國內特點旅游資源,推出“小而精”的特色旅游服務,彌補傳統經營模式下,偏重大團隊,服務內容沉舊的缺陷。

第二,應凸顯個性化服務。旅游電子商務與傳統旅游服務的最大區別即在于它通過雙向交流的互動作用提供各種個性化的定制服務,這是旅游電子商務網站適應現代旅游需要的關鍵所在。在個性化服務需求的帶動下,一些專門面向特定群體的自助式旅游服務網站數量會驟增,目前一些論壇旅游專區已經具備了這樣的雛形。

第三,規模化經營應成為制勝根本,合作雙贏成為經營目標。旅游電子商務網站的不斷增加掀起了各網站之間的直接競爭,除了品牌競爭之外,經營的規模化效益成為制勝根本,缺乏資源優勢的旅游網站將無法在競爭中長期立足,優勝劣汰無可避免。在這種形勢下,大型旅游服務企業將會在電子商務領域投入更大資金,擴展網站功能,增大業務覆蓋面,網上支付基本成為必須功能;中小型旅行社會利用互聯網的優勢,形成企業聯盟,化競爭為合作,追求雙贏模式下的平均利潤,以維持生存與發展[3]。鑒于中國旅游資源的分布廣泛性,大型旅行社實現壟斷式經營并非易事,相反,電子商務應該會給眾多中小旅行性提供聯盟式的發展空間。

第四,應與資本市場緊密結合。旅游電子商務作為一項新興事物,它的發展和壯大必然借助資本市場的力量,在今后一個階段,旅游服務機構應重視資本運作的重要性,利用資本市場的籌資平臺迅速做大,上市公司參與旅游電子商務的資產重組活動也將大量增加。國際資本把中國旅行產業作為今后投資的熱點領域,并將以三種主要形式進入中國旅游市場[1]:高端市場,瞄準政府主導性旅游電子商務發展方向。如中國自2002年開始推廣的旅游目的地營銷系統(DMS),利用技術優勢和品牌優勢獲得發展機會;中端市場,瞄準大型旅游企業的跨國戰略,利用成熟的營運模式和完善的服務網絡獲得合作機會;低端市場,瞄準中小旅游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的潛在需求,利用人才優勢和規模優勢在網絡建設的過程中實現擴張行為。因此,行業主管部門、各級規模的旅游企業、名勝景點應順勢接盤,實現與國際資本的互惠合作,引入國外資本及先進經營管理理念,實現我國旅游產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三、發展對策與建議

根據上述對中國旅游業電子商務現狀及發展趨勢分析,筆者認為,在今后一段時間內,中國旅游行業應抓住機遇,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實現飛躍式發展。

第一,進一步發展第三方旅游電子商務服務,發揮旅游服務資源的整合作用。中國旅游企業9成以上為中小企業,由于資金不足、觀念落后以及現階段發展電子商務收效甚微等原因,其電子商務的應用程度普遍較低[2]。因此,作為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大型門戶網站的旅游頻道和專業旅游支持服務網站應擴展服務內容、擴大服務范圍,把服務對象主要定位于中小旅行社和特色服務項目,為他們提供ASP(應用服務提供商)和PSP(網絡促銷服務商)業務,包括主頁制作、網絡信息實時、企業網站建設、網站托管與推廣、網群互動、提供專業旅游預訂及管理系統、網絡工程、操作培訓等服務,加快旅游企業聯盟的建設步伐,滿足日益多樣化、便利化的市場需求[1]。同時也以合理的價格、完善的服務、優秀的技術為自己開辟出一條嶄新的贏利渠道。

第二,國內大型旅游服務企業應盡快完善電子商務平臺建設,學習歐美知名旅游電子商務網站的運作方式與營銷風格,加強網絡營銷推廣力度,擴展交易服務內容,構架網上支付與客戶支持平臺。同時進行外語類版面的建設,努力拓展海外市場。為即將到來的旅游市場的全面開放奠定基礎。在營銷手段上,擴大網絡營銷的比重,充分利用門戶廣告,搜索排名,在線論壇等網絡營銷手段,強化市場推廣速度。在內部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上,應強調與電子商務系統結合,實施供應鏈管理,利用電子商務系統實現上游旅游景點與下游銷售的業務集成,打造協作運營、統一聯動的高級經營模式。

第三,中小規模旅游服務機構應充分利用電子商務手段,實現跨區域合作,建立統一的旅游資源研發中心和統一的網絡營銷平臺,互通有無,協力合作,形成強大的“虛擬旅行社”聯盟,利用地域優勢與大型旅游服務機構同臺競爭。電子商務是“抗強扶弱”的有效手段,自20世紀末以來,在全球范圍內已經上演了無數次“小魚吃大魚”的成功實踐。對于旅游服務這種資源分散,個性化要求高的行業,誰的資源整合能力強,對市場反應快,誰就掌握了競爭優勢[4]。在新經濟時代,企業規模已經不是克敵制勝的唯一法寶。

第四,強化資本運作能力,實現超常規發展。長期以來,資本運作一直不被旅游行業所重視。導致國內旅游服務機構的規模長期處于相對穩定的水平。在新的時代,旅游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和集團要實現旅游電子商務的成功必須借助于資本市場,解決資金瓶頸制約。資本市場提供融資上的便利,旅游企業電子商務的建立、升級造成的資金缺口可以通過外部融資解決。所以無論是政府層面還是企業層面的旅游電子商務建設都應轉換機制,廣開融資渠道。

參考文獻:

[1]巫寧.信息化時代的中國旅游電子商務:評析與展望[J/OL].[2006-12-05]./html/news_200510/18095022_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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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信息服務類旅游電子商務網站,屬于第三方服務機構。其主要服務職能在于旅游商情和面向旅游企業的營銷推廣。目前這類網站由專業互聯網企業運營,在網絡營銷方面具有豐富的行業經驗,在旅游電子商務發展進程中擔當重要角色,是推動旅游電子商務發展的助推器。目前國內幾大綜合門戶網站均開辟了旅游頻道,并且有著不俗的經營業績。

支持服務類旅游電子商務網站,也屬于第三方服務機構。其主要服務職能在于旅游服務支持與增強,他們直接介入旅游服務的某些環節,從而獲得服務增值收益。比如攜程網,以提供酒店預訂服務為主營業務;比如e龍網以提供打折機票為主營業務。支持服務類網站對于改進傳統旅游服務方式,加快旅游電子商務的發展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

傳統旅游企業運營的網站屬于第二方電子商務服務機構,是傳統旅游企業開展網上經營的平臺。目前主要服務職能包括信息,旅游線路預訂。

國內已經有300多家具有資訊服務能力的旅游網站,它們可以提供比較全面、涉及旅游中食、住、行、游、購、娛等方面的網上資訊。并正在從簡單的資訊服務向簡單的網上預訂、旅游產品的在線銷售以及個性化定制服務發展,運營體系從單純的網絡運營到完整的旅游信息服務網絡建立。旅游電子商務發展程度參差不齊,總體還不成熟,與歐美旅游業電子商務相比,中國旅游電子商務目前尚處在“初級階段”[2]。結合全球旅游電子商務發展現狀,進一步分析以上三類旅游電子商務形式,會發現我國旅游電子商務服務尚存在許多問題,這也正是有待提高或改進之處。

第一,第三方旅游服務整合力度有限。第三方服務機構在行業電子商務發展中,起著重要的組織協調作用,是衡量一個行業E化水平的重要標志。目前我國第三方旅游電子商務服務對整個旅游行業業務整合的力度有限:綜合門戶類網站重點在于營銷推廣,不涉及旅游業務運營;支持服務類網站僅從事一些服務業務,如酒店、機票預定等,離真正意義上的旅游服務還有較大差距。

第二,旅游機構(旅行社)網站(第二方旅游服務網站)缺乏鮮明的個性化特色,旅游信息量少、更新緩慢,內容雷同,網上推廣力度不夠。而且網站服務項目單一,僅限于瀏覽,缺乏互動性,無法吸引游客。而國外的旅游網站憑借其精美的網頁設計和各種各樣的服務項目給游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第三,很多第二方旅游服務網站只是把網絡視為介紹企業、景點和旅游路線的工具,沒有充分利用現代網絡技術、數據庫技術將企業的核心業務流程、客戶關系管理、開發客戶資源延伸到網絡上。

第四,旅游服務網站業務覆蓋面過窄,未延伸到核心業務領域,目前僅限于各種票據的預訂(如機票、車票、船票等)、旅游線路的預訂、住宿酒店的預訂和發送電子郵件等,基本上是處于網上進行查詢和預訂、網下進行交易和結算的階段。

第五,旅行社自立門戶方式的經營方式,與崇尚縱橫聯合的電子商務經營理念相悖,因此不會在網絡化、全球化旅游市場中獲得高額的回報。相反,自主信息化程度越高,越容易導致閉關自守和行業內的重復建設,不利于旅游服務業的整體發展。

二、發展趨勢分析

世界旅游組織商務理事會的一份報告顯示,今后5年,世界主要旅游客源地約1/4的旅游產品訂購將通過互聯網進行;而另一項調查更明確,現在通過網站了解旅游信息的游客已經上升到被調查人數的三分之一。可見,旅游電子商務具有巨大的發展空間。世界旅游組織預測,中國有望成為新世紀全球最大的旅游市場。而據業內人士預測,3年以內,旅游市場將有10%的交易額來自網絡支持[1]。在全球旅游市場發展帶動下,結合中國旅游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分析,中國旅游業電子商務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

第一,第三方服務網站應擴展服務內容,擴大服務范圍。在服務內容方面,由單純的信息、網絡營銷向全方位交易服務發展,實現集線路預定、團隊組合、交費、服務監控、投訴管理于一體的“一站式”服務。在服務范圍方面,將集中面向中小型旅游企業提供網絡整合營銷平臺,體現互聯網在資源整合方面的優勢,進一步鼓勵挖掘國內特點旅游資源,推出“小而精”的特色旅游服務,彌補傳統經營模式下,偏重大團隊,服務內容沉舊的缺陷。

第二,應凸顯個性化服務。旅游電子商務與傳統旅游服務的最大區別即在于它通過雙向交流的互動作用提供各種個性化的定制服務,這是旅游電子商務網站適應現代旅游需要的關鍵所在。在個性化服務需求的帶動下,一些專門面向特定群體的自助式旅游服務網站數量會驟增,目前一些論壇旅游專區已經具備了這樣的雛形。

第三,規模化經營應成為制勝根本,合作雙贏成為經營目標。旅游電子商務網站的不斷增加掀起了各網站之間的直接競爭,除了品牌競爭之外,經營的規模化效益成為制勝根本,缺乏資源優勢的旅游網站將無法在競爭中長期立足,優勝劣汰無可避免。在這種形勢下,大型旅游服務企業將會在電子商務領域投入更大資金,擴展網站功能,增大業務覆蓋面,網上支付基本成為必須功能;中小型旅行社會利用互聯網的優勢,形成企業聯盟,化競爭為合作,追求雙贏模式下的平均利潤,以維持生存與發展[3]。鑒于中國旅游資源的分布廣泛性,大型旅行社實現壟斷式經營并非易事,相反,電子商務應該會給眾多中小旅行性提供聯盟式的發展空間。

第四,應與資本市場緊密結合。旅游電子商務作為一項新興事物,它的發展和壯大必然借助資本市場的力量,在今后一個階段,旅游服務機構應重視資本運作的重要性,利用資本市場的籌資平臺迅速做大,上市公司參與旅游電子商務的資產重組活動也將大量增加。國際資本把中國旅行產業作為今后投資的熱點領域,并將以三種主要形式進入中國旅游市場[1]:高端市場,瞄準政府主導性旅游電子商務發展方向。如中國自2002年開始推廣的旅游目的地營銷系統(DMS),利用技術優勢和品牌優勢獲得發展機會;中端市場,瞄準大型旅游企業的跨國戰略,利用成熟的營運模式和完善的服務網絡獲得合作機會;低端市場,瞄準中小旅游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的潛在需求,利用人才優勢和規模優勢在網絡建設的過程中實現擴張行為。因此,行業主管部門、各級規模的旅游企業、名勝景點應順勢接盤,實現與國際資本的互惠合作,引入國外資本及先進經營管理理念,實現我國旅游產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三、發展對策與建議

根據上述對中國旅游業電子商務現狀及發展趨勢分析,筆者認為,在今后一段時間內,中國旅游行業應抓住機遇,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實現飛躍式發展。

第一,進一步發展第三方旅游電子商務服務,發揮旅游服務資源的整合作用。中國旅游企業9成以上為中小企業,由于資金不足、觀念落后以及現階段發展電子商務收效甚微等原因,其電子商務的應用程度普遍較低[2]。因此,作為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大型門戶網站的旅游頻道和專業旅游支持服務網站應擴展服務內容、擴大服務范圍,把服務對象主要定位于中小旅行社和特色服務項目,為他們提供ASP(應用服務提供商)和PSP(網絡促銷服務商)業務,包括主頁制作、網絡信息實時、企業網站建設、網站托管與推廣、網群互動、提供專業旅游預訂及管理系統、網絡工程、操作培訓等服務,加快旅游企業聯盟的建設步伐,滿足日益多樣化、便利化的市場需求[1]。同時也以合理的價格、完善的服務、優秀的技術為自己開辟出一條嶄新的贏利渠道。

第二,國內大型旅游服務企業應盡快完善電子商務平臺建設,學習歐美知名旅游電子商務網站的運作方式與營銷風格,加強網絡營銷推廣力度,擴展交易服務內容,構架網上支付與客戶支持平臺。同時進行外語類版面的建設,努力拓展海外市場。為即將到來的旅游市場的全面開放奠定基礎。在營銷手段上,擴大網絡營銷的比重,充分利用門戶廣告,搜索排名,在線論壇等網絡營銷手段,強化市場推廣速度。在內部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上,應強調與電子商務系統結合,實施供應鏈管理,利用電子商務系統實現上游旅游景點與下游銷售的業務集成,打造協作運營、統一聯動的高級經營模式。

第三,中小規模旅游服務機構應充分利用電子商務手段,實現跨區域合作,建立統一的旅游資源研發中心和統一的網絡營銷平臺,互通有無,協力合作,形成強大的“虛擬旅行社”聯盟,利用地域優勢與大型旅游服務機構同臺競爭。電子商務是“抗強扶弱”的有效手段,自20世紀末以來,在全球范圍內已經上演了無數次“小魚吃大魚”的成功實踐。對于旅游服務這種資源分散,個性化要求高的行業,誰的資源整合能力強,對市場反應快,誰就掌握了競爭優勢[4]。在新經濟時代,企業規模已經不是克敵制勝的唯一法寶。

第四,強化資本運作能力,實現超常規發展。長期以來,資本運作一直不被旅游行業所重視。導致國內旅游服務機構的規模長期處于相對穩定的水平。在新的時代,旅游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和集團要實現旅游電子商務的成功必須借助于資本市場,解決資金瓶頸制約。資本市場提供融資上的便利,旅游企業電子商務的建立、升級造成的資金缺口可以通過外部融資解決。所以無論是政府層面還是企業層面的旅游電子商務建設都應轉換機制,廣開融資渠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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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論中國旅游網站的聯盟與發展[J/OL].[2006-12-05]./html/news_200510/17093544_391.html.

篇7

(一)國際電子商務的含義

電子商務是指以互聯網為基礎,買賣雙方不謀面地完成銷售、購物、消費、支付等行為的一種新型商業運營模式。而國際電子商務的運營可以跨越國界,實現不同國家之間產品服務的交換和流通。隨著國家之間交往的不斷深入,國際電子商務成為國際貿易發展的一種必然趨勢。

(二)國際電子商務的特點

1.流程電子化和數字化國際電子商務主要是通過互聯網為依托進行貿易往來,貿易雙方通過協議進行數據信息的傳輸和貿易的自動化處理,簽訂合同和相關的交易文件也主要體現為電子單據。買賣雙方可使用標準化、電子化的合同、保險單等,改變了傳統的面對面交易及紙質文件交流的模式。交易流程更加趨向于電子化和數字化,在節約交易成本的同時也縮短了單據傳輸的時間。隨著數字化平臺的構建,這種貿易方式更加適應世界信息時代的經濟發展趨勢。2.實時性和交互性電子商務是通過網絡來進行信息的傳輸和交互,通過實時數據連接實現貿易雙方對交易的有效控制和掌握,且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這種數據交換形式正在逐漸向著標準化方向發展。通過互聯網信息技術傳輸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貿易雙方同供應鏈之間進行有效的協調,縮短交易時間,提高效率,通過網絡隨時跟進交易狀態。3.開放性和無地域性國際電子商務消除了傳統商務中地域和國家的界限,解決了部分跨境服務中存在的成本和效率問題。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人們借助網絡通過各種移動終端設備可以在世界各地尋找到適合自身的產品或客戶資源等,滿足購物和經濟貿易需求。國際貿易不再僅僅依賴于實體店鋪,商家和消費者能夠通過網絡進行及時的交流與溝通,反饋商品情況,做好售后服務等一系列相關問題。交易成本降低的同時促進了商家銷售范圍的擴大,這種貿易的無國界性也順應了消費者的需求。

二、國際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

隨著科技的進步,互聯網使用人數正呈現極速增長。2016年,全球的互聯網用戶已超過30億。根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的數據顯示,到16年底我國的網民人數也已達7.31億,可謂是進入到了全民互聯網時代。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影響下,國際商業模式和支付方式也逐漸由線下轉為線上。從美國的Amazon、Ebay、PayPal,再到中國的淘寶、京東、支付寶,電子商務在全球范圍內迅速發展。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類型主要包括以淘寶為龍頭的C2C(客戶到客戶)模式,以京東為領航的B2C(企業到客戶)模式,以阿里巴巴為代表的B2B(企業到企業)模式,以及近年來逐漸興起的通過線上購買帶動線下經營的O2O(離線消費)模式。消費者從國內外的電子網站上購買所需物品,也即是近些年興起的“海淘”。國際電子商務促進了我國國際貿易的發展。我國同外國的商戶通過互聯網溝通、談判、訂貨,利用電子數據文件進行商品的報關、商檢、保險、運輸、結匯等,減少了人力、物力和時間的消耗,節省了流通成本和交易費用。

三、國際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

(一)國際社會關于電子商務的立法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早在1996年就頒布了《電子商務示范法》,該法規定了電子商務的基本法律問題比如數據電文的適用及傳輸、運輸合同及電子單證的效力等,是世界上第一部電子商務方面的統一法規和法律范本;2001年又頒布了規范電子簽字適用范圍及相關行為的《電子簽字示范法》,從法律方面認可和明確了電子簽字的效力。此外,還有《電訊貿易資料交換實施統一規則》、《聯合國行政、商業、運輸電子資料交換規則》等,國際社會的立法為世界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指導。

(二)美國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

美國是早期著手電子商務立法的國家,1999年在統一商法典的基礎上,由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通過了《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是美國第一部調整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則,規范了信息權、網絡格式合同等內容。此后,又頒布了《電子簽名法》,該法適用于國際貿易中的電子簽名、合同和記錄,規定了同意條款,即在B2C模式電子簽名要在消費者同意的基礎上才具備法律效力。

(三)歐盟的電子商務立法

歐洲議會頒布的《電子簽名指令》和《電子商務指令》規范了電子商務的市場、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電子交易的內容等內容,是調整歐盟國家電子商務的基本法律,對所有歐盟成員國具有約束力。

(四)新加坡的電子商務立法

新加坡在1998年出臺了《電子商務法》,規定了電子簽名、電子合同的效力以及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其中在電子簽名方面詳細地規定了電子簽名的技術、使用者以及認證機構的責任等。在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方面,也與國際社會類似,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不用承擔因第三方利用網絡系統傳播違法或侵權信息的責任。在電子簽名的認證方面,一方面規定了電子簽名的一般效力,適用于以任何技術為基礎的電子簽名;另一方面,又對以公共密匙技術為基礎的電子簽名作出了特別規定,并建立了配套認證機制。

(五)我國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還沒有頒布一部獨立的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首先體現在《合同法》的相關條款中,比如第十一條認定了數據電文是合同的有效形式之一;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電子合同生效的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和合同成立的地點等。除此之外,我國在2004年通過了《電子簽名法》,明確了數據電文及電子簽名的含義、適用范圍、效力等內容。

四、國際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關于電子簽名

國際電子商務的特點之一就是流程電子化和數字化,交易雙方可以通過不謀面的方式進行合作和交易,傳統的紙質合同及簽名方式已不適用。因此,在電子商務中需要通過電子簽名來確認交易雙方的身份,明確要約與承諾以及合同的內容,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1.電子簽名的含義電子簽名又稱為電子印章,是包含、附加在某一數據電文中或邏輯上與數據電文相關,通過相關技術對電子文件進行電子形式的簽名,用于識別與數據電文相關的簽名人的身份,以及相關電子文件內容是否為當事人認可。電子簽名的類別大致分為圖像,密碼口令,生物技術三種。圖像形式指手寫簽名的數字化圖像,密碼口令主要指向簽名人發出證實身份的口令,生物技術則主要指采用特定生物技術識別工具對簽名人進行辨別。2.電子簽名的特點電子簽名作為一種新的簽名方式,具有以下幾個特點:首先,電子簽名具有非直觀性,僅通過表現為特定代碼與特定人相聯系來反映簽字人的認可,并不是親筆簽名;其次,具有較強專業性,需要計算機系統通過數據來比較認定,鑒定相對復雜;除此之外,還具有風險性,開放的網絡容易受到黑客及病毒的攻擊,容易出現代碼信息被盜或泄露,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3.電子簽名的效力及認證我國目前調整規范電子簽名的法律依據主要是《電子簽名法》。該法第三條規定了“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十四條明確了“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電子商務交易的當事人一旦以合法的方式簽署電子簽名,意味著承認自己是數據電子的發送人和文件的簽署人,認可并證實了數據電子的內容。在出現交易糾紛時,電子簽名可以做為法律證據。電子簽名是否認證,一般由當事人協商決定。如需認證,則由依法設立的第三方認證機構提供認證服務。但認證機構作為電子簽名的認證主體存在的一定的問題,比如認證主體的資質,目前電子簽名的認證機構主要分為政府機關引導的省市認證機構、行業認證機構、商業認證機構這幾類,并不能明確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其次,在可信度方面,認證機構是一種市場化的企業法人,具有一定的趨利性,這使其出具的鑒定意見在某種程度上缺乏客觀性和可靠性。為了防止認證機構對鑒定弄虛作假,《電子簽名法》規定了如果因認證機構的過錯未向認證申請方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時而給交易方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在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的審批上,《電子簽名法》中規定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的實施機關為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并明確了從事電子簽名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

(二)關于第三方支付

1.第三方支付的含義指以電子設備及網絡為媒介所進行的,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第三方機構提供的交易支付平臺。傳統支付模式一般即時性直接支付,是在合同訂立后交易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來同時履行,或者是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履行順序進行支付。在電子商務中,雙方的交易過程是在虛擬的網絡下完成的,買賣雙方的身份都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在買賣雙方缺乏信任保障的情況下,出現了第三方支付平臺,由第三方提供交易安全服務。買方選購商品后,使用獨立的第三方平臺提供的支付賬戶進行付款,并由第三方通知賣家發貨,買方收到貨物后驗收完畢,通知第三方將價款支付給賣方,從而完成交易;買方收到貨物后發現賣方違約,可以拒絕通知第三方進行付款。2.第三方支付的優勢首先,相對于普通的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可以簡化付款流程,支付平臺與銀行合作,可以降低商家和銀行的運營成本;此外,第三方支付能夠對交易流程跟蹤記錄,對交易雙方進行約束和監督,保障貨物質量、交易誠信、退換要求等環節。對于消費者而言,使用第三方支付進行付款方便快捷。第三方支付的出現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支付信用問題,促進了國際電子商務的發展。3.第三方支付存在的問題(1)在第三方支付活動中,消費者在使用支付平臺時往往需要網上注冊個人信息與支付賬號綁定,注冊內容常常包含個人身份證件信息和銀行賬戶信息。由于互聯網本身的開放性,電子交易的信息在互聯網上容易被竊取、破壞和篡改,也會發生網絡病毒破壞計算機系統等情形,導致消費者個人或銀行賬戶信息被泄露和盜取。(2)在美國,PayPal被界定為是中介機構,而我國第三方支付企業的法律地位尚沒有明確,從事的業務介于網絡運營和金融服務之間,這樣會帶來一系列問題比如準入資質、業務范圍、部門監管等。需要通過立法明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法律性質。(3)在第三方支付平臺模式中,還涉及到資金安全和支付風險問題。交易的資金在過程中是存儲在第三方的銀行賬戶中,資金的龐大使得第三方支付平臺本身信用風險指數加大。支付平臺中有大量資金沉淀,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動性管理,則可能引發支付風險。4.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法律監管在第三方支付方面,我國出臺的文件主要有《支付清算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指引》等,同時明確由中國人民銀行對第三方支付進行監督管理,提出未經人民銀行審批所有機構和自然人都不得從事支付業務。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24條明確,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于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第26條規定,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這也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確沉淀資金的所有權屬于客戶,而非第三方支付機構。

五、國際電子商務發展的立法建議

一是立足于我國國情,與國際先進立法接軌。國際電子商務本身具有無國界性和全球性,立法上要多參照國際慣例。要隨時跟進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在電子商務立法的過程中不斷完善,聯合國從1984年開始著手有關電子商務立法,先后提出了“自動數據處理的法律問題”、“對利用電子方法訂立合同所涉法律問題的初步研究”、“電子數據交換所涉法律問題可能的統一規則提綱”等報告,最終出臺了《電子商務示范法》和《電子簽名統一規則》。二是我國雖然已制定了《電子簽名法》,但對于電子簽名認證機構的資質及相關問題的規定上還有所欠缺,應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配套法規等,指導司法實踐活動,使《電子簽名法》與整個行業的法律法規相互銜接,健全我國信用服務體系。三是在第三方支付平臺方面,由于當前人民銀行是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方,大部分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也是由人民銀行起草,所以可以加強國際聯系如歐盟中央銀行、美國聯邦存款機構等。立法上可以從嚴格支付機構準入條件入手,對機構內控制度提出具體要求,彌補現行立法上的不足,建立完善的電子支付的規則,更多涵蓋電子支付的風險與安全問題,同時對支付合同中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條款等方面進行明文規定,保障消費者自身合法利益。

篇8

2緒論

伴隨著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電子商務從零到有,并逐步向高水平、規范化發展。十年來中國電子商務始終保持40-50%的高速發展,2009年的中國電子商務并為受到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相反卻在金融危機中爆發出更強的生命力和適應力。2009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規模超過35000億元,同比增長48.5%,高于2008年的41.2%。

電子商務的安全法律是指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在交易過程中的安全性,由國家政府相關部門出臺的對交易過程進行保護的法律。目前,我國就電子商務安全問題已經進行了初步的法律立項實施,但是依然存在較大的漏洞和隱患,需要國家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強。

安全管理是有效降低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存在風險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在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進行電子合同簽訂,安全中心不僅要監督買方的及時付款,同時還要監督賣方是否提供與合同一致的貨物。在這些交易環節中,由于網絡虛擬交易的緣故,存在非常大的安全管理隱患。為了有效防止這些安全隱患的爆發,降低風險帶來的損失和傷害,需要國家政府出善的法律保護制度,形成一套互相關聯、互相約束的管理制度體系。

3.電子商務安全

3.1電子商務安全概述

電子商務的運行和交易是基于計算機網絡平臺而展開的,所以安全問題大體上可以分為計算機網絡安全和電子商務系統本身交易安全。沒有網絡,電子商務就不可能存在,網絡作為基礎,其安全性與電子商務安關系密切,在網絡安全的前提下,電子商務系統特有的設計加以保障,兩者相輔相成實現電子商務的整體安全。通俗的說,電子商務的安全就是“電子”和“商務”雙重要求下的安全。

3.2國內電子商務安全問題現狀

3.2.1信息安全環境

2010年,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和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CNCERT)在京聯合的《2009年中國網民網絡信息安全狀況調查系列報告》中顯示,2009年,52%的網民曾遭遇過網絡安全事件,網民處理安全事件所支出的相關服務費用共計153億元人民幣。電子商務發展所面臨的信息安全問題嚴重。根據相關調查顯示,90%以上的網民計算機遭遇過病毒、木馬、黑客的攻擊,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環境已經受到了嚴重影響。

3.2.2技術與意識現狀

電子商務的安全需要信息技術和使用者意識的同步跟進和提高,才能使交易真正安全。目前國內兩方面因素同時存在,導致電子商務交易安全性下降。一是技術方面:國內防御殺毒軟件整體水平較低,查殺效率和效果不佳,部分電子商務平臺設計存在缺陷,為電子交易安全埋下隱患。二是網民、使用者意識方面:相比于高發的網絡安全事件,仍有4.4%的網民個人計算機未安裝任何安全軟件;不足8%的手機網民安裝手機安全防護軟件,網民安全意識仍有待進一步提升;

盜版軟件使用泛濫;軟件認知低,不懂得區分使用;交易雙方欠缺誠信,即使交易在設計較為完善的電子商務平臺上進行,依然存在欺騙行為。

3.2.3電子商務誠信環境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絡購物(B2B、B2C)作為電子商務的其中分支之一,已經成為了一種消費時尚、熱門購物渠道。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數據顯示:2009年我國網購市場交易規模為2500億元,較2008年翻了一番。而2010年網絡購物的市場規模應該已超過4300億元。網購人群也大幅度增長,2009年至少在網上買過一次東西的中國網民數歷史性地突破了1億人,達到1.08億人,增長46%。而在2010年,使用過網絡購物的互聯網用戶更是接近2億人。網絡購物已經成為發展最迅速,與網民利益最相關的網絡應用。

與此相比,電子商務誠信環境卻不如人意,甚至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而出現惡化的局勢。2010年,有近28%的互聯網用戶遭遇過虛假釣魚網站、詐騙交易、交易劫持、網銀被盜等針對網絡購物的安全攻擊。目前對我國網絡購物用戶威脅影響最嚴重的還是釣魚網站,在網購用戶所遭遇的安全威脅中有72.4%是釣魚網站的欺騙行為,2010年1-10月,平均每天新增的與網絡購物相關的釣魚網站約為1500個。釣魚網站的典型的詐騙方式主要分為三大類:低價誘惑、交談詐騙、電話詐騙。

3.2.4電子商務信用管理現狀

因為電子商務交易的特殊性,交易雙方不曾謀面,所以關于電子商務的信用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為防止電子商務的欺詐行為給網民帶來經濟上的損失,網絡企業以及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都相繼實行信譽管理方法,如信譽評價和信譽等級系統的建立,網絡誠信公約(自律)等等,但由于電子商務發展較晚,管理經驗不足,這些方法和系統存在較多的問題,有待提升。如中國電子商務誠信評價中心推出“中國電子商務誠信評價規范”,其中的誠信紅藍標識制度,認知度極低,據調查發現,有97%人不知紅藍標識的含義。就目前而言,在線信譽評估、等級系統,在設計完善的提前下,可以較為有效的降低了交易風險,因為其交易雙方的歷史信用表現,信用等級都是公開信息,可以作為買賣雙方交易選擇的參考,且其失信成本遠遠大于其利益獲得,好的信用必然可以提升銷售量,這也從側面迫使銷售者提供最好的服務,避免了雙方欺詐行為。交易講究的誠信,信譽系統能最有效地維持雙方可信的商務關系。如目前國內最大的網購平臺淘寶網,它的網商信譽評價和信譽等級系統相對成熟,這種評價系統“為消費者提供了誠信、安全的購物保障,大大提升了網絡購物體驗”。但它依然存在相當多的問題,信用評價流程不合理,在買到相對低劣的產品時,你選擇退貨的同時就喪失了評價的權利,兩者只能選其一,那到底是留著不需要的產品而去評價,還是選擇退貨?惡意中差評現象猖獗,甚至出現惡意差評師這一職業,嚴重影響公平競爭。另外對于返修產品缺乏保障,筆者就遇到過產品寄回返修,遲遲沒有反應,損害消費者利益。信用可信度有待驗證,專業刷鉆組織的出現,使得信用體系的可靠性降低。

4電子商務安全立法現狀

電子商務因其帶來的經濟效益和流行發展趨勢而備受關注,其安全立法問題也得到了國際性組織和各國政府的高度重視,盡快營造全球范圍內的電子商務安全法律環境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要創造一個適應和規范電子商務安全交易、發展的法律境,政府部門職責首當其沖,在電子商務發展的監管和安全立法中發揮其主導作用。及時了解電子商務即時情況,制定出臺相應的安全保障法律法規,鼓勵、引導、電子商務健康發展,規范、維持必要的網絡市場秩序,這已經成為當前世界各國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務。電子商務的廣泛性和無界性使得世界各國紛紛出臺相應法律、行為準則和規范辦法來推動本國電子商務安全、健康的發展,旨在抓住信息技術的機遇,提高自身競爭力,從而會的優勢,同時也減少電子商務的交易糾紛、欺詐行為,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為電子商務在全球范圍內的發展掃平障礙。

4.1當前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電子商務因其基礎網絡這個開放又隱蔽的環境,而顯得比較特殊,其商貿交易行為需要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和秩序的維持,目前我國已經相繼出臺了部分法律法規、行為準則,設立了相應的部門來規范、監管和保證電子商務的安全。但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現狀和國內電子商務現實狀況相比,顯得比較尷尬。我國電子商務安全法律體系仍然存在較多空白,強針對性的立法需要加快,先行法規則亟需進一步改進和完善。電子商務安全法律的不足之處有:電子交易流程行為規范、用戶隱私保護、法律效力不足,法律滯后,情況描述不清,沒有有效懲戒措施,難以對電子商務中的失信者和破壞者造成較強的約束力。因此強快電子商務安全法律立法和改進已經迫在眉睫。

4.2現有電子商務安全法律

現行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具有較強針對性質的較少,大多分散各類法規之中,或是零星提及電子交易安全問題,目前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四類:

(1)綜合性的法律。如:《民法通則》和《刑法》中有關對商貿交易的安全保障條文。

(2)對交易主體進行規范的相關法律。如《公司法》、《國有企業法》、《集體企業法》、《私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

(3)規范交易行為的有關法律,包括經濟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等

(4)對監督交易行為進行規范的法律,如會計法、票據法、銀行法等。

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公安部頒發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兩個對電子商務具有重大影響的行政法規。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頒布也具有重要意義。該法賦予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確了電子認證服務的市場準入制度,標志著我國的信息化立法邁出重要步伐。

4.3電子商務安全立法困難的原因

電子商務發展壯大為商貿交易帶來極大便捷和迅速優越性,成為了經濟的強勁增長點,為全球經濟的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氛圍,與此同時,因為其特點,也對社會各個領域特別是立法帶來了困難和壓力。

首先電子商務的立法,需要考慮國家和地區之間的差異,協調困難。電子商務基于網絡,而網絡卻已經全球聯通、跨越了地域的界限。它所面對的不只是一個地區、一個國家的市場,而是全球一體化的大市場。各國由于社會制度、政治狀況、經濟發展程度等不同而導致了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同,要制定可以有效協調、高度一體化的商業和法律規則,談何容易。

其次是電子商務交易處理、傳輸的實質就是對信號脈沖的傳輸和對數字流的處理,這種虛擬的平臺上,雙方的不曾謀面,使得信息資源對商家的商業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信息得到廣泛傳播的同時,由于互聯網既開放又隱蔽的特性使得信息的真偽有待驗證,惡意的攻擊、惡意的失信難以發現,即使發現也難以揪出終端背后的那個失信或破壞者,有法難斷或者有法卻找不到應受懲罰的人,而且對于包括制作版權、著作權、商標使用權、數據庫等在內的知識產權保護也成為無法回避的問題。電子商務橫跨領域之廣、利益關聯群體之多,和其有別于傳統商務模式的無形化給稅收體制及稅收管理模式也帶來了巨大的挑戰。

再次,電子信息領域,技術日新月異,電子商務領域的技術進步速度已經超國家適時地調整其法律框架的能力。法律的變革無法做到像電子技術更新一樣的快,也由于新的意想不到的問題的不斷出現,使得適時的法律調整總跟不上電子商務高速發展的步伐。這是需要我們對于現行法律框架從根本上進行反思,困難而想而知。

5電子商務安全立法的對策研究

5.1電子商務安全需求分析

5.1.1主要內容

電子商務是網上公開直接虛擬交易的商務模式,它直接通過網絡進行交易、支付、談判、下單等,在這個過程中蘊藏了大量的商務信息,所以,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引起了網民、企業、行業、國家的廣泛觀眾。根據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以及重要性分析,電子商務的安全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信息的完整性;

2、信息的保密性;

3、信息的不可否認性;

4、交易雙方的真實身份信息;

5、系統的可靠性;

6、資金的安全性。

5.1.2涉及領域

通過吸收國外成功的經驗,結合我國自身電子商務發展特色以及社會主義國情特色,我國電子商務安全性的立法主要涉及以下幾大方面:

1、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交易雙方的個人真實信息;

3、保密和信息的合法性訪問;

4、數字簽名以及第三方認證;

5、計算機犯罪和侵犯問題的有效控制。

5.2電子商務安全立法定位與模式

電子商務的安全法律保障問題,從其整體情況來看,主要表現為兩大層次:第一,電子商務首先表現的是商品交易模式,它的安全需要通過民商法來進行規范保護;第二,電子商務是通過計算機及網絡技術實現的,它的安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計算機及網絡的自身安全程度,這需要網絡的安全管理法律來加以約束和保護。從第一點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安全法律隸屬于商法的范圍。

因此,在立法過程中,重點還是需要從商法的角度,結合其依托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特色,從全面化的角度出發,制定出高效規范的電子商務安全法律。

從電子商務安全立法的模式角度出發,電子商務的安全法律主要有以下兩種選擇:第一,在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法律中加入電子商務安全性法律內容;第二,另外指定電子商務安全單行法。這兩種模式都有各自的優點和缺點,前者的立法成本低但是保護力度不夠強,后者的立法程序復雜,所需資源多,但是保護力度大。在實際操作中,到底選擇哪種模式,也是當下法律界正在研究分析的重點問題。本文提出的建議是分為兩步走:先采用第一種模式,等條件成熟后而且又加強的需要,再進行第二種模式的立法。這樣不僅可以快速成立相關法律體系,同時也可有效解決資源浪費的問題。

5.3我國電子商務安全性立法的對策分析

5.3.1健全電子商務法律,注重法律的滯后性

健全的電子商務立法體系不僅要包括有網絡服務和網絡管理的法律制度,同時還需要電子商務主體的立法和市場管理制度,以及電子商務交易支付的法律制度、網上商務行為制度、電子稅法制度、客戶個人隱私權保護法。只有建立系統性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發揮電子商務安全法的作用。

在加強電子商務安全法建設的同時,同時也應該注重法律的滯后性帶來的法律效力減弱。法律的滯后性首先表現為法律立法的程序,這是個嚴格的過程,需要問題顯現的非常明白,并對該問題進行有充分的調研數據后,才可能形成立法的基本條件和背景,這個過程是繁瑣的,是復雜的,是需要長時間的。另外,法律要建立起威信,必須較長的時間,在這段長時間里,網絡的發展是非常快的,會發生不同程度內容的問題,而且這些問題會經常超過法律設定的范圍,這些問題在客觀上都表現為電子商務法律的滯后性,使得法律無法體現超前性,大大降低了法律的約束作用。

5.3.2加強立法部門對于電子商務的學習了解

立法部門在實際的工作經驗中,可能只是了解法律相關體系知識,對于電子商務交易模式、支付模式等相關內容可能存在誤解或者不了解的情況,這容易導致立法部門在立法的過程中,過于偏向法律的可行性,而忽略了電子商務法律的可行性。所以,加強立法部門對于電子商務的學習了解,使其真正深入了解電子商務整體運營過程以及涉及內容、存在的漏洞、需要加強的節點以及關聯的群體等內容,從根本上制定高效可行規范的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從而降低因誤解帶來的時間拖延、資源耗費等其他損失。

另外,加強立法部門對于電子商務的學習了解的同時,應加強立法部門工作人員對于電子商務立法的重視度,從思想上加強工作人員對于電子商務安全立法的注重,從而加快電子商務安全立法的實施進度。

5.2.3系統化完善,架構法律體系

我國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對電子商務中的安全問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建立我國電子商務安全法律時,應多加考慮它與其他法律之間的關聯度,從而架構其整體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安全法律的有效性。具體內容如下:

1、在中國民法基本法原有的基礎上,增加交易安全的理念和內容;

2、在計算機與網絡安全管理的立法上,應針對電子商務在網絡虛擬環境下運行的特點,加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保護的法律措施。

3、在商事單行法的立法上,可以適當突破現有民法的一些制度,基于商法的特殊性及獨立性,滿足電子商務較高的安全保護需求。

4、在法律解釋上,全面清理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釋,剔除掉不利于電子商務安全的言論,對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進行重新正確的認識和解釋。

5.2.4配套獎懲措施,提高安全法律威信度

獎懲措施是任何制度得以有效實施的保障制度,這里的獎懲措施具有兩個重要的含義:

第一,是對電子商務安全制度在實施過程出現的良性事件和惡性事件進行適當的獎勵和懲罰,或是進行高度的獎勵和懲罰,從而在加強良性循環的同時,對制度實施過程中的惡性事件作出嚴厲的懲罰,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從而有效提高電子商務安全立法的實施力度和效果。

第二,是對進行非法盜取電子商務信息或是破壞電子商務交易的不法分子進行嚴厲的法律制裁,以及對保護電子商務安全的良好事跡進行表揚。我國目前針對盜取電子商務信息或是破壞電子商務交易的不法分子還未建立有效的不法分子,才會使得這些不法分子妄想鉆空子、踩地雷,這也是導致我國電子商務安全出現問題的一大關鍵因素。因此,建立電子商務獎懲措施,有利于提高對不法分子的控制以及提高人民對電子商務安全的保護意識。

5.2.5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結合自身特色國情

電子商務是全球性的電子商務,它是無國界、無種族之分的。所以,我國在建立電子商務安全法律時,可立足于國際立法的趨同性取向,借鑒國外成功的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制度經驗,并且結合我國的自身特色國情。中國的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只有爭取與國際立法接軌,才能參與全球性的經濟競爭。例如,新加坡在制定《電子&交易法案》時幾乎全部采用了《電子商務示范法》的相關內容,同時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的總體精神以及自身國情,增加了部分內容。所以,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安全法律時,應盡量吸收國外原有的成果,再結合我國的特色國情,在降低立法成本、節省立法時間的同時,也提高電子商務安全法律的高效性和實用性。

6總結和展望

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是關系到電子商務能否繼續發展的關鍵因素。隨著我國計算機網絡科學的逐步發展,某些非法分子對于電子商務安全模式已經越來越熟悉,如果電子商務再不加強安全防范以及法律法規的嚴加約束,電子商務的安全將成為我國經濟法律的一大問題,這對我國經濟、網民、電子商務企業來說都是非常不利的。因此,盡快建立我國的電子商務安全立法,建立有效可行的電子商務安全法律法規,從國家政治制度角度出發,為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進行強而有力的安全管束,以促進我國電子商務行業穩步健康的發展。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已經在我國人民生活中扮演的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電子商務的安全立法問題已經成為我國法政界、金融界和學術界共同關注的熱點問題,因此,研究我國電子商務安全立法工作,建立科學高效的電子商務安全法律,為我國的電子商務的穩步健康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本文研究的主要貢獻在于:探討了我國電子商務安全現狀以及立法存在的問題與對策。本研究以電子商務基本概念和特色為理論基礎,通過對我國電子商務的安全現狀進行分析,從而形成本研究的整體背景,接著分析我國安全立法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最后結合自身所學知識,提出改善我國電子商務安全法律的對策,希望對電子商務安全立法工作的開展能提供一些幫助。但是由于水平的限制以及實際經驗的不足,加上我國目前電子商務法律問題整體上處于不成熟與多樣化的階段,使得本文在研究過程中遇到一些困難,加上文字功底不夠等等,影響到了研究的效果,使得論文尚有以下不足之處:

1、研究過程中,對于我國電子商務安全現狀只選取了幾個主要的現狀進行描述,考慮到本研究報告的篇幅問題,并沒有對全部的現狀進行描述。

篇9

隨著全球信息網絡的建立和完善,網絡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發展它不僅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影響到社會公眾的生活,涉及到國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一系列綜合性的問題。中國作為一個國際貿易大國,應當在發展全球性電子商務方面進行積極的準備,開展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動采取相應的對策。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一般認為,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指買賣雙方基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指Intemet網絡)按照一定的標準,采用相應的電子技術所進行的各類商貿活動。其主要功能包括網上的廣告、訂貨、付款、客戶服務和市場調查分析、財務核計及生產安排等多項利用interact開發的商業活動。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電子商務僅指通過Intemet進行的商業活動;而廣義的電子商務則將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業內聯網)和Extranet(企業外聯網)等各種不同形式網絡在內的一切計算機網絡進行的所有商貿活動都歸屬于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業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點:

1.精簡流通環節。電子商務不需要批發商、專賣店和商場,客戶通過網絡直接從廠家定購產品。

2.節省購物時間,增加客戶選擇余地。電子商務通過網絡為各種消費者提供廣泛的選擇余地,可以使客戶足不出戶便能購到滿意的商品。

3.加速資金流通。電子商務中的資金周轉無須在客戶、批發商、商場等之間進行,而直接通過網絡在銀行內部賬戶上進行,大大加快了資金周轉速度,同時減少了商業糾紛。

4.增強客戶和廠商的交流。客戶通過網絡說明自己的需求,定購自己喜歡的產品,廠商則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戶需求,避免生產上的浪費。

5.刺激企業間的聯合和競爭。企業之間可以通過網絡了解對手的產品性能與價格以及銷量等信息,從而促一進企業改造技術,提高產品競爭力。

二、電子商務給我國法律制度帶來的挑戰及應對策略

(一)電子商務對合同法提出的挑戰及對策電子商務的成長首當其沖會給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帶來嚴峻的考驗,涉及到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等問題。

1.交易雙方的識別與認證。這主要是針對B2B(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即商業對商業,或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而言。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一個很大不同是交易雙方不一定見面,而是通過互聯網來簽訂電子合同。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最大難點就是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認證中心來解決,并且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該項措施。由于認證中心所處的位置,要求它必須具有公正、權威、可信賴性,并且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我國應完善立法以促使電子簽名的使用及認證機構運作的標準化。

2.交易的合法與合同的生效。電子商務中許多交易是在互聯網上執行的,并不需要現實的實物交割。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對這樣的交易監管的問題。另外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也與此有關,如果合同違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護。同時合同的生效還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務行為。所以首先應使商家做到避免違法的行為發生。另外國家也應該加大對互聯網的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問題上,現在基本也達成了一致認可。電子承諾到達速度很快,投郵和到達幾乎同時,因此在生效時間上一般不會存在很大分歧。對于生效地點問題,因為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比較容易確定,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諾到達地點作為生效地點。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我國雖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認,但是在證據法中卻沒有提及,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問題。電子簽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技術中立原則,即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于現狀。

4.電子合同的確認。電子合同雖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優點,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網絡安全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網絡安全防范技術,理論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網絡病毒或其他人為因素,都可能導致電子合同丟失,所以盡量采取書面合同的形式來對電子合同給以確認。

(二)電子商務的跨越式發展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帶來的新挑戰及對策

1.網上買賣雙方地位不對等。網上購物中,消費者不得不面對經營者根據自己的利益預先設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營者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費者的霸王條款。這些條款通常包括諸如免責條款、失權條款、法院管轄條款等,其實質是將合同上的風險、費用的負擔等盡可能地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選擇同意后,如果交易后產生了糾紛,商家就會以此來對抗消費者的投訴,使消費者處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義,我們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不能認為所有的網上消費糾紛都應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在解釋格式條款時,應拋棄傳統的絕對化的解釋,要采取更加靈活的判斷標準。同時消費者在進行網絡消費時,也應盡到一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經營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時,應盡可能地將交易要素準確、適當地傳送給消費者。這種告知應充分考慮到大多數消費者的網絡知識水平.使大多數消費者無須進行專業培訓就能讀懂或理解其內容。從而避免因誤解而產生消費糾紛。

2.消費者交易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是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這就要求消費者必須擁有電子賬戶。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消費者往往希望能簡單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擔心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操作不當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損失。

因此,我們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發現交易系統隱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網絡安全為目標,加密技術、認證技術為核心,安全電子交易制度為基礎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安全保障體系;要建立一個專門的全國性的認證體系,權威、公正地開展電子商務認證工作,確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

3.網絡欺詐和虛假廣告泛濫成災,消費者購物后退賠艱難。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只能通過網上的宣傳和圖片,對嚴品的實際質量情況和產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隱蔽瑕疵、產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費者在網上訂購后,還要等待實際交貨時才能確認是否與所訂購的商品一致,容易導致實際交貨商品的質量、價格、數量與所訂購的商品不一致。出現此類問題消費者要向經營者退貨或索賠,首先需要商務網站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但商務網站常常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消費者對此毫無辦法。對此,我們可以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建立事前預防和事后制裁相結合的防治體系,通過制定特殊的規則,嚴格禁止網絡消費欺詐和虛假廣告,給消費者提供一個誠信的電子交易環境。

(三)電子商務對刑法帶來的挑戰及對策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對矛盾。雖然我們可以通過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來達到控制網絡信息安全問題的目的,但這是因噎廢食,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應主動構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內的面向網絡環境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來控制網絡信息安全問題。

刑法作為一種規范性的手段,它的運用具有滯后性的特點,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不為其它法律所調整或不足以調整的情形下,作為一種更為強制性的調整手段出現。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罰手段,所以對網絡信息安全問題,尤其對計算機犯罪問題來說,刑法控制是最具強制性、最為嚴厲的手段,它在整個法律控制體系中起到一種保障和后盾的作用。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刑事立法帶來一系列挑戰。

1.現有量刑幅度和刑罰種類的不足。應當對刑罰種類進行創新,即引入資格刑;也可以廣泛地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即沒收與犯罪有關的一切物品、設備,剝奪犯罪人從事某種職業、某類活動的資格,作為一種附加刑,其期限的長短,可考慮比照現有資格刑中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來確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務提供商)接納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計算機系統有直接相關的職業等。

2.刑事管轄面臨的難題。網絡無國界,使計算機犯罪分子輕易地就可以實施跨國界的犯罪。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跨國犯罪在所有的計算機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高,由此帶來了刑事管轄的難題。我國刑法在目前很難對境外從事針對我國的計算機網絡犯罪產生效力,因此加強國際間司法管轄權的協調就顯得十分必要。

3.單位犯罪的處理問題。雖然對待單位犯罪是可以對危害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參與者以及主管人員等個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此種處理方式畢竟不是久遠之計,因而完善刑事立法,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選擇。

(四)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的新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使企業經營活動打破地域、國界、時間、空間的限制,經營跨地區和跨國業務的公司數量劇增,原本無力開拓國際業務的中小企業也能通過網絡進入國際市場。從這個意義上講,網絡化加速了國際貿易全球化的進程。電子商務銷售額的迅速增加,也給我國的流轉稅稅源開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也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了新的挑戰。

1.電子商務使納稅義務的確認模糊化。由于電子商務具有匿名性、難以追蹤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點,且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遞可能經由許多國家’,在現有條件下甚至無法確認最終銷售商和顧客,因此給查明電子商務納稅人身份帶來困難。

2.電子商務使稅收管理復雜化。具體表現在:商業中介課稅點減少,增大了稅收流失的風險;無紙化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戰。

3.保護交易安全的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開發,加大了稅務機關獲取信息的難度。由于計算機網絡平臺上的電子商務對于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計算機加密技術得到不斷創新,廣泛應用到電子商務上,納稅人就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這使得稅務機關搜集資料變得更加困難,稅務審計工作也變得越來越復雜。

4.法律責任難以界定。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無論從交易時間、地點、方式等各個方面都不同于傳統貿易的人工處理運作模式。現行稅收征管方式的不適應將導致電子商務征稅法律責任上出現空白地帶,對電子商務的征、納稅方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將無從談起。從而勢必造成法律執行的失衡,最終影響稅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見,做好電子商務的稅收工作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緊迫的現實任務。

1.要規范和完善科學有效的稅收政策。目前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發展電子商務的同時,在有關稅收法律制定上必須把握整體協調性和前瞻性,借鑒發達國家的有益做法,確定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堅持稅收中立性政策。稅收應具有中立性,對任何一種商務形式都不存在優劣之分。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當平等對待,而不應當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

3.要堅持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于萌芽期,應當采取鼓勵的政策來扶持這一新興事物。對此類企業我國應該比照高新技術企業給以適當的稅收優惠,以促使更多的企業上網交易,開辟新的稅源。

4.要堅持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政策。電子商務的發展,進一步加快了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進程,國際社會應為此進行更廣泛的稅收協調,以消除因各自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而形成的國際貿易和資本流動的障礙。此外,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還能有效地減少避稅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我們建立相應的征管體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們更應該理性地認識到,這種制度的建立絕不能因為“征稅”而“征管”。我們在建立必要的體制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一定要在原則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勵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達到稅收征管中政府和納稅方利益的最優平衡

(五)電子商務對程序法的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是通過因特網或專有網絡系統進行不受時間、空間和地域限制的業務往來,并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確立發生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立電子合同簽訂生效的時間地點;數據電文極易修改且不留痕跡,如何確認電子合同的原件;數據電文的承認、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等。我國現有法律除了新頒布的《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對上述大多數法律問題未做出規定。在電子商務中,賣方可以在網上設立電子商城銷售貨物,買方可以通過手機、電視、電腦等終端上網,在設于因特網上的電子商城購物。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現行程序法提出了許多挑戰。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當事人所在的地點對糾紛解決來說往往變得不太重要,解決國際電子商務糾紛,應當朝著制定統一的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和統一實體規范的方向發展,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全球電子商務所產生的糾紛。

篇10

第一章 電子商務的內涵及其應用優勢

1.1電子商務的內涵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通過電信網絡進行的生產、營銷、銷售和流通等活動,它不僅指基于因特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電子信息技術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價值和創造商機的商務活動,包括通過網絡實現從原材料查詢、采購、產品展示、訂購到出口、儲運以及電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貿易活動。

從貿易活動的角度分析,電子商務可以在多個環節實現,由此也可以將電子商務分為兩個層次,較低層次的電子商務如電子商情、電子貿易、電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級的電子商務應該是利用INTERNET網絡能夠進行全部的貿易活動,即在網上將信息流、商流、資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實現,也就是說,從尋找客戶開始,一直到洽談、訂貨、在線付(收)款、開具電子發票以至到電子報關、電子納稅等通過INTERNET一氣呵成。

要實現完整的電子商務還會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買家、賣家外,還要有銀行或金融機構、政府機構、認證機構、配送中心等機構的加入才行。由于參與電子商務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謀面的,因此整個電子商務過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務活動的翻版,網上銀行、在線電子支付等條件和數據加密、電子簽名等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1.2 電子商務的應用優勢

1.2.1電子商務將傳統的商務流程電子化、數字化,一方面以電子流代替了實物流,可以大量減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動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從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1.2.2 電子商務所具有的開放性和全球性的特點,為企業創造了更多的貿易機會。

1.2.3 電子商務使企業可以以較低的成本進入全球電子化市場,使得中小企業有可能擁有和大企業一樣的信息資源,提高了中小企業的競爭能力。

1.2.4電子商務重新定義了傳統的流通模式,減少了中間環節,使得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直接交易成為可能,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整個社會經濟運行的方式。

1.2.5電子商務一方面破除了時空的壁壘, 另一方面又提供了豐富的信息資源,為各種社會經濟要素的重新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這將影響到社會的經濟布局和結構

目 錄

摘要 ……………………………………………………… 3

引言 …………………………………… 3

正文 …………………………………………………… 3-13

第一章 電子商務的內涵及其應用優勢…………………3

1.1電子商務的內涵……………………………………… 3

1.2電子商務的應用優勢………………………………… 4

第二章電子商務的發展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4

2.1電子商務與電子商務立法概況……………………… 4

2.2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特點…………………………… 5

第三章 電子商務在國貿應用中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6

3.1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法律問題………………………… 7

3.2電子簽名和認證問題………………………………… 8

3.3電子提單的轉讓問題………………………………… 8

3.4電子支付問題………………………………………… 9

3.5稅收問題……………………………………………… 9

3.6發展中國家問題……………………………………… 9

第四章 推進電子商務立法的建議 …………………… 10

4.1完善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幾點建議………………… 10

4.2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建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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