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模板(10篇)

時間:2023-09-10 14: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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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

篇1

關鍵詞 第三方支付 風險 控制

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與資金結算密切相關的網上支付市場迅速成長,特別是以支付寶、快錢等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市場發展最為迅速。在產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系列亟待解決的新問題,引起了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商家和有關機構的關注。

一、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概念

所謂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產品所在國家以及國外各大銀行簽約、并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提供的交易支持平臺。在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交易中,買方選購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臺提供的賬戶進行貨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賣家貨款到達、進行發貨;買方檢驗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給賣家,第三方再將款項轉至賣家賬戶。第三方支付具有顯著的特點:

1.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一系列的應用接口程序,將多種銀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一個界面上,負責交易結算中與銀行的對接,使網上購物更加快捷、便利。

2.較之SSL、SET等支付協議,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支付操作更加簡單而易于接受。

3.第三方支付平臺本身依附于大型的門戶網站,且以與其合作的銀行的信用作為信用依托,因此第三方支付平臺能夠較好地突破網上交易中的信用問題,有利于推動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

二、我國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

(一)法律制度不夠完善

由于法律的不完備,并且沒有建立起國家的信用體制,第三方支付的安全得不到很好的保證,獨立于網絡之外的物流活動的誠信風險依然存在。其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交易中出現糾紛買賣雙方各執一詞,相關部門取證困難;支付平臺流程有漏洞,不可避免地出現人為耍賴,不講信用的情況,這已成為第三方支付發展道路上必須完善和改進的地方。同時,盡管第三方支付平臺與銀行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但這些銀行對“支付寶”賬戶上的資金是否“專款專用”并沒有監督的權利和義務,導致支付寶公司本身“類銀行”的相關業務處于監管真空狀態,給使用“支付寶”的資金安全留下財務隱患。

(二)自身競爭、風險問題

1.“第三方”與銀行的競爭問題。“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公司是通過與銀行的合作來運行,但支付公司和銀行之間的關系并非只有合作,當銀行不通過任何第三方支付公司,而直接與商家連接時,第三方支付公司將面臨來自銀行的強大競爭。

2.運行風險問題。第三方支付結算屬于支付清算組織提供的非銀行類金融業務,中央銀行將以牌照的形式提高門檻。對于已經存在的企業,牌照發放后如果不能成功持有牌照,就有可能被整合或收購。政策風險將成這個行業最大的風險,嚴重影響了資本對這個行業的投入,沒有資本的強大支持,這個行業靠自己的積累和原始投資是很難發展起來的。

3.認知問題。網絡教育的不夠全面,很多人根本沒有機會接觸到電子支付。另外,支付公司還沒有真正拉動用戶來定購,并沒有真正用商品價值和服務來吸引用戶。

(三)消費者信用風險

1.消費者個人信息得不到保障

從目前的網上交易方式來看,無不需要用戶在網上注冊用戶個人信息,對于網絡第三方支付而言,因其與銀行卡相關,因此必然還會涉及到用戶的銀行賬戶信息,這些信息都會經過網絡第三方處理。這樣網上消費者的個人資料面臨著泄露的風險,一旦用戶的個人資料被泄漏,將造成很大的金融損失。因此,規范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消費者支付信息保護,避免損害消費者利益,加強對消費者的利益保護,維護交易公平是很緊迫的問題。

2.消費者交易糾紛處理困難

網上交易具有時空虛擬性,因此當出現糾紛時,也具有很多不同于現實交易糾紛的困難。首先,如果買家對物品不滿意要求退貨或補償,那么按照網上交易規則,買方必須承擔舉證的責任。網上交易不同于現實中的現場交易,舉證困難大,導致退貨成本高。其次,網絡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機制的缺陷導致的消費者糾紛處理困難。在第三方支付交易過程中,通常都會有一個確認期,即買方收到貨物后的確認付款期限,也等于申訴退款的期限(同樣是賣家拒絕退款的期限)。如果買方付款給第三方支付平臺后而未收到貨物或受到貨物有瑕疵而要求退款時,需通過申訴而完成。

3.消費者售后服務不完善

售后服務不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首先,由于是遠程銷售和運輸,買家購買商品后很難得到從傳統銷售渠道購買商品所能得到的同樣配套的售后服務。其次,在當前的情形下,網絡銷售的賣家大多為沒有經過工商登記的商戶,其根本無法提供售貨發票,一方面逃避了稅款,另一方面使得買家無法得到銷售憑證和質保憑證。另外,即使是可以提供的商家也往往不提供發票,由于買賣的時空障礙,當消費者索要發票時往往要付出額外的成本才可能拿到。

三、我國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的控制

(一)法律約束

1.充分利用已有法律體系、逐步完善立法,形成完整的法律鏈條。

盡快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地位,進一步規范其業務范圍。通過盡快出臺一些辦法進一步明確第三方網上支付清算屬于支付清算組織的非銀行類金融業務。制定相關法律保護客戶的利益和隱私權,明確客戶和第三方支付平臺間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制定對洗錢、信用卡套現、欺詐等網絡犯罪法律對交易進行法律約束。

2.建立健全機制

一是對第三方支付公司設立保證金制度。制訂科學、規范、合理的管理辦法或措施,根據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組織規模、管理和運行情況,收取數額不等的保證金,以確保滯留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沉淀資金的安全。二是仿照證券機構的運營模式,建立自有資金與客戶結算資金分離制度,客戶結算資金在商業銀行專戶存儲、專戶核算、單獨設賬,便于對客戶結算資金的統計,以及對第三方支付業務情況的了解掌握,以便工商、稅務等部門對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監督管理。三是仿照中國人民銀行收取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制度,建立客戶結算資金的準備金上交制度。

(二)加強監管

1.明確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主體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支付清算管理辦法》提出了第三方網上支付結算屬于支付清算組織提供的非銀行類金融業務,結合以上所述的第三方支付的性質界定情況,應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為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監管者,并對其業務準入、交易行為、經營行為等方面實施監督管理,以規避第三方支付在運營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同時,根據商務部頒布的《電子商務交易的指導意見》以及信息產業部頒布的《電子簽名法》,按照職責分工,確立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

2.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

加強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首先明確市場準入門檻。由于行業的準入門檻較低,從事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商注冊資金規模、資質參差不齊,容易引發風險。其次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的監管。應規定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自有賬戶與用戶沉淀資金的賬戶相分離。禁止將用戶沉淀資金進行放貸、投資或挪作他用,由銀行對用戶資金賬戶進行托管。最后建立第三方支付保證金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在其開戶銀行存有一定金額或交易比例的保證金,一旦第三方出現問題,銀行可以立即凍結這部分資金用以抵御風險。

3.加強內部監督和管理,規范信息披露制度

當前,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缺乏健全的內控機制,組織內部沒有建立相關的管理規章。一些不成規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急于贏利或“搶地盤”,放松了對公司內部的制約與管理,容易造成員工道德風險,如延遲信息傳遞或泄密等類似現象的出現,使清算組織的信譽受損。而且,除了內部少數人之外,外界很難知道公司的經營狀況,信息披露非常不充分。因此,要按照產權明晰、責任明確、管理科學和政企分開的要求建立現代公司制度,并規范內部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建立內部責任分工制度、權利制約制度、激勵和懲罰制度,獨立的財務制度等來提高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績效。

四、結束語

第三方支付作為一種新型的支付方式,盡管在法律、信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但第三方交易的便利性、低成本性、高效性,已成為我國乃至全球電子商務發展的趨勢。因此,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風險問題應受到政府部分的高度關注,并采取相應措施為這種新型支付模式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經濟、法律和政策環境,促進整個電子商務支付平臺健康、快速地發展。

篇2

一、第三方網上支付的發展現狀

我國的網上支付始于1998年招商銀行推出的網上銀行業務,這個階段,網上支付的主導力量肯定是銀行,但是銀行自身沒有足夠的能力和動力去發展不同行業的中小型商戶參與網上交易。于是非銀行類的企業開始介入支付領域。北京首信、上海環訊、網銀在線等諸多具有較強銀行接口技術的服務商,在銀行基礎支付層提供的統一平臺和接口的基礎上,提供網上支付通道,前后分別連接商家和銀行,通過與銀行的二次結算獲得分成。這類支付網關型模式是國內最早也是目前國內技術最成熟的第三方網上支付。由于我國信用體系欠缺和市場規范建設的滯后,使得網上交易具有很大的風險性,這嚴重制約了我國網上支付的發展。之后一些自身擁有龐大的用戶群體的大型電子商務公司,比如eBay易趣、淘寶網等,紛紛自建支付平臺,推出具有信用擔保功能的誠信支付工具“支付寶”,將第三方網上支付推向了新的階段。

2005年2月,國務院公布了《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指出:“推進網上支付體系建設,積極研究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相關法規,引導商業銀行、中國銀聯等機構建設安全、快捷、方便的在線支付平臺,大力推廣使用銀行卡、網上銀行等在線支付工具”。4月1日,《電子簽名法》正式生效,而后不久,《電子支付指引》也頒布實施。這兩個重要的文件,規范了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的環境,無疑將有利于第三方網上支付的健康發展。2005年,網上支付市場規模達到161億元人民幣,超過100%的增長率,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異軍突起,全國出現各種類型的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達50余家,第三方網上支付市場規模增長也極其迅速,2004年國內第三方網上支付市場規模為23億元,2005年市場規模達到69億元,占整個網上支付市場的比例為30.8%。據iResearch預測,2007年中國第三方網上支付市場規模將達215億元左右。

二、第三方網上支付的風險分析

1.安全風險

第三方網上支付的業務及大量風險控制工作均是由電腦程序和軟件系統完成,這給網上支付系統的安全保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成為第三方網上支付面臨的重要風險。雖然目前網上銀行和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都設計有多層安全系統, 并不斷開發和應用具有更高安全性的技術及方案, 以保護支付平臺的平穩運行, 但是從總體來說,其安全系統仍然是第三方網上支付業務中最為薄弱的環節。這種風險既來自計算機系統停機、磁盤列陣破壞等不確定因素,更為主要的是來自網絡外部的黑客攻擊, 以及計算機病毒破壞等因素。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說,安全風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數據傳輸過程中遭到攻擊,可能會威脅到用戶資金安全;二是網上支付應用系統本身存在的安全設計上的缺陷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個系統的安全,造成重大損失;三是計算機病毒可能突破網絡防范,入侵網上支付的主機系統,造成數據丟失等嚴重后果。特別是近兩年,網上黑客的襲擊范圍不斷增大, 手段日益翻新, 攻擊活動數量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長, 其可利用網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進入主機、竊取信息、發送假冒電子郵件等。計算機網絡病毒則可通過網絡進行擴散與傳染, 傳播速度是單機的幾十倍, 一旦某個程序被感染, 則整臺機器、整個網絡也很快被感染, 破壞力極大。系統安全風險不僅會擾亂或中斷提供正常的服務, 給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 而且會影響第三方網上支付的形象和客戶對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的信任度。2003年由于第三方處理器泄漏了數據,全美多達500萬Visa和萬事達(MasterCard)信用卡信息被盜。2005年6月份,由于一家第三方支付數據處理公司的安全缺陷,使得約4000萬張各種品牌信用卡的資料被泄露,有人甚至在網上公開出售信用卡信息。隨著黑客行為的日益泛濫,針對網上支付的網絡攻擊犯罪事件不斷增加,特別是近期的網銀病毒、假冒銀行網站等事件的出現,交易者在享受第三方網上支付的便利同時,也就更加擔心在網上傳輸的敏感信息(如賬號、密碼、交易指令等)在通信過程中被截獲、被篡改,而使自身利益遭受侵害,使得對安全性的考慮成為人們選擇第三方網上支付時的首要因素。

2.金融風險

(1)資金沉淀。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通過對交易資金的暫時保管,從而在交易過程中監督和約束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當買方把資金轉到第三方的賬戶,此時第三方起到了一個對資金的保管作用,買方仍然是資金的所有權人。當買方收到商品,確認付款時,所有權轉到賣家。所以,第三方作為資金的保管人,始終不具備對資金的所有權,只是保管的義務。根據目前的交易規則,支付金額可以在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上停留3至7天,這樣,平臺中隨時都有數以千萬計的資金沉淀。隨著將來用戶數量的增長,這個資金沉淀量將會非常巨大。而對于這筆資金,第三方網上支付公司將可以取得一筆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并且利息的分配會引發新的問題。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動性管理,則可能存在資金安全問題,并可能引發支付風險和道德風險。

(2)資金濫用。在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中,除支付寶等少數幾個并不直接經手和管理來往資金,而是將其存在專用賬戶外,其它公司大多代行銀行職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項,這就可能出現不受有關部門的監管,而越權調用交易資金的風險。

(3)金融犯罪。由于網上交易的匿名性和隱蔽性,使第三方支付可能成為某些人通過制造虛假交易來實現資金非法轉移、套現、賄賂、偷逃稅收以及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目前,以支付寶為代表的很多支付平臺都存在漏洞,比如說,信用卡持卡人利用親戚或朋友的身份證和銀行卡在網上開店,然后用自己的信用卡去店里買東西,第三方只能憑買賣雙方在網上的信息確認進行付款,卻無法查證該筆交易是否真實。因此,用這種方法完全可以實現信用卡的套現而不花任何費用。

3.政策風險

(1)市場準入資格。由于第三方網上支付行業的準入門檻比較低,很多從事第三方網上支付的企業注冊資金規模參差不齊。但是隨著行業的進一步規范,從政策上實行牌照制度或類金融機構的保證金制度的話,大多數的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將會被擋在門外,兼并現象并將愈演愈烈。

(2)支付限額。2005年,央行頒布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規定,通過互聯網為個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除采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安全認證方式外,單筆金額不應超過1000元人民幣,每日累計金額不應超過5000元人民幣。這項政策的出臺,提高了支付平臺的經營門檻。因為目前網上銀行的用戶大多使用大眾版,而不是數字證書,因此,各支付平臺如不能加大技術投入,提高支付的安全性,必定無法避免因政策因素導致市場空間的萎縮。

4.法律風險

(1)支付平臺法律地位。對于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在網上支付中的法律地位問題,第三方網上支付服務中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目前在法律上還未作出明確的規定。這些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在提供支付服務的背后,聚集了大量的用戶資金或者發行了大量的電子貨幣,從某種程度上說已經具備了銀行的一些特征,但又不受相關的管制。從各國銀行法來看,能否經營存貸款和貨幣結算業務通常是確定一個企業是否成為銀行的一個重要標準,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結算業務屬于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必須經過銀監會的批準才能從事,除銀行外其他非金融機構不得擔任收儲的角色。盡管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都以中介人的名義對外宣傳,但實際上,其業務明顯存在“吸納儲蓄”的嫌疑,用戶資金的利息可能成為其主要的利潤來源,這顯然涉及到金融的范疇。所以,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的法律地位需要進一步以明確的立法加以規范。

(2)法律責任。目前大部分國家并無專門法律調整網上支付法律關系,實踐中往往依據合同法和侵權法。但是,如果將第三方網上支付各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完全交由合同法和侵權法調整,消費者因其弱勢地位合法權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為在網上支付的合同群中,消費者僅有接受與否的權利,但沒有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第三方網上支付較之于傳統支付方式其技術性更強,而作為服務的提供者, 在各方面的優勢肯定比客戶大得多,可能會出現服務商濫用技術優勢損害客戶利益的情況。另外,如果客戶在交易后財產被盜取,或者系統故障,使得客戶遭受損失,應如何界定各方責任,也缺乏規范,這些最終將制約著第三方網上支付的發展。

(3)電子貨幣發行權。在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上, 買賣雙方需在賬戶中存入一些資金, 對支付服務提供商來說, 相當于發行一種電子貨幣。從國際上網上支付發展來看, 基于網絡發行的電子貨幣將來肯定是網上支付的重要工具,但是目前國內對電子貨幣的性質、發行主體、使用范圍等等這些方面的規范上還是空白。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當其規模和范圍到一定程度后,會對現有貨幣體系產生沖擊。

三、結語

第三方網上支付的出現極大推動了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由于其發展的時間較短,在國內當前較為不健全的技術、經濟和社會環境下,我們需要更加深刻地分析研究第三方網上支付發展的規律,強化交易的安全性,規避金融風險,加強政策指導,進一步明確法律規范,使之朝著人們期望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高秩新:電子商務中的支付問題綜述[D].對外經濟貿易大學,2004

篇3

(一)第三方支付行業發展現狀

2011年,中國支付行業互聯網支付業務交易規模達到21610億元,增速達99%。截至2011年底,占據第三方支付行業半壁江山的支付寶注冊用戶已突破65億,日交易額超過45億元。從第三方支付機構所占市場份額來看,2011年,支付寶、財付通、銀聯網上支付占據第三方支付交易份額的78%。

從交易規模看,從2008年開始,中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市場交易規模幾乎每年增加一倍,預計到2014年,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市場交易規模將達到99429億元。

從2011年5月開始,央行陸續為第三方支付企業頒發“準生證”。截至2012年9月,央行發放了五批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共有197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獲牌,國內支付業態格局基本劃定。支付牌照發放意味著第三方支付企業正式納入人民銀行監管范圍。日前,中國最大的第三方支付企業支付寶啟動了物流POS戰略,宣布投入5億元推動中國電商COD(貨到付款)體系的發展。這是支付寶繼獲得牌照以來的首次大規模線下業務推進計劃。另一大第三方支付企業快錢也逐步拓展線下業務及供應鏈融資,試圖參與本地中小企業的流動資金管理。預計今后,支付公司重點發展方向一方面是拓展新的支付領域,做銀行之前做的事情,如基金、保險、企業貸款等;另一方面則布局移動支付領域。第三方支付企業面向用戶和面向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交相滲透格局已經逐步顯現。

(二)我國第三方支付監管現狀

伴隨著支付行業的迅猛發展,人民銀行頒發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多項監管法規仍待頒布。在監管方面,《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沒有對支付機構檢查的頻率、每次檢查的必要項目進行具體規定,也沒有對支付機構如何審查收、付款人主體資格以及消費者關心的支付異議的解決機制、補救措施等進行具體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部分支付企業在取得支付牌照后,不嚴格依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投訴和支付異議不及時處理,對消費者在支付出現問題時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對第三方支付的客戶造成一定的損失或者擴大損失。

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備付金必須存放在銀行,銀行為其提供金融服務,基于風險考量,銀監會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結算業務屬于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必須經過銀監會的審批才能從事。而由于第三方支付機構并沒有被納入金融機構體系中,因此從法律層面并沒有直接授權銀監會對其進行監管,而只能通過對銀行的網上業務進行規范來確保交易安全。除此之外,對虛假支付網站、網絡支付證據認定、電子認證等問題,信息產業部門均有一定權責。因此,人民銀行、銀監會、信息產業部等都可以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某一部分業務進行監管,目前國內尚未明確哪一方機構負責對第三方網上支付業務的全面監管,可以說第三方網上支付機構的運行管理、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權責關系等都處于監管真空狀態。

二、第三方支付的風險

第三方支付機構與金融機構相比,其所提供的支付服務通過互聯網進行,而非人民銀行或者商業銀行的內部專用清算網絡,而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非金融機構性質也使其客戶在使用服務時面臨更多的風險。從宏觀和微觀方面看,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一)系統安全風險

部分第三方支付機構忽視支付業務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缺乏必要的應急處理設施和方案,應對和處理危機的能力較差,業務連續性缺乏保障。同時,由于服務端系統漏洞、木馬、釣魚網站和賬戶、密碼被盜等引發用戶端信息失竊、交易欺詐以及客戶端被劫持、用戶資金被惡意劃走事件時有發生,這不僅導致支付業務的差錯率較高,影響了支付的安全和效率,而且存在第三方支付機構內部人員勾結作案等安全隱患。

(二)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風險

由于網絡交易的匿名性、隱蔽性,第三方支付平臺很難辨別資金的真實來源和去向,使得資金的非法轉移、洗錢、賄賂、變相侵占國有資產、收受回扣、詐騙等活動有了可乘之機。并且利用目前工商、稅務的漏洞,企業以個人名義進行交易,逃避稅收,形成稅收黑洞。

(三)信用擔保風險

第三方支付的最初業務定位是針對網上交易而推出的安全付款服務,其運作機制是第三方支付作為信用擔保,在買家確認收到商品前,由第三方支付替買賣雙方暫時保留貨款的一種增值服務。第三方支付為交易雙方提供了信用擔保,而這種信用的可靠性取決于支付企業自身,并未受到任何監管和制約。在處理第三方支付業務的整個過程中,第三方支付所起的作用包括:托管貨款、代收代付、存取貨幣、清算結算、信用擔保,而這一切與銀行類金融機構的職能非常相似,但目前第三方支付的性質界定與監管標準尚未具體明確,一旦出現法律糾紛,將引起各方爭議和難以調處。

(四)貨幣創造的順周期風險

第三方支付機構具有部分貨幣創造功能的順周期特征。第三方支付在電子商務過程中承擔資金流轉和債權債務清算等職能,將在事實上保留相當的沉淀資金,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產生貨幣創造效應。第三方支付機構如果利用這些沉淀資金進行放貸或投資可以看作是貸款和自營業務。這樣,第三方支付機構就具有了銀行業最基礎的存貸款業務。如果對客戶備付金挪用監管不善的情況下,第三方支付機構就具有了部分貨幣創造的功能,但這種貨幣創造機制游離于現有的監管體系之外,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此外,第三方支付的便捷性以及虛擬貨幣替代現金流轉的發展趨勢,大大加快了貨幣流通速度。因此,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僅具有擴張基礎貨幣的能力,同時還具有類似于商業銀行的貨幣創造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傳統金融市場的運行及傳導機制,使貨幣乘數和貨幣流通速度上升,增加了金融業的整體杠桿率和風險。隨著第三方支付的蓬勃發展,勢必會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造成更大的影響。

(五)資金管理風險

第三方支付機構涉及支付結算金融經營業務作為支付中介或者信用擔保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是網絡技術與金融業務交接的產物。通常而言,如果不是僅僅提供技術平臺,支付中介服務實質上類似于結算業務,而結算業務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屬于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必須經過銀監會的批準才能從事。《商業銀行法》規定只有金融機構才有權利吸納用戶的錢,其他企業和機構不得從事類似的活動。由于第三方支付平臺設有虛擬賬戶,產生了資金吸存行為。第三方支付平臺中的大量資金沉淀,涉及開立結算賬戶及提供支付結算服務,變相突破特許經營限制。在支付過程中,資金在虛擬賬戶上會出現一段時間的滯留,容易形成沉淀資金,形成資金吸存的隱患。

(六)市場退出風險

第三方支付公司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無序競爭后,不可避免地開始進行洗牌、兼并、重組、并購、轉型等。如果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面臨可能的暫停或者關閉時,作為用戶的資金如何得到保全并退償,將是一個更為嚴重的問題。此外,當第三方支付公司終止服務時,支付平臺的賬號、賬號中的資料和檔案如何受到保護,也沒有明確的監管要求。對于保留客戶個人支付資料(卡號、姓名等)的第三方支付平臺,還存在著網上消費者個人資料泄露的風險,一旦用戶的個人資料被泄漏,將造成很大的金融損失。此外,部分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與其自有資金仍沒有完全分戶管理,有的支付機構仍然存在挪用客戶備付金購買理財產品甚至股票等高風險產品,有的將客戶備付金用于商戶結算保證金等非客戶委托支付業務的用途。

三、國外第三方支付監管的三種主要模式

(一)美國模式

美國對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實行的是功能性監管,將監管的重點放在交易的過程,而不是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機構。美國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監管體制,第三方支付機構不需獲得銀行業務許可證,只需貨幣轉賬業務的營業許可證,并要求其定期向州監管機構提交報告。美國監管機構在監管方式上采取了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第三方支付平臺只是客戶資金的人,應將客戶賬戶和公司賬戶分開,無權將客戶資金進行貸款,移作公司經營之用,或在公司破產時用于清償債務。再次,依據美國《愛國者法案》,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作為貨幣服務企業,需要在美國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行網絡注冊,接受聯邦和州兩級的反洗錢監管,及時匯報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記錄。

(二)歐盟模式

歐盟規定網上第三方支付的介質只能是商業銀行貨幣或電子貨幣,這就意味著第三方網上支付公司必須取得銀行業執照或電子貨幣公司的執照才能開展業務。實際上,歐盟對第三方網上支付公司的監管是通過對電子貨幣的監管實現的。該監管的法律框架包括《電子簽名共同框架指引》、《電子貨幣指引》和《電子貨幣機構指引》三個垂直指引。

(三)亞洲模式

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在亞洲的出現較歐美略晚,仍處于發展初期。新加坡在這方面是亞洲的“領頭羊”,早在1998年就頒布了《電子簽名法》。香港則在2000年頒布《電子交易法令》,給予電子交易中的電子紀錄和數字簽名與紙質對應物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增補了有關電子貨幣發行的法律。另外,香港金融管理局還采取了行業自律的監管方式,收到了較好的效果。臺灣對網上支付中使用電子支票的監管給予了較多重視,頒布了《電子商務中的電子簽名法》、《從事電子支票交換的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及《申請電子支票的標準合同》等等。

四、建立對第三方支付的積極監管模式

在比較美國、歐盟和亞洲的監管模式之后,發現無論國外金融系統監管的體系構建如何,他們在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上都選擇中央銀行或專門的金融管理當局作監管主體。除此之外美國與歐盟在第三方支付機構市場準入與退出、服務技術安全、電子貨幣發行等方面都有大量限定性規定。從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性質和功能來看,支付結算和清算功能仍然屬于其經營范圍的一個重要業務。從前面的數據也可以看出來,如果沒有支付寶的存在,僅僅是傳統的銀行轉賬、電匯、郵購等交易方式不僅不夠安全快捷,而且無法解決交易信用擔保問題,淘寶網幾乎沒有辦法進行如今大規模的交易。所以,在體系構建的時候應該建立以人民銀行為主、銀監會及信息產業部等為輔的監督管理體系。人民銀行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一方面包括對第三方支付機構自身的監管,比如適當提高門檻,進行嚴格的資質審查;另一方面則是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業務即第三方支付行為進行監管,主要為采取信息化手段監控交易資金的流動。

(一)明確第三方支付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性質,建立以人民銀行為監管主體的第三方監管體系

首先要確立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法律地位。目前人民銀行頒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界定從事網絡支付的第三方支付機構為非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的根本特征在于吸納了公眾資金,涉及到公眾資金的管理與安全問題,目前支付寶、財富通等網絡第三方支付機構存放了大量公眾資金,既有企業的,也有個人的,這些資金類似于證券公司管理的證券交易保證金,需要加以監管以確保公眾資金的安全。用戶在第三方支付中享受的服務包括貨款的托管、代收代付、存取貨幣和清算結算業務,第三方支付與歷史上的貨幣兌換商業務非常相似:“為商人保管貨幣、收付現金、辦理結算和匯款,但不支付利息”。所以可以認為,第三方支付屬于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在業務上雖然沒有涉及貸款業務,但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單純從事傳遞收單信息的銀聯有本質區別,有必要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納入非銀行金融機構范疇。

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納入非銀行金融機構范疇意味著建立以人民銀行為中心的監管體系有了更堅實的法律依據,同時有利于規范支付行業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是“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第三方支付平臺利用資金的暫時停留,在交易過程中約束和監督了買家和賣家,但作為預付款項的暫時保管人,第三方始終不具備對資金的所有權,僅行使暫時代管權。為維護社會金融穩定,防范支付風險,應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為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主要監管者,建立由人民銀行、銀監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信息產業管理部門以及稅務機關等部門對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體系。

(二)實行準入制度,嚴格信用管理,對第三方支付機構實施積極監管

人民銀行在《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了第三方支付機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詳細條件,規定了申請人在不同范圍從事支付業務的最低注冊資本額: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同時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這樣就為進入第三方支付行業設置了一定的門檻。

在嚴格準入制度的同時,要保障公眾資金的安全必須實施積極的監管模式,即將第三方支付機構視同非銀行金融機構,對其支付業務進行全面的監管。建立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模式。要依托先進的科技手段,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測和預警系統,及時向第三方支付機構風險預警信息。要定期對第三方支付機構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重大事項報告、交易糾紛和訴訟案件報告等開展分析,根據分析結果進行窗口指導。現場監管應側重第三方支付機構交易風險、業務經營風險、沉淀資金風險等方面,避免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同時,通過現場監管對第三方支付機構內部控制體系開展評價,提示其完善內控制度,強化內部控制。

(三)積極應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宏觀貨幣創造順周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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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方支付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和特點

第三方支付是基于互聯網金融發展產生的新的支付模式。墓鬩逕俠純矗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機構作為交易中介提供的網絡支付、銀行卡賬單或者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各類支付服務。狹義上來說主要是指具有一定實力和信譽保證的非銀行機構,通過互聯網信息技術和各大商業銀行簽訂合作協議,在用戶和銀行之間構建連接網絡模式。但是現在像阿里巴巴以及騰訊這樣的巨頭互聯網企業,都紛紛開始嘗試自建銀行機構,自身形成較為完善龐大的支付帝國。所以我們說的第三方不僅僅指的是第三方的平臺,最初的模式可能就是在用戶和銀行之間架起中介平臺,以此解決信用缺失問題,通過線上交易保證促進網絡線上商業的發展,但是現在第三方支付發展越來越繁榮,涵蓋的業務體系越來越完善,未來具有無限廣闊的發展空間和發展潛力。

(二)第三方支付的交易主體和流程

第三方支付交易的主體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互聯網交易發生過程中牽涉到買房、賣方、第三方支付平臺以及銀行四個角色。買方是交易行為主動發起者,賣方主要負責出售產品或者服務,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信用保證以及支付中介,銀行為主進行實際的資金結算。但是現在很多獨立第三方支付當中,比如支付寶等,讓銀行沒有發揮作用的空間。

目前電商平臺一般都會連接多個第三方支付平臺,比如淘寶就會有支付寶、銀行卡等,京東就會有京東金融、銀行卡、信用卡、微信支付等等。第三方支付平臺可以提供網關支付以及賬戶支付兩種支付方式。一般來說支付流程包括以下步驟:首先是買方挑選商品點擊下單交易,然后再跳轉出來的支付頁面用戶選擇第三方支付平臺,選擇相應支付方式確定后進入頁面進行支付,第三步第三方支付平臺將用戶支付信息傳送到各個銀行,銀行發送校驗碼給用戶,第三方支付平臺將用戶支付成功信息反饋給商家,最后商家向用戶寄送產品。

二、第三方支付的現狀及運營模式

隨著互聯網金融不斷繁榮發展,越來越多的網上交易催生了第三方支付的發展,以阿里巴巴集團支付寶為先驅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已經成為商業銀行支付形式的重要市場競爭對手和并存模式,不斷擴大自身的市場占有率和影響力。目前來看,我國第三方支付依舊有非常廣闊的市場發展空間,但是在互聯網金融這樣風險較高的新興行業,第三方支付的風險管控就越發重要。

(一)第三方支付發展現狀

中國電子商務發展起源自上個世紀末期,并且網絡購物交易的發展一直和第三方支付平臺發展緊密相關。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不斷發展,互聯網金融服務體系不斷完善,電商平臺信息化系統建設不斷的加快,第三方支付開始滲入到各行各業當中。2009年,我國市場上第三方支付企業已經超過了300家,但是此時支付行業沒有完善的監管體系,因此出現很多金融風險問題,各種非法問題亂象叢生。2010年開始央行出臺關于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的辦法,正式將第三方支付納入到國家監管體系當中。2011年到2014年,央行開始分批發放269張第三方支付牌照,逐漸成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典型狀態。對于第三方支付平臺來說,支付的手續費是最基本的收入,充分發揮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第三方支付是非銀行機構開展銀行相關業務工作之中的一個環節,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的支付手段和方式越來越便利,并且越來越靈活多樣。與此同時,現在第三方支付和銀行之間既存在合作關系,然后又存在一定的競爭關系,在傳統金融機構緩慢適應快速發展的網絡經濟背景下,給第三方支付提供更加迅速成長的機會。

(二)第三方支付運營模式

隨著我國金融體系改革的不斷深入,第三方支付運營模式豐富多樣,一般運營模式可以分成兩個類型:第一類是獨立第三方支付模式,主要包括快錢以及匯付天下等;第二類是提供擔保功能的支付模式,包括支付寶以及財付通這些為主的B2C、C2C電子商務網站。

提供獨立支付的第三方模式,是獨立于任何電子網站存在的支付方式,不存在擔保功能,只是為客戶提供支付服務以及支付系統的解決方案。獨立的第三方平臺本質上是支付網關的作用,但是他們又在承擔網關作用的同時收集自身所服務各類商家的具體信息,然后再給客戶提供最基本的支付結算功能之外還會出現一些增值服務,這種模式是傳統企業和電子商務鏈接的基礎。所以第三方支付企業要想在行業內領先,需要樹立起自己的競爭意識,并且依靠增值服務為客戶提供信用中介、商家客戶關系管理以及營銷推廣等,通過這樣的方式獲取用戶關注。這種獨立的第三方支付可以涉及到各行各業,也可以從線上發展到線下,不同的獨立第三方支付運營模式也各有特色。快錢企業一般會給行業提供綜合解決方案,易寶支付提供垂直的行業解決方案。這樣的獨立第三方支付運營平臺主要面向B2B、C2C市場,并且會為各種有結算需求或者企業單位提供支付解決方案。獨立第三方支付更多是在線下模式,而不是交易擔保模式這樣的線上為主。

提供交易擔保的模式,產生的主要原因就是為了解決電子商務誠信問題。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淘寶和天貓商城的支付寶,它們的業務規模達到了線上支付80%,對個人用戶和商家提供在線支付服務,在用戶和商家之間搭起低成本、方便便捷的資金渠道。目前第三方支付平臺可以極大提高用戶粘性以及支付營銷,有效提升自身的用戶價值,通過與電商平臺合作,可以不斷積累自身的客戶規模,從而不斷深入到基金、理財甚至教育、旅游等各個方面。

三、第三方支付風險分析

我們說的第三方不僅僅指的是第三方的平臺,最初的模式可能就是在用戶和銀行之間架起中介平臺,以此解決信用缺失問題,通過線上交易保證促進網絡線上商業的發展,但是現在第三方支付發展越來越繁榮,涵蓋的業務體系越來越完善,未來具有無限廣闊的發展空間和發展潛力。目前來看,第三方支付主要的風險來自于業務分析以及系統風險兩部分。

(一)基于業務的風險分析

第一,法律風險。政府部門對于第三方支付主體定位不明確,很多第三方支付公司并沒有自定義為金融機構,而僅僅是界定為中介機構以免引起別人的質疑,而且第三方支付經營范圍很不規范,和銀行機構沒有很好的區分開來,也加大了法律監管的難度。第三方支付參與方法非常混亂,而且法律關系混亂導致參與多方嘣鴆幻魅罰容易出現糾紛。

第二,金融風險。套現以及沉淀資金兩種風險很容易出現,套現主要是依托信用卡進行套取現金的行為,很多第三方支付平臺只能通過技術手段保障交易的安全性,但是很難分析交易是否真實發生,所以很容易被鉆空子。隨著第三方支付平臺用戶數量不斷增加,沉淀資金非常多,但是一旦獨立第三方企業將這些資金挪用其他投資,一旦投資失敗那么就會造成用戶大量的損失,然后就是洗錢風險以及流動性風險。

第三,信用風險。買方、賣方以及第三方支付平臺以及銀行多方面都存在違約風險。第三方支付參與交易,買方沒有按照各種原因支付其應付貸款而違約的情況,賣方違約主要是指沒有按約定給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

(二)基于系統的風險分析

第一,硬件風險。第三方支付平臺為了給客戶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就需要擁有強大的技術實力,而且第三方支付屬于一個知識密集型的行業,系統運行中高技術設備需要不斷的更新維護。如果沒有規范操作或者及時的更新,那么就會存在一定的硬件風險。

第二,軟件風險。軟件風險需要定期維護和升級,需要及時修復軟件漏洞,而且需要并行處理的能力。在計算機平臺上如何確保賬戶、密碼等信息泄露問題不會發生,一旦出現軟件風險,就會與第三方合作銀行也會產生較大的風險,對整個銀行系統產生非常大的沖擊。

第三,網絡風險。第三方支付依托開放的互聯網平臺,所有信息的傳輸以及數據儲存都離不開互聯網支持,可能遭受惡意軟件以及病毒和黑客惡意攻擊。因此需要對于以網絡為基礎的第三方支付企業。第三方支付在我國發展起來的時間并不久,很多支付機構是近些年剛成立的,一旦遇到自然災害或者黑客攻擊,那么系統脆弱性便會輕而易舉的暴露,因此網絡風險也不可忽視。

四、完善第三方支付的風險管理對策建議

本文認為,完善第三方支付的風險管理對策建議主要有:1.加強政府部門監管作用;2.加強第三方支付內部風險管理控制;3.加強第三方支付機構行業自律。

(一)加強政府部門監管作用

第一,政府部門需要從法規體系上明確第三方支付主體及業務范圍。盡管2010年出臺了關于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但是目前來看依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沒有明確第三方支付的業務經營范圍,整個監管體系存在一定的問題。所以接下來隨著第三方支付不斷發展,需要進一步加強政府部門的監管。

第二,構建第三方支付主體法律制度。需要進一步明確市場準入機制以及市場退出機制。充分考慮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特殊性,將其納入到央行的監管體系當中,承認第三方支付主體法律地位,并且對于市場準入和退出進行制度體系的建設,實現第三方支付平臺健康良好的發展。

(二)加強第三方支付內部風險管理控制

第一,進一步完善用戶認證機制。第三方支付平臺最重要的是資源就是用戶,買方和賣方的參與。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用戶認證機制,建立安全準確而快捷的認證方式,以此完善用戶的認證體系。第三方支付平臺需要對每一位用戶身份進行真實有效的核實。因此,買賣雙方都完全實名認證,從而能夠有效加強交易過程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確保出現問題可以有據可查。逐步完善用戶認證機制,也可以有效地降低互聯網洗錢、套現等金融問題的出現,并且可以加大對于可疑操作的檢測和管理,在源頭上可以進行金融風險的控制。

第二,加強系統安全管理體系構建。互聯網本身有很高技術風險,所以需要不斷加強硬件系統以及軟件系統的安全建設,不斷開放升級系統庫,與此同時也需要加強日常安全運營維護工作,定期進行病毒的查殺和防范,以及數據備份。

第三,建立嚴格內控體系,提升員工風險意識。內部風險控制是最有效最直接的金融風險控制方式,可以從源頭杜絕或者減少金融風險的出現。與此同時,我們應該意識到任何硬件軟件都離不開人的操作,因此需要進一步提高員工的風險意識,加強自身自律性,杜絕挪用資金,形成健康良好的內部工作環境,提高員工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主動承擔反洗錢、反套現的責任和義務。

(三)加強第三方支付機構行業自律

第一,成立行業自律協會。2011年5月在北京成立的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標志著第三方支付的行業自律正式提上日程。需要以政府部門主導,鼓勵第三方支付企業積極參與,構建一個行業自律協會,促進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構建負面信息共享的平臺系統。在平臺內部一起共享負面信息數據,比如黑名單數據以及可疑人員信息數據,從而讓那些違法作案的不良分子無處可逃,構建一個更加和諧、健康的網上第三方交易平臺和環境。

【參考文獻】

[1] 楊丹丹.第三方支付風險管理實證研究[D].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15.

[2] 盧騁.第三方互聯網支付的風險管理研究[D].中央民族大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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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方支付的內涵

第三方支付是一個新興事物,其發展歷程也相對短暫。王曉毛等(2010)認為第三方支付利潤豐厚、前景樂觀,有望成為未來最主要支付手段之一,第三方支付的繁榮方興未艾。狹義的定義認為第三方支付是是電子商務中的關鍵環節,是使得買賣雙方在更加安全的環境下完成網絡交易的交易支持平臺(徐明(2010))。廣義的定義認為第三方支付不僅包括網上交易支付平臺,還包括商家、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等多個主體在內的系統。戴佳嫻(2009)第三方支付,即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獨立機構,采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提供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接口的交易平臺的網絡支付模式。

二、不同角度下的第三方支付

從信用的角度來分析第三方支付的作用是國內研究的重點。陳藝云(2007)將第三方支付稱為“信用缺位”時代的“補位產品”。王利鋒(2010)從貨幣信用體系考察了第三方支付對我國金融體系,尤其是貨幣體系和信用體系的影響,認為第三方電子貨幣對現金通貨具有高替代性,一方面會影響貨幣乘數,另一方面會降低現金漏出率、降低超額準備金率引起貨幣乘數的不穩定。第三方電子貨幣的高速流通性還會使貨幣價值放大化而大大減少公眾對貨幣供給的需求。同時,博弈理論被廣泛應用在第三方支付信用中介領域,使得對于第三方支付解決信用問題的研究增加了行為學的成分。李二亮(2006)引入博弈論二叉樹模型考察了第三方支付對網絡交易信用問題的解決能力。黃長宇(2006)在無限期多重博弈框架下存在一個合理子博弈的納什均衡,說明第三方支付中介對電子商務的長期發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最近用博弈理論解釋第三方支付的是凌屹(2009),他運用了博弈論的各種方法,從一次博弈到多重博弈等等,系統性地解釋了第三方支付解決信用問題的博弈論機制。

三、第三方支付存在的問題與監管

在第三方支付短暫的發展歷史中,已經顯現出不少問題。其中,沉淀資金一直是各界爭論的焦點。最先明確提出沉淀資金概念的是李芳(2007),她認為沉淀資金問題可能導致償付風險和金融風險。有報告對第三方支付產生的沉淀資金進行了定量研究和法律屬性分析,提出了基于沉淀資金估算的保證金制度和基于8種合意選擇的事先協商模型。但是該模型沒有考慮資金的停留時間,缺乏廣泛應用的基礎,有待改進。由第三方支付帶來的套現和洗錢問題也逐漸浮出水面。吳曉光等(2010)認為由于網上支付行為的隱蔽性和網上交易記錄的缺失,第三方支付構成對反洗錢體系的沖擊。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問題也是諸多學者研究的重點。吳越(2009)根據第三方支付的風險特質,把風險分為五類:法律風險、技術風險、道德風險、欺詐風險和盈利風險。而劉建偉(2010)則指出我國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三類風險,并結合歐美控制經驗提出相應的風險控制建議。李敏(2007)運用一級模糊綜合評價模型和多級模糊綜合評價模型對第三方支付的風險進行了量化分析。由此,如何對第三方支付進行有效的監管已經成為困擾金融當局的重要議題。目前我國可以依據的只有“三個參考一個辦法”。 郭明(2010)重點分析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于控制第三方支付行業風險的作用,認為第三方支付具有的金融性有可能會造成潛在的金融風險,由此提出了第三方支付應該由中央銀行進行監管的命題。

四、第三方支付與銀行的關系

隨著第三方支付在我國的迅猛發展,其開始顯現的金融性,源于與銀行密不可分的關系,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銀行業相關業務的發展。劉敏、王琴(2010)認為第三方支付一方面降低了直接使用銀行卡進行交易的量,更加促進在線交易,使商業銀行銀行卡業務的拓展受到挑戰,另一方面其資金劃撥和清算對商業銀行的依賴將通過促進網上支付的發展最終促使銀行卡業務的增加,最終促進銀行服務體系的提升。第三方支付也給銀行帶來了巨大的不利沖擊。范妙星(2009)指出,第三方支付平臺對消費者的免費服務存在信用卡套現的空間,對有迫切盈利目標的銀行構成巨大沖擊。于是,我國學者關于對其金融性的探討逐漸發展到第三方支付和銀行競合關系研究以及二者合作模式的探索。童卓超(2009)構建了第三方支付市場供應服務鏈,以努力程度和成本費用為變量,運用最優化理論建立了第三方支付與銀行的利益分配模型,得出了兩者利益分配的若干原則。張細松(2009)則全面分析了銀行與第三方支付合作中各自的優勢和劣勢,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是未來商業銀行和第三方支付企業合作的有效模式。

未來關于這方面研究在以下方面可能得到突破,包括從成本收益角度實證分析銀行和可信第三方的合作模式,實證角度分析資金沉淀對于我國基礎貨幣結構的影響,研究開發基于銀行、保險、IT等多領域的新型綜合性機構。

參考文獻:

[1]李育林,第三方支付作用機理的經濟學分析[J].商業經濟與管理,2009(4):11―17.

[2]吳越,第三方支付風險分析與對策建議[J].時代金融,2009(4):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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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F27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6)15-0093-05

近幾年,我國第三方支付行業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截至2015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共頒發了270張支付業務許可證,行業呈現爆炸式增長,然而應該看到的是伴隨行業發展而來的還有支付風險的存在。2015年1月,預付卡運營商上海暢購企業服務有限公司出現資金鏈斷裂而終止運營;2015年8月,央行正式確認注銷浙江易士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支付業務許可證,該公司也成為自2010年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以來第一家被注銷的支付企業。從兩家公司的運營情況看,均是因為備付金管理出現問題引發了流動性風險,致使企業無法正常運轉并造成了客戶的經濟損失。上述兩家公司所開展的預付卡業務均屬于第三方支付的業務范疇,因此,關注第三方支付行業發展,同時深入研究第三方支付行業的流動性風險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第三方支付系統的流動性風險及其研究現狀

流動性風險是支付清算系統所面臨的重要風險,其直接關系到支付清算系統的穩定運行。第三方支付系統作為當前我國現代化支付清算系統的子系統之一,同樣面臨著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的發生將帶來第三方支付企業的信用風險,在嚴重的情況下,會進一步引起連鎖反應,帶來整個支付行業的系統性風險。

對于第三方支付系統的流動性風險,國內外的研究相對較少。國外方面的研究更多集中于大額實時清算系統和小額支付清算系統的流動性風險,如Humphrey(2010)[ 1 ]對零售支付系統流動性風險進行了相關研究,Heller and Lengwiler(2003)[ 2 ],Maddaloni(2015)[ 3 ]等對大額實時支付系統的流動性風險進行了深入研究。國內研究方面:李敏(2007)[ 4 ]在對第三方支付系統進行風險識別時提及流動性風險,將流動性風險定義為“行業競爭激烈使得第三方支付平臺營利能力有限而難以為繼,出現經營性困難進而產生流動性風險”;謝眾(2008)[ 5 ]在研究支付體系風險時,將流動性風險定義為“系統中某個當事人在預期的時間,沒有足夠的資金清償其在支付系統中的債務所構成的風險”。綜上,對于第三方支付的流動性風險,目前的研究尚不充分,且缺乏結合第三方支付系統特性的深入分析。本文將在分析第三方支付系統運行穩定性的基礎上,探討假設的集中式備付金存管模式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問題,然后再還原至現實,分析當前實際分散式備付金存管模式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并對其監管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二、第三方支付系統的運行穩定性分析

本文在此提及的支付系統的運行穩定性,是指支付系統的運行受關聯系統業務影響的大小程度。如果影響較大,則支付系統的運行穩定性較差,其流動性風險的影響因素可能更多來源于支付系統外部;否則,流動性風險的影響因素則主要來源于系統內部。以下將對比央行支付清算系統來具體分析第三方支付系統的運行穩定性。

當前我國的支付清算系統基本上形成了中國人民銀行大、小額支付系統為中樞,銀行業金融機構行內業務系統為基礎,結構復雜的支付清算體系[ 6 ],這一體系中,各金融機構開設于央行的備付金賬戶在最終的清算、結算過程中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應該說,基于支付清算系統作為資金流動渠道的角度來看,支付清算系統一般具有較好的運行穩定性,但由于支付清算系統與銀行等金融機構業務系統具有緊密的關聯性,而銀行等金融系統由于承擔著資產轉換功能可能面臨存款人“擠兌”的風險,即銀行在承擔創造流動的同時不可避免地產生了脆弱性[ 7 ],這種脆弱性會通過業務系統的傳遞導致金融機構在央行備付金賬戶的流動性不足,從而產生支付系統的流動性風險,因此,從這一角度分析,央行支付清算系統的運行穩定性很容易受到銀行體系脆弱性的影響。

對于第三方支付系統來說,其基本的業務在于支撐互聯網網購交易,無類似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放貸業務,因此,第三方支付系統具有較好的運行穩定性,主要體現在:

1.第三方支付系統具有一個相對閉環的資金流動過程。第三方支付系統自身的業務受系統外因素如銀行金融機構系統的影響較小,資金即使在平臺停留而成為沉淀資金,只要支付平臺加強管理,則其就面臨較小的流動性風險;而央行的支付清算系統,支付業務無可避免地將受到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影響,產生流動性風險的概率相對較大。

2.第三方支付系統資金流出可預期性較強。這種可預期性是相對銀行間市場的用戶行為來說的,銀行間市場的用戶行為特別是借貸行為的可預期性較差,尤其是當用戶出現擠兌的情況下;而第三方支付系統的資金流動主要是轉賬及支付資金的確認付款,即使對于有資金沉淀的情況,可預期性亦較為平穩。因此,只要加強系統備付金的管理,就可以有效降低并把控第三方支付系統的流動性風險。

基于上述分析,第三方支付系統具有較好的運行穩定性,其流動性風險受外部系統業務影響較小,主要應該通過加強和完善備付金的有效管理來防控。

三、集中備付金存管模式下第三方支付系統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分析

當前我國第三方支付系統的備付金賬戶是分散式地存在于各商業銀行的賬戶系統中,因此,本部分首先假設第三方支付系統的備付金賬戶集中于一個賬戶,然后研究其流動性風險管理問題,最后再還原至實際分散式備付金存管模式進行詳細的討論。

對于第三方支付系統流動性風險的定義,在此借鑒國際支付結算體系委員會(CPSS)和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技術委員會聯合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原則》中關于流動性風險的定義,即交易對手沒有足夠的資金履行金融債務,即使在未來預期有支付能力履約[ 8 ]。結合前述對于第三方支付系統運行穩定性的分析,流動性風險主要來源于備付金的有效管理,因此,本部分將主要借鑒Heller and Lengwiler(2003),Maddaloni(2015)等在研究大額實時支付系統流動性問題時的模型構建,將第三方支付系統視同在央行開立備付金賬戶的類金融機構,討論其流動性風險管理問題。

(一)基本假設

為簡化分析,假設某第三方支付平臺P依附于某電子商務平臺,也即該第三方支付平臺為擔保型第三方支付工具,且該平臺在央行開設有備付金賬戶,并通過該備付金賬戶進行日常的支付結算。如果平臺的業務是永續的,支付平臺會有不斷的資金轉入,也不斷有資金轉出,并且由于資金的轉入和轉出之間存在時間間隔,因此從長期來看,會有一筆相對固定的資金成為沉淀資金滯留在平臺[ 9 ]。假設該沉淀資金為D,平臺P保留日常必要的余額L在備付金賬戶后,可將沉淀資金D-L后的資金用于央行許可的投資渠道,以便達到帕累托最優,而在現實中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此種行為也是央行許可的。

(二)第三方支付平臺備付金流動性風險管理分析

假定平臺P在央行備付金賬戶的余額水平為L,機會收益率為i,則iL為持有此余額水平的機會成本。類似于央行大額實時支付系統中的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依托信息系統監測、控制并報告備付金賬戶余額水平,而信息系統的運用會產生技術投資成本、管理以及人員成本。

該成本函數的基礎涵義是,給定支出總額,通過提高技術水平可以替代備付金流動性水平,但替代的邊際成本是遞增的。

1.第三方平臺備付金流動性的長期管理問題

長期來看,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備付金管理問題是在最小化技術投資水平和流動性水平的情況下得到應有的支付產出。然而支付平臺對于每天的系統支出總額T以及機會成本i的信息處于非完備狀態,故長期來看,支付平臺會在一定期望支付水平E(T)上力求支付產出T0和機會收益率E(i)的均衡,此時,支付平臺P的長期均衡問題為:

通過式(3)可以看出,長期來看,在技術投入水平可變的情況下,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長期均衡備付金水平與長期期望的支付水平正相關,與期望收益率負相關,因此,支付平臺可以在收益率和技術投入之間平衡,以達到最佳的備付金水平。

2.第三方平臺備付金流動性的短期管理問題

與長期均衡問題不同,對于支付平臺來說,短期內技術水平是給定的,給定T0后支付平臺會選擇一定的備付金水平L*,則有t*=t(K(T0,L*)),t*是短期內所能達到的最高的備付金周轉率。為了盡可能地降低備付金余額水平并且能應對所有可能發生的用戶支出請求,支付平臺應為此付出的努力水平為e,代表支付平臺在流動性管理方面所制定的政策、操作流程、規范以及策略安排等,也即除非支付平臺必要的努力水平e*作出后,流動性周轉率將小于t*,所以短期內由于技術水平受限,短期備付金周轉率與支付平臺的努力水平呈正相關關系,此時有:t=t(K(T0,L*),e)且te≥0,由于短期內T0,L*,K(T0,L*)均是給定的,因此,支付平臺的短期備付金周轉率函數可簡化為t=t(e)。

短期內的備付金管理問題是,對于平臺期望的支付水平E(T),支付平臺選擇(e,L),使得成本函數LE(i)+e最小化,從而D-L部分收益最大,并得到支付產出t(e)L,但由于不確定性的存在,短期內的支付需求是變化的,如果t(e)L≥T,則支付系統發生的所有支付請求均可滿足,此時不會發生流動性風險;否則,部分支付需求將無法得到滿足,將發生流動性風險,故短期內的備付金管理問題是:

(三)集中備付金存管模式下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流動性風險分析

通過前述部分的分析可知,集中備付金存管模式下的第三方支付系統的流動性管理類似大額實時系統,通過保持一定的備付金水平,即可滿足系統日常支付需要的流動性,這一備付金水平總體上與備付金的周轉率有關,即t(K,L)=T(K,L)/L。長期來說,支付平臺總是可以選擇與業務量相匹配的備付金水平和技術水平,從而避免流動性風險的發生。

在短期內,由于技術水平給定無法改變,故支付平臺短期的流動性管理與備付金水平和管理水平有關,包括為管理備付金平臺所制定的規范、程序,所以在根據期望支付水平E(T)確定相適應的備付金水平后,流動性管理的關鍵就是流動性水平之外的沉淀資金D-L部分了。由于無法更新技術水平,當T>E(T)以及其他情況出現時,平臺管理水平無法應對支付需求,如果D-L部分無法及時補充流動性,第三方支付平臺就會發生流動性風險,因此有必要對D-L進行集中式的平衡約束管理,既滿足流動性需要,又能在一定限度內讓沉淀資金部分獲取極大化收益從而達到整個支付鏈條的帕累托最優。而通常情況下,由于支付平臺會基于一個業務常識,即支付平臺如銀行的存款業務一樣有不斷的資金流入和流出,所以支付平臺會滋生道德風險從而濫用客戶資金,將平臺沉淀資金用于其他更高收益但存在更大風險的項目,從而為流動性風險的發生埋下隱患,因此,應該通過一定手段,如加強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等措施化解由于道德風險導致的流動性風險。

四、分散式備付金存管模式下第三方支付系統流動性風險管理分析

(一)當前我國第三方支付系統備付金存管模式概況

2013年6月央行頒布了《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當前我國第三方支付行業的備付金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

1.當前我國第三方支付系統的備付金存管模式呈現分散式的典型特征

依據《辦法》規定,支付機構應當并且只能選擇一家備付金存管銀行,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選擇備付金合作銀行,且支付機構在同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存管賬戶。《中國支付清算行業運行報告(2013)》顯示,截至2012年年底,我國發卡量前十名銀行分別是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為了業務開展的需要,第三方支付平臺一般都要至少在這十家銀行開立備付金收付賬戶,且不考慮在每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開立多個賬戶的情況,則一個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備付金存管賬戶至少是由十幾個不同銀行賬戶組成的賬戶組,且只能通過備付金存管銀行“調整不同備付金合作銀行的備付金銀行賬戶頭寸”,相對于集中備付金存管模式,該種模式對備付金管理的技術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部分用戶資金游離于備付金存管賬戶之外

依據現行的管理辦法,開立備付金銀行賬戶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銀行總資產不得低于2 000億元,有關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等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監管規定。支付機構在同一備付金銀行僅開立備付金匯繳賬戶的,該銀行的總資產不得低于1 000億元。”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業銀行,則無法開立備付金賬戶,為了業務開展需要,只能按合作協議約定開設專用賬戶。這部分資金的管理應類同備付金管理賬戶的約定,但對于此部分資金的管理有待具體細化,目前是游離于備付金的有效管理之外的。

(二)分散式備付金存管模式的流動性風險分析

通過上述集中式備付金存管模式的流動性管理分析,得出的基本結論是:在長期情況下,第三方支付平臺總是可以選擇與業務量相匹配的備付金水平和技術水平,從而避免流動性風險的發生;而在短期情況下,由于技術水平給定無法改變,故支付平臺短期的流動性風險與備付金水平和管理水平有關,包括為管理備付金平臺所制定的規范、程序以及監管者所實施的有效監管。目前我國第三方支付分散式備付金管理模式也給流動性風險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戰。

1.分散式備付金存管模式在增加支付平臺管理成本的同時,也增加了支付平臺的道德風險

正如上述分析,從支付鏈條帕累托最優的角度看,根據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業務需要,無論備付金的長期管理還是短期管理,總能根據現行的業務水平、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選擇合適的備付金水平用于日常支付需要,并將剩余的用戶沉淀資金用于低風險的協議存款或貨幣基金。從管理的角度來看,管理和監控一個備付金賬戶的成本顯然是低于同時管理和監控十幾個賬戶的成本,并且從理論上講,分散式備付金存管模式的流動性風險會大于集中式備付金存管模式。此外,分散式的備付金賬戶體系加大了監管者的監管成本,這就使得部分第三方支付平臺可能利用監管不嚴的漏洞,滋生道德風險,挪用用戶的沉淀資金,導致平臺的流動性風險。

2.游離于備付金賬戶之外的資金易帶來平臺的流動性風險

目前開立備付金賬戶的高要求使得大部分國內商業銀行無法開立備付金賬戶,只能以專用賬戶的形式開展用戶備付金的匯轉,而這部分資金的管理主要由商業銀行與支付平臺的合作協議而定,沒有明確的管理辦法,因此在該部分備付金的管理環節上留下漏洞,不規范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很可能會利用這一漏洞挪用用戶的沉淀資金,帶來支付平臺的流動性風險,當積累到一定程度時,又會加劇整個行業的流動性風險。

五、第三方支付系統流動性風險的監管建議

通過上述不同第三方支付系統備付金存管模式的對比分析,可以發現相對于集中式備付金存管模式,我國第三方支付行業當前分散式備付金存管模式存在更大的管理問題,在監管不力的情況下,有更大的概率會引發流動性風險。對于第三方支付系統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除了支付企業自身加強管理外,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管、借鑒國外經驗及行業協會的自律同樣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對于第三方支付系統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應該全方位加以解決。

首先,第三方支付平臺要提高自身的備付金管理水平,加強自身的技術水平和相關制度安排、保障措施的制定。通過式(3)的分析可知,在長期均衡條件下,支付平臺可以不斷加強技術水平的投資以應對不斷增加的平臺支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長期均衡備付金水平與長期期望的支付水平正相關,與期望收益率負相關,因此,支付平臺可以在收益率和技術投入之間尋求平衡,以達到最佳的備付金水平。在短期情況下,通過對式(5)的分析,平臺的技術水平、備付金水平給定,此時T>E(T),如果備付金水平之外的沉淀資金D-L部分無法補充到位,短期內平臺將必然發生流動性風險,因此,平臺必須加強備付金水平之外的沉淀資金管理,在業務監控的相關制度和努力水平上加強管理應對。

其次,應該加強行業協會之間的自律協作管理。在市場經濟成熟國家,行業自律管理是市場監管的重要力量,發揮的作用相當廣泛[ 10 ]。當前我國的第三方支付行業發展日新月異,許多創新都游走于監管邊界之上,違規的隱蔽性越來越強,其業務的開展對于行業外人士包括監管層都存在較大的陌生性,而通過行業間的自律如協會監管是加強監管的有效手段,應當通過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建設,完善違規業務的監測手段,尤其是加強短期和長期的技術監管手段建設,建立行業不良信息共享機制和有效的處罰機制,從而有效防范流動性風險的發生。

最后,政府監管部門應該改變當前分散式備付金存管模式,并進一步加強行業監管。政府監管部門應該探討集中式備付金存管模式的實施,改變目前備付金存管賬戶過于分散的狀態,從而可以在相對低監管成本的基礎上,增加監管效果。同時,應該加強相關法規的制定和實施,尤其是備付金管理的相關細則,通過技術手段加強第三方支付系統備付金賬戶的有效監管,從制度層面盡可能降低第三方支付系統流動性風險的發生。

總之,第三方支付系統流動性風險直接關系到整個行業以及支付清算體系的健康發展,應當給予充分的關注并加以防范化解,只有這樣,才能不斷取得支付行業快速發展和風險降低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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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方支付平臺在我國發展現狀概述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立足于此技術的第三方支付作為一種新型支付模式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當前,第三方支付主要有兩種類型,即支付網關模式和信用中介模式。

近年來,電子商務的火熱和互聯網技術的更新為第三方支付帶來了巨大的市場發展潛力,特別是近幾年,第三方支付市場交易規模不斷攀升并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在市場格局中相對穩定狀態得以奠定。在市場格局確定過程中,我國第三方支付服務領域也進一步拓展,包括電信充值、生活繳費、信用貸款、網絡購物、商旅出行、保險等方面,更新了人們傳統的理財觀念,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

二、第三方支付隱含的風險分析

(一)技術風險

互聯網技術是第三方支付的依托點和立足點,是第三方支付賴以發展的基礎。在當前的技術條件下,硬件系統運行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令人質疑。一些技術上的缺陷如系統漏洞、防火墻不嚴密等,容易造成平臺用戶的個人信息的泄露,進而威脅到個人的資金安全。

(二)資金沉淀風險

在目前的程序下,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交易時有一個時間差的問題,也就是說,代收的資金不會直接轉到對方的賬號中,而是一直滯留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直至雙方交易完成。在這一過程中,就必然會出現大量沉淀資金的問題。目前,對這一部分資金的管理尚處于空白階段,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來監管這部分交易款項。

(三)洗錢、套現等金融犯罪風險

第三方支付平臺隱蔽性,不宜追蹤的特點也為洗錢、套現等金融犯罪提供了條件。一般情況下在,用戶可以采用匿名或非實名的方式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中進行交易中,這就使得金融監管機構難以把握交易的真實性,加大了資金監管的難度。從而導致信用卡套現、洗錢等金融犯罪可以在技術的支持下輕而易舉的完成,跨地區跨國境的巨額資金犯罪呈現遞增的趨勢,成為金融安全的一大隱患。

三、我國對第三方支付監管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第三方平臺發展速度快,發展的時間相對較短,導致在監管方面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設定的市場準入門檻過高,難以實現公平的競爭

在互聯網+金融的大背景下,第三方支付業務的規模效應和范圍效應日益顯現,導致用戶更加傾向于選擇規模更大、范圍更廣的的支付平臺。在這種心理的驅動下,導致個別平臺做大做強,成為行業發展規則的制定者。從長遠來看,這就讓一些具有創新能力但規模較小的企業難以獲得用戶的認可,長此以往,可能會損害消費者的權益甚至阻礙支付市場的有序發展。

(二)沉淀資金管理制度仍處于建設之中,成為監控“空白地帶”

目前,為了確保沉淀資金的安全,我國要求沉淀資金只能以短期銀行存款的形式存在。這從資金的安全考慮,這種要求是恰當的。但是要從資金的利用角度分析,這種監控要求就有些“因噎廢食”了,導致一些閑置資金失去應有的作用。隨著第三方支付交易規模的不斷擴大,沉淀資金的數額不斷增加,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如何用活用好這筆錢,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建立完善的客戶備付金管理制度,正在考驗著管理者的智慧。

四、防范措施及建議

(一)加強軟硬件建設,構建第三方支付平臺安全運行機制

首先,要注意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內部管理的有效性,可以采用實名認證、安裝安全控件等方式,提高個人信息傳遞過程中的安全性。同時,強化對第三方支付機后臺運營的實時監控,提升員工的的業務素養,并以輿論宣傳的方式加大信息安全的普及教育,以此形成全方位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另一方面,強化標準意識,加強數據管理的安全意識。細化數據管理人員的分工,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風險監控,確保信息傳遞的安全性,從而構建一個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安全運行機制。

(二)建立完備的用戶認證體系,健全第三方支付平臺管理制度

在第三方平臺的使用中,要建立完備的用戶認證體系,加強與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中心等相關部門的合作,嚴格審查用戶信息,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可追溯性。同時,要充分利用智能實時防控技術來加強對網上交易系統及交易記錄的監測,及時捕捉異常操作的用戶賬號。在各有關部門的通力合作下,定期對資金流動進行監督審查,建立完備的用戶認證體系,健全第三方支付平臺管理制度。

(三)建立信息反饋機制,完善第三方支付平臺監管體系

首先,O置合理的市場準入門檻,防止行業壟斷侵犯消費者的長遠利益。根據市場發展的實際,注重發揮市場的主導作用,進一步提升第三方支付市場的活力,逐漸放松準入要求。同時根據支付業務的不同類型和風險程度,實現政府和市場的有機結合。其次,健全建立信息反饋機制,將用戶評分納入信用評級當中,建立社會信用體系,通過制定公允評價標準對用戶信用進行相互評價,從而加強對第三方支付中的各參與主體在網上交易的約束,以實現共同監管。要建立環環相扣的責任追究制度,對不同層次、各個崗位的員工制定出精細的責罰條例,明確責任意識。對于存在明顯的過錯行為,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在信息的傳遞過程中,要重視信息的反饋,完善第三方支付平臺監管體系。立足于現存的監管體系,劃分出各種不同的類型,按照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制定不同的政策,讓市場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有更多的話語權。

參考文獻:

[1]陳彤.第三方網絡支付風險監管法律問題研究[D].山西財經大學,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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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TP393.0;F832.2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1069(2017)06-51-2

1 支付寶風險分析

截至2015年第三季度,中國第三方移動支付交易規模市場份額組成如下:支付寶69.9%,財付通19.2%,拉卡拉2.2%,聯動優勢1.4%。在支付寶迅猛發展的同時,暴露了支付寶的許多問題,其風險問題尤為受公眾關注。

1.1 個人信息泄露風險

個人信息泄露是廣大用戶非常關注的風險問題,那么個人信息是怎樣通過支付寶泄露的呢?其一是當用戶淘寶購物支付時,用戶的姓名、聯系方式、住址、以及購物信息將記錄在手機的存儲卡上,不法分子會通過木馬病毒侵入到手機內部,從而獲得存儲卡上的信息,導致個人信息的泄露。這一泄露是由于支付寶的技術存在漏洞使得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其二是當用戶通過淘寶購物用支付寶支付時,會將個人的信息傳遞給商家,而一些商家在獲取了用戶的個人信息后會在網上散步或者賣給他人以獲得利益,這一信息泄露是由于商家的信用不良導致的。

1.2 資金被盜風險

許多支付寶用戶認為資金被盜是支付寶技術不過關造成的,其實不然,不法分子大都是利用消費者對于自身安全信息保護意識薄弱來進行的,他們可能通過給消費者發送相關的活動鏈接,誘使消費者進入從而使得各種木馬病毒趁機侵入消費者的客戶端盜取相關的信息,從而實現資金盜取。

基于電子商務的虛擬性,第三方機構有責任制定相關的政策來配合相關法律法規對詐騙行為的認定和處罰的實施,保證用戶資金的安全。用戶因為使用支付寶從而導致自己賬戶資金被竊取,支付寶依然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支付寶系統的設計目前首要解決的是在用戶點開了詐騙鏈接后不法分子還依舊不能獲取用戶的個人信息從而進行資金的竊取,這一技術是目前支付寶開發商首要解決的問題,也是長久以來用戶最關注的焦點。

1.3 資金沉淀風險

支付寶資金沉淀有兩方面的來源,一是在途資金的沉淀,支付寶作為信用中介進行資金沉淀,買家選購商品后先將款項轉入支付寶賬戶內,同時支付寶通知賣家發貨,待買家確認付款時再將款項轉入賣家賬戶,這個過程中支付寶充當了信用中介的角色。這一部分沉淀的資金,支付寶可能挪作他用,很難確保這部分資金的安全。二是用戶在支付寶內設有個人賬戶,這個賬戶就相當于在銀行的活期存款賬戶,用戶可以隨時存取,而當用戶不用于交易和轉賬時,這個賬戶內的資金就會沉淀下來,而沉淀下來的資金可能被支付寶挪用,并且這一來源的資金沉淀會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支付寶2016年9月12日宣布公告稱從2016年10月12日起,支付寶將對個人用戶超出免費額度(累計兩萬元)的提現收0.1%的服務費,這一公告的出臺,必然會導致諸多用戶不愿意將個人賬戶內的資金提現,尤其是那些已超過免費提現額度的用戶,他們寧愿將資金放在個人賬戶內也不愿意提現,這樣個人賬戶的資金就會越積越多,其就像一個資金池,只有不斷向里輸入資金,而很少向外取出資金,這一塊的資金沉淀越級越大,進一步加×俗式鴣戀淼姆縵鍘

1.4 合規風險

2010年出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我國第三方支付機構性質的界定有了權威的依據,即在我國第三方支付機構為非金融機構,其管理運作正式納入到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范圍內。

2013年6月,支付寶首次推出了互聯網理財產品――余額寶,其功能就相當于在銀行的活期存款,只要在余額寶內存放資金,它就會每天計算利息給你,因此短時間內便打開了理財市場,由于眾多用戶會將存放在商業銀行活期存款紛紛取出,放到余額寶內,對銀行的活期儲蓄會造成不小的沖擊。我國只授予商業銀行辦理存款業務,其他的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機構均無權辦理存款業務。余額寶的性質就相當于存款業務,但其并沒有獲得存款業務的許可,用戶將錢存放到余額寶內很難確保資金的安全,而支付寶用這些籌集到的資金用做什么用途,我們也毫不知情。因此為了防范支付寶利用余額寶非法集資的風險,人民銀行對這種金融創新進行了控制,也使人民銀行加強支付寶監管,保證其合規運行的重要舉措。

2 Apple Pay風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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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40多家第三方支付獲得《非金融機構業務許可證》的大好時機下,有關第三方支付的問題,更多的關注到了它的盈利,競爭,合作與發展,以及業務推廣方面,但是對于其作為一個新的金融從業者,我們更應該關注有關它的信息安全問題,以及基本的保障措施。從而給用戶提供一個安全可靠的網絡環境。

這個安全問題涉及到第三方支付系統安全,信息傳輸安全,法律規范問題,道德約束問題,以及內部管理制度等。

一、系統安全

系統安全可以從實體安全保障,以及系統運行安全保障兩個方面來考慮。

1.實體安全保障

實體安全,是指保護計算機設備、設施(含網絡),以及其他媒體免遭地震、水災、火災、有害氣體和其他環境事故(如電磁污染等)破壞的措施過程。第三方支付聯結了多個商家,用戶,以及銀行系統,所以,首先得保障其基本的設備安全,從而能使系統正常的運作。

(1)環境安全。實體安全中的環境,就是要對電子商務系統所在的環境實施安全保護,主要包括受災的防護和區域的防護。受災的防護就是系統要具有受災報警、受災保護和受災恢復等功能,目的是保護電子商務系統免受水、火、有害氣體、地震、雷擊和靜電的危害。區域防護就是要對特定區域提供某種形式的保護和隔離措施。

(2)設備安全。設備安全是指對第三方系統的設備進行安全保護,主要包括設備的防盜和防毀,防止電磁信息泄露,防止線路截獲,抗電磁干擾以及電源保護。

(3)媒體安全。媒體安全是指對媒體數據和媒體本身實施安全保護。媒體數據的安全主要是要提供對媒體數據的保護,實施對媒體數據的安全刪除和媒體的安全銷毀,目的是為了防止被刪除或者被銷毀的敏感數據被他人恢復。

2.系統運行安全保障

運行安全是指保障第三方支付系統功能的安全實現,提供一套安全措施保護信息處理過程的安全。它主要由四個部分組成:(1)風險分析;(2)審計跟蹤;(3)備份和恢復;(4)應急。

(1)風險分析。運行安全中的風險分析,就是要對第三方支付系統進行人工或自動的風險分析。首先要對系統進行靜態的分析,旨在發現系統的潛在安全隱患;其次是要對系統進行動態的分析,即在系統運行過程中測試、跟蹤并記錄其活動,旨在發現系統運行期的安全漏洞;最后是系統運行后的分析,并提供相應的系統脆弱性分析報告。

(2)審計跟蹤。運行安全中的審計跟蹤,就是要對第三方支付系統進行人工或自動的審計跟蹤、保存審計記錄和維護詳盡的審計日志。

(3)備份和恢復。運行安全中的備份和恢復,就是要提供對系統設備和系統數據的備份和恢復。對數據進行備份和恢復所使用的介質可以是磁介質、紙介質、光碟、縮微載體等。

(4)應急。運行安全中的應急措施,就是要提供在緊急事件或安全事故發生時,保障電子商務系統繼續運行或緊急恢復所需要的策略。

二、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是指防止信息財產被故意的或偶然的非授權泄露、更改、破壞或使信息被非法的系統辨認、控制。

1.操作系統安全

信息安全中的操作系統安全,是指要對電子商務系統的硬件和軟件資源實行有效控制,為所管理的資源提供相應的安全保護。

2.數據庫安全

信息安全中的數據庫安全,是指對數據庫系統所管理的數據和資源提供保護,一般采用多種安全機制與操作系統相結合,來實現數據庫的安全保護。

3.網絡安全

信息安全中的網絡安全,是指提供訪問網絡資源年或使用網絡服務的安全保護。即通過采用各種技術和管理措施,使網絡正常運行,確保網絡中數據的可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它涉及網絡安全管理

4.計算機病毒防護

所謂計算機病毒,是指編制或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并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程序代碼。信息安全中計算機病毒的防護,即通過建立系統保護機制,來預防、檢測和消除病毒。

5.訪問控制

所謂訪問控制,是對主體訪問客體的權限或能力的限制,以及限制進入物理區域和限制使用計算機系統和計算機存儲數據的過程。信息安全中的訪問控制,是保證系統外部用戶或內部用戶對系統資源的訪問以及對敏感信息訪問方式符合組織安全策略。

6.加密

信息安全中的加密主要涉及數據的加密和密鑰的管理。

7.鑒別

信息安全中的鑒別,主要提供身份鑒別和信息鑒別。身份鑒別是提供對信息收發方真實身份的鑒別。信息鑒別則是提供對信息的正確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認性的鑒別。

三、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保障

這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問題,第三方監管,以及第三方支付作為一個許可的金融機構對其交易所產生的糾紛的法律解決問題。

1.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一直是困惑第三方支付的一個主要問題,政府應該建立與第三方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及產業政策體系,促進我國第三方產業鏈的發展。201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2011年5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國內27家第三方支付企業頒發了首批《支付業務許可證》,其中,財付通、支付寶、快錢等27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已拿到了支付業務牌照。

2.第三方監管

用戶給第三方支付支付交易資金后,由于商家送貨到用戶確認之間有段時間,所以這批資金是沉淀在第三方支付的賬號上的,這筆資金第三方支付是否拿來做其他事情,如果沒有一定的監管機制的建立,有可能回出現資金挪用,以及資金流失等情況,所以給用戶會造成一定的麻煩,因此國家可以通過一定的監管機制在保證資金的安全。

3.法律糾紛

基于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涉及到多方參與者:用戶,商家、銀行,認證中心等,在第三方進行交易的時候一旦出現一些資金交易問題,比如,用戶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賬號丟失造成資金被盜,用戶在交易過程中,由于商家乏貨遲緩,造成資金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付款到商家賬戶,但是用戶恰巧遇到此商家為騙子商家,那么這筆錢款到底應該由誰來賠付?目前來將,我們國家在這方面還沒有特殊的法律來保障,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個人隱私權保護法》、《商業秘密保護法》、《合同法》、《票據法》等法律,研究、制定、實踐并完善相應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網絡個人隱私、網絡企業商業秘密、電子合同、電子發票、網絡市場主體管理與服務、網絡市場信息管理與服務、網絡信用信息管理與服務等法規或暫行管理條例。

四、道德約束的保障

網絡道德規范是約定俗成或明文規定的行為標準,是網絡主體進行網絡活動所要遵守的。規矩”。安全的第三方支付重在網絡道德規范的建設,前面的措施是建設和諧的第三方制服環境的外在措施,網絡道德規范則是一種內在的防線,正如吉恩?史蒂芬斯在《計算機領域中的犯罪》中指出的那樣:“展望未來,要通過技術和常規的立法程序去遏制信息空間的犯罪活動困難重重。最根本的解決辦法只有一條,那就是道德與人生價值觀。”

網絡道德體系是包括網絡禮儀、網絡規范、網絡道德原則在內的完整系統,網絡禮儀是基本行為的格式和標準,網絡規范是高層次的行為準則,網絡道德原則是抽象度最高的行為標準和要求。對于網絡行為的一般規范,國外已有一些成熟的東西,如美國計算機倫理協會制定的“計算機倫理十戒”就很有代表性。我們可以借鑒外國這些成熟的東西進行網絡行為教育。

五、第三方支付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保障

第三方支付安全管理制度是用文字形式對各項安全要求所作的規定,它是保證企業取得成功的重要基礎工作,是第三方支付企業人員安全工作的規范和準則。

1.保密制度

企業可以規定自己內部的保密制度,包括絕密級:網址、密碼不在因特網上公開,只限高層管理人員掌握;機密級:只限公司中層管理人員以上使用;秘密級:在因特網上公開,供消費者瀏覽,但必須防止黑客侵入等。

2.網絡系統的日常維護制度

為保障系統安全運行,企業應該規定日常維護制度,包括:硬件的日常管理和維護、軟件的日常維護和管理、)數據備份制度,以及用戶管理等方面的。

3.病毒防范制度

第三方支付企業面臨的很多危險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病毒,以及木馬程序所造成,所以從第三方企業內部在防病毒方面應該有常規的規定,包括:給電腦安裝防病毒軟件,不打開陌生電子郵件、認真執行病毒定期清理制度、控制權限、)高度警惕網絡陷阱等。

4.應急措施

作為內部知道,也應該具備一些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力,包括硬件恢復、數據恢復、瞬時復制技術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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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評級(Credit Rating),又稱資信評級,指獨立的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對履行相關合同和經濟承諾等的能力和意愿的總體評價。信用評級作為一種社會中介服務,為社會提供資信信息,為決策提供參考。在對傳統經營的交易支付模式產生巨大沖擊的同時,也隱含著尚未被廣泛關注的風險問題。加強對網絡交易的“橋梁”——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督,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互聯網交易行為、促進第三方支付行業的健康發展均有舉足輕重的意義。本文將首先介紹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行業現狀,然后分析對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信用評級的必要性,最后論述如何構建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信用評級。

一、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行業現狀

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是指在互聯網交易中提供支付支持的第三方獨立機構。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首先買方從賣方處選購貨品;然后買方選擇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付款,第三方支付機構發送“已支付”信息到賣方,由賣方發貨并通過專門快遞機構送達;買方驗收貨物后,在互聯網支付頁面上點擊收貨,最后通知第三方支付機構付款給賣方。

互聯網購物的特點不同于線下交易,銀行提供的傳統支付服務無法滿足這種附帶擔保的支付需求,而第三方支付機構卻可以有效地保障供貨質量、提升服務品質以及規范交易流程,在交易全程中對雙方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正因為互聯網第三方支付適應了互聯網購物這種新型支付需求,近些年來得到迅猛發展。根據iResearch艾瑞咨詢的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中國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業務交易規模達36589億元,同比增長66.0%”,在2012年全國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市場中,支付寶、財付通、中國銀聯摘得前三甲,市場交易份額分別為49.2%、20.0%、9.3%,剩余21.5%由其他多家貢獻。

二、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盈利模式

早期第三方支付機構利潤的一個主要來源就是向客戶收取備付金。但是隨著2010年《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出臺,規定支付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備付金模式已從法律意義上被禁止。若想理清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現今的盈利模式,首先不能回避的問題是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平臺兩大分類:以支付寶、財付通為代表的用戶粘性支付平臺和以快錢、易寶支付為代表的開放式支付平臺兩大陣營。用戶粘性支付平臺依附電子商務網站,通過促成互聯網交易的形式向商家收取費用;開放式支付平臺則主要依靠平臺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率與銀行向平臺收取的手續費率差生存。然而面對日益激烈的競爭,一些第三方支付機構不惜通過賠本賺吆喝的方式擴張市場份額。可見目前第三方支付機構如何應對既有盈利模式面臨的挑戰,改變同質競爭,開拓增值服務已迫在眉睫。

三、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自身風險分析

目前,國內外對這種利用互聯網平臺,向客戶提供支付和擔保等類金融服務的新型經營模式的法律規制較少。更讓人擔憂的是,國內外至今尚未就“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主體地位達成一致,這無形中增添了對這一貨幣流動性極強業務進行跨區域監管的難度。

(一)支付機構自身信用風險

無論是B2C還是C2C業務,互聯網交易的支付擔保功能都要求在第三方支付系統中必然存在大量沉淀資金,即“在途資金”。由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負責暫時保管這筆巨額資金,待履行完畢擔保職能后進行結轉。這樣一個完整的交易過程,通常需要3-7天,當面臨質量申訴、退換貨等糾紛時,交易過程需要的時間一般會超過一周。這樣沉淀資金經過累積后,數額會翻幾番。當今法律尚未對該筆資金的性質和用途做出明確的界定,可以說,這筆巨額資金游離于監管之外。若不能對該筆“在途資金”進行有效監管,一旦第三方支付機構挪作他用不能及時歸還,其后果不堪設想。即便這筆“在途資金”沒有被濫用,因其產生的可觀孳息的法律歸屬也是一個現實難題。

(二)支付業務為洗錢、賭博和套現提供便利

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同于傳統銀行等金融機構,對資金的用途缺乏嚴格的監管。互聯網交易虛擬、快捷的特征解決了交易的距離問題,促進了商貿活動,但是也促生了不法分子利用其支付特征進行虛假交易,從而進行洗錢、賭博和信用卡套現等違法活動,影響金融秩序,侵害國家正常的經濟運行。

(三)支付機構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機構或企業由于金融資產的流動性的不確定性變動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可能性。通常是指“無力為負債的減少或資產的增加提供融資而造成損失或破產的風險”。2010年《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沉淀資金即“在途資金”視作支付企業負債;由于同質競爭激勵,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大部分利潤空間被壓縮,同時又缺乏良性的盈利點,很容易出現由于資金周轉問題引發的流動性不足。可見,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流動性風險并非杞人憂天。

通過以上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自身風險評析,我們不難發現,加強對支付機構監管的必要性。同時作為電子商務的支柱,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完善對市場交易安全、金融秩序穩定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反觀經濟領域的一日千里,法律規制建設迫在眉睫。

四、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資信評級

中國人民銀行2010頒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設置了一定準入要求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和業務監管,對規范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市場秩序,保障網購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里程碑意義。但是“準入要求”和“業務監管”對整個第三方支付行業而言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神丹妙藥。現實中,國內第三方支付機構大都把自己闡述為提供在線支付服務的網絡公司,試圖確立“為用戶提供網絡代收代付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公司定位。如支付寶在其支付服務協議中專門說明:“支付寶中介服務(亦稱‘支付寶擔保交易’):即本公司向您提供的貨款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務”,力圖避免相關法律法規的監管。但實質上,代收代付、支付結算業務都是銀行的專有服務,由資質淺、監管薄弱的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金融機構業務的現狀,存在很大的社會風險。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加大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這一準金融機構的法律監管,尤為重要的是建立由專門機構負責的資信評級制度,及時對存在的隱含風險進行預警。

(一)設置專門信用評級機構

我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對網絡第三方支付進行機構和業務監督。但是單純負責金融監管的中央銀行,無法快速應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小額多筆、跨區域性支付特點,有必要設置統一的信用評價制度,對互聯網第三方機構進行信用等級管理。通過記錄支付企業登記、經營信息,獎勵、投訴信息,設置專門的查詢入口,保護在互聯網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評級主體須是一個不代表任何機構和集團利益的主體,最好由國家有關部門或者與被評級客體無利益沖突的第三方機構組建。按照獨立、公正的原則,構建統一的國家評級標準和國家評級監管體系,建成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評級國家市場服務體系,從而向評級結果的使用者(如支付業務使用者、商業銀行、投資者等)提供整合分析后的信用信息。

(二)引入合理的評級方法與評級程序

資信評級方法是指對受評客體的資信狀況進行分析并判斷優劣的方法,貫穿于分析、綜合和評價的全過程。在掌握歷史交易信息的基礎上,要形成專業的評級意見,資信分析師需要審閱大量的可能影響被評級機構可信度的商業及財務信息,同時需要結合市場環境、公司狀況、業務特點和地區多樣性,以及管理策略等諸多因素。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資信評級是一項嚴肅的工作,評估結果事關交易背后數以億計的交易資金的安全。因此,必須設置嚴格的評級方法和評級程序,在這套評級機制中,務必將服務品質、網絡安全、風險控制等指標作為評級標準,建立動態和靜態相結合的風險防范監測、預警機制,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平臺評級體系。

(三)完善信息統計與數據分析

針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經營特點,一方面,重點強化對客戶備付金及孳生利息的信息監控,建立相應的賬戶托管制度,完善對各支付機構交易業務記錄、報告,及時發現支付機構挪用客戶資金進行企業經營、進行風險投資亦或者非法活動,向第三方支付機構發送風險預警信息,防范支付平臺商業信用風險的積累。另一方面完善互聯網支付系統的信息統計,真實再現客戶交易過程,同時對交易數據進行多層次分析,系統自動識別反常交易模式,并上報交由人工甄別、進行深度檢測。這樣可以及時發現可疑交易證據,便利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活動的調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取證。利用先進的信息處理手段,建立針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檢測系統,是防范和遏制支付企業侵犯用戶權益的必要措施。

(四)建立資信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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