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責任險的意義模板(10篇)

時間:2023-11-29 17: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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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責任險的意義

篇1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突出重點、多方參與”的原則,各縣區安監局要督促和指導轄區內的各類企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著力在市政府辦公室文件明確的具有較高事故風險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農電、渡口、燃氣和人員密集場所等“類行業”中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有效防范事故和分散事故風險。各地安監部門要引導和指導企業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2012年,每縣區至少要完成2500人的參保任務。

二、承包單位

按照“實力強、信譽好、網絡全、服務佳、理賠快”的要求,通過招標,確定中國人保財險分公司為我市安全生產責任險的承保單位。

三、費率標準

2012年,保險費用原則上每人不少于200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煙花爆竹企業和非煤礦山企業每人不少于220元。以后年度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狀況實行一年一浮動,浮動費率按照亳政辦秘〔2012〕5號標準執行。

四、保險責任

生產經營場所因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的從業人員及第三者,每人賠償金額30萬元;造成傷殘的,按照國家傷殘標準執行,每人最高賠償金額10萬元。

五、參保范圍和防損減災費用

參保范圍和防損減災費用的提取、使用等事項參照亳政辦秘〔2012〕5號文件規定執行。

六、時間安排

(一)制定實施方案階段(2012年6月30日前)。各縣區安監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亳政辦秘〔2012〕5號)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推進方案,提交縣區政府印發實施。各縣區安全監管局要成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領導組織,明確具辦科室和人員,建立有關部門參加的定期聯席會議制度,盡快推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

(二)動員培訓階段(2012年7月10日前)。各縣區要專門召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動員會議,對縣區直有關部門負責人,各鄉鎮政府負責人和企業負責人宣講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實施的背景、內涵和作用。各人保財險縣級分公司要講解保險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重點是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有關規定和合同等有關業務知識培訓工作,為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打好基礎。

(三)保險辦理階段(2012年底前)。各縣區安監局認真對參保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調查摸底,登記建檔,并按照監管職責分工督促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所轄或所主管的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各人保財險縣級分公司要按照市場化運作原則和保險程序,積極主動開展業務,做好承保工作。

(四)總結階段。市安監局于2013年初召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座談會,通報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推進情況,總結經驗,查找不足,表彰先進,更好地推動下一步安全生產責任險的實施工作。

七、工作措施

(一)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各地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采取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內涵、實施背景和重要意義,區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傷社會保險、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和職工意外傷害險之間的關系,不斷提高企業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積極性和自覺性。

篇2

“橘生于淮南則為橘,生于淮北則為枳”,一項制度的引進需要有適合它的環境和土壤。通過對高校食堂以及保險公司的走訪調研,發現很多經營者由于自身資金實力有限,不愿意額外增加經營成本,對于強制責任險的投保有比較明顯的抵觸心理。而高校食堂本身利潤就不高,對責任險,尤其是強制責任險更加抵觸。另一方面,對食品安全問題存在的僥幸心理,也導致一些經營者不愿意投保。這部分經營者認為只要嚴格控制食品來源渠道,就不會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設立食品安全強制險屬于畫蛇添足之舉。通過進一步的資料文獻閱讀和走訪調研,深入分析我國引入食品安全強制責任險的大環境,盡管還存在如前所述的阻力,但整體上而言,食品安全強制責任險在我國已經具備可行性:

(一)健全的法律法規為食品安全強制責任險提供了夯實的法律基礎

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在我國已經較為完善,這為食品安全責任險提供了夯實的法律基礎,對食品安全強制責任險的構建也不再是空中樓閣。我國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食品安全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從不同的角度對食品安全事故中民事責任的認定和分配進行了規定。強制責任保險也與民法理論中的侵權責任問題存在密切聯系,兩者之間相輔相成。王澤鑒教授認為,責任保險與民事賠償二者之間產生相互作用,責任保險提供了無過失責任制度之實際基礎,而無過失責任適用范圍之擴大,更促進責任保險制度之發達。[4] 2010年7月1日起新施行的《侵權責任法》以及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食品安全責任的分配也更趨合理細化,已經為食品安全強制險的軟著陸做好了充足的準備。

(二)國外食品安全保險制度為我國提供了借鑒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國外在食品安全強制保險方面的實踐為我國起到了很好的借鑒作用,現以美國為例分析之。在美國,大多數州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責任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并支持懲罰性賠償,一旦發生安全事故,食品企業的損失非常巨大甚至會導致企業破產。與此相適應的美國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也非常發達,食品企業的投保率也相當高。[5]這一方面與法律對食品安全的懲處力度較大有關,也與美國民眾的法律意識較強、十分注意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關。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在美國的賠償額過高,保險公司往往無法承受巨額的賠款,由此一度招致食品安全責任險遭受質疑。為了應對這一問題,美國重新分配了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責任,原告方的舉證責任相對加重。在我國食品安全懲罰力度還不甚嚴厲的大環境下,應該采取適度加重經營者的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為宜。

(三)對食品安全責任險的需求

如前文所述,很多食品行業的經營者對食品安全強制責任險存在一定的抵觸心理,但這種心理是帶有盲目性、情緒性的,是因為不了解食品安全強制責任險而產生的抵觸心理。食品安全強制責任險分散的是企業的責任風險,是企業在面臨食品安全事故后的一根“救命稻草”,減小了企業在遭受重大責任事故后破產乃至倒閉的風險。另一方面,企業責任保險的保費并不必然由經營者自己承擔,政府、相關事業單位都可以分擔一部分保費。隨著近些年食品安全事故的頻發,越來越多的經營者意識到僥幸心理不僅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而且會影響到社會秩序的安定有序。對食品安全強制責任險的宣傳以及企業經營者自身僥幸心理的摒棄,將為食品安全強制責任險提供開闊的市場和需求。

作為廣大消費者,食品安全強制責任險可謂順應民意。在近期較為受關注的社會食品安全事故中,足額賠付的問題始終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受害人過多,賠償額太大,企業在這個問題上顯得有些力不從心。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有多少賠多少。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情緒得不到安撫,社會不安定的因素也會激增。食品安全強制責任險增加了受害人獲得足額賠付的可能,對于穩定社會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四)食品安全強制責任險在技術層面具有可行性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保險業務能力逐漸增強。在責任保險方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責任保險在我國的成功實踐為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經驗。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造就了一大批精通責任保險業務的人才,這為強制責任險在我國食品領域的推廣鋪平了道路。目前我國已經有一些保險公司開始涉足食品安全領域,這也為食品安全強制責任險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五)政府為食品安全強制責任險提供了政策支持

篇3

為創新安全環保治理方式,加快安全環保與資本對接,充分發揮保險業經濟補償功能和“穩定器”作用,浙江省衢州市率先在全國開展安全環保責任險(以下簡稱安環險)試點,開創“政保合作”“保險+服務”模式,引入保險機制分擔安全環保風險,為重點區域高危行業構筑安環“穩定器”,推動保險發展與社會管理同頻共振。

安環險深受企業歡迎

化工產業是衢州市的支柱產業之一,據最新統計,衢州市有執證化工企業144家,其中市本級82家。化工行業為該市帶來20%左右的生產總值,但也給安全生產和環境帶來巨大壓力。

近年來,衢州市嚴抓企業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通過整治及淘汰部分化工企業,倒逼企業轉型升級,但由于部分企業安管人員不足、安全環保意識不到位,政府部門監管力量薄弱、專業性不強等原因,導致安全隱患無法及時排查,安全生產、環境污染事故偶有發生。

為推動綠色金融事業發展,自2016年年初,衢州市政府先后出臺了有關文件,明確在全市開展綠色保險工作。同時也明確由市安監局牽頭,開展安環險具體工作。市安監局對高新園區的化工企業進行了走訪調研,并召集市金融辦、環保局、中國人保公司衢州分公司等單位召開座談會,研究合力推進本市綠色保險暨安環險工作。

2016年11月21日,《衢州市安全生產和環境污染綜合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正式印發,標志著覆蓋該市市本級71家高危企業的綠色保險試點工作正式拉開序幕。11月23日,衢州市召開安全生產和環境污染綜合責任險試點工作動員部署會。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巨化集團、柯城區化工生產企業、元立集團及其部分企業推行安環險。

截至目前,衢州市本級71家安環險試點企業中,已有16家簽署保險協議。

為何“安環險”深受企業歡迎呢?

衢州正邦有機硅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張鐵強算了一筆經濟賬:投保安環險后,正邦有機硅企業需要交納的保費為4萬1 790元,一年6萬元的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費也不用繳納,但仍可以享受該項服務。不僅如此,保障范圍更廣,對未參保或無法參保工傷保險的員工都提供了保障,對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也進行賠償,且保額也提高了。此外,如果該年沒有安全事故,且通過安全環保主管部門的考核,還可得到政府50%的保費補貼。

衢州市安監局局長黃孔森說:“順利推進安環險工作開展,我們解決完善了三個方面問題。一是明確保險解決什么問題。要讓企業明白安環險的作用和價值,取得企業的理解。二是保哪些企業。通過對高新園區的企業進行分類梳理,制定了合適的保費套餐,方便企業選擇。三是要繼續完善考核辦法。爭取兼顧各方的利益,制定一個科學完善的考核辦法。”

“引種”“嫁接”形成“優良品種”

人保財險衢州市分公司重要客戶部副總經理余建中介紹,“安環險”為原有險種“引種”“嫁接”之后,形成的新“優良品種”,由安全生產事故、環境污染、危險品運輸責任險三部分組成,為從業人員、第三者和危化品運輸車輛提供風險保障,基本覆蓋了高危行業企業的投保需求,有效彌補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危化運輸車輛責任險傷亡賠付不足的缺陷,填補了企業圍墻外“第三者”人身財產損失的空白。

投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或者第三者的人身傷亡以及財產直接損失,由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承擔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投保企業在保險單載明的生產經營場所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由于突發事故導致污染物釋放、泄漏、溢出或逸出,經發生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依法認定為環境污染事故,造成承保區域內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直接財產損失以及第三者所屬場所內的污染物處置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在保險期內,運輸車輛在境內運輸和裝卸保險單載明的危險貨物時,因包裝破裂或容器損壞造成危險貨物毀損、滅失,依法應由投保企業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對保險條款列明的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除污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同時,針對首期保費的測算,保險公司還聘請清華大學環境學院和中國石油化工學院為企業做好安環險的整體規劃,利用國際最先進的物質流分析等方法,制定《衢州市安環保險風險報告》,提出風險防控的重點,實行差異化保費的建議意見。

衢州市安監局綠色產業集聚區分局局長吳瑜慶介紹,安環險創新了承保模式,改變了以往保險結果一錘定音的簡單模式,更加注重保險“過程管控”,由保險公司引入第三方服務機構――依托巨化專業力量成立的衢州巨程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和具有甲級資質的浙江科健安全衛生咨詢有限公司,使之成為輔助政府監管的“第三只眼”,重點為投保企業開展風險評級、安全巡查、安全培訓、隱患排查、技術咨詢、危險作業管理等綜合服務,使參保企業的安全生產和環境污染風險降到最低水平,以期減少事故、減少賠償、減少政府負擔,確保安環險取得良好的綜合效益,實現各方共贏。保險職能從以往單純的賠償職能向“過程管理+賠償”的職能轉變,也推進了安全生產和環保領域社會化服務的加速。

既要激勵保障 又要完善監管

在安全生產領域大力推行安環險,借助保險公司這支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監管,發揮其社會管理及經濟補償功能,對于強化事前風險防范,促使企業進一步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同時,安環險的實施,將大幅提升參保企業的保障標準,有利于減少企業因事故帶來的經濟損失,減輕政府的社會保障負擔,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進一步穩定好轉和安全監管模式的轉變創新。

為有效推動綠色保險先行先試,市政府對前3年參加保險的企業提供最高50%保費金額補貼,提高企業風險保障水平;對保險公司提供最高30%保費金額補貼,專項用于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專業化風險管理工作。同時,將出臺《衢州市安全生產和環境污染綜合責任保險補貼專項資金考核暫行辦法》,對參保企業和保險公司進行管理和事故兩部分考核。

安環險順利實施,也要完善綜合監管。衢州市結合“智慧衢州”建設,運用信息技術,將危化品的物質流進行可視化和數據分析,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的長效機制;重點集聚和整合危化企業、安監、環保、銀行、保險公司、中介機構等信息資源及政策資源,開發建設風險管理平臺,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對參保企業實行衢州綠色信貸名單制管理,通過綜合手段實現管理目標。

篇4

近幾年來,我國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在社會上日益引起廣泛關注,但受社會環境和市場環境的影響,其規模和作用不能滿足高速發展的國民經濟和日益增長的社會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實現從33億元增長至67億元,責任險業務規模一年一個臺階,增長速度均超過當年財產保險業平均增長速度,年均增長20%,保持了持續健康較快增長的良好勢頭(如圖1所示)。然而,我國責任保險總量不大,2007年,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比重僅為3.35%(不含機動車輛強制責任險)。與全球責任保險業務占財產險業務總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國責任保險發展明顯滯后,財產保險市場結構亟待調整;另一方面也說明責任保險市場有很大的發展潛力,整個財產保險市場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

二、我國現階段發展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

發展責任保險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進一步明確我國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肯定發展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發展責任保險的意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實現人民的愿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由于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及新技術、新材料的使用,人類生存和環境保護的矛盾及面臨的各種風險與日俱增,如火災、計算機系統的故障、核泄漏、環境污染等,都可能會給人類帶來災難,損害人民的利益。發展責任保險,可以使保險公司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別是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在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使賠償更有保障,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二)有利于保障國民經濟的有序運行

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市場主體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責任風險。如果每一次責任事故的風險都由企業自身完全承擔,很有可能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通過責任保險這種機制,能夠分散和轉嫁生產經營和執業活動中的各種責任風險,避免因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而導致破產或生產秩序受到嚴重破壞,以保持生產經營的穩定性。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采取責任風險事故與保險費率掛鉤,采用差別、浮動費率,根據投保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職業傷害頻率、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條件等,劃分不同的費率檔次,將費率與企業一段時間內的事故和賠付情況掛鉤,定期調整繳費標準督促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提高安全意識;有針對性地對投保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對隱患嚴重的客戶,要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積極推廣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和新工藝,促使企業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傷亡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為了辦理賠付,將對事故進行必要的調查。這種調查,事實上也是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監督。通過調查,不僅可以劃分責任,同時可以發現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差距和問題,促使企業加強和改進安全管理,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三)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據國務院最近的公布的數據,我國近10年平均每年發生各類事故70多萬起,死亡12萬多人,傷殘70多萬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礦事故)、職業危害嚴重(實際接觸粉塵、毒物和噪聲等職業危害的職工高達2500萬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等特點。近年來,交通事故、企業產品缺陷損害事故、企業環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肅鉛中毒案)、企業工傷事故(煤礦瓦斯爆炸、透水事故)、醫療事故、建造單位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等頻頻被媒體曝光,而社會對這些損害事故的關注焦點,除事故發生原因外,幾乎都集中于對事故受害方的賠償處理問題上。通過建立自愿性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制度,引入風險分攤機制,由政府、企業、保險公司等共同編織一張責任事故的安全“保險網”,增加社會的抗風險能力,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特別是在處理突發性的責任事件方面,責任保險為社會提供的不僅僅是保險產品和服務,更是一種有利于社會安全穩定的制度安排,能夠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也可以增加公眾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減少各種事故的發生。

(四)有利于輔助社會管理

國外的經驗表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國,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發揮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政府在事故處理方面承擔了大量工作,財政負擔很重。近年來,由于一些生產經營者經濟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責任,常常在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災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給地方政府。在一些行業和——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業主發財、政府發喪”的不正常現象,對政府財政形成了很大壓力。

責任保險是政府轉移社會管理風險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建立多層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充分發揮其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地轉嫁風險。通過在一些高危行業或企業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輔助政府進行社會管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高處理責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過責任保險機制,資金雄厚的保險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及時地解決民事賠償糾紛。

(五)有利于促使相關法律的完善

責任保險制度有助于實現民事責任制度的目的,也為民事責任制度的發展變化創造了條件。首先,責任保險可以分散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責任制度遵循填補原則,要求加害人承擔填補受害人損失的賠償責任。責任保險可以有效地轉移其民事賠償責任。其次,責任保險可以彌補民事責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責任制度在解決受害人的賠償問題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無力賠償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加害人惡意拒絕賠償而隱匿財產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賠償的主體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為社會的個體,賠償能力有限,對于巨額賠償難以承受。上述缺陷僅靠民事責任制度內的變革,已無法適應保障受害人利益發展的需要,而責任保險具有分散賠償風險的功能,它將集中于一個人或者一個企業的致人損害的責任分散于社會大眾,做到了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從而實際上增強了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獲得實際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上的尷尬。再次,責任保險可以推動民事責任制度的改進。責任保險的存在,使民事責任制度具有積極改進的實踐基礎。民事責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責任保險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風險的機能,采取更為積極的步驟朝著有利于救濟受害人的方向發展。

三、我國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制化程度相對落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責任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基礎。責任險的發展與一國法律的發展密切相關。目前,我國法制環境不健全是制約責任保險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雖然繼《民事通則》之后,我國陸續出臺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幾十部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但是由于這些法規都僅是針對不同領域做出的個別規定,缺乏系統性。而《民事通則》本身也就不到200條,對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相當概括,而且規定的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的歸責原則也難以實現對社會公眾的有效保護。政府部門運用保險機制處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意識不強,市場機制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有些規定缺乏剛性,特別是與安全生產息息相關的領域,還沒有強制保險的規定。

2.現有法律法規的操作性有待加強。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制定法律、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還包括在案件審判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加害人做出處罰,將法律條款落到實處。如目前我國對于雇傭關系的調整僅僅適用《勞動法》和其他地方性條例,這些地方性條例的差異也很大,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后,對于雇主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都沒有明確規定。同時,雖然我國對雇主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意味著只有在屬于雇主責任時才給予賠償,但具體賠償規定未明晰。另外,對于執法的監督力度不夠,導致許多法律法規形同虛沒。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具體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執行不力,部分地區并未嚴格施行。

(二)保險主體業務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責任保險經營技術落后,經營險種單一。國內現有責任保險種類少,主要險種僅有10多個,各保險公司主要保險業務險種大多雷同,而且各司開展責任保險的歷史比較短,積累的數據有限,在定價過程中更多依賴于業務經驗和市場平均費率,難以按照保險精算原理進行合理的定價。這樣,費率無法反映標的風險的大小,保險公司也無法有效地控制風險。由于沒有科學的風險評估手段,對風險較小的標的,本來可以以較低費率承保,卻因為與標準費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對于風險較高的標的,卻因為無法評估或競爭需要,而盲目以低費率承保,造成虧損。因此,受技術、經營經驗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開發新險的積極性不高,新險種的推廣進度也不盡人意,難以滿足人們對保險的需求。

2.再保險等風險分散渠道成本過高,責任保險經營風險大。再保險是責任保險直接業務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責任中,遲發事故占比較高,很容易造成嚴重的責任累計,給保險人帶來沉重負擔。如20世紀的災難“石棉沉著病”。據統計,現在法國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約3000人,預汁在2010年死亡人數將達到1萬人。從現在到未來,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將達到10萬人。在美國雖然沒有統計過此類疾病的具體死亡人數,但是保險賠償金已高達2500億美元。國內外再保險公司對此類業務都十分謹慎,將責任保險特別是職業責任險列入“雜險”范疇,分保時大都需要逐筆談判。實務中除法定分保外,許多保險公司在承保職業責任險時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場上尋找買者,并根據再保公司提供的費率來測算承保費率。這樣,很難單獨簽訂責任保險的成數或溢額分保合同。而且臨時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價格相對昂貴以及分保人對業務比較挑剔的不利特點,即使有保險需求,保險公司也不敢輕易承保,錯失商機,業務發展受阻。

3.專業型綜合人才缺乏,培訓力度不夠。責任保險涉及行業廣泛、技術性強,對承保、理賠人員在界定責任方、責任范圍、保險責任等方面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這就需要對責任險從業人員進行保險理論知識、法律知識方面的培訓,保證保險營銷人員能準確地引導客戶制定合適的投保方案,保證理賠人員能及時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但是目前保險公司在人員培訓方面力度不夠,現有的培訓計劃不足以完成對實際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銷售人員不能全面領會公司責任險核保政策,出現銷售與核保的脫節,影響業務的質量和發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險公司發展規劃中將責任保險作為重點發展對象,注重責任險新產品開發,每年都有新的險種推向市場,但是在推廣上,針對新險種的培訓和宣傳資料、輔助材料的發行都相對滯后,導致業務開展中銷售人員更傾向于業已熟悉的傳統險種,這對優化公司業務結構產生不利影響。

4.行業間溝通不足,保險業內非理性競爭加劇。因為保險產品的特點,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經常處于對立的位置,特別是投保人對風險狀況進行陳述時,常常會隱瞞一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業之間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溝通,經常會出現某個投保人在一個保險公司出險后,就轉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按照較低費率承保。有些公司為了保證其業務總規模的發展,違規承保責任保險。如擴展責任保險范圍;違反條款規定,允許投保人不記名投保;將責任保險作為企財險等險種的附加險向投保人搭售,僅收取少量保費等。

(三)社會公眾責任保險意識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眾對責任保險的認識不夠,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對責任保險業務的宣傳力度不夠,國內公眾對責任保險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對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檢查,而且對自己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也不清楚,對責任保險的轉嫁責任風險機能缺乏了解。有些單位個人即便知道其責任風險,仍存僥幸心理,不想投保責任保險。部分企業法律和誠信意識淡漠,發生損害賠償事故后,以種種形式逃避賠償責任,不愿投保責任保險。這些現象的存在,導致了責任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

2.社會公眾索賠意識不強,致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受害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往往因種種原因而放棄索賠,從而使加害人逃脫賠償責任。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有所提高,但是索賠意識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很多公民對法律規定還不了解,不懂得通過司法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因為不熟悉法律的相關要求,不能及時、有效的獲取證據,導致權利喪失。其次,由于我國法律缺乏對被告的保護,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權損害時,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再次,受傳統思想影響,我國公民還保留有重“名聲”輕“經濟”的想法,這樣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只為“爭一口氣”而已,輕易放棄自己的經濟補償索賠權利。最后,即使提訟,法院判決后存在的執法不力也為加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提供了可能。

四、規范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法規建設

1.穩步推進法律法規建設,創造責任風險轉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為開發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較充分的法律依據。責任保險中所謂的責任,是一種法律的創造,它體現著社會的規范標準,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的基礎,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目前,我國除《民法通則》外,已陸續出臺了《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等幾十部關于損害賠償的法律規范,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礎。發展責任保險,必須對有關法律制度進行不斷完善。保險行業要統一行動,通過各種途徑,積極促進各行業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和鼓勵責任險的各類法律法規建設。

2.加強相關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確經濟賠償責任范圍。現有法律制度對于責任事故的處理隨意性大、處罰力度輕、加害人承擔的責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須明確責任范圍及具體的損失賠償標準,清晰各方的權利義務,使人們的社會行為處于一定的法律規范約束范圍之內,當其違反這種規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賠償責任。只有在這種法律環境下,當事人才會積極主動地尋求通過保險等途徑或方式來轉移這種責任風險,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市場需求的增長。

3.對于重要的業務領域,逐步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自愿責任保險障礙較多,法制環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識不強和不合理的責任保險費率等因素導致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須依靠法律強制推行。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克服自愿保險中的障礙,對于對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責任風險,有必要通過立法強制的方式,利用現有的保險機構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實上,機動運輸工具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旅行社強制責任保險措施的出臺,已經反映了這種社會需求。國外的經驗表明,在責任保險發展的初始階段,適當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對于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密切的行業、與社會環境保護關系密切的企業和與服務對象利益維護關系密切的職業等應該逐步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通過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使得責任轉移的潛在需求變為現實需求,使責任保險供給變為實際供給,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業務規模增長。

(二)不斷提高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管理水平

1.培育責任保險供給主體,完善責任保險產品結構。隨著責任保險政策環境逐步改善,發展空間進一步拓寬,各財產保險公司推進責任保險業務的積極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國批籌了第一家專業責任保險公司——長安責任保險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責任信用險部”,專門負責責任保險業務發展。但經營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或專門的責任保險公司數量不多,且公司組織形式比較單一,這種狀況容易導致責任保險供給的壟斷或不足。責任保險市場發達的國家,其經營主體通常眾多且組織形式多樣,如美國紐約州責任保險市場主體有股份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合作社保險公司、聯合承保協會和自保組織等多種形式。因此,政府應該鼓勵不同組織形式的專業化的責任保險公司優先發展。

目前,我國責任保險市場上有責任保險產品約400多個。但總體而言,這些責任保險產品不能很好地適應個人和企業的需求。近年來,我國年責任保險保費徘徊在30億元至60億元之間的情況就說明了這個問題。我國可以參照美國責任保險的經驗開拓責任保險條款。首先,要建立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責任保險產品創新模式,按照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和不同地域的現實需要,開發個性化的責任保險產品;其次,要在注重發展傳統責任保險的同時,進一步開拓新的責任保險領域,設計綜合性責任保險產品。

2.加強風險管理,控制經營風險。從國外責任保險發展歷程看,責任保險曾因為侵權責任認定與責任保險相分離而導致了責任保險危機,即民事責任裁決金額迅速增長導致保險公司成倍地提高責任保險費或拒絕出售責任保險單。在我國,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風險也將相應增大,這將增加責任保險的市場風險。為了控制這些風險,各公司應加強對責任保險風險評估和預測分析,開發責任保險產品時應考慮客戶的不同需求和市場的法律環境,對高危行業提高費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記名承保或按工種確定人數,單獨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險方案,嚴格把好理賠質量關,提高定損的準確、合理、科學性,切實防范化解經營風險。

3.重視人才培養,積極引進各方面人才。擁有多方面的專業人才是責任保險創新、發展的關鍵。要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隊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訓力度,通過視頻方式、巡回輔導、集中授課等形式進行培訓,尤其應加強法律基礎理論的學習,熟悉和掌握責任保險有關民事賠償的法律法規,有條件的可以選派優秀人才赴國外保險公司或院校學習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進和合理利用各行業的專家,如建筑、農業、企業管理等專家,提高保險公司自身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責任保險的發展。例如,環境污染的損失評估難度較大、專業性強,需要環保部門協助進行環境損失評估,提高損失評估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4.加強行業間合作,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我國保險公司應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競爭過程中努力尋求多種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開新的競爭,在競爭中以機制創新、業務創新、產品創新取勝于市場。保險全行業應通力協作、大力配合,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過程中,充分運用市場競爭規律作用,以服務社會、實施社會管理職能為共同目標,在攜手開發國內責任保險市場這一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形成新的合作關系。特別是我國處于責任保險發展的初期階段,有必要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間的相互約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競爭,吸取經驗教訓,防止保險公司之間不計成本的價格大戰、片面的數量規模和短期性效益行為再現。通過行業自律組織,積極推進保險行業內部實現對有關責任風險的資料和信息的共享;對于費率的擬訂、承保范圍的劃分和賠償限額的確定等方面內容形成制度性規定,報由保監會審批;對于某些目標市場通過合作的方式,聯手開發、共同制定發展戰略;對于有關民事責任的認定及保險人賠償限額的確定,在行業內部應形成一個基本共識,尤其對于涉及高額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保險公司之間還需采取共同保險、再保險等方式經營,避免風險單位的集中,減低公司經營風險。

(三)發揮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傳責任保險,普及責任保險知識,增進社會各界對責任保險的了解。政府有關部門應和保險公司一起采取多種形式擴大宣傳覆蓋面,展開立體宣傳。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各種形式和方式加強普法工作和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在提高社會公眾維權意識的同時,強化責任人的法律意識,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切實保證民事法律責任的貫徹執行,使責任人對受害人的補償落在實處。而且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媒體機構等獨立于保險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傳更容易被公眾接受。

2.促進政府相關機構的合作與交流,為責任保險的開展爭取良好的宏觀政策環境。現階段責任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推動。行業監管部門應在與政府相關機構的溝通中起主導作用,通過建立協調工作機制、聯合下發文件、共同確立并指導試點工作展開的方式引導、推動法人單位運用相關的責任保險來防范、化解風險。例如,與公安部聯合發文推動公共場所的火災公眾責任險、與建設部聯合推動建設工程質量保險、與安監總局共同研究高危行業的雇主責任險等。保險業與各部門配合互動機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一是實現保險與消防、安全生產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災防損、安全技術方面的人員和經驗數據,盡量統一損失統計口徑,支持保險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產上發揮積極作用。二是在安全檢查上積極配合,通過加強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檢查,達到防災防損的目的。三是加強事故發生后的協調工作,研究保險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介入事故處理的途徑,幫助其盡快進入事故現場,減少事故影響的程度,及時恢復生產經營。除了與各主管政府機關推動其主管范圍內的責任保險外,保監會還應與稅收、財政等各部門加強溝通,為責任保險的發展爭取政府在稅收優惠政策、人才政策、財政補貼和產業政策等方面的積極扶植與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財政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簽發《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構的通知》,決定將在全國各中小學校中推行由政府購買校方責任保險的制度。其中明確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的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過5元,該措施有效地推動了學校責任保險。

3.制定政策,鼓勵險種創新。在界定什么是創新型產品的基礎上,對創新型產品條款費率設計的合理性進行嚴格審核。率先進行創新的機構,一定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那么它做出來的產品應該是比較科學、比較接近市場的,定價也是相對科學的。那么后來推出相同產品的機構,在條款設計和定價上應以創新產品的設計為基準。這種做法的實質就給率先進行產品創新的機構一定的新產品優先定價權。當然,這個優先定價權的保護不是長期的,經過一段時間后,比如一年,衍生的新產品就可以放開了。

4.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加快建立社會信用評估制度。建立社會信用評級體系,可以為保險公司提供客戶的風險信息資料,這些資料因為來自第三方,其可靠性增強,并且保險公司還可以獲得投保人的行業整體信息,有利于保險公司做出正確的承保決定,有效防止投保人的逆向選擇。此外,信息評級體系還應包括保險行業,投保人通過咨詢保險公司信用,可以選擇最能滿足自己風險需求的保險公司。同時披露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重大經營活動業務也可以規范其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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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理念,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以預防為主、加強監管、落實責任為重,深化“三項行動”和“三項建設”,促進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繼續下降,有效遏制重大責任事故的發生,實現交通運輸系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二、活動內容

在繼續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有關措施的基礎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產經營及其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隱患,以及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制度建設、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責任制落實、施工操作、危橋改造、險路險段治理、公路沉陷治理、現場管理、護林防火、事故查處等方面易出現的薄弱環節。

三、組織領導

為確保活動的順利開展,局成立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領導小組,黨組書記、局長李純清任組長,黨組成員、副局長黃宏波任副組長,局安運科、辦公室、工會、公路、運管、農公辦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設在安運科,負責日常工作。各單位要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成立專班,制定措施,落實責任,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抓出成效。

四、強化措施

1、公路方面

(1)進一步深化重點領域專項整治。一是加大查處違規違章行為,加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二是加強重點建設工程安全監管工作。加大重點建設工程檢查整治力度,督促各建設單位建立基礎臺帳,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全面落實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實現建設工程優質、高效、安全。加強在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專項整治工作。

(2)抓好安全保障工程。一是加強設計方案審查力度,保證安保設施結構合理、堅固耐用,保證安保工程的質量管理,落實業主負責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招投標制,嚴格執行《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施工技術規范》。加大安保工程質量監督力度,深入施工一線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質量問題及時解決。二是按照《湖北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驗收辦法》的具體要求,組織安保工程驗收。

(3)加強超限車輛治理。加大超限車輛的整治力度,車輛超限率控制在8%以下,嚴禁車貨總重超過22噸的車輛上路行駛。

2、道路運輸方面

(1)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制度。一是落實道路運輸安全隱患整治“五項制度”,建立道路運輸行業安全評估指標體系,開展道路旅客和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評估,加大上路稽查力度,做好路面管控。二是落實客運站安全檢查制度。規范客運站接納車輛行為規范,嚴肅查處非法運輸活動,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實施客運站接納車輛報備制度,落實客運站的出站車輛安全門檢制度、進站旅客行包安全檢查制度,全面推行客運站“三不進站、五不出站”制度(即危險品不進站、無關人員不進站(發車區)、無關車輛不進站,超載客車不出站、安全例檢不合格客車不出站、駕駛員資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車證件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審核簽字不出站)。三是落實承運人責任險制度,營運客車、危險品運輸車輛承運人責任險投保率達到100%。四是落實車輛技術管理制度。營運客車(含出租車)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率100%。五是落實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客貨運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100%。

(2)落實道路運輸“三關一監督”安全監管職責。圍繞落實“三關一監督”,加強對道路運輸企業的指導和抽查,落實企業安全的主體責任,做到安全管理工作有安排、有檢查、有記錄、有落實。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加大對非法營運車輛的打擊力度,維護運輸市場秩序。

3、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方面

一是積極發揮社會對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質量安全的監督作用。針對我區重點項目較多,安全監督難度大的實際,充分發揮法人管理、社會監理和企業自檢作用,堅持落實工程建設單位的質量安全責任,保護和引導好群眾參與交通建設安全監督的積極性,形成安全監督工作的合力,提高安全監督工作效率。

二是狠抓施工現場管理,搞好安全監督各項工作。督促各管理機構、建設單位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持安全生產月報制度,加大安全 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意識,促進各參建單位安全管理正常化、規范化。針對我區施工安全的薄弱環節,組織專項督查,繼續加大隱患治理力度。重點加強公路路基高邊坡、橋隧施工的安全管理,加大對各項目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力度,強化森林防火安全,確保各項安全管理措施落實到位,杜絕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五、工作步驟

“安全生產年”活動要統一規劃、總體推進、分段實施。

第一階段(2月-3月)宣傳發動。召開會議,部署繼續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工作,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開展廣泛的宣傳活動,各單位、各企業成立專門工作小組,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年”活動工作方案。

第二階段(4月-11月)全面實施。各單位、各項目部按照制定的方案,全面開展各項工作。

第三階段(12月)總結考評。各單位、各項目部要認真總結“安全生產年”活動的情況,于12月15日前報局安運科,并做好迎接省交通運輸廳、林區安委會驗收。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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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管理社會公共風險的重要手段。發展責任保險,通過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轉移機制和社會管理機制,有利于增強社會安全防范意識,提高風險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各類安全事故風險;有利于妥善處理安全事故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減輕政府救助負擔,及時恢復生產生活秩序,維護公眾利益,促進社會穩定。

近年來,我縣雖然有部分行業、領域開展了責任保險工作,在補償事故損失、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社會對責任保險認識不足,責任保險覆蓋面較低,保險賠償所占比例較小,絕大部分損失由企業和個人承擔,給事故受害人、單位或業主帶來了沉重的經濟負擔。

市作為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安監總局確定的全國唯一的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試點城市,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各鄉鎮(街道)、各部門、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推行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運用責任保險機制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識和能力,確保責任保險推行工作取得實效。

二、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創新責任保險發展模式,強化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功能,健全安全保障機制、事故應對機制和社會矛盾糾紛處理機制,促進保險資金運用,為“”建設提供有力保障,推進經濟社會健康快速發展。

(二)工作原則

1.政府引導,政策支持。縣政府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促進責任保險發展的優惠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勵引導責任事故易發領域的企事業單位積極投保責任保險。

2.市場運作,先行先試。遵循市場運作規則,堅持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并重,引導保險公司按保本微利原則經營責任保險,引導企事業單位自愿投保責任保險;構建市場化風險防范體系,優化防災防損資金投入機制,探索建立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互動機制,創新保險資金運用聯動機制。

3.統一規劃,分步推進。堅持統籌安排、試點先行、總結經驗、穩步推廣的原則,有計劃、分步驟地發展責任保險。

三、主要工作

(一)重點方面

根據行業性質和特點,結合我縣實際,當前重點在以下六個方面加大力度推行責任保險,在試點基礎上逐步推廣,積極提升責任保險在我縣責任事故易發領域的覆蓋率。

1.高危行業:指《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明確的6個高危行業及交通運輸高風險領域。包括: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和儲存,建筑,民用爆破品生產、運輸和儲存,煙花爆竹生產、運輸和經營,道路客運,水上“三客一危”運輸行業。

2.公眾聚集場所:網吧、影劇院、游樂、娛樂場所和大中小學校,商場、賓館、飯店等商業飲食服務場所。

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經營、使用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企事業單位。

4.醫療行業:公立醫療機構及其他性質醫療機構。

5.易發生環境污染事故行業:包括石油、天然氣,石化、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廢物運輸、處置,等核技術利用和放射性同位素生產,化學藥品制造和生物生化制品制造,造紙,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行業。

6.自然災害:暴風暴雨、雷擊、洪災、龍卷風、泥石流、冰雹、突發性滑坡等。

(二)重點險種

在高危行業推廣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或承運人責任保險;在公眾聚集場所推廣公眾責任保險或校園方責任保險;在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推廣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在醫療行業推廣醫療責任保險,在易發生環境污染事故行業推廣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全縣居民中推廣自然災害責任保險。

(三)主要措施

1.建立組織領導體系。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縣責任保險發展協調組(以下簡稱縣協調組),由縣政府縣長任組長,分管安全和保險工作副縣長任副組長,縣政府辦公室、縣財政局、縣城鄉建委、縣教委、縣公安局、縣環保局、縣衛生局、縣民政局、縣質監局、縣食藥監局、縣消防大隊、縣安監局、縣煤工局、縣金融辦主要領導為成員。縣協調組負責研究制定全縣責任保險發展規劃,健全完善部門間的協同配合機制,統籌協調重大事項。縣協調組辦公室設在縣金融辦。

2.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縣金融辦負責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擬訂責任保險發展規劃,建立工作會商機制,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縣財政局、縣教委、縣城鄉建委、縣公安局、縣環保局、縣衛生局、縣安監局、縣質監局、縣煤工局、縣食藥監局、縣消防大隊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結合我縣工作實際,大力支持責任保險推廣工作。

各鄉鎮(街道)要將推廣責任保險作為建設“”的重要手段,切實加大宣傳力度,積極引導有關企事業單位投保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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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現狀。(1)無序競爭,各公司承包業務量不夠規模。一段時期,不少地區的保險公司爭相吃高危行業意外保險這塊肥肉,重銷售輕管理展開惡性競爭,在業務量達不到規模,賠付率又居高不下的情況下,各承保公司紛紛陷入理賠不利的尷尬局面。(2)進退兩難,拒絕承包。一些保險公司發現高危行業意外保險這塊肥肉難吃,為了控制理賠風險,對這類業務提出拒保。

2、風險分析。上述現狀使我們有必要再認識這類風險的可保性,衡量一類風險是否是可保風險,主要從四個方面看:足夠數量的風險同質單位、損失發生非故意、損失容易用金錢度量、不是超過保險能力的巨災。而高危行業的風險滿足這四點要求:第一,既然是一個行業,保證了有足夠數量的同質風險單位;第二,此類風險具有偶然性;第三,每次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是容易測定的;第四,此類風險與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有本質區別,損失發生額相當有限。因此從理論上講,這類風險是完全可以通過一般的保險安排來化解的。之所以出現上述保險現狀,主要是因為保險公司目前承保的險種不適應高危行業所致,只要提高保險業的管理水平,針對現實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在原有險種結構上進行必要的調整和改進,此類保險業務完全可以放心承保。

二、高危行業意外保險的創新舉措

1、險種的設置應有靈活性。在險種設置上應即有財產損失補償的單一險又有由此帶來的對人員和環境責任險,做到即有特色餐又有套餐的便捷式服務,如果投保人購買了套餐險種,就能夠較好的解決井噴等事件自身財產損失補償、人員傷害給付和對環境破壞的賠償。減少或杜絕在事故處理中“業主發財,政府發喪”不正常現象。

2、條款設計應有針對性。由于高危行業的行業特征不同,責任與除外責任內容也應有針對性,比如采煤與海洋捕撈的風險特征完全不一樣,采煤的風險與地質、井下坑道的堅固、通風、地下水排放等高度正相關,而海洋捕撈的風險與海域、氣象、船只排水量等關系密切。就是同一類高危行業風險,天之南與海之北的差異也很大,比如采煤業,露天礦與深井礦的風險差異也很大。另外,費率設置也應不相同,高危行業出事率與當地的地質、氣象情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人員綜合素質,甚至生活習慣都密切相關。總之各地的高危行業應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設計相應的條款,執行相應的費率或特約費率。

3、進一步加強核保工作。在承保業務量上做到滿足大數法則的要求,對承保單位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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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4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8)08-0051-06

一、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及現狀

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起步相對較晚,最初是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時期內開辦了汽車第三者責任險,還有一些在涉外經濟領域按照國際慣例辦理的很少量的責任保險。這一時期責任保險不僅業務量小,而且社會輿論對于責任保險是否會弱化法律對致害者的懲戒爭議較大。20世紀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國保險業整體進入“冬天”,這部分業務也同時停辦了。1979年保險業恢復經營以后,國內首先開展的責任險業務仍然是汽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但是由于社會環境等種種因素,其他責任保險業務仍然只在涉外經濟領域發展。[1]到了20世紀80年代末以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環境的日趨完善,為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契機,《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醫療事故處罰條例》等有關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觀念和維權意識增強,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特別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有效地激活了保險市場上消費者對責任保險的需求,為開發研究責任保險產品、開拓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廣闊領域和難得的發展機遇。而近年來各種安全事故的頻發,企業間競爭的進一步加劇,以及企業主保險意識的不斷提高,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如律師、注冊會計師、醫療人員、金融服務專業人士面臨的損害賠償責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預示著我國責任保險市場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近幾年來,我國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在社會上日益引起廣泛關注,但受社會環境和市場環境的影響,其規模和作用不能滿足高速發展的國民經濟和日益增長的社會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實現從33億元增長至67億元,責任險業務規模一年一個臺階,增長速度均超過當年財產保險業平均增長速度,年均增長20%,保持了持續健康較快增長的良好勢頭(如圖1所示)。然而,我國責任保險總量不大,2007年,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比重僅為3.35%(不含機動車輛強制責任險)。與全球責任保險業務占財產險業務總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國責任保險發展明顯滯后,財產保險市場結構亟待調整;另一方面也說明責任保險市場有很大的發展潛力,整個財產保險市場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2]

圖1 非壽險保費與責任保險保費對比圖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部系統公布的數據整理得出。

二、我國現階段發展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

發展責任保險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進一步明確我國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肯定發展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發展責任保險的意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實現人民的愿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由于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及新技術、新材料的使用,人類生存和環境保護的矛盾及面臨的各種風險與日俱增,如火災、計算機系統的故障、核泄漏、環境污染等,都可能會給人類帶來災難,損害人民的利益。發展責任保險,可以使保險公司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別是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在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使賠償更有保障,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利益得到有效保護。[3]

(二)有利于保障國民經濟的有序運行

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市場主體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責任風險。如果每一次責任事故的風險都由企業自身完全承擔,很有可能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通過責任保險這種機制,能夠分散和轉嫁生產經營和執業活動中的各種責任風險,避免因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而導致破產或生產秩序受到嚴重破壞,以保持生產經營的穩定性。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采取責任風險事故與保險費率掛鉤,采用差別、浮動費率,根據投保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職業傷害頻率、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條件等,劃分不同的費率檔次,將費率與企業一段時間內的事故和賠付情況掛鉤,定期調整繳費標準督促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提高安全意識;有針對性地對投保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對隱患嚴重的客戶,要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積極推廣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和新工藝,促使企業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傷亡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為了辦理賠付,將對事故進行必要的調查。這種調查,事實上也是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監督。通過調查,不僅可以劃分責任,同時可以發現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差距和問題,促使企業加強和改進安全管理,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三)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據國務院最近的公布的數據,我國近10年平均每年發生各類事故70多萬起,死亡12萬多人,傷殘70多萬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礦事故)、職業危害嚴重(實際接觸粉塵、毒物和噪聲等職業危害的職工高達2500萬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等特點。[4]近年來,交通事故、企業產品缺陷損害事故、企業環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肅鉛中毒案)、企業工傷事故(煤礦瓦斯爆炸、透水事故)、醫療事故、建造單位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等頻頻被媒體曝光,而社會對這些損害事故的關注焦點,除事故發生原因外,幾乎都集中于對事故受害方的賠償處理問題上。通過建立自愿性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制度,引入風險分攤機制,由政府、企業、保險公司等共同編織一張責任事故的安全“保險網”,增加社會的抗風險能力,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特別是在處理突發性的責任事件方面,責任保險為社會提供的不僅僅是保險產品和服務,更是一種有利于社會安全穩定的制度安排,能夠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也可以增加公眾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減少各種事故的發生。

(四)有利于輔助社會管理

國外的經驗表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國,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發揮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政府在事故處理方面承擔了大量工作,財政負擔很重。近年來,由于一些生產經營者經濟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責任,常常在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災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給地方政府。在一些行業和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業主發財、政府發喪”的不正常現象,對政府財政形成了很大壓力。

責任保險是政府轉移社會管理風險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建立多層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充分發揮其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地轉嫁風險。通過在一些高危行業或企業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輔助政府進行社會管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高處理責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過責任保險機制,資金雄厚的保險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及時地解決民事賠償糾紛。[5]

(五)有利于促使相關法律的完善

責任保險制度有助于實現民事責任制度的目的,也為民事責任制度的發展變化創造了條件。首先,責任保險可以分散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責任制度遵循填補原則,要求加害人承擔填補受害人損失的賠償責任。責任保險可以有效地轉移其民事賠償責任。其次,責任保險可以彌補民事責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責任制度在解決受害人的賠償問題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無力賠償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加害人惡意拒絕賠償而隱匿財產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賠償的主體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為社會的個體,賠償能力有限,對于巨額賠償難以承受。上述缺陷僅靠民事責任制度內的變革,已無法適應保障受害人利益發展的需要,而責任保險具有分散賠償風險的功能,它將集中于一個人或者一個企業的致人損害的責任分散于社會大眾,做到了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從而實際上增強了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獲得實際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上的尷尬。[6]再次,責任保險可以推動民事責任制度的改進。責任保險的存在,使民事責任制度具有積極改進的實踐基礎。民事責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責任保險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風險的機能,采取更為積極的步驟朝著有利于救濟受害人的方向發展。

三、我國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制化程度相對落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責任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基礎。責任險的發展與一國法律的發展密切相關。目前,我國法制環境不健全是制約責任保險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雖然繼《民事通則》之后,我國陸續出臺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幾十部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但是由于這些法規都僅是針對不同領域做出的個別規定,缺乏系統性。而《民事通則》本身也就不到200條,對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相當概括,而且規定的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的歸責原則也難以實現對社會公眾的有效保護。政府部門運用保險機制處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意識不強,市場機制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有些規定缺乏剛性,特別是與安全生產息息相關的領域,還沒有強制保險的規定。[7]

2.現有法律法規的操作性有待加強。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制定法律、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還包括在案件審判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加害人做出處罰,將法律條款落到實處。如目前我國對于雇傭關系的調整僅僅適用《勞動法》和其他地方性條例,這些地方性條例的差異也很大,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后,對于雇主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都沒有明確規定。同時,雖然我國對雇主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意味著只有在屬于雇主責任時才給予賠償,但具體賠償規定未明晰。另外,對于執法的監督力度不夠,導致許多法律法規形同虛設。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具體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執行不力,部分地區并未嚴格施行。

(二)保險主體業務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責任保險經營技術落后,經營險種單一。國內現有責任保險種類少,主要險種僅有10多個,各保險公司主要保險業務險種大多雷同,而且各司開展責任保險的歷史比較短,積累的數據有限,在定價過程中更多依賴于業務經驗和市場平均費率,難以按照保險精算原理進行合理的定價。這樣,費率無法反映標的風險的大小,保險公司也無法有效地控制風險。由于沒有科學的風險評估手段,對風險較小的標的,本來可以以較低費率承保,卻因為與標準費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對于風險較高的標的,卻因為無法評估或競爭需要,而盲目以低費率承保,造成虧損。因此,受技術、經營經驗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開發新險的積極性不高,新險種的推廣進度也不盡人意,難以滿足人們對保險的需求。

2.再保險等風險分散渠道成本過高,責任保險經營風險大。再保險是責任保險直接業務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責任中,遲發事故占比較高,很容易造成嚴重的責任累計,給保險人帶來沉重負擔。如20世紀的災難“石棉沉著病”。據統計,現在法國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約3000人,預計在2010年死亡人數將達到1萬人。從現在到未來,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將達到10萬人。在美國雖然沒有統計過此類疾病的具體死亡人數,但是保險賠償金已高達2500億美元。[8]國內外再保險公司對此類業務都十分謹慎,將責任保險特別是職業責任險列入“雜險”范疇,分保時大都需要逐筆談判。實務中除法定分保外,許多保險公司在承保職業責任險時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場上尋找買者,并根據再保公司提供的費率來測算承保費率。這樣,很難單獨簽訂責任保險的成數或溢額分保合同。而且臨時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價格相對昂貴以及分保人對業務比較挑剔的不利特點,即使有保險需求,保險公司也不敢輕易承保,錯失商機,業務發展受阻。

3.專業型綜合人才缺乏,培訓力度不夠。責任保險涉及行業廣泛、技術性強,對承保、理賠人員在界定責任方、責任范圍、保險責任等方面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這就需要對責任險從業人員進行保險理論知識、法律知識方面的培訓,保證保險營銷人員能準確地引導客戶制定合適的投保方案,保證理賠人員能及時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但是目前保險公司在人員培訓方面力度不夠,現有的培訓計劃不足以完成對實際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銷售人員不能全面領會公司責任險核保政策,出現銷售與核保的脫節,影響業務的質量和發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險公司發展規劃中將責任保險作為重點發展對象,注重責任險新產品開發,每年都有新的險種推向市場,但是在推廣上,針對新險種的培訓和宣傳資料、輔助材料的發行都相對滯后,導致業務開展中銷售人員更傾向于業已熟悉的傳統險種,這對優化公司業務結構產生不利影響。

4.行業間溝通不足,保險業內非理性競爭加劇。因為保險產品的特點,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經常處于對立的位置,特別是投保人對風險狀況進行陳述時,常常會隱瞞一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業之間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溝通,經常會出現某個投保人在一個保險公司出險后,就轉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按照較低費率承保。有些公司為了保證其業務總規模的發展,違規承保責任保險。如擴展責任保險范圍;違反條款規定,允許投保人不記名投保;將責任保險作為企財險等險種的附加險向投保人搭售,僅收取少量保費等。

(三)社會公眾責任保險意識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眾對責任保險的認識不夠,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對責任保險業務的宣傳力度不夠,國內公眾對責任保險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對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檢查,而且對自己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也不清楚,對責任保險的轉嫁責任風險機能缺乏了解。有些單位個人即便知道其責任風險,仍存僥幸心理,不想投保責任保險。部分企業法律和誠信意識淡漠,發生損害賠償事故后,以種種形式逃避賠償責任,不愿投保責任保險。這些現象的存在,導致了責任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

2.社會公眾索賠意識不強,致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受害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往往因種種原因而放棄索賠,從而使加害人逃脫賠償責任。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有所提高,但是索賠意識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很多公民對法律規定還不了解,不懂得通過司法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因為不熟悉法律的相關要求,不能及時、有效的獲取證據,導致權利喪失。其次,由于我國法律缺乏對被告的保護,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權損害時,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再次,受傳統思想影響,我國公民還保留有重“名聲”輕“經濟”的想法,這樣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只為“爭一口氣”而已,輕易放棄自己的經濟補償索賠權利。最后,即使提訟,法院判決后存在的執法不力也為加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提供了可能。

四、規范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法規建設

1.穩步推進法律法規建設,創造責任風險轉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為開發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較充分的法律依據。責任保險中所謂的責任,是一種法律的創造,它體現著社會的規范標準,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的基礎,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目前,我國除《民法通則》外,已陸續出臺了《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等幾十部關于損害賠償的法律規范,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礎。發展責任保險,必須對有關法律制度進行不斷完善。保險行業要統一行動,通過各種途徑,積極促進各行業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和鼓勵責任險的各類法律法規建設。

2.加強相關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確經濟賠償責任范圍。現有法律制度對于責任事故的處理隨意性大、處罰力度輕、加害人承擔的責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須明確責任范圍及具體的損失賠償標準,清晰各方的權利義務,使人們的社會行為處于一定的法律規范約束范圍之內,當其違反這種規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賠償責任。只有在這種法律環境下,當事人才會積極主動地尋求通過保險等途徑或方式來轉移這種責任風險,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市場需求的增長。

3.對于重要的業務領域,逐步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自愿責任保險障礙較多,法制環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識不強和不合理的責任保險費率等因素導致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須依靠法律強制推行。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克服自愿保險中的障礙,對于對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責任風險,有必要通過立法強制的方式,利用現有的保險機構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實上,機動運輸工具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旅行社強制責任保險措施的出臺,已經反映了這種社會需求。國外的經驗表明,在責任保險發展的初始階段,適當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利大于弊。[9]因此,對于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密切的行業、與社會環境保護關系密切的企業和與服務對象利益維護關系密切的職業等應該逐步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通過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使得責任轉移的潛在需求變為現實需求,使責任保險供給變為實際供給,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業務規模增長。

(二)不斷提高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管理水平

1.培育責任保險供給主體,完善責任保險產品結構。隨著責任保險政策環境逐步改善,發展空間進一步拓寬,各財產保險公司推進責任保險業務的積極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國批籌了第一家專業責任保險公司――長安責任保險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責任信用險部”,專門負責責任保險業務發展。但經營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或專門的責任保險公司數量不多,且公司組織形式比較單一,這種狀況容易導致責任保險供給的壟斷或不足。責任保險市場發達的國家,其經營主體通常眾多且組織形式多樣,如美國紐約州責任保險市場主體有股份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合作社保險公司、聯合承保協會和自保組織等多種形式。因此,政府應該鼓勵不同組織形式的專業化的責任保險公司優先發展。

目前,我國責任保險市場上有責任保險產品約400多個。[10]但總體而言,這些責任保險產品不能很好地適應個人和企業的需求。近年來,我國年責任保險保費徘徊在30億元至60億元之間的情況就說明了這個問題。我國可以參照美國責任保險的經驗開拓責任保險條款。首先,要建立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責任保險產品創新模式,按照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和不同地域的現實需要,開發個性化的責任保險產品;其次,要在注重發展傳統責任保險的同時,進一步開拓新的責任保險領域,設計綜合性責任保險產品。

2.加強風險管理,控制經營風險。從國外責任保險發展歷程看,責任保險曾因為侵權責任認定與責任保險相分離而導致了責任保險危機,即民事責任裁決金額迅速增長導致保險公司成倍地提高責任保險費或拒絕出售責任保險單。在我國,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風險也將相應增大,這將增加責任保險的市場風險。為了控制這些風險,各公司應加強對責任保險風險評估和預測分析,開發責任保險產品時應考慮客戶的不同需求和市場的法律環境,對高危行業提高費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記名承保或按工種確定人數,單獨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險方案,嚴格把好理賠質量關,提高定損的準確、合理、科學性,切實防范化解經營風險。

3.重視人才培養,積極引進各方面人才。擁有多方面的專業人才是責任保險創新、發展的關鍵。要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隊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訓力度,通過視頻方式、巡回輔導、集中授課等形式進行培訓,尤其應加強法律基礎理論的學習,熟悉和掌握責任保險有關民事賠償的法律法規,有條件的可以選派優秀人才赴國外保險公司或院校學習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進和合理利用各行業的專家,如建筑、農業、企業管理等專家,提高保險公司自身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責任保險的發展。例如,環境污染的損失評估難度較大、專業性強,需要環保部門協助進行環境損失評估,提高損失評估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4.加強行業間合作,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我國保險公司應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競爭過程中努力尋求多種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開新的競爭,在競爭中以機制創新、業務創新、產品創新取勝于市場。保險全行業應通力協作、大力配合,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過程中,充分運用市場競爭規律作用,以服務社會、實施社會管理職能為共同目標,在攜手開發國內責任保險市場這一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形成新的合作關系。特別是我國處于責任保險發展的初期階段,有必要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間的相互約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競爭,吸取經驗教訓,防止保險公司之間不計成本的價格大戰、片面的數量規模和短期性效益行為再現。通過行業自律組織,積極推進保險行業內部實現對有關責任風險的資料和信息的共享;對于費率的擬訂、承保范圍的劃分和賠償限額的確定等方面內容形成制度性規定,報由保監會審批;對于某些目標市場通過合作的方式,聯手開發、共同制定發展戰略;對于有關民事責任的認定及保險人賠償限額的確定,在行業內部應形成一個基本共識,尤其對于涉及高額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保險公司之間還需采取共同保險、再保險等方式經營,避免風險單位的集中,減低公司經營風險。[11]

(三)發揮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傳責任保險,普及責任保險知識,增進社會各界對責任保險的了解。政府有關部門應和保險公司一起采取多種形式擴大宣傳覆蓋面,展開立體宣傳。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各種形式和方式加強普法工作和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在提高社會公眾維權意識的同時,強化責任人的法律意識,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切實保證民事法律責任的貫徹執行,使責任人對受害人的補償落在實處。而且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媒體機構等獨立于保險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傳更容易被公眾接受。

2.促進政府相關機構的合作與交流,為責任保險的開展爭取良好的宏觀政策環境。現階段責任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推動。行業監管部門應在與政府相關機構的溝通中起主導作用,通過建立協調工作機制、聯合下發文件、共同確立并指導試點工作展開的方式引導、推動法人單位運用相關的責任保險來防范、化解風險。例如,與公安部聯合發文推動公共場所的火災公眾責任險、與建設部聯合推動建設工程質量保險、與安監總局共同研究高危行業的雇主責任險等。保險業與各部門配合互動機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一是實現保險與消防、安全生產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災防損、安全技術方面的人員和經驗數據,盡量統一損失統計口徑,支持保險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產上發揮積極作用。二是在安全檢查上積極配合,通過加強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檢查,達到防災防損的目的。三是加強事故發生后的協調工作,研究保險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介入事故處理的途徑,幫助其盡快進入事故現場,減少事故影響的程度,及時恢復生產經營。除了與各主管政府機關推動其主管范圍內的責任保險外,保監會還應與稅收、財政等各部門加強溝通,為責任保險的發展爭取政府在稅收優惠政策、人才政策、財政補貼和產業政策等方面的積極扶植與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財政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簽發《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構的通知》,決定將在全國各中小學校中推行由政府購買校方責任保險的制度。其中明確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的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過5元,該措施有效地推動了學校責任保險。

3.制定政策,鼓勵險種創新。在界定什么是創新型產品的基礎上,對創新型產品條款費率設計的合理性進行嚴格審核。率先進行創新的機構,一定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那么它做出來的產品應該是比較科學、比較接近市場的,定價也是相對科學的。那么后來推出相同產品的機構,在條款設計和定價上應以創新產品的設計為基準。這種做法的實質就給率先進行產品創新的機構一定的新產品優先定價權。當然,這個優先定價權的保護不是長期的,經過一段時間后,比如一年,衍生的新產品就可以放開了。

4.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加快建立社會信用評估制度。建立社會信用評級體系,可以為保險公司提供客戶的風險信息資料,這些資料因為來自第三方,其可靠性增強,并且保險公司還可以獲得投保人的行業整體信息,有利于保險公司做出正確的承保決定,有效防止投保人的逆向選擇。此外,信息評級體系還應包括保險行業,投保人通過咨詢保險公司信用,可以選擇最能滿足自己風險需求的保險公司。同時披露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重大經營活動業務也可以規范其經營管理。[12]

責任保險是一個具有較強社會管理功能的保險,大力發展責任保險,不僅能夠合理分散或規避各種責任風險、保障當事人權益、實現損害賠償社會化,還有助于改變財產保險市場結構、豐富國內產險品種、擴大保險市場,成為保險公司新的利潤增長點。從宏觀上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不斷日趨完善的今天,責任保險必將成為政府部門運用經濟手段管理社會事務的有效管理方式。因此,必須用科學的發展觀開發我國責任保險市場。

參考文獻:

[1]盧翔.論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J].保險研究,2002,(11).

[2][3][5][10]吳定富.大力發展責任保險 努力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J].中國金融,2004,(7).

[4]國家安全監管管理總局.安全生產“十一五”規劃[Z].2007年2月17日.

[6]周成建.責任保險的有關法律問題研究[Z].中國責任保險發展論壇,2008.

[7]崔欣,華錳.責任保險的發展及責任保險危機[J].北方經貿,2003,(7).

[8]保監會.法國民事責任保險概況[Z].保險監管參考,2008,(22).

篇9

一、責任保險的現狀與特點

以河北省為例,該省轄區內尚未設立外資公司,現有五家中資財產保險公司,分別為人保財險、太保財險、平保財險、華泰、天安。目前已開辦的責任保險共四類:產品責任、公眾責任、雇主責任、職業責任,經保監局備案的產品有100多個。2001年,全省責任險保費收入1.20億元,占財產險保費收入的4.9%;2002年,保費收入1.52億元,占財產險保費收入的5.4%;2003年,保費收入1.17億元,占財產險保費收入的3.8%。從2003年市場情況看,人保占有90%以上的絕對市場份額,太保約占4%,平保占不到3%,華泰和天安開業較晚,市場份額較小。就河北省近三年的發展情況看,責任保險整體上沒有大的波動,屬于徘徊式發展。

從河北省來看,責任保險業務的發展可主要歸納為以下三個特點:

(一)責任險保源豐富。以河北省為例,截止2002年底,全省從業人員3286.56萬人,其中,參加雇主責任保險的不到20萬人,僅占0.5%左右,即使風險較高的采掘業,責任險投保率也僅為7%左右;各類大、中小學,共3.42萬所,在校學生1340余萬人,參加校園方責任險的學生不到30萬人,僅占2%;醫療機構4671家,年就診人數1000余萬人,住院人數200多萬人,擁有病床17.77萬張,醫療責任保險僅承保了1.3萬左右張床位,不到擁有數的8%。每年來河北省旅游的中外游客4000多萬人次,但旅行社責任保險承保不到5萬人次,占8%。由此可見,責任險保源豐富,發展空間十分廣闊,市場潛力巨大,在未來的財產險市場中應能占據主要地位。

(二)市場開發條件日趨成熟。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改革開放以來,河北經濟的飛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消費方式的日益多樣化,為責任險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尤其是近年來國民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第一產業比重日趨下降,與責任險發展較為密切的第二、三產業,如工業、建筑業、服務業的比重則不斷上升,為責任險的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二是依法治國的理念深入人心,法制建設的步伐日益加快。1980年以來,《經濟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勞動法》、《安全生產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民法通則》等多部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從不同角度明確了相關單位、個人在法律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為責任險的發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三是人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逐漸提高,通過法律途徑規避防范經營風險和消費風險,逐漸成為人們在生產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需求,人們轉嫁責任風險的意識日益提高。四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各種民事訴訟等活動迅速增加。據有關部門統計,近十年來各種民事投訴案件呈上升趨勢,其中勞動爭議投訴年均上升8.7%,醫療糾紛投訴上升10.2%,產品質量投訴上升11%,經濟活動中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及其他民事活動中的當事人越來越認識到責任保險的實際意義,這種對責任保險不斷增強的認識和需求,對其市場發展和產品創新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

(三)資源開發能力不足。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首先,保險公司缺乏對責任險業務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從而不能形成對其發展的長遠規劃和階段性目標,使其在較長時間內處于“自然發展”的狀態;其次,責任險產品的研發與供給落后,造成險種結構單一。長期以來,僅靠有限的幾個險種支持,不能適應市場的發展需要。就河北省來說,截止到2003年底,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產品責任險、醫療責任險和供電責任險等幾個主要險種的保費收入占責任險總保費收入達90%,其他險種僅占10%;再次,保險公司專業技術及展業骨干力量不足,“不會做”、“做不好”等現象明顯,難以實現責任險業務的高質量管理和跨越式發展;最后,責任險產品銷售渠道單一,主要為直接業務,通過和經紀方式所收取的保險費占比較小。

二、影響責任險發展的因素

(一)法制環境尚待完善。建立健全民事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業務發展的客觀基礎,雖然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我國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立法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加快了法規建設的步伐,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仍遠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從大類劃分,目前除產品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及醫療責任保險外,其他責任保險方面的法律規定都不夠充分。因保護民事責任受害方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尤其是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界定不明確,極大地制約了責任保險業務的發展。

(二)市場有效需求不足。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保險宣傳力度不夠,社會公眾對保險尤其是責任保險認知度較低;二是市場調節作用尚未完全發揮,對于一些災害事故和糾紛,政府依然陷入事后繁雜的事務性工作中,一些現行體制,如以公立醫院為主的醫療體制也導致部分單位和個人風險意識不強,保險作為其經濟賠償和糾紛理賠的主渠道作用未能顯現;三是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尤其是維權意識相對較弱,企事業單位缺乏利用保險管理風險和轉嫁風險的意識,一些民事損害糾紛中的受害者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因種種原因也放棄索賠。這些都導致保險市場尤其是責任保險市場需求不旺,發展動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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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險公司內部問題突出。一是重視程度不夠。雖然各公司都在積極調整險種結構,努力做大做強保險業,但主要精力依然放在車險、企財險等險種上,不僅缺乏對責任險的有力支持,一些新開辦的險種,如意外險反而形成對責任險不小的沖擊,侵占了部分責任險業務;二是責任保險比一般的財產保險風險大,對保險公司要求較高,受管理水平、技術力量、人力資源等多方面的限制,目前責任險產品單一、定價不合理、后續管理薄弱、風險控制不強、服務不到位等多種問題突出,發展受到制約;三是責任保險保費較低、投保人分散且逆選擇傾向突出,基層管理者和業務員不愿積極拓展業務,“撿到籃子就是菜”的現象普遍存在,使得責任保險規模小而賠付率高,業務發展緩慢。

(四)政策支持不到位。由于責任保險具有將被保險人的民事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人,為無辜受害者提供利益保障的特點,在國外通過法定保險方式發展責任險的現象較普遍。20世紀40年代,歐美國家率先實行了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70年代至今,歐、美、日等先后對雇主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律師、醫師等職業責任保險實行了法定保險,如英國1969年就公布了《雇主責任強制保險法案》。而在我國,即使是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也需2004年5月新的道路交通法正式生效后才能成為法定保險,其他大多數還是任其發展,保險公司對此一直強烈呼吁,一些政府官員和社會公眾也逐漸形成共識,建議早日將一些服務國民經濟全局的責任保險定為法定保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

三、促進責任保險發展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并加以貫徹落實。一方面,國家立法機關和有關政府部門應盡快對保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予以細化,建立和完善民事責任賠償機制,尤其應建立健全保護民事責任受害方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制度,明確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界定,加大責任方的侵權過失成本,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為責任險的發展奠定基礎;另一方面,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同時對因地位不平等而舉證困難的受害者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使法律法規得以有效貫徹落實,更好地維護當事人權益,推動責任險業務發展。

(二)提高公眾保險意識,開發市場資源。隨著經濟活動的廣泛深入和人們維權意識的逐步提高,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而應承擔法律賠償責任的事故不斷增加,涉及的訴訟案件越來越多,責任風險所帶來的潛在損失正被人們所認識,并日益受到重視,保險潛在市場需求不斷增大,保險監管機關、保險公司等部門應抓住有利時機,有針對性地加強與有關部門行業間的合作與交流,通過多種方式向公眾通俗易懂地宣傳責任保險知識,加大全社會對責任保險的認知和理解度,糾正有關部門對保險的偏見,逐步提高公眾利用保險轉嫁企業和個人不定性風險的防范意識。

篇10

1.管理措施(1)加強現場管理。地下礦山現場管理是安全管理的關鍵。每天、每班須有管理人員下井巡查,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要盯緊薄弱環節,徹底消除安全“死角”。另外,加強作業區建設,把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各項技術措施細化落實到班組。嚴格遵守循環作業制度,嚴禁超員生產。交接班時,嚴禁兩班人員在現場交叉作業。對在用設備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檢測檢修,嚴禁超期服役。各工種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避免進行“三違”作業。要重點關注易發工傷崗位,可在事故易發點安裝攝像頭監控違章行為。(2)完善出勤、出差管理。加強員工請假書面管理和出差人員的出行管理,有利于防止“偽工傷”事故的出現和避免企業成為“冤大頭”,撇清不應當由企業承擔的侵權責任,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勞資糾紛。要求員工請假申請必須由員工本人簽字確認,人力資源部門留存原件。勞動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員工在出差期間所能從事和禁止從事的行為。另外,對高工傷風險崗位盡量安排熟練工,對易患職業病的崗位采用輪崗制并定期對這類人員進行體檢,以確保及時排除職業病風險。(3)加強安全文化建設。安全文化指安全行為準則和安全價值的總和,體現了企業以及企業員工對安全的行動、思維及態度。加強安全文化教育從長遠看,能夠促進地下礦山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升礦山職工的安全素質。通過構建企業安全文化,借助安全文化的影響力、滲透力引發職工安全觀念的轉變,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安全觀,杜絕“三違”,遠離事故。

2.技術措施(1)引進專家咨詢。地下礦山行業是一個特殊行業,技術性極強。在事故預防及處理過程中,可采用專家咨詢服務。一方面,專家可以彌補企業領導者知識、能力和經驗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可在安全管理的各個階段為決策者提供科學性、技術性和專業性的咨詢意見。(2)推進技術管理。一是做好知識儲備工作。在開展新技術和設備更新時,礦山管理者要及時組織學習,拓展職工的知識儲備,提高其技術水平與能力。二是加強預防冒頂片幫和中毒窒息等措施。要制定和落實頂板管理制度,從采礦工藝、支護技術等方面采取綜合措施預防冒頂片幫事故。還要制定通風管理制度、測風測塵制度,強化對井下作業人員防中毒窒息事故的教育培訓,制定防范盲目施救的措施,防止事故擴大。(3)建立更為先進的預警、應急救援體系。可借助計算機信息系統平臺,對礦山環境安全風險進行辨識、分析和評價,以便在事故預防、預警和應急疏散、緊急救援方面提出切實有效的方案。具體講,就是找出冒頂片幫、塵毒、火災、水災等事故發生原因,按規定建立礦山救護組織,配備救護器材,還要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練,并總結每次的演練活動,找出不足進行完善改進,以確保能夠應對突發事故,從根本上提高礦山企業的防災、抗災能力。

二、經濟措施

安全科學理論的“海恩法則”告訴我們,任何嚴重事故都不是偶然發生的。如果平時肯在安全生產上花本錢,注意把保證安全投入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就能防微杜漸,大可減少甚至杜絕安全事故。以筆者所在的地采礦山為例,每月末按當月井下鐵礦石產量10元/噸計提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列支,由公司統一管理、統一使用,實行專戶核算。專門用于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和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支出以及完善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還有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等等。

三、風險轉移措施

1.以商業險轉移風險企業除積極參加并為職工按時足額投保社會保險外,還應購買相應的商業保險,如意外傷害險、雇主責任險等。作為替代支付途徑,商業險補充了工傷保險基金未能涵蓋的工傷待遇。一方面可以保障工傷職工利益不受損,另一方面合法地將賠償責任轉嫁給了商業保險公司,會使企業減少和規避工傷費用支出,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用工風險和成本。建議為返聘、實習人員和試用期的未正式錄用人員購買短期商業險,并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賠償金優先用于沖抵工傷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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