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7 15: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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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11-183-02
當今社會,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引發諸多傳統行業的結構和形式的改變,使得傳統行業的發展面臨諸多的新問題,這促使行業相關的諸多領域產生繼發性變革,以便增強對互聯網+時代的適應性。在金融領域,互聯網對金融業務的形式和范圍的拓展在推動行業發展的同時,給其監管工作帶來諸多的新問題,由于未能妥善處理,造成互聯網金融的諸多違規形式的發生,嚴重損害行業的良性發展和相關人員的個人利益,亟需進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加強。而要想實現監管的強化,就必須遵循一定的監管思路,這是具體監管工作的行動指南,應該確保思路的合理性和正確性。
一、互聯網金融的功能和特征
互聯網金融是金融業運用互聯網這種新型工具發展而來的金融形式,對其的相關概念體系的理論研究還處于完善階段,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一般來說,當前的理論界將借助互聯網手段實現傳統金融行業的諸多功能的金融活動定義為互聯網金融,其最大的特點在于互聯網賦予其便捷性,實現了金融服務的成本降低和范圍拓展。
從本質而言,互聯網金融是金融業的有機構成,其功能與傳統的金融活動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具體來說,起到創造信用貨幣、連接金融參與各方、實現資金管理和依據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理賠等四大功能。
然而,互聯網金融與傳統的金融是有明顯區別的,這主要體現在特點的不同上。由于互聯網的虛擬性導致其金融活動的實現成本相對較低;由于網絡的快捷性,按照業務辦理流程進行辦理時,如果資料齊全可以在短時間內完成業務辦理工作,具有極高的效率;對于業務客戶的管理來說,互聯網的信息庫功能能夠實現客戶信息的分類集中管理,管理的效率和質量遠高于傳統的金融業;此外使市場的競爭性不斷加劇,互聯網的開發性促使互聯網金融的介入較為簡單,參與企業眾多,競爭也相當激烈;最后是風險性的增強,除了業務方面的風險以外,因為互聯網安全性帶來的風險也是需要考慮的重要方面。
二、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作為新興的金融形式,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務內容仍然是金融服務,需要對涉及的風險進行防范,與此同時,要對相關的參與各方進行權益的維護,這是行業發展的基本需求。具體來說,首先是風險的防范上,金融業務存在極大的風險,這是社會的一致共識,相關部門也進行了大量的市場的規范性制度體系建設,從而實現對行業的規范,盡可能的弱化金融的風險性。然而,在互聯網金融當中,由于網絡的虛擬性,金融業務各方的身份更加不確定,發生各類違規行為的可能性直線上升,亟需進行金融監管,從而實現對風險的可控;其次是對參與各方的權益維護上,這主要是對消費者的權益維護,由于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審核不嚴,政府對行業的監管存在缺失,造成各類互聯網金融的詐騙等問題極為嚴重,給消費者造成極大的權益損害,如何進行權益防護成為金融監管的首要問題。因此,我國亟需政策規制以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
三、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完善的方面
1.法律法規的完善。法律法規是規范市場秩序,保障相關人員合法權利的重要依據,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首要工作是實現互聯網金融相關內容的立法工作,通過對法律法規的完善實現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制度強化,以此為基礎,圍繞具體的監管工作,相關部門可以制訂切實可行的監管制度體系,從而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提供完善的制度體系保障。這對于互聯網金融的參與各方具有極強的約束性,能夠保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從長期來看,是對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合理規范和引導,有助于互聯網金融的良性發展。
2.監管體系的構建。一是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按照傳統金融業的監管模式,由各政府主管部門對分管范圍內的工作進行管控。二是針對互聯網金融產品混業化的特點,由政府相關部委出面,組織金融行業的主管部門和金融領域的專家進行行業發展的方向研究和監管問題的分析,從而實現行業發展的監管得力。三是監管機構應加大與地方政府的溝通,理順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明確各自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業務邊界,嚴防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發生。四是從概念上明確互聯網金融各類問題的概念界定,進而通過相關的政府部門的職責發揮和相互配合實現對各類違法行為的查處,從而形成嚴明的互聯網金融執法氛圍。
3.明確監管原則。就面向對象而言,互聯網金融具有最為廣泛的普遍性,能夠涵蓋全國各地的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的客戶,隨著經濟的發展,其市場極為活躍,在金融領域中所占的比重正飛速上升。然而,作為金融業務,其同樣具有功能屬性和風險屬性,應該明確監管的底線所在,不能放任其自由發展。具體來說,其監管原則主要有以下幾方面:首先是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不能脫離這一基本原則;其次是互聯網金融作為金融業的重要組成,應該遵從相關的調控政策;第三,在進行業務辦理時,應該按照金融業務的風險提升要求進行風險提升,并杜絕保證高額收益的情況發生;最后是對市場秩序的維護上,應該遵循契約精神,實現雙方在金融業務中的平等地位。
四、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思路
1.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模式構建。在監管過程中,應該以行業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具體來說,首先是對互聯網企業的充分信任,由其自覺遵守行業準則開展相應的金融業務,實現對自我行為的約束,這是互聯網良性發展的基礎,在此基礎上對個別企業施以行政監管,強制性約束其具體行為,以此實現對不良行為的懲處。通過上述兩方面的密切配合實現互聯網金融的高速、良性發展。
2.適度監管。互聯網金融的生命力在于其開放性和便捷性,眾多的互聯網金融企業能夠滿足人們不同的金融需求,能夠實現最大限度的金融領域的供需匹配。隨著互聯網征信體系的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前景將是極為廣闊的,對于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也將越來越強。對其進行監管是實現健康發展的輔助手段,應該注意度的把握,如果過度監管將會導致互聯網金融的生命力降低,阻礙其良性發展。
3.分類監管。我國應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分類監管,強化各部門間的協調監管。按照現行的“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框架,目前應實施以監管主體為主,相關部門為輔的跨部門監管體系,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混業經營與分業監管之間的矛盾。具體而言,央行應承擔對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監管;證監會應承擔對眾籌融資的主要監管;對于余額寶等理財產品,央行和證監會應協調監管;對其它互聯網金融機構也應加強監管部門的監管協調。
4.依法監管。對于互聯網金融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應該有權威性的依據作為處理準則,該方面內容由以法律法規為主的互聯網金融制度體系充當。通過對互聯網金融的依法監管可以實現對行業市場的規范和相關權益人利益的維護,對于行業的良性發展是極為有利的。在立法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借鑒先進國家的監管經驗,不能采取簡單的處罰手段,而是通過法律法規的確立實現對行業發展的有效引導,對各類違規違法行為進行預防和消除。此外,在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義務方面,應該重視通過法律形式將特定信息的披露作為金融機構的法定義務,使信息披露嚴格遵循法治要求,為審慎監管和消費者保護創造基礎。
5.負面清單管理。所謂負面清單管理是指改變當前的法律認識,由過去的嚴格遵照法律允許的范疇開展金融業務轉變為除去法律明令禁止的內容,其他均允許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相關業務的嘗試。這種管理的實質上是對互聯網金融的經營范圍的大幅擴張,從而為金融企業的創新提供極為寬松的政策環境。然而,在長時間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過程中,由于行業的快速發展,相應的管理部門對其存在認識方面的錯誤,導致監管工作的局限性,為了避免監管失誤,采取正面清單管理的方式進行金融監管,對于法律未明文許可的內容不敢輕易涉及,這導致互聯網金融的創新能力受到制約,對其長期發展是極為不利的。負面清單管理的提出是對互聯網金融的松綁,其實質是底線思維的具體反映,在底線允許的范圍內,給互聯網企業最大的經營自,從而實現行業的適度自由,以此實現對互聯網金融的創新促進。
6.加強創新監管。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是對客戶需求的積極響應,是在傳統的金融業務的基礎上進行的適應性革新,能夠符合社會的發展需要,應該予以鼓勵。然而,過度的自主會導致違規行為的出現,因此,對其經過加強創新監管,通過宏觀調控實現發展方向的把控。
7.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互聯網環境中,信息采集、傳播的速度和規模達到空前的水平,使得消費者識別有效信息的難度大大增加,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挑戰;而且網絡安全隱患使得消費者各類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賬戶信息、資金信息等在互聯網傳輸過程中存在被非法盜取、篡改的風險,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金融隱私權。
總體來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時間還相對較短,在發展的過程中各類新問題不斷涌現,給監管工作造成極大的困擾,亟需通過對監管思路的梳理和思維的轉變,實現具體的監管工作的改進,從而實現對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鼓勵和調控。
結束語
綜上所述,當前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工作還存在諸多問題,這是由于互聯網金融的高速發展導致的,對其進行監管提升,應該以行業發展為目標,通過對思路的創新實現對社會金融需求的合理滿足,從而營造適宜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監管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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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支付寶公司推出的余額寶為例。余額寶是通過天弘基金向銀行獲得協議存款的較高利息而盈利的金融產品。以我所知,余額寶對儲戶既不承諾收益率,也沒有任何補貼行為,其賬目和資金也從來都是在有關銀行和監管部門的全程監控之下。互聯網金融業務如果能夠達到這個標準,那詐騙的風險就在可控的范圍內。
另外,阿里金融的微貸款業務,根據其平臺上的大數據,努力刻畫電商的經營模式和業績表現,通過克服信息不對稱的困難而盈利,值得支持。與此對照,有些互聯網金融業務,僅僅利用互聯網的通信優勢聚集了大量資金,但其機制本身對克服投資人和貸款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困難沒有明顯貢獻,所以不容易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這是監管當局需要謹慎應對的。
其二,是技術風險,即信息安全、操作流程、金融犯罪以及流動性支撐等環節所存在的風險。這需要相關部門及時修訂行業的安全標準,并一視同仁地責成互聯網金融企業嚴格遵守執行。
要澄清的是,自從1878年電話進入商業使用開始,通過電話來犯罪的現象至今沒有停止過,但這從來不是阻止電話普及的理由。同樣道理,互聯網會存在安全隱患,會侵犯個人隱私,會被用來從事犯罪活動,但這些都不是抑制互聯網發展的理由。新問題出現后,人們也總會找到新的解決辦法。例如,在互聯網上開戶時進行實名認證存在困難,那么借用航空公司登機驗證記錄,就可以局部解決問題。一般而言,監管的目標越清晰和具體,可選的解決方案就越豐富。
其三,是投資風險。互聯網金融產品,不僅具有商業風險和政策風險,其通過長尾而匯聚成的巨額資金供應,在其他條件不變時,本身也會減少資金的回報。面對這種風險,充分的告知和披露是基本的對策。
應該指出,資金回報會隨著資金供給增加而下降的事實,也恰恰反駁了“余額寶會增加融資者資金成本”的觀點。時至今日,各大銀行所提供的低息貸款,主要是由大企業、國有企業和政府扶持項目所享用,民營中小企業的真實融資成本要比大銀行的名義利率高得多。隨著余額寶等業務的壯大,更多的資金將會在民營市場中尋找出路,民營中小微企業的真實融資成本,恰恰不會上升,而是必然會下降。
其四,是貨幣流通量的風險,即由于互聯網金融服務帶動了貨幣流動速率的急劇變化,造成了中央銀行控制貨幣流通量失準的風險。
不能否認,互聯網金融確實會或多或少地帶來這樣的風險。然而,任何金融機構、任何金融產品、乃至任何經濟活動,都會或多或少地帶來這樣的風險。中央銀行的責任,恰恰就是根據市場的變化和技術的進步,不斷提高控制貨幣流通量技術。是中央銀行要跟上市場和技術的變化,而不是市場和技術要遷就中央銀行的能力。也就是說,有義務承擔這種風險的機構是中央銀行,而不是從事互聯網金融的企業。
最近興業銀行行長李仁杰說,目前各大銀行和支付寶都有接口,支付寶在某種程度上替代了中央銀行。這種說法與常識相悖。中央銀行與各大銀行的職能區分十分清楚,連各大銀行都毫無替代中央銀行之可能,遑論僅僅與銀行有接口的金融機構?我同意美聯儲前主席格林斯潘在接受新浪財經采訪時的表述:“中國的央行就是中國人民銀行,沒有任何機構能夠替代,未來也不會有,說余額寶是第二個央行是非常不準確的表達。”
其五,是利益重新分配的風險。長久以來,國內金融業實施存款利率管制,存貸利差是壟斷租,只有銀行和國有企業、大企業或者政府扶持的項目,才是這種壟斷租的享用者。余額寶通過天弘基金的身份獲得了協議存款的較高利息,并把這部分利息返回給儲戶,實質是通過既得利益者的身份,把獲取的利益返回給廣大的普通存戶。
被動了奶酪,幾大銀行有恃無恐,以其受行政保護的市場支配地位,公然聯手拒絕與各類貨幣市場基金進行協議存款交易,目的是阻止其例行享用的壟斷租向民間外流,這才是褒貶互聯網金融之爭的實質。
要知道,形成壟斷的原因有多種,有些是由于天賦,有些是由于產品先進,有些是由于政府保護,只有最后這種才應該予以打擊;那些受政府保護的壟斷者聯合起來排斥交易的做法,才是最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我們應該認識到,科技進步從來都是打破壟斷格局的利器。今天即使采用行政手段拖慢了民間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大銀行內部的互聯網金融也仍然會發展起來。針對這種利益重新分配的風險,監管部門應該審時度勢,認清大局,恪守監管者而非從業者的定位,放手讓現有大銀行與民間互聯網金融機構公開公平地競爭。 何為合理的監管
與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有著獨特的經濟學基礎。傳統金融以二八定律為基礎,互聯網金融以長尾理論為基礎。“長尾”實際上是統計學中冪律(Power Laws)和帕累托分布(Pareto)特征的一個口語化表達,這個概念最早提出是用來描述亞馬遜等網站的商業和經濟模式。過去幾十年中,金融市場和金融中介機構忠實地履行其資金融通的職能,幾乎世界上所有的國家,金融中介機構的重要性都超過了金融市場,而金融中介機構引以為傲的間接融資功能,其產生根源主要在于三個方面:一是降低交易成本;二是實現風險分擔;三是降低由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帶來的損失。當前中國主要存在三種互聯網金融的模式:一是電商金融,其雄厚的實力對市場業已造成巨大的沖擊;二是P2P網貸,代表有人人貸等;三是眾籌模式,著眼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互聯網金融憑借其強大的平臺優勢,通過信用評分體系等的加成作用,使得越來越多的交易可以繞開傳統金融中介機構、自由開展。
馬云曾說:“如果銀行不改變,我們就改變銀行。”當下傳統銀行及以銀行為代表的金融中介機構受到電商等的沖擊,也在適應性的發生改變,不僅開拓綜合型平臺,還利用進入對方領域等制造行為性障礙,緩解競爭壓力。我們需要認識到,這其中固然有互聯網金融天然的優勢以及后天的積累,但監管的寬松對其發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互聯網金融創新
1 1 電商金融
電商金融是電子商務與金融結合的產物,《2014年度中國網絡零售市場數據檢測報告》中公布當年B2C市場份額排名,從高到低分別是天貓(59 3%)、京東(20 2%)、蘇寧易購(3 1%)、唯品會(2 8%)、國美(1 7%)、亞馬遜中國(1 5%)、1號店(1 4%)、易迅(1 1%)、聚美(0 6%)、其他(7%)。當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模達到12 3萬億元,同比增長21 3%。B2C占比超過七成。其中天貓總成交額為7630億元,京東全年交易總額為2602億元。巨大的成交額背后是龐大且忠實的用戶群,正是基于電子商務取得的巨大成功和激發的無限活力,輔以科技進步如智能手機、平板電腦覆蓋面廣,WiFi、4G普及等,電商金融其本身不僅實力雄厚,而且起點高能做的事情也多。互聯網支付貨幣、供應鏈金融、跨界合作金融、貨幣匯兌、移動支付等,電商金融所涉及的業務品種多樣繁雜、兼具深度和廣度,金融論文對傳統銀行業務造成巨大沖擊的同時,也斬獲大量擁躉,符合普惠金融的精神,得到監管當局的寬松對待。比如,它不僅有對供應商的融資,還有對消費者的授信,極大地拓展了可以發揮的領域。據不完全統計表明,2013年余額寶規模超過2500億元,客戶超過4900萬名。
1 2 P2P網貸
最早的P2P網貸以多種不同表現形式先后出現在世界上某些國家,如英國的Zopa,德國的Auxmoney,美國的Prosper、Lending Club等,是在網站上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缺乏資金的人群的一種借貸模式。P2P網貸最突出的特點是“人多”、“量少”,得益于龐大的基數,非系統性風險被充分的分散。同時基于云計算和大數據的風控技術,目前數據顯示其貸款效率較高、不良貸款率較低。2014年網貸之家綜合各項指標,給出排名前十的網貸平臺,分別為陸金所、人人貸、招財寶、有利網、小企業e家、民生易貸、開鑫貸、宜人貸、點融網、鵬金所。陸金所更是躋身世界第三大P2P平臺,交易規模超過300億元。
1 3 眾籌模式
眾籌模式,一種較通俗的解釋即是群眾集資和大眾籌資,本來這并不是什么最近才時興的概念,但是和互聯網的碰撞使其格局大為改觀。融資模式大致可分為三類,分別是憑證式、會籍式、天使式。眾籌模式與其他互聯網金融模式不同的地方在于它采用“團購+預購”的方式對創意進行預消費。相同點在于利用網絡平臺將項目發起人和贊助群眾聯系起來。2013年通過眾籌全球總共募集資金51多億美元。我國的眾籌發展起步較晚,自2011年至今,規模雖然無法與其他幾類相較,但增長態勢還是很可觀的。
2 互聯網金融及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互聯網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聯網進行金融活動,可能導致出現既不同于商業銀行間接融資、也不同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第三種金融融資模式,被稱為“互聯網直接融資市場”或“互聯網金融模式”。[1]互聯網金融作為近年來新生事物,已廣泛傳播。其中,最典型的互聯網金融模式為移動支付(如支付寶),利用社交網絡產生的模式(如微信支付)以及利用搜索優勢而建立的錢包。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互聯網金融熱潮是伴隨著互聯網浪潮而產生、發展的。互聯網是現代信息技術,甚至作為高科技產業的核心。其在與金融相結合時,由于其自身帶有的特性,影響到互聯網金融的特性。而簡單來說,金融的核心是貨幣資金在其占有者與需求者之間的配置過程。[2]兩者的結合雖形式上有著“互聯網的外衣”,但究其本質仍為金融。
根據《中國支付清算行業運行報告(2016)》的數據顯示,2015年我國互聯網支付行業整體保持安全、平穩、高效運行,交易規模穩步提升。全年共處理互聯網支付業務三百多億筆,金額二十多億元,比2014年增長了55.13%和41.88%。可見,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資金量龐大。在每年龐大交易和高速增長的現實下,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穩步發展有助于保障互聯網金融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國外監管經驗
相比我國,國外互聯網金融發展已有多年歷史,我國在探索本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同時,可借鑒他國監管經驗。
第一,是美國監管法律規則。美國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以其現有法律為基礎,并無針對互聯網金融專門的監管法律。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美國將其視為傳統貨幣服務的延伸,實行聯邦和州政府雙重立法監管機制。[3]美國將現有的法律規則延伸到互聯網金融監管層面,通過增補法律規則的方式以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次貸危機后,美國推出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其將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問題納入其中,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可謂是空前絕后。這同樣影響到了互聯網金融公司的運作。在千禧年,美國于州的層面推出了《統一貨幣服務法》,該法已在境內取得了良好的實效,絕大多數州都采用了該部法律。不僅如此,該法律也是美國規制P2P等互聯網金融公司,尤其是借貸公司的利器。
第二,是美國監管模式。眾所周知,美國采用雙層多頭監管模式,既不同于我國“一行三會”這種復合監管模式,也不同于英國的雙頭監管,即將金融的統一監管分為宏觀金融監管與金融行為監管。美國現金融監管體系是由諸多監管巨頭組成,這些權力部門包括了美聯儲、財政部貨幣監理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甚至美國國會。因此,從監管架構上而言,美國可被稱之為世界上最復雜金融監管體系國家。但是,從美國對待互聯網金融的做法可見美國作風。因為美國并未專門立法來對待這樣一種看似顛覆性的新生事物,而是將其納入到既有的法律體系當中進行監管,如P2P網貸行業的執法責任落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其雖不是監管部門,但可對不在其權利豁免范圍內并參與到第三方債務催收的P2P網絡借貸行業的執法責任。[4]又如在對第三方支付監管方面,美國對第三方支付實行的是功能性監管,將監管重心放在交易過程而非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機構。[5]此外,最重要的一點是美國沒有對新興行業采取過于嚴厲的監管,而是只要求其遵守舊有法律,如《美國統一貨幣服務法》對注冊資本金沒有嚴格的要求,僅規定其維持2.5萬美元的資本凈值,從而鼓勵該金融創新形式繼續發展。
三、對我國的啟示
無論是我國對外開放的繼續深入,還是互聯網金融未來可預期的蓬勃發展,我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都必須對互聯網金融有自己的態度。若沒有官方正式的承認、支持、鼓勵和引導,互聯網金融難以為我國現代化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而其作為一種新興事物又進入人們視野。因此,可采用的方式是借鑒國外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情?r加以改造,應用于我國的現實發展。對比我國與美國互聯網金融法律規制,不難得出若干啟示。
第一,為因地制宜,較好地規范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監管應“接地氣”,不宜采取類似對傳統金融機構的集中式統一監管模式,監管權限應逐步下放到地方政府。采取中央與地方相結合方式,在“一行三會”統一的監管要求下,地方金融辦有差異性地因地制宜。
第二,向美國學習,以原則導向監管為宗旨,而不是規則導向為主。我國目前的法律都采取了規則導向的模式,法條十分清晰,規則明顯,但是缺少了應有的靈活度,難以應對像互聯網金融新興的行業領域交叉的復雜事物。原則導向的監管模式為金融改革和創新,以及與其他行業融合帶來的問題提供了很好的解決方案。因此,有必要繼續修改、完善部分法律條款。目前,我國法律較為固化,這種現實困境也決定了我國難以實現如美國一般的原則導向監管。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金融風險
近年來,在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的推動下,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平臺等都屬于互聯網金融模式,這些模式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成為人們最為關注的焦點,促使互聯網金融資產規模更加龐大。電商、門戶網站以及搜索網站爭先恐后成為互聯網金融的主力軍。互聯網金融與傳統的金融相比較,具有更多的優勢,比如說:互聯網金融的成本更低,流動性更高、所跨的地域更加廣泛等特性,給傳統金融的發展造成了巨大的壓力。但是互聯網金融也存在著巨大的風險,比如說:具有虛擬性、隱蔽性等特點。互聯網金融的風險也給互聯網監管帶來了巨大的挑戰,這就需要不斷采取相應的措施,充分發揮互聯網金融的優勢,規避其劣勢,從而更好地推動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問題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互聯網金融監管環境的不完善已經成為互聯網金融發展中最嚴峻的問題,而互聯網金融環境的不完善主要是由于互聯網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造成的。互聯網金融作為新興行業,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及時跟進。即便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不完善問題已經引起國家相關執法部門的關注,但是出臺一部規范、統一的法律法規,還需各相關部門在加強互相聯系的情況下,從立法、經費、人員等方面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互聯網金融立法監管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更加大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風險。同時,由于立法不健全,即使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在互聯網金融活動中受到侵害,投資者也難以運用相關法律進行維權,致使不法分子的犯罪行為更加猖獗,給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造成更大的困難。
(二)互聯網金融的虛擬環境給監管帶來困擾。互聯網金融活動主要是以互聯網為媒介,然而互聯網技術本身存在一些弊端,為互聯網金融虛擬環境的監管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擾。例如,上網注冊等可以采用匿名,還可以設置虛擬賬戶等,互聯網金融在這種虛擬的環境下進行交易,很有可能不留下對方的簽名或者是影像等相關證據的記錄。在網上進行交易一般都是通過密匙、證書數字簽名等一些虛擬認證方式來確定交易雙方的身份。這樣的交易存在著隱蔽性,金融機構識別客戶也主要憑借這些電子方式,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不法分子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客戶的身份驗證信息,輕易就能獲取巨額的資金。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互聯網金融活動自身存在的隱蔽性,給其監管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三)互聯網金融存在監管空白。隨著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第三方支付企業已經獲得了法律認可。人民銀行于2010年出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規范了第三方支付的行為,也完善了第三支付的監管環境,防范了支付清算中存在的風險。但是隨著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P2P平臺悄然崛起,而P2P貸款平臺由于監管的主體不明確,仍舊被排除在監管之外。銀監會在2011年出臺《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通知》,人民銀行也曾在2013年出臺了《支付風險業務提示》,但是這些只能對投資者起到風險提示的作用,沒有實質性的采取防范風險的措施。很多P2P借貸平臺的資質參次不齊,不法分子也利用金融創新的名義開始實施非法集資活動,這給監管帶來更大的困擾。
二、規范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措施
(一)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一是確定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主體。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朝著地方化發展,金融監管的整體發展趨勢是把互聯網金融監管納入金融監管體系。目前互聯網金融中除了第三方支付已經被納入了監管體系,其他互聯網金融平臺仍舊游離在監管之外,比如說P2P借貸平臺與眾籌融資平臺等。P2P借貸平臺與眾籌融資平臺起源于民間,在地方呈現出了多元化的發展方向。互聯網金融與傳統的金融活動存在著本質的區別,傳統金融機構集權式監管方式不適合新興的互聯網金融,為了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監管可以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逐步把監管的權限下放給地方政府,并不斷強化地方政府防范中小金融機構發生風險的責任。同時政府相關監管部門,也要承擔起監管指導與統籌的責任;二是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聯系。構建互聯網金融相關部門聯系會議制度,比如說:一行三會、工商、司法等部門。規定期限舉行例會并交流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情況,并加強監測與預警,控制互聯網虛擬性風險向著實體金融蔓延;三是積極促使互聯網金融行業發揮自律作用。只有加強行業間的自律才能有效防范風險的發生。為了更好地推動行業間的自律,可以成立互聯網行業自律組織,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加強信息披露機制建設,更好地維護互聯網金融行業市場的活動秩序,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四是完善互聯網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測,并制定出風險發生以后的應急處理方案,及時監測并防控風險,維護互聯網金融正常活動秩序。五是加強與其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對于跨國際性的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需要與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部門加強聯系與合作,共同實施監管,才能夠更好地維護互聯網金融活動秩序。
(二)采取原則導向式監管方式。目前互聯網金融處于發展初期階段,不管是在發展方向還是發展模式方面都還未定型,金融監管部門在對互聯網金融活動實施監管時,處理一些出現的問題時應該保持一定的彈性。采取原則導向式的監管,就需要監管部門不斷吸收新興金融行業初期發展階段的監管經驗和教訓,防范出現死管亂管的現象。另外,在金融風險安全的基礎上,支持金融監管創新,從而促使互聯金融的快速穩定發展。
(三)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建設。一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建設,不斷完善與修訂我國現有的金融法律制度,并根據互聯網金融活動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的風險特點,制定新的監管規則。通過立法形式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經營范圍以及性質,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組織形式、資格條件以及風險的防范與監督管理等作出明確的規定,進而把網絡信貸以及眾籌融資等新興的互聯網金融模式盡快納入監管的范圍之內;二是完善互聯網金融配套體系,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體系以及互聯網安全等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配套法律體系建設。涉及到互聯網金融發展相關內容要進行明細劃分。并要盡快系統化構建與互聯網金融相聯系的配套法律法規制度;三是制定與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相關的規章制度,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范圍,并要求監管部門為互聯網金融平臺、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等提供規范化的指引。
三、結語
隨著網絡科技的不斷進步與發展,互聯網金融這一新興行業,在互聯網發展的影響下,必然會面臨更多的風險。為了有效防范風險的發生,就需要合理制定監管機制,不斷汲取國內外互聯網金融行業經驗并與實際的國情相結合,尋找出適合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新出路,并隨著時代的發展進步,不斷改革創新,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更加快速地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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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2.2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6)04-0264-01
何為“眾籌”?眾籌翻譯自國外“crowdfunding”一詞,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具有門檻低、多樣性、依靠大眾力量、注重創意的特征,是指一種向群眾募資,以支持發起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本文就圍繞“眾籌”這個關鍵,來討論一下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所存在的一些風險以及如何監管的問題。
一、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
互聯網金融是信息技術與金融行業的深度融合。“互聯網+”是創新2.0下互聯網發展的新業態,是知識社會創新2.0推動下的互聯網發展催生的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態。而“眾籌模式”就是在互聯網金融的大發展中出現的一種新事物新方向,其主要是指企業和個人通過特定的互聯網為媒介,以籌集資金為目的融投資方式。在現在中國金融領域管制比較嚴格但又提倡“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形式下,眾籌模式有可能會成為解決中小微企業以及個人創業融投資困難的重要方式。但是相對于銀行、股票、債券等傳統的融投方式,互聯網出現的時間比較短,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的發展的確面臨著更多新的風險,這就需要我們政府制定出更加完善的相關政策與法律法規,進一步保護中小微企業以及個人創業的權益,從而使中國的互聯網金融正常模式良好的發展開來。
二、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面臨的金融風險
眾籌模式作為互聯網金融發展中的新事物,新事物必然面臨著諸多新型的風險。在此,我們將這些不同于傳統風險的新型風險分為以下幾類:技術與操作風險、法律風險、非法集資以及籌資人出資人風險意識缺失等相關問題。首先,是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面臨的技術與操作風險。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中存在最突出的是技術風險。由于互聯網金融是在互聯網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這就決定其必然離不開計算機網絡系統,因此計算機網絡系統安全問題就是最直接的互聯網金融問題。在傳統的金融模式下,安全風險影響的范圍比較小,但是在互聯網時代,一旦一處出現安全問題,必然引發整個網絡的癱瘓。比如,類似的金融木馬盜竊天天都在發生,給互聯網金融造成極大危害。由此,對互聯網技術的要求需要更高更精準。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下的操作風險也不容小覷,其主要是指對計算機系統操作產生的風險。比如,計算機自身系統的操作缺陷引起的金融賬戶安全問題、計算機管理系統問題引起的交易者之間的信息交流泄露以及操作者自身操作失誤而導致的經濟損失等一系列問題。其次,是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的法律風險。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本身處在發展的起步階段,與之相適應的法律監管不夠完善,沒有一個穩定健全的法律監管體系。另一方面,我國現存的法律法規對發展迅速的互聯網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有些過時可,使得很多金融模式沒有合適的法律規制甚至無法可依。因此,國家制定合適的法律法規迫在眉睫。最后,是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的非法集資與籌資人出資人風險意識缺失。我國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最嚴重的問題就是非法集資,而非法集資不僅與籌資人自身的素質有關,更與出資人自身風險意識息息相關。中國現在的互聯網金融眾籌行業依然處于初始階段,整個行業風險大小可控性不強,而進入行業的投資人多而雜,對于眾籌的可能項目存在如非法集資等風險了解不多。
三、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的風險監管路徑
針對上述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的風險分析,尋找并建立眾籌模式的風險監管路徑刻不容緩。首先,加強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依附的互聯網網絡的技術與操作安全系數。國家相關部門應加大計算機安全保障力度,制定嚴格的技術操作規定,盡量減少計算機等硬件系統對互聯網金融造成的不利。另外,國家的互聯網技術部門應與時俱進,時時創新,研究出更高標準的互聯網安全系統,把黑客、木馬等非法金融盜竊杜絕在安全的墻壁之外。其次,加強法律監管以及相關政策對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的支持。法律監管是國家對互聯網金融最直接最有效的監管途徑,而且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的發展必須依賴于有效的健全的法律保障。2015年,是互聯網金融的法律元年,相信會有更多的互聯網金融法律出臺,國家必須根據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與時俱進,出臺類似于“互聯網金融法”、“互聯網金融眾籌法”等相關法律,使得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的發展欣欣向榮、蒸蒸日上最后,加強籌資人出資人的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國家相關部門以及行業自律協會都應該承擔起對籌資人出資人教育責任,進一步提高籌資人出資人的自身素質,尤其加強對投資人的風險意識教育,引導其更合理有效的投資眾籌項目。另外,國家相關部門應以明確方式向投資人介紹眾籌項目的風險等問題,必須做到對投資人如實告知相關事項。
[參考文獻]
筆者認為,互聯網金融在未改變傳統金融功能和使命的同時,具備了新的特點。傳統金融的核心功能是資源配置、支付清算、管理風險和價格發現等,根本使命是服務實體經濟和為客戶創造價值。而互聯網金融除了保持上述特點外,還以互聯網等現代信息科技作為技術基礎,在運營和發展的過程中,無處不體現“開放、平等、協作、共享”的互聯網精神。
因此,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精神、互聯網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與延伸。在借鑒各專家學者的研究成果基礎上,筆者認為,互聯網金融是指傳統金融機構或互聯網企業,秉承“開放、平等、協作、共享”的互聯網精神,運用互聯網技術特別是云計算、大數據、搜索引擎、社交網絡和移動支付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在資金融通和其他金融服務等領域進行系列創新的一種新興金融模式。
二、互聯網金融風險簡述
互聯網金融風險是指互聯網金融業務活動由于結果的不確定性和不可控性而導致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傳統金融風險在融合互聯網技術性、虛擬性、開放性、共享性和創新性等特點后,形成新的風險體現。只有充分認識到風險所在,提示風險、控制風險、監管風險,互聯網金融才能實現更好的發展。
前面說過,互聯網金融具有強大的信息技術支撐,信息的傳遞打破時間地域的限制,然而高速高效的數據傳輸一方面提高金融產品供給速度,一方面也加快了金融風險的擴散速度,使對風險的控制的處理往往猝不及防。互聯網與傳統金融的深度合作、互聯網金融企業本身跨界混業經營使得互聯網金融在互聯網金融機構和傳統金融機構間、互聯網金融業務種類間、國家間的風險相關性日益趨強,風險交叉傳染的概率大幅提高,風險傳染途徑更加多樣化,直接加劇、放大傳統金融風險的程度和范圍。互聯網金融的普惠性決定了消費者大多為金融長尾市場中的小微企業和普通民眾。由于長尾人群金融知識匱乏、風險意識薄弱且人數眾多,一旦發生互聯網金融風險,危害及影響遠遠大于傳統金融風險。除上述風險外,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監管更加困難。互聯網金融具有虛擬性和開放性,交易、支付、服務均在互聯網完成,產品與服務不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交易時間短、速度快和頻率高;而且,混業經營模式是互聯網金融的一種常態。監管部門難以全面準確了解監管對象的實際情況,難以掌握可能發生的互聯網金融風險;互聯網金融混業經營模式則對以機構監管、分業監管為主的金融監管方式難以采取更多實質性防控措施,可能會導致“監管真空”現象,監管模式亟待進行創新。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然是金融,仍然存在傳統金融面臨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等。如由于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完善,互聯網金融交易系統與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沒有實現對接、互聯網金融機構之間也鮮有信息交換,互聯網金融機構較難對交易雙方的信用狀況進行準確評價,往往只能憑借自身的審核技術和策略,收集、分析交易主體的信用信息,作出有限的信用評價,使得信用風險增高。再如,由于互聯網金融企業操作流程設計漏洞、系統設計漏洞、內控缺失等,導致互聯網金融企業員工違規操作、內部欺詐等,往往一個小小的操作失誤就會演變成巨大經濟損失。除了存在傳統金融業面臨的風險,互聯網金融還存在由于互聯網介入的新生風險,如由于互聯網金融平臺計算機網絡系統的技術支持缺陷或技術解決方案不成熟而引起交易主體資金損失,往往是真個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再如互聯網金融企業內控制度不健全、不注重客戶信息“傳輸、存儲、使用、銷毀”等環節上的安全保護,導致客戶信息被篡改、泄漏、盜用和濫用,給客戶帶來重大損失。
三、互聯網金融各個業態的風險表現和監管環境
目前,互聯網銀行、互聯網理財、第三方支付、P2P網絡借貸和眾籌這五種業態共同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態表現形式。那么相對于傳統金融而言,互聯網金融剛剛興起,很多細節法律依據尚不明確,行業風險也主要集中在信用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和聲譽風險等主要風險類型。值得注意的是,業態不同,其風險關注點與監管過程中顯現的問題也不盡相同,即使各業態表現出相同的風險點,究其根源,其誘發因素往往也大相徑庭。
信用風險表現為一方面當前國內信用環境不夠健全和信用數據不完整,利用大數據也很難解決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對借款人風險測評出現偏頗,繼而埋下違約風險;另一方面,基于平臺自身項目審核和資金管理的信用風險,一旦平臺出現信用問題,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該風險主要體現在P2P、眾籌和互聯網銀行。涉及法律風險的主要有P2P、第三方支付、眾籌和互聯網理財,具體表現為沉淀資金使用、資金存管風險、違規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低門檻、監管不足導致的洗錢詐騙問題,此外眾籌和P2P更易涉嫌非法集資問題。互聯網金融的便捷促使平臺更新與用戶操作相當頻繁,此時任何操作不當都會引發較嚴重的操作風險。操作風險一方面表現在缺乏充分的投資者教育,此外內部控制和操作程序的設計不當,也會造成投資者資金的直接損失和身份信息的泄露。主要在第三方支付和P2P中須格外關注。流動性風險是P2P、互聯網理財和互聯網銀行主要的風險管控點,表現為采用拆標形式進行期限錯配、保本保息承諾和集中兌付等引發的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主要表現在互聯網理財和互聯網銀行兩種金融業態中,由于利差收入仍為主要的利潤來源,所以市場風險主要表現為利率風險。技術風險是互聯網理財和互聯網銀行不可忽視但普遍存在的風險類型,其安全性很大程度取決于網絡平臺的IT技術,不然資金泄露、賬戶被盜等都可能由于技術上的漏洞而引起。與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尤其是互聯網銀行缺少了以國有背景股東產生之聲譽而帶來的經營穩定性優勢,由此產生的聲譽風險主要體現在互聯網交易的虛擬性、開放性和民營投資的安全性。
比較互聯網金融分業態下不同的監管環境,目前已納入監管體系、確定監管主體和擁有比較成熟的法律法規體系的業態有第三方支付、互聯網銀行和互聯網理財,同時監管過程中產生的問題相對較不突出。但是P2P網絡借貸和眾籌均面臨法律定位不明、立法供給不足、監管主體缺失的現狀,風險監管問題較多,亟待解決。綜合互聯網金融各業態之監管環境,主要涉及法律地位不明、政府監管缺位、信息披露有限等方面。惟國家層面已充分意識到以上問題的急迫性和嚴重性,并已陸續出臺辦法,責令相關職能部門加強監管措施,互聯網金融全新的探索模式勢必成為金融創新的領頭羊。
四、歐美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和監管對我國的啟示
由于歐美金融業的高度發達以及互聯網金融發展較早,已經實踐出一套相對較完善的風險防范體系和監管框架。從監管主體的不同維度分析,微觀層面表現為互聯網金融分業態下公司自身層面的風險控制,中觀維度表現為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對互聯網金融分業態的監管,宏觀維度表現為政府機構即國家層面的風險監管。通過各個層面的監管布控,各有側重、相互支持共同構成對互聯網金融完整嚴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從歐美實踐中的具體情況來看,企業自身的風控注重平臺的安全性和內部風險系統的測評定價,此外對于每一筆貸款的信息做到全面、真實、無偏差的披露。結合歐美經驗實踐,一方面我國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內部風控系統和網絡技術還需要加強修煉,另一方面國內尚無成熟全面的信用信息披露,互聯網金融機構也還沒有與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實現對接。中觀維度的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則通過制定行業標準、同業監督對其進行監管和指導。行業協會及時制定出相關業態的經營準則、具體細則和其他準則,要求協會成員必須遵循該自律性準則,彌補了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過程中法律法規暫時性的缺失,作為一種過渡性的準則有效防范了互聯網金融的信用、法律、操作等風險。相對微觀、中觀維度的風險防范,政府出臺法律法規具有真正的現實指導意義。目前互聯網金融分業態呈現出跨界、跨領域的混業經營特點,而我國實行的監管體系卻是分業監管模式,一定程度上勢必造成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缺失,而歐美實行功能化的監管模式,并非采取單一監管主體實行機構監管,有效解決了監管缺失引發的潛在風險。通過對歐美互聯網企業、行業和國家三個維度的分析,結合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特點,以期為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提供借鑒和參考。
五、對加強我國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和監管的建議
縱觀前述我國互聯網金融各分業態在急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風險類型以及所面臨監管環境中的種種問題,結合歐美國家經驗,總結出以下五個方面建議措施,分別為明確法律地位、構筑信用體系、發揮行業自律、保障投資者權益和實行功能監管,以期為我國互聯網金融健康持續發展提供借鑒與經驗。
首先明確法律地位為防范互聯網金融風險提供了根本依據。雖然我國已陸續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劃分監管機構,但與發展迅速的互聯網金融相比未免力不從心,相關法規缺失和不健全的大環境造成本就發展迅速的互聯網金融企業野蠻生長,存在跨界經營、超范圍經營的潛在風險。我國可以一方面借鑒國外經驗,將互聯網金融分業態納入已有的法律框架、嚴格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加快修訂現行法律法規,與之相契合,另一方面制定相關配套補充準則或制度。必須從法律層面上規范互聯網金融,使其法律地位、監管主體、經營范圍、經營資質明確化、標準化、制度化,也只有加大立法力度才能從根本上防范互聯網金融風險和整頓混亂、缺失的監管環境。
第二,構筑信用體系為互聯網金融健康持續發展提供了基礎。互聯網金融的行業特性決定了需要通過互聯網大數據多渠道獲取信用信息來交叉評估交易的信用等級和計算交易成本,所以規范化、多元化作為信用信息的采集要件,這就倒逼我國首先規范、健全信用信息系統,保證采集信息的準確性、可靠性;其次完善多元化的信息采集渠道。除此之外,對于被采集者信息的保護以及對信息泄露者的懲戒都需要加大力度。
互聯網金融是借助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多種現代信息技術,完成的一種資金融通支付以及中介這些業務新興的金融形式。互聯網在我國快速發展對于傳統金融行業進行了有效的補充,能夠有效強化資金資源分配,與此同時對于金融監管方面也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因此,下面將進一步分析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及監管。
一、互聯網金融發展及重要性
互聯網金融發展一共經歷了下面三個階段:
在2005年之前,互聯網和金融的融合重點表現在互聯網給金融機構提供技術方面的支持,對于銀行網上辦理業務的實現提供幫助,還沒有產生真正意義上的互聯網金融業態。
在2005年開始,逐漸開始出現網絡借貸,并且第三方支付機構慢慢興起,互聯網和金融的融合開始由之前的技術領域拓展到金融業務領域當中,這個時期典型時間就是2011年的發放了第三方支付的牌照。
在就是2012年到現在,2013年被稱作是我國互聯網金融的元年,也是互聯網金融發展速度極快的一年,因此,P2P網絡借貸平臺也在不斷加快發展的速度,眾籌融資平臺逐漸發展,首家專業的網絡保險企業獲得審批合格,有些銀行和商券也將互聯網當作基礎,對于業務形式實施重新組合以及改進,快速構建線上創新型的平臺,互聯網金融發展逐漸邁向新的歷史時期。
互聯網金融(IT FIN)是指依托于移動支付、云計算、社交網絡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聯網工具,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業務的一種新興金融。互聯網金融日新月異的創新與變革,對于我國經濟金融發展起到強有力的推動作用,但也對于金融監管力一式提出新的挑戰。如何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做到既能允分覆蓋、創新又能確保監管到位,是承待研究的重要課題,因此十分有必要對于互聯網金融實施有效的監管。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策略及措施
(一)構建完善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制度
法律規定是我國進行金融監管,確保其安全的基礎依據。構建完善的互聯網金融監督法律規定,是我國互聯網金融長期穩定發展的核心保障。必須要提升我國當前擁有的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等相關法律修訂的速度,針對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實際情況,對其進行補充。要參考發達國家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成功經驗,及時出臺例如網絡理財條款等一系保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有關法律規定。確定互聯網金融主體的合法地位,具體確定互聯網金融關系到的各方權利和義務,合理掌控風險。
(二)建立多層次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
要堅持職能監管的原則,確定主體,根據互聯網金融關系到多個部門,范圍和跨度較大的特點。構建由監督管理部門當作核心的有關法律,商務和信息,還有相關金融部門輔助的監督管理體系。確定監督管理的范圍,理清對應的責任。深入強化金融監管每個部門之間的交流和合作。構建包含一行三會,工商和司法以及通信等有關部門在其中的會議機制,在規定時間內探討互聯網金融分輸站情況。強化檢測,及時語境,有效預防虛擬平臺交易風險朝著實體經濟擴散。
協調銀證保監管協作,達到對于互聯網金融整體上的監督管理。針對銀行保險證券這些金融部門,利用互聯網或者是相關企業協作而使用的每一項金融服務及產品。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一定要遵循分層監管的整個原則的前提下,經過補充改進有關法律制度進行監管,有效填補眾籌這些新型業務監督管理的空白。加強每個監管部門之間的分工合作,達到信息共享以及聯動監管的目標,構建不僅含有專業分工,同時又協調統一的互聯網金融監督管理體系。
最大限度發揮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組織功能,金融監管部門應該提升和銀行證券保險行業協會等有關行業的交流,編制標準的行業規定和自律公約。經過維護市場競爭程序以及會員合法權益,達到互聯網金融行業自我掌控和管理的目標。
(三)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我國在提倡強化對于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時,必須要提升社會公共互聯網金融知識的宣傳,引導消費人員樹立健康的投資思想,提高風險教育和防范意識以及自我保護的能力。進一步改M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有關法律機制模型,對于交易時責任承擔以及風險配置和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部門的信息泄漏,要進行明確的規定。建立健康的互聯網金融市場環境。還應該建立標準的互聯網金融消費人員統投訴處理方式,同時依照互聯網金融消費和經營工作者的特點,構建由網絡當作平臺的在線矛盾解決機制,這樣能夠確保及時的處理有關投訴。
(四)構建社會信用體系
必須要拓展信用體系信息收集的范疇,將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當作前提,把互聯網金融平臺出現的信用信息,其中包含支付和交易以及評價記錄這些,添加到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收集范疇當中。
進一步擴展社會信用體系的內在含義,在構建基礎法律模型以及行業規定的前提下,建立一個囊括等級注冊系統以及信息泄漏和信用系統等跨領域的綜合信用體系,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深入發展,減少互聯網金融所具有的虛擬性,造成的風險。應該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的優點,強化社會征信系統的共構建,同時推動滿足條件的網貸和網絡小額貸款企業的信用數據庫和目前擁有的征信體系進行整合,構建健全并補充小規模企業和個人征信體系。
三、結束語
通過本文對互聯網金融發展及監管的進一步分析和闡述,使我們了解到當前互聯網金融發展速度持續加快,對于其監督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我國必須要采取相應的措施對于互聯網金融方面進行監管,只有這樣才能確保互聯網金融能夠健康可持續的發展。因此,希望通過本文對互聯網金融發展及監管的闡述,能夠給互聯網金融發展方面提供一定的參考和幫助。
對于互聯網金融的主要形式,陳林(2013)將互聯網金融劃分為三種類型:網絡銀行、第三方支付、網絡信貸;夏靜榮(2014)認為廣義上的互聯網金融還包括傳統金融服務的互聯網延伸,如網上銀行、手機銀行。互聯網金融與傳統相結合,使得金融服務更加便利,因此存在很多優勢特點。洪娟等(2014)認為與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具有透明度高、參與廣泛、中間成本低、支付便捷、信用數據豐富和信息處理效率高等特點。
二、互聯網金融的模式及風險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通過互聯網在客戶、第三方支付公司和銀行之間建立連接,幫助客戶快速實現貨幣支付、資金結算等功能(謝平,2014)。李淼焱(2014)將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風險歸納為兩個方面:一是隨著網絡消費規模的急速擴張,互聯網金融規模快速膨脹,而當第三方支付企業的用戶達到一定數量、資金達到一定規模時,一旦出現問題,就可能給整個經濟帶來很大沖擊。二是第三方支付的用戶信息安全和轉賬安全目前有明顯漏洞,極易被不發分子利用。
(二)P2P網絡貸款
P2P網絡貸款是一種互聯網上個人對個人的借貸模式,依托互聯網的技術優勢,降低了信息不對稱和交易成本,有效改善了中小企業借貸難的問題,P2P的借貸行為分析。自從2005年世界上第一個P2P網貸平臺Zopa問世后,P2P網絡貸款便進入了一個高速發展的時期。P2P網絡貸款屬于非人格化的交易,對社會網絡的依附性不強,且投資人的風險足夠分散,所以不會出現類似民間金融的內在不穩定性(鄒傳偉,2007)。
(三)眾籌融資
眾籌融資主要是互聯網上的股權融資,一些初創企業通過眾籌的方式可以獲取資金來完成創業。眾籌模式的主要風險在于信息不對稱,投資人所投資金缺乏第三方機構的監管,在投資項目獲得全部目標收益之前,投資人很難監控資金的使用動向,因而無法保證資金安全。也因此,眾籌模式很容易形成非法集資。
三、互聯網金融的監管
李淼焱(2014)認為應當根據不同互聯網金融平臺和產品的影響程度及風險大小進行定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劃定監督范圍,量化監督強度,再根據最終評估結果采取對應的監管方式。針對流動性風險的管理,第三方支付在為買賣雙方提供第三方擔保的同時,在支付平臺上積聚了大量的在途資金,因此文獻多集中在對于沉淀資金的管理方面。熊建宇(2010)建議國內要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準入和退出機制,規范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經營活動,保障交易資金的安全。針對技術風險的管理,操作風險來源于工作人員或投資者操作不當。殷志勇等(2010)指出應提高互聯網金融企業計算機網絡系統技術防范水平,制定發展網絡金融的總體規劃和統一的技術標準。針對法律風險的管理,王占軍(2013)主張在風險管理方面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政策,出臺《國際國內電子商務簽名法》、《網絡信息安全穩健操作指南》等一系列專門規則,積極防范互聯網金融交易風險,以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