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0 14: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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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檢查”概念的規范化問題
明確稅收檢查的概念,是理解和掌握稅收檢查規范化問題的起點。哲學認為,事物的概念,應當反映事物的本質屬性和社會屬性,是對事物本質內容的理論抽象。因此,我們應當從稅收檢查的表象中去研究其本質屬性和社會屬性,從而給它確定一個科學的概念。
然而,在稅收理論界,對稅收檢查的概念表述眾說紛壇,各抒己見。有的同志認為,稅收檢查是“稅務機關監督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主要方法”。有的認為,稅收檢查是“稅務
機關按照國家稅法規定,檢查和監督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和稅務機關執行稅收政策情況的一種手段”。有的認為,“納稅檢查,又稱稅收檢查或稅務查帳”,等等。從這些觀點和表述可以看出,人們對稅收檢查的本質認識和本質內容缺乏理論抽象和科學概括,既不統一,也不規范。眾所周知,概念是“反映對象的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從對象的許多屬性中,撇開非本質屬性,抽出本質屬性概括而成”。因此,作者認為,根據稅收檢查活動的本質的屬勝,可以給稅收檢查下一個這樣的概念。稅收檢查是對稅收經濟活動依法進行審查和監督的一種方法。稅收檢查人員通過對征納稅雙方的稅收資料和財會資料的審查來確定征納雙方的稅收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理、真實,最后得出結論,作出公正的處理和評價,并寫出書面報告供征納
稅雙方執行和參考。
這個概念包括以下含義:
1、稅收檢查是一種經濟監督的方法。經濟監督包括財政監督、財務監督、稅務監督、銀行監督、審計監督等等,稅收檢查屬于稅務監督的范疇。
2、稅收檢查的主體不僅僅是稅務機關,也可以是稅務機關以外的依法享有稅收檢查權的機關單位(如財政、審計、檢察等),還可以是納稅單位和個人(如稅收自查)。
3、稅收檢查的對象既是納稅人,又是征稅人;既檢查納稅人依法納稅情況,又檢查稅務征收機關依法征稅的情況。
4、稅收檢查對被查對象的監督是一種間接的監督,事后的監督。因為它只能是對被查對象進行了的稅收經濟活動進行審查監督。
5、稅收檢查的程序和內容是依法進行的檢查機關和檢查人員不能隨心所欲,肆意檢查。
6、稅收檢查的范圍是隨著稅收檢查目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知道,稅收檢查與稅務檢查、稅務查帳、納稅檢查等不是等同的概念。它們之間既有內在聯系,又有外在嘔別。稅務檢查對稅收事務管理的檢查監督活動,它既包括稅務工作制度的檢查、稅收計劃的檢查、稅收工作紀律的檢查。稅收征收管理的檢查等等,還包括各級政府對稅務機關工作的檢查和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的檢查、稅收檢查、稅務查帳和納稅檢查,都屬于稅務檢查的范疇。稅務查帳是對納稅人的涉稅帳簿憑證資料等的檢查監督活動。它通過對納稅人帳務的審查,確定其帳務所反映的稅收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實性,它是稅收檢查的組成部分。納稅檢查是對納稅人是否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的檢查監督活動。它既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又是稅收檢查工作的重要內容。稅收檢查是對稅收經濟活動的審查監督活動。它既包括對整個稅收征收管理活動內容的檢查,也包括與稅收征收管理活動有關的經濟活動的檢查。由此可知,稅收檢查與稅務檢查、稅務查帳和納稅檢查等概念的相互關系,可以用
二、稅收檢查主體的規范化問題
稅收檢查主體是指依法享有行使稅收檢查權利的單位和組織。稅收檢查主體分為稅收檢查權利主體和稅收檢查義務主體。稅收檢查工作人員代表稅收檢查主體行使檢查權,不能稱作稅收檢查主體。目前,從法學角度看,巳經行使稅收檢查權利的單位和組織有:①稅務主管機關;②財政機關;③審計機關;④檢察機關;⑤各級政府“三大檢查’協公室;③納稅人。其中①至⑤項為稅收檢查權利主體,第③項為稅收檢查義務主體(如納稅人自查)。在現實稅收檢查活動中,這些稅收檢查主體之間存在著重復檢查。交叉檢查的現象,有的以“提前介入”為由,參與了正常的稅收檢查;有的以職能分離和改革為由,重復派人對同一被對象進行多次檢查、同時,稅收檢查主體的檢查范疇、檢查效果都不相同,有的只注意查補稅款;有的稅收檢查結論不告知稅務機關,也不把稅款交由稅務機關人庫;有的只進行檢查不作檢查結論,走走過場而已。所有這些造成稅收檢查主體多元化,各檢查主體之間以及與被查對象之間的紛爭和矛盾。既不利于減輕納稅人負擔,也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征納雙方,更不利于實現稅收征收、管理和檢查的專業化.不利于提高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水平。為此,作者認為,宜從法律上規范稅攸檢查主體,明確各主體的檢查層次、范疇、職責,使它們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以減輕不必要的重復檢查和交叉檢查,提高檢查工作效率。初步設想是把稅收檢查主體規范為三個層次,即:
1、基本的一般性稅收檢查主體——①稅務主管機關,負責日常稅收檢查工作;②各級政府“三大檢查”辦公室,負責突擊性的綜合檢查;③納稅人,負責自身的稅收自查補報
作。
2、輔稅收檢查主體——①財政機關和審計機關,負責稅務機關年度內日常檢查之后的稅收審查監督;②受托的社會團體,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稅務機構等,負責委托機關授權范疇內的稅收檢查。3、特殊性稅收檢查主體——①檢察機關,負責達到立案標準的偷稅案件以及稅務人員瀆職、營私舞弊案件的查處;②行政監察機關,負責違犯政紀人員造成稅收流失案件
的查處。
三、稅收檢查程序的規范化問題
程序就是步驟、次序。稅收檢查的程序是指稅收檢查工作從開始到最近結束,一步一
步有條不紊地順序進行的過程。規范稅收檢查程序,不僅便利進行稅收檢查,而且有利實
現稅收征管公平,提高征管工作效率。目前多地方的稅收檢查程序都不夠規范。有的愿意查誰就查誰,愿意怎么查就怎么查,愿意什么時間查就什么時間查;有的只用電話或口頭通知被查單位,往往產生被查單位辦稅人員外出等因素而影響檢查計劃或進度。有的只作檢查不作結論,檢查結果不通知被查對象。凡此種種都直接影響著稅收檢查工作效果,進而影響征管工作水平。有鑒于此,筆者認為,宜將稅收檢查程序規范為三個階段,同時對這三個階段的工作內容也作相應的規范。
(一)稅收檢查的準備階段
1、收集被查對象的帳簿憑證及一切稅收資料,學習稅收政策和財會制度,分析了解被
查對象的業務范圍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及其它有關稅收的情況資料。
2、制定稅收檢查計劃。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被查單位的名稱和概況;②稅收檢查的目的與范圍;③稅收檢查的所屬時期;④稅收檢查的內容和日程安排;⑤安排稅檢人員。
3、稅務主管機關分管領導審批稅收檢查計劃。
4、通知(書面形式)被查對象。
(二)稅收檢查的進行階段
1、做好稅收檢查工作記錄和復制有關證據;
2、深入實際,實地檢查;
3、分類匯總,核實數據;
4、組織座談,聽取被查對象意見。
(三)稅收檢查的終結階段
1、做好稅收檢查工作總結;
2、寫出稅收檢查報告書,其內容包括;①是否達到原定稅收檢查計劃的要求?②闡明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以及為其定性。③說明處理決定事項。④提出建設性意見。⑤主管領
導審批。
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稅務行政效率研究基本上嫁接管理學效率研究的概念、模式,這種以征管效率為核心的稅務行政效率評價體系基本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為基礎,這種評價方法將稅務部門的人力資源投入視為稅務管理活動的成本,將稅務部門籌集的稅收收入作為稅務管理的收益,兩者指標的比較值為稅務行政效率。
(一)評價方法及內容
稅收行政效率一般包括征管制度效率和征管機構效率兩個方面。征管制度效率則指稅收征管的有效性,即稅收征管制度及實施對于提高納稅人遵從稅法的影響力及稅務管理人員對稅法的執行程度。征管機構效率是指稅務部門以較少的征管費用和執行費用籌集較多的稅收收入。[2]
(二)指標設計及含義這類評價方法主要用稅收征收成本率、人均征稅額、稅收成本收入變動系數等指標來加以評價。
1.稅收征收成本率稅收
征收成本率是指一定時間的征收成本占稅收收入的比重。隨著征收費用支出的增加,稅收收入也逐漸增加,但稅收來源于經濟,在經濟總量與稅收制度一定的條件下,稅收收入總量會達到一個最高值,到了該值之后,無論支出增加到多大,稅收收入都不會增加。圖1反映了稅收收入與稅收征管成本的非線性關系。
2.稅務人員人均征稅額人均征稅額是指一定時期的稅收收入總量與稅務人員之間的比例,人均征稅額越低,征收效率就越低;人均征稅額越高,征收效率就越高。在圖2中,在征收經費一定的情況下,當稅務人員達到一定數量即到B點時,人均征稅額也最多,即達到最高點,此時人均征稅效率最高,稅收征管成本相對也低;當人員數超過一定規模即B點時,人均征稅額隨人數增加而減少。稅務人員的數量對稅收征管成本與稅收征管效率有很大影響,人員過少滿足不了正常工作需求,過多加大稅收征管成本,降低稅收征管機構效率。
3.稅收收入成本變動系數收入成本變動系數是指一定時期內稅收收入增長幅度與征收成本增長幅度的比值。通常情況下,收入成本變動系數小于1,表明增加成本時,引起收入增加的幅度高于成本增加的幅度,征管效率提高;反之,增加成本時,引起收入增加的幅度低于成本增加的幅度,稅收效率下降。這一指標能為稅務部門控制稅收征收成本提供判斷依據。
二、以征管績效為核心的多元目標評價方法及指標設計
隨著公共部門績效管理的理論與實踐在20世紀80年代的英美國家盛行,許多政府和學者開始用“績效”概念來衡量政府活動的效果,稅務管理作為一項政府管理活動,稅收征收績效評價體系也不再是以征收效率為核心的單一指標體系,而發展成為一個以征管績效為核心的,包括3E、質量、公眾滿意度等在內的多元目標的綜合性評價體系,是一個比效率更寬廣、更復雜的概念。
(一)“3E”要素為內容的績效評價方法及指標體系
績效用在公共部門中來衡量政府活動的效果,是一個包含多元目標在內的概念,20世紀80年代英國財政部提出的經濟、效率、效益標準最為著名,即“3E”結構,使用這一方法體系可以對稅收行政效率進行較為系統的評估。
1.評價體系及內容“3E”結構中經濟指標是指在稅收管理效果評估中是指在一段時間內為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而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財力總量;效率指標是指稅收管理投入與稅收收入產出之間的比例關系;效益指標是指納稅人依法納稅的實現程度,或者是對稅收流失的控制程度。
2.指標設計及含義根據以“3E”要素為內容效果評價體系,這類指標設計除征收效率可用上文中的征收成本率衡量外,還需要增加經濟指標和組織收入能力兩類指標體系(見圖3)。(1)經濟指標———單位征收成本征收成本是指稅務部門在組織稅收收入的過程中所花費的單位各種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稅務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支出、辦公設備支出、和其他相關支出(如對稅務人員的培訓費、涉稅案件協作費、納稅人的宣傳輔導費用等)。間接成本是指納稅人及社會有關部門為配合稅務機關征稅而花費的稅收奉行費用。這類指標可以細分為人均稅收收入(全年稅收收入與當年平均工作人數之比)、每百元稅收收入征稅成本、每百元納稅人奉行成本等指標。(2)效益指標———組織收入能力在稅源一定和稅制不變的前提下,稅源轉化為多少稅收收入主要取決于稅務機關組織收入能力。因此,評價稅務機關效益指標可以歸納為組織收入能力,這類指標可以細分為申報率(已申報納稅戶數與應申報納稅戶數之比、入庫率(已入國庫稅款與應入國庫稅款之比)、檢查率(已檢查納稅戶與應檢查戶數之比)、查補率(查補稅款與正常申報稅款之比)、處罰率、滯納金加收率、稅收預測準確率等指標。
(二)以“3E”+質量要素為內容的績效評價方法及指標設計
上世紀90年代以來,“質量(quality)”指標也逐漸成為評價政府績效的又一個重要標準。英國學者奧克蘭指出:“不管政府還是私營部門,全面質量管理都是整個組織改進競爭、高效、韌性的一種好的途徑。”服務質量”作為考慮績效問題的基礎得到廣泛的認同,并有可能在今后成為改進績效的主要推動力。因此,將質量要素納入稅務行政效率評估體系可以適應當代政府管理實踐的需要,進一步優化稅務行政評估體系。
1.評價方法及內容按照公共管理“質量”標準,稅務部門應當加強稅收管理質量過程控制,這里所說“管理質量過程控制”有三個重要含義:一是“質量”,即公平、公正、公開、高效、廉潔、忠誠地執行各類稅收制度和提供納稅服務;二是“過程”,即包括稅收征收管理的全過程;三是“控制”即按稅收征收流程進行管理就應達到對應的質量要求,否則將進入責任追究程序。為實現這樣的目標,它必須依托在一個事先規定好的科學、嚴密、規范、便捷的稅收征收業務流程的基礎上。[3]
2.指標設計及含義在這評價方法下,稅收征收效率的評價指標除征收成本、征收效率、組織收入能力三個方面外,還應包括征收過程的質量類指標。這類過程類質量指標主要包括[4]:(1)納稅人基本信息管理質量。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基本信息管理質量主要反映轄區內納稅人獲得的全面性,以及納稅人各項基礎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具體由稅務登記率、發票使用率、戶均發票使用量、稅控裝置數據采集率等指標來評價。(2)核定戶管理質量。在稅收管理工作中,主要指采取定期定率和定期定額兩種征收方式。加強對核定征收戶的管理和評價,可以實現核定工作的公正、公開,進而提高稅收征收率。具體由定額調整率、雙定戶平均稅負、定額戶轉查賬戶比率、停業復業率等指標來評價。(3)納稅申報管理質量。納稅申報的質量,是促使和保證納稅人依法、及時、足額納稅的基礎。具體包括由及時申報率、申報準確率、低稅負申報率、零稅申報率等指標來評價。(4)欠稅管理質量。欠稅管理是組織收入的重要環節,有效的欠稅管理能減少欠稅,增加稅收收入,具體由包括新增欠稅率、清理欠稅率、滯納金加收率等指標來評價。(5)稽查案件管理質量。稅務稽查是組織稅收收入的保障,對稽查案件的有效管理,能依法、科學、及時的處理稅務違法案件,具體由包括案件移送率、保全或強制執行率、結案率、復查覆蓋率、復查準確率等指標來評價。
(三)以“3E”+質量+滿意度等要素為內容的績效評價方法及指標設計
自20世紀末開始,許多國家紛紛樹立起服務型政府的執政理念,使得政府績效指標評價體系不僅包括投入、產出、結果和效率等定量指標,還應包括公平、民主、服務質量以及公眾滿意度等一些定性的指標。在政府改革中的“顧客至上”原則要求政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確定應首先與顧客、公眾溝通,明確公眾的需求與愿望,在此基礎上共同確定政府績效評估的各項指標,而不是由政府單方面決定。[5]
1.評價方法及內容在政府“顧客導向”原則下,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日漸成為稅務部門的重要任務。從納稅人的角度出發,稅務部門需要開展多種形式來滿足納稅人的正當需求,提供更優質的服務。但在征納關系中,納稅人的定位不僅是“顧客”,還是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既要避免忽視納稅人的正常需求,同時也不應過分強調納稅人的滿意度,否則不利于稅收征收目標的實現。從征稅人角度出發,美國國內收入局戰略規劃(2009—2013年)中提出要鼓勵每一位稅務部門雇員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保持和提高員工的高滿意度和參與率,使國內收局成為最好的政府部門,以吸引和留住優秀、多樣化的人才。[6]
2.指標設計及內容這類評價方法的指標設計除上述指標外,還應包括反映納稅人對服務質量滿意度的評價指標和稅務部門工作人員對工作環境的滿意度的評價指標,具體包括程序公開度、有效投訴率、納稅服務質量(可以細分為納稅人服務滿意度、稅法認知程度以及納稅服務效率等指標)、稅法宣傳效果、納稅人綜合滿意率、員工滿意度和員工對工作環境的認同感等評價指標。
三、對兩類稅務行政效率評價方法的評析
現代稅收發展告訴我們,稅收法治是現代稅收活動的基本規律之一,有稅必有法,法是稅收活動得以有效運行的依托。稅收法治要求一切稅收事宜必須由法律規范和調整,法律在稅收活動中具有至高的權威,而且稅收法律必須得到正確、完整執行。稅源管理作為動態的、綜合性稅收征管活動,是執行稅法的重要活動之一,是把稅收法律法規從文本文件轉變為實踐活動,實現法律規范要求和目的的一系列法律行為和措施,自然要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方法、步驟和時間、順序。所謂“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靈魂”,就是要把法的精神、法的原則、法的原理、法的要求等貫穿到所有稅收活動的始終,把法律規范作為稅收活動的依據和衡量稅收活動優劣的最高準則。稅源管理是稅收管理的重要基礎,要求稅務機關既要把稅收法律法規作為管理依據,又要作為評價管理質量和效率的標準。
(二)稅源管理是處理征納關系的重要依托
稅務機關與納稅主體之間的關系是稅收法律關系中的核心關系,稅收活動的主要內容都包含在這一關系中,而稅收征納關系的產生、變化及其消滅又集中在稅源管理活動之中。國家依法授予稅務機關一系列稅收行政管理職權,也賦予納稅主體保護自己權益的許多權利,并同時要求雙方及時、準確地依法履行義務。按照征納雙方在啟動這一關系時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將這一關系分為兩個層面。一是稅務機關依職權啟動征納雙方法律關系。稅收法律事實一旦存在,稅務機關就必須依法行使稅收征收管理職權,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納稅主體只能首先服從或履行義務。故把這一層法律關系模式表述為“權力──義務”關系。在這一關系模式中,征納雙方的權力義務是不對等的,實際地位也是不平等的,稅務機關處于絕對的主導地位,其職權行為一經做出就自然具有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納稅主體不得自行抗拒或否定,如有異議,也要首先履行,再行救濟措施。同時,稅務機關也不能不經法定程序就否定自己的職權行為。因為職權是“權力和義務”的合成體,不得隨意處置。這是法律根據社會經濟管理和稅收征收管理的實際需要而設置的,是稅收法定題中之義。二是納稅主體依權啟動的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法律法規賦予納稅主體許多權利,如延期申報權、延期繳納稅款權、減免稅申請權、退稅申請權、發票申購權、申請行政許可權、申請國家賠償權、檢舉權、要求行政聽證權,等等。納稅主體根據這些權利,依法申請或要求稅務機關履行某種行為,以保護和獲得某種權益,從而啟動征納雙方法律關系。稅務機關依納稅主體的申請或要求作出的法律行為,表面上是應對納稅主體“權利”的“義務”,實質上仍是法律法規授予稅務機關的“執法權力”。納稅主體的申請或要求并不必然產生它所希望的法律結果,還要受到稅務機關依法審查的制約。因此,我們把這一層法律關系稱為“權利──權力”關系。在這一層關系中,盡管納稅主體權利的實現要受到稅務機關權力的制約,但是納稅主體仍處于主動地位,并與稅務機關保持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且也制約和監督著稅務機關權力的行使。在征納雙方的這兩層關系的活動中充分體現了“依法治事”與“依法治權”緊密結合的特點,“治事”中有“治權”,“治權”中有“治事”。稅務機關要及時、準確依法處理這兩層關系,必須堅持“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的準則,稅源管理就是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依法納稅事實和納稅能力動態的具體手段,是稅務機關正確處理征納關系的平臺和依托,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依法正確處理征納關系中履行法定職責。
(三)稅源管理是稅務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
職權法定、權責統一是所有行政機關行使公共權力、實施行政管理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要求行使公共權力的機關是法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或是法律授權的組織,其權限要嚴格限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越權無效,而且行使公共權力必須遵循法律程序。因此,行政機關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時一個非常重要的特點就是權責統一。權責統一是權利義務關系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具體體現。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執法權力,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權力,而對國家來說則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也叫職責,即執法權力同時也是執法責任,權力與責任對等。這是權責統一內涵之一。行政機關的職權作為一種公共權力,在行使和處理時與公民私權不同。公民的權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而國家機關或是法律授權的組織的職權則不同,其實質是一種法定的義務和責任,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放棄;放棄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就是不履行義務,就是消極不作為,就是失職乃至瀆職,就應依法追究責任。所以,權責統一的另一層涵義就是,國家機關或是法律授權的組織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這是權責統一內涵最直觀的表現。法律對行政權力控制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讓違法或不當行政者依法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法律責任,促使行政者堅持依法辦事。總之,職權法定、權責統一是行政權力、行政行為、行政責任三者邏輯關系在法律制度上的體現。稅務機關作為稅收征收管理的法定機關,必須依法履行稅收征收管理職責,否則就要被追究法律責任。加強稅源管理是稅務機關實施稅收征收管理活動的重要方式和基礎,是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必盡的法律義務。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管理員制度》對稅源管理的職責進一步確認、細化,理清了稅源管理的崗位職責, 明確了稅源管理的法律責任,細化了稅源管理的方法和措施,為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依法履行稅源管理職責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二、稅基管理是稅源管理的實體依據
稅源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實現依法應收盡收。程序和實體之間的關系告訴我們,任何稅源管理行為都是程序和實體的有機統一。從根本上講,稅源管理的實體就是應稅收入的標的物,即稅基。那么,考量應稅收入標的物的依據又是什么?那就是稅法規定的課稅對象、計稅依據和稅率。
從概念適用的角度看,稅源的概念主要運用于稅收管理的范疇,稅基、課稅對象、計稅依據和稅率則主要用于實體稅收法律制度的建設及其完善范疇。而稅源管理既要以稅收程序法律制度為依據,又要以稅收實體法律制度為依據。稅基、課稅對象、納稅人、計稅依據和稅率是稅收實體法律制度架構的重要骨架。據此,稅源管理的實體依據就是稅收實體法律制度規定的納稅人、課稅對象、計稅依據和稅率。這可以從管理稅源的稅收經濟分析和納稅評估兩種方法中得到驗證。
(一)稅收經濟分析──依法對稅基的宏觀管理
“稅收經濟分析就是利用稅收經濟數據指標,進行統計和對比分析,從而揭示稅收與經濟發展的協調程度,查找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采取加強管理的措施。” 稅收經濟分析的形式和方法主要有稅負分析、稅收彈性分析、稅源分析和稅收關聯分析四種。不論采用哪一種分析方法,或同時采用兩種以上分析方法,都是通過對一定的稅收經濟數據進行比對、核算和估量,在查清宏觀稅收經濟事實的前提下,查看稅收收入與經濟發展是否匹配,不同稅種之間是否協調,不同地區之間稅收經濟發展有無差別,并查找存在問題的原因,其最終落腳點是通過依法考量已實現稅收與計稅依據之間的關系是否協調,從而依法加強對稅基的科學宏觀控管。從行政行為構成的角度看,稅收經濟分析實質上是稅務機關從合法稅收行為構成的角度,分析、發現違法稅收行為線索并搞清基本事實的一個過程,具有一定的前置性,不是一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是為采取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提供客觀依據的一種準備,具有一定的宏觀性和不確定性。
1.常設機構概念重新界定問題。在現行國際稅收中,《經合發范本》和《聯合國范本》使用了“常設機構”這一概念。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在某一國境內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經營場所,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作業場所等。按國際慣例,企業只有在某一國家設有常設機構,并取得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所得,才可認定為從該國取得所得,從而由該國對其進行征稅。但電子商務是完全建立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上,完全打破了空間界限,使傳統意義上的固定營業場所的界線變得更加模糊。企業的貿易活動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營業場所、商等有形機構來完成,大多數產品或勞務的提供也并不需要企業實際出現,只需裝入事先核準軟件的服務器,消費者在滿足了付款等先決條件后,在任何地方都可以下載服務器中的數字化商品,這與簽訂銷售協議完全不相同。因此,電子商務并不依賴傳統意義上的常設機構,并且互聯網上的網址E-mail地址與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并沒有必然的聯系,僅從信息上是無法判斷其機構所在地的。因此,常設機構概念不清,已成為稅收中的障礙,需重新界定。
2.稅收管轄權的重新確認問題。國際稅收管轄權可以分為居民稅收管轄權及地域稅收管轄權。一般說來,發達國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對外跨國經營活動,能夠取得大量的投資收益和經營所得,因此,發達國家側重于維護自己的居民稅收管轄權;而作為發展中國家,更偏向維護自己的地域稅收管轄權。但不論實行哪種管轄權,都堅持地域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但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跨國營業所得征稅就不僅僅局限于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劃分,更多的是由于電子商務交易的數字化、虛擬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所帶來的對交易場所,提供服務和產品的使用地難以判斷的問題上,從而也就使地域稅收管轄權失去了應有的效益。因此,對稅收管轄權的重新確認問題已成為加強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管理的一個重要問題。
3.課征對象性質模糊不清問題。現行的稅制以有形交易為基礎,對有形商品的銷售收入、勞務收入以及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規定不同的稅種和稅本。互聯網使得有形商品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將原來有形產品形式提供的商品轉化為數字形式提供。企業可以通過任一站點向用戶發放專利或非專利技術以及各種軟件制品等,用戶只需通過有關密碼將產品打開或從網頁上下載就可以了,還可以復制。例如:銷售一本書,承載媒體是紙張,如果把這本書制成光盤,那么實物形態就發生了變化。在稅收征收管理上,顯然書籍容易征稅,而對銷售光盤征稅的難度就大了。
4.稅收征管監督問題。按現行稅收征收管理,稅收的征收管理是以納稅人的真實合同、賬簿、發票、往來票據和單證為基礎,稅務機關可以依此進行稅務檢查、監督,但電子商務交易給傳統的稅收征管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第一,收入難以界定。以往的征稅有發票、賬簿、會計憑證為依據,納稅人繳納稅款的多少通過發票、賬簿、會計憑證來計算;而在電子商務過程中,交易雙方在網絡中以電子數據形式填制,但這些電子數據可以輕易地加以修改,不會留下任何痕跡和線索。這樣使收入難以確定,給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從而造成稅款大量流失。第二,隨著電子銀行的出現,一種非計賬的電子貨幣可以在稅務部門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完成納稅人的付款業務。無紙化的交易沒有有形載體,從而致使本應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等均無從下手。再加上計算機的加密技術高速發展,納稅人可以利用超級密碼隱藏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搜尋信息更加困難,致使稅款嚴重流失是可想而知的。
5.國際避稅問題。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原來由人進行的商業活動現在則更多地依賴于軟件和機器來完成,這樣就使商業流動性進一步加強,企業或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易避稅。同時電子商務使大型跨國公司更輕易地在其內部進行轉讓定價,甚至任意一家上網交易的國內企業都可以在免稅國或低稅國設立站點并籍此與他國企業進行商務活動,而國內企業將作為一個倉庫和配送中的角色出現。由此可見,國際避稅問題也是電子商務面臨的一個嚴峻問題。
二、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我國的電子商務系統環境還不夠完善,但由于電子商務發展的勢頭很快,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必須制定出相應的稅收政策來。
1.盡快建立適應電子商務的征收管理方法。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都十分重視,而且行動迅速。例如,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同意免征電子商務關稅,但也認為在貨物的定義不穩定的情況下決定一律免征關稅是不妥的,與此同時通過互聯網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而征稅;歐盟貿易委員會提出了建立以監管支付體系為主的稅收征管體制的設想;日本規定軟件和信息這兩種商品通常不征關稅,但用戶下載境外的軟件、游戲等也有繳消費稅的義務;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的稅務部門都規定在電子商務中的軟件供應行為都要征收預提稅等等。綜合各國的經驗以及我國國情,可以考慮對網絡服務器進行強制性的稅務鏈接、海關鏈接和銀行銜接,以保證對電子商務的實時、有效監控,確保稅收征管,打擊租用網上交易的逃避稅行為。
2.盡快建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完善現行稅法。世界各國已紛紛制定了針對電子商務的法律框架,在我國,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研究正處于起步階段,因此,要盡快建立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體系。一是要制定電子交易條例,為電子商務行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二是要制定電子貨幣法,為電子支付系統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三是要協調國際金融、商務有關的法律法規,防止發達國家憑借經濟和技術的優勢制定不平等條約。此外,要改革和完善現行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稅收法律,補充對電子商務的有關條款。
3.堅持稅收中性和效率原則相結合,適當給予電子商務稅收優惠政策。稅收中性原則要求有形交易和電子交易間應遵循中性原則,平等對待經濟上相似的交易收入。而稅收效率原則要求稅收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確定便利和節約,盡可能避免額外負擔,促使市場經濟有效運轉,在不影響納稅人對貿易選擇的前提下制定一檔優惠稅率引導企業合法經營,但要求上網企業必須將通過網絡提供的服務、勞務和產品銷售等業務單獨核算,否則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4.積極參與國際對話,加強稅收協調合作。電子商務是涉及全球性的經濟貿易活動,它所帶來的稅收問題是國際性的問題,因此,必須加強國際間的合作與協商來解決。電子商務是一個網絡化、開放化的貿易方式,稅務系統要同外國稅務機關互換稅收情報和相互協調監控,深入了解納稅人的境內、境外信息,充分收集來自世界各地的相關信息、情報,及時掌握納稅人分布在世界各國的站點,特別是開設在避稅地的站點,防范偷稅與避稅行為。
5.統一稅收管轄權,實行單一的居民管轄權。我國現行的稅收管轄權是地域管轄和居民管轄權二者兼而有之,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但是,收入來源地概念在電子商務中變得相當模糊,不易確定,交易雙方往往借此偷逃稅款。居民概念的確定較之收入來源地概念要清晰得多,只要是本國的居民從事電子商務活動,就得征稅。對電子商務征稅采用單一居民管轄權在操作上簡便,且能增加稅收收入。
6.開發電子稅收軟件,實現征稅信息化。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電子商務稅收將成為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大力加強稅收征收管理方面的科研投入,盡快開發出一種電子商務管理的技術平臺,加快稅收管理電子化進程,提高稅務管理能力和效率,完善電子稅收系統,為電子商務征稅提供技術的保障。這種電子稅務管理技術平臺,其功能應當十分強大,操作簡單,能在每筆交易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進行統計,計算稅金并自動交割、入庫,從而完成針對電子商務的無紙稅收工作。
7.培養“網絡時代”的復合型高級稅務管理人才。現代競爭是人才的競爭,稅務部門應依托計算機網絡,加大現代技術投入,要培養既懂計算機又精通外語和稅收專業知識的高素質人才,將稅收事業帶入“網絡時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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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F812.4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0461(2011)05-0068-06
一、問題的提出及專業化和稅收專業化管理界定
從中國當前經濟特征看,企業的經營活動日趨復雜,進入了個性化及分工與專業化程度日益提高的時代。分工和專業化是經濟效率提高和經濟發展的原動力[1] 。而經濟的發展水平越高,分工和專業化衍生的速度和水平越高。與此相對應,市場中產品類型、行業種類不斷增加、經濟組織結構多元化程度也逐漸增進。在這樣的制度背景下,稅收管理對象之間的差異擴大。市場中各經濟組織的專業化程度越高,管理對象之間的差異越大,單一管理模式中的管理主體越難以把握這些對象的特征。此時,原有的稅收管理分工和專業化水平不再適應新的管理需要,對稅收管理的專業化要求提高,進一步分工和專業化成為必要。新興古典經濟學,其形式特征是超邊際分析工具,而其理論內核則是以分工和專業化解讀經濟增長[2] ,為稅收專業化管理的界定、類型和價值及其衍生路徑提供了一種富有張力的解釋。
分析稅收專業化管理,首先需要界定專業化和稅收專業化管理。
對于什么是專業化,不同時代、不同學者有各自不同的界定。但這些理論都有一個共同點――將專業化置于分工的前提下討論。從表層看,分工引致專業化程度的提高,同時,分工又以專業化為基礎。賴賓斯坦認為,專業化是生產要素向較少種類的活動集中的過程[3] 。
在人類社會衍生過程中,隨著社會發展,社會、經濟組織結構也連續不斷的發生]化。與之相伴生的是分工、專業化和效率的提高。從某一時間截面分析,分工和專業化與組織結構變遷互相推],其結果則是對系統效率的影響。而系統效率的變遷進一步推動分工、專業化和組織機構的衍生。簡單地說,專業化是對某一特定職業知識不斷增進、效率不斷提高的過程。
從這個意義上看,結合賴賓斯坦的理論,可以將專業化定義為,建立在分工之上、并推動分工進一步]化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生產要素向較少種類的活動集中,效率包括生產和交易的效率提高。也就是說,專業化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專業化是動態的;是一個過程;伴隨生產和交易效率的提高而推進。
而稅收專業化管理,即稅收管理的專業化,是指隨著經濟發展、社會結構變遷和組織結構變化,勝任某一項特定稅收管理工作所需具備的特定知識與技能不斷提高的過程。與所有的專業化進程一致,稅收管理專業化是一個動態衍生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必然伴隨的是某一特定“職業”知識的增進和效率的提高。
二、稅收專業化管理分類
稅收專業化管理可以從專業化過程特征和實踐兩個不同的角度分析。
(一)從專業化過程特征分析
在稅收專業化衍生的過程中,理論上看,可以經由兩種路徑:有分工的專業化]進和在原有分工基礎上的專業化]進。即包括兩類稅收管理專業化,一是既存分工基礎上的稅收管理“專業化”。此時,整體看來,專業種類不變、分工不變,但在工作中不斷積累經驗和知識即所謂熟能生巧――稅收管理工作無分工進化(特定的情況下,指絕對的沒有分工,但一般說來,卻指以某一特定截面為起點,沒有進一步的分工),但通過技術條件的改善,推進對某一特定職業知識的增進。二是建立在進一步分工基礎上的專業化管理,即稅收管理“職業”或“崗位”進一步多樣化。下面做具體分析。
1.原有分工基礎上,通過引進新技術、加強管理人員培訓等方式,提高稅收管理過程的知識水平,從而達到提高稅收管理效率的目的
這一類稅收管理專業化]進路徑,其前提是:沒有稅收管理分工的]進;出現了新的管理及相關技術。在這一前提下,稅收管理效率會有一定程度甚至是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同時,這是一種外引或者稱為外生的稅收管理專業化路徑。受分工格局的局限,處在稅收管理崗位上的不同個體面對相同的管理對象和管理內容,無法持續而有力地刺激新知識的產生。同時,由于既存稅收管理分工模式的限制,相同管理崗位的行為主體面對分工不變的約束條件下,相同的管理對象,有限的時間和大腦中獲取知識興奮點有限性,都會妨礙管理效率的增進。
2.進一步分工基礎上的稅收專業化管理
建立在進一步分工基礎上的稅收專業化管理,也稱為內生的稅收管理專業化。即指稅收管理由于分工的]進,行為主體的管理對象具有更高的同質性或(和)更小的種類數量以及更多的管理專業種類,同時管理行為主體的運作范圍減小。換句話說,前一類稅收管理專業化]進是對管理主體相同的職責范圍不斷追加資源以推動管理效率的提高;第二類稅收管理專業化]進中的資源卻是投入到管理主體面對已經改變的對象過程中效率的提高。
這一類稅收管理專業化,之所以被稱為內生的專業化路徑,是因為在這一過程中,靜態地看,即使沒有資源的追加投入,也會由于分工帶來的專業化報酬遞增而提高稅收管理效率――“分工產生個人生產率的事后差異”[1]。
建立在分工基礎上的稅收專業化管理,其效率的提高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組織效率的增進和獲得管理對象信息的增進①。組織結構的選擇以及組織效率最大化的問題 ,以尋求稅務部門目標最大化。根據新興古典經濟學的組織效率定義 [4],可以將稅務部門的組織效率定義為在滿足一定的組織目標(如完成一定量的稅收收入 )的前提下,使稅務部門的分工水平和結構達到最優[5] 。而獲得管理對象信息的增進是指由于管理對象的進一步細分和類別的進一步同質化,個人過去用在不同性質對象上的管理時間資源,現在用到一個單一類別主體上,獲得知識增進,管理效率提高。
(二)從稅收專業化管理實踐分析
在實踐中,可以按稅收管理涉及的對象和內容劃分種類。
1. 稅收管理主體角度的專業化
包括稅款征收過程專業化管理、納稅評估專業化管理等等。
2. 稅源專業化管理
針對不同稅源具有的特征差異,采取同質稅源專人管理模式。這是當前理論界關于稅收專業化管理討論得最多的一個方面。
三、稅收專業化管理目標分析
稅收專業化管理,本質上是為了追求更高的稅收效率。因此對稅收專業化管理目標的具體界定,需要首先界定稅收效率。
(一)稅收效率的內涵
什么樣的稅收是有效率的?是能夠獲得盡可能多的稅收收入?還是對經濟扭曲程度最低的稅收?亦或是能夠最大程度推動社會進步、經濟發展的稅收制度?
一般的,有效率的稅收至少應該符合兩個條件:籌集的收入能夠滿足國家行政的需要;這一數量稅收收入的籌集過程對經濟和納稅人的產權行為及產權收益影響最小。那么,多大的稅收規模才能滿足國家行政需要?什么樣的稅收籌集過程才符合效率的要求?這兩個問題都很難界定,從理論上看,受到廣泛“認同”的稅收和稅收征收過程符合這一效率要求[6]。
稅收效率是指在一定的制度背景下,籌集一定的稅收收入所需的成本比較,成本越低效率越高。而稅收成本包括至少兩個層面:有形稅收成本和使經濟扭曲產生的成本。前者容易度量,后者則涉及到最優稅制設置的問題――即什么樣的稅收制度給經濟帶來的額外負擔最小的問題。
(二)稅收專業化管理目標界定
稅收專業化管理目標是指,通過包括沒有進一步分工和建立在進一步分工基礎上的管理專業化進程,提高稅收管理的信息量并增進稅收管理知識的獲得渠道和獲得量,從而提高稅收管理效率。結合上面分析的稅收效率的內涵,稅收專業化管理目標分為兩個層次: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和對納稅人行為影響最小化。對納稅人行為影響最小,從稅收管理的層面看,主要是通過對納稅人干擾程度的降低和對納稅人產權運行環境的優化(通過提供服務),提高納稅人對稅收的認同達到對納稅人行為扭曲最小的目的。如何才能達到這樣的稅收專業化管理目標?概略地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式:
首先通過整合稅收管理資源,在稅收管理分工不變,即崗位種類和每類工作內容不變的前提下,通過增加投入、引入新的管理技術和管理理念,提高原有稅收管理崗位的信息水平和專業知識水平,從而在完成稅收任務的同時,降低征管成本。
其次通過稅收管理崗位進一步合理化分工,提高個人專業化水平、提高管理過程迂回度,為稅收管理對象提供更廣泛和更為深入的服務,從而提高納稅人對稅收的認同度,并進一步提高稅收管理效率。
第三,提高稅收管理組織效率。分工是一種組織結構 [7] ,分工水平的提高,進而專業化程度的提高是建立在組織效率基礎上的。組織結構是事物內部(及其與外部)按照一定結構與功能關系構成的方式和體系。隨著組織理論的發展,組織越來越被視為是過程性的進化體系,即事物朝著空間、時間上或功能上的有序組織結構方向進化的過程 [8] 。在這一過程中,不僅稅收管理組織結構的效率會影響稅收管理分工和專業化程度,而且分工和專業化會進一步影響組織結構的效率。分工和專業化一方面使稅收管理精細程度提高、涉稅信息的質和量增進,準確性提高;另一方面卻使管理協調變得更加困難。稅收管理分工程度越高,完成稅收管理工作所需要面對的崗位種類就越多;而專業化程度越高,個人所掌握的知識與社會所擁有的之間的差距就越大,具有一定程度的知識和信息的壟斷性。此時,沒有任何單個的行為人能夠完全、充分地了解稅收管理過程的所有知識和信息。組織結構因此變得越來越復雜,它必須解決由于分工和專業化帶來的崗位之間的知識壁壘,并有效協調。在這個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成本,并影響稅收管理專業化進程及其目標的達成。如果組織協調成本高于稅收管理過程中專業化]進引起的效率提高,那么這樣的專業化進程至少從短期看是沒有價值的。所以在提高稅收管理分工和專業化的同時,必須提高稅收管理的組織效率,才有可能達到稅收專業化管理的目的。
四、稅收專業化管理在新興制度經濟學意義上的作用分析
在上述分析中指出,稅收專業化管理的目標是推動稅收管理效率的提高。而稅收專業化管理又經由什么機制達成該目標,換言之,稅收專業化管理在稅收管理效率提高中發揮什么作用?如何發揮作用?
(一)信息缺失是稅收管理過程中面臨的最根本的問題
稅收管理中面臨的最重要的問題是信息。無論是具體的稅款征收過程、各種涉稅事項的處理還是其他相關利益關系的處理,最終的落腳點都是信息的問題:信息的可獲得性、信息的真實性以及賴以做出判斷的信息的充分性等等。
1.信息缺失下的定額征收問題
在中小業戶稅收管理中,很大一部分不得不采取定額征收的方法。這種征收方法的主要缺陷是,在核定經營者應納定額稅額時,缺乏足夠、準確的信息,使定額征收法既不能反映經營者的稅收負擔能力,也會造成稅收流失。同時,定額征收法的使用本身就是真實信息缺乏的前提下不得已的選擇。因為在一個較為粗放的稅收管理體系中,對中小業戶的稅收管理主要通過賬簿和經營過程法定記錄載體進行監控。而中型特別是小型經營業戶賬簿體系不完整、不可信,記錄經營過程的法定載體――發票很難起到真實記載業務流量的作用。除了虛開、亂開發票行為難以甄別或甄別的成本太高外,現行普通發票開具的一般規定中指出,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可以不開具發票。所以在當前稅收管理制度下,這類稅收信息問題是難以根治的制度性問題。
2.稅源管理中的信息問題
對稅源狀況了解的廣度和深度,從廣義看,影響對既存稅制的正確評價也影響稅制衍生路徑的選擇;從狹義看,則使稅收收入難以及時、準確征收。而信息缺失是稅源監控中存在的最主要的問題。地下經濟的廣泛存在,納稅人財務報表信息的失真等等,致使稅源管理效率低下。據2004年的調查數據顯示,我國六成以上的外資企業賬面虧損,年虧損金額超過1,200億元,相當數量不實[9]。給稅收管理效率的提高帶來了很大影響。
3.納稅評估過程中的信息問題
本質上納稅評估是稅源監控的一個重要環節,其主要功能是為稅務稽查提供有效路徑。換言之,納稅評估過程的主要作用是提供盡可能詳盡的稅務稽查標的。通過納稅評估不僅應該獲得稅務稽查對象界定的信息――被稽查的納稅人選擇,而且更為重要的是進一步獲得該納稅人在合理性意義上最為可疑的指標,從而使稅務稽查更具針對性,節約稽查成本,提高稅收管理效率。現實的狀況是,納稅評估過程本身存在信息缺失問題,使其在稅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難以發揮。例如,納稅評估中,最為關鍵的環節是預警值的設置,其準確性有助于提高稅務稽查水平的同時,還能節約稽查成本。但由于信息的非充分和不準確使其很難被準確界定,從而進一步影響了其他稅收管理環節的效率。
4.協調稅收分配中各方面利益關系過程中面臨的信息問題
稅收關系是一種具有復雜性和敏感性的關系,處理好這種關系,是稅收管理效率提高的表現也是效率提高的保證。包括直接征納雙方的關系、不同級次政府之間的相互關系等。信息的缺失使不同級次政府之間尤其是基層政府權責難以準確界定,從而使稅收管理體制界定的合理性難以規范。尤其是在處理征納雙方關系的過程中,沒有準確的信息就無法如實履行稅收管理。例如,在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期至90年代初期這10余年的時間維度內,由于產品稅與產品流轉環節密切相關,而稅收管理主體難以(或成本太高)獲得商品流轉環節的準確信息,很難了解企業產品稅真實負擔水平的信息,因此在征管中,首先不能完全按照稅法的規定嚴格履行征管制度,這甚至成為正式的規范――當時,除了經常以國家稅務總局發文的形式不斷追加減免優惠甚至調低稅率外,還賦予各級稅務機關不同程度的優惠減免的權力[10] ;其次,也難以把握在行使“征管自由裁量權”的度。
總之,稅收管理中存在的信息問題,成為稅收管理效率提高的不得不面對、難以規避的問題。
(二)稅收專業化管理推動稅收信息問題的解決,從而推動稅收管理效率的提高。
稅收管理中的信息問題或更高層次看――知識問題②,可經由稅收管理專業化過程解決。
1.稅收管理專業化有助于稅收管理中單個行為人信息和知識的增進
在其他條件相同的前提下,單個行為主體獲得信息和知識的能力是有限的。假設個人面臨的獲取知識的約束條件包括時間和感知能力。當個體相同的時間和感知能力面臨多樣化的工作對象時,他只能對工作對象進行淺層感知,從中獲得信息并進一步歸納出的知識也相對有限;而當個體面臨的工作對象種類較為單一時,他的感知時間和感知能力的運用集中在相似的對象上,此時,在以更高的頻率關注管理對象時,其他條件相同的前提下,獲得的信息和知識量增進。
假定有以下兩種極端情形:存在兩種不同的稅收管理模式,A――稅收管理工作對象性質單一,具有相似的特征;B――管理工作對象性質各異、特征懸殊。再假設實踐中有三個稅收管理主體分別按A模式和B模式對a、b、c三個對象實施管理。
圖中實線箭頭表示耗費感知時間和感知力的感知過程,而虛線箭頭則表示感知過程未實際耗費感知時間和感知力。圖1-1和圖1-2中稅收管理工作中的感知對象數量相同。但圖1-1情形下,三個感知對象具有相同的特質,所以相當于所有的感知力和感知時間都傾注于同一對象上。對所有工作對象耗費的感知時間和感知力等同于花費在一個感知對象上的感知時間和感知力。而圖1-2中,稅收管理崗位面臨的三個感知對象是異質的,個體為完成管理工作,必須對a、b、c分別傾注時間和感知力,使感知時間和興奮點分散,能從中獲得的信息量相對于A這種情形,大為降低。假設A模式下個人從工作中獲得關于a的信息量L1=X,則B模式下個人從工作中獲得關于a的信息量或知識L2=X/3。前者是后者的3倍。對b、c的感知情況類似。
2.稅收管理專業化有助于組織信息和知識的增進,推動組織結構進一步優化、提高稅收管理效率
組織信息和知識決定了分工和專業化水平。市場組織結構變遷中,組織信息和組織知識主要是從組織實驗中獲得,經由不斷試錯和失敗的過程尋找有效率的組織結構。但在稅收管理中,一個新的組織結構是否有效率并不能通過該組織形態在市場中的生存和發展檢驗。因此,在稅收管理專業化進程中,面臨這樣一個問題:隨著分工和專業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原本有效率的稅收管理組織結構不再適應新的分工和專業化水平的要求。此時,組織結構變遷應該因循什么樣的路徑?對此“應然”路徑尋找過程中所需的信息從何而來?
在我國稅收管理變遷過程中,伴隨著多次組織結構的]化。無論是稅收管理體制還是稅收征管組織結構,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這一變遷的依據是什么?為什么是這種而不是那種]化方式?能有一種比這一稅收管理組織結構實際的衍生模式更有效率的方式嗎? 以什么為標準判斷?
為了回答這一系列的問題,舉一個征收管理組織結構變遷的例子,討論其中組織信息和知識的增進問題。
從20世紀50年代到80年代初,我國稅收征管主要的組織結構模式是“一員進廠、各稅統管、征管查合一”。1988年開始進行改革,由傳統全能型管理制度向按稅收征管業務職能分工的專業化管理轉變。建立“征管查三分離”或“征管與檢查兩分離”稅收征管組織結構。這一轉變建立在稅收管理分工和專業化基礎上,而稅收征收管理組織結構的變化,進一步推動了稅收管理的分工和專業化。從當時的制度背景看,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轉化,分工和專業化程度逐漸提高,與之相適應,稅收制度由簡單走向復雜。而日趨復雜的稅收制度和越來越復雜的稅收征管對象(尤其是與計劃經濟條件比),使原來的稅收征收管理組織結構難以適應管理對象變化和稅收制度變化的要求。具體表現為,企業組織形式日益多元化,原有的“一員統管制”在新經濟制度的分工和專業化組織結構下,難以掌握征管中日益龐雜的信息量。于是征收過程、檢查過程逐漸分離,這一分工從一開始的隱性形態轉化為顯性,并最終推動征收管理組織結構的變化。為什么在這一階段稅收征收管理組織結構沒有向更為集中和統一的模式]進?也沒有向后來實行的更大程度分工和專業化的制度]化?根本原因是當時的稅收征收管理分工和專業化程度決定了這一管理組織結構]化方向。而2004年提出的“強化管理、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建立比較完善的稅收管理員制度”則既是進一步分工的結果,又是進一步分工的原因。2003年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稅收征收管理職能進一步擴展,增加催報催繳、認證、審批、評估和稅源管理。稅收征收管理的進一步分工,使原有的征管組織結構不再適應,于是新的組織結構出現,包括稅收管理員制度,以適應稅收管理的分工和專業化。
因此,不僅組織結構的]進推動了稅收管理分工和專業化,而且稅收管理分工和專業化進程中的信息與知識的獲得進一步推進了組織結構的優化。
五、結 語
面對市場中產品類型、行業種類及經濟組織結構的多元化,稅收管理也必須走向專業化。在這樣的制度背景下,稅收管理對象之間的差異擴大,原有的稅收管理分工和專業化水平不再適應新的管理要求,進一步分工和專業化成為必要。專業化程度越高,管理對象之間的差異越大,單個管理主體越難以把握這些對象的特征,對稅收管理的專業化要求越高。
從我國當前經濟特征看,進入了個性化和分工與專業化程度日益增加的時代。即使與2004年比,分工和專業化程度也有了更進一步的拓展。2008年《勞動部職業工種目錄》中所載的工種有4,674種之多[11]。原有的稅收管理模式下,對管理對象所能獲得的信息達不到效率的要求,需要對管理對象特征從不同的角度進一步分類,以實現建立在稅收管理進一步分工基礎上的專業化進程的深入。
稅收管理對象分工和專業化的不斷]進,管理對象特征多元化,稅收管理原有的分工模式下,對管理對象信息獲得越來越困難。同時,管理對象的變遷,稅收產權收益的分享模式和以稅收界定的產權邊界相應發生變化,原有的稅收制度對產權邊界的界定是否符合效率的要求,換言之,是否有利于(或者阻礙了)管理對象新的分工和專業化模式下產權行使效率,都必須通過稅收管理過程獲得和傳遞信息。稅收管理專業化的不斷推進和優化是完成這一任務惟一、不可替代的路徑。
[注 釋] ① 這部分思想受到楊小凱教授相關分工及專業化理論的啟迪。 ② 在這部分的分析中,將知識看作:不僅獲知信息,而且還有對信息的提煉形成更加理性的認知。也就是說知識包含信息,但不僅僅只是信息,還是對信息的進一步提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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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所謂稅收觀念是指人們對于稅收的基本看法或態度,也就是本著什么樣的思想或原則,運用什么規則,去規范稅收關系主體的行為,去處理稅收關系之間發生的具體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它包括人們對稅收本質和職能的看法、對現行稅收制度的態度和要求、對稅收征收管理的評價、對各種稅收行為的解釋、對社會上各種涉稅現象的看法和態度等等。受中國傳統思想影響,我們往往只宣傳稅收的無償性、強制性,很少涉及納稅人的權利,從而使中國國民走入稅收是權利義務不對等的觀念的誤區。當然我們并不否認依法納稅是公民的義務,稅法是一種義務性規范,但在一定程度上我們過分強調了這一點,而忽視了納稅人也有其權利,相應地征稅機關也有其應盡的義務。隨著社會的進步、文明的提升,特別是加入WTO后,視覺的開闊使我們意識到權利與義務是對稱的,稅收當然也不例外。我國目前稅務主體觀念的偏差,以及由此造成的納稅人和征稅機關思想上的對立,影響了納稅人的納稅積極性,增大了征稅機關征稅難度,導致國家錢財大量流失,嚴重阻礙了我國稅法的發展前進,所以適時實現稅收觀念的更新,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收觀念——權利與義務相對稱,分別規范納稅人、用稅人和征稅人的行為,樹立平等的權利義務統一觀,這將會對中國依法治稅社會環境的營造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
一、納稅主體觀念偏差現狀剖析
在中國,脫離權利的“應盡義務論”在稅法理論界和實務界非常盛行,這和我國傳統觀念密不可分。中國的封建歷史較長,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士。率上之濱,莫非王臣”為代表的封建傳統觀念,直到今天,仍在一定程度上束縛著人們的思想,在稅收觀念上受其影響頗深。我國公民對稅收的認識,是建立在傳統的“所謂賦稅就是政府不付任何報酬而向居民取得的東西”這個概念基礎之上的,以此理論依據的稅收被定義為“國家以其政治權力為依托而進行的無償性分配”[1].在這種“國家分配論”的指導下,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被過分強調,成為割裂政府與公民之間權利義務平等對應關系的鴻溝。我國納稅人被征稅機關稱作“納稅義務人”早已司空見慣,我國公民也認為國家就是只享有征稅權力而無須付出任何代價、也無須回報的權力主體,而自己則成為擔負納稅義務而無權索取任何回報的義務主體。盡管現實生活中政府實際在積極履行其社會職能,公民也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但稅收傳統觀念上的誤導,直接影響了納稅人行使權利的積極性和政府在課稅過程中對納稅人權利的應有尊重。
我國對納稅人權利的規定零亂不全,僅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法律規范中,一般納稅人非法律專業人士,難以全部看到這些法律規范,難以真正把握其權利所在,造成了我國納稅人行使權利的無意識狀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意識就不夠強;即使法律專業人士,有條件全部看到這些法律規范,也有能力全部看懂它們,但現行有關稅法法律規范又有多少規定了納稅人的權利?現行憲法也僅僅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卻缺乏“納稅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的相應條款。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規定》雖然有承認納稅人的權利的體現,但沒有具體化、明確化,保護力度不夠;在第一章總則中至今尚無一條針對納稅人權利的條款。立法的不完善導致我國公民群體無權利意識狀況,納稅人缺乏權利意識主要表現在:在稅收征管程序中并不重視自己的陳述、申辯權、要求回避權、延期申報權、取得憑證權等程序性權利;在權利遭受損害的情況下,沒有積極地通過稅收救濟程序維護自己的權利;權利意識的缺乏更體現在對稅款使用的監督權[2]方面,面對、各種“豆腐渣”工程,人們普遍的是從各個方面嚴厲聲討,但很少從自己是一個納稅人的角度,各種腐敗、各種“豆腐渣”工程是浪費“我”納稅人的錢的角度來思考問題,也許,這種稅法意識的缺失更為嚴重[3].
加之我國稅收宣傳一向以應盡義務論為主調,著重宣傳公民應如何納稅、納好稅、不納稅應該承擔哪些不利后果等,而對納稅人享有那些權利以及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卻強調得不夠,這正是忽視納稅人權利的體現。納稅人尤其是城鄉個體經營者和私營企業納稅人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的維護。權利的缺失使“納稅光榮”義務的履行在大多數情況下不可能成為自愿的行為,雖然政府一再宣傳稅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在只看到義務看不到權利的情況下,社會民眾更傾向于將稅收同我國封建時代長期存在的橫征暴斂的苛捐雜稅聯系起來。在這種思想氛圍的影響下,偷逃稅款的人絲毫沒有可恥的感覺,反而開始“逆向攀比”,大家不比誰納稅多,而是比誰不納稅[4].
二、征稅主體觀念偏差現狀剖析
我國稅法中對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服務義務卻規定得不夠充分,稅務機關行使職權在執法程序上也不夠完備、規范。在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領域,多年以來,都以“監督、處罰、打擊”基本理念為出發點,征收主體已形成一種思維定式,總是先把納稅人設定為偷、漏、逃稅者,然后基于這樣一個基本判斷來制定幾乎所有的稅收法規和征管措施,使得本應是“納稅人權利之法”的稅收法律成了“防納稅人之法”、“治納稅人之法”[5].在實際執法中,稅務機關更是到處防范、檢查、處罰幾乎所有的納稅人;而稅收人員受一些錯誤觀念的誤導,總自以為是國家權力的化身,隨意執法、、隨意侵犯納稅人合法權益,征稅過程中態度多數惡劣,頤指氣使,盛氣凌人,影響極壞。于是征收主體與繳納主體之間的關系出于一種嚴重對立的狀態,納稅人通常將稅務機關視作敵對勢力,而稅務機關則將納稅人總體上視為不軌的納稅人。其結果非但沒有有效地減少稅款流失,反而使偷、逃、騙、抗稅款的現象愈演愈烈。可以說國家的征收權力一直在強制地支配納稅人,納稅人是被動地服從國家的征收權,而非自覺地服從這種權力,在這種情況下,權力強制地支配人們,便相應地具有非理性[6].
加入WTO后,通過了解一些法治發達國家的法治思想,我們的民主意識、法治意識和權利意識顯著增強。我國稅收領域納中,稅人和征稅人思想對立的現狀很不利用我國法治的發展,這種思想屏障必須拆除。相對國家權利而言,納稅人是弱勢全體,他們究竟采取何種態度,關鍵還是取決于納稅機構的理念、意識和工作方式。世界各國對現代民主的基本認識就是,國家的管理者是代表國家事務的“公仆”和“服務員”,管理者的權力包括稅收征收主體的權力,是廣大人民賦予的,權力的行使必須充分尊重民眾的意愿和聽取他們的意見,在稅收征收管理中則必須與納稅人進行溝通和約束稅務機構的征收管理行為。只有相互平等協商并達成的共識,才可能相互信賴。[7]稅收機關必須提升自己工作的專業性、一貫性、規范性,特別是提高征稅人員觀念道德水平,通過自己的專業、禮貌周到服務贏取公民的信賴和尊敬。稅務機關只有和納稅人樹立友好的合作關系,我國的稅務工作才可以健康順利的發展下去。
目前世界各國正在進行的關于稅制改革的大多數討論都是集中在政府稅務機構與納稅人之間如何建立更加開放、寬松、融洽的關系上。受此觀念影響,越來越多的國家將納稅人視作“顧客”和“服務對象”,傳統上將納稅人當作“服從者”、“被強制征收者”“被管理者”的認識正在發生改變,從而在服務與管理之間表現出某種微妙的平衡。各國一致呼吁要以“管理服務”型的理念取代“監督打擊”型的管理理念,建立全新的納稅服務工作機制,引導納稅遵從,創立稅收征管工作新秩序。[8]
三、稅收觀念的更新與重構
鑒于上述錯誤觀念的存在及危害,我們必須更新和重構我國稅收領域的稅收觀念。改善
當前納稅人權利不明和征稅機關義務不清的窘境,我們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納稅主體觀念更新與重構
當前,我國納稅人權利意識不明晰的現狀,極大地阻礙了依法制稅方略的推進。在各經濟主體的利益邊界日益明晰、利益驅動機制日趨強化的今天,只講義務而不講權利的義務論已得不到認同。稅收作為維系一個民族命運的大動脈,沒有納稅人的認同和參與,是難以暢行的。因此。彰顯納稅人權利、重塑納稅人意識都應成為當前依法治稅的一個重大課題。
一是必須更新稅收理論。在對稅收根據的認識上,我們不妨吸收西方“利益交換論”的合理內容,以“稅收是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成本費用,體現了國家與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統一”的觀點更新傳統的稅收理論。承認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就是一種利益的“等價”交換,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收并不是無償的,政府是在為市場提供公共服務的前提下才取得稅收的,以培養納稅人的權利主體意識。
二是完善納稅人權利立法。應在憲法中補充有關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原則規定,使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維護獲得直接的憲法依據;同時加快制定稅收基本法,在基本法中明確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在這方面有了很大改進,今后應繼續改進和完善。
三是改進稅收宣傳。改進宣傳內容,既要宣傳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也要宣傳納稅人在盡義務的同時享有權利和利益;既要宣傳稅收法律法規,也要宣傳稅收的本質和原理,使納稅人明白稅收不僅是國家的稅收,更是全體公民自己的稅收,從根本而言,納稅人是在為自己納稅。還要改進宣傳方式,將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納稅人的權利匯集成冊,以手冊、指南的形式免費散發給納稅人,使之婦孺皆知。健全稅法公告制度,完善各種類型的咨詢服務。需要強調的是,新時期的稅收宣傳應與稅收文化相結合。WTO形式下市場經濟的運行必將派生出一種全新的稅收文化氛圍,它和根深蒂固的傳統文化有一個由碰撞到融合的過程,稅收必須去直面這種文化交鋒,從中尋找新的文化基點,借助文化傳播的連續性和持久性,培養納稅人更為牢固也更為健全的稅收權利意識[9].
(二)征稅機關觀念的更新與重構
縱觀近年世界稅務管理改革的發展趨勢,特別是西方發達國家,無一不是從“監督打擊型”朝著“管理服務型”轉變。稅務局變成了服務局(serviceoffice),納稅人(taxpayer)改成了顧客(client),稅務局長不再稱為chief或head,而成為經理(manager),稅務管理也不再稱為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而稱之為商務管理(business)。在此基礎上,他們不約而同地拋棄了稽核文化(auditculture)。據他們測算,一份納稅服務方面的努力,相當于50份稅務稽查方面的收獲。通過這些改革,稅收征管取得明顯效果。[10]
從“監督打擊”到“納稅服務”,是我國稅務行政執法觀念的根本轉變,也是稅務行政執法方式轉變的先導,其觀念轉變的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從基本不相信納稅人到基本相信納稅人能夠依法納稅的變化。與基本不相信納稅人的觀念相適應的必然是采取“監督打擊型”的管理方式,而與基本相信納稅人能夠自覺依法納稅的觀念相適應的則必然是采取“管理服務型”的管理方式。
二是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新理念。順應國際稅收征管的新潮流,我國政府部門應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新理念,視服務為天職,切實轉變工作態度和工作方式。稅務系統應層層設立為納稅人服務的機構,服務經費單列預算,以足夠的人力、財力的投入作為服務保障。逐步統一、規范各地的服務方式和服務標準,使納稅人享受稅務行政服務。在普遍化的基礎上,追求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的服務,使納稅人從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中切實感受到作為納稅人的權利和地位。
三是納稅人服務從“職業道德要求”向“行政行為要求”的變化。這是納稅服務在管理理念上最根本的變化。傳統的納稅服務觀念上作為精神文明和思想政治工作來要求的,標準是虛的、軟的,許多事情可做可不做,做了的是工作優秀,不做的是工作正常履行,無可非議。而將納稅服務作為行政行為的內容則不然,標準是實的、硬的,該服務的不做不行,做不好也不行。新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之所以寫入了大量的、傳統意義上的職業道德條款,就是因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傳統的職業道德要求變成行政行為要求,將大幅度提高稅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標準和行政執法水平。
四是從“規模速度型”的管理目標向“質量效率型”的管理目標的變化。在經濟騰飛和制度改革過程中,與其他事業一樣,稅收工作的管理目標取向是以追求發展的規模與速度為主要內容的。應該肯定,這種目標取向在國家各項事業全面快速發展的形式下,也是正常的、必然的選擇。但是,近年來,稅收征管的注意力過分集中在量的擴張上與積累方面,過于注重了稅收的強制征收,而忽視了工作的內在質量和效率,忽視了如何以更加有效的征管方式去努力提高納稅人的遵從意識,自覺的納稅。單純追求征收的規模和速度,不講工作質量和效率,其結果往往適得其反,偷、逃、騙、抗稅的現象反而有增無減,征收成本也大為增加。因此,征管工作的目標由“規模速度型”向“質量效率型”的轉變是必然的發展趨勢。
五是從“孤軍奮戰”到政府、納稅人和社會結合,共同搞好稅收征收管理的變化。在“監督打擊型”工作模式下,稅務機關往往迷信權力和過分地相信自己的能力,片面地認為征稅權力是否用足是決定稅款流失多少的關鍵因素。多年的實踐說明,過于嚴厲和復雜的征管措施,不斷地加大了征收成本,催化了納稅人偷、逃、騙、抗稅款的動機,降低了偷、逃、騙、抗稅款的成本。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稅收征管離開客觀環境,離開納稅人的自覺遵從,脫離社會力量的支持和配合,已經寸步難行。各級稅務機關也深深地感到,實行政府、納稅人和社會三結合,充分調動各種管理模式。而要做到這一點,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稅務機關必須提供優質的服務。稅務機關必須以謙虛、謹慎的態度,熱情、周到的服務,去贏得納稅人和社會的支持,將自己的工作融入到社會中去。[11]
「注釋
[1]劉劍文:《稅法專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頁。
[2]這一權利應該是納稅人在憲法層次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
[3]劉劍文:《稅法專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頁。
[4]張守文:《財富分割利器――稅法的困境與挑戰》,廣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頁。
[5]甘功仁:《納稅人權利專論》,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3年版,第258頁。
[6]沈榮華:《現代法治政府論》,華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頁。
[7]甘功仁:《納稅人權利專論》,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頁。
[8]王文彥:《納稅服務——構建現代稅收征管工作新格局的首要任務》,《中國財經法律論壇》,2002年版。
一、 erp概念的提出和grp概念的建立
erp(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企業資源計劃)管理系統,是美國 gartner group 于1990年初提出的。其確切定義是:以市場和客戶需求為導向,以實行企業內外資源優化配置,消除生產經營過程中一切無效的勞動和資源,實現信息流、物流、資金流、價值流和業務流的有機集成和提高客戶滿意度為目標,以計劃與控制為主線,以網絡和信息技術為平臺,集客戶、市場、銷售、采購、計劃、生產、財務、質量、服務、信息集成和業務流程重組(bpr,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等功能為一體,面向供應鏈管理(scm.supply chain management)的現代企業管理思想和方法。
erp把客戶需求和企業內部的制造活動以及供應商的制造資源整合在一起,形成企業一個完整的供應鏈(supply chain)。其核心管理思想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對整個供應鏈資源進行管理;2.精益生產、敏捷制造和同步工程;3.事先計劃與事前控制。
erp系統的主要作用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系統運行集成化,軟件的運作跨越多個部門;2.業務流程合理化,各級業務部門根據完全優化后的流程重新構建;3.績效監控動態化,構建績效系統及時反饋和糾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4.管理改善持續化,企業建立一個可以不斷進行自我評價和不斷改善管理的機制。
由此可見,erp系統的本質就是對一種系統權力的再分配。筆者認為:政府的公共管理同樣是一個系統工程,在履行管理職能的同時同樣存在系統權力再分配的問題。把erp在企業管理中權力再分配的管理思想和科學方法應用到政府工作權力的再分配中去,借鑒其先進的權力再分配形式和管理經驗,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必將會對政府行為的規范、職能的實現、效能的提高、形象的樹立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我們把這樣的一個過程稱之為“grp”(government resource planning,政府資源計劃)。
我們設定的稅收grp系統,追求的是稅收利益的最大化。其核心和指導思想就是“依法治稅,從嚴治隊”,優化稅收征管結構,強化科技管理,規范執法行為,加強執法監督,為納稅人創造一個平等競爭的稅收環境,防范和杜絕腐敗現象的發生,建立起高度信息化、適應經濟發展專業化、現代化的稅收征管體系。就是在對稅收各環節職能進行科學分工的基礎上,對權力、職責進行科學的分配和定位,達到分工科學、職責清楚、程序規范、配合密切,實現稅收工作的高效率、低成本。通過這樣的一個grp稅收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切實把各項稅收征管工作落到實處。
二、 關于對征收、管理、稽查權利的再分配
參照erp管理系統對權力的分配方法,結合目前的稅收工作實際,我們把稅收grp管理系統劃分為征收管理、稽查、審理三個主要部分。參見圖一。
這三個部分包含了稅收征管工作的全過程。之所以對稅收征管各環節的要素進行如此劃分,把審理作為一個單獨的環節,把征收和管理整合在一起,是因為我們認為,稅務部門是一個執法部門,并且是一個擁有大量稅收執法權的綜合職能部門。在目前的稅收征管中,由于對稅收征收管理和稅務稽查的執法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監控,執法隨意、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現象時有發生,敗壞了稅務機關的形象和聲譽。為了提高執法水平,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由一個專門的機構負責對稅收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和監控。
之所以把征收和管理結合在一起,是由兩者之間那種聯系緊密、空間最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影響、相互依存的關系所決定的。我們既不能人為地去拼湊,也不能人為地去破壞和拆散,那樣只會對整體稅收工作不利。征收和管理同為稅收grp系統的基礎,它的大量數據的來源構成了稅收grp系統的數據庫,為稽查選案和其他后續工作創造了必要的條件。稽查作為對征收管理工作成果的檢驗,肩負著打擊偷、逃、騙稅行為的職能,是稅收工作的內部天然屏障。審理作為對上述兩環節執法行為的監督和監控,負有規范稅收執法行為、維護稅法尊嚴、保護征納雙方合法權益、改善稅收公平競爭環境的使命,是稅收工作的外部天然屏障。
三、關于征收管理功能的運用
(一)稅務登記管理
戶籍管理是整個grp模型的基礎,是系統中貯存的最原始的數據。因此,搞好戶籍管理對于建立及有效利用grp系統顯得尤為重要。戶籍管理是對納稅人行為運動過程的一種狀態反映。我們對建立grp系統戶籍管理的建議是,借助于工商部門、銀行等其它管理機關動態資料,實現納稅人數據的動態共享,以便從多個渠道對納稅人的狀態進行實時監控。
對已在工商管理部門注冊,但沒有及時辦理稅務登記,且沒有納入稅收管理的納稅人,可以通過稅收征管軟件、網絡的傳遞,告知具有管理職能的部門進行實地查驗和督促納稅人及時辦理稅務登記,避免漏征漏管戶的產生。
(二)納稅申報、票證管理
建立grp系統,首要考慮的是系統主要處理的是什么?我們認為,系統處理的依據和建立的基礎是企業的納稅申報數據和財務數據。納稅人的誠信是數據真實性的保障。稅收體系的grp,應以準確、完整、及時收集納稅人的有關稅務信息,正確分析和評估以上數據,及時糾正納稅人不正確的納稅行為為重點。
納稅申報是進行稅收grp管理系統的源泉。它的真實性直接關系到grp管理系統對數據應用的可靠性。因此必須盡可能地采集到納稅人數據的最大值,以最大限度地對納稅人納稅情況進行分析和評估,滿足后續工作的需要。我們必須先設定納稅人的納稅資料是真實的,然后在分析和評估中鑒別真偽,否則建立grp管理系統將缺乏必要的數據支持。
針對目前我國公民稅收法治觀念淡薄的實際情況,除大力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外,應盡量采用一些監控手段努力爭取實現稅收的公平化。一是應進一步完善現有的企業申報數據內容,要求盡可能地涵蓋企業的主要財務指標,以便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做出準確的納稅評估; 二是對于有大量現金收入的納稅人,在納稅申報環節,應盡可能地采用稅控系統,以此來控制納稅人的現金流量和收入情況;三是對于其它納稅人,可結合納稅人使用的財務軟件,配合相應的納稅申報軟件并用。在征收環節掌握納稅人的稅收動態的基礎上,根據選定參數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然后將評估結論傳遞給稽查環節使用。征收環節對稽查、審理環節返回的信息,結合納稅人日常的納稅情況,對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如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行a、b、c分類管理),從而有針對性地在票證發售、納稅輔導等方面進行重點監控和強化培訓,以減輕管理部門的工作壓力。另外對于稅控設備和稅收申報軟件,應制定一個專門的技術標準,委托一個專門的認證機構來承擔,以控制數據格式的統一,提高稅收征管軟件的使用效率。
四、關于對稽查職能的外部分離
目前,稅務稽查部門集選案、查案、定案、結案于一身,很難保證選案細、查案嚴、定案準、結案公。由于各環節同在稽查局內部,可能幾個環節同屬于一個行政領導,極易產生案件的選取、稽查、審理和執行過程中的不規范問題。據有關資料顯示,1996年~1999年全國稅務機關稽查出來的偷逃稅案件中,補稅與罰款總額為1628億元,其中罰款僅為114億元,處罰率不到10%.對涉稅案件處罰力度過輕,使得稅務稽查的威懾作用被大打折扣。
根據grp系統的理念,把稽查的兩個環節進行外分離,建成一個對稽查及其他稅收執法環節稅收執法行為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grp稅收執法監督系統。
采取上述外分離的辦法,把稽查的選案從稽查局內部分離出來,由征收管理部門或信息中心承擔選案職責,可以使選案更加現實和客觀。只要能夠設定合理的選案需求,征收管理部門或信息中心完全有條件和能力根據掌握的大量信息源進行選案。征收部門或信息中心負責選案,稽查部門負責實施。稽查部門對選案戶不能實施稽查的,必須將情況反饋征收部門,并說明理由。對應查不查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執法責任。由征收部門或信息中心進行選案,是因為征收部門或信息中心是稅收數據來源的源頭,是稅收數據的采集部門和加工部門,其資料具有可靠性和權威性。尤其是信息中心很少跟納稅人進行正面接觸,在選案中不帶任何觀點和框架,可以使選案更具有客觀性和公正性。
五、關于對審理職能的定位
審理部門是一個監督部門。審理的主要職責是對各項稅收執法行為進行認定、監督和監控,保證稅務機關執法的公正性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把審理職責從征收管理環節和稽查局分離出來,由一個專門的部門來承擔審理職責,可以使稅務違章案件的處理和處罰更加公正和公平。審理部門在適當的時候介入到稅務違章案件中去,對征收管理、稽查部門移送的稅務違章案件,依照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稅收政策規定進行審理,可以保證在案件處理上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運用法律、法規得當。對稽查查補稅款數額較大或其它難以定性的重大疑難案件,由審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審議委員會進行審理定性。這樣做可以避免稅務違章案件處理中顯失公正現象的發生,避免行政復議案件的變更和行政訴訟案件的敗訴。同時,在對選案和審理進行外部分離的基礎上,對稽查案件的復查也應實行外部分離。建議把稅務違章案件的復查從征收管理、稽查環節分離出來,由審理部門統一組織。這樣可以保證復查質量,便于把執法責任追究落到實處,促進征管質量和稽查水平的提高。
六、系統架構討論
如圖二所示,目前運行中的稅收征管體系基本上呈現金字塔形結構,因而部門之間缺乏聯系和配合,征管、稽查的執法權缺乏監督和制約。
根據grp(政府資源計劃系統)思想,可以將稅收grp管理系統設計成網狀結構。征收管理、稽查、審核三部分互為交叉、互為能動、相互依賴、相互制約,必將對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提高行政效能、促進依法行政發揮作用。這樣的結構可以保證每個模塊的權力都在上級模塊的監督之下,這樣的監督不再是平時敷衍了事的考核和定期的檢查,而是根據在管理軟件系統中設定的考核監督和檢查流程一步一步傳遞給上一級(如現在實行的“征管七個率”的考核),從而真正把稅收工作落到實處。如圖三所示。
區縣級的“征收管理”模塊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的水平,打破按照行政體制劃分征收范圍的舊框架,設立統一的征收管理中心。
總之,一種新的稅收征管模式,不可脫離實際情況而要求高度統一,也不能脫離經濟的發展現狀和條件一蹴而就,更不能忽視法制化建設而過分強調體制的構建。只有注重吸收其它行業先進的管理思想和理念,注重法制化建設和專業人才的培養,注重權力的制衡和相互監督機制的建設,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勇于創新,大膽實踐,才能收到理想的成效。征管模式的改革應該是一種宏觀性的運籌,如果它能優化征管結構,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促進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就可以稱之為一種好的模式。而這種模式一旦被人們所認知,便具有了推行價值。
參考文獻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電子商務是20 世紀80 年代初期開始在美國、加拿大等國興起的一種嶄新的企業經營方式。具體來講,電子商務是一種通過網絡技術快速而有效地進行各種商業交易行為的最新方式。它不僅指基于國際互聯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國際互聯網、企業內部網和局域網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創造新的商機的所有商務活動,包括從銷售到市場運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內的眾多企業行為。盡管電子商務活動通過互聯網提供的銷售、服務多種多樣,但就其方式而言,綜合歸納起來不外乎兩大類,即直接電子商務方式和間接電子商務方式。
直接電子商務方式主要針對無形貨物或服務(指可以數字化的產品),像音樂、軟件、圖片、VCD 等內容的在線(online)訂購、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規模的信息服務。在這種場合下,互聯網是有形交易的一種替代形式,它使交易雙方越過地理界線直接進行無縫的電子交易,最適用于遠程購物。
間接電子商務方式是指企業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創建“虛擬商店”、“在線(online)目錄”,提供貨物信息,客戶通過電子函件系統向銷售商發出訂購單,在互聯網上完成必要的電子單證信息交換后,銷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傳統的郵寄方式或直接送貨上門的方式完成產品的交付。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實體產品,如消費產品(服裝、餐飲、鮮花)等。在這種場合下,互聯網的使用只是給交易雙方提高了交易效率,而在實質上,它和傳統的通信或交貨渠道如電話、傳真或郵寄等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電子商務的特點是指電子商務的實質是綜合運用信息技術,以提高貿易伙伴之間商業運作效率為目標,將一次交易全過程中的數據和資料用電子方式實現,在商業的整個運作過程中實現交易無紙化、直接化。電于商務可以使貿易環節中各個商家和廠家更緊密地聯系,更快地滿足需求,在全球范圍內選擇貿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利益。電子商務的發展相對于傳統的商務活動而言,是社會進步和科技水平提高在商務活動實施過程中質的飛躍。它的涉稅事項管理與傳統商務活動的稅收管理有著巨大的區別,甚至原有許多稅收政策及管理方法無從適用。正因為如此,在某種程度上為商家和消費者避稅提供了機會。從實質而言,現行電子商務活動與傳統商務活動相比,電子商務活動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具有無地域性。
由于互聯網是開放型的,國內貿易和跨國間貿易并無本質上的不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通過超級鏈接、搜索引擎等信息導航手段,人們能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聲音、圖像等多媒體信息,人們不必親臨現場,就能了解產品性能,進行價格、服務談判,完成許多交易過程。因而,網上貿易是突破了地域限止的新型貿易。如許多跨國商務交易活動不受海關檢查就可以自由進行,沒有出、入境限制,縮短了供需雙方的距離,但同時也跳出了稅務監督管理的范圍,使原有的稅收征管方法和稅收監控手段失去了作用。
(二)具有貨幣電子性(Electronic Money 以下簡稱EM)。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使用的是一種可轉換貨幣,已經被數字化、電子化,可以迅速轉移。從稅收的角度看,傳統的現金交易逃稅是有限的,因為現金交易有國家嚴格的制度限制,而且現金交易數額也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 交易形勢下由于交易金額巨大,且隱秘、迅速、不易被追蹤和監督,因而逃稅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三)具有實體隱匿性。
由于缺少對互聯網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非常強的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隱匿居住地;企業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一部電話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因而稅務主管機關對使用者交易活動的地點也難于確定。
(四)具有實體虛擬性。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企業經營使用的場所、機構、人員都可以“虛擬化”。互聯網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市場。網上的任何一種產品都是觸摸不到的。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概念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續,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可以虛擬的方式出現。在稅務征收管理上,難以確認準確的對象。
(五)具有單據無形性。
在傳統的交易活動中,資金流動需要真實、合法的票據作核算的證據,但電子商務交易方式的特點是方便、快捷、節約成本。傳統商務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載體被數字化了。人們被授予識別號、識別名或識別文件作為其在網上活動的標識,手寫簽名、圖章被電子簽名代替,紙質憑證、記錄被電子表單、記錄、文件所代替。由于電子數據不直觀,需要專門的軟件才能閱讀,容易被刪除、修改、遷移、隱匿,這就給稅務監督、管理和跟蹤、審計電子數據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同時,電子支付體系的采用,使貨幣、賬簿也變得電子化、無形化,加大了對交易內容和性質的辨別難度。再加上加密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鑰才能破解信息,這也給稅務監督管理帶來了技術上的難題。
(六)具有商品來源模糊性。
互聯網上大多數站點都設有鏡像站點,鏡像站點通常是位于其他國家的計算機,其中存儲著與原始站點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鏡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聯網上“交通阻塞”,使互聯網用戶訪問與之物理位置相對較近的計算機,從而加速信息的交互過程。為此,對網絡貿易的消費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個國家的計算機為他提供了產品或服務。當然對消費者而言,只要獲得所需的產品和服務,它們的來源情況如何是無關緊要的。然而這一特性卻加大了稅務當局的工作難度。[ hi138/Com]
二、發達國家對電子商務進行稅務監控的主要對策。
由于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上述特點,給原有稅制要素的確認帶來了困難,也使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國際稅收規則和稅收征管面臨新的挑戰。近年來,因國際互聯網商務活動的快速發展,產生的稅收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和稅務征收管理機關的高度重視,并就此進行了積極廣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許多相應的對策。近年來發達國家的主要對策有:
(一)電子課稅原則的確定。
電子課稅原則是電子商務征稅的具體規則,在這方面,歐盟于1998 年底制定的電子商務征稅五原則,與其他國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內容包括:(1)對網上貿易除致力于推行現行增值稅外,不開征其他新稅。
(2)從增值稅意義上講,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是科技、信息進步的表現形式。(3)現行增值稅的立法必須遵循和確保中性原則,不應加重電子商務活動正規經營的負擔。(4)稅收政策和監督管理措施必須易于遵從,并與電子商務經濟相適應。(5)在新型征收管理模式下應確定網絡稅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規定將可能實行的無紙化電子發票。
從上述可以看到,歐盟制定的適用課稅的五原則是在對網絡貿易主要征收增值稅的前提下提出的,雖然談及稅收中性原則,也只是從增值稅的角度出發。而美國對稅收中性原則的解釋有所不同,他們的宗旨是要求對類似的經濟活動行為在稅收上給予平等對待,強調在制定相關的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時應采取中性原則,以免阻礙新技術、新科學的發展與應用。
(二)是否課稅的確定。
對電子商務是否課稅,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國是世界網絡貿易最發達的國家,是最大的輸出國,信息產業已成為其第一支柱產業,并從中獲取了巨大的商業價值。為保持其在這一領域的主導地位,美國政府于1997 年7 月在克林頓政府時期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主張對國際互聯網商務免稅,但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國的這一做法世界上許多國家持有異議,如日本、法國、德國等作為全球網絡貿易的主要消費國則主張征稅,理由是不征稅會喪失大量稅收收入,喪失稅收主權,最終將無法改變其在網上貿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稅收管轄權的確定。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或地區對其稅收征收管理的權限范圍,世界各國通用的稅收管轄權有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許多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權限,幾乎都同時采用了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美國等一些國家認為,新技術和網絡貿易的發展將促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發揮更大的作用,來源地原則已難以有效適用,并從其貿易輸出國經濟利益角度考慮,主張廢棄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四)常設機構的確定。
常設機構的確定是實施居民管轄權的基礎,在國際間有著重要的地位。日本認為,對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主要應依據其在日本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來定,如提供者僅是通過設在該國的電話公司來提供連接服務,不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如提供者被作為國內服務的服務者則應該被認定為有常設機構。目前,這種認定方法在國際上得到了許多國家認可。
三、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是電子科技發達的表現形式,由于我國電子科技發展較晚,10 年前電子商務正處于起步階段,有關涉及稅收方面的矛盾和問題雖然存在但還不十分明顯。但近幾年我國經濟得以高速發展,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也十分迅速,涉稅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從我國科技的快速發展不難預計,將很快出現電子商務活動的大量交易行為,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稅收管理將處于重要地位。
從實際而言,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問題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還沒有較權威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具體的法規,實際情況是政府重視程度不夠。從歷史看,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從1999 年開始的,至今已有10 年,由于電子商務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相關法律環境建設,網上支付體系、配送服務體系以及經營者內部信息系統的建設等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系統環境的完善還有相當長一段路要走。但筆者認為,我國應對電于商務的稅收政策及其相對應的法規的確立刻不容返。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國家應制定以下相關對策:
(一)實施鼓勵、支持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是社會進步和科技進步的表現。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其應用推廣將給各成員國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我們不僅要重視電子信息、工商部門的推廣作用,同時也要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指導作用。因此,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突出體現鼓勵、支持政策,特別是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階段,我們的稅收政策和法規要立足于、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忽視和限制其發展。否則,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將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稅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電子商務的實踐中去調查,找尋電子商務活動的實質,以利于鼓勵、支持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具有針對性。
(二)實施公平、公正的稅收政策。
對于發展中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要制訂積極、穩妥的稅收政策,跟發達國家一樣,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活動形式造成歧視,更不能由于征稅阻礙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限止網上交易,不應區分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別征稅。對相類似的經營收入在稅收上應公平對待,不應考慮其收入是通過電子商務形式還是通過一般商務形式取得的。筆者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應給予電子商務一些優惠政策,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
(三)實施適應科技發展的稅收政策。
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制定稅收政策要做到精細化、科學化,不能按照傳統的商務活動制定稅收政策和具體的稅收法規。制定政策、法規前要摸清電子商務的實質,掌握交易活動發生的全過程,要以高技術手段解決由于高科技的發展帶來的稅收問題。要緊跟電子商務技術發展的步伐,研制開發跟蹤、監控和自動征稅系統。
采取技術政策,要結合電子商務和科技水平的發展前景來制定稅收政策,要考慮到未來信息經濟的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根據目前科技發展的速度來看,我國未來稅收征收管理模式的發展方向應該是智能化征管。
(四)實施協調、配套的稅收政策。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電子商務是20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在美國、加拿大等國興起的一種嶄新的企業經營方式。具體來講,電子商務是一種通過網絡技術快速而有效地進行各種商業交易行為的最新方式。它不僅指基于國際互聯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國際互聯網、企業內部網和局域網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創造新的商機的所有商務活動,包括從銷售到市場運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內的眾多企業行為。盡管電子商務活動通過互聯網提供的銷售、服務多種多樣,但就其方式而言,綜合歸納起來不外乎兩大類,即直接電子商務方式和間接電子商務方式。
直接電子商務方式主要針對無形貨物或服務(指可以數字化的產品),像音樂、軟件、圖片、VCD等內容的在線(online)訂購、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規模的信息服務。在這種場合下,互聯網是有形交易的一種替代形式,它使交易雙方越過地理界線直接進行無縫的電子交易,最適用于遠程購物。
間接電子商務方式是指企業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創建“虛擬商店”、“在線(online)目錄”,提供貨物信息,客戶通過電子函件系統向銷售商發出訂購單,在互聯網上完成必要的電子單證信息交換后,銷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傳統的郵寄方式或直接送貨上門的方式完成產品的交付。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實體產品,如消費產品(服裝、餐飲、鮮花)等。在這種場合下,互聯網的使用只是給交易雙方提高了交易效率,而在實質上,它和傳統的通信或交貨渠道如電話、傳真或郵寄等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電子商務的特點是指電子商務的實質是綜合運用信息技術,以提高貿易伙伴之間商業運作效率為目標,將一次交易全過程中的數據和資料用電子方式實現,在商業的整個運作過程中實現交易無紙化、直接化。電于商務可以使貿易環節中各個商家和廠家更緊密地聯系,更快地滿足需求,在全球范圍內選擇貿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利益。電子商務的發展相對于傳統的商務活動而言,是社會進步和科技水平提高在商務活動實施過程中質的飛躍。它的涉稅事項管理與傳統商務活動的稅收管理有著巨大的區別,甚至原有許多稅收政策及管理方法無從適用。正因為如此,在某種程度上為商家和消費者避稅提供了機會。從實質而言,現行電子商務活動與傳統商務活動相比,電子商務活動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具有無地域性。
由于互聯網是開放型的,國內貿易和跨國間貿易并無本質上的不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通過超級鏈接、搜索引擎等信息導航手段,人們能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聲音、圖像等多媒體信息,人們不必親臨現場,就能了解產品性能,進行價格、服務談判,完成許多交易過程。因而,網上貿易是突破了地域限止的新型貿易。如許多跨國商務交易活動不受海關檢查就可以自由進行,沒有出、入境限制,縮短了供需雙方的距離,但同時也跳出了稅務監督管理的范圍,使原有的稅收征管方法和稅收監控手段失去了作用。
(二)具有貨幣電子性(ElectronicMoney以下簡稱EM)。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使用的是一種可轉換貨幣,已經被數字化、電子化,可以迅速轉移。從稅收的角度看,傳統的現金交易逃稅是有限的,因為現金交易有國家嚴格的制度限制,而且現金交易數額也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交易形勢下由于交易金額巨大,且隱秘、迅速、不易被追蹤和監督,因而逃稅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三)具有實體隱匿性。
由于缺少對互聯網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非常強的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隱匿居住地;企業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一部電話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因而稅務主管機關對使用者交易活動的地點也難于確定。
(四)具有實體虛擬性。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企業經營使用的場所、機構、人員都可以“虛擬化”。互聯網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市場。網上的任何一種產品都是觸摸不到的。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概念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續,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可以虛擬的方式出現。在稅務征收管理上,難以確認準確的對象。
(五)具有單據無形性。
在傳統的交易活動中,資金流動需要真實、合法的票據作核算的證據,但電子商務交易方式的特點是方便、快捷、節約成本。傳統商務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載體被數字化了。人們被授予識別號、識別名或識別文件作為其在網上活動的標識,手寫簽名、圖章被電子簽名代替,紙質憑證、記錄被電子表單、記錄、文件所代替。由于電子數據不直觀,需要專門的軟件才能閱讀,容易被刪除、修改、遷移、隱匿,這就給稅務監督、管理和跟蹤、審計電子數據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同時,電子支付體系的采用,使貨幣、賬簿也變得電子化、無形化,加大了對交易內容和性質的辨別難度。再加上加密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鑰才能破解信息,這也給稅務監督管理帶來了技術上的難題。
(六)具有商品來源模糊性。
互聯網上大多數站點都設有鏡像站點,鏡像站點通常是位于其他國家的計算機,其中存儲著與原始站點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鏡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聯網上“交通阻塞”,使互聯網用戶訪問與之物理位置相對較近的計算機,從而加速信息的交互過程。為此,對網絡貿易的消費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個國家的計算機為他提供了產品或服務。當然對消費者而言,只要獲得所需的產品和服務,它們的來源情況如何是無關緊要的。然而這一特性卻加大了稅務當局的工作難度。[論/文/網LunWenNet/Com]
二、發達國家對電子商務進行稅務監控的主要對策
由于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上述特點,給原有稅制要素的確認帶來了困難,也使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國際稅收規則和稅收征管面臨新的挑戰。近年來,因國際互聯網商務活動的快速發展,產生的稅收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和稅務征收管理機關的高度重視,并就此進行了積極廣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許多相應的對策。近年來發達國家的主要對策有:
(一)電子課稅原則的確定。
電子課稅原則是電子商務征稅的具體規則,在這方面,歐盟于1998年底制定的電子商務征稅五原則,與其他國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內容包括:(1)對網上貿易除致力于推行現行增值稅外,不開征其他新稅。
(2)從增值稅意義上講,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是科技、信息進步的表現形式。(3)現行增值稅的立法必須遵循和確保中性原則,不應加重電子商務活動正規經營的負擔。(4)稅收政策和監督管理措施必須易于遵從,并與電子商務經濟相適應。(5)在新型征收管理模式下應確定網絡稅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規定將可能實行的無紙化電子發票。
從上述可以看到,歐盟制定的適用課稅的五原則是在對網絡貿易主要征收增值稅的前提下提出的,雖然談及稅收中性原則,也只是從增值稅的角度出發。而美國對稅收中性原則的解釋有所不同,他們的宗旨是要求對類似的經濟活動行為在稅收上給予平等對待,強調在制定相關的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時應采取中性原則,以免阻礙新技術、新科學的發展與應用。
(二)是否課稅的確定。
對電子商務是否課稅,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國是世界網絡貿易最發達的國家,是最大的輸出國,信息產業已成為其第一支柱產業,并從中獲取了巨大的商業價值。為保持其在這一領域的主導地位,美國政府于1997年7月在克林頓政府時期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主張對國際互聯網商務免稅,但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國的這一做法世界上許多國家持有異議,如日本、法國、德國等作為全球網絡貿易的主要消費國則主張征稅,理由是不征稅會喪失大量稅收收入,喪失稅收,最終將無法改變其在網上貿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稅收管轄權的確定。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或地區對其稅收征收管理的權限范圍,世界各國通用的稅收管轄權有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許多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權限,幾乎都同時采用了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美國等一些國家認為,新技術和網絡貿易的發展將促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發揮更大的作用,來源地原則已難以有效適用,并從其貿易輸出國經濟利益角度考慮,主張廢棄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四)常設機構的確定。
常設機構的確定是實施居民管轄權的基礎,在國際間有著重要的地位。日本認為,對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主要應依據其在日本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來定,如提供者僅是通過設在該國的電話公司來提供連接服務,不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如提供者被作為國內服務的服務者則應該被認定為有常設機構。目前,這種認定方法在國際上得到了許多國家認可。
三、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是電子科技發達的表現形式,由于我國電子科技發展較晚,10年前電子商務正處于起步階段,有關涉及稅收方面的矛盾和問題雖然存在但還不十分明顯。但近幾年我國經濟得以高速發展,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也十分迅速,涉稅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從我國科技的快速發展不難預計,將很快出現電子商務活動的大量交易行為,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稅收管理將處于重要地位。
從實際而言,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問題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還沒有較權威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具體的法規,實際情況是政府重視程度不夠。從歷史看,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從1999年開始的,至今已有10年,由于電子商務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相關法律環境建設,網上支付體系、配送服務體系以及經營者內部信息系統的建設等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系統環境的完善還有相當長一段路要走。但筆者認為,我國應對電于商務的稅收政策及其相對應的法規的確立刻不容返。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國家應制定以下相關對策:
(一)實施鼓勵、支持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是社會進步和科技進步的表現。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其應用推廣將給各成員國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我們不僅要重視電子信息、工商部門的推廣作用,同時也要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指導作用。因此,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突出體現鼓勵、支持政策,特別是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階段,我們的稅收政策和法規要立足于、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忽視和限制其發展。否則,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將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稅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電子商務的實踐中去調查,找尋電子商務活動的實質,以利于鼓勵、支持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具有針對性。
(二)實施公平、公正的稅收政策。
對于發展中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要制訂積極、穩妥的稅收政策,跟發達國家一樣,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活動形式造成歧視,更不能由于征稅阻礙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限止網上交易,不應區分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別征稅。對相類似的經營收入在稅收上應公平對待,不應考慮其收入是通過電子商務形式還是通過一般商務形式取得的。筆者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應給予電子商務一些優惠政策,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
(三)實施適應科技發展的稅收政策。
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制定稅收政策要做到精細化、科學化,不能按照傳統的商務活動制定稅收政策和具體的稅收法規。制定政策、法規前要摸清電子商務的實質,掌握交易活動發生的全過程,要以高技術手段解決由于高科技的發展帶來的稅收問題。要緊跟電子商務技術發展的步伐,研制開發跟蹤、監控和自動征稅系統。采取技術政策,要結合電子商務和科技水平的發展前景來制定稅收政策,要考慮到未來信息經濟的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根據目前科技發展的速度來看,我國未來稅收征收管理模式的發展方向應該是智能化征管。
(四)實施協調、配套的稅收政策。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118(2012)12-0092-02
人權狀況是衡量一國法治文明的重要尺度,公民權利的實現程度是衡量一國人權狀況的重要標準之一,我國憲法修正案就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但是“人權作為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其作用與意義絕不止于其自身,它必須作為一種價值內涵,融入、貫徹于人類所享有一切其他法定權利之中”[1]。具體到稅收執法領域,人權保障體現為稅務機關在具體執法時應嚴格保障納稅人的基本權利。
一、我國納稅人地位及權利
納稅人是我國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國家財政來源的主要承擔者。財政收支是否穩定有序,經濟能否保持高速發展,與納稅人是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密切相關。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載明納稅人享有知情權、保密權、申辯權、拒絕檢查權、救濟權、獲得國家賠償權等權利。享受權利須以承擔義務為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由此可得出,憲法確定了公民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權利的擁有是有成本的,享受權利就應支付相應對價即依法履行義務,納稅人與稅務機關間的法律關系也如此。從邏輯上講,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形成的稅收法律關系,權利主體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因雙方是行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與私法領域中權利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有一定區別,因此稅務機關與納稅人權利義務表現出不平等。實際執法過程中,稅務機關更多強調納稅人繳納稅款的義務,而對納稅人法定權利保護及權利被侵犯的救濟予以忽視,進一步導致我國稅收法律關系雙方主體地位失衡,嚴重阻礙依法治稅的進程。
二、我國納稅人權利意識淡薄
(一)稅收與稅法的專業性
稅收是國家增加財政收入的方式。我國稅種數目繁多,從稅收實體法角度可分為流轉稅類、所得稅類、財產和行為稅類、資源稅類等;稅收程序法體系則根據稅收管理機關不同分類,從分類角度可得出稅款征收并沒有按照各自獨立的計算方式進行,如所得稅中套收流轉稅。稅收的計算方式及處理往往較為復雜,具有專業性和靈活性,不僅要掌握財會方面的知識,也要熟知涉稅條款并能靈活應用。納稅人不經專業學習和訓練,很難弄清繳稅環節的適用情況及計算標準。稅法是調整稅收權利義務主體關系的法律范疇,我國沒有稅收基本法,涉稅條款在憲法中也僅涉及納稅人義務,具體稅法條款散見在法律法規中,且稅種按適用范圍分為中央稅與地方稅,法律賦予地方制定地方性涉稅法規的權力,我國稅法顯現出零星繁雜的局面,納稅人要具體掌握比較困難。
(二)納稅人權利意識淡薄及原因
國家機關普法時往往強調“納稅光榮”、“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等,缺乏對納稅人權利意識的引導,具體征稅活動中涉及納稅人權利時某些情況下沒有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與實施救濟程序,加之納稅人知識的限制,其往往不關注納稅所涉范圍,交易中繳納的稅種,應循程序與方式,依法享有的權利等,易導致納稅人權利意識淡薄,甚至忽視自己的合法權益。
人權狀況是衡量一國法治文明的重要尺度,而我國納稅人權利保障卻并不充分,憲法僅設定納稅人義務,對納稅人權利保障并未涉及。盡管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稅務機關有依法征稅、執法為民義務,納稅人基本權利應得到充分尊重,相應行政與司法救濟機制應健全,但法條在內容和實際操作上都無法起到保護納稅人權利的作用。如具體在納稅人知情權中,納稅人不清楚被征稅種,更不論為何被征此類稅種,與稅務機關具體執法難免發生沖突,暴力抗稅現象時有發生。納稅人知情權實現必然涉及隱私權的保障,梁慧星教授認為“雖然隱私從根本上講確屬個人事務、個人領域,但這并不必然意味著隱私與公共利益無關。實踐證明許多個人事務、信息或領域正是因為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有關,才成為隱私……否則當事人就沒必要去隱瞞”[2],納稅人隱私權不僅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更是一項基本人權,對隱私權的侵犯意味著對人權的侵犯,這是與建設文明法治國家理念不相符合的。同時,納稅人權利不僅體現在稅法內容上,更涉及社會各領域,如公共服務領域、基礎建設、社會醫療保障等方面,不同納稅人享受的權益也應趨于總體公正平等。
(三)納稅人權利保障與救濟制度不完善
納稅人權利意識淡薄的重要原因,除自身知識方面的原因,與其維權困難有關。涉稅條款制定中納稅人能表達意愿的范圍及程度有限,某些稅種在創設機制、征收方式上往往帶有行政強制色彩,納稅人無法也無權表達意愿。政府財政支出不透明,納稅人缺乏公共決策表決權,一定程度上失去對政府的信任。因此立法上應規范納稅人基本權利,如擴充知情權范圍,充分保護納稅人隱私權等,加強稅法與企業破產法、擔保法等法律的對接,將納稅人權利上升到憲法保護的高度。
納稅人權利受到侵害時,我國稅收程序法操作上不能對其有效救濟,往往使納稅人欲借法律手段保護權益的希望落空,維權成本過高,部分納稅人權益被侵犯,采用非法律手段解決,利益協議、權力尋租現象便在所難免,既進一步侵害納稅人權利,更侵害我國稅收征管體制。納稅人逃稅、避稅等行為一定程度上與國家稅收征管制度不完善有關,稅務機關部分信息不公開作法,在社會冷漠狀態及人們彼此不信任的社會大環境中,即便合法行政也易遭到懷疑,伴隨社會貧富差距擴大,權錢階層境外轉移資產現象屢出,罪行曝光,三公支出上漲等影響政府形象的負面事件不斷出現,財政收支信息保密或部分公開作法,納稅人不信任感在所難免。因此必須依照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對征稅及財政支出情況公開,不僅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要求,更是保護納稅人權利應有之義。對稅收執法中發現違法犯罪事實應嚴格追究責任,既是履行保護納稅人權利的義務,也是提高納稅人對政府信任的重要方式之一。
三、公正執法的地位
普遍認為公正包含實質公正和程序公正兩方面內容,公正執法也包含兩個方面,即實質上的公正執法和程序上的公正執法。實質上的公正執法要求執法人員對執法客體認定與處理,嚴格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反對不依事實定罪或罪罰不符的處理。程序上的公正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嚴格執法,執法司法活動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公正執法是我國稅務機關執法應遵循的原則之一,其執法行為應符合法律規定與合理性要素,符合公平公正范疇。稅務機關依法對國家稅收管理協調,其執法上的公正很大程度上代表整個社會的公正,體現整個社會的穩定,是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建設文明國家的有力保證。
四、稅收執法權內容與公正執法
(一)稅收執法權概念及具體內涵
稅收執法權是國家賦予稅務機關的基本權利,是一種稅務管理的法律手段,主要體現在稅款征收管理、稅務檢查、稅務稽查、稅收行政復議裁決以及行政處罰過程中。履行稅收執法權應遵循四個前提。首先,稅務機關要以增強法制觀念為前提。人的主觀意識及能動性指引人的行為,稅務機關增強法制觀念才能更好依法執政;其次, 以堅持獨立辦案為前提。樹立獨立意識是保障公正執法的基礎;再次,稅收立法貫徹民主決策原則。充分傾聽群眾意見,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稅法條款應體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有序公開立法活動,使公眾及時參與稅收立法全過程;最后,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將稅收管理工作細化到各執法崗位,依法界定各崗位的權限及職責。
(二)公正行使稅收執法權
1、公正行使稅款征收管理權
我國《稅收征管法》第28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征收稅款。稅款征收權根據管理權限劃分為中央稅和地方稅,涉及國家利益,與國民經濟發展直接相關,依法宏觀調控,由中央制定全國范圍適用的稅種;法律賦予地方有制定征稅條款的權利,合理補充財政收入,地方應嚴格遵照立法程序制定條款,不得違法增設稅種亂攤派亂收費。稅務機關公正行使征管權,執法應體現稅負公平,促進市場良性競爭,促進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發展。根據我國稅務機構設置及征管權限劃分,由財政、稅務、海關等機關負責稅收征收管理,各機關應在法律法規范圍內公正執法密切配合,不得超越職權、,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利。
2、公正行使稅務檢查權與稽查權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對管理相對人履行法定義務情況進行審查、監督的執法活動。公正有效的行使稅務檢查權可抑制納稅人想借逃稅、避稅、騙稅等手段達到少繳或不繳稅款的僥幸心理,提高稅法威懾力,減少稅收違法犯罪活動,保證國家收入,維護稅收公平制度與納稅人合法利益。因此稅收機關具體執法活動中應依法對納稅人所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嚴格審查,禁止利用、濫用、超越職權對納稅人稅款繳納情況誤報、漏報、不報等瀆職行為,禁止侵犯納稅人權利,對貪污受賄應嚴格打擊。沒有法律法規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條件不符合時,不得對納稅人行使強制檢查權,充分體現公正執法的具體要求。發現稅收違法犯罪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移送相應機關處理,禁止打擊報復或包庇隱瞞。稅務機關與司法機關各司其職,維護我國稅收制度的穩定。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義務情況進行的稅務檢查活動,既是稅收執法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整個國家行政監督體系中一種特殊的監督權行使形式。稅務機關行使稽查權應堅持“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加強與司法機關等部門的聯系和配合。依法行政、各司其職,公正行使稅務稽查權。
3、公正行使稅收行政復議裁決權
稅收行政復議裁決權是稅收執法權的有機組成部分,其實現對保障與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稅收執法權,避免和糾正不當、違法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發揮著積極作用。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執法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上級稅務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上級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應及時審查復議申請并公正作出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應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等原則,不亂作為或不作為。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依照《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向法院提訟。鑒于稅收司法的專業性,可借鑒我國臺灣等地區及國外稅務審查方式建立稅務法庭,以實現公正執法,更好保護納稅人權利。
4、公正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
我國法律法規賦予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違反稅法尚不構成犯罪,但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實施制裁措施的權力。《行政處罰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稅務機關公正實施行政處罰權力,對保證國家稅收利益,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有重要作用。隨著現代科技發展,在具體執法活動中實行“技術治權”,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讓稅務處罰等環節在計算機網絡中公開運行,有利于減少人為因素對稅收執法的影響,防止權力畸變,從而維護納稅人合法權利。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