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模板(10篇)

時間:2023-12-05 10: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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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前言

當前我國的經濟持續發展,帶動了我國建筑業的發展,建筑業在我國的經濟建設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國的建筑工程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卻存在很大的問題,從而發生了多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因此必須要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利用信息化技術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增強管理能力,降低事故發生的幾率。

1 我國現今建設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現今國家對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十分重視,國家制訂了很多的政策來促進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主要方面包括建設安全生產事故統計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系統以及安全生產信息系統等,以此來提高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平。由于國家的大力支持,因此在很多的地區都已經開始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并且都建立了一些信息化的管理平臺,為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進行了有效的監督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事故發生的幾率,提高了工作效率[1]。雖然對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已經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我國屬于剛剛起步的階段,有很多相應的設施以及軟件開發與國外相比都存在很大的差距,國家的一些政策還不夠完善,對于相關研究的技術手段比較落后,并且很多建設單位都沒有系統的信息化監督體系,使得單位的安全生產信息化系統性能很差,無法很好的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督管理。因此,國家必須要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設,來促進建筑行業的發展。

2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信息化系統

對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化系統主要包括六個系統,分別是:①網絡系統;②組織管理系統;③行政執法系統;④調度統計應用系統;⑤應急救援應用系統;⑥綜合政務信息系統[2]。主要是對這六個系統進行建設。下面對這些系統建設簡單的介紹:

2.1 組織管理系統的建設

對于組織管理系統來說,主要包括:①組織保障子系統,主要是指在對各級的安全生產的監督系統進行管理時,必須要以安全生產為基礎,保證安全生產信息的穩定安全運行;②制度保障子系統,主要是指各項制度規定的完善,其中包括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法規的完善,以及對安全生產信息標準的確立;③運行保障子系統主要是為了保證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應用系統的穩定,并且要對相關的操作人員進行培訓,以保證能夠正確的使用系統。

2.2 網絡系統的建設

對于網絡系統的建設,主要是包括內網、外網以及相應的網控中心的建設。內網主要是指在建筑單位內部使用的網絡,主要包括一些辦公自動化平臺以及一些安全生產的監管平臺等。外網主要是指政務公開網[3]。

2.3 行政執法應用系統的建設

行政執法應用系統的建設主要包括:①相關執法人員管理系統;②重大的危險源監控系統;③事故隱患整改系統;④重大事故備案管理系統等。

2.4 調度統計應用系統

對于調度統計系統的建設主要包括安全生產快報,并且要對相應的時間,比如按季、年、月進行相應數據的上報統計。另外在接到緊急報道的時候,要能夠立即進行相應的處理,能夠使整個事故處理系統高效運行。

2.5 應急救援系統

對于應急救援系統來說,必須要先建立相應的報警系統,利用報警系統來進行事故的提醒,并且要有預案處理系統,救護資源系統以及救援指揮報告系統等,通過這些系統來實現救援的高效執行。

2.6 綜合政務信息系統的建設

主要是對于一些數據加工以及數據傳輸,政府網站等建設。

3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的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信息化主要是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來實現管理過程中的數字化、網絡化以及智能化,利用計算機技術來加強對安全生產中監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安全生產信息化的建設主要有六個方面: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技術應用;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資源;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網絡;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技術產業;⑤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化的智力資源;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4]。以下對六個要素進行簡單的分析。

3.1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資源

安全生產信息資源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中的核心,對于安全生產信息資源的開發,必須要結合國家安全生產建設的要求,并且要做到能夠面向生產面向企業,并且能夠及時對經營管理中的一些問題進行準確的處理,進行相應的分析,從而給出正確的建議。并且對于安全生產信息資源的開發必須要以市場的要求為基礎,要突破傳統的封閉僵化的狀態,建立信息采集加工與的完整體系。同時要制定多種信息采集的方式,組織相應的信息采集隊伍,從而實現多層次的信息采集渠道。另外,要與國際勞動安全信息機構保持交流合作的關系,從而實現多層次的加工體系。

3.2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政策規范

國家必須要完善安全生產的法規以及相關的標準,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為基礎,根據技術標準、計量體系標準來完善相關的安全生產的法規。并且要加強對安全生產體系的研究,進行不斷的實踐來完善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協調安全生產中的關系,利用法律法規來進行相應的約束。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要及時的對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進行更新,及時對一些技術落后的工藝進行更新,使技術水平能夠跟上時展的腳步,以滿足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的需求。

3.3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網絡

對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網絡的建設,必須要利用現代化先進的技術,結合以人為本的理念,對安全信息數據以及一些網絡資源進行更新建設,從而使安全生產信息平臺的功能更加齊全、布局更加合理,可以實現各項資源的共享,使平臺上的各種數據信息以及一些資源能夠得到高效的保存與利用,從而來促進安全生產水平的提升[5]。

4 結束語

在現今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時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設是必然的趨勢,因此,國家必須要加強對安全生產信息化系統的開發研制,從而來保證建筑行業的安全生產,促進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1]任宏,蘭定筠.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0:30-40.

[2]方東平,黃吉欣,張劍.建筑安全監督與管理[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10:50-60.

篇2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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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U19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到我國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為確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加強建設工程法規建設。國家先后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規,并制定修改了相應的配套技術標準和規范。同時,結合我縣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各項規定。建筑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初步健全。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建筑業的“誠信制度”和“意外傷害保險制度”與發達國家差距很大,意外傷害保險開展緩慢。企業安全生產信譽與市場準入制度脫節。此外,政府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施工現場違規生

產處罰尚未形成有效的聯動機制,未能及時對違章責任主體實施處罰。信息管理展開緩慢,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斷發展的建設市場安全生產的管理需要。

2.部分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為趕工期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擅自開工。這給政府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管增加了難度。少數建設單位工作人員對工程安全生產不夠重視,認為安全生產是施工企業的事,未能及時督促其它參建單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部分建設單位為降低工程造價,不按規定支付安全生產措施經費,造成施工單位在安全防護投入方面經費保障上的困難,對安全生產影響很大。

3. 少數設計單位未能對復雜地質構造、不利的自然環境和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危及施工生產安全,需提出專項安全措施。對建設過程中安全狀況實施跟蹤管理,出現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提出處理方案,不能從技術支持上提供安全保障

4. 監理單位對安全生產的監督普遍不到位。部分監理單位對建設單位只抓進度不管安全的現象持遷就態度,怕處理不好關系影響今后工程監理任務承包和其它工作的展開;有的監理人員對安全生產知識掌握不夠全面,未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提出的整改意見針對性不強。未能有效指導施工單位做好各項安全防護工作。

5. 多數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不扎實。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企業,對有些工程項目部管理松弛,普遍存在以包代管現象。部分企業不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近年來建筑領域大量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而建筑行業從業人員75%以上為農民工,企業安全教育和施工技能培訓不能滿足需要。多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審批滯后。大多項目部編制的應急預案、施工用電、消防方案可操作性不強,未能有效指導施工,未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一旦出現險情無法按預案展開排險。部分項目在高支模搭設和基坑開挖中未按施工方案實施。安全防護用品未按規定進行檢測。絕大多數企業為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往往會千方百計降低安全生產成本,減少安全生產防護方面的投入,甚至冒著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風險強行生產。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監管重點

1.建設主管部門應積極推進建筑行業“誠信制度”的建立。完善建筑企業誠信檔案,建立全國統一的行業管理信息化平臺,采取信息化手段記錄監理、施工企業(含項目經理、監理單位項目總監)在建設過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情況及不良市場行為,并進行曝光。在工程招標和資質年審中進行量化扣分,從建筑市場準入上嚴格把關。理順處罰的渠道,建立聯動處罰機制,按現行建設工程管理法規及時實施對參建各方違規行為處罰,確保各項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積極推進“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建立勞務管理機制。組織參建人員安全生產教育,使員工掌握安全技能,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

2. 施工現場執法監管人員要認真做好工程開工前的安全生產交底工作。建設過程中加大抽查力度,督促參建單位及時整改存在的安全隱患,消除危險源。努力減少一般事故,杜絕群死群傷等重大事故。①嚴把安全生產條件審查關。針對監督員在工程監督中監督工程量大、范圍廣,只能對工程安全生產實施宏觀監控的特點。監督人員應認真總結各類工程的安全生產的監督經驗,按不同工程的特點分析危險源,根據現行建設工程管理法規、技術標準、規范我縣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管理規定,制訂有針對性的監管預案。在安全生產施工許可條件審查中,就建設、監理、施工各方項目部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參建人員的安全教育,毗鄰建筑物、地下管線、架空高壓線的防護,安全生產專項方案、安全措施費使用計劃、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等編制和審查、審批。②在工程建設過程的日常巡查、抽查中要嚴格按照有關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開展工作:首先,抓施工單位安全,保證體系的建立和各級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督促各項目部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并按規定選配有較強責任心、敢于管理、有安全生產實踐經驗和資質的人員擔任專職安全員。明確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將管理責任制層層落實。形成全員管理的格局;第二,嚴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上崗作業。勞務工人特別是新進場的工人必須經安全教育培訓才能從事相關勞務;第三,抓大型設備、機具的使用安全檢測。對塔吊、物料提升機和外用電梯一律要求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安裝后進行登記備案。嚴格設備進場的性能檢查,嚴抓安裝就位后驗收,保證施工設備始終處于良好狀態。杜絕設備運行中的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確保施工設備和機具的使用安全;第四,抓好防高空墜落。嚴格檢查樓梯口、進出口、洞口、井口和預留管道口、井字架進出料口等的圍蔽情況。腳手架搭設外立桿內側必須設置密目式安全立網,1.2m高防護欄桿和0.18m高、厚度不小于10mm的擋腳板。施工作業層須滿鋪固定腳手板。結構施工層樓面、電梯井內應每隔三層并最多隔10m設置一道安全平網防護。在個人防護方面,要求施工單位給現場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高處作業人員配安全帶;第五,高支模安裝必須符合規范并保證現場搭設與方案相互。高支模安裝后,必須組織經有關建設各方進行專項驗收合格后才能進行下道工序施工,鋼筋綁扎中堆料不能過于集中;第六,人工挖孔灌注樁施工,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規定履行審批。施工過程中每天在工人下井施工前,必須對井下氣體檢測,方可下井施工。開挖過程中要嚴防塌孔事故的發生。當設計孔距不能滿足規范要求時應采用跳挖的方法施工,發現流砂應停止人工開挖。同時,注意臨時施工用電安全,施工現場配備應急搶險器材;第七,深基坑工程。開挖前必須檢查圍護結構是否經檢測合格,入巖強度要符合設計要求,并通過驗收。基坑深度超過7米的工程項目,施工專項方案必須通過建設主管部門認定有審查資質單位審查,并有應急措施后方可施在深基坑施工過程中,必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監測單位對深基坑實施動態監測。同時,基坑臨邊負荷要符合設計要求、坑邊、坑底應有組織排水、護壁止水要達到設計要求。

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中通過定期、不定期聯對重要部位重點檢查、危險部位進行反復抽查,督促參建各方切實執行建設工程安全技術規范的強制性條文,整改消除安全隱患,預防事故的發生。

篇4

今后一個時期,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牢牢把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三個一”的總體要求(即:咬住一個指標——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確保不突破省下達指標;明確一個方向,通過保證安全投入和提高安全生產違法違規成本,促進各責任主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關注一個重點,關心農民工的生命安全與職業健康,改善農民工的作業和生活環境),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堅決遏制重大事故,標本兼治,全面降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總量。

二、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土木工程的監管。

1.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市區(含崇川區、*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由市建設局負責安全監督,各區建設局配合;各縣(市)范圍內的工程,由當地建設局(建管局)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分工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市建設局負責業務指導。

2.新建臨時建筑工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鄉鎮政府(街辦)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設、安監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規劃部門應在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出后5日內,把許可情況抄送當地鄉鎮政府(街辦)。

3.造價小于30萬元或建筑面積小于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村鎮基礎建設工程,實行屬地管理,由當地鄉鎮政府(街辦)負責監管,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能分工負責業務指導。

4.農民自建住宅的安全生產監督,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當地鄉鎮政府(街辦)監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業務指導。

(二)房屋建筑裝飾裝修(含二次裝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的建筑裝飾裝修(含二次裝修)工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由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3.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的裝飾裝修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拆除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市區拆除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分工負責、互通信息、協調配合”的管理模式。拆除工程應發包給持有相應資質的拆除企業。市拆遷主管部門應根據拆遷許可項目負責監督。市拆遷主管部門應負責監督拆除企業到市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站辦理安全報監手續。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負責拆除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

2.縣(市)范圍內的拆除工程,由縣(市)建設局、建管局或拆遷主管部門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分工,負責拆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3.農民自建房屋的拆除,由當地鄉鎮政府(街辦)負責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四)其他專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特種設備的安裝和使用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其中,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

2.水利、港口、交通等專業建設工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協調把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關口

(一)加強行政許可管理。

1.建設工程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各項審批手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和其他法定審批手續的工程,建設單位不主動申辦審批手續,故意違法或規避政府監管,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依法嚴格審查,凡是不具備開工條件、施工企業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以及沒有辦理安全監督手續的,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2.新設立建筑業企業或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時,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全面進行審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推薦上報。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業企業不再具備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或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立即提請發證機關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3.進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報監制度。安全報監工作要抓住重點,切實抓好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的數量和資格審查。加強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技術方案的編制、審核、審批程序和編審人員資格的審查,認真做好安全技術交底、使用前的驗收。把易引發群死群傷事故、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技術方案的編制和專家論證工作作為重點進行監管。嚴格執行施工現場起重設備登記制度。進一步完善施工現場重大事故應急預案,提高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定期組織演練。

(二)嚴把市場準入關。

1.建設單位在發包工程時,應當合理編制標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列,不得壓減克扣。工程必須發包給持有相應的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提倡建設工程總承包,嚴禁建設單位違法肢解發包或指定分包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優先選用近兩年來安全生產業績好、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施工業績優良的企業、項目負責人,各招投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指導。

2.規范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強化二次發包的監管。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在進行專業發(分)包、勞務分包時,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發包給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把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送項目總監審查后,報安全監督機構備案。嚴禁把工程發包給無資質企業或“包工頭”。嚴禁建筑企業轉讓、出借企業資質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掛靠承接工程。

3.嚴格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和沒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的項目負責人一律不得承接建設工程。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建筑企業、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總監,由事故發生地建設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責任的建筑企業、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總監不少于3個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間,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整改期滿,由企業申請,經事故發生地建設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評估合格后,恢復參加招投標活動。

(三)切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

1.切實加強對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監理工程師的管理。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現場監理人員不得在其他項目兼職。中標的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除辭職或者被單位除名的、確因健康原因無法繼續履行職責的、工作不力被建設單位要求更換的、被依法吊銷資格等級證書、降低資格等級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因涉嫌違法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等情況外,不得更換。確因上述原因需更換的,由施工企業申請,建設單位認可,報當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登記后,到招標辦備案。

2.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各類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權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同時,必須參加專業培訓,熟練掌握建筑行業相關專業強制性標準、行業規范,以及施工現場危險源和應急救援的處置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監察力度,對違反規定的企業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3.加強進城務工農民施工安全意識和技能的培養工作。做好務工農民的教育培訓工作,是每個用工企業的責任。各級建設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教材編寫和企業的師資培養工作。各用工企業負責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務使廣大建筑業從業人員了解建筑施工高危險行業的安全生產基本要求,提高安全生產素質和規避事故的能力,形成人人關心和重視施工安全的良好氛圍。

四、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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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實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街道(鄉)、開發區、區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村鎮建設工程的組織領導。各街道(鄉)、開發區主要領導為轄區內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負責人,各街道(鄉)、開發區要明確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專門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并不斷加強學習和專業培訓,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建設、安監等部門負責對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指導,發改委、農經、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二、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1、村鎮建設工程要按規定要求如實上報,辦理相應審批手續,確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鎮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各類園區建設工程、農民集中居住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3、村級基礎建設工程、農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4、由各街道(鄉)、開發區實施的拆除工程項目,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各街道(鄉)、開發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臺帳內容嚴格審查把關,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予以撤銷或停止施工。

三、切實抓好建設施工各環節的管理

1、各街道(鄉)、開發區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村鎮建設工程所有項目臺帳,內容應包括:建設單位名稱、工程規模、開竣工時間、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工程師、設計單位等有關內容。

2、實現建設工程項目承諾制。在項目開工前,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項目所在村的主要負責人進行承諾,主要是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3、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時,必須到工程招投標市場進行,合理編制標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列,不得壓減克扣。工程發包必須給持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提倡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嚴禁建設單位把工程發包給無資質企業或“包工頭”施工。

4、所有建設工程都必須向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安全報監、質量報監。工程圖紙都必須由正規設計單位設計,并通過市審圖處的審查。

5、規范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強化二次分包的監管。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在進行專業發(分)包、勞務分包時,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發包給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的規定,到有關部門備案。項目經理必須持有建造師注冊證書和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必須持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嚴禁建筑企業轉讓、出借企業資質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掛靠承接工程。

四、強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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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實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街道(鄉)、開發區、區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村鎮建設工程的組織領導。各街道(鄉)、開發區主要領導為轄區內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負責人,各街道(鄉)、開發區要明確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專門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并不斷加強學習和專業培訓,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建設、安監等部門負責對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指導,發改委、農經、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二、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1、村鎮建設工程要按規定要求如實上報,辦理相應審批手續,確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鎮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各類園區建設工程、農民集中居住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3、村級基礎建設工程、農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4、由各街道(鄉)、開發區實施的拆除工程項目,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各街道(鄉)、開發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臺帳內容嚴格審查把關,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予以撤銷或停止施工。

三、切實抓好建設施工各環節的管理

1、各街道(鄉)、開發區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村鎮建設工程所有項目臺帳,內容應包括:建設單位名稱、工程規模、開竣工時間、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工程師、設計單位等有關內容。

2、實現建設工程項目承諾制。在項目開工前,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項目所在村的主要負責人進行承諾,主要是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3、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時,必須到工程招投標市場進行,合理編制標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列,不得壓減克扣。工程發包必須給持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提倡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嚴禁建設單位把工程發包給無資質企業或“包工頭”施工。

4、所有建設工程都必須向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安全報監、質量報監。工程圖紙都必須由正規設計單位設計,并通過市審圖處的審查。

5、規范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強化二次分包的監管。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在進行專業發(分)包、勞務分包時,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發包給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的規定,到有關部門備案。項目經理必須持有建造師注冊證書和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必須持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嚴禁建筑企業轉讓、出借企業資質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掛靠承接工程。

四、強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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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行為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計劃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等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統一監管、分級負責。

交通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但長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設在長江干流的航務管理機構負責。

交通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設置的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工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委托的事項除外。

依照本條規定承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或者機構,統稱為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按照法定權限制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和技術標準;

(二)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信用體系,作為交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部分,對從業單位和人員實施安全生產動態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和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依法組織或者參與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按照職責權限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動態信息。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向交通部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報送事故信息;

(七)指導下級交通主管部門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組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九)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經驗交流,普及安全生產知識;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七條從業單位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生產三類管理人員)必須取得考核合格證書,方可參加公路水運工程投標及施工。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等。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負責人。包括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和項目總工。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

第九條交通部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一級及以上資質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二級及以下資質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第十條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考核分為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兩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施工船舶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電工、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驗收合格后30日內,應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三條從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章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確定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由建設單位根據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簽字確認進行支付。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情況、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對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租賃、材料供應、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隨意壓縮合同規定的工期。

第十六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重視地質環境對安全的影響,提交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應當對有可能引發公路水運工程安全隱患的地質災害提出防治建議。

勘察單位及勘察人員對勘察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隱患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應當編制安全生產監理計劃,明確監理人員的崗位職責、監理內容和方法等。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加強巡視檢查。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可下達施工暫停指令并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

監理單位應當填報安全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

第十九條為公路水運工程提供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的單位,應確保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設施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標準。所提供的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法定檢驗檢測合格證明。對于尚無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和設施,應當保障其質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安全生產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及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公路水運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依法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本條所稱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運工程每項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的制度。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的至少配備一名。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二)滑坡和高邊坡處理;

(三)樁基礎、擋墻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四)橋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構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外海孤島作業、邊通航邊施工作業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澆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梁、碼頭的加固與拆除;

(十)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必要時,施工單位對前款所列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或者沿線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機械、拌和場、臨時用電設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腳手架、碼頭邊沿、橋梁邊沿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因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隱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醫療救助設施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必需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并確保其熟悉和掌握有關內容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八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每年不少于兩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新進人員和作業人員進入新的施工現場或者轉入新的崗位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生產培訓考核。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應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針對本工程項目特點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以及安全監督部門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力量搶救,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有:

(一)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符合情況;

(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具備上崗資格情況;

(三)從業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四)從業單位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各項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和履行職責情況;

(六)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七)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公路水運工程下列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現場駐地;

(二)施工作業點(面);

(三)危險品存放地;

(四)預制廠、半成品加工廠;

(五)非標施工設備組裝廠。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工程及施工作業環節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從業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單位限期整改;

(二)從業單位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四)建設單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暫停資金撥付;

(五)建設單位未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辦理監督手續;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并通報批評。

被檢查單位應當立即落實處理決定,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檢查單位。責令停工的,應當經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工。

第三十八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從業單位信用檔案,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登錄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

第三十九條從業單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問題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其列入安全監督檢點名單,登錄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并向有關部門通報。

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但拒絕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顯或者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部門通報,建議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向有關資質證書頒發部門建議降低資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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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社會和諧穩定,事關各級領導干部的社會責任和政治前途。重點項目個人建房安置工作涉及面廣,時間緊、任務重。要堅決糾正重進度輕安全、講客觀列困難的錯誤傾向。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要把安全生產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克服畏難思想,以積極的態度做好此項工作。

二、明確責任,分工合作。

(一)對拆遷安置、移民安置工程安全生產監管。

1、項目主體即是安全責任主體。各鄉鎮街辦(開發區)按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原則對各自區域內的拆遷和移民安置項目安全生產負日常檢查和監管責任。

2、區住建局依據《安全生產法》、《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重點項目拆遷和移民安置安全生產工作加強行業指導,切實落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3、各施工單位依據《安全生產法》、《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負安全生產的企業主體責任。

4、各監理公司依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湖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湖北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5、各項目指揮部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區委、區政府明確的職責對項目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負協調責任。

(二)對施工企業有資質、具備合法報建手續的個人建房安全生產監管。

1、各鄉鎮街辦(開發區)按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原則對所轄區的安全生產負監管責任。

2、區住建局依據《安全生產法》、《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負安全生產行業監管責任。切實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做好日常檢查。

3、各施工單位依據《安全生產法》、《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負安全生產的企業主體責任。

(三)對施工企業無資質、不具備合法報建手續的個人建房安全生產監管。

1、依據《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區住建局應明確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切實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做好日常檢查。

2、無施工資質施工企業(小包工頭)不得承接建設工程、無法定建設手續的個人建房不得開工建設。各鄉鎮街辦、村(居)委會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轄區個人建房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建筑安全生產責任,并負責安全生產檢查和督辦。嚴格禁止無規劃、無報建、無施工資質擅自開工建房。各街辦、村、社區要切實負起監督責任,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由鄉鎮街辦負責。

3、建筑施工企業從事違章建設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個人建房從事施工活動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暫扣或吊銷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協助鄉鎮街辦、開發區對違法施工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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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

消防火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路外、民用航空、環境污染、核設施以及國防科研生產等方面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為安監部門)為事故調查的牽頭部門,負責事故調查的組織實施。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報告本單位發生的事故,有效組織事故救援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而導致的后果負責。

第五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全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事故。

事故的調查處理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按照法定程序客觀、公正地查明事故經過、原因和性質,分清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見,依法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六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值班人員;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接報后1小時內,報至事故發生地的市、區、縣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急性工業中毒事故還應當同時報告事故發生地的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時間以值班電話記錄為準。

建設工程事故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或者項目經理負責上報;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人上報。

外市生產經營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至市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第七條區、縣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報事故后2小時內,報至市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市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報事故后立即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上報,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最長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八條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通知公安、勞動保障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公安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收到事故信息后,應當及時通知事故發生地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第九條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晝夜值班和事故接報記錄制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及時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十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保護事故現場,實施救援工作,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或者引發次生事故。

事故現場的拆除,應當經事故調查組同意。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拆除事故現場或者清理、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志和相關記錄,或者使用拍照、攝像等手段采集證據,妥善保存事故現場痕跡和物證。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事故發生單位:

(一)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員工或者其他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該生產經營單位為事故發生單位;

(二)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發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的職責確定事故發生單位,未簽訂協議的,根據事故責任確定事故發生單位;

(三)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作業區域內安全生產統一指揮管理發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的職責確定事故發生單位,未簽訂協議的,該生產經營單位為事故發生單位;

(四)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工段、設備等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事故的,該生產經營單位為事故發生單位;

(五)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專業承包或者勞務承包單位發生事故,依法分包的,分包單位為事故發生單位;非法分包的,總承包單位為事故發生單位;

(六)其他依法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二條事故的調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未造成人員死亡,或者一次重傷3人以下(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查處情況應當及時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安監、勞動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一次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區、縣人民政府委托區、縣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三)下列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1、較大事故

2、列入市政府安全生產考核的單位發生的事故

3、外市生產經營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事故

4、鼓樓、玄武、白下、建鄴、秦淮、下關、棲霞、雨花臺區發生的建設工程事故

5、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有重大影響的事故

(四)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有關部門委托調查的事故,由被委托部門會同安監等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接受委托單位的監督和指導。

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所列事故的調查,市、區、縣人民政府另有授權或者委托的除外。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由安監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工會等部門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必要時應當邀請衛生、質監、勞動保障等部門參加。

參與調查的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并與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沒有利害關系。

第十四條調查組成員應當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對事故責任單位或者責任者提出行政處罰的建議,按時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二)公安機關負責對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行為的人員立案偵查;

(三)工會負責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責任,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四)監察部門負責對事故調查工作實施監督,對事故中涉及行政監察對象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調查處理;

(五)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審查事故中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賠償等工作,處理涉及勞動爭議的問題和案件;

(六)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和權限,負責對建設工程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七)質監部門負責對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調查和技術鑒定;

(八)衛生部門負責對人身傷亡、急性工業中毒等事故組織搶救、技術指導和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以下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

(二)查明事故的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事故性質;

(三)認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或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按規定期限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密切配合、恪盡職守、信息共享,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程序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并調取有關資料。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擅離職守或者逃匿。

第二十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充分討論,并達成一致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調查組組長應當根據多數成員單位的意見作出結論,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如實表述各方的不同意見。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長,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60日。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批復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處分,并于作出處理后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報批復的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對事故原因進行統計分析,在規定的期限內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向組織調查的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書面報告落實情況,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事故調查處理檔案制度和定期統計分析制度,及時分析事故情況,做好報告工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安監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規定所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調查組成員分工履行職責,相互推諉的;

(二)事故調查期間未經調查組組長允許,擅自有關事故信息的;

(三)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情況不進行監督檢查的;

(四)利用職權牟取部門利益或者個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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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業礦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質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尾礦庫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尾礦庫等級劃分標準,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執行。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尾礦庫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作出規定。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總庫容100萬立方米(含100萬)以上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并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委托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管理。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尾礦庫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具有相應工作能力的人員。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垮壩、漫頂等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險情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進行預案演練。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工程檔案,特別是隱蔽工程的檔案,并長期保管。

尾礦庫施工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嚴格按照設計施工,做好施工記錄,確保工程質量。

第九條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尾礦庫的勘察、設計、安全評價、施工及施工監理等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尾礦庫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閉庫以及在用尾礦庫回采再利用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尾礦庫建設工程。

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應當符合《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尾礦庫工程設計應當包括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對尾礦庫及尾礦壩穩定性、尾礦庫防洪能力及排洪設施和安全觀測設施的可靠性進行充分論證。

第十三條尾礦庫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并經審查合格,方可施工。無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通過審查,不得施工。

已經投入生產運營的尾礦庫無正規設計或者資料不齊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限期內進行必要的勘測,補齊必要的資料。

第十四條對涉及尾礦庫庫址、等別、尾礦壩壩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設計方案變更時,應當報經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施工中需要對設計進行局部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認可;對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并報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為其尾礦庫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尾礦庫,不得生產運行。

新建尾礦庫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后,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對于驗收申請時已提交的符合頒證條件的文件、資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核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再審查。

第十七條對生產運行中的尾礦庫,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下列事項進行變更:

(一)筑壩方式;

(二)壩型、壩外坡坡比、最終堆積標高和最終壩軸線的位置;

(三)壩體防滲、排滲及反濾層的設置;

(四)排洪系統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等。

第十八條尾礦庫應當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包括現場調查、收集資料、危險因素識別、相關安全性驗算和編寫安全評價報告。

尾礦庫安全評價工作應有能夠進行尾礦壩穩定性驗算、尾礦庫水文計算、構筑物計算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第十九條尾礦庫經過安全評價被確定為危庫、險庫和病庫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采取下列措施:

(一)確定為危庫或者出現嚴重險情威脅尾礦庫安全的,應當立即停產,進行搶險,并向上級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確定為險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消除險情;

(三)確定為病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按照正常庫標準進行整治,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條尾礦庫出現下列重大險情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搶險救援,防止險情擴大,避免人員傷亡:

(一)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等現象,威脅壩體安全的;

(二)壩體出現嚴重裂縫、坍塌和滑動跡象,有垮壩危險的;

(三)庫內水位超過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頂危險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喪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礦庫安全的險情。

第二十一條尾礦庫發生壩體坍塌、洪水漫頂等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

第二十二條未經尾礦庫管理單位同意、技術論證及原尾礦庫建設審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庫區從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尾礦庫閉庫工作及閉庫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已關閉或者廢棄的尾礦庫的管理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出資人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無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出資人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尾礦庫閉庫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尾礦庫已停止使用;

(二)閉庫安全評價報告已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尾礦庫閉庫設計已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四)有完備的閉庫工程施工記錄、竣工報告、竣工圖和施工監理報告等;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尾礦庫閉庫工程安全設施驗收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及資料:

(一)尾礦庫庫址所在行政區域位置、占地面積及尾礦庫下游村莊、居民等情況;

(二)尾礦庫建設和運行時間以及在建設和運行中曾出現的重大問題和處理措施;

(三)尾礦庫主要技術參數,包括堆壩方式、壩高、總庫容、尾礦堆積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閉庫安全評價報告;

(五)閉庫設計及審批文件;

(六)閉庫設計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閉庫工程施工概況;

(七)閉庫工程竣工報告及竣工圖;

(八)施工監理報告;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對尾礦庫實施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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