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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文章屋網 )
一、建筑項目成本控制的概念和分類
1、建筑項目成本控制的概念
建筑項目成本控制是指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對影響建筑項目成本的各種因素加強管理,并采取各種有效的措施,將施工中實際發生的各種消耗和支出嚴格控制在成本計劃范圍內,隨時揭示并及時反饋,嚴格審查各項費用是否符合標準、計算實際成本和計劃成本之間的差異并分析,消除施工中的損失浪費現象,發現和總結經驗。通過成本控制,使之最終實現甚至超過預期的成本目標。在市場經濟中,成本的控制不僅在于項目的控制中,而且在整個項目管理以至于整個建筑工程管理中都有著重要的地位,企業盈利通常是通過項目的經濟效益即項目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小化來實現的,對于建筑企業單位,在確定了合同價格后,它的經濟目標就完全通過成本來控制了。由此可見,在實際施工中,若忽視成本控制,將成本處于失控狀態,只有工程結束后,才知道實際成本支出,這時已無法對損失進行彌補。因此,建筑項目的成本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2、建筑項目成本的分類
按成本的核算方法,可將成本劃分為下列幾類:(1)預算成本。指根據施工圖計算的工程和預算單價確定的工程預算成本,反映了為完成工程項目建筑安裝任務所需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2)實際成本。指項目在施工生產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并按一定的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歸集的生產費用支出的總和。(3)目標成本。是指按企業的施工預算確定的目標成本,這一目標成本是在項目經理領導下組織施工、充分挖掘潛力、采取有效的技術組織措施和加強管理經濟核算的基礎上,預先確定的工程項目的成本目標。
二、建筑工程項目成本控制存在問題分析
1、從成本控制意識角度分析
從意識角度來看,建筑工程的一些項目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缺乏成本控制的意識。由于建筑工程推行項目法施工,各工程項目分散于不同的施工區域,企業管理層屬于利潤中心而不是成本中心,無法對工程成本施加影響。對于項目而言,由于受工期和超期罰款等合同條款的約束,在保證工程生產方面易于達成共識,對工期成本及項目盈虧卻無暇顧及。工期成本是指為實現工期目標或合同工期而采取相應措施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工期目標是工程項目管理三大主要目標之一,建筑企業能否實現合同工期是取得信譽的重要條件,工程項目都有其特定的工期要求,保證工期往往會引起成本的變化,盲目地趕工期要進度,就會造成工程成本的額外增加,效益向生產低頭的典型表現。
2、從成本控制機制角度分析
從控制機制角度來看,很多建筑工程的成本控制缺乏責權利統一的機制。比如說,很多建筑企業的項目經理往往認為自己的主要任務是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最關心的問題是工程資金能否到位;而企業的技術人員認為自己的主要任務是解決施工難題,搞好工程質量,確保順利移交;建筑工人最為關心的問題是工資能否保證,獎金能發多少。提起成本控制,一些人會自然而然地認為這是一個會計方面的概念,是財務部門的事情,與自己所從事的工作風馬牛不相及,財務部門雖然對成本控制理解較深,但其責任似乎也只停留在日常的成本核算上,況且自己也僅僅是一個項目部的職能部門,沒有權利指揮管理其他各部門。
3、從成本控制手段角度分析
從控制的手段來看,我國經過幾十年的成本管理與實踐的探索,從理論上形成了一套關于成本預測、決策、核算、控制、監督、分析、考核的管理法體系。但是,建筑企業在運用這些方法以進行成本管理的時候,還存在著諸如事前成本管理與事中管理的嚴重脫節等問題,建筑企業缺乏行之有效的成本管理方法。目前,很多建筑企業的成本管理仍處于手工操作階段,離電子化、現代化要求相距甚遠,隨著影響建筑項目成本升降因素的不斷增加,迫切需要通過程序化、電算化手段進行成本管理,實施建筑項目成本控制,必須對大量的數據進行計算、分析,但是,計算機應用在施工企業以及在建筑項目成本管理方面尚不普及,這便使得成本計算與分析仍然停留于手工階段。
三、加強建筑工程項目成本控制的對策建議
1、制定科學的施工計劃
制定科學的施工組織設計是加強建筑工程項目成本控制的第一步。企業應該按照自己的企業資源和能力,制訂科學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主要包括:施工工藝的確定、施工機械器具的選擇、施工順序的安排、流水施工的組織,施工組織設計科學與否則工期、施工成本也會不同,因此,認真編寫施工組織設計是降低成本的關鍵。施工組織設計應該同時具有先進性和可行性,如果只先進不可行,不能在施工中發揮有效的指導作用,就不是最佳施工組織設計。在施工組織設計的制定過程中,要盡量實現技術與經濟相結合,以先進的技術措施取得相應的經濟效益。比如某建筑企業的某框架工程中,建筑項目部將所有鋼筋混凝土柱子中的鋼筋連接由單面搭接焊改為電渣壓力對焊,僅此一項措施就解決鋼筋用料近50噸,共節約鋼材20萬元,而普通焊接改為電渣壓力焊只增加幾萬元的成本。
2、實施機械租賃
工程機械設備的租賃業在我國出現的時間還不長,但其對減少建筑工程固定資產投資負擔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對某一工程項目來說,大多數情況下工程機械設備都是短期使用,如果由建筑企業自己購買并保養、維修,則會是很大的成本負擔。采用大中型機械設備租賃可以對工程項目帶來以下好處:減少機械設備的投入和固定資產的占用,有利于資金的合理分配;租賃公司對機械設備集中管理,配備專業人員負責及時維修保養,機械的技術狀況可得到保證,可以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充分發揮機械設備的性能;有利于設備革新,由于考慮成本問題,單個企業一般不會及時對大中型機械設備進行更新換代,造成工程項目中使用的機械設備故障率很高,大大影響了工程施工進展情況,同時也會影響整體計劃工期,而專業的租賃公司為了提高市場競爭力會時刻關注建筑機械設備市場,及時用先進的機械設備進行更新,客觀上也提高了工程項目本身的機械化施工水平。
3、加強對零星分包的成本控制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建筑工程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工程分包,工程分包最多的是土建安裝工程,分包工程通常是以分包合同的形式確立,但不要認為有了經濟合同就可以放棄這部分工程的成本控制,特別是對一些零星分包的工程。比如,項目經理部以實物工程量和勞動定額為依據分包的工程,在實際施工中,由于用戶需要等原因,往往會發生工程施工工藝變更,使工程數量和勞動定額與勞務合同互有出入,需要按實調整承包金額。對于上述變更事項,一定要強調事先的技術簽證,嚴格控制合同金額的增加;同時,還要根據勞務費用增加的內容,及時辦理增減帳,以便通過工程款結算,從甲方那里取得補償。另外,對于臨時用工的數量和費用,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對工作量比較大的任務,通過領導、技術人員和生產骨干共同討論確定臨時用工定額,使臨時用工的數量控制在定額的范圍以內;二是按定額用工的一定比例由施工隊包干,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規定。
(一)單一指標法
最常用的單一指標法是用城市人口比重對一個地區的城市化水平進行衡量,也有學者用其他的單一指標來測度城市化水平,如:使用非農業人口指標、城市用地指標、就業結構指標等。用單一指標法來測度城市化水平的主要優點是其表述意義最強,便于進行國際比較,但其缺點也很明顯。一是不能反映城市化的本質。城市化的直接動因是工業化,城市化的過程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工業化的過程,也是一個國家結構轉換、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的過程,用單一指標來測度城市化水平極易引起政策上的誤導。二是數據的可靠性差。如用城市人口比率法時,由于普查中城鎮人口定義的變化和城鎮設置標準的變動等原因,城市人口數據存在著嚴重的不一致。
(二)綜合指標法
綜合測度方法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是把城市化作為一個“點”的概念進行城市化水平的測度。用城市經濟實力、經濟增長質量等三到五個一級指標及人均GDP、人口城市化率等多個二級指標作為評價城市化水平的指標體系,用因子分析法確定指標權重和綜合城市化水平得分。二是把城市化作為一個區域經濟的概念進行評價,直接使用人均GDP等多項指標作為測度城市化水平的指標體系,用德爾菲法確定指標的權重體系,取發達國家在某一經濟發展階段上的相應數據作為目標值,在計算出本地區的城市化水平后。再與目標值進行比較,以判斷該地區的城市化水平。綜合測度方法的不足主要是:
1,混淆了城市化水平與城市現代化水平兩個概念。城市化是一個區域經濟的概念,它是指隨著一國或一個地區工業化的發展,生產要素首先在某些空間集聚,而后又向周圍的地區擴散,從而經濟社會不斷進步,城鄉差距不斷縮小,人民生活不斷改善的過程。而城市現代化則是指城市的經濟社會、文化及生活方式等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發展的歷史轉變過程,其主要表現是,在城市的生產、生活、社會活動以及生態環境、公用文化設施等各項建設中,廣泛應用現代科學技術成果,從而使城市經濟、社會、生態和諧全面地發展。也就是說,城市化是整個國家或整個區域的城市化,而不是城市的城市化,因而在衡量城市化水平時,評價指標不能局限在城市的范圍內,而應當擴大到整個城市地區。
2,缺失了反映城市化過程中城鄉二元結構轉換的指標。城市化具有階段性的規律,英國學者范登堡將城市化進程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典型的城市化階段。工業化迅猛發展,城市數量增加迅速,社會經濟活動明顯向城市集中。第二階段是城市性質的擴散階段。城市的經濟活動和性質向城市郊區和農村延伸,重點是城市質量的提高。第三階段是指居民和廠商離開市中心,選擇自然性質充分的地區居住和生活,從而使市中心衰敗下去的一種趨勢。伴隨著城市化三個階段的是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倒U型曲線”規律,即城鄉收入差距在城市化的第一階段逐漸擴大,第二階段又逐漸縮小,第三階段基本上實現收入及生活方式的城鄉一體化。因而缺失反映城鄉差距的城市化水平測度指標體系不是完整的指標體系。
3,存在著一些統計上的困難和計算上的不嚴謹。主要表現在:一些指標只有通過特定的調查才能獲得,使得數據的獲得困難,不便于進行國際間或地區間的比較:主觀確定評價指標的權重體系和城市化水平的目標值,使得對城市化水平的測度失去了客觀性,如果是主觀評價而不是用因子分析法進行的客觀評價,則各指標之間很可能存在較強的相關性,使得對城市化水平的測度結果失真。
二、基于城市化本質的城市化水平測度方法
(一)城市化的本質
法國經濟學家佩魯(F.Perroux)認為,區域經濟增長是一種非均衡增長,它首先體現為區域內若干個發展極的增長,通過這些“極”的發展可以帶動整個區域的經濟增長,這些“極”就是城市。“增長極”理論認為,城市聚集體是區域發展中的增長極,這些增長極的存在,一方面可以對本地區的資源要素有很強的極化作用,吸引著該地區資金、技術和勞動力向“極”流動;同時,這些城市又具有很強的擴散作用,它們能將自身的商品、技術、資金向周邊地區釋放。這種極化作用和擴散作用,被認為是城市所具備的兩種基本功能。由于城市的這兩種作用是并行不悖的,極化和擴散的結果是城市和整個區域的經濟發展。正因為如此,有學者將城市化的本質概括為以下五個方面:
1.城市化是城市人口比重不斷提高的過程:
2.城市化是產業結構轉變的過程:
3.城市化是居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的過程:
4.城市化是一個城市文明不斷發展并向廣大農村滲透和傳播的過程:
5.城市化是人的整體素質不斷提高的過程。
因而,對城市化水平的測度應該也必須從以上五個方面著手。
(二)基于城市化本質的城市化水平測度方法
1.確定測度方法的思路,從城市化的本質上看,城市化是工業化的結果,是一個區域經濟的概念。城市化是一個過程。但城市化水平是城市化進程中某一個時點上的結果。在上述五條城市化的本質中,由于第五條和第三條都可以看作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結果,因而,在度量城市化水平時。可以遵循這樣的思路來建立城市化水平測度的指標體系,即:有多少人住在城市?城里的人生活得怎么樣?城鄉二元結構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改善?城市化在何種程度上推進了區域經濟社會的發展?也就是說,城市化水平作為被解釋變量可以由人口集聚、城市生活質量、城鄉差異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四個一級變量來解釋。
2.二級變量的選取。二級變量的選取應同時兼顧數據的易獲得性和能較好地反應城市化的本質這兩個原則,可以用城市人口比率(X1)代表人口集聚;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3)、城鎮居民人均住宅面積(X4)、城市用水普及率(X5)、城市燃氣普及率(X6),每萬人擁有公共汽車數(X7)、人均道路面積(X8)、人均公共綠地面積(X9)、污水處理率(X10)來代表城市生活質量;以鄉城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X11)和鄉城人均消費性支出差距(X12)來代表城鄉差異;區域人均GDP(X13)、非農產業的產值比重(X14)代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3.用因子分析法進行綜合測度。由于上述14個變量并不一定是獨立的,同時為了克服確定指標權重和目標值時主觀因素的影響,因而應使用因子分析法對城市化水平進行測度。在分析時,數據應進行標準化處理,以消除數據在量綱上的差異;如果對一個區域一定歷史階段的城市化水平進行縱向比較研究,則人均GDP等應使用指數值,以消除價格變動因素的影響:如果進行國
際比較研究,則應當按購買力平價對數值進行換算,以確保數據的可靠性。
三、檢驗:對全國部分地區城市化水平的測度
我們以2004年的數據為基礎,對各省區的城市化水平進行測度以檢驗測度方法的有效性。由于部分省區的城市人口比率數據缺失,我們選取了24個省區的14個變量(數據表略),數據大部分來自于2004年中國統計年鑒,其中的城市人口比率數據來源于各省區2004年統計年鑒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鄉城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和鄉城人均消費性支出差距則由2004年中國統計年鑒上的數據計算所得。
[中圖分類號]G45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5)05-0146-02
培養方案是高等學校人才培養工作的總體設計和實施方案,是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的重要保證,是安排教學內容、組織教學活動及落實人才培養過程其他環節的基本依據,是指導學校組織教學工作、管理教學過程的主要依據和進行教育改革的基本文件。
職教師資設施專業培養方案是在中等職業學校設施專業教師標準的基礎上,具體規定該專業職教師資本科生的培養目標、培養規格、學制和學分要求,課程結構和主干學科、專業主要課程,教學安排,實踐環節,實施建議等內容,是管理和評價職教師資學生培養過程的基礎。根據設施專業職教師資培養中的教學實際和人才培養狀況,通過創新改革,建立科學的設施專業職教師資培養標準,構建新型的人才培養方案,開發完善與之配套的培養條件,對造就一支適應技能性和實踐性雙重教學需求的“雙師型”設施專業職教師資隊伍,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開發設施專業職教師資本科人才培養方案的意義
方案對于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推進我國職業教育體制機制的改革和創新,培養高素質的設施專業職教師資隊伍,提高職業院校的辦學水平和質量,促進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同時也可為其他專業職教師資隊伍的培養提供重要的借鑒。
有助于設施專業職教師資的培養更加規范化、科學化,大力提升專業職教師資的培養水平,滿足職業教育對教師隊伍技術性、實踐性及其與學術性結合方面的特殊要求,為職業教育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設施專業職教師資本科人才培養方案的開發理念
1.強調課程體系的整體性,充分體現“職業性、技術性和師范性”的有機融合;
2.貫徹職業行動能力導向的教育教學理念,強調理實一體化的培養思路,加強專業理論與實踐、教育教學理論與實踐的整合;
3.強化與中等職業學校、設施農業行業企業的合作,實現工學交替的多元化培養;
4.考慮學生可持續發展要求,既注重專業基礎的寬廣又突出專業重點方向;
5.注重教育類課程教學內容與教師資格證要求、專業課程教學內容與專業資格證書要求的互通性;
6.遵循教育教學規律,明晰不同課程模塊之間的邏輯關系,形成完整、有機的課程體系。
三、設施專業職教師資本科人才培養方案的開發原則
(一)科學性原則
方案的開發基于我國中等職業學校設施農業相關專業師資需求現狀,堅持實事求是,做到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有機結合。
(二)全面性原則
方案的開發是對中等職業學校設施農業相關專業教師的全面要求,包括職業道德與基本素養、職業教育知識與能力、專業知識與能力、專業教學能力。
(三)廣泛性原則
方案的開發考慮我國各地高等本科院校設施農業科學與工程專業的差異,具有廣泛的適用性。
(四)穩定性原則
方案的開發著眼于我國中等職業學校設施農業相關專業未來的發展趨勢,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以保持相對較長時期的穩定。
(五)開放性原則
隨著社會發展和技術更新,對教師教學能力的要求也會隨之變化,方案的內容亦應隨之補充修訂。
四、設施專業職教師資本科人才培養方案的開發思路
人才培養方案開發相當于對人才培養的藍圖的設計,主要討論“培養什么樣人才”“怎樣培養”的問題,是教育教學的綱領,是教學團隊建設、校內外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的前提條件,是高校組織管理和監督教育教學過程、安排教學實訓任務的基本依據,是對培養目標和定位、人才培養規格的具體落實。設施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主要以就業面向的不同職業類型為目標,以具體職業能力要求為導向,圍繞人才各項職業能力的培養來設置課程群。因為設施專業的培養對象目標是職教師資,所以在人才培養時將更多地注意實踐性教學方面的安排。而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關系則是本著以培養職業實踐能力的主要目標,將實踐性教學作為設施專業的主要教學目標開展教學活動,而理論教學主要以服務于實踐性教學來開展。所以理論教學不受學科體系的限制,同時職業能力的類型劃分也不按學科體系的邏輯方法進行劃分,而是從現代化農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直接針對生產實踐進行能力劃分。另外,也按照國家職業大典的分類方法進行職業和職業能力類型的劃分。為更多地反映本專業所面向的就業方向需求,設施專業的課程設置和教學實施將在實際操作技能和實踐動手能力上體現特色,確立以能力培養為中心的培養模式。
五、設施專業職教師資本科人才培養方案開發的特色
職教師資本科人才培養方案的開發應堅持“就業是導向、職業能力培養是核心、統籌兼顧、各有側重、突顯實踐教學、重視技能操作培養”的教育理念,體現“基礎厚、口徑寬、個性強、能力重、求創新”的人才培養目標。培養方案開發過程中要注重突出以下五個方面的特點:
(一)體現“三位一體”的先進教育理念
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新需求,人才培養方案開發應體現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師范教育“三位一體”的先進理念。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與時俱進,凸顯以人為本。
(二)踐行“理實一體”的人才培養理念,創建“全程式+全真式+遞進式”實踐教學體系
優化人才培養方案課程體系,突出實踐教學環節的改革。設施農業是一項季節性、地域性很強的學科,雖然是應用設施改變季節和地域的限制,但設施農業技術必須隨環境、作物及季節變化而變化,只有在完全真實的生產性實習基地進行“全程式+全真式”實踐教學,才能培養出高素質高技能的應用人才。“遞進式”實踐教學體系,即“縱向看多層次,橫向看多模塊,必修選修相結合,課內課外相結合”層層遞進式、大學四年不斷線的實踐教學體系。
(三)注重實際應用、以“產、學、研結合、校企合作”作為人才培養的切入點,引導課程設置、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改革
職教師資本科培養學生過程中,一是強調把理論知識轉化為實踐能力,二是強調把理論知識轉化為科研能力,教學中開展“產、學、研結合、校企合作”,是提升學生創新素質和綜合能力的重要途徑,是學生積累實踐技能形成職業能力的關鍵環節。教學手段與方法的改革創新是培養設施專業實用型人才至關重要的問題。傳統灌輸式教學模式下,雖然培養出的學生理論知識較為系統全面,但動手能力、實踐技能低下,無法滿足中等職業學校教師教學的要求,必須優化課程教學模式。
(四)提倡因材施教,實施分級教學、分流教學
根據學生生源結構、能力和興趣愛好不同、未來發展需要的不同,培養方案中應給出不同專業方向的課程組合建議,提倡分流教學;對于英語、數學、物理、化學,計算機等主要公共基礎課,針對不同基礎的學生提倡分級教學,實施因材施教。
【參考文獻】
[1]徐國慶.職業教育項目課程的幾個關鍵問題[J].中國職業技術教育,2007(04).
從概念層面來講,水力發電企業的成本控制工作,具體是指在項目成本形成過程中,依據事先所制定完成的目標成本,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所消耗物資資源、人力成本、現實費用開支等展開實時監督、指導、調節及控制,以便及時的對尚未發生或已發生的成本偏差問題予以有效糾正,實現各項生產成本費用良性控制在成本計劃范圍內,確保企業成本目標的良好實現。從經濟行為層面予以分析,水力發電企業的成本控制工作即是成本施控方對受控對象實施控制的一類現實經濟行為,有利于企業成本的科學利用。
二、水力發電企業成本控制層面現實問題分析
(一)成本控制觀念不足
受我國基本國情影響,國內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相比西方國家相對滯后,較多國內水利發電企業的管理層,普遍缺乏對成本控制概念的深入理解,在日常管理運行過程中,也沿襲著事后財務清算、查對的方式,由此也導致了成本管理工作呈現出較強的事后性。在現實運行過程中,很難依托有效的成本會計管理、核算、控制理論方法,實現企業發展的有效支持,從而造成了水力發電企業生產成本居高不下,進而影響到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成本核算工作欠缺規范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總體來說水力發電企業的內部管理水平提升了不少,但依然存在著成本核算不規范、不準確的現象問題,此類問題主要由兩個原因造成。其一是因為成本控制工作同財務工作嚴重脫軌,此情況產生關鍵在于企業內部分工存在矛盾、交叉或死區。企業內部的成本會計核算部門,往往獨立于其他各職能部門,由此導致了會計核算部門難以對其他職能部門的日常開支、項目資金的性質、使用情況等內容作出準確把握,從而導致企業財務處理不當;其二是當前企業內部致力于成本核算工作的會計人員良莠不齊,業務水平不一,缺乏對成本核算工作標準的詳細理解,對成本控制工作細則把握不到位,導致在其他職能部門報賬時難以全面作出資金性質、來源、渠道的監管與核查,從而造成企業內部成本的流失。
(三)缺乏完善的資金流向監督機制
目前,水力發電企業的內部成本核算、管理工作開展過程中,尚未制定一套嚴格的的資金流向監管體系,做到資金成本使用的有力監管。此類制度性缺陷、監管疏漏問題,也為企業內部相關人員的投機取巧,徇私舞弊行為提供了可能,受利益驅動,部分人員只顧自身利益,缺乏企業效益觀念,以欺騙性行為敷衍、蒙蔽會計核算人員,導致了企業內部資產的無辜流失,也影響了內部成本核算部門核算數據的準確性。
三、解決水力發電企業成本控制問題的方法措施
(一)正確認識成本會計控制工作
隨著市場競爭力度的不斷加強,水力發電企業需深入了解市場經濟規律,對成本會計控制的概念內涵、創新模式作出全面深刻的學習理解,并將其運用到企業內部成本控制范疇,不斷提高成本控制力度、核算精度。尤其是需及時根據自設企業實際,針對性關注成本控制工作,以高度重視的原則態度,統籌建立健全成本控制的相關制度體系,建立科學、規范的成本控制、核算、管理模式,貫徹落實會計核算責任機制,形成一個市場適應性較強的企業會計成本控制體系,為水力發電企業的市場化運營保駕護航。
(二)踐行多元化成本控制方法體系
目前,為切實解決水力發電企業的成本多樣化問題,當前須拓寬企業成本控制體系,運用現代新型成本控制方法,如因素分析法、對比分析法等方法實施全面成本分析,優化水力發電企業的市場發展路徑。以企業成本投資范疇來講,即可應用價值鏈分析法展開成本控制,通過對上下游價值鏈成本利用可行性實施分析,進一步結構企業內部價值鏈條,促使企業發展中盡可能消除掉不增值作業情況,降低成本浪費。同時也可對周邊競爭企業展開分析,從價值成本、環境成本、政策成本等方面做綜合比對測算,明確自身優劣勢,以及時在現實運營過程中,做出有機調整。通過此類成本控制方法,促使水力發電企業從自身發展處境出發,關注市場外部環境,走出一條低成本擴張、優化配置社會資源的健康道路。
(三)推行會計電算化,強化成本控制成效
第二條【適用范圍】排污單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標”);
(二)排放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總量”)。
第三條【不適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規相關條款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不適用限期治理:
(一)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處罰。
(二)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其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處罰。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四)違法采用國家強制淘汰的造成嚴重水污染的設備或者工藝,情節嚴重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第四條【級別管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省級重點監控企業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排污單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五條【特殊管轄】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限期治理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限期治理。
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應予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不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成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決定限期治理,或者直接決定限期治理。
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造成的社會影響特別重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形的,環境保護部可以直接決定限期治理。
上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同一污染源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下達限期治理決定。
第六條【期限】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但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務的除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通過重復下達限期治理決定等方式,變相延長限期治理期限。
第七條【信息公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報刊、門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將下列信息向社會公開:
(一)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名稱、《限期治理決定書》、排污單位的限期治理方案等相關文件;
(二)完成限期治理任務后,被依法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名稱;
(三)因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排污單位名稱。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決定程序
第八條【立案調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時,可以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現場即時采樣或者監測的結果,判定污染源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標或者超總量。
對經現場檢查判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污染源,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分析原因。經分析判斷超標或者超總量可能是由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原因造成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限期治理管轄權限的規定立案調查,并確定負責立案調查的機構。
第九條【判斷步驟】對已被立案調查的排污單位,負責立案調查的機構應當通過以下步驟,對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是否因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所致作出判斷,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一)現場監測:組織環境監測機構按照污染源監測規范規定的采樣頻次,對污染源在生產周期內所排水污染物進行監測;
(二)技術評估:組織行業生產專家、污染物處理技術專家和企業代表,采用工藝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對排污單位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是否匹配進行分析評估。
第十條【事先告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數據和技術評估結果,判斷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導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應當向排污單位發出《限期治理事先告知書》。
第十一條【告知內容】《限期治理事先告知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排污單位名稱;
(二)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導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事實和證據;
(三)擬作出的限期治理決定和法律依據;
(四)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法律后果;
(五)排污單位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就污染源限期治理事項,約談排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主要負責人。
第十二條【申請聽證】排污單位對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事實以及是否應當適用限期治理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限期治理事先告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陳述、申辯,或者以書面形式提出聽證申請。
第十三條【組織聽證】排污單位提出聽證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決定聽證的時間和地點,并通知排污單位。
依據本辦法組織聽證的具體程序,參照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認定事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綜合考慮監測數據和技術評估結果、排污單位的陳述申辯意見或者聽證結果的基礎上,對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是否匹配作出認定。
第十五條【決定限期治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因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導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應當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并制作《限期治理決定書》。
第十六條【決定書內容】《限期治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排污單位的名稱、營業執照號碼、組織機構代碼、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二)事實、證據和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法律依據;
(三)限期治理任務,即排污單位在限期治理后應當穩定達到的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
(四)限期治理的期限。
第十七條【告知相關事項】對被決定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還應當在《限期治理決定書》中告知以下事項:
(一)排污單位負責自行選擇限期治理具體措施;
(二)限期治理期間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責令限產限排或者停產整治;
(三)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報請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十八條【送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限期治理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限期治理決定書》送達排污單位。
《限期治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重點湖泊流域】對國家確定的重點湖泊流域內,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標被要求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而逾期未完成,且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是因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造成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于加強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直接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章執行與督察
第二十條【企業采取治理措施】排污單位接到《限期治理決定書》后,應當根據限期治理任務和期限,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并報知作出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限期治理方案,應當確定具體污染治理措施、進度安排、資金保障和責任人員。
第二十一條【監測記錄】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污染源監測規范,對所排水污染物進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以備查核。
不具備環境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應當委托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監測機構或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第二十二條【不得超標超總量】限期治理期間,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標或者超總量。
第二十三條【試運行監管要求】限期治理期間,水污染物處理設施需要試運行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事先書面報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試運行期間,排污單位應當在污染源監測規范規定的采樣頻次基礎上,相應增加采樣頻次,進行加密監測。
在試運行期間,因水污染物處理工藝調試等原因所產生的水污染物不可避免超標或者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必須將所產生的水污染物存放于應急儲存池或者其他臨時儲存設施,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確需排放的,必須事先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跟蹤檢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制定跟蹤檢查方案,明確負責跟蹤檢查的工作機構。
負責跟蹤檢查的工作機構,應當根據跟蹤檢查方案,通過現場檢查、采樣監測等方式,對排污單位執行限期治理決定的治理進度和排放水污染物狀況加強后督察。
試運行期間,負責跟蹤檢查的工作機構應當加強現場監督檢查,相應增加監測頻次。
第二十五條【限產限排、停產整治】負責跟蹤檢查的工作機構發現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在限期治理期間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應當報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產限排或者責令停產整治。
第四章解除程序
第二十六條【解除依據】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經過限期治理后,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務:
(一)在工況穩定、生產負荷達75%以上、配套的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條件下,按照污染源監測規范規定的采樣頻次監測認定,在生產周期內所排水污染物濃度的日均值能夠穩定達到排放標準限值的。
(二)生產負荷無法調整到75%以上,但經行業生產專家、污染物處理技術專家和企業代表,采用工藝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認定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相匹配的。
(三)所排重點水污染物未超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解的總量控制指標的。
第二十七條【屆滿核查】限期治理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采取現場監測、實地察看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查閱監測記錄、工程建設資料以及投資報告等方式;對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者造成跨行政區環境污染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通過走訪或者舉行座談會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負責跟蹤檢查的工作機構應當對現場核查情況進行記錄,形成限期治理現場核查筆錄,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監測機構或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監測機構出具限期治理監測報告。限期治理現場核查筆錄應當由現場核查人員簽字。
第二十八條【核查意見】負責現場核查的工作機構,應當制作限期治理核查意見,連同限期治理現場核查筆錄、限期治理監測報告,一并報本部門負責人。
限期治理核查意見應當提出對排污單位解除限期治理決定或者依法關閉的建議和理由。
限期治理核查意見、現場核查筆錄、監測報告,應當與限期治理決定文書,一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核查后處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對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解除限期治理。
(二)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報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三十條【申請提前解除】排污單位在限期治理期限屆滿前,認為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務,可以向決定限期治理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解除申請。
申請提前解除的,應當提交解除限期治理申請書,并附具能夠證明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監測報告等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核查和決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解除限期治理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限期治理核查的規定組織核查,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對確已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提前解除限期治理的決定。
(二)對未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其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并在期限屆滿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
第三十二條【企業后續管理】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責任制度,保持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正常使用,并加強設施的檢查和維護,確保所排水污染物穩定達到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超級秘書網
第三十三條【部門后續監管】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確定為重點監管對象,并加強監督檢查。
對被解除限期治理后12個月內再次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排污單位,應當從重處罰。
第三十四條【終結情形】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終結限期治理決定:
(一)依法被撤銷的;
(二)依法解散的;
(三)依法被宣告破產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
中圖分類號:D63-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公共服務與經濟發展二者存在著密切聯系。一方面,經濟發展為公共服務提供了基本的物質基礎;另一方面,公共服務則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基礎。因此,在公共管理改革與實踐過程中,必須實現從“經濟建設型政府”向“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轉變,保持公共服務與經濟增長的協調發展。本文力圖在對公共服務與經濟發展二者之間的相關性及其影響程度進行理論分析的基礎上,對廈門市公共服務與經濟發展進行實證檢驗,明確公共服務與經濟發展的關系,以及不同公共服務領域對于經濟發展的影響程度,從而構建一套關于廈門市公共服務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互相適應的有效機制,以期實現公共服務與經濟發展的動態均衡。同時,課題組立足現狀,在學習、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技術的基礎上,提出實現廈門市公共服務與經濟增長協調發展的對策思考。
一、公共服務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理論基礎
經濟發展是提高政府財政支出,促進公共服務發展的基本條件。同時,公共服務為經濟發展創造條件、提供動力。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公共服務的發展水平要與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
(一)經濟發展是公共服務發展的基礎和前提
一方面,經濟的發展狀況制約公共服務的發展。沒有可靠的財政保障,政府的公共服務便無從談起。西方新公共管理運動的興起正是由于經濟不景氣導致政府財政吃緊,福利政策難以為繼。政府公共服務因而轉變了發展方向。另一方面,經濟的發展帶動公共服務的發展。經濟發展不僅為公共服務提供了更多的財政保障,同時也促使公眾生活水平提升,從而對政府的公共服務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經濟發展要求公共服務的發展
公共選擇理論家認為,隨著經濟的發展,公眾會變得越來越理性,對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產生更高的要求。民選政府因此會面臨更大的壓力,甚至出現“政府超載”。由此,經濟發展過程中會蘊藏著因期望落空而出現革命的危機。作為政府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服務扮演了社會“緩和器”的角色。此外,公共服務還服務于國家的發展戰略,即通過對基礎設施,科教文衛等領域的投入為經濟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提供更多的人力資本。
(三)公共服務發展水平是影響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
公共服務的發展水平之所以對國家或區域經濟的發展有重要影響是由公共服務自身的功能決定的。一方面,公共服務為經濟發展提供了基本保障,具有維護社會穩定、促進人身發展、保證有效市場需求、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功能;另一方面,公共服務支出的規模和結構對經濟增長也具有明顯作用。政府的投資性支出為經濟的增長提供了必要性條件。
(四)公共服務水平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若公共服務水平落后于經濟發展的要求,可能導致公共基礎設施滯后、收入差距擴大、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社會矛盾尖銳等一系列問題,從而影響經濟發展。若公共服務水平超前于經濟發展的要求,則意味著公共服務財政支出超出了政府正常承受力,勢必會加重企業和公民個人負擔。同時,過于完善的福利制度會帶來“福利病”。
二、公共服務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機制建設國內外經驗的啟示
通過對美國、英國、北歐以及我國神木、吳起等國家和地區公共服務與經濟發展關系的研究,可以得出: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服務供給水平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系。但在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下,對公共服務的投入應有主次之分。具體來說:在經濟高速發展階段,維護性公共服務是基本,政府應以社會性公共服務為主,經濟性公共服務為輔。尤其要注重對社會性公共服務中的社會保障服務的投入和關注;在經濟衰退的階段,維護性公共服務是基本,應著重發展社會性公共服務(醫療、就業、社會保障)和經濟性公共服務;在經濟低靡階段,國家財政在極其有限的情況下,應首先保證對維護性公共服務的投入,其后應以經濟性公共服務為主,社會性公共服務為輔。
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和經濟高速發展的關鍵時期。從短期來看,我國應積極的社會政策,完善醫療、養老、職業發展等社會保障體系;從長遠看,我國應考慮如何控制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和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避免陷入“福利國家”的困局。
三、廈門市公共服務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的相關性
通過對廈門市公共服務支出狀況與經濟發展狀況的實證研究,課題組對廈門市公共服務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二者之間的關系進行了論證。
經過三十年的發展,廈門市基本建立起了相對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整體而言,廈門市公共服務的質量處于較高水平,其中公共教育、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公共交通、城市基礎設施等領域供給狀況較好,市民較為滿意。但在個別領域,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和供給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升:一是就業易受到國際、國內經濟發展情況影響較大,而且就業方式以親友委托為主;二是社會保障領域中住房保障體系和社會保障水平均等化方面還存在不足;三是公共服務資源分布不均衡,城市與鄉鎮、島內與島外差距較大。
通過對廈門市1981年至2011年的公共服務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互關系的實證研究,課題組得出以下主要結論:
第一,隨著經濟發展,廈門市公共服務水平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研究發現,廈門市公共服務水平綜合指數的變動趨勢與公共服務項目三十年來發展的基本情況相吻合,且綜合指數的趨勢在2001年后呈現出較為明顯的增長。這表明廈門市政府致力于增強政府公共服務能力,改善民生實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這也進一步說明廈門市“十二五”規劃中提出的“堅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具有其合理性與重大的現實意義。
第二,廈門市公共服務綜合指數和經濟發展水平(GDP)之間存在Granger因果關系,公共服務水平綜合指數的提升對經濟發展有著顯著的推動作用。
第三,廈門市公共服務相應領域的財政支出與經濟發展水平呈現正相關關系,且根據線性規劃的數據結果,得到公共服務支出七個領域的最優投入,分別為:公共安全占財政總支出的最優比例4.31%,公共教育則占13.03%,文化傳媒應為6.49%,醫療衛生3.87%,社會保障和就業占2.43%,科學技術2.67%,基本建設與公共交通18.04%。就當前而言,廈門市正走向大眾高消費時代,公共服務應從以社會基礎設施為主的服務結構轉向以教育、衛生、保健和社會福利
為主的公共服務結構。這也說明廈門市“十二五”規劃在公共服務領域財政投入的合理性。需要強調的是,基礎設施領域投入每增加1個百分點,會使經濟發展水平下降6.45個百分點。這主要是因為基礎設施大多投資巨大、建設期長,由政府投資建設必然擠占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其他公共服務所需開支,從而對經濟的長期可持續性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為進一步預測廈門市未來五年公共服務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互影響的相關趨勢,判斷二者是否依然呈現相互適應的均衡狀態,課題組依次采用了向量自回歸(VAR)模型、脈沖函數、方差分解與外推預測來構建出“公共服務――經濟發展動態均衡”模型。
近30年的數據表明,廈門市經濟發展水平(GDP)有76%左右的比例是由自身及其它因素所決定,公共服務綜合指數對經濟增長變化的解釋程度在13%以上。這表明,廈門市公共服務綜合指數對宏觀經濟有相關影響作用。由于過去30年廈門市公共服務投入重點主要集中于社會基礎設施方面,所以13%的貢獻率也主要是基于基礎設施的投入效應。隨著社會基礎設施的完善,廈門市將進入內生增長形成的可持續發展中,公共服務將起到重要作用。因此,要注重對公共服務領域的相應投資,以期擴大廈門市可持續發展能力,形成良性循環的經濟模式。
依據廈門市公共服務綜合指數與經濟發展水平互動關系的外推預測,2011-2016年,廈門市公共服務綜合指數和GDP的發展情況為雙向持續增加。但在2015年將會出現一個稍有減弱的趨勢,2016年該減弱趨勢將反彈上升。結合公共服務投資對經濟增長的正相關關系及滯后性特征,政府應準確把握公共服務投資及其他投資的適當合理時期,以此來避免經濟衰退。
四、廈門市公共服務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有效機制
課題組在結合前述廈門市公共服務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互關系的實證研究以及動態均衡模型的基礎上,依據公共服務與經濟發展相互作用的影響機制,構建出了廈門市公共服務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機制框架。
(一)公共服務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機制框架
公共服務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互作用的機制表現為:公共服務水平的提升意味著公共服務體系自身建設的完善,并為社會經濟的平穩健康發展提供了保障和動力。經濟發展水平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則意味著財政收入水平的提升,從而能夠進一步增加對公共服務領域的財政投入,為公共服務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基于上述作用機理,課題組進一步構建出了廈門市公共服務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機制框架(圖1)。
在這一機制下,公共服務水平的提升對經濟發展有顯著的推動作用,公共服務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之間存在著一個長期的動態均衡。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著,公共服務水平的發展沿革與相應的經濟發展階段是相適應的。并且,從公共服務效應的滯后性來看,經濟發展必須保持一個合理的增長速度,才有助于政府準確把握在公共服務領域進行投入的合理時期,從而實現經濟發展水平與公共服務水平的長期均衡發展。為此,必須考慮以下幾方面的要素:
首先,應當確定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的公共服務需求,這也就意味著政府必須明確不同時期公共服務發展的重點領域。以此為基礎,應當樹立服務型政府理念。
其次,服務型政府在發展公共服務水平的過程中,應當明確公共服務支出在財政投入(支出)中的合理規模與結構。其中,尤其要關注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的投資在公共服務支出中的合適比例。
再次,在重點發展的公共服務領域中還必須確定最優的公共服務水平。
最后,在明確合理的基礎設施投入與最優公共服務水平后,政府則應當通過多元化主體的供給模式實現有效的公共服務供給,而有效的公共服務供給則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合理機制。
(二)實現公共服務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對策思考
根據W.W.羅斯托和馬斯洛雷夫的經濟增長階段論,并結合廈門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來看,當前廈門市社會發展處于成熟期,并正走向大眾高消費時代。在這一時期政府公共服務從以社會基礎設施為主的服務結構轉向以教育、衛生、保健和社會福利為主的公共服務結構。具體來說,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重點推進:
1、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
由“經濟建設型政府”向“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轉變:一是要樹立公共服務理念,重塑政府在公共服務中的“安排者”和“提供者”角色,承擔起財政籌措、業務監督和績效評估的責任;二是明確各級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責,按照三級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實行責任分擔;三是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力度,由“建設財政”向“服務財政”轉變,提高社會性公共服務支出在公共財政支出中的比例。
2、制定公共服務發展規劃,明確未來發展重點
政府有必要在“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的基礎上,制定并實施“廈門市年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與發展五年規劃”,科學把握公共服務投入的合理時期與重點領域,消除對經濟發展產生的波動影響。針對“廈門市2012~2015年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一方面要突出關鍵領域,將文體休閑、醫療衛生、就業服務等民生領域作為未來提升公共服務水平的重要著力點,加強公共政策和公共財政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要謹慎確定基礎設施投資規模,特別是城市基礎設施在公共服務支出中的合理占比。對于由此而帶來的資金短缺問題,可通過完善投融資體制,利用“準地方政府債券”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來加以彌補。
3、確定公共服務支出的合理規模,實現公共服務的最優供給
公共服務支出的增長與規模并不是無限度的,存在一個最優公共服務水平。過多的公共服務支出不僅會擠占經濟發展資源,同時也會因過多的稅收而產生效率損失。對此,課題組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基于廈門市特定技術、勞動力、資本存量以及相關的系數等因素,研究和構建廈門市公共服務最優供給模型得出:公共安全占財政總支出的最優比例4.31%,公共教育則占13.03%,文化傳媒應為6.49%,醫療衛生3.87%,社會保障和就業占2.43%,科學技術2.67%,基本建設與公共交通18.04%。并建議推行“廈門市公共服務持續改進計劃”,利用市民態度調查或市民滿意度測評等技術,定期(每年)對廈門市公共服務發展質量的總體情況及各項公共服務發展狀況進行測評,從而及時調整公共服務供給水平和供給范圍。
4、完善制度與組織建設,保障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
當前,主要工作有三個方面:第一,加強政府對基本公共服務供給的監管職責,可將公共服務水平提升與干部選拔、任用和內部激勵相聯系,并結合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相應的問責機制;第二,采用公司合作、特許經營、憑單制、志愿服務、自我服務等方式,培育市場和社會力量,形成公共服務的多元供給競爭機制;第三,通過引入市民滿意度、專家評估、效益審計等多種手段,對單項公共服務和綜合公共服務的供給能力、過程和結果進行績效評估。
針對廈門市公共服務與經濟發展現狀和未來趨勢,“十二五”期間,廈門市應
當重點關注文體休閑、就業服務、住房服務以形成對經濟發展的合力,促進經濟持續發展;加大對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的投入,為經濟持續發展打好基礎;醫療衛生、教育服務等公共服務領域雖然對經濟發展有較大的解釋力,但現有水平已經位于全國前列,今后應側重于保持。
文體休閑領域:一是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提升“島外”和基層政府文體休閑服務供給能力;二是加快以動漫產業為代表的城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打造“創意城市”;三是開展各類文體項目,促進市民全面發展。
就業服務領域:一是加大就業扶持力度,合理控制失業率;二是降低城鎮居民消費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及時調整最低生活標準和市民工資水平,確保市民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三是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工作,建立和完善技工教育和職業培訓體系運行機制,著力提高城鄉各類勞動者創業就業能力。
住房服務領域:一是合理調控房地產市場,促使房價回歸理性;二是加大住房保障投入,建立多層次、全覆蓋的社會保障性住房體系。通過調整住房服務支出結構或創新以房租補貼等形式資助有住房困難的低收入群體;通過新建、改建、置換、收購等方式多渠道提供各類保障性安居房。
基礎設施領域:“十二五”期間,交通基礎設施的投入需要有的放矢,重點保證對“廈漳港”、城市圈交通網、島內外交通網的支出;水質綜合達標率、燃氣普及率等基本生活設施應保持現有的支出水平;萬人公廁數量、每萬人占有城市公共交通營運車船數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相對滯后,對經濟發展產生了負面的影響,并且該類基礎設施投入對于廈門市城市品牌維護和公民滿意度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所以應逐步加大該類基礎設施的投入。
(一)水資源市場化的內在邏輯
一般認為,市場化是一個動態的概念,是指資源配置從政府方式向市場方式的轉化,是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作用持續增大、經濟對市場機制依賴程度不斷加深、市場體制逐步從產生、發展到成熟的演變過程。水資源的市場化,就是指水資源的分配、交換等資源配置過程中,政府的直接干預不斷減少、市場的自發調節作用逐漸增強的過程。其內容豐富,具體而言,包括水的資源化、水資源的權利化、水資源的產業化、水資源的資本化,且彼此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內在邏輯關系。
首先,水的資源化是水資源市場化的基礎和前提。水的資源化,即是將水作為一項資源來看待。作為一項資源,應當具備三個方面的特征:一是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具有經濟價值;二是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不能被需求者毫無代價地占有和利用;三是具有可控性,可以被占有和利用。由此來看,排除海水、洪水和氣態水以外的其他水則完全符合以上特征。因此,作為法律調整客體的水,應當被認為是水資源,即在社會生活和生產中具有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的水。在承認水資源的基礎上,水的資源化還要求以水的資源屬性為基礎進行相關水資源法律制度的設計。資源總是趨于稀缺,這就要求必須保護和有效利用資源,市場化機制則是提高資源利用率、實現優化配置的有效手段。
其次,水資源的權利化是水資源市場化的核心部分。水資源權利主要體現為水資源財產權,是包含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在內的權利束體系。水資源的權利化涉及到三個方面問題:一是權利主體和客體,即明確水資源的權利歸屬,界定可交易水權的范圍;二是權利內容,即建立以水資源權許可、水資源權有償獲得、水資源權交易為核心的制度體系,完善包括水資源權市場配置機制、水資源權交易機制、水價市場機制、水權運營經濟補償機制等在內的相關制度;三是權利救濟,即應明確水事糾紛的解決途徑,賦予主體復議或訴訟的權利。圍繞水資源的權利化建立的法律制度是水資源市場化制度體系的核心,也是推動水資源的市場化向更高層次發展的必要支撐。
再次,水資源的產業化是水資源市場化的重要內容。伴隨水權市場的建立,圍繞水權交易產生的供水、污水處理、中水回用、農業灌溉、跨流域供水、水運、水產等諸多涉水事務,形成了一個較為龐大和復雜的水資源產業鏈。因此水資源的產業化是水資源權利化的必然延伸,也是水資源市場化的必然。亦即,水資源市場化不僅導致水權市場的建立,還隨之導致水務市場的建立,后者是在權利分配和流轉規則明晰基礎上引入市場化機制和企業化運作方式而形成的。
最后,水資源的資本化是水資源市場化的高級形式。從傳統的技術工程投入到無形的制度探索,從權利化、產業化到資本化,是水資源市場化的必然趨勢。與傳統的水資源管理方式不同,水資源資本化以政府水資源管理部門、金融機構、能源企業和水權所有者為主體,以水資源實體、水權以及以水和水權為標的的金融產品作為對象,以相對成熟的資本市場和金融體系作基礎,從建立水資源資本市場的角度為解決水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等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通過水資源的資本化,傳統政府配置資源的模式將得到根本性改變,企業、個人將被確立為新的資源市場微觀主體參與到資源的配置和交換中,原本虛化的水資源所有權也將會落實至現實的經濟主體。
(二)水資源資本化的概念
作為水資源市場化的高級形式和發展方向,水資源資本化是指水資源作為資本來經營,即產權擁有者將資源資產用來出讓、合作或作為股份進行投資以獲取一定的經濟報酬的經營過程。其內涵如下:
從客體來看,水資源資本化是水資源資本貨幣化的過程,是對水資源資本進行投入、轉換、產出的過程,因而必須以相對成熟的金融市場為依托,將水資源本身、水資源使用或經營權、水資源開發融資項目、水資源使用后的治污環保項目等資本產品作為對象進行交易。
水資源資本化的主體包括中央、地方政府、集體乃至企業和個人。就具體情況而言,主體類型會隨著項目規模和收益期的不同而發生變化,例如水資源開發融資項目和資源使用后的治污環保項目會以政府或大財團為投資主體,水資源使用或經營權的交易項目會有很多個體散戶為主體。水資源資本化的形式主要包括水銀行、水股票、水基金以及水期貨等。水銀行本質上是通過獲取擁有剩余水權的用水戶信息,并向需水者的方式,促成水權交易的購銷中介機構。水基金、水股票以及水期貨等則是在水資本市場成熟的基礎上衍生的水資源虛擬產品,市場參與者以獲利為目的,通過投資方式進行交易的金融項目。
二、水資源資本化法律規制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水資源資本化法律規制之必要性
在立法體系方面,我國目前基本形成了包括專門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系統的水資源法律保護體系。尤其是2006年國務院頒布的《取水許可與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為水權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總體來看,現行水資源法律制度存在以下缺陷:首先,水資源總體制度供給不均衡。水資源總體制度供給不均衡即制度供給與制度需求不匹配,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應予以廢除的、落后于實踐需要的舊有制度過剩;二是缺乏與現有水資源資本管理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不能滿足主體發展的需要。前者主要表現為政府干預過多,單一的政府水資源管理體制不利于市場競爭及水資源分配效率的提高;后者則主要包括水資源權屬制度、水權交易機制及水價形成機制三個方面的缺失。
其次,水資源市場化基礎性法律制度的缺失。目前我國水資源市場化仍處于探索階段,相關法律制度多為各地方根據具體情況而制定,而具有全國性的統一的水資源市場化法律制度基本闕如。一是缺乏明確的水權權屬機制。水資源資本化的前提是水資源權利的明確,但目前我國對于水權的界定相對混亂,例如立法將使用權與所有權的主體混為一談,沒有將水資源所有權的權能具體界定在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范圍內,也沒有因地制宜的設定多級權能。另外對于水權的權利屬性,也存在諸多爭議,譬如準物權說、用益物權說、特許物權說以及資源權說等。二是缺乏完善的水資源價格機制。很長一段時間,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錯誤認知阻礙了水資源價格機制的形成。現有價格中,僅僅包括水資源的開發價格與人力成本,忽略了水資源費中的水資源自身價值以及供水成本、合理利潤等內容。一個健全的價格機制是水資源資本化的基本要素,否則難以形成高效、穩定的競爭與交易模式。
再次,水資源資本化法律制度的缺失。目前我國用水者獲得水資源的方式較為單一,即向政府申請取水許可證以獲得水權,但該取水制度并未使用水者獲得明確的水資源使用權權利人的主體地位,其使用權也不能通過市場進行讓渡。水資源的分配主要以政府宏觀調控為主要手段,缺乏自由的市場競爭機制,尚未形成多級別、多種經營者參與的交易市場和成熟的資本平臺及相應制度體系。對于更深層次的水資源資本化,譬如水銀行、水股票、水基金以及水期貨等具體資本化模式,目前尚處于理論研究階段,從交易的主客體、交易的方式、監管機制乃至責任承擔上都沒有形成相關法律制度。
綜上,我國水資源市場化尚未形成規范、有效的制度體系。水權市場、水務市場和水資本市場各自尚未形成系統的規范體系和運行制度,各市場的運行也缺乏統一的全國性的制度體系予以保障,且三大市場之間尚缺乏制度予以銜接和協調。基于完善水資源市場化法律制度進而推進市場化進程的考慮,水資源資本化的法律規制具有必要性。
(二)水資源資本化法律規制之可行性
目前,無論從立法體系上還是制度實踐上來看,我國水資源資本化的法律規制已經具備了可行性基礎。
首先,在立法體系方面,我國目前基本形成了包括專門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系統的水資源保護法律體系。盡管目前立法仍顯粗疏,但是也已漸成體系。這為水資源資本化的法律規制提供了法律依據。例如2006年的《取水許可與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盡管其尚未對水權市場進行較為完善的構建,但已為水資源資本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必要的制度基礎。此外,2007年11月國務院《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提出,十一五期間全國的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管理需要大量的費用支出,要通過運用市場化機制和實行城市污水、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等方式吸納社會資金來解決,這為我國水資源的資本化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礎和政策依據。
其次,在制度實踐方面,一方面,目前水實體和水權轉讓已具備較為成熟的基礎,例如義烏東陽的水權交易案打破了水資源行政分配手段的壟斷地位,實現了水權市場化的初探,又如黃河水利委員會在內蒙古黃河南岸灌區和寧夏青銅峽灌區開展的黃河水權轉讓試點也為水資源資本化法律制度的建構提供了實踐基礎;另一方面,目前水資源資本化的實踐也處在探索階段,例如2007年以水為投資主題的基金水盈環球基金和動力水資源基金在香港市場的推出,意味著我國的水投資市場已經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又如2008年7月國務院特批了第三批共四只產業投資基金進行組建,其中包括華禹水務產業投資基金。以上實踐顯然有利于推進水資源市場改革,從而推進水資源資本化的進程。
再次,從國外水資源資本化的相關實踐來看,也有有益經驗可以借鑒。例如在水基金領域,早在2000年初,百達全球水資源基金(Pictet Global Sector Fund Water)作為首只專門投資于水行業的主題式基金率先在歐洲發行,主要投資于水供給和處理、相關科技創新以及環境服務等四個子行業;近年來大自然保護協會(The Nature Conservancy,TNC)幫助哥倫比亞全國近10個地區設立水基金,其以計量項目衍生出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收益為衡量目標,建立了嚴密的監控體系和嚴格的責任制度,并定期向由各個國企和私企投資方代表組成的董事會進行報告。又如在水期貨方面,雖然水期貨尚未出現在期貨交易所中,但是事實上,1997年誕生并迅速在全球流行的天氣衍生品已經有水期貨的痕跡。
三、水資源資本化基礎性法律制度的建構
水資源資本化的法律規制,是對各經濟主體之間、經濟主體與行政機構之間關于水權及水資本產品交易關系的規范,其主要內容包括對水資源資本工具進行明確界定,對操作規則、參與主體的資格和權限、主管部門的授權和職責、資本風險防范等內容加以規范。
(一)多元化主體的管理機制
據決策理論,公共管理的管理主體越多越分散,管理責任就會愈是趨于松弛,對資源的保護就愈為無力,資源的狀況則愈壞。權力越統一,責任就越大;權力越是集中并趨向單一中心,責任就越明確,權力主體之間的破壞性競爭和摩擦就越小。因此,在構建整個水資源保護體制時,必須確立單一權力結構和單一行政領導系統。同時,權力亦需要分權與平衡。在水資源管理中需要有廣泛的協調和處理機構間沖突的機制,需要有必要的權力交叉與分割。因此,水資源管理體制應當注重集權與分權的平衡。一方面,單一主體的行政管理模式已經無法適應日益龐大和復雜的公共管理職能,因此需要適度放松管制,構建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多元主體參與的水資源管理機制,在這一管理機制中,政府必須實現主動讓位和自我克制,可以考慮在中央層面設立水資源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水資源進行統一管理;同時,政府開放水資源市場并適當分權,保證社會中間組織及市場主體能夠參與水資源的治理,對社會中間組織進行培育和制約。此外,還需完善公眾參與機制,在相關法律中規定公眾參與的權利,以確保其參與的有效性。甚至可以考慮改革現有的機構設置,以全國層級的水資源管理機構的人員構成為切入點,引入公眾參與機制,或者設立專門的公眾參與機構。
(二)可交易水權法律制度
水資源資本化的前提是水權進入市場進行交易。理論界通說認為,水資源所有權屬于國家,本文所討論的水權是水資源使用權,是具有多項權能的,用益物權性質的權利束。如何在行政主管部門與用水者之間,以及平等用水者之間進行水權交易,是水資源資本化制度構建的基礎。
首先,水權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其一,水權交易的種類。在我國現有制度下,水權交易一般是指取水權的交易,主要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一級市場中水權的初始分配,即水資源所有權人,國家通過相關政府部門與用水戶之間的水權交易;另一種是二級市場中平等的用水者之間進行的水權交易,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二級市場也不排斥政府在特殊情況下作為交易主體出現。
其二,水權交易的主體。這里需要界定的是水權轉讓人。水權權利人的范圍較廣,包括持有取水許可證的取水權人與沒有取水許可證的取水權人,后者又分為作為水庫、水塘中水資源所有權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基本生活用水、生產生活及公共利益需要的應急取水等情形下的取水權人。而能夠作為水權轉讓人的僅包含持有取水許可證的權利人,以及作為水庫、水塘中水資源所有權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兩類,原因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他類型的取水權人的權利獲得主要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若因此獲得經濟利益顯然有失公平。
其三,水權交易的標的限制。不是所有的水資源使用權都可以成為水權交易的對象,我們應借鑒澳大利亞封頂原則,限制水權交易市場的總水量,在保證生活用水和生態用水的前提下,鼓勵水權交易。具體而言,水資源使用權可以劃分為環境用水與經濟用水,后者又可詳細劃分為生活用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與娛樂用水等,不具有競爭性、營利性等私人權利特性的環境用水與生活用水應當禁止進入水權交易的范疇。
其四,水權交易的價格確定。一是水價的構成。學界內已對該內容形成了較為統一的看法,水價應當包含水資源自身的資源價值、投入勞動力將其從自然資源轉變為社會資源的價值以及對治理水污染造成的環境問題所耗費的價值,即資源水價、工程水價與環境水價。二是水價的制定。有學者指出,只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利用市場制定水價,才可能發揮價格的杠桿作用,使水資源在不同流轉階段,都能實現其最大價值。但筆者認為,籠統的市場定價容易導致競爭失敗或形成壟斷,應遵循市場調節與政府指導相結合的方式。在一級市場中,應在水資源主管部門設立專門的水價制定部門,負責制定并監管該級市場的水權轉讓價格。該級市場主要是國家對用水戶進行的水資源分配,公益用水、傳統用水和生態用水占據較大比重,價格的制定應更加貼近成本價格。而在二級市場中,應發揮市場定價的作用,由交易雙方制定價格,更有利于水資源資本利益的最大化,但應申報相關部門審核。一般而言,在二級市場中用于交易的價格應高于一級市場初次分配的價格。
四、水資源資本化法律監管制度的建構
水資源資本化法律監管制度是水資源資本化法律規制的核心內容,其內容包括依據什么原則監管、誰來監管、監管什么等內容。下文將從此三方面予以厘清。
(一)風險監管原則的確立
對水資源資本市場的監管,筆者認為,主要應立足于風險監管。作為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水資源資本化的過程中存在各種風險,例如由于資本市場中投機者的趨利動機等原因而導致負外部性的非系統性風險,以及由于資本市場的交易特點和操作方式而產生的系統性風險。資本市場本身只能轉移風險、分散風險,不能消滅風險,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避免各種潛在風險成為抑制水資源資本化發展的因素。
對水資源資本市場的風險監管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以風險評估為基礎對資本市場的穩健、安全和環境制訂相應的監管標準;二是對于被監管個體組織和企業呈現的危害監管機構目標實現的風險進行評估,且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和檢查措施。因此,對水資源資本市場的風險監管應以機構和產品為重點。
首先,對機構的風險監管,其重點在于建立一套完善的事前風險預警、事中危機應對和事后危機處理機制;以實地檢查、非實地檢查、審查監管會議等方式對經營水資源產品的金融機構實行審慎監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以提高水資源資本市場交易透明度。
其次,對水資源資本產品的風險監管,其重點在于建立產品的市場準入制度,確定市場準入的標準:水資源資本產品應具有經濟目的,必須能夠證明有著明確的市場和潛在的使用者,且并非用于投機或套利;產品的申請機構應證明其具有相應能力,即與該產品的運營相符的,理解、評估、監督和管理該產品風險的內部治理能力和外部融資能力;產品必須具有促進經濟發展的積極影響,且該積極影響將明顯大于有可能被用于投機或套利的消極影響。
(二)監管主體的設立
水資源資本化法律監管的主體是與監管對象的類型密不可分的,亦即,水資源資本化的種類決定了監管主體的設立類型。就當前水資源資本化的種類來看,主要有水銀行、水股票、水期權、水期貨等。水銀行作為水權交易的中介機構,是在水權交易理論基礎與實踐基礎都已具備的前提下,為了更長期穩定的發展水資源資本市場而設立的。Peggy Clifford認為,水銀行是一種用來促進地表水、地下水和儲存權利的合法轉移和市場交換的金融衍生機制。
在水銀行發展日趨穩定的基礎上,水權交易發展逐步成熟,水現貨交易必將不能滿足有效的水資源配置,水資源資本衍生出的能源類金融產品將應運而生,這就包括水股票、水期權、期貨等。其中,水股票是水權擁有者的一種投資憑證,其本質與其他金融股票一致,可以在水銀行或其它水權交易機構的平臺上發行,即水資源使用權的所有者,將自己閑置的水權作價存在水銀行或其它機構中,以此獲得一定的股權,待水權交易完畢后可以獲得相應的收益;水期權是指一種標準化的合約或協議,規定了水期權買方有權在未來的特定時間內以特定價格從賣方處購買(出售)一定量的水;水期貨則是指期權所規定的未來某一段時間交易的水權。
由此可見,水資源資本市場所衍生出的水銀行及其他水產品,兼具金融資本與能源資本的特征,從而對其所進行的監管也可雙管齊下,即金融市場的監管和能源市場的監管。其一,水權交易對象及范圍等因素使得跨流域水銀行與流域內水銀行同時存在。此時,則可以由國家設立不同級別的水資源主管部門,即在中央設立專門的水資源管理機構,對跨流域水銀行進行監管,同時可在不同流域內設立下屬的辦公部門,以監管流域內水銀行。水銀行監管機構的職責應包括授權與監督兩方面:一方面水銀行對于水權交易的主客體選擇、交易的方式等享有主導權,政府部門只需在政策上做出宏觀規定;另一方面,為保證資本市場的發展,監管機構應對水權交易的申請進行審核、并實行登記制度,也對交易的總水量進行控制,避免水權的濫用。其二,對于水股票、水期權、水期貨,可由證監會對具體的水資源資本市場中水股票、水期權、水期貨的發行、上市、交易、退市予以監管。
(三)監管內容的厘清